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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数据相关的资讯

  •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篡改数据?哪些被认定为伪造数据?
    篡改数据篡改数据a)故意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b)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c)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检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d)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e)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f)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g)擅自修改数据的。伪造数据a)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b)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c)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d)伪造检测时间或者签名的;e)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f)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数据;g)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 安全气囊也不安全:调查确认高田篡改气囊试验数据
    p   第三方机构19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因安全气囊存在隐患而广受关注的日本高田公司存在篡改气囊试验数据的行为。 /p p   据共同社报道,高田公司的主要客户本田公司去年11月指出,高田公司关于部分气体发生器的试验数据不正常,高田方面也承认了这一点,两家公司遂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展开调查。 /p p   参与调查的美国高速公路安全保险协会(IIHS)前会长布赖恩· 奥尼尔表示,有迹象表明高田为留下更好的试验结果而进行了“选择性编辑”。 /p p   高田公司没有公布篡改试验数据的详情,只表示已经实施了彻底的整改措施,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p p   据估算,高田公司召回问题气囊的费用将达到1万亿日元(约合95亿美元),这些费用由高田和使用其气囊的汽车生产商分担。高田篡改数据行为遭曝光,可能影响费用分担比例。 /p p   根据相关调查,由于气体发生器缺陷,高田公司生产的安全气囊弹出时可能出现过力迸发的情况,并弹出金属碎片,从而导致司机和乘客受伤甚至死亡。全球已有10余起死亡与高田安全气囊的缺陷有关。 /p
  • 日在华造纸企业被曝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最近,一家日本造纸企业颇受国人关注,这就是日本造纸行业的巨头王子制纸。该企业拥有百年历史,业务规模居世界前列。王子制纸在20多年前开始海外事业转移,在其发展过程中,曾爆出环保丑闻,并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遭质疑。   记者:日本王子制纸是日本造纸行业的巨头之一,其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总营业额居日本纸浆产业的首位,在世界上也拥有着第三位的规模。自创业以来,王子制纸始终在业内保持着领先地位,现已发展成为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综合造纸集团,形成了报纸用纸、出版印刷用纸、白板纸、包装用纸、信息用纸、特殊用纸、瓦楞纸板、瓦楞纸箱、生活用纸等主业突出的事业结构。   王子制纸的前身是1873年,涩泽荣一在东京王子村所创立的“第一代”王子制纸,其公司名称便是由地名而来。在1949年,随着日本打破经济垄断的相关政策出台。第一代王子制纸,被分割成了三个公司。其中一个名为“苫小牧制纸”,这个公司在之后不断通过企业合并扩大规模,并历经数次更名,最后又改回了“王子制纸”的名称,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个王子制纸公司。   主持人:那么,王子制纸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海外事业转移的呢?他的海外分支都遍布在哪些国家?   记者:1985年,在日元升值的背景下,日本王子制纸也追随其他制造业一起开始向海外转移。1988年,王子制纸在加拿大设立了第一家海外子公司,并在当地建设了一家生产报纸用纸的工厂,并于1991年开始向日本出口。但目前,这家子公司已经不在王子制纸的旗下了。在上世纪90年代,王子制纸的业务还拓展至美国、德国、泰国等国家。2002年,王子制纸在苏州收购了一家生产纸巾的企业,在中国拥有了第一间工厂。2003年,王子制纸开始了在南通市建设大型造纸工厂的计划,并于2010年开始建成投产。   日本造纸企业的海外转移,与日本出口制造业企业近年来大规模进驻海外市场的理由差不多。在木材、原油、煤炭等资源上,日本主要依赖进口,但随着日元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高人力成本等诸多因素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失去了价格优势,它们把生产基地纷纷转移至海外。另一方面,日本造纸业本来就属于内需型产业,但日本的纸业市场已经饱和,其市场需求不升反降,这也就使得王子制纸这样的企业不得不在海外市场来“另谋生路”。   主持人:我们还了解到,王子制纸曾爆出环保丑闻,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在上世纪70年代左右,日本造纸企业的环保对策曾经存在着较大的漏洞。1970年的田子浦港淤泥公害问题就被认为是造纸工厂的排水所致,此后日本的造纸行业开始就环境改善措施进行了整顿。但近年来,包含王子制纸在内的部分造纸企业的环保丑闻又被爆了出来,造纸企业在环保对策上的做法再次引发了质疑。   据了解,王子制纸集团旗下一间位于千叶县的工厂被查出在环境监测数据上作假。从2002年到2004年,该工厂总计对化学耗氧量、磷含量、氮含量等全部项目的大约6300处分析数据进行了篡改,并将报告提交至当地政府部门。其中,该工厂在化学耗氧量、浮游物含量、排水量上均已超标,但实际情况却被隐瞒。   2004年到2007年间,王子制纸集团下的9家工厂排放的煤烟中,氮氧化物的含量超标,相关数据也曾经被篡改。2008年,包含王子制纸在内的多家造纸企业,在其产品的原料中所使用的非旧纸类资源的比率并未达标。按照相关要求,从环保角度出发,日本的纸类制品的原料当中是要含有一定比率的废旧纸类资源的,以加大对纸类资源的循环再利用。随着当地民众的环保意识不断上升,日本部分造纸企业弄虚作假的做法也引起了消费者的批判。
  • 官员指使篡改监测数据将严处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方案》明确,环保部负责建设并运行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掌握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目前除环保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等环境监测外,国务院水利、国土、海洋、农业、气象、林业等部门也根据各自管理需要建立了相应的监测网络,开展了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生态等领域的监测,但各部门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不统一,存在重复设置、重复建设的问题。  《方案》明确提出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方案》同时提出,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地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联网共享。在信息发布方面,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统一发布。  《方案》还要求,环保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另外,针对当前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的环境监测事权划分不够清晰,影响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情况,《方案》要求环保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以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内存  全国已建立各级监测站2700多家  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介绍说,截至目前,全国已建立各级监测站2700 多家,共有监测人员近6 万名。所有省级监测站都具备水质109项全分析能力,多数省级站装备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所有市级监测站都具备开展空气、地表水、生态、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能力,基本能够说清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排放情况。  观察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保证监测事权上收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环保部已就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事宜与财政部达成一致,将分三步完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  环保部此前发布的上半年环境监测工作综述透露,《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方案》已纳入环保部下半年工作方案,环保部将全力推动该方案编制完成并实施。  另外,环保部已在资金保障方面作出安排,25亿元中央集中排污费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之一就是保障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在人才配置上,中编办已将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列为今年优先推进的项目,计划年内制定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对监测机构的属性、各级监测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环保部组织编写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配套的《技术判定细则》,今年年底前将正式出台。  陈吉宁履新环保部部长后,对监测数据作假十分重视。6月19日,环保部曾专门组织“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大讨论。陈吉宁曾指出,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客观、权威,关系着环保工作大局,必须高度重视。要以“准”和“狠”为原则,加大环境监测数据监督检查力度,集中整治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  环保部曾于今年6月通报涉及河北、河南、山东3省的7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例。今年上半年,环保部还曾组织开展对全国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的监测质量开展专项检查。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副巡视员刘舒生在上述大讨论中曾指出,上收国家监测事权,将空气、水、土壤的国家监测事权上收到中央本级,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运行管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监测数据受到考核评比等行政干扰。有关环保专家也向北青报记者表示,环境监测此前长期存在“考核谁谁监测”的现状,因此很难避免数据造假,上收国家事权后,则改为“谁考核谁监测”,不给造假篡改提供机会。本组文/本报记者 邹春霞  环保部:超八成空气不达标城市已编制应急预案  本报讯(记者 邹春霞)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环保部获悉,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43个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截至目前,上述不达标城市的城市超过八成已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环保部此前发布的通知,没有制订应急预案且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政府,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上半年,环境保护部调度分析了328个地级以上城市预案编修情况,督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243个城市及时编修预案。截至目前,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82%,即接近200个城市已编制应急预案。这一数据相比去年年底提高了30%。  自2011年以来,环境保护部每年调度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总量总体呈缓慢下降的态势。  环保部昨日通报指出,今年上半年,环保部共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45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事件总数减少18起,重大事件减少1起。但在其中,有毒有害气体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趋势。2015年上半年,45起突发环境事件中,有毒有害气体突发环境事件高达10起,其中较大事件1起。  此外,涉油气管线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增长。2010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共调度23起涉油气管线突发环境事件,但仅2015年大连市就接连发生5起石油输油管线爆裂事件,陕西省陕北地区的榆林和延安两市连续发生十多起油气管道泄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 伪造监测数据、篡改仪器参数 4企业被挂牌督办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环保厅获悉,在近期开展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专项执法检查中,省环保厅与地方环保部门发现了一批自动监控设备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问题,并将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列为今年第二批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督办期限为2016年9月30日。福州共4家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挂牌督办。  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被发现COD、氨氮自动监测仪器采样管路被人为断开并封口,监测仪器的进样管插至矿泉水瓶中。近期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稳定,波动小,涉嫌伪造监测数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涉嫌篡改仪器参数。此外,该公司将消防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进行稀释,涉嫌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  福建海壹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擅自停用自动监控设施,未向环保部门报备。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涉嫌私设暗管,直排污水。  检查中,福建省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的采样管路已多处严重堵塞,无法抽取水样,COD自动监测仪器对储样瓶内残留水样重复分析检测,近期历史数据波动小,涉嫌伪造监测数据与篡改仪器参数。  闽侯闽兴编制品有限公司同样涉嫌伪造监测数据与涉嫌篡改仪器参数,且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不规范,记录不完善,数采仪故障且未报备。  福建省环保厅责成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对挂牌督办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篡改、伪造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对擅自拆除、闲置、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严肃处理。
  • 杭州某仪器公司篡改COD分析数据被通报
    受近段时间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浙江省一些畜牧养殖场未经环保审批盲目扩大养殖规模,致使原有排污设施超负荷处理污染物,出现了超标排污等问题。其中,象山润丰畜牧有限公司在集水池内私设暗管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被责令停止扩建,罚款33.2万元。江山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市的鹤鸣生态养殖场,同样存在外排废水污染物严重超标的问题。  5月6日,浙江省环保厅公布了全省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4月25日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迅速行动,联合公安、建设、农业等部门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近200件,移送公安20件。其中,畜牧养殖污染是本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点。  会上,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通报了其中11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有两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丽水莲都区一废塑料加工点,将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的污水排入渗坑,致使土壤遭受污染,一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海盐县浙江博凡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不运行污水处理设备,将总镍超标4.68倍的废水排放至污水管网中,也有一人被刑拘。  检查还发现,部分企业弄虚作假,企图利用技术手段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以逃避监管。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与运维单位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沆瀣一气,篡改化学需氧量分析仪器数据,致使真实数据与监控数据明显不符。上虞区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擅自在自动监控取样口加装取样桶,并注入自来水稀释废水,降低污染物排放数据。上虞区环保局已责令该企业停产,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其中一名涉案人员已经被行政拘留。  一些企业和加工作坊随意处置、排放污染物等情况依然存在。台州路桥迪奥机车公司,未经审批建成一条摩托车配件生产线,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泥坑中,废水总锌超标最高达574倍。金华婺城区华伟砂石厂私设暗管将废水排至衢江,出水悬浮物严重超标。瑞安绿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超标排放、德清兴海达食品有限公司液氨泄漏污染、普陀朱家尖水务公司污水超标排放等三起案件也在会上作了通报。
  • 2017严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严重者将获五年刑牢
    以往,面对重度污染的天气,再一看发布的空气质量数据,总有人会有疑问:监测站点的数据准不准?监测时会不会弄虚作假?  事实上,这种情况确有发生。  而从2017年1月1日起,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违法人员也将被从重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随着全国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近日全部完成上收,今后,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督,代价也越来越高。  【关注】  环境监测站点数据造假  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18种情形,其中就包括环境监测站点数据造假的行为。  《解释》中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将参考《刑法》中上述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而该司法解释也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  解决了以往的难题  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据了解,此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距上一次公布相关司法解释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这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从侧面说明环境违法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也证实:“近年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出现的新问题中,比如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因此有必要针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惩治。”  对于《解释》中明确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解释,“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很难去查,但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  对于《解释》中此次针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规定和增补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别涛也充分肯定:“它解决了以往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现象】  1.在监测站点周围“精准治霾”  颜茂昆和别涛所称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有部分进入了公众视野,有的则尚未公开。  今年2月份,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进入国控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异常,影响了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今年下半年,我省商丘市在监测站点周围三公里内加大清扫喷淋,采取“精准治理”,也有一些地市在监测点周边数公里范围内限制机动车通行 同样,河北一些城市在监测点周围实施车辆禁限行、清扫车重点洒扫,被不少人诟病。  而根据环保部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情况,干扰监测的行为还包括未经报批擅自移动监测点位、堵塞采样装置、切割进气孔、在进气孔安置过滤装置等,花样层出不穷。  这些弄虚作假或“打擦边球”的行为会对数据起到多大影响,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分析:“影响程度不一。”“以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监测站造假事件为例,用棉纱堵塞空气采样器,致使数据失真,这就像戴口罩一样对颗粒物有明显的阻隔。这样监测到的PM2.5浓度可能会下降 30%~50%。”  2.地方环保部门造假  以往,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多集中在污染企业中。以2015年为例,环保部门共揪出2658起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案例,其中查实15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违法案例,但没有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而当下,空气质量早已是舆论焦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也自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据了解,今年2月份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是环保部向司法机关移交的第一起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例,引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傅德黔的说法,“虽是个案,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彭应登则进一步解释:“监测出来的数据和老百姓的感受有偏差,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虚假的数据会误导政府,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治理污染措施的力度。”  对于接下来如何防止空气监测站点数据作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室主任宫正宇介绍,一个站点短期造假或几个站点造假,很容易被发现。国控站点每5分钟产生一组监测数据,一个站点短期内如果监测数据下降50%,不管是造假行为还是仪器故障,远程质控系统很快就会有反应,他们会要求运维单位及时处理。  【观察】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将承受越来越大的风险  今年7月份,商报记者在商丘采访时了解到,因在监测站点周围“精准治霾”,商丘市经受了不少批评,也承受着不小的压力。  当时,对于商丘市在监测站点周围“精准治理”的行为,《人民日报》曾进行了一针见血的批评,说“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就太轻了,根本就是一种数据作假。  对于一些城市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上玩花样,河南商报记者采访发现,“说到底还是为了让数据好看些,同时有个好的政绩。”  比如,一些城市制定的考核目标缺乏科学性,治理目标过高,被考核区县(市)在考核压力下,产生焦躁情绪和急功近利心理,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压力转嫁到监测数据上。另外,一些被考核的区县(市)官员在不良的政绩观影响下,为了数据好看,为了官员的面子,不在污染治理上下功夫,开始在监测数据上动脑筋。  而随着惩处措施的进一步明确,在监测数据被严格管理的当下,接下来像这种铤而走险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会成为监督和查处的重点,也必将承受越来越大的风险。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安徽省一环境检测公司被通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2022年3月16日,舆情信息反映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滥用资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3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相关情况现场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已查实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问题   (一)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2201013~AHVC-2201080、AHVC-2202057、AHVC-2202103、AHVC-2202149的检测报告,无法提供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项目的分析原始记录。   (二)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2110187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AHVC-211018701的样品离子色谱分析电子数据文件修改时间早于创建时间和分析时间。   (三)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2106129-1、AHVC-2108121、AHVC-2108124、AHVC-2109006的检测报告中,颗粒物项目检测使用的恒温恒湿称量系统中无相应电子记录。   (四)该公司在用的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数量明显少于其出具的编号为AHVC-2112009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2021年12月4日当天采集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数量。   (五)2020年10月15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0年阜阳市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暂停出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在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责令整改、应暂停出报告期间,仍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   二、处理结果   因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22.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润其处4.64万元罚款。   三、有关要求   (一)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要责令该公司收回涉案的全部检测报告,并将该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照通报问题情况,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内环境检测机构监管,督促环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对涉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敢于较真碰硬,绝不手软姑息,坚决保持打假高压态势,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 德图温度记录仪护驾冷链 温控数据无法篡改
    6月1日,正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日子。超市中,李女士像往常一样为家人选购食品。当拿起冷藏柜里的酸奶时,她仔细看了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也看了添加剂的种类。这时,她忽然又想到一个问题:这瓶酸奶真的一直在标签所示的温度范围内冷藏的吗? 李女士提出的是一个冷链的问题。在整个食品流通过程中,大部分的食品都要求从生产开始,到运至配送中心或门店,或由配送中心分至门店,最后在门店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处于符合这类食品安全储存的温度里。这一温控过程贯穿于整个食品流通的环节,故称之为冷链。在冷链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温度控制不符合标准都可能导致食品变质。 酸奶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温度敏感性产品。乳品全程配送和销售时的保存温度规定为0-10℃,商场或超市冷藏库、冷风柜温度应控制在2-6℃。酸奶的活性乳酸杆菌在低温冷藏环境中存活期是稳定的,如果中间温度突然升高就会快速繁殖、快速死亡。这时酸奶就成了无活菌的酸性乳品,其营养价值大大降低,食用后还可能引起腹泻、恶心等不适症状。李女士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冷链管理成为食品安全重要的一环。温湿度测量及监控在冷链物流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更让广大消费者注重切身的食品安全。从消费者的角度,想知道更多无非是为了一个“放心”,这也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企业,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放心”服务,提供冷链物流提供温度数据记录,提升核心竞争力,满足较高层次的“绿色食品消费”需求。 德图(testo)带来德国的先进技术,testo系列的温湿度测量仪、记录仪提供完备的温湿度测量及记录解决方案。使用德图温度记录仪,可持续检测环境温度,同时可设置报警限值。如何证明在整个运输环节中保证了生鲜食品的储运温度?德图温度记录仪提供其客观及无法篡改的原始记录数据,在交货现场进行数据打印是运输企业证明其运输过程符合客户要求的最简洁的方式。对像李女士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更是一枚定心丸。 监控冷链,其实不仅仅是为了让消费者“放心”,对企业来说还可以减少物流损失。据调查显示,由于运输环节我国每年大约有37亿吨,总值为750亿元的水果、蔬菜在运送过程中腐坏。专家分析其中的一大因素是食品冷链的市场化程度低,第三方介入少,技术标准缺位,无法强化冷链物流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德图温度记录仪以可对冷链温度监控利用冷链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减少生鲜食品变质损耗;有了明确的温度记录,可以确定环境温度是否超标,减少估计和推测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能研究食品温度变化的时间段,分析导致变化的因素,逐步改善生产、运输和储存环境。
  • 罚款10万!连云港一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近日,连云港市某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因未按规范开展检测,造成检测数据失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出罚单,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经查,该公司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样品采样记录单和样品交接单在同一时间均为同一人签字;二是样品分析原始记录中,某项目样品数量超出该实验室设备使用承载能力。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需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本案中,该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篡改、伪造监测信息,检测机构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环境检测行业的监督和引导,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行为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依法从重处罚!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8月15日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篡改监测仪器数据 8电厂遭问责
    中电投等旗下电厂遭环保部问责 涉嫌人为修改排放数据   近日,环保部发出《关于2010年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电厂名单及处罚结果的公告》,其中8家电厂因二氧化硫超标而被环保部问责,涉及中电投、国电、华电、大唐旗下多家发电企业。   环保部认为,此次8家电厂存在着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监测和DCS数据弄虚作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等行为。因此,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环保部要求,上述企业2011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并且全额缴纳2010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   8家电厂遭问责   据《关于2010年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电厂名单及处罚结果的公告》,受罚企业包括中电投旗下的内蒙古中电投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华电旗下的湖南华电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旗下的甘肃西固热电公司、河南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河南能信热点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广东东莞市三联热电厂等。   上述电厂中,大部分涉嫌人为修改排放数据的违法行为。   内蒙古中电投霍煤鸿骏铝自备电厂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现有8台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200MW,2010年发电量72.4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 663.6万吨。环保部称,经核查核实,该电厂3号和4号机组采用两炉一塔半干法脱硫工艺,二氧化硫浓度长期超标排放。为逃避处罚,弄虚作假,人为修改数据,将超标排放浓度修改为达标排放浓度。   类似的情况出现在河南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现有2台600MW机组,2010年发电量62.3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278万吨,全年享受国家脱硫电价补贴政策。经环保部核查核实,该公司两台机组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由于实际燃煤硫份长期超过脱硫设施设计硫份,经常开启旁路运行,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现象严重。同时,脱硫设施监测仪表故障长期不维修,运行参数混乱。为逃避处罚,人为修改脱硫设施运行历史数据,弄虚作假。   而江苏连云港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如出一辙,经核查核实,该公司两台机组采用一炉一塔回流式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工艺,脱硫设施的石灰石投料系统不按规范要求运行。全年时开时停,并有多次10天以上停加石灰石问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问题突出。为逃避处罚,人为修改烟气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参数,弄虚作假。   火电减排将进一步强化   环保部指出,火电厂超标排放问题由来已久,主要还是环保意识不到位,有的也确实面临脱硫设备改造的技术和资金上的难题。据统计,被通报的8家火电公司去年一年的二氧化硫排放平均值在1万吨以上,属于严重超标。   公开信息显示,虽然我国在“十一五”时期全国火电脱硫机组比例明显提升,火电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已得到明显改善,但我国人均装机容量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我国的能源结构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燃煤机组装机容量还将不断增长,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仍将增加。   据报道,今年上半年,我国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形势总体不乐观。上半年,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种主要污染物中,氮氧化物一项指标不降反升,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6.17%,二氧化硫等其他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下降幅度也不明显。   因此,在今年6月,环保部总量司大气处处长吴险峰表示,为达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要求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分别减排8%和10%的要求,火电行业的排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二氧化硫排放上限为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为100毫克/立方米。这意味着即将出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终稿中的各项标准不会较二稿放宽。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十二五”将会从严排放标准,强化火电厂的减排措施,火电厂脱硫将突出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
  • 【云唐仪器知识讲解】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如何修改数据以及放置比色皿
    【云唐仪器知识讲解】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如何修改数据以及放置比色皿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的数据修改方法可能因仪器品牌和型号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进入设置页面:找到仪器上的菜单键或设置选项,点击进入设置页面。选择数据修改选项:在设置页面中,寻找并选择数据修改选项。修改数据:在数据修改选项中,选择需要修改的数据项,并进行修改。修改时需注意区分大小写,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存修改:完成数据修改后,点击保存选项以保存修改结果。退出设置:退出设置页面,回到主界面或正常使用状态。至于如何放置比色皿,以下提供一种通用方法供参考:准备比色皿:选择适当规格的比色皿,确保其干净、无划痕、无残留物。放置比色皿:将比色皿放置在仪器的比色皿槽中,确保其平稳、无倾斜。调整位置:根据仪器说明说调整比色皿的位置,确保其与检测光路对齐。关闭盖子:如有盖子,关闭仪器盖子,确保其紧固、无漏光。【云唐提醒】请注意,具体操作步骤可能会因仪器品牌和型号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使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时,仔细阅读仪器说明书,了解正确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崂应发声:坚决关上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后门”
    据了解,新京报近日刊发了《环境监测机构造假调查:自来水替代废水水样,监测仪留后门改数据》报道。记者调查发现,西安市、太原市存在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造假的情况。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但正如目前的乱象所反映出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已屡见不鲜,逐渐“盛行”,有些造假的触角甚至延伸到了上游的设备制造环节,产业链的“成熟”程度可见一斑。在今年2月初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被列入生态环境部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因此,对于国家监督检查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设备厂商等,如何在监管、运行、设施等方面规范好这个新兴市场是亟需解决的重点难题。为此,仪器信息网特别策划了以《仪器厂商如何助推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为主题的约稿活动,本次投稿的企业为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崂应总经理吴富强对此现象的看法和建议。一、“环境监测机构造假”出现的原因?体现在哪些环节?环境监测是一项系统工程,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大多数环境监测是现场监测或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相对而言,实验室分析体系比较完善、装备比较齐全和管理比较规范,而现场监测或采样是环境监测全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也是最容易数据造假的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现场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薄弱,现场操作靠经验,监测数据不可追溯现场监测(采样)的环节较多、条件恶劣、突发性因素影响较大,信息化程度低,还没有形成现场监测管理体系,仅依靠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手段,无法保证其监测行为的公正性,以及能力的稳定性、持续性。现场监测活动的重要性、复杂性与质量管理相对滞后的矛盾一直存在,现场操作仪器时比较随意,易出现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采取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测试数据准确性很难保证。另外当前现场监测数据主要以结果数据为主,对于采样过程中监测数据、质控数据和状态数据无留痕,导致监测数据不可追溯,且造假成本比较低。(2)记录数据靠人工现场监测结束后,需要人工填写采样数据,个人主观性会影响数据真实性;通常数据采用后期填写记录,缺乏时效性,同时也为数据造假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二、防止数据的篡改,仪器厂商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环境监测仪器为客户服务,更要保证数据“真、准、全、快”,为了实现监测数据的溯源,防止数据的篡改,需要着眼以下几点:(1)提高环境监测仪器全过程质控感知能力。基于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现场采样(监测)过程质控参数,实现现场采样质控数据自动化感知、智能化判断。(2)规范仪器操作流程。基于环境监测活动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各个操作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操作,使监测活动规范化,有助于提高现场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3)加强现场监测数据监管。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环境监测仪器也应紧跟科技发展步伐,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现场采样(监测)过程数据、状态数据实时上传,打破传统现场采样(监测)仪器数据孤岛的瓶颈,实现现场采样(监测)数据可追溯,同时增加造假成本,有效减少数据造假。三、为了防止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崂应所做的工作?崂应深耕环境监测35年,积极拓展环保产业人工智能、大数据、环保服务平台、互联网+智慧环保、光谱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科技产业。基于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自主搭建现场监测数据平台,实现环境监测全过程数据上传、异常数据预警、数据电子化,使得环境监测业务的事中质量监控信息和事后质量溯源信息能有机结合,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实现“预防、预警、预测”,保证现场监测过程的客观、真实和可追溯,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了实现现场采样(监测)数据自动采集规范化,崂应参与了由上海环境监测中心牵头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TSSEB/T 8-2023),统一了现场采样(监测)设备通讯协议和通讯内容,实现了现场采样(监测)设备数据自动采集的规范化。四、对环境监测行业及仪器企业设备研发的希冀与呼吁?崂应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量标准等各项标准的要求。“崂应”品牌环境监测设备自创始至今,三十多年来始终以“为国家服务”为宗旨,致力于为广大环保检测工作者和环境检测机构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环境检测数据,同时也一直为宣传标准的严格执行、设备的规范操作尽着我们最大的努力。近些年来,随着环保行业的逐渐兴起,环保检测设备的制造厂家也逐年增多,竞争加剧,环保设备制造业的一些乱象也随之而来,希望各个厂家保持初心,追求仪器“求真”的本心,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崂应”作为环保检测设备制造业的一员,多年来,一直秉持“数据是测出来的”原则。在此,公司承诺:崂应生产的环境检测设备,不会为使用人数据造假而留有任何数据编造端口;不会为使用人篡改数据提供任何软件后台;不会为谋求企业利益而枉顾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坚守底线,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守护,作为环保检测设备的制造者,崂应心怀家国情怀,当仁不让,势必让“数据真实准确”成为我们一直奋斗的目标。今后崂应将继续秉承“正直、求真、至善”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成为民族产业的科技先锋”,努力为中国环保提供精准、专业、优质的设备,同时我们也呼吁所有环保从业者一起努力,携手杜绝行业乱象。
  • 环保部首次披露7起监测数据造假案例
    将监测探头拔出、人为干扰采样装置、将监测导线接入办公室随意篡改数据&hellip &hellip 环保部6月12日披露了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这7起监测数据造假事件的11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说,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环保法专门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该如何处罚作了规定。在这一背景下,环保部近期专门组织对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了一批弄虚作假的企业。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是河北省邢台市的重要化工企业之一,这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恶意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导致治理设备端口的污染浓度远低于环保部门现场实际监测的浓度。   安装在河南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烟囱处的监测仪一直向监管部门传输着达标数据,但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企业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测量探头,使采样孔漏气,稀释排放污染物,降低了测量数据。   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传输到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一直显示排污达标。但检查人员发现,这家企业在数据采样的分析仪和数据传输的工控机之间接入了几根导线,并连接到该公司办公室,可随意篡改监测数据。   白天和夜晚的自动监测数据有很大差异,让环保人员开始怀疑山东龙口矿业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可能有问题。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这家企业用矿泉水和氮气稀释排污口污染物浓度,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山东安丘盛源热电也是利用在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上接氮气稀释装置,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莱芜市汶源热电有限公司直到检查人员进企业检查的前几分钟还在修改自动监测数据。   检查人员在山东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问题,自动监测分析仪的数据与检查人员现场监测的数据相差18倍。   环保部负责人说,安装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仪本来是为了反映企业治污的真实状况,但企业对数据弄虚作假后,数据失真不仅造成了执法误判,使违法企业逃避了处罚,还严重损害环保部门的公信力。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由于财政资金不足,很多地方大多采取排污单位出资为主、财政资金适当补助的方式建设和运行自动监控系统。排污企业认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既花钱又受约束,不配合安装,或者装了不用、用了不管,甚至人为破坏、弄虚作假,而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的厂商出于自身利益配合造假。
  • 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七大手段
    手段一:堵塞采样头代表人物:临汾市环保局官员2018年3月底,环保部组织检查发现,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部分监测数据异常,采样系统受到人为干扰。临汾市环保局局长张文清,授意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组织指使许冬等人故意实施破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张永鹏组织人员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2018年5月30日,对涉案16人作出判决,张文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判有期徒刑两年。6月24日,临汾市政府发布公告,5月27日,已对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理。手段二:监测仪放在矿泉水瓶里代表人物:株洲市醴陵王坊水质自动监测站2018年8月27日中午,中央电视台报道国务院第十八督查组在湖南株洲核查污水直排时,发现株洲市醴陵王坊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质监测探头插入矿泉水瓶,涉嫌数据造假。手段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代表企业: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2017年5月15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通过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发现黄冈市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陶公司),涉嫌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调查发现雄陶公司与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公司联手,篡改伪造二氧化硫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长期超标排放。2017年9月25日,浠水县环保局对雄陶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100万元。2017年 11月,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雄陶公司安环部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负责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的武汉华特安泰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浠水县环保局将涉案单位录入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这是湖北省首起因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入刑的案件。手段四:假装运行治理设施代表企业:濮阳市范县城区垃圾填埋场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突击检查了濮阳市范县城区垃圾填埋场。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看到的是洒水的路面、苫盖的垃圾堆场、工整齐全的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转,显得正常有序,然正常表面下却掩盖着不为人知的秘密。督察发现,渗滤液处理设施中的高效一体化氨氮处理设施氨氮吹脱池空置;生物处理系统A/O池无污泥,MBR池也无污泥且已产生大量浮游生物,特别是深度处理系统早已锈迹斑斑;最后在控制设备间发现,虽然机器在不停运转,但流量计始终显示为0,既没有出水也没有进水;而且该垃圾填埋场也未按要求建设污泥浓缩脱水机。至此,督察人员基本认定了企业虚假运转、应对督察的事实。腐臭且满是浮游生物的处理池一本本造假的运行台账记录 手段五:人为设置程序代表企业: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据环保部通报,2016年3月1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程序被运营管理单位篡改。运营单位帮助企业将数据采集仪软件设定为:超过400mg/L浓度的监测数据自动用以前不超过400mg/L的监测数据代替。手段六:远程操控监测设备参数代表企业:新岩水泥有限公司三明市、大田县环保部门多次接到举报,称新岩水泥有限公司存在污染问题。环保人员决定对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突击检查。到达该企业在线监控站房,执法人员发现站房已上锁,遂与企业管理人员联系,要求其立即到站房配合检查。然而,管理人员久久不肯露面,令人心生疑惑。苦等半小时后,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措施强行进入站房。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上传的数据已被远程控制,而且有人正在修改。整个远程控制过程大概持续90分钟,执法人员依法全程拍摄取证。在一系列铁证面前,该公司人员承认了修改数据的事实。手段七:加装过滤、吸收装置代表企业: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第三方运营维护单位在对其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维护保养时发现采样管线被破坏,企业还私自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于是将这一情况举报到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因排放污染物浓度较高,担心数据超标受到行政处罚,对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了破坏,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小结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法排污手段花样繁多。
  • 环保部正式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环保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并与近日正式印发。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 《仪器厂商如何助推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主题约稿活动正在进行
    据了解,新京报近日刊发了《环境监测机构造假调查:自来水替代废水水样,监测仪留后门改数据》报道。记者调查发现,西安市、太原市存在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造假的情况。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但正如目前的乱象所反映出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包合格”逐渐成为一种“盛行”的行业风气,为了方便检测机构操弄数据,有厂家生产的监测仪器专门留有“后门”,只要输入密码,就能更改其中任意监测数值。这意味着,造假的触角已然延伸到了上游的设备制造环节,产业链的“成熟”程度可见一斑。在今年2月初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被列入生态环境部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因此,对于国家监督检查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设备厂商等,如何在监管、运行、设施等方面规范好这个新兴市场是亟需解决的重点难题。为此,仪器信息网特别策划了以《仪器厂商如何助推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为主题的约稿活动,旨在让大家踊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共促健康的监测环境。欢迎大家积极投稿。(1) 回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的回答:1.《环境监测机构造假调查:自来水替代废水水样,监测仪留后门改数据》一经发布,就得到了多方关注,您对文章所反馈的事件持什么样的看法?数据造假会对社会和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2. 就目前行业现状而言,您认为是哪些原因导致“环境监测机构造假”问题的出现?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主要体现在哪些环节?3 .环境监测离不开仪器设备,从仪器设备及软件系统等角度,如何实现环境监测数据的溯源,防止数据的篡改,进而关上造假的后门? 您认为,这其中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4 .您认为,为了防止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仪器厂商能做什么(可以从研发、质控、监管等方面描述)?贵单位做了哪些工作?有什么样的成果?5. 为了维护环境监测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规避造假问题的发生,您对环境监测行业及仪器企业设备研发上有什么样希冀与呼吁?(2)稿件要求原创,文责自负,请勿一稿多投(3)字数应多于500字(4)投稿须为Word文档,本网编辑有权对文稿进行修改,如不同意请注明(5)符合要求的稿件会发布在仪器信息网资讯栏目,收录专题,并通过全网渠道进行推送(6)投稿邮箱:wudy@instrument.com.cn(7)联系电话:010-51654077-8462
  • 筑牢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防线,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化监管平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其中,首次对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确定为违法犯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影响碳排放控制成效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序推进,较好地实现了以市场机制倒逼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不够规范,导致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违法成本偏低。目前,对于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造假行为的罚款最高不过几万元,相对于造假行为带来的巨大利益,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主观利益驱动。二是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碳排放数据质量自动化监控水平较低,数据大多无法实现自动监测记录和存档,仅依靠现场手工记录,为篡改数据等行为创造了条件。三是检测与核查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各地市县两级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力量薄弱,多数未配备专职碳排放管理人员,难以把好质量关。同时,碳排放检测仍游离于环境检测监管体系之外,尚未实现现场采样、分析检测、报告上传等全过程监管,存在盲区。部分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不具备碳排放数据分析检测能力,无法对重点排放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造假行为形成有效监督。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地应以《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运行,加快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水平。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增加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配置,聘请高层次专业团队对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快速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能力。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化监管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建立碳排放自动监控体系,搭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模块,对纳入碳市场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进行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做到碳排放相关数据实时采集、实时监控、异常报警,减少企业对数据的干扰。加强重点排放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日常监管。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第三方检测和碳核查机构管理机制,将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黑名单”范围,进一步规范检测和核查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环境。
  • GMP附录《计算机化系统》法规解读之“如何管理非色谱类数据?”
    上一期中,我们预期了GMP法规新附录《计算机化系统》将为制药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到Empower 3网络版软件可以解决色谱数据的安全性、合规性和备份问题。那么,对于非色谱类仪器,如何解决它们的数据管理问题?本期我们将进行详细的讨论。 根据《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的要求,除了色谱类(LC和GC)数据,实验室也要确保非色谱类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比如质谱、红外、核磁等仪器。对于这些无法通过Empower网络版软件控制的系统,沃特世提供另一种数据管理解决方案——NuGenesis SDMS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它可以自动采集、编目原始数据和报告数据,将来自任何仪器的原始数据归档至安全、可靠的Oracle数据库中,符合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规定等,最终帮助企业满足法规要求。 数据备份、归档 CFDA的《计算机化系统》法规附录里强调了电子数据的备份和归档的重要性,不论是以电子数据作为主数据,还是纸质打印件作为主数据。而FDA也认为,完整、准确的数据副本非常重要,因为纸质打印件已不再适合代替电子数据。NuGenesis SDMS以Oracle作为底层数据库,可以自动、准确地采集原始数据和报告数据,并归档到数据库中;可对数据的变化进行追踪,并将每一次变化保存到数据库,保护其不被篡改。相比其他备份软件采用的固定备份周期,如:每天一次或每周一次,NuGenesis SDMS对数据进行实时备份,显著降低了故障发生时的数据丢失率。 审计追踪 通过“审计追踪”功能,可追踪对数据的访问的更改,是维护系统安全的关键。审计追踪不完整或缺失会影响数据的完整性,甚至影响产品质量。从过去的审查案例中可以看到,通过审计追踪可以有效发现是否有数据操纵行为发生。而当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数据偏差时,审计追踪显得尤为重要。 NuGenesis科学数据管理系统(SDMS)审计追踪自动生成,能够为所有非色谱类系统提供: 1. 采集所有历史信息(人员、时间、内容),包括任何数据的插入、对元数据的修改、记录副本及删除等动作。 2. 不允许更改数据本身。 3. 追溯用户权限的修改。 4. 识别无效或已修改的记录。 5. 能够对所有原始数据和报告数据进行校验确认,保护系统内的数据免遭修改。这些功能大大降低了信息丢失或修改的风险,保持记录的完整性。当面临审计要求、要提供客观证据时,可以从在线NuGenesis SDMS数据库中快速、方便地找到证明文档,而无需人工翻查纸质打印报告,显著提高了效率。 电子审批 《计算机化系统》附录明确认可电子数据和电子签名,这意味着原始数据可以不用像以往那样打印出来再签名,直接对电子数据进行签名是合规的。在不久的将来,制药企业或将由传统的纯纸质记录逐渐转向更为灵活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环境。如果企业决定采用电子审批,那么同样的,Empower网络版软件可以快速、方便地解决色谱类仪器的电子签名;而对于实验室中的非色谱类仪器,同样可以交给NuGenesis SDMS去解决它们的电子审批过程。 虽然《计算机化系统》附录并没有明确电子签名的相应法规,但从NuGenesis SDMS在满足21 CFR Part 11对电子签名的要求中可以看出,它可以提供一系列功能,满足Part 11对电子签名的要求。 1. 签名的显示——NuGenesis SDMS中的电子签名可显示:1)签名者的完整印刷体姓名;2)执行签名的日期和时间;3)签名的含义(复核、审批、授权、职责)。在签署记录时,这些都是必需要素。此外,NuGenesis SDMS可防止电子签名被重新分配和使用,不允许在应用电子记录后删除该电子记录中的签名信息,确保了电子签名的唯一性。 2. 签名/记录链接——NuGenesis SDMS能够在电子签名和原始电子记录间建立无法破坏的链接,确保签名无法被删除、复制或转移。 以上仅列出了NuGenesis SDMS的几项关键功能,帮助制药企业轻松、可靠地管理非色谱类仪器数据,满足合规性要求。 如您对法规、软件等有任何问题,欢迎继续通过微信向我们留言或发送邮件至yong_jin@waters.com,我们将在下期文章中收集读者最关心的问题,给予详细的解答,敬请关注。
  • 惊!某仪器商因拖欠工资被“黑客”篡改官网
    近日,笔者检索某仪器代理商时,发现该代理商官网首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该公司官网首页赫然展示一封行政处罚判决书照片。同时,首页以红色字体声称,该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目前已被工商、税务和劳动监察稽查,涉嫌非法营运、拖欠工资和逃税漏税”,并附有该企业老板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网站首页截图此外,“篡改”后的网站还声称该公司已注册新的域名,并使用另一个国内公司名称招人和运营。目前该网站所曝信息是否真实尚有待进一步查证。
  • 环保数据造假有七大“障眼法” 如何对数据造假说“不”
    p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保工作深入推进。特别是新环保法的出台,让环保执法长出了“铁齿钢牙”。但令人忧心的是,偷排偷放、环保监测数据造假等顽疾久治不愈。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造假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各种考核压力下,行政干预数据的行为屡有发生。环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仅会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贻误环境治理时机,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会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p p   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让老百姓的实际感受和监测数据“合拍”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让人欣喜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拳打击,同时也在改革环保体制机制,努力铲除滋生造假的土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彻底铲除环保数据造假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为此,半月谈记者深入基层采访调研,发现的问题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p p   环保数据造假七大“障眼法” /p p   半月谈环保调研小分队 /p p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基础,然而记者在中西部一些地区调研时了解到,一些地方和不法企业为逃避监管,在利益驱动下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干扰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导致企业污染源数据问题频出,造假失真情况时有发生。 /p p   之一:偷梁换柱,企业篡改伪造监控数据 /p p   记者调研发现,企业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屡见不鲜。 /p p   今年1月初,四川省泸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发现,泸州天恒热工技术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0。通过调阅历史数据和系统日志,执法人员分析发现,这家公司于近期先后多次修改了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参数。 /p p   这并非个案。2016年江西发现多起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案例,其中有4起存在篡改数据的行为。2016年7月,萍乡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中材萍乡水泥有限公司两条生产线窑尾分析仪实测氮氧化物浓度值数据与工控机显示数据存在明显偏差。 /p p   “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篡改了工控机的氮氧化物运行量程数据,执法人员将数据恢复后,实测氮氧化物浓度为522.52毫克/立方米,远远超出国家标准。”萍乡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查,该公司多次通过远程操控软件篡改监测数据。 /p p   之二:“阴阳台账”避监管,两本数据哄骗人 /p p   一本是监测原始数据台账、一本是虚假数据台账,在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例中,一些企业选择以“无中生有”的虚假数据台账瞒骗环保部门。 /p p   2016年4月23日,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江西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对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除要求水质化验员根据每天的废水化验数据制作一套真实数据台账外,还人为编制了一套虚假数据台账,用于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 /p p   事实上,备有两本数据台账的企业不在少数。多年前,四川沱江曾发生一起特大水污染事故。记者采访发现,除当年沱江因枯水期来水量偏少的“天灾”外,还存在企业环保设施发生故障、严重超标排放的“人祸”,而后者才是主因。企业明知污染,却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隐瞒不报,甚至在检查组面前拿出一套假数据,称自己是“达标排放”。 /p p   污染企业环安处时任负责人的一番话令人深思。他说:“长期以来,企业对污染的监测都是‘两本账’,一本是监测原始数据,反映真实情况,供企业内部掌握 另一本是经过整理的数据,也就是外报数据,给环保部门看。” /p p   之三:暗度陈仓,断污水注清水蒙混过关 /p p   记者调研了解到,为应付检查,一些企业会提前截断污水,增设管道把合格水注入检验水箱,从而使数据达标。 /p p   山西省一家污染治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执法人员检查前,不法企业会拆掉增设的管道,让一切恢复正常。“数据从提样到仪表呈现大约有40分钟到90分钟的时间差,执法人员一般不会这么长时间一直盯着仪表,所以企业容易蒙混过关。” /p p   该负责人说,这一方法暴露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在企业观察的时间足够长,仪表上出现污染高峰值数,企业也能用异常值来搪塞。 /p p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部分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一些基层部门工作人员可能在其中扮演了“说不清道不明”的角色,“检查前打招呼经常发生,加大了治理难度”。 /p p   之四:为获好数据,给监测探头“戴口罩” /p p   在空气质量监测站周边洒水、监测点周围禁止车辆通行,为监测仪器“戴口罩”……个别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为让环境监测数据合格,无所不用其极,想出各种荒诞办法,企图瞒天过海。 /p p   有民间环保组织在石家庄、邢台、邯郸、郑州等地进行调研发现,这些地区在空气监测点附近使用雾炮车洒水喷淋。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空气质量监测子站日常主要监测二氧化硫、PM10、PM2.5等数据,洒水喷淋会造成数据失真。 /p p   中部某省原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卸任不久,他告诉记者,有一次他在一个县污水处理厂看到进水口数值COD(化学需氧量)在40~50之间,出水口监测数值在15~20之间。“这样的水是可以喝的,处理厂这不是把工业污水搞成饮用水了吗?”这位副省长疑惑不解。 /p p   为一探究竟,他在污水处理厂附近仔细观察。后来,看到监测探头附近飘着塑料纸,就找了根棍子拨弄,结果竟发现那是个塑料袋。“原来他们用塑料袋装了自来水,把探头包起来。当时我气得差点从污水池边掉下去,怎么能这样欺骗国家呢!”这位原副省长痛心疾首地说。 /p p   之五:虚假达标,“污染有多大的脚,就用标准做多大的鞋” /p p   为接受社会监督,一些地方建立了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但信息平台的排放限值由企业自行填写、自行监测、自行发布数据。一些企业根据自己的污染程度,量体裁衣,自设“标准”,“污染有多大的脚,就用标准做多大的鞋”。 /p p   环保部门检测发现,2015年6月某时,四川某厂尾气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14000多毫克/立方米,是四川省环保厅监测排放标准550毫克/立方米的25倍多。然而,在信息公开平台上,该厂排放竟然是“达标”。原来,企业自设了一个标准限值——20000毫克/立方米,是环保部门标准的36倍多。据四川一家环保NGO组织——“绿蜀清川”的志愿者介绍,四川多地存在上述“虚假达标”情况,企业绕开省环保厅的监督标准,自行“调高”了排放标准。 /p p   之六:不及时公布数据,该监测的不监测 /p p   为避免暴露污染问题,一些地方和企业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污染数据,让公众无从监督。记者近日随机查阅山西省多家企业废气排放数据,发现不少停留在2016年上半年,有一家企业甚至还停留在2016年3月5日。此外,一些县级环保部门只公布空气质量指数,而对PM2.5、二氧化硫等指标的数值三缄其口。 /p p   2017年1月上旬,山西省临汾市二氧化硫、PM值曾双爆表,二氧化硫甚至多次破千,当地政府未及时发布超标信息。经媒体曝光成为舆论热点后,当地也一度保持沉默。在2016年11月,环保部还曾点名批评临汾市启动污染预警级别明显偏低,启动时间滞后,应急响应措施明显不足。 /p p   一些企业存在的监测方案不完善、监测因子不全、公开信息不完整、公开信息与监测方案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p p   江西省环保厅日前通报2016年11月份省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其中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锅炉排口缺少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2项因子 江西煌上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监测因子大肠群菌数 赣州力赛科新技术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监测因子氟化物、石油类、钍铀总量等。 /p p   之七:乾坤大挪移,检测点搬出重污染区 /p p   记者采访发现,个别地区为降低污染数值,竟把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搬离重污染区域。山西省一位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一些城市以城市规划变动为由,向环保部门申请变动监测站点的位置。 /p p   “环保部对站点位置有严格要求,这样做难度不小,然而一旦成功,就可以合理合法地降低污染数据。”这位知情人士透露,一些地级市往往只有三四个站点,有一个站点转移成功就能提升城市的空气质量等级。 /p p   警惕习惯性造假,防止“公地悲剧”上演 /p p   半月谈环保调研小分队 /p p   记者调查发现,环保数据造假在一些企业已成习惯性行为,甚至一些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也被各种因素裹挟其中。对于种种造假乱象,必须下重手整治,以防“公地悲剧”上演。 /p p   一颗寄生于环保领域的“毒瘤” /p p   环保数据造假是寄生在环保领域的一颗“毒瘤”,长期作恶,顽症难除,在一些企业甚至出现“代际传递”、习焉不察的可怕倾向。2004年四川沱江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后,记者采访发现某企业明知污染,却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隐瞒不报,甚至在检查组面前拿出一套假数据,说是“达标排放”。真数据给自己看、假数据给环保部门看在该企业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该企业环安处时任负责人的一番话,更加令人不寒而栗:“这不是我当处长才这么干的,而是一直沿袭下来,我的前一任、前一任的前一任、前一任的前一任的前一任……都是这么干的。” /p p   对于这样的重点排放企业的环监岗位来说,污染数据造假竟然成了一种“惯例”,造假“正常”,不造假反而“不正常”。 /p p   一些执法者成了违法者 /p p   2016年初,西安市几名环保工作人员用棉纱堵塞实时采集监测空气质量数据的采样器,造成环境监测数据失真,涉嫌环境监测造假。 /p p   据当地有关人员介绍,被曝出数据造假的长安区子站是西安13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直属环保部管理的两个子站之一,平时由环保部授权的一家第三方机构负责运营,西安市及长安区不直接参与运营维护。 /p p   涉事的5名当地环保工作人员,不惜触犯国家相关法律,铤而走险偷配钥匙盗取密码,私自进入子站干扰数据监控。目前,他们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p p   接受采访的环保专家认为,这一粗劣行为的背后,是畸形的“政绩观”在作祟。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轻政绩考核压力和公众舆论的抨击,对一些污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时不惜赤膊上阵编造、篡改监测数据。 /p p   2016年10月,在四川当地的网络社区——“麻辣社区”的“群众呼声”栏目中,四川省一家环评机构对一家农药企业技改项目的环评报告引发质疑之声,一些村民直指环评报告中的被调查人员不符合要求,涉嫌造假。 /p p   据了解,这家农药企业存在废气、废水、噪音等污染问题,周边村民长期投诉无果。村民反映,该项目环评报告中的公众参与调查表显示,共有96人参与了公众调查且表示“支持”,但被调查人员大多是离项目3~5公里的村民,而300米安全防护距离内的他们对此并不知情。 /p p   在一些暴露出来的事件中,有的部门或机构要么为了利益成了企业的“白手套”,要么为了地方GDP“假装看不见”,要么为了“城市形象”遮羞蔽丑……一些执法者成了违法者,伤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百姓对环保工作的信心。 /p p   避免上演“公地悲剧” /p p   每个人都生活在这片蓝天下,雾霾来袭时都要戴上口罩。然而,在面对可能产生的污染时,许多人却为了利益而毫不介意地成为“帮凶”,破坏公共环境,“公地悲剧”不断上演。 /p p   2010年7月,成都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国家环保标志,对排放不达标机动车发放黄色标志,并基于其尾气排放对城市的影响,出台了限行措施。然而,就是在这样一项为公众谋利的环保措施上,也有人动起了“歪脑筋”:通过拆卸发动机关键部件,搞排放数据造假,实现检测达标。 /p p   记者曾暗访成都一家车管所附近的车辆修理厂。走进一家小店,记者问老板:“尾气检测过不了,有办法没?”正在忙的老板头也不抬地回问:“啥子车?”“04年大众波罗。”“200!”老板回答得非常干脆。在记者交了200元后,老板打开了车辆引擎盖,将连接在发动机上的一个气管拆卸下来后,说:“没问题了,去上线检测嘛。”记者开着已经拆卸了一根气管的车辆到检测处进行尾气检测,果然过关。记者了解到,仅这家小店每天前来搞尾气造假的车辆就有七八辆,而当时周围还有不少这样的汽修小店。 /p p   环保人士指出,要防止“公地悲剧”上演,防止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在局部地区和行业蔓延。对于庇佑着每个生命的苍穹和大地,我们每个人都要去珍惜和保护,而不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过度滥用。 /p p   对数据造假说“不” /p p   半月谈环保调研小分队 /p p   近年来,我国采取多种措施打击环境信息失真,环境信息质量有了明显提升。然而,环保数据造假问题并未完全消失,有的变得更加隐蔽。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应该从理顺环保管理体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着手,构建“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环境监测信息新生态。 /p p   提高违法成本实现“不敢造假” /p p   山西省一家污水处理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只要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企业就有数据造假的动力。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投机成本等。 /p p   首先要降低企业环保设备运行的经济成本。一些企业家说,运行环保设施,自然会增加企业成本,削弱价格上的竞争力,在技术不改进的情况下,一些人就想通过缩短环保设备运行时间来控制成本。山西省一位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给企业偷排算过一笔账,“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前,一台3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停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一天,能省20万元,一年就是七八千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 /p p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教授、烟气脱硫脱硝技术专家李建军认为,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环保设备运行成本可提升企业的环保自觉性。这几年,四川大学国家烟气脱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研发的钠法技术,成本低、投入少,改造成本每千瓦不过百元,可减轻企业运行负担。 /p p   其次要提高违法的法律成本。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极大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日前,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p p   记者走访山西、江西、四川等省的企业发现,这些法律规定极大地提高了震慑力。“只要法律得到严格执行,以后数据造假应该会大为收敛。”山西那家污水处理公司的负责人说。 /p p   第三,提高企业违法的投机成本。记者了解到,由于以前长期“表现不够强势”,环保部门在执法时往往需要其他部门配合。为此,不少地方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但效果并不明显。“说是联合执法,其实只有环保一家着急。”山西一位县环保局局长抱怨说,查实的环境违法案件交到其他配合部门手里后,常常被一拖再拖,不了了之。 /p p   法律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环保专家建议改进多部门联动机制,违法必惩,打击企业投机心理。江西省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胡予秋表示,该省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案件移交机制,对造假人员实施行政拘留,从罚企业到罚个人,追究造假人员责任,对造假行为起到巨大震慑作用。 /p p   加强信息公开实现“不能造假” /p p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要求,然而环境信息公开状况并不理想。一些环保专家认为,打击环境信息失真,仅靠环保部门力量有限,还需加大企业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的力度,让环境监测在“阳光”下进行。 /p p   自2009年以来,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连续7年对全国环保重点城市的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在最近一期评价报告中,该环保组织认为,不同地区信息公开水平差距较大,总体情况并不乐观。 /p p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工作人员阮清鸳建议,规范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模式,严格把控数据质量。环保部门公布涉及造假的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她认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发布滞后的省份,需要统一自行监测平台和自动监控系统,实现自动监测数据的自动传输和实时发布,坚决堵住修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便利之门。 /p p   同时,规范重点污染物数据披露制度,全面完整公布重点污染物年度产排信息。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我国目前虽然有相关要求,但实施状况有待改进,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切实行动,确保重点企业真实完整地公开其污染物排放和转移信息。 /p p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的力量在于公众可以方便地查寻身边的污染源,随时进行监督。而目前,各地自建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公开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社会机构对污染源的监督。” /p p   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不想造假” /p p   2016年,西安市几名环保工作人员被曝用棉纱堵塞空气采样器,给仪器“戴上口罩”,一时舆论哗然。环保工作人员本该是向污染宣战的“先锋队”,结果却去搞数据造假。 /p p   类似的事例也出现在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领域。记者在某省了解到,自2006年起,该省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进行统一自动监控。然而,近年来,该省为调动地市积极性,将500多家企业环保监控的现场端仪表全部交由地市负责运营。知情人透露,市一级随即下放到县一级,甚至一度让被监管的企业自己管理。“此后,作假行为都是人为调整仪表,报送的假数据,几乎都来自已经下放的仪表。”这位知情人说。 /p p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并把“考核谁、谁监测”变为“谁考核、谁监测”。“中央考核省里就要中央来监测,省里考核市里就要省里来监测,以此类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谁考核谁监测可以有效防止数据造假。 /p p   环保部国家环保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李玮说,要明确数据共享和责任分割是两回事。“不是说谁掌握了数据和信息就是谁的责任,正确的做法是数据属于谁才是谁的责任。”他建议,在大数据时代,用云计算技术打造“环保数据中心”信息资源池,在统一的数据“仓库”里设立不同“房间”,明确省市县各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调动打击数据造假的积极性。 /p p   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须摆正政绩观。国家行政学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张孝德表示,遏制企业环保数据造假现象,需要地方政府摆正政绩观,以抓GDP的劲头去解决环保问题,将环保提升为“一把手”工程。 /p p   近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在月度例行宏观数据发布会上表示,近期印发的多个涉及生态文明指标的考核,对生态环境质量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指标赋予了很高的分值和权重。这有助于重塑地方官员政绩观。 /p
  • 回顾“历史”看,“中美制药行业,临床数据,造假的异同点”
    简要回顾2015中国制药行业临床数据造假以及1989美国仿制药丑闻 刚刚过去的2015年,如同2007年一样,注定会成为我国仿制药行业不平凡的一年。所谓"史上最严"的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撕开了我国仿制药行业临床数据造假行为的面纱。行内造假的心照不宣与社会对我国仿制药质量的惊恐形成了赤裸裸的对比,这不得不使人们开始怀疑我国药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以及制药企业的诚信问题。 积蓄已久的药品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会是"中国特色"吗?仔细回顾药品行业历史,不难发现,早在近30年前,美国的那场仿制药丑闻事件,与今日我国药品行业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成风竟有些大同小异。 1989 年美国仿制药申请中的欺诈和虚报行为导致数百个ANDA 最终被撤回, 22 家公司和 70名个人(制药公司和FDA雇员)受到刑事定罪,此事亦导致美国公众对仿制药和 FDA监管药品行业能力的信任严重动摇。 通过比对中美两国制药行业数据造假的异同点,有利于我国吸取更多经验引导行业走上正轨,与此同时,也利于制药行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中美两国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相同点 1.利益驱使 89年美国仿制药丑闻起源于制药公司迈兰。其药品申报靠前,却迟迟不见批准,而其竞争对手公司的药品申报较晚,却连续获得批准。迈兰公司通过雇用私人侦探对包括 FDA 仿制药评审室技术方面的官员在内的行政官员进行调查,发现原来是一些仿制药生产公司在申请材料中申报假数据,并欺骗和贿赂FDA评审官员,得到了审批上的优惠。面对大量的研发投入却被别人弄虚作假而捷足先登,迈兰公司自然不会善罢甘休,由此美国仿制药丑闻被公布于众。 而我国目前的审批顺序也是按"先报先审",能得到首仿或进入第一梯队,往往预示着该品种日后对公司的回馈(当然,你的销售团队要足够强大,否则被别人后来居上就丢人了)。而没有进入前几名的企业,前期的研发成本也就打了水漂,即使最终通过了审批并得到了批件,也很难在相同品种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现在一个仿制药品种从立项到资料申报再到临床试验,往往会有上千万的投入,如此巨大的投入有时不得不逼着企业走歪门邪道,投机违法也就顺理成章了。而至于贿赂审评官员,小编猜测自"郑筱萸案"后,目前我国CFDA还是值得信赖的。 2.法律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 美国仿制药丑闻,引发了公众对FDA的不信任,这更多来源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惩罚力度不够,让一些制药公司的犯罪成本降低。丑闻发生前,FDA对数据造假、行贿的公司及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的惩罚政策,这让许多公司敢于大胆冒险尝试。《仿制药实施法案》的出台,拉开了美国对仿制药严格监管的序幕。 我国自2007年对药品注册要求提升后,仿制药质量的准入门槛得到大幅提高,这让我国仿制药在技术层面上得到了质的飞跃,许多品种的质量已经可与国际大型制药公司媲美。但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朗,惩罚力度不够,这样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造假、行贿等危害仿制药行业发展的行为。2015年CFDA对药品行业的整顿,势必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为了长治久安,一部法律的出台更是让人期待。 3.造假手段、方式 美国仿制药丑闻的造假手段和方式主要集中在生物等效性试验方面。如用购买到的专利品牌药冒充自己生产的仿制药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此外,还公然将改头换面的专利品牌药,代替自己的仿制药样品送交 FDA 检验。 我国2015年临床数据造假也集中在生物等效性环节,相比于美国购买原研药品来开展仿制药生物等效性工作,我国的生物等效性实验数据造假更是五花八门。"选择性使用数据"、"试验用药品不真实"、"虚假数据"、"修改数据"、"原始记录不完整"、"数据不可溯源"、"隐瞒弃用试验数据且未给出理由"、"临床试验过程不可溯源"等等。 中美两国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不同点 1.数量范围不同 美国仿制药丑闻最终结果为,数百个ANDA 最终被撤回, 22 家公司和 70名个人(制药公司和 FDA 雇员)受到刑事定罪。而截至到目前为止,国内已有上百家企业主动撤回注册申请,而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数量"破千"指日可待。我国药审中心主要承担国内仿制药企业的药品注册申请,而美国FDA面对的却是全球的注册申请,由此可见,我国此次药品临床数据造假规模着实惊人。 2.重灾区不同 美国仿制药丑闻的重灾区主要集中在生物等效性方面,试验制剂来源于原研制剂,主要是在真实性方面进行造假。而我国临床试验数据造假在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等方面均有问题。真实性方面编造数据、篡改数据、瞒报数据、原始数据无法溯源、试验用药品不真实等等。规范性、完整性等方面如实验数据缺失、违反GCP相关规定的行为等等。 3.操作手段方式中的技术含量不同 美国仿制药丑闻案主要是药品来源方面存在问题,原研药与原研药一起做生物等效性实验,结果自然是令人满意的,这很容易蒙蔽FDA审评工作人员。我国数据造假方面相对而言就比较低端了。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方面出现问题,比比皆是,这些面子工程都不舍得做,其仿制药质量可想而知。有些数据造假的例子甚至可笑至极,企业竟然拿自己的受试样品作为参比样品进行试验,这简直是在和药审中心的老师们开玩笑。 通过美国FDA对丑闻的补救工作来思考我国下一阶段药监工作 在这里,吉星达成小编认为一部严格的法律出台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1993年,美国颁布了《仿制药实施法案》,修正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防止药品注册申报材料的作弊提供了预防措施,并授权FDA可矫正任何犯罪行为,规定了强制性永久撤销作弊人员在制药行业的从业资格。 不久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五部门联合工作自然使食药总局在打击违法犯罪力度方面得到提升。这不仅仅是给予了食药总局更多的权利,也是国家整顿药品行业的决心。虽然,一部优秀的法案出台不能急于求成,但《工作办法》毕竟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行业的肃清有待于一部严格的法律出台。
  • 环境监测总站:发现运维单位数据造假 招标不予考虑
    p   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判定依据、判定情形、判定程序和处罚。其中规定,对于运维单位,一旦发现数据造假,将列入黑名单,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直管站运行管理项目招标时,不予以考虑。 /p p 全文如下: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p p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真实和准确,防止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现印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 /p p   为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真实和准确,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防止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制定本技术规则。 /p p   一、判定依据 /p p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p p   2.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p p   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p p   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 /p p   5.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 /p p   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 /p p   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 /p p   8.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p p   9.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14]227号) /p p   二、判定情形 /p p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视为存在数据弄虚造假: /p p   (1) 擅自停运、变更、移动、增减监测点位或改变点位属性 /p p   (2) 故意堵塞、蒙罩采样口或对采样口周围局部环境进行人工干扰 /p p   (3) 随意修改监测设备的温湿度、大气压、斜率、截距和流量等参数设置 /p p   (4) 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校验参数的设置 /p p   (5) 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 /p p   (6) 擅自删除监测数据 /p p   (7) 擅自有选择性地挑选部分监测数据进行评价 /p p   (8) 故意发布虚假数据 /p p   (9) 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 /p p   三、判定程序 /p p   1、现场调查取证 /p p   现场调查人员(至少两名)对发现的数据弄虚造假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固定证据。可采取的措施有: /p p   (1)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或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p p   (2) 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比对核查 /p p   (3) 记录现场检查结果并签字确认等。 /p p   2、上报调查结果 /p p   调查取证结束后,将现场调查结果报相关主管部门。 /p p   四、处罚 /p p   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p p   (1)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p p   (2)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站运维单位,已签订合同的运维单位绩效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列入黑名单,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直管站运行管理项目招标时,不予以考虑。 /p
  • 环境监测系统“大比武” “真准全”数据将纳入政府考核
    p   今后,“真准全”的数据,将会用来考核地方政府的水污染治理成效。 /p p   4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一处约2500平米的厂房里,整齐地摆放着几十组监测仪器,大小不一、颜色各异,但功能都差不多,全部是用来进行水质分析测试的。 /p p   同一天,在江苏省无锡市太湖的湖面,也漂浮着几艘橙色的浮船,它们的功能与惠州市厂房里摆放的仪器差不多,区别在于惠州的是固定式监测仪器,无锡的则是浮船式监测仪器,适用于大江大湖里,不能安装固定仪器,无法提供外接电源的地方。 /p p   这两处地方,都是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招标测试的现场。 /p p   水质自动站建设中,监测仪器设备统一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招标,项目预算高达16.8亿,是中国环境监测史上最大的项目。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同时采购到最可靠的设备和最高水平的运维团队,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特别在广东惠州龙岗河和江苏无锡太湖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系统测试,堪称中国监测系统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大比武”。 /p p   “大比武”最终的目的,就是筛选最优的企业,一是仪器精准度最高的,二是运维服务水平最强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水室业务主管、高级工程师姚志鹏表示,只有数据测得准了,站得住脚,未来才能用来考核地方政府,让他们服气。 /p p   地表水监测“国家队” /p p   早在2015年4月,国务院就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规定了到2020年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对于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水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还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p p   但是,我国地表水监测过去主要是由地方承担,监测结果容易受到行政干扰,手工为主的监测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误差,一个月一次的监测频率更是欠缺代表性,地表水监测体系已无法满足“水十条”考核的需要。 /p p   2017年8月,环保部召开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视频会议,提出全面推行采测分离模式、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站建设、实行数据联网共享“三步走”。如今,采测分离已于去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步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站建设则将于今年7月底前结束。 /p p   “原来的招投标方式是按照投标方提供的书面资料评标,属于‘纸上谈兵’。现在则是把仪器性能和运维水平弄到现场去实际比对,成了‘实战演练’,真刀真枪地来比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p p   如何比拼?首先,各家投标方的仪器是在共同的封闭场地中运行,保证相同的外部环境 其次,投标方会得到相同的样本(又称“盲样”)进行自动检测,检测结果再与“标准答案”进行比对,看谁的结果最准确 第三,运维方面各投标方都只能在每周一全天和每周四下午对设备进行维护,其他时间哪怕设备坏了也不能进入测试场地。 /p p   同时,为了确保测试的公平性,场地内所有的品牌标志都要全部遮盖,所有的检测数据全程实时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公开。测试场地内安装了多个摄像头,所有的操作过程全部视频留痕。场地外甚至加装了无线信号屏蔽装置,以防有投标方远程篡改数据。 /p p   “在所有招标项目中,这个项目的公开程度差不多是最好的。”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事业部副总经理巩俊萍表示,“以前有的招标项目信息公开程度低,容易引发猜测,觉得里面有‘猫腻’。这个项目的信息则全部公开,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大家都不用猜了。” /p p   “我认为这是监测系统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大比武’,集中了国内所有主流的仪器生产商、设备集成商和运维团队,最终将筛选出最优秀的设备仪器和运维队伍进入‘国家队’,从而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水室主任杨凯说,此举也将推动我国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进步。 /p p   数据“真准全” /p p   过去,全国只有800多个地表水监测考核断面,无法覆盖所有的流域。未来,全国将新建1087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里面全部安装上这次测试后中标的仪器。再加上原有的135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531个上收的自动监测站,以及297个不满足建站条件、保留手工监测的断面,共同组成205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形成新的地表水监测体系。 /p p   “这2050个点位的选择,是经过中国环境规划院充分论证的,范围覆盖中国所有的十大流域,能够全面反映全国整体水质情况,同时还能满足考核地方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水室首席专家孙宗光说。 /p p   新的监测体系建成后,这2050个考核断面的监测事权将全部由地方上收到国家。姚志勇表示,地方将自动监测站站房建好后,剩下的事情就与他们无关了,仪器和运维统一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招标,这就避免了地方干涉。 /p p   同时,过去一月一次的监测频率也将增加到每4小时一次,更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水质综合状况 手工监测也将变为自动监测为主,减少了人为失误的可能。 /p p   “原来每月初采一次样,不能全面反映整个月份的水质情况 今后4小时一次,可以实时、全面地反映水质状况,更有代表性。”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顾征帆表示,“以前,手工监测受到很多情况的限制,如太湖刮大风,海事部门会下封湖令,采样人员就进不去了 未来自动监测,可以免受天气情况的限制。” /p p   为考核地方政府提供依据 /p p   “水十条”规定,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还有其他一些目标。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等措施。 /p p   “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水十条’则规定了2020年必须完成的目标,以及每一年要完成的年度任务。未来,地表水自动监测的数据就是用来考核地方政府的。”杨凯表示。 /p p   此外,国家生态文明体制也正在进行改革,未来即将施行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都将需要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支撑。 /p p   柏仇勇表示,2050个水质自动站建设完成后,下一步将实行数据联网共享。届时,所有的水质监测数据将统一联网,并实现“一点多传、实时共享”。数据经技术审核后,将同时发往县、市、省和国家,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并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提供科学依据。 /p
  • 环保部严查华北治霾 某仪器公司“顶风作案”改数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难落实,部分企业违法排污并拒绝检查,性质恶劣 一些企业监测数据不真实甚至造假̷̷这些严厉的批评来自环保部的一份督查报告。  2月15日至3月18日,环保部会同京津冀鲁豫晋等地组成18个督查组,对华北地区的治霾进行为期1个月的专项督查。  上述这些问题来自260名督查人员对8500家单位的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企业有3119家。  应急预案照抄照搬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来是为了削减不利天气对污染的加码,但督查组在一些地区发现,应急预案成了摆设。  环保部今天发布的督查信息称,天津市应急预案对66家重点供暖单位提出应急减排要求,但实际中难以落实。  廊坊市固安县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千篇一律,如出一辙。焦作市工信部门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审核不严,企业应急减排管控标准不统一。  除了不科学外,一些地区的应急预案还存在不真实的问题。  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局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照抄照搬其他地区预案,正式印发的文件中,甚至还出现其他区县地名单位。还有一些地方将“僵尸企业”或停产状态企业纳入应急停限产名单。  还有的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没有按要求及时修订调整,衡水市各区县、相关部门沿用2014年应急预案要求,太原市古交市和清徐县沿用2013年的应急预案。  有措施 不落实  尽管大部分地方都出台了治霾的长效措施,但相当一部分措施是纸上谈兵。  一些地方承诺燃煤锅炉要清零,但督查发现,多数地区仍在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有的地区监管不严,小锅炉未入台账或清零不彻底。保定市有20个县(市、区)尚未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任务。  另外,部分地区“散乱污”企业底数不清,整治力度不够,淘汰取缔不到位。北京市近郊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远郊村“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石家庄市存在大量小型制造企业,基本无治理设施,冒黑烟、无组织排放比较严重。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两个村范围内存在80余家食品加工企业,大多采用单段煤气发生炉,没有废气处理设施。鹤壁市多家“小散乱污”清单内的碎石加工点、采石场、小水泥等企业未取缔到位。  2016年上半年,环保部就已明确京津冀要实施冬季错峰生产,但天津市工信委落实错峰生产动作慢,直至2016年10月下旬才下达水泥、铸造、砖瓦窑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津南区纳入“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的34家铸造企业中有17家从未实施“错峰生产”。  济南市部分区县未将水泥粉磨站、铸造等企业纳入错峰生产名单。  多家企业污染严重且拒绝督查组检查,环保部点出了这些企业的名字: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天津大真空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再实铸造有限公司、唐山市平乡县亚克西车业有限公司、沧州市孟村县环宇扣件有限公司、太原市经济区山西瑞福来药业有限公司药厂、郑州市航空港区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鹤壁旅游综合体项目工地等。  企业造假数据 政府不作为  此次督查还发现两个突出问题:企业造假监测数据,地方政府对治霾不作为。  督查组通报说,石家庄市河北阔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泛洲环保仪器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的河北泰恒陶瓷有限公司、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无极县阳煤集团石家庄中冀正元化工有限公司、鹿泉区曲寨水泥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集团、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均存在在线监测数据不真实甚至故意造假等问题。保定市中节能保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汾市隆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也存在监测数据失真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仍然比较多见。石家庄市未对市直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一些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部署、不落实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市环保、规划、交通、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为企业在建成区新上燃煤锅炉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手续。  邢台市部分区县党委政府仅以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导致一些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临汾市经信委、住建局、商务局、质监局、市煤炭工业局等多个部门没有落实环保责任。德州市部分县级经信、环保、住建、国土等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对不落实错峰、应急停限产要求的企业、建筑工地,以及“散乱污”企业、黏土砖瓦窑等违规违法排污行为不查处、不关闭。
  •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源自畸形政绩观
    将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从行政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更高的约束力,被认为是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固然可恶,但指使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更可恶。   4月1日,在有数百名各地监测站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坦言,有的地方确有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他同时告诫,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触碰,环保监测人员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不仅直接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而且严重损害环保部门和政府公信,害莫大焉。应当看到,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概括起来造假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排污企业造假,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制造假数据,达到少交甚至免交环境污染税费的目的 二是环保部门造假,通过编造、篡改监测数据以显示治污政绩,进而为相关人员的晋升铺路 三是地方政府造假,即地方政府领导授意、指使环保部门编造、篡改监测数据,以达到减轻环保考核压力、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维护地方形象的目的。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将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从行政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更高的约束力,被认为是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在笔者看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固然可恶,但指使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更可恶。因此,指使造假者应当罪加一等、对其惩处应更为严厉。   然而,现实却是追究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者易,惩处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者难。也就是说,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用于追究企业造假、环保部门造假易,而用于追究地方政府造假难。因为即便不考虑指使他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者大多位高权重的因素,单是在追究责任时要想找到他们指使造假的证据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事实上,现实中已经有一些指使造假者因为证据不足而免于惩罚。违法成本过低,正是指使造假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所在。   在此情形之下,笔者以为,遏制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有必要借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并使之成为一条高压线。笔者相信,随着一些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典型案件的发布,环境监测数据&ldquo 干预留痕&rdquo 机制的震慑效应将越来越大,成为遏制领导干部指使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一把利器。   加大抽查力度   目前,环保部已着手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过,在办法出台之前,也不能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大上报环境监测数据抽查力度,对发现数据造假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倒逼环境监测人员尊重科学、如实上报,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人员头上竖起达摩克利斯剑,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正本清源,确保环保工作举措有的放矢、用在刀刃上。
  •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该当何罪?
    严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当前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环境保护部近日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这一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有人形象地将环境监测称为环境管理的耳目。如果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将导致环境管理耳不聪、目不明,变成聋子和瞎子,成为摆设。所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定义是,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目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是偶发或者是个案吗?答案是否定的。2015年6月13日,环境保护部环监局负责人就曾向媒体公开通报了7家企业监测数据造假的典型案例。被公布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是结果让人触目惊心。因此,环境保护部制定出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常及时、必要,很有针对性。 那么,当前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来查处这些违法行为?又怎么给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依法定罪? 笔者认为,一是依法坚决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六十三条也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出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等处罚。因此,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新《环境保护法》,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拘留。 二是建议多部门联合执法,合力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故意违法行为,为逃避打击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专业性强,非专业人员难以发现。因此,建议环保部门在现场执法时,要联合公安部门,并借助公安部门的网络技术优势,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严厉打击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从目前发生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来看,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笔者建议,一经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企业参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这一机构(企业)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此外,要从根子上杜绝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要求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企业如果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公开通报其生产厂家、销售企业及其产品名录。来源:中国环境报
  • 打假,要靠硬核铁拳!保真,要靠硬核技术!
    2019年某检测机构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件由当地生态环境厅出具处理结果后,移交至当地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时隔一年,当地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4日发布了处理决定。《通报》部分内容 当地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均对此次事件作出了严厉惩罚,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从通报的案例中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落实检验检测主体责任。 事实上,国家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异常重视,对环境监测中的采样、制备、检测等全流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一直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环办监测函[2018]440号关于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第十六条、二十条等均要求环境监测“过程留痕,全流程可追溯”;文件第五条明确“对主要操作人员、分析人员等责任人、审核人、签发人终身追责。”生态环境部环办监测函【2018】440号文部分内容 在土壤环境监测全流程中,采样、分析流程均有较成熟的质控方法和体系,但是土壤样品制备却是质量监管薄弱环节。传统手工方法制备过程中,所有原始数据均为手工记录,并且常常出现数据记录不完全,原始数据不可追溯等问题。兰友科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FASP系列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在扫码、干燥、粗磨、精磨、混匀、筛分、称量、四分分样、装样、清洁等10余个步骤实现自动化操作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可对全流程的温度、湿度、压力、重量、时间、操作人等实验条件进行数字化记录,结合视频监控,所有原始数据全流程可追溯,报表自动生成,避免人工造假和篡改。系统集成的质量控制模块,可以为土壤样品制备提供科学的质量控制方法,帮助用户达到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兰友科技FASP系列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以其在土壤样品制备过程中可提供完整科学的质量控制管理方法的优异性能,获得了2019 ANTOP质控创新奖。 在环境监测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规范化、合法化仍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首要要求,生态环境部要求所有环境监测从业单位均应加强质量管理,恪守职业道德底线,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兰友科技愿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质控管理方法、工具和支持,与广大用户携手共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监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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