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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相关的论坛

  • 【讨论】水产品安全速测

    水产品安全就检测些什么?有没有可能象蔬菜速测一样,搞个水产品速测.水产品价格低,逐步进入餐桌,安全状况值得注意.

  • 【转帖】澳门颁布通用产品安全法规和玩具儿童产品的强制安全标准

    【转帖】澳门颁布通用产品安全法规和玩具儿童产品的强制安全标准

    [B]通用产品安全法规[/B]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并实施了编号为No.17/2008的行政法规:《通用产品安全法规》,旨在确保澳门市场上所销售产品的安全性。安全产品是指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时,不会造成任何风险或产品使用中存在轻微风险的产品。法规要求澳门行政长官应采取适当措施撤回或召回不安全的产品,或限制这种危险产品的制造、进口以及供应。[B]玩具和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准[/B]此外,行政长官令No.439/2009批准了玩具和某些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基于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而制定的,并已于2009年11月24日生效。[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2/200912280857_192487_1632583_3.jpg[/img][/center]具有由主管部门(澳门经济局)认可的测试机构所签发的强制标准合格证书的产品将被认为是安全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可以检测哪些水产品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是一种专门用于水产品安全检测的仪器,其检测范围广泛,能够覆盖多种类型的水产品。以下是对其可检测水产品的详细归纳:  一、常见水产品种类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可以检测的水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鱼类:如鲈鱼、鲤鱼、鲫鱼、鲑鱼等。  虾类:如明虾、对虾、基围虾等。  贝类:如扇贝、牡蛎、蛤蜊等。  蟹类:如大闸蟹、梭子蟹等。  其他水产品:如海参、鱿鱼、章鱼、海带、紫菜等。[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041656436707_6327_6238082_3.jpg!w690x690.jpg[/img]  二、检测项目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能够检测的项目也非常多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如重金属(铅、铬、镉、汞、砷等)、有机氯、有机磷、孔雀石绿等。  抗生素和兽药残留:如氯霉素、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等)、磺胺类、喹诺酮沙星类(噁喹酸、诺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等)等。  添加剂:如甲醛、双氧水、工业碱、过氧化苯甲酰、草酸等。  三、应用场景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在多个领域和场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但不限于:  渔业:用于监测鱼类、贝类、虾类等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养殖业:监测水质、饲料成分、养殖环境和养殖物的生长状况,以提高养殖效率和产品质量。  水产加工行业:确保水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以制造高质量的冷冻、腌制和罐头产品。  国际贸易:确保进口和出口水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超市与零售店:检测水产品的新鲜度、细菌污染等指标,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时能够选到安全、健康的食品。  水产品养殖基地:监测养殖水质、检测病害等,帮助养殖基地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问题,提高水产品的整体质量。  四、总结  综上所述,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可以检测多种类型的水产品,包括鱼类、虾类、贝类、蟹类以及其他水产品。其检测项目广泛,能够覆盖有害物质和污染物、抗生素和兽药残留、添加剂等多个方面。这些检测能力使得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水产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表示要求!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表示要求!一般表示是: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2.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4..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5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6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是都不算错呢,还是只能是哪一种表示方式呢?

  •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检测什么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检测什么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1/202311280913278957_897_5604214_3.png!w690x690.jpg[/img]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水产品中是否存在有害物质的仪器。它可以检测水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细菌、病毒等多种有害物质,以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通常基于光谱技术和化学分析方法,可以定量检测水产品中的各种有害物质。这些仪器通常包括样品处理部分、检测部分和数据处理部分。样品处理部分负责将水产品样品进行处理和提取,检测部分则对提取液进行检测,数据处理部分则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的检测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水产品,包括鱼类、贝类、甲壳类等。这些仪器可以检测多种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等,以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的使用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水产品的出口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因有害物质超标而导致的贸易纠纷和健康问题。在使用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仪器操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考核才能使用。  2. 仪器需要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对于不同的水产品种类和不同的检测项目,需要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和仪器。  4. 检测过程中需要注意样品的处理和提取方法,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 需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和耗材,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总之,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是一种重要的水产品质量监控工具,可以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水产品的出口贸易。在使用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时,需要注意仪器的操作和维护,以及试剂和耗材的质量和使用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水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提供有力的保障。  ?

  • 水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箱应用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71001220056_9819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水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箱的应用,对于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至关重要。这种便捷的检测工具在水产品供应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现代食品安全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水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箱的性能和准确性也在不断提高。现代检测箱采用了更先进的传感器技术和数据分析方法,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准确地检测出水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同时,检测箱的操作也越来越简单,使得非专业人员也能够轻松上手,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和普及率。  在实际应用中,水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箱被广泛应用于各个环节。在捕捞和养殖阶段,检测箱可以帮助渔民和养殖者及时发现水产品中的污染物,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水产品的安全。在加工和销售阶段,检测箱则可以帮助商家和监管部门对水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市场上的水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此外,水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箱的应用还促进了水产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及时检测和处理不合格产品,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提高水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同时,检测箱的应用也提高了消费者对水产品的信任度,促进了水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水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箱的应用为水产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为人们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范围的扩大,相信这种便捷的检测工具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 农产品安全否?

    农产品安全否?

    近来,无意中看到某个城市的对农产品安全的调查结果,结论么,果蔬类产品的农药残留、鱼类产品的激素以及肉类产品的病害问题都是市民最担心的问题。在你的城市中,生活中,最容易受到污染的农产品是什么呢?调查结果: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11325_327672_162063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11325_327675_162063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11326_327676_1620630_3.jpg

  •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有哪些优势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有哪些优势

    [size=16px]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有哪些优势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器具有多种优势,这些优势使其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优势:  高灵敏度: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器通常具有高度灵敏的检测能力,可以检测到微量的污染物和有害物质,即使它们存在于水中的极低浓度也能被准确识别。  快速检测:这些仪器通常具有快速检测的能力,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检测过程,有助于快速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多元检测: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器通常能够同时检测多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包括化学物质、微生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提供全面的检测信息。  可靠性:这些仪器提供可靠的检测结果,减少了误报和误差的风险,有助于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自动化和数字化:现代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器通常采用自动化和数字化技术,简化了检测流程,降低了人为操作的风险,并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  实时监测:一些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器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可以连续监测水质,及时检测异常情况,有助于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  高效节约成本:通过提高检测效率和减少重复检测的需求,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器有助于降低检测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符合法规标准:这些仪器通常是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确保检测结果的合规性,有助于水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满足监管要求。  总之,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优势在于其高效、高灵敏、多元、可靠的检测能力,有助于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提供了合规性和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201101135531_2606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云唐仪器】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有哪些优点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190921050548_153_5604214_3.png!w690x690.jpg[/img]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是一种专门用于检测水产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仪器设备。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关注,水产品安全检测仪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那么,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到底有哪些优点呢?  首先,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具有高灵敏度和高准确性。这种仪器采用了先进的检测技术和高精度传感器,能够准确地检测出水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同时,其高灵敏度也意味着即使是微量的有害物质也能被检测到,从而保证了水产品的安全性。  其次,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具有快速、简便的操作特点。传统的水产品检测方法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操作过程繁琐。而水产品安全检测仪采用了自动化和智能化的设计,使得操作过程变得简单快捷。用户只需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操作即可完成检测,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  此外,水产品安全检测仪还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不仅可以检测各种水产品,如鱼类、虾类、贝类等,还可以检测多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这使得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另外,水产品安全检测仪还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这种仪器采用了高质量的材料和先进的技术,保证了其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同时,仪器还经过了严格的测试和检验,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稳定的性能。  最后,水产品安全检测仪还具有环保和节能的特点。这种仪器采用了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使得其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同时,仪器还具有低功耗和长寿命的特点,有效降低了用户的维护成本。  综上所述,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具有多种优点,包括高灵敏度、高准确性、快速简便、广泛应用、可靠性稳定性以及环保节能等。这些优点使得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为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相信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将会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食品安全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 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分析制度

    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分析制度 风险分析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和手段之一。为了提高公司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保护消费者健康,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制度,规范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质检部(化验室)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公司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 生产车间按照各生产工艺要求实施生产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卫生指标符合要求。 第五条 公司质检部对入库、出厂产品按批次进行定期抽查或批量检验,并及时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确保消费者食用产品的质量安全。

  •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是什么仪器

    [font=S?hne, ui-sans-serif, system-ui, -apple-system, &][size=16px][color=#343541][/color][/size][/font][size=16px]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是什么仪器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水产品(如饮用水、海鲜、水果、蔬菜等)中的有害物质或污染物的仪器。这些仪器的设计和功能可以根据特定的检测需求而异,但它们通常用于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以防止人们因食用受污染的水产品而受到健康威胁。  水产品安全检测仪的类型和用途包括:  水质分析仪器:用于检测水中的化学物质、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物。这些仪器可以测量水的pH值、溶解氧、浊度、硝酸盐、重金属、有机物等参数。  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用于检测水产品中的有害细菌、寄生虫、病毒、化学残留物等。这些仪器可以帮助确保水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检测仪器:用于检测水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如汞、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物污染等。这些仪器通常使用各种化学、生物或物理方法来进行检测。  传感器技术:现代水产品安全检测也借助传感器技术,允许实时监测水产品的安全性,以及通过互联网将数据传输到监测站点。  总之,水产品安全检测仪器有多种类型,它们的选择取决于需要检测的具体参数和污染物。这些仪器对于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可以用于监测、预防和管理与水产品相关的健康风险。[/size]

  • 【分享】欧洲议会建议采取更强硬立场应对产品安全

    2011年3月8日,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决议,旨在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PSD)及市场监察制度。该决议订明,欧盟必须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及实施更严格的市场监控措施,让欧盟成员国识别有害产品,并尽快从欧盟市场回收。欧洲议会的决议向欧洲委员会及成员国发出明确讯号,即在产品安全问题方面欧盟必须彻底更新有关法例,并订出修改法例的优先次序。产品安全法例十分重要,涵盖范围很广,若有修改,必会对在欧盟销售的产品影响甚大,其中来自中国的产品更特别受欧盟关注。欧洲议会指出,各成员国对市场监控的力度大相迳庭,若干成员国更未能分配所需资源有效监控市场。再者,各成员国对“产品构成严重风险”的概念诠释不一,在产品安全规则的运用方面也互不协调,为产品自由流通造成障碍,并妨碍竞争以及危害消费者安全。欧洲议会向欧委会提出若干建议,包括加强各市场监控部门的合作、鼓励与海关部门协调,以及采取联合市场监控行动。与此同时,欧洲议会亦希望欧委会检讨现行市场监控的法律架构。欧洲议会要求制定新的一般产品安全及市场监控规例,包括为所有产品设立单一市场监控系统。欧洲议会认为在更新一般产品安全及市场监控规例时应考虑以下问题:l 订立产品追溯性规定,包括标明产地来源及生产商的标签;l 把构成严重风险的产品尽快从市场回收;l 为产品订立安全及风险评估标准;l 确保最大范围的消费者安全,向残障人士发出指引(现时已向儿童及老人发出指引);l 规定生产商有责任在设计产品阶段进行风险分析,把各种风险纪录存档,并呈交予相关机构。 欧盟理事会与欧委会以及各成员国的政府与国会正审议欧洲议会的决议,而欧委会对一般产品安全指令进行定期检讨时,应会考虑这些建议。欧洲议会的决议载于以下网址: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1-0076+0+DOC+XML+V0//EN&language=E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转帖】《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浅析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浅析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10版标准)已于2011年1月14日发布,此版本取代目前实施的GB 18401—2003(以下简称03版标准),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是为了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它在纺织品生产销售以及日常监督检验等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理解标准条文,明确其与03版标准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1 主要区别与条文理解   10版标准与03版标准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可以称之为GB18401—2003的加强版。   1.1 适用范围   10版标准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注: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家用纺织产品”,删除了“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即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不管是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是进口纺织产品都必须满足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和强制性。附录A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伞等”,“地毯”,将“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变更为“布艺工艺品”。   1.2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由03版标准的“年龄在24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改为“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同时将5.3条文注释中的适用身高由“80 cm”改为“100 cm”。相比03版,10版标准对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更加广泛,更加贴近婴幼儿身高的实际情况,也对婴幼儿纺织产品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1.3 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表示方法   10版标准条文4.1中,产品分类的表示方法由“A、B和C代号+文字的描述形式”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的形式表示分类方法。   条文5.2改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增加了“至少”字样。对这一变化的理解非常重要。10版标准中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分类是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对纺织产品的属性进行的分类(附录B给出了分类示例),而A类、B类、C类代表的是技术要求,它们之间没有对应的等效的关系。而03版标准没有明确区分,一般理解为对应的关系。也正因如此,在10版标准实施以后,在使用说明的标注格式上带来了一些困惑。   1.4 致癌芳香胺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10版标准附录C中的致癌芳香胺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致癌芳香胺的种类由23增加到了24。相对03版,10版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更加严格,也对检验机构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 23344,将GB/T 17592.1变更为GB/T 17592,并在表1的脚注c中增加了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为≤20 mg/kg,提高了致癌芳香胺检测的可操作性。   同时在条文6.8中对4-氨基偶氮苯的检测做了具体规定:“一般,先按GB/T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23344检测”。   1.5 pH值要求的变化   10版标准的表1中,B类产品的pH值由4.0~7.5放宽至4.0~8.5,相比03版要求符合我国纺织染整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充分考虑了我国不同地区的水质差异和水资源浪费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染整水洗企业的成本。   同时,10版标准在表1的脚注a中增加了“非最终产品”,对可放宽至4.0~10.5的产品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理解。   1.6色牢度不考核的说明   10版标准表1的脚注b由“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改为“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幼儿纺织产品”。同时条文5.2中增加“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这就更加明确的指出了洗褪型牛仔服装如果为最终产品,也需要考核色牢度。   10版标准增加了部分对色牢度不考核情况,如手工着色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更好的体现了适应性和针对性。   此外,10版标准还作了其他一些更改,如:调整了附录B中的一些示例,增加了附录D,将7.4注的内容纳入条文等。   2建议   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为多长?过度期间使用说明应如何标识?标识中是否需要标注年号?过渡期间标准如何实施?目前尚无具体实施细则公布。加上不同检验机构和企业对此的解读不尽相同,给企业和检验机构带来一些困扰。因此,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或制定新旧标准过渡期的相关实施细则。   前文提到10版标准的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表示方法发生了变化,但是部分未更新的产品标准,沿用了03版标准的表示方法,这就给产品的使用说明标注方式和安全技术类别的选用带来困扰。如行业标准FZ/T 81007—2003《单、夹服装》中3.12.7规定:“成品的pH值限量,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为4.0~7.5”,3.12.8规定:“成品的pH值限量,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为4.0~9.0”,当服装执行GB 18401?2010和FZ/T 81007?2003时,就会产生歧义,带来不同的理解,如: a)如某产品使用说明标识为“GB 18401—2010 B类”和“FZ/T 81007?2003”,产品分类未标注,那么此产品的pH值按照FZ/T 81007—2003的要求则可能是4.0~7.5,也可能是4.0~9.0。而GB 18401—2010 B类产品对pH值的要求为4.0~8.5。在监督检验时,pH值的测试结果若为8.0,如果从严判定,此产品不合格;而企业认定此产品为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按FZ/T 81007—2003规定的4.0~9.0,结合GB 18401—2010 B类要求,要求指标应该为4.0~8.5,此产品合格。   首先,标注“GB 18401—2010 B类”肯定是正确的,因为GB 18401?2010中并未要求对产品分类进行标注,而产品分类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的服装产品可能是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也可能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b)另一种为对类似情况的解读为:需要标注产品分类,即在标识中注明产品类别,这又会给使用说明的标注带来麻烦。因为按照10版标准的理解,除了婴幼儿纺织产品,标注 “婴幼儿用品”字样外,不宜用文字的形式进行标注。而目前不同检验机构对此的解读不尽相同,也给纺织服装企业带来困扰。   鉴于以上原因,个人建议标准化委员会和标准制定相关单位对GB 18401-2010标准实施后的标识格式和判定的指标选用进行补充说明,统一检验机构和企业对此标准的理解。建议可按照产品分类进行标注,如,婴幼儿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标注格式:“基本安全技术要求:B类”(或A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标注格式:“基本安全技术要求:C类”(或A类或B类),或者也可以按照“执行标准:产品标准 GB 18401 B类”的格式进行标注。   GB 18401—2010实施以后,当产品标准规定的甲醛、pH值由于表达方式的变化导致与GB 18401-2010发生冲突时,统一按照GB 18401-2010进行判定。这样不仅能理顺各标准之间的关系,方便企业标注产品使用说明,也避免了染整服装等相关企业进行质量管控,而且也与修订GB18401—2010时放宽pH值指标的初衷相吻合。此外以后产品标准更新时,甲醛、pH值、 致癌芳香胺、异味等指标可直接按照GB 18401要求执行,不用另外规定指标。    3 结语   10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对于03版来说,覆盖面更广,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更加严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它的执行将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更加有力地引导纺织相关企业进一步提高质量环保意识,倡导低碳节能,以便从容应对国际贸易保护,提升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在国际上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标准制定单位和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宣贯和引导,统一各方对标准的理解和运用,使新标准更好地发挥作用。文/刘定平 赵丽莎 来源:《中国纤检》

  • 【资料】《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7日通过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田间安全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条例建立了安全监测管理制度,首次要求在农产品产区设定安全监测点,同时划定了禁止生产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投入品的滥放,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隐患。条例鼓励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让农产品安全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 问题农产品召回制、监管部门的追溯制此次被写进条例,为农产品安全加了一道紧箍咒。(来源:齐鲁电视台)

  • 【简讯】商务部出台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日前,商务部正式出台了《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由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受商务部委托组织起草,旨在加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化管理。  《规范》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入场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检测、商品存储、交易管理、加工配送以及问题产品处理等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关协议和工作报表范本,供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参考。《规范》对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提高上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范》的出台,是落实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入推进11个政府部门联合实施的“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又一重大举措,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运营,提升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 [分享]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2012]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url]

  • 【原创大赛】聊聊A类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类别和婴幼儿产品

    【原创大赛】聊聊A类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类别和婴幼儿产品

    [b] [font=宋体]聊聊[/font]A[font=宋体]类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类别和婴幼儿产品[/font][font=宋体] 纺织品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每个人每天几乎都离不开纺织品,从早晨起床的穿着到晚上上床睡觉,都是与纺织品亲密接触,有的是直接和皮肤接触,所以我们大家都应该关注纺织品,对纺织品知识有一定了解,至少可以知道自己使用的纺织品是不是安全的。[/font][font=宋体] 其他行业的老师其实不一定真的了解纺织品标准,比如给自己孩子买童装,那么可能就去童装店或者大超市,认为这样的童装质量是比较好的,那么质量好不好,有什么要求呢?下面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font][font=宋体] 在[/font]2016[font=宋体]年[/font]6[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前,纺织品标准强制性要求一直使用[/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非为[/font]A[font=宋体]类、[/font]B[font=宋体]类、[/font]C[font=宋体]类,其中[/font]C[font=宋体]类是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一般是外套,羽绒服,风衣类都可以算是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可以标注基本安全技术类别[/font]C[font=宋体]类;如果是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比如成人内衣,夏天大部分服装,主要是纺织服装类使用中只要是大部分直接和人身或皮肤接触的都是算直接接触皮肤产品,还比如毛巾,浴巾,浴袍,浴帽,擦头巾,睡觉用的枕套,床单也算是直接接触皮肤产品;那么基本安全类别[/font]A[font=宋体]类呢,就是婴幼儿产品必须要达到的要求,之前是要求[/font]24[font=宋体]个月以内的孩子属于婴儿,[/font]2012[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后要求[/font]36[font=宋体]个月以内的孩子属于婴儿。就是必须达到[/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标准,也是各方面要求最严格的标准。[/font][font=宋体][img=,690,39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1/202111301747054609_5844_2154459_3.png!w690x392.jpg[/img][/font][font=宋体] 在[/font]2016[font=宋体]年[/font]6[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后,新的强制性标准[/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实施了,虽然国家为了使纺织企业少受损失,标准[/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标准的婴幼儿产品可以使用到[/font]2018.5.31[font=宋体]号,但是大家都知道有了婴幼儿自己的新强制性标准了。[/font][font=宋体][img=,690,46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1/202111301747502703_8417_2154459_3.png!w690x468.jpg[/img][/font][font=宋体][img=,678,24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11/202111301747255699_281_2154459_3.png!w678x247.jpg[/img][/font][font=宋体] 新标准有新的要求,增加一些绳带和尖锐附件的要求,婴幼儿的年龄为[/font]36[font=宋体]个月及以下都是婴幼儿,也规定了身高[/font]100cm[font=宋体]及以下身高使用的纺织产品,为婴幼儿产品标准。[/font][font=宋体] 综上所述,在[/font]2016[font=宋体]年[/font]6[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前,市场上婴幼儿纺织产品,产品安全类别标注的是标准[/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并注明是婴幼儿用品,在[/font]2016[font=宋体]年[/font]6[font=宋体]月[/font]1[font=宋体]号之后,[/font]2018[font=宋体]年[/font]5[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号之前,强制性婴幼儿标准[/font]GB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和[/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都可以标示,都是允许的,也是符合标准要求的,在[/font]2018[font=宋体]年[/font]5[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号之后市场上一般婴幼儿和儿童纺织品用品都是标注[/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font]B[font=宋体]类,[/font]C[font=宋体]类;也就是说[/font]14[font=宋体]岁以下的都标注[/font]GB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这个强制性标准了,和[/font]GB 18401-2010[font=宋体]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对应,不冲突。[/font][font=宋体] 目前婴幼儿产品必须标注[/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并注明婴幼儿用品,这个是目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大家可以买衣服的时候关注一下,[/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A[font=宋体]类,为[/font]36[font=宋体]个月及以下都是婴幼儿使用的产品;[/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B[font=宋体]类是[/font]3-14[font=宋体]岁儿童使用的可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font]GB 31701-2015 [font=宋体]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font]C[font=宋体]类是[/font]3-14[font=宋体]岁儿童使用的非直接触皮肤的产品。[/font][/b]

  •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

    TL-390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是配合胶体金试剂条、双流向酶联免疫试剂条等相关免疫层析法试剂条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性检测与分析,避免人为判读所造成的主观误差。本仪器可与所有厂家的胶体金检测卡和双流向试剂盒配套使用,检测动物产品及乳制品中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TL-390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应用项目* 双流向酶联免疫技术检测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四环素、黄曲霉毒素、庆大霉素、三聚氰胺、抗生素酶等;* 胶体金免疫技术检测包括:瘦肉精、磺胺、三聚氰胺、莱克多巴胺、喹诺酮等,并可根据检测的需要,拓展新的检测项目。TL-390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产品特点 *检测效率高,可同时检测多个样本。 *联接电脑操作,方便快捷,精确判断胶体金检测卡和双流向试剂盒颜色变化并反映各类药物残留情况。*内置高清晰数码相机,准确采集检测数据,即时显示检测图像和检测结果。TL-390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技术参数:检测方式 多样品一次性进样 检测时间 ≤3秒 仪器校正 开机自检 环境温度 -10 - 45℃ 检测重复性 2% 动态监视 实时预览,多样品图像及检测结果顺序显示 电源 电源适配器,输入220V AC,输出12V DC。 通讯接口 USB接口 操作平台 计算机打印方式 多参数打印显示

  • 【分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我公司有一小型食品检测实验室,已经通过CNAS认可,公司想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请问大家是否有这方面的经验,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对于一般民营企业来说,申请是否有难度?

  •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转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科技新论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有计划地部署农产品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的建设。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还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亟待填补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严重。据农业部有关研究报告,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如果按欧美等发达国家标准衡量,合格率仅为30%左右;主要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仅为70%左右,有近1/3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如毒大米、有毒食用油等),以及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中毒事件在国内新闻媒体上时常曝光。农产品生产中的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食物中农兽药残留问题严重;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超标使用,污染物、重金属超标现象经常发生。

  • 【分享】欧盟产品安全协调标准最新清单出台

    2011年4月13日,欧洲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通告,列出一般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下各项欧洲标准的名称及参照资料。这份标准清单取代以前所有在欧盟层面公布的官方清单。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列出要成为安全产品所须符合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没有特定法例约束的消费品,例如香烟打火机和自行车。不过,该指令也适用于受「行业性」法例监管的消费品,例如玩具、化妆品、电动设备等,以涵盖行业性法例没有包含的安全相关事宜。因此,指令可说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可能感兴趣的产品,覆盖的事项很多,例如临时禁售不安全产品、从市场撤回产品、向消费者回收产品,以及欧盟成员国当局的职权、监察工作和合作事宜。指令也要求生产商负上责任,确保只有安全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及供应给消费者。这些责任包括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警告,例如贴附标签或提供使用说明。假如产品可能构成危险,生产商必须采取适当行动,例如从市场撤回产品,向消费者充分或有效地发出警告,或是向消费者回收产品。「协调标准」是已获欧洲其中一家标准机构采纳的欧洲标准。产品若符合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列出的协调标准,便可获推定为符合指令的基本规定。这些协调标准的参照编号已于2011年4月13日在官方公报刊登,而这些协调标准亦已被转置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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