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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目录相关的资讯

  • 扩散丨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意见的公告为认真践行为民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的共建共治力量,科学制定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提高抽查工作针对性和靶向性,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意见。前期,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调查问卷》(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在调查问卷中勾选出您最关心的产品,或在“其他”选项中添加您所认为应该抽查的产品并提出客观可行的意见。您也可以通过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参与投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感谢您的参与!W020210824328196577664.docx
  • LED路灯抽查近四成不合格 不少是推荐产品
    近日,广东省质监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其中对51批次的LED路灯及光源控制器的抽查发现,2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达39.2%。记者发现,通报的不合格企业及产品名单中,有多家企业被列入去年“绿色照明示范城市路灯推荐采购产品”目录之中。   在抽查的LED路灯及光源控制器不合格项目中,防尘和防水不合格较多,涉及6批次。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不合格最多,涉及7批次。
  • 大连市通报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监督抽查情况 90台不合格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2022年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为加强全市计量监督管理,保障量值准确可靠,充分发挥计量基础和支撑作用,大连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并组织开展了2022年市级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监督抽查,总体抽查合格率97.46%。   2022年,全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医疗卫生、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等领域使用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进行抽样检测,抽查民用三表、医用仪器、X射线安全检查仪、加油机、加气机、电动汽车充电桩、气体报警器、出租汽车计价器、固定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电子计价秤、汽车衡等16类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总体抽查情况为:抽查计量器具3557台件,合格3467台,不合格90台,合格率97.46%,具体情况见下表: 处理情况   组织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气体报警器、氧气吸入仪等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调整,调整后达到要求的继续使用;对燃气表等不合格计量器具要求返厂处理,合格后投入使用;对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电动汽车充电桩等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目前,计量性能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已依法依规完成后续处理工作,确保在用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不合格原因分析   燃气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不合格原因为示值超差、外观不合格,主要因为运输、存放、使用过程管理不当导致。电动汽车充电桩不合格原因均为通信协议故障,无负载输出,主要因为运营单位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导致。氧气吸入器、气体报警器不合格原因为示值超差、无法有效读取示值,主要因为其原为强制周期检定计量器具,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修订后不再进行强制周期检定管理,部分使用者重视程度不高,疏于对该类计量器具的管理,未能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加之选择校准方式时,校准周期加长使得该类器具计量性能发生变化不能被及时发现和调整,导致合格率偏低。   下一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将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计量监管,有效帮扶指导计量器具使用者合理配备和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企业计量管理水平。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推广计量公益课。利用“520世界计量日”、“质量月”活动加强计量器具相关知识科普,督促使用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公众的法制计量和科学计量意识。   三.做好计量惠企帮扶   充分发挥计量对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基础支撑作用,广泛开展计量需求调研,针对性解决企业遇到的计量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入了解企业的计量相关困难,组织技术力量集中攻关,帮助企业解决计量实际问题,为企业提供精准计量技术支撑和保障。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计划为掌握本市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状况,维护贸易公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一、工作原则本次抽查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往年不合格率和抽查情况进行评估,选取抽查重点领域及种类,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实施。跟踪抽查上年度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对有不合格记录、投诉举报集中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二、工作任务2023年全市计量领域监督抽查任务分为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商品过度包装、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抽查计划涵盖生产、流通领域的80类产品,共抽检约2000批次样品。具体安排如下:(一)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9类计量器具,主要涉及生产、流通领域中与百姓利益、城市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用于公平交易、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的产品,同时对近年通过免于型式评价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二)能效、水效标识产品计量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14类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在生产、流通领域抽取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中使用面广及本市生产企业集聚的用能、用水产品。(三)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26类包装商品,主要涉及流通、生产领域中容易产生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及相关礼盒类商品。(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2023年度计划抽查31类定量包装商品,主要涉及生产、流通领域中食品、化妆品、一次性用品、农资产品等。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计量领域监督抽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专人对接市局,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承检机构应按照市局监督抽查任务部署安排,对标时间节点,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严把抽检工作质量关,及时准确将抽查信息录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依托承检机构相应技术能力,结合本地区生产、销售企业特点和监管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区级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相关工作应符合“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避免重复抽检,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市局。(二)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报告,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三)严格后续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重,形成闭环,并通过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录入后处理情况。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附件: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汇总表 附件2023年上海市计量领域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汇总表序号监督抽查事项产品名称实施时间1计量器具产品质量非自动衡器四季度2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出租汽车计价器三季度3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压力仪表(压力表、数字压力计(表))四季度4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电子血压计三季度5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膜式燃气表二季度6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水表二季度7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电阻法和电容法谷物水分测定仪三季度8计量器具产品质量体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耳温计)三季度9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可燃气体探测器一季度10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洗衣机四季度11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电冰箱四季度12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房间空气调节器四季度13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室内照明用LED产品三季度14能效水效标识产品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四季度15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四季度16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家用燃气灶具三季度17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商用燃气灶具二季度18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燃气采暖热水炉二季度19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空气净化器二季度20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换气扇二季度21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智能坐便器四季度22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淋浴器四季度23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坐便器四季度24商品(过度)包装粮食及其加工品四季度25商品(过度)包装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三季度26商品(过度)包装调味品四季度27商品(过度)包装肉制品四季度28商品(过度)包装乳制品四季度29商品(过度)包装饮料(除固体饮料)四季度30商品(过度)包装方便食品四季度31商品(过度)包装饼干四季度32商品(过度)包装罐头制品三季度33商品(过度)包装糖果制品四季度34商品(过度)包装茶叶及相关制品四季度35商品(过度)包装酒类四季度36商品(过度)包装蔬菜制品三季度37商品(过度)包装水果制品四季度38商品(过度)包装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四季度39商品(过度)包装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四季度40商品(过度)包装水产制品(含水冻商品)四季度41商品(过度)包装糕点四季度42商品(过度)包装月饼三季度43商品(过度)包装粽子二季度44商品(过度)包装豆制品四季度45商品(过度)包装蜂产品四季度46商品(过度)包装保健食品四季度47商品(过度)包装其他食品四季度48商品(过度)包装化妆品四季度49商品(过度)包装洗化用品四季度5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二季度5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乳制品二季度5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饮料三季度5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方便食品二季度5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饼干三季度5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速冻食品四季度5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茶叶及相关制品二季度5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酒类三季度5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水果制品二季度5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四季度6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水产制品(含水冻商品)四季度6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糕点二季度6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月饼三季度6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蜂产品二季度6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保健食品三季度6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孕婴食品、用品三季度6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宠物食品三季度6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南北货四季度6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年货四季度6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其他食品二季度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化妆品三季度7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洗化用品三季度7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一次性用品三季度7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文具用品三季度7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瓷砖二季度7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木地板二季度7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电线电缆二季度7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润滑油二季度7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农资产品二季度7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油漆涂料三季度8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口商品四季度抽查产品种类、实施时间按照工作需要,可能发生调整,以实际部署任务为准。
  •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财政资金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经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考虑社会舆论关注度、消费者投诉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等,省局制定了《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予以发布。《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电子电器类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及安防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品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产品等7大类127种产品,产品抽查范围涵盖生产和流通领域。《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涉及直播带货产品、儿童手表、旅游商品等17种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同时,也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履职,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同时,为保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省局将适时启动承检机构工作质量飞行检查评价工作。附件:1.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2.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127种)一、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25种)床上用品(含学生絮棉制品)、泳装、袜子、内衣(含文胸、塑身内衣)、运动服装、休闲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儿童鞋(含婴幼儿)、学生校服、卫生纸、卫生巾、瓦楞纸箱、眼镜、烟花爆竹、家具(含儿童家具)、头盔、学生作业本(课业簿册等)、老人鞋、塑料购物袋、学生文具、儿童玩具、党员徽章、红领巾、首饰、不锈钢真空杯。二、电子电器类产品(14种)电热毯、电磁炉、空气净化器、室内加热器、家用燃气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蓄电池和充电电池、家电电器噪声、可燃气体探测器、低压电器、防爆电气、电动机、电热水壶。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4种)塑料管材(管件)、安全玻璃(含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耐火材料(镁碳砖)、保温材料、水泥、输水管、人造石与石材、化粪池构件、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钢材、防水涂料、人造板和普通纸面石膏板、室内装修用胶黏剂、陶瓷砖、内外墙涂料、采暖用散热器、坐便器、淋浴用花洒、地坪漆、油漆、电线电缆、电缆用材料、塑料及铝合金型材。四、机械及安防产品(44种)机械用钢管、动力及冶炼用煤和商品煤、车用汽油、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危化品有机产品、危化品无机产品、氯碱、工业气体、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橡胶密封制品、轮胎、工业泵、轴承、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砂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口罩外)、机动车辆制动液、车用尿素水溶液、工业用布、水表、燃气表、发动机油、汽保产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井盖、柴油汽油清净剂、工业盐、铜及铜合金管材、消防水带、阀门水嘴、法兰和安全阀、机制砂和矿渣粉、家用燃气橡胶软管、石油焦、工业白油、船用燃料油、橡胶增塑剂、生物质燃料。五、农业生产资料(7种)化肥、非许可证目录化肥、农用薄膜、农用塑料管材、饲料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农用潜水泵。六、食品相关产品(9种)塑料膜袋、一次性餐具、塑料食品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和纸容器、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食品过度包装。七、电子商务产品(4种)电子商务产品(妇女、老人用品)、电子商务产品(儿童服装(含婴幼儿))、电子商务产品(休闲服装、运动服装等)、电子商务产品(小家电、家电电器噪声)。附件2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7种)直播带货产品、儿童盲盒、奶茶杯塑化剂和特定迁移量、石制食品接触材料中重金属和放射性、食品包装纸制品、儿童手表、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金属餐具、涂料中的三聚氰胺、防水涂料中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密封胶中有机锡、特殊人群辅助产品、旅游商品、功能性服装、成人鞋中的六价铬和邻苯二甲酸酯、儿童演出服和化装舞会服装、老年服饰鞋。
  • 质检总局规定消费品抽查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3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深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总局局长支树平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措施的汇报。会议对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在发现质量问题、维护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明确要求全系统要更加主动地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会议认为,监督抽查制度是《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质检系统依法履职的一项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29年来的实践表明,监督抽查制度是查处质量问题的&ldquo 利剑&rdquo ,是衡量质量状况的&ldquo 尺子&rdquo 。国家监督抽查是质量监管体系中基础性的关键制度,与总局的标准、认证、计量、质量、执法、检验等各项职能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质量监督系统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的有效手段。监督抽查的制度设计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了政府事后监督的特点,这正是监督抽查制度保持生命力的根基所在,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会议讨论通过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体思路的汇报。支树平强调,要更好地发挥监督抽查制度的作用,必须以更加主动的精神,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围绕&ldquo 五个突出&rdquo 增强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是要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切实加大消费品抽查力度,突出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项目,使全年抽查消费品的种类、企业和批次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关注商品销售新业态,扩展抽查领域,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在电子商务集中地区开展调研,研究典型经验,拿出好的监管方式在全国推广。二是要突出质量评价特别是发现质量问题的功能。对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来说,质量评价与发现质量问题这两大功能是相互贯通的,进行质量评价是监督抽查制度的重要功能,它应当成为评价产品、产业和区域质量状况的重要指标体系。要借鉴环保、能效等已经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做法,将持续跟踪抽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家监督抽查与地方监督抽查的数据运用好,使监督抽查合格率成为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序列的权威的质量评价指标。三是要突出系统联动作用。改革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强化地方监督抽查统筹管理,使监督抽查成为联接系统上下、部门内外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抽查,加强行政部门与技术机构的合作,加强各业务间以及各部门间监管手段的联动,强化质量监督整体合力。四是要突出质量社会共治。通过监督抽查强化与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互动,推动信息共享,回应人民群众的质量关切,发挥市场倒逼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作用。五是要突出责任追溯和后处理。充分运用好抽查结果,加大抽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依法层层追溯、处理到位,对存在典型问题的产品、企业、行业进行深度曝光。综合运用各项质量监督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抽查闭环管理。同时,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支树平最后强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对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局各相关部门都应给予重视和支持。会议原则同意成立监督抽查技术评审支撑机构、加强监督抽查信息化建设、加大抽查经费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 定了!明年国抽抽查这142种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做好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守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服务质量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142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38种,农业生产资料9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6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日用及纺织品17种,耐用消费品15种,食品相关产品13种。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计划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2月26日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142种)一、电子电器(38种)1.家用电器(26种):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吸油烟机、加湿器、除湿机、空气净化器、食具消毒柜、洗碗机、电磁灶、按摩器具、电风扇、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热暖手器、电热水壶、电热毯、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室内加热器、织物蒸汽机、电动晾衣架、自动电饭锅、滚筒干衣机、废弃食物处理器、即热式饮水机2.电子产品(9种):彩色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打印机、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路由器、无线充电器3.照明光源及灯具(3种):读写台灯、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二、农业生产资料(9种)1.化肥(5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2.农业机械(3种):泵、机动脱粒机、玉米联合收割机3.农用塑料制品(1种):农用地膜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6种)1.建筑材料(7种):水泥、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用密封胶、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2.装饰装修材料(9种):陶瓷砖、陶瓷坐便器、智能坐便器、陶瓷片密封水嘴、非接触式水嘴、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聚乙烯(PE)管材、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防火门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金属类材料(3种):砂轮、钢丝绳、高强度紧固件3.其他电工及材料产品(4种):电线电缆、电动工具(锂电电钻)、橡胶密封制品、光伏并网逆变器五、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1.车辆相关产品(9种):车用尿素水溶液、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辆制动液、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车用汽油清净剂、汽车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电动自行车电池2.防爆电气(3种):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4种):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6种):电子门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 其他安全防范产品(1种):非医用口罩六、日用及纺织品(17种)1.儿童学生用品(9种):玩具、童车、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文具、学生书包、运动头盔、儿童家具2.纺织品(4种):床上用品、休闲服装、羽绒服装、睡衣居家服3.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老年鞋、旅游鞋4.烟花爆竹(1种)七、耐用消费品(15种)1.家用燃气用具(4种):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家具(2种):木制家具、棕纤维弹性床垫3.眼镜产品(4种):老视成镜、太阳镜、眼镜镜片、眼镜架4.其他耐用消费品(5种):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塑料购物袋、家用清洁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八、食品相关产品(13种)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竹木餐饮具、月饼过度包装
  • 这一地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启动 将抽查75家机构
    此次监督抽查工作,明确了以机动车、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和建工建材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级部门联合监督抽查将机动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作为检查重点,共随机抽取75家检验检测机构。各地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抽查计划,要将机动车检测机构列为此次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0%。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检验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出具不实检测结果、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或参数,机构人员能力情况、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检验检测场所及设施配置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原始记录情况等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行为。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执法检查程序,确认违法事实,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采取告诫的方式,责成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应整改或制定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原文如下: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于2022年9月至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前期开展全省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持续加大监管力度,2022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将机动车、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和建工建材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抽查重点。二、检查方式2022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进行,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实施,省级检查共抽取75家检验检测机构。省级检查执法人员从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的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并与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当地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监管要求,确定本辖区内监督抽查名单。三、联合检查要求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位,突出重点,提高监管效能。(一)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0%,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不按标准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出具不实检测结果、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或参数,以及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行为。(二)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人员能力情况、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检验检测场所及设施配置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原始记录情况等,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行为。四、时间安排(一)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机构自查表》开展自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于2022年9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如实填写自查表,检查组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二)省级现场检查从2022年9月16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现场检查原则上集中在10月30日前完成,复查及整改在11月30日前完成。五、结果处理(一)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启动执法检查程序,确认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二)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采取告诫的方式,责成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应整改或制定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三)省级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末次会议上提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要求,并负责落实机构后期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协助检查组做好督促机构整改工作。(四)对监督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六、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完成好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加强信息报送。省级检查组应于11月3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监督检查记录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和相关整改见证材料。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辖区检查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分析和工作建议等)和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 质检总局部署抽查8类重点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儿童用品等8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   本报讯 电线电缆、儿童用品、学生文具、车用汽柴油、林木制品、化肥、节水产品、建筑防水卷材8类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对8类产品的质量提升行动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各地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分析质量问题成因,着力解决关键问题,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规范产业健康发展。   此次质量提升行动,将加大重点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力度,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依法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提高生产许可准入门槛,修订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建立质量提升信息平台,开展区域综合整治,全面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推动建设质量提升示范基地等多种措施,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记者了解到,此次8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各有侧重:   在电线电缆质量提升方面,将严格电线电缆许可准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和质量监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强化不合格企业跟踪抽查,切实落实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加大电线电缆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打击力度。全面落实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深化出口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加大出口退货调查和后续监督力度。   在儿童用品质量提升方面,将组织对玩具、童装、童车、童鞋、纸尿裤5类儿童用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结合专项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的突出质量问题,组织检验机构和行业协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加强标准和检验知识的宣贯,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控能力。此外,在儿童用品集中产区开展区域综合整治,培育儿童用品质量提升的示范典型。   在学生文具质量提升方面,将组织开展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和修正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发现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举办产品质量分析会,指导帮扶企业查找质量问题原因,促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安全文具进校园”活动。江苏、浙江、广东等集中产区要开展区域质量提升行动。   在车用汽柴油质量提升方面,将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道路沿线的加油站,组织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加大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跟踪抽查力度,及时将抽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中央电视台等对加油站进行社会监督,开展专题报道,有力曝光抽查不合格企业和质量违法行为,弘扬质量文化,倡导诚信守法,保障消费安全。   在林木制品质量提升方面,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共同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以量大面广的胶合板、细木工板、强化木地板等人造板材为重点,联合国家林业局共同开展国家监督抽查,支持国家林业局开展行业抽查。人造板集中产区质量监督部门要联合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检验机构,开展区域综合整治,促进区域质量提升,培育人造板质量提升的示范典型。   在化肥产品质量提升方面,将继续支持鼓励集中产区培育打造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同时组织修订《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总局将组织各地开展化肥联动抽查,严查质量违法行为。要按新的许可条件重新审查清理获证企业,并对2012年抽查不合格的化肥企业,特别是被总局约谈的55家严重不合格化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要深入落实化肥分类监管制度,对已实施分类的复混肥、磷肥等获证企业,抓好措施制定工作,实施动态监管。   在节水产品质量提升方面,将继续联合水利部组织对无规共聚聚丙烯管材、陶瓷片密封水嘴、陶瓷坐便器、滴灌带4类节水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突出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质量问题,联合水利部门,组织行业协会、质检机构开展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加强标准和检验知识的宣贯,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控能力。节水产品集中产区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区域综合整治,培育节水产品质量提升的示范典型。   在建筑防水卷材质量提升方面,各地质监部门要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无证生产和违法生产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各省级局要组织各地开展辖区生产企业的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清企业获证情况。特别在一些企业聚集地,要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无证生产、无标生产和“低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 陕西食品抽查 标签问题多发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质监局公布了2013年端午传统食品、第二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此次抽查的食品种类有端午传统食品(绿豆糕、粽子)、乳制品、挂面、蜂蜜、冷冻饮品、瓶(桶)装饮用水、油炸类糕点、食品添加剂、食用酒精、食品用塑料纺织袋、护肤类化妆品11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查涉及该省11个地市(区)。   其中,端午传统食品共抽查了21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绿豆糕产品和粽子产品,经检验实物全部质量合格。此外,两批次食用酒精,19家企业生产的20个批次的化妆品,合格率均为100%。   此次,还抽查了8大类485家企业生产的590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样品540批次。其中,乳制品、油炸类糕点、挂面样品实物质量均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标签。瓶(桶)装饮用水共抽查285家企业生产的305批次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281批次,不合格项涉及菌落总数、酵母菌、霉菌、电导率、高锰酸钾耗氧量和标签等。蜂蜜抽查20家企业生产的24批次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23批次,不合格项涉及标签、营养标签和嗜渗酵母计数。冷冻饮品共抽查16家企业生产的21批次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15批次,不合格项涉及为大肠菌群、甜蜜素、碳水化合物、标签和营养标签。食品添加剂共抽查10家企业生产的12个批次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11批次,不合格项涉茶多酚含量和标签。食品用塑料纺织袋共抽查8家企业生产的14个批次的食品用塑料编织袋,本次抽查样品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涉及拉伸负荷、蒸发残渣。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陕西省质监局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已责令其限期整改,集中培训,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再次监督抽验,公布再检结果。
  • 上海抽查饮料产品 个别产品细菌超标
    7月21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集中公布了对上海市生产、流通领域的桶(瓶)装饮用水、固体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和含乳饮料的抽查结果,总体质量状况较好,上海产的个别饮用水微生物含量超标。   此次共抽查5类饮料269种产品,其中固体饮料共抽查了61种,植物蛋白饮料共抽查19种,茶饮料共抽查16种,实物质量全部合格 桶(瓶)装饮用水共抽查了151种,实物质量不合格12种,均为上海市生产产品 含乳饮料共抽查22种,实物质量不合格1种,为上海市生产产品。   此次抽查中,有8种饮用水菌落总数超标,3种饮用水酵母菌和霉菌计数超标,1种含乳饮料乳酸菌不达标 3种饮用水亚硝酸盐超标,1种饮用水电导率和高锰酸钾消耗量超标 3种饮料因标签问题被判不合格,其中2种固体饮料未标注生产者地址,1种饮用水未在标签上标示保质期和产品标准代号。   据了解,上海市质量技监部门已要求销售单位将不合格产品撤柜,并督促企业主动召回不安全产品。针对部分企业对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没能正确掌握,导致产品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上海局表示将继续加大对食品标准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
  • 14家机构被抽查 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大监管”
    p   记者21日从科技部获悉,为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和监督有力,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五部门组织专家组在北京开展了2017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落实情况随机抽查材料审查工作。 /p p   据悉,抽查工作旨在探索实现跨部门联动检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大监管”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抽查工作的强执行、防风险和促规范作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本次抽查利用信息技术随机抽取,本年度确定14家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承担的30个项目为被抽查对象,项目单位分布在江苏、辽宁、广东、湖南、重庆等5个省市,项目类型覆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 /p p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四个方面: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和内控建设、项目技术进展和资金使用效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和流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科技政策在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情况等。 /p p   抽查工作将采取单位自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强宣传推广 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项目,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将进行深入核查,经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规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p p   “目前正是材料审查阶段,通过材料审查工作,实现了检查者事前做好案头工作,‘备好课’,为下一步现场检查锁定了目标,对检查事项‘瘦身’,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科技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核查将充分应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强化方式方法创新,转变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完善以人为本的监督检查机制。 /p p   该负责人透露,在前期各有关单位按照科技部等五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相关要求提供的自查表和微视频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管理部门/机构提供的项目任务书、过程管理资料以及第三方资料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系统挖掘,找出了被抽查项目在执行和政策落实中的典型经验、风险点和存在的问题。 /p p   据悉,为遵循科研规律,落实“放管服”要求,本次抽查工作坚持包容审慎监督,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实施“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被监督检查对象已提供过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推行报送材料结构化表格化,大幅度减少填报工作量 探索实施“微视频”报送、微信远程视频检查和第三方大数据挖掘分析,“让数据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p p   资料显示,“十二五”以来,科技部对12492个结题课题进行了结题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特别是初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02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实行结题项目财务审计和验收100%覆盖。2014年7月,科技部公布了包括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科研经费等4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 /p p /p
  • 进口医疗器械被列入2016抽查重点
    广州日报讯 (记者涂端玉)这边厢,中药饮片正如火如荼开展全产业链整治;那边厢,医疗器械也从临床实验到流通渠道都迎来严查。本报记者获悉,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接连 发布两则重磅通知,要求各地药监系统对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而在临床试验抽查领域,进口医疗器械则“入围”成为抽查重点。流通领域清查八大违法行为近期食药监总局先后发布《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 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以及《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不但要清查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还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纳入了监管 体系。“随着医疗器械在临床乃至民用领域占比越来越重,成为继传统医药老大哥之外的‘后起之秀’,监管部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该新领域从临床试验到 流通也都存在不少问题,所以整顿很有现实意义。”一位行业观察人士这样认为。据了解,食药监总局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将2014年6月1日以来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对照相关问题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医疗器械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及时报送当地食药监部门。本报记者梳理发现,此番监察的重点主要放在以 下三点:一是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二是对从事需要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三是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采取 案件协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彻查。进口医疗器械“入围”业内称并非“区别对待”在临床试验领域,食药监总局要求,要对在审的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查处临床试验违法违规尤其是弄虚作假行为。据了解,抽查将包括所有境内第三类及进口医疗器 械在中国境内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获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申请项目,综合考虑其风险程度、进口境内申请量比例、申请人情况、临床试验机构规模和承担项目数量等 因素,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取。据了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判定为存在真实性 问题: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相应临床试验资料不一致的;临床试验数据不能溯源的;受试产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或试验用样本不 真实的。此外,即使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此举并不能当成对进口医疗器械的‘差别对待’,因为去年以来包括药物等在内的临床试验数据都进行了全面清查,国内很多上市药企都卷入其中,而医疗器械板块本就进口设备较多,所以其‘入围’抽查重点可视为一视同仁。”该观察人士分析认为。
  • 膨化食品抽查 甜蜜素超标
    组织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抽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88家企业生产的100种产品   抽查概况:对膨化食品的感官、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有6种产品不合格   主要问题:大肠菌群不合格,违规添加甜蜜素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定了 | 这个省今年将抽查685家检验检测机构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2022年度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在业企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3%,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完成。查阅《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了解到,今年江苏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项目多项涉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如将抽查685家检验检测机构、150家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140家化工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等。详情如下:以下为文件全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苏市监信〔2022〕69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纤维检验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提出如下计划:一、主要目标不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综合监管、精准监管、规范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深化平台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是省政府文件明确的全省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是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重要支撑。各单位要依托该平台组织开展双随机监管和部门联合监管等工作。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使用政务外网登录,登录地址:172.24.128.182:10100;在主页面点击“抽查检查(双随机)”即可进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省局双随机移动监管APP于2021年底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使用,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二)及时更新一单两库根据省局相关处室和省药监局抽查事项调整需求,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明确各事项的检查层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监管,不得自行新增、调整事项,如确需对清单进行维护,须报省局信用与风险监管局统一处理。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实时更新。一方面,通过系统对接、批量导入、数据交换、分类标注等方式,在省平台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审管联动、审管衔接,做到底数清晰,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一方面,省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已与省司法厅执法人员库实现数据实时对接。各单位要加强维护,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检查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并探索建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人员库。(三)统筹开展检查任务1. 科学确定抽查比例。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业企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3%,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完成。省局计划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抽取,上半年按1.5%的比例对全省在业企业抽取,其中不定向抽查任务结合国家“互联网+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定向抽查任务包括直销、电商、广告、工业产品、食品、特种设备、计量、认证、检验检测、药品、知识产权、纤维检验等领域;下半年将根据全省系统抽查任务开展情况,视情结合我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任务抽取。各设区市在完成省局任务的基础上,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检查对象,综合考虑当地监管工作重点、监管对象数量与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抽取比例,组织设区市本级与县(市、区)开展抽查。2. 深入推进综合监管。各地要充分运用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汇总取重”,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综合监管与外部联合监管的深度融合,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积极探索部门联合监管的领域和方式,健全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范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部门联合双随机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不断提高各地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的数量和比例,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全覆盖。3. 积极探索精准监管。各单位要将双随机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确定双随机监管的对象、比例和频次,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实现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非现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等应用场景,实现双随机监管由“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向“不进门、查多项事”转变。4. 不断强化结果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地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监管的检查结果,将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行政处罚,将处罚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全面覆盖。双随机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整体优势,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职能整合,将双随机监管理念贯穿到执法检查各领域中,专项任务涉及随机抽查事项的原则上要以双随机方式开展。省局年度抽查任务中未涉及的检查事项,各地要积极开展、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二)加强协同联动,完成督查考核。双随机监管已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多项考核计划,国务院年底还将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局抽查计划,尤其是分配到市、县的检查任务,要按照抽查比例、时间节点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合理安排抽查任务,统筹省局计划与各地计划的有效衔接;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应对考核进行突击,严厉杜绝数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省通报。(三)加强宣传培训,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大力宣传双随机监管,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提高双随机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各级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监管的能力水平;要积极争取双随机监管经费保障,提高监管装备水平。省局结合国务院督查要求,将双随机社会评价与装备经费保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年度双随机检查任务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含工作进展与明年思路等),于12月10日前报省局信用与风险监管局。
  • 60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1年度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证后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情况此次监督抽查采用重点抽查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侧重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和日常监察、检验、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一)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160家。其中,锅炉制造单位20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12家,气瓶及瓶阀制造单位11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21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17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14家,电梯制造单位32家,起重机械制造单位25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8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1. 资源条件方面。部分生产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职条件不满足规定要求,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等配置不能持续满足要求,设计等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缺少必要的检验仪器与试验装置,检测仪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等。2. 关键过程和产品安全性能方面。部分生产单位未根据许可规则修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缺少工艺文件或工艺文件内容不齐全。设计控制程序中缺少设计文件鉴定的控制要求,缺少设计变更审批记录,缺少标准化审查记录。缺少安装过程检验、安装调试完成后验收检验规程。缺少热处理分包控制程序,未对分包的热处理进行委托,未对热处理分包结果进行确认。存在焊接工艺规程参数缺失、焊接工艺评定试件与报告不符等。无损检测控制程序中缺少无损检测工艺、记录、底片、报告等方面的控制内容,分包的无损检测委托单、检测报告未经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确认。(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相关机构60家。其中,综合检验机构(抽查RD7项目)39家,无损检测机构4家,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7家,电梯检测机构10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1. 综合检验机构RD7项目。部分综合检验机构RD7项目检验专用场地不符合核准规则要求,缺少与受检设备盛装介质相适应的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紧急切断阀校验装置、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等。检验作业指导文件不能满足检验质量管理需要,未按规定制定RD7项目的检验方案,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存在问题。2. 无损检测机构。部分机构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未及时根据法规、标准的变化更新机构的体系文件,已建立的体系文件未定期进行评审,缺少质量目标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使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检测设备仪器存放场所不规范,缺少温度等有效监测设施。未按照运行要求配置足够的质量、技术管理人员。资料归档存在不及时、不完整。3.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部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型式试验原始记录中数值记录不规范,检测报告意见不完整,存档资料管理不到位。4. 电梯检测机构。部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缺少有关文件规定。检测原始记录数据不规范,检测报告中出现数据错误。对鉴定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不到位。二、对存在问题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对风行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二)依法注销13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行政许可资质(详见附件1)。(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26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详见附件2)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上述单位要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上述单位下一许可周期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四)其他被抽查单位也要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报告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的问题在换证评审时将进行重点检查。三、有关要求(一)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被抽查单位落实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证。(二)对被抽查单位存在问题的相关地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问题,认真总结,举一反三,部署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单位提高抽查比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止类似问题发生。(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并将抽查检查、行政处罚信息按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附件1注销相关行政许可单位名单 序号许可项目单位名称1锅炉制造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气瓶制造上海铁锚压力容器(集团)有限公司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上海金来邦阀门制造有限公司5电梯制造沈阳华升富士电梯有限公司6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7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8佛山市通力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单位名称1锅炉制造临沂正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湖北省开展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列入2024年湖北省十大民生项目。为确保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如期完成,2月2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2024年成品油“双随机、一公开”省级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对象名单抽取仪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小勇出席活动并讲话。省局二级巡视员、质量监督处处长杨力通报了2023年全省成品油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布置了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成品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徐小勇指出,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列入我省十大民生项目,这是省委省政府顾大局、谋长远、惠民生的重大战略,对更好增进民生福祉、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从近年来的监管情况看,我省成品油质量总体状况总体稳定,但同时成品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风险挑战,成品油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与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的追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要提高认识,切实扛起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抽查利剑作用,持续保持对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高压震慑态势,通过处置一批不合格产品,查处一批质量违法企业,曝光一批典型质量违法案例,努力让人民群众收获更多实实在在、可感可及的幸福感。徐小勇要求,要严密组织,提高质效守牢质量安全底线。省局要加强工作调度,实时监测监督抽查进展情况;要落实监督抽查“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工作要求,建立抽样、检测、移送快速协同机制;要建立省级抽查结果定期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各地要以此专项抽查为契机,推动各加油站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成品油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各技术机构要做好机构技术服务,为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徐小勇强调,要多措并举,协作联动构建闭环。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和涉嫌违法线索,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违法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发改、经信、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发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提高专项抽查震慑力。加强行风建设,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加强行纪衔接。抽取仪式现场对全省4000余家加油站,按照25%比例随机抽取了1000家加油站作为省本级质量监督抽查对象。
  • 45家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有关情况的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提高数据质量,按照《2022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要求,2022年8月至11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了监督抽查。现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根据《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20家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2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1家因报备暂停营业未开展现场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机构能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体系运行较为规范。但同时也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问题,应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 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方面。未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标准变更手续,委托协议书中未记录分包事项;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仪器设备室缺少温湿度监控措施和记录;缺少专门用于样品存储放置的场所和冷藏设备;标气、标液缺少或超过保质期;内审和管理评审未覆盖质量手册规定的全部内容;样品标签中记录的编号不是样品唯一性编号、未体现样品检测状态;未在公共场所明示自我声明及公正性、保密性等服务承诺;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2. 报告规范性方面。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未按规定在报告上加盖“CMA”标识和“检测专用章”;报告上无签发日期。3. 原始记录符合性方面。检测项目图谱机打小票时间与电脑原始图谱记录时间不一致;伪造采样、分析原始记录签名;样品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原始记录信息与报告不一致;检测结果缺少原始数据文件支撑,无法溯源;未对样品进行有效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4. 质控措施符合性方面。用标准曲线浓度点代替准确度控制措施;样品检测结果超出标准曲线线性范围;标准溶液标定未在原始记录上记录;利用之前使用的标准曲线未进行相关点位校准核查;样品的采集、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样品超过标准规定的有效期限进行检测;分析过程缺少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和准确度控制等质控措施。(二)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 检验检测场所和设施方面。场地进出口缺少引导线,限速标识,外检车间缺少限速、限高标识,安检车间进口限速、限高标识不清晰;地沟缺少安全防护;路试车道被其他单位占用,标识标线磨损严重,缺少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底盘动态检验区的设置与路试试验车道入口存在交叉。2. 报告规范性方面。环检报告单仅加盖了公章,缺少授权签字人签字;环检报告缺少SCR型号信息;检验报告上分析仪检定超期,检验结论栏未标明签发日期;栏板货车人工检验记录表未填写栏板高度。3. 原始记录符合性方面。一辆车出具2份不同的检测合格报告;环检报告基本信息无额定转速,检测数据无额定转速;过程数据CO2持续为零;双怠速检测过程数据与检测结果不一致,且无法溯源;高怠速检测时引车员下车,检测未结束时人为挤压取样软管,篡改污染物控制装置,自由加速法检测,实测转速为零;双怠速检测过程数据未达到规定转速,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未踩油门,检测过程有明显可见烟;带OBD车辆未进行OBD检测,自由加速法检测时未插入采样探头,但是上传了合格数据。4. 管理体系文件方面。未按要求开展2022年度期间核查、比对试验;质量手册颁布令最高管理者未签名;质量手册附录人员名单与实际检测人员不一致。5. 检验检测结论方面。无判定结论、无授权签字人签名;检验报告外廓尺寸缺少结果判定。6. 内审和管理评审方面。未按要求提供内审计划、管理评审计划和检查记录表;内部审核报告和会议签到记录表未使用受控版本;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时间不符合逻辑,质量方针与手册不一致,无质量目标考核记录等。三、处理意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提醒纠正2家,责令限期改正9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家,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家,暂停对外出具环境监测报告1家,暂停资质认定证书1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6家,责令整改15家;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授权签字人资格1家,责令限期改正12家,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39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163号令)进一步处理6家;由辖区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4家。四、工作要求(一)请有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2022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表》《2022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表》(附件1、附件2)要求,督促被检查机构认真整改,相关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于2023年2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市于2023年3月1日前将整改确认表(附件3、附件4)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二)对涉嫌机动车检测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请有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于查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三)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辖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反检验检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对后续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12022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序号机构名称检查结果处理意见马鞍山市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2铜陵市义安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3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4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无需追究行政责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醒纠正5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暂停证书,建议注销6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7安徽新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8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9安徽鹊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10安徽山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11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拟变更检验场所,未对外出具环境检测报告新场所通过资质认定后方可对外出具环境检测报告12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13合肥市浩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14合肥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无需追究行政责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醒纠正15马鞍山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16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17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18安徽卓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19安徽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且拒不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0安徽天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附件22022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表序号机构名称违反法律法规情况及处理意见安徽省骥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依法依规处理。2安徽运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4安庆市晶彩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5
  • 这类检测机构2021年度证后监督抽查工作正式开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对象本次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象为总局许可或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一)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较多的单位;(二)日常监督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三)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近1至2年内新取得许可或换证的单位。监督抽查情况将按规定进行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二、检查项目和内容(一)对生产单位的证后监督抽查。抽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特种设备生产关键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等。(二)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抽查。抽查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检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等。三、组织实施(一)为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总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项目,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项目。(二)总局将会同监督抽查项目承担单位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随机选取检查人员,请相关单位予以支持。(三)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在监督检查3天前通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并派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全程参与。(四)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规定监督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于依法应当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五)对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行政许可证的,或者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按规定程序移送总局,由总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其他事项(一)本次监督抽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中旬结束。(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检查工作费用由总局承担,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人:特种设备局高维龙联系方式:010-82262880、82260187(传真),tsj@samr.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9月19日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工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特种设备、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等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本市其他政府部门共同组织的联动抽查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区级监督抽查参照适用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实施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建立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统一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流通领域部分消费品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产品包括:国家标准《消费品分类与代码》(GB/T36431—2018)中第5大类“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6大类“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第10大类“日用杂品”及上述大类涉及的儿童用品。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负责组织实施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执法办案需要,实施重大、应急等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抽样工作,承担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抽样机构、检验检测(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复检机构以及样品处置机构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范围内,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复检、样品处置、复查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其他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四条(监督抽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分析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是:(一)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计划外的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第五条(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作为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也可以使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布的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一)抽样方法;(二)检验项目以及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三)判定依据以及判定规则。第六条(判定依据和规则)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第七条(机构选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的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监督抽查方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或其他单位开展市场调研、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抽查方案包括:(一)抽查产品的品种、类别、执行标准、市场准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实施抽样的区域、领域,以及实行“双随机”抽样时,按照有关要求随机选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单,跟踪抽查、专项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名单。(三)本次监督抽查采用的实施细则名称及版本。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实施细则中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四)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等监督抽查过程中的具体时间节点安排。(五)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可以是抽样机构,也可以是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若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任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应当明确牵头机构、参加机构以及任务分工。(六)样品获取方式,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对样品质量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购买检验样品。(七)根据样品实际和工作要求明确备份样品封存地点。(八)根据本工作规范第八章的规定明确样品处置方案。(九)根据相关收费依据或委托合同,列明开展监督抽查可能涉及的样品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经费预算。(十)实施监督抽查可能需要的市市场监管局、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以及承担抽样、检验、样品处置等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机构承诺书)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受监督抽查任务,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时,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承担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检验机构还需提交资质认定(CMA)证书及涉及拟承担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附表或相关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并且确保资质范围覆盖所承担产品检验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方法标准。第三章 抽 样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条(抽样制度)抽样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抽查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第十一条(抽样人员选定)抽样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选定抽样人员,进行适当的分组分工,并在实施抽样前,将抽样人员名单和分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选择抽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规定,能够胜任拟承担的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数量和分组分工能够满足按时完成抽样任务的需要。(三)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四)除现场检验外,抽样机构同时承担检验任务的,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培训)抽样单位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当对抽样人员组织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和本工作规范;(三)监督抽查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四)抽样过程、抽样文书填写、封样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抽样准备)抽样单位应当根据抽样任务需要,为抽样人员配备抽样需要的材料、工具和装备。包括:(一)抽样所需工作文件、文书;(二)生成随机数、抽取样品、封样的工具和材料;(三)符合样品保存条件的盛装容器、传递或运输工具;(四)现场影像、声音记录设备,信息查询、录入和打印设备;(五)满足抽样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第二节 现场抽样第十四条(抽样告知)监督抽查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预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书》和抽样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告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抽样机构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五条(核对资质)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生产经营,拟抽取的产品属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产品。第十六条(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根据抽样需要,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抽样人员要求,承担产品堆放、搬运、现场处理等辅助性工作。(二)抽样人员应当首先了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产品的总体情况,确定拟抽样产品以及同一产品批量。(三)根据同一产品存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简单随机、分层简单随机、整群随机、多阶随机等适用的随机抽样方法,也可以将上述随机抽样方法组合使用。不得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样品,样品一经抽取,不得随意调换。(四)抽取的样品保质期应满足抽样、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第十七条(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封样单,以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予以注明。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包括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需要时,抽样人员可以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录像、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封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应当在封样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根据监督抽查方案,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时,抽样人员应当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标识,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抽样单:(一)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填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划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抽样单上抽样样品、标称生产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等信息应当根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产品说明中标明的信息记录,没有标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信息记录。(三)抽样单上不适用的栏目或者抽样时未能获取到相关信息的栏目可以不填写;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中未标注相关信息的栏目填写“未标注”。(四)抽样单以及需要时另行附页记录其他抽样信息,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逐件签字确认,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印章。特殊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第十九条(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外观照片,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包括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批量信息;(四)从不同部位拍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能够反映产品信息;(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人员的照片;(七)样品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封存位置、封存状态等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对抽样过程录像的,视频记录应当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取、封样、签字确认以及对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产品的防护措施等关键过程。第二十条(样品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方式获取样品。若需购买检验样品时,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标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第二十一条(文书处理)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对应联交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纪律反馈单》,对抽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的电话或者现场回访。第二十二条(样品传输)除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样品外,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特殊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信息进行如实记录,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三节 网络抽样第二十四条(买样人)开展网络抽样时,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实施,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单位应当在实施抽样前将买样人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网络抽样范围)下列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市监督抽查的范围:(一)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二)其他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三)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登记注册在上海的产品。第二十六条(网络抽样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抽样情况。抽样记录包括:(一)被抽样销售者店铺首页,包括网址等信息;(二)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销售者营业执照信息;(三)网页展示产品信息,包括网址、产品编号、标价等信息;(四)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收货人等信息;(五)买样聊天记录等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抽样封样)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快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携带或寄递至检验机构。同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一)快递单据和物流信息;(二)拆封过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样品状态和信息;(三)样品状态、数量、配件、标识等信息;(四)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信息、封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络抽样文书)抽样人员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选择网络抽样适用的栏目填写。抽样单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抽样单信息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网络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四节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条(不得抽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不在抽样单位所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四)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的;(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长三角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第三十一条(拒绝抽样)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发生以下情形,涉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并做好现场记录:(一)拒绝接受、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二)以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30%,或者达不到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70%等明显不合理的样品标价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三)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确认;(四)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抽样。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二条(终止抽样)发现涉嫌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一)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六)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终止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未抽到样)因下列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无法抽样或未抽到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报市市场监管局:(一)抽样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产品,拟抽样生产者为本市获证企业;(二)列入跟踪抽查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三)“双随机”抽查抽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四)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组织专项整治时确定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第三十四条(抽查方案调整)由于出现本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情形,造成无法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取得同意后,可以调整监督抽查方案。第五节 抽样结果处理第三十五条(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以下文书随同检验样品寄递至检验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用于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及附页的抽样信息,用于检验机构获取样品信息,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抽样单位还需将以下文书交检验机构,纳入汇总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三联);(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三联);(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抽样单位领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文书,如有未使用或者作废的,应当在抽样结束后一并交还。第三十六条(抽样数据录入)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5日内,将抽样相关信息录入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抽样情况上报)抽样单位应当在完成抽样后7日内,填写《抽样情况汇总表》、《抽样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八条(抽样经费)抽样单位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样品抽取、购买、运输等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检 验第三十九条(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所检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不得承担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四十条(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检查样品的封条、包装、外观、样品性状和保质期等内容,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监督抽查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对抽样不规范、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一条(资质核查)对于属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资质管理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涉嫌存在无证、超范围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将相关线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二条(检验协助)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检验机构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安装调试样品通知书》,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做好样品的安装、调试等辅助性工作,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安装、调试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机构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text-indent:2em color:rgb(51, 51, 51) font-family:"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工作规范使用的文书样式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第九十二条(文书保存期限)监督抽查抽样文书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等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证据材料、案卷档案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0〕3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 120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市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关于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民防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 机场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检〔2021〕236号),本市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防、药品监管、道路运输管理等8个部门,联合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本市120家检验检测机构,涉及机动车检验、司法鉴定、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化妆品检验、防疫物资检验检测及其他检验检测等8个领域。其中,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机动车检验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各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双随机+信用”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监督抽查期间,各监管部门随机匹配100余名监管人员,同时选派近90名技术专家,共同组成34个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相关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情况。本次监督抽查对随机抽取的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6家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25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25家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3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民防办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5家化妆品检验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7家防疫物资检验检测机构和19家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检查。从监督抽查情况来看,12家机构监督抽查结果为“通过”;54家机构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监督抽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23家机构存在未及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分包管理不规范、样品保管处置不当等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29家机构存在未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后续调查处理”;2家机构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二、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内部管理机制不到位。一是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部分机构存在质量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体系没有有效运行等情况。二是场地设备管理不规范。个别机构未按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要求对环境设施条件进行有效监控。部分机构强制检定仪器设备超出检定有效期仍在使用,个别仪器设备配置不能满足机构正常运转。三是分包管控措施不严格。部分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存在分包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或者事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行为。 (二)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部分机构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个别机构的检验报告结果判断依据错误或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三)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部分机构在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法人、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后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前,没有查询人员信用记录。个别机构存在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无法溯源,未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等情况。三、工作要求(一)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做到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工作职责予以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上海”等渠道将查处结果予以公开。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强化监督抽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不断扩大信用约束的社会应用,有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区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化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做好后续整改跟踪,形成工作闭环。要持续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落实分类监管,加强风险监测,有效防控苗头性的风险和问题。要督促指导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技术水平。附件: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后续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附件 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后续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机构名称机构类型1上海大浩汽车检测中心机动车检验2上海南郊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3上海虹翱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4上海图帮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5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6上海志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7上海伟幸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8上海奕茂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9上海淼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10上海康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11上海新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12源科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13上海科立特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14上海七宝商场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15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16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19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瓶(桶)装饮用水抽查逾一成半不合格
    2008年9月7日,广东省质监局公布了对广东省内生产领域瓶(桶)装饮用水、果冻、薯类及膨化食品、人造板、玩具等产品的质量抽查结果。   瓶(桶)装饮用水合格率低   在此次抽查的食品中,瓶(桶)装饮用水的合格率最低,在抽查的547批次产品中,内在质量合格464批次,合格率为84.8%。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部分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等水微生物超标,部分产品电导率不合格,部分产品pH值不合格,部分产品偏硅酸低于标准值。   据了解,造成这些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未对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和器具定期消毒清理,造成污染而转移到产品中 部分企业操作人员卫生意识差,不注重个人卫生,造成人为交叉污染 一些企业水质净化不彻底 此外,一些企业产品贮藏、运输环节控制不力、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或根本不进行出厂检验,质量得不到控制。   果冻产品的合格率为90.00%,剔除纯标签不合格,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3.33%。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部分产品超限量添加甜味剂甜蜜素、部分产品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低于标准要求。薯类及膨化食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5.45%,主要质量问题是,大肠菌群超标和添加剂(色素)超标。   玩具质量问题较为突出   在此次抽查中,玩具的质量问题较为突出。据了解,此次共抽查了广州、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深圳等6市的100家企业生产的玩具产品103批次,合格83批次,抽查合格率仅为80.6%。   省质监局表示,从抽查结果看,玩具产品存在不少质量问题。不合格项目主要为玩具标识和使用说明(12批次)、突出物(3批次)、特定元素的迁移(2批次)等。不合格的原因为突出物的保护件在合理滥用试验后脱落,用含重金属的涂料作涂层容,原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   人造板:名贵木实为普通木   人造板的合格率也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仅为84.0%。此次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部分产品物理性能指标不达标,部分产品甲醛释放量超标,地板产品树种名不符实。此次抽查发现,随着名贵树种的货源日趋紧张,市场价格也越来越高,一些外观和材质相似的普通树种也纷纷被冠名为名贵木种,以此来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
  • 质检总局:5类儿童用品抽查不合格率最高19.1%
    我要测讯 5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2013年5类儿童用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本次抽查范围主要是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包括儿童服装、童鞋、童车、玩具、纸尿裤(片、垫)五大类,其中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不合格率为9.5% 童鞋产品不合格率为15.1% 童车不合格率为19.1%,玩具产品不合格率为6.25%,纸尿裤不合格率为1.5%。   本次抽检的儿童服装、依据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安全规范》等标准的要求,对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的纤维成分及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13个项目,涉及9个省、直辖市210家企业生产的210批次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   童鞋产品抽查依据主要是GB/T 15107-2005《旅游鞋》、GB/T 22756-2008《皮凉鞋》、QB/T 1002-2005《皮鞋》、QB/T 2880-2007《儿童皮鞋》等标准的要求,抽查项目涵盖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剥离强度、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帮底剥离强度、鞋帮拉出强度等14个,涉及7个省、直辖市118家企业生产的119批次童鞋产品。   童车产品抽查依据GB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GB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和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检验项目包括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标志和使用说明等4大类,抽查范围涵盖11个省、直辖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童车产品。   本次抽查过程中玩具的不合格率相对较低,主要抽查上海、江苏等6个省、直辖市160家企业生产的160批次玩具产品,涉及塑胶玩具、电玩具、娃娃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产品五类,抽查项目包括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标志和使用说明等4大类。   纸尿裤(片、垫)产品不合格率最低,主要依据GB/T 28004-2011《纸尿裤(片、垫)》、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标准的要求,对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8个省、直辖市55家企业生产的65批次产品中仅1批次产品渗透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具体抽查结果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5类儿童用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rar
  • 山东蒙阴食品抽查合格率同比提高3.1%
    日前,山东蒙阴县公布的食品质量抽查结果显示,今年1~7月份,全县企业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合格率为96.2%,比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3.1个百分点。   该县质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对48家获证食品企业负责人进行系统培训,与每家企业签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对64家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开展巡查,逐家进行现场指导和服务,督促有问题企业整改到位,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国标明年起实施
    明年1月1日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国标实施,不合格产品不再按“批次”公布,而改按生产时段公布。   这意味着公布不合格产品的范围将扩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专家称,新国标对抑制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将起到积极作用,对百姓的利益以及使用产品的安全更有利。   昨天上午,记者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获悉,该产品质监抽查国标由该院与广东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起草,专门针对质监抽查而制定,涉及三项抽查标准和一项复检标准。   其中,三项抽查标准是:以不合格频率、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以总体均值为质量指标的抽查标准。新国标最大的变化就是不合格产品不再按“批次”公布,而改按“某时间段产”的商品集合不合格公布。
  • 全国抽查启动:将选取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将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其中,1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机构将接受抽查,生态环境领域将开展专项整治。那么,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如何选定?专项整治包括哪些重点?怎样保证监督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抽查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按照计划,共10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监督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通知》中介绍,此次监督抽查将对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查处,其结果向社会公开。记者搜索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结果显示2022年监督抽查100家检验检测机构,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有22家。其中,华南理工大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因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被责令限期改正。此外,其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专项整治: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领域《通知》提出,八部门将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在生态环境领域,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记者了解到,2022年4月至7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涉及碳核查、食品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相比之下,此次“回头看”仍然将碳排放数据管理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合规中心主任卢清彬认为这一安排极具针对性。“10月19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布施行,其中对减排项目以及项目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具体要求,足见相关部门对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视。通过‘回头看’查办一批碳排放核查典型案例,能够对接下来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合规起到警示的作用。” 卢清彬说。除去紧盯碳排放数据管理,环境监测领域纳入此次“回头看”整治范围也是一大亮点。《通知》规定,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近年来,一些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为打击第三方环境监测造假,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通知》中也规定,若检验检测机构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通知》中明确,将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以满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需要。具体而言,是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这样的要求正是基于检验检测行业的自身特点,检验检测行业并非仅市场监管部门管理,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行业相关部门同样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而同时,检测检验机构由于自身发展情况,业务常分散多地。因此,能否解决跨地区监管的难题直接影响到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效果。《通知》中明确,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此外,《通知》中还鼓励京津冀、长三角、中部、西南、西北等已建立省际协同协作机制的地区,探索有效合作方式,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人员互派、违法线索互联、处罚结果互认。卢清彬认为,现实中由于各地发展情况的差异,特别是执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别,不同程度上存在条块分割、人为设置市场准入壁垒以及其他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通过跨区域查处、不同部门协同,能够满足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内循环’的需要。更好地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节约行政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也可以取长补短,大幅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 质检总局抽查紫外可见产品 1批次不合格
    2013年8月27日,质检总局公布了2013年23种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其中抽查的与科学仪器相关的产品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如下:   2013年第三季度,共抽查了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16家企业生产的16批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T26798-2011《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813-2011《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标准的要求,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的波长准确度,波长重复性,透射比准确度,透射比重复性,杂散光,电源电压变化时引起的透射比变化,波长边缘噪声,运输、运输贮存试验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1批次产品波长准确度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具体抽查结果见下表。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1 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普析 TU-1810PC 2013-04~05 合格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 上海仪电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棱光 UV754N 2013-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3 上海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TECHCOMP UV1102Ⅱ 2012-11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4 尤尼柯(上海)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UNICO UV-2802 2013-02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5 上海美谱达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MAPADA UV-1800 2013-03,2013-05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6 上海欣茂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XINMAO UV-7504 2012-12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7 上海光谱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spectrum 756 2012-11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8 上海奥谱勒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APL 754N 2013-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9 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SOPTOP 752 2013-03~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0 上海奥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 UV1902 2013-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1 上海棱光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 棱光技术 752S 2013-02,2013-03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2 上海菁华科技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JH 752 2013-04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3 上海现科分光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Modern Science 752 2013-02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4 上海佑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上海市 / UV752 2013-05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5 上海元析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 / UV-5000 2013-05 合格   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16 北京瑞利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市 瑞利 UV-1801 2013-04 不合格 波长准确度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注:按行政区域排序。
  • 质检总局对儿童玩具等进行国家监督抽查
    据央视报道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就专门针对童鞋、童车和儿童玩具进行了一次国家监督抽查。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此次抽查结果,童鞋不合格率为17.5%,童车不合格率达20%。而对儿童玩具的检测中,部分产品被发现含有重金属铅和铬。   耐久性检测 整个童车散架   根据抽查结果,在抽查的80种童鞋产品中有14种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率达17.5%。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感官质量、耐磨性能和普通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游离甲醛、色牢度等四大问题。   相对于童鞋,在这次国抽中,童车的不合格率达到20%。在抽查的110种童车产品中,有22种不合格。婴儿推车在检测动能耐久性实验过程中,不仅背部支撑扶手的铆钉脱落了,就连底部的折叠锁定装置钢管也发生断裂,整个车子都散了架。   此外,童车的不合格项目还涉及锐利尖端、闸把尺寸、机械强度和冲击强度等4项测试。   小零件被吞下可致儿童窒息   这次抽查的塑胶玩具和电玩具种类最多,有242种,不合格率最低,只有8%。尽管玩具的合格率很高,但不合格产品中存在的危害却也最为突出。检测人员告诉记者,通过对样品的检测显示,儿童玩具中最常见的不合格项目是小零件。   因为小孩在玩耍的时候,玩具中的小零件可能会被不小心搁到嘴里,然后吞下去,造成窒息危险。   记者注意到,这次抽查不合格的20种儿童玩具中,有13种产品问题都是出在小零件和可触及的锐利尖端上,占不合格项目的65%。此次检测中,个别儿童玩具中还检测出重金属铅和铬。   ■ 观点   “买玩具更应注意重金属”   专家提醒,相对于小零件和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家长在为孩子购买儿童玩具时,更应该注意重金属的危害。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儿科主任胡晓红介绍,玩具中包含的这些有害物质一旦进入儿童体内,都会慢慢地在体内积累,进而造成慢性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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