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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稳定性试验箱的作用

    药品稳定性试验箱的作用

    药品稳定性试验箱就是我们常见的恒温恒湿试验箱,只是不同行业的叫法不同,下面我们也将其称为药品稳定性试验箱。药品稳定性试验箱就是利用了湿热条件来对药品的稳定性进行考察,例如在高温、低温、冷热交替、潮湿等环境下对新药品进行测试,也可以用作某些特殊需要恒定温度和恒定湿度药品的保存箱。[align=center][img=,500,31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6/201706191749_01_3225823_3.jpg[/img][/align][align=center]药品稳定性保存[/align]  药品稳定性试验箱在功能结构上包含了制冷系统、制热系统、加湿系统等三个部分,这三个系统协同作用产生不同的恒定温度或变化温度以及配合不同湿度的环境,其执行技术标准参照 《GB10586-2006湿热箱技术条件》制造。适用于制药企业药品及新药品的稳定性考察试验,满足GMP,FDA,ICH原则中规定的加速试验,长期试验和高低温湿热试验等技术条件。也满足大输液等特殊药类的 40℃,20%R.H低湿度试验。  药品稳定性试验箱用于制药企业对药品及新药加速的试验、长期试验、高温、高湿试验等,满足姚奠中化学物稳定性研究技术原则试验标准。药品稳定性试验箱有快速温变型,可以满足对温度变化更加严苛的稳定性测试。  药品稳定性试验箱不仅仅可以用于药品的稳定性检测,由于其是恒温恒湿试验箱,因此可以进行其他工业材料的高低温湿热交变试验,以检验材料在高温、低温或温度变化的过程中引发的热胀冷缩效应带来的性能下降,并结合的了空气湿度的作用,加速对试验产生影响。在用于工业用品的高低温湿测试时,也主要考验其材料的稳定性。

  • 【求助】药品稳定性试验箱在美国的校准方法

    各路高手,如题请教一个问题。 药品稳定性试验箱的校准方法,在国内是参照“JJF1101-2003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规范”来进行的。有谁知道在美国是参照什么标准来校准的?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个标准? 今天第一次在这里发帖,向各位学习了。

  • 美“生物仿制药途径”为药品专利博弈设新规

    美“生物仿制药途径”为药品专利博弈设新规  □毛黎  美国药品市场极大。据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最新统计,2009年全美药品总销售额达3003亿美元。在销售的药品中,大多高利润的药品受专利保护,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必须在专利过期后才有机会进入美国市场。据报道,今后两年内,全球有20多个专利药的核心专利将过期,其销售额大约为690亿美元。这给全世界的仿制药生产商提供了机遇。  美国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及专利补偿法案”(Drug Price and Patent Restoration Act,又称Hatch-Waxman法案),为由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管辖的仿制药进入市场提供了简化申请程序,方便仿制药在专利过期后快速进入市场。  今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医疗改革法案。此法案中一些条款制定了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的简化申请途径,又称“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 Pathway),这无疑给生物仿制药提供了新的机遇。  首先,该法案定义“生物仿制”产品为与参照产品(如新药)“高度相似”的生物制品。“(生物仿制产品和参照产品)即使在临床上非活性的组分上可能有微小差别”,但“安全性、产品的纯度和效力在临床上并无有意义的差异”。  根据此法案,生物仿制药的申请人在新药获准销售的4年内不得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交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而FDA不可在创新药品获准销售的12年内批准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从而保证新药的市场独占期最少为12年。  其次,“生物仿制药途径”制定了一个新药生产商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相互交换有关专利信息的机制。根据Hatch-Waxman法案,新药的专利有效期和市场专营期都列在《经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橙皮书)上。与Hatch-Waxman法案不同,生物仿制药途径所适用的药品不列在橙皮书上,而是要求生物仿制药申请人在FDA接受申请之后20天内,向新药生产商提供一份申请的副本,并披露其生产流程。这些资料对外保密,但必须提供给新药生产商的律师。此外,如果新药生产商从第三方专利权人那里获取了生产新药的许可,而第三方专利权人保留了参与专利诉讼的权利,仿制药申请人则要向第三方专利权人提供同样的信息。  在收到这些信息60天内,新药生产商必须向仿制药申请人提供一份专利清单,列出所有被仿制药侵权的专利,并向对方指出愿意许可授权的专利。仿制药申请人在收到专利清单的60天内必须提供一份声明,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为何专利清单所列专利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将不会被仿制产品侵权,否则仿制药申请人必须声明在专利过期之前不会商业营销仿制药。针对仿制药申请人的声明,新药生产商必须在60天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所列专利为何有效,可执行,且被仿制药侵权。法案要求双方进行有诚意的谈判,如果诉讼不可避免,法案则规定了对侵权诉讼和获取初步禁令的程序。  由此可见,新药生产商必须在60天时间里决定用哪些专利主张。仿制药申请人则必须在60天内决定是否挑战和如何挑战这些专利,其立场必须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经得起考验。由于新药生产商很可能会罗列许多专利,仿制药申请人若无准备,可能无法在规定的60天里完成所需的大量工作。所以,仿制药申请人需要在递交申请之前就预测对方会主张哪些专利,并准备好对策。  虽然新药生产商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有60天的时间来分析仿制药的生产工艺并选择专利主张,在接到仿制药申请人对其专利挑战后有60天作出回应,因而总计有120天制定主张策略,但如果事先对自身的专利不明了,也很可能措手不及。所以,新药生产商有必要针对其产品进行专利排查。  核心专利过期和“生物仿制药途径”为中国医药企业提供了打进美国市场的契机。但抓住这些机遇要求企业能很好地运用专利这一工具,这无疑再次凸显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 【“仪”起享奥运】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代煎中药饮片吗

    [b]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代煎中药饮片吗[/b]《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font=宋体][size=16px]第一百六十七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size][/font][back=#fffb00][font=宋体][size=16px]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size][/font][/back]这个有关规定具体是哪些规定?对于中药饮片煎煮的有关规定,国家层面发布的仅查到有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实际上,药品零售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和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代煎中药饮片的服务。以下是地方对药品零售企业代煎中药饮片服务的相关规定:1、天津市**: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天津市药品零售环节中药代煎服务技术指南》,规范了药品零售环节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管理,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中药代煎质量。2、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发布了《零售药店中药代煎服务技术规范》团体标准,为零售药店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提供了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南。3、 **浙江宁波市**:宁波市局采取“三三制”规范全市中药代煎服务。总体来看,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为准,药品零售企业提供代煎服务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具备合适的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并且要与患者签订服务协议,确保煎药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零售药店或药品经营企业应参照药品生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服务标准或规范,保证煎制中药的质量安全。

  • 【原创】进口药品注册

    (港、澳、台)化学药品医药产品注册 2006年02月20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  二、许可内容:  (港、澳、台)化学药品医药产品注册,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注册分类,即: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  进口药审评及审批收费45300元。  完成临床以后的注册申请,因申请进口临床试验时已收费,故不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  (一)综述资料:  资料编号1、药品名称;  资料编号2、证明性文件;  资料编号3、立题目的与依据;  资料编号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资料编号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资料编号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资料编号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 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资料编号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资料编号30、临床研究者手册;  资料编号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资料编号32、临床试验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二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规范、清楚,不得涂改,数据真实、可靠。  3、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  4、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复印件,申请表4份(2份原件,2份复印件)分别装入各套资料中(全套原件资料内放入1份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复印件)。  5、《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要有境外申请人的盖章或签字及国内代理机构盖章签字。  6、申请人对下述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电子文本:资料编号:1、3~7、16和28;以上项目资料中的证明性文件、图形图像或者文献资料的复印件,可暂不要求提供电子文本。  7、在邮寄或者递交申请资料前应将申请表的电子版发送到以下药品注册专用电子邮箱地址:ypzcsl@sda.gov.cn和ypzcsl@nicpbp.org.cn 和ypzcsl@vip.sina.com和ypzcsl@vip.163.com。  8、待确定我局已经收到电子资料后,向我局提交或邮寄申报资料的纸质资料。  9、电子版资料与纸质资料应相同,申请表的核对码应一致。  10、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的填写应准确、规范,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药品注册分类: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的相应条款填写。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注册分类1类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类的规定报送资料.属于注册分类1类的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2)附加申请事项:可同时提出非处方药等附加申请。  (3)规格: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

  • 【求助】药品注册中质量标准的建立问题

    请问一下在准备原料药申报资料的过程中,其中的11号资料,关于药品质量标准的建立,必须完全参照现行药典吗,如果参照欧洲药典时作细微的改动,例如:将EP中加入盐酸的量由30ml改为10ml,其他均不改变,这样允许吗,要怎样说明?必须做方法学验证吗?

  • 【分享】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出现新变化

    SFDA发布内容:一、严格准入门槛,申报走势出现拐点  自200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们围绕法规建设、审评审批、现场核查、注册检验、风险管理等方面加强药品注册全过程的监管,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药品注册出现了可喜变化:申报数量大幅减少,申报质量不断提高,申报机构更加趋于理性,药品研发呈现新的局面。  [color=#DC143C]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受理药品注册申请4403件,年申报数量减少2/3。其中,创新药84个、仿制药1682个。[/color]  [color=#00008B]此外,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同品种申报的比率也从2006年的1:6下降为今年的1:3,中药已经几乎没有重复申报现象。[/color]  从批准情况看,2009年1-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新药临床申请173件;新药生产申请238件,其中一类新药8件;仿制药申请1074件;进口药申请388件。  综上可见,药品注册申报总量减少,重复申报减少,质量明显提高,结构发生改变,这充分说明药品注册逐渐回归正常,药品研发日益符合国情,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导向正确,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集中技术力量,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形成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制度体系,设置了合理的审评程序,建立了权威的专家技术资源,实现了依法科学审评审批,彻底扭转药品审评审批工作的被动局面,从源头上提升了药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为解决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了药品研制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color=#DC143C]通过对3.3万个药品开展注册现场核查撤回了7999个药品注册申请;通过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注销了4337个批准文号;通过开展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处理了2.5万积压品种,其中不批准1.5万个品种(大多为化学药5/6类、中药8/9类),不批准率达61%,[/color]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大程度上规范了药品注册秩序,净化了药品研发环境,卸下了历史包袱,也为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扫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三、采取多项政策措施,鼓励药品研发创新  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U]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了《药品技术转让注册册管理规定》。它是继《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之后发布的第四个配套文件,自此,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核心的我国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U]我国药品注册进入了一个鼓励创新、引导创新的时代。  鼓励创新、引导创新,这在多个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并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首先,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严格了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提高了新药证书的含金量。其次,在《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中通过采取早期介入、优先审评、多渠道交流沟通、动态补充资料等措施鼓励、支持创新药物研发。第三,《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规定了严格的注册现场核查和检查要求,保证了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维护了注册审批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各项鼓励创新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第四,在《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为鼓励中药新药在新功能主治领域的研发,还对“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增加内涵,将“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纳入特殊审批的范围,充分发挥中药在疑难杂症和新出现疾病方面的治疗作用。并采取具体措施拓宽中药复方制剂的组方内涵,鼓励中药创新和发展。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出台后,对进一步鼓励创新,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有效控制批准文号数量。[U]技术转让批准后,原来已经取得的批准文号同时注销,避免了一家转多家,[/U]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减少简单改变剂型和仿制药品的申报数量,从根本上解决低水平重复问题。  二是促进专业化程度提高。药品技术转让新政策的确立,有利于企业间或者企业内部改变产品结构,合理分配和调整生产资源,实现优势产品重组和重点发展,减少低水平重复和同质化。随着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围绕产品专业化生产和监管水平将会得到促进,推进以产品为核心的CGMP实施,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  三是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技术门槛,加强风险控制。《[U]规定》对新药技术转让和生产技术转让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基本参照仿制药的要求,作了大幅度增加,并强调了转让前后的技术比较。[/U]增加了技术审评程序,参照改变产地的基本技术特点,相对于仿制药品的审评提高了技术审评的可对比性和可评价性。对经审评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还要完成规定的试验,[U]彻底改变了过去新药技术转让无需进行技术审评和临床试验的状况,[/U]极大提高了技术要求。《规定》还设置了“不予批准情形”:对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其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从而进一步加强了风险控制。  四是品种管理由“静态”转变为“动态”。据了解,[color=#00008B]目前许多药品生产企业超过一半以上的批准文号闲置,常年生产的品种占企业总批准文号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一方面大量批准文号闲置,另一方面仍然有大量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新注册批准文号。[/color]批准文号闲置造成的生产技术闲置不仅仅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对药品生产监管、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都非常不利。高质量的药品监管必须建立在药品正常生产和正常销售使用的基础上,也即动态基础上。药品技术转让,特别是生产技术转让,可以使本企业不使用的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到其他需要该品种的企业,有利于产品资源的优化组合,有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让技术作为一种产品,在市场上有序流通起来,鼓励一些技术有条件向外部转让。允许新药、上市多年药品、进口药品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鼓励先进科研成果和成熟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让国外的先进生产技术落户国内;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产品和资源优势重组,做大做强医药产业。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三)

    [b]一、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的《原料药药学信息汇总表》《制剂药学信息汇总表》《非临床研究信息汇总表》《临床信息汇总表》填报时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能否进行修改?[/b]  答:2016年5月4日,《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附件《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中申报资料撰写说明,信息汇总表中的信息是基于申报资料的抽提,各项内容和数据应与申报资料保持一致,并在各项下注明所对应申报资料的项目及页码。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即使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对于以附件形式提交的资料,应在相应项下注明“参见附件(注明申报资料的页码)”。  [b]二、药品申报资料中临床试验报告的封面有哪些要求?[/b]  答:依据《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临床试验报告参照《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要求临床试验封面应包括受试药物通用名、研究类型、研究编号、研究开始日期、研究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研究单位(组长)(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药品注册申请人(盖章)、注册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同时,按照《关于印发化学药药学资料CTD格式电子文档标准(试行)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1〕98号)附件2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封面应加盖临床研究基地有效公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并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b]三、如何办理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费用的补交或退还?[/b]  答:关于补交方式。申请人须按照《关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6年第124号)中,提交补交费用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原受理部门,由原受理部门开具“行政许可事项缴费通知书(补交)”,申请人持缴费通知书办理缴费。  关于退还方式。申请人须按照《关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6年第124号),提交补交费用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原受理部门,原受理部门按照“全款方式”即先补交全款的费用,再办理与其相对应费用的退还。  [b]四、对于BE过程中处方工艺有变动的是否可在总局药审中心网站BE试验备案平台上备案?[/b]  答:BE试验过程中,参比制剂、原料药、制剂处方、工艺等发生变更,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备案平台如实备案,申报生产时,在申报资料中一并提交历次变更及备案资料。  [b]五、研发机构在新注册分类发布前已基本完成研发的原注册分类第3类产品如何注册申报?[/b]  答:《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规定,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应按仿制药的程序申报。考虑到部分研发机构在新注册分类发布前已基本完成原注册分类第3类产品的研发,对于此类情形,若研发机构仍希望继续申报的,可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局确认,如确属在新分类工作方案发布前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并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可按新注册分类和仿制药的程序受理。  研发机构位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应按照持有人试点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 【转帖】药监局:企业生产国家基本药物需参照新版GMP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毛振宾2009年27日在北京举行的“药品生产质量提高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即将颁布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今后企业生产国家基本药物需参照新版GMP标准。 毛振宾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新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此高度关注,将对基本药物的处方、工艺等进行再验证,并要求拿到 GMP证书的药品企业在生产基本药物时一定要达到新版GMP的要求。对于一些基本药物生产量比较大的企业,在新建厂房、车间的过程中,更应自觉对照新标准进行提高。 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于1988年第一次正式颁布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199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后,立即对1992年版的GMP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沿用至今。 毛振宾表示,GMP颁布以来,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提高药品质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1999年版GMP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如过于强调药企的硬件建设,对软件管理特别是人员的要求涉及很少;此外,在处罚方面,现行的GMP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真正的规范制约作用等。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从2006年9月起正式启动了GMP的修订工作。 毛振宾说,即将颁布的新版GMP将增加质量授权人、质量风险管理等内容,要求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质量授权人,对企业最终产品的放行负责。同时,新版GMP的一大亮点是强调药品生产与药品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的联系。 “ 我们现在的眼光不能仅仅盯着生产环节,产品上市后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还要严密地关注药品安全情况,如果标准不高、安全性没有保证的药品,要真正地实行再淘汰,”毛振宾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已经梳理了50多个临床上已经不适用、或是标准较低的药品品种,今年年底前将陆续淘汰一批这样的产品。 但毛振宾同时表示,要求企业在短时间内提高至新版标准并不现实,因此,新版GMP颁布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要求企业主动对照新版标准分步、分阶段、分类实施,以最终达到新版GMP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提高研讨会”由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等共同主办,来自药品监管部门、医院、药品生产企业等方面的100余名代表,围绕着如何促进我国药品质量的提高进行了深入探讨。

  • 【资料】中美药品说明书管理现状的比较

    作者 华丛笑 高晨燕 正文内容 摘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走过了百年历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药品监管体系。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药品说明书管理现状,为我国完善和发展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提供启发和借鉴。关键词:中国,美国,药品说明书,管理药品说明书的信息直接关系到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评价研究表明,很多药品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是说明书的信息不清楚。此外,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药品使用相关的医疗纠纷时,能够为之提供法律依据。因此,药品说明书的规范化已经成为我国药品管理的现实要求。美国FDA在药品说明书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中国和美国化学药品说明书的管理现状,引起国内药政管理人员、医药专家和患者的共同关注。 药品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我国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SFDA发布的具体细则和规定等。 法律和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9.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布,2001.2.28修订),第54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第46条是关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SFDA颁布),其中第十一章的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责任者、审核者和核准机构。 为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和内容,SFDA先后发布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此外,2007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含有兴奋剂的药品目录,要求其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美国与药品有关的法律文件大致分为3类[1]:国会批准的法律、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颁发的联邦法规和FDA制定的指导原则。法律和联邦法规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指导原则属于建议性质,供企业参考使用。按照美国法规的规定:所有的药品都必须有充分的标签说明(这里的标签包括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其他所有附加于药品的书写物、印刷物、绘制物)。 美国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相关的法律包括:1906年《清洁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PFDA);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and Cosmetic Act, FDCA) ; 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Durham-HumphreyAmendments);1962年《Kefauver-Harris药品修正案》(Kefauver-Harris Drug Amendments);1966年《正确包装和标志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FPLA);1988年《处方药市场营销法》(Prescription Drug Marketing Act);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FDAMA)。联邦法规主要是指美国《联邦法典》(CFR),药品部分主要集中第21篇(简写为21CFR),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相关法规收编于21CFR.210和330。 FDA发布与药品说明书管理配套的指导原则,使法规的要求得以深入和具体化,使企业在撰写说明书时有据可依。例如:FDA发布《人用处方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格式及内容管理条例》之后,为了指导申请人及生产企业执行新的管理要求,帮助已批准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完善及新旧版式转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指导原则,包括“药品说明书新内容格式管理条例实施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临床研究]内容格式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不良反应]内容格式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禁忌症]、[黑框警告]内容格式指导原则”等。 就药品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而言,美国已经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法律框架支持药品说明书的管理,使企业在撰写说明书时有据可依,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说明书的审核具有独立性。而我国的药品监管历史始于近20多年,药品说明书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指导原则尚有待不断细化和完善,尚未建立独立的药品说明书的审核体系,还需要参照FDA或/和EMEA的相关内容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机构 我国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机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我国具体负责审核药品说明书的机构包括:SFDA及其下属的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说明书的审核内容的不同而进行分级负责管理。例如:新上市药品的说明书、已经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由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批准。而OTC药品的说明书由SFDA下属的药品评价中心审核。根据SFDA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等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等直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美国药品说明书的管理机构 FDA下属的药品评审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view,CDER)负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核,监督所提供的药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说明书通常是先由企业起草,并且向FDA提供支持说明书各项内容的研究数据,FDA对该说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和企业做进一步的讨论,形成终稿。FDA批准的说明书通常和批准信一起放在FDA的网站上,此外在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s Daily Med的网站上也可以找到FDA核准的电子说明书。 两国审核和核准药品说明书的职能部门分别为FDA和SFDA以及它们下属的机构。在中国,SFDA及其下属的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根据职责规定对说明书进行形式与内容的审核管理,然而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目前上市流通的同一品种的说明书尚存在少数具体内容的差异现象。 药品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管理 两国对药品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管理的目的均是最大程度地确保用药安全和有效。 我国2006.6.1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药品说明书管理的重要举措,规定了其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说明书中完整、规范地标明相关的项目内容;强调说明书必须提供准确、清晰、详细而全面的药品信息。例如:必须注明药品的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强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充分说明(列出所有已知的不良反应);必要时须加注警示语等。此外,SFDA颁布相关的指导原则和说明书范本供企业参考,例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中药、天然药物药品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指编写指导原则》、OTC化学药品说明书范本以及OTC中药说明书范本。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2016年3月4日正式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b]一、方案的出台背景。[/b]  2015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明确调整药品注册分类。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意国务院组织开展药品注册分类改革。为落实上述政策要求,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方案。[b]二、方案的适用范围。[/b]  本方案仅针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了调整,适用于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包括临床、生产、进口注册申请)。[b]三、新注册分类中,关于新药的含义是什么?[/b]  新药指中国境内外均未上市的药品,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新注册分类1为创新药,强调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新注册分类2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强调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b]四、创新药具体包括什么?[/b]  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b]五、新注册分类中,关于仿制药的含义是什么?[/b]  仿制药是指仿制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分为两类,一是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二是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如果已上市药品的原研药品无法追溯或者原研药品已经撤市的,建议不再申请仿制;如坚持提出仿制药申请,原则上不能以仿制药的技术要求予以批准,应按照新药的要求开展相关研究。[b]六、新注册分类中,关于第5类药品的含义是什么?[/b]  第5类药品是指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中国境内上市,分为原研药品和非原研药品两类。对应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中的进口药品类别。[b]七、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按什么申报?[/b]  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新注册分类1进行申报。[b]八、仿制药是否要求处方工艺、规格、用法用量等均与原研保持一致?[/b]  仿制药要求与原研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不强调处方工艺与原研药品一致,但强调仿制药品必须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b]九、新注册分类下的技术标准有何变化?[/b]  对按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实行新的审评技术标准。其中,对于创新药,一是强调“创新性”,即应当具备“全球新”的物质结构,二是强调药物具有临床价值;对于改良型新药,强调“优效性”,即相较于被改良的药品,具备明显的临床优势;对于仿制药,强调“一致性”,被仿制药品为原研药品,且质量与疗效应当于原研药品一致。[b]十、新注册分类的监测期设置是如何考虑的?[/b]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新注册分类中的第1类、第2类属于新药范畴,因此设置监测期。同时,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监测期期限设置,对于新注册分类中与原注册分类相类似或者相近的情形分别设置了相应的监测期限。[b]十一、已经受理的原注册申请在新注册分类实施后如何过渡?[/b]  方案发布实施后新申报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包括临床、生产、进口申请),其注册分类按照新注册分类有关要求执行。  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的化学药品第3类及6类报生产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在批准时,注册分类项注明相应的原注册分类;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后续申报、审评审批。  对于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的注册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审中心优先按照新注册分类的要求加快审评审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b]十二、方案中“补交相关费用”具体如何执行?[/b]  方案“二、相关注册要求”中第(四)部分提及的“补交相关费用”是指,2015年5月27日前已经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的,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补交相关注册收费;2015年5月27日以后受理的、已按照上述标准交费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的,无须补交费用。[b]十三、新注册分类实施后,后续有何细化工作要求?[/b]  新注册分类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提出《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新注册分类受理审查指南》、《新注册分类核查检查要点》、《新注册分类技术审评指导原则》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细化工作要求,以便指导申请人合理研发申报相关产品,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

  • 【分享】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国家局决定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现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重点是大容量注射剂和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各省局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并上报工作情况;2008年6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的核查工作;其他类药品的核查工作,由各省局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核查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应及时汇总并上报国家局。  二、各省局应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动员生产企业配合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核查工作。  各省局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中,可参照“部分化学药品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及其风险因素”(附件1)、“部分中药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名单”(附件2)以及“部分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注射剂品种名单”(附件3),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注射剂类药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的风险程度,分清轻重缓急,有重点地开展核查工作。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可与药品再注册工作结合进行。  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必须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情况。凡隐瞒事实,不如实申报生产工艺和处方,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和处方仍不按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  在此次核查工作中,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而改变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且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品种,各省局应要求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药品审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  四、各省局应高度重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核查工作对降低药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牵头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核查工作。  国家局将对核查工作进行督查。各省局在开展核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color=green]详细内容请点击:[url=http://www.sfda.gov.cn/cmsweb/webportal/W945325/A64022924.html]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url]大家是否在这次核查中有什么问题,欢迎交流讨论![em44] [/color]

  • 药品技术监管中有关药品标准问题的探讨

    药品标准是药品检验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是药品生产的法定技术准绳,并对临床用药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典委员会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1. 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药品质量标准主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增补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或修订件);卫生部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等;省级中药材标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国市(地)以上药品检验所承担着对上市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任务。以北京为例,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和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主要承担着药品的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检验、生物制品和全国评价性药品的检验;大量的上市后药品的监督抽验主要由各区县所负责。以下谈谈采用和执行药品质量标准的现状。1.1药品质量标准难求 无论是从版本上还是从分类上,现行的药品质量标准都是一个庞大的标准库。对于每年颁发的新药和仿制药品标准、试行标准等,有关部门只将标准发送到研制单位和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基层药检所很难得到。笔者所在的北京市区级中心药品检验所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查找和索取药品标准的情况。为了履行自己的检验职责,基层所要自己向相关单位索取药品标准。但是能否及时要到标准,要来的标准是否就是真实有效的,基层药检所本身由于自身权限的局限,已经无能为力了。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对公众的用药安全构成潜在的风险。1.2检验方法参差不齐目前,国内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执行不同的药品标准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仅因为规格不同,执行的药品标准也有不同。对于同一种药品,有时检验的项目和参数不同;有时项目一样,具体的检验方法又不同。例如常用的OTC药品—健胃消食类制剂,尽管《中国药典》收录有健胃消食片,可是由于规格的改变或者生产厂家的不同,可能具体执行的就是单页标准。又如常用的抗感冒药复方氨酚烷胺类制剂,不同厂家做含量测定时,有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化学滴定,有的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这会导致同一个名称的上市药品其内在质量其实各异,对于患者来说,很难获得同一的疗效和安全保障。1.3标准针对性待商榷例如,(1)中成药中非法添加西药是近年来打击的重点。有关部门也专门汇编了部分厂家部分品种的补充检验方法,所用的仪器相当一部分是液相色谱-质谱联用设备。目前,在北京地区的18个区县所中没有一家有该设备。即使遇到患者举报有类似情况时,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唯一的办法就是交给省(直辖市)药检所来做。(2)地高辛片是《中国药典》收录的品种,其质量标准项下既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了含量均匀度,同时又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又如在很多中成药质量标准中既用HPLC法测定了某种成分的含量,又用TLC法做鉴别。这些检验项目单个来看,都是无可厚非的。但联合起来看则有重复检验的嫌疑。为了节约检验成本,同时也为了尽可能地实现低碳和环保的目的,不必过分追求检验项目的多和全。(3)新版《中国药典》中微生物限度采用方法验证试验,这在基层药检所的实际工作中不太适用,开展起来很困难。到目前为止,每年很少有检品做该项检验。2.对策

  • 【分享】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飞行检查。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飞行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第五条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选派药品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完成飞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被检查企业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飞行检查书面通知,通报检查要求,并及时实施现场检查。  第九条 检查组应在被检查企业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即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确定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及时撰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详细表述发现的问题或核实的情况,并及时将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GMP的药品生产企业,责成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的,收回其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通报;对原认证检查、审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收回《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其整改完成并提出复查申请后,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复查,合格的,发还原《药品GMP证书》。  第十七条 组织和实施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 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向被检查企业摊派任何费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分享】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

    [center]药品标准与药品批准文号综述[/center]1 国家药品标准1.1 建国以来,卫生部和SDA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有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 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和2005年版, 1985年版以后的各版《中国药典》都颁布有增补本。1.2 卫生部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1963年版抗菌素部颁标准,以后数年大多颁布的是单行本的部颁药品标准。 1.3 1989年5月3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颁布第一批“乙肝扶正胶囊”等一百七十种中成药“卫生部药品标准”的通知》[卫药发(89)第28号],即《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第一册)》,该《通知》规定:《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一册)》从199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升为部颁标准后的同品种原地方药品标准即停止使用。从此以后,卫生部共颁布了中成药部颁标准1~20册、化学药品部颁标准1~6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1.4 1998年SDA和2003年SFDA成立后,共颁布了局颁中药标准1—14册、化学药品标准1~16册、局颁新药转正标准1~45册。这些药品标准目前正在使用。  2 地方药品标准 2.1 1978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国发[1978]154号),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必须遵照执行。药品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第二类: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第三类:,地方标准,即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的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的法律地位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一样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2.2 1980年9月10日,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各自应收载的药品范围作了具体的划分。之后,各省级卫生厅(局)相继发布地方药品标准。  2.3 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的198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又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法律地位。2.4 1986年,卫生部开始进行地方药品标准的再评价工作,对中西药地方药品标准分期分批地开展整顿,拟逐步形成以国家药品标准为主体的药品标准。整顿的主要原因是各省之间制定的地方药品标准的技术规定差距较大,地方药品标准过多过滥。整顿的内容主要为同方异名、同名异方、药品组方不合理、药品疗效不确切等问题。 2.5 1994年8月17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 30号],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我部卫药字(90)第?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中成药国家标准,加速省(区、市)标准逐步过渡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进程,争取1995年上半年完成中成药整顿全部品种的医学审查工作,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 2.6 1995年10月6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中成药国家标准问题的通知》 [卫药发(1995)第69号],该《通知》第1条规定: “根据卫药发 (1994)第30号文‘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和卫药字(90)第7号文‘对治疗性中成药在1996年以后将全部实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做法’的要求,请各地和药典会加快部颁标准的起草和审核工作,以使中成药品种由地方标准过渡到国家标准顺利进行”。第3条规定:“凡国家已颁布的中药品种质量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原质量标准废止。如发现不按国标生产,或在流通和使用时发现与国标不符的药品,一律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劣药论处”。2.7 2001年2月16日,SDA发布《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 83号),该《通知》就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地方药品标准品种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2.8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明确地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  2.9 2001年11月30日,SDA发布《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药管注[2001] 522号),《公告》的事项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药品管理法》修订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 2.10 按照地方标准生产药品的使用期限 2.10.1 2001年3月25日,SDA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地方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 96号),该《通知》规定:“(一)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二)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可以使用原地方批准文号。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流通和使用。(三)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晶标准品种,按照原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 2003年12月31日”。 2.10.2 SDA和SFDA2003年底以前共公布了三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标品种,规定被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标准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生产并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

  • 【专家教你】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1 药品“身份证”

    2016-4-30 06:16 来自: 发布者: 绿茶.为让公众更深入了解药品说明书,提升公众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能力,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撰写了系列科普文章,系统介绍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详细信息请查看附件。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1 药品“身份证”  当我们看到药品说明书时,就像拿到药品的“身份证”,第一项就是药品名称,这里包括通用名(中文汉字、拼音、英文)、商品名和化学名,就像人有正式名字、外号、笔名一样。接下来就是药品的照片——药品结构式,结构式决定了药物的一切内在性质,结构式不一样就像换了照片,“身份证”就不是本人了。药品也有身份证号——【批准文号】,这可是具有唯一性,可以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网站上核实,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不符,均可作假药投诉。  药品通用名是不同的厂家都必须使用的药品名称。也就是说,市场上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会有多个厂家生产。例如:阿奇霉素片国家批准就有96个厂家生产,注射用阿奇霉素有126个生产厂家,但是商品名各不相同。生活中我们购买非处方药,只看商品名很容易造成重复用药,这就需要仔细对比药品的化学名称和结构式,具有同一化学名称和结构的药品就像“克隆”一样,决定了药品具有同样的药效、药理和毒理作用。  为什么很多同类药品具有类似的通用名称呢?比如抗菌药物头孢菌素类: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吡肟和头孢洛林等,仔细对比结构式,它们拥有一个基本相同的结构,只是在不同支链上有所不同,同宗同族的药品要谨慎服用,避免毒副作用和耐药性增加。  了解了药品的“身份证”,原来看着生僻晦涩的名字和术语是不是好懂了很多,可以给我们很多有益的提醒和警示。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来源:蒲公英

  • 药品飞行检查 狠抓药品质量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即日起至12月5号就《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药品飞行检查覆盖面大幅拓宽,药品监督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此规定,将药品的飞行检查纳入整个药品监管的日常检查中,可以使我国的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成熟、提高。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消息,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即日起至12月5号就《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药品飞行检查覆盖面大幅拓宽,药品监督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药品飞行检查 药品监管 药品质量 所谓“药品飞行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在《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前,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是目前药监部门执法检查的主要依据。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宋瑞霖介绍,两者相比,征求意见稿的覆盖范围大大拓宽。 宋瑞霖:GMP是指导制药企业、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规范。我们从原料进料到生产全过程,GMP包括了最核心点,但它不是药品生产的全部。现在我们把GMP检查改成药品飞行检查,把它扩展到整个药品质量的控制体系中来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记录、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开放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拒绝和隐瞒。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其违法违规事实一经查实,按情节严重情形从重处罚。宋瑞霖表示,尽管相比当前的药品飞行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没有作出大幅更改,但规范飞行检查、强化药品监管是大势所趋。 宋瑞霖:最大的区别是把药品的飞行检查纳入整个药品监管的日常检查中,我们的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成熟、提高。

  • 两种及以上药品配制的药品浓度的计算

    请问你们一般在实验里用几种药品混合配制的药品浓度是怎么计算的??例如铬酸钡悬浊液、碱性过硫酸钾这样的试剂,你们是怎么表达它的浓度的???请各位大神赐教,谢谢了

  • 【分享】关于药品的定义

    为了加强对药品管理,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在法律上对药品都规定了明确的定义。我国对药品的含义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世界卫生组织对药品的含义是:任何生产、出售、推销或提供治疗、缓解、预防或诊断人和动物的疾病、身体异常或症状的;或者恢复、矫正或改变人或动物的器官功能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美国对药品的含义是:(1)法定的《美国药典》、法定的《美国顺势疗法药典》(Homeopathic Pharmacopoeia of the United States)或法定的《国家处方集》(National Formulary)以及任何增补本所认可的任何物品; (2)用于诊断、治疗、缓解或预防人或其他动物疾病的物品;(3)影响人体或其他动物的结构和功能的物品(食品除外);(4)用作(1)、(2)、(3)项所规定的物品的成分之一,但不包括器械或其组成部分、零部件或附件。我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药品仅指人用药;世界卫生组织、美国以及日本、英国、瑞典、新加坡等许多国药事法规中的药品均包括人用药和兽用药。

  • 【分享】药监局官员谈药品监管 药品审批采用集体负责制

    昨天(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做客中国网。他表示,今年国家药监局将采取评审人员集体负责制以及审批责任追究制等办法完善药品审批制度,防止腐败。 “三制一化”防止腐败 由于郑筱萸案暴露出药品审批中的腐败,昨天吴浈表示,药品审批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应该要正视。虽然是少数人,但已让整个系统蒙羞。他说,今年国家药监局会加强药品审评审批的管理,在药品审评审批中实行“三制一化”。所谓“三制一化”,就是实行审评人员集体负责制,目的就是防止个别人滥用审评审批权力;实行审评审批责任追究制,强化对违法审批行为的责任追究;实行审评审批检验人员公示制,将药品审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他说,目前国家药监局正在全力抓药品审批的信息平台建设,目的就是让审批能够公开透明。今后,国家药监局要逐步实行药品审批在网上进行受理。   驻厂监督员无权处罚企业 由于不久前媒体广泛报道了国家药监局将向药厂派驻驻厂监督员,吴浈说,今天第一批派驻监督员将在国家药监局培训。他强调,驻厂监督员不包揽企业的质量责任,企业永远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驻厂监督员无权直接处罚企业。   02年批号药品今年再注册 对于国家药监局日前提出的药品再注册,吴浈解释说,药品再注册是对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生产药品实施再审批过程。根据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都是5年。有效期满以后,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再注册。 目前再注册的范围是,2002年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以及2003年新批准上市的品种进行再注册,因为这些药有效期已满5年。并不是所有药品都要再注册。

  • 实验室:药匙使用;固体药品、液体药品的取用原则及注意事项

    药匙 是用于取用粉末状或小颗粒状的固体试剂的工具。大多数药匙只有一个勺,通常由金属、牛角或者塑料制成。有些药匙两头各有一个勺,一大一小,实验者可以根据用药量大小选择。注意事项:1.根据试剂用量不同,药匙应选用大小合适的。2.不能用药匙取用热药品,也不要接触酸、碱溶液。3.取用药品后,应及时用纸把药匙擦干净。4.药匙最好专匙专用,用玻璃棒制作的小玻璃勺子可长期存放于盛有固体试剂的小广口瓶中,无需每次洗涤。粉末状药品的取用,取用时可以用药匙(或者纸槽).操作要领是:“一斜、二送、三直立”.具体的操作是:先将试管倾斜,把盛药品的药匙(或者纸槽)小心地送入试管底部,再使试管直立起来。固体药品的取用原则: 1.“三不”原则,即“不闻、不摸、不尝”;具体说就是:不要去闻药品的气味,不能用手触摸药品,不能尝试药品的味道.   2.节约原则,即严格按照实验规定的用量取用药品;没有说明用量时,一般按最少量取用,固体只需盖满试管底部即可.   3.“三不一要”原则,即剩余药品的处理方法.具体是就是:既不能放回原瓶,也不能随意丢弃,更不能拿出实验室,要放入指定的容器内。液体药品的取用原则⒈识记化学实验室药品的一些图标。⒉药品取用的基本原则。⑴实验室取用药品要做到“三不”:不能用手接触药品;不要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药品的气味;不能尝任何药品的味道。⑵取用药品注意节约:取用药品应严格按规定用量。若无说明,应取最少量,即:液体取1~2mL;固体只需盖满试管底部。⑶用剩的药品要做到“三不”:既不能放回原瓶,也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能拿出实验室,要放在指定的容器里。⒊固体药品的取用⑴取用固体药品的仪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般用药匙;块状固体可用镊子夹取。⒋液体药品的取用⑴取用少量液体,可用胶头滴管。滴加到另一容器中的方法是将滴管悬空放在容器口正上方,滴管不要接触烧杯等容器壁,取液后的滴管不能倒放、乱放或平放。⑵从细口瓶倒出液体药品时,先把瓶塞倒放在桌面上,以免沾污瓶塞,污染药液;倾倒液体时,应使标签向着手心,以防瓶口残留的药液流下腐蚀标签;瓶口紧靠试管口或仪器口,以免药液流出。倒完药液后立即盖紧瓶塞,以免药液挥发或吸收杂质。⑶取用一定量的液体药品,常用量筒量取。量液时,量筒必须放平,倒入液体到接近要求的刻度,再用滴管逐滴滴入量筒至刻度线。读数时,视线与量筒内液体的凹液面最低处保持水平。液体药品的取用注意事项 :1、取用不定量(较多)液体——直接倾倒a. 瓶塞必须倒放在桌面上【防止药品腐蚀实验台或污染药品】;b. 直接倾倒时瓶口必须紧挨试管口,试管45度,并且缓缓地倒【防止药液损失】;c. 贴标签的一面必须朝向手心处【防止药液洒出腐蚀标签】;d. 倒完液体后,要立即盖紧瓶塞,并把瓶子放回原处,标签朝向外面【防止药品潮解、变质】。2、 取用少量的液体—使用胶头滴管a. 应在容器的正上方垂直滴入;胶头滴管不要接触容器壁【防止沾污试管或污染试剂】;b. 取液后的滴管,应保持橡胶胶帽在上,不要平放或倒置【防止液体倒流,沾污试剂或腐蚀橡胶胶帽】;c. 用过的试管要立即用清水冲洗干净;但滴瓶上的滴管不能用水冲洗,也不能交叉使用。3、取用一定量的液体—使用量筒a. 当向量筒中倾倒液体接近所需刻度时,停止倾倒,余下部分用胶头滴管滴加药液至所需刻度线;b. 读数时量筒必须放平稳,视线与量筒内液体的凹液面的最低处保持水平 .(注意:俯视则读数偏大,仰视则读数遍小。)

  • 【专家教你】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之3 药品说明书如何而来

    对于药品来说,药品说明书就如同人的“出生证明”一般,是药品上市时就随身携带的,包涵药品最基本、最主要的信息。教会患者如何更好、更快、更准确地看懂药品说明书,就从这份药品“出生证明”如何产生说起吧。  首先,如同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一样,药品说明书是在药品注册时由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研发者)提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上市后药品使用的依据。  1.“起名”  在药品说明书的【药品名称】项下,包括了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和汉语拼音。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在全世界都可以通用的名称,商品名称是生产厂家或企业的产品注册商品名(品牌名)。如果将通用名称比作“学名”的话(比如盐酸氟西汀,抗抑郁药),那么商品名称就像是企业给孩子取的爱称(比如商品名“百优解”)。  此外,我们还能通过药品的通用名称,发现药品属性的小秘密,比如以“他汀”为后缀的药物(如洛伐他汀、辛伐他汀、普伐他汀、阿托伐他汀等)属于他汀类药物家族,具有降血脂的作用,但像同一家族的兄弟一样,它们之间又各有差异。  2.“内在”与“外貌”  药品生产者需要通过实验确证,在药品说明书【成分】项中注明药品的化学信息、中药中各味中药的组成,特别是在患者同时服用多种药物时需要关注“成分”信息,可以避免重复用药。而【性状】则描述了药品的“外貌”与“气味”,药品实物与说明书中性状的对照,可作为药品真伪、是否变质的一个判断依据。  3.“性能测试”  药品说明书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内容是由众多药物学家、药理学家、药化专家、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一系列符合法规、标准和原则的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药剂学、药物临床试验,以及药品上市后监测等得到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  【功能主治】/【适应症】告诉我们药品可以用于“做什么”,在治疗哪种疾病或者改善缓解哪些症状方面具有“特长”,而【药理毒理】则向我们解释了药品“为什么”能产生这些作用的机理机制。  【用法用量】说的是“怎么用、用多少”,而【药代动力学】则是提示药品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情况,为药品“为什么”这样用提供更为详细的实验依据。  【不良反应】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就像是一个人不可避免的总会有缺点一样,不良反应是指药品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也可能出现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禁忌】项是为了避免药物使用给人体带来的损害,明确告诉大家哪些人不能用、哪些事不能做;【注意事项】则是提醒在使用药物过程中我们需要小心注意的内容。  总体上说药品说明书主要包涵了上述内容。写好药品说明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药品说明书是研究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药品说明书中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有科学数据作支撑。其次,药品说明书的“雅”与“俗”是十分难以把握的。写得太专业了,一般患者看不懂;写得太通俗了又往往说不准确。这是一个让全世界的药品研发和监管者都十分头疼的事情。有的采取两个版本,专业版本给医生看,通俗版本给患者看。再次,药品说明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完善。随着我国药品研发水平的提高和药品监管能力的增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积极探索,规范和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审批和修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医生和患者。  药品说明书是指导临床正确用药的重要依据,对于安全、合理地使用药品具有重要作用。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1/151743.html

  • 你看好药品快检吗?——十二五”药品快检技术发展面临大好机遇

    11月22~23日,2012年全国药品快检工作会议在广州市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孙咸泽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次会议回顾总结了药品快检技术在我国研究和应用近十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分析了药品监管和快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讨论了推进药品快检技术的发展方向。  孙咸泽指出,《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加强我国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8月,国家局发布了《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前药品监管特点,加快推进药品快速检验技术研究与应用。“十二五”期间,我国药品快检技术发展面临大好机遇。  孙咸泽要求,食品药品检验系统要结合贯彻十八大精神、“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深入推进药品快检技术的发展。要逐步形成以中检院为牵头单位、全国食品药品检验系统共同参与的快检技术研发体系;要以科研工作为载体,建立起分工合作的快检技术研究体制和机制;要明确快检技术发展的重点方向,以实现对监管工作更大力度的技术支撑;要加强快检技术研究队伍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快检工作的国内国际交流。 土豆:看了以上新闻各位药学同行有啥想法呢,你看好药品快检吗?我就立刻想到,俺们的药品快检车没准要更新换代了,包括车里的仪器,毕竟是2004年还是03年配的,都快十年了。然后利用新配的仪器又可以搞点研究,发点论文啥的了。然后我又想到:貌似以前的快检装备对付假的化学药抗生素还行,但对于现在中成药里的一些指标成分还没法检测得出来,不过也没办法,连实验室方法有时候还未必奏效呢,怎么能指望快检方法呢。就暂时想到这么多了,欢迎各位发表看法哦。

  • 化学药品采购

    叙述: 实验室在采购化学药品的时候有的会从“代理商”那里采购,而不是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商,一是这样比较方便,二是可能采购的数量相对较小。问题:1.化学药品采购在对供应商评价的时候是评价“代理商”还是评价“生产商”,有相关的依据吗?如果是评价“生产商”但是又是从代理商那采购的,能达到充分评价的效果吗?2.针对易毒、易爆的药品要到当地进行备案,可不可以理解为只要“代理商或制造商”备案里,自己在采购的时候就可不备案?3.如果需要自己备案的话,针对没一种药品都需要一次性备案吧,而是说每采购一回就要备案一回呢?备案很繁琐的,如果是从代理商那采购的药品而不是接触的生产商有些资料提供起来比较费劲。4.不知其它实验室对于易毒、易爆化学药品备案是如何管理的,你们备案了吗?

  • 留样室,药品室的取舍

    现在的化验室有一间单独的药品室,里面就放了一个药品柜,没有留样室。我准备把药品柜挪到理化室的墙角,把药品室做留样室。还是直接在理化室放个柜子做留样柜?药品为常规菌落,大肠,二氧化硫,总糖检验使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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