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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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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相关的资讯

  • 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成立 破除科技成果转化束缚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日, strong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strong (以下简称平台)成立大会在京举行,这也是首个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全国性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来自全国的60余位临床医院的行业专家和企业代表出席成立大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912914af-fab2-47ca-abef-23e9d0284170.jpg" title=" 1111111111.jpg" alt=" 11111111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取得了进步,然而依然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成熟度低、形式单一、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匮乏等限制,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现状同样不容乐观。为了破除束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瓶颈问题, strong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全国首批14家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依托中华中医药学会,成立了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王显表示,东直门医院将搭建院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桥梁,为广大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提供药学、临床研究等科技成果孵化服务,使平台成为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形成产学研一体化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孙永章强调,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方面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破除制约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障碍,真正打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周杰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的关键环节之一。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中医药是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的学科领域,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能否成功实现高质量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低。希望该平台按照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学会的优势和作用,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会上,平台聘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王昌恩为主任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教授田贵华为秘书长,并成立了由首批全国18家医院、科研院所科技负责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王昌恩强调,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成立只是一个开始,大家仍任重而道远,希望各平台成员单位、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们牢记初心使命,遵循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与管理机制,不断加强中医药科技的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田贵华介绍,该平台成立后,一方面要建设反映医院、科研院所需求的“问题库”,成立展示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项目库”,另一方面要为各个需求企业创造共享资源的“开源库”,促进供需双方的直接对接,在此基础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提升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参会嘉宾 /p p   【现场专家领导】 /p p   周 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 /p p   唐隆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传播和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 /p p   孙永章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 /p p   王 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综合处副处长 /p p   王昌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 /p p   朱立国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院长 /p p   王 显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 /p p   胡元会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p p   商洪才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常务副院长 /p p   于宏伟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人 /p p   张霄潇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普部负责人 /p p   付建华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魏军平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刘宝利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中医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田贵华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负责人 /p p   王 乐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李小黎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科技处处长 /p p   居文政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赫 军 中日友好医院药学部副主任 /p p   尹志臣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科研处成果转化负责人 /p p   董学军 北京扶阳国际中医研究院院长 /p p   邱 媛 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创新服务平台副会长 /p p   叶晓林 广州常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p p   李 仪 北京北昆影业有限公司CEO /p p   张农山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 /p p   李自刚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李新龙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郭天星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线上参会专家】 /p p   安红梅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科研处副处长 /p p   蔡桦杨 广东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顾翠峰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科技处处长 /p p   黄可儿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李光哲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处处长 /p p   张春雁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魏 戌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科研处副处长 /p p   朱少璇 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执行会长 /p p   【现场企业代表】 /p p   赵立军 未来药业董事长 /p p   吴建彬 中信华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p p   童 丰 北京诚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p p   徐 意 北京同仁堂研究院副院长 /p p   孙 虹 丽珠集团副总经理 /p p   关 平 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p p   吴晓明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p p   李晓祥 未来药业 席科学家 /p p   王 贺 未来药业市场总监 /p p   金 秋 未来药业研发总监 /p p   周 鸿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p p   杨晓宏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 /p p   汪 平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监 /p p   王玉莉 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信息总监 /p p   周海燕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长 /p p   杨芮平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p p br/ /p
  • 科技成果转化提法不准 破解"唯成果"式迷局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一直广受诟病。最能反映问题的是这样一组数据: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80%,而我国仅为25%,而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何志敏代表掌握的数据却有所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对上一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情况做跟踪调查,结果显示平均实施率接近80%,企业接近100%。   无独有偶,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代表则表示:“有人认为科技计划支持的很多项目只用来发论文、评职称、申请专利,没有实际价值,这并不准确,北京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移出去,2009年,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为1236.23亿元。”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结论差异?科技成果转化率究竟该怎么计算?或者有没有必要计算?   明确“转化”什么,破解“唯成果”式迷局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科技成果。是专利、论文、项目、还是皆有?   “百度百科”中没有“科技成果”词条的解释。   “科技成果是个中国式的概念,国外都说论文、说专利,说它们在生产过程中是不是使用了,并不笼统地提成果。”何志敏说。   何志敏讲了一个故事:有个企业老总,投了800多万开发新产品,成功之后准备投产。因为此前经历过知识产权纠纷,他想万一新产品涉嫌侵权怎么办,于是让技术人员和法务部门调查,结果发现,虽然是自主开发,但所有的创新发明点早已在别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这个老总只好放弃进一步投产,但是800多万研发投入白扔了。“从成果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典型的好成果,开了鉴定会,做了成果登记,但它却不能被实施转化。”   所以,不是所有成果都能转化。“转化的前提是必须拥有权利,谁能将别人的东西进行转化或者卖给别人呢?”何志敏认为,应该用技术产权转移代替成果转化的提法,把根深蒂固的成果论转变为权利论,才能真正获得收益,从而实现转化。“成果主要体现的是荣誉权。”他补充道。   “我在科委工作时也认为专利就是成果,到了知识产权局才理解它真正的含义是财富,成果论不能真正实现自主创新的市场价值。”8年多科委副主任和近3年知识产权局局长的经历让何志敏的观点与众不同。   像是商量好的,闫傲霜在总结去年工作时,就弃用了成果转化的提法,转用“技术交易”——“北京市对技术交易的认可度比以前大大提高,技术交易对首都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率已达8.7%”。   “掩护队”和“后勤队”的疑问,我们算不算转化?   中关村一高新技术企业老总被记者提问:“你们的成果转化率是多少?”   他一时语塞,思索片刻后,说:“如果非要回答,我们的转化率是百分之百。但很多成果,即便没有在产品中体现出来,也不能说没有作用。”   这是闫傲霜给科技日报记者讲述的一个故事。“我接触的很多企业家都头痛被问到成果转化率是多少的问题,这不是一个科研成果拿出实验室变产品的单一过程,是众人拾柴的系统问题。”   “市场如战场,打仗的时候还分突击队、掩护队和后勤队呢,打胜了不能只给突击队立功。同样道理,如果核心技术被转化了,那么起防御作用的外围专利技术、前期的基础研究成果该不该算被转化呢?”何志敏举了一个生动而贴切的例子。   因此,何志敏对80%的发明专利转化率并不欣喜,反而担心不已。“这说明我国大多数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系统工具的能力还太弱,除了将产品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外,构建专利群的能力太弱,起不到应有的防御和竞争工具的作用。”   从事基础研究的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所长周成虎委员也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界定心存疑虑:“有些成果今天完成明天用,有些成果20年后才应用。基础性成果就很难在短期内见效,却往往对人类发展推动很大。怎么算转化率?”   只做成果转让的一锤子买卖,不好!   让全国政协委员、辽宁奥克化学董事长朱建成最担心的,不是成果转化成功与否,而是科研人员能不能长期持续提供创新。   “任何一个技术都有时限性,过了一个阶段就不先进了,技术如何改进创新,持续支持企业的发展?”朱建成表示,有些大学和科研院所搞转化,只做成果转让的一锤子买卖,不好。   他希望科研院所能够以技术入股的方式持续支持。但问题是,与院校可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科技人员的走与留他却无能为力。   “我们希望科技人员也能持有一定的股权,但是研究单位是保守的。”朱建成说。  “技术人员的跳槽对技术性企业威胁很大,国外有竞业限制以防泄密,在我国却很难执行。”何志敏道出了诸多企业家的担忧。   不仅如此,法律规定的发明人奖励往往很难兑现。“专利法里写得很清楚,一旦专利授权,要给发明人至少3000元,实用新型至少1000元奖励,但到现在真正兑现的不多。”何志敏说,“国家还规定专利一旦被转化,要有最低10%的收益分享,现实情况是很难兑现。”   技术人员无法参与职务成果获利的分配,他们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锐减。中关村示范区前不久出台的“6+1”先行先试改革措施中提到,“对中关村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奖励个人的,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条款,正是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探索。   “有那么多深层次的问题,只笼统地评价成果转化率高还是低并不科学。”何志敏一言蔽之,在他看来既然成果转化率的概念都是问题,那又何谈高低?
  • 科技成果转化法首修改:高校可自主转让投资科技成果
    今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科技部部长万钢向与会全体出席人员做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据悉,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这是近20年来其首次修改。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了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就是在上述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基础上,经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调研等程序修改形成的。   万钢介绍,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发布 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 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国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服务   从草案看来,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在未来或将成为公共图书馆式的公益服务。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重建高校科研成果分配制度   为了激发研究机构、个人对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第十三条则规定,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四、十五条则进一步要求高校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相应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符合这一价值取向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可以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   强化企业作用 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   草案还以多个条款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如要求科技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应当听取企业、行业的意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应发挥企业主导作用等,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科技人员交流、联合培训机构等活动。   草案还提出,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根据需要建立的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
  • 科研玩“混搭” 成果易转化
    2月14日,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传来的喜讯让第四军医大学校园沸腾起来熊利泽团队完成的心脑保护项目和赵铱民团队完成的颜面创伤项目,双双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4年获5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今年四医大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有两个。西京医院院长熊利泽率领团队,历时23年完成的《心脑保护的关键分子机制及围术期心脑保护新策略》项目和由赵铱民领衔完成的《严重颜面创伤缺损与畸形的形态修复和功能重建》项目。   此前,四医大已实现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三连冠”。2008年,《胃癌恶性表型相关分子群的发现及其序贯预防策略》项目,只需要一滴血就可以检出早期胃癌 2009年,《神经病理性痛模型的创建及其在镇痛机制和治疗研究中的应用》项目,是该年度全国医药卫生领域获得的国家三大成果奖中唯一的一项国家一等奖 2010年,《中国军人医学与心理选拔系统及标准》项目,首次建立起我军完整的军人医学与心理选拔系统及标准,使新兵复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   整合资源力量 科研玩起混搭   历数四医大这些获奖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每个项目都是两个以上团队共同完成的。四医大党委在部署科研工作时,打破院系和学科之间的界限,整合了四医大及三所附属医院的科研力量,将科研与临床、基础与应用相结合,围绕一个共同目标,合力攻关、联合报奖。   以第一个一等奖胃癌项目为例,虽然是以樊代明院士领衔的西京消化病医院为主完成的,但其团队成员均是来自消化相关的多个学科的顶尖人才。第二个一等奖疼痛项目同样如此,由神经解剖、疼痛研究、神经生物学三个团队鼎力合作完成。第三个一等奖军事医学与心理选拔项目,也是心理学专家苗丹民、统计学专家徐勇勇强强联手的成果。今年获奖的两项成果,同样也是打破医院的界限、多科系联合攻关、临床与基础结合的典型范例。   打造国际前瞻性精品成果   自1985年设立国家科技进步奖以来,2008年前四医大从未获过一等奖。这所名校一直面临着塬高峰少、将多帅少的尴尬局面。从2007年开始,该校推行“精品战略”,提出全力打造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应用性的“精尖成果”以论文发表为例,博士无SCI论文(国际论文)不授予学位,教员无SCI论文不晋升职务……在这种机制的引导下,人才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几年来,该校创造了许多在国内外堪称“第一”和“唯一”的医学成就。学校新增院士2名(共4名)、973项目首席科学家5名、长江学者7名(共16名),国家级创新团队6个,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科研成果47项,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总数连续5年居全国医科院校首位,发表SCI论文数连续4年为全国医科院校第一,连续4年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造了国内医科大学中令人赞叹的“四医大现象”。   瞄准现实搞科研 出了成果易转化   这些成果的另一特点,是瞄准现实急需的实际应用领域,具有良好的转化空间。事实上,在获奖之前,它们都经过了十几、二十年的转化和应用。以此次心脑血管保护项目为例,此前已经在51所三甲医院应用于5.3万余例手术。目前,该校90%以上的科研项目都走上了“找准问题科研攻关应用实际发现问题继续攻关成果运用”的良性循环结果。转化医学战略研究研讨会成功举行,全军生物技术转化医学中心、分子影像研究中心、新药研发中心相继成立,临床与基础的强强联合,协同攻关,使学校以转化医学为方向的科研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取得了新突破。
  • 武汉成立全国首个科技成果转化局
    p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备受诟病。今天下午,武汉市在全国率先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局,力争5年内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占比达80%,着力打通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br/ /p p   2016年,在汉高校共登记技术合同达9294项,占全国高校总数的15.5%,名列副省级城市第一。但以往对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对接服务不够,各方联动协同推进不力。目前大概只有20%的科研成果在湖北落地。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家到武汉寻找投资机会,却苦于“有钱没有好项目”。 /p p   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说,成立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就是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为突破口,抓对接,着力构建市场化、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网络 抓主体,着力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家和投资人 抓载体,着力建设一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平台 抓服务,着力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优政务环境 抓协同,着力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合力。把在汉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这个“富矿”充分挖掘出来,促进就地产业化,形成源源不断的现实生产力。 /p p   新成立的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实行“虚拟机构、实体运作”,挂靠武汉市科技局,不新增人员编制,工作人员从武汉市科技局现有职能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中调整,专门承担在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服务对接和督促落实工作。 /p p   武汉现有89所高校、95家科研院所,科教资源丰富,拥有60多位院士和一大批在国际国内各领域具有领先技术的优秀专家。在今天的大会上,武汉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院士专家顾问团同时成立,由两院院士李德仁等12位院士组成。 /p p   来自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余少华代表院士专家顾问团表态,积极支持武汉科技成果转化,为武汉重大科技决策献计献策,发挥院士专家顾问团的作用,推进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生态。 /p p br/ /p
  • 高校成果转化的瓶颈、经验和建议
    教育部日前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这是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动在高校形成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  教育部要求,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其他高校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项制度、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良好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  那么,在高校科研人员看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难题是什么?有没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分享?对《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相关建议是什么?记者采访了相关高校的科研人员。  瓶颈 重论文轻技术 重研究轻推广  在中国农业大学一名姓胡的教授看来,他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的难题是:“科研人员的研究目标还是在考虑如何通过单位的考核。比如,主持了多少国家级的科研项目,得了什么奖,出了几本书,发表了多少SCI文章,文章引用了多少次等。而课题的针对性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技术还不太成熟,没有多少成果能真正走出实验室。”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许多企业都想通过挖相关单位的科研人员,山寨一些科研单位的技术等手段来提升自己的水平,却不愿意花钱引进技术 而科研人员专长是科研,不善于和企业谈判,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或平台帮助科研人员实现成果转化。”他说。  来自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的朱清科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的担忧:“目前,我国科技成果及人才等评价机制还不够合理,重论文轻技术,重研究轻推广,特别是过分强调了SCI收录论文的重要性等,导致许多科技工作者及老师和研究生不够重视技术开发和创新研究。”  “由于上述原因,有些研究项目针对技术问题关注不够,因为有些技术问题的研究突破可能对于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但不一定是一个重要的科学问题,也不一定能发出高水平论文。有些科研课题不是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项目设置没有做到从生产中来,到生产中去,不接地气,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机会立项研究。”他说。  广东医科大学药学院教授彭新生多年来和企业合作研发的医用胶原蛋白海绵广受市场关注。问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大的难题时,他认为:很多科研人员过于追求高、精、尖标准,忽视了生产工艺的可行性。科研成果与市场需要的脱节导致了生产工艺过于复杂,生产成本过高,难以产业化,结果是无法吸引企业投产。  “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科研人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比较薄弱。有一些新的发现,首先想到的是去发表科研论文,而不是去申请专利保护,这在后续研究及成果转化时很容易导致被动局面。”彭新生说。  经验 项目课题接地气 了解企业之所需  中国农业大学一位教授目前已经有科研成果推广使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认为:高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需要科研人员长时间地浸泡在生产一线,这样才能了解实际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然后找出对策来,小试、中试、大试,逐步放大,使技术逐渐成熟。要使课题更接地气,切实做到技术能解决实际问题,打通技术上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交钥匙工程”,还要把成本核算好。“还要多和企业的同行交流,多听他们的诉求,让他们相信技术的可信性。”他说。  朱清科教授同样将自己的科技成果成功推广应用,并获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  记者梳理了他的经验。首先,申请研究的项目要接地气,深入企业了解生产中需要什么技术,分析研究该技术的理论或技术瓶颈是什么,分析解决该技术及其相关的科学问题,达到项目  立项研究的可能,在研究过程兼顾论文发表与技术创新。其次,论文发表与技术创新要相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发表论文的同时重视技术研发,形成可操作性强的实用技术。第三,高校要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科研试验与成果示范基地。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攻克技术瓶颈。  彭新生教授结合自身与浙江某企业合作研发的经历告诉记者,高校科研人员要了解企业所需,特别是广泛接触一些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科研力量相对单薄,可以充分利用大学里的仪器设备装备及专家人才优势,协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帮助他们升级改造。这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同时,要多接触社会,特别是对自己感兴趣的领域。看看市场上有哪些产品,比较下他们之间的异同点,观察那些特性可以进行改善。  “我们进行胶原蛋白研究时,发现胶原蛋白止血海绵有国内厂家生产,但临床上使用的微纤维止血胶原(粉)全部被国外企业垄断,售价昂贵。我们完全可以用自己的技术力量生产该产品,推广到临床使用打破这种垄断局面。” 彭新生教授说,这种想法最终使他研制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胶原蛋白海绵。  建议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从事应用研究  关于如何《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中国农业大学胡教授建议:“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人员放心开发、企事业单位放心使用原创成果 鼓励科技人员从事应用性研究,让他们的努力得到单位的承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样重要,学校考核不应该偏向某一方面 成立技术转化平台或机构,专门负责对接成果转化 对实现成果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些优惠性政策。”  朱清科教授则表示:“调整人才及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重视技术研发创新和技术推广 修正目前过分强调论文特别是强调SCI收录论文评价科技成果及人才水平的问题。”  彭新生教授认为,《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颁布实施,为高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他说:“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注意生产工艺的实用性。多去企业参与生产过程管理,熟悉生产工艺流程,控制生产成本。而国家科技部门要加大对一些基础应用科研的投入。一些科研很有应用前景和价值,但是缺乏资金投入,最终导致无法进行下一步研发,半途而废,无法将科研成果顺利转化。”
  • 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在纠结什么?
    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施行至今,几乎每个月,都有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文件出台。  政策“红包”发了一个又一个,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上了道。12月17日,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处长郭俊峰在首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上透露,今年技术交易总额估计将突破万亿元大关。  但是,作为科技成果产出重镇的高校,对于成果转化,依然有些“纠结”。  导向没有变,动力从哪来?  “从法律条文来讲,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做转化的动力从哪里来?”上海海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莫剑英干脆在纸上写下“论文”“职称”“双一流”几个词,“现在重视的依然是这些”。  论坛上,大家尝试讨论一个宏大的主题——高校专家如何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之间进行平衡?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明确要求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在高校里,确实存在这样的“地位不等式”——“搞科研搞教学做社会服务”。  南京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朱跃钊坦言,校方要争“名分”,教师要争“头衔”,国内高校和人才评价体系都向科研倾斜,如果专注做“社会服务”,那就成了末流。  “国家提了这么多政策,怎么落实呢?各个高校的看法其实是不一样的。政策在空中飘着。”朱跃钊认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者应该是相互促进,荣辱与共的关系。对于目前大学排名,也理应综合考虑大学各项职能的权重。  转化收益税收,能否适用“偶然所得”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的发言,其实就围绕一个词——“个人所得税”。  不少高校成果转化负责人认为,出台了这么多法律法规,却还少了一项——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  原来,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往往能拿到高额现金奖励。  但是,国家对转化收益现金奖励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这部分奖励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根据规定,最高纳税税率可达45%。  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净收入为100万元,即使高校将净收入的70%奖励给主要发明人,该发明人拿到手的,最终也只有40余万元。  怎么办?陈柏强调研了一圈,发现兄弟院校各有不同的应对办法。有的“细水长流”,将大笔钱拆成小数目慢慢发 有的“按兵不动”,钱先趴在学校账户上,等政策。  陈柏强专门去研究了税法。他认为,科技成果从诞生到实现转化充满了“偶然”。对大部分教师来说,一生也仅有一项或很少几项科技成果能实现转化。“教师能获得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偶然事件,属于非经常性的机遇性所得,完全符合‘偶然所得’的性质和特征。”陈柏强呼吁,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视作“偶然所得”,这样一来,根据法律,税率可以降至20%。  你给的我要不起,怎么破?  高校、企业和政府,在合作中总有些磕磕绊绊。  广西防城港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韩凯,曾经在清华大学技术开发部工作。换位思考,他能更清晰地发现问题。  韩凯说,防城港的本地企业多处在产业链的上游,高校的科研项目到了这里,很难落地。企业的技术和人才都不足,对高校出来的科研成果“接不住”。而希望能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政府,又觉得引来的科技成果对本地产业结构的完善、产业体系的建设促进不大,经济效益不明显。  清华大学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友生指出,国外企业以应用研究为主,研发实力强,高校则以基础研究为主,高校和企业的衔接比较顺畅,形成了可持续的创新机制。但在我国,还正在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技术转移体系,企业研发能力有待加强。而高校科研产出又多为实验室阶段成果,中试和金融环境均有待改善。  “从我们在中国做了5年的国际技术转移经验来看,中国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比较弱。他们的技术储备、人才储备都不足。”德国史太白大学中国首席代表覃焱发现,很多中国企业需要的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还是技术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她感慨,中国的技术成果转化市场广阔,但若要推动企业真正参与到科研创新,还需“产学研用”链条上的同行共同努力。
  • “政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
    “一方面是我们成果转化率低,另一方面我们一些政策仍严重制约着科技成果转化。”中南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委员说这句话时显得感触颇深。 来北京参加全国“两会”之前,与中南大学产学研合作的两个企业为办审批手续已经“纠结”了几个月,卡就卡在职务成果转化上。经过调查,黄伯云把这个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写进了今年的提案——《关于规范无形资产处置、推进战略新型产业发展》是他带来的5个提案中最为详尽的一个。 就在几天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科院院士王志珍在政协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披露的数字令人揪心: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她呼吁,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和资金扶持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中最大的问题常常是利益的划分,尤其是那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成果,要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怎么处理好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是成果转化的关键。”四川大学校长、四川省科技厅副厅长陈放委员也认为,“科技成果能否成功转化,关键在于科技人员。只有他们发挥能动性才能克服产业化过程中种种不可预见的问题——其中要付出的努力绝不比成果的开发少,甚至是开发过程的十倍百倍。同时,科技人员持有高比例股份也是投资人所乐见甚至要求的,投资人会觉得这样他们在一个共同的利益链条上。” 事实上,有关部门对于成果转化中“利益处分”已经从利于转化的角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科技部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将技术成果投资所获股权应以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完成人,且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奖励比例可高于50%”。 “但这些规定到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成了一纸空文。”黄伯云指出,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对待,成了成果转化的“绊脚石”,“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没有错,但无形资产跟有形资产应该区别对待,避免僵化处置。” 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到底有什么区别?黄伯云更强调技术对于人的依附性。“技术跟别的东西不一样,尤其是高端技术,对科技人员有很大的依附性,就算是专利,离开开发人员,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东西我们引进回来,还是做不好的原因。” 陈放则注重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我们跟人谈合作,其实也是一种博弈。技术的价值更多在于需求方对技术的认识——是战略性的还是一般应用性的——他会基于此出价,而这个出价就会决定技术最终的价值。所以,事前评估和备案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而言意义不大。” 正是这些区别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目前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和发展中遇到制度性梗阻,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显得过于繁杂。“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为例,公司设立前,要完成两次投资行为审批、国有资产使用审批、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程序,动辄就是几个月。”黄伯云说得有些痛心疾首,“我们做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啊,投资人拿着钱看你折腾那么久没动静,他能接受吗?!” “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有很强的时效性,如不及时转化,一旦为新的成果取代,其价值就会迅速降低或完全失去。”陈放认为,不同类型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处置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如果因此而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就把成果锁在抽屉里。这不是很可笑的事吗?” “其实我们遇到的问题国外早就遇到过。”黄伯云举了美国《贝杜法案》的例子。 1980年《贝杜法案》颁布前,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所有,知识产权许可应用的不到4%。《贝杜法案》颁布后,联邦政府将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给大学,授权大学负责技术转移工作,政府不享有直接回报,而是从技术转移的经济行为中获得不断增加的税收收入。此举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了美国“硅谷”“128公路”等一批以高校智力资源为依托的高技术产业新城,同时催生了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一批世界一流大学。 “我们可以按图索骥嘛!”黄伯云说,“人家已经摸索出来的东西,咱们为什么还要在这里痛苦呢?”
  • 院士谈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我们现在的成果多吗?”在中国工程院化工、冶金与材料学部的全体会上,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副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刘中民发言中的一句反问,吊起了在场院士们的胃口。  目前,中国研究人员撰写的科技论文在数量上仅次于美国。但在刘中民看来,真正拿得出手的、能够为国家真正作贡献的,并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太少了。  华南理工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迎军对此深有同感。她在学习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座谈会上就道出了对现状的担忧:“我很清楚,我们现在有很多技术成果没有转化出去。”  在2015年全国高校科技转化指标的评审中,华南理工大学位列全国高校第一名。身为校长,王迎军本应自豪,可她却并不满意:“我们学校每年大概产出2000多项专利,到底有多少转到企业里去变成了生产力造福人类,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了?”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发展动力不断减弱。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然而,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科技对经济社会引领支撑不足,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低是我国经济大个头的“阿喀琉斯之踵”。  “科技不提供实用性成果,光提供论文是不行的。”刘中民直言。  常听科研人员说,每年都有不少的科研成果产出,但往往是论文一发表就完事了,很多的成果就这样被束之高阁了。  可在刘中民看来,那些成果压根都不能用,他更看中的是科技成果的实用性。“现在我们缺的是企业真正需要的成果。”  “这里头,我们的指挥棒出了问题——只认论文。”刘中民认为,成果转化需要通过市场,也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包括各种激励机制。  为什么现在很多科技成果都去了珠三角、长三角?中国工程院院士徐匡迪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天津的科技成果大部分都在珠三角、长三角实现产业化。“这跟地方管理者对科技的重视和支持程度有关系。”徐匡迪说,“他们的管理比较接近于市场,脑子里有商业管理理念,成果自然都流向那里了。”  “好成果其实不需要吆喝。”刘中民表示,科研人员要自觉地关心国家的经济发展态势、技术现状等,主动跟企业结合,站在企业发展更高的位置来审视技术瓶颈、设定技术路线,真正做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重大瓶颈问题的战略性的应用技术。  “一位科技工作者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至少要对得起他那份工资。”刘中民笑着说。  王迎军坦言,让更多的成果能更快地转化出去,并不是让科技工作者名利双收。  “科技工作者把一生的心血和精力投入到某一项科研工作当中,甚至一辈子都在做一件事,其实心里想的是要把做出的成果用到社会上,让我们国家在某方面变得更强,让我们国家发展得更好。”王迎军表示,这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心里真正期盼的一件事,尽管做起来不是那么容易。
  • 成果转化:“红娘”为啥撮合不了产学研
    做成果转化中间人5年来,朱希铎已经听到类似的抱怨不下百遍了:一家研究所的负责人告诉他,他们研究所每年有200项新的科研专利诞生,目前已经累积了千余项专利。几年来,这些专利无一例外都成了“死专利”,放在库存里“已经快要发霉”。   5年前,朱希铎从一家公司老总的位置上退了下来,抱着对企业研发需求的热忱,来到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担任常务副会长,试图通过扮演红娘角色来磨合产学研各方的关系。   近日,他所分管的第109家中关村开放实验室落成。这100多家实验室在5年内已经与企业合作开展276项基础成果转移项目。在欣喜之余,朱希铎更多的是感慨:在转化率低的背后,是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和实验室之间既断裂式的合作,又推诿式的配合。   做生意的和搞研究的是一对冤家   此前与一家实验室的合作让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廖峰记忆犹新。对方研发药品的前端一直较为顺利,也都比较符合廖峰的预期,但关键时刻却掉了链子:药品注射到猪的身上,“一点儿不管用”。   经检查发现,是药品的佐剂技术出了问题,“这已是产品研发的后端环节,也是决定药品能否用于生产的关键性一步。”廖峰看到对方实验室已经“不来电”了,便只能请一支工程化技术较高的团队出山救“火”。与这家实验室的合作也就不欢而散。   事后廖峰反思:技术跟不上只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科研单位的惰性。“他们做完前端之后就没有欲望再往下做了。”这样下来,他说,“科研与成果转化成了两张皮。”   两张皮的局面并不能全都归咎于科研人员。清华大学智能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马少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在一些横向课题上,科研人员也十分希望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当中,但是一些公司的要求却让他难以接受。   一次,一家公司找上他,“开口直接要产品”,马少平先是一怔,迟疑一下婉拒了这项合作。在他看来,科研人员好比是建筑设计师,更多地负责画出图纸,但公司直接要产品则意味着“不仅要交出图纸,还要把房子建出来。”马少平说,“建房子应该是公司的事情,我们要发挥自己所擅长的东西,干各自所干的事情,这样才能把事情做好。”   朱希铎每天要打交道的,就是这么一对互不待见的冤家。一方是做生意的,另一方是搞研究的,前者看不上后者只会写写文章却不懂市场运作,后者则瞧不起前者眼里只有利润却不问学术 这对冤家不愿让步的合作产物通常是个半成品,卡在了可上市成果产出的最后一步。   谁该往前走一步,谁要先走这一步,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这让朱希铎十分无奈,“产学研叫了这么久,之所以没有太大的进展就在于两边没人敢跃过这一步。”   唯科学家是瞻,更多的是唯科研评价体制是从   因为做的是农业生物技术,廖峰的合作对象更多的是与农业相关的研究院所和高校,让他印象最深的是:合作时实验室始终占上风,企业则更多的是跟着学术论文后面“瞎跑”。但就在一次疫苗实验的研发中,他发现最终出炉的成果和公司最初所描绘的南辕北辙。   后来,廖峰了解到,这次合作高校疫苗研发相应的论文获得了一项学术大奖,论文也正申请在《自然》杂志上发表。看到几十万元的经费打了水漂儿,廖峰不禁感慨,最终得到的是有利于研究人员发文章的东西。即便如马少平所说的图纸,“也有可能在实验室的掌控下画偏了”。   中科院高能所网络安全实验室主任刘宝旭说,受制于考评内容,不少科研人员做科研的着眼点在发表科技论文和申请国家专利,并没有更多的积极性去和企业合作。   “科研院所很难在产学研中起到主导作用。”朱希铎说,在当下的科研体制下,唯科学家是瞻,更多的是唯科研评价体制是从,这样会让更多的研发成果和专利石沉大海。   企业给科学家出题用合同评判   朱希铎眼中的产学研无非这几大块:基础研究、核心技术研究、产品设计研究、样品、中试、试销、大规模制造、大规模销售以及服务。在他看来,基础研究是科研院所实验室要做的事情,甚至一些实验室已经走到了第四步,生产出样品,而企业则主要停留在最后三步。   5年来,朱希铎牵线成功的合作中,大多是拥有较多学术积累的实验室或是有较强研发水平的大型企业,“在最后几步中,谁能往前多走一步,更多地取决于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累,以及企业自身科研水平的成熟度。”但这两头毕竟都是少数,“两头小,结合多 中间大,结合少”成了产学研的现状。   朱希铎说,如今的开放实验室合作,与其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主体缺位问题,不如说是进行了主体换位,“让企业给科学家出题。”   “经费是我自己出的,题是我自己立的,我来决定方向、目标、考核、进度、经费、匹配,包括人员的组织,都由我来做。”掌握主动权后的廖峰常常进行阶段性成果的评价,如果最后的成果没能达到最初的设想,等待一方的就是合同的制裁,而非论文的评价标准。   对实验室而言,这样的合作也并没有“吃亏”。马少平向记者透露,在与某家企业成立联合实验室之前,该实验室一年大概发表的国际论文是30篇左右,成立之后,这个联合实验室一年发表的论文数就超过了60篇,提高了一倍 另外,在国际核心刊物上,以前一年大约有一到两篇的高质量论文发表,现在又增加两倍,三年时间有十多篇论文,还额外申请到了26项专利。   “如果真能让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还可以盘活动辄上千万元的资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生物与医学工程学院院长樊瑜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重点高校的实验室仪器资源,通常每隔五年就有相应几千万元的资金投入进行更新。而这些昂贵的设备对企业,尤其是一些新兴的中小企业来说,有较大的需求空间,但又是他们自身的资金难以企及的。
  •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出炉
    4月14日,从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国家科技评估中心)获悉,《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近日在全国出版。报告显示,2019年,3450家公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有所增长。合同项数为15035项,比上一年增长32.3% 合同总金额为152.4亿元,较上一年下降19.1%。  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副主任黄灿宏介绍,其中,单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成果有24项,较上年下降20%。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项数为2815项,比上一年增长10.9% 合同金额为47.0亿元,比上一年下降18.9%。  报告由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得到了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的指导。  交易金额下降为哪般  报告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但科技成果交易金额下降。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平均金额为101.4万元,较上年下降38.8%。作价投资合同金额也有所下降,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达51.0亿元,以作价投资平均合同金额达1016.6万元,比上一年下降39.1%。  “随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的出台实施,2016年—2019年全国出现‘井喷式’成果转化热潮,各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合同实现了兑现。”究其原因,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副总评估师、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秘书长韩军认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是有规律的,即“十年磨一剑”。现有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存量不多,后续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尚需时日。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强度也在下滑。2019年,个人获得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53.1亿元,较上年下降23.6%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总金额达47.6亿元,比上一年下降26.2%,占奖励个人总金额(53.1亿元)的比重达到89.6%。  针对报告中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2019年有所下降的原因,在初步调研后,韩军分析说,高价值科技成果的产出需要一定的研发周期,不具有连续性。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积累的可转化的高价值科技成果近几年逐渐实施转化后,未转化及新产出的科技成果因成熟度有限,高校院所更趋向于以产学研合作方式(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行转化,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有所减少。”韩军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国家要求对高校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大额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受到一定影响。  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流向聚集明显。”报告显示,2019年,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至制造业的合同金额最大,为58.2亿元 转化至中小微其他类型企业的合同金额最大,为91.9亿元。东部地区成为科技成果的主要产生地和承接地。  报告显示,2019年,3450家高校院所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金额为933.5亿元,比上年增长22.9% 高校院所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人员数量为14210人,比上年增长23.4%。数据表明,产学研合作稳定增长。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些高校院所结合实际,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成果转化模式。如优化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瞄准国家战略及市场需求,推动高价值成果产业化。”黄灿宏说,在推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深化产学研合作、注重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一些高校院所也做出了典型示范。  比如,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围绕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需求,探索“产业链、创新链、金融链”三链融合创新模式,与合肥市等发起设立总规模102亿元的集成电路相关产业基金,累计成功孵化企业116家,2019年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超90亿元 浙江大学技术转移机构通过开展高价值专利筛选工作,促成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总经费逾1.6亿元,推动校企战略合作2.5亿元… …   成果转化老难题待新解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韩军坦言,目前,政府部门间科技成果转化部分相关法规政策衔接不够,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不到位,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附属医疗机构的成果转化机制不明确。  不容忽视的是,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体系亟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平台)还待系统布局,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动力有待提高。  “高校院所反映的‘四唯’问题仍然存在,部分科研工作者重基础研究轻应用研究,重论文轻成果转化,不了解市场情况和企业需求,转化动力有待提高。”黄灿宏坦承,部分科技成果质量水平不高,一些成果是为了完成项目、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和申报职称凑数。同时,成果转化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虽然2020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部分单位反映,“四唯”破而未立,如何将科技成果转化放入职称晋升的考核体系没有统一方式,科技成果评价缺乏规范性的问题依然存在。  直面成果转化中的老难题,报告提出针对性建议,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堵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供需两端双向发力,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  “扎实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以质量、贡献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热情。”在黄灿宏看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现有可操作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的推广应用,适时将技术成熟度评价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立项、验收评审标准中。
  • 国务院新规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p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p p   《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6〕16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strong /p p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p p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p p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p p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p p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p p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p p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p p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p p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p p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p p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p p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p p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p p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p p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p p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p p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p p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p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p p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p p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p p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p p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p p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p p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p p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p p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p p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p p /p p br/ /p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 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成果转化效率低?代表委员、科技届多方支了这些招
    202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王静带来了一组调研数据,2021年我国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作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研究员,王静表示,在十分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今天,我国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为实现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依然有一些环节政策落实不到位,成了束缚住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细绳子”。代表委员、科技界人士都为成果转化过程中各个环节如何解除“细绳子”支招。面向市场产业需求,创造“值得转”的成果目前,专利转化率之低,与高校院所智力资源之集中、科研经费之充足、科技成果之丰硕形成不小反差。王静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首先是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为了避免成果与市场和产业需求脱节,产出更多“值得转”的高质量科技成果,代表委员和科技界人士也提出了多种模式的探索。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周仲荣建议,可以通过打造相关平台,坚持市场化导向,深入探索“先中试、后孵化”模式,加快打造创新成果培育孵化重要基地、产业技术研发转化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制度创新示范样板,进而突破“没有成熟成果可转”的难题。王静建议,可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清华大学天津电子信息研究院正在打造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四位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系主任、清华天津电子院院长汪玉介绍,同时通过大平台和大项目驱动,最终实现技术的应用。落实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让科研人员“愿意转”光有能转化的成果还不够,还要通过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发科研人员活力。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在《关于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的提案》中,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提出建议,应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更多自主权、决策权、定价权,调动成果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现有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转化,配合企业进行产业化实施。 (下转第六版)天津科技局成果处副处长梁传辉认为,要强化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好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在机构、项目、人才评价中增加成果转化绩效权重。同时要充分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让科研人员劳有所得。在激发科研人员活力的同时,还要加强科研单位内部统筹协调,让科研人员能轻松面对成果转化中复杂的流程,让科技成果变得“好转化”,科研人员才能“愿转化”。在这方面,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在《关于建立完善技术转移市场 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提案》中建议,强化科技、财政、审计、国资、纪检、组织等多个部门联动配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衔接和落实。健全专业服务机构,让科研人员明白“如何转”此次不少提案中都提出,目前专利转化服务能力不足,缺少高质量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队伍。梁传辉认为,科研人员是专才,但不是全才,各科研单位应该通过自建或合作的方式,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培养一批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帮助科研人员顺畅、安心地与企业开展合作。同时各科研单位还要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操作路径,让科研人员知道“如何转”。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在《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服务体系的提案》中,从社会化角度提出建议,建立多层次中介服务体系,打造一批区域性中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对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也提出了建议,建立技术经纪人培育和管理体系,培育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为了更好地建立高水平技术经纪人队伍,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同时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制度。
  • 事关科技成果转化!两部门发布重要通知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6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进行了修订。据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7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同时,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出资比例方面,新版办法要求,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同时,新版办法提出,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存续期方面,新版办法要求,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另外,新版办法称,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组织管理与监督方面,新版办法称,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新版办法提出,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同时,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另外,新版办法称,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六条 转化基金应坚持绩效导向,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子基金  第七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第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投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  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以外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理事会任届期满时,除科技部、财政部外的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工作会议。出席理事会工作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各领域至少应有1名理事会成员参加。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设立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审核意见。同意票数占比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转化基金管理费参照市场同等规模政府投资基金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管理费具体核定比例和使用管理,由科技部、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及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转化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 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 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 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 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 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 广东促成果转化出新招:未适时转化,三年后归研发团队
    p   今后广东省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成果,“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情况下,三年后科技成果所有权强制授予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这是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称《条例》)中的一项规定。该《条例》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p p   广东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黄宁生对记者说,这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广东首次新制定出台的地方性科技成果转化法规。这个《条例》对接国家上位法,但更具体、更落地、更开放,是广东近年来科技立法的又一项重大突破,标志着广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法制化的崭新阶段。 /p p   黄宁生指出,广东此次制定出台《条例》,一是充分学习借鉴国家及兄弟省份先进举措。二是全面总结有效经验,将切实有效的政策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三是积极探索地方立法中的先行先试。《条例》是广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政策洼地”向“环境高地”转变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广东在全国率先营造最为优越的体制机制与法制环境,极大提高广东科技成果转化率,并吸引全国各类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源源不断前来广东进行转化和创业,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性,形成共创创新型广东的生动活泼局面。 /p p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内容全面、亮点纷呈。一是重点突破,解决核心问题。从最大程度调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从激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的角度出发,建立“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中,单位与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约定转化机制” 二是强化落地,突出可操作性。为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主要权益原则性规定落实,全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按“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进行谋篇布局 三是注重平衡,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平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在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激发和调动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开展成果转化积极性,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p
  • 科技成果转化法首次大修 力促“陈果”变“硕果”
    时隔19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天迎来首次修订审议。   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强化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程度&hellip &hellip 经过充分酝酿和实践调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政策上有一系列的突破,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   修法已具备较好实践基础   &ldquo 1996年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比较原则,在法律落实中受到相关政策规定不协调的制约,修法呼声较高。&rdquo 参与该法修订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林新说,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ldquo 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形成的倒逼效果,以及当前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新要求中都显现出来了,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rdquo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本次修法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科研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的结合还不够紧密 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着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   &ldquo 从我们调研情况来看,有些高校在评定职称等考核时倾向于研究论文、专著,有的学校很少顾及甚至完全没有考虑到成果转化的问题。成果形成之后处置需要诸多审批程序,转化所得收益管理也较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将成果及时转化的积极性。&rdquo 该负责人说,本次修法就是回应了一线的呼声。   在林新看来,法律修订具备了较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特别是近年来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了很多的探索和突破,比如南京九条、武汉十条等,都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者是离岗创业。值得一提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也把科技成果的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中关村试点政策中的6项向全国推广,4项向其他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   &ldquo 此次修法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修改重点是从成果转化供给推动到强化需求拉动,内容也较现行法有大幅度增加,补充增加的内容超过1/3。&rdquo 林新说,2012年科技部启动修法相关研究工作,2013年建立了跨部门修订起草机制,2014年1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并将该草案提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有重大突破   近年来,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奖励制度不健全,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落实不到位。   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比如,当中央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同时,国家科研机构和大学科技成果的处置审批手续比较繁琐,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现行规定都要上缴财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据知情人透露,为了规避审批,还出现过将科技成果拆分的情况。   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科技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ldquo 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就是要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rdquo 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说。   为科技人员奖励留下更多空间   科研活动中,最核心的还是人。草案修订中,特别注意完善科技人员奖励、评价制度。   林新介绍,很多地方或单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上先行先试,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在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南京工业大学还单列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编制和岗位、强化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   在吸纳这些做法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 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ldquo 这等于是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rdquo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之所以没有定高限,因为中部、东部、西部有差异,但对全国来说,如果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法定标准有个底线。这种做法也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   修法调研过程中,还充分借鉴和吸纳了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   &ldquo 相比较国外的相关法律,我国此次修法措施更宽、内容更实,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更高,步子迈得更大。例如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规定,来自技术转移的收入,技术发明人的个人所得不少于15%,奖金最高不超过15万美金。而我国规定的最低比例是20%,且可按约定奖励,上不封顶。&rdquo 林新说。   此外,在评价考核方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   &ldquo 我们要建成创新型国家,如果企业动不起来,长远看还是缺乏持久的动力。&rdquo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这次法律修改想让企业发挥更多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作用,促进科技研发活动和市场的紧密结合。   草案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   此外,为推进产学研合作,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等。   为给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草案还增加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制度、金融支持制度等内容 并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明确提出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此外,在促进军民融合科技发展等方面的修改也让人期待。
  • 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签约
    10月26日,“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项目签约仪式”在北京国际饭店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吉林,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士祥,北京市委常委赵凤桐,北京市副市长苟仲文等领导出席签约仪式。来自中央单位、市相关部门、区县、高校院所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签约仪式。   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介绍了北京市支持中央企业、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的工作情况,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吉林代表市委、市政府在签约仪式上讲话,北京市委常委赵凤桐主持会议。   签约仪式的主旨是宣传、展示北京市在深入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支持中央企业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突破。签约仪式由现场签约、揭牌仪式、展览展示等部分组成,集中推介来自中科院、中央转制院所、九个国防科技工业集团公司、高校及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的25个正在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为4个科技成果承接及转化平台、新认定的12个在京中央企业院校所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揭牌。推介的成果转化项目都具有创新水平和成熟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目标市场明确、企业整体实力较强、产业化实施步骤清晰、符合首都产业定位和要求等特点。   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在发言中指出,为深入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中央在京科技产业资源作用推动首都发展,市科委积极探索首都科技资源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以服务促合作,以合作促转化,以转化促产业”,广泛建立与中央单位的联系,创新服务方式,搭建服务平台,促进首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为促进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市科委在发现项目、评价项目、培育项目、推进项目方面整合渠道、完善链条,加快成果转化落地进程,提升企业吸纳成果、承接项目的能力。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载体建设。   今天集中展示的25个项目以及揭牌的4个科技成果承接与转化平台、12个首批认定的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就是市科委科技工作的代表成果,也反映出了近期科技工作新的特点:   一是中国科学院成果在京转化成效明显。中科院绿色制版技术、动力锂离子电池隔膜、液态金属芯片散热等原始创新科技成果在北京转化 联合建设中科院北京怀柔科教产业园,目前中科院所属15个研究所的24个项目入驻怀柔科教园,3个项目已开工建设。其中一批项目得到市科技资金支持,为完成中试阶段和产业化初期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与中央企业的科技合作范围拓宽力度加大。积极推进中央转制院所科技成果在北京转化落地,将中央企业发展产业的思路、布局与促进科技资源整合、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注重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发现、筛选、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为重点,以建立和强化多层次、多方位联系为方式,“点、线、面”同步推进,拓展了科技工作的新领域。   三是高校科研成果持续在区县转化落地效果良好。继2009年重点促进30多个首都高校科研成果与区县对接项目之后,进一步调研高校科研成果300余项,努力促进高校的科技研发优势、区县的空间和政策优势、企业的生产制造优势和投融资服务机构的资本优势相结合。通过“市区两级政府重大科技需求”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重点支持区县承接和转化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   最后,闫主任强调,市科委将进一步加强为中央单位科技创新的服务,推进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北京转化落地。结合“十二五”国家和北京市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按照需求导向,加大力度支持军民融合、替代进口等方面的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   签约单位代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代表以及科技成果承接及转化平台建设单位代表分别发言,表示将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做好、做大、做强,共同为推动北京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吉林在讲话中强调,对于首都工作来讲,服务是职责,也是发展。北京市政府与九个国防科技工业集团公司已经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中科院签署了院市合作协议,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落地,不断深化战略合作,加快推进首都经济结构调整。   在京中央大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是北京市做好首都工作、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托力量。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全面建设世界城市的新阶段,需要深入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按照“四个服务”的要求,搭建平台,优化环境,搞好服务,做好中央在京企业重大项目的落地对接工作,把中央在京企业丰富的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在京央企与北京发展的有机融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随后参观了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项目展,表示中央企业院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丰富,振奋人心。北京市将继续做好服务工作,推动更多科技成果早日实现产业化。刘淇强调,要坚持高端发展,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为加快首都科学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和支撑点,努力在更高的层次上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25%以上归主创
    p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时表示,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 /p p   《规定》重点从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等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 /p p   在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方面,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鼓励他们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明确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等等。此前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已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p p   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去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此次《规定》又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而且上不封顶。 /p p   《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奖励,即在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前提下,担任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单位领导在履行尽职义务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 /p p   在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方面,《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br/ /p
  • 北京审议通过“京科九条” 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可以年薪制聘任高层次人才 科研经费可用于产业化,成果转化70%收益可用于奖励 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hellip &hellip   记者昨天从市科委获悉,北京市已经审议通过&ldquo 京科九条&rdquo &mdash 《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本市在政策创新方面的又一突破,将全面盘活人、财、物,最大限度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   加快成果转化   科研成果试行公开交易制度   据了解,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意见》,共涉及9方面具体实施政策,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研机构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   《意见》第一条即提出,要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和目前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率低有关系。   按照新政策,本市将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今后,还将试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制度,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实现交易。   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的自主权将更加充分。据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将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并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同时,鼓励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通知》还提出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由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转化和产业化需要,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厂房、设备及相关费用。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支持新产品产业化   政府采购可订购新产品   为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意见》要求,今后政府采购将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   &ldquo 可以订购的话,意味着科研机构的新产品,可以提前拿到产品化、产业化的资金。&rdquo 一位生产节水器的发明人惊喜地说,&ldquo 这能解决新产品上生产线的&lsquo 第一桶金&rsquo 难题,简直是&lsquo 及时雨&rsquo 。&rdquo   按照《意见》要求,使用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今后都会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优先考虑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   据介绍,政府采购优先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智能交通、健康养老、文化惠民、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特别是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据介绍,市属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以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鼓励市属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激励人才   转化收益70%可用于奖励   人才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也是《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据《意见》,本市鼓励科研机构聘任高层次人才,市属科研机构还可以按照要求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市属科研机构可以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人才,人员工资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费用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开支,经批准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科研机构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科研人员也将成为核心。《意见》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而过去,尽管没有统一标准,但大多数情况下提取的转化收益,都难以超过20%。   支持协同创新   科技资源将对外开放   《意见》明确表示,要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要深化&ldquo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rdquo 建设,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今后,科研机构除了开放科技资源获得服务收益、合作生产收益等效益外,政府还将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服务业绩等,给予一定补助支持。   同时,本市将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今后,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鼓励开放科技资源的同时,还将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其中,政府将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   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建立市、区(县)两级科技成果转化用地协调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县)转化落地。&ldquo 科研机构建设孵化器,本身就成为了科研成果产业化链条上的紧密一环。&rdquo 业内人士说,这可以增强科研机构的市场敏感性。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今后,本市将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并支持海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京发展。(记者童曙泉)   &ldquo 京科九条&rdquo   一、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   二、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   三、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   四、强化科研人员激励机制。   五、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   七、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   八、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   九、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 科技部7新政提速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田”建设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6月9日,科技部发布最新通知,出台七项新政,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其中明确规定要以扶持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加大先行先试力度。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制度 /strong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被看做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旨在打造形成一批政策先行、机制创新、市场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目前仪被国家批准建设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共有9家,分别是: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宁波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浙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山东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江苏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吉林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四川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广东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通知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科办区〔2020〕50号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stro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相关管理单位: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科技部已批复建设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等9家示范区,为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进全面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科技支撑“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一、 /span /strong 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要全面落实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为抓手,加快项目建设,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协调组织,通过成果转化助力示范区成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主阵地,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二、 /span /strong 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示范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统筹作用,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技术、资金、应用、市场等对接,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三、 /span /strong 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重点,提高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示范区要加强综合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服务、科技金融、市场应用等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在高等学校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建设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推动建立技术转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四、 /span /strong 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区要聚焦高新区、农高区等科技园区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定期发布技术需求清单和新技术应用场景清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示范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建立示范区“定制化”技术成果供给清单。针对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乡村振兴等重大民生需求,示范区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进基层、进园区、进乡村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 nbsp 五、 /span /strong 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示范区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高水平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进出口。推动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全覆盖,推动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动企业进入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六、 /strong /span 以完善工作推进体系为重点,提升示范区治理水平。示范区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相关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促进合作共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七、 /span 以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为重点,加快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按照区域创新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和评估遴选程序,建立高层次专家咨询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未来五年再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引领、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建立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加强周期性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激励和创建示范表扬。建立示范区发展报告制度,定期总结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案例集,加强宣传和推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管理服务与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 br/                  2020年6月4日 /strong /p p br/ /p
  • 加速研究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安捷伦在沪联合举办“2012年转化医学研究高级研讨会
    加速研究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安捷伦在沪联合举办&ldquo 2012年转化医学研究高级研讨会&rdquo 2012年6月27日,北京&mdash &mdash 由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和安捷伦科技公司联合举办的&ldquo 2012年转化医学研究高级研讨会&rdquo 于6月26日在上海锦江饭店举行,旨在加速转化医学在中国的发展,促进基础科学家和临床医学家的交流与合作。本次研讨会云集中美专家,共同探讨由基因组到智慧医学、中医药转化医学,基因组学以及多组学研究的系统化整合等众多领域的应用,共同分享科技在转化医学研究方面的成果。 转化医学是近年来在全世界蓬勃发展的一种新的医学发展方向,其核心内容是针对临床问题,将实验室研究成果转化成为患者病床前的临床应用,是一种旨在疾病防治的手段。本次研讨会上,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杨胜利院士、安捷伦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生命科学事业部总裁Nick Roelofs博士、清华大学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罗国安教授、上海交通大学Bio-X研究院秦胜营副教授、安捷伦全球生命科学研究市场总监Leo Bonilla教授作为演讲嘉宾出席并发表演讲。研讨会囊括多个话题,包括从研究探讨到临床应用,如由基因组到智慧医学、安捷伦公司在转化医学的研究策略和方向、中医药转化医学在糖尿病肾病中的应用、基因组学在转化医学中的应用、安捷伦多组学研究的系统化整合平台和工作流程及其在转化医学的应用等。 根据统计,中国每年取得约3万项重大科技成果,而平均转化率仅为20%,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10%,其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8%。如何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到疾病治疗中来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目前,已经有大量资金正投入蛋白质组学和治疗领域,政府也耗巨资建设、配备大量仪器设备和先进技术的实验室,增强生命科学研究能力,同时生命科学领域领先厂商的积极参与和技术推动,是科学研究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的关键推动力。 凭借多组学研究的系统化整合平台和工作流程,安捷伦生命科学事业部整合生物学方案正在广泛并深入地被科学界和产业界认可,并在&ldquo 转化医学&rdquo 研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安捷伦科技公司也十分看重中国市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安捷伦生命科学业务的第二大市场。为了促进中国药物分析研究、转化医学等医学领域的实验教育和科研创新,安捷伦科技通过捐赠仪器设备、建立联合实验室的方式,先后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国内数十所一流的大学保持长期的教育和科研合作关系。 安捷伦科技公司正站在生命科学技术前沿,引领并推进产业发展方向,其领先的科技成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正在并将一直为世界医学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医疗水平的改善,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杨胜利院士担任会议主持, 并发表主题为&ldquo 转化医学:由基因组到智慧医学&rdquo 的演讲 安捷伦生命科学事业部总裁Nick Roelofs分享安捷伦转化医学研究方向和策略 清华大学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罗国安教授担任会议主持, 并发表主题为&ldquo 中医药转化医学及其在糖尿病肾病中的应用&rdquo 的演讲 上海交通大学Bio-X研究院秦胜营副教授探讨了基因组学在转化医学中的应用话题 安捷伦全球生命科学研究市场总监Leo Bonilla教授发表题为 &ldquo Towards a Pathway-level View of Multi-omics Data and Its Use in Translational Research&rdquo 的演说,介绍了安捷伦整合生物学最新研究成果及应用案例 关于安捷伦科技 安捷伦科技公司(NYSE:A)是全球领先的测量公司,同时也是化学分析、生命科学、电子和通信领域的技术领导者。公司的 20,000 名员工为 100 多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在 2011 财政年度,安捷伦的业务净收入为 66 亿美元。要了解安捷伦科技的信息,请访问:www.agilent.com.cn。
  •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两会代表们有话说
    2022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2022年3月5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国进入“两会时间”!秋凡科转为大家整理来自全国两会代表们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案。王静: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王静研究员处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她提交了《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王静介绍,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长足进步。以专利为例,2021年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312.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专利数量存在严重“虚胖”,质量堪忧。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其中,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4.9%,科研院所为11.3%,高校为3.8%(与美国相比相差15-20倍),这一结果与智力资源集中、科研经费充足、科技成果丰硕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巨大反差。“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成果转化的今天,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仍突出。”王静说。她具体提到,一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不足,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有产业化价值的专利占比低,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二是成果培育和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工程化途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在职称晋升、科技成果奖励时,普遍只看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导致科研工作者或团队缺乏与他人合作的动力,不愿意坐“冷板凳”,大都做自己能独立完成的短平快“小”成果。虽常有某一科研领域“点”的突破,但缺乏技术工程化、系统化和供应链整合的平台和能力,难以跨越技术到商品的死亡鸿沟,导致大部分“高新成果”束之高阁。三是成果转化队伍与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稀缺。要实现成果转化,往往要把科研人员“逼成”专业转化人员,试错成本奇高,甚至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使很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只能一再观望、望而生畏、望而却步。对此,结合实际,王静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加强对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常设包含专利申请、挖掘布局、侵权分析和商业化实践案例解读的系统课程。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对国家级的技术应用类研究项目承接科研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辅导,破除仅把专利证书当“考核指标”和“荣誉证书”的错误导向,回归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第二,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破除阻碍科研人员合作创新的考核机制,规范科研成果完成人署名,允许科研人员自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到商品的转化效率。第三,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科研人员大都是“专才”,不是“全才”,需组建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机构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和管理,提供精准全方位的服务,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扭转专利所有权人怕承担风险而“不敢转”的局面,走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文源/澎湃新闻周世虹: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术经纪人是指具备专业职业技能,以技术转移管理为核心,实施技术转移活动,促使技术成果商业化运用的人员。目前,有关科技创新管理、科研机构等单位已有一批实际从事技术经纪人员,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据科技部有关机构统计,2021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合同670506项,技术交易额为24911.12亿元。技术经纪人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却没有法定的技术经纪人职业。为此,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前,技术经纪人行业已经实际存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技术经纪人专项培训,设立技术经纪人事务所,一大批技术经纪从业人员正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既有政策依据,又有客观现实需要,名正言顺,水到渠成。同时,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制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技术经纪人员的技术评估对接,商分析谈判,知识产权和技术实施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转移绩效等,结合基础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建立一套方法科学、操作规范、技术先进的人才评价体系,且有别于现行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和职称晋升机制。——周世虹(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文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安徽频道周仲荣:拓展科技成果转化路径2021年,我国持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周仲荣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突破“三道关隘”:一是“先转化、后奖励”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导致科研人员“不愿转”;二是担心定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三是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低,造成高校院所“没有成熟成果可转”。周仲荣代表介绍,为突破这些“关隘”,2016年1月,西南交大在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框架内率先启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通过产权激励突破了科研人员“不愿转”的第一道关隘。一批长期得不到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迅速进入了转化阶段。这项改革成果被写入新修订的专利法与科技进步法。为突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的第二道关隘,西南交大探索了“职务科技成果非资产化管理”,校内职务科技成果不再被当作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交由科研院所与大学科技园按市场规则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跨高校院所新型中试研发平台在西南交大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标志着西南交大现有中试研发平台将面向全省高校院所与重点企业开展中试研发。对此周仲荣代表建议,通过打造相关平台,坚持市场化导向,深入探索“先中试、后孵化”模式,加快打造创新成果培育孵化重要基地、产业技术研发转化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制度创新示范样板,进而突破“没有成熟成果可转”的第三道关隘。文源/经济日报胡成中:打破科研人才创业阻碍 培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力量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转化领域政策逐级落地较慢,支持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较薄弱。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建议,相关部委制定出台政策后,要加强检查落实情况,打破科研人才的创业阻碍。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胡成中表示,有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均名列世界第一。“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到不足。”胡成中表示,一方面是科研成果来源的差异,美国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占总量的85%以上,而我国2021年企业发明专利数量仅占总量的63%;另一方面,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反映出资源投入的消耗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在履职调研过程中发现,一线科研人员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困扰。”胡成中说,好政策逐级落地慢,往往停在离一线科研人员“一公里外”,看得见但享受得慢。比如,国家早就出台了科研经费包干制的相关办法,但具体到所在城市、高校,很多没有出台执行的细则,大家有的还按老办法继续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支持力量还比较薄弱,科研人员往往既要埋头搞科研,还要迈腿跑市场。胡成中建议,制定出台的政策既要做好顶层设计,也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对推诿拖延导致政策空转的单位要督办问责。要大力培育科研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市场和商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文源/人民网杨华勇: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杨华勇的提案仍聚焦科技与教育。“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往往需要10年之功。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层面。”杨华勇认为,前者强调发现,为“0到1”的基础突破,后者强调应用,既有“0到1”的原创技术突破,又有“1到10”的小批量试制。“应用基础研究离不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探索,但如何从实验室迈向工厂车间,这需要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深度参与。”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冯丹明显感到,业界对于原创性自有技术的渴望空前强烈。2019年起,华中科技大学与8家国内大型科技公司组成联合实验室,双方科研人员开展针对性研究。“通过联合实验室组成产学研共同体,企业储备了我们的前沿技术,一批科技成果陆续得到落地转化。”冯丹建议,进一步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积极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寻找技术支持,厚植科技创新沃土,“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和人才短缺等问题,希望国家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杨华勇认为,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引导企业将技术转化收益进一步反哺到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中。文源/人民日报沈南鹏:鼓励以知识产权绩效带动药物创新的科研转化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聘请高水平知识产权等人员
  • 超四成科技成果转化至制造业领域
    近日,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的《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在全国出版发行,一系列最新的数据勾勒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勃勃态势,其中,2020年,我国3554家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项数超过46万项,比上年增长6.5%。从成果转化的分布来看,科技成果流向聚集明显,超四成转化至制造业领域,超六成转化至中小微其他企业。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黄灿宏表示:“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已进入平稳发展阶段,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多种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均呈上升趋势。”《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超过1亿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数量再创新高,达261家。《报告》统计,在2020年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合同中,奖励个人金额占现金和股权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50%,奖励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金额占奖励个人金额的比重超过90%。此外,在政策激励下,高校和科研院所创设和参股新公司的数量显著增长,达2808家,增幅高达28.9%。
  • 王静委员: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期望通过健全保障措施、完善创新体系、破除创新障碍等推动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国科技创新近年来取得长足进步。以专利为例,2021年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312.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专利数量存在严重“虚胖”,质量堪忧。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34.7%,其中,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44.9%,科研院所11.3%,高校3.8%(与美国相比相差15-20倍),这一结果与智力资源集中、科研经费充足、科技成果丰硕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巨大反差,急需深入研判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的深层次原因。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成果转化的今天,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仍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不足,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有产业化价值的专利占比低,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二是成果培育和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工程化途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在职称晋升、科技成果奖励时,普遍只看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导致科研工作者或团队缺乏与他人合作的动力,不愿意坐“冷板凳”,大都做自己能独立完成的短平快“小”成果。虽常有某一科研领域“点”的突破,但缺乏技术工程化、系统化和供应链整合的平台和能力,难以跨越技术到商品的死亡鸿沟,导致大部分“高新成果”束之高阁。三是成果转化队伍与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稀缺。要实现成果转化,往往要把科研人员“逼成”专业转化人员,试错成本奇高,甚至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使很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只能一再观望、望而生畏、望而却步。 对此,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建议:一、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加强对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常设包含专利申请、挖掘布局、侵权分析和商业化实践案例解读的系统课程。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对国家级的技术应用类研究项目承接科研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辅导,破除仅把专利证书当“考核指标”和“荣誉证书”的错误导向,回归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二、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破除阻碍科研人员合作创新的考核机制,规范科研成果完成人署名,允许科研人员自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到商品的转化效率。三、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科研人员大都是“专才”,不是“全才”,需组建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机构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和管理,提供精准全方位的服务,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扭转专利所有权人怕承担风险而“不敢转”的局面,走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本文作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 王静研究员
  • 科技创富!我国首次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以下简称“报告”)近日发布。报告显示,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科技成果转化量价齐升,2017年全国2766家公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金额达121亿元,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这一报告由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写。根据对全国2766家公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调查,2017年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合同项数均增长迅速。合同金额达121亿元,同比增长66%;合同项数为9907项,同比增长34%。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也不断提升。科技成果交易合同均价显著提高,转化合同平均金额为122万元,同比增长约24%。同时,转化合同收入超过1亿元的机构达到31家,同比增长5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法规的逐步落实,各研究机构、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报告统计,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大幅增长,2017年达47亿元,同比增长24%,政策红利显著释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此外,高校院所输出技术和服务的能力不断强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2017年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6457家,同比增长37%,创设和参股新公司1676家,同比增长近33%。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5px " 报告也指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既有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也有承接企业科研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还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与专业人才队伍缺乏,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等。 /p p br/ /p
  • 科技成果转化值提高5倍 清华怎么做到的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0176151049502060.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noimg/0bf7e388-3f01-465a-8651-734a49aec87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清华大学的实验室 /p p   6月初的北京,气温渐高。沿着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一路向北,到达清华西路的路口,便可以看到清华大学的西门。在这所中国最高学府的校门口,等着进去参观的游客排起长长的队伍,脸上透露着兴奋和焦急。 /p p   而在校园内东侧的蒙民伟科技楼内,神经调控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仍在进行着对于脑起搏器的研究和实验。作为由清华大学主持,北京品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坛医院参与共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清华大学聚焦于前端研发,品驰医疗发力于产业化,天坛医院则提供更多临床反馈,三者良好的产学研医合作,让这间实验室创造的脑起搏器一举打破了美国的技术垄断,今年将实现国内市场占比60%,并走向全球市场。 /p p   作为国家长期重点支持的高校,清华大学产生了大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并建成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和多个省市建立了联合研究院和产学研合作平台,以促进这些成果的转化,接连孵化出清华同方、清华紫光、北京品驰等一批全国知名的高科技企业。 /p p   那么,清华大学是怎么做到这一点的?在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该校可以为其他高校带来什么经验?南方报业科交会全媒体报道小组来到清华大学进行了深入了解。 /p p strong   清华脑起搏器打破美国垄断领跑全球 /strong /p p   走进位于清华大学的神经调控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各种实验设备摆满了工作台,技术人员正忙着做各种测试。在一台设备上,一根白色的导线连在设备顶端,在机械杆的带动下不停地左右扭曲摇摆。设备上的电子屏显示,这根导线已经扭曲了4.7万多次。 /p p   清华大学航天航空学院人机与环境工程研究所副所长、神经调控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郝红伟介绍,这是在对脑起搏器中神经刺激器的导线、电极等部件做弯曲疲劳试验。因为它装入人体后,会随着脖子的摇摆而扭曲,必须保证它能够经受足够多次的扭曲才能投入使用。 /p p   脑搏器是目前最尖端、最复杂的植入式医学电子装置之一,它可以通过慢性电刺激来治疗帕金森症、癫痫等疾病。遗憾的是,以前这种技术被美国垄断了。2000年,清华大学航天航空学院教授李路明启动了这项研究,随后组建团队并成立公司,利用他在航空航天领域的积累实现了自主创新。小小一个脑起搏器,涉及1400多种原材料、元器件。经过反复试验,并取得相关资质,清华的脑起搏器于2013年正式走向市场,2015年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 /p p   郝红伟介绍,现在,美国的一台脑起搏器价格大约是30万元人民币,我国的大约是20万元,要便宜很多。而且相比美国产品,我国的可以实现无线充电,可以在磁场环境下工作,不影响患者做磁共振等检查,使用和维护比较方便。 /p p   “这应该是清华大学从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最后走向成果转化的非常好的案例,带来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且它打破了美国的垄断,很多方面比美国的产品还要好”。清华大学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薛其坤提到它时,言语间满是自豪感。 /p p   据介绍,2016年,清华的脑起搏器约占国内市场55%,美国进口的不到一半。今年国产的脑起搏器预计可以占国内市场的60%。如今,清华的脑起搏器还卖到了巴基斯坦,于今年6月初接连做了3台手术。今后将瞄准全球,开拓更大的市场。 /p p strong   激励政策使成果转化值提高5倍 /strong /p p   那么,这项由李路明教授牵头的技术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得到了清华大学哪些扶持? /p p   薛其坤介绍,清华在立项、技术研究、后期开发、研究经费等方面都有支持。其中最关键的是人员上的支持,李老师是学校的教授,要完善他自己科研和教学,不可能有很多时间做成果转化。对于这种情况,学校有不同的团队和人员一起做好成果转化的工作。在成果转化的后期,学校的投资公司也给予了支持。可以说,正是因为清华大学有一套完善的成果转化机制,以及专业的团队,最终推动了这项技术实现产业化。 /p p   据介绍,在国内高校中,清华大学较早地建成了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该校以清华的校地合作办公室、技术转移院、清华与企业合作委员会、清华科技开发部、清华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主要支撑力量。以清华的人力和科技资源为核心,以先进适用的海外技术为补充,为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提供开放式平台。 /p p   2015年,《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处置和利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其中规定,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许可、转让所获现金收益,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70%,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院系各享有15%。如果成果投资作价成股权,学校直接奖励70%股权给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p p   完善、透明且诱人的激励机制给清华的成果转化注入了催化剂,一大批科研成果进入了转化阶段。从这两年来看,年均有近20个作价入股的项目。另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换算的资本量提高了5倍以上。 /p p strong   每年和企业达成1700项科技合作 /strong /p p   如果说清华大学的激励机制为该校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提供了动力,清华所搭建的各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和渠道,则为成果转化提供了覆盖转化全周期的服务支撑。 /p p   早在1996年,清华大学和深圳市就联合建立了清华大学研究院。随后,陆续在北京、河北、浙江、四川等地建立多个研究院。通过这些研究院,清华大学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并结合当地经济基础,推动了多个产业的发展。 /p p   而在更早的1994年,清华大学开始建设科技园,随后在上海、昆山、威海、沈阳和福州等地建立分园和创新基地,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辐射区域经济。经过23年的探索,清华科技园已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运营模式。园区多项自主创新技术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许多孵化毕业的企业成长为行业中的领军者。 /p p   2004年,清华大学成立科研机构管理办公室,以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企业合作平台。截至今年3月,该校有355个科研机构,其中有149个是国家批准建立的。这些机构作为一线的科研及成果转化平台,大大促进了学校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再创新,为成果转化提供了先进技术。 /p p   同时,清华大学多方参与校地科技合作基金的运作,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资金支持。有的是由地方政府主导,企业直接受益的合作基金。还有一种是校地联合主导,校企共同受益的基金。以2015年清华与苏州市的“清华大学—苏州市创新行动计划”为例,苏州市每年提供5000万元以上,5年总共不少于5亿元的资金规模为该计划的专项经费。 /p p   通过各类产学研合作平台的搭建,清华已与2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80多个地级市签署了战略或全面(科技)合作协议,每年与企业的横向科技合作达到近1700项。薛其坤认为,正是因为清华大学为学校的成果转化提供了完善的机制,以及流水线一般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才有了该校和各地在产学研方面的广泛合作。 /p p strong   携10项国家级科技奖项目参加科交会 /strong /p p   即将在6月22—24日于广东惠州举办的首届中国科交会上,清华大学将带来10个A类项目,全都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涉及广播电视工程、立体视觉、互联网、云计算、集成电路、新能源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高端领域。 /p p   其中,“DTMB系统国际化和产业化的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获得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用于地面数字电视系统中,该项目可以在节目编辑和信源编码之后,对数字电视信号进行信道编解码、调制解调、发射接收等地面传输技术处理,主要可以解决传输效率与可靠性问题。该项目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就达到112项,通过理论创新、技术突破、标准制定、产业化到工程建设,最终实现了DTMB标准及其产业的国际化,并在第一代四大同类国际标准中取得“技术领先”的评价。 /p p   另外,“高能效动态可重构计算及其系统芯片关键技术”项目可以解决集成电路的相关问题,“支持服务创新的可扩展路由交换关键技术、系统及产业化应用”项目可以加速我国网络通信核心产业的技术突围。“新一代立体视觉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在立体视觉的多项核心共性技术上取得了突破,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成果及装备,实现了立体视觉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p p   除了10个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清华大学还申报了50个重点推广项目,组委会将从中挑选15项作为重点成果进行展览。另外,还将有2个项目进行路演,有望与企业或投融资机构对接。届时,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将参加科交会,并做主题报告。 /p p   “科交会举办期间,很多企业也会参加,这为成果转化提供了一个高效的对接和交流机会。清华大学是很多先进科技成果的持有方,期待这次能有成果在惠州落地”,薛其坤说。 /p p   ■对话 /p p   清华大学航天航空学院人机与环境工程研究所副所长郝红伟 /p p   科研人员最期待 /p p   成果转化政策的滋润 /p p   南方日报:从你们和李路明教授合作的脑起搏器成果转化项目来看,你们得到了哪些支持? /p p   郝红伟:一是来自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因为做联合研发很多地方要花钱,包括这个实验室的房租、设备、招博士后和研究生的经费等。二是平台的支持。比如我们要做临床实验,但一没工厂,二没资质,只能由合作企业去申请。由企业负责工艺开发、质量控制、生产和临床实验,清华大学只需专心做好这项技术的研究。 /p p   可以说,在一项创新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学校、企业、医院等各负责一个环节,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完成它的转化,这样才是合理的,也是高效的。 /p p   南方日报:转化之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怎样的?研发团队在里面有股份吗? /p p   郝红伟:由于参与投资的有学校的基金、市政府的投资基金和外面的风险基金,因此这几方都拥有一定的股权,研发团队的股权在学校里面。 /p p   南方日报:你们怎么看这个项目中具体的股权分配? /p p   郝红伟:其实说实话,老师现在最关心的就是要有清楚的制度,得到政策的滋润,要明白我们做这个事情是被鼓励的,而且有各种扶持,这样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做。至于说回报多少,其实对老师来讲,这还不是最关心的,为什么?因为只要我的成果实现了产业化,我挣的钱肯定比当普通老师拿工资和津贴要多得多。 /p p   大家最担心的是,在不清晰的政策下,有了一项技术成果,想拿去转化又担心不让,不转化又觉得太可惜了。 /p p   南方日报:总体而言,如何评价当前高校成果转化政策? /p p   郝红伟: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虽然总体上不错,但是我觉得还是要进一步放大步子。比如现在老师做技术转移,在评职称时就不好评。由于高校总体上还是做基础研究,这样一来在评价体系中,还是发文章的人占便宜,做成果转化的老师要吃一点亏。所以,还是希望在高校教师的评价体系上迈出更大的步子进行改革。 /p p /p p /p
  • 目标1000亿!安徽发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近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快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十四五”末,促成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金额达到1000亿元,累计举办1000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汇聚对接不少于1000项高新技术产业合作项目,培养专业持证技术经纪(经理)人2000人,累计引进孵化200家科技型企业,成为辐射长三角区域的国内一流的科技大市场。为实现目标,《实施意见》明确以下6项重点任务:(一)构建统一的技术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支持安徽创新馆发挥“总枢纽、主节点”作用,推动与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相融合,统筹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技术要素。支持赋予安徽创新馆在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中战略规划、资源配置、经费统筹、载体管理等方面权限。由安徽创新馆牵头、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公司依法依规负责安徽科技大市场具体建设和市场化运营。鼓励各市、县(市、区)参与安徽科技大市场分级市场建设,并对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二)夯实市场基础功能整合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相关职能,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多元化交易服务功能。整合安徽网上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线上平台,推进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同安徽科技大市场线上平台互嵌,形成一体化运营的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平台,提升安徽科技大市场信息服务功能。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开展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功能。依托安徽创新馆谋划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众创空间,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标准,健全安徽科技大市场知识产权服务功能。(三)促进成果对接交易支持安徽科技大市场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征集发布、路演对接、撮合交易机制。定期征集发布企业技术需求清单与科技成果披露清单,推动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对3年内未转化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鼓励在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转化。鼓励本省企业通过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购买省外科技成果并在皖产业化。支持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融媒体中心,探索成果多元化推广形式,推进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等重大展会活动市场化运营,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会展品牌。面向国内外公开遴选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安徽科技大市场。(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完善课程教材体系和师资队伍,采取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方式,创新技术经纪人培养、认证、积分、进场交易闭环工作模式,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开展技术经纪(经理)人职称评定改革试点工作,畅通职业技术转移人才发展路径。支持安徽创新馆探索技术经纪(经理)人信用积分与从业佣金制度,推动建立技术经纪(经理)人事务所,开展全省“金牌技术经纪(经理)人”评选活动。(五)完善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安徽创新馆与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组建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大力引进国有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矩阵,推动基金投早、投小,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前端延伸和倾斜,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联合省市金融服务平台和商业银行,开发“研发贷”、“转化贷”、“人才贷”等信贷产品,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推广新兴科技保险业务,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六)加强成果熟化孵化依托安徽科技大市场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我省产业园区联合建设重大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中试平台、技术领军企业训练营,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依托安徽创新馆建设安徽省科创企业上市加速孵化中心、安徽省“科技成果应用场景创新促进中心”,推动海内外科技成果在安徽产业化,以场景驱动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省内转化落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利用安徽科技大市场寻找捕捉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孵化,服务“科大硅谷”等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
  • 新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布
    p    strong 解读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strong /p p strong   为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strong /p p   8月29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p p   据了解,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措施进行了修改。作为长期关注产学研问题的学者,中科院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柳卸林表示:“这些具体措施将为大量的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p p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介绍,修改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处置问题和收益的管理问题等。例如,新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六种方式处置科技成果,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而此前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按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p p   柳卸林表示,过去,科研成果被视为国有资产,在达到一定额度时,要转化、入股,需要报批到多个部门。“很多科研人员和单位会觉得很慢,有时候甚至需要几年才能批,影响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他说。 /p p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新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应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p p   对比此前的法律,这一比例均从之前的20%提高到了50%。“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这种给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即给科技人员的实惠,说到底就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郭茂林在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p p   对此,柳卸林也指出,新的法律把科技成果的收益也下放给了科研单位了,相比较原来的法律。“从法律上松绑,从制度上解放科研单位、解放科研人员。这是很大的突破。”他说。 /p p   身为有望从新法律中获益的科学家,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副所长姚斌则表示,放开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后,一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在实验室中“自娱自乐”的现状有可能发生改变。“新法律有望帮助科学家、企业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的链条打通。” /p p   最后,柳卸林强调,要打通产学研链条,还应在此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细节。“比如,科技成果获利后到底应该有多少给科研团队发奖金、多少留下来给研究机构作为经济效益,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不是也可以办企业等问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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