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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起享奥运】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

    [color=#ab1906][b]问:[/b][/color][b][color=#000000]根据[/color][/b][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b][/color][b][color=#000000]及[/color][/b][color=#ab1906][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b][/color][color=#000000],[/color][color=#ab1906][b]均未明确[/b][/color][b][color=#1d41d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color][/b][color=#ab1906][b]是否可由[/b][/color][b][color=#1d41d5]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color][/b][color=#000000]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color][color=#ab1906][b]这是否合理呢?[/b][/color][color=#000000]根据新的验收[/color][color=#000000]管理精神,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color][color=#000000],[/color][b][color=#1d41d5]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color][/b][color=#ab1906][b]答:[/b][/color][b][color=#ab1906]《建[/color][color=#ab1906]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color][/b][color=#000000]第13条规定“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color][b][color=#ab1906]不得同时[/color][/b][color=#000000]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color][color=#000000]。[/color][b][color=#ab1906]但是,[/color][color=#1d41d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color][color=#ab1906]已于[/color][/b][color=#000000][b]2021年1月4日[/b][/color][b][color=#ab1906]废止。[/color][/b][color=#ab1906][color=#000000][b]因此,[/b][/color][/color][color=#ab1906][b]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b][color=#1d41d5]环评单位[/color][/b][/b][/color][color=#ab1906][b]不能同时承担[/b][/color][color=#ab1906][b][b][color=#1d41d5]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color][/b][/b][/color]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环保验收是否可由原环评单位承担的疑惑回复

    2019年4月1日在部长信箱《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中结论:“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我们有一些疑惑: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确实仍然有效,但其针对的是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工作是否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由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编制?2、如果上述条款的解读包含了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那在《管理办法》实施起至部长信箱回复期间,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编制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有补救措施?回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因此,生态环境影响类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受该规定影响。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回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 关于征集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6/t20160617_354719.htm关于征集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监测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条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标准验证工作,保证验证结果客观、真实。  (四)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项目任务和项目相关材料(如编制说明、评估报告、体系设计报告等)的编写工作,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能达到出版要求。  (五)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项目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3年,经费预算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正在承担标准项目10项以上(含10项)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或者正在承担标准项目2项以上(含2项)的个人,2017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6月26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申报表将由科技标准司统一分送各分管业务司,由分管业务司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答辩时间初步定于6月26日-7月1日期间,地点另行通知,请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着重介绍对拟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准备开展的主要工作、相关科研及标准工作经验、人员安排及经费预算)。  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可撤销该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要求  (一)按照环保标准制修订和评估工作的最新要求,排放标准应充分调研、实测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水平,科学论证污染物项目与限值,加强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成本分析以及达标率测算,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实施评估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充分体现上述内容,详述技术路线、工作内容与资金需求(其他项目参照此要求执行)。  (二)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请细化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如开展调研和测试工作的次数和数量等)。  (三)申报材料的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电子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指定的联系人,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  (四)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归口管理业务司”。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范真真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6,66556215  电子邮箱:biaozhun2016@126.com  附件:1.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申报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

  • 关于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三、承担单位评审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24935   邮箱:tanyf@craes.org.cn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9/W020240906508776848578.pdf]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9/W020240906508777094164.docx]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url] [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9月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单位能否承担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效果评估工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但是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从事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实际工作中,部分城市还要求同一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  [/size][/font]

  • 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单位能否承担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效果评估工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但是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从事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实际工作中,部分城市还要求同一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工作。[/color][/size][/font]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征集湖南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湖南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内容1.制定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2.制定水质高氯酸盐监测方法标准。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标准文本编制,并为配套标准实施的执法检查要点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四)鼓励申报单位组建技术团队,一体化承担制定项目。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见附件),由申请单位、合作单位(如有)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23年6月2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申报材料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四、承担单位确定方式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资格初审和会议评审等方式确定。答辩时间初步定于2023年6月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分钟的PPT演示材料。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暂不启动。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左莉娜地 ?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3段118号邮 ?编:410014电 ?话:0731-85698179邮 ?箱:zln85698179@163.com附件:[img]http://sthjt.hunan.gov.cn/default/images/icon16/doc.gif[/img][url=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tzgg/tz/202306/29369615/files/779d8663453647a3907a386d7cd97139.docx]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url][align=right]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 ? ? ? ? ??2023年6月7日[/align]

  • 北京市计量院承担的两项国家计量技术法规通过审定

    北京市计量院承担的两项国家计量技术法规通过审定 《计量资讯速递》消息 11月16日-17日,由北京市计量院能源所牵头,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重庆材料研究院、上海计量测试技术院等单位参与制定的“分布式光纤温度计校准规范”、“连续热电偶校准规范”,顺利通过全国温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审定。

  • 我国承担修订的《小麦—规格》国际标准已经发布

    近日,从国际标准化组织获悉,由我国所承担的《小麦--规格》国际标准修订工作已经顺利完成,2011版《小麦--规格》国际标准(ISO7970:2011 Wheat--Specification )已经正式发布。  《小麦--规格》国际标准是我国首次作为项目承担国承担修订任务的粮食行业国际标准。小麦规格国际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谷物与豆类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以来,实质性地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 “赠品”有问题,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align=center][b][size=16px]“赠品”有问题,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size][/b][/align][size=15px]江西市场监管[/size] [size=15px]昨天[/size][size=12px]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size][size=12px] 商家所谓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就指定的商品达到一定的消费总额时,才能获得赠与的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义务的,而不是无偿的。[/size][b][size=12px] 因此当赠品有质量问题的,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size][/b][size=12px] 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合格、合乎等级、合乎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size][size=12px] 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size][size=12px][/size][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b][/align][size=12px]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size][b]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b][size=12px]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size][b][/b][align=center][b][size=12px]《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size][/b][/align][size=12px] 第二十三条 [/size][b]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b][size=12px]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size][size=12px]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size][align=center][size=12px] [/size][b][size=12px]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size][/b][/align][align=center][size=12px](商务部2006 年 第 18 号)[/size][/align][size=12px]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size][b][/b][align=center][b][size=12px]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size][/b][/align][align=center][size=12px][color=#282828](工商标字〔2013〕196号)[/color][/size][/align][size=12px] 根据请示及所附材料,当事人为巩固客户关系、提升客户层次、培植优质客户群,在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活动时向客户赠送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与赠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size][align=center][b][size=12px]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销售活动中赠送的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size][/b][/align][align=center][size=12px][color=#282828](认办法函[2016]8号)[/color][/size][/align][size=12px] 销售过程中所赠送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size]

  • 组织承担法律责任该如何表述

    新准则4.1.1检验检测机构应能承担法律责任,在手册编写时该如何表述?4.1.2要求机构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于具备法人资质的机构来说,是不是只写4.1.1,不要再表述4.1.2了,请专家赐教。

  • 【讨论】谁来承担使用国产装备的责任?

    谁来承担使用国产装备的责任? 受访者a先生: 国产装备何以不用这个问题,我思索了很久,也苦恼了很久,因为这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经济战略安全问题。我注意到这样一个数字,近三年来,国家花了10亿美元进口国外的仪器仪表,而进口这些仪器仪表的用户,主要是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一些大型石油、化工、钢铁、电力企业。 这10亿美元,对于美国来说,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我们的大型企业用户来说,却是一块“心病”。高兴了,人家就卖给你;不高兴了,人家就封锁你。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的大型企业就会因为受制于人而不能正常生产。以自控装置为例,总的来看,中低档的,国产装备已经占了主导地位;中高档的,仍然是进口装备一统天下。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我们做不到,而是用户特别是大型企业用户不给我们机会。有人说,假如国产的比进口的更好,我愿意用国产的———这显然是唱高调,你根本不用国产的,国产的怎么能比进口的做得更好?换句话说,只有用国产的,国产的才能比进口的做得更好。所谓首台首套业绩,说来说去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关系问题。说到国产的和进口的区别,肯定是有一些的,就好像一件名牌衬衣和一件非名牌衬衣,可能在做工上有些区别,在扣子上有些区别,但这种区别不会是本质性的。说到底,我们的大型企业用户必须承担起使用国产装备的责任来。 一种文化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我1996年去韩国,发现在韩国的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身土不二”这四个字,甚至在火柴盒等一些小的物件上,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所谓“身土不二”,就是说在自己的身体和自己的国家之间,没有别的选择。所以韩国人形成了以用国货为荣的风气:谁买了进口的,很没面子;谁买了国产的,很光荣。现在在韩国的马路上,很少能看到外国车———不是买不起,而是以开国产车为荣。在亚洲,最早只有日本和中国有仪器仪表行业;韩国的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也是这个道理。

  • [分享]是否经过内审员培训就可以承担内审工作?

    是否经过内审员培训就可以承担内审工作?——认可准则要求内部审核员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应有效,实验室应有内审人员的培训计划和程序,有相关的培训、考核记录。但并非经内审培训的人员就理所当然地能够承担内审。 作为具体承担体系内部审核的人员,至今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审核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鉴定合格; (2)审核员应得到授权/委派。 经过专培训并经考试/鉴定合格是承担内审工作的条件之一。而培训内容除了审核基础知识,还应包括体系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对认可的实验室,内审员必须掌握认可准则和体系文件。经过ISO9000体系审核员资格培训的人员,还需要学习认可准则和体系文件,在些基础上,才可能通过最高管理者授权取得内审员资格。 内审是维持质量管理体系自我完善机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对实验室体系的持续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内审员是内审工作的具体承担人员,对内审员提出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是确保内审工作质量的基础。因此,除了培训、授权以外,实验室还应对内审员的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做出相应的规定。

  • [分享]质量主管是否应对检测校准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

    质量主管是否应对检测校准质量承担领导责任?——ISO840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将“质量管理”定义为“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并注明“质量管理是各级管理者的职责,但必须由最高管理者领导。质量管理的实施涉及到组织的所有成员。”该标准在2000年修订为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新标准对质量管理给出的定义:“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并注明“在质量方面的指挥和控制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理解,从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尽管责任不同,但都承担着质量管理的职责,他们工作质的优劣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检测/校准结果。认可准则明确了质量主管的责任在于“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质量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即质量主管是对质量体系运行全面负责的人,而并非对检测/校准质量承担领导责任的人。在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有必要使之具体化,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质量主管就是对检测/校准质量承担领导责任的人,也不能把认可准则中管理要求部分的所有内容都认定为质量主管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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