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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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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篡改数据??

    a)故意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b)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c)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检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d)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e)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f)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g)擅自修改数据的。

  •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篡改实验数据?

    a)故意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b)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c)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检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d)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e)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f)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g)擅自修改数据的。

  • 注意!哪些行为被认定为篡改实验数据?伪造实验数据?

    [font=宋体][size=14px][color=#444444]1、[/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olor=#444444]篡改数据?[/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olor=#444444]a)故意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olor=#444444]b)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olor=#444444]c)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检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d)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e)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f)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g)擅自修改数据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olor=#444444]2、[/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olor=#444444]伪造数据?[/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a)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b)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d)伪造检测时间或者签名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e)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f)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数据;[/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g)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olor=#444444]3、[/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olor=#444444]依据[/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本文依据T/SDAQI 017—2021整理。[/size][/font]源自:LabPTP能力验证平台

  • 什么是“篡改”监测数据? “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有哪些?

    [font=黑体][size=21px]一、篡改监测数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九)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font][font=黑体][size=21px]二、伪造监测数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font][font=黑体][size=21px]三、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具体包括以下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font]

  • 什么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所谓“弄虚作假”,是指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篡改监测数据,是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伪造监测数据,是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4种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是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是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是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size][/font]

  • 什么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篡改监测数据,是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伪造监测数据,是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4种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是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是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是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size][/font]

  • 哪些情形下,“篡改”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一是故意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二是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三是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检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四是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五是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六是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七是擅自修改数据的。[/color][/size][/font]

  • 哪些情形下,“篡改”“伪造”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梳理公开案例可以发现,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篡改”行为包括以下七种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故意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二是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三是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检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四是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五是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六是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七是擅自修改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伪造”行为包括以下7种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二是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三是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四是伪造检测时间或者签名的;五是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六是未开展抽样活动,直接出具检测数据或者抽样后未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出具检测数据;七是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的。[/size][/font]

  • 风险排查---澳妙可奶粉篡改保质日期

    发现日期:2014.3.16信息来源:广州日报信息名称:央视315晚会曝光:澳妙可奶粉篡改保质日期信息概述:央视315晚会曝光澳大利亚“澳妙可”婴幼儿配方奶粉存在篡改产品保质期行为,问题奶粉有两批,共52312罐。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查看是否存在篡改保质期问题,如有问题可拨打各地12365进行举报或咨询。信息利用:需要各个企业排查,市场监控

  • 可以修改数据的色谱工作站,你敢用吗?

    [color=#dc143c][size=4]维权声明:本文为[size=2]jzx2001[/size][/size][/color][color=#dc143c][size=4]原创作品,本作者与仪器信息网是该作品合法使用者,该作品暂不对外授权转载。其他任何网站、组织、单位或个人等将该作品在本站以外的任何媒体任何形式出现的,均属侵权违法行为,我们将追究法律责任。[/size][/color]以前用了一台非常古老的液相色谱,工作站是一风靡一时的国产品牌。这台仪器是二手货,配工作站的时候,实验室领导明确指示要能够修改数据……忘了说明,在下是制药行业从业人员,当年在zxy局长的带领下,中国的新药研发事业是轰轰烈烈,3个月做出一套新药报批资料绝对不是神话!在这个背景下,大家也都明白,“能够修改数据的色谱工作站”意味着什么。当年本人就是在领导的指导、授意下,做了很多新药研发过程的色谱分析工作,包括方法学研究、加速实验等等,并且工作效率非常高。可惜好景不长,在我们的zxy局长下台之后,制药行业的冬天来了(也许也是春天),新药研发遇到了严格的审批,以前做的很多数据、资料就都作废了。结局是什么呢?——在领导的运作下,我作为弄虚作假的责任人,被炒掉了!……中间几年的过程一言难尽,酸甜苦辣什么都有。去年,辗转又到了一家药厂,还是从事这个行当(心中对这个行业还是有割舍不下的情感,尤其是深刻体会到中国的制药行业落后的现状,唉!)。后来,公司要买一台液相,流程不外乎就是调研、询价、谈判、采购等等,新单位的领导把其中一部分无关紧要的调研工作交给了我。以我这些年的液相实际操作经验,自然有我的判断和选择,也跟领导做了汇报,他也没有表示反对。到了最后要拍板的时候,各厂家又分别在领导面前介绍他们的产品。没想到之前已经被我Pass掉的一家知名公司的业务员使出了杀手锏。他明确告诉我们领导,他们的工作站可以修改数据,而且可以不留痕迹!我的天呐,要知道我们买的可是原装进口的液相,工作站也是原装进口的,怎么也会像国产软件似的?如果这个业务员说的不对,那他就是在骗我的领导;如果他说的是实情,这个进口仪器厂家也太不负责任了。这个业务员明显是把握到一些用户的心理。因为我知道现在我们一些药厂的同行在买仪器的时候还是希望有这样的功能,还存在严重的投机取巧的心理。中国人啊,你把聪明才智用到正道上该多好啊!对我来说,难道历史又要重演?因此我是极力反对买他们的仪器,当年我就是被这样的功能害的。但是领导有他的考虑。既然厂家说可以不留痕迹的修改数据,反正查不出来,何乐而不为呢?后面的情况我就不了解了,因为我不干了,妈的,老子不伺候了……我就不明白了,仪器厂家怎么可以这样不负责任?这样明显不合格的产品为什么还允许他们销售?换句话说,世界上没有完全完美的产品。你的产品存在缺陷,你就悄悄不吱声就完了,你还把它当做吸引客户的卖点!简直是道德沦丧到一定地步了!我建议我们的药品审评部门要加强监管,遇到这样不负责任的仪器厂家,要坚决封杀!同行们也要小心一些了,买仪器时多个心眼,小心掉入陷阱里!

  • 关于数据完整性

    看到的关于数据完整性和审计追踪的一段话,分享下:“现在数据完整性已经引起了FDA,欧盟GMP检察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印度和中国的药企,查的最多,FDA在中国的检察官已经增加到20人左右(以前就几个人)。他们查电子版的数据查的特别严格,专门比对电子版数据和纸质版数据是否一致。FDA还特别请安捷伦工程师给他们培训服务器和审计追踪。HPLC和GC不连服务器,不开审计追踪,或者工作站的使用权限没分开(管理者和分析员,即便最高管理者也不应有删除数据的权限),都会有恶意篡改数据的嫌疑,HPLC和GC的电脑不设置开机和锁屏密码、工作站一定时间不操作自动锁定不设置,或者FDA官员检查时,你输入工作站密码不加遮挡,都会被怀疑数据完整性或者缺陷。现在更是连天平、PH计、水分测定仪也有这方面要求的趋势。”液相做的少,这两个怎么理解的”不设置锁屏密码、工作站一定时间不操作自动锁定不设置“?

  • 我发现水样的吸光度超过了1,怎么修改数据使其合理?

    是一个不太重要也不太精准的课堂实验,但是一定要做出结果,所以才考虑改数据……大家别喷我哈想问一下,如果我把水样稀释一半,所对应的吸光度应该怎么变化呢?会直接减半吗?是不是不可以直接带入标准曲线的方程里算呢?这里的吸光度值A是用220-2乘275得出的。谢谢大家[img=,690,51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5/201905300019011092_2146_3923529_3.png[/img]

  • 【讨论】今天我伪造数据了,但这样才心安。

    按理说,作为一个实验室工作者,伪造数据是大逆不道的事情,而今天,伪造数据后,我才觉得心安。这批样品是某执法部门送的样品,数量有几十个,每个样品检测几个指标。检测这批样品,让我们最近很忙。指标A,这个指标在这类样品中,几乎是不可能超标的,主任说,虽然不会超标,但一定做。我是类样品的主要检测人,但是由于我手头还有其他很多事情,所以我把检测这项指标的任务让其他同事做。可是,可能是最近大伙都很忙,到出检测报告的时候,那个同事还没有做。最后,他伪造了一批合格的指标A的数据。这些数据,我一眼就能看出是伪造的。我考虑再三,还是按照他给的数据填上了检测报告。指标B,是最容易超标的。可笑的是,我们居然没有吃透相关的判断标准。某标准规定,该指标有1.5%的容许误差,其实,这个指标是给检测者的容许误差,而不是判别的时候的容许误差。最终,我凭着直觉感觉有问题,然后,我通过多方打听,弄清了原委。于是,原来只有10个样品不合格的,一下子,有了十五个样品不合格。其中,有两个仅仅超标0.1% 。我问主任,着两个能够放他们一马,主任说不能。不过,我偷偷的在原始记录上把这两个指标改成了合格。因为,这个指标B,重复做过一次,两次的误差大的可以达到0.5%以上,远远大于0.1%篡改数据后,我感到心安多了。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者将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 防止采购合同篡改七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继深入,改革开放的纵深,WTO的成功加入,世贸组织条款应对在我国的逐步走向成熟,产生各种各样的民、商、官、府等合同。尤其是《政府采购法》出台后的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到采购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公证等成为证明合同效力以及确认当事人、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之间,部门与单位之间等相互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力证据。然而,总有些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伪造他人签字、印章,甚至篡改合同,造成权利人不应有的损失。为防止伪造签字、印章(公章)和篡改合同,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七个方面:   1.本人出具收(欠\借)条或者有关文书时,尽量自己书写全部内容,不能图省事而让他人写文书内容,由你自己签字了事。否则,由他人代写文书内容容易被涂改或更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作司法鉴定。  2.需要书写收(欠\借)条时,对于金额一定要大\小写俱全,这是因为小写金额容易被篡改,例如:将“1”改为“4”、“3”改为“5”等是一点也不难的。  3.书写收(欠\借)条时,字间距离和行间距离不要过大,纸张边距也不要留过大;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签字伪造其他文书。  4.注意借据,以免对方当事人对所收款项的性质提出异议。  5.在出具上述文书或者收(欠\借)条时,尽量使用本人的笔和有其他人在现场,一旦日后涉案便于提供证据(证人)。  6.当他人向你出具收(欠\借)条时,不仅应让对方签名\盖章,还要对方摁上手印,以避免他人事后改变字迹和书写习惯,给日后鉴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7.平时应注意收集的保存对方当事人签名文件,可为日后发生纠纷提供验证。  以上七点供即将签合同和准备签合同的采购人\当事人\供应商等等,带去点点启示和帮助。

  • 篡改生产日期是食品生产行业的潜规则吗

    蒙牛篡改生产日期也许只是被揭露了处理生产经理也只是找个个例篡改生产日期也许早就是食品生产行业的潜规则了,揭露不为人知的食品生产手段,你,都知道哪些呢?

  • 【讨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如何处罚

    2008年8月24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发现XX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冷库内,正在篡改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糕的生产日期。把该产品的生产日期(2008年3月21日)用松香水涂掉后用热打码机打印上新的生产日期(2008年8月21日) 执法人员现场查封已涂改的雪糕50箱(1箱×50支),货值金额1050元;未涂改的食品256箱。同时查封用于涂改日期的松香水3瓶、Fr-900型封口机1台、热印打码机1台。 该县局案审会审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时,一致认为,该公司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恶劣,应当予以处罚,但在处罚幅度和法律条款的适用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给予货值金额30%以下的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是销售公司,不是生产厂家,其违法行为是在流通环节中发生的,应当移交给工商部门;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依据该《规定》第六条作责令停止销售,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第四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仅篡改一部分雪糕的生产日期,违法行为是应其他销售者的要求,只篡改一部分,且尚未销售,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危害,按《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案审会经过反复讨论,认为对该公司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应适用《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停止销售,二是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笔者认为,从执法主体上说,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按照国务院职能划分,仍有执法权。对在流通领域中发现的标准、计量、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条形码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辖区打假责任制优势,加大巡查力度,对一些生产企业、一些销售企业的仓储进行从严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 【资料】对Spectro m7 m8 m9及ARL 4460等光谱仪的数据采集管理系统

    本公司有近十年化验成分采集管理经验,擅长于各类直读光谱仪的数据采集工作并开发出一套化验室数据采集管理系统,能够完成实验室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管理,是一个包括了信号采集设备、数据通讯软件、数据库管理软件在内的高效集成系统。 在传统管理模式下,分析数据的采集停留在人工记录和传递阶段,自动化水平不高,不能严格确保分析数据的准确性,无法避免人为修改数据带来的风险。本系统实现了分析数据的自动采集,减少人工干预,确保数据的原始性和准确性。自动采集大批量分析数据极大地缩短了分析数据的产生周期,同时节约了人力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采集各种分析仪的化验数据并保存到数据库,通过对仪器信号的自动采集,提高化验室的自动化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2.提供对化验数据按日期、批号等进行查询。3.对保存的化验数据提供统计分析功能,并以曲线图、折线图等形式直观的表现出来。4.支持成分上限和下限设定,对不符合标准的分析结果有报警功能。5.具有历史数据跟踪功能,对于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某一段时间错误的分析结果报警。6.严格的用户权限管理,防止篡改数据。7.同时支持ACCESS和SQL SERVER两种数据库, 支持局域网,采用B/S模式,客户机只要有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根据权限查询分析数据。8.开放的数据接口,可以方便的接入企业内部管理网络。9.完全替代手工报表,实现无纸化办公,加快信息在企业内部的流动速度。 请垂询:gkcxy@sina.com [IMG]http://static5.photo.sina.com.cn/bmiddle/4c5d8547hbab4b2dfcdd4[/IMG]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size=15px][color=#000000]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把监测数据质量作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5月25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表示,“谁弄虚作假,谁就触碰了‘带电的高压线’,我们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蒋火华表示,2021年3月重污染天气预警检查通报的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案件。四家钢铁企业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人员共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21年5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云南省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干扰国控水质监测点采样环境案件。云南省纪委监委已对6个责任单位29名责任人追责问责。[/color][/size][align=center][b][back=#ffa900][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法规定[/color][/size][/back][/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color][/size][size=15px]【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size][size=15px]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ize][size=15px]【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size][size=15px]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size][back=#ffa900][b][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color][/size][/b][/back][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size=16px][color=#000000]分割线[/color][/size][/font][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color=#000000][back=#fffb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back][/color][/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color][/size]

  • 如何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环保法》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职责,以及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和监测方式。 《环境保护税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自行监测数据在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等管理制度中的应用。保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是落实《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障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的要求。排污单位作为自行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如何应对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 湖北查处首例涉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犯罪案件

    新华社武汉9月8日电,污染源排放未达标,一公司竟采取篡改方式上报假数据。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8日通报,湖北查处首例涉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犯罪案件,2名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的通报显示,湖北某陶瓷有限公司系工业废气重点监督排污单位,2016年8月以来,该公司购买安装三套污染源废气在线自动检测系统,并委托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供运行维护服务。  因废气排放超标,该公司多次要求武汉公司帮助修改监测系统数据,将未达标的污染源排放数据篡改为达标数据并上传至环境在线监测系统,长期偷排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  获知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参与案情研判。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督促公安机关围绕污染环境犯罪侦查取证。目前,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据了解,这一案件,系湖北省首例因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向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利益链条“亮剑”,有力震慑了试图利用监测数据造假污染环境的行为。

  • 日本人为何数据也造假?

    检测数据造假并非是中国特色,此前德国大众曾爆出汽车尾气排放造假,最近,日本第三大钢铁企业“神户制钢所”被爆出篡改质检相关证明,伪造强度和尺寸等数据,也就是说,他的产品质量达不到他号称的标准。在对过去的产品进行整体调查之后发现,原来这样的作假行为从10多年前就开始了,而且有迹象表明该公司的高层默许了这种行为。神户制钢所的篡改丑闻将殃及飞机和汽车制造等众多行业。例如,波音公司采购的飞机机翼等大量部件就来自神户制钢所提供的材料。 类似这样的造假行为还不光是神户制钢所,今年6月份,世界三大安全气囊公司之一的日本高田公司宣布破产,原因是他生产的汽车安全气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到今年为止,已造成200多人伤亡。经过调查人们发现,原来该公司在15年前就知道了这件事,一直在隐瞒。由于需要召回的汽车高达1.2亿辆,该公司只能宣布破产。 去年,日本三菱公司还爆出了“燃效门”造假事件。市场普遍认为日本车省油,日本人也是这么宣传的,但事实上根本就做不到号称的省油,只不过是更改了燃效的检测数据而语。那日本为何也要造假呢?

  • 检验检测机构保障检验数据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的措施

    [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1.检验检测机构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应包含保护数据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伪造篡改的内容,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被篡改、不丢失、可追溯。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自动化软件的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相关活动记录,自动化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处理系统。3.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应包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规定。[/size]

  • 评审员视角:欧兰宝检测数据造假并非个案——元芳,你怎么看?

    2018年3月15日,环保部发布《关于转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兰宝”)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予以通报。 [color=#0070c0] 1.欧兰宝基本情况[/color]  欧兰宝成立于2014年7月23日,原名“南昌中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月28日更名为欧兰宝),注册资金300万,现有股东3人,法人代表曹泽刚。  2016年10月17日,欧兰宝取得江西省质监局的CMA证书(编号161412340563),原则上认为其实验室的筹备是从2016年1月开始,共经过8个月建设筹备和体系试运行,取得了CMA资质(检测能力表未查到)。2016年9月26日,从时间来看应该是现场评审后,欧兰宝对营业范围进行第二次变更(第一次变更为2016年1月28),可能是因为评审发现营业范围不符合CMA的要求,被评审组开了整改项,不得不变更。  2016年11月24日,欧兰宝取得江西省环保厅环境监测能力认定乙级资质(编号362016008Y007),而江西省环保厅2016年11月7日已经公示其通过,包括水、气、土、噪声共145项。从取得CMA资质到省环保厅公示通过仅14个工作日,江西省环保厅的工作效率还是值得学习。  [color=#0070c0]2.江西省环保厅检查发现的问题[/color]  2.1 某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检测报告问题  经调查,欧兰宝公司为“某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对汞、砷的检测分别为“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6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7485-1987 ”。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双硫腙、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等相关检测试剂的使用记录。经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解释称汞、砷的检测使用的是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而该仪器于2017年5月购入,仪器设备尚未计量检定或校准,分析方法未获得相关检测资质,且欧兰宝公司无法提供砷的有关手工分析记录以及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的分析测试记录。(此为通报原文)  问题1: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双硫腙、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等相关检测试剂的使用记录(不知是试剂出库的领用记录,还是配置好的溶液的使用记录,这里表达有可能误解,小编且认为其为领用记录),此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1的要求(后续检查发现暂且不看),即缺少对应试剂的领用/使用记录,无法完整证明其进行了后续的实验操作。  问题解析:有可能用了,但是未填写记录或忘记填写记录,应进一步检查天平的称量记录、试剂配置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分析原始记录,看是否有对应的记录 如果根本没用,跳到问题2  问题2: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解释称汞、砷的检测使用的是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而该仪器于2017年5月购入,仪器设备尚未计量检定或校准,分析方法未获得相关检测资质  问题解析:如果汞、砷的分析采样的是原子荧光法,而出具报告又是GB/T7469-87、GB/T7485-1987,此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1的要求,即对方法的偏离未在报告中说明(且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 应继续检查原子荧光使用记录和原子荧光分析原始记录,如无相关记录,跳到问题3  问题3:欧兰宝公司无法提供砷的有关手工分析记录以及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的分析测试记录。  问题解析:既无GB/T7485-1987分析原始记录,又无原子荧光法分析记录,单独此条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1的要求,即缺少对应分析原始记录,无法证明其进行了规范的实验操作。结合问题1、2,可以认定:1)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或2)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2 某排污单位环保竣工验收项目监测报告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2017年9月19日欧兰宝公司向彭泽县某企业出具了一份环保竣工验收项目监测报告,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时间未满5日就出具了监测数据,恒温恒湿培养箱使用记录表没有与该报告有关的使用记录。(此为通报原文)  问题解析: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时间未满5日就出具了监测数据,此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1的要求,即对方法的偏离未在报告中说明(且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 恒温恒湿培养箱使用记录表没有与该报告有关的使用记录,此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1,即缺少对应仪器的使用记录,无法完整证明其进行了规范的实验操作。  [color=#0070c0]3. 评审员视角[/color]  3.1 关于不符合项  欧兰宝以上几个问题或称不符合项,参考CNAS-GL09:2014《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均属于严重不符合项,但在很多环境检测实验室却普遍存在,除了检查相关联的记录和报告外,建议应重点核查质量监督、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确认这些管理手段是否失效。往往是因为这些管理手段流于形式,才导致这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3.2 关于主管部门对问题的处理  解析完欧兰宝的问题,再看江西省环保厅的处理方式:将欧兰宝及法定代表人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提供给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欧兰宝公司行为属于伪造数据的行为,是第五条(二)或(六)的情形。江西省环保厅对欧兰宝的处理是《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符合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  另外,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如认定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如认定其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根据四十五条的规定则应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截至日前,江西省质监局网站并无关于欧兰宝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可见江西省环保厅并未做到像环保部通知所说的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合作、联合惩戒。  3.3 关于营业范围不符的处理  正常来说,欧兰宝在提交申请后,质监局或评审组应进行文件审核,对于营业范围(或其他文件问题)不符的情况应驳回修改或变更,而不应该是现场评审后的整改项目,由此可见,省级质监局应参考CNAS的做法,对申请的材料和文件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核。  总体来说,江西省环保厅对欧兰宝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是值得各省市环保厅、质监局等主管部门借鉴和学习的,欧兰宝的问题也应让检测从业者引以为戒。同时,主管部门除了事前审批和准入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大事中的监督和处罚力度,这样才能逐步遏制弄虚作假行为,才有希望将中国的第三方检测引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 【资料】谈谈你们在做分析的时候你们会改数据吗????

    药品监督局长双归后思考我们以前分析是怎么做的????有人说:你的数据不在客户的检测范围内可能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是你的水平问题。我们是家有点规模的公司,以前我们发过不合格品去了一家客户,数据是边缘数据啊,但是竟然他们没有检测出来,而是各个项目都是合格的,晕。肯定是造假了那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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