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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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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相关的资讯

  • 如何快速鉴定餐饮食品中的致病菌?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业也不断发展起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对餐饮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伴随着餐饮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餐饮食品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 strong 尤其是食源性微生物引起的餐饮安全问题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一、我国餐饮食品的主要特点: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餐饮食品不同于一般的农产品,它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餐饮食品也不同于包装食品,一般都是手工制作,不采用自动化技术,这样一来就会给食品安全带来偶发性风险。在制作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对食物的储存不当、加工的程序不正确等一些问题,都会给餐饮食品安全带来威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餐饮食品生产是通过对食品原材料的加工、切配、烹调制作来完成的。餐饮生产的过程短,现制现售。即时性是指生产的速度快,及时性是指顾客点菜后立即生产,即最大限度地缩短顾客的等候时间,一份产品制作往往只需要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即使是一次宴会所需全部产品的生产时间也不会超过几个小时。餐馆的生产原料种类繁多,而且很多属于鲜活产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保存处理不当,就很容易腐烂变质,不仅严重影响菜品质量,而且会使餐饮成本增加。餐饮工器具和餐具多样,锅、铲、盆、盘、碟、勺、筷、 杯、刀、叉、盏、盅、碗等,不易实现自动化洗涤消毒。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二、餐饮食品致病菌风险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是指在餐饮过程中由某种危害因素或管理不当所引起的,对人们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餐饮食品安全一般是受食材、流通、场所、内部管理等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致病菌是导致食源性疾病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全球贸易推动下,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食品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对病原微生物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根据2015年大陆食源性疾病爆发监测结果显示,家庭和餐饮服务场所是食源性疾病暴发的主要发生场所,事件起数分别占50.9%和43.8%,微生物性因素所致的发病率占51. 5%,其中副溶血性弧菌所致事件起数最多,占比33.1%,其次为沙门氏菌占比22. 7%,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肠毒素占比12. 6%,蜡样芽胞杆菌占比 8.6%,致泻大肠埃希菌占比 7. 0%。美国国家疫情网数据显示,近 2 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主要病原体为诺如病毒、非伤寒沙门菌、产志贺毒素的大肠埃希菌 (STEC) 、弯曲菌、产气荚膜梭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肠毒素、副溶血性弧菌和志贺菌等。2018 年,欧盟 RASFF 通报涉及 26 类食品风险,其中微生物污染排名第一,高达 936 例。在肉类及肉制品问题中, 微生物污染占 81.3%,主要为沙门氏菌、大肠杆菌和单增李斯特菌污染,其中法国、波兰、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家被通报的主要问题中都涉及动物源性肉及肉制品的微生物污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三、餐饮食品致病菌污染途径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原材料,原料由于本身质量不过关或者储存条件不当受到污染,如鸡蛋不够新鲜、面粉太潮湿长虫、胶体乳化剂等吸附空气中微生物等。其次,经二次加工环节的产品经常用到含微生物数量非常高的原料,如豆沙馅料、肉松、肉膏、果酱、可可粉、奶油、沙拉酱等,大大提高了原始菌量。包装材料密封性不好,外包装或表面不清洁,附着有微生物,最终带入到产品中。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加工与储存环节,物料应按照不同产品的特性进行储存,如冷冻产品应存放在-18℃以下的冷库或冰柜中,并保持温度稳定。食物的热加工时间与温度不足,例如扁豆熟制程度不够,鲜黄花菜未经过开水烫,里面残留的生物毒素可以使人中毒。还有一些需熟制的食品加热不彻底,致病微生物不能被杀灭,从而导致细菌性疾病。食品接触材料,一些小型甚至中型的餐馆,生熟不分,冷拼没有专间, 在厨间任意位置进行。清洗、消毒设施不全,洗手、洗菜、洗餐具等共用一池。生、熟工用具未明确分开摆放,刀具、菜板等生熟混用,各类厨具、餐具的混放, 都将会导致交叉污染。在食物储藏柜、熟食专用存放间放入加工食品,可直接入口食品和待加工食品混放。餐具的清洗消毒不彻底亦是行业痼疾,很多小餐馆甚至仅做简单清洗而根本没有消毒,餐具的卫生得不到保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   人员卫生,由于卫生习惯未养成,餐饮从业人员导致交叉污染的现象十分常见。咳嗽、喷嚏也会把致病菌带进食物之中,从而间接导致细菌性疾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质谱技术的发展 /span /strong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历经多年发展,食品工业已经习惯于使用经AOAC或ISO1614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这些定性或定量方法被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所接受。新技术的发展,如基质辅助激光解吸(MALDI)飞行时间质谱(TOF)或测序技术凭借其更快速、更可靠的结果被大范围应用。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检测时间的长短往往是考量食品微生物实验室合格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MALDI-TOF MS快速准确地确认与鉴定微生物的能力在常规测试中具有极高价值。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_103858.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MALDI-TOF法快速鉴定食源致病菌"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3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1ee3c28e-a6b9-4cf9-8931-2ed24ac990a5.jpg" title=" 3.png" alt=" 3.png" width=" 600" height=" 335" border=" 0" vspace=" 0" /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点击图片可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了解更多MALDI-TOF-MS快速鉴定食源致病菌方法技术。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点击了解更多MALDI-TOF技术进展: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50.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MALDI-TOF仪器专场"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50.html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MALDI-TOF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传统微生物学鉴定的问题,MALDI-TOF微生物鉴定技术现状以及未来的市场前景如何,点击下方专题了解更多。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MALDITOF2020" target=" _blank" title=" MALDI-TOF临床微生物鉴定"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289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e5728c04-ae66-49ed-b12c-7443570a4168.jpg" title=" 微信截图_20200702154830.png" alt=" 微信截图_20200702154830.png" width=" 600" height=" 289" border=" 0" vspace=" 0" / /a /p p br/ /p
  • 规范餐饮食品添加剂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新规啦!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公告如下: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GB 31654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 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 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避免受到污染。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六、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倡导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2日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49批次餐饮食品 43批次合格
    10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1年第36期食品抽检信息。本次抽检的餐饮食品主要为小麦粉制品(自制)、花生及其制品(餐饮)、酱腌菜(餐饮)、米面及其制品、淀粉制品(餐饮)、肉制品(餐饮)、餐饮具。共抽检餐饮食品样品49批次,其中6批次不合格、43批次合格。产品合格信息见下表。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 广州餐饮食品抽验:44.4%大米及米制品镉超标
    南方日报讯 16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公布了第一季度餐饮食品抽验结果,其中一项结果为44.4%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产品发现镉超标。市食药监局共抽检18个批次,有8个不合格批次。市食药监局昨天表示,不便透露被检出镉超标大米的品牌。   市场   镉大米流入粤餐桌   今年2月27日,南方日报曾刊发题为《湖南问题大米流向广东餐桌?》的报道,称广州市场随机抽取多批次湖南大米,结果均显示镉超标,属于不合格产品。   湖南省多家国家粮库相关人士投诉称,2009年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购买了上万吨食用大米,经深圳质监部门质量标准检验,该批大米质量不合格,重金属含量超标,质检部门的意见是不能储备,只能用于工业用途。但随着大米市场价格的上升,深粮集团又将这批问题大米向外销售,流入口粮市场,上了市民餐桌。   南方日报记者经过多月调查发现,该批次问题大米为早籼米,来自中央储备粮长沙直属库、湘潭直属库、常德直属库、益阳直属库以及湖南省粮食局直属的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等中央直属库和地方粮库。该批次问题大米被发现后,深粮集团只返退了100余吨湘潭大米,其它的都被降价处理,并没有用于工业用途。   湖南省政协的一份议案显示,近年来,湖南省出口(外销)农产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拒的次数逐渐增多。   今年4月份,南方日报记者曾赴广东省最大的粮油集散市场——佛山三眼桥市场,抽取了部分品牌大米并送权威部分检验,结果显示重金属镉超标的有11个品牌,产地涉及湖南等多个省份。   今年2月28日,广州市长陈建华在听取广州市针对湖南问题大米事件的应对处置方案汇报后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既是市政府今年向社会郑重承诺的十件民生实事,同时也是关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广州市政府要求,一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米从田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大米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的检查执法力度。二是组织对广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大米为原料的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对来自镉超标产区的大米先封存,经检测安全后才可流通或使用,检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危害   镉大米危害在于累积   目前的环境学和流行病学研究成果显示,镉是一种重金属,毒性较大,被镉污染的空气和食物对人体危害严重,并会严重影响肝和肾的生理功能,严重时甚至会导致肝肾衰竭。此外,镉会对呼吸道产生刺激,长期暴露会造成嗅觉丧失症、牙龈黄斑或渐成黄圈,镉化合物不易被肠道吸收,但可经呼吸被体内吸收,还可导致骨质疏松和软化。   镉污染对人类造成危害,最早在日本被发现,日本因镉中毒曾出现“痛痛病”,中毒者全身骨质酥松严重,极易骨折,情况最严重者,身上曾同时出现100多处骨折。   相关专家同时认为,虽然稻米产品的镉含量超标,但是对人体的伤害,并没有到恐慌性的地步。原因是镉需要在人体内累计到一定程度,才会造成伤害,而且人体各有差异,有的代谢能力强,能排出一定的镉元素,就算代谢差的,也需要累计十几年的量,才有可能致病。   探源   米中镉来自受镉污染土壤   专家表示,稻米产品的镉元素,主要来自农田土壤中富集的镉。而农田土壤中的镉元素,则主要来自于两个渠道。   其一,我国当代农业种植大量使用含磷肥的复合肥料,而我国磷矿中又大量存在伴生镉成分的现象,磷矿石制成磷肥后,其中镉元素未能剔除,于是磷肥中的镉,通过施肥,进入土壤。   另一方面,湖南、江西、湖北等稻米主产区的灌溉水系,如湘江、赣江、汉江等河流,沿岸城市的有色金属开采和冶炼业都比较发达,导致整个水系的重金属污染情况异常严重,其中的镉成分,通过灌溉的方式,进入土壤并富集。   专家表示,富集在土壤中的镉,目前尚没有找到办法进行消除,最好是将磷肥中的镉元素提前剔除,但成本很高,同时保持灌溉水源的清洁。   此外,我国现在大量推广杂交水稻甚至超级杂交稻,而这两种杂交稻的吸镉能力,是普通水稻的数倍,华南农业大学资源和环境学院教授吴启堂曾发表论文称,相对吸收镉的能力——“杂交稻较常规稻产量高47%,糙米镉含量高133%,如杂交稻镉含量达1.12毫克/公斤,常规稻则只有0.48毫克/公斤。”   建议   多食用杂粮避免镉污染   这是否意味着杂交稻特别是超级稻存在着镉超标的风险?大多数市民食用的大米,是不是都是这种水稻?应该如何避免通过食物链吸收过多的镉元素?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教授潘根兴称,杂交稻特别是超级稻存在着镉超标的风险。但是,城市居民由于购买市场稻米的随机性和食物结构的多样性,一般不会产生镉中毒问题。“我们讲的超级稻健康风险主要是针对就地消费的农民,也就是常年食用自己生产的稻米的农民。”既然杂交稻特别是超级稻存在着这种风险,那么,目前大多数市民都在食用这种水稻加工的米,应该如何避免通过食物链吸收过多的镉元素呢?   潘根兴建议,为降低食品中某些元素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动而广泛摄入各种食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人们应当更加“杂”地取食,“在无法立即消除大米中镉含量较高倾向的情况下,比如多吃些海产品、豆类产品、瓜子等含锌量较高的食品,以‘颉颃’食品中含量过多的镉,降低患病的危险。同时,南方人应该搭配多吃北方食品”。
  • 餐饮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检设备评价开展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评价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函[201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食品检验机构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基本标准达标情况的评价工作。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认真对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中的具体要求,对本区域内省、市、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进行评估。请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报告、自评表和调查表(见附件1、2、3)的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食品安全监管司监测评价处 李 波   电  话:010—88330730   传  真:010—88370947   电子邮箱:sfdafood@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评价报告框架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达标自评表   3.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基本情况和人员构成调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评价报告框架   摘要(简要描述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能力建设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全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2012年2月29日前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分布和数量、获取食品检验资质情况、从事餐饮食品专业检测人员数量和构成等基本情况,近3年开展食品检验情况等。   二、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见附件2),评估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装备达标情况、日常检验工作与技术装备匹配情况等,未达标的原因及其对监管工作的影响。   三、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重点描述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 我国餐饮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 以卡通形象公示
    公示有两个样式,此为其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量化评级,其中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通过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向消费者公示。   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是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为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根据指导意见,餐饮服务单位应在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严禁涂改、遮盖。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的三种情形:一是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 二是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 三是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
  • 餐饮食品添加剂目录将于9月底公布
    7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食药局)官员透露,正与卫生部研究制订餐饮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目录和使用管理规范,计划9月底公布。   近九成餐饮单位完成备案公示   7月5日,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国家食药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全国3类餐饮单位共有59040家,截至6月初,近九成完成备案公示。   据介绍,目前备案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是:自制火锅底料中,主要有着色剂、食品用香料、防腐剂、消泡剂等 自制饮料主要是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等 自制调味料中,有增味剂、酶制剂、着色剂等。   未备案公示单位将入“黑名单”   徐景和介绍,目前正在与卫生部制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以及餐饮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目录,指导餐馆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餐馆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门采购、专柜储存、专人领取、专人使用,来源不明的一律没收。   另外,国家食药局将建立对餐饮企业的信用奖惩评价,各类餐饮企业纳入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网络,便于分类监管和消费者选择。   此前,国家食药局通知要求,餐饮单位5月底前要备案公示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里的食品添加剂,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如餐饮服务单位没有备案公示,将纳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并被随机抽检。   7月5日的座谈会上,国家食药局局长邵明立透露,经中央编办批准,正在筹建一个全国性的投诉举报中心,统一管理食品药品的投诉举报信息。
  • 食药局公布首批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地区名录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77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县)遴选工作。经地方推荐、专家审评、网站公示、举报核查等程序,共遴选出国家示范县85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首批国家示范县的监督和指导。要督促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国家示范县建设成效,确保示范建设活动质量和标准不走样、不滑坡 要督促其不断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法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力度,深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要督促其尽快在行政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送国家示范县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有关“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示范工程的持续支持和投入,为示范工程建设深入持续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多途径、多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示范工程建设情况,鼓励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示范工程建设 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机制和方式创新力度,使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国家示范县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继续确认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 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地区,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对在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置不及时的,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附件: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石景山区   天津市:西青区、津南区   河北省:黄骅市、沙河市、滦县、栾城县   山西省:稷山县、太原市小店区、右玉县、晋城市城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包头市青山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绥中县、营口市鲅鱼圈区   吉林省:东丰县、公主岭市、蛟河市   黑龙江省:鸡东县、宾县、铁力市、萝北县   上海市:奉贤区、长宁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京市建邺区、张家港市   浙江省:长兴县、宁波市鄞州区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歙县、天长市、和县、潜山县   江西省:玉山县、星子县、井冈山市、广昌县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荣成市、烟台市莱山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陕县、淮阳县   湖北省:谷城县、麻城市、应城市、武汉市江汉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攸县、汉寿县、益阳市资阳区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广宁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凌云县、宜州市、昭平县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长寿区、渝北区(含北部新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隆昌县、青神县、九寨沟县   贵州省:雷山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大理市、丽江市古城区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乃东县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白河县、高陵县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武威市凉州区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哈密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4月18日
  • 食药监局公布餐饮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仪器装备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国家局组织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实施   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是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科学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为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优化配置,提升效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从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优化配置、提升效能、有效保障、适度超前的要求,以现有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为基础,在充分发掘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快配备,尽快达标,以适应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争取支持,强化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建设,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 国家级检验机构 序号 名称 主要用途 性能要求 配置数量 (台/套) 1 电子天平 食品检验用试剂、样品和标准品的称量 感量(g):0.001,0.0001,0.00001 6 2 酸度计 食品检验过程中pH值的测定 精度:±0.01pH 6 3 冷冻离心机 食品检验过程中营养成分或者污染物等的提取分离 最高转速不小于16000rpm;温度设置范围:-20~40℃ 2 4 离心机 食品检验过程中营养成分或者污染物等的提取分离 转速介于200~15000rpm之间 10 5 超净工作台 食品检验过程中提供局部超净工作环境 净化级别:局部百级 3 6 生物安全柜 食品检验过程中提供洁净安全的操作环境 二级生物安全柜 8 7 索氏提取器 食品检验过程中营养成分或者污染物的提取 控温范围:室温+5~100℃;提取瓶容积不小于500mL 2 8 超临界萃取仪 食品检验过程中营养成分或者污染物的提取 最高操作压力可达10000psi;最高操作温度可达240℃ 2 9 磁力搅拌器 食品检验过程中目的物质提取或反应过程中的搅拌混匀 加热温度范围:5~300℃;温度控制精确度:±1℃ 20 10 微波消解仪(高压)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消解 微波输出功率介于0~1600W之间 2 11 冷冻干燥机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冷冻干燥 24小时除冰量:大于2L;最大冰容量:大于5L;冷冻腔最低温度:不高于-50℃ 1 12 碎花制冰机 食品检验用冰的制备 冰型:雪花碎冰; 制冰量不小于125千克/天 2 13 高压灭菌器 食品检验中灭菌试剂的制备 工作温度范围:50~135℃ 2 14 冰箱 食品样品和试剂的存放 带冷冻和冷藏室 10 15 冷藏柜 食品样品和试剂的存放 温度范围:2~8℃ 10 16 立式超低温冰箱 食品样品和试剂的超低温保存 体积大于300L;温度控制范围:-50~86℃ 2 17 超声波清洗器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提取、脱气、混匀、细胞粉碎、实验器皿的清洗等 清洗器内槽采用耐酸碱不锈钢板 4 18 超声波提取器 提取食品营养成分或者污染物 超声波发生器与提取罐分体式;提取罐容积不大于20L 2 19 超声波细胞破碎仪 食品检验过程中细胞的破碎 频率:20~25KHz;频率自动跟踪 2 20 马弗炉 食品检验过程中食品的灰分测定及干法消解 额定温度大于1000℃;配置数字温控系统 3 21 电热恒温干燥箱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干燥 控温范围:室温+10~300℃;恒温波动度:±1℃;不锈钢内胆 3 22 电热恒温培养箱 食品检验过程中微生物的培养 温度精确度不大于0.1℃ 3 23 真空干燥箱 食品检验中对照品及样品干燥 真空度范围:0~0.1MPa;控温范围:40~150℃2 24 恒温恒湿箱 为食品检验提供稳定的恒温恒湿环境 温度范围:0~70℃(无湿度);湿度范围:相对湿度10%~80% 4 25 可控温振荡箱 食品检验中微生物的培养 旋转频率:40~400rpm;温控范围:4~60℃;温控精度:±0.1℃ 2 26 恒温恒湿培养箱 食品检验中微生物的培养 温度范围:5~60℃;容量不小于250L 4 27 霉菌培养箱 食品检验中霉菌的培养 温度范围:5~60℃;容量不小于150L 3 28 厌氧培养箱 食品检验中微生物的厌氧培养 工作腔体积不小于150L 2 29 细胞培养箱 食品检验中细胞优化与培养 CO2浓度范围:0.2%~20% (体积/体积) 2 30 三气细胞培养箱 食品检验中微需氧菌的培养 CO2范围:0%~20%;O2范围:1%~20% (体积/体积) 2 31 超纯水系统 食品检验用超纯水的制备 出水量不小于1.5L/min;电阻率:18.2 MΩ.cm(25℃) 3 32 匀浆器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粉碎、均质和乳化。 调速范围:0~28000rpm 3 33 组织匀浆器 食品检验过程中组织匀浆,以提取包括蛋白质、RNA和DNA在内的细胞内容物 调速范围:0~30000rpm 4 34 恒温混匀器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均匀化处理 混匀频率:300~1500rpm;温控范围:室温以下13~99℃;加热速度:约5℃/min 6 35 均质器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均一化处理 时间范围:30~210秒或连续运转;拍击速度不大于9次/秒;有效容量不大于400mL 6 36 漩涡混合器 食品检验过程中试样的漩涡混匀 振荡方式:连续、点振;转速范围:0~2800rpm 5 37 固相萃取装置 食品样品中目标物质的自动化提取 固相萃取仪主机不少于四通道;最少处理量不少于44位1 38 快速溶剂萃取仪 食品样品中目标物质的自动化提取 萃取位不少于24个 1 39 真空离心浓缩仪 食品检验过程中目标物质的浓缩 温度控制:0~60℃;调速范围:0~1500rpm 2 40 全自动核酸提取系统 食品检验过程中核酸的提取和纯化 样品通量:96孔;全自动提取;可满足PCR、测序等实验要求 1 41 氮吹仪 食品检验过程中目标物质的浓缩 控温范围:室温+5~200℃;温度调节精度:±0.1~0.2℃ 3 42 除湿器 食品检验环境的湿度控制 除湿量不小于30升/天 5 43 超声粉碎机 食品样品的粉碎处理 超声功率不大于1200W;破碎容量不大于1000mL 2 44 旋转蒸发仪 食品检验过程中有机溶剂去除 旋转速度:20~180rpm;水浴温度范围:20~180º C 345 鞋套机 保护无菌室的清洁环境 按实验需要配置 46 自动微生物快速检测分析系统 食品中微生物的快速鉴定分析 可对革兰氏阴性菌、革兰氏阳性菌、酵母菌、芽孢菌、奈瑟氏菌、嗜血杆菌、厌氧菌进行鉴定 1 47 恒温摇床 食品检验过程中微生物的控温振荡培养 温度控制范围:室温+5~50℃;转速30~300rpm 3 48 低温摇床 食品检验过程中微生物的低温振荡培养 温度控制范围:5~60℃;转速范围:10~400rpm 2 49 恒温水浴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前处理 温度控制范围:室温~100℃;体积不小于3L 3 50 恒温振荡水浴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前处理 温度控制范围:室温~100℃;转速范围:30~300rpm 1 51 智能循环水浴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前处理 温度范围:0~100℃;控温精度:±0.1℃;容量不小于6L 2 52 显微镜(带成像系统) 食品检验过程中细胞和微生物样本的观察 配置4X、10X、40X、100X物镜;不少于三种荧光模块;配置CCD成像系统 1 53 全自动微生物平板螺旋加样系统 食品中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测定 不少于五种接种模式;最大吸液量不小于250µ L 1 54 液氮罐 食品样品、菌株和细胞株的低温保存 液氮装量大于40L;工作时间大于50天 2 55 体视显微镜 食品样品的显微观察 变倍比不小于16;配成像系统 2 56 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系统 食品样品中致病微生物相关基因的快速、定量分析 检测通道不少于6个;具备梯度PCR功能 1 57 定性PCR仪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相关基因的扩增分析 具备梯度PCR功能 3 58 多点接种仪 食品检验过程中微生物的快速接种 一次接种样品量不少于25个 2 59 红外接种环灭菌器 食品微生物检验过程中对接种环的快速灭菌 中心温度不低于900℃ 5 60 扫描电镜 食品中微生物与细胞的显微结构观察与分析 放大倍数不低于30万倍 1 61 全自动微生物免疫荧光分析系统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快速筛选 通过酶联免疫和荧光原理快速对致病微生物进行筛选,每次处理样本量不少于30个 1 62 全自动食品微生物定量分析系统 食品中微生物污染水平的快速定量分析 可全自动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等常见卫生指标的分析,日处理样本量不少于400个 1 63 全自动病原微生物检测系统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快速检测 通过荧光定量PCR方法快速检测致病微生物,每次检测样本量不少于48个 1 64 微生物鉴定系统—全细胞脂肪酸分析系统 食品中微生物的快速鉴定 通过对全细胞脂肪酸分析原理,在30分钟内对细菌、酵母等进行快速鉴定 1 65 微生物表型芯片分析系统 食品中微生物的快速分型分析 通过分析微生物对不同底物的反应对微生物表型进行自动化分析,分析范围包括细菌、霉菌和酵母 1 66 飞行时间质谱微生物鉴定系统 食品中微生物的快速鉴定 30分钟以内完成对微生物的鉴定,数据库中标准菌株数据不少于2000株 1 67 全自动微生物指纹图谱分析系统 食品中微生物的快速分型分析 通过16sRNA杂交原理对微生物进行鉴定与分型,同时处理样本不少于10个 1 68 全自动基因指纹分析仪 食品中微生物的快速分型分析 通过对微生物基因组中重复序列分析,4小时内对微生物进行快速分型 1 69 基因定量分析系统-焦磷酸测序 食品中微生物的快速鉴定与分型 通过焦磷酸测序原理对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进行快速鉴定,鉴定需要时间不超过1小时 1 70 全自动样本储存管理系统 食品检验过程中核酸、蛋白、抗体、微生物等样本的保存 通过电脑控制和机械臂系统,全自动完成样本的储存,储存温度不高于-80℃ 1 71 基因芯片分析系统 食品检验过程中多种致病基因的快速分析 包括基因点样、杂交、扫描、分析系统,每次可对不少于1000个基因进行快速杂交分析 1 72悬浮芯片分析系统 食品中微生物的快速检测分析 每个反应池检测信号不少于100个,且能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1 73 自动化革兰氏染色系统 食品微生物检测过程中快速革兰氏染色分析 通过革兰氏染色原理,30分钟内完成不少于12个样本的染色分析 1 74 快速致病菌免疫磁珠基因筛选系统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快速检测分析 通过磁珠捕获和荧光定量PCR原理对食品中致病微生物进行快速分析,同时处理样本量不少于12个,检测时限不超过2小时 1 75 全自动致病菌酶标检测系统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快速检测分析 通过酶联免疫方法对致病微生物进行快速检测,同时处理样本量不少于300个 1 76 全自动平板划线系统 食品中微生物的快速划线、分离 快速完成平板自动化划线,每小时划板量不少于100块 1 77 培养基自动制备分装仪 食品微生物检测过程中培养基的快速分装 定量无菌对培养基进行分装,每小时培养基分装量不少于10L 1 78 商业无菌自动化检测系统 食品检验过程中商业化无菌检测 通过ATP酶分析原理,40小时内完成商业化无菌检测1 79 凝胶成像仪 食品检验过程中DNA样品的成像分析 具备单色荧光成像、多色荧光成像、化学发光、化学荧光、光密度成像功能 1 80 倒置显微镜 食品检验过程中细胞和微生物样本的观察 配置4X、10X、40X、100X物镜和成像系统 2 81 抑菌圈测量仪 食品中抗菌成分的测定 测量范围:0~35mm;分辨率:0.1mm 1 82 核酸蛋白分析仪 食品中核酸和蛋白质的定量分析 波长范围:190~840nm;0.5~2µ L样品直接进样 2 83 二维电泳系统 食品中过敏原如蛋白质的差异分析 配置等电聚焦电泳、垂直电泳、图像扫描和分析软件 1 84 通用电泳仪 食品中核酸和蛋白质的分离检测 配置垂直电泳、水平电泳、电源和转印装置 4 85 水平电泳槽 食品中核酸的分离检测 按实验需要配置 4 86 垂直电泳槽 食品中蛋白质的分离检测 按实验需要配置 2 87 核酸高压测序胶系统 食品中核酸序列分析、蛋白质等电点分析 输出电压:20~5000V;输出端口不少于4个 2 88 脉冲场电泳系统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遗传物质差异分析 转换角度:0~360° 2 89 全自动毛细管电泳系统 食品中蛋白质、游离脂肪酸、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抗生素检测;糖类、维生素分析 分辨率2~5个碱基;进样量不少于48个 2 90 真空转印仪 食品检测过程中DNA与蛋白质的凝胶转膜实验 小片断转印时间不多于30min,基因组大片断转印时间不多于90min 2 91 全凝胶洗脱仪 食品检测过程中DNA与蛋白质的纯化 洗脱时间不超过20min;收集组分不少于12条 2 92 微量过滤装置 食品检测过程中DNA与蛋白质的纯化 可以高压灭菌;格式:斑点印迹或狭线印迹 3 93 电穿孔仪 食品检测过程中基因的转化 电压输出:10~3000V;波形输出:对数消减波或方波 1 94 遗传分析系统 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及致病菌的鉴定 可对不少于6种不同荧光染料进行检测; 配备数据采集和初步分析软件 1 95 紫外交联仪 食品检测过程中DNA膜杂交分析 紫外光源不少于3个不同波长 2 96 分子杂交炉 食品检测过程中核酸的杂交分析 工作温度范围:高于环境温度8~99.9℃;可放置不少于15个杂交管 2 97 射线计数仪 食品中同位素的定量分析 按实验需要配置 2 98 水分活度测定仪 食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5分钟内显示结果;测量精度0.01Aw; 2 99 温湿度数据跟踪系统 食品采样与检测过程中温度、湿度数据的跟踪监测 可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传输;可测定温度范围:-20~140℃ 2 100 全自动基因测序仪 食品中DNA序列的高通量分析 读长不小于75bp;数据准确度可达到99.99%;每天产生的数据量不少于1G 1 10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食品检测过程中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的测定 波长范围:190~1100nm 2 102 紫外透射率分析仪 食品检测过程中光谱透射率的测定 波长范围:240~400nm 4 103 紫外分析仪 食品检测过程中蛋白质和核酸的紫外定性分析 紫外光源波长至少包含254nm、365nm 4 104 多功能酶标仪 食品检测过程中酶联免疫法的分析 微孔板规格:6~384孔板;可测量荧光、吸收光、化学发光 2 105 薄层色谱系统 食品检测过程中样品的薄层点样、展开及成像 含薄层色谱成像系统 2 106 激光共聚焦显微镜 食品样本中微生物观察及切片样本观察;组织结构的精确描绘、定位(二维和三维)和上述结构的动态变化 至少配置红、绿、蓝三个激光光源;检测系统至少包含三个荧光通道和一个透射光通道 1 107 水分测定仪 食品中水分含量测定 测量范围:0.001%~100% 2 108 酒精计 食品样品中乙醇含量的测定 测量范围:0%~45%(质量/质量) 2 109 纤维测定仪 食品中纤维含量的测定 测量样品数不小于6个/次;测量范围:0.1%~100% 1 110 示波极谱仪 食品检验中元素的分析 测量下限不大于5×10-8mol/L 1 111 测汞仪 食品中汞元素的分析 测量范围:0~10µ g/L;测量下限不小于0.05µ g/L 1 112 荧光分光光度计 食品中有害物质如3,4-苯并芘的测定 波长测量范围:200~800nm 1 113 氨基酸分析仪 食品中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测量下限:20种氨基酸平均不大于3pmol 1 114 基质辅助激光解吸电离-飞行时间质谱 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违禁添加的化学药物及其他有机污染物的快速筛查检测;食品中真菌毒素的快速筛查检测;未知物的鉴定分析 质量范围:高限不少于20万;灵敏度:不大于10-12mol;质量准确度:不大于5ppm;分辨率:不少于2万;配置源后衰变装置 1 115 自动电位滴定仪 食品中酸度、维生素C等的含量测定 测量范围:pH0~14;测量精度:0.01pH 2 116 阿贝折射仪 食品样品的折射率和相关物质的浓度测定 测量范围:1.3000~1.7000nD;蔗糖溶液质量分数读数范围:0%~95%;准确度:±0.00002nD 2 117 数显电导仪 食品样品电导率的测定 测量范围:0.00μS/cm~199.9mS/cm;分辨率:0.01μS/cm~0.1mS/cm;精度:±0.5%量程;配置数字显示 4 118 X射线荧光光谱仪 食品中有害元素的测定 元素范围:硫~铀;检出限:不大于1ppm;长期稳定性:±0.1%,重复性:±0.1% 2 119 凝胶渗透色谱 食品中农药残留、蛋白质和多糖多肽分子量测定以及样品前处理和净化 四元泵;流量精度:不大于0.10mL/min;柱温箱:室温~80˚ C;配置进样器、紫外、粘度、折光检测器 4 120 液相色谱 食品中营养成分或污染物等的分离测定 四元梯度泵;配置在线脱气、自动进样器、DAD、荧光检测器 6 121 气相色谱 食品中挥发性营养成分或污染物等的分离测定 配置自动进样器、FID、ECD、FPD检测器 3 122 气相顶空进样器 食品中挥发性营养成分或污染物等的分离测定 加热温度最高不小于200˚ C;顶空瓶位数及规格按实验需要配置 1 123 拉曼光谱仪 食品中氨基酸、多肽、蛋白质、DNA、RNA和糖类分子的鉴定分析 配置激光器;光谱范围:200~2000nm;分辨率:不大于1cm-12 124 全自动定氮仪 食品中蛋白质的定量分析 配置消化系统 2 125 原子吸收光谱仪 食品中微量元素的测定 配置自动进样系统、火焰光度、石墨炉检测器;氢化物发生器 1 126 脂肪酸分析仪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配置自动进样器;可同时测量脂肪和脂肪酸的含量 2 127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食品中微量元素的测定 配置进样系统;ICP离子源;水冷循环 2 12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食品中挥发性成分或者污染物等的分离测定 配置自动进样器和数据处理系统 1 129 三重串联四极杆气质联用仪 食品中挥发性成分或污染物等的分离测定 串联四极杆质谱;配置自动进样器 1 130 串联四级杆液质联用仪 食品中营养成分或污染物等的分离、测定 高压二元梯度泵;配置自动进样器、柱温箱、液氮罐或氮气发生器、稳压电源 2 131 液相色谱-离子肼质谱仪 食品中营养成分或污染物等的分离、测定 高压二元梯度泵;配置自动进样器、柱温箱、离子阱质谱、液氮罐或氮气发生器、稳压电源 2 132 全波段显微化学图像系统 食品中混合物、粒度、组分粒子的结块、多晶体、水合物及其他痕量污染物的分析 满足可见、中红外及近红外全波段扫描;配置数码CCD 1 133 离子色谱 食品样品中阴离子与阳离子的测定 双活塞串联往复梯度泵;配置电导检测器、抑制器、样品自动进样系统 2 134 原子荧光光谱仪 食品样品中可形成氢化物微量元素的测定 配置火焰或电热原子化器;光电倍增检测器 2 135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食品中微量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主机;雾化室和V槽雾化器; 一体式石英垂直炬管;冷却循环水冷系统;低紫外区吹扫接口 1 136 锥入度测定仪 食品样品中黏稠度的测定 测量值不小于45mm;锥入精度:±0.01mm 1 137 穿刺力测定仪 食品包装瓶塞穿刺力值的测定 规格:不小于500N;加载速度:50、100、150、200、250、300、500(mm/min) 1 138 热急变试验仪 食品包装玻璃制品冷热急变的合格性实验、递增性、破坏性实验分析 温度范围:0~100℃;冷热槽变换时间:15±1秒;热槽温度变化:±1℃。 1 139 内压力试验仪 食品包装瓶内压力值的测定 压力范围:0.50~4.19 Mpa;最大使用压力:6.00 Mpa;升压速率误差小于5% 1 140 内应力试验仪 食品包装玻璃瓶内应力值的测定 应力测量范围:0~±1000 Mpa;精度<0.1nm 1 141 垂直轴偏差测试仪 食品包装轴偏差的测定 位移测头值:0.02mm;精度:0.1mm 1 142 瓶底、壁厚测定仪 食品包装瓶底、壁厚度的测定 仪器量程:150mm;精度:0.1mm 1 143 弧度测定仪 食品包装瓶弧度的测定 测量行程不小于20mm;精度±0.01mm 1 144 自动振筛仪 食品包装玻璃瓶中特定元素含量的分析 回转速度不小于221次/分钟;回转半径:12.5mm;振幅:5mm 1 145 水平圆周转动振荡器 食品包装瓶与盖的密封性分析 振荡频率:50~300rpm 1 146 落镖冲击试验机 用于厚度小于1mm的食品包装用塑料薄膜或薄片50%破损时的冲击质量和能量分析 测试范围:A法:50~2000g B法:300~2000g;测试精度:0.1g 1 147 耐破度仪 食品包装材料耐破度分析 测量范围:50~1600KPa;准确度<0.5﹪ 1 148 涂层柔性和粘附力测试装置 食品包装材料涂层柔性和粘附力分析 按实验要求装配 1 149 内涂层连续性测试装置 食品包装材料的内涂层连续性分析 按实验要求装配 1 150 韧性实验装置 食品包装材料的韧性分析 按实验要求装配 1 151 氧化膜厚度测定仪 食品包装材料的氧化膜厚度分析 测量范围:0~200μm;测量精度:±0.5μm FS;分辨率:1μm 1 152 密度天平 食品包装材料的密度值分析 称量范围:0~210g;可读性:0.01mg 1 153 线热膨胀系数测定仪 食品包装材料平均线热膨胀系数分析 温度范围:0.5~300℃;升温速度1.0~35.0℃/min 1 154 轧盖机 食品包装瓶与盖的密封性分析 餐具表面,24~72小时,定量 47 沙门氏菌 试剂盒 食品,48~120小时,定性 48 金黄色葡萄球菌 试剂盒 食品,48~96小时,定性 49 单增李斯特菌 试剂盒 食品,66~120小时,定性 50 食品采样箱 51 冰箱 52 现场快速检测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食品安全宣传周 | 勤邦快速检测溯源技术保障网络餐饮安全
    网络餐饮发展迅速,周六日网络订餐人数高于工作日,网络餐饮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日常饮食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网络餐饮安全关系到每位订餐者健康。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中国科协主题日活动中,来自中国农大、勤邦生物、麦当劳、沃尔玛、饿了么、京东的相关负责人共同探讨网络餐饮和网售食品的安全问题和解决方案。7月20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中国科协主题日活动--网络餐饮与网售食品产业链安全与健康发展论坛在中国科学技术馆举办,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络订餐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等餐饮产业链参与者共同探讨如何保障网络餐饮安全与健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管司范学慧副司长解读了今年1月份实施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对网络订餐平台提出了“五个责任、五个确保”的明确要求,网络订餐平台要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入网餐饮经营提供者的许可证、经营场所进行审核,确保餐饮经营者的信息真实有效;对经营者的操作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确保线上线下同质;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确保配送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国家市监总局范学慧副司长解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饿了么副总裁兼首席食品安全官王三虎分享了网络订餐发展情况,近年来网络餐饮发展迅速,去年网络餐饮营业额超过2000亿元,周六日网络订餐人数超过工作日,网络餐饮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日常饮食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网络餐饮安全关系到每位订餐者健康。网络餐饮安全的关键是原料的安全和加工过程的卫生,勤邦生物总经理万宇平分享了餐饮原材料和餐饮具快速检测解决方案。快速检测成本低、操作简单,适合现场快速抽检,为餐饮门店进货查验和网络订餐平台监督抽检提供了技术手段。勤邦生物总经理万宇平:快速检测技术帮助订餐平台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移动检测车和便携式检测箱可作为网络订餐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流动监测的载体,配备物联网检测设备,将检测结果实时对接到订餐平台进行公示,及时发现违法和超标问题,同时给消费者下单提供参考。圆桌论坛主题为“互联网+”时代产业的责任:安全与健康并行,由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罗云波教授主持,麦当劳、沃尔玛、饿了么、勤邦、京东的相关负责人同桌对话,讨论了网络餐饮和网售食品的安全问题和解决方案。 圆桌论坛从左到右依次为主持人罗云波教授、麦当劳王昉、沃尔玛严志农、饿了么王三虎、勤邦万宇平、京东王雷罗云波认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往往很多食材等到检测结果出来,要么吃完了,要么腐烂变质了;很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一周过去了还没有检测结果。快速检测的及时性在食品安全检测中有非常大的应用前景。勤邦生物总经理万宇平倡议扩大“你点我检”的覆盖范围,为消费者提供快速检测服务点,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提供通畅渠道,促进食品安全进万家,提振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信心。
  • 中国将整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两年完成六大重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将开展的为期两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提出六项具体认为和措施,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方案》要求加快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健全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整顿,使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整顿任务及措施:   一、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建立餐饮服务信息定期公告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及时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   二、突出整治重点,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堂和餐饮店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辅料,严厉查处生熟交叉污染,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行为。   三、落实索证索票,强化追踪溯源。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   四、加大监督抽验,严查违法添加。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和降低风险的防控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完善措施,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超越使用范围和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五、创建示范工程,强化重大保障。研究制定餐饮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积极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示范街、示范学校、示范店(点),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同时,研究制定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坚持堵疏结合,综合治理,强化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各地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全面落实各项保障制度,确保中国2010上海世博会、广东亚运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亚洲博鳌论坛等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全面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根据方案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整顿责任,强化长效机制建设,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 国家食药监局:力推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日前强调,要着力推动地方政府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边振甲出席2011年1月21日召开的2011年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他表示,过去一年,全国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积极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努力开创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边振甲提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一是继续全力以赴推进机构改革,尽快理顺监管体制。重点推动市县机构改革进展,抓好基层一线监管力量的配备,年底前力争实现市县职能交接基本到位,监管队伍独立组建基本到位。   二是专项整治要出重拳,求实效。要针对餐饮服务环节易发多发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更严密的组织形式、更有效的执法手段、更有力的打击措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停业整顿 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关闭吊证。对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原料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凡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一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要确保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   三是着力推动落实餐饮安全责任。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要通过推行良好操作规范、深化量化分级管理、开展责任人约谈等方式,监督引导企业不断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原料采购、台账记录、加工操作、强化培训等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要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 在推动地方政府责任落实方面,要着力推动地方政府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加大投入,确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履职。   边振甲强调,在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方面,要强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担当起历史赋予的监管重任,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注重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强化餐饮服务环节内部风险治理,严防环节外部风险流入,以深入开展监管绩效考核为途径,狠抓责任落实,狠抓安全保障 要重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消费者、餐饮企业、新闻媒体了解食品安全知识、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监管工作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快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及时发现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 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第三批餐饮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1年6月3日和6月14日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共计139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上报情况,现公布第三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状况的调整适时更新。   第三批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包括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云南、甘肃等8个省(区)共计30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附录1: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三批) 省份 序号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称 内蒙古 自治区 1 巴彦淖尔市药品检验所 2 呼伦贝尔市药品检验所 吉林省 3 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黑龙江省 4 大庆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5 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山东省 6 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7 德州市药品检验所 河南省 8 三门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广东省 9 广东省汕头市药品检验所 10 佛山市药品检验所 11 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 广东省中山市药品检验所 14 广东省茂名市药品检验所 15 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云南省 16 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7 昭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曲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9 楚雄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21 文山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22 普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3 西双版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25 德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26 丽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7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28 迪庆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甘肃省 29 甘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临夏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附录2: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信息表(第三批).doc
  • 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第二批餐饮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1年6月3日公布了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现公布第二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状况的调整适时更新。   第二批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包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6个省(区、市)共计41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二批) 省份 序号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称 天津市 1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河北省 2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3 河北省秦皇岛市药品检验所 山西省 4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辽宁省 5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6 大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黑龙江省 7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8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江苏省 9 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盐城市药品检验所 11 宿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湖北省 12 湖北省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13 湖北省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14 湖北省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15 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16 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17 湖北省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18 湖北省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19 湖北省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20 湖北省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21 湖北省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22 湖北省天门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湖南省 23 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5 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6 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7 邵阳市药品检验所 广东省 28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海南省 29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贵州省 30 贵州省药品检验所 西藏自治区 31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陕西省 32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33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甘肃省 34 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35 白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6 陇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7 天水市药品检验所 青海省 38 青海省药品检验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40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药品检验所 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药品检验所
  • 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第一批餐饮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监督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编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和能力扩项,加大食品检验仪器设备投入,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批公布餐饮服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名单,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状况的调整适时更新。   第一批公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包括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省(区、市)共计98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一批).doc   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信息表(第一批).doc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一批) 省份 序号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称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1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包头市药品检验所 3 鄂尔多斯市药品检验所 4 乌兰察布市药品检验所 5 内蒙古兴安盟药品检验所 6 赤峰市药品检验所 7 内蒙古通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暨内蒙古东部中心食品药品检验所 吉 林 省 8 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9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 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辽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 通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 白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5 白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6 延边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 海 市 17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 19 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21 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 22 上海市闸北食品药品检验所 23 上海市青浦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 浙 江 省 25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6 杭州市药品检验所 27 宁波市药品检验所 28 温州市药品检验所 29 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1 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2 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3 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安 徽 省 34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35 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6 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7 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8 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9 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0 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41 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2 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3 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4 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江 西 省 45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46 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7 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8 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9 九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0 新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1 鹰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2 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3 宜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4 樟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5 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6 上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山 东 省 57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58 青岛市药品检验所 59 淄博市药品检验所 60 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1 济宁市药品检验所 62 日照市药品检验所 63 临沂市药品检验所 64 山东省菏泽市药品检验所 河 南 省 65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66 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7 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8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9 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0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1 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2 濮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3 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4 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5 周口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6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7 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湖 北 省 78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79 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0 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1 荆门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2 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3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84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85 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 86 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87 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 88 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89 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 90 玉林食品药品检验所 91 白色食品药品检验所 92 河池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 川 省 93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94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95 四川省乐山食品药品检验所 96 眉山食品药品检验所 97 四川省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8 四川省宜宾食品药品检验所
  • 中国餐饮业明年6月将出台首个食品安全国标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卫生局了解到,该局拟增设一个职能处室——食品安全标准处,以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目前,该处正在筹备中。   另据了解,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指标已启动制定,预计将于明年6月份出台。   餐饮食品微生物将被“限含量”   昨天,记者从负责起草“餐饮业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指标”的单位之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获悉,全国餐饮业将发布首个食品安全“国标”。该标准将分门别类列出在餐饮业加工、制作的冷食、热餐、自制调味品、自制饮品中容许的病菌等微生物含量。   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称,该标准将覆盖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站,还包括食堂、中央厨房等集体就餐、送餐单位。   “这项标准的出台,有助于预防、控制食源性疾病。”该负责人举例说,比如日式餐馆中的三文鱼等生食水产品,过去没有明确允许含有多少致病细菌的标准。“国标”出台后,细菌含量多少将有强制性指标,餐馆必须保证“不超标”。另外,如果市民就餐后发生食物中毒、身体不适等情况,卫生部门可以依据这一标准、化验餐馆的饭菜,从而查明是否与饭馆饭菜不卫生有关及餐馆该负多大责任等,并按照相应的法规处理。   北京卫监部门参与起草“国标”   “过去的食品安全是自然意义上的 无毒无害 ,今后将上升到法律意义。”该负责人表示,餐饮业食品安全标准出台之后,一方面能帮助餐企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证食品卫生 另外也有利于卫生监督执法。   据了解,该“国标”由卫生部委托、北京等几省市卫生监督部门起草,目前已经启动制定,预计将在明年6月出台。
  • 提升餐饮食品安全监测能力 国家食药局1.8亿采购色谱/质谱等仪器
    相关新闻专题:聚焦2011年下半年仪器招标中标   2011年12月23日,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此次招标总金额高达1.8亿元人民币,其中采购液质联用仪22台,预算5160万元人民币 液相色谱78台,预算3510万元人民币 气相色谱32台,预算1440万元人民币 气质联用仪14台,预算1120万元人民币 原子吸收光谱仪18台,预算1170万元人民币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15台,预算1125万元人民币。详情如下:   采购内容:   A类: 包号 名称 数量(台) 预算 (人民币万元) 交货期 A01 气相色谱仪 19 855 合同签订后 90天内 A02 气相色谱仪 13 585 A03 原子吸收光谱仪 11 715 A04 原子吸收光谱仪 7 455 A05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9 720 A06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5 400 A07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8 600 A08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7 525 A09 液质联用仪 13 3640 A10 液质联用仪 9 2520   B类: 包号 名称 数量(台) 预算 (人民币万元) 交货期 B01 液相色谱仪 14 630 合同签订后 90天内 B02 液相色谱仪 13 585 B03 液相色谱仪 12 540 B04 液相色谱仪 11 495 B05 液相色谱仪 11 495 B06 液相色谱仪 10 450 B07 液相色谱仪 7315   C类: 包号 名称 数量(台) 预算 (人民币万元) 交货期 C01 超临界萃取仪 13 1040 合同签订后 90天内 C02 全自动核酸提取系统 13 910 C03 自动微生物快速检测分析系统 4 280 C04 自动微生物快速检测分析系统 7 490 C05 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系统 13 780   本次招标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招标人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尹德淳、郭立颖、熊磊、朱宏波、王巍   联系方式: 010-62108164、62108297、62108020   招标项目名称: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仪器设备集中采购   招标性质: 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 TC11P95G   投标截止日期: 2012年1月12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开标日期: 2012年1月12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边防之家(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楼梓庄东高路)   招标文件购买日期: 2011年12月23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时(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购买地点: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18房间)   招标文件售价: 每包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有意向的投标人可在以上地点获得有关招标文件的信息。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注册资金要求   A类、B类投标人注册资金须在1000万元(含)以上 C类投标人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含)以上。   2.所投产品需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3.若需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型式批准或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投标时需提供证明文件。   4.制造商必须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投标人所投产品2008年至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销售业绩。   6.每个包同一仪器主机制造商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需成立三年以上(需在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   8.若为代理商投标则需提供原厂商授权。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10.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3日
  • 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开始推荐
    关于推荐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函   食药监办食函[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高级研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现请你单位推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首批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条件   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专业范围   食品安全管理、法学、公共卫生、医学、食品检验检测、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等专业。   三、推荐人数   每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0名。   四、其他   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9日前将所推荐的专家名单(见附件1)和专家推荐材料(见附件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学硕   电 话:010-67095899   传 真:010-67095880   地 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   附件:1.推荐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rar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推荐表.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食药监局确保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近日在调研检查北京市国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期间强调,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全力保障新中国成立60周年相关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邵明立要求,国庆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各地要在大型活动中派驻食品安全监督人员进驻现场,配备现场食品安全快速监测设备,加强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入分析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做好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各地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毫不松懈,督促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当好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别是旅游景点周边、城乡接合部的农家乐、小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食品和食品原料查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依法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 乳品被增为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必检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安全监管。   通知指出,将乳品增加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必检项目。各地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方案,确保乳品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频次。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将乳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 建立健全乳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餐饮服务违法违规经营者 建立健全问题乳品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 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将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包抽检任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规范》指出,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规范》明确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附: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 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     3.项目绩效自评要求
  • 拟聘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公示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程序》的规定,经有关单位推荐并经严格遴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聘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89名,其中管理组专家34名 应急组专家36名 法律组专家19名,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12年8月26日。如对公示名单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2194)或邮箱(caobf@sfda.gov.cn)向我局反映。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管理组)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应急组)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法律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管理组) 编 号 姓 名 专 业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1 马 莺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哈尔滨工业大学 2 王 玉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兰州大学 3 王宝明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国家行政学院 4 王海燕 食品安全管理 高级工程师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 王 硕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天津科技大学 6 王 键 公共卫生 教 授 国家行政学院 7 包大跃 食品安全管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安全与营养信息中心 8 毕 阳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甘肃农业大学 9 刘四新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海南大学 10 刘静波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吉林大学 11 江连洲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东北农业大学 12 孙远明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华南农业大学 13 杜子平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天津科技大学 14 李 勤 食品安全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 15 杨具田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西北民族大学 16 杨明亮 食品安全管理 主任医师 湖北省卫生厅 17 杨 柳 食品安全管理 高级经济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 18 邱霈恩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国家行政学院 19 陈君石 食品安全管理 院 士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 陈欣乐 食品安全管理 主任医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1 林 洪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中国海洋大学 22 罗小刚 食品安全管理 高级工程师 贵州省人民政府参事 23 周玉村 食品安全管理 主任医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4 周 波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沈阳医学院 25 赵同刚 公共卫生 兼职教授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26 耿 越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山东师范大学 27 聂永丰 公共卫生 教 授 清华大学 28 徐文龙 公共卫生 教授级高工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29 陶 华 公共卫生 教授级高工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30 董海洲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山东农业大学 31 曾庆孝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华南理工大学 32 靳晓梅 食品安全管理 主任医师 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33 熊 敏 公共卫生 教 授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 34 穆源浦 食品安全管理 研究员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应急组) 编 号 姓 名 专 业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1 马玉霞 公共卫生 教 授 河北医科大学 2 马 彦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王玉燕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王齐田 医 学 主任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5 王顺芝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6 王振林 公共卫生 教 授 西安交通大学 7 王 慧 医 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8 申志新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技师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 冯礼明 食品安全管理 主任医师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 刘 娅 公共卫生 教 授 吉林大学 11 刘雅娟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吉林大学 12 刘 颖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哈尔滨商业大学 13 孙秀发 公共卫生 教 授 华中科技大学 14 苏宜香 医 学 教 授 中山大学 15 苏诚玉 公共卫生 主任技师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6 李 凡 医 学 教 授 吉林大学 17 李彩莲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8 杨建军 公共卫生 教 授 宁夏医科大学 19 杨 斌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 杨勤德 公共卫生 主任技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吴清平 食品安全管理 研究员 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 22 何 涛 公共卫生 高级经济师 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 23 张永慧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罗 琼 公共卫生 教 授 武汉大学 25 岳田利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6 周 玉 公共卫生 教 授 吉林大学 27 周景洋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8 晋玉霞 公共卫生 高级实验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29 徐明生 食品安全管理 教 授 江西农业大学 30 徐贵发 医 学 教 授 山东大学 31 殷文政 公共卫生 教 授 内蒙古农业大学 32 戚积宏 食品安全管理 主任医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33 梁建宁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34 梁爱华 公共卫生 教 授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 35 程晓华 公共卫生 主任技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6 谢勇明 食品检验检测 教 授 南昌大学   附件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候选专家名单(法律组) 编 号 姓 名 专 业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1 王霁虹 法 学 律 师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 邓世豹 法 学 教 授 广东省商学院 3 刘云亮 法 学 教 授 海南大学 4 刘仁文 法 学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5 刘正东 法 学 律 师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6 刘 峰 法 学 律 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7 江 敏 法 学 律 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8 李 菡 法 学 律 师 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9 杨小军 法 学 教 授 国家行政学院 10 张宏久 法 学 律 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11 张 盈 法 学 律 师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2 陈 甦 法 学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13 周汉华 法 学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14 郑 毅 法 学 律 师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15 荆林波 法 学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16 洪 波 法 学 律 师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17 高金波 法 学 律 师 北京汉龙律师所 18 符 忠 法 学 律 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19 渠 涛 法 学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河南公布新规 对餐饮类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28日讯 河南日报报道:今后,餐饮类食品摊贩在取得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的经营证明后,还应当在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记者10月24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餐饮摊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河南省近日公布了《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   《备案办法》提出,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备案时应当提供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表、经营证明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备案建档,并当场发放《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 食品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为及时掌握全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及早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科学、有效地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方案》。   本期方案针对餐饮服务环节食源性疾病频发的特点,对于全国18个省(区、市)餐饮服务环节凉拌菜和5个省(区、市)生食水产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中可能污染的主要病原微生物开展全程调查与评价,调查范围包括清洗后的食品原料、加工工具、餐饮具及制成品等。通过开展本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有助于进一步获取我国餐饮服务环节有关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污染状况的关键基础数据,有利于分析相关关键控制因子和环节,为及时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方案》要求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调查方案、统一调查指标、统一检测方法”的要求,以科学严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食药监局聘108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遴选程序》的规定,经有关单位推荐并经初步遴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聘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食品检验检测组)108名,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12年4月5日。如对公示名单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10-88372194)或邮箱(caobf@sfda.gov.cn)向我局反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人选名单 编号 姓名 专业 职称 所在单位 1 丁 宏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 丁丽霞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药学会 3 万益群 分析化学 教 授 南昌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4 王 红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 王 强 食品检验检测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6 王乐凯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 7 王钢力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王竹天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9 王丽霞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0 王佑春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1 王知坚 分析化学 副主任药师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王周平 食品检验检测 教 授 江南大学食品学院 13 王哲民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天水市药品检验所 14 王富华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 15 王德良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6 王颜红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17 元晓梅 食品检验检测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8 孔德义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19 石彦国 食品检验检测 教 授 哈尔滨商业大学食品工程学院 20 卢日刚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1 丘明明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2 朱 斌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3 朱小红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刘文杰 食品检验检测 副教授 塔里木大学 25 刘向红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6 刘秀梅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7 刘艳琴 食品检验检测 教授级高工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8 许乾丽 分析化学 主任药师 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9 孙江华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30 芮 菁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31 严卫星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2 杜 兴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 33 杜昱光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34 杜雅正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35 李 宁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6 李 红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37 李 波 食品检验检测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8 李凤琴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9 李建国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实验师 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40 李铁柱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1 李晨辉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42 李淑娟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43 杨振泉 食品检验检测 副教授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44 杨晓东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5 杨晓光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46 吴永宁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47 宋宁宁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技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48 宋全厚 食品检验检测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9 宋京都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甘肃省药检所 50 张 岩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1 张庆生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2 张春艳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53 张俭波 食品检验检测 副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54 张晓明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甘肃省药品检验所 55 张海防 分析化学 副主任中药师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56 陆敏仪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57 陈丽霞 食品检验检测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8 陈赞民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59 林 兰 食品检验检测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0 罗 轶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61 罗小玲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62 罗金文 分析化学 副主任药师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63 罗瑞峰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实验师 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64 郑玉山 分析化学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65 郑福平 分析化学 教 授 北京工商大学 66 孟祥晨 食品检验检测 教 授 东北农业大学 67 赵 庄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68 赵雪梅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69 郝家勇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实验师 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70 侯如燕 仪器分析 副教授 安徽农业大学 71 姜 荷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72 姚卫蓉 食品检验检测 教 授 江南大学 73 贺亚玲 公共卫生 主任药师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74 贾志忍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 75 钱 和 食品检验检测 教 授 江南大学 76 徐 飞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77 徐国兵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78 徐晓枫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技师 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9 高 磊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80 高志贤 公共卫生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监测中心) 81 高春平 分析化学 高级工程师 石家庄开发区达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82 唐 宏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83 涂顺明 食品检验检测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84 陶巧凤 分析化学 主任药师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85 黄 瑛 公共卫生 主任药师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86 黄丽丹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87 黄继荣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88 曹 进 食品检验检测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9 曹晓云 分析化学 主任药师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90 崔生辉 食品检验检测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1 蒋明廉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92 嵇 杨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93 程劲松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4 程奇珍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95 鲁秋红 分析化学 主任药师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96 曾祥林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97 谢 勇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实验师 新疆兵团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98 谢 鹏 食品检验检测 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99 靳 烨 食品检验检测 教 授 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学院 100 路 勇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 101 蔡姗英 分析化学 主任药师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102 漆小泉 食品检验检测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03 谭正林 食品检验检测 副教授 湖北经济学院 104 谯斌宗 公共卫生 副主任技师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105 熊正河 食品检验检测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106 薛 毅 食品检验检测 高级工程师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107 戴向东 食品检验检测 副主任药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108 魏益民 食品检验检测 教 授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 药监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等,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等规定,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准确。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鼓励检验资源共享,提高检验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备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能力,具备相适应的设施与环境,配备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等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设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并符合有关要求   (五)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非独立法人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对检测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兼职。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食品科学、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公共卫生、分析化学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60%   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人数应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30%。   (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五)审核人、校核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解食品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等,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二)对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的能力   (五)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的能力   (六)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质量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验能力要求。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的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实施并保持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检验人负责制度和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监测等。   第三十条 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其在检验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与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的检验活动   (二)超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监督性食品检验工作   (三)其他有损于检验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方对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展食品检验科研工作,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档案,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定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样品管理和处置。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部门的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按照本机构质量手册等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工作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机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抽取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检验的样品。根据需要,可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六章 设施和环境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检验活动所需的样品保藏、运输与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保证人身健康和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有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等要求。   第四十五条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遵循《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第四十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四十七条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四十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设备和设施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专人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对检验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验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满足量值溯源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考核、能力验证、委托检验任务质量分析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检验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适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工作,帮助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水平。   第五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的部门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   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收取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对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检测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测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预处理、初始试验、条件试验和最后测定等操作过程。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欲了解更多法规标准,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12月24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乳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抽验力度,建立健全乳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并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通知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乳品采购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乳品(包括含乳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相关采购清单、进货票据等 是否如实记录乳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是否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乳品使用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按规定贮存乳品,是否在使用乳品前进行必要检查,是否在乳品中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等。   通知指出,将乳品增加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必检项目。各地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方案,确保乳品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和频次。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乳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力度。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将乳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
  • 药监局下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更具有针对性。《计划》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沙拉、凉拌菜、生食水产品、鲜榨果蔬汁、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盒饭等高风险食品和餐盒、一次性筷子、集中消毒餐具等餐饮具进行重点抽检,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二是更具有科学性。《计划》的抽检内容,是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食物中毒报告及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评估和综合评价确定的。三是更具可操作性。《计划》将国家统一要求与各省实际情况相结合,既包括全国必检的品种,也包括各省(区、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选择的可选品种和自行安排的抽检品种。   《计划》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完成。国家局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组织开展相关绩效评估。
  • 委员建议加强商场餐饮监管力度 建简易食品快检室
    p   餐饮因其不可替代的现场性、体验性而成为聚集商城人气、拉动消费的重要手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面广,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政协委员刘毛伢建议,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并建立商场内简易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 /p p   刘毛伢委员建议,对于大型购物商场餐饮集中的地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添设备在大型购物中心餐饮集中区域安装全方位摄像头,数据同步到监控中心,不仅可以从原料进货、粗加工、烹调等实现重要环节全过程监督,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有效降低食物中毒发生率,又可以消费纠纷投诉举报时,第一时间收到信息,形成良好的线上线下互联。 /p p   刘毛伢表示,商场内还需建立简易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3.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 /strong /span /a ,及时协调非食品安全的消费投诉。并且定期召开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抽查各项卫生制度落实情况,设立奖惩机制。逐渐引导餐饮单位实施“6T管理”,形成“四维一体”管理模式:餐饮单位本身的良好管理、商场内部人员的巡视监督、监管人员的重点监管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 /p p   此外,刘毛伢还建议积极探索“互联网+”与实体餐厅融合创新。整合线下餐饮品牌和线上网络资源,实现监管数据的对接,强化网络舆论对“互联网+”新兴业态的监督和约束,促进餐饮单位更自觉更规范操作做好店内各项食品工作,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p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
    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食品检验机构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   《意见》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精心编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步伐,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切实加强检验人员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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