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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证据相关的资讯

  • LIBS 发现火星“大陆地壳”的证据
    p   据国外媒体报道,目前,研究人员发现火星“大陆地壳”的证据,暗示火星地壳非常类似于地球地壳物质成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7/insimg/9bf4394b-0df9-42bd-82fe-76040a09f09a.jpg" title=" hx.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好奇号火星车勘测分析发现火星岩石样本非常类似于地球地壳成分 br/ /p p   美国宇航局“好奇号”火星车化学摄像仪(ChemCam)发现火星表面存在一些不同寻常的浅色岩石,这是首次发现火星表面潜在“大陆地壳”的证据。化学摄像仪首席科学家、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罗杰-威恩斯(RogerWiens)说:“沿着好奇号火星车的路径,我们发现一些美丽的岩石,它们具有较大、明亮的晶体,与普通火星岩石差别较大。一般情况下,浅色晶体密度较低,大量存在于构造地球大陆的火成岩。” /p p   之前科学家认为火星主要是玄武岩构成,其火成岩成分颜色较深,密度类似于地球海洋地壳。然而,好奇号火星车着陆的加勒陨坑包含着非常远古时期的岩石碎片(大约40亿年前),化学摄像仪分析结果显示这些岩石的颜色明显较浅。 /p p   法国和美国科学家观察分析22个岩石碎片的图像及其化学成分,他们认为,长石中富含这种灰色岩石,很可能带有一些石英,它们出乎意料地类似于地球大陆地壳成分。 /p p   该研究报告第一作者菲奥莲-萨德(Violaine Sautter)指出,原始火星地壳成分非常类似于“英闪岩-奥长花岗岩-闪长岩(TTG)”,这种岩石结构主要分布在25亿年前太古代地球大陆地壳层。目前,这项研究报告发表在本周出版的《自然地理科学》杂志上,暗示着火星早期存在着“大陆地壳”。 /p p   加勒陨坑形成于36亿年前,存在较古老的岩石层,为洞察火星原始地壳提供重要线索。陨坑壁提供了延伸至地壳3公里的自然地质剖视图。分析好奇号火星车路径的加勒陨坑岩石样本,可以发现轨道卫星等其它手段无法探测的至关重要信息。 /p p   化学摄像仪是一种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1730.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rong 激光感应击穿光谱仪(LIBS) /strong /a ,能够提供亚毫米等级的化学分析数据,此外,详细勘测图像是由远程微型成像仪提供的。 /p p br/ /p
  • 仪器探测发现现代宇宙元素起源论证据
    据美国每日科学网站近日消息称,天文学家们首次发现了宇宙大爆炸之后仅仅几分钟内形成的原始气体云,其中气体成分结构符合先前理论预测,为现代宇宙论中关于宇宙元素起源的说法提供了直接证据。加州大学圣克鲁兹分校、佛蒙特州圣迈克尔学院的研究人员将相关论文提交美国《科学》杂志,于近日在线发表。   宇宙中元素起源的理论,是指将宇宙膨胀和元素起源联系起来,提出了元素的形成理论。现在认为,只有最轻的元素,通常是氢和氦,乃由宇宙大爆炸直接“创造”出来的。而后在大爆炸接下来的数百万年里,这些原始气体团压缩形成了第一代恒星,这才是稍重元素的诞生之地。   研究论文的合著者、加州大学天体物理学教授泽维尔查斯卡表示,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费尽心力在宇宙中找到那些所谓的“原始材料”,但均告失败。   而今,借助美国夏威夷州莫纳克亚山顶峰的凯克望远镜配备的高分辨率光谱仪,研究人员得以深入分析来自遥远类星体的光,一并发现了这两个原始气体云。而通过将一个类星体的明亮光线分散成不同波长的光谱,研究人员可以看到是哪个波长被气体吸收,从而对应光谱的吸收线来测量出气体的构成。结果,在气体云的光谱中,研究人员只看到了氢气及氢的重同位素——氘。   研究人员表示,他们的分析仪器对碳、氧、硅有极好的灵敏度,但反而证实原始气体云中这些元素是完全不存在的 而此次的敏感度不针对氦,如果可能的话,应该也会看到氦元素的迹象。   在本结果问世之前,科学家得到的宇宙最低金属丰度测量值是太阳金属丰度的千分之一,这曾被认为是一个“落到底儿”的数值了,要知道星系金属是如此广泛地分散在宇宙中,应该没有什么比千分之一的太阳金属丰度更低的了,因而此次产生的结果可以说是挑战了天文学家们的传统思维。   而这亦是目前为止科学家们第一次观察到宇宙初期还未被重元素“污染”的原始气体,据研究人员称,该结果非常令人兴奋,因为它与宇宙大爆炸理论所预测的原始气体组成十分之匹配,可成为第一个直接证据。
  • 格瓦斯喝了会过敏? 娃哈哈:没证据不赔偿
    棕黄色的液体、异域风情的包装、性感的俄罗斯美女……娃哈哈格瓦斯饮料自从2013年上市后便给众多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近日,沈阳的杨先生在辽宁消费维权网投诉,说自己喝了格瓦斯后出现过敏现象,而娃哈哈方面拒绝承担责任,目前双方陷入僵持。 杨先生反映,喝完娃哈哈格瓦斯后手脚都起了小红点   本想尝尝鲜结果尝过敏了   据反映,6月18日,杨先生在沈阳大东区华润万家超市购娃哈哈格瓦斯饮料一瓶,由于之前并未喝过,电视上还总能看到格瓦斯的广告,所以杨先生当晚就喝掉了。第二天早晨,杨先生就发现自己手脚指甲周围起了许多小疙瘩。杨先生以为蚊虫叮咬,所以并没在意,只是买了一些蚊香。   6月20日,杨先生又去超市购买了5瓶娃哈哈格瓦斯饮料,晚上喝了两瓶。6月21日早晨,杨先生发现手脚上的小疙瘩变红并且增多,手脚起皮。杨先生这时意识到自己的症状或许并非蚊虫叮咬,而是和娃哈哈格瓦斯饮料有关。 杨先生的手脚有脱皮现象   娃哈哈:先拿过敏源再来跟我往下谈   杨先生随后拨打了娃哈哈400售后服务电话,说明自己的情况后,娃哈哈工作人员让杨先生出示医院的过敏源证明,如果检查结果确实为娃哈哈的饮品原因,再找娃哈哈公司谈下一步。   “过敏源”这么专业的医疗名词从一位娃哈哈客服嘴中说出,杨先生有些纳闷。“上来就拿这么专业的医学术语应付我,说明我并不是第一个喝格瓦斯过敏的人。”杨先生说。 医院诊断杨先生为过敏性皮炎   医院:饮品无法做过敏源证明   随后,杨先生来到了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过敏性皮炎。杨先生希望做过敏源检查,以便得知到底是哪个方面引起的过敏。但医院方面介绍,目前能做的一共有800多种过敏源,医院只能做其中15种过敏源证明、7种呼吸方面、8种食物方面,饮品无法做过敏源证明,就算做出过敏源证明也无法证明是某某饮品导致过敏。   “他们要求我提供的证据根本不存在,纯粹是刁难消费者。”杨先生得知诊断结果后不满的说。 在互联网中,喝格瓦斯过敏的现象不在少数   娃哈哈沈阳销售:我们没看见   接到投诉后,记者联系到了娃哈哈客服。8511号客服人员回应,只愿意与消费者直接沟通,而对记者的询问并不采取过多回应。   随后,记者又接到自称为娃哈哈沈阳销售人员王女士的电话。在确定记者身份后,王女士表示:对于投诉,证据是事实唯一的依据,没有证据就不能确定。现在消费者说喝了格瓦斯有过敏现象,我们也没有看见,消费者也没有拿出依据来,所以我们无能为力。   对于医院方面回应饮品无法做过敏源证明的情况,王女士说:我现在也无法答复你。随后,王女士便以忙为由,挂断了电话。   格瓦斯不适应所有中国人体质   对于杨先生喝格瓦斯过敏的投诉,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潘勇律师说:格瓦斯是起源于俄罗斯的饮品,产品研发的时候主要也是考虑欧洲人的体质。中国人有极个别的情况例如体质不好等原因,喝完后或许会产生不适应的情况,但是按照现有的手段是检查不出来的。   商家如不能排除过敏可能应承担责任   没有办法证明过敏源成为了难点,对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张薇律师说:现在无法证明过敏是饮料造成的,现在可以有一个排除法。消费者可以做一个过敏源的鉴定,如果排除了例如花粉、灰尘等过敏原因,而确定的过敏源的类型与娃哈哈格瓦斯饮料的组成成分沾边,同时,娃哈哈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跟此情况一点关系没有,那么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   随后张律师又说:民事和刑事在确定因果关系上是有区别的。民事方面来讲,如果可能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就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而刑事方面讲,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结论是唯一的,只能存在一种因果关系,那么被告才能承担责任。所以消费者做过敏源检测,如果不能排除因喝格瓦斯饮品导致过敏反映的话,商家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取证难?大不了再喝一次   据杨先生反映,在他去医院检查时,还曾遇到过一个过敏病友,经了解同样是喝了娃哈哈格瓦斯饮料后产生的过敏,病情比他还要严重。   目前,沈阳大东区北海街工商所已受理该投诉,因证据不足,双方调解陷入僵持。   对于律师给出的过敏源检测建议,杨先生说:“不用那么复杂,大不了我再遭一次罪,再喝一回,当着所有媒体的面喝,这回看娃哈哈还有什么可说的。”   如果您也有类似情况发生,请与辽宁消费维权网联系,本网将给予关注。
  • 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环保行政处罚证据
    环保部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行政处罚的证据———这是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是在原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他同时表示,按照新《办法》规定,现场监测数据也可作为证据。“环保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对于取得的违法证据,在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形该如何认定?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等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对重点污染企业管理划分了国控、省控两类。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这两类重点污染企业都必须安装污染源时时在线监控设施,这些在线监控设施必须与有监管权的环保部门进行联网。也就是说,对应监管的环保部门在它自己的网站上,可以直接看到污染企业的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排污是否达标。
  • 国家信息中心建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独立实验室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宣布将建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独立实验室,该实验室将完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鉴定机构的要求而建。未来,该实验室将结合自身数据修复技术的优势和丰富经验,在保障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同时,提高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为司法机构提供真实、可靠和客观的电子证据鉴定结果。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服务只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才可以实施。目前,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已经获得了由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并成立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近几年来,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我国司法机构也开始引入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使其能够为当今的案件提供有效证据服务。据悉,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分为内容鉴定和行为鉴定两部分。内容鉴定主要是鉴定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光盘、MP3播放器等存储介质中,是否存有涉案或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和信息 行为鉴定与内容鉴定相比,操作比较复杂,需要对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相关网络行为进行分析和鉴定,发现相关的涉案证据。   独立的实验室只能负责处理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相关的业务,不仅要求配备相应的鉴定设备和环境,而且还要求配备相应的鉴定人员,这些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司法相关经验和责任。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恢复中心所建立这个实验室,正在这个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叶红女士表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目前最权威的资质认定机构,我们此次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实验室也是完全按照委员会的要求而设立的,目的就是希望向司法机构提供高规格、高精确度的鉴定报告,提高出具法庭承认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报告能力。”   作为国家信息中心的机构成员,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不仅具有过硬的司法鉴定技术和经验,而且还拥有无可替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司法机构不仅需要真实和完整的电子证据,更需要客观和公正的鉴定报告。
  • 国家信息中心建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独立实验室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宣布将建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独立实验室,该实验室将完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鉴定机构的要求而建。未来,该实验室将结合自身数据修复技术的优势和丰富经验,在保障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同时,提高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为司法机构提供真实、可靠和客观的电子证据鉴定结果。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服务只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才可以实施。目前,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已经获得了由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并成立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近几年来,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我国司法机构也开始引入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使其能够为当今的案件提供有效证据服务。据悉,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分为内容鉴定和行为鉴定两部分。内容鉴定主要是鉴定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光盘、MP3播放器等存储介质中,是否存有涉案或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和信息 行为鉴定与内容鉴定相比,操作比较复杂,需要对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相关网络行为进行分析和鉴定,发现相关的涉案证据。   独立的实验室只能负责处理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相关的业务,不仅要求配备相应的鉴定设备和环境,而且还要求配备相应的鉴定人员,这些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司法相关经验和责任。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恢复中心所建立这个实验室,正在这个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叶红女士表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目前最权威的资质认定机构,我们此次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实验室也是完全按照委员会的要求而设立的,目的就是希望向司法机构提供高规格、高精确度的鉴定报告,提高出具法庭承认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报告能力。”   作为国家信息中心的机构成员,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不仅具有过硬的司法鉴定技术和经验,而且还拥有无可替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司法机构不仅需要真实和完整的电子证据,更需要客观和公正的鉴定报告。
  •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p & nbsp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指导,提高全系统执法证据意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8年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p p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p p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反馈意见”字样。 /p p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88330782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12月7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COLOR: rgb(192,0,0)" 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0,0)" /span & nbsp /p p   第一章 总则 /p p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证据适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则。 /p p   第二条【适用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活动,应当遵照本规则。 /p p   第三条【证据的定义】 本规则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相关的特定事实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材料。 /p p   第四条【事实认定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行政决定时,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p p   第五条【证据收集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或者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p p   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 /p p   第六条【证据审查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执法证据审查制度,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p p   第七条【证据使用与保密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用于行政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 /p p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第八条【证据公开原则】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相关行政监督执法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办理。 /p p & nbsp /p p   第二章 证据的收集 /p p   第一节 基本要求 /p p   第九条【证据的种类】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 /p p   第十条【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p p   (一)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p p   (二)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调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p p   (三)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法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阻碍调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 p   (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 /p p   第十一条【证据收集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p p   (一)进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p p   (二)对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p p   (三)对食品药品以及相关产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等 /p p   (四)对可能涉嫌违法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工具、场所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p p   (五)依法对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保全措施 /p p   (六)通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公文行文收集相关材料 /p p   (七)从行政许可、产品注册、体系认证、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中调取 /p p   (八)通过查阅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电子信息记录设备收集 /p p   (九)通过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收集 /p p   (十)通过其他方式收集。 /p p   第二节 书证 /p p   第十二条【书证基本形式】 书证主要包括: /p p   (一)相关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管理认证等过程中形成的申请、受理、审评、审批等有关资料、批准证明文件、认证证书、备案凭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 /p p   (二)相关的合同、票据、清单、账簿、记录、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等 /p p   (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出具的公告、通报、通知、批复、协查复函等公文文书,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 /p p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决定文书以及监督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等书面资料 /p p   (五)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书面材料。 /p p   第十三条【书证收集一般要求】 收集书证时,应当调取原件。调取书证原件应当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p p   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拍照、抄录,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以及来源、调取时间,并由书证提供人或者见证人、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p p   许可证照的正、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但副本内容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应当调取正本。 /p p   第十四条【书证收集特殊要求】 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p p   第三节 物证 /p p   第十五条【物证基本形式】 物证主要包括: /p p   (一)产品实物 /p p   (二)用于生产的原料、辅料等 /p p   (三)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以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 /p p   (四)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实物。 /p p   第十六条【物证收集一般要求】 收集物证时,应当调取物证原物。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同一物品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调取原物有困难的,在确保能够充分反映原物外形特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的方式调取,并且记录取证过程。 /p p   物证的调取应当制作笔录、清单,详细注明物品来源、品名、规格、数量、调取方式、调取时间,并由物证提供人或者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p p   对于既是物证又是涉嫌违法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按规范制作相关文书。 /p p   第十七条【物证收集特殊要求】 收集属于毒性、放射性、鲜活产品的物证,或者有冷冻、冷藏要求的其他物证,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采用相应的工具、设备和适当的保管方式。 /p p   第四节 视听资料 /p p   第十八条【视听资料基本形式】 视听资料主要包括: /p p   (一)记录相关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情况的照片、录音、录像 /p p   (二)记录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过程的照片、录音、录像 /p p   (三)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录音、录像、照片。 /p p   第十九条【视听资料收集要求】 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存储的原始载体或者介质原件。视听资料的调取应当制作笔录,注明资料来源、主要内容(证明对象)、提取时间、调取方式等。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介质原件的,可以通过复制方式进行调取。采取复制等方式调取的,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无法提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的过程、复制的数量和原件存放的地点等。上述笔录应当经资料提供人或者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p p   第五节 电子数据 /p p   第二十条【电子数据基本形式和收集要求】 电子数据主要包括: /p p   (一)通过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p p   (二)反映相关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p p   (三)相关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生产、购销、仓储、运输、使用等情况的电子文档(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下同)、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及其数据等 /p p   (四)相关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管理认证、备案管理等具体监督管理活动的电子文档、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及其数据等 /p p   (五)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电子数据。 /p p   第二十一条【电子数据收集一般要求】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调取包含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并制作笔录,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 /p p   无法调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或者转化成其他形式的证据材料。复制电子数据必须注明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载体的原因、复制件制作人、复制过程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制作时间,由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复制件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p p   第二十二条【电子数据收集特殊要求】 提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的数据、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p p   第六节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p p   第二十三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形式】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 /p p   (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记录的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 /p p   (二)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和陈述申辩 /p p   (三)其他记录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证言和陈述申辩内容的文书。 /p p   第二十四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收集要求】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分别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调查目的及调查日期。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逐页签字并捺指印确认。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捺指印确认。执法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p p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可以出具书面材料进行陈述、作证。书面材料应当注明出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出具人签名并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出具人为个人的,还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p p   第七节 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p p   第二十五条【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形式】 检验报告、认定意见以及鉴定意见主要包括: /p p   (一)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检验结果 /p p   (二)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认定意见 /p p   (三)归属的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出具的产品评估认定意见 /p p   (四)法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人身伤害、价格评估等鉴定意见 /p p   (五)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意见。 /p p   第二十六条【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收集要求】 检验报告、认定意见和鉴定意见的收集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p p   第八节 现场检查笔录 /p p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笔录收集要求】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与配合检查义务的情况 现场检查时间、地点、主要过程 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与检查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收集情况 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和配合检查情况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实施强制措施情况 检查发现的其他事实。 /p p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确认。被检查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确认、且无法找到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上详细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方式予以全程记录。 /p p   第九节 其他证据 /p p   第二十八条【证据类公文收集要求】 证据类公文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证明或确认特定事实的文书。 /p p   收集证据类公文时,如通过相关公开平台无法查实的,应当调取原件。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复制件,由原发文或提供复印件的国家机关在复制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p p   第二十九条【域外证据的收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时,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p p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p p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p p & nbsp /p p   第三章 证据责任和证明标准 /p p   第三十条【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监督执法的证明责任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为原则,以行政相对人承担为例外。 /p p   第三十一条【证明责任的分类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明责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p p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明责任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审查、核实。 /p p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 p   第三十二条【证明标准的一般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或者采信的证据,必须符合查明事实的证明标准,即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待证事实,并排除基本的合理怀疑。 /p p   第三十三条【依职权监督执法的证明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证明标准: /p p   (一)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且主体适格 /p p   (二)待证的基本事实清楚 /p p   (三)与待证的基本事实直接关联的情节性事实清楚 /p p   (四)收集证据的程序、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p p   第三十四条【依申请监督执法的证明标准】 在依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行政监督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证明标准: /p p   (一)行政相对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性要求 /p p   (二)待证的基本事实清楚或者能够证明具备与其主张的权利诉求相适应的资质、能力、条件等 /p p   (三)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要求。 /p p   第三十五条【举证期限与证据失权】 行政监督执法的取证、举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要求,在法定期限或者事先明确的合理期限内完成。 /p p   依据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行政监督执法,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但未在法定期限或者事先明确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逾期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具体事实的依据。 /p p & nbsp /p p   第四章 证据的审查 /p p   第三十六条【证据审查的一般规定】 证据审查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对单个证据、证据链(组)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研判。 /p p   依法取得的证据经过审查,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p p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证据审查情况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工作。 /p p   第三十七条【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p p   (一)单个证据与案件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以及关联程度 /p p   (二)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关联 /p p   (三)其他影响证据关联性的情形。 /p p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p p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p p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p p   (三)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p p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形。 /p p   第三十九条【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p p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p p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p p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或者复制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p p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p p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p p   第四十条【证据的充分性审查】 充分性的审查应当着重研判收集或者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基本证明标准。 /p p   单一的言词性证据不得作为认定具体事实的依据。 /p p & nbsp /p p   第五章 证据的证明效力 /p p   第四十一条【最佳证据判定规则】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p p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定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p p   (二)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p p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p p   (四)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优于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未及时采取的 /p p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p p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p p   (七)当面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非当面作证的证人证言 /p p   (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p p   (九)通过不预先告知或者行政相对人未预料到的监督检查收集的证据优于行政相对人已被告知或者已预料到的监督检查所收集的。 /p p   第四十二条【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冲突规则】 相同批次的同一产品经不同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结论发生冲突的,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p p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优于其他检验报告 /p p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优于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p p   (三)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检验报告优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 /p p   (四)飞行抽检的检验报告优于留样、供样检验的检验报告 /p p   (五)相对人依法申请复检的检验报告优于首次检验的报告。 /p p   第四十三条【协查复函冲突】 多份协查复函的证明内容发生冲突的,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p p   (一)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协查复函优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 /p p   (二)同一协查承办部门就相同协查事项出具的多份协查复函内容发生冲突的,可以依据后一份协查复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视为对前函的补充或者变更。 /p p   第四十四条【容忍证据规则】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的部分内容或者同一证据的个别内容发生冲突,但不影响证明的主要内容或者足以判定待证主要事实的,在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p p   第四十五条【补强证据规则】 下列证据通过补正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不能补正的,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p p   (一)证据形式或者收集程序、方式等存在非实质性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对事实证明的 /p p   (二)证据内容中针对非主要事实的部分存在瑕疵 /p p   (三)协助调查的相对人存在主体资格上的缺陷,可能对证据证明效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p p   上述证据的补正方法主要包括: /p p   (一)征得被调查人或者证人的事后确认 /p p   (二)重新收集同类证据 /p p   (三)补充收集其他证据材料用以佐证。 /p p   第四十六条【主要证据冲突规则】 数个证明效力相同的主要证据产生冲突的,应当依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予以认定。 /p p & nbsp /p p   第六章 证据的保管和处置 /p p   第四十七条【证据保管与处置的基本规则】 行政监督执法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篡改、伪造、藏匿和毁损。 /p p   证据材料的保管与处置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保管要求和处置方式 保管的场所、设施、设备等应当与证据材料的保存要求相适应。 /p p   第四十八条【物证的保管】 物证的保管应当保证被保管物品内部属性和外部特征不发生变化,具体措施包括: /p p   (一)建立健全保管台账制度。详细记录物证的名称、数量、状态、所属案卷及案卷号、物证进、出库的时间、数量、状态、去向、用途等具体情况,并经经办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确保账物相符和品质一致。 /p p   (二)物证的保管应当满足保存的基本要求。具有毒性、放射性物品和属于麻醉、精神类药品的,以及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需要冷冻、冷藏、避光的物证,应当有必要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保证设施设备,防止发生变质、损坏,或因保管不当产生伤害。 /p p   (三)物证的保管应当根据物品的种类和保存要求分区摆放,防止因交叉污染影响其证明效力。 /p p   (四)大型设施设备、活体等物证,无法异地或扣押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管的,可就地查封或委托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单位保管、寄养。委托保管、寄养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寄养协议,附保管、寄养物品的清单、状态,并经委、受托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p p   (五)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可以随案卷保管的物证,以及记录物证的文字、照片、视频资料,应当随案卷保管。 /p p   第四十九条【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的保管】 在案件办理期间,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由具体承办人负责保管。保管过程中应避免破损、涂改、污侵、调换等情况的发生。 /p p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独立的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p p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上述证据 /p p   (二)账簿、票据、生产经营记录等数量较大无法随案卷保管的原始证据 /p p   (三)不可替代、无法复制,对案件定性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原始证据 /p p   (四)其他需要集中保管的证据。 /p p   第五十条【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保管】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原始存储载体、介质及其复制件的保管应当保证其所存储、复制内容的完整、真实和清晰再现。 /p p   体积较大、无法随案保管的原始存储载体、介质,可以参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保管。 /p p   第五十一条【证据处置的方式】 在行政案件办结或者终止调查后,对此前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区分具体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p p   (一)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以书面形式体现的证据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入卷归档保存 /p p   (二)不宜入卷归档保存的物证材料可以采取销毁、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处置 /p p   (三)经检验、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活体产品,可以在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宰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p p   (四)易腐败、变质的产品经检验、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可以在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p p   (五)便于入卷归档保存的物证,存储电子数据或者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介质及其复制件可以参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p p   (六)依法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在作出解除决定后,及时退还当事人 /p p   (七)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应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p p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p p & nbsp /p p   第七章 行刑衔接证据要求 /p p   第五十二条【涉嫌犯罪证据的移送】 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表明具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随案件移送书等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p p   第五十三条【涉案物品定性的证据移送标准】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时,有必要对涉案产品的定性作出说明的,应当移送下列证据材料: /p p   (一)法定检验检测、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p p   (二)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涉案产品出具的认定批复或者协查复函 /p p   (三)归属的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涉案产品作出的评估认定意见 /p p   (四)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认定意见及具体理由 /p p   (五)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采用非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方法对尚未建立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食品进行检验所得的检验结果 /p p   (六)其他能够对产品定性做出说明的材料。 /p p   第五十四条【涉案物品货值认定的证据移送标准】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时,有必要对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作出说明的,应当移送下列证据材料: /p p   (一)涉案产品生产、销售的记录,票据,账簿,价格标签等 /p p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标价的产品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出具的认定意见 /p p   (三)法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对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产品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p p   (四)其他依法能够认定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 /p p   第五十五条【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证据移送标准】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时,有必要对涉案产品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风险及其因果关系等作出说明的,应当移送下列证据材料: /p p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死亡医学证明书 /p p   (二)具有专业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针对造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或者死亡原因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p p   (三)归属的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作出的评估意见 /p p   (四)其他能够认定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 /p p & nbsp /p p   第八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责任】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未按法定程序及规则进行证据收集的 /p p   (二)证据保管、处置、审查不当的 /p p   (三)未按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证据的 /p p   (四)故意泄露证据信息的 /p p   (五)篡改、伪造、隐匿、损毁证据的 /p p   (六)教唆、指使、协助他人纂改、伪造、隐匿、损毁证据的 /p p   (七)其它违规情形。 /p p   第五十七条【行政相对人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p p   (一)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证据,或者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 /p p   (二)隐匿、转移、变卖、损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p p   (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p p   第五十八条【免责事由】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证据灭失、损毁、污染等情形的,应当免去相关人员的保管责任。 /p p & nbsp /p p   第九章 附则 /p p   第五十九条【制定地方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p p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p & nbsp /p
  • 重磅新品推出LCT痕量证据比较显微镜
    Leeds痕量证据比较显微镜(LCT)是为法医学和其他科学学科专门设计,用来对头发、纤维、油漆、植物和土壤等标本的关键性区域进行比较分析。LCT的高质量光学系统提供了优越的颜色和强度平衡,无需操作人员另行调整。LCT提供一个的22毫米的大视野,和一个正置的,不反向的图像,允许操作者快速和容易地操作标本进行检查。使用Leeds痕迹证据比较显微镜,两个标本可以通过分裂、叠加或单独的形式进行观察。独立或桥接标记的滑动控制允许从100%的左侧图像到100%的右侧图像进行连续调节,或调节至两者之间的任何位置。
  • 中国天眼FAST探测到纳赫兹引力波存在证据
    近日,由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等单位科研人员组成的中国脉冲星测时阵列研究团队,利用中国天眼FAST,探测到纳赫兹引力波存在的关键性证据,表明我国纳赫兹引力波研究与国际同步达到领先水平。相关研究成果于北京时间6月29日在我国天文学术期刊《天文与天体物理研究》在线发表。  纳赫兹引力波是引力波的一种,是宇宙中一种极低频扰动,其频率为10的负9次方赫兹。纳赫兹引力波由于频率极低、周期长达数年,其波长可达数光年,对它的探测十分具有挑战性。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台长常进指出,纳赫兹引力波主要是为人类打开了观测宇宙的一个重要“窗口”,肯定会有许多物理上的重大发现。用纳赫兹引力波,科研人员可以研究宇宙的超大质量天体,像黑洞、超大质量黑洞,星系的形成、演化、合并,还有宇宙早期的结构等。这些都是天体物理的重大科学问题。  利用类似于我国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这种大型射电望远镜对一批自转极其规律的毫秒脉冲星进行长期测时观测,是纳赫兹引力波目前已知的唯一探测手段。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研究员、北京大学研究员李柯伽介绍,实际上真正的引力波探测器是那些脉冲星,科研人员用大型的望远镜就是去读这些脉冲星的信号,把这些脉冲星作为一个非常标准的“钟”在用,读这些“钟”的信号,来获取时间,来判断空间怎么样受到了引力波的影响。  在此次研究工作中,中国脉冲星测时阵列研究团队利用FAST对银河系中的57颗毫秒脉冲星进行了长期系统性监测,将这些毫秒脉冲星组成了一个银河系尺度大小的探测器来搜寻纳赫兹引力波。该团队充分利用FAST灵敏度高、可监测脉冲星数量多、测量精度更高的优势,基于自主开发的软件,对FAST收集的时间跨度为3年5个月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研究。在误报率小于五十万分之一的前提下,发现了纳赫兹引力波存在的证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台长常进介绍,证据就是脉冲星到达的时间,由于纳赫兹引力波产生的时空涟漪,产生的这个晃动。脉冲星角度的一个变化,这是纳赫兹引力波存在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他们看到了这种变化。  研究纳赫兹引力波对人类探索宇宙意义深远  引力波是由加速运动的有质量物体扰动周围的时空而产生的时空涟漪,其信号极其微弱,却是探测宇宙中不发光物质的直接手段,探测引力波并且开辟引力波观测宇宙的新窗口是天文学家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并且对人类探索宇宙意义深远。  1916年,爱因斯坦基于广义相对论预言了引力波的存在。2016年,美国激光干涉引力波天文台宣布在百赫兹频段探测到恒星级质量双黑洞并合产生的引力波,并因此获得了2017年诺贝尔物理学奖。更大质量的天体产生的引力波频率更低。例如,宇宙中质量最大的天体,星系中心的超大质量双黑洞系统绕转产生的引力波主要集中在纳赫兹频段。在这个频段内,甚至还有宇宙早期原初引力波残存至今的部分和宇宙弦产生的引力波。  几十年来,各国天文学家一直在为探测神秘的引力波而努力。发现纳赫兹引力波更是国际物理和天文领域竞赛的焦点之一。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利用各自的大型射电望远镜,已分别开展了长达20年的纳赫兹引力波搜寻。近年来,中国、印度、南非等国也逐渐开展纳赫兹引力波的探测研究。中国科学院于2016年6月部署了“多波段引力波宇宙研究”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2019年9月,中国天眼FAST还处于调试阶段,中国脉冲星测时阵列研究团队就联合FAST调试工作组开始试观测,尽可能早地为探测纳赫兹引力波积累观测数据。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台长常进说,他们将进一步围绕纳赫兹引力波,开辟纳赫兹引力波天文学这个新的科学方向,并继续保持我国在低频射电天文学方面的国际领先地位。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近日,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真实世界证据用于支持药物研发和审评的有关工作,保障药物研发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0em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50px height: 379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1b9723ce-d5e1-46fb-883d-7c93ab532fa8.jpg" title=" 国家药监局发布指导原则.png" alt=" 国家药监局发布指导原则.png" width=" 550" height=" 379"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在《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中对真实世界研究的定义表述如下: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真实世界研究是指针对预设的临床问题,在真实世界环境下收集与研究对象健康有关的数据(真实世界数据)或基于这些数据衍生的汇总数据,通过分析,获得药物的使用情况及潜在获益-风险的临床证据(真实世界证据)的研究过程。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真实世界研究的基本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一)实用临床试验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二)使用真实世界证据作为外部对照的单臂试验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三)观察性研究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更多内容详见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1/attachment/0e7deeb1-2d83-4937-90a2-42c8389c7e48.doc" title="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doc"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1/attachment/31233bef-a824-4488-87b3-7bd34978329e.doc" title="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doc"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doc /a /p
  • 科学家在银河深处发现暗物质粒子证据
    北京时间10月28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宇宙学家表示,他们已经在银河核心深处发现与暗物质粒子有关的最令人信服的证据。该地的这种神秘物质相撞在一起产生伽马射线的次数,比天空中的其他临近区域更频繁。   最近几年,科学杂志上不断出现类似研究,不过要证实信息来源一直非常困难。然而费米实验室和芝加哥大学的宇宙学家、最新研究的第一论文作者丹霍普表示,10月13日出现在arXiv.org网站上的这项最新研究与此不同。他说:“除了暗物质以外,我们考虑每一个天文学来源,然而我们了解的知识无法解释这些观测资料。也没有与之密切相关的解释。”这一断言还没得到其他科学家的严格审查,不过看过这篇论文的人表示,他们还需要对该成果进行更多讨论。   费米实验室的天体物理学家克雷格霍甘并没参与这项研究,他说:“这是我所知道的第一项通过一个简单粒子模型,把少量与暗物质的证据有关的线索拼接在一起的研究。虽然它还没有充足证据,但它令人兴奋,值得我们去追根究底。”暗物质从137亿年前开始在庞大的能量膨胀——宇宙大爆炸过程中形成。能量冷却后形成普通物质、暗物质和暗能量,目前它们在宇宙中的比例分别是4%、23%和73%。   跟普通物质一样,暗物质具有引力,几十亿颗恒星正是在它们的帮助下聚集到星系里。但是这种物质很难与普通物质发生互动,人们看不到它。微中子是唯一一种曾在实验室里发现的暗物质粒子,但是它们几乎是零质量,而且在暗物质的宇宙能量部分里仅占很小比例。天体物理学家认为,剩下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弱相互作用大质量粒子(WIMP)构成,这种粒子的能量大约比质子多10到1000倍。如果两个暗物质粒子撞在一起,它们就会彼此摧毁对方,产生伽马射线。   霍普和他的科研组通过对费米伽马射线太空望远镜在两年多时间里传回地球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这种高能死亡信号。费米太空望远镜是美国宇航局的伽马射线望远镜,主要用来扫描银河的高能活跃区。他们发现,发出信号的相撞在一起的暗物质粒子,比质子大约重8到9倍。霍普说:“它比我们大部分人猜测的结果可能更轻一些。迄今为止我们很擅长这方面。不过人们猜测的暗物质粒子的重量范围不会一成不变。”   该科研组在银河核心处一个直径100光年的区域收集到的数据里发现这些信号。霍普解释说,他们之所以会关注这个区域,是因为它是暗物质最喜欢的聚集地,银河这个区域的暗物质密度,是银河边缘的10万倍。简而言之,银河核心就是一个暗物质大量聚集在一起,经常相撞的地方。   然而,其他科学家希望看到卡尔萨根的名言“不同凡响的发现需要不同凡响的证据”能变成现实。也就是说,他们希望看到从自然界和实验室两方面获得的证据。芝加哥大学的宇宙学家迈克尔特纳没参与这项研究,他说:“没人提供像萨根提到的那种证据。接受这一观点最困难的部分是,你必须拒绝接受天体物理学解释。大自然非常非常聪明,这可能是我们至今从没思考过的事情。”   特纳表示,好消息是几项有希望的暗物质探测试验目前正在进行。相干锗中微子技术(CoGeNT)等深埋地下的探测器可助霍普一臂之力。该探测器近几年可能已经发现弱相互作用大质量粒子的迹象。特纳说:“这十年是暗物质的十年。这个问题即将解决。现在所有这些探测器都在观测正确方位。”霍普同意两人的观点,不过他表示,与他交谈过的天体物理学家,没人能解释清楚这一现象。他认为,在他的发现得到支持或痛批前,也许只要数周时间就能在实验室里验证暗物质是否存在。他说:“我从没像现在一样为自己是一名宇宙学家而感到激动不已。”
  • 269份监测报告竟全合格?太假!证据面前公司终于招了
    无现场采样记录单,无样品交接记录单,环境监测实验室长期闲置,出具监测报告书中签发人并非本人签字……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开展对第三方环境监测公司异地交叉执法行动,揭开了某公司程序文件形同虚设,环境监测结果向壁虚造的真面目。按图索骥 锁定违法线索辽宁某川检测有限公司是沈阳市沈北新区境内一家从事环境检测技术服务的小型企业,公司在编员工仅有16人,但业务量却较为庞大,近两年该公司年均出具监测报告高达400余份。良好的业绩本应是高水平业务的体现,然而当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季度例行抽查时,一条关于“天平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全,二氧化硫现场测试记录中未见一氧化碳测试情况”的疑似违法线索,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按照“有案必查、绝不放过”的原则,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市、区两级联合检查组,由纪检、法制、监测、执法骨干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抽丝剥茧 揭露违法真相联合检查组进入现场后,立即分成现场询问组、报告查证组、财务核查组,调取了该公司近两年的程序文件、监测报告、仪器药品使用记录、监测仪器原始数据以及财务账册,实施了证据先行保存。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验室虽然配置齐全,但现场杂乱的各类实验设备,随意堆放的药品,到处布满了灰尘,可以推断该公司极有可能未按程序文件规定步骤开展监测分析,就出具了结果报告。然而,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却一口咬定,所有出具的监测报告都合法合规。现场负责人解释道,执法人员指出的“你公司2023年出具的269份环境监测报告中,未发现一份不合格报告”的问题原因,是由于公司所服务企业均为达标排放的合格企业。现场负责人的解释进一步加深了检查组的怀疑,继而对该公司开展全面、深入的检查。经过4天3夜的连续奋战,通过对千余份报告和记录单的详细比对核查,执法人员发现大量如“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缺少采样记录、监测报告签发日期在测量日期之前;同一授权签字人笔迹不一致”等问题线索。这些“染病”报告成为一张张证据,揭开了该公司虚假监测的违法真相。攻心为上 打破侦破僵局联合检查组在掌握关键线索后,涉事公司经理、检测员、原授权签字人等人与执法人员玩起了“捉迷藏”。以出差不在本地、电话拒接等方式拒绝接受调查,甚至开始寻求所谓的“幕后专家”指点迷津,为违法行为“撑腰”,试图通过采取各种补救方式来掩盖弄虚作假的事实,给案件办理进度带来不利影响。面对一系列妨碍执法办案的做法,执法人员刚柔并济,敢于向妨碍依法履职、侵害执法权威的行为说“不”。通过多方询问,根据涉案情节、职权范围、造成危害等方面量化分析,逐一击破。最终,该公司负责人及检测员对监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不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重拳出击 严惩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2022年—2023年出具的447份监测报告档案中,有433份涉嫌不同程度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及省内100多家企业,经初步核对其违法所得高达220余万元。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十、十一、十二款、第五条第一、二、六、七、八款和第六条第五款的判定标准,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已将涉案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南针”,是生态环境质量和企业污染治理情况的“温度计”,更是生态环境执法的“导航仪”。然而,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第三方监测机构“野蛮生长”,少数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监测服务,不仅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科学决策,造成极大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2023年,沈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已查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7起。其中,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理两起,实施行政处罚两起,其余三起正在侦办过程中。强化监管 助力健康发展近年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创新建立“精准发现线索,高效现场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加强行业自律”的“四位一体”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压力,积极推动企业从“不敢作假”向“不愿作假”转变,全力打造公平公正、发展有序、充满活力的环境监测市场环境。一是建立高精准线索发现渠道。通过管理、执法、监测、信访等部门联动,着力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按季度针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监测报告进行抽查,及时反馈问题,强化分析研判,有效形成打击环境违法合力。二是形成高效率现场检查模式。组建由纪检、法制、执法、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公安干警组成的专案组。纪检人员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监督;法制人员负责保障执法程序严谨规范并按程序办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监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的技术辅助;公安干警负责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及现场安全保障。细化分工、协作配合,全面提高案件侦办效率。三是打造高规格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政府监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对监测机构的技术帮扶。同时依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约束,及时将不规范监测行为向社会公布,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四是营造高自律市场经营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既要加大监管力度,又要强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律意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召开全市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会议,通报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发放《致全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一封信》,组织监测机构代表签署《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实守信承诺书》等一系列举措,共同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环境监测市场环境。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就塑料中镉染料使用情况征集证据
    2013 年 7 月 4 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开始就塑料中镉及镉化合物(尤其是镉燃料)的使用征集额外信息,以便评估扩大当前镉限制规定的必要性。ECHA 目前正在针对将镉及其化合物限制规定扩大至所有塑料材料的可能性,撰写一份 REACH 法规附件 XV 卷宗。该限制扩大措施将会涵盖原先未受REACH法规附件 XVII第 23 条第 1 段限制的其他塑料产品。   1 月 14 日至 2 月11 日,ECHA曾就塑料产品中镉及其化合物的使用情况开展了证据征集。在该次征集中,ECHA只收到 1 家欧盟公司提交的关于镉染料在塑料材料中使用情况的信息。但有迹象表明,欧盟境内还有其他公司同样在塑料材料中使用镉染料。而镉限制规定的扩大势必会影响这些公司。   为此,ECHA 邀请可能受到镉限制规定扩大影响或了解相关信息的公司或个人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之前,在 ECHA网站填答在线问卷。   在线问卷网址:   https://comments.echa.europa.eu/comments_cms/CallForEvidence.aspx?substancename=Cadmium%20and%20cadmium%20compounds&ecnumber=231-152-8&casnumber=7440-43-9
  • 最新Science:二维材料内电子强关联证据首现
    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的科研人员在最新一期《科学》杂志上撰文指出,他们首次直接探测到二维材料内电子之间的强关联作用,而且测量出了这种排斥力的大小。最新研究有望帮助科学家设计出奇异的功能材料,比如非常规超导体等。近年来,物理学家发现,包括“魔角”石墨烯等在内的一些二维材料可以根据施加的电压改变电子状态,从金属“变身”为绝缘体甚至超导体。尽管促使这种材料“变身”的潜在物理机制仍是未解之谜,但物理学家们怀疑与“电子关联”——两个带负电荷电子之间的相互作用有关。这种排斥力对大多数材料的性质几乎没有影响,但可能是影响二维材料性质的主要原因。了解电子关联如何改变电子状态,可以帮助科学家设计出奇异的功能材料(如非常规超导体)。现在研究人员首次揭示了一种名为ABC三层石墨烯的二维材料内电子关联的直接证据,最新研究主要作者、MIT助理教授鞠龙(音译)说:“更好地理解超导性背后的物理学,将使我们设计出能改变世界的设备,从零损耗能量传输到磁悬浮列车等。”墨烯类似于研究更深入的魔角双层石墨烯(由六边形排列的碳原子晶格制成)。在最新研究中,鞠龙团队首先合成了ABC三层石墨烯样品,创造出带有能阱的超晶格,随后使用自己开发的独特光学技术确认这种材料确实拥有一个“平带”结构——其间所有电子的能量几乎相同,他们认为正是这一结构影响了材料的性质。然后他们稍微调低电压,使晶格中每个阱中只有一个电子。在这种“半填充”状态下,材料被视为莫特绝缘体(一种奇特的物质状态),材料应该能像金属一样导电,但表现为绝缘体。在此过程中,他们首次直接检测到这种特定莫特超晶格材料中的电子关联,并测量其强度约为20毫电子伏。结果表明,强电子关联是这种特殊二维材料的物理基础。
  • 康菲态度大变 称渤海溢油致污染无证据
    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已逾半年,在渔民们纷纷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之时,康菲石油公司16日却表示,基本没有证据显示溢油事故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表态是康菲石油公司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表示的。昨日,《第一财经日报》在康菲石油公司相关负责人处得到确认,该负责人表示,康菲石油公司确实在与《华尔街日报》等国际媒体交流时发表了上述言论。   溢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分别于7月和8月召开新闻发布会,随后,康菲公司开展了多次与各利益方的小规模交流会。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就受邀与康菲公司负责人在12月8日进行了交流。   对于康菲对国际媒体表示溢油没有影响环境的行为,马军质疑称:“康菲公司与我们会面时还表示,要对受到漏油损害的利益方做出赔偿,并为改善渤海环境作贡献,如今怎么做出前后不一致的表述呢?今年6月发生的两次溢油事故对渤海水质造成了污染是无需辩驳的事实。”   马军对记者表示,渤海是半封闭的内海,平均水深仅为20多米,溢油对渤海环境的影响是比较严重的危害。而且,溢油造成的油基泥浆至今还未完全清理干净,对环境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他说,康菲公司对公众隐瞒不报在先,屡屡误导陈述在后,同时一再试图回避承担其造成的生态损害和养殖等经济利益损失,其公信力已经丧失。   其实,不难看出康菲公司16日的言论与其此前的公开表态存在较大矛盾。9月6日,康菲表示将设立渤海湾基金,将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湾的整体环境。康菲石油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穆怀礼当时表示:“康菲石油公司对于该事件的发生深表歉意,以及因此对中国的人民和环境产生的影响表示道歉。”   作为河北省乐亭县107名渔民向康菲石油公司提起4.9亿元经济赔偿的代理律师,赵京慰对康菲公司16日的言论评价说:“康菲公司的自我辩解没有实质意义,法院的裁决不会以康菲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会以权威机构作出的鉴定为准。”   “康菲公司一直没有对该基金的具体运作做出解释说明。如今,康菲前后表述自相矛盾,再次证明他们对赔偿并没有诚意,也体现了其不负责任的态度。”赵京慰说。   此前,赵京慰已分别向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显示,蓬莱19-3油田溢出的油污已经在河北省乐亭县养殖区周边登陆。农业部办公厅的答复函也排除了由已知细菌、寄生虫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所导致的水产品大量死亡,确认了赤潮、石油污染等原因可能导致了水产品的滞长和死亡。
  • 牛津仪器透射EBSD(TKD)技术为冲击结构的研究提供关键证据
    来自超高速撞击构造的粒状锆石可以用来估计撞击过程的压力和温度等热力学条件,还可以通过U-Pb年代学来估计撞击事件的时间。新生粒状锆石的形成有两种模型:一种涉及锆石—莱氏石固态相变,另一种涉及锆石的熔解和析出。由于缺乏中间转化步骤的纳米尺度观测结果,导致这两种模型一直难以区分。简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赵佳伟博士和肖龙教授等发表在《Earth and Planetary Science Letters》的文章,(doi:10.1016/j.epsl.2023.118507)研究了Chicxulub冲击结构,其中涉及莱氏石到粒状锆石的成核和演化。研究证实,新生锆石颗粒可以直接由锆石固态相变为莱氏石。 文章摘选在研究中,主要使用了TKD和TEM的技术手段,分析Chicxulub冲击结构样品中的粒状锆石。在含熔体角砾岩的冲击锆石中,观察到了与莱氏石孪晶有关的层状和透镜状结晶习性。在莱氏石片层中进一步观察到了新形成的纳米级锆石颗粒,并使用TKD技术测量了纳米锆石颗粒的晶体取向。TKD技术在研究中,主要为冲击岩中粒状锆石的成核和演化提供了纳米尺度的关键观测证据。通过Symmetry EBSD可以轻松方便地采集高空间分辨率TKD信息,清晰展示样品中优于50nm的纳米锆石颗粒的晶体取向。纳米锆石颗粒的晶体取向与莱氏石—锆石相变模型预测的取向相匹配,证实了它们直接由莱氏石固态相变为锆石。图一:初生锆石、莱氏石片层及次生锆石之间的取向关系和极图研究还观察到其他粒状锆石晶粒,它们保留了新生锆石颗粒之间的系统取向关系,进一步支持新生颗粒取向来自固态相变的概念。图二:具有莱氏石—锆石固态相变取向关系的粒状锆石结论该研究使用TKD技术采集高分辨率结晶取向结果,确定新生锆石颗粒间存在特定取向关系,为解释涉及锆石的系统高压相变的本质提供了直接证据,对揭示地球或其他行星体大碰撞中锆石相变的压力-温度历史具有启示意义。
  • 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反式脂肪酸致癌无明确证据
    新京报讯(记者 魏铭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13年3月18日发布消息称,被誉为"餐桌上的定时炸弹"的反式脂肪酸,危害被夸大。北京、广州等大城市居民日常饮食中对反式脂肪酸的摄入比,仅为0.34%,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1%限值。   国内居民摄入量远低于西方国家   2010年,媒体报道反式脂肪酸存在引发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症等极大健康风险,引起恐慌。为科学的回应公众疑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开展"我国居民反式脂肪酸摄入水平及其风险评估"项目,为期两年。   评估结果显示,中国人通过膳食摄入的反式脂肪酸所提供的能量占膳食总能量的百分比仅为0.16%,北京、广州这样的大城市居民也仅为0.34%,远低于WHO建议的1%的限值,也显著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居民的摄入量。   加工食品为反式脂肪酸主要来源   本次评估发现,加工食品是城市居民膳食反式脂肪酸的主要来源,占总摄入量的71.2%.在加工食品中,植物油的贡献占49.8%,其他加工食品的贡献率较低,如糕点、饼干、面包等均不足5%.   参与评估的韩军花研究员称,现有资料表明过量摄入反式脂肪酸可增加患心血管疾病,如粥样动脉硬化的风险,但尚无明确证据表明反式脂肪酸与早期生长发育、2型糖尿病、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有关。可见,之前媒体的报道夸大了反式脂肪酸对当前中国居民的健康风险。   问答   反式脂肪酸来源于哪里?   一是来源于天然食物,主要来源于反刍动物,如牛、羊等的肉、脂肪、乳和乳制品。二是加工来源,主要是植物油的氢化、精炼过程,食物煎炒烹炸过程中油温过高且时间过长也会产生少量反式脂肪酸。   氢化植物油就是反式脂肪酸吗?   植物油不完全氢化才会产生反式脂肪,完全氢化的部分就不是反式脂肪而是饱和脂肪,因此氢化植物油不能等同于反式脂肪。   反式脂肪酸有哪些健康影响?   近几十年的研究表明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可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它与其他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癌症的相关性,尚无明确证据。   如何避免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   首先,应适量控制烹调中植物油的用量。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建议,每日植物油摄入量应控制在25-30克。   其次,含氢化植物油的加工食品,如威化饼干、奶油面包、派、夹心饼干等食物的反式脂肪酸含量相对较高,不宜过多食用。
  • Science:火星冰川下液态水的雷达证据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据国外媒体报道,火星极地冰盖底部存在液态水的假说于30多年前首次提出,之后的争论一直没有决定性的结果。无线电回声探测(radio echo sounding,RES)是很适合用来解决这一争论的技术,因为低频率雷达被广泛用于探测陆地极地冰盖底部的液态水,效果也很成功。冰与水之间,或冰与水饱和沉积物之间的界面,能够产生明亮的雷达发射。火星快车号(Mars Express)探测器上的火星亚表面和电离层探测高新雷达(Mars Advanced Radar for Subsurface and Ionosphere Sounding,MARSIS)正是用于进行RES实验的设备。MARSIS已经在火星亚表面进行了超过12年的调查,搜寻液态水的证据。有报道显示,在靠近南极层状沉积(South Polar Layered Deposits,SPLD),即火星南极冰盖最厚部分的区域具有强烈的基底回波。这些特征被解释为,由于雷达信号通过非常冷的纯水冰层传播,因而衰减可以忽略不计。在南极层状沉积的其他区域因此也探测到反常的明亮反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fe5efc18-11dc-4cf6-9b1b-26bf19a199e2.jpg" title=" sinaa.png" / & nbsp MARSIS采集的雷达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在地球上,对极地冰盖上收集的雷达数据的解释通常基于定性(基岩形态)和定量(反射雷达的峰值功率)分析的结合。MARSIS的设计,尤其是其非常大的足迹范围(约3到5千米),无法提供很高的空间分辨率,极大限制了它通过基底地形识别冰下是否存在水体的能力。因此,对极地沉积底部液态水的精确探测要求定量估算基底物质的相对介电常数(以下称为介电常数),该数值决定了雷达回波的强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在2012年5月29日至2015年12月27日间,MARSIS调查了火星南极高原一处宽200千米的区域,中心位于193° E, 81° S,与之前一项研究的区域基本对应。无论是从火星轨道激光测高仪(Mars Orbiter Laser Altimeter,MOLA)的地形数据,还是在现有的轨道图像中,这片区域都没有展现出任何异常的特征。这里地形平坦,由水冰和含量10%到20%的尘埃组成,并且季节性地覆盖一层厚度不超过1米的干冰。火星勘测轨道飞行器(Mars Reconnaissance Orbiter)上的浅地层雷达对该区域进行了更高频率的雷达观测,揭示了SPLD中几乎没有任何内部分层,并且未检测到任何基底回波,与北极层状沉积和SPLD其他区域的观测结果形成鲜明对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bf3e2987-e9bc-448a-954b-b5b3fef73243.jpg" title=" sinab.png"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基底地形和反射回波功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通过发射以3和4MHz或4和5MHz为中心的紧密间隔无线电脉冲,利用机载未处理数据模式获得了总共29个雷达剖面图。观测是在探测器位于火星夜面时进行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号的电离层散射。图2A显示了在该区域收集的一张MARSIS雷达图,图中尖锐的表面反射之后,是由SPLD内层间界面产生的若干次反射。这些回波中最后一个代表了富含冰的SPLD与底层物质(以下称为基底物质)之间的反射。在大多数调查区域,基底反射微弱且分散,但在某些位置,基底反射却非常锐利,并且具有比周围区域和表面更大的强度(明亮的反射)(图2B)。在多个轨道的观测重叠的情况下,以相同频率采集的表面和亚表面回波功率具有一致的数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表面和基底回波之间的双向脉冲传播时间可用于估计亚表面反射体的深度,并绘制基底地形图。假设SPLD内的平均信号速度为170m/μs,接近在水冰中的传播速度,那基底反射体的深度就大约是表面以下1.5千米。MARSIS大范围的足迹和基底回波在明亮反射体外部扩散的属性阻止了基底地形的细节重建,但是可以识别出一条从西向东的区域斜坡(图3A)。明亮反射体集中的亚表面区域在地形上是平,而且被较高的地面包围,除了在其东侧存在一个凹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介电常数可以提供对基底物质组成的约束,原则上可以从SPLD底部反射信号的功率中获取。遗憾的是,我们并不知道MARSIS天线的辐射功率,因为它无法在地面上校准(这得归咎于仪器的大尺寸),因此反射回波的强度只能根据相对量来衡量。通常是将亚表面的回波强度归一化为表面值,也就是计算基底和表面回波功率的比率。这种方法的优点还在于补偿信号的电离层衰减。按照这种方法,我们将亚表面回波功率归一化为沿各个轨道计算的地面功率的中值;我们发现,在给定频率下,所有归一化剖面产生了一致的基底回波功率值(图S3)。图3B显示了归一化后基底回波功率的区域图;在所有交叉轨道上,明亮反射体都位于193° E, 81° S附近,勾画出了一个定义明确、宽20千米的亚表面异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bc0feb22-cc22-4162-8613-2c33e2b82141.jpg" title=" sinac.png"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介电常数模拟和获取结果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为了计算基底的介电常数,我们还需要有关SPLD介电特性——取决于沉积物的组成和温度——的信息。由于水冰和尘埃的确切比例未知,又由于表面和SPLD底部之间的热梯度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我们探索了这些参数的可能取值范围,并计算了相应的介电常数范围。我们做出了以下通用假设:1)SPLD由水冰和尘埃(含量从2%到20%不等)混合组成;2)SPLD内部的温度剖面是线性的,从表面的固定温度(160K)开始,上升到SPLD底部的可变温度(170K到270K)。通过考虑平面波与一个三层结构的正常撞击来计算各种电磁场景,三层结构分别是:具有自由空间介电常数的半无限层;代表SPLD的均匀层;以及代表SPLD下方物质,具有可变介电常数值的另一个半无限层。该计算输出的是一个包含一系列曲线的包络,这些曲线将归一化的基底回波功率与基底物质的介电常数联系起来(图4A)。这一包络通过对每个允许的介电常数值与归一化基底回波功率值的概率分布值进行加权,从而确定基底介电常数(包括明亮区域的内外)的分布(图4B)。该过程产生了两个基底介电常数的独特分布,估计位于明亮反射区域的内部和外部(图4C和图S4),其在3、4和5MHz的中值分别是30 ± 3、33 ± 1和22 ± 1,以及9.9 ± 0.5、7.5± 0.1和6.7 ± 0.1。明亮区域外部的基底介电常数在4到15之间,是典型的干燥陆地火山岩。这也与SPLD基底物质之前的预估值(7.5到8.5),以及火星中纬度表面致密干燥火成岩的雷达表面回波功率值一致。与此相反的是,此前在火星上并没有观察到像明亮区域内这么高的介电常数值。在地球上,大于15的介电常数值很少与干燥物质联系在一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采集于南极和格陵兰的RES数据显示,大于15的介电常数值可以用来指示极地沉积下方存在液态水。基于地球和火星在物理现象上的明显类比,我们可以推断,从SPLD下方明亮区域中获得的高介电常数值(部分)是水饱和物质和/或液态水层造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我们分析了SPLD下方明亮区域的其他可能解释。例如位于SPLD顶部或底部的干冰层,或者整个SPLD中水冰的极低温度,与表面反射相比,这些都可能增强基底回波功率。我们否定了这些解释,有的因为需要非常具体且不大可能的物理条件,有的则是因为它们不足以导致强烈的基底反射(图S5和S6)。尽管SPLD底部的压力和温度与液态二氧化碳的存在可以相容,但它的相对介电常数(约为1.6)要比液态水(约为80)低很多,因此不能产生明亮的反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此前有研究利用凤凰号着陆器的湿化学实验室(Wet Chemistry Lab)发现,火星北部平原土壤中含有大量的镁、钙和高氯酸盐,支持了极地沉积底部液态水的存在。高氯酸盐可以通过不同的物理和/或化学机制形成,并且已经在火星的不同区域被发现。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设它们也存在于SPLD的底部。由于极地沉积底部的温度估计约为205K,又由于高氯酸盐能强烈抑制水的冰点(镁和钙的高氯酸盐能使水的冰点分别降至204K和198K),因此我们认为,在极地沉积底部有可能存在一层高氯酸盐水。这层盐水可以和基底土壤混合,形成污泥,或者位于基底物质上方,形成局部盐水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此前在火星冰川下方的雷达探测中,液态水证据的缺乏已经被用来支持这样的假说,即火星极地冰盖对基底融化而言太薄了,一些作者声称液态水可能位于比以往认为的更深的位置。MARSIS的数据显示,在相对较浅的深度(约1.5千米),液态水也可能稳定地存在于SPLD下方,从而约束了火星水圈的模型。SPLD的原始数据覆盖范围十分有限(只占南极高原面积的几个百分点),加上融水区域的面积需要足够大(直径数千米,厚度几十厘米)才能被MARSIS探测到,从而限制了识别小型液态水体及其之间是否存在液态连接的可能性。因此,没有理由认定火星亚表面水体的存在只局限于某一区域。 /p p br/ /p
  • 最新证据:高水平维生素D或能降低患癌风险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维生素D可由皮肤被阳光照射产生,有助于维持体内的钙水平,从而使骨骼、牙齿和肌肉保持健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维生素D可能对其他慢性疾病(包括某些癌症)有好处;但迄今为止,大多数研究都是在欧洲或美国人群中进行的,来自亚洲人群的证据非常有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由于维生素D的浓度和代谢会因种族而异,因此,弄清楚在非白种人人群(non-Caucasian populations)中是否会出现类似的效果非常重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一个设在日本的国际研究小组开始评估,是否维生素D与“总癌症风险以及特定部位癌症的风险”有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这项题为“Plasma 25-hydroxyvitamin D concentration and subsequent risk of total and site specific cancers in Japanese population: large case-cohort study within Japan Public Health Center-based Prospective Study cohort”的研究中,科学家们分析了来自Japan Public Health Center-based Prospective (JPHC) Study这一项目的数据。 strong 该调查共涉及了33,736名年龄在40岁到69岁之间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研究开始时,参与者们提供了关于病史、饮食和生活方式的详细信息,并被采集了血液样本用以测量维生素D水平。随后,他们平均被监测了16年,期间,新发了3,301例癌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在调整了几个已知的癌症风险因素后,如年龄、体重(BMI)、身体活动水平、吸烟、酒精摄入量和饮食因素,研究人员发现, strong 在男性和女性中,较高水平的维生素D都与总体癌症相对风险(relative risk of overall cancer)降低(约20%)有关。此外,较高的维生素D水平还与肝癌相对风险降低30-50%有关,且这种相关性在男性中更加明显。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同时,研究人员注意到,没有一种被调查的癌症表现出,与“较高维生素D水平有关” 的患癌风险增加。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不过,研究人员也指出了这一研究的 strong 一些局限性 /strong ,如被调查的特定器官癌症的数量相对较少。此外,虽然他们调整了几个已知的风险因素,但不能排除“其他因素也可能会对结果产生影响”这种可能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结来说, strong 作者们认为,他们的发现支持了维生素D可能有助于预防某些癌症这一理论,但或许存在一个上限效应,因此,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阐明维生素D用于癌症预防的最佳浓度。 /strong /p
  • 部长信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吗?
    p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对出具监测报告的主体产生了歧义,分为两种意见:1、是必须以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第三方即社会化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建议环保部会同人民法院明确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主体,以便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统一认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 /p p   回复: /p p   您《关于明确监测报告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建议》来信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p p   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我部无权作出解释。 /p p   2.2016年12月28日,《解释》的起草人曾在《中国环境报》上刊登署名文章,就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问题,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具有刑事证据资格,不需要再经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认可。在实践中,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做出的监测报告,也应当认为符合《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上意见,可供执法过程中参考。 /p p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p
  • 龙江镉污染公益诉讼将启 中华环保联展开调查收集证据
    图为因镉污染,罗山村养殖户的鱼大量死亡   “中华环保联合会通过调查初步查实了广西龙江镉污染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我们将配合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启动环境公益诉讼。”2月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感到困难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不能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我们联合会将启动环境公益诉讼。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乔世明2月2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50年前,因镉污染导致日本人疼痛不已的疾病,如今在我们国家也露出了危险的迹象。”   13日就开始出现大量鱼死亡   此次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媒体报道多是集中在河池市宜州县境内的拉浪水电站。但是,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调查,在宜州市怀远镇的罗山村是最早遭受污染的地区之一。马勇说,罗山村发生鱼大量死亡时间是1月13日,比拉浪水电站发现的死鱼时间整整提前了两天。   2月1日一大早,马勇赶到了罗山村。他向《法制日报》记者描述了他们在罗山村的所见所闻。   马勇说,在罗山村他们走访了20多户受害养殖户。养殖户说,1月13日,罗山村就发生了死鱼情况。当地村民当时就给镇政府领导打电话反映死鱼情况,镇政府领导又打电话给环保局,当天,环保局即开始调查。环保部门有关人士告诉他们,县环保局虽然没有监测设备,但是环保局调查人员通过查看死鱼现场及鱼的死亡情况当时就作出判断,鱼死亡不是因为水里缺氧导致。   马勇说,县环保局意识到,由于怀远镇位于宜河与河池交界处,所处地理位置非常敏感,宜州环保局将死鱼消息通报给了河池市环保局。河池市环保局即派人到怀远调取水样。15日检测结果出来,并证实是镉污染导致罗山村鱼大量死亡。也就是从15日起,河池市开始逐级上报。   马勇表示,据他们调查,拉浪水库死鱼并没有怀远镇多。   镉污染导致养殖户损失惨重   到2月1日,距离1月13日最初发现死鱼时间已经过去了近20天,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在现场调查了25家养殖户,目前仍能见到大量死亡的鱼,同时,罗山村村民告诉他们,就是这几天仍不断地有鱼死亡。   据罗山村村民介绍,罗山村村民祖辈就在这里养鱼,目前有40多户养殖户。   “罗山村养殖户绝大部分养殖的是竹鱼,一般是3年的养殖期,一条鱼苗大概就3块钱。调查的养殖户绝大部分人已经养了一到两年,已经有些成鱼将要上市。”马勇说:“在现场,据初步估算,40多户损失至少在400万至500万元之间。”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养殖户中也有养名贵鱼种的。比如丁桂鱼,这种鱼仅鱼苗就要8块钱一条。包括这些名贵鱼在内,最终可能都会死亡。他说,据村民反映,眼下活着的鱼也已经中毒,这些活着的鱼没人敢吃,更没人敢买,村民们连自家的猫都不敢喂。养殖户损失惨重。   当地人告诉马勇,这么多年,罗山村没有发生过如此严重的污染事件。   希望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据罗山村村民反映,死鱼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部门曾到罗山村调查。但是,能不能得到赔付,他们心里也没底。   马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地村民将死亡的鱼或倒入河中,或掩埋处理,并没有采取措施予以保留。在罗山村启动调查后,他们已告诉养殖户如何保留证据。同时,中华联合会也开始搜集并保留证据。   “一但事件平息下来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环境公益诉讼。”马勇说,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想建立镉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因为镉污染发生后,人或动物的中毒症状有一个潜伏期,要真正发病可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过程,建立基金就是为了日后对污染受害人进行救治以及对河道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专家担心存在“痛痛病”危险   广西龙江镉污染问题引起专家的高度警觉。2月2日,中央民族大学乔世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了她的担心。她认为,镉对土壤的污染主要有气型和水型两种。其中水型污染主要是铅锌矿的选矿废水和有关工业(电镀、碱性电池等)废水排入地面水或渗入地下水引起的。   乔世明说,当环境受到镉污染后,超过标准含量的镉大量进入生物体内,可在生物体内富集,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起慢性中毒。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镉中毒早期仅表现为周身关节疼痛,经休息后疼痛可以缓解或者消失。但几年之后疼痛就会遍及全身,运动严重受限,任何轻微的活动都可以引起全身多处骨折,甚至深呼吸都会感到疼痛难忍。最后,镉中毒者卧床不起,呼吸困难,无法饮水进食,只能在极度疼痛中死去。正是由于此病疼痛难忍,所以最初发现者将其命名为“痛痛病”。   “这种痛上加痛的疾病,首先发生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据她介绍,日本发生的“痛痛病”也是源于当地一座炼锌厂的污染。“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让日本人在50年前疼痛不已的疾病,如今在我们国家也露出了危险的迹象。”乔世明说。   对于污染的发生,乔世明分析很可能是污染转移的结果。   乔世明认为,造成镉污染的企业以往主要集中在我国东南部的一些区域,而近些年来,一些东部地区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开始往中西部省份转移,使原本重金属污染只是零星分布的西北地区也开始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加之西部省份急于发展经济,对环境的监管水平和力度相对不足或主动放松,导致中西部地区的污染事故也频频发生。   “环境污染性疾病往往都有很长的潜伏期,有的甚至几十年。潜伏期内,被污染者可以没有任何异常表现,但过了潜伏期,很多临床症状和体征都会相继出现。”乔世明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自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4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审议通过。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夯实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法治防线。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作为民法典绿色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生态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严格遵循立法原意,立足审判实际,深入研究、系统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确保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丰富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先后制定发布20余部司法解释,基本涵盖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但对作为实体与程序问题“结合部”“连接点”的证据问题,并无系统性、专门性规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而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在证据方面又存在一些突出特点,诸如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突出,“证据偏在”问题突出,等等,确需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和满足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举措。在历次环境资源审判疑难问题调研中,证据问题都是一线法官反映、讨论的焦点,诸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异同,过度依赖鉴定问题如何破解,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何处理,等等。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把握,直接关系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需要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解决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是制定《规定》的核心目标。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思考问题、拟定条文,严格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二是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立足审判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效果意识,系统梳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证据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其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设计条文内容,确保《规定》能够满足生态环境审判实践需要,切实解决证据方面的难点、堵点问题。三是重点完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严守司法解释功能定位,准确把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关系,不追求体系的完整性,对于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所拟条文紧扣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当事人举证、证据调查收集、认定、采信等方面的规范化。三、《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34条,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择要解析如下:(一)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在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规定》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严格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第2条至第5条,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承担举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否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及是否由原告举证证明,是生态环境私益侵权诉讼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区别。二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损失、费用,承担举证责任。三是为防止滥诉,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关于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两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基于此,《规定》第6条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是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是否成立的最关键要件,《规定》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二)关于证明标准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提起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调研中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生效刑事裁判、行政裁判未予认定的事实,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裁判亦不予认定的情况,忽视了三大诉讼证明标准之不同。比如,对于因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如果相关事实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裁判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基于此,《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三)关于证据共通原则证据共通原则是证据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某项证据在提交法院后,虽然可以被提交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撤回,但不影响对方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共通原则虽然未被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遵循。《规定》第15条立足基本法理,对该原则在生态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该证据,或者声明不以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放弃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调查收集或者保全的证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四)关于专家证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专家证据制度对于破解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规定》以第16条至第23条共8个条文的体量,对专家证据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关于鉴定意见,《规定》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委托鉴定比例高、个别案件存在“以鉴代审”、一些复杂鉴定事项难以由某一鉴定人全部完成、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等情况,分别明确了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鉴定之外认定专门性事实的方法、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有限许可、严格限制”规则,以及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在充分总结司法经验基础上,明确当事人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五)关于损失、费用等的酌定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问题,即使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损害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数额仍然难以确定。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既不能因事实不清拒绝裁判,也不能仅以原告未完成相关举证责任为由不支持其关于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的主张,而应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对相关数额进行酌定。为保证酌定的规范和公平,《规定》第30条、第31条在充分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对酌定时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4日法释〔202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第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  第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支付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损失、费用的,应当就其主张的损失、费用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方式、污染物的性质、环境介质的类型、生态因素的特征、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成立。  第六条 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被告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生态因素、产生的生态影响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或者其行为在损害发生后才实施且未加重损害后果,或者存在其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八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中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中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未主张或者无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第十一条 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可以委托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受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及有关笔录移送委托法院。  受委托法院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当向委托法院书面告知有关情况及未能完成的原因。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一)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二)证据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必要;  (三)申请人自行收集证据是否存在困难;  (四)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确需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或者勘验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到场,或者邀请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协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该证据,或者声明不以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放弃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调查收集或者保全的证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人员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非专门性问题,或者虽然属于专门性问题,但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其他方式查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人需要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准许,并告知鉴定人对最终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鉴定事项由其他机构、人员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九条 未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前款情形,当事人申请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二十条 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鉴定事项由其他机构、人员完成,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没有鉴定标准、成熟的鉴定方法、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或者鉴定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事实、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和其他证据,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对方当事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提供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未出庭的,该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处罚决定等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所属或者委托的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取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证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书面文件、数据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制作人、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可以将有关证据特定化的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能使证据特定化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申请人是否参与证据形成过程、是否接触过该证据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提供的信息是否达到证据特定化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依据。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有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作出判断。  有关证据虽未由对方当事人直接持有,但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获取不存在客观障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关证据由其控制。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应当披露或者持有的关于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情况、生态环境违法信息等环境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第三十条 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皇明对日出东方证据提出新质疑 检测方未回应
    [提要] 皇明太阳能公司公开质疑日出东方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造假骗补”,皇明、日出东方、江苏检测院深陷舆论漩涡。 日出东方向媒体出示的检测报告引发了皇明新的质疑   中新网10月22日电 自皇明太阳能公司公开质疑日出东方(603366)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检测院)“造假骗补”以来,日出东方和江苏检测院分别针对质疑予以回应。近日,皇明根据日出东方提供的“证据”提出新的质疑,截至中新网能源频道发稿前,被质疑方江苏检测院未予以回应。   日出东方提供检测报告   在10月15日皇明召开记者会公开质疑日出东方涉嫌“骗补”后,10月18日日出东方发布了《日出东方澄清公告》。为证实日出东方在6月1日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前就已进行型式检验,日出东方向媒体提供了检测时间为2012年3月份的报告照片。   从照片中可以看出,这份报告是“江苏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出具的编号为“(2012)SJZWJ-XS0726”的检验报告,该样品的检验类别为“型式检验”,样品到达日期为“2012年3月18日”,检验日期为“2012年3月25-2012年3月28日”,检验地点为:“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依据为:GB/T 19141-2011。   皇明质疑时间和地点   日前,皇明公司有关负责任对中新网能源频道表示,针对这份检测报告,皇明公司有两点新的质疑:1.检测地点在哪?2.检测共用几天?   该检验报告显示,其检测地点为“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皇明质疑:此型式检验是在“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的,还是在“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抑或是在每个地点分别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如果检验是在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这还是第三方检测报告吗?   而针对检测日期为“2012年3月25-2012年3月28日”,皇明表示,一个完整的型式检验需要7天左右时间,4天时间完成检测,或可断定该检测报告为缺失大量检测项目的型式检验。   江苏检测院尚未回应   在皇明向中新网能源频道提供的材料中显示,GB/T 19141-2011中9.3.4条款明确规定型式检验为全部项目的检验,根据该检验报告“备注”中所述不适用的检测项目外,该样品还需要进行外观、贮热水箱、耐压、热性能、水质、电气安全、空晒、外热冲击、淋雨、防倒流、耐冻、耐撞击、支架刚度强度等诸多项目的检测。(详见附表1)   根据规定,一份完整的检测,至少需要热性能1天+水质2天+空晒2天=5天,这还不算其余诸如耐冻20小时、“轮廓采光面积”测量、“贮热水箱容水量”称量、“耐撞击”需要完全拆卸检测等。   中新网能源频道10月19日致电、致函江苏检测院,办公室负责人详细询问了皇明的两点质疑,表示询问相关技术人员后予以回复。截至中新网能源频道发稿前,尚未收到江苏检测院的回复。
  • 顶空进样侵权事件再发酵 成都科林晒出1200多页证据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8年伊始,仪器信息网曾报道 a style=" COLOR: rgb(0,176,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itle=" 成都三家顶空进样仪器厂商即将对簿公堂"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0121/238551.s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0,176,240)" 成都三家顶空进样仪器厂商即将对簿公堂 /span /a 。近日,该事件又有了新进展。 /p p   有网友在仪器信息网论坛爆料,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诉奥谱勒、奥普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于2018年3月30日成都中院开庭。成都科林晒出1200多页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500px" title=" 201803191033343078_7512_1796754_3.png!w690x688.pn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ee125e29-f1d9-4c04-9413-248cc3b88633.jpg" width=" 500" height=" 50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300px HEIGHT: 390px" title=" 201803191034094248_9888_1796754_3.png!w418x544.pn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73b54bb2-1ccc-42e2-a2a2-cb0b2ce1c26d.jpg" width=" 300" height=" 390" / /p p   早在2017年9月,成都科林就在仪器信息网发布声明,以下为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 声明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冒充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AutoHS& reg 自动顶空进样器产品的商业行为,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特别提醒客户所有判定、选择等与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AutoHS& reg 自动顶空进样器产品有关的过程,务必认清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AutoHS& reg 自动顶空进样器产品注册商标。 /span /p p   COLINTech& re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为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法人所有注册商标,AutoHS& reg 是本公司自动顶空进样器产品注册商标。感谢客户、同行等所有友好人士的关注。 /span /p
  • 仪器情报,科学家首次发现SrTa2S5超导性与条纹电子相的证据!
    【科学背景】不共格调制是指晶体中同时存在两种或多种不相容的周期性结构,例如磁场调制、离子和分子排列的非共格化,以及金属系统中的非共格电荷密度波。这种现象挑战了传统晶体学的描述框架,促使科学家提出超空间群方法来描述这些结构的复杂性。因此呢,科学家们通过工程化的方法,如半导体超晶格和图案化的二维电子气体,成功实现了不共格调制的人工控制。然而,现有平台往往面临原子尺度的高度无序性,限制了它们在研究脆弱电子基态和高迁移率输运中的应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麻省理工学院物理系J. G. Checkelsky团队团队报道了SrTa2S5体相范德华超晶格,成功实现了对二维过渡金属二硫化物(TMD)层的一维不共格结构调制。通过量子振荡等实验证据,研究团队证明了H-TaS2层中高质量的电子输运,在调制下表现出各向异性和与光刻调制的二维系统相似的共振振荡现象。此外,研究还发现了SrTa2S5中非常规的纯净限制超导性,表现出明显的层间相对层内相干性抑制。通过分析平面磁场依赖的层间临界电流和来自结构调制的电子衍射,研究团队提出了SrTa2S5中超导性是空间调制的可能性,并指出了TMD层之间的不匹配性。这一发现不仅为理解不同晶体材料中电子相的操控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还为开发新型纳米电子器件和超导体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科学亮点】1. 实验首次在SrTa2S5体相范德华超晶格中实现了一维不共格结构调制,这一调制影响了H-TaS2层的电子输运性质。2. 通过量子振荡证据表明,H-TaS2层中的高质量电子传输表现出明显的各向异性,这种行为类似于光刻调制的二维系统。3. SrTa2S5展示了非传统的纯净限制超导性,明显抑制了层间相对于层内的电子相干性。4. 平面磁场对SrTa2S5中层间临界电流的依赖性,以及来自结构调制的电子衍射表明其超导性在空间上存在调制特性,并在相邻TMD层之间呈现不匹配。5. 本研究提出了SrTa2S5作为探索密度波配对超导性的潜在平台,为研究非传统序的微观评估提供了一种可能途径。【科学图文】图1 | 周期调制晶体和结构调制的体块超晶格。图2 | SrTa2S5的输运各向异性和费米面结构。图3 | 条纹调制超晶格中的半经典共振振荡。图4 | 抑制层间相干性和平面各向异性的超导性。。【科学结论】本文展示了SrTa2S5体相范德华超晶格作为研究调制电子相的理想平台的潜力。通过实现一维不共格的结构调制,研究人员首次在这一材料中探索到了高度各向异性的电子输运特性,并观察到了与光刻调制二维系统相似的共振振荡现象。此外,SrTa2S5还展现出非常规的超导性质,其中层间相干性显著抑制,这为研究超导性的空间调制性质提供了新的案例。这些发现不仅揭示了体相范德华超晶格在探索调制电子相中的多功能性,还为理解和设计未来范德华异质结构及其宏观应用提供了深远的启示。通过局部扫描探针、宏观散射实验以及范德华器件制备技术,可以进一步探索SrTa2S5中的密度波配对序,这将有助于开拓新的电子材料设计和功能性器件的发展路径。原文详情:Devarakonda, A., Chen, A., Fang, S. et al. Evidence of striped electronic phases in a structurally modulated superlattice. Nature (2024). https://doi.org/10.1038/s41586-024-07589-5
  • 文献解读丨奥曲肽口服制剂抗胃粘膜损伤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证据
    本论文发表在药理学专业期刊Acta Pharmacologica Sinica (2018)39:1373-1385,介绍了中国药科大学天然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药物代谢与药代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团队在奥曲肽口服制剂抗胃粘膜损伤的研究中获得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证据。 在生长抑素类似物中,奥曲肽(octreotide,OCT)是临床上常用的静脉或皮下注射药物,用于治疗生长激素、胃泌素或胰岛素分泌增加引起的各种疾病。为了评价OCT口服制剂开发的可行性,我们在几种动物模型上对OCT进行了系统的药动学和药效学分析。大鼠体内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OCT灌胃给药的生物利用度极低(测得的大鼠OCT的平均血浆浓度-时间曲线;(B)口服剂量为30 mg/kg的OCT后大鼠各组织中的OCT浓度 使用仪器:岛津iMScope图2. OCT在小鼠胃内的空间分布及消除静脉注射OCT 0.1mg/kg ,给药后10min(a1,b1)、20min(a2,b2)、40min(a3,b3)、60min(a4,b4)和120min(a5,b5)OCT的空间分布(a1~a5:小鼠胃放大图;b1~b5:奥曲肽MS成像分析) 综上所述,灌胃给药后的组织特异性分布和良好的抗GMI保护作用使OCT的口服制剂成为可能,SSTR2在胃肠道的高表达有助于OCT的组织特异性分布和达到治疗效果。鉴于SSTR2介导的OCT的组织特异性分布特点和SSTR2在多种肿瘤细胞上的过度表达,口服OCT也可用于其他临床适应症,包括胃肠胰神经内分泌肿瘤和垂体腺瘤。本研究不仅为奥曲肽的进一步开发和临床应用提供了支持,而且为其他多肽类药物口服制剂的开发提供了新的途径。 文献题目《Pharmacokinetic and pharmacodynamic evidence for developing an oral formulation of octreotide against gastric mucosal injury》 使用仪器岛津LCMS-8050、iMScope 作者Xi-nuo LI, Tai RA0, Yang-fan XU, Kang-rui HU, Zhang-pei ZHU, Hao-feng LI, Dian KANG, Yu-hao SHAO, Bo-yu SHEN,Xiao-xi YIN, Lin XIE, Guang-ji WANG, Yan LIANGKey Lab of Drug Metabolism & Pharmacokinetics,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Natural Medicines,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09, China
  • 国科大Adv. Mater.: 水系锌电重要成果,easyXAFS提供单原子配位环境关键证据!
    水系可充电电池领域颇具潜力的Zn阳极材料在充电/放电过程中,Zn枝晶易导致库伦效率低、循环寿命短等问题。目前,制备具有高放电深度(DoD)且高度可逆的无枝晶Zn阳极仍面临巨大的挑战。为此,中国科学院大学刘向峰课题组通过调节Zn-N-C材料中的金属-配位原子相互作用,使其具有疏水/亲锌表面,从而降低了Zn沉积的过电势,实现了DoD高达50%且具有良好循环寿命的无枝晶Zn阳极。同时,作者利用台式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easyXAFS表征了Zn-N-C材料的精细局域结构,为其中非对称的Zn-N4-C配位环境提供了关键证据,为无枝晶Zn阳极的开发提供了新思路。本研究以“Reversing Zincophobic/Hydrophilic Nature of Metal-N-C via Metal-Coordination Interaction for Dendrite-Free Zn Anode with High Depth-of-Discharge”为题发表于高水平期刊Advanced Materials。本文中,调节金属原子的配位环境对于高性能的电极材料的开发非常关键,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图是目前表征金属配位环境的重要手段。本文所使用的是美国easyXAFS公司研发的台式X射线吸收谱仪系统easyXAFS300,该设备无需同步辐射光源,可以在常规实验室环境中实现X射线吸精细结构谱XAFS和X射线发射谱XES的双通道测试,获得媲美同步辐射光源的优质谱图,用于分析材料的元素价态、化学键、配位结构等全面信息,广泛应用于电池能源、催化、地质、环境、陶瓷、电磁波材料、核化学等研究领域。该设备全球已近150套用户,并帮助国内外用户取得大量优秀的科研成果,发表于J. Am. Chem. Soc., Adv. Funct. Mater., Nat. Commun.等期刊。图1. 美国台式X射线吸收谱仪系统easyXAFS300图文展示:图2展示了Zn-N4-C材料的配位原子调控原理。与Zn配位的4个N原子可以是吡啶N(Py-N)或吡咯N(Pr-N)。DFT理论计算结果显示,当两种配位N原子的比例改变时,材料对Zn原子及H2O分子的吸附能也随之变化。当Py-N与Pr-N比例为3:1时,Zn-N3Py+1Pr-C对Zn的吸附能大于对H2O的吸附能,材料显示出特殊的亲锌疏水特性,预示其可作为性能优异的Zn阳极材料。图2. H2O分子和Zn原子在不同Py-N/Pr-N配位比例的Zn-N4-C材料表面的吸附能随后,作者使用“模板-共聚-退火”法合成了具有不同Py-N/Pr-N配位比例的Zn-N4-C材料:Zn-N4Py-C,Zn-N3Py+1Pr-C,以及Zn-N2Py+2Pr-C。为了进一步确定Zn-N3Py+1Pr-C的局部配位环境,作者利用easyXAFS台式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进行了Zn-K边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XAFS)测试。如图3a所示,Zn-N3Py+1Pr-C的X射线吸收近边结构光谱(XANES)曲线与Zn箔和ZnO粉末不同。Zn-N3Py+1Pr-C的吸收边位于Zn箔和ZnO粉末之间,表明Zn-N3Py+1Pr-C中Zn的价态在0到+2之间。与普通Zn-N4Py-C相比,Zn-N3Py+1Pr-C的吸收边负移,表明Zn原子的配位环境不同,Zn-N3Py+1Pr-C中的配位相互作用减弱。Zn-N3Py+1Pr-C的傅里叶变换 X 射线吸收谱(图3b)在 R 空间中的 1.58 &angst 处显示一个主峰,对应于第一个配位壳层,这表明Zn位点呈现原子级分散。根据 X 射线吸收的小波变换结果,Zn-N3Py+1Pr-C 的配位距离小于ZnO 粉末的配位距离(图3c),表明 Zn-N3Py+1Pr-C 的局域结构为Zn-N配位模式。作为对比,Zn-N4Py-C 显示出类似的 X 射线吸收趋势,但与 Zn-N3Py+1Pr-C 相比,R 空间中的峰位置左移。这表明Zn-N3Py+1Pr-C中的Zn-N键强度弱于Zn-N4Py-C,这可能是由于配位壳中引入了Py-N。为了进一步确定Zn-N3Py+1Pr-C的精确结构信息,作者收集并拟合了扩展X射线精细结构(EXAFS)数据,并使用 DFT 计算出的Zn-N4-Cs结构作为拟合结构。由于在Zn-N3Py+1Pr-C中,Zn原子由3个Py-N和1个Pr-N键合,因此作者引入了2种不同键长的Zn-N壳层,以精确反映拟合过程中的配位环境。拟合结果在R空间中如图2e所示,拟合窗口(1-2 &angst )内的Zn-K边EXAFS图与Zn-N3Py+1Pr-C的DFT结构的拟合图匹配得很好,清楚地验证了Zn-N3Py+1Pr-C的局部结构由1个Zn原子与1个Pr-N和3个Py-N原子配位组成。另外两个Zn-N4-Cs也使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拟合(图3d,f)。图3. Zn-K边的X射线吸收谱:(a)XANES谱图,(b)傅里叶变换的EXAFS谱图,(c)小波变换图,以及R空间中(d)Zn-N4Py-C,(e) Zn-N3Py+1Pr-C,(f) Zn-N2Py+2Pr-C样品的EXAFS拟合结果作者组装了Zn/Cu半电池测试了Zn-N3Py+1Pr-C材料表面的电化学行为。结果表明,Zn-N3Py+1Pr-C材料表现出极低的Zn沉积过电势,实现了高度可逆的Zn沉积-溶解,且在多次循环后未观察到明显枝晶(图4a)。相比之下,空白的泡沫Cu表现出较高的Zn沉积过电势,且在多次循环后出现明显的Zn枝晶(图4b)。随后,作者进一步组装了Zn-N3Py+1Pr-C@Zn对称电池,在DoD高达50%的条件下实现了良好的循环稳定性(图4c)。作者再次利用easyXAFS台式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对经历100次循环后的Zn-N3Py+1Pr-C阳极材料进行了XAFS测试。如图4d所示,循环后的Zn-N3Py+1Pr-C中Zn元素被轻微氧化,其相结构未发生明显改变。图4e展示了循环前后的Zn-N3Py+1Pr-C阳极材料EXAFS谱图的R空间对比图,证明循环后Zn的配位环境未发生改变,且Zn位点仍以单原子形式分布,未形成Zn-Zn团簇,进一步证实了该材料的稳定性。如图4f所示,本文所合成的Zn-N3Py+1Pr-C材料在高放电深度下实现了较长的循环寿命,且同时具有较高的库伦效率和较低的成核过电势,与目前文献报道的其他Zn阳极材料相比表现出最为优异的综合性能。图4. (a)泡沫Cu@Zn-N3Py+1Pr-C和(b)空白泡沫Cu在恒电流充放电测试中的原位图像。(c)Zn-N3Py+1Pr-C@Zn对称电池在1 mA cm-2, 50%DoD条件下的电化学性能。(d, e)100次充放电循环前后的Zn-N3Py+1Pr-C阳极XAFS谱图。(f)Zn-N3Py+1Pr-C与文献报道的其他Zn阳极材料的性能对比参考文献:[1]. Reversing Zincophobic/Hydrophilic Nature of Metal-N-C via Metal-Coordination Interaction for Dendrite-Free Zn Anode with High Depth-of-Discharge, Advanced Materials 2024 DOI: 10.1002/adma.202311637
  • 首医大朱进霞:NKCC2(离子转运体)参与胃酸分泌的实时生理证据丨NMT活体组织创新科研平台
    NMT作为生命科学底层核心技术,是建立活体创新科研平台的必备技术。2005年~2020年,NMT已扎根中国15年。2020年,中国NMT销往瑞士苏黎世大学,正式打开欧洲市场。基本信息主题: NKCC2(离子转运体)参与胃酸分泌的实时生理证据期刊:European Journal of Pharmacology影响因子:3.17研究使用平台:NMT活体组织创新科研平台标题:Na+-K+-2Cl- cotransporter 2 located in the human and murine gastricmucosa is involved in secretagogue-induced gastric acid secretion and is downregulated in lipopolysaccharide-treated mice作者:首都医科大学朱进霞、郑丽飞检测离子/分子指标H+检测样品小鼠胃黏膜活体组织中文摘要(谷歌机翻)Na+-K+-2Cl-转运蛋白(NKCC)在胃壁细胞中的表达异常高。布美他尼是一种强效的利尿剂,可阻断NKCC,通常会导致胃酸分泌减少。内毒素血症在体内引起低血脂症,其中脂多糖(LPS)起着重要作用。这项研究旨在调查NKCC2对LPS治疗的小鼠胃酸分泌及其改变的影响。非损伤微测技术(Non-invasive Micro-test Technology,NMT)和实时pH滴定结合RNA干扰被用来确定布美他尼对胃酸分泌的影响。进行了免疫化学和蛋白质印迹研究以调查LPS处理的小鼠中NKCC2表达的变化。NKCC1和NKCC2的免疫反应性主要观察到壁细胞的基底外侧和顶膜附近。用布美他尼预处理可降低小鼠胃粘膜中组胺刺激的H+流速。布美他尼的顶端而不是基底外侧的添加抑制了福司可林或组胺/3-异丁基-1-甲基黄嘌呤(IBMX)诱导的胃酸分泌。NKCC2 siRNA的体内治疗可抑制毛喉素诱导的酸分泌。在组胺刺激后,大部分NKCC2靶向胃粘膜和原代培养的壁细胞中的顶膜。LPS处理的小鼠的胃黏膜中NKCC2和囊泡相关膜蛋白2(VAMP2)的表达降低,但H+/K+-ATPase的表达没有降低。布美他尼阻断顶叶NKCC2而不是基底外侧NKCC1可抑制促分泌素诱导的胃酸分泌,在此期间可能需要NKCC2的膜运输。NKCC2和VAMP2的下调可能与LPS诱导的胃酸分泌减少有关。离子/分子流实验处理方法10 μM布美他尼、100 μM组胺、300 μM西咪替丁分别处理小鼠胃黏离子/分子流实验结果图1B所示的折线图是使用NMT技术监测小鼠胃黏膜H+流速变化的结果。加入组胺(100 μM)引起H+流速增加,从0.52±0.02增加到0.74±0.03 pmol cm-2 s-1,这被组胺H2受体拮抗剂西咪替丁(300 μM)抑制(图1C)。布美他尼(10 μM)预处理可明显抑制组胺诱导的H+流速,但对基础H+流速无影响,表明NKCC在促酸分泌中起作用。图1 不同处理下小鼠胃黏膜H+流速的变化情况其他实验结果双重染色免疫荧光结果表明,NKCC1的免疫反应性(IR)主要出现在表达H+/K+-ATPase的细胞的基底外侧膜,NKCC2 IR在小鼠和人胃粘膜中H+/K+-ATPase阳性细胞的顶端侧最为突出。在培养的大鼠胃壁细胞中也观察到NKCC2 IR。NKCC2信号也作为阳性对照在小鼠和大鼠肾脏中进行研究,发现在肾小管的顶端观察到强烈的NKCC2 IR。在静息条件下,布美他尼在腔管或浆膜的处理均未显著抑制胃酸分泌。这些结果表明,抑制顶端膜上高表达的NKCC2,可以显著抑制促分泌素诱导的胃酸分泌。
  • 成都公交车燃烧事故车厢内检测出汽油成分
    核心提示:7日晚成都市就65公交车燃烧事故举行第五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称车厢内多处残留物检测出汽油成分,不排除过失或故意引发燃烧。因此,目前可以判定有人携带易燃物品上车,但要确定是谁携带,还需要时间。 7日晚11点成都市就65公交车燃烧事故举行第五次新闻发布会,参加会议的有四川省安监局副局长苏国超、成都市交委主任胡庆汉、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建生、成都市卫生局副局长 沈传勇、成都市民政局副局长陈翔军。 市交委主任胡庆汉代表成都公交系统向死难者及受伤人员表示歉意和哀悼,并表示将改善公交出行拥挤情况,增加公交系统安全系数。而此次燃烧事故车辆是否超载将由调查组认定。 65公交车燃烧事故调查组技术组副组长、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建生通报情况,经调查车上乘客反映车内有汽油味,车辆未发现爆炸痕迹。车辆中后部燃烧较严重。 经DNA比对目前已确认20名遇难者身份,其中女性13人,男性7人。 在车厢内多处残留物检测出汽油成分,不排除过失或故意引发燃烧。何建生表示,目前可以判定有人携带易燃物品上车,但要确定是谁携带,还需要时间。公交车车门在中部偏后。目前有证据证明,在起火以后驾驶员曾用手操作开门开关。 省安监局副局长苏国超表示,对全省公交车辆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作正在酝酿。 成都市民政局副局长陈翔军表示,目前关于死者和伤者的赔付方案目前还没有确定。
  • 美科研机构称可口可乐成分可能致癌
    2月18日,有国外及香港媒体报道称,美国公众科学中心(CSPI)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称可口可乐及百事可乐等其他饮料食品中广泛运用的焦糖色素应被严令禁止使用,因为这些物质很有可能致癌。对此,可口可乐表示,其公司所使用的焦糖色并不会导致癌症。   据昨日英国《每日邮报》、香港《联合早报》等报道,CSPI指出,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所含的一种成分可能引发癌症风险,应该被“禁用”。引发他们担忧的成分是人工合成的褐色色素焦糖色素。研究人员指出这种色素可导致数千人患上癌症。   CSPI指出,这种焦糖人造色素,与在家中使用平底锅将糖煮融成焦糖不同,它是由糖、阿摩尼亚及亚硝酸盐在高压高温下产生化学作用而成,过程中会产生2-MI和4-MI两种化学物。美国研究发现2-MI和4-MI会在老鼠身上引致肺癌、肝癌、甲状腺癌或白血病。CSPI督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禁止在深色饮料中对氨焦糖的使用,汽水饮料也是肥胖患者的一大健康威胁。糖和氨引起的化学反应将产生致癌物质,并导致数以千计的美国人致癌。   对此,昨日可口可乐中国方面对此回应称:“我们的饮料是完全安全的。”   “CSPI很不负责任的在声明中质疑我们饮料中所使用的焦糖色素的安全性,并无端挑起消费者对癌症的担忧。事实上研究表明,我们产品中使用的焦糖色素不会导致癌症。”可口可乐方面表示,可口可乐中只含有一种被CSPI提及的化合物质,这种化合物质将在烹饪时发生“褐变反应”(食品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变色现象),而这种物质在不少食品和饮料中均含有。   此外,昨日美国饮料协会也作出回应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焦糖色素中的化合物能够导致人类致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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