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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相关的资讯

  • 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
    记者今天从国家认监委获悉,为严格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自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将确保所有认证产品都经过检测 即将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对蔬菜、牛奶等37大类产品展开有机认证 开通“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保证有机产品可溯源。   所有认证产品都要经过认证机构检测   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颁发有机产品认证9337张,获得认证的有机生产面积达到200万公顷。然而,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由于商业竞争激烈、少数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一些问题也开始凸现,主要表现为存在夸大与虚假宣传行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消费理念存在误区等。   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新规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认证要求都更加严格。比如,要求认证机构对所有认证产品都要进行产品检测 认证证书由国家认监委信息系统统一赋号 认证现场检查需覆盖所有生产活动范围 销售场所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   同时,新规还建立了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对蔬菜、牛奶、肉类等37类产品开展有机认证   国家认监委在各认证机构已认证产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并予以公布。《目录》包括了蔬菜、牛奶、肉类等37大类127种产品。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将不适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排除在目录之外。之前已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将自动失效。同时,国家认监委将基于风险分析原则,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以信息技术手段确保有机产品可溯源   针对消费者普遍反映“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难以辨别和查询”问题,“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将同步开通使用。据介绍,这一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确保认证机构发放的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都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所对应的每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市场上销售的有机产品,将加施带有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辨识。在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印制相关产品包装的,仍然可以使用,但应在今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届时,公众可登录“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进行查询验证。
  • 认监委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
    为严厉打击假冒有机产品行为,增强有机产品消费信心,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活动。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针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销售场所(包括有机产品销售、配送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发放、使用情况。   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整改阶段(7月-9月)。国家认监委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本着“寓监管于服务”的原则,深入生产、销售场所,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消费者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和有机产品及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追溯系统的宣传 组织辖区内获证企业、销售单位和认证机构对照有机产品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帮助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建立和完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储运和销售有机产品,增强消费者辨假识假能力。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继续做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获证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的全覆盖宣贯,督促获证企业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码等标识,对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标识获证企业的认证证书应当及时依规予以处置。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10月-11月),国家认监委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主动争取工商等部门的支持,积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和认证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超量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阶段为总结汇总阶段(12月),国家认监委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及时分析、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做法与经验,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   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社会各界发现相关方面在有机产品生产、认证、销售过程中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65、12315进行投拆、举报。
  • 质检总局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完整版
    序号编号通用规则名称1CNCA-00C-001:2008《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2CNCA-00C-002:200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3CNCA-00C-003: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4CNCA-00C-004: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5CNCA-00C-0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CNCA-00C-0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7CNCA-00C-007: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8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产品规则名称一、电线电缆(3种)1.电线组件(01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CNCA-C0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4.插头插座(02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6.器具耦合器(0204)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8.熔断体(0205、0207)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三、低压电器(2种)**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11.小功率电动机(04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五、电动工具(3种)*12.电钻(05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3.电动砂轮机(0503)*14.电锤(0506)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4.电热水器(0706)25.室内加热器(0707)
  • 7月1日起有机产品认证实行新规
    经过4个月的过渡期,从7月1日起,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全面实施,消费者购买有机产品时要认准认证标志、编号等,还可凭编号在网上查询产品的真伪。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7月1日之后出厂销售的有机产品将统一加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唯一编号(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标识)。有机码是国家认监委根据获证企业的产品数量和类别定额控制发放的,相当于该产品的“电子身份证”,消费者可以根据编号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 (http://food.cnca.cn)上查询产品的真伪及对应的每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截止到6月27日,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累计上传有机产品标志数约1.4亿枚。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与信息系统查询的内容不一致的,可联系认证机构核实或拨打12365、12315向质检、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目前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有机产品,必须通过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并按照上述要求规范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有机码等标识。只有欧盟或某个国家的有机产品认证标识而没获得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标识的产品,不得在我国内地市场以有机产品的身份进行销售。
  • 认监委修订《酒类产品认证目录》
    2013年3月5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3年公告第2号,对2010年发布的《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进行修订,详情如下: 国家认监委关于修订食品质量认证酒类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2013年公告第2号   为完善食品质量—酒类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CNCA-N-003:2005)的有关规定,我委结合相关标准和认证技术规范修订、备案工作,对2010年发布的《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新版《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认证机构应按新版《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要求实施认证。   二、已按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3号公告发布的《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获得认证的酒类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获证后监督完成转换。   三、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3号公告及其认证目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酒类产品认证目录.doc   国家认监委   2013年2月27日
  • 认监委:将加大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力度
    国家认监委近日表示,今年继续加大了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力度,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抽查食品农产品获证企业6000多家,以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对有机农业的定义是:遵照一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据估计,2006年中国有机产品出口总值超过4亿美元,国内销售总额超过40亿元,但由于市场开发相对滞后,每年都仍有相当比例的经过认证的有机产品未能按照有机产品出售。目前,中国出口的有机产品主要包括大豆、茶叶、蔬菜、杂粮、水果、蜂蜜、中药材等,出口对象主要为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国家等。   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是在吸收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有机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在许多方面比主要发达国家的标准更加严格。如在允许使用的投入品方面,比欧、美、日都少,显得极为严苛。中国有机产品标准还规定有机产品中的农残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规定的农残限值的5%,而许多农药残留限值的5%已接近仪器的检出限。另外,将管理体系单列为国家标准的一个部分,这在国际上尚属首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过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产品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有机”字样,并应使用中国有机产品国家认证标志。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从2004年起,国家认监委每年都组织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管活动,已累计检查有机认证机构67家次、有机获证企业1350家次、抽查有机获证产品1622批次,撤销、注销有机产品认证机构10家,近两年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均在95%以上。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明年4月1日实施
    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11月16日发布。《办法》发布后,有读者询问实施时间及取消两项标志、规定等问题,记者就此采访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回答读者提问。据悉,除在统一管理、完善认证、加强管理方面进行了增加、修改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取消了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标志规定。   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的目的,在于打击非法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解释,有机产品标志分为两种,一般来说一个农场在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后,要有1~3年的转换期才能正式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这1~3年内,农场要完全按照有机认证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但其产品不能叫有机产品,只能叫“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使用相应的有机转换标志。因此,取消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利用其产品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有机”等文字冒充有机产品的行为,《办法》取消了质检总局67号令中关于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可在其产品标注“有机配料生产”或配料为“有机”字样的规定。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该规定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上述行为。总体来说,被取消的标志和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概念进行统一识别和正确理解。   该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将于明年4月1日实施, 2014年4月1日前生产的有机产品仍按旧《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生产、售卖 2014年4月1日以后,旧《办法》废止,企业所生产的有机产品按新《办法》规定执行。鉴于可能存在企业在“临界点”(例如企业2014年3月份生产产品)生产有机产品的情况,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人员表示,依产品性质、特点的差别,售卖周期可有所延长,延长期依产品性质也有所不同。
  • 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013年5月2日,认监委发布2013年第52号公告,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注销已出具的8种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详情如下: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8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种医疗器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清单.doc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   2013年4月23日
  • 媒体曝有机产品认证市场已被做烂
    如今,有机产品认证市场十分混乱,许多小型有机认证咨询公司违规操作,申请者花钱就能买到有机认证证书。这部分违规认证花费增加了有机产品的生产成本,也抬高了有机产品的市场价格。   混乱的有机认证   记者从山东省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目前全国有20多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由于有机认证机构较多,个别认证机构在认证程序上可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为了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违规认证机构,记者在网站的搜索栏中输入&ldquo 有机蔬菜认证机构&rdquo 几个字,网页上出现一些有机认证机构和有机认证咨询服务公司的信息。随便打开其中一家认证公司的网页,记者发现该公司在业务介绍称:该机构可以认证有机蔬菜、有机水果等业务,认证后颁发全国通用的有机认证证书。随后,记者联系了这家有机认证公司,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可以认证多种蔬菜,要想认证某种蔬菜,需要先交纳几万元钱,所要交纳的几万元费用包括检测费、证书费以及其他费用。   此外,该公司负责人介绍,申请人在提出有机认证申请后,只要备齐资料,机构会派专员上门进行检测,保证通过认证。为缩短认证时间,该机构在认证程序方面会减少一些环节,以方便申请者拿到证件。至于验收不合格的有机产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和认证机构以及检测机构有固定业务往来关系,只要客户想认证的产品不是特别残次,他们就可以想办法通过认证,但费用相对高一些。   认证公司成立门槛低   据媒体报道,大多数有机认证机构和有机服务咨询公司都是正规的,认证程序非常复杂,时间也很长。但是,也有个别有机认证机构和有机认证服务咨询企业为了赚钱,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有机认证咨询服务公司很多,这类公司成立的门槛较低,不需要过多的注册资金,也不需要什么设备,只要有相关服务人员即可。有机认证咨询服务公司一般都会挂靠在有机认证机构下面,主要是承担认证业务。这些有机认证公司会在检测前准备好干净水或经过处理的达标水进行检测,这样就能保证申请者只要交钱就可以通过有机认证检测。   违规成本抬高有机产品价格   为了规范混乱的有机产品市场,国家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新规定的实施是否能够推高有机产品的价格呢?深圳艾维塔CSA菜园园长何铮认为,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有机产品认证成本原本一直就是生产商所要承担的,只是一些人为因素造成了市场的不规范。此外,有机产品超过一半的成本都来自于劳动力成本,认证费用仅仅是一小部分,这对企业来说不会增加太多成本。&ldquo 有机产品市场价格高并不是有机认证新规实施造成的,有许多质量不合格的有机产品生产厂家为了获得有机认证,花大钱向违规有机认证咨询公司购买假认证,成本高了有机产品的市场价格也就跟着高了,而这部分的花销就需要由消费者来买单。&rdquo 一位从事有机认证检测的工作人员表示。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变更通知
    经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审核后,现将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要求的实验室变更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经我委确认信息变更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  指定号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5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510663 联系人:陈伟升 联系电话:020-32293888 020-32293683 联系传真:020-32293889 网址:www.cvc.org.cn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510663 联系人:陈伟升 联系电话:020-32293888 020-32293683 联系传真:020-32293889 网址:www.cvc.org.cn 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09栋2楼,518031 联系人:杜金盛 联系电话:0755-3351572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工业区石鼓东28、29栋,518055 联系人:吴立安 联系电话:0755-26627966 联系传真:0755-26628013 网址:www.ccic-set.org.cn www.ccic-set.com 2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联系人(机电产品):赵奇 联系电话:0571-85122128 联系传真:0571-85122128 联系人(低压电器):张正 联系电话:0571-82619288 网址:www.fytest.com 联系人(溶剂型木器涂料): 赵新建 联系电话:0571-86918251 联系人(玩具):郑希俊 联系电话:0571-85028478 E-mail:Guhang2004@tom.com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联系人(机电产品):赵奇 联系电话:0571-85122128 联系传真:0571-85122128 联系人(低压电器):张正 联系电话:0571-82619288 联系人(溶剂型木器涂料): 赵新建 联系电话:0571-86918251 联系人(玩具):郑希俊 联系电话:0571-85028478 E-mail:Guhang2004@tom.com 网址:www.fytest.com 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路128号,310002 联系人:杜量 联系电话:0571-88023690 联系传真:0571-882817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号,310015 联系人:杜量 联系电话:0571-88023690 联系传真:0571-88027861 网址:www.zjjdjc.com 87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南京市石鼓路227号,210029 联系人:黄晓风 联系电话:025-6511130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210007 联系人:袁彪 联系电话:025-84470200 网址:www.jszj.net.cn   国家认监委   2012年7月10日
  • 喜报!磐诺再获“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在这个充满生机和希望的春天,磐诺也再度传来喜讯——磐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系统顺利通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是对环保产品的质量、性能和设计制造过程的水平和能力的认证,是一个对环保污染监测产品的全面认证。该认证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实施,仪器需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检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后方可获得相应证书。整个认证严格按照“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程序模式开展进行。认证从设计水平、制造质量、加工能力、性能指标、质量保证、应用效果等多角度多方位对环保产品做出综合评价,因此,该证书也是环境监测行业含金量很高的一项证书。此次,磐诺产品顺利通过认证,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产品认证”,更是对磐诺的资质、产品、管理以及发展理念都有要求的综合认可。磐诺不仅拥有丰富的VOC认证工作经验,更能为客户提供全流程、多方位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产品介绍磐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系统主要采用气相色谱法(主FID+MS)原理检测大气中多种VOCs污染物特征因子、β射线法或光散射法检测粉尘,符合国家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并且该系统可同时选配红外气体分析仪、激光气体分析仪、电化学法气体在线分析仪、氧化锆分析仪、气象五参仪等仪表,可同时检测空气中氮氧化物、SO2、CO2、CO等多种物质。PN-PAMS在线监测系统采用仪器内抽样泵负压采样,环境样品经过大气采样总管和预处理单元,进入到C2 -C6 气相色谱仪和C6 -C12 气相色谱仪中,通过气相色谱(FID法)技术,对环境中57种臭氧前体物含量分别进行在线监测。
  • 《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公布
    根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将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列入《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特此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14日
  • 多家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格被注销
    2012年1月1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37号和38号公告,取消6家检测机构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详情如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成都电气检验所因不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条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65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部分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117号联合公告,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由于上述调整,注销以下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中北电磁兼容联合实验室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 认监委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信息中心,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   近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改善,有机产品认证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其中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产品不能追溯等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标志使用,确保销售的有机产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便捷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及其标志的辨识,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认证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成熟的防伪、追溯和信息化技术,结合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码规则(见附件1)要求,认证标志编码前应当注明"有机码"字样,赋予每枚认证标志唯一编码(应使用暗码),同时鼓励认证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更为严格防伪、追溯技术手段,确保本机构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二、对于自动化流水线大批量生产的获证产品,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标签或零售包装上印制认证标志,但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在零售包装或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编码(可使用明码)。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印制之前,应将该标签式样、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报认证机构审核和备案,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为便利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辨识,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各认证机构应当将所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和认证标志使用(见附件2)等方面信息及时传输至该数据库。国家认监委将提供该数据库统一的查询方式,为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服务。   四、各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的条件,选择承担认证标志印制的单位。同时,加强对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单位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台帐,坚决杜绝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私印、滥发认证标志行为的发生。   五、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发放台帐,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同时,督促获证组织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台帐,并采取通知或不通知检查的方式,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获证产品数量与认证标志使用量相匹配。   六、各认证机构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市场抽样方式,验证相关组织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情况。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 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七、请各认证机构加强与国家认监委的沟通与联系,并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本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含认证标志防伪、追溯技术方案概况)和认证标志印制单位名单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八、各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实施,对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对于已领取认证标志或已印制标签尚未用完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加强对该获证组织的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并督促获证组织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九、各局应当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管,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零售有机产品,各局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销售单位,同时责令颁证认证机构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 王茂华 程正华   电 话: 010-82262763 82262708   附件: 1.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doc 2.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备案信息要求.doc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 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明年4月实施
    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将从明年4月1日起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志。为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公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   办法明确,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及实验室
    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二、指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   (二)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在该认证、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   (三)在消防产品方面,为与原有评价制度顺利衔接,优先选择承担过原“强制检验”和“型式认可”制度评价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四)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优先选择同时已从事强制性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实验室。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二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请于2011年7月15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请见附件二)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2011年7月16日至7月2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1年7月21日至7月25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   (四)2011年8月5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并公布更新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五)申请技术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杨冬   电 话:010-82262794   E-mail:yangd@cnca.gov.cn   附件1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一、消防产品   (一)拟指定认证机构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全国(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二)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国内(国内外) 2家   二、医疗器械产品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8C-032 心电图机 深圳(深圳) 1家 2 CNCA-08C-034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北京(国内外) 1家 3 CNCA-08C-035 空心纤维透析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4 CNCA-08C-036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5 CNCA-08C-037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上海(国内外) 深圳(深圳) 2家   注: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能完成所申请产品对应CCC实施规则中规定标准/技术规范的全部检测项目,不得缺项或分包。检测能力缺项或需分包的不得申请。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 认监委将开展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
    国家认监委日前下发通知,将组织开展2009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重点检查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尤其是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认证。重点查处获证企业、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买证、卖证,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机构未依法有效实施跟踪调查、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食品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逐步形成了“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工作格局。目前,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证书数达到57077张。   为加强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的监管,认监委加强了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的监管力度,已连续5年组织质检系统,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获证产品、认证标识等方面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对于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 认监委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名录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   根据《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2号)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为保障有机产品认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部门选择经批准的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开展认证咨询,现将已获得批准的具有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范围的机构名录公告如下(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信息.xls   二○一○年十月八日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业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能力优先,综专结合”的方针,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认证与检测一体化的认证机构和产业集中地的认证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和承担CCC认证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实验室。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见附件2)寄送国家认监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多个《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指定序号或者同一指定序号多行所列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应按每一指定序号、每行对应要求分别填写申请书。   2.各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后果自负。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 寄送材料推荐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E-mail:qiul@cnca.gov.cn   (二)非电气电子类联系人:薛岩   电 话:010-82262741   E-mail:xuey@cnca.gov.cn   (三)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附件:1.拟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国内(国内外) 1 2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3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4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5 CNCA-01C-020 信息技术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认证实验室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01 电线组件 江苏(江苏) 1 2 CNCA-01C-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江苏(江苏) 1 深圳(深圳) 1 3 CNCA-01C-005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广东(广东) 1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4 CNCA-01C-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5 CNCA-01C-009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北京(华北、东北、西北、山东) 1 6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西南(西南) 1 7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8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9 CNCA-01C-015 电焊机 国内(国内外) 1 10 CNCA-01C-016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江苏(江苏) 1 安徽(安徽) 1 家用电动洗衣机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重庆(重庆) 1 电热水器 安徽(安徽) 1 电风扇、贮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真空吸尘器、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微波炉、电饭锅 深圳(深圳) 1 11 CNCA-01C-020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重庆(重庆) 1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浙江(浙江) 1 12 CNCA-01C-022 灯具 江苏(江苏) 1 灯具 厦门(厦门) 1 照明电器 广东(广东) 1 13 CNCA-07C-031 移动用户终端广东(广东) 3 天津(天津) 1 14 CNCA-02C-023 汽车(仅限M2、M3类汽车) 山东(国内) 1 汽车(仅限专用汽车) 湖北(湖南、湖北) 1 15 CNCA-02C-024 摩托车 广东(广东) 1 摩托车(仅限电动摩托车) 江苏(江苏) 1 16 CNCA-02C-026 汽车安全带 国内(国内) 2 17 CNCA-03C-027 汽车轮胎 广东(广东、广西、海南) 1 天津(华北) 1 18 CNCA-04C-028建筑安全玻璃 重庆(重庆) 1 上海(上海) 1 19 CNCA-12C-050 瓷质砖 山东(山东) 1 20 CNCA-12C-051 混凝土防冻剂 辽宁(东北) 1 21 CNCA-02C-055 机动车喇叭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22 CNCA-02C-056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3 CNCA-02C-057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 国内(国内) 1 24 CNCA-02C-058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国内(国内) 2 江苏(江苏、浙江、上海) 1 25 CNCA-02C-059 汽车后视镜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6 CNCA-02C-060 汽车内饰件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27 CNCA-02C-06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国内(国内) 1 28 CNCA-02C-062 汽车燃油箱 国内(国内) 1 29 CNCA-02C-063 汽车座椅及头枕 国内(国内) 1 30 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 广东(广东) 1 31 CNCA-02C-06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广东(广东) 1 32 CNCA-13C-068 童车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河北(河北) 1 33 CNCA-13C-069 电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广东(广东) 1 34 CNCA-13C-070 塑料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5 CNCA-13C-071 金属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6 CNCA-13C-072 弹射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37 CNCA-13C-073 娃娃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25日
  • 最新公布!第三批绿色产品认证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中关于“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提出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三批),现予以公告。附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三批)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2月13日附件  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三批)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认证目录1GB/T 39761.1-2021绿色产品评价 家用电器 第1部分: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2GB/T 40718-2021绿色产品评价 轮胎轮胎
  • 中国企业获全球首张石墨烯产品认证证书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日前在德国德累斯顿举行的全球石墨烯春季大会上,中国企业山东利特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获颁全球首张石墨烯材料产品认证证书。本次大会由“幻影基金会”主办,汇集了来自全球49个国家和地区的700余名石墨烯行业顶级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在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ae875c3a-ae15-4c20-b199-7cebe10e2bb9.jpg" title=" 20180702165855609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证书颁发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欧盟石墨烯旗舰计划标准负责人Norbert(左)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刘忠范院士(右)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受这家企业委托,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忠范6月28日领取了国际石墨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业内人士认为,首张证书的颁发将有助于规范石墨烯上下游产品市场,推动全球石墨烯产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据了解,山东利特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目前可年产20吨石墨烯粉体、200吨能源材料、30000吨高分子复合材料和50000吨功能涂料。国际石墨烯产品认证中心是由中国石墨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与欧洲石墨烯平台机构“幻影基金会”等相关组织发起成立的国际性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心于2018年1月18日成立,总部设在美国。 /p
  • 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1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开展数据采集仪环保产品认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国在线监测发展需要,推动相关产品标准化进程,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决定于近期开展对数据采集仪的环保产品认证工作,详情请来电咨询。   联系人:王则武 张倩   联系电话:010-51555010,51555011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 我国与新西兰9类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现互认
    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透露,中国与新西兰电子电器产品互认协定已全面实施。中新互认协定的互认范围为我国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新西兰技术法规管理范围内交叉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电器附件、低压电器、电焊机、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产品、照明设备和信息技术设备共9类。   依据中新互认协定,我国出口新西兰的上述9类电子电器及其部件产品,在国内取得CCC认证证书,将获得新西兰法律法规承认,替代新西兰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志加施要求 我国承认新西兰的产品认证结果,新西兰出口中国的此类电子电器及其部件产品,在新西兰按CCC要求完成认证后,凭新西兰的产品认证证书换取CCC证书。   2013年,我国输往新西兰的电子电器产品货值约12亿美元,新西兰出口我国同类产品货值约3600万美元。协定实施后,互认范围内产品将不再进行重复检测认证,可节省大量费用,并显著缩短贸易通关流程,从而惠及两国企业和消费者,树立“中国制造”在新西兰市场的良好形象。
  • 认监委将开展光伏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我要测网讯 近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ldquo 国家认监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rdquo ,要求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合格评定程序,鼓励开展适应不同应用环境的检测认证业务服务,推动光伏产品国际互认。   从事光伏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从事光伏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对检测、认证结果负责。
  • 认监委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单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1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doc)。 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名单 序号 授权产品名称及实施规则 指定认证机构 1 喷水灭火产品 CNCA-09C-046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 消防水带 CNCA-09C-045 3 火灾报警产品 CNCA-09C-044 4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CNCA-09C-075 5 灭火剂产品 CNCA-09C-076 6 消防装备产品 CNCA-09C-077 7 建筑耐火构件 CNCA-09C-078 消防产品类实验室名单 序号 授权产品名称及实施规则 指定/调整实验室 授权检测地域 1 喷水灭火产品 CNCA-09C-046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2 消防水带 CNCA-09C-045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3 火灾报警产品 CNCA-09C-044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4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CNCA-09C-075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5 灭火剂产品 CNCA-09C-076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6 消防装备产品 CNCA-09C-077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7 建筑耐火构件 CNCA-09C-078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医疗器械产品类实验室名单 序号 授权产品名称 及实施规则 指定/调整实验室 授权检测地域 1 心电图机 CNCA-08C-032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深圳市 2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CNCA-08C-034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3 空心纤维透析器 CNCA-08C-035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4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CNCA-08C-036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内外 5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CNCA-08C-037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深圳市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检验中心)国内外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关于拓展认证领域电子证照应用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将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有关措施和要求公告如下。一、CCC认证全面施行电子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有需要的,认证机构额外颁发纸质认证证书。已颁发的有效纸质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通过变更、到期换证等方式自然过渡到电子认证证书。纸质认证证书与电子认证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制作、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0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同时废止。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docx2.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docx国家认监委2023年8月8日
  • “第二届有机产品认证技术论坛”在北京召开
    12月13日-14日,由国家认监委主办、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承办的“第二届有机产品认证技术论坛”在北京召开。国家认监委副主任王大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徐肖君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王运浩出席论坛并致辞。来自全国25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69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 国务院:铁路机车重要零部件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铁路机车重要零部件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国务院法制办18日公布了《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和分包   征求意见稿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负责。   工程主体结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和分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高速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具有铁路甲级勘察资质、铁路甲级设计资质。高速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施工特级资质。   重要零部件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按照“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维修设备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产品的制造企业自行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已投入使用的相关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环节存在缺陷,导致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出现同一性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缺陷产品并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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