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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相关的论坛

  • 【38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color][/b]

  • 【1059】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font][font=微软雅黑]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font][/color][/b]

  • 【586】问:乡镇自筹资金占主导,财政资金与其不可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乡镇自筹资金占主导,财政资金与其不可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font][font=微软雅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font][font=微软雅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font][/color][/b]

  • 上海: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节约财政资金

    鼓励“深藏”于上海各科研院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走出深闺”,面向社会开放,让企业共用共享。这一政策在上海实施4年来成效显著,有效降低了企业创新成本,节约重复购置设备的财政资金约2.31亿元。  据上海市科委主任寿子琪在5日召开的“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推进大会”上介绍,目前,上海已有6508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盟共用共享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总价值约82亿元,这些共享仪器的开机率达到96.94%、共享率为54%,每台机器有超过一半的开机时间都在为企业服务。  2007年,上海出台了我国首部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用共享的地方性法规,对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共用共享的单位进行奖励,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创新的企业进行补贴,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上报,新购买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专家的联合审议,不得重复购置。  4年来,上海共对涉及13个部门预算中,申购预算总值超过6.25亿元的434台(套)大型科学仪器进行了联合评议和新购评议,共核减约2.31亿元的申购预算,核减比例达37%,有效遏制了重复购置和财政资金的不合理使用。  这项政策实施4年来,有效降低了企业、尤其是众多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上海韶远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开发高端化学试剂库,需要频繁使用“核磁仪”,但一台“核磁仪”价值200万元,加上维修、人工等成本,企业无法承受。在大型科学仪器共用共享政策的支持下,企业不仅不需要购置“核磁仪”,还获得了市区两级的补贴,在企业自主创新最艰难的时候,帮助企业度过了难关。  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国内外几十位科研人员投资组建的科技企业,公司成立之初也无力购买制药必需的“x-ray”检测设备、“格拉特流化床”等专业精密检测设备。举步维艰之际,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寻找到了拥有这些仪器设备的单位和学校,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安必生制药公司发展壮大以后,还主动将两台德国进口的稀缺测试设备上报给服务平台,提供给其他企业共用共享。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不仅解了许多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也为许多提供科学仪器的科研单位带来了生意和合作伙伴。中科院有机化学所共有44台大型科研仪器加盟共享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机器的服务量、服务机时均大幅提升,仅一台“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年均开机机时,就比其他单位同类仪器高出近三分之一。  上海市涂料研究所在机构转制过程中,一度十分“纠结”于如何将所内资源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通过大型科学仪器的共用共享,为研究所打开了一扇面向市场的“服务之窗”。目前,该所的大型科学仪器“加速气候仪”已基本实现满负荷运转,在水电等消耗折旧量不变的情况下,极大提升了设备使用率,同时还为涂料所带来了大量用户。  目前,随着大型科学仪器共用共享的理念在上海深入人心,“仪器必须自己买”的传统观念正被淡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借助于共享仪器进行研发和创新。同时,越来越多的单位也主动改变大型科学仪器仅为本单位科研服务的观念,积极加入到仪器共享的队伍中来。一些用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也积极参与共享,比例逐年攀升。  上海市科委等部门对全市相关中小企业最新开展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有81.4%的企业表示要取消原定的仪器购置计划,长期依托共享的科学仪器进行研发或测试。有65.85%的企业还表示,来自大型科学仪器提供单位的专家指导对企业突破技术瓶颈“受益匪浅”。

  • 山西安排50.54亿元财政资金,保障“一泓清水入黄河”

    近日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今年山西省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聚焦项目资金需求,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color=#ff0000]足额安排[/color][color=#ff0000]省级资金[/color][color=#ff0000]50.54亿元[/color],全力保障“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项目建设。“一泓清水入黄河”是山西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方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要求,山西省财政厅制定了《“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资金筹措方案》《“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一泓清水入黄河”项目资金监督办法》“1+2”政策体系,构建起工程项目从资金筹措、绩效管理到财政监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筹得到、用得好、出成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山西省财政厅对[color=#ff0000]农业农村领域安排7.21亿元[/color],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农田布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稳定,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浪费;[color=#ff0000]对水利领域安排16.49亿元[/color],重点支持防洪能力提升、河流生态廊道建设、水土保持、河湖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助力水质提升;[color=#ff0000]对自然资源领域安排7.54亿元[/color],重点支持临汾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吕梁山西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家示范工程建设,全力支持国家示范工程持续推进;[color=#ff0000]对生态环境领域安排15.79亿元[/color],全额保障监测体系和检测能力现代化等省级事权项目建设,支持市县实施工业园区中水回用、尾水水质提升、农村环境整治重点项目,全方位助力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color=#ff0000]对住[/color][color=#ff0000]建领域[/color][color=#ff0000]安排2.91亿元[/color],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容及提质、城镇再生水利用、城市排水防涝等项目,着力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color=#ff0000]对林草领域安排0.6亿元[/color]支持国家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助力国家试点任务顺利推进。[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标签: [url=https://search.instrument.com.cn/w/index?keywords=%E5%B1%B1%E8%A5%BF%E7%9C%81%E8%B4%A2%E6%94%BF%E5%8E%85]山西省财政厅[/url][url=https://search.instrument.com.cn/w/index?keywords=%E7%94%9F%E6%80%81%E7%8E%AF%E5%A2%83]生态环境[/url][/align]收藏| 0点赞| 0分享[back=url(&][/back][img=用户头像]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pic/c53de538-e258-45c1-9eb3-bbd5edae6280.jpg[/img]作者:isa[color=#666666]总阅读量[/color] 7w+ [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kol/wangyh.html][color=#3687d9]查看ta的文章[/color][/url]

  • 这两年你的财政请购资金都用完了吗?

    每年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专项购买的仪器资金都会有 这一两年上面严查力度大 针对财政上花不完的钱怎么处理?是买点仪器前处理 其他项目花掉 ,还是剩余上交财政?

  • 走出政府采购的几个概念误区

    误区之一:实行政府采购就是节省财政资金。实际工作中,在制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和总结政府采购工作时,我们不难发现,凡是实现政府采购的地方,都把节省多少财政资金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惟一目标。这就给人一种感觉,只要能够节约财政开支,政府采购工作就是成功的。由于缺乏科学的节约资金评价体系,不仅节约资金工作是否完全到位无法评价,采购物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也因为没有充分考虑,给采购实体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误区之二:实行政府采购就是进行集中采购。从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操作来看,多数地方都是只要部门能够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资金有保证,能够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操作,就是执行了政府采购制度。事实上,由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编制计划不仅没有通盘考虑,而且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资金来源渠道也没有进行充分了解,造成政府采购只是改变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也只是从零售价变成批发价而已,并没有削除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问题。特别在目前财政资金还比较分散、预算外资金数量很大的情况下,尽管实行了政府采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重复采购、重复投资,财政资金浪费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误区之三:只要公开招标就是公平、公正的。我们说,实行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由暗箱操作变为公开竞争,而政府采购中公开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采购物资公开招标。于是,在多数地方看来,只要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就是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工作也是公正、公平的。事实上,由于多数地方还在摸索阶段,招标的各项制度还不健全从形式上虽然实行了公开招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不仅有的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着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操纵招标的问题,一些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也在暗地里联手操纵标价,或中标后分得,或者是看到其他地区实行了,赶个时髦。对政府采购到底如何去搞,怎样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根本没有进行认真研究。因此,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要提高对实行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从思想上重视政府采购工作。

  • 审计署:13单位将15亿污水垃圾资金用于炒股等

    审计署:13单位将15亿污水垃圾资金用于炒股等本报北京9月16日讯 记者郄建荣 5个项目单位重复申报中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946.15万元;14个项目滞留闲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96亿元。审计署今天发布的第37号审计结果揭示出其中的问题:一边是重复申报资金,一边是巨额资金闲置。更有13个单位将专项资金用于出借、股权投资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资金超过15亿元。  近年来,一些地方污水及垃圾处理厂迟迟建不起来,地方上给出的理由通常是缺少资金。审计署在对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后发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城镇截污工程,广东省汕头市龙珠污水处理厂技改和扩建项目,云南省蒙自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深圳老虎坑污泥处理厂,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等14个项目却滞留闲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96亿元,占9个省市专项投入的1.58%。  更有13个单位违反规定,将污水垃圾处理资金,用于出借、股权投资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涉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财政资金3308万元、污水垃圾处理费4.95亿元、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贷款10.03亿元,占9个省市专项投入的6.14%。这13个单位包括,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重庆万州区财政局、广州市财政局、湛江市财政局、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等。  一边是闲置及挪用,另一边又向国家重复申报资金。审计署说,浙江省新都热电有限公司桐乡垃圾焚烧项目等5个项目单位重复申报中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946.15万元,占审计抽查中央专项资金的0.41%。  此外,审计还查出,截至2010年底,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等10个代收单位及上海浦东新区政府累计应征未征或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5.06亿元;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代收单位累计未及时上缴财政污水垃圾处理费2.95亿元。  审计署表示,截至2010年底,审计抽查的206个应在“十一五”期间完工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中,有114个未按期完工,占55.34%;天津、上海、浙江、湖北、重庆、成都6个省市建成投入运营1至3年的55个污水处理厂,其实际处理负荷率均未达到“两个规划”要求的“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的目标;上海、广东、深圳、成都4个省市有54个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审计署今天发布《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9个省市包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云南、深圳、成都。审计署称,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部分整改。

  • 省级节能减碳专项资金2000万,安徽财政积极助力推进双碳工作

    近日,国家发布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共包括25个城市及10个园区,[b]安徽省亳州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围国家首批试点。[/b]试点工作重点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将双碳工作向纵深推进。今年以来,安徽省财政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支持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b]支持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安徽财政积极争取并及时下达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33.6亿元[/b],其中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32.2亿元;[b]下达省以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9.4亿元[/b],持续强化对工业炉窑综合整治、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重点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能源污染防治,及时下达中央清洁发展专项资金5037万元,用于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开采利用;[b]安排省级节能减碳专项资金2000万元[/b],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碳降碳“一企一策”诊断。[b]支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b]同时,聚焦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拨付中央资金3.5亿元支持巢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家试点项目建设,省财政安排1.1亿元,支持开展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试点。[b]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b]我省财政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采购,全力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通过“徽采云”电子卖场框架协议,创建车辆协议供采购人采购,要求采购人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因素外,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抓好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落实,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使用。[来源:安徽省财政厅][align=right][/align]

  • 【名词解释】国家金库

    国家金库简称国库 ,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出纳,保管机构,负责办理预算收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业务,中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 代为经营。

  • 【名词解释】国库集中收付

    国库集中收付:  国库集中收付即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收付中,资金清算采取国库单一账户通过银行的零余额账户,与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清算方式进行。它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 【608】问: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法律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font][/color][/b]

  • 土壤污染也能修复?你有啥高招

    根据环保部制定的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全国用于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将达300亿元。规划显示,“十二五”期间,将以目前受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的内蒙、江苏、浙江、江西等14个省区市为试点,全面启动砷、铅、铬、汞等重点污染物的源头减量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尤其是对责任主体历史遗留场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复的投入力度。修复污染土壤是减少继续污染就可以控制还是有啥高招?

  • 【原创】刚刚安装了微波灰化仪

    利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并刚刚安装了一台微波灰化仪。通过安装,实验效果很不错。这为样品前处理又提供了一种既快速又准确的方法,应该是对微波消解仪方法的有益补充。有购买微波灰化仪的朋友,请在此说说购买与使用心得。[em09505]

  •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在政府采购实施项目过程中,采购人具体包括哪些单位,从事采购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一个项目如果涉及到多个单位,究竟该确定哪个单位为采购人?本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界定不清的问题。另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财政性资金如何界定,是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是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如果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究竟财政资金要占到多大比例才应纳入采购人采购的范围,等等。这些问题也难以界定。这些问题不仅长期困扰着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也给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操作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采购案例:某县中学拟建校园网络,县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任组长,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政府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项目由领导小组牵头抓,教育局负责具体抓,项目首期支付资金(40%)由教育局负责协调,先向银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学校偿还贷款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余款。但谁是本项目的采购人却无法确定。在项目开始实施时,曾尝试过由县政府和县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作为采购人,但都觉得不妥;后来,也试过让学校或者教育局作为采购人,但学校认为,项目是由县政府亲自抓、领导小组确定方案、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的,使用的部分资金是银行贷款,自己又无采购决定权,不能作为采购人;教育局认为,项目是县政府及其领导小组确定的,学校是使用者,自己也不能作为采购人。这样一来,谁是该项目采购人的问题一直无法确定,直到采购活动开始前一天,才由领导小组经过多次协商,指定由教育局作为采购人(原因是该县正在实施“普九”项目,后期还有类似项目需要建设,可由教育作为采购人统一组织采购)。这样确定以后,随之带来的就是如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让谁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问题,也难以确定。既然县政府指定教育局为采购人,那么教育局就可以派出代表参与评标,但学校却不答应,认为项目是学校的,使用者是学校,偿还贷款及后期付款也由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不参与,学校的采购意图如何体现,谁来为学校把关、承担责任,后期的质量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又由谁来负责?不得已,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教育局、学校各派一人(一位是教育局局长,一位是学校校长)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在实际工作中,类似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在一些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确定谁是采购人经常会争论不休,有些不应成为采购人的单位,为了单位的既得利益,千方百计想成为采购人;而有些应该成为采购人的单位,担心承担责任,又想方设法不作采购人。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个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 山东省投1.6亿提升食品安检能力

    山东省以食药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2013年以来累计安排财政资金15955万元,用于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检验能力。  2013年确定实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山东省迅即制定省级食品检验能力建设规划,计划设备总投资1亿元,2014-2016年分年度完成。仅2014年,省级就筹集7585万元。在分配省级相关资金时,重点向改革进度快、提升能力快的市倾斜。2013年,统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1600万元,对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临沂、滨州等8个市进行了补助;2014年,又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具备食品检验资质的淄博、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补助600万元。

  • 如何构建采购预算工作“制衡机制”?

    一、采购预算工作缺失“制衡机制”的主要弊端   1、导致采购预算的编制质量不高,在实际执行中经常发生调整和追加等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部门向政府打报告,反映其部门采购预算与客观实际情况有出入或发生“脱节”等现象,并列举了大量的财政或业务事实加以说明,因难以再严格执行年初确定的采购预算而要求调整或追加,在“事实”和“道理”面前,有关方面也只得忙碌于采购预算的追加或调整。   2、导致少数采购人养成了随时向政府打报告要钱的恶习,严重地削弱了采购预算的严肃性。正是由于采购预算的有关工作环节之间缺乏应有的制约措施,从而使得少数采购人总是伺机向政府“打报告”,巧立名目向财政要钱,而其中有些采购预算的“追加”,其操作人员的范围很小,程序也简单,有的地方人大等监督部门也不知道,透明度较低,从而使得采购资金的使用丧失了公平合理性。   3、导致采购预算执行上的随意性,擅自调换采购项目、肆意扩大采购范围的现象经常发生。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总是采取“偷梁换柱”等手段,变相调整其采购支出项目;有的采购人以采购支出总额不变来掩人耳目,擅自采取降低采购规模、提高采购项目技术档次的采购方案;有的采购人干脆就擅自采购,不向有关部门列报采购支出等。从而使得采购预算的执行偏离了原定预算的约束。   4、导致采购预算的绩效评价功能无法有效发挥,浪费财政资金的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的披露和纠正。实际工作中,有少数部门的领导甚至于一些政府的分管领导等,他们“建议”或“安排”采购项目时,往往过多地考虑非经济因素,而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考虑得很少,这样,财政部门如果不再对采购预算支出开展“绩效评价”,那么,财政资金被浪费的现象就无法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更难以得到有效地解决。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六)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六)十六、支付资金(1)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3)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color][/b]

  • 财政部废止PPP相关文件 有仪器公司正剥离部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发布[b]《〈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b],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文件,目录如下:[align=center][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1/uepic/0b682d03-4351-4af4-af2b-15b475a84a97.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1/uepic/5d033381-49d3-4f03-b2a8-9f250234951d.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1/uepic/cee7b56d-6e7b-4898-a79d-425a76234ab2.jpg[/img][/align] [size=18px][color=#c00000][b] 什么是PPP项目?[/b][/color][/size]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是一种新兴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合作模式。  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方按照专门合同的约定开展合作,通过管理项目公司(SPV公司)等手段共同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全过程工作。政府方可为建设项目在政策、财政资金、行政等方面提供良好保障,而社会资本方除提供资金外,还可利用自身能力发挥建设、管理等作用。  PPP模式工程相比传统建设工程,具有缓解财政压力、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财政薄弱的国家和地区的基建等优点,2014年左右在基础设施开发和工程建设领域迅速普及。 [size=18px][color=#c00000][b] 科学仪器企业曾争相参与[/b][/color][/size]  2015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强调法治化运作,保护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和收益权利。自此,PPP项目在多个行业快速推进,此后几年这股风也吹到了科学仪器行业,引得多家环保仪器企业争相参与。  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  2015年6月,[color=#0070c0][b]雪迪龙[/b][/color]的控股子公司青海晟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联合中标“海东市乐都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2017年,[color=#0070c0][b]聚光科技[/b][/color]签订广西区环境物联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站)PPP项目协议,项目期长达12.75年,项目总投资近1亿元。  2017年,[color=#0070c0][b]聚光科技[/b][/color]牵头14亿元“高青县艾李湖生态湿地及美丽乡村道路建设 PPP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艾李湖生态湿地、慢城公路和慢城相关区域内其他工程。  2018年,[color=#0070c0][b]聚光科技[/b][/color]中标林州市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及配套工程PPP项目,项目总投资4.28亿元,项目合作期限为18年(含建设期3年,运营维护期15年)。  2018年3月20日,[color=#0070c0][b]盈峰环境[/b][/color]全资子公司宇星科技中标邵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首期项目预计投资金额为1.49亿元  2019年,[color=#0070c0][b]天瑞仪器[/b][/color]牵头的联合体中标雅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项目投资14.9亿元,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2020年,[color=#0070c0][b]天瑞仪器[/b][/color]与联合体中标目7.54亿元四川安岳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包含52座乡镇生活污水厂和1座县城生活污1水厂以及厂外配套管网建设。  ....... [size=18px][color=#c00000][b] 十年功过翻新篇[/b][/color][/size]  尽管仪器圈曾掀起过一阵PPP大潮,各类项目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在推进的过程中许多乱象也暴露出来。例如“明股实债”扩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政府隐性担保,违法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等。对于企业而言项目周期太长,投资数额巨大,所获收益甚至可能无法冲抵本金,也是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疫情这几年,PPP项目的热度冷却下来,目前中国的PPP大潮甚至进入低谷,全面停摆。对此,[color=#0070c0][b]聚光科技在2023年的半年报中也表示:“在停止签订PPP等新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差异化控制已签订的此类项目之推进 组织专门团队处置剥离部分PPP项目。”[/b][/color]  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1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PPP项目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可以说PPP十年功过已翻新篇,科学仪器行业也需适应“特许经营”等新的模式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中国环科院院长等负责人被行政处分

    中国环科院院长等多名负责人被处分环保部近日通报了对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环科院)等单位“水专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其中,中国环科院多名负责人被党政纪处分;北京中铭洲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东北多所高校被责成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环保部透露,根据该部党组统一部署,中纪委驻环保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第三巡视组向环保部反馈意见时提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环科院)“重复立项、虚假立项套取资金”、“示范工程贴牌套取资金”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环保部说,经过调查,中央巡视组提出中国环科院“重复立项、虚假立项套取资金”的问题,涉及内容抄袭、多头交账,滥用经费、疏于监管等;中央巡视组提出“十一五”期间“示范工程贴牌套取资金”的问题,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责任关系错位,立项程序失范。二是主体责任缺失,技术把关失真。三是项目选择随意,“贴牌”问题严重。四是财经纪律意识淡薄,违纪违规问题突出。

  • 采购人不该怕公开

    采购人不该怕公开 近日,某企业因在省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连提供3项虚假证书,被当地财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据了解,由于这一项目社会影响较大,供应商为谋取中标绞尽脑汁,竟然假称自己是“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单位”以及“AAA+级中国质量信用企业”,分明是要迎合该项目“品位”,给自己赚取“信任分”和“情感分”。   可是,供应商的“精心策划”还是被严谨的政府采购程序和严格的政府采购监管所识破。这一欺骗采购人乃至社会公众情感的作假行为被揭穿,真是大快人心。其中,采购人应该最高兴,因为他们没有让这个社会影响重大的项目毁在作假者的手里,保障了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没有辜负纳税人的期望。  可是,当笔者就此事的前因后果欲对采购人进行采访时,却遭遇到了意料之外的“闭门羹”。采购人如此答复笔者的不理解:“此事须向领导请示。”之后便杳无音信。

  • 最高奖补20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办法》全文。  《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办法介绍,治理资金[b]支持范围主要包括[/b]: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b]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b];工程总[b]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b];工程[b]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b]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align=center]  [b]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  财资环〔2024〕6号[/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2月1日  [b]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b]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b]第三条[/b]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b](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b]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b](三)统筹集中使用。[/b]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b](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b]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b]第四条[/b]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b]第五条[/b] 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并下达预算;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预算监管,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制定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对地方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审核;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b]第六条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b](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b]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b]第七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一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b]第八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省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b]第九条 [/b]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审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b]第十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b]第十一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执行中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b]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b],要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b]第十二条[/b]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b]第十三条[/b]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的要求,对治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b]第十四条 [/b]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b]第十五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b]第十六条[/b]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七条[/b]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同时废止。

  • 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扶持养殖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良种补贴、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工作。为强化政策落实,我们制定了《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 日 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落实,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实施要求 (一)畜牧良种补贴 能繁母猪1652.25万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省内项目县数量和任务量根据上年执行进度,可做适当调整。 奶用能繁母牛897.5万头。继续对全国751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西、贵州、云南等8省(区)51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项目区54.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4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自治区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肉用能繁母牛451万头。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种公羊24.7万只。项目省区和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牦牛种公牛1.82万头。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补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2014年畜牧良种补贴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1。各省级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任务分解到项目县。 (二)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支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注重提高抗灾害能力、畜禽渔业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畜禽标准化养殖主要支持生猪、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等畜种。肉牛、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各省(区、市)2014年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场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2013年。扶持建设的养殖场需达到以下标准:生猪出栏0.5-5万头;蛋鸡存栏1-10万只;肉鸡出栏5-100万只;肉牛出栏100-2000头;肉羊出栏300-3000只。 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扶持渔业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具体标准如下:池塘类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三)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在东北、华北、西北的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实施。2014年,在河北、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 2014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2。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畜牧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生猪: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补贴品种包括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以及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 奶牛:补贴对象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等品种的能繁母牛。荷斯坦牛、娟姗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15元;奶水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补贴10元;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10元。 肉牛: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补贴品种包括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羊:绵羊、山羊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贴800元。补贴品种包括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牦牛:牦牛种公牛每头一次性补贴2000元。补贴品种包括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可纳入政府购买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办法》规定,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办法》同时规定,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 总预算超2.9亿! 2024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安排部分汇总

    近期,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关于2024年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拟安排资金的公示,拟安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特定高校支持计划、省软科学54项,[b]涉及省级财政资金29243万元。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1项8000万元,特定高校支持计划3项20750万元,省软科学50项493万元。[/b]以下为2024年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拟安排资金的安排详情:[align=center][img=,700,470]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6eba8fb0-256f-4a4f-b9c7-24706f9415dc.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700,448]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713346da-c887-4b0b-831f-88ff018c00e0.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700,51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d04b6e0a-1c83-457e-8689-d8e6f364e33d.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700,445]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8218037e-a5dd-4a00-81ba-2046ffc6fd4b.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700,452]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39d656ed-cf6b-4df9-8b48-660094e9cb1d.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700,508]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34b18ad5-6d4c-4562-8d4d-448e98192967.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700,450]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fddf53e3-4f02-4045-9d11-1b301e201444.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700,321]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730d6a48-fdd5-4638-b83d-ab2bfda489df.jpg[/img][/align][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font=none][back=url(&][/back][/font][font=none][/font]

  • 1.5亿!南京市首笔“环基贷”成功落地

    近日,[color=#c0504d][b]南京市两笔“环基贷”项目成功通过省级审核,其中一笔高达1.5亿元的贷款已顺利落地。[/b][/color]这笔资金由江苏银行南京分行发放,贷款期限长达10年,利率低至3%,专项用于支持溧水经济开发区污水收集设施提档升级。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食品医药等特色产业纷纷入驻溧水经济开发区。企业数量的增加促进了溧水经开区的经济发展,也带来了原有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的迫切需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公益性强、收益性低、实施周期长等特点,且投资规模巨大。由于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金融支持渠道有限,仅靠财政资金投入难以满足建设需求,导致项目建设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为破解这一难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与省财政厅联手创新推出“环基贷”金融支持政策,通过政策性信贷资金、财政贴息等方式,为项目建设提供低利率、长期限、大额度的融资支持。“这项政策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减轻融资负担、激发活力,还能助推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财科处处长苗莉说,“政策出台后,我们立即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并指导项目申报工作。”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财审处的支持下,溧水经济开发区污水收集设施提档升级项目申报取得积极进展,江苏银行以“7天审批、5天入库、2天放款”的高效工作机制,迅速完成了整个融资流程,及时提供资金支持。[b]未来,南京市将继续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更多金融支持环保的有效模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b][来源:江苏生态环境][align=right][/align]

  • 我国科研项目经费实现年初预拨25%

    2012-04-06 22:11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陈 磊 针对科技界强烈反映的年初预算到位率低等“老大难”问题,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出台全面“提速”新举措——“一开年经费就到位,这还是头一遭!”今年年初,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建生收到了他承担的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2年度的第一笔经费。比起往年,收到这笔经费的时间提前了将近一个季度。“有了经费,心里踏实了,正常开展科研工作有保障了。项目经费到位晚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解决。”李建生欣喜地说。有如此反映的科研人员不止一个。“截至目前,所有科技计划(专项)已按要求开展了在研课题经费预拨工作,完成了全年预算25%的经费拨付,在研课题在年初就能用到经费。”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副司长戴国庆介绍。在人大批复预算前,可以预拨25%的科研项目经费。这正是针对科技界期待和诉求,进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一个新举措。一直以来,年初预算到位率低、年度预算执行慢,是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这其中有很多客观原因。戴国庆解释说,由于中央财政预算必须经过每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方可执行,所以等到预算下达就已经到4月中旬了。这意味着,科研经费到位整整延迟了一个季度,就可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年初拿不到经费,而科研工作不能停止,课题组混用其他项目经费,或拿其他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二是项目支出上半年进度放慢,到下半年加快,经费集中后期下达,人为地造成结余,一些单位年底“突击花钱”。经费年初不够用,年底赶紧用。“这些现象都不利于统筹科学安排全年工作。”戴国庆说,针对年初项目经费使用问题,财政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经过努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同意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资金。按照新的规定,部门预算批复前,列入新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可以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下”预算控制数的1/4左右编报用款计划,办理拨款手续。戴国庆特别强调,预拨的是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也就是财政部前一年已经审查通过的具有延续性的科技计划项目,如863计划、973计划等项目经费。即便预算遇到特殊情况有所增减,也不会影响预算调整。“其实,预拨经费是一种正常的机制,例如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就是年初预拨。预算批复前预拨项目经费也是财政预拨范围的一种拓展。”他认为,这项改革将保障科研工作正常运行,有利于科技计划平稳执行,还将提高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促进财政支出进度均衡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今年,科研经费预拨制度已经建立,并全面实施。”戴国庆说,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也是配套衔接的。近年来,国家科技计划不断深化管理改革,建立了备选项目库,全面调整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预算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实现提前一个年度细化编制预算,储备项目,为实施经费年初预拨,加快预算执行奠定了基础。建立项目库,就是通过面向全社会和科技界公开征集需求和项目建议,围绕科技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凝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一批,储备一批,实现预算执行和任务安排相互协调的良好机制。这种制度将预算提前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课题和承担单位。彻底改变了先有预算盘子再去安排项目的传统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如此一来,年初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就可以立即启动相关计划拨款程序,减少了财政资金在中间环节的停留,大幅提高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增强了执行预算的主动性。目前,这已成为科技计划预算管理的基本做法。“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衔接,把推进预算执行进度做得更加规范化精细化,如加快项目的立项批复、任务书签订,并与预算同步下达等,让钱到位的速度更快。”戴国庆表示,2012年度科技计划预算执行将全面“提速”——2月15日前已经完成全年预算的25%,4月30日前争取完成90%,11月30日前达到100%。其实,这只是目前进行的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的诸多内容之一。“目的就是使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更加适应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更加满足科研人员的实际需求。”戴国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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