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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2】问:采购人想要追加采购,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人想要追加采购,中标供应商可以拒绝吗?[/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法律中没有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的追加采购需求,如果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没有相关要求,采购人如需追加采购,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在此情形下,如因市场因素等原因,中标供应商无法满足追加采购需求的,是可以拒绝的。[/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font] [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font][/b][/color][/font]

  • 【1351】问:3家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可以选择第4名中标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3家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可以选择第4名中标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建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因为中标供应商是从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取的,当中标候选人都放弃后,建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而不要去顺延。[/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474】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后,应该由谁来作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的决定?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后,应该由谁来作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的决定?[/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由采购人决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font] [font=微软雅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font][/font][/color][/b]

  • 【1337】问: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都需要保存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都需要保存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font][/color][/b]

  • 【1180】问: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都需要保存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都需要保存吗?[/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b][color=#cc0000]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color][/b][/font]

  • 【857】问:第一中标候选人被质疑取消中标资格后,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供应商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第一中标候选人被质疑取消中标资格后,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供应商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要看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本采购项目或标包的剩余合格供应商是否仍有三家以上,如果剩余合格供应商仍有三家以上的,则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剩余合格供应商不到三家的,则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不能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font][font=微软雅黑]94号令)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3f3f3f][font=微软雅黑][/font][/color][/font]

  • 【1225】问: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如何处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如何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font][font=微软雅黑]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法律责任。[/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font] [font=微软雅黑]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font][font=微软雅黑]……(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font][/font][/color][/b]

  • 【1403】问:采购人能否从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中标供应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人能否从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中标供应商?[/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只能按中标候选人的推荐顺序来选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font][/b][/color][/font]

  • 【1363】问:采购人能否从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中标供应商 ?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人能否从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中标供应商 ?[/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只能按中标候选人的推荐顺序来判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font][/b][/color][/font]

  • 采购招标问答8、问: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b][color=#cc0000]8、问: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color][/b]

  • 【分享】中标人在施工中分包遭采购人投诉

    中标人在施工中分包遭采购人投诉 据了解,在工程领域,有不少建筑公司都会在获得工程总承包权后,把工程分包给很多小公司分头施工,而不少小公司在组织施工时,又会把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部分转包给一些更小的施工企业或农民工程队。与总承包的获得方式不同,分包工作面广、量大,所以一般这些小公司都不会按照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去确定。哪一部分工程交给哪个施工队,常常是某位领导、某个熟人的一张便条或是一个电话就可以确定。不过,对于建筑公司的分包行为,采购人却是非常反感。近日,某市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就因为中标人在施工中分包而遭遇了采购人的投诉。在此起投诉中,代理机构也成了投诉对象。   惯例岂能做挡箭牌  “这个工程不是你们公司中的标吗?怎么是K公司在施工呀?”近日,G公司在中标某市一个建筑工程后,分包行为遭到了采购人的指责。G公司的代表却冷静地表示:“是我们中的标啊,但我们分了一部分给K公司干。项目总承包方将部分项目进行分包是一种惯例,市场上没有多少建筑公司是拿下项目后自己全干的。”  对于G公司的分包行为,采购人很难接受,于是向组织该项目采购的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表达了不满:“这个项目你们怎么能让G公司中标,他们根本就干不了,现在是K公司在给我们干。”  当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向G公司了解情况时,G公司的项目经理同样表现得很坦然:“大公司在中标后将项目分包是行业里的惯例,而且在招标时你们也没没规定投标人中标后不能分包。”在得到这样的答案后,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为了息事宁人,便劝慰采购人代表:“……管他是谁在干,只要能把这个工程干完干好不就成了吗?”但采购人代表却不这么认为,于是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监管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G公司在中标后将项目的绝大多数施工进行分包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责令G公司收回分包,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织施工。与此同时,当地监管部门还指出,代理机构在招标中也存在招标文件制作不完整的瑕疵,另外,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认识也存在误区。  业界专家介绍,在建筑工程领域确实存在着许多转包、分包的现象,不过,许多情况都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因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过,根据该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如果G公司把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转包,或是把整个项目全部分包,就是违法的。“行业惯例绝对不能成为违法操作的挡箭牌。”  全部分包违法  法律专家指出,上述案例中,如果G公司把整个工程都转包给K公司,或者是全部分包给包括K公司在内的公司,那不仅是违反了《建筑法》,而且还违反了《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该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由上述规定可知,工程承包人不能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全部转包或分包出去,而且建筑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要自行完成。这对工程总承包、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含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都提出了要求,都起约束作用。”云南的一位姜姓律师如是说。  是否允许分包应事先明确  业界专家分析认为,上述案例中的争端,从形式上看,G公司是在变更其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这种变更行为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进行,而且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上述案例中,如果G公司是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工程分包,违反了《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其行为应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上述规定和要求,代理机构应该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这不仅是对投标人的一种提醒,而且还可能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如果在招标中,对非主体、非关键部分也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代理机构一样也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 【576】问:政府采购可以一个分包选择多家中标人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可以一个分包选择多家中标人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除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以及报财政部批复的采购方案及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有多家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font][/font][/color][/b]

  • 【914】问:中标供应商曾放弃外省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他可以投标本省的政府采购项目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中标供应商曾放弃外省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他可以投标本省的政府采购项目吗?[/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当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以要看这个本省项目的时间是否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如果是上述法律责任时效都已结束,那么是可以参加本省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如果还没有结束,那么就不能参加。[/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font][font=微软雅黑]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font][font=微软雅黑]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b][/color][/font]

  • 【385】问: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

    [b][color=#cc0000]问: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答:中标结果无效。供应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color][/b]

  • 【1023】问: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但实际操作中,建议质疑期过后再签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font][/font][/color][/b]

  • 【611】问:政府采购项目要公示中标人地址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项目要公示中标人地址吗?法律依据是什么?[/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需要公示中标人地址。根据财政部[/font][font=微软雅黑]19号令规定,中标公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font][/font][/color][/b]

  • 【637】问: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中标结果无效。供应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font][/color][/b]

  • 【1054】问: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中标结果无效。供应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color][/b]

  • 【1183】问: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中标结果无效。供应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font][/color][/b]

  • 【935】问:采购人验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认定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后,采购人能否直接选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人验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认定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后,采购人能否直接选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原则上不可以。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font][font=微软雅黑]2019〕154号)[/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哈尔滨市财政局:[/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哈财采函〔[/font][font=微软雅黑]2019〕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font][/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b][/color][/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b][/color][/font][/font][align=righ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国库司[/b][/color][/font][/font][/align][align=righ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2019年3月1日[/b][/color][/font][/font][/align]

  • 【414】问: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

    [b][color=#cc0000]问: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答:可以,但实际操作中,建议质疑期过后再签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color][/b]

  • 【1270】问: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但实际操作中,建议质疑期过后再签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font][/font][/color][/b]

  • 【880】问: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分包项可以确定多家中标人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分包项可以确定多家中标人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font] [font=微软雅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font][/font][/color][/b]

  • 【489】问:采购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font][/font][/b][/color]

  • 【1274】问:总公司中标后,可以由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总公司中标后,可以由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总公司中标以后由分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分公司也应当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的。建议由总公司和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总公司、分公司和招标人签订三方协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font][/color][/b]

  • 宇星科技单一中标826万空气监测系统采购项目

    [size=6][b][/b][/size][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仪器信息网[/url] 2012-5-30 10:35:51 点击40次[align=center]  [b]张家口市环保局县区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公开招标预中标公告[/b][/align]  报送时间:2012年5月29日  项目名称:张家口市环保局县区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系统  项目编号:A10-120420  采购人名称:张家口市环保局  采购人地址:高新区纬三路世纪豪园  采购人联系人:苏吉平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3-4083016  集中采购机构全称: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北路36号4楼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0313—8051260[b]  项目内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系统(18套)[/b]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项目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中标时间:2012年5月29日  开标、评标地点: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评标室[b]  预中标供应商名称及地址: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b]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b]  中标价格:8258400.00元整[/b]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高秉新 程建钧 刘涛 何美武 韩国钰  项目联系人:张 晨  传真电话:0313—2082165  本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报 河北政府采购网 中国张家口网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5月29日

  • 【732】问:中标单位和不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保存的期限?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分别有何规定?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中标单位和不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保存的期限?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分别有何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font][font=微软雅黑]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实践中,如果所有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都保存[/font][font=微软雅黑]15年,那么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为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两年。各地的规定可能不一样。[/font][/font][font=微软雅黑]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我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找到相关规定,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合理划分招投标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至十年,投标文件副本可保存半年至一年时间。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各单项工程的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font][font=微软雅黑]  招标投标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font][font=微软雅黑]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font][font=微软雅黑]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font][font=微软雅黑]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font][font=微软雅黑]其他招标项目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font][/color][/b]

  • 【1153】问:经未中标人同意,采购人可以把他们的样品出售或是捐赠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经未中标人同意,采购人可以把他们的样品出售或是捐赠吗?[/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如果未中标人同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样品自行处理,那就说明未中标人放弃了样品的所有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样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font][/font][/color][/b]

  • 【原创大赛】谈谈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低价中标”的个人认识!

    [b][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color][/b][align=center][b][color=#cc0000]谈谈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低价中标”的个人认识[/color][/b][/align][b][color=#cc0000]一、【序】:[/color][color=#cc0000] 本人作为本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之一,对应专业是电子仪器与设备,已参加过无数次政府采购电子类专业的招标评审活动,在我所接触的采购招标评审中,招标方式有:[/color][color=#cc0000]1、公开招标,2、竞争性谈判招标,3、竞争性磋商招标,4、询价招标,5、单一来源招标,6、邀请招标等。通过参加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活动,学习到了不少评标知识,积累了一定的评标经验,下面就“低价中标”问题简单谈谈我个人的体会和认识。[/color][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二、【最低评标价法】: 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中,公开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也就是俗称的“打分法”,它是将招标文件的项目分门别类,按百分制进行分项打分,最后汇总再综合相加,在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中,得分最高者投标方为中标者。竞争性磋商招标采用的是先打分,然后再二次报价,最后是综合评分,取高分者中标。[/color][color=#cc0000] 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招标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低价中标。什么是低价中标?所谓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哪个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最低,就由该投标人最终中标的评标方法。在我所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招标与询价招标评标中,只要是资质条件合格,符合性完整性合格,商务和技术条件无偏差,实物样品正确并与投标文件吻合,最终符合招标文件各项条款,无违反废标条款的投标人,大多都遵循最低报价投标人中标的规则。[/color][color=#cc0000] 在国际上有许多世界组织和国家都合理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欧盟理事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大都将采购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自上世纪80年代最低评标价法引入我国以来,无论是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咨询合同的招标活动中均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最低评标价法最大的优势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下,能有效遏制采购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另外最低评标价法在操作上简便易行,更加有利于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不少招标方和投标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大提高招标投标进程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color][color=#cc0000]三、【低价中标的条件】: 无论是电子类项目还是其他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作为投标方的供应商,应该具备哪些必要的条件?才有可能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对应的资质证明材料:[/color][color=#cc0000](一)基本资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如果是三证合一,可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color][color=#cc0000]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即经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载报表,现金流报表,亏盈利润报表);(提供诚信声明)[/color][color=#cc0000]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质保年限。交货工期、必备设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技术人员配备、现场培训、售后服务等);(提供诚信声明)[/color][color=#cc0000]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盖有公章的缴纳税收证明文件及社保缴费清单证明文件);(提供诚信声明)[/color][color=#cc0000]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信用中国”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记录)(提供诚信声明)[/color][color=#cc0000]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color][color=#cc0000](二)商务资质及特殊资质要求: 在商务资质上,供应商应满足招标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由具体项目而专门设定的特殊资质条件)。[/color][color=#cc0000] 供应商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如提供质量、计量、标准、环境、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算机、工程、软件、人员、机构、能力等必要的认证资格证书,生产商或制造商授权书。[/color][color=#cc0000](三)技术条件及资质要求: 在技术资质要求上,供应商同样也要满足招标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条件(由具体项目对应需求的技术条件)。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参数、数量、功能、用途、安装、调试、工期、样品(实物)、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宣传(手册)等,如果优于招标技术要求,对中标更为有利。[/color][color=#cc0000](四)经济报价: 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为一次报价,该报价不作为投标的最终报价。在经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评审后,通过与投标人进行相应的“竞争性”谈判,最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此经济(投标)报价将成为投标人能否中标的最终结果。[/color][color=#cc0000] 以上前三点是投标一些必备的客观条件,一般来说只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企业基本都能满足上述要求,也就是招标的基本资质、商务资质、技术条件均符合[/color][color=#cc0000]招标要求。应该说已经满足上述条件剩下的就是最终报价了,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规则,哪家投标人报价最低即可中标。所以说供应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这个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也是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争较为激烈地方。在我参与的竞争性谈判评标中遇到过几十家供应商共同竞争一个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这种评标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color][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四、【不正当竞争】 但在实际的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当中,不可否认会存在某些不正当的竞争,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违反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1、投标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互相串通投标(围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3、投标人与评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互相串通投标。4、招标人与评标人互相串通违规评标。5、投标人低质低价投标。6、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7、投标人联合同盟窜标。8、投标人挂靠多家供应商投标。9、其他隐蔽性违法投标。[/color][color=#cc0000] 以上的违法行为带来的恶果,就是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竞争,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增大了采购人招标成本,降低了投标人自身的信誉度。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color][color=#cc0000]五、【规避违规低价中标】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违规低价中标毕竟只有少数不良采购商或供应商,大多数采购商与供应商还是遵纪守法,进行规范的,合理的,有序的竞争招标投标,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招标投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来遏制不正当低价中标现象。[/color][color=#cc0000]1、防止串标围标。 我国在关于招标投标方面已经制订不少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条款对串标围标等现象作了严格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在公示制度上,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给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明确的诚信评价标准。一旦查出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行为,立即将其记入失信者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给予公开曝光,剥夺其招投标资格。另外还应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尽量从源头上防止某些违法投标人通过串标围标来达到低价中标的现象发生。[/color][color=#cc0000]2、严格评标。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正确分析和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这对评标委员会来说需要一个理性的评判,为此可通过严格审查投标人的基本资质,在信用诚信及违法记录中探索点滴,另外在商务条款和技术条件的细节上寻找蛛丝马迹。通过专家所掌握专业知识和评标政策,从投标人的报价中推断是否存在违规报价过低或恶意低价的现象存在,尽量降低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低价中标的概率。 在《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当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可能符合中标条件,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果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果断否决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color][color=#cc0000]3、相互监督,各尽其责。 政府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业主、投标供应商需要互相监督,政府主管部门不但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还需要要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核上要严格把关。评标专家要深刻理解和吃透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各项文件政策的内容,提高专家自身的评标水平和综合素质。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招标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尽力做到公正招标。采购业主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写,尽量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不规范条件和要求。投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和条款要求,一一对应并规范成文,这样可大大提高投标文件的观阅性,有利于评审专家阅读和评判。在招标投标中多方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杜绝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color][color=#cc0000]4、加强质量控制。 招标的目的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而合理的竞争获得质高价优的产品,但有些低价中标的厂商中,厂商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有些甚至再次转包他人。这种现象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首先优先推荐资质齐全,检测手段完善,商业信誉良好的厂商,再者就是在招标文件中严格产品技术参数,增设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提供多种质量管理认证的资质证书,尽量减少那些想钻空子的不良厂商参与投标的机会。[/color][color=#cc0000]5、增设样品展评。 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为了预防那些生产能力和规模不具备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尽可能选择正规厂家和有品牌信誉的产品,可以特地增设样品实物现场展评。按照招标文件公告的要求,邀请有能力参与投标的厂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样品进行集中展示,通过实际样品的货比三家,争取那些口碑好,信誉高,价格低廉的厂商入围,进行合理有序的竞争投标。[/color][color=#cc0000]6、拒绝恶意低价。 有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采取的是恶意报低价格,中标后通过各种理由拒绝供货,随后违反合同,擅自提高价格,对于这些恶意低价中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那些不法投标人,让这些害群之马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社会上曝光,进行黑名单上榜,终止其投标资格,杜绝再次发生恶意低价中标。采购方在招标前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尽力精确的核算出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服务)的成本和利润空间,在招标文件中可适当设置必要的产品技术门槛,以防止在招标中出现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使招标投标有序而良好的进行。[/color][color=#cc0000]7、优化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是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这些专家都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由于招标所涉及专业很广,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尽量抽取技术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综合考虑可适当进行多专业选择,以避免专业过于单一,造成评标时有可能产生的评判偏差,给投标者留下专家不专业的印象。[/color][color=#cc0000]六、【小结】[/color][color=#cc0000]1、综上所述,规范的低价中标是以保证质量为基础,以采购方和供应商信誉为前提,以合格的资质为依据,以市场经济杠杆为保障,以法律法规为约束条件,才能正常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上述条件就无法有效的进行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要勇担重任,尽职尽责,尽力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违规违法造成的低价中标现象出现。[/color][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2、从哲学的角度看问题,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最低评标价法有利就有弊,利是最低评标价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非常行之有效的作用。弊是有些不法招标投标者钻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违法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就目前我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有些诚信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终归最低评标价法还是利大于弊的,我们应该很好地呵护它。[/color][/b][color=#cc0000][b]3、在招标过程中有许多投标人都以为谁报的价最低谁就能中标,他们将“最低评标价”中标理解为“最低投标价”中标,其实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解,严格的说应该是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最低价格中标。因此对于想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只有通过认真学习招标投标相关的法规,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每一项投标条款要求,在也是非常有重要的。[/b][/color][b][color=#cc0000]4、我们不应该惧怕低价中标,我们更欢迎低价中标,关键是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程序,避免出现不规范低价中标和违规低价中标,我们必须坚决抵制恶意低价中标,将那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乱纪的招标投标者拒之门外。[/color][color=#cc0000][/color][color=#cc0000][/color][/b]

  • 【660】问:是应该采购人给押金?还是中标方给履约保证金呢?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是应该采购人给押金?还是中标方给履约保证金呢?[/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履约保证金应由成交供应商提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font][font=微软雅黑]10%。[/font][/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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