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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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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如何保证产品质量?

    如何保证产品质量?一、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职工从业热情 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职工从业热情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两个基础。如果舍弃这两个基础,而奢谈各种各样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不啻是舍本求末,将很难收到显著效果,得不到根本改观。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凡能生产出高质量产品的国家,莫不是拥有高水平科学技术的国家;而科学技术水平低的国家能生产出享誉全球的高质量产品还未尝有之。这个事实也充分证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是提高产品质量的根本途径。此外,激发和保持职工的从业热情,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是同样重要的方面。甚至可以说,积极性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的前提,是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的基础。职工有了积极性、责任心,就会兢兢业业地去学习科学技术,发挥既得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才能,就用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各项工作中去。因此,不论是产品的主管部门还是生产单位,在各个方面抓产品质量工作的时候,都应当首先想到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调动职工积极性这个根本途径,要为开辟这条途径尽最大的努力。比如开展TPM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对改善工作质量的热情。二、采用国际标准 在我们的产品质量工作中,除了要千方百计为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这个基础而努力外,同时也要采取一系列为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直接有关的战略和战术措施,也就是要加强产品标准化工作。 国际、国内市场的融通和一体化决定了企业不仅要以高质量的产品占领市场,同时企业的质量管理也要同国际贯例接轨,因此,各企业要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模式,使生产中的每个环节、每个工序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产品质量稳定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目标。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的融通和一体化,“自由贸易”的发展,大力贯彻和实施ISO9000标准和质量体系的认证,不仅是同国际贯例接轨、开拓国际市场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的内部动力。ISO9000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产品从合同评审、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试验、不合格品的控制、预防措施、包装、搬运、储存和交付、质量记录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以及服务等二十多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提出具体且明确的规定。按ISO9000系列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模式所建立的质量体系,主要目的在于使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目前公司已经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的认证,每年公司也都组织了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每年也都有相当数量的标准化文件出台,只要我们继续认真的按这套体系运行下去,在N个PDCA循环中产品质量就会逐步达到国际水平。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产品质量申诉指南

    产品质量申诉指南一、受理范围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的; 2、无法提供购货凭证的; 3、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私下交易的; 6、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7、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8、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二、受理要求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中要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并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有购买协议或合同的须提供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三、处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结合; 4、行政行为的高效和便民。四、处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处理 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根据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负责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调解书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将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2、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五、处理期限 1、收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 【讨论】产品质量与产品符合性

    【讨论】产品质量与产品符合性

    你如何理解及区分ISO/TS16949与ISO9001之6.2.1 人力资源总则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5/200905230838_151488_1621748_3.jpg[/img]不同点在于“影响产品质量工作”与“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

  • 【资料】产品质量先期策划 APQP

    产品质量先期策划Advanced Product Quality Planning产品质量先期策划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策划是一种结构化的方法,用来确定和制定确保某产品使顾客满意所需的步骤。产品质量策划的目标是促进与所涉及每一个人的联系,以确保所要求的步骤按时完成。 有效的产品质量策划依赖于高层管理者对努力达到使顾客满意这一宗旨的承诺。APQP之益处引导资源,使顾客满意促进对所需更改的识别 避免晚期更改 以最低的成本及时提供优质产品 本手册中所述的实际工作、工具和分析技术都按逻辑顺序安排,使其容易理解 每一个产品质量计划是独立的实际的进度和执行次序依赖于顾客的需要和期望/或其它的实际情况而定 定义范围组织小组产品质量策划中供方的第一步是确定横向职能小组职责,有效的产品质量策划不仅仅需要质量部门的参与。适当时,初始小组可包括技术、制造、材料控制、采购、质量、销售、现场服务、分承包方和顾客方面的代表。确定范围在产品项目的最早阶段,对产品质量策划小组而言,重要的是识别顾客需求、期望和要求,小组必须召开会议,至少 :选出项目小组负责人监督策划过程(有时,在策划循环中小组负责人轮流担任可能更为有利) 确定每一代表方的角色和职责 确定顾客─内部和外部 确定顾客的要求(可利用附录B中所述的QFD) 确定小组职能及小组成员,哪些个人或分包方应被列入到小组,哪些可以不需要。 理解顾客的期望、如设计、试验次数等 对所提出来的设计、性能要求和制造过程评定其可行性 确定成本、进度和应考虑的限制条件 确定所需来自于顾客的帮助 确定文件化过程或方法 小组间的联系产品质量策划小组应建立和其它顾客与供方小组联系渠道,这可以包括与其它小组举定期会议,小组与小组的联系程度取决于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数量。 培训产品质量计划的成功依赖于有效的培训计划,它传授所有满足顾客需要和期望的要求及开发技能 顾客和供方的参与主要顾客可与其供方共同进行质量策划。但供方有义务建立横向职能小组来管理产品质量策划过程。供方应同样可要求其分承包方 同步工程同步工程是横向职能小组为一共同目的而进行的努力的程序,它将替代逐级转换的工程技术实施过程的各个领域,其目的是尽早促进优质产品的引入。产品质量策划小组要确保其它领域/小组的计划和执行活动支持共同目标 控制计划控制计划是控制零件和过程系统的书面描述,单独的控制计划包括三个独立的阶段:样件: 在样件制造过程中,对尺寸测量和材料与性能试验的描述。 试生产:在样件试制之后,全面生产之前所进行的尺寸测量和材料与性能试验的描述。 生产: 在大批量生产中,将提供产品/ 过程特性,过程控制、试验和测量系统的综合文件。 问题的解决在策划过程中,小组将遇到些产品设计/或加工过程的问题,这些问题可用表示规定职责和时间的矩阵表形成文件。在困难情况下,建议使用多方论证的解决方法。 产品质量的进度计划产品质量策划小组在完成组织活动后的第一项工作是制定进度计划。在选择需作计划并绘制成图的进度要素时,应考虑产品的类型、复杂性和顾客的期望。 所有的小组成员都应在每一事项、措施和进度上取得意见一致。 一个组织良好的进度图应列出任务、安排和/或其它事项(适当时可用关键路径法,参见附录B)。 每一事项应具备“起始”和“完成”日期,并记录进展的实际点。 与进度图表有关的计划任何项目的成功都有赖于以及时和价有所值的方式满足顾客的需要和期望。产品质量策划进度图表和产品质量策划循环要求策划小组尽其全力预防缺陷。缺陷预防由产品和制造工程同步进行的同步工程来推进。策划小组应准备修改产品质量计划以满足顾客的期望产品质量策划小组有责任确保其进度符合或提前于顾客进度计划。

  • 【盘点2007】2007产品质量十件大事评出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办,政府机关、新闻界、权威专家共同评出的“2007年中国产品质量十件大事”今天揭晓。  [font=黑体][size=4] 这十件大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集体学习;国务院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吴仪副总理任组长;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我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美泰玩具召回事件;我国发布《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食品、玩具召回制度相继出台;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国际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在京举行。 [/size]  [/font]在新闻发布会上,著名质量专家、国务院参事朗志正表示,世界各国的消费者都离不开“中国制造”的产品,中国制造的产品物美价廉,给世界各国人民带去了实惠,一些国家攻击我国的所谓“质量事件”,实际上是借产品质量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事实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是中国所独有的。中国面对目前不到1%的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始终在用100%的努力去提高。

  • 【原创】浅议产品质量监督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align=center][b][font=宋体]浅议产品质量监督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font][/b][/align][align=center][b][size=3][font=宋体]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质监部[/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size=3][font=宋体]史东升[/font][/size][size=3][/size][/b][/align][size=3][font=宋体]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产品的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它包括如下一些内容:[/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l.[/font][/size][size=3][font=宋体]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依据是国家规定的各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也可以是企业内控标准或者是订货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2.[/font][/size][size=3][font=宋体]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在生产工艺流程上跟踪进行,与生产过程紧密联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工艺,就有什么样的监督检验。因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随着生产过程而进行的。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进厂开始,经中间工序.直至产品生产的最终阶段,每一道工序都必须进行质量监督检验,严格把关,以防止不台格品流入下一道工序或出厂。[/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3.[/font][/size][size=3][font=宋体]产品质量监督具有预防控制性。在生产全过程中,通过经常性的预防检验,获得大量信息和数据,为发现质量问题提供依据,为开展质量括动提供课题,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4[/font][/size][size=3][font=宋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具有监督把关性。由于产品质量的检验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在企业里,一般都实行班组、车间、厂级三级检验。这三级检验除具有预防控制性外,还同时具有监督把关性,即车间级检验是对班组检验的质量监督。厂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又是对生产车间的质量监督。所谓监督是指察看、督促、检查和处理,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据技术标准察看或检查车间、班组是否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的目的是看被检验对象是否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二,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不按照标准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有权制止其产品投入生产、流入下一道工序或出厂。并有权向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议。此外,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出厂产品的检查,既代表用户对购买的产品进行验收,还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由此可以看出,过去人们认为检验部门只是化验产品质量而已的看法是很不全面的。所谓检验,是指用一定的检测手殷手段检查产品的质量,并将检验结果与标准相比较,从而确定产品合格与否。而质量监督检验,则是以检验为手段,达到监督产品质量的目的。[/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5.[/font][/size][size=3][font=宋体]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性质。[/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6.[/font][/size][size=3][font=宋体]质量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把关性,在企业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组织上、管理上、技术上应独立于生产系统,并与生产系统相互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使质量工作尽量排除干扰,给质监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保证对产品质量做出公正、科学、客观的评价。与此同时也就会得到国家监督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信任。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公正性、科学性。该机构在检验设备仪器、人员素质、环境条件上以及工作管理上应与所承担的监督检验任务相适应。上述几点正是一个独立的质监机构的必备条件,也是它有别于其它职能机构的所在。[/font][/size][size=3][/size][size=3][font=宋体]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作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据质量标准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性考核.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同时也维护广大人民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健康。[/font][/size][size=3][/size][size=3][font=宋体]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把好产品出厂关,使生产出的产品达到标准要求,符台用户、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发展对外贸易,保障国家经济权益的需要。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它对产品质量负有全面的责任。为了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向人民提供物美价廉安全可靠的产品,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要想做好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size=3][font=宋体]既重视检验又要重视监督。检验是为了监督,监督又需依赖检验,如果检验技术不可靠,检验数据不真实,就会造成质量监督工作的失误和不公正,如果只检验不监督,那么也很难把好产品出厂关。特别在当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向实体经济漫延,没有好的质量,企业就没有立足之地,要想有好的产品质量,就必须要有可靠的质量监督检验做保证。可见,在当前的情况下,加强产品的质量监督就显得更为必要了。[/font][/size][size=3][/size][size=3][font=宋体]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提高企业素质、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影响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的因素固然很多,但归根结底要在提高质量和降低消耗上表现出来,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企业实现高质量低消耗这一目标的有力手段。大家知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企业领导指挥生产的耳目,[/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size=3][font=宋体]在生产全过程中,在产品质量形成的各道工序,通过经常性、重复性的监督检验可以掌握产品质量的大量情况和数据,从而可以详细了解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发生的原因。将这些情况及时反映到生产指挥系统,即可及时做出调整的决策,对生产系统采取措施,保证高质量、低消耗的正常运转。外国的一位质量管理专家曾把降低不良产品的损失,形象地比喻为一个待开发的“金矿”。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把不良品率降下来,也正象挖一座金山,既有财富,但又不是垂手可得的。所以作为一个企业领导者来说,不能只算大帐,不算细帐。要想算好这个细帐,就要克服管理粗放的弊病,加强科学管理,学会用数据说话的管理方法。掌握准确可靠的数据。这要依靠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机构。这是许多先进企业所证实的一条真理。[/font][/size][size=3][/size][size=3][font=宋体]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贯彻技术标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标准制修订技术水平的重要环节。技术标准是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它对产品的性能、规格、检验方法、包装贮运等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同时通过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还可以了解发现产品质量及相应技术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制修订技术标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依据,为推动标准化的发展创造条件。[/font][/size][size=3][/size][size=3][font=宋体]在企业的质量管理中十分强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但并不排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size=3][font=宋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以检验为手段,达到监督产品质量的目的。而产品质量管理是“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在质量体系中通过诸如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所有括动[/font][/size][size=3][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size=3][font=宋体]。二者的职能是不相同的。前者的职能是指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否达到规定或需要的质量,在此基础上,对企业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后者的职能是如何使生产出来的产品达到规定或需要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质量监督是在质量管理上的监督,它既是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又是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并通过质量监督,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把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因此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的目的是一致的。但质量监督又不完全等于质量管理。两者的关系可做一个这样的比喻:质量管理好比是提高产品质量的实力。而质量监督好比是提高质量的压力。只重视实力,忽视压力,或只重视压力而忽视实力都不会搞好质量工作。因此可以说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质量管理当中缺一不可。[/font][/size][size=3][/size]

  •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准确分析评估产品质量状况,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预警,提高质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统计调查数据,对报告周期内全国、行业或区域内产品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对制造业产品质量安全和一般性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析。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种类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综合分析主要动态反映报告周期内产品质量总体状况。专题分析主要是反映报告周期内热点或重点产品(行业、区域)的质量状况,或针对具体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展开的分析。   各级质检部门可根据实际开展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状况分析。   第四条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坚持数据准确、分析务实、评价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质检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制度。   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按《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 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9786]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9786]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url]

  • 到2015年,制造业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到2015年,制造业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制造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合格率稳步提高,其中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工业产品的质量损失率逐步下降,质量竞争力逐步提高,重大装备部分关键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重点工业产品和重要消费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有品牌,品牌价值和效益明显提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进行有计划地抽样、检验,判定为质量合格的样品数量与全部抽查样品数的百分比。“十一五”末,该指标为87.6%。“十二五”期间,我国产业结构将进一步优化,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的总体走向趋势将稳步提高。根据1985年~2010年26年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统计数据分析,在95%的置信区间内,该指标预测值实施成效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从1996年的77.2%提升到2010年的87.6%,提升了10个百分点;通过未来5年的努力,伴随我国制造业由大变强,2015年稳定在90%以上是可行的。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问答

    http://www.chinastandard.com.cn/news/20020115/200201150022.html 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怎样一项活动?采取哪些方式?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问: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问:国家监督抽查对样品有哪些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问:国家监督抽查收不收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问: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应怎样制定抽查方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重要产品质量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重要产品质量信息食品质量合格率提高2.7个百分点 5类家装用品合格率明显提高 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元平向媒体通报了2011年上半年产品质量基本状况、2011年5类家装用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和“质量月”活动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通报说,2011年上半年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有所提升。 在制造业产品质量方面,国家共对48类4488家企业生产的4815批次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批次抽样合格率为90.6%,同比提高1.7个百分点。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等重点产品的批次抽样合格率分别为88.9%、79.1%、87.4%、92.7%。 在食品质量方面,国家对酱油、食醋、酱、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食糖、方便面等10类1393家企业生产的1490种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批次抽样合格率为95.6%,同比提高2.7个百分点。据检测结果显示,食品常见问题依然存在。瓶桶装饮用水、酱、食糖等产品存在微生物指标超标、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不当、蛋白质含量不达标等问题。据消费者投诉,在流通领域依然存在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问题。 在汽车及配件产品质量方面,汽车召回共计36次672989辆,涉及国产车召回14次628487辆,进口车召回22次44502辆。广州凯美瑞、天津锐志、进口霸道等丰田系列车型发生多起半轴断裂、脱落、前刹车盘破裂、刹车失灵等交通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部分批次轮胎由于设计或制造工艺问题,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会导致轮胎胎体内侧帘线外露,引发爆胎事故,影响行车安全。 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113起,死亡114人,受伤80人,其中较大事故30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42起,下降27.10%;死亡人数减少18人,下降13.64%;受伤人数减少55人,下降40.74%;较大事故减少16起,下降34.78%。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低于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目标0.61的半年平均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违规作业、非法制造使用、维护保养不到位。 针对上半年产品质量问题,全国质检部门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2011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5类家装用品合格率明显提高。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国内企业生产的可移式通用灯具、溶剂型木器涂料、纤维板、陶瓷坐便器、陶瓷砖5类家装用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99家企业生产的799种产品,其中712种产品符合标准规定,87种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质检总局对上述5类产品连续3年的跟踪抽查结果显示,产品抽查合格率均有较明显提高,3年同比分别提高了15.1、1.9、10.4、7和12.7个百分点。 质检总局已通报问题产品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整改、限期改正等后处理措施。 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质量月”活动有关情况。《中国质量报》

  • 【分享】品控意识与产品质量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以前有口皆碑的南益产品品质,现在好象越来越难于让客户满意了。也许我们的品质并没有降低,而是顾客随着社会时尚的变化而不断提高消费水平和质量要求,因此,品牌客商(即我们的客户)也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以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来作为讨好消费者的手段之一。我们经常见到同一个客户的同一个验货QA,现在的要求高过以前或截货多过以前的现象。这是环境所逼,也是时代所需,我们别无选择! 既然如此,为了保证我们的产品品质能符合广大客户的要求,我们的精力应集中在我们的生产监控上,我们的品控意识要与时俱进,大力加强。 意识决定行为,方法决定效果,控制毛衫质量亦应如此,各个层面的管理除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与经验外,亦有必要多在品控意识与思维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一、首先要正视认识上的差距。俗话说,有对比就有差距。有时我们常有偏执认识:我们的质量已经够好,就是客户要求太苛刻了!不可否认有极少数客户QA因各种原因而恶意截货,但大多数还是由于我们在质量标准上与客户确实存在认识上的差距,有时就相差那么一点,效果就截然不同,就会影响品牌形象而令我们的客户因此丧失竞争力!用简单的开水理论更易理解:即九十九度的水就是差那么一度而没法沸腾或升华! 二、在强化品质意识的基础上,对产品质量的把关要防范于未然。生产工人与品控人员都应对品质问题有高度的敏感性,从而把品质问题及时消除在每个生产环节。例如在生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品种与品种之间产生互染现象。因此,很多时候我们需要把每套工序将分色、分型操作,即可有效地防范由产品之间本身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在解决已发生的生产质量问题时,应注意改善问题的方法与结果。如果生产质量一次性就能达到目的,那么,就会因少返工而有效保证货期,企业经常焦虑的生产成本也就因之降低了。 三、要使一个公司的品质达到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不仅需要有好的品控意识,还需要有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工程与及团体的努力,须由上至下,各个部门、每个流程的综合治理,而并非单靠一、两个部门。除此之外,它还涉及到生产员工的稳定性与技能的熟练程度;管理人员的品控意识与管理水平等等。例如:日常工作中,经常看到一些管理人员,不能将品改措施贯彻到位,几次三番都难达目的,细究原因,除企业缺乏对员工生产品质的奖惩机制外,管理人员也缺乏在员工面前应有的权威,当然“权”可以是上级一时给来,但“威”是自己平时树立的,如对下属员工的业余沟通、个人的言行素养等这些非专业的诗外工夫等等。 总之,假如我们能够在整体、局部、细节上制定一套完善的品控程序,对各个员工的品质意识进行强化,对操作行为进行规范化,对各地客户的质量标准进行量化,那么我们的产品质量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证,企业品牌必将长久立于世界不败之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的“防火墙”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8204947868b6d31bd3312b9976f92cc4[/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b9f199476652ad210e66bfbf230db333[/img][/align]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 农产品中可食用农产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更是重中之重。早在2016年3月1日,国家便正式施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前国家食药总局第20号令,就是专门负责规范“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包含:[list][*]目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具体工作: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建档、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化:汇总分析质量安全信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安全追溯体系,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list]

  •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

    TL-390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是配合胶体金试剂条、双流向酶联免疫试剂条等相关免疫层析法试剂条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性检测与分析,避免人为判读所造成的主观误差。本仪器可与所有厂家的胶体金检测卡和双流向试剂盒配套使用,检测动物产品及乳制品中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TL-390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应用项目* 双流向酶联免疫技术检测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四环素、黄曲霉毒素、庆大霉素、三聚氰胺、抗生素酶等;* 胶体金免疫技术检测包括:瘦肉精、磺胺、三聚氰胺、莱克多巴胺、喹诺酮等,并可根据检测的需要,拓展新的检测项目。TL-390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产品特点 *检测效率高,可同时检测多个样本。 *联接电脑操作,方便快捷,精确判断胶体金检测卡和双流向试剂盒颜色变化并反映各类药物残留情况。*内置高清晰数码相机,准确采集检测数据,即时显示检测图像和检测结果。TL-390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技术参数:检测方式 多样品一次性进样 检测时间 ≤3秒 仪器校正 开机自检 环境温度 -10 - 45℃ 检测重复性 2% 动态监视 实时预览,多样品图像及检测结果顺序显示 电源 电源适配器,输入220V AC,输出12V DC。 通讯接口 USB接口 操作平台 计算机打印方式 多参数打印显示

  • 【转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科技新论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有计划地部署农产品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的建设。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还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亟待填补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严重。据农业部有关研究报告,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如果按欧美等发达国家标准衡量,合格率仅为30%左右;主要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仅为70%左右,有近1/3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如毒大米、有毒食用油等),以及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中毒事件在国内新闻媒体上时常曝光。农产品生产中的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食物中农兽药残留问题严重;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超标使用,污染物、重金属超标现象经常发生。

  • 【分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 【分享】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抽样方法)

    【分享】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抽样方法)

    [center]产品质量检验方法[/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4/200904030733_142123_1626679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2124]产品质量检验方法[/url]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我公司有一小型食品检测实验室,已经通过CNAS认可,公司想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请问大家是否有这方面的经验,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对于一般民营企业来说,申请是否有难度?

  • 【求助】盐业产品质量检验

    [size=3][font=仿宋_GB2312][back=#ffffff][color=#fe2419]各位前辈好,小弟现在急需[b]盐业产品质量检验[/b][/color]的有关资料,请各路高手帮下忙。有的上传下。只要是[size=3][font=仿宋_GB2312]盐业产品质量检验[/font][/size]资料什么都可以。拜托了!!!小弟先谢谢了!!!!![/back][/font][/size]

  • 上海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将从可控提升到确保

    据上海市农委提供的情况,今年上海开展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控检测、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等8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年抽检2250批次兽药和饲料产品,合格率为98.3%;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对全市788家农药经营门店实现了全覆盖,检查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219批次,合格率为92.7%,对涉嫌擅自修改标签的16个批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严肃处理。 上海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生产者、检测机构和政府部门应三方联动,切实加强对农产品产前农业投入品监管、产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后采收、贮藏、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从而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可控”到“确保”。 据了解,上海将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的整体认证,建立健全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区县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乡镇农产品质检室为基础的覆盖全市的三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对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毒素等风险因子进行重点的系统调查,科学分析和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提出风险预警信息。 《中国质量报》----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 广西人造板产品质量合格率为85.4%

    最近我国各地区都在对地板等建材行业产品进行质量抽查。12月13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2年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抽查结果显示,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5.4%,在不合格产品涉及的20家生产企业中,南宁企业有6家。 据悉,本次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抽查广西区内131家获证企业的137批次产品,其中胶合板61批次,细木工板32批次,中密度纤维板29批次,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9批次,刨花板5批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一批次。检验项目涵盖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含水率、胶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表面耐磨、甲醛释放量等指标。结果有20家企业生产的2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自治区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人造板不合格的项目主要有甲醛释放量、胶合强度、横向静曲强度、含水率、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等项目。不合格原因多是因为企业原料采购验证把关不严,将不合格的胶粘剂投入生产或企业自身制胶工艺落后等,造成甲醛释放量超标。有些厂家的生产工艺不稳定,人造板生产过程中施胶施蜡比例不当、防水剂用量不科学、使用的粘合剂不符合标准要求等因素,都会造成内结合强度、胶合强度等项目不符合标准。此外,使用的板材表面粗糙、均匀性差、生产工艺不稳定等因素也会造成表面结合强度不合格。 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人体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和水肿、眼刺痛、头痛,也可引发支气管哮喘。静曲强度不合格可能导致产品的承载能力、抗冲击能力减弱,影响产品的使用寿命;胶合强度不合格可能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开胶现象,使板的强度性能受到影响。

  • 【分享】国务院成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中新网8月1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发通知称,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任吴仪任组长。  这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介绍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此外,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中国政府网全文刊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二)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李长江  质检总局局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何亚非  外交部部长助理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李玉赋  监察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孙政才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副部长  陈 竺  卫生部部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邵明立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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