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从业规范

仪器信息网从业规范专题为您整合从业规范相关的最新文章,在从业规范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从业规范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从业规范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从业规范话题讨论。

从业规范相关的资讯

  • 首部医学文饰行业规范指南发布:涉仪器标准规范
    9月13日,由国家卫计委主管的一级协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在京发布我国首部《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指南》涵盖了国内文饰行业所涉及的文饰机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色料耗材、操作流程以及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将对规范文饰行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自2002年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第19号令,明确将文饰操作纳入医学美容范畴以来,我国的文饰行业进入到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大量的非医疗从业人员,另一方面文饰行业却没有一个相应的标准与规范,从业人员无纪可遵、无章可循。为此,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学美学文饰分会本着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宗旨,专门组建“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起草委员会”,经过数十位专家参与制定,历经了11次修改,最终于2016年7月8日召开的专家评审会上正式通过了《医学文饰行业规范化指南》,这也是我国有史以来“首部医学文饰指南”,这一“指南”的发布,将为我国有着巨大市场需求的文饰行业树立标准和规范,使从业者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 《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正式施行
    9月1日,我国首部《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施行,《规范》通过对家居行业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家居销售、家居装饰服务等方面内容的规定,对行业内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化规范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适用于家居生产型、销售型、服务型的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   《规范》的施行将对整个家居行业起到重要规范作用,对于目前消费者普遍反映的装修加价等具体问题也有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有助于打破现有行业“潜规则”,保障消费者权益。但记者在家居建材装修市场采访时发现,大多数消费者对此项新规的出台并不知情,同时有消费者表示,即使规定已经出台,但是在市场的贯彻执行中肯定需要经历一段时期,行业内部的洗牌不可避免。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范》出台将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可以为行业标准化提供依据,起到市场规范作用。同时随着国家层面对于家居行业标准化规定的出台,行业规范更加具有强制性和说服力,将会帮助企业在标准化的模式下赢得市场。另外,消费者在标准指导下可更好的判别家装公司自身市场业务能力,通过企业表现有根有据地判断家装公司是否诚信,是否有实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市场从业者的优胜劣汰,达到双赢的市场效果。
  • 中国首批检验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团体标准正式实施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3月2日,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组织起草的首批两个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团体标准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T/CIQA1-2019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strong /span 和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T/CIQA2-2019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strong /span 正式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两个团体标准由该协会检验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IQA/TC1)提出,组织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祥(天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汉斯曼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编写。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T/CIQA1-2019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重点 /span /strong 是通过自律机制的要求,规范检验机构在公平竞争、价格自律、科学从业、规范从业等自律行为,并通过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监督、调查和处理实现行业的自律管理。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T/CIQA2-2019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重点 /span /strong 强调了通过建立职业道德规范、利益冲突和公正性规范、工作行为规范、技术能力规范以及监督与处置来规范检验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科学、公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span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作为代表检验机构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多年来致力于检验行业的自律规范可持续发展,始终把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检验服务作为核心工作。从入会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到成立行风监督委员会对检验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到今天将《T/CIQA1-2019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和《T/CIQA2-2019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确定为协会首批发布的团体标准,这既是该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逐渐完善的成果,也是该协会注重行业自律发展的重要体现。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 /span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3431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检验鉴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发布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34316.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color: rgb(0, 112, 192) " 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稿).pdf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以下26家机构已承诺实施上述两个规范团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优力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北京中联海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优力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爱丽纺织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福建省鼎嘉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嘉德信(大连)检验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祥进商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科恳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德凯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天津天衡海事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珠海中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南京先施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青岛中检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北京天平检验行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上海森亿服饰整理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博瑞天(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p
  • 医院检测“外包”,终于要被规范了?
    地方政府已出手整顿第三方检测乱象。一份名为《关于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在医药圈广为流传。通知由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8月24日联合印发,文件编号是湘卫医发【2023】13号。这份通知明确:湖南省内所有医疗机构应建立样本外送检测项目遴选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选择具有合法资质、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的第三方机构,同时各级卫生部门加强对医院样本外送检测行为监管,督促医院严格履行样本外送管理主体责任。医院的常规检测服务包括:采样、签收录入、样本处理、结果判读、数据上传等多个步骤,显然,这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很多医疗机构都选择将自身的检测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不过,随着业务数量的骤增以及第三方机构能力有限,充斥在检测行业中的行业乱象时有发现。特别是疫情期间,朴石医学、金准医学、中同蓝博医学等多个实验室因出具虚假报告被监管部门查处,实控人遭受刑事处罚。另一方面,肝功生化等IVD耗材已经开展大范围集采,IVD检测试剂的定价挂网工作也在各省陆续开展。下一步,医院检验科“技耗分离”、分别定价是大趋势。湖南省出台新规定,可能也是为了与检验透明化开展衔接,净化第三方检测。湖南的模式可能会向全国推广开,这意味着,大量第三方检测机构可能会被排除出医院市场,整个产业面临洗牌。一、不得向第三方检测收费、索要回扣湖南省文件中影响最大的一条,应当属“严禁医疗机构将本院能够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长期以来,很多第三方机构长期承接医疗机构的检测工作,医院也乐于将常规检测外包,逐渐生成一些灰色地带。这次湖南明确规定,医院自己能做的检验,严禁放到第三方去做。如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须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同时,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私自联系外部检验机构违规进行样本外送检测。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与外送检验项目的相关费用、从中牟利,或以任何名义、形式拿回扣和提成。第三方检测是医药反腐重点之一,《通知》指出,医疗机构是样本外送检测的责任主体,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严防潜在廉政风险发生。一般来说,三级医院自行可以开展三四百项检测项目,而第三方实验室动辄能开展两三千项检测。规模较小的医院开展检验项目的成本要远高于第三方检测机构,一些平时较少开展的检测外包给第三方无可厚非。但如何规范医院和第三方实验室的关系,此前一直没有很明确的说法。湖南的文件就指出: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检测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就会让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作内容更加公开、透明,所有的环节都暴露在阳光之下。二、患者将获知情权如果说上述条款约束力还不够的话,湖南的文件中还给出了监督性的条款。湖南的文件吸取了以往行业内的宝贵经验,要求在履行第三方检测服务时,须获得患者知情同意书。若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作内容超出原定范围,同样需要告知患者,并获得患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后,由临床科室填报申请表并报送医务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外送检测。这意味着,今后患者的检测项目如果要送到院外第三方去检测的,都需要患者本人知晓。对于广大患者最为关心的收费问题,《通知》明确:原则上由送检医疗机构按照本省同级别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并按协议与第三方机构结算。由于目前IVD挂网尚未全面展开,医院检测还是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不同级别的医院开展同样一个医疗服务,收费是不同的。未来实现“技耗分离”后,IVD试剂的价格将是全省甚至全国统一,不同医院开展同一个检测,费用差会更小。这样的直接结果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生意会越来越难做。疫情三年中,老百姓常规的核酸检测大部分都交给第三方机构在做。北京、上海、河南、安徽等地先后出现第三方检测中心漏检、假阳性、丢样本的问题屡见不鲜。种种行业乱象充分暴露,监管部门必然会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有更强的规范。湖南省出台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开始,各省可能会逐步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行为。
  • 重磅!九部门发文:事关预制菜规范、食品安全
    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要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同事发展“数字+餐饮”,引导餐饮领域平台企业为中小微商户提供技术培训、流量支持等,营造平台与商户共生发展的良性生态。进一步规范预制菜产业发展。加快制定完善预制菜相关标准,持续开展预制菜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严格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食品安全检测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对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也会相应提高。这将增加对高精度检测仪器的需求,如用于检测食品中有害物质的色质谱仪、光谱仪等。《指导意见》提到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燃气、消防等安全监管执法。这意味着餐饮业将更加重视环境监测和管理,需要安装和使用各种监测仪器,如燃气泄漏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以确保餐饮环境的安全可靠。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4]46号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侨办,中国外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和扩大餐饮消费,支持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在国内大循环中的主体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餐饮文化,进一步释放餐饮消费潜力,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一)强化质量安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严把食品原料准入关。积极推广“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模式,大力推广餐饮环节菜品配料和制作方法自主明示制度,推广餐饮外卖封签制度,开展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减量使用、非必要不添加、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加强农餐对接合作,探索“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模式。(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服务技能。按规定统筹使用地方产业发展经费、人才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资金等,支持餐饮从业人员培训。支持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餐饮经营管理、烹饪相关专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举办餐饮服务类职业院校。鼓励餐饮领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各地培育餐饮类劳务品牌,举办餐饮领域职业技能竞赛。(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修订一批餐饮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中餐评价标准,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中餐评价体系。鼓励围绕地方菜系制作等重点领域制定技术标准。加强餐饮业标准宣贯实施,鼓励相关机构和企业开展餐饮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创新餐饮消费场景(四)优化餐饮供给格局。培育、认定一批中华美食街区,引导地方对街区实施数字化提升。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盘活社区闲置空间资源,支持设立早餐店、老年食堂等社区餐饮网点,鼓励地方向提供社区老年人供餐、助餐服务的有关机构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团体供餐服务提质扩容。鼓励发展夜间餐饮、休闲餐饮、文旅主题餐饮等,促进餐饮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发展乡村休闲餐饮。鼓励大型连锁餐饮企业下沉发展,挖掘县域餐饮市场潜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培训、场地等支持政策,引导专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发展乡村休闲餐饮。完善乡村休闲餐饮配套产业和设施,提升餐具清洗、原辅料物流、厨余垃圾处理领域产业化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打造“美食名村”“美食名镇”,发布乡村餐饮美食导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培育餐饮消费平台。办好“中华美食荟”活动,支持地方、行业协会及平台企业举办各具特色的餐饮促消费活动,培育餐饮消费热点。加强美食旅游宣传推广,鼓励推出精品美食旅游线路。市场化举办餐饮领域专业化展会,加强国内外餐饮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交流合作,培育全产业链对接合作平台。(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增强餐饮业发展动能(七)发展“数字+餐饮”。鼓励餐饮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及智能设备研发与应用。推进餐饮数字化赋能,培育一批餐饮数字化示范企业、示范街区和数字化服务提供商。引导餐饮领域平台企业为中小微商户提供技术培训、流量支持等,营造平台与商户共生发展的良性生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和自动化餐饮设备设施应用给予适当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培育知名餐饮品牌。实施地域餐饮品牌培育工程,鼓励地方深入挖掘传统烹饪技艺和餐饮文化,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打造地方特色餐饮品牌。支持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培育区域特色美食品牌。加强对老字号餐饮品牌、饮食类非遗项目的宣传和保护。加大餐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发展特色小吃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依法申请注册特色小吃商标。建立健全小吃制作、原辅料种养、门店建设等标准,加强小吃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培育特色小吃产业集群和发展基地。引导小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带动食材种养相关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商务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规范预制菜产业发展。加快制定完善预制菜相关标准,持续开展预制菜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严格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引导相关机构建立预制菜技术联合开发平台,不断提升预制菜品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弘扬优秀餐饮文化(十一)传播中华优秀餐饮文化。加强地方特色餐饮文化内涵挖掘和保护,培养餐饮文化和技艺传承梯队。推动体现中华餐饮文化的非遗项目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用好各层级文化交流机制和多双边交流活动,深化中餐文化民间交流。积极引导餐饮领域行业协会加强国际推广与交流合作。制作推出一批中餐文化主题精品图书、影视作品。(中央宣传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务院侨办、中国外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快中餐“走出去”。支持餐饮经营主体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在检验检疫等领域合作,积极推动中餐厨师赴境外从业,支持餐饮原辅料等进入国际市场。探索开展“中文+职业技能”项目,鼓励中餐专业院校拓展国际合作渠道。鼓励国内专业餐饮评价机构开展中餐国际评价,提升中餐评价国际影响力。(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绿色发展(十三)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加强反食品浪费监管执法,依法曝光餐饮行业违法案例。完善餐饮领域反食品浪费标准规范,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培树餐饮节约示范单位。引导餐饮经营主体、外卖平台完善餐品信息,强化适量点餐提示,鼓励分餐制,提供小份餐。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引导,将反食品浪费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促进低碳环保发展。加强餐饮油烟、噪声排放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门店节能治污改造给予支持。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持续减少餐饮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包装物使用。建立健全绿色餐饮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和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培育创建绿色餐饮企业、绿色餐厅。推广健康烹饪模式与营养均衡配餐,传播营养健康理念。(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优化餐饮业营商环境(十五)规范清理涉企收费。严肃查处餐饮领域以安装设备、开展认证认定、购买指定保险等名义开展的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规范涉餐饮经营主体水电气暖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业应当为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主体单独安装水电气暖等计费设施设备,严禁对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规范对餐饮经营主体油烟改造等设施设备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拓展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为餐饮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发挥商标质押功能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面。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健全银企对接机制,为餐饮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信用类债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提升便利化水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手续,减少非必要现场核查环节。细化明确户外广告、展示、促销等事项办理流程、要求和标准。明确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告。进一步规范基层监管执法程序、内容、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规范经营秩序。及时查处强制消费、强制“扫码点餐”等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餐饮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保留人工服务和传统支付方式,不得拒收现金。加强反垄断监管,依法查处餐饮领域不公平竞争行为。完善餐饮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监管。(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组织保障(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政策解读、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跟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商务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消防等安全监管执法。要压实有关经营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及知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加大燃气泄漏智能报警、远程监控等安防设备研发应用力度。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推进餐饮经营主体“瓶改管”“气改电”。(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做好统计监测。夯实餐饮业统计基层基础,依法依规推动餐饮业数据公开共享,加强大数据监测分析。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餐饮业分析。(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依法打击餐饮领域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行为。积极挖掘餐饮从业人员优秀事迹,支持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有关荣誉表彰,提升餐饮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营造支持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4日
  • 安心指南!《环保相关从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露风险防范手册》发布
    p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爆发牵动着亿万人心,各行各业的人员坚持在自己的岗位上,为打赢这场战“疫”发光发热。在疫情防控期间,环保从业人员为了更好地做好疫情环境相关的工作,也奋斗在疫情一线。环保相关从业人员作为本次疫情的敏感人群,需要专门的个体防护手册,为他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p p   近日,北京科技大学环境暴露与健康研究中心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共同编制了《环保相关从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护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进一步细化了环保相关从业人员的暴露场景,提岀了针对不同风险人群的个人防护措施,旨在避免感染,切实保障环保从业人员的健康。 /p p   《手册》根据环保相关从业人员的暴露场景进行分类,将环保从业人员细化为环境监测采样人员、环保生态调查人员、环境执法人员、垃圾收运人员、垃圾处置人员、污水处理人员、实验人员、科研人员、消毒人员、环卫工人、环保办公人员,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提出了对应的防范措施。同时向大家介绍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征、传播途径、流行趋势等基本内容。 /p p   点击链接下载全文: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32234.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环保相关从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露风险防范手册》.pdf" textvalue=" 《环保相关从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露风险防范手册》.pd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环保相关从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露风险防范手册》.pdf /strong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ed708ce5-ed10-4e3f-9eff-1bf1500a27dc.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及时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br/ /p
  • 广电计量牵头《数字孪生模型评估规范》等3项团体标准研制
    2023年1月5日,中国信息协会《数字孪生模型评估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启动会暨首次研讨会在北京成功召开。其中3项团标由广电计量牵头主编,广电计量将以标准为抓手,持续完善软件测评、信息安全、数字化等业务布局,助力“数字中国”建设提质增速。本次启动的《数字孪生模型评估规范》《科学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规范》《科学数据存储安全管理规范》《数据从业人员能力评估规范》4项团体标准,将填补国家在数字孪生模型评估、科学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科学数据存储安全管理、数据从业人员能力评估等方面的标准空白。中国信息协会领导李红在致辞中表示,标准研制组将利用各自在产业链上的专业优势,为标准建言献策,助力标准高质量发布。全体参编单位在保证标准质量、遵守协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前提下,要快速推进项目,争取标准早日发布实施,助力团体标准“最后一公里”的落地实施。中国标准化专家委专家(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员)强毅作为特邀嘉宾,从标准化角度提出这几项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呼吁更多的企业能够参与到团体标准中来,真正的为我国标准化事业做出贡献。来自70余家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代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加会议,围绕团体标准研制及推广发布等展开深入探讨,为高质量建设“数字中国”注入“标准力量”。主编单位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息化事业部总经理于莉莉博士在发言中表示,广电计量构建了软件全生命周期业务生态体系,成为国内为数不多具备“一站式”信息化服务能力的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未来,公司将瞄准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机遇,聚焦政府和企业数字化转型,成为提升信息安全自主可控能力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提供者,守护信息质量安全,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大数据部副主任(国家基础学科公共科学数据中心主任)胡良霖,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南开大学、江苏南高智能装备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闪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与会代表分别发言,为标准研制及应用建言献策。随后,来自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主编单位的3名专家代表起草组介绍标准草案和意见处理情况,各参编单位参与研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对信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多处强调各领域的数字化发展。中国信息协会标准化项目负责人、北京蓝象标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裁段小莉表示,中国信息协会不仅要制定出更多高质量的标准,还要通过标准制定与实施的过程,有效提升产业竞争力和服务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团体标准价值链的作用,通过标准这个有力抓手,进行全产业链资源构建与整合,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多方战略合作,共同助力产业发展,推动中国经济创新发展。于莉莉表示,此次标准启动会,高质量开展标准研制探讨与交流,为后续推进团标广泛应用开好新局。未来,广电计量将发挥技术服务优势,深入推进数字孪生模型评估等标准落地,加强数据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全面促进“科学数据”共享开放,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印发
    2012年12月21日,卫生部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天隆智检论坛泉州站丨“202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顺利召开!
    1月8日,由天隆科技主办的智检论坛—202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在福建泉州顺利召开。此次大会我们邀请到福建省多位临床、检验医学专家,与我们共同探讨“检验科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由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泉州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张志珊主任致开幕式欢迎辞。张主任从事医学检验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检验工作经验。张主任指出,本次会议将聚焦新冠核酸检测、分子诊断原理及分子实验室的标准化等精准医学领域关键问题,增强与会者对分子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深入认识。 学术分享 黄毅主福建省立医院临床医学实验研究中此次会议论坛中,黄主任就《移动方舱实验室在抗击新冠疫情中的作用及经验总结》进行了详细分享,主要从移动方舱实验室建设的背景、福建省立援莆移动方舱建设以及援莆行动中移动方舱实验室大规模核酸检测的经验出发,给出了如何高效且有条不紊地进行大规模核酸检测的宝贵建议。李勤光主任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会场上李主任进行了《新冠弱阳性案例分析和实验室污染处理》的精彩汇报,与大家就弱阳性可疑样本在实际操作中的检测、分析、报告流程进行了分享,李主任还特别指出,在样本中的病毒含量低导致难以有效提取的情况下,需进入复查程序,建议多厂家多种试剂同时复查,连续多次检测不放弃。这对今后优化核酸检测工作的方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张志珊主任泉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张主任在会上就《PCR技术的基本原理与临床应用》进行了汇报,她围绕荧光定量PCR技术的简介及优点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根据荧光定量PCR的应用方面展开讲述,张主任还强调了分子诊断技术在感染病早期诊断中的重要性。本次研讨会为分子诊断实验室规范化质量管理、核酸检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多种思路。未来,天隆科技依然会坚持自主创新,不断丰富产品链,探索更多的合作模式,智检论坛也会持续举办,为医护人员及分子诊断从业者提供交流平台,助力医疗诊断水平提升,守护人类健康!
  • 上海检测认证业年产值百亿 从业人员5万
    6月9日,全球即将迎来第5个“世界认可日”。这一日期由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确定,旨在推动认证认可活动在全球的广泛发展。   所谓认可,系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作为国内认证认可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上海检测及认证产业从业人员已接近5万人,年产值超100亿元,并发展成为上海重要的现代服务业门类。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一季度,上海市质监局共对可以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颁发计量认证证书638张。检测机构主要分布在制造业、环境监测业、建筑业等行业内,其中与制造业相关的检测机构数占整个检测行业机构数的近80%。   “上海现已形成国有检验检测机构、股份制形式的民营检验检测机构为主,高校和外资检验检测机构为辅的多元机构主体市场化检验检测体系。”上海市质监局局长黄小路向记者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检验检测行业同时也被视为服务上海重大产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以大飞机项目为例,上海市计测院打破常规,在产品设计之初即介入了项目。”上海市质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说,“前置介入,而非按照以往惯例,坐等对方送检。”   “主动在项目装备设计、组装和调试等各个环节上全程跟踪,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上海市计测院介绍,“例如根据中国商飞公司质保体系,需确保激光跟踪仪等计量器具验收合格,方能投入大飞机工程的下一制造环节中使用,并保证飞机总装过程中各段部件的定位精度等设计指标。否则,飞机对接达不到技术要求,可能影响起飞速度,加大飞行阻力,降低飞行寿命,影响飞行安全。”   尽管如此,一些影响产业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仍然存在。黄小路坦承,随着上海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调整,检验检测能力在各行业领域的配置未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加之很多机构技术基础薄弱,缺少系统研究和规划,研发创新能力不足,技术基础装备水平更新不够,造成系统解决能力不足,对新兴产业的支撑不够。以致检测能力配置与产业发展需求不匹配。   此外,检测行业资源开发共享机制亟需创新,检验检测市场也需进一步规范。目前,检测市场的总体状况是市场潜力巨大、检验机构众多、机构规模不大、市场秩序混乱、检验收费较低、检测水平不高。“比方说,由于进入门槛较低,有些机构为了生存而恶性竞争,可能在出具报告时超范围,更有甚者只要客户出费用,就给发审核证。”上海市质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工程师宋健透露。   “上海将采取种种措施促进认证认可市场发展。”黄小路说,“例如会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加强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质量,确保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运行管理都处于提升、规范的状态。”   此外,上海市质监局还将在落实所有获证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监管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同时围绕安全、环保等项目组织开展能力验证,督促获证机构持续保持获证时能力,特别是对有投诉、举报的单位将重点开展现场抽查,严格监管。   “上海市质监局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市场的发展壮大,支持市场主体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中的必要调整,就在于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检测市场秩序,全力维护认证、检测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黄小路说。
  • 《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正式发布!为国内首个该领域团标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设置及标准化管理,指导实验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保证分子病理实验室临床诊疗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2022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并实施!该团体标准由广东省人民医院提出并主编、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归口管理,中国科学院院士、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教授卞修武领衔编写,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分子病理分会主任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病理科主任张庆玲担任主编,联合中国病理医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病理医师协会主任委员丁彦青教授等国内病理界20余位权威病理专家,以及思路迪诊断在内的头部诊断公司共同完成起草工作。作为国内首个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领域的团体标准,该团体标准填补了国内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化方面的空白,分别从分子病理实验室场地、设备配置、试剂选择、信息化建设、人员配置、工作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分子病理实验室综合设置的要求,用以指导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化管理及实际临床应用,为促进、规范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图1 《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团体标准封面图《团体标准》精彩亮点1、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场地针对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场地建设,《团体标准》中指出原则上不包含NGS项目的分子病理实验室面积不宜小于100㎡,包含NGS项目的分子病理实验室面积不宜小于300㎡,新规划的分子病理实验室面积可设置1000㎡。各功能区使用面积应能够保证合理安放仪器设备和符合相应业务工作的需求,功能区间实现有效隔离,不影响质量控制和人员安全。《团体标准》中指出高通量测序实验室应设置标本前处理区、试剂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文库制备区、文库扩增与质控区和测序区。根据使用仪器的功能,区域可适当合并。如使用全自动封闭式建库仪,文库制备区和扩增区可以合并,从而可以解决目前分子病理实验室场地不足的问题(图2,图3)。2、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的设备设施配备和试剂选择为保障分子病理实验室日常检测需求,《团体标准》提供了PCR实验室、荧光原位杂交实验室、高通量测序实验室(手工法和自动化法)的设备配置参考(表1)。表1 《团体标准》-高通量测序实验室手工法和自动化法的设备配置参考针对手工及自动化建库仪,《团体标准》阐述了手工及自动化文库制备的流程、污染风险点和防控污染要素(表2)。手工法建库因建库环节操作步骤多,包括几十次开放式人工开盖和移液操作,存在污染风险。移液工作站建库的污染风险点在于游离核酸及组织核酸的建库实验操作以及 PCR 扩增前后实验操作均在同一个区域内完成,全过程都涉及开盖操作,且扩增产物和气溶胶富集在工作站内,不易排除,容易造成交叉污染。采用全自动封闭式建库仪,结合预装试剂的单样本封闭式卡盒在独立封闭空间内完成文库制备,可有效避免样本制备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问题。需要注意取出文库的开盖操作可在通风柜中完成,避免气溶胶污染。表2 《团体标准》-手工及自动化文库制备工作流程及防止污染要点在试剂选择方面,《团体标准》指出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试剂。如没有 NMPA 批准的试剂,在符合开展资质且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也可采用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的试剂(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LDTs)。根据不同的临床应用情况,选择不同的检测试剂前都要进行相对应的性能验证/性能确认工作。3、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的信息化建设分子病理实验室的发展需要重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团体标准》中首次从机房基础和硬件、生物信息分析和变异解读软件、数据管理与分析软件、实验室信息管理以及信息安全 与容灾备份这5个方面阐述了现阶段及未来的分子病理实验室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发展要求。分子病理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临床实践应用带来多样化挑战。思路迪诊断有幸参与《医疗机构分子病理实验室建设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国内权威病理专家和业内从业者一起推动分子病理诊疗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相信随着分子检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的靶向药物、免疫药物的不断获批临床应用,依托院内精准规范的分子检测技术和产品,肿瘤患者将获得更好的生存获益。
  • 天隆智检论坛宁德站丨“2021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顺利召开!
    5月29日,由天隆科技主办的智检论坛—2021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研讨会在福建宁德顺利召开。此次大会我们邀请到福建省多位临床、检验医学专家,与我们共同探讨检验科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宁德市医院检验科齐育英主任齐育英主任技师现任福建省宁德市医院检验科主任,长期从事细胞遗传学、免疫学等临床检验工作,本次会议由齐主任进行开幕致辞。福建省立医院检验科陈发林主任陈发林主任现任福建省立医院检验科主任、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临床检验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常见病的实验诊断等工作。此次会议,陈发林主任与大家分享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相关内容,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的各项要求,如标本采集及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与管理、核酸检测结果反馈、核酸检测安全管理与信息化管理、以及标本混采等,这对促进今后福建地区核酸检测工作的规范化操作及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李勤光主任李勤光主任现任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检验科主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医学检验经验和实验室管理经验,对分子生物学检验技术有更深入的研究。会场李主任做了《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弱阳性案例分析》的精彩汇报,与大家分享了弱阳性可疑样本在实际操作中的检测、分析、报告流程。李主任特别指出,在样本中的病毒含量低导致难以有效提取的情况下,需进入复查程序,建议多厂家多种试剂同时复查,连续多次检测不放弃。李主任的汇报不仅体现出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也对今后优化核酸检测工作的诊疗方案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宁德市医院主管检验技师叶仁清叶仁清主管技师为宁德市医院检验科PCR实验室负责人,积极参与宁德市城市核酸检测基地的建设,实验室质量管理方面经验丰富。此次会议,叶老师带来《PCR基本原理及临床应用》学术报告,系统详细地对PCR技术的发展背景、技术原理以及临床应用进行了介绍,并对荧光定量PCR技术在乙型肝炎病毒、结核病、性病临床检测上的应用进行了精彩分享。讨论环节会后,与会专家针对PCR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大体系核酸提取方案对弱阳性样本的检测意义、以及常规PCR样本的采样方式和保存条件等内容展开讨论,大家各抒己见,现场氛围浓厚。本次研讨会为核酸检测工作的开展、诊疗方案的优化提供了多种思路。未来,天隆科技依然会坚持自主创新,不断丰富产品链,探索更多的合作模式,智检论坛也会持续举办,为医护人员及分子诊断从业者提供交流平台,助力医疗诊断水平提升,守护人类健康!
  • 刚刚!总局发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增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能力,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一)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自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按规定办理人员执业公示,并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统称《核准规则》)等规定的核准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在申请检验检测资格时,要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以下统称《考核规则》)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学历、职称等申请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核准规则》及《考核规则》的有关要求,对本机构持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全面自查。一是自查本机构持证全职工作人员在本机构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实际履行岗位职责、有可追溯的工作见证、持续缴纳社保,且人员数量是否持续满足《核准规则》要求。二是自查本机构全部持证人员取证时提交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真实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职称证书要结合持证人工作经历,通过职称证书原件与评审表原件比对,或者通过政府职改部门职称资格批文、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进行核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跟踪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上述自查工作后,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签字盖章后于7月底前报送住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二)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制定针对性检验检测方案,强化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考核。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在辖区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方案、报告抽查和检验检测现场检查,严厉打击出具严重失实或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围绕落实《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相关要求,重点检查气瓶检验机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和相关压力容器检验的检验机构。(三)加强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管理。各地发证机关要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考试机构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考培分离,落实回避要求,加强命题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发证机关要开展考试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试全过程、无死角视频监控实施情况和资料存档情况等。(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许可条件核验。各地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取换证核准工作时,要按照《核准规则》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全职工作人员的核验把关力度,通过核实社保缴纳记录、检验业绩、履职工作见证等方式对人员资源条件符合性进行核查。各地发证机关和考试机构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时,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聘用人员申请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验业绩表,要由检验检测机构核验确认并盖章。发证机关和考试机构要加强申请资料审核把关力度,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有效途径对申请人提交学历的真实性进行验证,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对换证人员持证信息进行核查。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业化建设(一)严格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把关作用,细化现场检验人员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定期开展内外部质量评审,持续改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时,要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的核查。(二)强化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与能力评价,严格按照《核准规则》要求开展人员培训,不断增强检验检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发现特种设备缺陷和潜在隐患的水平,提升检验检测专业队伍风险识别和安全保障的整体技术能力。要加强选拔培养检验检测骨干人才、岗位能手。鼓励参与检验检测能力验证、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建立激励政策,对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更大力度的表彰和奖励。鼓励通过线上公益讲座等多种方式,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提升。(三)推动检验能力提升。规模较大的检验机构要加强科技创新投入,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仪器设备,聚焦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安全保障技术研究、标准研制和应用示范推广。鼓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创新协作机制,加强在质量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加强技术和人才帮扶,促进东北、西部等地区检验机构提升检验能力水平。(四)强化公益类检验机构支撑保障作用。市场监管系统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强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检验能力建设,做好应检尽检保障工作,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法规标准制修订、科普教育等活动,参与重大活动和重大灾害安全保障,不断强化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三、持续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风建设(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检验检测质量与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明确依法合规、诚信施检、廉洁自律、规范从业、严守底线等要求,教育引导检验检测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施检、公正施检,不得推诿、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制定诚信服务承诺并对外公示,建立检验人员轮岗交流制度,组织检验人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二)强化廉洁风险排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开展廉洁风险点分析,以检验质量、时效、服务等问题为突破口,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针对异常检验质量与服务问题,建立廉洁倒查机制。围绕检验项目长期久拖未决、检验报告出具周期过长、现场质量把关不严格、检验重大问题隐瞒不报、归档资料审核不严格、检验分包不合理、检验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深挖细查,有效消除潜在廉洁风险和设备安全隐患。(三)严格分包工作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分包范围,加强分包管理,建立分包管理程序,明确质量和廉洁纪律要求。严格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确保其资质、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质量标准和双方责任。加强分包工作质量监督,定期评估分包单位的质量控制、服务能力和廉洁纪律实施情况,确保分包工作过程和质量合规。(四)加强行风监督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总局行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领域行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廉洁风险分析,完善廉洁纪律要求和防控措施。组织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邀请被检企业、行业专家等对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鼓励有关行业组织积极发挥自律监督作用,引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规范从业,营造良好风气。四、有关要求(一)加强动员部署。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动员部署,保证相关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问题整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问题隐患。对于存在问题但及时主动进行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主动坦白并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检验检测人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于问题隐瞒不报,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查实发现的,或存在问题自查自改不实的,应当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按规定做好行纪衔接工作。(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分别于7月底和11月底前将工作情况(含典型案例)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组织对相关地区工作情况开展执法调研。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填报说明:1.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的全部持证检验检测人员逐人逐行填写排查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否”,不涉及的填“-”;2.本表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行)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情况统计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填报说明:本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填报;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行)
  • 农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发布 这些仪器必不可少
    p   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印发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通知。通知详细描述了样本要求、采样方法、样本分装和保存、检测等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并明确了每一步的实验步骤、防护措施、所需的仪器及相关设备:比如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879.html" target=" _blank" 核酸提取仪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879.html" target=" _blank" 实时荧光定量PCR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164.html" target=" _blank" 离心机 /a 、病毒采样箱、病毒采样管、气溶胶采集器、样品记录单、手消设备、洁净采样袋、冰袋、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和生物安全垃圾袋等& #8230 & #8230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 /strong strong 技术规范 /strong /p p   农贸(集贸)市场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加强对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对于深入开展病毒溯源和疫情防控意义重大。为科学规范指导开展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p p   一、监测对象 /p p   监测重点为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特别是包括冷冻、冷藏功能的肉类和海鲜水产交易摊位,或者存在潮湿、密闭空间的市场。 /p p   二、监测内容 /p p   (一)市场内重点摊位的设施、用具表面病毒检测。重点对摊位台面、面板、地面、把手,以及各种制作和使用器具等表面,包括脱毛或切割机械、刀具等,采集拭子样本。 /p p   (二)市场内重点摊位从业人员咽拭子、衣物表面、手部病毒检测。对处于工作状态的从业人员手部表面,采集拭子样本。 /p p   (三)市场内重点摊位存放食品的冰箱、冷藏柜内部表面病毒检测。对储藏食物过程中经常触及的冰箱、冷藏柜内表面,采集拭子样本。 /p p   (四)市场内销售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的病毒检测。对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应当按照无包装食品和有包装食品加以区分,其中有包装类食品重点是需要冷藏运输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采集拭子样本。 /p p   (五)市场内排水系统中污水的病毒检测。重点包括市场内海鲜水产、肉禽类产品摊位来源的污水,采集拭子样本或污水样本。 /p p   (六)市场内公共空间中人员接触较多的部位,包括主要进出口的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墩布池等采集拭子样本。 /p p   (七)市场内经常性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采集拭子样本。 /p p   (八)市场内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局部交易环境等环境拭子及气溶胶样本。 /p p   三、样本采样 /p p   (一)样本要求。 /p p   1.从业人员咽拭子、手部、衣物和其他物体表面拭子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的手部或物体(包括公共通道的地面)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采样对象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p p   2.食品表面拭子样本:食品样本不可直接进行采集,应当首先将拟采集的食品小心分离,并存放于洁净采样袋后,再进行拭子样本的采集。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样本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p p   3.污水样本:按照市场内排水系统分布情况,选取2-3处污水采样位置,重点为内部管网汇集处、水流方向的下游或与市政管网的连接处。采集拭子样本要求,用采样棉签浸入污水中,使其吸附污水并在采样管中对涮洗3次以上。采集污水样本要求,用聚乙烯塑料瓶收集30-500mL污水水样 大于500mL体积的污水采集可以使用聚乙烯塑料桶或现场水样专用富集设备。同时要满足对污水采样位置,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p p   4.动物样本:对于活体动物,可分别用采样棉签采集其体表拭子、口咽拭子和肛拭子,也可以采集其排泄物或分泌物样本,并在记录单上进行相应记录。对于以经过剥皮等处理的动物样本,分别用棉签采集其体表和体腔拭子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样本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p p   5.其他器具:笼具或鱼缸等装运、养殖动物的容器,需首先观察或了解该容器具体存放、养殖过的动物类型,采集容器内壁拭子样本或内容物液体样本。 /p p   6.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局部交易区域、办公室、休息间等环境采集气溶胶样本。 /p p   (二)采样方法。 /p p   1.采样周期:对重点大型集贸市场(特别是销售生鲜类产品的市场)按照1次/周,对其余需要监测的集贸市场按照1次/月的频次进行病毒监测。 /p p   2.采样实施:现场采样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与完成,采样时应当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鞋套和医用一次性手套。采样过程需开启现场采样视频记录设备。 /p p   3.采样装备:病毒采样箱、病毒采样管、气溶胶采集器、样品记录单、手消设备、洁净采样袋、冰袋、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和生物安全垃圾袋等。 /p p   4.采样记录:样本信息应当包括样本采集的采样时间、地点、集贸市场名称、摊位编号、采样类型、样本编号以及采样人等信息。 /p p   5.采样操作:采样开始前,要求穿戴防护服、口罩、鞋套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进入采样现场,并使用手消进行手部消毒。拭子样本采样过程中,采样棉签只能接触当前采集的样本,避免触碰到其他物体。污水样本采集前,先充分搅匀,然后取样。污水分三层以上,不能搅匀时,可按各层量的多少的比例分层取样。气溶胶样本采集使用气溶胶采集器,设定采集高度、空气通量和采集时间,进行气溶胶采集,将采集后的吸收液或滤膜放置在特定的低温容器进行转运。采样结束后,清理废弃物后离场。 /p p   6.样品转运:采集样品连同采样记录单应当在24小时内运送至当地指定的病毒监测机构进行检测,样本建议冷藏存放于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中,并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 /p p   四、检测 /p p   (一)样本分装和保存。 /p p   1.样本分装:标本采集后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分装,但个人防护装备参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防护要求。所有采集对环境标本应当分装到大小适合的带螺旋盖内有垫圈、耐冷冻的样本采集管里,按照1000ul/管进行分装。容器(采集管)外注明样本编号、种类及采样日期。用于后续核酸提取和病毒分离等实验室检测工作。 /p p   2.样本保存:用于病毒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当尽快进行检测,能在24小时内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 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当置于-70℃或以下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则于-20℃冰箱暂存)。 /p p   (二)污水水样前期处理。使用离心技术去除污水中杂质。先打开低温离心机,待温度降至4℃左右,建议4654离心力离心30分钟,取上清。再使用膜吸附技术或超滤技术进行上清液的浓缩。 /p p   (三)核酸提取。新型冠状病毒的常规检测方法是通过实时荧光RT-PCR鉴定。任何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都必须由经过相关生物安全及技能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对已经灭活的样本,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内,使用自动化核酸提取仪,配套核酸提取试剂盒进行病毒核酸的提取。核酸提取后,应当将核酸产物进行分装,用于后续核酸实时荧光定量(RT-PCR)及深度测序。核酸提取操作参考相关厂家试剂盒说明书开展。 /p p   (四)实时荧光定量PCR。在BSL-2实验室中对所有已提取的核酸样本,应当用经CFDA批准的RT-PCR诊断试剂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可靠。RT-PCR反应体系和操作参考相关厂家试剂盒说明。每一次RT-PCR反应均应当设置阴性对照、阳性对照和无模板空白对照,以确保扩增体系工作正常。 /p p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 /p p   实验室安全级别参照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相关内容进行管理。采集的环境样本属于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以及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环境样本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 /p p br/ /p
  • 部门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 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回扣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 中国经济网记者29日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为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通知要求,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宣传标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通知要求,婴儿配方食品是重要的母乳代用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认真抓好婴儿配方食品特别是婴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按照《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加大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宣传标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如有需要,医院应从零售渠道购买母乳代用品,并保留购物小票和发票。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庭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母乳是婴幼儿的最佳营养来源,母乳喂养是确保婴幼儿健康最为有效方式之一。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广告的监管检查,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母乳代用品广告特别是虚假违法婴儿配方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含有明示或暗示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等违法内容的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切实保障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此外,通知还要求,必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有举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婴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告宣传单位存在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据《医疗机构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追究相关责任。   另外,婴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推销宣传婴儿配方食品。监管部门发现母乳代用品特别是婴儿配方食品宣传和销售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的,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西省仪器仪表学会立项《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校准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
    各牵头单位、各有关会员单位:根据《山西省仪器仪表学会团体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学会组织专家对《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校准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并在本学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经研究,批准《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校准规范》等4项山西省仪器仪表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立项团体标准名称、计划编号及团体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见附件。请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严格按照山西省仪器仪表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要求,尽快组织标准编制,强化编制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加强组织协调,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欢迎与本次立项的4项团体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计量技术机构、行业从业者、使用单位等积极参与标准的起草制订工作,有意向的请与山西省仪器仪表学会秘书处或牵头单位联系。学会秘书处联系人:杨伟敏,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金谷路36号中小企业产业园A10幢,电话:19935360852。山西省仪器仪表学会2024年7月24日《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校准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立项公告.pdf
  • 天瑞仪器成功承办2018年度第三期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基本实操技能培训班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精神,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不断提高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实操技能水平和从业能力,增强其职业素养。 11月21日-11月25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环协)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主办,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携子公司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办的第三期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基本实操技能培训班(以下简称“技能实训”)在昆山成功举办。开班仪式上中环协领导发言现场参训学员座无虚席 培训课程主要内容为基础理论培训和实操岗位技能培训。基础理论培训,为学员讲解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要求、各环境监测岗位技能基础知识;实操岗位技能培训分为现场监测与采样、常规分析、金属元素分析和有机分析、现场考核等内容,为学员进行了规范性的实操讲解演示,并分组操作演练。实验室岗位实操原理讲解演示 学员实操练习学员实操练习现场监测采样实训讲解演示现场监测采样实训讲解演示理论考试,纪律严明 通过本次培训班周密详实的讲学、严格的考核要求,让每位参训的学员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基本了解和掌握了各岗位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术要求,对今后开展实际的环境监测工作具有规范性的指导作用。
  • 聊城将建立环境监测监控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
    p   4月23日上午,聊城市环保局召开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聊城市环保局副局长付卫东介绍了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水、气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情况、环境执法工作情况和2018年环保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p p   付卫东介绍,今年聊城市环保局将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制定《聊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工作计划(2018-2020)》,优化、完善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推进环境监测监控服务社会化,加强与技术监督部门的联系、配合,对第三方环境监测监控机构开展规范监督管理。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控与环境质量监控原始数据全面直接上报制度,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监控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 /p p   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通过智慧环保项目(二期)的实施推进,进一步完善全市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控体系,规划建设全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完成全市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项目增加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库,构建起全天候、全覆盖的环境在线监控网络。加强生态环境数据大数据监测和管理,提升环境决策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p p   提升工作创新能力,积极利用环保技术供需平台,为企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探索排污权交易模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行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生态环境事故鉴定、污染源监测、污染源普查等相关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p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结合我省计量工作实际,现就征集2023年国家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项目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各单位可根据本行业、本专业以及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需要,提出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并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局,由省局整理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场监管总局。(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制定山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可制定山东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四)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修订。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要求,仍存在使用需求的,可推荐修订。二、项目申报范围2023年度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工作围绕以下几个专项征集:(一)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十强产业”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的计量测试需求。(二)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产业计量测试需求。(三)其他。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需求。三、有关要求(一)申报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应经充分调研,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兼容性,且未纳入近期全国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计划。2.现有技术基础等条件能够满足规范实施要求,具备规范中主要方法的技术验证手段,且已形成规范编写框架(或初稿)。如涉及相关科研成果尚未开展实际应用的,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可用于开展相应检定、校准工作。3.主要起草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拥有申报项目所对应同类或相近的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校准或测试工作。鼓励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等单位承担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主要起草人应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已有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山东省规程规范的;已列入国家和山东省规程规范起草计划的或已发布征求意见稿的;计量性能指标无法确定的;无成熟的标准器实现检定或校准的;不符合计量器具定义的。(三)各委员会和申报单位要统筹考虑申报项目的起草、审定等承担能力,做好申报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对于关键技术和技术成熟度等要提前做好充分的试验验证。申报项目应明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存在已立项超期未完成情况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对于行业、外省已有相关技术规范的,必须详细说明申报技术规范与现有技术规范的重要区别、立项必要性等,并附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意见。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程度对项目进行排序,形成申报项目汇总表,并于3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申请书和规程规范草案一并报省局计量处。上述材料电子版打包压缩后发省局计量处邮箱:scjgjlc@shandong.cn。联系电话:0531-51792369,51792363附件1: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pdf附件2:山东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docx
  •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第五条(发挥社会组织和机构作用)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或机构可以根据食品从业人员不同类别,制订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编撰相应的参考教材和题库,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考学习。第六条(抽查考核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考核。监督抽查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和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分类别组织实施。食品从业人员分类见附件。第七条(抽查考核内容)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管理技能;(三)食品安全加工操作技能;(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知识;(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掌握的内容。第八条(抽查考核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统一监督抽查考核主要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在充分考虑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食品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基于问题导向统一开展,并提前将监督抽查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可以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现场开展。第九条(抽查考核频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或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抽取其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从业人员的比例或频率。第十条(抽查考核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开展监督抽查考核,但是食品从业人员变换岗位类别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主动申请参加考试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处理)食品从业人员经监督抽查考核未达到考纲要求的为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时无故缺考的、实施作弊的或找人替考的视为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二条(抽查考核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培训大纲和题库,运用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监督抽查考核。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四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二)食品安全总监,是指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三)食品安全员,包括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内设其他部门(如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厨师长等。(四)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是指食品原辅料采购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操作人员、餐饮具或者工用具清洗消毒人员和食品检验检测人员。第十五条(参照执行)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类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方式食品从业人员岗位主要负责人(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Ⅱ)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Ⅲ)食品生产(A)A1A2A3食品销售(B)B1B2B3餐饮服务(C)C1C2C3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D1D2D3网络平台经营(E)E1E2E3注:1.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包括:(1)食品生产(A):包括食品生产(特殊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工业化豆芽生产等。(2)食品销售(B):包括食品销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经营、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经营等。(3)餐饮服务(C):包括餐饮服务提供、单位食堂经营、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经营等;(4)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5)网络平台经营(E):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等的经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   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   (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五)审核人、校核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解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二)对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的能力   (五)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的能力   (六)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质量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验能力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的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并保持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检验人负责制度和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等。   第三十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其在检验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与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检验活动   (二)超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监督性食品检验工作   (三)其他有损于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方对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展食品检验科研工作,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和处置。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部门的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按照本机构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机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抽取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的样品。根据需要,可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检验活动所需的样品保藏、运输与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保证人身健康和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有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四十七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四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专人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对检验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满足量值溯源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考核、能力验证、委托检验任务质量分析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适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工作,帮助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水平。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部门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检测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测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预处理、初始试验、条件试验和最后测定等操作过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欲了解更多法规标准,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具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      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工作规范(试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以下称“白名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白名单制度主要内容   白名单制度分为三项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白名单制度适用范围。投入品使用环节适用,供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查询。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使用投入品行为查处力度。三是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管中发现养殖过程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或养殖水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查询方法   白名单制度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依法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养殖用户和社会公众等均可通过查询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官方网站,咨询业务主管部门等方式,核实相关产品或物质是否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内。查询方式如下。   (一)水产养殖用兽药查询方法。可以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以及“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手机软件等方式查询。   (二)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查询方法。可以通过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www.moa.gov.cn)等方式查询。《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取消,改为产品配方备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信息和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可向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咨询。   三、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督执法有关要求   各地要结合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三年专项整治,不断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依法、依职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发布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依法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养殖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白名单制度有关要求,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信息发布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汇总发布。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可以安排相关市级、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同时发布信息,但不可替代省级主管部门发布。   (二)信息发布范围。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在本辖区主要报刊、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所在的县、乡、村进行张贴公示。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建议在省会主要水产品批发市场张贴公示。   (三)信息发布频度。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各地可以增加公布频次。   (四)信息公示格式。《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见附件,各地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依法增加信息公示的内容。   五、其他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将宣传与执法有机结合,重点教育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执业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使用(或指导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导其认准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依照本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更为细化的工作规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制度落实,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在试行白名单制度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汇总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反映。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 食药总局发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检验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七)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第七条 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检验、认定,以及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人员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建立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处理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设备、标准物质研发,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并利用信息技术建设抽样系统、业务流程管理平台和检验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控制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抽(采)样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抽(采)样过程应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网络食品的抽取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电子版样品信息和有关凭证的保存以及样品查验工作。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储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应当严格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或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确保方法中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因实际情况,对方法的合理性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并经技术判断和批准以及在客户接受的情况下实施。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标准检验方法使用前应当进行证实,并保存相关记录。因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检验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  第二十条 因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机构可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检验机构出具的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效力按照国家有关签章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规定和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实施和持续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开展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机构还应当具备独立的伦理审评委员会,建立与人体试食试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相互影响的检验区域应当有效隔离,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微生物实验室和毒理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动物实验的实验室空间布局、环境设施还应当满足国家关于相应级别动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加强核查,确保其准确可靠,并满足溯源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有效。检验机构还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查新,及时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更新的标准检验方法,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标准检验方法变更。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血清、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的购买、验收、储存等工作,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实验动物和动物饲料的购买、验收、使用还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的安全性、完整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采取但不限于加标回收、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空白试验、对照试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通过质控图持续监控等方式,加强结果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覆盖领域和参加频次应当与其检验能力情况和检验工作需求相适应,并针对可疑或不满意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第三十六条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采集、记录、处理、分析、报告、存储、传输或检索的,以及利用“互联网+”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上述工作与认证认可相关要求和本规范附件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完整的确认,保留确认记录。  第三十七条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施针对性的专项质量控制活动,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样,不得事先有意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根据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任务委托部门安排,完成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范围、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开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承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有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不能及时上报安全风险隐患的,以及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任务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适用本规范的检验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  本规范所要求的检验方法证实,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能够正确使用标准方法实施检验 所要求的检验方法确认,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方法能够满足预期用途 所要求的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检验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docx
  • 全球基因组学领域从业人员薪资调研
    GenomeWeb的年薪调查结果显示,基因组学领域从业人员的薪水与前一年持平。   总的来说,受访者的平均年薪要比他们五年前的更高,而与去年的平均年薪相比,则保持了相似水平。例如,职务为副总裁、总监或高级经理的受访者,他们的平均薪水和去年一样是15万美元。此外,研究人员今年平均7.75万美元,比去年的5万美元到7.4999万美元略高。而2011年,研究人员的工资平均值在7.5万美元到9.9999万美元之间。(在今年的调查中,受访者填写了他们的薪水 过去几年,他们选择了一个薪水范围。)   总共有1131个人参与了该调查。受访者来自产业界、学术界、研究机构、非营利组织以及诊断实验室等。   该调查数据是按照性别划分的,今年女性受访者的平均工资8.2万美元,而男性受访者的平均工资为10.1万美元。然而,在某些职务上,如作为实验室技术员和助理、或兼职教授,女性收入平均值比男性稍高。   在过去的一年里,受访者中4.7%曾被减薪、3.9%被解雇,近一半的人说他们的公司经历了裁员。在过去的两年里,有略大比例的受访者说曾被减薪,2012年为6.7%,2011年为6.3%。今年,产业界受访者中有13%的人被减薪,而6.5%和4.1%的政府和学术受访者分别被减薪。然而,在2011年,超过11%的政府和学术被调查者表示他们曾减薪,而6.2%的产业界受访者被减薪。   此外,40.7%的受访者说他们计划在未来的两年里离开,去寻找一份新工作。10.7%的人说他们计划在六个月内离开,该情况与过去两年类似。                       编译:刘丰秋
  • 《氨氮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通过审定
    近日,广州计量院化学部部长何欣在山东青岛参加了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会。上海计量院曹程明副院长、郑春蓉秘书长、中国计量院标物中心马连弟主任、青岛计量院景军副院长、本技术委员会委员、各省市地方院所和有关生产企业专家等共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经过3天的分组审议和大会审议,最终1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部获得委员一致通过,待修改完毕后报国家总局审批。其中包括由上海计量院和广州计量院(GIMT)共同起草的《氨氮测定仪校准规范》。   水体中的氨氮是指以氨(NH3)或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其广泛存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是我国水体环境监测的重要指标,也是各类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重点关注项目。目前,氨氮测定仪已经广泛应用于污水处理、化工、医疗和环保等行业。   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简称广州计量院)是我国最早建立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之—,是广州地区由政府授权的公益性、综合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广州地区量值溯源的最高源头,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发挥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
  • 《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25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汇总
    近日,工信部将2021年申请立项的《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25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和项目建议书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9日。这125项项目中,包括石化行业(26项)、有色金属行业(7项)、建材行业(14项)、机械行业(20项)、纺织行业(9项)、兵工民品行业(14项)、电子行业(15项)、通信行业(8项),目录如下表所示。附:《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25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建议书.zip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石化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1JJFZ(石化)001-2021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宁市计量所石油化工2JJFZ(石化)002-2021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3JJFZ(石化)003-2021柴油十六烷值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石化(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4JJFZ(石化)004-2021乙醇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5JJFZ(石化)005-2021丙酮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6JJFZ(石化)006-2021石油产品定氮仪(化学发光法)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7JJFZ(石化)007-2021润滑油蒸发损失测定仪(诺亚克法)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8JJFZ(石化)008-2021开路式红外可燃气体探测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石油化工9JJFZ(石化)009-2021恒温振荡培养箱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石油化工10JJFZ(石化)010-2021涂料耐溶剂擦拭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涂料11JJFZ(石化)011-2021涂膜、腻子膜打磨性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涂料12JJFZ(石化)012-2021厚漆、腻子稠度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涂料13JJFZ(石化)013-2021二氧化氮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石油化工14JJFZ(石化)014-2021管状输送带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橡胶15JJFZ(石化)015-2021汽车同步带疲劳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橡胶16JJFZ(石化)016-2021橡胶软管外覆层耐磨耗性能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橡胶17JJFZ(石化)017-2021润滑脂锥入度测定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济宁市计量测试所石油化工18JJFZ(石化)018-2021激光甲烷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济宁市计量测试所石油化工19JJFZ(石化)019-2021帘线干热收缩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橡胶20JJFZ(石化)020-2021橡胶压缩屈挠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橡胶21JJFX(石化)021-2021直读式橡胶密度计校准规范修订JJG(化)106-91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橡胶22JJFZ(石化)022-2021石油产品盐含量测定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23JJFZ(石化)023-2021甲醛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石油化工24JJFZ(石化)024-2021氧化性固体重量试验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化学品鉴定25JJFZ(石化)025-2021撞击感度试验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化学品鉴定26JJFZ(石化)026-2021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化学品鉴定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有色金属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27JJFZ(有色金属)001-2021隔热型材用高温持久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力学28JJFZ(有色金属)002-2021闭路循环法铝及铝合金液态测氢仪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艺29JJFZ(有色金属)003-2021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度30JJFZ(有色金属)004-2021电子式温湿度计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度31JJFZ(有色金属)005-2021有色金属材料用循环腐蚀试验箱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腐蚀32JJFZ(有色金属)006-2021铜合金冲刷腐蚀试验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腐蚀33JJFZ(有色金属)007-2021非接触式引伸计标定器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西安汉唐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力学2021年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申报项目汇总表 行业:建材 序号申报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制、修订代替规范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领域34JJFZ(建材)001-2021水泥企业用转子计量秤现场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水泥35JJFZ(建材)002-2021垂直安装的成束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装置校准规范制定/202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防火性能测试
  • ​《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拟立项公示
    根据计量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2022年申请立项的《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附件1)和项目建议书(附件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如对上述申请立项的行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反馈意见表》(附件3)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jianhao@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公示反馈)。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04联系方式: 010-64102953 010-68205243 联系人:黄雪吟 王建豪 公示时间: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10日附件1:《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计划项目.pdf附件2:《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42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建议书.zip附件3: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反馈意见表.pdf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2年3月11日
  • 《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17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审查后报批的《激光甲烷遥测仪校准规范》等117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附件1)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如对报批的计量技术规范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jianhao@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公示反馈)。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46联系电话:010-68205243附件:1.117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2.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反馈意见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3年7月20日
  • NGS规范公开研讨会:聚焦标准规范制定及专业数据库平台
    p   2015年11月12-13日,FDA举办了“下一代测序(NGS)检测规范公开研讨会”。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上,针对NGS基因检测,与会专家们讨论了哪些问题,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 /p p    strong NGS基因检测评估标准 /strong /p p   早在2015年9月,FDA就曾发布两份讨论文件,为该研讨会划定讨论主题。在其中一份关于制定NGS检测分析标准的讨论文件中,FDA就曾考虑到使用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保证NGS检测的准确性。该文件给出了三个方案: /p p   1.使用“预定义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s):FDA或第三方制定出NGS检测需符合的具体标准和规范。FDA期望能制定出针对不同临床适应证的具体标准——这种检测的目的是什么,是为具有某种症状的人群进行诊断,为指导治疗选择,还是为筛选无症状人群服务的。 /p p   2.“设计理念标准”(design concept standards):FDA或第三方会为开发者制定设计NGS检测时应遵从的标准,例如,确定检测的临床目的、需要的样品类型、测序仪器的局限性、可能影响扩增或测序的干扰物质、使用的参考基因组。 /p p   3.综合使用这两种标准对NGS检测进行审查。 /p p   FDA体外诊断和放射健康办公室的David Litwack教授强调,讨论文件中的建议只是初步的想法,但他也表示,FDA希望能帮助制定和实施标准,以保证检测的质量。此外,FDA鼓励积极开发开源工具,以帮助开发人员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些标准。 /p p   尽管早期的反馈显示设计理念标准更受支持,但与会的讨论小组成员似乎赞同综合使用两种标准。 /p p    strong 规范术语 /strong /p p   在第一天的研讨会期间,小组成员提出:许多NGS相关的因素不规范,或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利于不同机构间的对接和标准化。 /p p   FDA个体化治疗的高级职员Adam Berger说,“在基于NGS的基因检测领域,目前亟需解决术语的规范问题,我们需要确保它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修正。” /p p   讨论小组的成员之一,Personalis公司的Deanna Church表示,需要对参照标准进行改进,以便进行跨实验室的比较。 /p p   一些成员还表示,NGS开发商所做的内部验证应该公开化,以便更好地沟通其NGS检测的优势和弱点,确保其有效性。 /p p    strong PrecisionFDA平台 /strong /p p   当天晚上,FDA推出了一个社区平台的内测版——PrecisionFDA,在该平台上,参与者可以分享NGS数据库和参照标准的生物信息学方法。 /p p    strong 专业数据库 /strong /p p   13日,研讨会小组专家讨论了如何使用专业数据库确定遗传变异的临床相关性,以及FDA如何使用这些专业数据库评估NGS诊断。 /p p   NGS技术可以快速测序人类基因组,鉴定出大量的遗传突变。然而,就像国家人类基因组研究所Erin Ramos所说的那样,“我们检测遗传突变的能力远远超过解释这些突变对表型有哪些影响的能力”。为此,FDA一直在考虑如何使NGS检测服务商能够利用好专业数据库,为患者提供有临床意义或可操作的建议。 /p p   在9月发布的”关于专业数据库使用“的讨论文件中,FDA希望在研讨会上讨论专业数据库需要符合哪些质量标准,以便将数据库作为NGS基因检测临床证据的参考。 /p p   由于一些遗传变异发生频率较低,FDA认识到,不可能如预期那样,鉴定出足够多的具有相同基因型的个体,来证明特定变异的临床意义。对此FDA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创建标准,以整合和注释基因数据库。 /p p   在此之前,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例如,如何保证数据库的质量,如何注释数据库,如何就不同数据库对遗传变异的解读不同进行对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研讨会期间,小组人员在数据库管理者培训的具体标准等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无论如何,本次研讨会直面NGS基因检测领域所面的问题,从实际出发,从解决问题入手。截止到2015年11月25日,FDA可继续接受对这两场公开研讨会的意见。FDA还计划于2016年2月和3月再举办两场公开讨论会。最后,希望中国的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一定的措施切实推动基因检测在我国健康蓬勃的发展! /span /p
  • 《连续pH测定仪校准规范》等6项天津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连续pH测定仪校准规范》等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京津冀共建)发布实施。具体信息如下: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