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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节能减碳专项资金2000万,安徽财政积极助力推进双碳工作

    近日,国家发布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共包括25个城市及10个园区,[b]安徽省亳州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围国家首批试点。[/b]试点工作重点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将双碳工作向纵深推进。今年以来,安徽省财政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支持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b]支持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安徽财政积极争取并及时下达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33.6亿元[/b],其中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32.2亿元;[b]下达省以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9.4亿元[/b],持续强化对工业炉窑综合整治、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重点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能源污染防治,及时下达中央清洁发展专项资金5037万元,用于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开采利用;[b]安排省级节能减碳专项资金2000万元[/b],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碳降碳“一企一策”诊断。[b]支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b]同时,聚焦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拨付中央资金3.5亿元支持巢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家试点项目建设,省财政安排1.1亿元,支持开展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试点。[b]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b]我省财政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采购,全力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通过“徽采云”电子卖场框架协议,创建车辆协议供采购人采购,要求采购人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因素外,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抓好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落实,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使用。[来源:安徽省财政厅][align=right][/align]

  • 【38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color][/b]

  • 【1059】问: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有什么区别?[/font][font=微软雅黑]答: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财政性资金是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简单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由此可见,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也包括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自筹资金等)。[/font][/color][/b]

  • 国家财政补助 利好智能仪器仪表

    昨天,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下发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的通知。专家认为,这将利好多个板块。    国家安排研发补助资金    三部委曾于2011年组织了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支持了汽车自动化焊接、煤炭综采设备、机场行李分拣等重大智能成套装备的研发及示范应用,取得了预期效果。在此基础上,2012年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将重点推进制造业领域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加强智能测控装置的研发、应用与产业化,并促进智能技术和智能制造系统在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应用。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国家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研发补助资金,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上50%补贴用户,50%补贴制造商。    利好机械军工等板块    合生财富首席分析师梁万章指出,智能制造装备业未来发展空间和市场空间巨大,其核心能力主要体现在关键基础零部件、智能仪表和控制系统、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智能专用装备等四大领域。智能装备制造业重点扶持的子行业有:智能仪器仪表与控制系统、关键零部件及通用部件、智能专用装备、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自动化成套生产线。从附件《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2012年实施指南》可以看出,专项涉及的行业非常多。对于A股来说,机械、高端装备制造业、仪器仪表、汽车、军工这些板块将获得实际而直接的利好。    财政支持力度将增大    梁万章谈到,“十二五”期间,我国对智能装备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继续增大,首台首套性质的产品将获得国家25%——30%的补贴,最高补贴50%,智能制造装备也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重点方向之一。相关受益个股有机器人、法因数控、沈阳机床、中航电子、软控股份、华中数控等。

  • 财政部公布了2012年蛋白类生物药、通用名化学药项目拟支持名单

    3日,财政部公布了2012年蛋白类生物药、通用名化学药项目拟支持名单,其中多家上市公司相关项目入围2012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拟支持单位公示表序号 承担单位 项目名称1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 动物实验公共服务技术平台项目2 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发展 北京蛋白类生物药创新园区公共服务支撑能力建设项目3 天津市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 天津生物技术药物研发开放实验室和GMP中试服务平台4 天津药物研究院 天津生物技术药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5 华北制药 抗体药物中试基地建设6 华北制药 重组人血白蛋白作为化学成分确定的无血清培养基添加物的产业化7 上海中信国健药业 新型抗体大规模制剂生产线8 上海天士力药业 生物一类新药注射用重组人尿激酶原产业化9 上海百迈博制药 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重大疾病治疗的蛋白类生物药的产业化能力建设10 上海抗体药物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新型抗体纯化介质和无血清培养基产业化11 国家上海新药安全评价研究中心 药物非临床安全评价服务能力提升建设12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 符合国际标准的从DNA到临床批件一站式蛋白抗体药开发平台建设13 江苏华泰疫苗工程技术研究 疫苗研发公共服务平台14 海正药业(杭州) 年产320万支抗体药物安佰诺产业化与国际化能力建设15 杭州安普生物工程 用于动物细胞大规模培养的激流式生物反应器及其配套耗材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16 珠海联邦制药 重组人胰岛素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17 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 广州生物医药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18 石药集团百克(烟台)生物制药 年产40万支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产业化19 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 山东省新药药理与安全评价公共服务平台20 华兰生物工程 疫苗国际化认证建设21 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 国家一类新药重组戊型肝炎疫苗技术改造及海外注册22 南昌市浩然生物医药 蛋白类生物药新型高效分离纯化介质产业化23 武汉光谷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投资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基因工程药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4 西安交大保赛生物技术 生物药及疫苗用分离介质的自动化控制工业生产25 昆明亚灵生物科技 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灵长类实验动物与临床前评价服务支撑能力建设26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 系列重大传染病预防用疫苗新产品产业化能力建设27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乙脑减毒活疫苗的国际化能力建设

  • 【求助】财政盈余过万亿

    财政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上半年国家财政收支相抵盈余达1.19万亿元。不过,多位专家认为,下半年财政收入增速放缓难以避免。因此,是否存在减税空间再成争议热点。   收入增幅创近年新高  1至6月,国家预算收入完成3.48万亿元,同比增长33.3%,较2007年同期31%的增速有所加快;国家预算支出2.29万亿元,同比增长27.7%,增速明显高于2007年同期23%的增速。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近年来财政收入增幅最快的半年,而财政支出速度"相对比较保守",因此产生了过万亿的盈余。  上半年财政收入相当于全年预算收入58486亿元的59.5%,财政支出相当于全年预算支出60786亿元的37.6%。  下半年收入增速将放缓  不过,多位专家认为,下半年财政收入增速放缓难以避免。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上半年完成7913亿元,同比增长41.5%,"这一态势下半年肯定不会再有了",因为上半年的高增速主要是由汇算清缴因素造成的:去年企业业绩较好,按照去年利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自然"水涨船高",带动上半年企业所得税增收近2000亿元。  胡怡建分析说,从各税种收入增长速度看,工业领域缴纳的税收增速要小于房地产和服务业,反映实体经济的税收增速小于虚拟经济,这些都是高增速不可长期持续的因素所在。  就在财政部公布上半年数据的同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我国宏观经济与财政政策分析》课题组发布了《二季度税收增长初现拐点 财政政策未雨绸缪》的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今年二季度,税收收入增长27.2%,无论从名义增长率还是实际增长率来看,税收收入增长的拐点已经出现,将进入下调期。在新一轮经济下调中,财政赤字的压力会加大。  是否存在减税空间?  "不能孤立地看盈余过万亿这条信息。" 杨志勇表示,每年上半年公布的财政盈余都比较高,而每年下半年的支出速度会加快,收支差额会逐步缩小。而今年支出压力与往年不同,下半年财政支出的任务还是比较重的,在灾后重建等方面都需要大量投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报告也表明,为防止其转化为赤字并形成通胀压力,应采取更稳健财政政策。  杨志勇认为,在这种状况下,大面积减税可能性不大,有所调整也应当是结构性的。事实上,推进增值税改革已经包含"减税"的含义。  另据新华社昨日报道,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抓紧研究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胡怡建认为,当前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存在减税空间:进一步调高个税起征点;在负利率情况下,利息税应该取消;资本市场已经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印花税是否应该调整?他认为,"现在是一个比较好的调整时机。

  • 【名词解释】财政收支平衡

    财政收支平衡:  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财政年度)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之间的等量对比关系。事实上,财政收入与支出在总量上的平衡,只有在编制预算时才能存在。

  • 【名称解释】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另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范围是指除财政直接支付支出以外的全部支出。

  • 这两年你的财政请购资金都用完了吗?

    每年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 专项购买的仪器资金都会有 这一两年上面严查力度大 针对财政上花不完的钱怎么处理?是买点仪器前处理 其他项目花掉 ,还是剩余上交财政?

  • 财政部环保部的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线路图

    近日,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 985号),对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施提出意见。《意见》明确了财政支持监测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支持建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直管网,积极推动地方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要求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积极作为,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全文如下:  环境监测是开展生态环保工作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开展工作,初步建立了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开展了上收大气国家直管监测站的试点,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向公众发布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环境监测能力明显增强,一些地方开展了第三方托管运营等试点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中央与地方环境监测事权还没有完全理顺,地方行政干预监测数据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环境监测报告责任没有完全落实,企业排污底数不清。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新形势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迫切要求加快理顺各级政府间环境监测事权,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提出如下改革实施意见:  一、财政支持监测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56号),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中央承担起重要区域、跨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在大气、水、土壤方面形成国家环境监测直管网;各省份承担起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并强化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从而建立起中央、地方、企业责任边界清晰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环保考核提供准确、权威的数据支撑,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全面完成国家监测站点及国控断面的上收工作,国家直管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立健全;省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建立,同国控监测数据相互印证、互联互通;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迈向深入,第三方托管运营机制普遍实行,环境监测效率大幅度提升,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能力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相适应。  (三)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要求,分清中央与地方在环境质量监测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依法落实企业排污监测、报告的责任,政府间环境监测事权更加清晰,各方职责得到有效落实。  分级保障、强化支撑。中央及地方环境监测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中央财政将加大投入,保障国家环境监测体系网络的建设和运行;地方财政部门也应将环境监测工作作为环保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  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牵涉面较广,要做好统筹规划,编制3年中期财政规划,保障上收环境监测事权重点支出,根据现有环境监测工作能力,逐步上收到位。  二、支持建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直管网  中央要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满足对地方生态环保工作考核要求。根据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要求,增加国控监测站点和断面建设,将全部国控监测站点和断面分步上收由国家直管。在大气监测方面,适当增加国控监测站点建设并充实监测功能,实现对全国主要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满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考核和评价需要;在水质监测方面,增加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和国控断面,覆盖地级以上城市水域,进一步涵盖国家界河、主要一级和二级支流等1 400多条重要河流和92个重要湖库、重点饮用水源地等,满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和评价需要;在土壤监测方面,支持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加密调查,开展风险点位的监测,覆盖国家重点关注的重要饮用水源地和污染场地土壤,支持建立完善国家环境监测网数据质控体系,提高国家层面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保证国家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积极推动地方环境监测体制改革  各地应当加快理顺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做好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的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主动接受辖区内群众监督。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上收辖区内市、县两级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满足省级考核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项改革任务时间表,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各省级环境监测数据要与国家联网共享。  四、全面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说清污染排放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数据,重点企业还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地方政府要从代替企业排污监测中退出来,切实履行好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的职责,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强化污染排放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责任,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惩处。中央对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加强环境监察。  五、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  中央上收的环境监测站点、监测断面等,除敏感环境数据外,原则上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公司托管运营。地方应加快环境监测市场化,深化环保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培育环境监测市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监管,强化问责机制,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考核评价及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国家层面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要积极作为,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为不断提高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 仪器重复采购 财政部建立衔接机制

    中央财政近日下拨2014年专项资金30.45亿元,支持25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创新与发展。包括开放运行和自主选题研究经费21.87亿元,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经费8.58亿元。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同时还建立了仪器设备购置与全国科技资源清查结果相衔接的机制,避免重复购置。  对于仪器重复采购、资源利用率低的现象,此前已有多位相关部门领导及业内专家发声并建言献策。  在日前召开的第二届国产仪器推介会上,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副主任吕先志表示,大型科学仪器的利用率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处于中偏下,尤其高校情况普遍。对此,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推动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开放。  今年4月,中科院山西煤炭化学所研究员徐耀曾在仪器信息网发表文章称,国家的科技资源分配模式造成贫富分化,有钱的重复购置,缺仪器的却总是没钱购置,这大大阻碍了科研进展。重复购置、共享不足、维护不善、低使用率、高端仪器的低水平使用等等问题,只能导致一个结果——不断给仪器公司送钱。  中国科学报去年也曾发表文章《贵重仪器缘何“深锁春闺”》,该文作者赵广立表示,造成科研仪器设备闲置的主要原因就是购置设备的盲目性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有人称这些贵重仪器设备有“三低”:管理水平低、共享程度低、使用效率低。那么,如何解决“三低”的问题呢?  赵广立建议:首先,要加强仪器购置前的调研,特别是对于购置价格较高的单件或成套仪器设备,对重大设备平台严重荒废的情况,应加强问责。其次,要加强对科技支撑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视。此外,相关机构要大力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的建设。欲即时了解仪器资讯,请安装仪器快讯手机

  • 【1348】问:评分办法确定后,财政部门有权干预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评分办法确定后,财政部门有权干预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有权干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评标方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时,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纠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font][font=微软雅黑]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font][font=微软雅黑]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font][/color][/b]

  • 【734】问:政府采购法规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否包括县财政局?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法规中的[/font][font=微软雅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否包括县财政局?[/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包括。根据民法总则第[/font][font=微软雅黑]205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font][/font][font=微软雅黑]虽然政府采购法不是民法,但法律术语的规则是一致的。因此,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包括县级财政部门。[/font][/color][/b]

  • 【资料】经济类期刊==财政、金融

    序号http://61.164.36.250:8001/CSTJ/IMAGES/kanwu.gif 刊名ISSNCN核心期刊1保险研究1004-330611-1632/F★2财政监督1671-062242-1706/F★3城市金融论坛1007-0346★4财政监察1671-062242-1634/D★5财经理论与实践1003-721743-1057/F★6财政研究1003-287811-1077/F★7广东金融学院学报1674-162544-1622/F★8国际金融研究1006-102911-1132/F★9广东金融1007-9041★10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008-779641-1289/F★11华南金融研究1008-574244-1449/F★12金融理论与实践1003-462541-1078/F★13金融论坛1009-919011-4613/F★14金融研究1002-724611-1268/F★15金融与经济1006-169X36-1005/F★16[url=http://61.164.36.250:8001/QK/97901A/index.asp?CSI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实施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日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   《意见》提出了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机制设计,转变供给方式,改进管理模式,推进水污染防治,提高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和存量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三大原则。要求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新建项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领域项目特点,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率先推进PPP模式。  《意见》明确了项目边界。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意见》提出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等为PPP推进的重点领域。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意见》强调要建立投资回报机制。提出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并通过土地开发、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意见》提出有序开展评选推介工作。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积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水污染防治领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遴选潜在项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每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评选工作,从中选择部分优质项目予以推介。地方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和PPP项目的实施监督机制。  《意见》强化政策保障机制与第三方咨询。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专项等相关资金,对PPP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并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  《意见》还指出,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管,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实行信息公开,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领域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清理审批限制,拓宽社会资本投入渠道。

  • 【788】问:县级财政部门可以组建专家库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县级财政部门可以组建专家库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新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专家库是分级建设,财政部负责建设管理国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因此县级是不可以组建专家库的。但在实践中,如果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建设标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建设,通过互联互通,共同构成全省区域的专家库,这样应该也是可以的。但要明确的是,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必须是省级财政部门。[/font][/color][/b]

  • 【650】问:供应商投诉后的哪些情形,财政部门将驳回投诉?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供应商投诉后的哪些情形,财政部门将驳回投诉?[/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font][/color][/b]

  • 山西安排50.54亿元财政资金,保障“一泓清水入黄河”

    近日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今年山西省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聚焦项目资金需求,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color=#ff0000]足额安排[/color][color=#ff0000]省级资金[/color][color=#ff0000]50.54亿元[/color],全力保障“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项目建设。“一泓清水入黄河”是山西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方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要求,山西省财政厅制定了《“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资金筹措方案》《“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一泓清水入黄河”项目资金监督办法》“1+2”政策体系,构建起工程项目从资金筹措、绩效管理到财政监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筹得到、用得好、出成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山西省财政厅对[color=#ff0000]农业农村领域安排7.21亿元[/color],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农田布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稳定,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浪费;[color=#ff0000]对水利领域安排16.49亿元[/color],重点支持防洪能力提升、河流生态廊道建设、水土保持、河湖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助力水质提升;[color=#ff0000]对自然资源领域安排7.54亿元[/color],重点支持临汾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吕梁山西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家示范工程建设,全力支持国家示范工程持续推进;[color=#ff0000]对生态环境领域安排15.79亿元[/color],全额保障监测体系和检测能力现代化等省级事权项目建设,支持市县实施工业园区中水回用、尾水水质提升、农村环境整治重点项目,全方位助力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color=#ff0000]对住[/color][color=#ff0000]建领域[/color][color=#ff0000]安排2.91亿元[/color],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容及提质、城镇再生水利用、城市排水防涝等项目,着力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color=#ff0000]对林草领域安排0.6亿元[/color]支持国家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助力国家试点任务顺利推进。[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标签: [url=https://search.instrument.com.cn/w/index?keywords=%E5%B1%B1%E8%A5%BF%E7%9C%81%E8%B4%A2%E6%94%BF%E5%8E%85]山西省财政厅[/url][url=https://search.instrument.com.cn/w/index?keywords=%E7%94%9F%E6%80%81%E7%8E%AF%E5%A2%83]生态环境[/url][/align]收藏| 0点赞| 0分享[back=url(&][/back][img=用户头像]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pic/c53de538-e258-45c1-9eb3-bbd5edae6280.jpg[/img]作者:isa[color=#666666]总阅读量[/color] 7w+ [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kol/wangyh.html][color=#3687d9]查看ta的文章[/color][/url]

  • 【590】问: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质疑?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质疑?[/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质疑应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font] [font=微软雅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font][/font][/color][/b]

  • 【分享】财政部拨付1.9亿元用于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

    中国财政部22日发布消息称,财政部拨付了1.9亿元用于乳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贴息。加上2009年已拨付的0.8亿元,财政部共拨付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资金近2.7亿元。  财政部表示,此举不仅有利于缓解乳制品企业资金压力,稳定乳制品企业生产经营,恢复生鲜奶收购,而且对稳定奶牛养殖,维护农民利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 【讨论】关于新华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一文评论

    [em0808] 关于新华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一文评论大家都来看一下新华网的2月25日这条新闻,希望能对从事国产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的厂家及销售人员同行有所启示,并针对此新闻希望大家各抒己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摘自新华网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实施,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首购订购看重首创 积极扶持自主研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首购产品编入目录 有效期内优先采购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生产和制造供应商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订购产品公开招标 不排斥本国供应商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采购进口品需审核 弄虚作假严惩不贷 这位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 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李丽辉) 链 接 国外政府采购如何扶持自主创新 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外国政府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和扶持自主创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 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则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 给予本国企业以优惠 给予国内投标人优惠价格,如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美国则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 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公共采购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国国内工业发展的要求,尽量采购国内商品等,如《美国购买法》规定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 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 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如澳大利亚在环境产品方面的严格限制。(李仕权整理)新华网此新闻链接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2/25/content_7662790.htm我对此新闻发表评论大意如下:坚决支持优先采购国货!尤其在医疗器械及医学研究设备方面,目前状况太不正常了,需要马上改观:一方面每年数百亿仪器货物拱手送给洋人,另一方面国产同类产品风风火火畅销国际市场的同时国内公款采购者觉得没有面子就是不买国货!例子很多,如深圳迈瑞的监护仪,再如西安天隆生产的用于食品安全及疾病定量分子诊断的荧光PCR仪,都是国外卖的比国内好!期望好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不说优先,至少让优秀国货不让洋货排挤!

  • 【507】问: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批准变更采购方式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批准变更采购方式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县级财政部门无权批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font][/color][/b]

  • 【1406】问: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批准变更采购方式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批准变更采购方式吗?[/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县级财政部门无权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b][/color][/font] [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 [/color][/font][/b]

  • 财政部工信部正在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从中国政府网获悉,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朱宏任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透露财政部工信部正在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回答网友提问。在回答有网友提出的“在我国,中小企业要拿到政府的订单似乎并不容易。请问朱总,在这方面国家是否有具体的改进措施?”时,朱宏任作了详细解答。他首先肯定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比较专业,因为在政府采购方面,在一些发达国家往往是给出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像在美国,就规定联邦政府的采购合同要按照总金额的23%交给中小企业来执行。实际上我们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支持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也有相关的规定。朱宏任说,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从近年来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情况看,我们觉得法的落实还有些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过于宽泛给操作带来了难度,这个问题前面也谈到了;二是确定的政策比较原则,操作起来不太容易;三是门槛较高,一些小企业还难以进入;四是制度缺失,没有实施细则;五是中小企业自身存在问题,比如产品质量、企业管理、售后服务、创新能力以及其他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也需要不断加强和提高。朱宏任透露,财政部与工信部正在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在采购政策、采购门槛、采购合同中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利益,给予更多的机会,同时要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宣传、培训和服务,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可以了解并且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

  • 【990】问:因投诉被财政部门暂停的采购项目,何时可以继续采购活动?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因投诉被财政部门暂停的采购项目,何时可以继续采购活动?[/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暂停采购活动[/font][font=微软雅黑]30日后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后,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94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font][/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font][/color][/b]

  • 采购招标问答18、问:评分办法确定后,财政部门有权干预吗?

    [b][color=#cc0000]18、问:评分办法确定后,财政部门有权干预吗?答:有权干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评标方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时,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纠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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