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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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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汇源无证排污5年 屡测超标
    “私卖商标”风波还未平息,江苏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汇源)又陷“环保门”。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局网站“领导信箱”内,一封《上市公司‘汇源’霸气十足:投产五年未申请环保设施验收》投诉信称,江苏汇源自2007年投产以来,被多次检测出排放废水超标,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改,但排污行为并未停止。   昨日(12月13日),记者调查发现,江苏汇源直到今年11月才拿到排污许可证,也就是说,无证排污长达5年。   对此,江苏汇源主管环保及设备的徐新军表示,公司大部分环保验收准备工作早就做完,“是政府拖到现在才验收”。   多次被测出排污超标   家住江苏汇源周边的一位张姓村民向记者表示,江苏汇源投产5年来,每天都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村民曾找江苏汇源沟通,对方让村民直接去找政府相关部门。   对此问题,江苏汇源一位徐姓顾问曾对媒体称,公司是2006年经盐城市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当年递交了环保承诺函,2007年开始试投产。   记者找到了江苏汇源2006年8月递交的环保承诺函,内容显示,在江苏汇源工厂建成后,亭湖经济开发区接入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管网未建成,或盐城经济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转,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试生产,将确保排放污水达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COD≦100mg/L,SS≦70mg/L,NH-N≦15mg/L,否则无条件停产。   然而,环保部门相关资料显示,江苏汇源投产以来,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不止一次被环保部门监测到所排废水超标。   江苏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2011年3月14日,江苏汇源的污水生化需氧量超标0.7倍 同年11月14日,悬浮物超标1.1倍。   昨日记者再度找到江苏汇源核实相关信息时,主管环保及设备的徐新军称,公司管网方面已经到位。记者问及相关环评手续时,他表示都在另一负责人处,但该负责人暂时不在公司。   排污许可证上月才拿到   记者了解到,在和江苏汇源协调无果后,当地村民多次将污染情况反映到亭湖区乃至盐城市相关部门,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虽然当地环保部门也承认江苏汇源存在污染情况,但该公司废水外排的行为一直没有停止。   亭湖区环保局在2011年5月发布的 《亭湖区重点污染源监测评估报告》显示,重点排污大户江苏汇源并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亭湖区环保局法制宣传科高科长也曾对媒体称,江苏汇源有环评手续,但至今没有进行“三同时”验收。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今年5月,亭湖区环保局对江苏汇源下达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亭环行罚字[2012]6号),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并罚款2万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立即停产整治”未能有效执行。   江苏汇源2007年年底就已建成投产,但记者在现场看到公司张贴的《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显示,发证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也就是说,自2007年投产以来,该公司无证排污时间长达5年。   徐新军的解释是,这是因为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公司大部分环保验收准备工作早就做完,“是政府拖到现在才验收”。   但亭湖区环保局一位王姓副局长向记者表示,由于此前江苏汇源在环保设施上一直未能完成验收,所以排污许可证一直到上个月才发给他们。
  • 治污大户为何变成排污大户?北控水务、创业环保、威立雅等超标排污被挂牌督办
    p   不久前,北控水务集团发布2018年度中期业绩,实现营业收入100.09亿港元,同比增长9.68%。而就在半个月后,这一旗下运营着704座污水处理厂的行业龙头企业遭到了生态环境部的点名。 /p p   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布的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158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中,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等26家重点排污单位,排污量大且长期超标排污、屡查屡犯,影响恶劣,被公开挂牌督办。 /p p   除此之外,本次公布的名单中,城镇污水处理厂78家,占总数49%。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本是治污大户,而有的治污大户却变成了排污大户。背后的原因何在?板子谁挨? /p p   持续超标情况到底如何? /p p   不少企业超标已久,并有过处罚先例 /p p   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在行业内的讨论持续数年,备受关注。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已经引起行业重视的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 /p p   此次被挂牌督办的不少污水处理厂就超标已久,其中不乏环保上市公司。比如,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而被挂牌督办的咸阳路污水处理厂是其全国污水处理业务的“起点”之一。 /p p   又如,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起,出水指标持续超标长达两年,是当地8家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唯一一家持续超标单位。 /p p   有资料显示,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近年来出现了多次排放超标的监管记录,2017年达到7次,2018年前6个月就达到了6次。 /p p   去年11月中旬,营口大石桥市组织召开《大石桥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调查及处理方案》专家评审会,但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p p   今年,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天数榜单“稳居”第一位,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标天数分别为90天和89天。日均值超标并列第一但单项污染物超标“略逊一筹”的,还有包头市加通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固阳县金山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大连清本再生水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东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 /p p   其中的内蒙古包头市加通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固阳县金山镇生活污水处理站也有超标先例。2017年11月,包头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监控月报显示,这两个污水处理厂(站)双双“中招”。 /p p   而记者查阅信息时发现,乌鲁木齐河东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从2016年12月开始就成为新疆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企业名单的“常驻”单位,并在2017年被当地环保厅多次通报。 /p p   持续超标原因何在? /p p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运营资金、工艺设计、进水等影响因素错综复杂 /p p   “营口大石桥、包头、大同等污水处理厂多次超标,不只被处罚过一次。有的也召开过专家论证会,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背后的原因错综复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副主任蒋进元指出,项目设计、工艺、进水、运营资金等都是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的因素。 /p p   据了解,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项目设计时就存在问题。此次在78家超标排放污水处理厂中,有42家属于此类情况。 /p p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进水来源不明对达标排放的影响很大。蒋进元介绍说,不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前期按照处理市政污水进行设计,建成后承接大量工业废水,这不是个别现象。 /p p   比如,有的污水处理厂上游来水超出其接纳标准,或其治污设施故障频繁,导致运行不稳定,造成超标。此次挂牌督办的78家超标排放污水处理厂中,36家污水处理厂超标就是此类原因造成的。 /p p   同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研究员介绍说,污水处理厂对上游单位污水排放情况掌握不全面,仅靠平均数据来分析,很难反映出水量和水质的波动情况,不能有效应对冲击负荷。因此,逐步理清污水处理厂进水来源是保障其稳定达标运行的当务之急。 /p p   这一情况有望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后得到改善。据相关专家透露,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推行之后,上游企业的出水将被管住,进水与污水处理厂之间的边界也将更加明确。 /p p   而资金问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直以来面临的难题。有的地方政府因污水处理费收取不足等原因,把拖欠污水处理费当做“家常便饭”。加之,我国目前的污水处理费用较低,有的不能覆盖成本。 /p p   虽然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明确,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可以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但还有一段路要走。 /p p   记者从北控水务方面获得的消息显示,大石桥污水处理厂的超标由进水持续恶化等多种因素叠加而成。首先是进水持续恶化。2011年12月~2015年6月期间,出水稳定达标。2015年年中,当地将大石桥市工业园区内污水管网并入市政主管网,大量工业废水进入,持续对生化系统造成严重冲击。其次,北控水务出具的挂牌督办专题通报中指出,自2015年~2018年上半年度,当地主管部门累计欠费4497万元。 /p p   此外,天气因素也是超标原因之一。去年4月,大石桥污水处理厂召开过持续超标专家论证会,当时的结论中就包含明渠进水冬季水温低导致出水超标等因素。 /p p   此次公布的是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有一个特点,连续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大多在北方。王海燕表示,存在北方的污水处理厂工艺与所处区域以及进水水质水量匹配性不足的现象,氨氮超标突出,同时污水处理厂的专业化运行维护程度影响也很大。 /p p   板子应该打在谁身上? /p p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承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也应做好属地管理工作 /p p   有行业专家表示,城镇污水处理厂承担了整个地区的污水处理任务,属于半公益性项目,由于前端进水、运营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出水超标,确实有种“有苦说不出”的感觉。 /p p   记者也了解到,属地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与否存在一定关系。蒋进元认为,地方政府除了加强监管外,还应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 企业除了尽到主体责任外,还要强化社会责任,双方相向而行,才更有利于问题的切实解决。 /p p   其中,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承担地方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p p   记者也发现,在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的案例中,主观超标现象也存在。比如,我国目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允许因水量过大等原因产生溢流,这就使有的污水处理厂“钻空子”,故意低负荷运转,造成人为溢流。 /p p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恶意超标,目前的处罚力度正在加大。王海燕表示,新一版《水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对超标排放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都有规定,处罚金额也有提高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也规定了同样处罚。同时,采取了按日连续处罚等。 /p p   据记者分析,我国目前污水处理费约为每吨0.7元。一座1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每个月的污水处理费约为21万元。此次被挂牌督办的不少污水处理厂之前已经受过处罚,并且计算看来,相应的处罚力度并不弱。 /p p   2017年6月,设计规模为3万吨/日的大石桥污水处理厂因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被按日连续处罚60.27万元 今年1月31日~2月8日,设计日处理规模为5000吨的大同市新荣区污水处理厂也曾被按日计罚90万元 而内蒙古包头市加通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固阳县金山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累计被处罚金数额分别为570万元和518.4万元。 /p
  • 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罚整改情况
    名  称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执法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21-10-28  文  号环办执法函〔2021〕483号  主 题 词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督促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我部根据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查处情况,汇总整理了2021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其处理处罚、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16家重点排污单位被列入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按超标类型统计,废气类6家,污水处理厂5家,废水类2家,废气废水类3家。按所在地区统计,陕西3家,辽宁、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2家,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西、湖北、广东各1家。  各地要依法依规对列入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加强执法监管,扎实推动落实整改,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作用,针对自动监测异常数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相关地方逐一调查核实并严格审核,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对涉嫌环境违法的行为要及时查处,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责任,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我部将对自动监测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核实反馈不及时、处理处罚不到位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2021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2日
  • 天津发布在线监测系统:企业排污超标自动报警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经过试运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今天上午发布自主研发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今后,该市将在制鞋、涂装、医药等行业安装这种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实现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数据的监测、处理、传输,从源头上堵住污染物超标。   这次发布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由污染源现场监测系统和监控中心系统两部分组成。企业安装这套在线监测设备后,可分别对行业的监控物质及排放物限制进行设置,企业污染物排放都会被监控和记录,一旦出现排污超标情况,系统将自动报警,相关人员可立即到现场查处。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依托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将建设成为服务本市乃至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性防治的开放性平台,针对以挥发性有机物、臭氧、细颗粒物为主的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重点研究大气污染成因机理,为天津市环境管理和大气污染控制提供科技支持。
  • 中石化及子公司被指排污超标 230亿融资遇阻
    年终将至,中石化的环评事件仍然余波不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今年计划以可转债方式再融资230亿元。环保部对中石化的上市环保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后,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环保组织发现了环评核查报告中多条记录与事实不符。而在核查范围外之外,中石化还有11家下属企业存在环保违规问题。环保组织就环保的情况上书环保部,建议“慎重考虑中石化的再融资环保核查”。   11月中旬,中石化做出澄清,对外宣称是环保组织掌握的数据有误,环保违规并不存在。   记者获知环保部已明确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目前还不清楚环保部的核查结果。我们希望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再融资申请,但现在还不好说。”中石化集团办公厅一位负责人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公车上书”   10月18日,环保部官方网站推出了一份对中石化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信息。在附件中,挂出了一份328页的核查报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总报告》,下称《报告》),详细列出了核查期内中石化下属109家生产企业的环保情况。   本次环评公示为中石化上市再融资的必经的步骤之一。中石化计划,以发行可转债方式再融资至多230亿人民币。所融资金将投往武汉80万吨/年乙烯项目、安庆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等五个项目。   依照相关工作程序,中石化向环保部做出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涉及核查企业所在省市的环保部门向环保部报送了环保核查初步意见。如果不出意外,中石化的再融资进程将按部就班地推进,但环保组织的介入却使再融资之路横生枝节。   10月27日,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家园等三家环保组织联名上书国家环保部,指称中石化的环保核查报告中存在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陈述。此外,环保组织还指出核查范围之外有11家下属企业存在环保违规记录。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取的环保组织上书材料显示,环保组织称“发现了44条与报告略有出入的记录。”   例如《报告》181~188页核查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列表中,中石化标示济南分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保组织却指出:根据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的《济南环境情况通报第5期》,中石化济南分公司在2009年8月份存在COD(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情况,与《报告》情况有异。   此外,环保组织在建议书中指出:“不在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中国石化集团的下属企业,也存在着诸多环境违规记录在核查范围外的企业。”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工厂、中国石化集团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等11家企业。   “根据‘绿色证券’的要求,存在污染问题的企业上市融资应该受到限制。中石化超标排放等违规问题还没完全解决,这不符合上市融资的相关要求。据此我们提出建议,要求环保部慎重考虑中石化的再融资环保核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说。   2003年6月,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曾专门印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要求对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再融资企业重点进行环保核查,核查结果报送证监会作为是否放行的依据之一。   中石化作为再融资企业,环保核查不仅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等8条新上市企业要求,还包括“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等三条再融资企业要求。   如果真如环保组织所言中石化环保核查中存在如此之多的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那么该核查报告的真实性与科学性将面临质疑。记者就此联系了报告的撰写方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方以项目负责人在外地出差为由婉拒了采访要求。   目前,环保部已经与中石化取得了联系并逐一核对情况。前述中石化集团办公厅负责人则告诉记者,环保部已经介入调查,并与中石化和环保组织联系核对情况,但截止目前还没有相关结果反馈回来。   “乌龙”报告   面对环保组织“乌龙报告”的指控,中石化官方没有做出正面回答。绿家园等环保组织也表示,目前中石化方面没有跟他们取得联系,但他们希望能够与企业展开对话,对相关细节进行进一步的核对。   11月4日,中石化一位“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经再次核查,该44项与《报告》“略有出入”的记录,其中4项信息有误,存在的问题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实确认,非中国石化问题 2项属于正常的污染防治及减排计划,不属于违规问题 其余38项已完成整改36项,另2项预计2010年底完成整改。   上述负责人同时指出:“NGO所称的24家子公司涉嫌环境违规的问题,我们也做了详细的内部排查。调查发现,公司并不存在这些问题。有些内容是NGO自己搞错了,有些子公司则是已整改过的,但NGO并不知道。”   对此,前述中石化办公厅负责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说,该“相关负责人”的说法就是中石化方面的正式回应。“中石化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大型国企,在事关国家、社会的大事上不会马虎。有问题我们就解决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当然也不会违心背负。这件事情已经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很大伤害。”   对于中石化的这一说法,环保组织并不认同。绿家园总干事倪一璟提出疑问说:中石化说一些环保违规项目已经经过了整改,到底是如何整改的?有没有得到权威机构的确认?环保组织查询公开信息时确实发现存在违规问题,希望中石化公开更多的细节。   马军则告诉记者说,环保组织持一个开放的态度,愿意接受中石化的说法。如果确实是信息有误,环保组织将及时做出更正。   “我们自己有一个数据库,从2006年起就开始搜集企业的违规超标记录,数据信息从当时的2000多条增加到现在的7万条以上,我们是在对比中石化环评报告和数据库信息之后得出的结论。”马军说。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外界莫衷一是,相关情况只能等待环保部的核查结果作出了断。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石化环保报告中存在的一些瑕疵不容回避。   例如,环保组织指控的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环评不实问题。2008 年初,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因有污染物严重超标等原因,被评为‘红牌’,列入环保严管企业名单。《报告》307页指出:“截至报告完成时已经摘牌。”   记者查阅广东环保网发现,在今年4月19日广东省环保厅对2009年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结果的公示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黄牌,且其前面无特殊标记和说明。   广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人士告诉记者说:依照评价标准,绿牌为环保诚信企业、黄牌为环保警示企业、红牌为环保严管企业。如果黄牌、红牌加“*”标示则为经整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2009年的环评公示,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并未摘牌,环保工作依然有待加强。   依照公示结果,除了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外,中石化在广东的另一家下属企业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同样位列“黄牌”,且整改状况为“未整改”。   追问监督机制   与外界所感受的剑拔弩张相反,环保组织并不愿意被理解为故意针对中石化。相反,环保组织从本次公示中看到了一些积极变化。   在采访中,马军一再强调积极和正面的意义。“这一次公示,值得肯定的还是主流。报告长达300余页,对中石化以往违规问题披露较为详细,尤其突出的是公布了其下属各企业三年的排放数据。这相比以往其他企业异常简略的报告,是非常不容易的进步。”他说。   从环评公示的目的来看,为的是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报告本身或许并不是终极目的。环保组织希望的是,以环保核查为契机督促中石化及时纠正暴露出来的污染问题。   而外界关注的焦点是,中石化本次再融资是否能过关。   此前,有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的话报道,中石化已就此与环保部有过沟通并作了解释,再融资被搁浅的可能性不大。对此,前述中石化集团办公厅负责人表示做出如此判断还为时过早,需要等待环保部门的核查结果。   “上市融资作为一件公开事情,环保不能存在漏洞,中石化环保违规问题得到整改之前融资请求不应该轻易得到批准。至于中石化是不是会尝试其他渠道去融资,环保组织管不了也不会去干预。我们只是代表公众参与的力量,呼吁中石化采取更多负责任的行动。”倪一璟表示。   在现实情况下,以环保组织为代表的公众一方也只能停留在呼吁阶段。政府部门虽然对上市企业做出了环保核查的要求,但核查企业环保做到什么程度下可以过关、不过关时是否会阻碍融资进程,并没有明确的相关标准和法律依据,甚至存在着环保核查不达标但通过上市融资申请的先例。   “现在的环保核查制度缺乏硬约束,尤其存在在后督察环节缺失的难题。有企业在环保核查中暴露出了问题,环保部门也出具了整改意见。一旦上市融资完成,环保违规整改没整改就不知道。”马军告诉记者说。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紫金矿业。2008年2月,紫金矿业环保核查申请没能通过,但其上市步伐并未停止。在作出“限期整改”承诺后,紫金矿业顺利拿到了上市环保审核批文并于当年4月登陆A股。   2010年5月,环保部对2007~2008年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发现,58家公司中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其中就包括紫金矿业,此后紫金矿业依然没有采取切实整改措施。及至今年7月,隐患爆发酿成了严重的“7• 3”环境污染事件。   “从核查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快一年,我们很关注这些出现问题的企业现在是否已经作出整改、停止了对环境的危害。如果确实如中石化所言已经作出了36项整改,应该及时公布出相关信息接受公众和政府的监督。”马军对《财经国家周刊》说。“企业公布详细环保核查报告,迈出了信息公开的第一步,我们要求企业对整改措施作出说明。政府公开信息、作出处罚,公众督促企业作出整改,目前看效果还是蛮好。我们希望中石化这次公布的详细核查报告也不会只是一份‘花架子’”。
  •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服务企业,按照“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监管模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为基础,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一、非现场监管程序 按照“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原则,以自动监控、移动执法信息为主要内容,电子督办为非现场监管主要方式,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是非现场监管牵头部门,统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盟市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执法规范和非现场监管工作。 (一)实施电子督办,规范流程。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实施全过程电子督办,将以短信、微信、APP企业端等方式向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部门发送电子督办单。排污单位及时核实并如实反馈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证申辩、确认;盟市生态环境监控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实企业反馈情况,盟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核实后疑似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电子督办平台提交处理处罚等有关信息。 (二)夯实执法信息化基础。各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名录中大气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证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非现场监管,其他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可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指导和鼓励其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纳入非现场监管范围。 除直接监测污染物浓度外,针对不同工艺工况,能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相关参数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的用水(用电)量、视频记录等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也可作为自动监控指标。 (三)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管理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自行出资、自行采购设备及相关运维服务,并依法依规安装建设和运维管理,政府部门不得干预企业自行采购和指定品牌价格,严格禁止对正常市场行为的不当干预。二、非现场监管处置 (一)数据判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对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的异常、缺失进行标记,逾期未标记视为数据有效。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判别是否超标时,国家或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均值或日均值(24小时均值)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日均值判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小时均值判断。标准限值采用现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许可量优先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人工替代监测作为补遗数据,可以作为计算补全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二)数据超标(异常)处置。利用电子督办平台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超标(异常)数据进行预警,废气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连续3小时超标,废水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日均值超标,电子督办平台自动将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信息发送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在12小时内对超标数据进行如实核实并在督办平台中反馈,盟市生态环境监控部门进行复核,确认超标(异常)属实的,移交同级执法部门处置,盟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电子督办平台提交处理处罚等有关信息。 (三)超排污许可量预警。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量达到80%时,电子督办平台自动将预警信息发送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排污许可量时,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对超排污许可量情况进行确认,情况属实以月报形式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由盟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启动现场执法程序。 (四)其它情况处置。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利用污染治理设施过程参数、视频及用水、用电等监控数据,从数据完整性、真实性、逻辑关系、异常变动等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疑似数据造假、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及时告知并配合同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取证。三、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衔接 (一)做好执法衔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需将非现场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计划,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现场执法相关程序要求开展现场执法。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的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且不限于: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规范及时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运行维护,导致数据失真、超过允许误差范围;传输的自动监控数据与现场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控设备、参数或数据的,或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应提交而未提交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的。 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电子督办信息不反馈、填报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实行首次提醒、二次警示、三次约谈的措施,加强排污企业督办信息反馈工作。 (二)及时公开信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排污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排污单位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规定,如实、及时、完整的向社会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探索信息化执法手段。鼓励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创新网上监管方式,探索网上取证(电子证据)、重点排污单位核实、说明、确认等线上监管流程,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相关参数、生产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量、视频记录等数据可作为执法证据,完善优化非现场执法手段,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解读:一、制定背景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高水平保护的有力武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大部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既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深刻实践。为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推进完善非现场监管规范和程序,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用于行政执法处罚。为积极应对当前环境管理形势,聚焦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工作指引》,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监管”,构建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为基础的非现场监管远程执法体系,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监管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二、主要意义 一是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由事后解决向事前预警转变。《工作指引》构建了“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的监管模式,规范了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对数据超标、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提醒预警,帮助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有效预防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 二是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由无差别监管向差异化监管转变。非现场监管以自动监控系统为主要手段,结合利用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及时掌握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动态,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三、主要特点 《工作指引》主要从非现场监管程序、非现场监管处置、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衔接三部分理顺工作机制,规范非现场监管内容。 (一)实施电子督办,实现多方信息交互。《工作指引》指出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实施全过程电子督办,将以短信、微信、APP企业端等方式向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部门发送电子督办单。重点排污单位可通过电子督办平台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证申辩、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工作指引》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管理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承担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对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的异常、缺失进行标记,逾期未标记视为数据有效。排污单位自行出资、自行采购设备及相关运维服务,政府部门不得对正常市场行为进行干预。 (三)进一步完善自动监控数据使用规则。《工作指引》明确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判别是否超标时,国家或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均值或日均值(24小时均值)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日均值判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小时均值判断。标准限值采用现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许可量优先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人工替代监测作为补遗数据,可以作为计算补全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四)规范非现场监管程序,明确了部门间的工作职责,回答了非现场监管“谁来管”和“管什么”的问题。《工作指引》对数据超标超许可量、数据异常以及其他情况如何处置进行了分工。 (五)将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进行有效衔接。《工作指引》提出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需将非现场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计划,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现场执法相关程序要求开展现场执法。
  • 环保部公布排污黑名单 部分国企成环保钉子户
    近日,本报记者从环保部获得的一份名单显示,2009年环保部监测的7043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有2713家企业超标排污,约占监测总数近四成。   上述名单还显示出两个不为外界注意的新动向:中西部正成为污染大户集中的地区 污水处理厂也上了黑名单,1587家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47%的污水处理厂全年部分和全部测次超标。   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本报记者,这是环保部首次披露国控企业环境违法名单。“这次公布的都是老虎,以往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局限,公布的大部分为小企业,都是老鼠。”   这份监测报告或许有助纠正人们头脑中某些偏见。此前,重点污染源被认为主要存在于民营的中小企业。正在大规模兴建的污水处理厂本身的角色也受到了质疑。   对于上述违规企业如何处理,环保部官员拒绝发表意见。   国企排污“疯狂”   这份《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全年监测超标企业名单》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下称“国控企业”)分为废水、废气两大类。   名单透露,2009年,3486家废水国控企业,全年部分测次超标和全部超标共计36%,约合1255家企业。在3557家废气国控企业中,41%企业全年部分和全部测次超标,计1458家企业。   上述名单还详细开列131家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超标排污的企业,发电、煤炭等大型国有企业名列其中。   仅内蒙古自治区,就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和华能集团留下“案底”。其中,中电投下属赤峰热电厂两个排污口二氧化硫超标。   值得注意的是,中电投和华能集团长期以来都是环境违法“钉子户”。   马军主持的“中国空气污染地图”项目披露,2006年和2008年,中电投山西侯马发电公司和中电投黄冈大别山电厂就因环境违法被记录在案。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也因二氧化硫超标被“逮”。这已经是该企业第二次环境违法被通报,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中,华能伊敏就被列为环境违法挂牌督办企业。   华能集团案底颇丰,2005年到2009年,华能集团下属公司共有3页40条环境违法信息,涉及数十个分公司,“这都是公开资料上找到的,不排除还有没被公开的信息。”马军说。   贵州二氧化硫超标企业“来头颇大”,有中国国电集团凯里发电厂、贵阳卷烟厂等。位于甘肃的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也进入“黑名单”。2005年至今,国电集团共有45条环境违法记录,涉及数十个分公司。   央企之外,一些地方国企也被通报。   河北承德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监测口超标,唐山市渤海水泥总厂有2个监测口超标。   另一家COD(化学需氧量)超标企业——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网站首页称其“冀衡工业园是国家六部委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在全国化工行业仅10家”。   位于山西的西山煤电(集团)也被“逮个正着”,该集团也宣称其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炼煤生产基地和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   山西焦煤集团辖下的五麟煤焦开发公司锅炉排放超标2.52-2.9倍。焦煤集团宣称其是2008年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子公司被通报,位于湖南的催化剂长岭分公司因COD超标而榜上有名。   “国控企业就意味着是重点污染源,相应的企业规模也会很大,这次查到的情况相当严重”,马军说,“这些都是国家盯得很紧的企业。”   “现在超标的标准都只是浓度的标准,也就是说,对于大企业来说,排污总量本来就大,如果浓度也达不到标准的话,对环境损害更大”,马军担心。   中西部渐成排污主力   不仅国有企业状况不容乐观,中西部成为企业排污超标的主力也令人吃惊。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该省COD排放超标企业多达8家,且6家企业超标范围过20倍。广西武宣县金黔湾食品工业公司,COD超标倍数起点是15.47,最高竟至614.81倍。   马军介绍,国家规定,进入水体废水,COD含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升。而五类地表水的COD含量约为40毫克每升,食品企业超标最高614倍,“就意味着这个企业排放的水比地表最脏的五类水还要脏1500倍”。   其余广西也有多家企业COD超标巨大。如广西贵港市杰新香料厂最高超标82倍,广西象州红枫科技公司最高超标60倍,武宣县伟业淀粉公司最高超标50倍。   已申报“两型社会”试点的湖南、湖北也有多家企业上榜。   2009年,湖南省共有532家国控企业及22家污水处理厂,其中二氧化硫超标企业11家,化学需氧量排放超标企业有7家。   该省二氧化硫超标企业主要来自水泥和造纸行业。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排放超标“6.39-8.14”倍 COD排放超标企业主要来自制药、化纤、食品等行业。   其中,湖南省邵阳市化纤公司COD最高超标10倍 另一家制药企业,湘中制药有限公司排放超标33倍,湖南金健植物油公司合口油厂超标最高37.33倍。   湖北省二氧化硫排放超标问题亦十分严重,共有6家企业,12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超标,包括湖北蓝天盐化、湖北728盐化有限公司,湖北汉新发电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嘉能热电公司等被通报。   该省亦有十堰市十宝皮革公司等5家企业因化学需氧量超标被点名。   山西此次也没有逃脱黑名单,共有6家企业二氧化硫超标,3家企业COD超标。   污水处理厂排污超标   名单显示,污水处理厂此次排污超标也很严重。1587家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31%部分测次超标,16%全部超标,总共约745家。   其中,化学需氧量全年排放超标有19家,新疆、江苏、内蒙古等省(区)排放超标企业较多。   马军说,这些年,国家在污水处理厂上投资巨大,但效果并不理想。一个不好的趋势是:污水处理厂纷纷把企业污水接入管道,这样企业的排放标准大大降低,如果污水处理厂不负责的话,就相当于“污染责任转移”。还有一些污水处理厂是建了也不开工。   部分地区已开始督促整改违规企业。   “浙江公布的环境违法企业已经在整改”,浙江省环保厅的官员说。此次浙江省共有4家企业被通报,浙江省环保厅的官员说,绍兴这次有两家企业被点名,这两家企业已经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而且对绍兴县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区域限批,这意味着省、市、县环保部门暂停审批绍兴县境内所有印染行业和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另外一家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正在整改”,浙江环保厅的官员说,“宁波北仑岩东排水有限公司小港污水处理厂也在改造。”   然而,虽然污染源已在紧密监测之下,漏洞仍然不少。   “环境监测管理有些问题,如,环境监测仪,包括在线监测仪的购买安装,绝大部分的费用来自企业自身,而日常运行管理也是企业自己,环境保护部门只是做一些检查。这样就难以避免企业去动些手脚。”一位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告诉记者。   他介绍,有些地区也在开始使用第三方来监测,“但也无法排除第三方和企业弄到一块去”,这位工程师说,“企业要想偷排有很多办法,比如暗管,另外一个排污口。”   马军说,企业治污成本和环境违法所受处罚仍然不成比例,比如,嘉士伯在甘肃的一家啤酒厂,两年时间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当地环保部门唯一的监管就是每年罚2次款,一次5000元人民币,而建一个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是390万元,足够企业罚390年。   中西部渐成排污主力   不仅国有企业状况不容乐观,中西部成为企业排污超标的主力也令人吃惊。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该省COD排放超标企业多达8家,且6家企业超标范围过20倍。广西武宣县金黔湾食品工业公司,COD超标倍数起点是15.47,最高竟至614.81倍。   马军介绍,国家规定,进入水体废水,COD含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升。而五类地表水的COD含量约为40毫克每升,食品企业超标最高614倍,“就意味着这个企业排放的水比地表最脏的五类水还要脏1500倍”。      其余广西也有多家企业COD超标巨大。如广西贵港市杰新香料厂最高超标82倍,广西象州红枫科技公司最高超标60倍,武宣县伟业淀粉公司最高超标50倍。   已申报“两型社会”试点的湖南、湖北也有多家企业上榜。   2009年,湖南省共有532家国控企业及22家污水处理厂,其中二氧化硫超标企业11家,化学需氧量排放超标企业有7家。   该省二氧化硫超标企业主要来自水泥和造纸行业。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排放超标“6.39-8.14”倍 COD排放超标企业主要来自制药、化纤、食品等行业。   其中,湖南省邵阳市化纤公司COD最高超标10倍 另一家制药企业,湘中制药有限公司排放超标33倍,湖南金健植物油公司合口油厂超标最高37.33倍。   湖北省二氧化硫排放超标问题亦十分严重,共有6家企业,12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超标,包括湖北蓝天盐化、湖北728盐化有限公司,湖北汉新发电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嘉能热电公司等被通报。   该省亦有十堰市十宝皮革公司等5家企业因化学需氧量超标被点名。   山西此次也没有逃脱黑名单,共有6家企业二氧化硫超标,3家企业COD超标。   污水处理厂排污超标   名单显示,污水处理厂此次排污超标也很严重。1587家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31%部分测次超标,16%全部超标,总共约745家。   其中,化学需氧量全年排放超标有19家,新疆、江苏、内蒙古等省(区)排放超标企业较多。   马军说,这些年,国家在污水处理厂上投资巨大,但效果并不理想。一个不好的趋势是:污水处理厂纷纷把企业污水接入管道,这样企业的排放标准大大降低,如果污水处理厂不负责的话,就相当于“污染责任转移”。还有一些污水处理厂是建了也不开工。   部分地区已开始督促整改违规企业。   “浙江公布的环境违法企业已经在整改”,浙江省环保厅的官员说。此次浙江省共有4家企业被通报,浙江省环保厅的官员说,绍兴这次有两家企业被点名,这两家企业已经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而且对绍兴县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区域限批,这意味着省、市、县环保部门暂停审批绍兴县境内所有印染行业和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另外一家衢州双熊猫纸业有限公司正在整改”,浙江环保厅的官员说,“宁波北仑岩东排水有限公司小港污水处理厂也在改造。”   然而,虽然污染源已在紧密监测之下,漏洞仍然不少。   “环境监测管理有些问题,如,环境监测仪,包括在线监测仪的购买安装,绝大部分的费用来自企业自身,而日常运行管理也是企业自己,环境保护部门只是做一些检查。这样就难以避免企业去动些手脚。”一位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告诉记者。   他介绍,有些地区也在开始使用第三方来监测,“但也无法排除第三方和企业弄到一块去”,这位工程师说,“企业要想偷排有很多办法,比如暗管,另外一个排污口。”   马军说,企业治污成本和环境违法所受处罚仍然不成比例,比如,嘉士伯在甘肃的一家啤酒厂,两年时间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当地环保部门唯一的监管就是每年罚2次款,一次5000元人民币,而建一个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是390万元,足够企业罚390年。
  • 山西:重点企业排污要“刷卡”
    记者从山西省环保厅了解到,山西省首批100家重点排污企业目前已实现了联网,从今年开始,这百家企业排污将实行“刷卡式”总量控制管理,监控平台和排污企业现场端可实时显示和动态扣减允许排污量。   据介绍,山西省环保厅为这100家企业发放污染物排放总量IC卡,并按照“年初充值、年末核算、实时扣减、超量警告”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首批企业实施总量监控的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4项。按照规定,持卡企业到山西省环保厅办理IC充值手续。   山西省环保厅表示,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IC卡管理后,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将根据所在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时扣减允许排污量并通过联网数据显示在排污企业终端。对于排放量达到允许排放量90%的企业将发送提醒,对于已超量排放的企业将通过总量控制仪发出警报。   据悉,对已安装总量控制仪、年底核算总量排放超标的企业,山西省环保厅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资金不到位,治污企业反成排污单位
    近日又有新闻曝出,污水处理厂反成排污单位,并被当地生态环保局处以行政处罚。而污水厂就觉得很冤,觉得超标原因主要是政府资金不到位,主观过错不应认定为故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类事件还不少。本该是污水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制污者”。 同样作为污水治理企业,我们也是深有同感,资金不到位,污水治理又需要各种支出,本身运行费用也不低,长期垫资,企业也会受不了。 另外,随着物价上升,处理量增大或处理难度增加,运营成本上涨,而处理费标准维持不变,也会造成治污单位长期亏损。比如人工、电费、设施设备的增加等。治污企业无力更新维护设备、设施,而功能参数降低又会导致维修费用和单位电耗等增加。迫使企业 只能低负荷运行甚至停运,恶性循环则容易出现治污企业反成排污单位。 对于治污单位,除了“喊冤”加催款外,还需要持续提高污水治理能力。从自身出发开源节流,减少运营成本提高对污水处理的控制水平,如调整工艺、从技术上进行调节与控制。 作为排污企业,我们可以找专业靠谱,能为自己节约成本的污水运营企业:
  • 部分排污企业逃避在线监管 浙江严查环保数据造假
    在线监控能实时显示污染物的排放数据,被认为是有效控制企业超标排污的“第三只眼”。但仍有部分不法企业通过各种手段,篡改、逃避在线数据监控。打击在线监控造假违法行为,成为环保执法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眼下,浙江省正开展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各地环保部门创新执法手段,加大惩处力度,有力打击了一批在线监控造假的典型违法案件。国家环保部近日发文,肯定杭州、绍兴环保执法部门的调查方式和执法手段,认为在全国具有借鉴意义。  偷换软件代码  违法手段更隐秘  “企业超标排污,通过改软件代码来躲避监管,需要斗智。”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吴超烽,曾参与侦破多起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案件。  今年3月,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余杭某印染企业突击检查。在环保监测中心的在线监控平台,这家企业的污水排放数值一直处于正常范围。执法人员实地检查排污口的在线监控时,却发现了蹊跷。  执法人员调取在线监控数据采集仪器中的历史文档,发现该厂前段时间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曾经达到过552.4mg/L,远超排放标准。但当天的在线监控平台显示,数值仅为147.51mg/L。进一步调查发现,数据采集仪器只传输显示低于200mg/L的历史数据,一旦数值超过400mg /L,立即被一个较低的数据替代。  经调查,负责仪表日常在线运维的第三方公司杭州旭东升科技工作人员供认了真相:公司软件工程师篡改仪表的网络数据传输代码,使其选择性地传输数据,一旦出现超标就被合格数据替换,为企业超标排污、躲避监管提供便利。  利益驱使  企业与运维公司合污  据环保执法人员介绍,目前数据造假的方式共有两大类10多种。一类是通过修改设备工作参数等手段造假,不达标的变达标 另一类是通过破坏采样系统等硬件手段造假,作案手法明显。如在设备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甚至直接灌进自来水,致使监测设备难以采集真实样品。在环保百日执法行动中,诸暨的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备监管案、上虞的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都属于此类。  “与动辄数十万元的污染物处理费用相比,在线监控造假的投入可以忽略不计。”吴超烽说,巨大的利益,让第三方运维公司与部分涉污企业同流合污。  据了解,目前在线监控的日常运行维护,都由第三方公司负责,排污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环保部门发现,有的第三方公司为增加订单、牟取利益,和排污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偷换代码、修改参数等技术手段,为非法排污创造空间。  而对第三方运维公司来说,要保证在线监控数据的真实有效,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运维人员需常驻监督、定期抽检,并投入试纸试剂等。而采用虚假数据,可“节约”营运成本。  执法补短板  对造假者“零容忍”  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省通报了十二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涉及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的案例有7起,分别由杭州、绍兴、丽水等地的环保部门立案查处。  “我们一般从数据中发现问题,”吴超烽说,那些排放数据一直恒定或者规律性很强的企业,成为检查重点。通过修改软件等方式对在线监控造假的案件,上传的数据往往设定程序,具有很强的规律性,有些长期保持固定值。为固定证据,环保部门加大了午夜和清晨的执法力度,“躲避在线监控的目的,是为了偷排,这两个时间点是违法排污的高发期。”  “在执法过程中,有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查看程序代码,就能一针见血地找到问题。”吴超烽说,杭州市环保局为此增设两名数控仪表专业的执法队员,既能看代码又能抓排污,使执法更具针对性。  为切断排污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公司之间的利益链,部分地市的环保部门还聘请了独立的监理公司,专门督查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控是否正常运行,并协助进行例行巡查,提供专业化的建议。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保障,对造假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杭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出台数据造假运维企业黑名单制度,被查出造假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直至清除出环保运维行业。
  • 江苏省拟执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p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制定该规定的目的、该规定中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该规定适用范围,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以及其他情形几方面做了详细解释。 /p p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p p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wm@jshb.gov.cn /p p   (二)将纸质版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邮政编码:210036),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一、目的 /strong /p p   为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二、定义 /strong /p p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p p    strong 三、适用范围 /strong /p p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具体包括:废气参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自动监测数据和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数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清单。 /p p    strong 四、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strong /p p   (一)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排污单位可委托运营单位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但不改变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p p   (二)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行组织比对监测,三个月内完成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三)排污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p 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的,应当在拆除或停运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 12 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维修,保证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 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停运。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加密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废水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 废气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1 次。 /p p   (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12 小时内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校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 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p p   strong  五、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 /strong /p p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与数据有效情况进行审核。 /p 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过所执行排放标准限值时,生态环境监控部门立即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数据传输的有效性。经判断数据传输有效时,出具“数据传输审核报告”(见附件 1),并在数据产生次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15:00 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 /p p   (三)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及时组织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数据有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日常运维、检修、校验比对记录等,必要时可对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比对监测或质控样考核,判断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是否有效,出具“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见附件 2),并在收到“数据传输审核报告”3 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反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同时反馈给排污单位。 /p p    strong 六、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strong /p p   (一)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备案之日起,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即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事实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数据超标情况进行查处。 /p p   (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收到 “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p p   (三)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报告 7 个工作日内对涉嫌违法的排污单位进行立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四)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1. 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运、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 2.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生态环境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3.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4.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报告的 5. 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未按规定报告的 6. 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加密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的 7.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p p    strong 七、其他 /strong /p p   (一)自动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执法应用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p p   (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废气执行小时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执行日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断依据 废水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 /p p   (三)排污单位存在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比对监测、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p p   (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监控设施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p p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设施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数据明显失真或数据相关性不符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通报,公开生产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p p   (六)本规定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0d0b7c21-840b-4d67-82b1-626c5783da81.jpg" title=" 附件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f588cd36-d398-4c34-9a50-9b83d015170f.jpg" title=" 附件2-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7d97d0a-260b-4848-a57e-2d2c2bc6737b.jpg" title=" 附件2-2.jpg" / /p
  • 四部门发文要求彻底清算排污费 含VOCs等
    p   自环保税正式实施以来,排污费如何废止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尤其是收费差异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污费问题更是受到大家广泛关注和热议。 /p p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且不包括VOCs、非甲烷总烃等指标,仅按照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具体成分单独核算。 /p p   近日,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海洋局联合发文,要求停征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对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税〔2018〕4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p p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 lt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p p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p p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p p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p p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7日 /p p br/ /p
  • 北京10月1日起开征VOCs排污费 针对5大行业
    p   今天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p p   为改善北京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按照谁污染环境谁付费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收费标准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将根据排污者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将是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 /p p    strong 征收范围涉及5大行业中的17个行业小类 /strong /p p   据了解,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是北京市工业领域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约占全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80%。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从10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将首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这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征收。 /p p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 /p p    strong 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 /strong /p p   为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对于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p p   通过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将是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因此,这一措施将有利于推进相关企业加快调整转型,实施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有机废气治理等环保技改工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p p    strong 排污费用于支持排污单位污染防治,鼓励企业持续减排 /strong /p p   据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征收程序与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污费相同,分为申报(已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核定(计算)、送达、缴费、对账等6个步骤。对于违反排污费征收相关法规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缴纳、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p p   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北京市财政排污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北京市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安排使用,重点支持排污单位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等污染防治措施,鼓励企业持续减排。 /p p    strong 提高排污成本促企业调整转型,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减排 /strong /p p   排污收费是通过对企业排污、占用环境容量的行为进行收费,将过去由社会承担的环境损失转化为排污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企业平均的治理成本,也就是说,治理污染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而且有利于降低企业自身的经济成本。 /p p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企业缴纳排污费后,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此,也将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和排污成本,通过深度治理和严格管理,达到减少排放的目标。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征收,将有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淘汰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等高污染产品和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p p    strong VOCs是影响北京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strong /p p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较高蒸汽压、较强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它在环境中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PM2.5、臭氧等二次污染物,是影响北京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 /p p   与二氧化硫等传统的常规污染物相比,挥发性有机物具有成份复杂、污染源点多面广、无组织逸散排放等特点,单纯依靠末端排放监管的方式难以全面控制,有必要通过排污收费等经济政策,引导企业从源头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降低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控制相关原辅材料的泄漏逸散、淘汰溶剂型涂料喷涂等污染工艺,同时强化末端的有机废气治理,多方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p
  • 排污开启“一证式”管理,国家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为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完成《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方案》对标“全面”,聚焦问题,从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等方面,提出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主要内容。到 2025 年,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基本完善,初步实现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量管控和制度衔接、数据共享共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监管全面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到 2027 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面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主要内容有: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一)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优化标准限值要求,增加基准排气/排水量及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完善超标判定方法。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效果评估,增加土壤、海洋、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等管理需要,结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快调整修订名录。发布实施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技术规范,制修订总则、重点行业、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适时修订重点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制订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研究,健全排污许可技术体系。(二)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推动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 年前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启动海洋工程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和产品清洁运输要求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优化排污许可证格式及管理内容,实施新版排污许可证,有序推动排污许可服务保障环境管理要素重点工作。修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达标区和非达标区排污单位分类施策,逐步实现基于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排污单位排放现状水平的许可排放量管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流程,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三)强化排污许可证核查。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组织按照水、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各环境管理要求分工审查,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完善“国家复核、省级抽查、地市自查”三级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质量常态化审核,实现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覆盖。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核查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工作成效考核,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四)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对接污染防治攻坚战需求,细化分解各环境要素管理任务,推动将相关环境要素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全面完成特殊时段管理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做好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建立排污许可数据共享机制,将排污许可数据作为污染源排放清单、应急减排清单编制的依据。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入河(海)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五)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推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类别相协调。统筹制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统一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技术方法,做好与排污许可技术体系的有机衔接。修改完善环评申请材料要求,衔接排污许可中废水、废气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噪声防治、特殊监管要求等。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应全面承接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依法未纳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及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应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衔接。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涉及民生工程的固定污染源及建设周期较短、环境影响较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固定污染源,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接续办理。加强涉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对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六)推进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涉及产业结构升级的淘汰、取缔、关闭企业应依法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减排工程措施及污染物削减量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探索基于不同行业排放绩效水平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路径。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应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基础上,可对通过关停、技术进步、深度治理等削减的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均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到 2025 年,排污许可证注销变更情况作为总量减排审核管理的重要依据;到 2027 年,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用于总量减排审核管理。(七)优化自行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联动。建立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要求,督促持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编码管理,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执法监管系统编码。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规定和标准,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八)加快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启动重点行业和地区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试点,形成统计调查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统一信息报表,逐步统一规范固定污染源填报内容、污染控制因子、核算范围和方法、管理要求等。2024 年开展全国火电、钢铁等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制作试点行业企业统一信息报表并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组织企业开展填报,相关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实现一次填报同时满足两项需求。到 2025 年,基本实现重点行业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送全部污染物排放量,并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减少填报遗漏和核算误差。到 2027 年,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排放源统计,确保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覆盖范围和质量能够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九)强化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统一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量化管控的污染物种类及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对排污许可证明确的污染物排放口分别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推进基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按照国家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有关要求,建立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金税系统数据对接与共享。到 2027 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成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十)探索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衔接,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两证合一”先行先试,逐步推动依法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全面纳入排污许可证统一管理。鼓励地方试点,研究碳排放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路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建立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衔接机制,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管控,探索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辐射环境影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实施路径。探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三者衔接的审核及审批制度。优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管理,推动环境信息数据回流与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服务企业“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十一)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实行自主申领、按证排污、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关键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实施专人负责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建立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情况的自我核查、自我监督、自我报告的工作机制。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排污许可平台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形成激励工作机制,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地区、行业和企业。(十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管执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是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的主要对象。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和环境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合规性核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执法部门对无证排污、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将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获取排放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为现场监管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企业,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纳入生态环境部督查帮扶范畴,强化震慑作用。(十三)提升执法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口规范设置二维码标识,推动排污许可证副本电子化管理。优化环境执法技术手段,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有序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接,排污许可数据全面支撑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监督。(十四)强化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有效的意见交流渠道,正确引导和规范公众理性、有序参与排污许可监督过程。建立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将排污单位严重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并及时公开。进一步加大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力度,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信息、自行监测信息、执法监管信息、执法处罚信息统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推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参与监督,营造政府引导、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做好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十五)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互通、智能校核、统计分析等功能,提升许可平台的规范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制定许可平台建设、共享接口技术规定,建立许可平台运维管理规范化制度。编制排污许可智能校核规则,研发智能校核模块,持续提升排污许可数据质量。推进开展固定污染源管理协同应用试点,进一步发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生态环境领域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加强排污许可数据库建设,强化数据回流与数据整合,推进固定污染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和协同管理,探索固定污染源“一站式”管理模式。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度挖掘数据价值,支撑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十六)加强组织保障。生态环境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改革任务。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实施计划,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鼓励开展许可排放量与环境质量衔接等领域排污许可前瞻性研究,启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学科建设,提高排污许可科技支撑水平。继续完善包保帮扶机制,适时通报全国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实施情况。(十七)持续强化能力建设。强化基层能力建设,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执法和监测队伍建设,增强排污许可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开展排污许可技能大赛。抓好新调整人员培训、常态化业务考核等,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出台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指导文件,积极培育和规范咨询服务市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自行监测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等技术机构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排污许可技术支撑团队。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对编制技术能力低、信用程度差的第三方,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建设涵盖国家、省级、市级三级专家信息的专家库,遴选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专家库。(十八)加强宣传指导。加强舆论引导,加大生态环境部“一网双微”、中国环境报、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及时解读排污许可政策。组织“送法入企”活动,持续开展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附: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pdf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
    今年4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信息线索共享、联合检查机制,强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的合作联动,查处了多起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主要手段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021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有效震慑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第二批6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向排污单位传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法,有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指使单位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生态环境部对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江苏省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一、天津中天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2020年8月14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天津中天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海盛公司)运营的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黄台污水厂)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设置为厂家模式,在该模式下可通过人为修改计算参数,将实际超标的自动监测数据修改为达标。8月20日,津南区执法支队联合天津市总队对黄台污水厂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8月14日上午,该厂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持续存在显示值与实际值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证实,黄台污水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周某,违规私自将自动监测设备厂家模式下调整参数的方法透露给该厂厂长赵某。赵某依该方法多次修改设备参数,致使该厂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中天海盛公司总经理于某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不仅未加以制止,还在赵某离职后指使王某继续按上述操作方法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赵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江苏镇江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2018年6月,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回头看”工作期间,发现江苏镇江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烧结厂废气自动监测数据涉嫌造假。经查,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监管,龙江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卓某多次授意烧结厂厂长李某、副厂长曹某,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南京月半口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吴某透露系统管理员账户密码、传授篡改方法,指使工人修改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斜率和截距值,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导致二氧化硫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实。原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0万元。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龙江公司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判处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李某、龙江公司环保部门负责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曹某、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三、安徽马鞍山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2021年4月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景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水泥生产线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显示的二氧化硫和一氧化氮浓度实测值,均低于分析仪显示测量值,而数采仪数据与工控机一致。经查,盘景公司为使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污染物浓度达标,违规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量程参数,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分别减小了75%、50%,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严重不符。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结果显示,3号生产线窑尾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36倍。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四、福建南平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2020年10月,福建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连续收到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预警信息。鉴于短时间内触发预警的频次超出合理范围,省平台遂通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开展突击检查。经查,绿康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为隐瞒向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超标排放氨氮和化学需氧量的事实,多次擅自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将设备进样管插入装有达标水样的量杯内,未按要求采集、分析实际外排废水,并将所谓“达标”数据上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福光水务(南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公司)知情但未制止绿康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也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责令绿康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绿康公司和福光公司的4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五、吉林延边畜牧延北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2020年7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在对延边畜牧延北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站房地下采水口本应放在取水槽内的采样头,被放在一个装有未知液体的塑料桶内,正常采样过程被干扰,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经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金某为避免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堵塞,使用其他水管将污水总排口取水槽内污水抽到塑料桶内,再将采样头放置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站房地下排水口污水和塑料桶内液体分别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两处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未超标,但塑料桶内污染物浓度远低于实际排放浓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制生产,处罚款1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金某行政拘留5日。六、浙江杭州临安三信粘扣带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2021年4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杭州市企业环保码智能服务与监管平台,发现临安三信粘扣带有限公司多次出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迅速回落且排放量加大的现象,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嫌疑。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实行环保、公安互动驻点办公模式,锁定数据和视频证据,共享情报、联合研判。经过两个部门10天的联合侦查,基本掌握了该公司环境犯罪的有关证据。5月1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调查,该公司因产能提升导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升高,超过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此污水处理站班长杨某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胡某伙同操作工王某,多次采用清水稀释排放和将采样管拔出插入清水瓶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3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 环保税法(草案)首亮相:排污收费改为征税
    p   2016年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草案分5章,包括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共27条。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strong 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strong /p p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p p   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 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其中,废气排污费143.33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82.85% 污水排污费12.0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 6.97% 噪声排污费17.26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9.98% 固体废物排污费0.41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火电、钢铁、化工、水泥、石油五大行业交纳排污费90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52%。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征收排污费121亿元,占排污费征收总额的 69.9%。 /p p   然而,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环境保护费改税及其立法问题,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2013年3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之后,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座谈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研究修改税法草案。 /p p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p p    strong 纳税人为直接排污的生产经营者 /strong /p p   为与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等四类。 /p p   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对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p p   此外,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strong 噪声污染每月最高征税11200元 /strong /p p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p p   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p p   《通知》要求地方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即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 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p p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p p   其中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p p   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 天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 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 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 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 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 湖北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2倍。 /p p   从范围看,除国家规定的4项主要污染物外,浙江、河南、宁夏全面提高了废水、废气所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黑龙江提高了烟尘和悬浮物的收费标准 天津提高了烟、粉尘收费标准 湖北提高了总磷收费标准 广西提高了烟尘收费标准。 /p p   差别化收费政策方面,天津、河北、上海、湖北制定了比《通知》更加详细的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天津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设定了7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上海设定了4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 /p p    strong 机动车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strong /p p   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p p   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此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p p   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p p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p p    strong 相关链接 /strong /p p    strong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 首部拟开征的新税种 /strong /p p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公布的第一部税法草案和拟开征的第一个新税种,是中国税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 /p p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是我国实体税种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 /p p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虽然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政策目标和制度安排。 /p p   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可以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 /p p   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避免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p p   strong  立法曾酝酿十年之久 /strong /p p   环保税立法已酝酿十年之久。环保税是十分专业的税种,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 /p p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p p   “成也征管,败也征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法在制定时必须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 /p p   在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 p   环保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 /p p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部门配合与权责明确是环保税落地的关键。” /p p   高萍认为,我国已有多年排污费征收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的排污费制度,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为蓝本。 /p p   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 /p p   部门协作是推行关键 /p p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作为征税核心要素的税基,即污染物排放量由环保部门审核,而污染物排放量是容易引起征纳双方争议的一个问题。 /p p   出现纳税人争议时,如何保障纳税人应有的税收救济权利,纳税人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向税务机关还是环保部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这些细节问题,法律都应进一步明确。 /p p   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四处副处长陈燕表示,部门协作是环保税顺利推行的关键,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法规先行明确,并不会通过税收征管来解决,而是会在税收征管中放大。 /p p   因此,在立法阶段,要考虑全面,对预估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避免实务操作遇到困难。 /p p   虽然对环保税法寄予厚望,也有多位专家提醒,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p p   更有专家指出,不一定要通过增设环保税来解决环保问题。 /p p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赵书博提出,在推动环保税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多税种共同配合。 /p
  • 排污费改为环保税,该怎么征收?
    我国或将有第19个税种——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8月29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的立法原则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我国从2003年开始征收排污费,截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000多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楼继伟说,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列席了此次常委会会议,她对此深有体会:“排污费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干预比较多,存在企业少缴欠缴排污费的现象,而且排污费征收的标准目前还比较低。”  记者查询各省排污费征收情况后发现,每个省区市都有大量重点污染企业因“政策性免征”不用缴纳排污费,这其中不乏长期污染大户。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排污费减免成了一些地方“政策优惠”“减轻企业负担”的借口,甚至成了个别人权钱交易的“筹码”。  张玉珍认为,通过费改税,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约束力很有必要,依法征税是税收的基本特征,征收措施更具有强制性和法律保障。  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后,将产生多大变化?楼继伟指出,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纳税人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对象则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在税负方面,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允许各地在规定基础上进行上浮。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因为现行排污费也同样是各地有别,比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表示,污染重才会负担重,多排放多纳税,少排放少纳税,这也是开征环保税倒逼企业减少污染的应有之义。  有关具体税额,草案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分别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则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认为,这样的计税依据依然不太明确:“谁来确定?是否能够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当量数?尤其是基层一级。”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建新也提出,作为征税依据的监测数据,应当确保其准确客观,当量的确定、环保部门仪器的标定以及采集数据的方法,包括排放时间、排放总量等,如果纳税人提出异议怎么办?这些都应该有所规定。  在9月2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草案设定的征收对象,这部法律的名称不应该是“环保税法”,应该是“排污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上述“平移”如同“大帽子”下放了个“小内容”,“仅仅只是把原来的排污费改成了环保税,实际上也不全面。比如大型种植产业大量的薄膜在田间废弃不能回收,将来是不是应该承担纳税义务?不然谁来保障废弃物的回收呢?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是不是要考虑(征收对象)扩容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表示,环境保护税是个很大的概念,“我国目前的18个税种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等。这些税种在征收的时候都考虑了对环境污染的影响,鉴于环境保护是个大概念,而这次立法只是针对排污行为,把排污费改成税,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用了一个比较大的名称,如果一定要上升为税,是否可以修改成‘排污税’?”  环保税开征后,税收收到哪儿,如何使用?由于环境保护由各地方负总责,环保税开征后,收入也全部归地方所有。如何确保能更好用于环境保护,张玉珍对此有些担忧:根据我国税制,如果不作特殊规定,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将和其他一般预算资金一样,在进行公共财政预算开支时也不考虑收入来源的属性,综合进行预算支出。如果环境税收入不指定资金用途,一方面无法保证现有排污费收入形成的资金支持作用,造成地方环保投入减少,另一方面,也无法形成稳定、持续的环保投入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提出,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专款专用模式不同,草案采取了收支分离模式,对环境保护税的归属以及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规定。  在他看来,收入归属不清可能造成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相互博弈,使用方向不明则可能导致环境保护税开征受阻,误导民众以为政府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新的税种。  “环境保护税的收取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之间应该保持严格、紧密的匹配关系。开征以后的环境保护税到底属于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如何公平合理地划分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归属?怎样将环境保护税收入与环境保护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如何从根本上保障环境保护税专款专用?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环境保护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研究解决。”尹中卿说。  吴晓灵建议,今后的预算管理中应该对此进一步明确,与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一家负责不同,环保税涉及税务和环保两个部门,如何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尤为重要。  她说,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少量用于环保机构的支出,“如果今后排污费变成税了,纳入一般性公共预算使用,怎样考量在一般预算中加大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力度,预算中是否要列为专项支出,在预算管理上要加以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提出,环境保护税征收取决于环境保护部门标准制定和监测的数据,所以税务、环保两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非常重要,草案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下一步要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衔接也很重要。
  • 环保法修正二次审议 增排污单位监测设备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6日起至6月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6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张鸣起说,《草案》新增以下内容:修正案对企业公开具体环境信息作了强制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ldquo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rdquo 的问题,《草案》将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纳入修改内容,增加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   《草案》还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dquo   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草案》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张鸣起说,为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ldquo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rdquo 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ldquo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dquo ,&ldquo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dquo 。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ldquo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rdquo 。四是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rdquo 。五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ldquo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rdquo 。六是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的规范,规定&ldquo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rdquo 。七是增加规定&ldquo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rdquo 。
  • 湖南株洲紧急处置偷排污水企业 县环保局局长被免职
    p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4日),中国之声报道了“湖南省株洲县的一家药企将超标废水偷排湘江,当地群众多次举报无果”的新闻,报道播出后,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p p   当天(4日),株洲县委县政府责令株洲松本药业立即停产,并对超标偷排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企业涉嫌违法的相关责任人也已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外,株洲县环保局局长被免职。目前,株洲松本药业是否已经彻底停产?湘江岸边,类似污水直排湘江的污染企业是否仅此一家? /p p   5月25日,在株洲县清水塘渡口附近,中国之声记者暗访发现,株洲松本药业将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进湘江,排出的污水呈乳白色,化学药品味较浓,排入湘江后和江水颜色差异明显,所排污水还有大量油渍类物质在江面漂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noimg/ffe29c6e-983f-40ed-a0ab-1a747de148e6.jpg" title=" 株洲.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5月25日上午十点,株洲松本药业排进湘江的污水现状 /p p   记者跟随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进入厂区,看到企业的环保设施没有运行,现场的负责人无法提供环评手续。县环保局称,松本药业的排污许可证半年前已经到期。根据环保部门的检测结果,企业排放的污水中多项主要污染因子超标。 /p p   松本药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目前公司已经停产整顿,同时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环保设备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加强环保设施的投入,直至污水处理达标。按照株洲县环保局的要求进行整改,环保达标后,再进行生产或者直接关闭,等新基地建成后再进行投产。 /p p   松本药业相关负责人称,公司从现在的生产基地搬迁到攸县攸州工业园基地,出发点就是做好环保。现有的洲坪生产基地位于湘江边,存在很大的环保隐患。另外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设施老旧,所以才下大力气建设新基地,新基地在建设的过程中尤其注重环保设施的投入。因为株洲市环保局和县环保局都强调,作为化工企业,在湘江边上生产,会对湘江产生各方面的影响。因此在株洲市政府的指导下,企业决定,异地搬迁到湖南省的一个工业园区。 /p p   松本药业方面表示,将吸取此次事件带来的深刻教训,今后无论是新园区建设,还是洲坪基地的改造,拉紧环保这根弦,做好环保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做一个有当担、负责任的企业。企业相关负责人称,这类新闻报道在短期内会产生影响,但从长远看,能让公司谨记教训,不管是新园区的投建还是老厂区设备升级改造,都要把环保放在首位。 /p p   昨天下午,株洲县委宣传部也给中国之声发来情况说明称,株洲县委、县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调查,迅速处置违法超标偷排问题,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对超标偷排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企业涉嫌违法的相关责任人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p p   县委宣传部相关人员表示,县里主要责任人的态度很明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已经启动追责程序。环保部门下达停产通知,包括处罚决定,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p p   情况说明还通报称,事发后,株洲县委按程序对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曹铁祥同志予以免职处理,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株洲县委、县政府还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环保问题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记者从湖南省环保厅了解到,株洲县昨天下午召开县委常委会,决定由株洲县常务副县长武挪强总体负责后续的相关工作,当地还会有后续的处理措施。湖南省环保厅厅长邓立佳对中国之声的报道也高度重视,要求地方政府积极整改,严肃问责。 /p p   记者在当地采访发现,株洲县的环保力量比较薄弱,全县只有一辆环保执法车辆,当地对环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严重不足。而在湘江岸边,类似污水直排湘江的污染源并非一处,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排查。 /p
  • 渤海入海排污口摸排启动 涉及3600公里海岸线 将全面排查每个排污口
    p   1月14日上午10时整,第一架调查渤海入海排污口的无人机在河北省唐山市起飞。由此,冰封大地时刻,一场涉及渤海3600公里海岸线的治污“硬仗”在唐山市打响。 /p p   这场“硬仗”就是由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生态环境部看来,就是“脱一层皮”也要把往海里排污的“口子”查清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摸清渤海入海排污口是渤海污染治理的最基础性工作。 /p p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无人机航测排污口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将派出执法人员采取“试点先行和全面铺开”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每一个排污口,以彻底搞清楚每个排污口的状况。 /p p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布的《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通过三年综合治理,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不期望渤海污染治理“一口吃成个胖子”,也不能以缺少资金、治理难度大等为由降低标准、拖延整治。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工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p p   渤海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 nbsp 科学设定综合治理目标 /p p   渤海,作为我国唯一的一个半封闭内海,虽然污染不是最重,但却是自净能力最差的一个。 /p p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近年来,渤海水质有所改善,但陆源污染物排放量仍居高不下,重点海湾环境质量未见根本好转,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 /p p   而2018年8月发布的《中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则显示,2017年,国家重点监测的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44个海湾中,20个海湾四季均出现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其中就包括渤海。同时,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入海河流水质监测、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等多项监测表明,渤海湾也是水质超标点位最为集中的海湾之一。 /p p   显然,渤海的污染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p p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用三年时间打好七大标志性污染防治攻坚战,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是其中唯一一个涉海攻坚战。 /p p   既有时间表又有路线图的“行动计划”,围绕渤海的污染防治,确定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四大攻坚行动,并明确了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 /p p   “行动计划”还要求,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行动计划”还要求确保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 /p p   就“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在设定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战目标时,已经考虑到目标设定的可行性,在力争最大程度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不设不切实际的过高目标,不提不可考核的目标,尽可能将指标定细定实定具体 同时,还充分考虑目标与已有规划、战略目标的衔接,优先采用相关规划已有指标,确有余力的,做适当的提高和收严,不在现有指标上盲目加码。 /p p   排查摸清入海排污口 & nbsp 派驻工作组全程参与 /p p   实施“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将摸清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作为突破。 /p p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这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从去年10月开始,就启动了《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先后到天津、秦皇岛、大连等地展开调研,深入了解各类渤海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以及企业排污口管理工作情况。 /p p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确定为辽宁、河北、山东和天津市环渤海区域13个城市,约3600公里,包括所有环渤海大陆、岛屿各类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他说,排查对象为所有直接或间接向渤海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包括通过管道、涵洞、沟渠等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或通过河流、湿地、滩涂等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 /p p   据他介绍,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工作组全过程参与各地排查整治各环节工作,对发现问题拉条挂账,督促地方整改到位。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渤海排污口排查和监测工作 2020年年底前,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全面完成入渤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制定及相关治理工作的推进。 /p p   据记者了解,原国家海洋局、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在入海(河)排污口监管中,围绕设置审批、技术规范、监督监测、信息公开等做了大量工作。“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另起炉灶。”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部启动的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拓展和深化入海排污口管理,完善陆海统筹环境管理机制,为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做基础准备。 /p p   迅速摸清总体情况 & nbsp 依法依规整治到位 /p p   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在唐山市召开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试点工作启动会,这是2019年生态环境部党组批准召开的第一个专项工作部署会。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党组对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坚强决心。在生态环境部看来:“想干好排污口排查整治这项工作,就必须扎扎实实抓出成效,全面排查清楚并有效管控各类入海排污口,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p p   而之所以选择在唐山市启动试点,生态环境部执法局这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辽东湾、莱州湾等地已开始结冰,部分地区即将迎来降雪天气,相当数量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出现断流或被冰雪遮掩,“全面铺开排查整治工作不具备可行性,也难以保障工作质量”。这位负责人说,基于这样的考虑,同时,由于河北唐山等地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大、重视程度高等因素,生态环境部决定选取尚未结冰或结冰面积较少的唐山市等地区进行先期试点。 /p p   他告诉记者,在唐山等地先期试点的基础上,渤海地区其他12个城市也将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这位负责人指出,这些城市一方面要积极参与试点地区排查工作,以干代训,及时交流经验做法 另一方面还将运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p p   “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当头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是实现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的关键环节。他强调,既需要迅速摸清入海排污口的总体情况,也需要依法依规整治到位,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和艰巨。 /p p   由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在渤海3600公里海岸线上所进行的这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无疑是一场“硬仗”。 /p p   陆海统筹应查尽查 & nbsp 追根溯源厘清责任 /p p   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 入海河流劣V类水体明显减少。这是“行动计划”提出的明确目标。“从现状看,2017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为67.8% 水质劣于V类的入海河流还有21条。”从生态环境部公开的这一数据看,渤海的环境质量与“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差距之大是明摆着的。 /p p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在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看来,入海排污口是污染物入海的最后关口,关系到渤海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p p   “当前,环渤海到底有多少排污口,到底在哪里排,到底谁在排,到底排什么,到底排多少?”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这五个‘到底’不从根本上弄明白、弄清楚,渤海的环境质量不可能变好。” /p p   生态环境部认为,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是渤海污染治理的“牛鼻子”。只有把这个基础性底数弄清楚,才能把污染物排放与海洋环境质量改善挂起钩来,才能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 /p p   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党中央、国务院把原环保部全部职责和原海洋局等其他六个部门相关职责整合到一起,组建成立了新的生态环境部,在机构职责上实现了包含“陆海统筹”在内的“五个打通”。 /p p   因此,在渤海的污染治理上,生态环境部思路更加清晰。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把海洋环境和陆源排污监管联系在一起,彻底掌握入海排污口状况,实现应查尽查,也是为了推动建立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与陆源排污挂钩倒逼机制。 /p p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主要涉及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即“查、测、溯、治”四项任务。其中,在排查过程中,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监测以及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手段,以全面排查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直接、间接排放的各类排污口。 /p p   “只要是往海里排污的‘口子’就要查清楚,就要数明白,确保一个都不能漏。”据生态环境部介绍,排查除了启动无人机等先进科技手段外,生态环境部还将派出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踏勘,现场走访,对群众举报进行核实等。 /p p   “有了科技化手段,忘了老办法,那不行!”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的要求是,必须到现场去了解真实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p p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生态环境部将制定入海排污口监测计划,把入海排污口的水质情况测清楚,同时,还要建立规范化的入海排污口档案,实现“一口一档”,为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p p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这位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将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溯源,查清污水的来龙去脉,厘清排污责任。他透露,生态环境部还将组织专家团队深入排查现场一线,“一对一”驻点指导地方追根溯源。 /p p   生态环境部强调,对于需要整治的入海排污口,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排污,谁负责”的原则,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位 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p
  • 广东近海多种海鲜重金属超标 生蚝铜超标740倍
    9月28日下午5时,广州建滔(南沙)石化有限公司通往入海口的排污口,黄浪翻滚。排污口不断向海洋里排放黄色的污水,将周围一片海域完全染成了黄褐色,整个海湾弥漫一股刺鼻的气味。   “大鱼很难捕到了,化工厂这么多,很多鱼都没有了。”附近的渔民老张告诉记者。   老张渔船所在的海湾,东面是广东华凯石油天然气公司、建滔化工、发展BP(英国石油公司)油品有限公司和一家发电厂,北面是小虎岛,这个岛的主要产业就是化工业。   广东海洋和渔业局最近发布的海洋公报显示,建滔(南沙)石化公司排污口邻近海域中,无机氮含量已经超过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处于差的状态,海水水质不能达到相应海域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   2010年广东海洋公报显示,广东近海四成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超标,16%的近海海域正在遭受污染。2010年珠江八大入海口和榕江、深圳河、东江等主要入海河流携带入海的石油烃、砷、重金属等污染物108万吨。其中珠江排入海的污染物占总量七成。   “现有大量的研究表明,珠江口水体和沉积物中很多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超标。这些污染物会在水体生物,如鱼类、浮游动物等体内积累富集,并且对它们产生毒性危害风险,更为严重的是通过食物链将毒性放大,危害人体健康。”广东省化学危害应急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郭鹏然博士说。   近海渔港污染严重   郭鹏然博士此前研究了珠三角近海的一个大岛———桂山岛水底沉积物,该岛位于珠江口东侧主航道上,是珠江口大型油船停靠处,也是广东省最大的海水网箱养殖基地之一。   郭鹏然的研究结果显示,桂山岛附近海底表层沉积物中,铜、铅、锌三种重金属含量均不同程度地超过河口背景值。评价结果是“该海水养殖基地中,表层沉积物中重金属对底栖生物有潜在或慢性毒性作用。”   桂山岛属于远离海岸的岛屿,污染情况要比近海岸的渔港低。广东近海渔港的情况更加不容乐观,与建滔(南沙)石化公司附近海域渔民的感受一样,深圳湾渔港的渔民打捞上来的海鱼同样有臭油味,当地餐馆老板称之“臭油鱼”。   “深圳、珠海和澳门渔港沉积物的铜、锌元素含量远高于国内河口和海湾,镉元素含量也明显高于国内的河口和海湾水平,其他渔港的重金属含量水平与国内河口及海湾相近 与世界各地港口相比,珠江三角洲地区渔港沉积物中重金属含量处在中等水平,其中深圳渔港沉积物中铜的含量已居世界前列,仅低于报道的受重金属严重污染的美国NewBedford港。”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有机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张干研究员指出。   张干研究员表示,珠三角的渔港都具有“高”或“中等”潜在重金属生态风险,其中重金属铜和镉元素具有“高”的潜在生态风险。广东渔港总的潜在生态风险由高至低顺序为:澳门深圳珠海茂名。   张干认为,珠三角高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其毗邻的海域具有严重的环境影响,渔港沉积物重金属污染与渔港周边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密不可分的。   鱼含铬铅蚝含铜镉   湛江是广东重要的海鲜生产地,“到湛江,食海鲜”,这是外地游客津津乐道、湛江市民耳熟能详的口头禅。   从2009年开始,湛江港口货物吞吐量开始突破亿吨,迈进全国15个亿吨大港行列。随着湛江港和湛江沿海工业的发展,湛江渔港的海鲜生产,也开始出现污染情况。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气象学院陈清香教授研究了湛江海域的贝类,她并没选用港口受到明显污染的贝类,而是选用位于湛江湾外海域、受工农业污染较少的贝类。不过,研究结果依然不容乐观。   “贝壳类均是肌肉中的重金属含量最低,而内脏团(含消化系统、生殖系统等)的重金属含量高,也就是说,食用贝类时选食肌肉部分是最安全的。从中国人的传统食用习惯来看,食用腹足类时,基本上是选食肌肉部分、腹足,但食用双壳类的贝类时,很多(如牡蛎、蛤、蛏、蚶、贻贝等)都是食用整个软体部,这大大增加了摄入重金属的风险。”陈清香认为。   “珠江口海域的生物体受重金属的污染影响较大。伶仃洋甲壳类、双壳类、鱼类和头足类都已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尤其铜等重金属,甚至达到了重度污染水平。”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黄小平博士认为。   黄小平表示,一般来说,重金属容易富集在海洋生物体的肾、肝脏、性腺、鳃中,广东海产品中的棘头梅童鱼的铬元素和铅元素分别超标24倍和48倍,另一种主要经济鱼类长蛇鲻(俗称狗母鱼)的铅元素超标53倍。而市民经常食用的生蚝中,铜元素和镉元素分别超标740倍和90倍。   “水体底层生物中上层种类近底层种类 鱼类富集铅和汞的能力强,甲壳动物富集镉和汞元素能力强 软体动物中富集铅元素。”黄小平博士总结道。   黄小平表示,有机物污染方面,以虾姑和龙头鱼污染较重。“蚌类等生物体检测到较高浓度的有机污染,一些污染已经到了可能危害食用大量海产品人群健康的水平。”   偷排犹如猫鼠游戏   对于广东近海污染,广东海洋环境监测部门、广东环保部门联手监测和治理污染多年,为何广东海洋的污染病症久治不愈,并且还有恶化迹象?   “目前化工企业污水治理成本较高,而违法受到处罚的成本很低,导致一些工厂偷排偷放污水的现象不断发生。”一位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人士告诉记者,环境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就像猫和老鼠,当环境监测人员采样的时候,化工厂就会开动污水处理装置,但等监测人士一走,污水处理装置就关停了,“环境监管部门没有那么多人力和精力,不可能时时刻刻紧盯着每个企业。更多时候,需要企业的自我约束。”   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广东环保部门在海洋环保方面的思路是,以陆源污染控制为重点,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通过推动入海主要河流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做好对广东近海的保护,尤其是强化以珠江流域为重点的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从源头上保护广东海洋环境质量。“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企业排放污水之外,广东日益增多的生活污水也在排入海中,2010年广东有54亿吨生活污水排入海里,在全国各省份居于首位。目前广东全省的生活污水处理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   广东省环保厅副厅长李晖表示,管网建设跟不上,使得目前广东污水处理项目成了一种环保“摆设”。“目前广东一县一个污水处理厂建成了,但污水处理管网没钱建。3块钱的污水处理成本,1块钱是投资建厂,2块钱是用于管网和运行,管网现在卡脖子,污水处理主体工程难完全发挥作用。”   李晖表示,目前从老百姓手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根本不足以维持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各地县财政不愿掏钱,省财政又无能为力,资金不足给广东省生活污水处理带来很大困难,在广东的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的问题尤其严重。   不过,广东省正调集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的建设,逐步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各地级市和县政府部门也在连续开展城镇河涌整治,希望能够消除流经广东各大城市主要河段黑臭现象。同时环保部门表示,将继续关注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对污水直接排海的重点企业,逐步推进在线监测工作。   广东近海 四大危机   随着广东近海水体不断受到污染,广东近海生物出现了一系列危机,包括:臭油鱼、野生海豚体内大量富集石油烃、近海珊瑚大量死亡。污染已经从水中的动物,扩展到整个近海生态系统。   问题一:远去的珊瑚   “珊瑚覆盖率在不断下降。”陈天然博士是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员,近年他对广东大亚湾石珊瑚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大亚湾石珊瑚总覆盖率从1983年的76%降到现在的20%,仅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1/4。   陈天然博士调查发现,海底珊瑚优势种从枝状的霜鹿角珊瑚转变成块状或皮壳状的秘密角蜂巢珊瑚。“相对于生长速度较快的枝状珊瑚,块状珊瑚更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如水温升高、水体富营养化等,优势种的改变可能反映大亚湾环境正在不断恶化。”   “除了大亚湾,我还去过珠江口、广西涠洲岛、海南三亚、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做过珊瑚礁、群落的调查研究,状况并不比大亚湾好多少(除了南沙群岛)。实际上,全球范围内的珊瑚礁均出现退化的趋势,包括保护非常严格的澳大利亚大堡礁。”陈天然说。   陈天然认为,人为因素造成海洋环境恶化是造成珊瑚死亡、退化的主要因素,在我国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珊瑚礁区可以明显看出。   问题二:臭油鱼   9月27日中午,深圳蛇口渔港,50来艘小渔船停靠在渔港里,三三两两的市民开车来到渔港买海鲜,而渔民们打的鱼都十分小,数量也不多。“我们凌晨两点出门,要跑到很远的海里去打,现在近海的鱼虾都少多了。”渔民老吴无奈地说。   “我们饭店虽然靠着蛇口渔港,但我们不买渔港的鱼。”蛇口渔港边同兴旺海鲜饭店老板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渔港里打上来的都是臭油鱼,口味不好,我们都是去其他地方买海鱼。”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孙省利表示,随着近十年来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深圳河和大沙河正在不断地向海湾排放各类污水,加之大规模的填海工程,给深圳湾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愈来愈大的压力,使得海湾属性弱化,纳潮量降低,海水交换能力差,海湾内营养盐、重金属、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在海水和沉积物中迅速蓄积。   问题三:海豚富集石油   由于船舶漏油、海上钻井平台事故,大量石油泄漏进了海水。最近我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海水中石油浓度一般呈近海岸高于远海的空间格局。生活在广东近海岸的中华白海豚受到海水中石油影响,体内石油烃开始富集。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选取了东莞、深圳、香港等地死亡海豚尸体进行了解剖,2010年发布结果称,由于珠江口是我国沿岸石油污染较重的水域,解剖显示中华白海豚体内的石油烃的富集已很严重。   南海水产研究所专家解释,中华白海豚体内石油烃富集,同其栖息水体的石油污染程度有联系。“海豚是肉食性的海洋动物,处在海洋食物链的高端,捕食其栖息海域的鱼类、虾类动物。相对鱼、虾体来说,珠江口海豚对石油烃可能有生物放大作用。”   问题四:渔民上岸   长洲岛是珠江出海口附近的一个岛,历史上曾经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海港,当年曾经商贾云集,盛极一时。长洲岛坐船可以到广州渔民聚集的九沙尾社区。不过,九沙尾盛行一时的捕鱼现在不再流行了。广东海监贴在九沙尾社区的渔船柴油补贴公告上,显示这里仅有80条渔船。   “现在捕鱼赚不到钱,港口污染,鱼不好吃了,这段时间休渔,打鱼的人很少了。小孩也都上岸进学校,在岸上发展。”一位老渔民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整个九沙尾社区渔民家中,鲜有鱼挂着,偶尔能看到几条小鱼干。在斑驳渔港里,年轻一代穿着校服骑自行车穿行,他们已经不可能像前辈一样以捕鱼为生了。   九沙尾渔村不远处,是一家通宵开工的石材厂,废水直接排入珠江入海口,污水设施已经停工很久。而不远处的一家电池厂,很多废水从电池厂边的河涌,直接流入入海口。   专家提醒   污染海鲜慎吃为佳   由于一般情况下,重金属等污染物,容易富集在海洋生物的肾、肝脏、性腺、鳃中,而肌肉中重金属含量最低。广东海洋大学的陈清香教授认为,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公众日常食用贝类海鲜时,要改变食用双壳类软体部整体,最好去除贝类内脏团,食用剩下的贝类肌肉部分会更安全。   “我们食用富集了污染物的水体生物后,多数情况下不会产生急性毒性,而是在人体内积累,存在慢性毒性。”郭鹏然博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当污染物在人体内积累到一定量时,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危害,例如危害人体功能器官、致癌等。   “海洋产品的食品安全令人担忧,需要科研人员、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努力。”郭鹏然说,“所以,我们要注意不能食用水体中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较为严重区域中水体生物。不过,普通大众一般也难以知道哪些水体区域中污染物较多,所食用的水产品来自何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需要环境化学科研工作者和政府食品监督部门共同努力,使科研真正服务于社会。”
  • 上海市启动VOCs排污收费工作 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2015年12月18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将对12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分三阶段进行VOCs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者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要求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详细情况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排污收费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试点行业重点排放企业的VOCs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排污者VOCs排放量计征。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条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20元/千克。  第八条 根据排污者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存在VOCs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收费标准加倍征收。  对列入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排污者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淘汰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限制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第九条 VOCs排污费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分级征收,并根据污染源监管权限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申报VOCs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第十三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要求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第十五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申报抽查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有关申报材料及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六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从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支撑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方法和措施,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2023年年底前,原则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证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  (四)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强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包保工作机制,强化对地方发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加强跟踪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抽查指导力度。2023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  (六)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试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步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  (八)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明确赔偿启动的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地方有关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鼓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十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履职要求,根据执法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统筹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增加抽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检查计划、检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二)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三)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完善监管程序,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四)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2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五)实施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举报奖励宣传。2022年6月底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负责)  (十六)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生态环境部建立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发布的业务审核、法律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开展案件总结、分析和报送工作,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生态环境部负责)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强化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出台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生态环境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车辆序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信用监管。建立排污许可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做好与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衔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生态环境部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组织“送法入企”活动,举办普法培训,开展执法帮扶,营造良好的排污许可守法环境。(生态环境部负责)
  • 我国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及国际经验启示
    p   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实施由来已久,但至今未成为针对污染点源的核心管理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制度本身的不清晰、不衔接和不到位。时至今日,在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启动之时,反思这项制度运行的问题,剖析国际先进经验的可取之处,对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p p    strong 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 /strong /p p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在地方试点排污许可制度至今,已经有20多个省(区、市)向总计20余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但是,这项制度定位不明晰、制度不衔接、监管不到位,存在制度缺陷与技术难点,难以有效管控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 /p p   一是未成为点源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管理的核心制度。一方面,排污许可制度并未获得充足的法律支撑。虽然上位法律对排污许可证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程序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多数地方无法对违反证照的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另一方面,排污许可缺乏制度衔接。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点源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缺乏协调关联,排污许可制度未能起到企业环境管理核心政策的作用。由于缺乏许可证的统领,各项制度只是在污染防治的某一个阶段发挥作用,其主要功能表现出很大局限性,难以有效实施。 /p p   二是排污许可制度未能有效覆盖大部分污染源。各地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没有统一规定发证范围、发证程序、证照样式与许可内容等关键要素,因此或多或少存在对部分污染源的管理缺失。在已经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的企业中,只有30%左右获颁排污许可证 发证范围和种类不全面 排污许可证未能与环境功能区划挂钩,对改善环境质量作用很有限。“重证轻管”现象普遍,证照内容比较空泛,各地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较为简单,仅有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数据,未对企业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详细要求,也未将处罚结果记录在案,难以作为执法依据,无法起到守法和执法“百科全书”的作用。 /p p   三是许可证的管理手段并未跟进,源头准入容易,但证照管理缺失。多数地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形式简单,仅起到排污资格证的作用,未对企业遵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更缺少“一厂一策”的个性化措施。另外,许可停留在发证阶段即结束,制度的实质性作用并未发挥出来,没有体现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证后监管薄弱。基层环保力量不足,发证后难以实现全面监管,难以杜绝非重点企业的违法行为。 /p p   四是发放后的排污许可证用途不明。排污许可证用途不够明确,由于目前没有以国家文件形式出台详细的处罚条款,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均无法依据法律执行无证排污的处罚,更无法要求企业执行按证排污。即使在部分地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理念相对先进,也仅是把排污许可证用于银行借贷、金融准入等部门的管理需求,没有形成环保部门实质性的管理模式。 /p p    strong 国际排污许可制度带来的启示 /strong /p p   美国、瑞典、挪威、德国、日本等不少国家都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卓有成效,但各国实施许可证的目的与出发点各有不同,实施手段各有区别,对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而言,有可借鉴的内容,但也不能一味模仿。 /p p   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有: /p p   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制度,基本实施的是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以美国NPDES排污许可证为例,只要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活动,均需要获得排污许可。这一许可是贯通项目建设、试生产、运营、监管、后期评估全过程的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则是申请许可过程中的相关证明文件。因而,对于排污设施的建设与运行而言,实行的是一证式管理,不存在多重许可的问题。 /p p   排污许可证与环境质量相衔接。在国外,为了将污染源的排放行为与环境质量挂钩,一般通过建立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确定允许污染源排放的浓度与总量限值,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的TMDL计划。随着污染形势的复杂化,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从最初的仅面向固定点源开展,到逐步将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加入许可范畴,如暴雨许可证、船舶临时污水排放许可证等。我国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在全国层面铺开基于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管理,但可以在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或具体控制单元中,根据需要改善的指标需求,建立排污许可量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以环境质量约束排污许可量。 /p p   精细化的证后监管模式。不论美国还是欧盟各国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都建立在完备的法律框架基础下,以完善的管理框架与精细化的制度体系设计作为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美国通过《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欧盟各国通过“欧盟工业排放指令”(IED)的框架,搭建了一套完整的排污许可体系,包括完善的听证、罚款、法律监督程序。美国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特征和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采用不同的许可证类型以及相应监管模式 欧盟颁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监测体系和标准规范,为环境综合决策提供支持。 /p p   凸显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各国实施排污许可证多年,企业自主承担治污主体责任的思路已深入人心,而政府主要是对企业排放行为开展监管。在我国,管理部门对企业“全管全控”的思路尚未完全扭转,在部分地区,企业的排放责任被加诸于地方环保部门。这一方面导致企业众多、地方环保部门难以管住 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承担了企业不依法排污带来的社会责难。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自主申报、自主承诺、自主监测,就是为了把相关责任还给企业,地方环保部门要承担的是监管与处罚职责。 /p p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国际经验,应结合我国国情,在消化基础上予以适当吸收: /p p   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欧盟实施综合许可证,而美国实施水、气分项许可,这与政策实施背景相关。美国《清洁水法》出台较早,水质管理局也较为强势,首先推出了NPDES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实施。虽然综合性的排污许可一直是美国管理人员认为理想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历史原因与技术障碍,后来制定的《清洁气法》以及大气排污许可证已经难以并入管理。从美国与欧盟经验来看,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只是排污许可证的表征形式,其内涵表现则没有区别。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更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p p   按设施发证与按企业发证。国外按设施颁发排污许可证主要是基于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排污特征分设施管理。鉴于国内环境管理水平不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以“一企一证”为基本要求,先关注末端排放 在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对设施或生产线提出更高管理要求。 /p p   与环境质量、环境容量挂钩。与环境质量衔接是排污许可制度设计的未来方向。由于我国现在的管理体系尚不够完善,现阶段将许可证与质量完全衔接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要实现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关系的关联,在近期的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现阶段应首先抓好许可证的核发与证后监管。 /p p    strong 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议 /strong /p p   要推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笔者建议如下: /p p   将对事前审查手段的严格要求逐步转移到对事中管理手段许可证之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预测。“三同时”验收则是对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企业完成的污染治理任务进行验收的过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是在项目建成之前即已完成,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三同时”程序的审查则是在项目建成之初完成。这两步审查工作,从某种角度说,并不能保证项目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审查结果完全一致,而项目在运行中实际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才是监管重点。这类监管应该贯穿于项目运行整体过程,并不是某一个环节。 /p p   因此,建议将事前审查的严格程度向后转移。一方面,在事前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更为贴近实际建成后的项目运行情况,只需要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即可发证 另一方面,证后监管应与事前企业自承诺的、在排污许可证中为企业制定的排放要求严格一致,当企业未按照证照要求排污时则启动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应包括行政处罚和必要时的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应逐步通过法律法规等予以固化。 /p p   对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宽进严出” 政策。所谓“宽进严出”,是指企业按现有的法律法规开展排污行为即可,并不要求企业在申领许可证时自证其的确已达到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即不在发证环节对企业设定额外的门槛。排污许可证是一种“身份证”还是“持枪证”,业内一直为此争论不休,两种声音皆有一定道理。但“持枪证”理论提出必须要求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持证,类似警察持枪,相关要求比较严格,这样势必将不少企业直接挡在许可证门槛之外。而在很多地方环境管理不甚严格、水平不甚高超的当下,也就意味着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会始终游离在有效监管之外。 /p p   因此,笔者认为身份证的管理模式相对比较合理。在企业诞生之初即承认其排污可能性,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提出适当的管理要求,这时并不要求企业直接具有合法排污的属性,而只需要企业承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排污。这种方式只能代表企业所签署承诺书的内容是合法的,而不代表在签署承诺书、领取许可证之后企业的排污行为一直合法。这一方面可以把环保部门从难以对企业开展合法性认定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另一方面,执法和处罚行为的加强,也使企业感受到许可证背后所代表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使这一制度能够成为有成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p p   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和载明事项需要予以区分,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根据《行政许可法》,“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针对排污的行政许可,在内涵上是赋予污染源允许其排污的特定权利,从而将环境容量这种公共资源配置给污染源。因此所有许可内容都必须围绕“排污的权利”这种属性进行规定。另外一层含义是,与排污不相关内容,应不在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中予以规定。但与企业环境行为密切相关的内容如监测要求、执行报告、环境应急等,并不属于许可内容,却属于许可之外必须有的相关要求,应在载明事项中予以明确。 /p p   许可证管理可首先选择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之后再在全国铺开。在试点的选择上,可以挑选条件相对成熟、对制度改革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以及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开展。在试点地区开展许可证制度管理应主要考虑与其他管理制度的衔接,如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标准要求、区域/流域环境容量分配、排污权初始核定等。在试点过程中,对拟定的制度改革可采取不断改进的模式。在试点行业开展许可制度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行业环境行为的管控。因此,应主要明确企业与环境管理相联系的各技术节点,如主要排污点的管控、环境监测要求、环保部门的监管模式探索、信息公开等。上述两类试点可以分别从企业与外部的关联性,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特征两个层面对许可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这对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不无裨益。即使在许可制度全国推广之后,仍然可以保留一两处试点地区和行业,继续探索制度的完善之道。 /p
  • 多种技术手段助阵 多部门、地区协同 泰州排查入河排污口 全力为了长江的健康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最后一道关口。控制入江污染物,首先要了解排污口的情况。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怎样了解?技术上,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大数据平台助阵 机制上,多部门、多地区统筹协调& #8230 & #8230 试点在江苏泰州铺开,为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span /p p   初夏的江边小城泰兴,未到中午,气温就直逼35摄氏度,体感温度超过50摄氏度。在热得快要站不住的江苏常泰过江通道施工工地,排查人员根据地图定位走过长江大堤,放飞无人机,紧盯监测屏幕,解译红外线热成像设备拍摄的图像。 /p p   今年3月,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组织实施,一次对长江入河排污口的“大体检”,在江苏泰州、重庆渝北区试点排查工作全面启动。日前记者在泰州排查现场看到,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在一级、二级排查基础上,正在进行三级排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为进一步推进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大任务,拿出准确的“长江健康状况表”,以及对各类问题隐患有针对性地“把脉开方”奠定基础。 /p p   卫星、无人机、高分辨率光学相机助阵 /p p   从现场排查回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工作人员陈尧径直来到了设在监测站的临时实验室。不大的实验室中,取回的水样和各类检测器材摆放整齐。 /p p   “虽然本阶段是排查排口,也会对一些异常进行定性检测,作为后续溯源和整治的依据。”陈尧介绍,当有疑问时,就在现场通过快检包的颜色对比来大致判定是否超标 一旦到了临界值,便会带着水样回到实验室的相应仪器上进行测定 确实有问题的,还要边排查边整改。 /p p   实际上,更多“黑科技”的运用,早在一级排查时就启动了。在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二楼信息中心的大数据平台,记者看到一张排口点位图——在长江泰州段境内,长江干流3公里缓冲区内,657个排口清晰地呈现在眼前。 /p p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在泰州设立了全国地市首家遥感应用基地,开展泰州生态环境遥感日常和应急监测等应用合作。这些点位图是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出的疑似入河排口。”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主任严兴祥介绍,高空卫星遥感覆盖区域广,拍摄图片空间分辨率高达80厘米 无人机搭载高分辨率光学相机,在低空拍摄照片空间分辨率可达5厘米。 /p p   值得一提的是,一级排查提前于国家试点,属于泰州当地的先试先行。其中拍摄从去年11月起历时1个月时间,繁琐专业的图像处理和数据解译又历时近两个月。 /p p   二级排查是在前期技术排查基础上的人工徒步现场排查。从3月18日到21日,130余名工作人员分成40个组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湿地、潮间带、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口信息。 /p p   据介绍,在这一阶段的现场核查中,一款名为“生态环境执法技术支持系统”手机APP成为排查人员的“秘密武器”。一级排查中找到的疑似排口数据全部导入了平台,工作人员根据地图导航进行 “打卡”,现场核销掉一些非排口,并将新发现的排口资料补充到平台上,就可以完成定位、拍照、填报等一系列工作,也让排查工作更高效、更规范。 /p p   “针对工作人员无法触及的排污口,在江面增设了无人船 运用水下机器人,对江底暗管进行取样......”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何如松说,将卫星遥感、无人机、水下探测机器人等技术手段与人工现场勘查紧密结合,织就一张空中、地面、水下一体化的“大体检”网络,让排口无处遁形。 /p p   泰州试点的先行先试,为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4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标志该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 /p p   先把排污口查清楚,再想办法解决问题 /p p   近年来,泰州开展“长江大体检”,出台《健康长江泰州行动工作方案》,制定了沿江水体治理、长江生态修复、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饮用水源地治理、长江清废、沿江化工行业整治、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八大专项行动,力争通过一两年时间,建设“排放减少、岸线优化、水质改善、生态修复、物种多样、公众满意”的健康长江。 /p p   “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曝光了我们的问题,暴露了我们的痛点,也警醒了我们的头脑。”去年6月25日,泰州市举行向环境污染宣战大会,市委书记韩立明在讲话中直言不讳。 /p p   参会的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陈玉琴介绍,由于产业结构等主客观原因,这几年环保压力居高不下,环保形势严峻。 /p p   特别是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10天点名泰兴两次 媒体也对泰州的环境问题有所曝光,形成了较大反响,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最后一道关口,其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长江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p p   然而这项工作毕竟“自曝其短”,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顾虑和阻力。过去工作中没有发现的排口一下增多了,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难免会有顾虑,“不怕吃苦就怕问责”。 /p p   泰州市环境执法局副局长冯擎坦言,一方面确实存在着执法人少事多、技术有待更新等困难 另一方面各类排口管理过去分散在水利、市政、航运、环保等各部门中,存在着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 实际上,新增的不少疑似排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口径统计的不同造成的。如果抱着“干得越多背锅越多”的想法,肯定难以做好。 /p p   经过统一思想,排查工作要“向前看”,不再“向后看”,先把排污口查清楚,再想办法解决问题。思想上松了绑,行动上更加真抓实干。 /p p   泰州市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有泰州市高新区唯一一个有排水许可证的排污口。该厂生产厂长丁海燕介绍,去年由于水量大、来水组成复杂等原因,因总氮超标而被罚款。在进行了排口检查后,厂区的重点区域都装上了监控,出水槽边还加装了在线监测计量仪表,扫一下二维码便知道水情档案。 /p p   协同配合,普查一张图,管理一盘棋 /p p   从5月19日起开展的三级排查,长江岸线必核、沿江重点区域必核、已掌握排口必核、12369投诉必核、敏感区域必核、排口存疑点必核。陈尧介绍,如有需要地方上配合的,随时都能与当地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解决问题。 /p p   普查“一张图”,背后是管理“一盘棋”。这也是此次试点工作的一大特点——协同工作机制。 /p p   泰州市发改委长江办负责人黄建军说,长江保护工作面广量大,为防止九龙治水、各自扯皮,必须高位牵头、协同配合。 /p p   记者从当地文件中看到,“健康长江泰州行动”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分别担任第一组长和组长的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平台建设、资金保障、宣传动员、监督监察5个工作组。排口排查这一项行动中,专门设立了由市长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牵头单位是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包括水利等多个部门及区县政府。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专门组建了行动指挥中心,建立监管队伍,整合与长江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部门的职责。 /p p   “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整合力量的不仅是部门内部各处室,也不仅包括地方各部门。”泰州市环境执法局局长张建军介绍,以二级排查为例,130多人的排查组有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水生态环境司等部门的30多名专家和业务骨干,还有来自上海、江苏等长江沿江7省市35个城市的生态环境部门骨干。试点中,地方党委、政府,市、县、乡、村均动员起来,检查组每到一地都有熟悉情况的专人引领保障,为“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目标实现提供了可能。 /p p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健告诉记者,工作开展之初,当地相关部门便将职能分管的排口统计情况进行对接,节省了大量时间精力 在人工排查中,水上组乘坐的船只、市政污水管网的相关数据、船闸点位信息等,也都是由水利、海事、城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和支持的。还有一些村民为支持环保,不仅主动骑着电动车载工作人员在田间地头穿梭,还提供了不少位置较隐蔽的排口线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a00858f3-c400-42f3-a95e-c7df1f16733d.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对科学仪器市场的分析评论! /span br/ /p
  • 环监仪器企业要警惕了!——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情况被通报
    p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生态环境监测特别是监测质量还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 /p p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用三年时间对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的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p p   2019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珠三角地区和渤海地区开展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相关结果如下所示: /p p   一、本次共检查540家企业,其中珠三角地区300家、渤海地区240家,不规范的51家(名单见附件1)。 /p p   二、本次共抽测360家企业,其中废水240家,超标排放33家 废气120家,超标排放5家(名单见附件2)。 /p p   三、本次共对229家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159家企业比对不合格(名单见附件3)。 /p p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已交办相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对检查抽测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39ff9ddf-8f92-4ccf-8b1b-40aada35de4b.pdf" target=" _self" title=" 1.0.pdf" textvalue=" 1.自行监测不规范企业名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自行监测不规范企业名单.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13e9af43-677a-4895-9039-5373a3137063.pdf" target=" _self" title=" 2.0.pdf" textvalue=" 2.超标企业名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超标企业名单.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918cbbf7-1bab-4f6b-a6c7-a1066d766084.pdf" target=" _self" title=" 3.0.pdf" textvalue=" 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名单.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名单.pdf /span /a /p
  •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附全文)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91fe74df-2a06-4b72-8084-ff71f1e0550e.jpg" title="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p p  以下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全文。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p p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p p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p p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p p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p p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p p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p p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第七条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p p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p p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p p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p p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p p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p p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p 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p p   第十三条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p p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p p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p p   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p p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p p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p p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p p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p p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p p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p p   第十六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p p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p p   第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p p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p p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p p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p p   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p p   第十八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p p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p p   (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p p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p p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p p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p p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 /p p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p p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p p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p p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p p   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p p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strong /p p   第二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p p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p p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p p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p p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p p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p p   (二)自行监测方案 /p p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 p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p p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 p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p p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p p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p p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p p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p p   第二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p p   (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p p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p p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p p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p 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p 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p p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p p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p p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p p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p p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 p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p p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p p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p p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p p   第三十条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核发环保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p p   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予以证明。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 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 /p p   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p p   第三十一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p p   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p p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p p   第三十二条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p p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strong /p p   第三十三条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p p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p p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p p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 p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 p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 p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p p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p p   第三十六条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p p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p p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p p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p p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p p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p p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p p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p p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p p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p p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p p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p p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p p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p p   (五)信息公开情况 /p p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p p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p p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p p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p p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p p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p p   第四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 /p p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p p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p p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变更、延续、撤销 /strong /p p   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p p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p p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p p   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p p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p p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 p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p p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p p   第四十五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 /p p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p p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p p   第四十六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p p   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p p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p p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 p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p p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p p   第四十八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p p   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三)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p p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p p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p p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五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p 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p p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p p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p p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p p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p p   第五十三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p p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 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p p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p p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p p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 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 p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p p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p p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p p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p p   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p p   第六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p p   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本条第一款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 /p p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 /p p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 /p p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p p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p p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内容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内容,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内容一致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期限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的起止时间一致。 /p p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p p   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p p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p p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 /p p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二十条规定的承诺书样本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p p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p p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p p   第六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p p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p br/ /p
  • 沧县地下水苯胺超标70多倍 涉事工厂被拆除
    4月7日,在河北沧县小朱庄建新化工厂,工人在拆除厂房设备。   据央视报道 经过专家组调查,河北沧县小朱庄红色地下水最严重的区域,苯胺含量超标70多倍。   沧县政府邀请了国家环保部、清华大学的环保专家对当地的水质进行了抽样和初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小朱庄村养鸡厂内井水苯胺为每升7.33毫克,超出饮用水标准每升0.1毫克70多倍。   据现场的专家清华大学环境系教授张晓健说:“排污沟的土和残液,苯胺浓度都很高。肯定是超标排放,这是个多年的老问题。”专家介绍,至于水中是否还含有其他有害物质,需要进一步检测。   目前,企业正在拆除厂区内的生产设备,并表示将全额承担后续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建新化工常务副总陈学为说:“我代表公司,对由此给村民、给社会、给政府造成的影响,给大家道歉。”   当地已经组织人员抽取排污沟里的超标水,并用土筑坝截流。沧县环保部门承认,监管不到位。
  • 广东清远44名儿童血铅超标
    污染源蓄电池厂被责令停产   今年10月份以来,多名生活在(广东)清远市经济开发区龙塘镇银源工业区广进公寓小区的儿童,先后被检测出血铅超标。经记者实地调查,初步证实有44名孩子血铅超标(详见本报昨日A11版相关报道)。   昨天, 清远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成立市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要求尽快对广进小区及周边相关儿童进行血检诊查、及时治疗。清远市环保部门也已组织省市专家,及时对周边地区土壤、水体、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污染源:   附近一家蓄电池厂   “清远市环保部门初步认定广进公寓小区儿童血铅超标的源头与附近的一家蓄电池厂的超规模生产有关。”清远市环保局局长何国雄向媒体通报,并签署文件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考虑到该小区规划建设过于靠近涉嫌污染的企业,不排除会实施小区或企业的整体搬迁。   根据清远市环境监测站25日的监测报告,该公司外排污水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现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治理。   清远市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派出医疗专家到广进小区,对儿童抽血检测,目前少儿血铅的检测结果统计仍待最后核实。   政府:   免费为铅超标儿童排铅   专题会通报说,事件发生后,清远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清远市将为铅超标儿童及时进行排铅医疗,所有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据清远市环保部门透露,目前清远有三家大型涉铅企业,为防止再度出现偷排,将增加企业的环境监测频率,遏制有害气体和污水排放对人口密集区的危害。
  • 山西苯胺泄漏事件进展:又发现挥发酚超标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1月9日报道,山西长治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故发生进入第10天。从事故责任人初步处理意见发布,到环境监测信息公布,直至向公众道歉,这两天,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举动频频。   在山西长治,天脊煤化工集团究竟是一家怎样的企业?公众更想知道,这次污染事故是不是偶发?作为污染的制造者,会为此承担怎样的责任?   沿天脊集团厂区东墙向南,不出两公里,微子镇王都庄村的房屋和玉米地隔河相望。听记者在打听"天脊集团",有村民主动到话筒前说起来。   村民:你看房子上的灰,红瓦都成黑的了。白衣服搭那一会就成黑的衣服了。   村民们说,这些灰都是附近的大型煤化工企业天脊集团带来的,而比灰尘更让他们苦恼的,是水污染给庄稼带来的影响。   村民:庄稼就呛死了,庄稼收影响很大。有的树也死了,很厉害。   经过村民的指点,记者才发现,在村子房屋和玉米地之间的,并不是自然河道,而是一条深达三四米的整齐渠道,下面流淌的水泛着微黄色,站远些也能闻到刺鼻气味。村民们说不清里面排的是什么,但顺着渠道向上走,可以发现它直通天脊集团罐区外墙。村民们说,这就是天脊常年排废水的地方。   村民:"环保事故应急水池"仅为应付检查 污水常年"直达"浊漳河   从村边的渠道向南走,一个方形水泥池显得很醒目,"环保事故应急水池"的牌子挂在朝向路口的方向。正从王都庄村走出来的岳爱斌说起这个池子时笑起来。   岳爱斌:地下管道就是我们修的。秋天上冻后才完工。就是应付领导检查,来了有蓄水池。实际哗哗,每天都流,都是流的臭水,你没见那臭水……等不检查的时候,这些污水就顺着渠道去了黄牛蹄水库,从黄牛蹄水库往下就到辛安村,从辛安村到了浊漳河往河南方向走了。   他解释说,平时这个水池是不用的,无论寒暑,臭水都从村口一泻而下,一路留到浊漳河。尽管在排污渠和浊漳河汇流处已经没有这么明显的气味,但辛安庄村口的人们也对这条排污渠有着类似的抱怨。   记者:化肥厂的水常年在这儿流?   辛安庄村民:对,常年!   记者:是天脊集团的?   辛安庄村民:就是污水嘛!   苯胺泄漏涉事企业仍未停产 2012年废气超标近半年   按照天脊集团公开的阐述,他们的企业环评是合格的,日常排放物是达标的。只是这个24小时机器轰鸣的厂区,想进入也是十分困难的。   天脊集团保安:你们去接待中心,让他们带你们进,接待记者的。其他一般人员车辆都不可以进。   记者:企业还在正常生产是么?   天脊集团保安:是。   但有更多来山西省环保厅发布的公开资料显示,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第一、二季度全省环保不达标生产重点企业名单中都榜上有名,也曾因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去年第二季度,天脊集团更被发现废气排放超标2.4倍。   在潞城市的东半部,几乎到处都有"天脊"的影子,天脊医院、天脊宾馆、天脊游泳馆,天脊的巨大生产设备日夜运转,似乎也证明着它对这个地方的巨大影响。   媒体曝苯胺泄漏12月26日已发生 山西未主动上报   因为这次苯胺泄漏事故,天脊集团党委书记王俊彦在新闻通气会上公开致歉,但记者再联系他试图采访,又有了另外的说法。   记者:您好,请问是王书记么?   王俊彦:不是吧。   记者:您是王俊彦书记么?   王俊彦:什么事儿?   记者: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是想请问您一下咱们厂子苯胺泄漏的事情,这两天有什么处理的进展么?   王俊彦:哦,你问这个,这个我们向上面汇报了,上面领导们也下来调查了解了,再一个,情况也越来越好了。   王书记迅速挂断电话,只留下"越来越好"的说法。昨天下午,山西省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发布消息说潞安天脊煤化工董事长王光彪、长治市市长张保就本次环境污染事件作刻检查,表示痛定思痛,全面整改,诚恳接受上级部门的处分和处理。   在潞城市中华东大街上,"天脊集团欢迎您"的巨型标语横跨马路上方,到这座小城的记者这几天突然多起来。   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昨天表示要严格事故问责,无论涉及到哪一层、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李小鹏代表山西省政府责令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全面停产整顿。今天,事故发生已过十天,有媒体说泄漏事故12月26日已经发生,山西并未主动上报,有媒体问,明明泄漏的是苯胺,下游检出的挥发酚从何而来?天脊集团的污染隐患是否能借此根除?公众期待答案。   邯郸主水源地岳城水库检测报告完成 苯胺污染却出现苯胺、挥发酚同时超标   1月5日接到山西方面苯胺泄露事故的通报后,昨天(8日),邯郸市终于完成了主要水源地岳城水库的全面检测报告。经环保部专家论证,岳城水库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标准。   水源地没有被污染,总算让人松了口气。刚才我们的记者也指出,在昨天的检测中,距离岳城水库三四公里外的三个点位,检测出苯胺、挥发酚超标。山西天脊集团发生的是苯胺泄露事故,那么挥发酚是哪来的?目前上游的污染物究竟到了哪里?   邯郸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侯日升昨天明确:根据检测结果,岳城水库没有检测出目标污染物。   侯日升:最后监测结果是库区内水样中,苯胺、挥发酚未检出,但是上游的三个点位,挥发酚和苯胺都超标,苯胺超标5倍左右,挥发酚超标6到13倍。   与环保局的说法稍有出入,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张晓健透露,在岳城水库的上游以及水库内的一些点位,检测出了目标污染物之一挥发酚。   张晓健:整个库里边,水库的主体,苯胺所有的点都没有检出,挥发酚有检出,但是属于国家的二类水源,地表水三类都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   据介绍,1月4日邯郸方面在漳河上游发现死鱼,环保部门立即取样检测,1月5日凌晨,检测结果表明挥发酚严重超标,而山西方面1月5日向邯郸通报泄漏的污染物却是苯胺。   张晓健:当时死鱼肯定是有问题了,但是什么污染物不清楚,所以测了很多,最后发现挥发酚指标超标一百多倍,在跨省界面,所以就跟山西交涉,山西最后就答复了是苯胺。   专家:苯胺污染源确定为山西天脊集团 挥发酚来源尚未找到   一起苯胺泄漏事故,为何检测出挥发酚超标?张晓健分析,苯胺超标的污染源可以确定是山西天脊集团,但特征污染物中挥发酚的来源尚未找到。   张晓健:挥发酚是个指标,测定实际很多中酚都能够表征为挥发酚。这次事故最后的原因还没确定,还有一个挥发酚的排放,是山西天脊,还是有其他排放源?因为这个地方上游有很多焦化企业,都有可能,现在正对所有企业进行排查。   12月31日从上游泄漏的污染物目前到了哪里?经环保部专家论证,污染物主体没有进入岳城水库。   张晓健:第一个,肯定是流到了河北河南的境内了,但是第二点来说,这些污染物大部分,污染物主体没有进入岳城水库。   张晓健认为:山西苯胺泄漏事故符合重大污染事故的标准,可启动赔偿机制,但事故定性还需要最终的调查结论。本次泄漏事件对地下水的影响尚待评估。   张晓健:重大污染事件是这样,一个是跨省边界,这个肯定有了,第二影响到地级市的正常供水,这个也有。地下水和地表水都是水,还互相充,地下水是地表水补充进去的,所以肯定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个影响会有多大,后期现在也在开始进行这种评估。   邯郸市自来水公司总工程师胡新春承诺,将采取最严格的水质管理制度,保证居民喝上放心水。   胡新春:举个例子,比如对挥发酚,由原每月一次,改为每四小时一次,另外对铁西水厂的常规检验,由每天一次增至每小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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