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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208家企业被曝违规出口食品
    原标题:208家企业被曝违规出口食品 多数因逃避检验检疫违规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公布了一批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包括从2007年6月底至今年9月份出口食品违规的208家企业,其中多数企业因逃避检验检疫违规,目前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已经要求这些企业暂停出口,并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公布的信息,违规企业出口食品目的地包括美国、德国、比利时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以蔬菜、干果、鱼类、茶叶、面食等为主。
  • 有效应对出口食品包装安全
    食品包装安全作为关系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正因为如此,近期国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法规和措施,加强了对进口食品包装安全的限制:欧盟制定了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最大迁移值,规定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材料中的4-甲基二苯甲酮及二苯甲酮的总迁移极限值必须低于0.6毫克/公斤 法国宣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非生物降解的塑料材料包装食品、农产品,改由环保可降解材料完全替代 美国也于近日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要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评估双酚A的风险,该国各州将逐步禁止食品和饮品容器中含有该物质。   我国是食品农产品生产大国,也是出口大国,在食品农产品出口中,包装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对食品包装纷纷采取的各种新安全规定,应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出口企业的高度关注,避免因食品包装问题使出口受阻。   为有效应对国外食品包装安全法规,进一步扩大产品出口,检验检疫提醒广大食品出口企业,务必要提高对食品包装质量安全认识,在确保食品本身质量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措施:   一是要密切关注各国食品包装技术法规,对其实施时间、具体内容和涵盖范围等进行深入了解和解读,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是要加强环保意识,确保从原料选购、产品制造等全过程符合输入国环保要求   三是要加大科技投入,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将环保理念引入包装原料选择、产品制造乃至使用、回收等全过程,开发无毒、无害、可降解的绿色环保型食品包装材料,加快食品包装产业更新换代的步伐   四是要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实施贸易伙伴的多元化。在巩固欧盟、美国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寻求新的贸易伙伴,适当规避食品包装壁垒,增强企业抵御包装风险的能力。
  • 美将扩大食品安全技术对华出口
    美国驻华使馆公使衔农业参赞辛思凯近日对记者表示,中美在农业领域在2011年会有新合作与发展,其中增强食品安全合作与促进可持续农业合作是重点,美国还将扩大美国农产品对华出口。   辛思凯表示,食品安全对于中国和美国彼此都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在这个领域,中美今年会加强合作。在食品安全技术出口方面,美国不会对华设置任何限制,因为这对彼此都互利互惠。此外,他还强调说,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化发展也是中美合作的一个重点。美国对中国最近面临的“水危机”问题也表示关切,但同时强调,“水危机”是一个全球的问题,美国也有“水危机”。   美国农产品出口商计划扩大对华出口,其中美国威斯康辛的花旗参,阿拉斯加帝王蟹和鳕鱼,美国火鸡,美国猪肉,加州大杏仁,华盛顿苹果等美国农产品被“寄予厚望”,因为这些食品可以比较融洽地与中国烹饪技术相结合。   美国肉类出口协会亚太区副总裁何嘉德近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美国肉类、海鲜类食品在中国进关时候还面临诸多技术性的检查,不少美国肉类出口商抱怨这个检查需要耗费两周左右的时间,而这就会让新鲜的美国食品“变质”,不利于产自美国的新鲜食品在中国入境。   清华大学经济外交中心主任何茂春教授则认为,当前,中美在对美国开放牛肉市场方面已经没有大的分歧,剩余的技术性问题磋商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   奥巴马总统力推的美国全国出口计划正在进一步落实中。据悉,美国计划在今后5年扩大对华出口翻番的战略目标没有改变。
  • 出口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频遭通报
    出口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频遭通报 重金属迁移成“罪魁祸首”   根据欧盟食品及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发布的食品和饲料类产品通报统计,2013年1至5月份,中国地区约有近60批次的食品接触材料被通报,涉及的产品主要包括不锈钢餐厨具、刀具、金属烧烤架、蛋糕模具以及食品处理器、电煎锅等厨房小家电。意大利是各种通报的“重灾区”,通报量占到欧盟通报总批次的70%以上,被通报的原因主要有重金属迁移、初级芳香胺迁移、甲醛迁移以及过高的迁移总量,其中金属制品中的铬、镍、锰、铅等重金属迁移量超标成“罪魁祸首”,占到通报总数的80%以上。   据统计,2013年1至5月,宁波地区共检验出口食品接触材料1.37万批次,金额达2.1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1.67%和27.81%,其中仅欧盟市场就达3599批,货值4907.07万美元,约占整个宁波地区出口总量的四分之一。输欧食品接触材料频遭通报、退货,不仅给生产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面向欧盟各国发出的预警信息也给中国制造的声誉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对欧盟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信息了解不够。欧盟地区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繁多且较为复杂,各成员国除了遵守欧盟(EC)No.1935/2004/EC指令以外,部分成员国还有针对本国市场的食品接触材料测试法规标准和法令。如意大利的D.M.21/3/73及针对不锈钢制品的n.258法令,德国的LFGB法规,法国的DGCCRF 2004-64等。根据不同的材料、不同的使用条件,不同的出口国,其检测项目、限量指标及测试方法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是企业的原料把关意识不够,检测能力和水平有限。不锈钢制品具有耐腐蚀、易清洁、美观耐用等优点,这是源于其材料是由铁、铬、镍合金掺入其他一些元素制成的,这也就很容易导致不锈钢制品的金属迁移量超标。一些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过于关注品质、外观,对产品的卫生安全项目重视不够,在第三方样品检测的过程中对测试项目和条件的选择也比较盲目,很容易导致在国外严苛的检测条件下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发生。   三是一些中小微企业技术水平相对薄弱,质量管理水平落后,质量控制能力缺乏。如在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中,多采用镀层工艺,但由于镀层的厚度、化学性能及电镀工艺等原因,电镀金属极易超标。此外,焊接、涂层等工序的控制不良也导致了重金属迁移量超标及过高的总迁移量。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食品接触材料尤其是金属制品生产企业:一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欧盟各国相关法规的条款要求,对欧盟各国的限定项目和限量保持高度关注,提高风险意识,积极应对国外通报,尽量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 二是要完善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可靠的原辅料供应渠道,在产品检测和原辅材料把关上投入更多的成本和精力,重点把好原料关 三是要控制关键工艺的产品质量,并不断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高度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防范,提升自身产品的品质,提升“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
  • 5000万元设备保进出口食品安全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贵州食品安全研究室授牌仪式在贵州省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据了解,目前贵州检验检疫局已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常规实验室三个层次的检测体系、综合技术中心成为经CNAS认可及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拥有生物芯片扫描仪、基因测序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等先进检测设施设备400余台(套),价值近5000万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全省外贸经济发展及全省产品进出口检测的需求,将增强全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能力。
  • 质检总局就《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需要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目的地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输入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加施电子锁或者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发布公告解除其发布的风险警示通报和风险警示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   (三)伪造相关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收发货人、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六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
    12月28日,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向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等20位专家颁发聘书,大会讨论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章程。   蒲长城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国内国际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做好出口食品出口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成立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咨询机构,通过形成一套科学机制,及时通报沟通情况,以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性,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他希望专家委员会以科学的态度,积极研究探索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进展,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和有效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对300万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此次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将致力于对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对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咨询意见 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对重要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对制定和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研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学和技术,提出咨询建议。   来自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疾控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等科研院所以及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质检系统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 福建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水平
    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福建有效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水平,该省出口食品农产品不合格率呈下降趋势。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1日透露的消息显示,2010年福建共检验检疫出口食品农产品4.33万批、27.9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78%和54.42%,从中检出不合格84批、327万美元,批次、货值不合格率比上年分别下降0.15个、0.05个百分点 进口食品农产品0.60万批、14.94亿美元,同比增长-26.16%和21.17%,从中检出不合格465批、9.51亿美元,批次、货值不合格率同比增长2.98个、7.30个百分点。   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进了福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去年福建启动建设涵盖全省9个地市的21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广“1+4”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综合管理模式,取得初步成效。安溪、建瓯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辐射带动了福建出口茶叶整体安全质量水平。长乐鳗鱼示范区被国家作为首批重点推进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示范区。福建列入示范区建设的食品农产品去年出口普遍大幅增长。   为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福建还对已有的《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分析作业指导书》等43个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进行全面修订,并补充制定关于食品抽采样、现场检验检疫和不合格处理等作业指导书11份,从制度上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并开展不合格食品调查,针对辖区被国外通报不合格食品,逐批展开原因调查,督促企业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高出口合格率下中国食品安全的尴尬
    12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发布的《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显示,中国出口商品质量总体上不断提高,2010年中国出口美国的食品为12.7万批,合格率99.53%,出口欧盟的食品13.8万批,合格率99.78%。而根据日本厚生省进口食品监控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日本对自中国进口的食品以20%的高比例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率为99.74%,高于同期对自美国和欧盟进口食品的抽检合格率。   相较于出口产品的高合格率,近几年国内食品合格率一直只有90%左右。一方面是以高合格率通过国外严苛的食品安全检测程序,另一方面则是“三鹿”、“瘦肉精”、“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丑闻频发,这就让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陷入了“内外有别”的尴尬质疑声中。   出现这种内外有别的尴尬局面,其实也不难理解。一方面,国外实行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要高于我国,据《南方周末》的报道称,仅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的检测项目数量上,中国和欧盟就分别为484与22289,前者仅占后者的2.2%。而国外为了保护本国的食品产业刻意提高进口食品的标准,这更是对出口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在鼓励出口方面的出口退税等政策也为出口食品的高质量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在内部动力与外部压力的双重作用下,出口食品想做不好都难。   而反观国内的食品市场,无论是在压力还是在动力上都明显不足。   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某些方面低于发达国家,且监管力度不够。上半年雀巢奶粉爆出含砷量超标一事,就是由于我国在幼儿奶粉金属含量检测标准与国外检测标准的差距造成的。国外检出砷、铅、镉,最大检出值分别为33ug/kg、13ug/kg、11ug/kg。我国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砷和铅的限量指标,砷为200ug/kg,铅为200ug/kg。这种情况其实早已不再是个例。此外,中国食品的低标准之下,一些本来安全标准极高的国外食品品牌,却在本国与中国实行双重标准,如此“南橘北枳”、“入乡随俗”,足可见低标准之下的“动力缺乏”。   其次,某些地方政府实行地方保护,对一些地方上作为“纳税大户”的食品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掩盖包庇。这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地方政府虽然很早就收到了关于三鹿奶粉问题的报告,但是出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对三鹿的问题加以掩盖不予上报,最终酿成了“三鹿三聚氰胺”事件的巨大丑闻。正是这种地方保护思想纵容了某些不法食品生产商,破坏了健康的市场运作,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的恶果。这些地方政府非但没有为合法的食品生产厂家提供正向的动力,反倒为企业违法牟利提供了支持。   这种在外部压力与内部动力上的差距,直接造成了出口食品与内销产品在质量上的差距。而产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以及加强行业内外的自理与监管,才是解决这种“内外有别”的尴尬境况的当务之急。
  • 出口氨糖类产品须获欧盟食品注册
    日前,欧盟已开始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氨基葡萄糖系列产品提出注册要求,江苏省企业的产品由于未在欧盟注册屡屡遭扣押和退运。   氨糖类产品是从虾蟹壳等原料中提取出来的生物制品,制成保健品后可用于对骨关节的保健。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始规模生产,目前的产业规模已达100亿元,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国家和地区,市场份额高达80%至90%。   由于国内食品分类及HS编码分类的问题,该类企业长期未按食品类产品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企业之前也未主动申请出口食品企业备案。但欧盟从2011年起,陆续制修订其动物源性食品法规,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氨基葡萄糖系列产品提出了严格的注册要求。   为此,江苏检验检疫局提醒,欧盟计划于今年11月对中国推荐的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实施官方检查。此前,出口动物源性氨基葡萄糖系列产品的企业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充分掌握国外标准要求,避免盲目生产和出口。同时,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和欧盟注册要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对外注册准备。
  • 金华出口食品接触器遭退运
    上半年浙江金华检验检疫局永康办事处共接到涉及与食品接触器具法检目录外商品5批,退运原因均为外观质量问题,具体包括产品表面存在毛刺、划痕、涂层脱落、掉漆等。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引起重视,并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自律,确保法检目录外出口食品接触器具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一是切实树立产品质量意识,全面了解和掌握进口国标准和客户对产品的具体质量要求,并将这些要求具体落实到产品当中。二是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要求,对相关质量指标加强检验检测(如涂层附着力),添置必需的检测设备,提升产品检测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自检自控能力。三是加强对员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良好行为的培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防护,重视产品外观质量。
  • 食品农残新标将致进出口食品检测增项
    作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律体系中唯一的农药残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8月1日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并对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绿色生产,提高农产品(000061,股吧)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该标准的出台不仅对保证国内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将对食品的进出口产生重大的影响。   对进出口食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标准中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解决了部分进口食品农产品无农残限量标准可依的局面。   为配合新标准实施,全面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检验检疫部门给出三大建议:一是进口食品企业和进口商要尽快将农残相关要求与国外出口商进行沟通,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是尽快推动进出口食品检测方法的研发,加强技术支撑能力,确保检得全、检得快、检得准 三是相关部门加大宣贯力度,重点介绍新老标准的差异,并切实树立企业是食品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如何科学地控制农药残留,不仅事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关系到国产食品安全。专家介绍,科学控制农残从生产渠道来讲,要注意6个方面:一是应根据农药的性质,病虫草害的发生、发展规律,辩证地施用农药,力争以最少的用量获得最大的防治效果 二是安全使用农药应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规定,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果树、蔬菜、中药材、烟草等作物,禁止利用农药毒杀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等,施用农药一定在安全间隔期内进行 三是在遭受农药污染较严重的地区采取避毒措施,一定时期内不栽种易吸收农药的作物,可栽培抗病、抗虫作物新品种,减少农药的施用 四是综合防治,积极开展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实行农作物的合理轮作和倒茬 五是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禁止使用淘汰的农药品种 六是掌握收获期,不允许在安全间隔期内收获和利用栽培作物。各种药剂因其分解、消失的速度不同,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也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收获时该作物离最后喷药的时间越远越好。   对于消费者来说,科学控制农残应该进行去污处理。专家提醒,对残留在作物、果蔬表面的农药可通过暴晒、清洗、去果皮等方法进行去污处理,尽量减少或去除农药残留污染。
  •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揭牌
    p   2015年10月10日,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揭牌仪式在中国检科院亦庄新址举行,人事司副司长谷保中出席揭牌仪式并宣读《质检总局关于同意中国检科院食品安全研究所(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更名的批复》(国质检人【2015】278号)。国家质检总局吴清海副局长出席并揭牌,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林伟局长,毕克新、白露副局长、中国检科院李新实院长、张立书记、李莉副院长出席揭牌仪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92px " title=" FA2404CC9DD570E21B988C3CB3CAF202.pn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0/insimg/bfe8475d-2975-476f-99a5-918b2a01896a.jpg" width=" 600" height=" 392"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家质检总局吴清海副局长揭牌 /p p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各类检验检疫风险评估工作,为质检总局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管理提供科技支撑。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的成立符合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相互独立的国际惯例,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必将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p p   中国检科院多年来开展了深入的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工作,在该领域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并应用到了食品化妆品的风险管理实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66px " title=" QQ截图20151014163557.jp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0/insimg/5797ee32-1710-4163-b047-009520449c34.jpg" width=" 600" height=" 366"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检科院李新实院长致辞 /p p   李新实院长在揭牌仪式上致辞,他表示,总局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设在检科院,是对我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技术支持工作的肯定和信任,对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他强调,检科院将以中心揭牌为契机,进一步凝练我院食品化妆品安全研究方向,按照总局批复的职能,着重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国家抽检计划制定、国外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体系评估、境外食品化妆品企业回顾性检查评估、进口食品化妆品准入评估、进口食品疫病疫情风险评估,进出口突发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努力满足总局决策需要,不负总局重托,不负专家支持,不负消费者期待,举全院之力,把中心建设成总局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智库。 /p
  • 出口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需高度关注新法规
    2011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EU) No 1282/2011号法规,修订了关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EU)No 10/2011号法规。新法规指出,对于2012年1月之前符合现有法规获准上市销售的塑料材料及制品而言,如果不符合该项最新法规规定,仍可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上市销售,相关库存产品可以售完为止。该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20天后生效。2012年1月25日,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又发表了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的新法规的细节说明,即塑料实施措施,对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须引起高度关注的是在新法规中,三聚氰胺的特定迁移限量(Specific migration limit, SML)由原来的30mg/kg减少到2.5mg/kg。此外,根据EFSA的意见,2,4-双(2,4-二甲基苯基)- 6-(2-羟基-4-正辛氧基苯基)- 1,3,5-三嗪的SML由0.05mg/kg修订为5mg/kg N-甲基吡咯烷酮的SML设定为60 mg/kg。此外,法规还修改了部分欧盟清单中已授权物质的限制和规范。   食品接触类塑料制品是宁波地区重要的出口消费产品。据统计,2011年宁波地区检验检疫出口食品用包装容器、食品用具已突破2.2万批,货值突破3.96亿美元,其中塑料制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欧盟地区为重要的出口市场。近年来,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不断提高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门槛,面对日趋严厉的贸易壁垒和管控要求,国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在产品检测和原辅材料把关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成本。   鉴于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食品接触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一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法规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欧盟法规的限定项目和限量保持高度敏感,提高风险意识,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 二是要规范管理,建立可靠的原辅料供应渠道,尤其是以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密胺塑料)为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新法规中对三聚氰胺可迁移限量从严要求的限制,警惕由此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要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防范,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品质,提升“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
  • 从RASFF通报分析输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当前,食品接触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欧盟自1979年起就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快速预警系统(RASFF),该系统旨在畅通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交流,以供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同时,该系统也为我们分析欧盟对食品接触产品监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供了可靠的信息平台。我们对2010年度欧盟RASFF通报信息进行了深入分析汇总,探寻对出口欧盟食品接触产品的风险和应对策略,帮助检验检疫部门及生产企业加强研究,寻求应对风险的有效方法,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避免出口受阻,提高我国相关产品在欧盟的声誉。   一、RASFF通报基础数据分析   2010年欧盟共通报我国食品接触产品160例,同比增长19.3%。通报的产品有:厨房用具145例,占总量的90.6%、野营炊具7例和食品包装材料8例。其中厨房用具中,按材质分类:金属用具49例 密胺、尼龙、塑料和硅胶等有机材料用具37例,玻璃、陶瓷制品14例,其他材料45例。对于金属制品多因为铬和镍??初级芳香胺等有机成分迁移为主,其中甲醛迁移多见于密胺类制品,而初级芳香胺迁移则多见于尼龙制品当中 对于玻璃、陶瓷制品通报原因则多为镉、铅及钴的迁移,与食品接触产品的组成和制造工艺有必然的联系。   二、RASFF通报产品不合格情况分析   通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有害物质迁移148例、有害物质超标4例、氧化损坏2例、感官性状改变2例、生锈2例、有副作用1例、不适合加热1例、有内伤风险1例、有塑料碎片1例。其中因含有害物质迁移而通报产品占总量的92.5%,重金属迁移通报77例,占迁移通报总量的52%,其中铬迁移通报量占46.7%、镍迁移21.7%、铅迁移14.1%以及镉迁移占13%。有机成分迁移61例,占迁移通报总量的41.2%,其中以初级芳香胺迁移通报最多,占有机成分迁移总数的49.2%,甲醛迁移占42.6% 而总迁移量过高通报16例。对欧盟出口的食品接触性材料,检测其迁移量指标较多。   三、RASFF通报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不合格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原料把关意识不够。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采购劣质原料或者在原料中添加廉价基质,从而影响了产品质量,导致有毒重金属超标、迁移量超标等 二是企业质量控制能力欠缺。辖区该类产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大部分出口企业不能对工厂整个生产过程建立行之有效的控制程序,内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检验把关力度不够,容易造成产品质量失控 三是企业对欧盟标准法规信息了解不够。食品接触产品根据不同的材料、不同的使用条件、不同的出口国别,其检测项目和限量指标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今年欧盟实施284号指令,对大陆和香港生产的食品接触密胺和尼龙制品提出了更为严厉的要求。企业应及时掌握主要信息,理解技术层面上的区别,根据出口国家建立起产品设计方案和质量控制程序。   四、应对策略及建议   针对监管部门: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很多欧盟国家在欧盟法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变相地对中国输欧食品接触产品设置贸易壁垒。同时,由于很多中国出口生产企业都是贴牌的代加工企业,产品发往欧洲后完全由国外客户负责销售,生产企业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其产品在欧洲的流向,从而大大增加了产品被通报召回的风险。再者,很多输欧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对欧洲各国各自的法律法规、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并不能完全掌握,因此在企业自控、政府监管方面均存在一定失控和真空地带。为此,建议企业在接订单时应主动询问产品最终使用国并按最终使用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是调整监管方向,及时调整法检目录。HS编码为765190090和7323990000的不粘锅产品,其涂层总迁移量超标风险较高,出口意大利的欧盟RASFF通报最多的不锈钢刀叉勺HS编码为8215系列产品,其重金属迁移量超标风险较高(2010年通报38次),其他还有大量食品用机械和设备(如烤肉架等其它厨房用具),均不在出口法检目录内,使检验检疫部门对该类产品出口的检验监管受到很大的限制,企业接受到宣传和培训机会也少,其产品容易在安全卫生方面出现问题。因此,建议将HS编码为7323910000、7323990000、7612901000、7615190090、8215100000、8215200000、8215910000和8215990000等产品纳入出口法检目录,从而提高产品检验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食品接触机电产品在安全卫生方面的检验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在食品接触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从2010年欧盟RASFF通报中国食品接触产品的种类来看,机电产品中食品接触部件已经纳入欧盟监测范围。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引起重视,加强食品接触机电产品在安全卫生方面的检验监管工作,一旦出口机电产品中有食品接触部件,应要求企业采用食品级原料组织生产。   针对企业方面:   一是加强供应商管理,重点把好原料关。大部分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的加工仅涉及到吹塑、注塑、装配等过程,基本不影响产品的化学性质,因此对原料的管理就成了控制成品安全卫生项目是否合格的关键因素。由于食品级原材料比较贵,部分企业采用工业级原料组织生产,难以满足对产品组织和性能的要求。为此,企业应建立起关键原辅材料管理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台账记录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建立关键原辅材料质量验收制度,定期对其原辅材料做相关检测 对首次使用的原料、新工艺、新配方和新器型等进行试制并进行安全卫生控制项目的检测 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定期对供方进行考核及评价。   二是加大对产品特性的研究,重点监控关键控制点。不同的产品工艺(时间、温度等)会对不同产品的迁移量产生明显的影响,同时生产助剂的选择也会影响迁移量的检出。生产企业要对电镀、喷涂、硫化等工艺进行重点监控,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产品质量的动态识别、确定安全卫生项目控制关键点,编制相应的管理文件并有效实施,各质控点要按有关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作记录。引导企业建立完整的过程、成品检验标准和检验制度并形成记录。   三是重视通报敏感国家的技术法规和要求。以意大利为例,其对不锈钢中铬和镍迁移限量比其他国家要严格得多,这也是我国遭欧盟通报的金属制品中,出口意大利的占绝大多数的原因之一。因此,相关出口生产企业应当重视对意大利相关技术法规和要求的收集,积极与意大利客户联系,了解意大利对金属制品的相关限量要求,加大对原料和工艺的投入,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将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   2012年第27号   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质检总局公布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示范区名单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   质量安全示范区名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经考核,平泉县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示范区等90个示范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名单附后),批准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名单 序号 所在地直属 检验检疫局 产品品种 示范区名称 责任单位 1 河北局 食用菌 平泉县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示范区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政府 2 河北局 出口鲜食玉米 万全县出口鲜食玉米质量安全示范区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政府 3 河北局 鲜梨 泊头市出口鲜梨质量安全示范区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 4 河北局 鲜梨 辛集市出口鲜梨质量安全示范区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政府 5 山西局 苹果、梨、桃等 临猗县出口水果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政府 6 山西局 苹果 吉县出口苹果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西省吉县人民政府 7 山西局 红芸豆 岢岚县出口红芸豆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政府 8 山西局 酥梨 祁县出口酥梨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西省祁县人民政府 9 山西局 苹果 平陆县出口苹果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政府 10 内蒙局 螺旋藻粉、螺旋藻片 鄂托克旗出口螺旋藻质量安全示范区 内蒙古鄂托克旗产业园区管委会 11 辽宁局 板栗 宽甸满族自治县出口板栗质量安全示范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12 辽宁局 禽肉产品 沈阳市沈北新区出口禽肉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 13 辽宁局 食用菌鲜品、干品、盐渍、深加工罐头等 岫岩满族自治县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示范区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14 辽宁局 蔬菜、水果 辽中县出口果蔬质量安全示范区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政府 15 辽宁局 红树莓 法库县出口红树莓质量安全示范区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政府 16 辽宁局 草莓 东港市出口草莓质量安全示范区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政府 17 辽宁局 苹果 瓦房店市出口苹果质量安全示范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18 吉林局 鸡肉 德惠市出口禽肉质量安全示范区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政府 19 吉林局 辣椒红色素、辣椒碱、冷冻鲜椒、 干辣椒 洮南市出口金塔辣椒质量安全示范区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政府 20 黑龙江 大豆 克山县昆丰出口大豆质量安全示范区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政府 21 黑龙江 大豆、芸豆等 农垦北安管理局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 22 黑龙江大米 桦南县鸿源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政府 23 黑龙江 粮食、蔬菜 宁安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政府 24 江苏局 蔬菜 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 江苏省云台农场 25 江苏局 大蒜 邳州市宿羊山镇出口大蒜质量安全示范区 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人民政府 26 江苏局 水果制品 丰县出口果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江苏省丰县人民政府 27 江苏局 出口大闸蟹 苏州太湖出口大闸蟹质量安全示范区 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8 江苏局 泥鳅 赣榆县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示范区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政府 29 浙江局 蜂产品 桐庐县出口蜂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政府 30 浙江局 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胶等 江山市出口蜂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政府 31 浙江局 出口绿茶 杭州市余杭区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32 浙江局 柑橘 衢州市柯城区出口柑橘质量安全示范区 浙江省柯城区人民政府 33 浙江局 保鲜西兰花、速冻西兰花、脱水西兰花 临海市出口西兰花质量安全示范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政府 34 安徽局 果蔬 砀山县出口果蔬质量安全示范区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政府 35 安徽局 茶叶 休宁县出口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政府 36 福建局 乌龙茶 安溪县出口乌龙茶质量安全示范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政府 37 福建局 鲜蛋、皮蛋、咸蛋、咸蛋黄等 福清市出口蛋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 38 福建局 冷冻禽肉及熟制禽肉 光泽县出口禽肉质量安全示范区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政府 39 福建局 大黄鱼 宁德市出口大黄鱼质量安全示范区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40福建局 蔬菜(甘蓝、荷兰豆等) 莆田市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41 福建局 鳗鱼 三明市梅列区出口鳗鱼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 42 福建局 芦柑 永春县出口柑橘质量安全示范区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政府 43 福建局 鳗鱼 长乐市出口鳗鱼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政府 44 江西局 柑桔 南丰县出口南丰蜜桔质量安全示范区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政府 45 山东局 大葱、大姜、大蒜、圆葱、牛蒡、草莓、樱桃、桃等 安丘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政府 46山东局 水产、肉食、花生、蔬菜、水果等 威海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47 山东局 猪肉、蔬菜等 莱西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政府 48 山东局 大蒜等 金乡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政府 49 山东局 芦笋、大姜、蜂蜜、大蒜、花生等 莒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莒县人民政府 50 山东局 大蒜、牛蒡等 临沂河东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51 山东局 蔬菜、果品、畜牧产品 莱阳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政府 52 山东局 大蒜 巨野县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政府 53 山东局 蔬菜、瓜果、食用菌及大豆产品 莘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莘县人民政府 54 山东局 粉丝、果汁、罐头、保鲜水果、冷冻蔬菜、花生及其制品等 招远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政府 55 山东局 水产品、花生、蔬菜、蓝莓、茶叶等 东港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 56 山东局 禽肉、蔬菜、淀粉 诸城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政府 57 山东局 苹果、梨、牡蛎、肉食鸡 蓬莱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政府 58 山东局 蔬菜 寿光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政府 59 山东局 生姜、大蒜保鲜及深加工产品 莱芜莱城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莱城区人民政府 60 山东局 苹果 栖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政府 61 山东局 蔬菜、果品、畜禽产品 肥城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政府 62 山东局 出口畜禽产品 阳谷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政府 63 山东局 粮食、蔬菜、畜禽产品 滕州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政府 64 山东局 地瓜制品、花生制品、肉类、果蔬产品 泗水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 65 山东局 速冻蔬菜、保鲜蔬菜、速冻水果、肉禽、面食等 高密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高密市人民政府 66 山东局 调味品、脱水蔬菜、黄金辣椒等 乐陵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政府 67 厦门局 胡萝卜 厦门市翔安区出口胡萝卜质量安全示范区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68 厦门局 琯溪蜜柚 漳州市平和县出口蜜柚质量安全示范区 厦门市平和县人民政府 69 河南局 香菇 西峡县出口香菇质量安全示范区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政府 70 河南局 猕猴桃 西峡县出口猕猴桃质量安全示范区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政府 71 河南局 果品及果汁 陕县出口果品果汁质量安全示范区 河南省陕县人民政府 72 河南局 苹果及果汁 灵宝市出口果品果汁质量安全示范区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 73 河南局 食用菌 夏邑县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示范区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政府 74 广东局 鳗鱼 台山市出口鳗鱼质量安全示范区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政府 75 广东局 鱼、虾、贝等 湛江市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76 广西局 蔬菜、水果 富川瑶族自治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人民政府 77 海南局 罗非鱼等 文昌市出口罗非鱼质量安全示范区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78 四川局 水蜜桃、葡萄 成都市龙泉驿区出口水果质量安全示范区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79 四川局 茶叶、猕猴桃 蒲江县出口茶叶猕猴桃质量安全示范区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政府 80 云南局 水果、蔬菜、核桃、葵花籽 宾川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政府 81 重庆局 榨菜 涪陵区出口榨菜质量安全示范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82 重庆局 牛肉 丰都县出口牛肉质量安全示范区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 83 重庆局 高山蔬菜 武隆县出口高山蔬菜质量安全示范区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政府 84 陕西局 苹果 富县出口水果质量安全示范区 陕西富县人民政府 85 陕西局 苹果 洛川县出口苹果质量安全示范区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政府86 宁夏局 枸杞及其制品 中宁县出口枸杞质量安全示范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政府 87 新疆局 杏 轮台县杏酱质量安全示范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政府 88 新疆局 水果、蔬菜 塔城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政府 89 新疆局 大棚果蔬、糖料、制酱番茄 新疆建设兵团农九师团结农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新疆塔城市额敏县农九师团结农场 90 新疆局 红枣等 泽普县出口水果质量安全示范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政府
  • 美国连续召回多批中国产食品 出口食品过敏原标识亟待关注
    2013年3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连续发出7起公告,称中国产黑谷粉、干桔梗和地瓜干等产品需要召回,原因是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明含有过敏原(如亚硫酸盐等),敏感的人群在食用后可能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食品过敏是人们对食品产生的一种变态反应.在临床上表现为荨麻疹、哮喘、腹痛和腹泻等多种症状,严重的可导致休克。目前,食品过敏已成为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注的重大卫生学问题。在食品工业日益发达,食品的加工过程和成分日益复杂的今天,消费者越来越依靠正确的食品标签来选择安全的产品。如美国FDA规定,凡食品中含有亚硫酸盐超过10mg/kg,必须在食品标签上贴上注明本食品有亚硫酸盐 根据欧盟指令2003/89/EC,欧盟要求所有亚硫酸盐含量大于10mg/kg或10mg/L的食品自 2005年11月25日起在成员国销售应实施标签声明制度。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越来越严,食品标签已成为设置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手段。其中过敏原信息是否明确标注也已经成为判断食品标签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志。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在食品标签中明示过敏成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美国在《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规定,除部分特定食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食品,美国FDA要求召回。欧盟2003/89/EC指令也规定,所有导致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都必须标识。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不符合标识规定的食品已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另外,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国家也已出台了明确的法规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明确标注过敏原信息。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因过敏原未被标注即被召回的食品50余起,其中不乏中国产食品,如美国召回未标注过敏原的中国产银耳和薯片等。在受召回的食品中,未被标注的过敏原主要是花生、牛奶、亚硫酸盐、小麦等。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须高度重视过敏标示问题:一是把好生产环节关,清楚生产原材料以及调味品等辅料中是否含有过敏原,并将原材料配方与客户进行确认,确认无过敏原出口产品的生产线应做好隔离,以免受到污染 二是把好内源控制关,严格控制过敏原在原料保鲜、生产加工等环节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成品检测,保证产品过敏原含量符合进口国标准 三是把好信息标示关,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进口国关于食品中过敏原标示的相关规定,做到信息明,标示清。
  • 宁波实行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实验室分级监管
    近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实验室分级及能力确认结果已全面纳入“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系统”并开始运行。首批获得分级资质并通过能力确认的13家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在出口报检时免予抽检相应的检测项目,根据企业实验室自检的合格报告,通过风险管理系统自动放行。   2011年,该局全面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实验室分级监管工作,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首批有30余家企业申请实施分级及检测能力确认。经过严格考核筛选,13家企业实验室列入首批实施实验室分级监管的企业名单。   企业实验室经过分级并确认能力后,企业出口产品经抽检后,相关项目凭企业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即可放行,缩短了检验检疫流程时间,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该局检测实验室的检测压力,使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资源得以合理利用,进一步提升了检验检疫监管效能。2012年上半年,实施实验室分级监管并经过能力确认的13家企业总计出口2060批次,经宁波检验检疫局抽检861批次,合格率达到100%。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公布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doc   2.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doc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 江苏新增16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基地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和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19日在南京向7个江苏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代表和9个示范基地代表授牌,这些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种植和水产养殖面积近20万亩。   据了解,这些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行业涉及香葱、紫菜、鮰鱼、荷藕、大蒜、泥鳅、乳猪、黄桃等江苏省出口特色产品产业。参与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既有出口超亿美元的规模企业,也有发展较快的成长型企业,在全省具有代表性和示范带动作用。至此,江苏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已达26个。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处长陈忘名介绍说,近年来,江苏检验检疫局以配套优惠政策推进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提升产品质量,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去年示范区和示范基地食品农产品出口额达4.8亿美元,占全省农产品出口总额的24%。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内出口食品农产品合格率达100%,实现了国外零通报。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当地农场多、沿海滩涂面积广袤等特点,于2008年联合有关部门确立了创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目标,选择国有农场试点,创建了集水产养殖、生产、加工、出口于一体的江苏首个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 福建:出口食品农产品检测有望通关一体化
    11日,美国俄勒冈州农业厅有关专家赴福建考察,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达成对日出口食品农产品检测合作意向。未来双方将致力于在华建设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通过开展第三方测试工作,实现福建对日食品农产品出口的贸易便利化。   据了解,该项目运作成功后,将开辟对日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改变以往我省对日出口食品农产品须在进口地二次检测的历史。福建出口食品农产品将直接获得日本官方的相关授权或认可,在境内实现通关检测一体化。   此外,双方还决定于今年5月在福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协定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实验室出具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不仅可获日本官方的认可,还能获得美国等其他几个贸易进口大国的认可,大大缩短福建食品农产品出口通关时间。
  • 144个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示范区公布
    平谷区出口桃及桃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等144个示范区获质检总局批准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质检总局于2013年12月31日公布了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名单。示范区将获得如下检验检疫监管便利措施:   一、简化备案注册程序。国家级示范区内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备案或注册登记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可直接给予备案或注册登记。   二、优先对外推荐注册。国家级示范区内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符合要求的,优先对外推荐获得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注册。   三、便利出口检验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企业自检自控情况和检验检疫监管情况,对国家级示范区内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给予出口检验便利措施。   四、推动境外通关便利。质检总局择优向境外推荐国家级示范区,推动进口国家或地区对来自国家级示范区的食品农产品给予通关便利等优惠措施。   五、加大技术服务力度。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对国家级示范区的企业及技术人员和开展技术培训,并提供进口国家或地区最新的食品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咨询服务。   六、协调政策经费支持。检验检疫机构应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国家级示范区建设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   附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名单
  • 重庆进出口食品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启动
    5月7日,“重庆市进出口食品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启动会在重庆检验检疫局召开。该项目由重庆市科委、重庆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共同承担,历时三年,将重点立足重庆进出口食品安全,国外食品先进生产技术、标准和指南追踪,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生产加工关键技术规范研究,及为重庆企业提供人才、技术培训和检测服务.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重庆市科委等单位及中国检科院庞国芳院士出席启动会。
  • 内地食品标准被指内外有别:一流出口 二流内销
    一边是国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另一边是有关部门回应未超国家标准,新近发生的“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再次引发消费者对食品的海内外“双重”标准的困惑。类似食品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专家认为,我国食品标准要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严”。   我国食品标准被指“内外有别”   出口食品合格率超99.8%,内销食品合格率在90%左右 食品安全事件频出暴露食品标准滞后等问题   一边是国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另一边是有关部门回应未超国家标准,新近发生的“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再次引发消费者对食品的海内外“双重”标准的困惑。类似食品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专家认为,我国食品标准要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严”。   -现象   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   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只有九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   专家指出,一方面,我国的食品需要“摸高”才能进入国外市场,导致“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   另一方面,在宽泛标准产生的“洼地”效应下,一些在国外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洋食品,能堂而皇之地进入我国市场。有些产品在国外被查出安全问题后,面对中国公众的质疑,却因中国的低标准而常“傲慢无礼”。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明是说,对于某些国家而言,食品安全的标准犹如“技术壁垒”,是保护自己国家产业的“利器”。“欧盟几乎是国际上公认对食品安全要求最严格的地区,我国企业生产的乳制品很难进入欧盟、美国等标准严格的市场。”   专家提出,在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仍然固守落后的标准,无异于“刻舟求剑”。与造假技术的花样不断翻新相比,某些领域的标准滞后,也造成监管乏力,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案例1   据报道,来自瑞典研究机构的数据表明,雀巢等品牌生产的部分婴儿食品含有砷、铅等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   【回应】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这些品牌在华产品检出的砷、铅等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   案例2   2010年麦当劳的麦乐鸡在美国被发现含有两种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   【回应】   麦当劳中国公司称,这两种物质含量均符合现行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案例3   以原料奶为例,我国标准规定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200万个,但这一标准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 再如,国际标准中有奶牛“体细胞”的检测项目,这是判断牛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而我国却没有相关规定。   【说法】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明是表示,我国对乳品和其他食品行业的检测标准,的确存在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标准不同、部分指标低于其他国家的情况。   案例4   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比欧盟和美国高出数倍 植物奶油被曝光有危害,但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 “蜂胶造假”事件中造假者在树胶里添加芦丁、槲皮素等黄酮类物质,人为提高了总黄酮含量,反而“符合”了蜂胶国家标准……   -探因   “有些标准二三十年不变”   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屡屡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标准质量不高、滞后的问题。   我国的标准化法1989年开始实施,形势早已发生变化,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开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遗憾的是,有些标准长期‘原地踏步’,甚至二三十年不变,不但给一些造假企业钻空子提供了可能,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国家形象。”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如是说。   企业常赞助食品标准制定   “标准之争就是利益之争。”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往往标准低一点,就有大量企业被放进去,标准一高,一些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就会被淘汰。而我们的某些标准恰恰是迁就了一些落后企业。   邱宝昌解释说,我国共有几万个标准,当时制定的标准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制定一个标准,需要大量的数据收集及论证,费用较高,而国家对此补助有限,不少花费往往是企业赞助,一是“更新”慢,二是掺杂了企业的“意志”,有些企业就成了低标准的受益者。   -观点   “标准制定应去掉企业声音”   如何健全和提高我国食品标准?在邱宝昌看来,当务之急是“标准的制定应该去掉企业的声音”,由国家层面组织有公信力的业界专家等参与,过程要公开透明。   “既然是食品安全标准,就不能‘内外有别’,应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严。”邱宝昌说,提高标准,既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我国参与世界经济分工的需要。   食品标准的提高,还应改变令出多门、不统一的问题。   此外,标准的提高还应发挥第三方机构的预警作用。专家建议政府建立激励机制,与第三方机构及企业间形成风险预警网络,构筑联动机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掌握主动。
  • 中国出口美国儿童饰品再遇贸易壁垒
    广东省中山检验检疫局4月21日向辖区相关企业发出公告,称美国议会近日提出HR4428“儿童有毒金属法案”提案,禁止在儿童珠宝饰品中使用锑、钡以及镉。目前该提案已经过两次宣读并呈送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进行讨论。一旦法案获得通过,将从制定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此日期90天后制造的所有相关儿童首饰,势必会对中国内地出口儿童商品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透露,继2009年因铅含量超标,美国召回多批次中国生产的儿童饰品后,今年1月和3月又连续召回了因镉含量超标的儿童金属项链和手链。而讨论中的HR4428“儿童有毒金属法案” 更明确规定:在任何儿童首饰中发现大量或部分的镉、钡、锑,都应该被视为违反了《联邦有害物质法》。任何人不遵守这项规定,被视为违反《联邦有害物质法》,并受到条文规定的处罚。   美国再次加严进口美国儿童饰品的要求,设置更高贸易壁垒,为此,中山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出口企业:   一、密切关注该提案的进展情况,并且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产品安全质量要求及责任,并保存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的书面文件,以避免因重金属超标发生退货和索赔。   二、出口前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禁止在儿童饰品的表面涂层和底层中使用镉、钡、锑等重金属。   三、将终端检验向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成品检验等生产过程延伸,对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提出要求和检测指标,建立完善从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售后服务及国外跟踪反馈的全程监管链条。有条件的企业要及早改进原材料及生产工艺,要开发无铅无镍的新型环保材料用于儿童饰品生产。
  • 景德镇食品添加剂出口突破4000万美元
    2009年,景德镇检验检疫局创新检管模式,通过推进电子化、分类管理和生产过程视频监控等工作,促进景德镇地区出口食品和饲料用添加剂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下逆势上扬。全年共检验出口食品和饲料用添加剂927批4073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89%和265%,其中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1和B6分别达到国际市场份额的40%和60%。
  • 岛津携食品分析新方案赞助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
    岛津专家提出食品安全检测方案亮相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引发各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专家关注。 近来社会屡屡出现食品问题热点,食品安全直系百姓,相关部门亦担负着重担。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学术交流,推动食品安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针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专项进行深入研讨,9月7-9日,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特在京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主办,岛津公司独家赞助,来自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专家学者200余人参与此会,广泛交流分享了关于各食品检测技术和多年的专项研究成果。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携两位技术专家出席此次会议,期望岛津“以科学技术向社会做贡献”的理念协助推进检测领域技术发展。 会议现场,专家齐聚会议首先由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熊先军处长致开幕辞,他指出当今食品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综合性原因促使中国食品贸易快速发展,食品进出口传统监管工作迎来巨大挑战,需要防范风险,完善新的监管体系制度。并希望全系统专家展开交流,加快研发和建立标准方法的制定工作,与国家要求高度一致,推动促进全国检验检疫技术发展。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李莉副院长随后为大会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她代表主办方热烈欢迎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并希望此次会议将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品牌,在食品监测方面成为全国专家交流学术意见和成果的优秀平台,秉承拓宽交流范围,提高学术水平,广交学术人才的目的,提供更良好的发展空间。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熊先军处长致辞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李莉副院长致辞湖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黄志强院长作了题为《LCMS-IT-TOF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多级高分辨质谱筛查技术》的报告,其中提到了岛津技术在食品检测研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并对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检测方法进行了讲解,LCMS-IT-TOF能够针对多级离子碎片数据库无对照品准确定性,具有高精确度,高分辨率,高灵敏度,真正MSn分析能力,快速极性转换功能,优化数据分析能力等多种出色性能,能够搭载数据分析软件建立高分辨质谱库,更便捷有效的进行分析检测工作。湖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黄志强院长做报告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梁成珠作了题为《食品安全国内外检测方法的评估》的报告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张峰作了《食品中化学有害物筛查技术研究》的报告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谢文作了题为《茶叶中蒽醌残留量检测技术及污染物来源分析》的报告江苏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研究员丁涛作了题为《蜂蜜质量安全检测简介》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伊雄海作了题为《高分辨质谱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的报告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岳振峰作了题为《香港检测技术》的报告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武彦文作了题为《食品中矿物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开发》的报告福建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杨方作了题为《GC-QTOF/MS或GC-MS/MS用于茶叶中多种农药残留时的前处理方法探讨》的报告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鹏作了题为《分子印迹材料的制备及其应用研究》的报告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吴岩作了题为《食品中酪蛋白磷酸肽含量检测技术研究》的报告AOAC INTERNATIONAL理事鲍蕾作了题为《AOAC检测方法在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的报告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庆华作了题为《我国二恶英分析概况》的报告北京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张朝晖作了题为《MALDI MASS在食品检测领域中的应用》的报告岛津分析中心专家李艳敏博士在报告会中作了以质谱显微镜的可应用范围为内容,题为《原位分子可视化时代》的报告,并希望在利用岛津iMScope TRIO质谱显微镜可在形态和分子结构上有双重的可视化结果,从而延伸到各种食品检测的应用当中。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产品专家尹宏瑞先生作了题为《科技还原真实:基于超临界流体技术对现有分析模式的改变》的报告,针对多种维生素同时分析的应用进展进行了剖析。他指出超临界流体色谱兼有GC和LC的特点,它既可分析高沸点、低挥发性样品,又有着较LC更快的分析速度,并且能与多种类型检测器相匹配,扩大了其应用范围和分类能力,在定性、定量方面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以用多种手段来优化色谱条件,从而比HPLC更易达到更高的柱效率。岛津公司利用先进理念和控制技术,实现超临界流体萃取-超临界流体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此外还可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组建为SFC-UV、SFC-MS、手性化合物分析方法开发、离线SFE、SFC-LC切换系统等各种不同配置,满足不同分析目的需求。岛津质谱专家李艳敏博士作报告岛津技术专家尹宏瑞先生作报告会议签到现场参会来宾合影在岛津用户交流会上,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发表致辞,他表示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在维护国民健康、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战略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岛津(中国)作为日本岛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在中国拥有14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历来非常重视与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的合作,希望进一步为质检事业改革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发表致辞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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