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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相关的资讯

  • 百事可乐公司称饮料符合地方法规要求
    京华时报讯 针对报道,百事可乐在华联系人表示,百事可乐公司在中国的饮料中所使用的焦糖色素符合所有地方法规要求。据了解,我国有关单位正在就可乐焦糖色素是否影响健康展开评估。   该公司的声明表示,百事可乐公司承诺使用改变生产工艺的焦糖色素,但是产品的配方、口味将不会改变。   记者了解到,中国饮料工业协会2011年曾载文引述美国饮料协会的观点指出,4-甲基咪唑&ldquo 几乎是无处不在&rdquo ,多种食物和饮料中都有轻微含量。   昨天,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家表示,关于可乐的添加剂焦糖色素中含有的4-甲基咪唑今年被列为优先评估项目,目前国家风险评估中心正在对可乐焦糖色素含有的4-甲基咪唑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影响进行评估。   4-甲基咪唑安全性存争论   据新华社电 环境健康中心介绍,4-甲基咪唑是焦糖色素生产工艺中的副产品,改变有关生产工艺可减少或消除这种化学物质,而不会改变产品颜色。   目前,对于4-甲基咪唑的安全性业界仍有争论。美国饮料协会2011年曾发表声明称,这种物质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它会致癌。2012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一份声明中说,一名消费者每天要喝1000多罐可乐,才能达到在实验室中诱发老鼠患癌的剂量。
  • 广州拟出台中国首个治理光污染地方法规
    作为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天文专业委员会主任,韩延经常要在晚上带学生去观星,但是最近几年他发现,他的工作越来越难做。&ldquo 在观测过程中我们就感受到,日益严重的灯光污染让夜间观测非常困难。现在我们只能够去郊外才能观星,而且距离是越跑越远。&rdquo 韩延说。   今年,担任广州市政协委员的韩延正式提出了针对光污染立法的提案,并且在近日有了重要进展。   广州市环保局已经起草《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定》对玻璃幕墙的设置、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广告等做了一些限制,若获通过,将成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各类光辐射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实际上,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和空气中悬浮颗粒的增加,光污染问题近几年越来越受到中国人关注,其危害也不容小觑。   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周永章表示,从玻璃幕墙反射的刺眼光线可以破坏人眼视网膜上的感光细胞,产生瞬间眩光干扰正在开车的司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而夜间广告牌光污染还直接影响人的作息习惯,造成生物钟紊乱。   &ldquo 而且现在大气成分很复杂,特别是PM2.5等颗粒在光条件下,会进行二次分解和二次合成,形成新的物质,里面成分更加复杂。这等于是造成了二次污染,对人体造成更大伤害。&rdquo 周永章说。   据广州市环保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3年接到针对光污染的投诉有34宗。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上旬,公安部门接到的投诉有70宗,市民反映的主要问题是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干扰光和商铺广告灯光照入居室影响休息。   而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关于光污染的讨论也在渐渐升温。其中,南京市于去年7月出台《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为城市亮化定规矩,首次划定限制和禁止设置亮化工程的区域。   不过,据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光介绍,虽然国内一些城市通过制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政府规章中增加一些要求来加强对光环境的管理,但各地都还没有专门针对各类光辐射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ldquo 由于目前光辐射环境管理尚属立法空白,没有从环境保护上明确界定光辐射污染的标准,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没有开展,监管执法部门不明确,缺少相应的处理规则。因此市民健康和城市光环境质量难以得到保障。&rdquo 他说。   对本次广州拟对光污染进行立法的举动,韩延表示满意。他认为,这是中国地方在治理光污染问题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不过他也认为,《规定》还有一些细节略显不足,比如还没有将灯光亮度、光谱类型和安装规范等细节方面的限制写进去。&ldquo 我也很理解,因为没有技术标准,只能够一步步完善。
  •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出台 10月实施
    p   昨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湖北省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6-T000-1-1-1.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土壤 /strong /span /a 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p p   这是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开展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p p   《条例》共八章65条,由“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是湖北省立法史上审次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 /p p   当日,湖北省“两会”第四场新闻发布会聚焦《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起草专家对其进行解读。 /p p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参与了《条例》起草全过程。谈到《条例》立法亮点,杜群用一个“严”字概括。 /p p    strong 杜群说,首先是严密的土壤质量标准体系,保证了法律制度得以实施。 /strong /p p    strong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strong /p p   杜群说,其次,《条例》明确列出了一些严格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规定。如,《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p p   杜群认为,严肃的政府目标责任和追究制 以及对违法行为严厉的、从严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条例》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均体现了政府向“污染”亮剑的治污决心。 (记者郑汝可) /p p   立法顾问: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 /p p   专家观点 /p p   将防治放在首要位置 /p p   “强调后期治理,不如提前做好预防。”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的立法思路,是坚持土壤污染要以防治为主,保护优先。他说,土壤环境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p p   他介绍,《条例》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 /p p   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p p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付正中介绍,《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 /p p   付正中说, strong 《条例》规定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总揽全局,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便于完善土壤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我省土壤质量现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和调查。 /strong /p p   加强特定用途土壤环境保护 /p p   “土壤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和‘钱袋子’。”付正中介绍,《条例》设专门章节,对农产品产地及人居建设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护。 /p p   如,《条例》第五章专门对“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区分出农产品用地和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 对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级,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 规定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认定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p p   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 /p p   “公众不参与,环保没希望。”付正中表示: strong 《条例》将建立市场化机制,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有关专业性较强的活动。 /strong /p p   同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诚信档案等,实现多元共治,让违法排污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p p   付正中说,《条例》中明确规定,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行为。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保障公众提起涉及土壤污染的诉讼和公益诉讼的权利。 /p p   违法排污拒改按日连续处罚 /p p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付正中介绍,《条例》立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标准 严控涉及土壤污染物的排放,对被污染土壤加强环境风险控制 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p p   《条例》明确了违反条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p p   “环保部门是落实《条例》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周水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省环保厅将制定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形成《条例)实施的良好支撑。 /p p   周水华说,除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外,我省土壤环境标准将制定出炉,“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他举例,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等。 /p p   “同时,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周水华介绍,省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5+1+3”调查,即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每1年至少调查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每3年至少调查一次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p p   周水华说,环保部门将组织编制全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控。 /p p   同时,周水华说,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组织制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减少和消除土壤环境污染影响。他举例,目前,将重点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含铅电池、金属制品等5个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p p   “要对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进行推广。”周水华说,目前,黄石、蕲春以及武汉的部分地区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试点项目正在推进。他认为,土壤污染防护和治理离不开公众参与。环保部门将推动建立和形成全省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保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p p   职能部门 /p p   省环保厅:每5年至少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 /p p   “城乡垃圾处理问题与土壤污染的防治息息相关。”省住建厅副厅长赵俊引用《条例》第九条内容规定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p p   赵俊说,目前,城市垃圾主要有公共建筑废料和餐饮垃圾。对于餐厨垃圾将实现全收集全处理,避免潲水猪和地沟油等问题出现。对于公共建筑废料,则要加强资源化利用,力求变废为宝。 /p p   “呼吁全社会动员起来,进行垃圾分类。”赵俊说,下一步,将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合理解决城市垃圾问题。 /p p   对于农村垃圾,赵俊说,农药用品残留物,部分农膜等不可降解塑料和废品,都是处理的难题。他介绍,住建部门将采取“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能采用堆肥等办法处理的,就地解决,不行的就集中起来处理。 /p p   省农业厅:当务之急对农产品产地土壤详细调查 /p p   “《条例》的出台很不容易,作为农业主管部门,我们也盼望了一段时间。”省农业厅总农艺师邓干生说,《条例》突出了两个核心观念,即“优先保护”和“永久性保护”。 /p p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p p   邓干生说,当务之急,各级农业部门要进行农产品产地土壤的详细调查。根据《条例》规定,对农产品用地进行分类,落实《条例》有关“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 /p p   “划分好三种类型,才能更好地布局农产品市场。”邓干生说,对于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将在环保部门等统筹下,加快治理。 /p p br/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2/ueattachment/95de09d2-570b-494b-b1d6-b555170c256e.pdf"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pdf /a br/ /p
  • 重庆市环保局:补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地方标准
    近日,重庆市环保局局长史大平组织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题会,总结上半年工作成效,分析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任务。会议充分肯定了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绩,强调局系统要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环保部决策部署,靶向施策,精准发力,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 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会议指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源头禁燃、污染清场、道路出清、区域禁燃”主攻方向, 科学谋划,综合施策,协同控制,攻克难点,强化保障。要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紧开展源解析、源清单、源动态、源监管等基础工作,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 准发力。要深入实施蓝天行动“四控一增”措施,突出油品质量升级、人工干预、有奖举报等相关措施。要坚持结果导向出实效,找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律,突出 区域性、季节性、行业性防治重点,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要求打好攻坚战和持久战。要继续修改完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补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地方标准短板,严格环境监管执法,抓实考核督查,依法依规治理污染。  会议要求,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下一步要在十大领域深化措施:一是编制《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2018-2020年)》,二是制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及标准体系,三是完善大气源解析源清单源管理工作机制,四是完善大气污染防治 预警预控和联防联控制度,五是健全政策优惠资金保障及有奖举报工作,六是深化控制交通污染措施,七是深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八是深化控制工业污染措施,九 是深化控制生活污染措施,十是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
  • 安徽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近日,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3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安徽省质监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各市(省直管县)级质监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申请,组织草拟地方标准。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标准立项工作,对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可提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安徽省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方可下达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标准审批工作,规定省质监局应在接到审查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报单位是否可以提交审查 审查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及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选择 审查内容应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情况 标准报批稿应经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后方可报批。   针对部分单位“重研制、轻实施”的状况,《办法》还专门设置了“实施与监督”章节,明确了申报单位在标准宣贯、实施过程中的职责,进一步强化标准对实践的技术指导作用。《办法》要求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中违反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发布 将于5月1日施行(附全文)
    p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环境监测行业的发展也愈加迅猛。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调查的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6740家,营业收入269.6亿元,从业人员22.86万人,共拥有各类仪器设备131.16万台套,全部仪器设备资产原值750.24亿元。对于机构性质,企业单位占比为52.9%,事业单位占比为46.6%,其他单位占比为0.5%。 /p p   迅速发展的社会化监测,带来的是行业的规范化需求。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就征集到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下一步将进行部内审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对环境监测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业内人士都希望能够尽快出台、规范各级的监测工作。 /p p   作为我国环境监测的重点区域,江苏省近年来在环境监测领域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近日,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p p   《条例》从法规制度上固化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对规范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意义重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条例》具有如下鲜明特点: /span /strong /p p   一是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进行了拓展和外延。在监测内容方面,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外延至生态状况监测 在监测手段方面,从常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调查普查拓展至遥感解译、评价评估、预测预报和监控预警等。 /p p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p p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p p   四是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布局、整合优化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为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电、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p p   五是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测信息的权威发布。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信息前,必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商,或者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信息。 /p p   六是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p p   七是明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方面的监督管理。 /p p   八是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实行双罚,即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p p   九是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 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十是建设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省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 /p p   附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目 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三章 监测活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六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一章 总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设施建设、监测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p p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 /p p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 /p p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为开展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执法、评估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p p   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p p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引导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p p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按时公布环境状况半年报和年度公报,定期公开空气质量月报、水质月报等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信息前,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商,或者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信息。 /p 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测预报信息,必要时应当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会商后发布。 /p p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协作,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省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共享相关数据。 /p p   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获取的有效数据,其他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需要数据支持的,应当向对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 p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p p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交流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p p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p p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编制本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调整后重新公布实施。 /p p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目标、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 /p p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依法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标准。 /p p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统一布局、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p p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监测站(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p p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点、信息共享、自动预警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相协调。 /p p   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电、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p p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不得擅自迁移。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需迁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应当征得该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主管部门同意。 /p p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干扰生态环境监测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p p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p 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界桩和标识牌,载明监测站(点)名称、保护范围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等内容。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界桩和标识牌。 /p p   第十七条 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p p   (一)设置障碍物、修建建(构)筑物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 /p p   (二)爆破、采矿、取土、挖沙、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p p   (三)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 /p p   (四)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p p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p 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要求,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队伍建设。 /p p   第三章 监测活动 /p p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对各环境要素质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分析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 /p p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预测预报工作。 /p p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生态状况监测体系,组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状况以及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价值等开展监测与评估。 /p p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p p   第二十二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p p   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正常。 /p p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 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p p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由排污单位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进行。 /p p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独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数据、结果。 /p p   第二十五条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等特定领域的监测,还应当同时符合辐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p p   第二十六条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便携式仪器设备等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p p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采集、记录、分析与成果汇交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p p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p p   (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 /p p   (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 /p p   (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p p   (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p p   (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p p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由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即时采样,也可以委托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采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见证采样过程,采样记录由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p p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p p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方面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能有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p p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联合监管,并按照职责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设立的监测机构及其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p p   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p 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以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p p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处罚、信用档案等信息,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p p   对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p p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工业集聚区应当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建设生态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确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区域环境质量等环境风险情况。 /p p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 /p p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p p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及时做好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等工作。 /p p   第三十九条 对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及其通信线路、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 /p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四十三条 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本条例禁止从事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或者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p p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六章 附则 /p p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d2910bc9-80b9-4a7f-84f4-5c22a12aa0ca.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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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会:建立公共检测平台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用服务平台,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显得十分重要。   据了解,目前,食品安全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分布在卫生、农业、质检等部门,各个部门检测的结果比较独立,且只在本系统、本部门内互认,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共享和互认机制。同时,由于检测信息只限部门内部使用,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难以得到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李华栋认为,要建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强化综合管理,积极探索检验检测体制的市场运行机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科学监管水平,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他说,可以整合省、市、县三级食品检测资源,打破部门、地区和行业单位的条块分割,将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充分整合为独立的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承担综合性食品、农产品法定检测职能,负责辖区内食品质量评价性检验和监督性检查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验,副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整个过程的检验,并设立公共食品安全数据处理库,定期将食品安全信息向社会发布。为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不仅要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还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测队伍,确保食品检测质量的提高。   李华栋委员认为,保证食品安全应“预防重源头,保证在过程”。为此,他建议采取县级建站、乡镇和市场建点的方法,建立和完善快速监测网络,推行农产品例行检测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起优质农产品销售通道。同时,加强企业食品安全自我检测,全面实施食品市场召回制度。制定地方法规,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强制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对其自身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设备、人员、环境和有害物进行自我检测,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 首个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与地方共建WTO工作站在厦门揭牌
    新华网厦门6月17日电 15日,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与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建的WTO工作站在厦门揭牌成立。这是国家质检总局标法中心首个与地方共建的WTO工作站。   据介绍,该WTO工作站将以厦门检区出口的主导产品为基础,建立标准法规中心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基地,着重开展相应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和应对工作。工作站将充分发挥厦门对台最前沿优势,持续研究涉台技术性贸易措施并先行先试对台检验检疫工作模式、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还与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了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领域,如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技术支持、通报评议等多方面形成长效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相关研究,共同开发应用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共同提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和成效。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当前影响我国出口最大的壁垒之一。据统计,仅2011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就给我国出口造成约623亿美元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估高达数千亿美元。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从事国内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的专业机构,在国内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措施开发以及措施体系建设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厦门检区是国家重要口岸和重要对台工作示范区,在两岸检验检疫制度研究、信息收集和加工、检验检疫技术应用等方面经验丰富。
  • 2009年梅特勒托利多GARVENS自动检重秤 中文免费在线研讨会即将举行
    为了符合国家地方法规,满足不断提高的客户质量要求,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如何更好地进行称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将会带来更大的利润。梅特勒托利多将和您共同面对并且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梅特勒托利多诚邀您参加GARVENS自动检重秤在线研讨会&mdash &mdash 有效称重,事半功倍,我们将定于2009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3:00-4:00举行。 有效称重,事半功倍免费在线研讨会主题 -重量分析 -精确度的理解 -影响检测的因素 -优化设置选型 自动检重秤在线研讨会时间:有效称重,事半功倍,2009年5月14日(星期四),北京时间下午3:00 -4:00 点击此处:注册参与免费在线研讨会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梅特勒托利多公司所有
  • “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通过评议
    7月8日通过专家评议的“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已实现了标准动态信息采集、编辑、发布,标准文献检索,标准文献全文传递和在线服务等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获取标准信息难和标准资源重复建设等问题。   据介绍,该平台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点建设的6个项目之一,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经过3年建设,已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该平台以国家标准馆的信息资源为基础,在全国31个省市地方标准化研究院和62个行业部门范围内,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地方法规以及重要国际组织的标准、国际知名的学会和协会标准、发达国家和我国主要贸易国的国家标准等各类国外标准信息资源进行了整合。目前“标准文献平台”已形成了文摘题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和内容揭示数据库等3种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可为不同需求的用户提供专业化标准信息服务。   据了解,该平台采用门户网站服务机制、协同服务工作机制、特殊对象服务机制、跟踪服务机制、咨询服务机制等五种形式的共享机制向社会服务,注册用户已达174015个,拥有重要用户1000多家。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已初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整体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0年,卫生部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10个县(区)开展食品化学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工作,覆盖宁夏回族自治区总人口数的43%,涵盖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各个环节,初步建立起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2010年,自治区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了“地方政府总负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自治区人大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也成为全国第一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法规。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数据库,逐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以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生的概率,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地依托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逐步建立自治区、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09”通知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09暨第四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通知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09暨第四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定于2009年5月17日-1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本届论坛时逢《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正式生效五周年、POPs公约第四次缔约国大会召开等重要事件,论坛主办单位热忱欢迎从事POPs及相关工作的各界人士相聚在美丽的宁波!   主办单位   清华大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公室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专业委员会   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   承办单位   宁波环境监测中心   重要活动   高层报告:邀请国内外负责POPs公约履约工作的高级官员、从事POPs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POPs分析和处置方面的优秀企业人士作大会报告,纵论一年来国内外履约动态、最新研究进展和产业   研讨热点:针对POPs公约第四次缔约国大会即将批准的9种新POPs物质,交流在分析方法、环境存在、毒理效应、降解行为、代替技术、处置技术、减排实践、履约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动向   履约论坛:结合正在开展的POPs履约省市示范工作,针对地区特点、实施计划、地方法规、意识增强等议题展开讨论   表彰先进:颁发“2009年度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杰出贡献奖”,表彰为我国POPs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   规划征集:POPs专业委员会将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POPs领域“十二五”科技需求信息,为我国POPs领域“十二五”科技规划提供基础   青年交流:举行研究生专场学术报告,评选“POPs论坛2009优秀研究生论文奖”,激励POPs领域优秀青年的成长   企业展示:国内外知名POPs企业将通过最新技术推广报告和产品介绍介绍最新的设备、产品和技术,并解答应用方面的问题   宣传教育:发放POPs公约方面的宣传材料,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增强POPs履约意识。
  • 赛默飞发布电力工业综合解决方案
    2014年5月30日,上海——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以下简称:赛默飞)近期发布了“电力工业水质和气体分析监测综合解决方案”。针对污染源烟气、空气粉尘、实验室及在线水质等等提供了赛默飞独特的产品及解决方案。 此方案整体分为四个部分:1)污染源烟气监测中脱硫监测,脱硝监测,Hg烟气监测,低浓度烟尘监测和过程中SO3监测。2)园区环境空气和粉尘监测。3)实验室水质离子,成份和常规分析。4)在线水质分析。 例如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采用独特的稀释技术,SO2可以监测到10mg/m3以下浓度,NOx可以监测到5mg/m3以下浓度,颗粒物可以准确监测到5mg/m3以下浓度。根据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的要求,稀释法为污染源在线检测的首选方法。在美国已经安装的2000多套污染源系统中,有1800多套采用稀释法,其中1600多套采用的是赛默飞的系统。在中国,赛默飞不仅提供了第一套稀释系统,而且占有国内稀释法的大部分市场。 赛默飞世尔科技作为最早进入中国环保监测市场企业之一,拥有领先行业的技术和专利。产品契合中国国家和日趋严格的各地方法规。这次对于电力工业量身定制的整体水,气监测的整体解决方案,更是提供了一站式全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完成获得所需各环节准确,符合环保规定的监测数据,以完成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更加严苛的排放标准。欲获取“电力工业水质和气体分析监测综合解决方案”电子样本,请点击以下地址下载:http://www.thermo.com.cn/Resources/201405/2915818265.pd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公司年销售额170亿美元,在50个国家拥有员工约50,000人。我们的使命是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加速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解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复杂问题与挑战,促进医疗诊断发展、提高实验室生产力。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Life Technologies、Fisher Scientific和Unity? Lab Services四个首要品牌,我们将创新技术、便捷采购方案和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有30多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台湾、成都、沈阳、西安、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员工人数超过3800名。我们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现有8家工厂分别在上海、北京和苏州运营。我们在全国共设立了6个应用开发中心,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国内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创新中心结合国内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拥有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中国技术培训团队,在全国有超过2000名专业人员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www.thermofisher.cn
  • 食品业存监管空白 代表提议做食品过程应公开
    从“苏丹红”到劣质奶粉,从瘦肉精到地沟油,从注水肉到针眼苹果,随着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逐渐曝光在媒体和网络上,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2月27日记者采访获悉,“如何为老百姓的嘴巴把关”已然成为众多代表关注的热点,虽然岛城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但是仍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对此,部分代表从监管等角度分别提出建议,如超市制作过程应公开、岛城应出台本土食品安全条例等。   ■疑问 能否公开食品制作过程   2月28日,市人大代表房利的一份《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建议》在两会上引起众多代表的共鸣。“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频频出现,消费者深受其害,社会反响极大。”房代表忧心忡忡地提出,通过媒体及有关部门的曝光,不难发现,部分食品生产单位及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这林林总总的现状直接引起一个问题,就是诱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卫生隐患。   “据报道,我国每年有20万~40万人食品中毒,足以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敲响警钟。”房代表告诉记者。和房代表一样,针对食品安全这一大问题,马鸿冰代表从一个“小切口”发出了质疑声:“目前,许多大型超市食品制作都是不透明的,顾客买回家许多东西心中没有底,超市咋就不能公开食品制作过程?”   ■根源 食品安全监管空白多   针对目前岛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房利尖锐地提出了三大欠缺,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监管体制还不完善。“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至今存在踢皮球的现象。因为这分属工商、卫生、质监等多个部门监管,谁也牵不了头,谁也不愿牵头。”房代表说,一个部门对食品抽样检测的信息不能多部门共享,造成多部门重复抽样检测,既增加了执法成本,也加重了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给监管工作带来难度。   此外,执法力度不是很强也是一大原因。房代表认为,如没有做到持之以恒,出现时紧时松、时强时弱、把关不严等现象。除此之外,还存在第三大欠缺,即监管水平有待提高,“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监管设备、技术落后,缺少对食品进行综合检查、检测的设施设备,影响了执法水平和监管力度”。   ■建议 1 超市食品加工间应当开放   马鸿冰代表提出,超市可以将食品加工间改成开放式,这样顾客就可以隔着玻璃来观看制作过程和食材的状况。此外,针对有条件的超市,马代表建议可在卖场直播制作过程。   2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房利代表则从全市角度出发,提出三点改进建议:政府要加大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一套能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管理的“真空地带”。其次,加大对因食品安全卫生不合格而触犯法律、法规的制造销售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以整治市场为重点。   此外,建议配置用于流动检测的专用检测设备及专用车辆,提供必要的抽检经费,强化对技术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3 尽早出台食品安全条例   “说一千道一万,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还在制度的完善上。”采访中,葛方明代表告诉记者,食品安全的管理一定要从源头上“拴好阀门”。对此,他提出岛城应尽早出台《青岛市食品安全条例》。   “目前青岛法规在这一方面尚属空白,建议市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抓紧研究出台《青岛市食品安全条例》,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具体明确青岛市各类食品的安全标准,生产、销售等过程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和考核处罚要求等。”葛代表说。
  • SciAps发布赛谱司ROHS分析仪新品
    概况SciAps手持式XRF分析仪美国Don Sackett博士在对各品牌手持XRF仪器的使用者调查之后,站在研发者和使用者的角度,在积累的20多年的技术和经验基础上开发出发新一代手持XRF分析,于2018年3月在美国发布,一经推出反响热烈,小型,轻便、计数率高,精确、速度快(2秒),以其人性化的设计,操作简单,快速识别,交互体验极简,技术先进等优点迅速得到客户群认可, 并经过多品牌性能评估多层级筛选比较,18年第三季度,成功入围美国各大石油公司及其检测单位采购名录。SciAps 手持式XRF分析仪在筛查消费产品、电子产品和回收产品以探测铅(Pb)、镉(Cd)及其它受监查的有毒元素时,可以迅速提供检测结果。需求在筛查诸如玩具、服装和鞋类以及电子设备等消费产品,以发现其中的铅(Pb)、镉(Cd)、砷(As)、汞(Hg)、铬(Cr)及其它有毒金属时,可以进行快速精确的元素分析,以判断这些商品是否符合RoHS法规的要求。SciAps 分析仪是完成合理检测项目的理想工具。SciAps 手持式分析仪的标配高清摄像头及蓝牙无线连通性能,可使用户轻松完成样件图像和结果的归档工作。在对消费产品进行检测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以下全球有害物质规则条例及检测方法的工作中,SciAps XRF分析仪已被认可为一种筛查工具:?欧盟RoHS指令(2011/65/EU)?中国RoHS指令(ACPEIP)?日本RoHS?韩国RoHS指令?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HR404)?美国不含卤素的限制指令?加州65号提案?美国CPSC-CH-E1002-08标准作业程序政府机构实施这些规章条例的目的是保护公众不会受到消费产品及电子产品中存在的有毒污染物质的危害。在监控消费产品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的应用中,由于SciAps 分析仪可以在现场对消费产品进行快速无损筛查,因此成为了建立合理检测项目的重要工具用于以下方面:1.消费产品的合规应用制造商和回收商使用SciAps 分析仪可以对消费产品进行筛查,发现其中的铅(Pb)、镉(Cd)、砷(As)、汞(Hg)、铬(Cr)及其它有毒金属,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RoHS或地方法规的要求,这些消费产品如下:玩具、首饰、小饰品、蜡笔、粉笔、塑料、餐盒及背包服装和服饰:衣服、拉链、纽扣、贴花、莱茵假钻、镶边、袋子和钱夹运动商品、成套秋千、野餐桌、平台及围栏装饰性餐具、彩陶器具及镀银凹形器皿糖果包装纸、婴儿食品、补给品及食品窗帘布料、家具和地毯汽车、汽车座椅、皮革、纤维、车内装饰、把手、车轮及垫子2.回收产品和消费电子产品SciAps 分析仪经过配置,可以为各种回收产品和消费电子产品提供通过/失败的判定结果,相关指令及产品如下:遵守RoHS(有害物质限制)指令,有害物质如:铅(Pb)、汞(Hg)、铬(Cr)、溴(Br)、镉(Cd)。遵守在线路板、线缆、接口、印制电路板、金属部件及焊料中无铅的规定。包装材料电池、油漆、肥料、塑料和金属涂层汽车、汽车座椅、皮革、纤维、车内装饰、把手、车轮及垫子木材、纸张和纸板一、常见LOD1.市面上常见手持式XRF仪器各种材料中ROHS元素检测下限ElementPEPVCAlBrass (Cu/Zn)SolderSteelCl0.5-1%-----Cr20-4030-6060-100150-3002000-Hg3-65-1010-20180-500250-30090-120As3-65-10----Br3-65-10----Pb3-65-105-1580-150120-150100-300Cd20-2530-4010-2060-80250-30050-70Sb120-150500-1000250-3002.X-50 LODs各种材料中ROHS元素检测下限Alloy Beam 1 50 Kev (120 sec)Brass: Cd = 20 Aluminum: Cd = 8Alloy Beam 2 30 Kev (120 sec)Steel: Pb = 60, Cr = 80 Solder: Pb = 80, Hg = 80Brass: Cr = 100创新点:1.仪器更轻,更小巧 2.手柄设计更人性化,用户使用更轻松 3.仪器底座设计,在使用中放置更稳定 4.检测元素时间更短
  • 美国农业部更改植物有害生物处理方法法规
    2010年1月26日,据美国农业部APHIS网站消息,美国农业部的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正在修订7CFR 305条款内有害生物处理方法的法规,删除了法规内批准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规程名单,并保留了实施处理和认证或者批准处理设施的一般要求。APHIS正在清除目前7CFR第三章中发现的其他领域的处理规程,而批准的处理规程将替代之并可在网站上的植物检验检疫处理手册内找到。   另外,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还将建立一个新的进程以向公众提供通报处理规程更改的评议机会。   最后,APHIS正在对进口产品实施辐照处理方法要求进行统一,这些产品包括在美国夏威夷和美国本土州际之间移动的产品以及在果蝇检疫地区州际移动。   上述更改将简化和加快增补、更改以及移除处理规程的过程。该修订版最终措施已于1月26日公布于联邦纪事,并于2月25日正式生效。
  • 默克食品安全法规及检测方法讲座邀请
    讲座简介: 最近两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全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关注,食品生产厂商和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控部门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针对最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不断更新的标准食品安全检测方法,默克愿意与您分享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经验,探讨先进科学的检测方法,为您提供从原料到质控的全套解决方案。 真诚邀请您的参加! 食品安全法规及检测方法讲座会议安排 08:00-09:00 登记 09.00-09.10 介绍默克中国以及会议安排 09.10-09.20 Introduction of Merck Offer for the Food Industry 默克产品在食品行业的应用 09.20-10.00 Overview on Global Food regulations 全球食品安全法规概况 演讲人: Dr. Sehat 10.00-10.40 Preparing for Reach & GHS: Overview, Regulation, Implementation Reach & GHS法规应对准备:概览,规则,执行 演讲人: Dr. Sehat 10.40-11.00 茶歇 11.00-12.30 International Testing of Food relevant Microorganism 食品微生物国际检测方法演讲人:Dr. Andreas Bubert 12.30-13.45 午餐 13.45 -14.30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的新变化 演讲人: 上海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顾其芳 14.30 - 16.00 HPLC Analysis in Food Applications: The choice of the optimum HPLC column 高效液相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选择最适宜的色谱柱 演讲人: Dr. Mc Illwrick 16.15-17.00 简便快速的检测方法:测试条,测试盒,RQ反射仪在食品饮料行业的应用 演讲人:吴喜名17:00 结束 登记表请填好以下表格并反馈给: 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联系人: 徐晓敏 电话:021-32224788传真: 021-62496124Email: Sabrina.xu@merck-china.com 我希望能够参加. 姓名:................................单位:.................................部门: ................................地址:.................................电话:.................................. 手机:.................................传真: ................................Email:................................ 会议地点和交通信息 上海建国宾馆4层九州厅B上海市漕溪北路439号(南丹路口) 电话:021-64399299 2009年06月12日上海建国宾馆 2009年6月默克药品质量管理及法规研讨会邀请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立法箭在弦上
    检验机构重复建设,资质审核各自为政,检验检测机构市场主体责任不明确̷̷近日,中国质量报记者了解到,针对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已箭在弦上,将在7个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检验检测产业得到长足发展,上海已成为国内检验检测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形成了以国有机构为主,民营和外资机构多元参与的市场格局。但是,检验检测行业依然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意识缺失,出具虚假报告现象时有发生 行政部门资质许可各自为政,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过高 政府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重复建设,财政资源和社会资源严重浪费等。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上海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特点、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门的检验检测地方法规。  上海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思路,就是通过明确检验检测服务市场规则,规范检验检测服务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一是结合检验检测行业的技术性特点,制定检验检测行为的市场规则 二是为保障市场规则得到有效遵循,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对检验检测活动的风险管控,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管作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四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激发市场活力 五是有效配置政府行政资源,从正面激励和引导该市检验检测产业健康发展 六是加大违法检验检测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检验检测市场,保障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草案)》将在7个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一是《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将所有对外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活动均纳入,而不以是否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作为前提。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检验检测行为,而不是检验检测机构,《条例(草案)》未对检验检测机构新设行政许可或者增设审批门槛。  二是明确检验检测服务的市场规则。《条例(草案)》除了制定合同签订、样品交付和管理、出具报告等行业内普遍适用的规则以外,还针对检验检测委托服务中容易导致纠纷产生的因素设定了要求。  三是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方,对于检验检测行为及其数据、结果负有主要责任。针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检测过程不规范、甚至数据造假等问题,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要求和基本行为准则。  四是规定检验检测相关方的责任。检验检测活动的构成,除了检验检测机构以外,还包括委托人、报告使用人、网络平台提供者,以及政府部门等相关各方,其不当行为同样会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造成重要影响。因此,《条例(草案)》在各环节也设定了相关方的相应义务。  五是简化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草案)》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多头评审、重复评审、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设计了优化审批程序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在达到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目的的同时,控制检验检测活动可能产生的对有关当事人或社会严重危害的风险,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界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六是制定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政策。针对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资源重复建设、技术能级不足、品牌意识匮乏、高端人才短缺等问题,《条例(草案)》设计了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财政资金引导等正面激励政策。  七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方以及政府部门的责任,《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违法行为所施加的从警告、经济罚到资格罚的行政处罚,提高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倒逼市场各方主体更加规范。
  • 第十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开幕
    p   今年,是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CIFSQ)自创办以来的第十个年头。今天,以“提升全球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为主题的第十届CIFSQ在上海雅居乐万豪酒店隆重开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5b6ddb14-c707-46fa-b2c1-e5173a694d30.jpg" title=" 1.png" / /p p   在本届大会开幕式上,大会的组织方国际食品保护协会的执行董事兼大会主席戴维.萨普先生、中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首席顾问陈君石院士、大会名誉主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长,国务院参事葛志荣先生以及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许瑾先生分别做了开幕致辞。 /p p   陈院士在致辞中首先祝贺大会成功举办十年,之后陈院士强调了二点:第一是会议举办时间的特殊意义--最近中央政府向全球和全世界公布了“健康中国2030”这个规划纲要,这个纲要中明确指出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对中国人的健康的意义 第二是十年来,CIFSQ越办越好,不仅参会代表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内容越来越丰富,水平之高,在国内首屈一指,特别是这个会议是从政府、科学家、企业来共同参与,抓住了提升食品安全的本质。 /p p   大会名誉主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长、国务院参事葛志荣先生在致辞中回顾了大会的发展,并指出是大会的成长历程伴随着中国食品产业体系的建设和逐步完备的历程,葛先生在发言中强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科技界共同的努力。拥有世界上最广大消费人群的中国食品产业在历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我国在提升食品安全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也卓有成效,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食品安全是个全球性的问题,食品安全是一个长久的话题,始终需要我们全球共同合作,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治理。 /p p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副局长许瑾先生在致辞中强调,长期以来CIFSQ是一个立足全球、立足民生、立足创新、立足合作的一个平台。这十年也见证了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也见证和促进了上海食品安全状况与监管水平和治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目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任务,一是配合上海市人大正在制定上海市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从6个方面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二是制订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行动方案以及评价标准。这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两项重点工作。 /p p   开幕式后,大会进入到监管主题报告阶段,德国农业部副部长彼得.布莱泽先生、国家食药监局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司长王红女士、美国食药局主管食品安全副局长史蒂芬.奥斯特洛夫先生、国家认监委注册部主任顾绍平先生、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巡视员于文军女士、欧洲食品安全局执行局长伯恩哈德.乌尔先生以及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副部长阿尔弗雷多.阿尔曼扎先生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p p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全球共治”的理念,本届大会特组织了二场颇具特色圆桌讨论大会,一场是由政府监管部分参与了“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题讨论,来自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组织、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中国的代表参与了讨论 另外一场讨论大会是由全球著名的食品企业领军人物参与的“行业领袖与食品安全”的专题讨论,来自达能、沃尔玛、恒天然、嘉吉、中粮、三元食品、麦当劳等跨国企业以及国内著名企业的领袖人物出席。 /p p   大会第一天 “科学与创新”版块,中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首席顾问陈院士院士的主持下,针对当今全球食品安全的热点话题和新技术如:食品掺假与欺诈以及应对办法、全基因测序技术、化学品风险评估进行了深入的介绍和研讨。 /p p   大会的日程亮点颇多,仅大会第一天就吸引来自海外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行业领袖超过600人出席,有近三十家国内外检测设备仪器厂商、以及食品企业参加了展览展示活动。 /p p   本届大会设置了十二个专题,其中不乏当今热点话题,如:食品欺诈与掺假专题、食品安全风险专题等。首次设立的食品安全文化专题重点强调食品安全能力建设,该专题吸引了众多与会代表的关注和出席,包括不少的国内乳品企业的关注。国家食药总局监管一司的马纯良司长就食品安全文化做了专场发言。 /p p   为期二天的大会共进行了12场主题大会报告和近80场技术专题报告,吸引了800多名来自海内外的行业人士出席,其中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大学、培训机构以及食品企业。 /p p br/ /p
  • 如何应对重金属超标问题?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
    英国路透社前不久有关“中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报道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路透社援引某研究团队成员的话说,中国香烟重金属含量高是由于种植烟草的土壤遭到污染。   烟草重金属超标问题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值得积极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紧迫性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调查,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20% 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影响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将影响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外交以及国家的生态安全。   迄今为止,中国对于土壤污染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亦不健全。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缺陷   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还没有专门立法。虽然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土壤保护、农田保护有一些零星规定,但大多都是分散而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立法形式上的缺陷   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以附属或者附带方式存在于不同法律之中,不仅形式分散,而且内容极不完整,不能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迫切需要。   在法律层面,目前只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到土壤污染问题。在行政法规中,只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涉及到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问题,但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中,也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   (二)立法内容上的缺陷   (1)重复立法。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农业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基本相同,都是以一些宣言性的规定表明土壤污染需要防治,但是关于该如何具体防治土壤污染,却并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2)概括立法。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政策性宣示为主,相关条款只是概括性地规定要“防止土壤污染”、“保护土壤”,但是具体由谁来监管、采取怎样的措施、不执行会有何种后果等都不明确。   (3)基本制度尚未建立。对于矿山土壤污染治理、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地土壤污染修复、土壤污染区域使用功能调整、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土壤污染受害人的法律救济等基本法律制度,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思路   国务院2005年明确要求,“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全面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势在必行。具体来说,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确立“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   相对于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土壤污染治理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周期更长。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预防污染,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根本措施,也是最经济可行的措施。   (二)确立“效益主导”的污染整治模式   对土壤污染的防治结合是解决中国人多地少问题的必要手段。对于一些通过前期调查或者区域科学研究,已经明确其典型污染物和污染现状的土壤污染地,应该开展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积累经验。   在当前中国,应采取务实的态度,在立法中确立“效益主导”的土壤污染整治模式,即将土壤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开发再利用结合起来,根据土地未来的功能区划和用途确定整治和修复的目标,有效降低土壤污染整治的费用,为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再利用注入动力。   (三)确立“补充外围法”为立法重点   土壤污染的路径、主要污染因子、表现方式以及治理方案都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可能仅仅或者主要是依靠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来完成,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依靠相关外围法的协同合作,共同防治土壤污染。   (四)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   应在立法中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壤污染的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以及农业土壤环境与污染状况监测。   (五)确立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度   在立法中,应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农业、交通等部门,在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国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开发、利用土壤资源,应当遵守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六)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   立法中还应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污染土壤档案,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影响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估。认为不适宜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提出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区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2010两会召开在即 食品安全再成热点话题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让食品安全成为2009年“两会”关注的热点,也催生了2009年6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卫生”与“安全”两字简单的更替,却将深刻影响到每个人的餐桌,也为食品供应链条上各个环节的企业,以及周边产业和服务商带来深远的变革。那么,《食品安全法》已颁布一周年来成效如何?还有哪些需要完善?显然仍将成为本次“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热点。   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报告指出,《食品安全法》已颁布一周年来,其实施目前还面临着监管体制改革不到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整合难度较大,食品安全地方经费投入不足等几大难题。   业内专家指出,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完全解决的。消费者口中的食物安全与否不是由标准定出来的,也不是由法律管出来的,而是由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生产出来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比较薄弱,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当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问题不是进行一两次执法检查就可以解决的,要作为长期任务来抓。有委员指出,从发展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有了良好的开始,但根本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食品质量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这表现在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假冒伪劣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屡禁不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的违禁物质,坑害消费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是个老话题,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为此,“如何为老百姓的嘴巴把关”已然成为众多“两会”代表关注的热点。   宗庆后:关于完善食品监管体制、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抽检程序的建议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是摆在公众特别是政府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所形成的食品监管体制不顺、食品安全标准不一、乱检查、乱收费等问题,并未因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而得到彻底的扭转。为此,建议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统一化、规范食品抽查和检验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朱建敏:饮用水要安全,还要达到弱碱性   朱建敏代表说,现在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关心人体酸碱度的人越来越多,这是有科学依据的。人体处于弱碱性时比较好,具体就是PH值在7.0~7.3,而酸性体质就不好。朱建敏代表说,他对10多个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的病人做过相关测试,发现这些病人无一例外人体PH值都在6.0以下,经请教医学方面的专家,他们也都一致认为,人体(体液)的PH值在6.5以下的人群往往是容易患病的人群。“农夫山泉为什么要在瓶子上注明‘PH值7.3(±0.5)’,就是说明饮用水达到弱碱性的重要性。”朱建敏代表说,我们小舜江的水质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标准,和欧洲发达国家的标准是差不多的 但是如果再高标准要求一下,还应该提高碱度。   陈三妹:食品要安全,还要注意适用人群   陈三妹委员则将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从有否污染深入到对特定人群是否有益处。她认为,目前市场上有些食品本身无毒、无害,但并非所有人群都适用。不少市民并不了解这一点,就会出来问题。她建议说,我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有针对适合人群的“特殊食品”的认知度 超市、商场等集中销售点应该设立特殊食品专柜,注明适用人群,并对相关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便正确指导消费者购买、使用。   马鸿冰:超市食品加工间应当开放   马鸿冰代表提出,超市可以将食品加工间改成开放式,这样顾客就可以隔着玻璃来观看制作过程和食材的状况。此外,针对有条件的超市,马代表建议可在卖场直播制作过程。   房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房利代表则从全市角度出发,提出三点改进建议:政府要加大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一套能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管理的“真空地带”。其次,加大对因食品安全卫生不合格而触犯法律、法规的制造销售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以整治市场为重点。   此外,建议配置用于流动检测的专用检测设备及专用车辆,提供必要的抽检经费,强化对技术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葛方明:尽早出台食品安全条例   “说一千道一万,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还在制度的完善上。”葛方明代表说,食品安全的管理一定要从源头上“拴好阀门”。对此,他提出岛城应尽早出台《青岛市食品安全条例》。   “目前青岛法规在这一方面尚属空白,建议市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抓紧研究出台《青岛市食品安全条例》,用地方法规的形式具体明确青岛市各类食品的安全标准,生产、销售等过程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和考核处罚要求等。”葛代表说。   综上,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是2010年“两会”代表们关注的民生问题,代表们从多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要求得更细、标准提得更高。   但要知道我们几乎每年都在谈食品安全问题,自2003年以来的非典事件之后,食品安全几乎都成了每年两会期间的热点议题,但是为什么我们每年都在谈食品安全问题,都在加强食品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却还是年年都在发生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事件呢?从这个问题上来说,我们根本不可能依靠这个法案确保食品安全事件不再发生。以前我们总是说食品安全是来自那些黑工厂小作坊,所以国家坚决取缔它们。但是经过两年发生在大企业身上的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去年“两会”制定了更加严厉系统的食品安全法案。但是这就能够真正杜绝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吗?没有强势的质检,缺乏强有力的检测,加上食品生产标准不高,食品问题依然无法根除。所以,我们要根本上解决食品问题,就必须从质检和标准制定上下文章。法律只是一把隐形的剑,而标准与质检才是真正的砍向问题食品的大刀。有了它们的锋利,才中国食品的安全。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还需要企业从战略的高度,来看待其深远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政府、监管部门的事,企业、消费者都有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各界共同努力,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才有根除的一天。
  • 沃特世5月15日"如何根据法规要求进行高效的UPLC方法转换"网络讲座即将启动
    近年来,医药行业不断被国家新发布的法规所推动与界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已经成为中国医药行业生态圈优胜劣汰的重要一环。如何在开展项目中利用UPLC技术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推进速度,并有利于未来项目落地生产后的分析通量与效率的极大提升,则成为各大药企需要面临的巨大问题。 来自沃特世总部的Jonathan博士,将为大家介绍沃特世在方法转换案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重要的经验技巧。 来自于中国药典-沃特世联合开放实验室的付龙博士也将为大家补充介绍中国药典对于HPLC向UPLC转换的规定,以及已开展过的实际案例研究。 主讲人: Dr. Jonathan E. Turner(沃特世耗材事业部高级产品经理) 负责沃特世全球UPLC色谱柱产品线。自2006年加入沃特世,曾任职于色谱填料研发核心实验室,先后负责色谱填料的研发工作以及对全新色谱柱产品的设计、开发与全面评价,对色谱填料及色谱柱产品研发经验丰富。 付龙 博士 (沃特世高级应用科学家) 致力于各国药典标准方法研究以及将先进色谱与质谱技术应用于标准方法提高的可行性探索与研究。曾任职于制药企业研发部门负责质量分析方法开发与标准制订,对药学经验丰富。 讲座概要: 1.UPLC方法转换的决策树与各法规指导条例 2.如何进行UPLC方法转换——实际问题与要点剖析 3.中国药典规定与实际案例研究 登录沃特世官网并搜索“如何根据法规要求进行高效的UPLC方法转换”即可进行注册报名。 此网络讲座免费报名参加。您只需要使用一台链接网络的电脑即可参加,收到您的注册信息后我们会筛选并在讲座前一天通过电子邮件给您发送讲座登录链接。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电话:021-61562642或发送邮件至minxing_guo@waters.com,谢谢。
  • 关于举办第二期“环保政策法规以及环境监测和分析方法技术提高班”的通知
    p   为帮助社会监测机构提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青岛市分析测试学会应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要求,决定举办第二期“环保政策法规以及环境监测和分析方法技术提高班”,届时邀请环境监测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专家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声、气、水、油、土壤等检测技术进行系统的培训,重点培训各类样品的采集方法、前处理技术、仪器分析方法、数据的处理等的关键环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p p   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77px height: 78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612abad7-7f84-4139-990e-d11c5f1e3c73.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518143727.png" alt=" 微信图片_20200518143727.png" width=" 577" height=" 78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605px height: 85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be845486-4a7f-4c33-b506-a2c37f9127d9.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518144216.jpg" width=" 605" height=" 858"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837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ed19a817-f54f-4ea0-9041-28384a02db87.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518144227.jpg" alt=" 微信图片_20200518144227.jpg" width=" 600" height=" 837" / /p p br/   考试及证书: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可作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能力证明和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认定使用。 br/ /p p br/ /p
  • RoHS法规有机部分GCMS检测方法高级培训班
    Varian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至18日在上海举办《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法规(即RoHS)有机部分GCMS检测方法高级培训班。此次培训的对象:具有一定仪器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的用户。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用户的理论水平方法开发、仪器使用和维护能力。旨在帮助用户扩大仪器的应用范围。培训采取小班模式、互动交流的方式,用户反映良好
  • 1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行政法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和废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具体组分包括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氯丁二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六氯丁二烯等14种。其他挥发性卤代烃通过验证后,也可以使用本方法进行测定。   本标准是对《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 17130-199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0-1997)废止。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具体组分包括:氯苯、1,4-二氯苯、1,3-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1,2,4,5-四氯苯、1,2,3,5-四氯苯、1,2,3,4-四氯苯、五氯苯和六氯苯等12种。   本标准是对《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7131-199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7131-1997)废止。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适用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瞬时监测和连续监测,本方法的检出限为3mg/m3,测定下限为10mg/m3。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基本要求以及环境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环境监测活动,也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他机构从事的环境监测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0-1997)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7131-1997)
  •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 宾馆饭店业(HJ 514-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宾馆饭店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宾馆饭店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规范化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燃料分类代码(HJ 517-2009)   为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燃料类别信息处理和交换工作有序开展,统一燃料分类与代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类别信息的分类和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燃料类别的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以及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燃烧方式代码(HJ 518-2009)   为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燃烧方式类别信息处理和交换工作有序开展,统一燃烧方式分类与代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烧方式的分类和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燃烧方式的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以及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及处理过程,防止废铅酸蓄电池铅处理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和资源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铅回收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资源再生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规章实施之日起,下列规章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
  • 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磷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是指鄱阳湖和汇入鄱阳湖的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本省县级行政区域。本条例所称总磷,是指水体中所有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第三条 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公众参与、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将总磷污染防治纳入目标考核责任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将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遵守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林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和林长制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总磷污染防治的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总磷污染防治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鄱阳湖流域总磷监测,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总磷污染防治执法检查,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鄱阳湖流域种植业、畜禽与水产养殖业总磷污染源头减量等防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行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推进磷化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或者港口航运主管部门负责鄱阳湖流域通航水域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总磷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船舶(含拆解作业)、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监管、河湖岸线管控、水资源调度和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等总磷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总磷污染防治中的湿地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国家标准考核要求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推动汇入鄱阳湖河流(湖泊)总磷污染系统治理,提升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地表水总磷浓度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国家标准相应考核级别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面源、点源、移动源等各类总磷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磷污染源排放清单,根据污染源情况分类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总磷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共同治理,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推动发展绿色种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林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提高磷肥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推进农田灌溉退水循环利用和生态化处理。鼓励支持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渠、生态塘堰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减少含磷污染物进入河湖水体。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任何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处理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区域合理规划和建设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推广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净化技术,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实施尾水治理,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和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污水治理设施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的建设及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推进城市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住宅阳台、露台污水收集系统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并逐步对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实施管道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管,督促、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磷矿、磷化工产业升级改造和涉磷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工业污染的总磷排放。涉磷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并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鼓励涉磷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减少含磷原辅材料的使用和资源消耗。磷化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总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实施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磷化工企业实施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禁止在鄱阳湖流域新建、扩建淘汰类、限制类磷化工项目。第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或者港口航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改造。禁止违法违规排放船舶压载水、含磷化学品运输船洗舱水。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和责任人。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磷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含总磷指标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六条 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实行下列总磷污染防治措施:(一)在湖泊总磷浓度严重超标的地区,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实行人放天养,退渔还湖;(二)以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村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三)应当结合受纳水体水质目标要求和水质状况,有计划地逐步对具备条件的电排站、水闸建设调蓄净化系统;(四)在具备条件的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等区域应当建设生态沟渠、生物滤池、人工湿地等拦截净化设施。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范围确定。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鄱阳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和水位。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流域重点河湖清淤,推进环保疏浚等内源污染治理,实施污染底泥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采砂活动对水体总磷浓度的影响。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和保护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降低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与农林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沿河沿湖水土流失风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小微湿地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优先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具备恢复条件的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和恢复。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优化鄱阳湖流域总磷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鼓励采用高光谱成像、无人机遥测、卫星遥感、同位素示踪等新技术进行科学监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融资机制,优先支持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开展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鄱阳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奖补力度,鼓励行政区域间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藻类防控、废水深度处理等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总磷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科普宣传等活动。对在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总磷污染防治意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鼓励、引导使用无磷洗涤剂,不用或者少用含磷洗涤剂。不得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维护生态景观工作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生产再生水设施,配备回用设备。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上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磷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安装含总磷指标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或者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 引导药企优化药品包装规格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药品生产者优化药品包装规格。《通知》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标准体系更加完善,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品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了商品保护、展示、储存、运输等正常功能要求的包装,主要表现为包装层数过多、包装空隙过大、包装成本过高、选材用料不当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部署,认真推进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取得积极进展。但治理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随着消费新业态快速发展,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有“卷土重来”之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生产、销售、交付、回收等各环节明确工作要求,强化监管执法,健全标准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为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基本形成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标准体系更加完善,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能力显著增强。月饼、粽子、茶叶等重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二、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一)加强包装领域技术创新。推动包装企业提供设计合理、用材节约、回收便利、经济适用的包装整体解决方案,自主研发低克重、高强度、功能化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创新研发商品和快递一体化包装产品。充分发挥包装企业在推广简约包装、倡导理性消费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包装设计、商品生产等上下游各环节践行简约适度理念。(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防范商品生产环节过度包装。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引导商品生产者使用简约包装,优化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商品包装层数、材料、成本,减少包装体积、重量,减少油墨印刷,采用单一材料或便于分离的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商品生产者严格遵守标准化法要求,公开其执行的包装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引导药品生产者优化药品包装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避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督促指导商品销售者细化采购、销售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督促指导,实现线上线下要求一致。鼓励商品销售者向供应方提出有关商品绿色包装和简约包装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外卖平台企业完善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外卖包装减量化要求。(商务部负责)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对外卖包装依法明码标价。(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商品交付环节包装减量化。指导寄递企业制修订包装操作规范,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并通过规范作业减少前端收寄环节的过度包装。鼓励寄递企业使用低克重、高强度的纸箱、免胶纸箱,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量。(国家邮政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行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推广使用绿色快递包装。(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督促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引导,提出快递包装减量化要求。(商务部负责)督促指导电商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电商商品包装,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置。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各地区以市场化招商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回收企业,提高包装废弃物回收水平。鼓励商品销售者与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对商品包装废弃物回收作出约定。(商务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清运体系,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加快分类收集设施建设,配齐分类运输设备,提高垃圾清运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六)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细化商品生产、销售、交付等环节限制过度包装配套政策。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标准,将该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部署,及时掌握本行业过度包装情况,建立提示、警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强化执法监督。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压实电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和商品信息审核并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对电商渠道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线上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企业公开其执行包装有关标准情况的执法检查。适时向社会曝光反面案例。(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对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进展滞后的地区予以督促整改,对落实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及时组织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进展情况社会满意度调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寄递企业进行过度包装执法检查,组织快递过度包装专项抽查,强化快递包装质量监督。(国家邮政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八)健全法律法规。研究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修订《快递暂行条例》,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管理和处罚要求。(国家邮政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修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法规。(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九)完善标准体系。制定食用农产品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明确水果等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判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适时修订食品和化妆品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标准,提出更适用的要求。针对玩具及婴童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制定推行简约包装和限制过度包装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明确判定过度包装的依据,引导包装减量化。(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电子商务物流绿色包装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商务部负责)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面向产业集聚区开展包装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动态反馈和评估实施效果,不断强化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十)强化政策支持。将商品过度包装、快递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循环快递包装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建设等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进一步细化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研究明确强制采购要求,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财政部负责)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部署开展快递包装绿色设计、低能耗智能物流配送等方面技术研发。(科技部负责)(十一)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食品和化妆品生产领域主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杜绝商品过度包装报告,公布行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推广简约包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负责)加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引导重点生产和销售企业带头推广简约包装,积极向社会公布商品包装情况。(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五、强化组织实施(十二)加强部门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指导、支持和督促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衔接,及时沟通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配套措施。(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十四)加强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限制过度包装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政策,加强正面宣传,积极报道典型做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曝光。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购买简约包装商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
  • 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如下表所示: 行政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乘用车内空气质量。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氯化钡提取-滴定法(HJ 63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氯化钡提取-滴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酸性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总磷的测定 碱熔-钼锑抗分光光度法(HJ 63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总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总磷的碱熔-钼锑抗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总磷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法规现状
    p   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最严厉的国家之一,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方面尤为突出。增进对日本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有助于我国食品企业开发拓展日本市场,减少因产品不合格或标签标识问题带来的重大损失。 /p p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p p   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消费者厅。现在的食品质量安管监管体制主要依据CODEX的风险分析方法,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以及风险交流。这其中,风险管理,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协作完成,风险评估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完成,而风险沟通,则由这个三个府省独自合作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与风险管理机关关系见下图。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9-150RG649261Y_副本.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ade88877-96fd-4e39-8f46-ef7145118d5f.jpg" / /p p   1、风险评估体制 /p p   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03年7月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的风险评估,又称之为“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主要对食品中可能含有的添加剂、农药、微生物等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科学性评估。具体来说,是评估其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其影响的程度。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相关管理机构大臣采取相应的食品安全政策。 /p p   2、 风险管理体制 /p p   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互相协作,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分别在不同领域指定相关标准和措施,共同承担风险管理任务。 /p p   3 、风险交流 /p p   风险交流是在风险分析过程中,关于提高食品安全性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包含消费者与企业间交换、共享信息和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国民高度关心风险评估内容等进行风险沟通,使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有效低发挥。 /p p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p p   日本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两大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成。《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是两大基本法律。除上述基本法外,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药取缔法》、《健康增进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乳及乳制品成分规格省令》、《农林物资规格化法(JAS法)》、《新食品标识法》等。 /p p   1、 《食品卫生法》 /p p   该法是2003年5月30日修订并开始实施。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法律,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该法规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成分规格,容器包装,农药残留标准,食品的标识和广告,进口食品的监控指导计划,以及进口食品监督检查等,同时还规定了国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商的设施监督检查及相关的处罚条例。 /p p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超过一定量且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等食品的流通制度。 /p p   2、 《食品安全基本法》 /p p   由于日本先后出现了牛乳食物中毒事件、BSE(疯牛病)问题,未许可添加剂的滥用问题,原产地标识伪造问题等事件,使食品的质量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于2003年7月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国家、地方公共团体、食品相关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是综合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政策 销售商的责任和义务是具有“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意识,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对食品供给过程中各阶段恰当的采取需要的措施。消费者则要掌握并理解食品安全性知识,同时就食品安全性方面,要充分表明个人意见。 /p p   综上所述,日本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将对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加强监控管理,特别是2015年4月1日颁布的《新食品标识法》对食品标识进行重新修订,我国对日出口的食品企业应及时关注日本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情况,避免因此给企业或销售商造成一定的影响。 /p p & nbs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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