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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4】问: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评审,还是由专家评审?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评审,还是由专家评审?[/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电子化流程也要以依法为前提。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font][/font][/color][/b]

  • 【1171】问: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唱标完毕后进行还是在开标前进行?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唱标完毕后进行还是在开标前进行?[/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资格审查是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进行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font] [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font][font=微软雅黑]3家的,不得评标。[/font][/font][/color][/b]

  • 【1190】问: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唱标完毕后进行还是在开标前进行?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唱标完毕后进行还是在开标前进行?[/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资格审查是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开始前进行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font] [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font][font=微软雅黑]3家的,不得评标。[/font][/font][/color][/b]

  • 【839】问:代理机构能否要求供应商在报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某些资格材料?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代理机构能否要求供应商在报名登记、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某些资格材料?[/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这个是违规的,法律没有这道程序,代理机构设置这道程序限制供应商参加投标,属于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应该清理。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font][/font][/color][/b]

  • 【506】问:公开招标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一项资格要求已经由国家发文取消了,可以发布补充公告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一项资格要求已经由国家发文取消了,可以发布补充公告吗?[/font][/b][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是不能修改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 【1402】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b][/color][/font]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font][/b][/color][/font]

  • 【396】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

    [b][color=#cc0000]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答: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资格预审只适用于邀请招标,这是一种误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color][/b]

  • 827问: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现场修改评分标准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font][font=微软雅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font][/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font][font=微软雅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font][/font][/color][/b]

  • 【1035】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资格预审只适用于邀请招标,这是一种误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font][/font][/color][/b]

  • 【820】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资格预审只适用于邀请招标,这是一种误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font][/font][/color][/b]

  • 【1014】问:资格审查的信息需要保密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资格审查的信息需要保密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机密或权益,应当保密,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即可。[/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font][/font][/color][/b]

  • 【1277】问:一次物业招标项目,有投标商质疑资格条件,请问采购项目报名期间可以变更资格条件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一次物业招标项目,有投标商质疑资格条件,请问采购项目报名期间可以变更资格条件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font][/color][/b]

  • 【725】问:资格条件可以澄清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资格条件可以澄清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不可以。[/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font][/font][/color][/b]

  • 管理任命书岗位代理

    大家在质量手册中如何规定岗位代理的?比如经理请假由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代理。以下由对应代理人签字是否合理?合同评审记录表,培训签到表,人员培训计划,设备借用记录,文件制定申请单(质量负责人)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方法验证报告,作业指导书(技术负责人)

  • 【416】问: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

    [b][color=#cc0000]问: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答:澄清不得改变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color][/b]

  • 【1015】问: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澄清不得改变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font][/color][/b]

  • 【1041】问:公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收费吗?有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收费吗?有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收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font][/color][/b]

  • 【1191】问:按照87号令规定,采购人对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需要设立独立的资格审查室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按照[/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规定,采购人对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需要设立独立的资格审查室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中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没有要求单独设立资格审查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font][/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1373】问:采购项目报名期间,采购人可以变更资格条件吗 ?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项目报名期间,采购人可以变更资格条件吗 ?[/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不可以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b][/color][/font]

  • 【399】问:资格后审的定义是什么?一般在哪个时间段进行?

    [b][color=#cc0000]问:资格后审的定义是什么?一般在哪个时间段进行?答: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之后对供应商进行的资格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没有定义,但可以参考2013年4月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分为两种情况,常见的情况是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审委员会不进行资格审查,参考法律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定标之后,采购人发现,由于中标供应商资格发生了变化,不具备履约能力,此时所做的资格审查,也是资格后审的一种,但是其结果要经过原评标委员会确认。[/color][/b]

  • 【641】问: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有权翻阅供应商资料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微软雅黑]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有权翻阅供应商资料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有权翻阅。首先,根据财政部[/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根据财政部69号文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font][/font][/color][/b]

  • 【944】问:采购人能否授权公证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人能否授权公证部门进行资格审查?[/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不建议这么操作。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中明确规定了资格审查的执行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供应商应具备的法定条件证明文件、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进行审查,不需要公证部门参与,当然,如果该采购项目中确实需要公证部门介入的话,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协助审查,而不能全权由其负责。[/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font][/b][/color][/font][b][/b]

  • 【1038】问:资格后审的定义是什么?一般在哪个时间段进行?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资格后审的定义是什么?一般在哪个时间段进行?[/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之后对供应商进行的资格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没有定义,但可以参考[/font][font=微软雅黑]2013年4月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分为两种情况,常见的情况是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审委员会不进行资格审查,参考法律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定标之后,采购人发现,由于中标供应商资格发生了变化,不具备履约能力,此时所做的资格审查,也是资格后审的一种,但是其结果要经过原评标委员会确认。[/font][/font][/color][/b]

  • 【720】问: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注册资本违规嘛?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注册资本违规嘛?[/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font][/color][/b]

  • 【700】问:资格条件中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拥有办公场所合理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资格条件中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拥有办公场所合理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font][font=微软雅黑]个人认为,拥有办公场所与限定所在地不同,只要与采购需求相关,就是可以的。[/font][/color][/b]

  • 【392】问:公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收费吗?有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b][color=#cc0000]问:公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收费吗?有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color][color=#cc0000]答:不可以收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color][color=#cc0000](一)资格预审邀请; [/color][color=#cc0000](二)申请人须知;[/color][color=#cc0000](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color][color=#cc0000](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color][color=#cc0000](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color][color=#cc0000](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color][color=#cc0000](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color][color=#cc0000](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color][/b]

  • 【948】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能否对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能否对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不可以,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采购文件中涉及损害自身权益的条款提出质疑,但因其没有进入评审环节,不能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94号)第十条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如果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违法,潜在供应商是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font][/b][/color][/font]

  • 【900】问:供应商以往的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供应商以往的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可以,但要注意的是,提出的要求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合同金额业绩作为资格条件。[/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font][font=微软雅黑]......[/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font][/b][/color][/font]

  • 【1213】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font][/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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