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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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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相关的资讯

  • 1000多家重点污染企业入选大气污染地图
    究竟谁在污染中国 1000多家重点污染企业入选大气污染地图   北京灰霾,上海灰霾,广州灰霾……PM2.5进入国标,也难扫污染天气带给公众的心理“灰霾”。人们不禁要问,污染从何处来?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对于身边有哪些污染源、哪些工业企业是重点污染源,普通民众无从得知,公众监督更无从谈起。   近日,民间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蓝天路线图——工业污染源定位》在北京发布。这张路线图披露并定位了我国1000多家由环保部确认的重点污染企业,不少知名大型国企和外企赫然在列。   这是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正在绘制的“中国大气污染地图”的初步成果,试图将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让排放超标企业暴露在公众监督之下。   “没有建立起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最大缺陷。”该中心主任马军表示,鉴于中国环境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严重偏低,让公众参与大气污染的监督和治理意义重大。   我们需要一张蓝天路线图   马军曾因对中国水危机的关注入选美国《时代周刊》“2006年全球最具影响的100人”,并绘制出《中国水污染地图》。在此次发布会上,他大声疾呼:“尽快形成一张公开的大气污染源分布图,在公众监督下推动污染大户减排,重新找回久违的蓝天!”   根据环保部2009年的试点监测,我国多个城市长时间出现严重灰霾天气,其中上海134天,苏州169天,南京高达211天。   空气污染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成本。2004年,全国废气实际治理成本为478亿元,占当年行业合计GDP的0.29% 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退化成本为2198亿元,占总环境退化成本的42.9%,占地方合计GDP的1.31%。   此外,我国多地研究显示,工业污染区肺癌、呼吸道疾病等环境病比例明显偏高。   工业排放是最大的大气污染源,包括电力、炼焦、钢铁、水泥等行业,排放量远超其他排放源。   环保部曾经确立国家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但2009年,全国共监测了3557家企业,平均排放达标率仅为73%,只有不足六成的企业二氧化硫全年监测达标,全部超标的企业达15%。   1000多家污染企业被曝光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此次以《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4400余家企业作为试点定位,这些企业占工业废气排放的65%。经过一年多的调研,最终将1000多家污染企业定位到电子地图中,披露了他们的环境违规记录和排放量等信息。   地图显示,东部地区仍然是密集排放区,但中部发展强劲,大有后来居上之势 而北方城市因能源、资源优势形成的排放密集区也开始向南延伸,长三角地区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排放大户,苏州、无锡、杭州等传统轻工业城市也成为排放密集区,显示了污染强度正在随产业转型提高。   马军指出,相当一部分大型国企出现超标违规现象。如中石化广州分公司从2007年至今连续5年存在环境监管记录,并在2007年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中被列为红牌。   “还有一些外企到了中国也屡屡超标违规,如法国的拉法基水泥。”马军说。   企业排放信息急需公开   “中国企业的排放信息公开程度和欧美差距很大。”马军感叹。   美国1986年就提出了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制度,要求企业每年公布排放数据,最后形成了“美国五百毒”榜单。   马军评价认为,这样的体制没有提高标准,也没有加大环保局监管力度,却在社会上形成了巨大的减排压力,使企业能够自主减排。   欧盟2000年迎头赶上,建立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PRTR)制度,要求企业公布污染物数据。日本和韩国近年来也建立了PRTR制度。   “中国是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达国家的重污染工业都往中国转移,但是企业信息公开的程度很低。”马军希望中国尽快建立起向社会公开的PRTR制度,在社会监督下制约造假行为。   此外,马军希望各地都能制作自己的“蓝天路线图”,识别污染源、分步减排。“希望这张图不是只有少数研究人员和官员才能看到的秘密图纸。”他强调。   在谈到排放信息公开时,北京国能中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白云峰指出,中国也有走在世界前列的环境标准,如在明年将要实行的大气排放标准中加入了汞的指标。但环保不能形式化,必须落到实处,一旦排放超标,应该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   中国企业家生态协会前任副会长、美通无线董事长王维嘉则指出,中国的环保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唤醒民众自我维权意识至关重要。
  • 第二十四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成功落幕! ——聚光科技助力大气污染控制
    大会盛况  炎炎八月,流金砾石,来自大气环境领域两院院士、知名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齐聚羊城,共同见证了第二十四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的召开(8月27—28日)。本次盛会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自1995年创办以来,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最具学术影响力的盛会,研讨会遵循“开放、自由、交流、共享”的办会原则,为高校、科研机构、政府决策者和产业界搭建高层次的交流互动平台。第二十四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开幕式  本届大会主题为“推进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柴发合、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远航和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贺克斌均出席致辞并就大气污染防治发展的前沿和大气污染防治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作了主旨演讲来自全国各地环境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环保产业界的技术专家等就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言献策。出席大会的专家学者聚光风采聚光科技展台设备展示  作为此次大会的受邀参展商,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携大气环境移动监测走航车、大气颗粒物在线源解析、大气光化学污染监测和大气网格化综合监测解决方案以及工业源大气异味管控服务方案亮相展会,备受与会嘉宾瞩目。  本次展会,聚光科技重点带来了几款大气环境在线监测产品,可应用于光化学污染和颗粒物监测解决方案中,受到与会人员广泛关注。光化学污染重要指示剂——PANs分析仪  PAN(CH3C(O)OONO2,过氧乙酰硝酸酯)是大气环境中重要的二次污染物,己知PAN没有天然源,全部由光化学反应生成,相比臭氧,PAN是更好的光化学烟雾污染指示剂。颗粒物源解析的重要因子——大气颗粒物在线碳质组分分析仪  基于热光法的OCEC-100可在线监测大气中的OC(有机碳)&EC(元素碳),数据可应用于颗粒物源解析,应用场景更加灵活,既可应用于固定站房监测,又可应用于移动车监测。无机元素分析的重要设备——大气颗粒物重金属分析仪  AMMS-100大气重金属在线分析仪,可对大气中的颗粒物及其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进行无损、快速地定性和定量分析,可检测30种无机元素。获2015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二等奖以及2015年杭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具有国家辐射豁免权。精彩报告  在28日上午的深圳厅报告会上,聚光科技解决方案工程师给与会人员分享了题为《臭氧污染成因诊断与精细化管控决策支撑服务》的精彩报告。基于当前我国面临的臭氧污染问题,特别是针对以城市臭氧污染防控为目标的前体物监管监测和控制的工作需求,我司利用一套完整的光化学监测系统和本地化的模型算法,采用科学分析手段,定量定性的分析臭氧污染成因,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可操作,可落地的精细化管理措施,协助政府及环保管理部门提升臭氧监管防控的能力。 解决方案工程师发表报告《臭氧污染成因诊断与精细化管控决策支撑服务》写在最后  通过参加本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聚光科技与会人员与行业学者深入交流并分享了大气环境监测领域的先进技术。未来,聚光科技会秉持“创新进取,激情高效,公正尊重,开放共赢”的理念,一如既往为我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做绿色科技的引领者!
  • 泛测环境重磅发布两款大气污染管控解决方案 为城市大气污染困惑排忧解难!
    10月10日,泛测环境营销体系及环境科研体系在河北辛集市召开新产品发布会。会上,公司结合当下地方环保普遍面临的现状,发布了两款大气污染精准管控方案,分别为“臭氧污染来源解析及控制综合解决方案”和“敏感点位周边污染源溯源及管控综合解决方案”,旨在为地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更有效、更管用、更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强力武器。解决方案1、臭氧污染来源解析及控制综合解决方案依据《环境空气臭氧污染来源解析技术指南》,综合使用观测数据、空气质量模型(CMAQ或CAMx-OSAT)以及经验动力学模拟方法(EKMA)诊断臭氧生成机制、主控因素及其对前体物的敏感特征,通过臭氧污染来源解析、VOCs来源解析、臭氧污染预警预报及日常管控、工业园区VOCs溯源、一企一策及臭氧达标等技术支撑方案,为用户提供臭氧污染综合解决方案。2、敏感点周边污染源溯源及管控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对监测点位周边调研、测试,形成全过程大气污染排放清单(污染地图),耦合运用排放源清单法、扩散模型法等多种方法形成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结合城市空气质量现状、改善目标、污染源减排潜力等制定不同的减排方案,并评估情景效果,形成颗粒物控制达标规划及精准治理方案。 项目案例1、兰州 自2017年项目启动以来,兰州市臭氧浓度开始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2019年O3-8H 90分位数为151μg/m3,较项目启动前臭氧浓度下降了1.9%,从2018年的184μg/m3下降到的176μg/m3,臭氧高发季节的改善力度达4.3%。2、秦皇岛 项目开展时间为2019年7月,团队入驻后秦皇岛全面遏制2019年不降反升的态势,入驻前2019年PM2.5浓度4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2%;入驻后2019年下半年PM2.5浓度35微克/立方米;入驻后截至2020年5月PM2.5浓度同比下降7.32%。PM2.5浓度改善幅度全省从全省倒数第一升至第三,上升两名。截至2020年8月,尽管6、7月份臭氧浓度有所反弹,但整体上来看,臭氧浓度呈现下降趋势,与去年同期相比,臭氧浓度下降率3.3%,改善幅度较为显著。专家团队胡君博士 泛测环境大气污染防治首席专家。她是2015年原环保部公益性行业专项《我国大气臭氧污染态势与控制途径》项目执行负责人;作为主要编写人,参与多个臭氧和PM2.5防治技术指南和标准的编制,包括原环保部《环境空气臭氧污染来源解析技术指南》、《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管理办法》、《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等;此外,还基于总理基金项目《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专题三课题四《“2+26”城市综合解决方案研究》,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2+26”城市 《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方案制订技术指南》。她的臭氧和PM2.5的防治技术体系在邢台、兰州、秦皇岛等十余个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控制中落地使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胡君博士会议现场
  •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法》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而今已过15年,很多规定已不适于当前形势。 修订后的《大气法》体现了以下四方面特点。 第一,以先行规划为指导,源头治理为重点,以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推动全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并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和布局优化。重点行业(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重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 第二,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及公开。 《大气法》第一章第四条指出: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针对突出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大气法》第四章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污染、扬尘污染等做了明确规定。尤其第五、六章对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做了具体要求。 第四、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环保部门设立公众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规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公开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须公开(第二十五条);省、市环保部门应制定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第九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信息(第九十七条)。 《大气法》针对性法律条款有30条,并明确相应处罚责任。新《大气法》取消现行《大气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规定,更为按倍数计罚,并提出按日计罚。 《大气法》针对环境监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侵占、损毁或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p p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p p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p p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p p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p p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p p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p p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p p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p p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p p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p p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p p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p p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p p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p p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p p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p p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p p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p p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p p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p p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p p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span /p p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p p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p p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p p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p p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第二十三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span /p p   第二十四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span /p p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五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span /p p   第二十六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span /p p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p p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p p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p p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p p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p p   第二十九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span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p p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p 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p p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p p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p p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p p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p p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p p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p p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p p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p 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p p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p p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p p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p p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p p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p p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p p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p p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p p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p p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p p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p p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p p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p p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p p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p p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p p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p p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p p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p p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p p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p p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p p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p p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p p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p p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p p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p p   第五十三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 /span 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span /p p   第五十四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span /p p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p p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p p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p p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p p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p 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p p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p p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p p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p p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p p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p p   第六十二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 /span 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p p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p p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p 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p p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p p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p p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p p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 /p p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p p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p p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p p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p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p 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p 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p p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p p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p p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p 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p p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p p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p p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p p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p p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p p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p 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p p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p p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p p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p p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p p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p 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p p   第七十九 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p p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p p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p p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p p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p p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p p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p p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p p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p p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p p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p p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p p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p 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p p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p p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p 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p p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p 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p p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p p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p p   第九十一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span /p 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p p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p p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p p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p p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p p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p p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p p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p p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p p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第一百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span /p p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p 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 p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 p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 p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p 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 p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 p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 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p p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p p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p p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p p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p p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p p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p 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p 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p p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p 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二条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span /p p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p p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p p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p p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p p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p p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p p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 p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p p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p p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 p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p p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p p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p 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p p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p p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p p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p 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p 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 p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p 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p p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八章 附 则 /p p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p
  • 西安开展“技术”+“服务”进工地活动助力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为落实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动员会精神,持续强化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日,西安市智慧环保综合指挥中心(市一级网格)联合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办开展“技术”+“服务”进工地活动,助力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目前,全市共有1200余名网格员,派驻在西安市各街道、乡镇。每名网格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和治理的紧迫性,做到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了如指掌,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做细做实,让网格化精准管理、精确服务成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有力抓手。”西安市智慧环保综合指挥中心网格部部长张超在活动现场宣讲了全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动员会精神,并就网格化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网格巡查工作打通了环境污染问题的‘最后一公里’,我们将坚决落实会议精神,以最大的决心、最硬的举措、最实的作风,认真站好每一班岗,以实际行动为打赢西安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作出贡献。”高新区兴隆街道姚恳代表全市网格员表态发言。随后,建筑企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 代表分别就落实会议精神、夯实自身责任作出郑重承诺。此外,西安市智慧环保综合指挥中心工程师从设备运行、监测规范、系统告警等方面对西安市工地扬尘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进行了详细讲解,从技术层面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意识。活动最后,市一级网格向参加活动的企业代表们发放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各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宣传资料,并现场进行答疑解惑。此次活动不仅为网格员“充电赋能”,更通过送技术、送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严格规范施工,从源头减轻污染,筑牢大气污染防线,为争取更多“西安蓝”作出应有的贡献。
  • 长三角大气污染预测预报中心年内建成
    记者从21日在南京举行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获悉,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报中心和各分中心年内将建成。   据了解,为加快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2014年将基本建成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报中心和各分中心(一期),整合三省一市资源和需求,按照&ldquo 一个区域中心+四个分中心&rdquo 的构架,上海市为主体,三省协助,环保部支持,建成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报中心一期,发挥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的数据中心、联合预报中心和会商中心的功能。   据介绍,中心重点工作和工作机制包括,初步建立环境、气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废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数据等共享,根据环保部和国家气象局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报联动工作机制。区域中心会同分中心制订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和编制规范,定期对分中心开展培训,帮助各分中心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协助开展源解析工作。   在此基础上,三省一市还将加强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动,各省市出台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建立完善污染预警会商研判机制。
  • 大气污染成因重点实验室开建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启动暨第一次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近日在上海召开。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环科院、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的院士、专家参加会议。   会上,环境保护部代表宣读了&ldquo 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的复函&rdquo ,指出建设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符合国家大气环境保护战略需求。   据与会专家介绍,建设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为我国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控领域搭建了很好的创新平台,有利于提升我国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控的基础研究与技术研发能力。   据悉,重点实验室主要针对我国东部沿海城市突出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开展气溶胶物理化学特征、臭氧污染形成机制、大气污染来源和防控对策等应用基础研究和创新性研究。力争至2016年,建成气溶胶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实验室、大气氧化性实验室、源谱技术实验室、数值模拟实验室5个专业功能实验室以及1座城市大气污染超级观测站和1个可移动观测平台。在技术上,基本形成针对东部地区城市和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特征的污染实时来源解析、污染趋势预报和成因诊断能力,具备对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快速检测能力,为我国城市和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控提供关键科技支撑。
  • 多项有关大气污染治理政策文件密集发布
    连日来,有关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文件密集发布。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再接再厉、久久为功,扎实深入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生态环境部近日还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意味着,我们仍然需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如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此前所表示的,蓝天保卫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需要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特别是强化财政、税收、价格等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将从严控增量、减排存量、加大监督帮扶力度等方面发力。今年秋冬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京津冀地区近期又经历了一轮污染天气。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表示,从11月20日开始区域整体扩散条件不利,南部重污染带逐渐形成,并在偏南风作用下向北传输,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2日早9时,全市空气质量达到中度污染水平,其中有六区陷入重度污染。这个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被认为“异常严峻且紧迫”。且不说秋冬季本就是大气污染的“重灾区”,从今年整体情况来看,形势就不容乐观。在今年7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润秋坦承,今年上半年全国空气质量同比出现了反弹,PM2.5浓度上升了6.2%,优良天数比率下降了3.2个百分点。不仅上半年,目前为止形势依旧严峻。“今年以来,受不利气象条件及疫情防控调整后经济活动恢复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大气污染有所反弹。”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支撑了上述说法。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通报10月和1月至10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数据显示,1月至10月,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5.1%,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平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1.6%,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7%。究其原因,有多个方面的因素。据了解,今年以来气象条件极为不利,受亚洲冬季风周期性活跃影响,全国沙尘过程明显增多,仅在上半年就达37次,其中15次为大范围沙尘过程,为15年来同期最多。今年6月,华北地区高温日数较常年同期偏多5.2天,致使当月臭氧超标天数异常偏高。气候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同时排放也有所增加。随着疫情后经济活动逐渐恢复,冶金、建材、石化等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行业产品产量同比增长,污染物排放也随之增加。比如,上半年全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同比增长了8%。排查整治低效失效治理设施不可否认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明显增强。但是上述种种现象说明,现阶段大气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大气环境稳中向好趋势尚不稳固。“2022 年,全国仍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城市PM2.5不达标,京津冀及周边等区域重污染天气依然高发、频发,亟须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这也是生态环境部拟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的动因所在。据介绍,近年来,在执法检查、监督帮扶等工作中发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简陋、运行低效问题突出,影响治理效果,导致频繁超标排放,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短板。在今年4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的首届生态环境司局长与环保企业对话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副司长张大伟曾坦言,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我国环保产业和市场领域中存在简易低效设施大行其道、部分治理设施质量低劣、运维管理效率低下、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全过程治理技术亟须攻关这五大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的情形包括:治理工艺不适用,去除效果较差、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治理装备简陋,必要配套设施未安装,未形成稳定可靠的副产品和消纳去向,建设质量低劣,关键组件达不到规范要求,自动化水平不高,控制系统功能缺失;治理设施操作运行低效,关键组件、关键参数未按相关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不全、不规范;为掩盖超标排放等违法事实,不正常运维甚至干扰自动监测,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征求意见稿》要求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应装尽装,全面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协同减排潜力,助力完成“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近日原则通过的《方案》,专门针对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进行了部署。《方案》目前尚未公布,具体内容还不可知。但从今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此项行动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方案》要求各地研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有信心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尤为重要。马军认为,要想达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必须有《行动计划》指引。《行动计划》特别强调统筹高水平的保护和高质量的发展,也就是要在发展的同时实现保护。一方面经济发展要求扩大生产,一方面污染治理要求降低排放,只有走绿色低碳的循环经济之路。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认为,从宏观来看,《行动计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继续以PM2.5控制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污染。着力推进NOx和VOCs减排。具体来说,通过深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强化NOx减排;围绕源头减排、过程严控、末端治理,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黄润秋此前表示,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一是严控增量。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和水路。二是减排存量。加快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和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公转铁”、“公转水”等重大工程,以更大减排量冲抵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不确定性。三是持续组织开展好重点区域监督帮扶,推动攻坚任务落实落地。“在预测的经济增长和减排量前提下,我们有信心把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刘炳江说。
  • 大气污染小尺度溯源,助力园区智慧化管理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工业企业呈现明显的集聚态势,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但许多工业园区存在前期规划不合理、监管措施不到位、污染底数不清、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成分不明等问题,导致周边民众信访投诉不断,民众对化工园区抵触情绪较大。据统计,在江苏省各类环境信访投诉中,与化工企业和园区污染有关的高达30%。园区的大气污染不仅危害人体健康,影响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关系,威胁社会稳定,而且极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园区管理者,受约于大气输送的流动性与复杂性,难以判断污染来源,实现精细化管理。因此摸清园区污染源、大气环境现状与潜在环境风险底数,建立园区全覆盖式大气“污染地图”,实现大气污染实时监管,科学监测追根溯源,化工废气靶向治理,仍然是化工园区废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引入先进自动化、信息化技术与智慧化管理模式,建立了一整套片区化、立体化的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预警系统,致力于解决工业园区大气污染小尺度溯源。针对工业园区内污染浓度分布进行实时监测,提供污染源分析报告和污染预警,可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监管难度、获取排放状况和规律、了解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降低潜在环境风险。同时融合平台运行与日常理工作,实现园区“动态感知——问题发现——原因分析——问题处理 ”的闭环、高效管理目标。聚光科技所推出的大气污染溯源系统核心是一个基于排放和气象场的反算模型。该模型调取了地形参数和监测站数据、运用风场模型和流体力学的方法、基于溯源时段的污染源数据(如位置、高度、点源/线源/面源/体源、有组织/无组织、日常排放强度等),通过先进的技术分析手段快速识别出园区污染企业,对该污染企业进行有效管控,改善园区环境质量,降低恶臭投诉、污染突发事故及社会压力,建立公众与政府之间良好的互信关系,为人居环境安全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保障。同时,也可为应对工业园区污染突发事件、工业园区规划、工业园区环境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大气污染小尺度溯源解决方案通过“三步工作法”实现污染溯源,即“摸底布站、建模设值、溯源排查”。(一)摸底布站。首先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和实际检测对园区的污染情况进行摸底,建立园区“一企一档”。其次组织开展调研、考察和专家论证,在园区敏感点或企业边界布设监测站和气象站,确定子站数量和位置,建立园区立体监测网。(二)建模设值。建立溯源模型,通过对监测子站的数据园区地形地貌、企业基础信息等进行匹配和计算,能初判预警数据的排放源。通过仪器的试运行,针对园区内各污染因子设定对应的预警阈值,构建园区多级预警体系,自动触发大气污染溯源系统。(三)溯源排查。当某一站点或某一地区出现超标或投诉时,可触发平台端大气污染溯源系统对园区企业及站点的监测数据进行先进的数据分析,得出可疑企业名单。管理人员可对可疑名单进行现场确认与排查,最终锁定污染来源,要求企业治理整改,形成问题闭环。大气污染小尺度溯源已在江苏如东和安徽东至项目上有了具体应用。江苏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平台监管了园区内70多家企业,建立了“自动化、智能化、立体化”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基于监测数据的大数据分析,构建了园区综合决策平台,包括大气污染溯源系统、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等,全面提升园区了智慧化管理效率,实现了污染靶向治理。
  • 科技部等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
    为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转化和应用,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和产品,科技部社发司、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和河北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成果。征集到的科技成果,经专家筛选评估后将编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向京津冀三省市重点减排企业及职能部门推荐,并择优支持示范推广。其中北京市科委负责北京市域范围内的征集工作,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征集大气污染治理成熟技术产品的通知   为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转化和应用,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和产品,科技部社发司、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和河北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成果。征集到的科技成果,经专家筛选评估后将编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向京津冀三省市重点减排企业及职能部门推荐,并择优支持示范推广。北京市科委负责北京市域范围内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技术产品征集范围   所征集的技术产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能源高效清洁化利用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技术,高效热泵、新型太阳能利用技术、低排放燃煤炉具等   2、扬尘治理技术,如道路抑尘产品,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技术,裸露地面治理技术,新型道路材料等。   3、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如工业废气净化处理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技术,低排放涂装产品等。   4、机动车减排技术,如机动车尾气净化处理技术。   5、农业污染物减排技术,如氨肥替代产品,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秸秆清洁化利用等。   6、大气污染检测装备。   二、技术产品推荐的基本要求   1、先进性。推荐的技术产品应在技术性能、应用便捷性、经济性等方面,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具有先进性。   2、成熟性。推荐科技成果应成熟适用,已经产业化或已经有小规模生产,并已有工程应用实例及相关测试报告。   3、产权清晰:推荐成果应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技术专利纠纷。   三、推荐材料的提交   1、推荐单位应为在北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推荐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单位请登录www.bjscience.net,填写&ldquo 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和产品推荐表&rdquo ,并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成果鉴定、获奖信息、检测报告、典型应用案例和用户意见等能证明技术产品先进性和成熟性的相关材料)。   3、除电子版材料外,申报单位应提供纸质版材料(含推荐表和全部成果证明材料)一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   4、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东商务楼7层。   5、报送时间:申报与评审将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申报截至时间为2014年2月15日,其他阶段申报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6、联系电话:   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 010-82331717转821、111、818、859。   北京市科委社会发展处010-66153450,010-6617506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01月08日
  • 国务院再拨百亿治理大气污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自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定目标、建机制、强监管,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但大气污染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必须充分认识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不懈付出努力。要立足国情、科学治理、分类指导,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能源结构、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不断推出远近结合,有利于标本兼治、带动全局的配套政策措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真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ldquo 心肺之患&rdquo 。   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ldquo 以奖代补&rdquo 。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ldquo 领跑者&rdquo 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   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   自去年初以来,华北地区连续出现雾霾天气,中央及地方政府多次提及大气污染治理问题,市场对于大气治理的政策保持了较高的预期。   市场人士表示,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节能环保产业不仅是经济转型升级的手段,更是经济保增长的主要内容。在这个大背景下,从事节能环保业务的公司可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   一行业分析人士表示,&ldquo 国家花大力气治理大气污染,从目前推出的一系列举措来看,可谓是快马加鞭。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的相关上市公司,尤其是脱硫脱硝领域上市公司或将实质受益。&rdquo
  •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印发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的通知。工作要点旨在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p p   工作要点从十大方面对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划,对于细颗粒物(PM sub 2.5 /sub )年均浓度、二氧化硫(SO sub 2 /sub )、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提出了要求 提出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并且要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 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p p   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strong /p p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 /span /p p   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 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span /p p   (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p p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p p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p p   (四)强化监督督察。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span /p p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 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p p   (六)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p p   (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 /p p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 /p p   (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p p   (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 /span /p p   (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p p   (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p p   (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span /p p   (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p p   (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 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 /p p   (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 /p p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p p   (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span /p p   (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p p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span /p p   (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p p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 /p p   (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 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机制。 /p p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span /p p   (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p p   (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推动辽宁、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 /span /p p   (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 /p p   (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 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p p   (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 /p p   (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span /p p   (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 /p p   (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p
  • 环保部:我国将投1.7万亿治理大气污染
    &ldquo 环保不投入,医保就要投入了。&rdquo 在7月24日举行的环保产业政策报告与服务业发展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表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mdash 2017年,我国将投入1.7万亿元进行大气污染治理 要求达不到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必须制定达标计划和日程表,鼓励城市采取严于国家要求的治污措施等。   1.7万亿元由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投入   今年年初,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雾霾天气,污染范围曾近270万平方公里,超过1/4的国土面积,波及17个省区约40余个重点城市,影响人口近6亿。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6月中旬通过并公布了10条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被简称为&ldquo 气十条&rdquo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郝吉明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说,&ldquo 气十条&rdquo 是提纲挈领性的,还将发布相配套的、以PM2.5控制为核心的35条实施细则,也就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ldquo 1.7万亿元将来自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多方投入。&rdquo 赵华林说。至于这1.7万亿元中,中央投入比例是多少,目前尚不清楚。   &ldquo 企业也总是问,国家该给企业多少治污资金补助?&rdquo 赵华林反问道,&ldquo 企业的治理污染成本难道不包含在生产成本中吗?&rdquo   &ldquo 国家现在给火电厂发每度电1分5脱硫、8厘脱硝电价的补助,那是因为电价没有放开,由国家统一定价。当燃煤原料价格上涨时,电价是不允许上涨的,所以给火电厂脱硫脱硝补助。&rdquo 赵华林说,企业应改变&ldquo 生产是自己的事情,环保是国家的事情&rdquo 的观念。   必须制定空气达标计划和日程表   据有关研究,我国城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2&mdash 4倍。仍有相当数量的城市二氧化硫浓度超标,灰霾、光化学污染日益突出。   因此,&ldquo 气十条&rdquo 要求,&ldquo 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rdquo 。其实,在2012年年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曾联合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要求&ldquo 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将分别下降12%、13%、10%&rdquo &ldquo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将细颗粒物纳入考核指标,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rdquo 。   &ldquo 三区十群&rdquo 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重点区域,&ldquo 三区&rdquo 即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ldquo 十群&rdquo 是辽宁中部、山东、长株潭、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涉及19个省区、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ldquo 气十条&rdquo 要求,&ldquo 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rdquo 。赵华林说,现在国家每年投入几十亿元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程,要么进行煤改气要么实施高效除尘。2012年,还专门支持乌鲁木齐、兰州、太原等15个重点城市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取得了初步成效。   赵华林还表示,除《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行动计划》也在制定中。&ldquo 比如农业生产施用化肥时,会有很多氨气挥发到空气中,氨气颗粒也是PM2.5。因此,治理大气污染还需对农业生产等进行协同治理。&rdquo   VOCs治污将成为我国环保新重点   今年6月,许多城市臭氧已超过PM2.5成为首要大气污染物。赵华林强调,臭氧主要是由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二次生成。目前我国大气中VOCs污染严重程度不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下,其危害高于上述两种大气污染物。   &ldquo 我们去过很多石化、化工企业,其生产现场干干净净,也没啥异味。但是如果把红外线仪器放在那里,在阀门附近就可以看到很明显的泄露,而且浓度高、数量大。&rdquo 赵华林说,在美国,如果发现VOCs泄露,对企业的一次罚款额度将高达700万美元。  赵华林强调:&ldquo VOCs污染应引起全社会,特别是环保产业界的重视。&rdquo 开发VOCs污染治理技术、工艺和设备应成为我国环保产业的重点。
  • 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应在哪?提出您的意见吧!
    日前,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有关方面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等总体要求,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试点工作。   目前,&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已进入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重点专项实施的重要性、发展趋势、现有基础、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现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发电子邮件至sfs_zyhjc@most.cn,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5日。   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2015年2月28日
  • 大气污染研究重点专项名单公示 涉及多项质谱研发
    近日,科技部公示了“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拟进入审核环节的2016年度项目信息,其中93个项目名列在内,涉及质谱、气体、颗粒等多项监测技术研发,获得中央财政经费共计10.62亿元,项目实施周期为3-4.5年。  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安排进行公示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拟进入审核环节的2016年度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央财政经费(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年)12016YFC0200100基于多离子源飞行时间质谱技术的环境大气有机物在线测量系统研发及应用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维2133422016YFC0200200大气有机物实时在线高灵敏监测分析质谱技术及设备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沈成银260332016YFC0200300真空紫外光电离大气成核气溶胶质谱仪的研制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唐小锋195342016YFC0200400大气污染多平台一体化监测技术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周斌3500452016YFC0200500我国东部沿海大气复合污染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技术南京大学丁爱军3500462016YFC0200600基于Scheimpflug原理的新型大气激光雷达技术研究大连理工大学梅亮170372016YFC0200700基于高光谱分辨率激光雷达的大气气溶胶类型识别关键技术浙江大学刘东156382016YFC0200800城市和工业园区大气NO2 、SO2和CO污染便携式遥测技术研究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孙友文175392016YFC0200900星-地多平台联合的大气PM2.5实时无缝监测技术武汉大学沈焕锋2333102016YFC0201000移动污染源排放快速在线监测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桂华侨25003112016YFC0201100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大气排放高精度在线监测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清华大学丁艳军25004122016YFC0201200高精度在线监测大气污染源排放NH3的技术和设备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黄卫1003132016YFC0201300基于光电集成式微纳气体传感器阵列与组网的大气污染监测系统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刘欢1573142016YFC0201400基于全光纤气体传感网和智能大数据分析的移动污染源在线监测与超标排放快速识别系统研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蒋鹏2604152016YFC0201500精细网格大气动态污染源清单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清华大学贺克斌40003162016YFC0201600安徽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环境化学演化机理与历史排放清单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王儒威2003172016YFC0201700土壤风蚀型开放源颗粒物精细网格动态排放清单的建立方法及不确定性研究天津师范大学陈莉1343182016YFC0201800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技术及应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李国刚13733.5192016YFC0201900我国东部城市群污染天气观测及大数据平台建设上海市城市环境气象中心马雷鸣29884.5202016YFC0202000我国东部大气环境集成观测与数据共享技术北京大学赵春生30004.5212016YFC0202100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物同化预报技术研究(青年项目)京津冀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寇星霞1593222016YFC0202200大气反应性有机物降解转化机制及环境效应北京大学邵敏35004232016YFC0202300北京市霾污染条件下PAN的变化特征及其源汇研究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徐婉筠673242016YFC0202400长三角典型工业区有机胺降解机制及其对大气颗粒物消光特性的影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嫣1903252016YFC0202500反应性有机污染物在PM2.5上的降解转化机制及环境效应研究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苏贵金2603262016YFC0202600挥发性有机物形成光化学烟雾的分子机理北京师范大学崔刚龙2054272016YFC0202700细颗粒物爆发增长机制与调控原理复旦大学陈建民32003282016YFC0202800大气颗粒物相态及其影响气态污染物二次转化的微观机制北京大学吴志军2603292016YFC0202900大气自由基及臭氧驱动二次颗粒物爆发增长研究兰州理工大学王国英1763302016YFC0203000二次有机气溶胶形成的关键物理化学过程北京理工大学马嘉璧2603312016YFC0203100基于实验模拟的超细粒子成核与生长速率参数化研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余欢2143322016YFC0203200连续流室外烟雾箱方法模拟研究大气细颗粒物无机二次组分的爆发增长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郭佳2403332016YFC0203300我国大气重污染累积与天气气候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研究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张小曳32004.5342016YFC0203400城市冠层效应对颗粒物重污染的影响研究及在WRF-CHEM模式中的应用上海市城市环境气象中心许建明1203352016YFC0203500气溶胶混合状态与形态对大气化学-气象反馈过程的影响研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胡建林2603362016YFC0203600珠三角高密度城市局地污染过程的边界层热-动力机制研究深圳市气象局李磊823372016YFC0203700燃煤电站低成本超低排放控制技术及规模装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唐坚30004382016YFC0203800催化臭氧化烟气脱硫脱硝技术研发与应用南京理工大学张舒乐2603392016YFC0203900基于碱性位调控研制NOx净化催化剂及抗中毒技术原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常化振2603402016YFC0204000用于燃煤锅炉除尘脱硝一体化的催化膜技术与装置南京工业大学仲兆祥2533412016YFC0204100燃煤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控制技术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标33004422016YFC0204200包装印刷业VOCs全过程控制技术与应用工程示范北人集团公司郝郑平29004432016YFC0204300化工行业典型VOCs催化净化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示范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卢冠忠29004.5442016YFC0204400绿色水性工业涂料与涂装技术研究及产业化优美特(北京)环境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罗运军29004452016YFC0204500短流程旋流吸附-芬顿高级氧化耦合工艺用于橡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控制华东理工大学马良2603462016YFC0204600零VOCs排放的绿色功能木器涂层技术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王好盛2323472016YFC0204700涂装行业有机废气的强化光催化组合技术开发浙江大学王海强2603482016YFC0204800真空紫外光解-催化氧化协同净化低浓度VOCs技术研究中山大学黄海保2603492016YFC0204900替代燃料车和摩托车污染排放控制技术与系统研究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启章30004502016YFC0205000低成本低温氧化催化剂的设计及精细化制备清华大学冉锐1923512016YFC0205100基于可控热化学燃烧模式和低成本后处理装置的天然气发动机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上海交通大学朱磊1493522016YFC0205200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上海齐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瑾45004532016YFC0205300船舶尾气高效脱硝技术及关键材料研究天津大学刘庆岭2603542016YFC0205400船用低速机高压SCR系统性能优化及其与主机匹配技术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朱元清2043552016YFC0205500船用高效无毒SCR脱硝催化剂技术与示范南京工业大学沈岳松2073562016YFC0205600基于废气-燃料重整再循环技术的船用LNG发动机排放控制关键问题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张尊华1753572016YFC0205700基于陶瓷膜吸收的新一代船舶尾气脱硫技术研究南京工业大学邱鸣慧1613582016YFC0205800硫和微粒排放双达标的船舶尾气梯级洗涤装置关键技术研究宁波大学况敏1423.5592016YFC0205900新型等级孔分子筛创制及催化船舶尾气脱硝研究南昌大学彭洪根1144602016YFC0206000城市扬尘控制技术及应用示范四川沃尔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辉15004612016YFC0206100城市料场(灰场)扬尘控制阳光膜封闭技术与材料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晓辉2543622016YFC0206200大气污染的暴露测量及健康风险来源解析技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段小丽26883.5632016YFC0206300大气污染物中可吸入微生物组分测量技术清华大学朱听1553642016YFC0206400基于诱导痰的大气细颗粒物暴露生物标志研究复旦大学陈仁杰1953652016YFC0206500我国大气污染的急性健康风险研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施小明31814662016YFC0206600大气污染促发心律失常及脑卒中急性发作的暴露-效应研究上海交通大学解玉泉1703672016YFC0206700大气污染对妊娠期妇女血压的影响及其导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风险研究华中科技大学李媛媛2003682016YFC0206800大气细颗粒物暴露对妊娠期妇女心血管系统急性影响及其表观遗传机制研究复旦大学张蕴晖2003692016YFC0206900基于TGFβ /Smads信号通路的大气超细颗粒物急性暴露诱发心血管疾病的分子机制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林治卿1023702016YFC0207000基于空间分析模型和生物监测当量构建大气污染急性健康危害的预警预测体系和干预策略中山大学董光辉1823712016YFC0207100室内公共场所污染物快速检测、形成机制及干预技术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陈运法28544722016YFC0207200等离子体辅助红外技术对SVOCs污染物进行在线痕量检测和同步源解析研究大连理工大学杨德正2003732016YFC0207300面向室内VOCs快速检测的高灵敏半导体气体传感器的研究吉林大学孙鹏1323742016YFC0207400学校室内PM2.5实时监测体系构建及教室空气质量改善的健康收益研究复旦大学赵卓慧2023752016YFC0207500国家及主要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路线图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雷宇12174762016YFC0207600多尺度大气污染防治情景费效模型研究及示范南京大学毕军19003.5772016YFC0207700空气质量统计诊断模型北京大学陈松蹊16034782016YFC0207800极端随机扰动下的煤炭依赖型城市能源与大气系统情景费效分析模型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祝颖563792016YFC0207900典型面源排放标准评估和制修订的技术方法体系研究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江磊18004802016YFC0208000移动源排放标准评估及制修订方法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倪红18003812016YFC0208100重点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与制修订关键技术方法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武雪芳18004822016YFC0208200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执法监管的技术方法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孙启宏23003832016YFC0208300船舶排放控制区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与实时监管技术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刘春玲2603842016YFC0208400排污许可证管理政策与支撑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蒋洪强15004852016YFC0208500大气污染多组分在线源解析集成技术南开大学冯银厂26643862016YFC0208600光学多模态动态源解析方法研究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曾楠2603872016YFC0208700耦合在线观测的细颗粒物组分源追踪解析优化技术上海交通大学程真1603882016YFC0208800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动态调控与多目标优化决策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蔡博峰15653.5892016YFC0208900北京及周边地区大气复合污染动态调控与多目标优化决策技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段菁春26214902016YFC0209000大气重污染综合溯源与动态优化控制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黄顺祥2003912016YFC0209100大气环保产业园创新创业政策机制试点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逯元堂18613.5922016YFC0209200大气环保产业园创新创业政策研究及应用盐城海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乔琦23003.5932016YFC0209300萍乡市大气环保产业园创新创业政策研究及应用萍乡市安源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周晓猛23004.5  公示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6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联系人:王磊、王顺兵  联系电话:010-58884869/4866  传真:010-58884860  电子邮件:dqzx@acca21.org.cn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2日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12月30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不断攀升,大气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条,其内容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更好地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防止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控制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大气污染日益严峻,源头监测至关重要
    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今,各燃煤、燃气机械等的广泛使用,使得大气环境受到当前废气排放的影响,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危害着人体的健康。大气污染源可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两种。自然污染源是由于自然现象造成的,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等。人为污染源是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造成的,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主要有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气,如粉尘、S02、NO2、CO、CO2等.其次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多种有机和无机的污染物质。家庭炉灶与取暖设备是人类生活排放的废气的主污染源。一般情况下,空气污染源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包括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有组织排放源系指烟道、烟囱、排气筒等排放设施,无组织排放源是指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通过排气筒等设施,而直接无规律向外排放的污染源,它们排放的废气中既包含固态的烟尘和粉尘,也包含气态和气溶胶态的多种有害物质;流动污染源是指汽油车、柴油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其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数量大,排放相对集中,含有烟尘和某些有害物质,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当前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源的治理,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提出要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应用、加强智能化污染源监测技术研发应用,其中包括持续推进以执法监测需求为导向的快速、便携、智能监测仪器研发和方法的标准化,包括颗粒物、VOCs和烟气参数等,加大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应用等。为了识别大气中的污染物质,掌握其分布与扩散规律,监视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和控制情况,环境管理要求污染源监测提供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硬核服务支撑,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效能。在10月11-13日,仪器信息网将举办“第四届大气监测技术及应用网络会议”,其中,在12日设置了大气污染源监测专场,邀请多位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上海计量测试研究院、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行业内资深专家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大气领域非现场执法监管探索应用等报告分享,欢迎大家踊跃报名!点击免费报名大气污染源监测专场阵容(待更新):10月12日上午 大气污染源监测 免费报名点击 》》》主持人裴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副室主任大气领域非现场执法监管探索应用徐海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待定刘通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工程师待定李亚飞上海计量测试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陈勇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正高级工程师报告嘉宾简介如下(部分):徐海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持编制国家环境标准5项、发布政策文件2项,发表EI、SCI和核心期刊文章20篇,承担攻关课题2项,部委课题10余项。2019年开始,承担了大气执法、非现场执法监管研究工作,为蓝天保卫战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成了VOCs专项、工业炉窑专项、钢铁、水泥、小火电、在线监测排查等专项任务20个,协助起草相关方案、文件起草、问题认定、技术答疑、行业研究等工作。陈勇 正高级工程师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硕士。长期从事环境监测与科研工作,擅长VOCs监测。多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专利3项,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和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2篇。“第四届大气监测技术及应用网络会议”免费报名点击: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dqjc2023/
  • 东莞计划建设大气污染预测预警体系
    提案内容:高度重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管,建设宜居东莞   提出人:政协委员卢伟尧等   让我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好、更宜居,这是所有人的愿景。在东莞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卢伟尧等委员提出《高度重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管,建设宜居东莞》的提案。东莞市环保局回复称,将在不同的片区增设3个以上酸雨监测点,并建设大气污染预测预警体系,实现由空气质量日报向大气污染预测预警的飞跃。   现状 灰霾天数减少   东莞市环保局在回复中介绍了2009年东莞空气质量监测情况。2009年,东莞全年空气污染指数平均值为57,优良天数比2008年增加14天,轻微污染天数减少15天,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的99.2% 灰霾天数85天,比2008年的146天减少61天 降水pH年均值为5.02,比2008年上升0.19个pH单位,酸度进一步下降。“这些数据表明东莞空气环境质量总体水平在继续好转,也表明我们近年来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在不断地显现出好效果。”   这些措施包括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整治污染企业、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构建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等等。据了解,目前,东莞已建成“7+1”(7个固定子站和1个流动子站)大气自动监测系统,这套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点位覆盖了东莞市全范围,监测项目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能见度、PM 10和PM 2.5等。   计划 建设大气污染预测预警体系   东莞市环保局透露,下一步,东莞将深入开展工业锅炉整治、深化火电厂脱硫和脱硝工程,加强东莞空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预警工作。同时,结合珠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研究的需要,针对光化学烟雾、灰霾天气现象增加有关监测设备、增加对相关污染因子的监测。在若干监测子站增加V O Cs、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气溶胶、碳黑、PM 2.5、PM 1.0、能见度、苯系物等大气复合污染监测项目,增加大气成分多轴差分吸收光谱仪、多普勒雷达及激光雷达等监测设备。   另外,根据全东莞市各片区的人口分布、工业布局、气象特征,在不同的片区增设3个以上酸雨监测点,更加全面地监测、掌握东莞的酸雨污染状况。   同时,完善东莞的大气污染预测预警体系。通过一系列硬件设施的配套建设,依据东莞污染物排放总量、地域性排放源清单和气象参数,建立一套功能强大、预测准确的预测预警模型,实现由空气质量日报向大气污染预测预警的飞跃,提升预警预测能力。另外,将与气象、水利、卫生、教育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一旦监测到东莞的空气、水、噪声等环境条件发生异常现象,即启动应急机制,联合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环境异常给东莞市民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环境保护部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提高   近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表示,新标准的实施将提高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推动火电行业排放强度降低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转变火电行业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陶德田说,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和供应持续增长。截至2010年底,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9.62亿千瓦,居世界第二位,其中火电为7.07亿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73%,火电发电量约占全部发电量的80%以上,消耗燃煤16亿吨。为有效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采取了发展清洁发电技术,降低发电煤耗,淘汰落后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十一五”末,累计建成运行5.65亿千瓦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全国火电脱硫机组比例从2005年12%提高到80%。但我国人均装机容量却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我国的能源结构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还将不断增长,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仍将增加。火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直接影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陶德田指出,为更好地适应“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环境保护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进行了修订。新标准区分现有和新建火电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新建火电厂,规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现有火电厂,设置了两年半的达标排放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机组改造。修订后的标准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更符合当前和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新标准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针对重点地区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二是限值设置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新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并规定脱硫、除尘统筹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基本国情。新标准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体现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陶德田说,据测算,实施新标准在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还将带动相关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市场的发展,形成脱硝、脱硫和除尘等环保治理和设备制造行业约2600亿元的市场规模。发电企业增加的达标成本可以通过电价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偿。
  • 北京2014年安排150亿元治理大气污染
    2014年北京将安排约150亿元,用于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在日前召开的第八届中国北京国际节能环保展览会发布会上,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展览会将首次立体式全方位展示国家及京津冀等六省市联防联控共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与成果,体现国家及北京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决心。   由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政府共同主办的北京国际节能环保展览会,将于2014年6月8日在北京启动,清洁空气技术展示和工程应用将成展会重头戏。日前中央财政已安排50亿元资金,全部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北京市2013年安排了约80亿元,明年将增至约150亿元,用于支持大气污染治理,这将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空间。本届展览会在展览布局上,专设清洁空气技术展区,集中展示一批清洁空气技术应用成果。
  •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ldquo 煤改气&rdquo 、&ldquo 煤改电&rdquo 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ldquo 两高&rdquo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 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 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ldquo 热&mdash 电&mdash 冷&rdquo 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ldquo 两高&rdquo 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ldquo 三区十群&rdquo 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ldquo 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rdquo 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ldquo 领跑者&rdquo 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ldquo 合同能源管理&rdquo 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ldquo 煤改气&rdquo 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ldquo 以奖代补&rdquo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 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
  • 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治理大气污染
    近日,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资金,全部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具体包括京津冀蒙晋鲁六个省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向治理任务重的河北省倾斜。该项资金以&ldquo 以奖代补&rdquo 的方式,按上述地区预期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PM2.5浓度下降比例三项因素分配。本年度结束后,中央财政将对上述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根据实际考核结果再进行奖励资金清算,突出绩效导向作用。   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年,中央财政整合有关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在刀刃上。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实施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环保部预计,新标准实施后,我国每年排入大气的颗粒物将削减66万吨,二氧化硫将削减314万吨。   据介绍,我国工业锅炉数量多,且主要分布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和工业区,对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以燃煤为主要能源的火力发电,一直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大气治理工作的重点行业之一。过去几年减排措施已经取得成效,各项污染物指标均明显下降。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累计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占全国现役燃煤机组容量的90%以上,脱硝机组比例达到50%左右,其余火电机组也将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火电污染排放得到了初步控制。下一步,大气治理工作重点就轮到了燃煤锅炉。数据显示,2012年燃煤工业锅炉累计排放烟尘410万吨、二氧化硫570万吨、氮氧化物200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2%、26%和15%左右,是造成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锅炉排放新标将给相关环保产业带来几千亿元的投资需求。根据新标要求,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需要进行燃油和燃气锅炉改造、集中供热或并网、替代优质型煤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措施,10t/h以上燃煤锅炉需要安装机械除尘+湿法脱硫或电除尘+湿法脱硫装置。为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大部分在用锅炉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新投入,根据不同的改造方案选择,10t/h以下小锅炉改造总成本在1600亿元至2000亿元,10t/h以上燃煤锅炉,改造总投资在1608亿元至2067亿元。   据了解,同时由环保部会同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还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这3项国家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也有很大影响。
  • 两会代表委员聚焦大气污染治理
    今年的两会上,“美丽中国”、“环境保护”“尾气治理”成为焦点中的焦点。据统计全国多次严重雾霾受影响人口达6亿……不少代表委员对此忧心忡忡:“这样发展下去,最终挣来的钱全在为医药‘买单’!”   雾霾不仅备受环保行业专业人士关注,就连全国政协委员姚明,3日也感慨,“我现在不仅不敢看天,连地都不敢看。我个人对北京的印象是奥运会之后空气质量急转直下,我们要思考得更远一些,在没有看见的时候就想到这些问题,不是看到黄沙满天飞才想到去治理。”   《关于加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提案》则由民建中央提交。提案指出,大气污染的深层次原因,就是我国30年来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积累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和布局不合理、能源消费量过大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持续强化、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油品质量不高、建筑工地遍地开花、污染控制力度不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问题。导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   提案建议,尽快修订并颁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逐步将PM2.5排放总量,纳入到国家约束性指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污染,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力度以及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冯骥才委员:雾霾问题跟政绩观有很大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冯骥才3月1日晚6点到达文化艺术界别驻地报到。在谈及近期雾霾污染问题时,冯骥才表示,如今出现的雾霾污染等问题,跟政府官员的政绩观有很大关系。要解决雾霾污染问题,政府部门的责任重大。   冯骥才表示,不把雾霾问题解决了谈什么美丽,不能光虚幻地谈,还得有一个办法,有一些具体的实际的办法,政府的责任重大。   对于多城市出现的雾霾问题,冯骥才指出,恐怕跟政府现在官员的政绩观有很大的关系。凡是能跟他政绩挂上钩的他关心,跟政绩无关的事情往往他不关心,或者放在一边,这可能是很大的问题。   王宇委员:雾霾污染前10城市拟作健康影响评估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透露,中国疾控中心计划在全国PM2.5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开展健康评价研究,计划3年时间投入五六千万元。   据王宇介绍,PM2.5虽然已进入人们的视野,但PM2.5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从来没有研究。   王宇介绍,中国疾控中心计划在全国PM2.5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开展健康评价研究,计划3年时间投入五六千万元。工作人员将深入10个城市展开对病人的调查,同时大量收集资料,包括环保、气象的相关数据,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测。经过科学研究和分析,完成基础研究。   研究将主要包括室内PM2.5污染研究、人群PM2.5暴露水平研究,从而得出PM2.5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科学数据。以此数据为基础建立的PM2.5健康预警平台,可用数据说话,详细告诉人们何种污染程度,要如何计算暴露时间,避免健康受影响。   李书福委员:做好“一进一出”为空气污染减负   来自汽车行业的李书福委员提出,治理大气污染,是转型期的中国必须要长期面对的全局性问题,有必要在全国层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在大气治污中的责任。他表示,应尽快推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将相应法条规则细化、刚化,严格明晰法律责任,使其成为各种经济活动准入的“防火墙” 推进碳排放交易,提高大气不良地区的碳排放成本 提高所有以含碳化石燃料为能源的机器设备、设施的排放标准。   李书福表示,作为汽车人,第一要做的就是车子的本身不要产生污染空气的污染源,并且使汽车的尾气排放降低,不要给已经压力很大的空气环境增加这种排放。第二让车子外面的空气进到车子里面来的时候,要有一个净化系统,使PM2.5不要进来,来保证进到车子里面的空气是干净的。他说,“我们一定要下决心,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一进一出,控制车内空气质量和控制尾气排放,这是我们能做得到的。”   朱之鑫委员:尾气排放欧V推行正在研究   “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是下一步,甚至是很长一段时间理顺价格关系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说,改革时间表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   “新能源是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在一开始发展过程中,肯定有成本和利润的关系问题。但是,新能源作为一种发展的行业,在政策上肯定首先要给予支持,这一点我觉得毋庸置疑。”他说。   针对雾霾与能源问题,他表示,雾霾天气有多方面成因,尾气欧V排放标准正在研究。   “中国高耗能产业和高污染产业较多,如水泥、制造业、钢铁等行业,在华北地区分布较多 再者中国在大规模建设中,工地上未覆盖苫布造成扬尘 加之汽车尾气也增加了细微颗粒物排放。”朱之鑫说,“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治理也应该是综合治理。”
  • 北京增加12.5亿元治理大气污染
    今年,北京将调整部分大额专项资金,拿出12.5亿元用于备受关注的大气污染治理。   财政资金怎么花、如何花在刀刃上?北京市人大今年首创各专委会全面参与预算初审,并为北京治理大气污染,多&ldquo 要来&rdquo 了12.5亿元。   7个专门委员会参与预算初审   与往年只有财经委参与预算的初审不同,2013年,市人大7个专门委员会全面参与了预算审查,扩大了审查范围,统筹提升了市人大对政府的整体监督能力。   据介绍,法制、内司、财经、科教、城建、农村、民侨等7个专门委员会,在初审会议召开前,根据各自日常工作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范围,开展了座谈调研活动,并在初审会上发表了对2014年部门预算和大额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情况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陈京朴说,专委会全部参与,提出的意见更有针对性,更加专业,也是预算审查工作的创新。几个专委会认为,部分&ldquo 大额专项资金&rdquo 存在&ldquo 钱等项目&rdquo 的情况,影响了使用效果,比如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发现,部分预算支出结构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一些单位的预算中有费用直接用于投给企业,偏离了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向。   调整部分大额资金用于大气治理   陈京朴表示,事实上,今年预算初审后,就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建议:调整部分大额专项资金,把部分钱给大气污染治理。   据介绍,北京目前有270亿元左右的大额专项资金,涵盖了很多类别。但在现在的一些大额专项资金特别是产业促进类的资金,使用效果不是很好,不少是先要钱再有项目。   为此,初审建议,政府调减一些产业促进链的大额专项资金,统筹一部分资金分给&ldquo 治理大气污染&rdquo 。据了解,此方案被采纳,预计在今年的部门预算中,将有12.5亿元资金从这些大额专项资金中拿出来,用于备受关注的大气污染治理。   市人大常委会还建议,今后要建立大额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对于一些没有必要的大额专项资金,应该予以清理。
  • 张波厅长谈如何治理大气污染
    近日,省环保厅厅长张波同志就如何治理大气污染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他指出,污染防治,简单讲就是&ldquo 治水治气保安全,优化倒逼促发展&rdquo 。在流域治污取得明显成效之后,突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山东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学习借鉴流域治污经验   张波说,治气要借鉴治水的经验。从2003年起,山东已经连续9年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经济总量年均增长13%的背景下,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年均下降19%,省控59条重点污染河流全部恢复鱼类生长,水环境质量总体上已经达到1985年以前的水平。在国家重点流域治污考核中,我省淮河流域治污考核实现五连冠、海河流域治污考核实现三连冠。实践证明,山东成功走出了一条发展中地区流域治污的新道路。   流域治污有五条经验:   一是当好着力点。张波说,任何一个企业、行业乃至地区的发展,如果与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背道而驰,其发展道路一定会越走越窄,最终将难以为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环境保护要勇做调结构、转方式的着力点。巧用环保力,可以促进大变革。   张波指出,用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要把握必要性、预见性、引导性和强制性&ldquo 四性&rdquo 策略。必要性,就是要把握大势,用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必要性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统一思想。预见性,就是统筹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提前若干年科学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努力方向。引导性,就是制定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强制性,就是确定的政策措施必须依法坚决予以实施。   二是构建大格局。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环保部门要善于利用这个优势推动工作。实践证明,哪个地方能够构建起党委政府主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大格局,哪个地方环保工作就能够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所向披靡。   三是打好组合拳。要善于从实际出发,研究和运用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张波认为,当好着力点、构建大格局、打好组合拳,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政治策略。   四是坚持&ldquo 治用保&rdquo 技术策略。张波指出,&ldquo 治用保&rdquo 策略不仅适用于流域治污,也适用于环境保护的其他方面。环境问题说到底,是高污染、高消耗和生态破坏三类粗放的发展方式造成的。解决环境问题需要遵循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系统推进的技术策略。&ldquo 治用保&rdquo 不能割裂开来,应形成环环相扣、有机结合的治污体系。和发达国家的治污模式相比,&ldquo 治用保&rdquo 策略的一&ldquo 用&rdquo 一&ldquo 保&rdquo 实际是一&ldquo 减&rdquo 一&ldquo 增&rdquo 。减的是污染负荷,增的是环境承载力。这样就有效降低了治污压力,使发展中地区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基本解决流域和大气污染问题成为可能。   五是坚持解放思想、科学务实、积极作为、敢打硬仗的工作作风。只有解放思想,才会有&ldquo 治用保&rdquo 流域治污新模式,才会有流域性地方标准和取消行业排污特权等工作创新。但是解放思想不能好高骛远,要科学务实。积极作为,就是环保部门不能拨一拨,转一转,要主动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党委政府决策以后,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团结其他部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敢打硬仗,就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不断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   科学运用好&ldquo 政治三策&rdquo 和&ldquo 技术三策&rdquo ,就一定能像流域治污那样打好山东大气污染治理的攻坚战。   做好三篇文章,治理大气污染   张波说,当前山东正处在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重要阶段性特征,人民群众的环境需求不断增长,大气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治理大气污染要做好&ldquo 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rdquo 三篇文章。   第一篇文章是&ldquo 调结构&rdquo 。张波强调,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首先要从调结构上下功夫。从能源结构看,山东省煤炭消费量占全国的近1/10,占全世界消费总量的1/20。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不改变,山东的大气环境质量就难以得到根本改善。调整能源结构大致有四条举措:一是抓住国家西电东输的战略机遇,大力实施&ldquo 外电入鲁&rdquo 。环保部门要给政府当好参谋,从长远利益看待建设电厂与&ldquo 外电入鲁&rdquo 的利弊,鼓励到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建设电厂。二是大力推进节能。就像水资源问题,今年(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1年山东水资源消耗总量不增反降,降了2亿立方,地下水位平均上升0.24米。这说明山东以高耗水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迎来了重要拐点。为什么会这样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治污显示成效,各地大量截蓄达标排放的废水循环利用。能源消耗也是一个道理。通过强化各项节能政策措施,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就会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迎来能源消耗不增反降的拐点。三是积极发展核电。现在看,人类科学利用核能是大势所趋,不可能因为一些挫折而长期止步不前。山东目前还没有核电,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四是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张波认为,哪个地方更多地拥有清洁能源,哪个地方的发展就具有战略优势,道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从产业结构看,我省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比江苏、浙江和广东高得多。&ldquo 十一五&rdquo 期间,火电、钢铁、建材、化工和石油炼化五大行业的增加值占全部工业的28.5%,但煤炭消费量占92.7%,二氧化硫排放量占87.9%,氮氧化物排放量占92.9%。也就是说,这几个行业创造了1/4强的工业增加值,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却占90%左右。这些行业不能再按老路子任其发展了,如果再发展这些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子就会越走越窄。尤其是火电行业,我省的平均单机容量仅为60兆瓦,远低于江苏、浙江、广东和全国平均水平,而平均供电标准煤耗和SO2排放强度却高于江苏、浙江、广东和全国平均水平。还有建材、化工等行业,都亟需大力调整结构。另外由于历史原因,一些电厂、钢铁、化工等企业建在了人口稠密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应该下决心从城市建成区搬出去,或者淘汰产生污染的生产环节。目前,省环保厅正在组织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初步考虑用适当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取消污染行业排放特权。就像流域性标准一样,这个标准实施以后,预计会对大气污染行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发挥十分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第二篇文章是&ldquo 促管理&rdquo 。首先是抓好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应当承认,当前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甚至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有的大企业有一两百根烟囱,环保部门充其量也就监管了十几根。当然以目前的方法全部管起来也有难度,这就需要环保部门积极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新办法。第二是城市扬尘环境管理。建筑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的防治,不需要花很多钱,主要在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尽管有些工作不直接属于环保职能范围,但环保部门要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分清各相关部门责任、综合协调、督办落实,只要各级党委、政府真正重视并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事情就好办了。这其实就是发挥&ldquo 构建大格局&rdquo 的工作策略。我们将山东17个设区城市空气质量及其改善程度排序通报,目的也就是推动各地党委、政府下决心采取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是机动车排气环境管理。青岛等城市开展这项工作比较早,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很多市这些方面工作进展还不大,要认真学习青岛等城市的做法,大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篇文章是&ldquo 搞绿化&rdquo 。流域治理是沿河环湖大建湿地,大气治理要在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多种乔木。发达国家森林覆盖率能达到70%以上,目前,我省比较好的威海市的森林覆盖率大约在45%,其他城市大约在30%左右。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林业、园林等部门搞好绿化工作,通过努力,争取实现我省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乔木不仅吸收二氧化碳,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都有吸收作用,乔木对净化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各级政府要舍得拿出土地因地制宜地大搞绿化。环保部门要发挥环评的重要作用,新建企业和工业园区要建设足够厚度的乔木林带把企业和居民区隔离开来,企业内部也要因地制宜多种乔木,努力把企业建在&ldquo 森林&rdquo 中。对绿化率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城市规划,要在规划环评时予以否决。   张波说,山东是半岛地区。只要我们坚定科学发展理念,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统一思想,下定决心,扎实做好&ldquo 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rdquo 三篇文章,就完全有希望在全国率先改善空气质量,让山东人民更多地看到&ldquo 蓝天白云,繁星闪烁&rdquo !   来源:省厅办公室崂应官网: www.hbyq.net PM2.5采样,烟尘采样,烟气分析,大气采样,粉尘采样,紫外烟气分析,二恶英采样,油气回收检测,烟尘测试仪、真空箱采样、酸尘降采样、24小时恒温气体采样
  • 珀金埃尔默样品采集方案,让大气污染无处遁形
    生态环境部针对重点区域秋冬季节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制定了针对性的行动方案(秋冬季指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方案覆盖三大重点区域,分别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中,明确了重点加强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机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强调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等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智能化、自动化的大气监测并实现数据联网传输。除此之外,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区域还需要加快光化学监测网建设。空气质量中首当其冲要监控的就是VOC。当空气中的VOC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我们会感觉到头痛、恶心、四肢乏力甚至呕吐等不适。VOC中还包括许多致癌物,长期接触会对人体造成持久的影响。除了本身的危害之外,VOC是pm2.5的重要前体物,它还可与氮氧化物通过一系列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进一步影响环境。珀金埃尔默依据珀金埃尔默依据GB 50325-2010/GB 50325-2010/HJ 734-2014特此准备了样品采集方案, 为配合大气治理,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可享牌价7折优惠!为确保测试的重现性,线性和稳定性,购买请务必从正规渠道购买正品,验收认准防伪标签。 快捷的订购方式!卓越的服务品质!珀金埃尔默消耗品采购直线:北区:021-60645636东区/西区:021-60645659南区:021-60645658电子邮件:consumable.china@perkinelmer.com扫码辨真假,防伪更轻松只要您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珀金埃尔默正品耗材,我们会在每一份耗材上贴上专用防伪二维码。 您只需通过公众号的防伪扫码功能, 即可一步查询耗材真伪。关注“珀金埃尔默”微信公众号 点击自定义菜单“耗材防伪查询”
  • 环保部年内或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本报北京讯,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3月23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经济峰会一个分会场的记者提问环节表示,现在,环保部正在牵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会在年内颁布。关于治理PM2.5,环保部已经在3月份发布了关于实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对全国重点地区47个地级以上城市的六大重污染行业,实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制,特别排放的标准比法定的排放标准要严得多。首先是火电和钢铁两个行业马上启动,实施这个特别限制,加上锅炉项目等四个领域,在特别排放限制制定以后就马上实施。   夏光解释道,现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过去的烟尘与二氧化硫型污染,但随着经济结构变动,产生了新型污染,PM2.5是由机动车、工厂排放甚至家装行业有机溶剂的使用、餐饮业的发展以及周边地区发展等带来的空气污染新问题。
  • 四川将投资62亿元防治大气污染
    2013四川环保世纪行活动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日前在成都举行。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钟勤建表示,四川编制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列入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治理、&ldquo 黄标车&rdquo 淘汰等8类重点项目,这些项目估算投资达62.05亿元。   下一步,四川将继续争取国家部委对该省大气污染重点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调动多方资源,增加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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