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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相关的资讯

  • 2013中央财政预算节能环保支出2101.27亿元
    两会期间,环境保护绝对是大家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雾霾天、水污染……困扰着百姓的环境问题,被记者抛给官员,被代表委员提成建议。   “环保”是一道发人深省的考题。怎样应对,怎样治理?有很多人问,有很多人答。   财政部不久前作了《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13年中央财政预算主要支出项目安排情况显示,节能环保支出2101.27亿元,比上年预算数增长18.8%,比上年执行数增长5.1%。这马上引来更加实际具体的关注点,正如代表委员纷纷在议预算如何分配,如何使用——归根结底,大家都在盼落实。   正如一位被称作“两会好声音”的黑龙江代表所言,环境治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公众也非常需要相关部门给出一个天何时变蓝的时间表。这既是对公众期待的回应,也便于公众监督,自身约束。   这让我们联想起两天前。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市长葛红林与省内外的两会记者座谈时,未等记者发问,他就主动提到了PM2.5话题。葛市长坦言,PM2.5是让他非常头痛的问题,同时也表达了决心:今年一定会重点来抓,拿出效果来看。   最后一句话,让原本还打算追根究底的记者们找到了定心的答案。
  • 深圳财政预算:公车经费增2千万 食品检测费降23%
    代表们听取工作报告。   北京治理空气污染5年时间要投几千亿元,深圳今年治理空气污染只有13亿元&hellip &hellip 昨日下午,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预算草案联组审议,此举也属首次。多位代表质疑深圳在大气污染防治、食品安全检测等方面投入过少。有代表建议,政府应每年安排5亿元食品安全检测费,让市民吃得安心、放心。   &ldquo 三公&rdquo 预算实际只少1000万?   在深圳市本级2014年部门预算草案中,&ldquo 三公&rdquo 经费预算控制数为5.12亿元,其中,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29亿元、公务接待费0 .46亿元、因公出国(境)0 .37亿元。此前,深圳市已要求,今年公务接待费在去年预算控制数基础上再压减5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零增长,因公出国出境零增长。   &ldquo 乍一看,挺高兴,但仔细一想,觉得还可以再&lsquo 砍&rsquo 。&rdquo 市人大代表朱彦说,根据中央&ldquo 八项规定&rdquo 要求,去年深圳&ldquo 三公&rdquo 经费实际上只花了5.22亿元,较预算数少了3000多万元,而今年预算5.12亿元,实际只比去年&ldquo 三公&rdquo 预计执行数少了1000万元。公车费用花了4.09亿元,比预算少花了2000万元。   &ldquo 今年公车费用较去年预算实现零增长,其实是比去年实际花的钱又多增加2000万元。&rdquo 朱彦认为,相关预算不够合理,应实现负增长才对。   食品检测费不升反降23%   在讨论会上,食品安全的预算成为热点。&ldquo 食品安全市民非常关注,去年我们在食品检测费用上投了1亿多元,今年反而下降到8409万元,下降了23%,非常不合理。&rdquo 市人大代表、南山农批董事长陈炳强说,按深圳一年销售的蔬菜计算,即便按照国际普通检测标准,一年只能检测2370吨,不足销售量的1&permil ,何况只是蔬菜,不包括肉类、海产品、水产品等的检测。   市人大代表郑学定也表示,深圳农产品95%依靠外地供应,把好检测关是实现食品安全的关键。据其调研,深圳鲜活农产品若参照供港食品的检测标准,做到每天每批次检测,需要总检测费4.29亿元。他建议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食品安全检测费。   对此,市食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说,深圳目前每年检测是2.8万批次,实现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环节的全覆盖。尽管如此,深圳还是要求在2014年-2016年分别增加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检测费用,到2016年检测达6.5万批次,也就是香港现在的水平。   重点关注财政支出结构   深圳今年首次实行全口径预算监督审查,如何加强对预算的审查也成为热议话题。&ldquo 下一步不是考验政府,而是考验人大代表自己,有没有水平把预算审查好。&rdquo 郑学定说,预算草案越公开、透明、可读,越会暴露一些问题,预算公开最关键的就是财政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这也应该是代表今后重点关注的。   &ldquo 总的感觉建设项目过多,民生福利过少。&rdquo 郑学定说,能否对重大民生工程,如大气污染、食品安全、水污染治理等,建立资金通道制度,需要钱就用,不需要钱就不用,由人大、政协、纪委等成立监督小组,对通道资金确保监督到位。   &ldquo 预算方案制订得好,不代表预算会使用得好,会推进得好,会评估得好,会监督得好。&rdquo 市人大代表朱玉童表示,对预算如何使用、推进、评估和监督,也应和草案编制一样,更认真。   焦点问答   交通设施维护单价为何差近6万?   市人大代表郑学定:大部制改革前,由市交警部门负责实施的1.424亿元交通安全设施部门预算,每公里维护单价约9.52万元,而大部制后,市交委接管,每公里维护单价下降为3.93万元,每公里相差近6万元,为什么?   市交警局:大部制改革前,交通设施的城市维护费由交警负责,2009年市财委下达1.4亿元城市维护费,跟现在的城市维护费内容不一样,交警负责的是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红绿灯的城市维护,现在交委接管的不包含红绿灯维护,1.4亿中有7000万元是红绿灯维护费。另外,城市维护范围与现在交委的维护范围不一样,交警原先只负责维护特区内1496公里的道路,现在交委负责的是6700多公里的道路,基数不一样,如果把1.4亿分两块,其中7000万元是标志、标线等费用,每公里是4.8万元,加上红绿灯维护费才是9万多元。   公共财政收入增速为何快于G D P?   市人大代表陈洁:去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率为12%,超过G D P增速,公共财政收入为何可以有这么高的增速?政府的钱多了,财税收入多了,社会所留的就少了。   副市长唐杰:财政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是13.5%,2012年为22.57%,而深圳2000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13.3%,2012年下降到11.4%,大致保持比较健康的财政收入与GDP比重。   非税收入增长为什么达到53 .1%?   市人大代表魏达志:深圳非税收入增长速度太快,去年非税收入完成约233亿元,增长53.1%,本级的公共财政预算非税收入,增长67.8%,非税收入为何增长这么快?非税收入结构到底包含哪些内容?非税收入是深圳有自主权的地方,是否能率先改革?   市财委负责人:去年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比确实较高,比往年高了三个点,主要有一次性因素,华星光电股权转让收入52.3亿元,是一次性预算,平时规模没那么大。尽管有一次性因素,非税收入的占比约是13.4%,若剔除华星光电因素,应该是10.4%,比去年略高点,深圳非税收入占比在全国城市中是第四,次于北京、上海、宁波,全国城市中非税收入占比大体是不低于15%,如果省一级是20%左右,深圳的质量也是比较高的。   大气污染防治预算何时看齐先进城市?   市人大代表康承:大气污染防治,预算安排大气污染防治经费10个亿,加上相关费用,整体不超过13亿,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是五年要达到几千亿,深圳PM 2.5虽然处于内地副省级以上城市最低水平,但深圳要打造国际化城市,不能只向内地副省级城市看齐,要与香港地区,以及新加坡、伦敦看齐,预算投入什么时候才能达到向国际先进城市看齐的目标?   市人居环境委副主任李水生:大气污染防治,今年市政府财政投资是13个亿,包括工业废气、机动车淘汰等,发改委还有3个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政府财政之所以安排较低,跟深圳污染结构有关,北京能源结构与深圳不一样,北京财政投入很多是将煤电改为天然气,深圳在电力补贴这块费用比较低。
  • 2016中央财政预算公布 近百亿资金补贴土壤污染防治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其中,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90.8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53.89亿元,增长145.6%。主要是根据“十三五”规划建议,2016年将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增加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等方面的支出。如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6亿元,预算数为96.89亿元。  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需海量资金支撑  对污染土地、退化土地、损毁土地等的综合治理修复是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土地整治蓝皮书:中国土地整治发展研究报告 No.2》指出,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需海量资金作为支撑。  蓝皮书指出,2014年,我国先行在“长株潭”地区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试点。总体上看,我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刚刚起步,发展较慢,还远未形成规模和产业化,与先行国家和地区比总体差距很大。  几个关键的问题仍亟须破解:一是法治建设,二是规划引领,三是技术创新,四是标准规范,五是资金保障。特别是资金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治理与修复自非朝夕之功,需要海量的资金做支撑。  从国外经验看,美国通过立法批准设立了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20世纪90年代,美国用于污染土壤修复方面的投资约1000亿美元,至今仍有50万幅地块需要治理。显然,解决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所需资金问题,单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建立健全融资机制,强化污染主体责任,吸引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进来,保障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稳步持续推进。  切实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如何切实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改善我国农田土壤污染现状,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教授、博导赵鹏表示,综合国内外研究进展,我们应该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研究:  (一)耕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预警平台建设。评估我省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的等级和程度,评价主要农产品的健康安全风险,构建耕地土壤污染与农产品安全预警平台,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及其预警提供决策和技术依据   (二)化肥、农药、地膜等农用化学品减量安全施用技术规程。以土壤环境保护和农产品安全为目标,以农用化学品减量增效为核心,制定主要农作物农用化学品安全科学施用技术规程。  (三)畜禽废弃物农田安全利用技术。以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为目标,以构建种养平衡、农牧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为理念,开展畜禽废弃物农田施用对土壤环境和作物安全的影响研究,构建畜禽废弃物农田安全利用技术体系。  (四)耕地土壤污染修复及安全利用技术体系。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耕地土壤污染分区定级为依据,以农艺措施调控为核心,对土壤改良剂研发、农作物抗(耐)污染品种筛选、超富集植物筛选和引种、种植模式优化等耕地土壤污染修复及安全利用技术进行组装集成,建立试验点、核心实验区和示范推广区,开展大面积推广和应用。
  • 自然基金2011年财政预算120亿元
    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的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 ——对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   核心提示:   ——“十一五”是科学基金投入快速增长、资助环境显著改善的五年 是基础研究队伍发展壮大、人才资助力度显著增强的五年。五年间,科学基金运用国家财政投入超过300亿元,是“十五”约100个亿的3倍。   ——五年来,科学基金管理最大的收获就是不断完善科学基金管理框架和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使科学基金管理走向规范化、法规化。   ——未来五年,科学基金总体发展目标是“一个形成、三个推动”,即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的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 推动学科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若干主流学科进入世界前列 推动高水平基础研究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优秀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推动我国基础研究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显著增强基础研究国际影响力和若干重要科学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科技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础。   2011年1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向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致辞时表示:“中华民族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有强大的科技,有大批创新型人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必须依靠科技支撑和引领。未来,要把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加强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   作为国家支持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渠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多年的优越管理体制和成功运作,全面推进了我国基础科学的演进与发展。据了解,2011年,我国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家财政预算将达120亿元。   如何管理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充分发挥自然科学基金在繁荣基础研究、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突出作用?今年两会前夕,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   各项基金资助稳步推进 管理体系走向规范   记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我国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每年两会期间,很多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科技界、教育界全国政协委员都非常关注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请您首先介绍一下过去一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总体资助情况。   陈宜瑜: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更加侧重基础、更加侧重前沿、更加侧重人才的战略导向,着力营造创新环境,按照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个系列的资助格局统筹部署,对全国1848个依托单位提出的11.9万余份各类申请组织科学遴选,择优资助了全国1166个依托单位的各类项目26633项,完成96.8亿元的资助计划,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首先,面上项目与重点项目的资助项数及平均强度均得到不断提高,资助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其次资助培养链不断完善。例如持续扩大了后备人才的资助规模,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比上年增长37.36%,是2006年的2.4倍 地区科学基金资助项数比上年增长43.82%,稳步推进了西部和少数民族等地区人才发展 同时还加强了创新拔尖人才、创新团队、女性科学家培养工作。   为满足国家需求和科学前沿,科学基金组织开展跨学科领域的综合交叉研究,资助重大项目14项,金额1.4亿元 并突出战略目标引导,实施重大研究计划。“十一五”期间启动17个重大研究计划,资助1137项,金额12.27亿元,着力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资源环境、生命健康、国家安全等领域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此外,“十一五”期间科学基金联合资助投入约3.26亿元,带动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投入约4.4亿元,在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目前,我们已与境外组织机构签订73项合作协议,国际合作网络不断拓展。国际合作资助经费近3亿元,比上年增长85%,科学家开放创新环境进一步改善。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资助80人,促进了中外青年学者合作交流。 “十一五”共资助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5548项,金额8.55亿元,逐步形成以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交流型合作为基础,以实质性合作研究为重点的战略型合作格局。   记者: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回顾“十一五”阶段,自然基金委的工作有何突破和创新之处,最重要的经验是什么?   陈宜瑜:“十一五”是科学基金投入快速增长、资助环境显著改善的五年 是基础研究队伍发展壮大、人才资助力度显著增强的五年 是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创新制度优势有效发挥的五年。   5年来,科学基金运用国家财政投入超过300亿元,是“十五”约100个亿的3倍。资助各类项目9.2万余项,支持科研人员63.3万余人次。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资助格局更加合理,规章制度更加健全,战略协作更加深入,合作交流更加广泛。资助效果也不断显现。近几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奖除了香港地区的获奖项目外,所有项目均曾获得科学基金的资助。   其中,最大的成绩就是在五年内不断完善科学基金管理框架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使科学基金管理走向规范化、法规化。从2004年以来科学基金从年度经费22亿元发展为2010年的103.7亿元,早已不能仅靠原来管理8000万元的方法来管理,而需要用一系列的“游戏规则”固定下来,达到“长治久安”的结果。因此,5年来的管理办法的制定至关重要。   以2010年为例,我们遴选了来自各领域的1541位知名学者,组建了第十三届专家评审组。为适应学科发展需要,评审组数量从上届75个增至92个,覆盖领域更加广泛。并重视选聘一线科研人员承担评审任务,累计组织43万人次参与评审,其中参与通讯评审的海外专家达2118人次。同时,严格财务管理与监督,对14个依托单位的1178项科学基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促进了资助经费规范管理 实行评审会派驻监督组制度,推行评审会专家会前承诺制,保障评审公正 并依照程序对18例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6月将完成科学基金绩效国际评估报告   记者:2010年,科学基金的绩效评估工作正式启动,国内准备报告也已完成。您是否可以介绍一下相关调研结果,从基金委自身角度有何体会和收获?   陈宜瑜:当前,我国基础研究正处于整体水平由量的扩展向质的跨越的重要转变阶段。今天的科学基金比以往规模更大、导向性更强,在我国创新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影响更加重要和深远。在科学基金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新的国际环境、新的机遇和挑战,科学基金开展绩效评估的内在需求日渐突出。   本次国际评估的对象是科学基金的资助和管理活动,它不是针对具体项目的评估,而是对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活动的综合评价。是以国际化的视角,从战略定位、资助绩效、管理绩效、社会影响等4个方面,来对科学基金25年(1986~2010年)资助与管理活动绩效进行综合性、系统性评价。   我们希望通过评估,能从历史的维度,全面总结科学基金的突出作用和成功经验 从发展的观点,重新审视其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战略定位,客观评估科学基金管理运行的方向和前进速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永葆科学基金制的生机活力,从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助效益,全面提升驾驭和管理科学基金的能力。也要以国际化的视野,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向‘十二五’规划,客观评估科学基金的优势、不足和挑战,进一步明确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的着力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助效益。   我们也希望通过评估,不断深化政府部门、科技界、全社会对科学基金工作的认识和判断,让科学基金在未来更好地体现国家战略,推动科学基金未来发展 同时更好地落实科学基金的战略定位,反映科学基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第一桶金’、‘第一个馒头’的基础作用。   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绩效国际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来自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的13位成员组成,由美国科学理事会前主席、美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斯坦福大学教授Richard Neil Zare担任国际评估专家委员会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协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韩启德和德国科学基金会前主席、欧洲研究理事会前主席、人类前沿科学组织秘书长Ernst-Ludwig Winnacker担任副主席。   为保证本次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自2010年年初以来,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作为独立的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设计了国际评估实施方案,联合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围绕10个关键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通过资料研究、问卷调查、专家访谈、案例研究等方式全方位收集证据材料,形成了国内准备阶段的证据支撑报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作为被评估方,不干预、不介入评估过程。目前,IEC会议已初步确定了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绩效国际评估报告的框架,并明确将于2011年3月召开国际评估专家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执笔人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国际评估报告, 2011年6月将最终完成国际评估报告,并向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绩效国际评估领导小组汇报。   记者:2010年,科技界掀起了一场关于科技管理体制、科研经费分配体制问题的大讨论,呼吁科学体制改革的呼声正强,您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陈宜瑜: 科学基金本来就是一个改革产物,一开始就符合改革开放的大方向,比如前面提到的1986年制定的“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十六个字的评审原则,这就是科学基金制的根本基础。科学基金制本身是把国外先进的东西引进中国而形成的改革成果,我们的任务是不断去完善这个制度,而不是轻易地否定和改革其根本的原则和制度。   科学基金一直集中精力支持基础研究,把竞争性资助的原则提到了更加明确的位置,同时积极鼓励和促进合作。   提高资助强度、延长资助周期、控制资助率   记者:“十二五”基金委的工作将有什么变化?现在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   陈宜瑜:2011年,科学基金的年度经费将达到120亿元。面对日益庞大的经费数量,我们一直在思考,基金应如何运作?目前面临的挑战还很多:   首先,虽然经费不断增长,但与日益攀升的申请量相比,供需矛盾仍没有根本解决 其次在维护评审机制的健康发展问题上,仍需要包括政策规范、教育引导、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不断完善 再次,我们希望探索一条与国家需求目标相联系的路径。一方面,鼓励科学家开展自主研究 同时也希望发挥自然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科学家关注热点、前沿,关注对中国未来产生重大作用、影响更为深远的课题。同时,在人才培养问题上,我们认为让青年科学家健康成长对未来科学发展至关重要。例如通过增加资助率,引导更多的青年科学家投入到科研之中,再通过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后续支持,形成完整的人才链条。   记者:“十二五”期间,自然基金委将采取什么思路推进工作开展?   陈宜瑜:“十二五”期间,我们将全面启动实施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根据国家“十二五”发展总体要求制定发展战略目标。科学基金总体发展目标是“一个形成、三个推动”,即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的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 推动学科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若干主流学科进入世界前列 推动高水平基础研究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优秀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推动我国基础研究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显著增强基础研究国际影响力和若干重要科学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科技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础。   未来,我们将落实“十二五”学科发展战略,重视基础学科或传统学科,加强薄弱学科或濒危学科,关注基本数据积累和数据库建设工作,促进学科均衡协调发展和重点领域突破。同时,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新兴学科和学科生长点,前瞻部署可能引领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前沿研究。结合学科发展特点和规律,统筹安排好重大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工作。此外,大力推进仪器基础研究。深入调研国家科研仪器发展状况,明确资助定位,统筹加大对仪器创新研究的支持力度,做好大型科研设备自主研发专项启动实施工作。还要做好与新疆等开展联合资助的工作,继续扩大实质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资助规模,筹划和参与国际重要科学研究计划等。   记者:在资助管理体制改革上,未来将具体将会采取什么措施?   陈宜瑜:“十二五”期间,我们将贯彻刘延东国务委员重要批示精神,推进实施资助管理改革举措。科学调整资助模式,缓解科学家申请压力。   现在科学家总体的反映是两条:一个是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资助周期太短,二是资助强度太低。3年时间要完成一个面上项目,今年立项,明年中期检查,后年结题,项目周期太短,同时资助强度也太低,这使得科学家没办法潜下心来开展基础研究。   从前,面上项目资助周期定为3年,是在当时经费比较少,希望能够多支持一些人的情况下确定的资助模式。现在我们经费增加了,科学基金有需求也有可能在加大资助强度的同时适当延长资助周期。出于这个考虑,今年要适当延长面上、地区、重点项目的资助周期,不断提高资助强度。具体说来:   我们计划把面上项目的平均资助强度调整到60万元,资助周期调整为4年。当然,60万元仍然是不够的,随着经费增长,将来还要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大资助强度。与此同时,面上项目的资助率还是要控制在20%。目前世界各国质量比较好的基金资助率也就占到20%左右,美国基金会的资助率可能比较高,但根据中国基础研究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面上项目的资助率控制在20%是合适的。不能盲目提高资助率,那样一方面会降低基金项目的研究质量,另一方面会刺激更多不符合资助范围的研究项目提出申请。提高资助强度、延长资助周期、控制资助率,有助于抑制目前基金申请中的一部分盲目需求,我们希望每年的申请量最终能稳定在一个合适的规模上。   其次,要适当加大对地区基金的支持,把地区基金的平均资助强度增加到50万元,资助周期延长到4年。同时,还要不断扩大地区基金的资助数量,主要目的是稳定支持西部边远地区科研队伍,满足区域科技发展的需要。   对于重点项目,资助周期将延长到5年,平均资助强度300万左右。原来曾设想更高的资助强度,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决定还是不要太高,而是把重点项目的资助面略微放宽一点,不要过于集中,以免导致资源分配不平衡。   此外,还要努力继续扩大青年基金资助规模。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增加资助强度,但不进行大幅度增加,要把青年基金资助强度控制在25万左右,同时努力扩大青年基金的支持规模,提高资助率。青年是我们的未来,青年科研人员是整个科研队伍的基础,必须关心支持年轻人发展,不断加强对青年人才的支持。目前青年基金的资助率还是在23%左右,希望能够达到30%。各个学部的情况不同,资助率允许有所差异,并认真控制好这个差异。   在做好常规资助工作同时,我们还将探索建立针对风险高、创新性强的研究项目的特殊评审机制,鼓励大胆探索。把减轻科学家负担作为重要目标。加强统筹协调,集成管理资源,简明规范要求,简化工作程序,节省行政成本,勤俭办科学基金事业,扎实推进集约简约节约型管理。此外,不断完善评价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公正透明的评审体系,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分类科学、信息准确的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并组织翻译诚信教材,加强与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开展研究生和青年科研人员学术规范教育,扎实推进科研诚信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法规建设,为规范执行资助管理创新政策提供制度保障。   两大新举措成果值得长期期待   记者:基金委提出了未来两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科均衡协调发展”和“大力推进仪器基础研究”,这分别是出于什么考虑?将如何实施?   陈宜瑜:基金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均衡各基础学科的协调发展,不让自然科学类的学科产生短板。目前,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一些自然学科领域如放射化学、分类学、地质地貌学、金属材料学等的研究队伍明显萎缩,已经不能应对自身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基金委就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加以引导,如建议高校设置学科点或通过项目指南等方式引导科学家关注该学科发展。   推进仪器基础研究是我们正在探索的发展方向。在科学领域,产生新发现很多时候需要新的研究工具,而目前我国从外国进口而来的成型仪器,大多能看到的是被揭示过的现象。曾有数据显示,大约有60%的诺贝尔获得者是用自己设计的工具达成的,这样才能发现别人没发现的东西。从前,中国没有专项资金去支持科学研究工具的研发,希望通过这一措施可以让中国人自己去制造一些自己的科研工具支持自己的研究项目。   但这个概念很容易被误解。这部分经费并不是用来制造替代仪器或仿制仪器的,而是用来制造为达成某一科学目标所应用到的工具,这样才能用“我有、别人无”的工具看到别人不曾发现的东西。当然,这条道路仍任重道远,需要科学家与仪器专家在想法上的磨合。   像爱护我们的眼睛一样爱护基金会的声誉   记者:就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而言,普遍具有研究周期长、风险高和厚积薄发等特点,给基金委的工作带来很多挑战 但是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国家广大科技工作者对于基金委的管理工作赞誉不断,您认为这主要源于什么?   陈宜瑜:回顾科学基金的历史,我们实际上一直是在继承中发展。科学基金二十多年,我们始终没有离开科学基金成立伊始就制定的“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这是科学基金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在评选项目过程中,我们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等进行判断和评价,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筛选。   在2004年党组(扩大)会议上,我们研讨并确定了科学基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的战略定位,制定了“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二十四字工作方针。自此,科学基金集中精力支持基础研究,把竞争性资助的原则提到了更加明确的位置,同时积极鼓励和促进合作。   国家广大科技工作者对我们的赞誉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如履薄冰,因为这代表着有很多的人关注着我们的工作,以我们作为一个参照物 我们常说,要像爱护我们的眼睛一样爱护基金会的声誉,用自己的行为维护基金会的声誉。   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益、更加开放的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   记者:“十二五”基金委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具活力、更富效益、更加开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基金制,为什么有这个提法?内涵是什么?科学基金与国外相比又有何不同?   陈宜瑜:中国科学基金跟国外科学基金组织相比,确实在很多地方有一定差别。许多国家的科学基金是以人员经费支持为主,研究经费由研究单位自己筹措。而且许多国外科学基金更多关注的是支撑条件,关注的是平台,实际上是以人才和平台为主体的。比如美国,科研活动的支持是多元化的,NIH、NASA、农业部都有自己的资助系统,美国科学基金会(NSF)经费每年只有六、七十亿美元,在总统授权下承担着统筹平衡整个国家科学研究的发展的重要使命。   而目前我们所承担的任务和支持方式与其他国家科学基金组织有所不同,我们侧重于项目支持,而且要保证学科的均衡协调发展。中国高校的基础研究主要依靠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来支撑,中国科学院外来经费里面科学基金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因此,我们事实上承担着支撑中国基础研究队伍整体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   总的来看,我们的影响力、工作范围、以及我们所承担的任务跟其他国家科学基金组织还是有很大的差别,尽管都是资助机构(Founding agency),彼此之间有相近的运行机制,但是承担不同任务,具有不同内涵。   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科学基金制,这是有具体内涵的。我们希望在“十二五”能够形成一个更具活力、更富效力、更加开放的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这个任务非常艰巨。能不能完成这个任务,一方面还需要我们加倍努力,另一方面会受到社会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要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制度,不仅仅是科学如何发展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科学部如何确定优先领域的问题,而是整体的运作模式、运行机制到底应该怎么完善的问题。目前我们还在不断的摸索之中,需要逐步研究规律,创新体制、机制。
  • 财政部:中央本级预算124亿给医疗,将花在哪儿?
    p   今年中央财政的钱花向哪里?财政部3月30日晒出了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的详细账单。 /p p   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为27355亿元。其中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1-T000-1-1-1.html"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医疗卫生 /strong /span /a 与计划生育支出预算数为124.29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9.87亿元,增长47.2%。 /p p   strong  花在这些地方: /strong /p p   (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预算数为5.2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1亿元,增长1.9%。主要是基本建设支出增加。 /p p   (2)公立医院预算数为34.3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减少0.45亿元,下降1.3%。主要是2015年安排了部分一次性的基本建设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不再安排。 /p p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数为0.73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24亿元,增长49%。主要是基本建设支出增加。 /p p   (4)公共卫生预算数为12.26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1.04亿元,增长9.3%。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等增加。 /p p   (5)医疗保障预算数为50.51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37.81亿元,增长297.7%。主要是2015年中央本级安排的医疗保险改革支出执行中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仍列中央本级支出。 /p p   (6)中医药预算数为0.77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19亿元,增长32.8%。主要是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经费增加。 /p p   (7)计划生育事务预算数为3.5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05亿元,增长1.4%。主要是计划生育专项任务经费增加。 /p p   (8)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预算数为14.72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36亿元,增长2.5%。主要是药品安全监管支出增加。 /p p   (9)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预算数为2.18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增加0.53亿元,增长32.1%。主要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支出增加。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50" height=" 1132" title=" 201604061445596763.png" style=" width: 550px height: 1132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noimg/7474c608-8c85-4fd4-8fb2-8dad30346d03.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rong 小科普:何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 /strong /p p   中央本级支出是指经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按照财政支出分级管理原则,列入中央财政支出,用于中央各部门的支出。 /p p   也就是中央各部门今年打算花掉27355亿元。 /p p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预备费(即不安排具体支出)=中央一般公共支出预算。如下图: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450" height=" 421" title=" 201604061446115815.pn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421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noimg/c5b4da1b-abe7-40d2-8b6c-8352df56cdc7.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支出预算表 /p p   今年中央一般公共支出预算为85885亿元,比去年增长6.3%。 /p p   由于地方政府承担了许多公共服务职能,因此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形式,今年打算给地方政府58030亿元,剩下的钱由中央政府来花。 /p p   而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央财政预算。 /p p   所以,今年完整意义上的中央财政预算是要远远大于85885亿元的。 /p
  • 财政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问答
    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此后,针对科技界反映强烈的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国外允许相关做法等问题,我们对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人员的人员费开支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由于所在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等的不同,其开支渠道和水平也不尽相同。例如,美、英一般不允许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人员费,但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资助方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单独核定一定额度的“一般管理费(overhead)”,由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由单位用于支付人员性费用。美国的大学可以自主确定其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大学的教授通常只拿9或10个月的全时工资,其余3或2个月的全时工资可以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国立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薪酬则参照公务员制。法、德、日对大学的教授以及国立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均实行公务员制,工资福利待遇稳定,灵活度小。   在对国外相关经验等研究基础上,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间接费用可以开支用于人员激励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同时我们认为,对于各界比较关注的科研人员的收入没有体现对其工作业绩的激励,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目前收入分配制度尚不尽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   2.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比例限制是多少?能否提高“劳务费”比例?   现行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在课题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各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投入的工作量,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从制度规定上并无劳务费比例限制,也不存在提高比例的问题。劳务费预算随项目预算上报后,最终由相关部门根据其组织的预算评审结果核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项目实际评审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比例限制,给科研人员造成了很多政策上的误解。我部近期已与科技部联合发文再一次明确在项目评审中不允许有比例限制。希望相关部门、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不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3.如何解决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问题?   目前国家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工资薪金等,可以统筹用于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有关运转经费,弥补相关管理成本。同时按照现行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项目(课题)经费中均允许列支管理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此外,针对近年来科技界反映科技项目经费对承担单位的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等问题,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建立了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和人员激励机制。   另外,部分专家学者等建议完全比照国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核算和补偿的有关做法。目前,确有不少国家采用在科研项目中列支间接费用的做法,如美国各高校就是以政府许可的方式和比例列支间接费用,英国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行了全成本核算的改革,将科研成本划分为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分配成本、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等。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国家对科研成本的核算方式与国家整体的科研管理以及预算管理体系是紧密相关的,比如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知名大学多为私立大学,其经费除来自政府(包括固定拨款及竞争经费)外,很大部分来自于社会捐助、产业界、非营利性组织等,因此在承担国家或产业界科研项目(课题)时,计列部分间接费用以补偿学校管理运营等发生的支出。而如前所述,我国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因此,国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算不宜抛开这些因素,单纯在核算方式以及比例等方面与美国、英国等国家进行比较。   4.科研项目特别是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到位为何较慢?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拨付较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项目立项、任务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拨付资金等环节。目前重大专项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是影响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效率和资金到位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一些重大专项预算编报迟缓,往往超过了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直接影响了预算的下达,并形成了大量结余。同时,在预算下达后,由于有些牵头组织单位特设账户开立等工作进展较慢,相应造成了资金拨付较慢。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专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民口重大专项2010年和2011年预算编报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预算编报时间节点,要求2010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送,2011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并多次强调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预算,以保证经费及时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10年9月底,仍有个别专项未报送2010年预算,没有一个专项报送2011年预算。为此,财政部专门召开了2011年预算编报推进会,督促牵头组织单位尽快报送预算。力争从2011年起,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与部门预算时间和程序做好衔接,将预算全部纳入牵头组织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使用经费。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组织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细化率,基本实现了90%左右的年初预算细化到了具体课题和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下达相关经费,保证科研活动的经费需求。   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为何进行了必要的预算核减?   科技重大专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凝聚了人民的期盼,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符合科技重大专项特点的经费管理模式。200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7]94号),以规范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切实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2009年,按照既要体现和适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特点和科技活动规律,又要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了《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对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既做了规范性的规定,又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同时为使资金安排科学、规范,还建立了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评审制度,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财务管理专家和同行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重大专项预算进行评审。为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正,还建立了与牵头组织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的制度,评审结果经过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后,财政部方核批预算并下达资金。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还存在较多问题,存在钩稽关系错误、预算开支标准偏高等现象,必须进行必要的预算核减。随着各方面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熟悉,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质量稳步提高,2009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调减率较2008年立项项目(课题)有较大幅度下降(由24.87%下降到15.44%)。   需要说明的是,重大专项预算编制和管理一方面要体现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也应遵循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行规则,应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和执行预算,不宜过度放宽。   6.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如何解决实际支出与批复预算存在差异的问题?   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经费支出科目,规范了经费支出范围,提高了科研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考虑到科研活动的创新性和研究过程的不可预见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考虑了不同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同时,允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进行调整,达到一定金额和比例或者特殊科目经费的调整才需要报财政部批准,有些要报项目组织部门批准,其他可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调整。应当说上述制度规定,为经费支出的编列、核定和安排使用中的不可预见因素留出相对灵活的空间。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办理了由于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预算调整事项。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调整做出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只有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发生调整,须按规定报财政部核批 并明确规定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不可预见费,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7.科研项目经费当年是否必须花完?花不完是否就要收回?   部分科研人员反映被要求突击花钱,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花不完就收回。对此,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终止等形成的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财政拨款可能形成结转和结余,结转资金是指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是指相关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对于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的动用,需报财政部审批,但确有需要可继续用于原用途。因此从制度规定看,并没有科研项目经费当年必须花完,不花完就会收回的规定。同时目前在科研经费拨付上,均按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研发任务和进度需要拨付经费,不允许突击花钱。以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为例,《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相应也应按照实施进度支出经费。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重申这一制度,避免部门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突击花钱的问题。但也希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能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合理安排,申请经费拨款,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为何不能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   2006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资金管理办法时,针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长期挂账、归项目成员所有、私自发放等问题,规定项目经费结余及时足额上缴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此规定也有利于防止宽打窄用、套取项目资金,避免财政资金低效、损失和浪费。同时如果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经费结余将很少。对于新的研究项目,可以通过现有渠道继续申请经费支持。   此外,中央财政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安排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相关院所和高校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潜心稳定研究提供了保障,也提高了单位对科技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9.如何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避免重立项、轻管理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07年,根据科技经费管理特点,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是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展科学基金资助和管理绩效国际评估工作,从历史发展的观点和基础研究的特点两个纬度,以国际的视角,对科学基金25年的战略定位、资助与管理绩效以及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自然科学基金的经验、成效与不足,分析其运行状况,进一步明确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的着力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助效益。此外,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中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央财政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县(市)以支持原项目扩大规模、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等后续工作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通过上述措施,推动了科技经费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科技经费直接服务于科研活动和科技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十二五”有关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推动科技事业发展进步。
  • 完善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还差几步?
    国务院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环境监测是政府应具备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环境监测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但长期以来,一些监测站在人员、设备购置、业务运行等方面的经费保障仍然不足,制约了监测工作的发展。  环境监测资金保障不到位,将制约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测工作经费为何难以保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环境监测事权责任划分不明晰。各部门在开展环境相关监测时存在多级多部门不同程度的职能重叠交叉、边界不清现象。对于一些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或调查工作,各部门多头开展,技术规范难以统一。环境监测领域的具体事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晰,常导致支出的缺位、越位与错位。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主办环境监测事业机构与社会化检测机构的业务领域没有得到划分和规范,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滞后。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过多地承担了可由市场主体承担的委托检测行为,并将其作为单位创收谋生的手段,而本应完成的基本职责则可能受到影响。  二是缺乏合理有效的财政预算保障标准。环境监测领域广泛,各项业务费用需求各不相同。国家层面对业务经费的测算存在一个摸索的过程,一些新增的监测业务没有同步配套经费,或只配套了象征性的少量经费,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和执行标准。此外,地方财政现有的环境监测经费预算并没有考虑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而是依据当地财力和历史沿革实行“一刀切”的基数加增长方式。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不够完善。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转移支付中拨付的环境监测专项资金,为各级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因资金流转环节较多,往往每年的环境监测专项资金要下半年才能下达经费指标,极大地影响了工作效率。此外,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因财力不足等原因难以配套。上级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承受能力考虑不足,经常规定地方按一定比例配套,但某些县级财政是“保工资、保运转”的吃饭财政,对民生和环保事业投入心有余而力不足,配套要求难以实现。  四是资金使用评价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环境监测资金是否及时拨付?经费有没有真正使用到监测用途?资金是否按照预算使用?预算是否科学?目前,尚未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环境监测经费预算编制、过程监控、结果反馈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没有充分利用绩效评价反馈信息以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促进各级政府全面提升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水平。  如何完善监测财政保障机制?针对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划分环境监测事权责任。  环境监测整体上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应根据一定原则,结合现实情况,科学划分各个监测事项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由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相应的财政保障责任,建立环境监测事权清单,为完善各级财政保障经费机制提供依据。应进一步明确各级监测机构的法定职能权责。新环保法中初步划分了监测职责,要求“环保部门统一监测网络,监测规范”。要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对各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的监测职责尽量细化,减少交叉和重叠 对国家、省、市、县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职能任务进行科学化、法定化的划分 对适合社会机构参与的监测领域进行明确划分,对监测各业务领域的管理和支出责任进行细分。要优化监测资源配置,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投入、能力与任务相配套,做到政事分明、事社分明。对适合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事项,应通过有力的购买合同和信用评价体系约束企业行为,并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管,保证数据质量,确保财政资金投入效益。  第二,重点保障各类监测经费。  应将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保障,实行优先保障、优先发展。“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实行环境监测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意味着中央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高度重视。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后,可由经费相对充足的省级财政重点保障监测运行,还可从机制上确保监测经费不被挤占、挪用和截留。应将各级监测机构的人员及一般公用经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与执法性监测、仪器更新与运行维护等监测机构运行经费,购买监测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重点保障和全额预算管理。各级监测机构应作为独立预算单位,彻底改变部分监测站依靠自身创收维持正常工作运转的被动局面。实行垂直管理后,同一省份各地间保障差异和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第三,执行监测经费定额保障标准。  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规模、结构会随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发生变化,在需求增加时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需求缩小时减少支出规模。财政对环境监测的财力保障重点应在公益性监测任务上,在审查各项工作开展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监测任务的工作量与工作难易程度等进行经费的量化定额核算,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经费测算方法与标准以供执行,由财政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经费,以建立长效机制。新增重大监测任务需足额同步配套工作经费,应建立一定数额的年度监测业务经费动态基金,对于临时增加的重要专项或应急任务简化预算审批程序直接从中保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监测工作效率。  第四,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  要建立环境监测专项经费绩效评估评价体系。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共同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行项目支出经费绩效考核,监督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果、成果的共享和应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促使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水平的提升。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与浪费,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环境监测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反馈与改进,确保环境监测资金的持续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国家财政拨款139亿元支持科技专项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1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继续朝着宏观调控预期方向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总体良好。在此基础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较好,财政发展改革取得新进展。   (一)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1—7月,全国公共财政收入66739.92亿元,完成预算的74.4%,比2010年同期(下同)增长30.5%。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4147.21亿元,增长26.6% 地方本级收入32592.71亿元,增长34.9%。1—7月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是经济运行总体良好及企业效益提高的综合反映。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平稳较快增长。1—7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4.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8%,进出口总额增长25.1% 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28.7%,带动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二是价格水平上涨。1—7月,居民消费价格、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分别同比增长5.5%、7.1%和10.4%,相应以现价计算的财政收入也增长较快。三是特殊增收因素。受部分上年末收入在今年初集中入库等特殊增收因素影响,进口环节税收等相关税种增幅较高 上年企业效益较好,汇算清缴集中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加较多。四是政策调整因素。按有关规定将原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以及部分地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一次性入库较多,使非税收入大幅增长。   中央本级主要收入项目执行情况。国内增值税10693.05亿元,完成预算的60.9%,增长19%。国内消费税4309.37亿元,完成预算的66.3%,增长18.9%。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8339.94亿元,完成预算的74.3%,增长34.7%。关税1565.16亿元,完成预算的72.1%,增长29.7%。出口退税5220.41亿元(账务上作冲减收入处理),完成预算的65.2%,增长28.3%。企业所得税8816.97亿元,完成预算的105.2%,增长38.4%。个人所得税2437.86亿元,完成预算的78.1%,增长35.5%。车辆购置税1131.37亿元,完成预算的58.7%,增长16.9%。非税收入1540.76亿元,完成预算的74.1%,增长7.8%。   1—7月,全国公共财政支出51385.06亿元,完成预算的51.3%,增长29.7%。其中,中央本级支出9286.59亿元,增长12.4%,完成预算的54.5% 地方财政支出42098.47亿元,增长34.2%,完成预算的50.6%。与去年同期比较,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进度分别提高3个和4.8个百分点。   中央本级主要支出项目执行情况。农林水事务支出249.49亿元,完成预算的58.8%,增长5.9%,主要是部分项目实施较晚,资金拨付相应推迟 教育支出536.01亿元,完成预算的68.2%,增长56.3% 科学技术支出1060.69亿元,完成预算的55.8%,增长14.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0.66亿元,完成预算的70.3%,增长82.6% 住房保障支出202.80亿元,完成预算的69.5%,下降24.5%,原因是该科目中央本级支出主要为住房改革支出,年初预算安排的军队转业及离退休干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等支出减少较多 节能环保支出31.99亿元,完成预算的43%,增长79.7% 交通运输支出200.5亿元,完成预算的50.1%,下降75.6%,主要是根据审计意见,原列中央本级的部分车辆购置税支出2011年起转列对地方转移支付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8.13亿元,完成预算的46.5%,增长15.4% 国债付息支出916.95亿元,完成预算的49.8%,增长31.9%。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执行情况。1—7月,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27618.87亿元,完成预算的85.7%,比上年同期提高11.9个百分点。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5734.66亿元,完成预算的90.8% 专项转移支付11884.21亿元,完成预算的79.7%。在专项转移支付中,教育661.47亿元,完成预算的63.7% 医疗卫生499.26亿元,完成预算的56.2% 社会保障和就业945.23亿元,完成预算的75.8% 农林水事务3234.91亿元,完成预算的81.3% 节能环保1199.64亿元,完成预算的79.1% 住房保障991.9亿元,完成预算的99.1% 交通运输2436.94亿元,完成预算的98.8%。   1—7月,中央财政债务收入9400.37亿元,国债还本支出7030.92亿元。7月末国债余额69917.56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1—7月,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22586.8亿元,完成预算的87.5%,增长25.1%。其中: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1644.4亿元,完成预算的58.2%,增长19.3% 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20942.4亿元,完成预算的91.1%,增长25.5%,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7430.94亿元,增长22.6%,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了188.6个百分点,主要是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抑制了土地市场需求,以及土地供应政策的调整对土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和地价产生影响。全国政府性基金支出18336.3亿元,完成预算的68.9%,增长39.3%。其中,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945.66亿元,增长18.1% 地方政府性基金支出17390.64亿元,增长40.7%,主要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支出增长较快。   (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入库截止时间为预算年度的10月31日,目前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正在进行中,尚无执行数。1—7月,下达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指标115.3亿元。   二、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预算决议情况   今年以来,按照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有关决议,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努力做好各项财政工作,较好地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扎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   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政补助规模,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收入进一步提高。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进一步好转。健全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   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截至7月底,中央基建投资下达预算2470亿元,占全年预算指标的65%,主要用于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有序启动“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认真做好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调整完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和引导居民消费。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实施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将免税购物适用对象由离境旅客调整为包括内地居民在内的离岛旅客。在年初对600多种资源性、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等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关税的基础上,从7月1日起又降低了33项商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较大幅度提高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调整完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抑制投机性住房交易。在上海、重庆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大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拨付资金139亿元,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实施“863”计划、“973”计划等,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研机构科研能力建设,保障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全面支持开展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研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加强重点节能工程建设,促进清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业以及循环经济发展,继续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力度,加快推进国内高效电机规模化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进建筑节能。支持实施金太阳工程,加强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生产循环化、物资再制造和综合利用。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及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大力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继续推广并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大“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力度,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拨付资金131.63亿元,在主要牧区可利用草原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拨付资金134.1亿元,推动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并提高补助标准。巩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成果。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林地确权面积24.3亿亩,直接惠及3亿多农民。促进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支持东部地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中西部地区全面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推动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发挥财税政策作用,促进物价稳定。年初安排支出预算时按照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减少财政赤字规模,控制全年财政支出增幅,从总量上降低财政支出对物价的影响。大力支持粮食、木本油料和蔬菜生产能力建设,保障粮食、食用油和“菜篮子”产品供给和价格稳定。稳定煤炭、成品油、化肥等供应,做好粮、棉、油、糖、肉等必需商品进口,加大储备物资市场调控力度,实施政策性粮油定向销售,促进市场供求平衡和物价基本稳定。实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运输成本。拨付资金699.4亿元,对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林业、渔业等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   (二)着力保障重点支出,进一步改善民生   根据预算安排,切实加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努力保障“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支出需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新进展。   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中央财政拨付粮食直补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835亿元,拨付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394.48亿元,补贴品种和范围进一步扩大,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拨付“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10亿元,推进各地“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22.22亿元,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给予补助,促进生猪市场价格稳定。拨付畜牧良种补贴9.9亿元,支持提高生猪、奶牛、肉牛、绵羊等的良种化水平。拨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200亿元、全额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98亿元,调动了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促进增加粮食生产。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将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全部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范围,拨付资金228亿元,重点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及产粮大县的支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拨付资金154亿元,支持加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山洪防治力度。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明确规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等管理办法。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90亿元,扶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拨付扶贫资金256.17亿元,支持农村贫困地区专项扶贫开发。拨付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94.27亿元,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拨付资金76.57亿元,支持各地抗旱救灾、防汛抢险以及云南盈江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   支持教育优先发展。中央财政拨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787.9亿元,全国1.3亿名农村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得到免费教科书,约1269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得到生活费补助。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拨付资金77亿元,全国2900多万名学生受益。拨付资金86.4亿元,支持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拨付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103亿元,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全国约515万名学生受益。拨付资金30.8亿元,支持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拨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121.9亿元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33.7亿元,约482万名普通高中学生和1136万名中职学生得到生活费补助,约395万名中职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拨付农村义务教育化债补助资金41亿元,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760亿元,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120元提高到200元。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人数超过12.8亿人。拨付资金130亿元,推动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拨付资金359亿元,支持各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支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拨付资金60亿元。大力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投入力度。中央财政拨付城乡低保补助资金749亿元、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221亿元,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8600多万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4亿元,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截至7月底,拨付资金254亿元(包括今年预算安排131亿元和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安排的123亿元),支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农保覆盖地区范围从原计划的40%扩大至60%,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开展。拨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1846.8亿元,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中,拨付调标补助资金282.3亿元,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140元左右。拨付就业专项资金392.6亿元,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030亿元,加上执行中追加395亿元以及通过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280亿元,目前已全部下达。认真落实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财政科学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调整优化部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健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切实减少代编预算规模,预算年初到位率继续提高。细化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内容,中央本级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等重点支出预算增列部分项级科目。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加快项目库建设。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作用。提前通知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指标,进一步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征税,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强化部门的预算支出执行主体责任,加强分析和动态监控,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通报等制度,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进度,完善项目支出资金预拨制度等,支出进度进一步提高,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财政监督,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资金安全。积极推进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9个专项转移支付纳入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继续开展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强化强农惠农资金和重点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   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清理核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底数。深化国债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安排国债发行规模、时间和节奏,降低国债筹资成本,不断完善国债期限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快推进预决算公开。进一步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预算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财政支出决算表细化到项级科目。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首次向社会公开中央财政2010年度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总额、“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以及201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中央各部门也陆续公开本部门2010年度决算、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推动地方预决算公开,推进基层财政重点民生专项支出情况公开。   (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   继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清理归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完善公共财政预算,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试编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方案。研究完善消费税改革方案,拟将部分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平稳。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出台了车船税法。   三、下一步财政工作安排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良好,但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错综复杂。从财政看,随着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以及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今年后几个月财政收入增幅会有所回落,财政收入增幅将呈前高后低走势。根据当前的经济财政形势,财政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落实好各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取得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提高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既把物价涨幅降下来,又不使经济增速出现大的波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稳定物价的作用   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财税政策,强化涉农政策衔接和资金统筹,确保实现粮食稳产增产,努力增加主要农副产品供应。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研究完善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加强粮油、猪肉和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和投放,有效发挥关税等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扩大生活必需商品、原材料进口,促进市场供求平衡和物价基本稳定。开展农产品加工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指导各地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落实好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以及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的补助政策,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在保持适度投资规模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水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加强监管和督查,落实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政策,促进扩大消费。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服务业发展,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研究完善支持小企业融资的财税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能源、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进口。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实施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开展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启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落实好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启动实施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范围扩大到60%,并同步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财税政策。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加快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稳定来源机制,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相应减少营业税,从制度上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完善消费税制度,合理引导消费、促进节约资源。做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严格控制地方政府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继续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六)强化财政管理   积极推进预算法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快中央代编预算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继续加快财政支出特别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应对通货膨胀压力等方面支出的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权责发生制核算制度。研究健全转移支付提前通知办法,进一步扩大提前通知的项目范围和资金比例,努力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做好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切实抓好调整经济结构资金、强农惠农资金和重点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狠抓增收节支。在扎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严格非税收入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障“三农”、民生等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预算执行关系到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财政职能发挥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努力完成全年预算和各项工作任务,大力推进财政发展改革,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做出积极贡献!
  • 财政部: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官网消息,2月12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决定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通知显示,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通知明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 最高奖励1亿元!浙江省财政厅发文,支持学科建设
    8月21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在奖励补助方面,明确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浙江省的专项资金,按照1:1予以奖补。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根据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分档确定补助额度,A+、A、A-、B+、B学科,每年分别按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予以奖补。登峰学科建设高校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在建设补助方面,同样给予学科建设足够的支持。登峰学科:省财政按平均每年每学科1亿元的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优势特色学科:省财政按每年每学科4500万元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一流学科A类: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750万元安排建设补助。基础学科: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1000万元的额度安排建设补助。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修改稿)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等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定义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开展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人才引育、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的专项资金。(二)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动态调整、注重绩效,奖补结合、分级负担,放管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1.聚焦重点、分类支持。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大学重点培育学科暨登峰学科(以下简称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等,省财政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型分类给予支持。对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学科建设基础、目标、差距和可行性等因素,实行“一学科一策”差异化支持。2.奖补结合、分级负担。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支持方式。对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任务的建设学科和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实行奖励补助。对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以及基础学科实行建设补助。省市共建高校、市属高校分别按照省市共建比例、“两类六档”(浙财预〔2015〕50号)的比例进行分担和补助,已有“一校一策”支持举措的高校,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提供支持。3.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对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开展定期评估,对照建设任务书评估实施情况,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对效果不佳的调整出支持范围,对成效显著的可滚动进入下一周期。4.放管结合、规范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经费。二、职责分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地方政府和建设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负责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的组织管理。负责牵头组织高校自主申报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负责组织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论证,提出修改建议和支持对象名单,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报送建议名单。负责建设高校细化方案的二次审核论证,对较为成熟的方案,按需配置政策资源,形成个性化建设任务书,列明目标清单、保障清单、资金补助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负责指导省属高校编制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属高校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和过程管理,对资金信息公开、支出进度、绩效、安全和规范等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建设学科的绩效评价,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对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的建设学科和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按规定程序提出奖励建议。(三)省教育厅负责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专家择优确定一流学科(A类)入围名单,负责组织高校结合自身办校定位、优势特色申报优势特色学科,负责确定优势特色学科名单、分年资金补助额度和绩效目标,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负责提出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奖励补助建议方案。指导省属高校编制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属高校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负责组织建设学科的绩效评价,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四)地方政府负责推进市属高校完成学科建设目标。负责将省级下达的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负责市属高校学科建设资金的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五)建设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绩效目标科学合理编制资金滚动规划、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内容和标准(一)奖励补助。1.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浙江省的专项资金,按照1:1予以奖补。2.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根据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分档确定补助额度,A+、A、A-、B+、B学科,每年分别按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予以奖补。3.登峰学科建设高校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二)建设补助。1.登峰学科。省财政按平均每年每学科1亿元的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2.优势特色学科。省财政按每年每学科4500万元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3.一流学科A类。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750万元安排建设补助。4.基础学科。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1000万元的额度安排建设补助。(三)其他补助。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学科,按一事一议确定的额度予以补助。四、预算编制(一)每年8月底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组织建设高校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方案(分年度)和财政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审核。(二)9月20日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设高校并报省财政厅。建设高校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三)省财政厅对年度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省属高校编入部门预算,市属高校的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分校分项目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四)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将省财政资金和市财政相应安排的资金下达到建设高校,并及时将资金分配落实情况报送省级相关部门。(五)建设高校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调整。五、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利息、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一)奖励补助由学校统筹使用。(二)建设补助由学校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预算,用于以下支出:1.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的人员支出。其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学科建设,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省内高校抢挖人才的费用。2.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各项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得用于或提取工会经费和福利费。3.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资本性支出。各项支出,国家有明确规定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建设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集体研究制定相关开支标准。六、预算执行(一)各建设高校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强化业务与财务协同,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紧密配合,落实落细各项执行工作。(二)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七、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一)绩效管理。1.各建设高校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建设高校开展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3.建设期满,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组织、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省委组织部,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建设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八、附则(一)各建设高校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二)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本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早在2022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更好服务战略需求。对于正在深入推进的新一轮“双一流”建设而言,此举有利于有关高校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办学质量和学科水平,有利于“双一流”建设更加聚焦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高等教育财政预算管理机制和治理体系。
  • 水气土共计490亿,财政部下达2019年多项环保资金预算
    p   今年两会以来,“环保”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每年我国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40亿美元,两会上提及2019年中央财政将会安排污染防治费用预算600亿元。 /p p   近日,财政部接连发布《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等,下达各省大气、污水和土壤三项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合计490亿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资环〔2019〕6号 /span /strong /p p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p p   为促进大气质量改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确定的工作内容,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政府支出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p p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补助资金试点城市名单及资金额详见附件2。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将资金拨付到试点城市,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试点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纳入第三批试点范围的城市要尽快做好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于2019年7月2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四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作为地方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p p   三、根据《关于建议对2018年三氟甲烷(HFC-23)销毁处置安排财政补贴资金的函》(环气候函〔2019〕72号),安排有关省相关企业2017-2018年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企业名称及补贴金额详见附件3),请即转拨至相关企业。 /p p   四、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lt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在本年度资金分配中,对预算执行率较低的省份资金进行了适当扣减,请相关省份切实采取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p p   五、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以及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河北省衡水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请有关省(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 /p p   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p p   【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2baaef5d-faf5-477a-82cd-29fa3c3b9d2a.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6月13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资环〔2019〕7号 /span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p p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政府支出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p p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抓紧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p p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2019年对没有达到2018年承诺目标的湖北、安徽省以及修复治理任务量考核成绩未达标的江苏省进行了适当扣减 对2018年实现省内补偿机制全覆盖的四川、云南、贵州、江苏省进行奖励。政策范围内省份要统筹谋划长江流域治理与保护,多渠道筹集资金,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形成长江大保护格局。 /p p   四、2019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奖励纳入本专项资金安排,获得试点奖励资金的省份,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合理安排奖励资金,进一步健全流域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促进流域水质逐步改善。 /p p   五、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以及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河北省衡水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请有关省(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 /p p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p p   【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4a5df079-84a7-4693-b407-8bbf274b3ad1.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6月13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财资环〔2019〕8号 /span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35060000007,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p p   二、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lt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在本年度资金分配中,对预算执行率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进行了适当扣减,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甘肃和宁夏等,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切实采取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p p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p p   【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5a9f3d16-0432-4067-b54a-c369f081b680.jpg" title=" 3..jpg" alt="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6月13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c81ed19a-c133-4cb5-ab26-9b51fc9409ea.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对科学仪器市场的分析评论! /span br/ /p
  • 财政部下达250亿+!大气、水、污水管网等资金预算安排汇总
    近日,财政部集中下达2024年多项生态环保相关资金预算,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农村环境整治等,预算分别为109亿、87亿、41.065亿、20亿。(一)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二)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预算(三)2024年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预算(四)2024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预算
  • 财政部下达百亿资金预算,年前或迎仪器设备采购潮?
    12月3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连发8文,涉及补助资金预算金额达百亿,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这些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要求各省市在25日内提出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市县基层的方案报给财政部。那么哪些领域将迎来仪器设备采购潮?一、资金预算应用地区及领域《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第二批),合计金额13.5亿,主要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包括医院、医学中心、省份重点项目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侧重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湖南、湖北、山东等省市,具体分配表如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第三批),合计金额25.86亿,主要用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中西部省份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县、以及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医院的资助。主要侧重西藏、云南、四川、陕西、贵州、甘肃、北京、新疆、内蒙古等地区,具体分配表如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第四批),合计金额0.5亿,主要为支持福建省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提升、推广三明医改经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第二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合计金额1000万,500万元用于支持兵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500万元用于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受国务院“真抓实干”表彰地区的奖励补助。《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合计金额79.89亿,主要侧重四川、河南、河北、广东、山东、云南、湖南、山西、安徽等省份,具体分配表如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合计金额48.42亿元(临床重点专科项目2022年评审尚未展开,相关资金暂不提前下达),主要侧重西藏、四川、云南、贵州、甘肃、陕西、河北、新疆、内蒙古、河南、湖南、广西等省份,具体分配表如下:综上所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仍然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在县域医院建设的支持力度上一直在加大。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以及内陆边境防疫压力的增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资助正在逐渐向边境、中西部省份倾斜。随着政策资助的到位,相关区域将会迎来新一轮相关仪器设备采购潮。二、采购可能涉及哪些领域的仪器设备?根据今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提出,目前我国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区域配置不均衡,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不高。要加快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高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与保障能力。包括:(一)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1)建设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省级疾控机构原则上要有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省域内常见多发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一锤定音”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地市级疾控机构有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辖区常见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县级疾控机构达到相关建设标准。(2)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进一步改造提升传染病防控救治设施,建设足量的负压病房、可转换重症监护病区、可转换院(病)区,加强传染病解剖室、临床教学用房、应急物资储备空间等设施建设,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 CT、传染病隔离转移装置等医学设备,有条件的可以配备移动生物安全三级水平实验室、移动核酸检测实验室。(3)建设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在全国范围内以省为单位开展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完善紧急医学救援培训、演练、教育、科研等综合功能,具备大批量伤员立体化转运、集中救治、救援物资保障、信息指挥联通等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1)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医学科研平台设施和装备水平。建设高水准、国际化、开放性的药物、医疗器械装备、疫苗等临床科研转化平台和创新技术孵化基地。(2)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医学装备购置、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设,建立远程医疗和教育平台,加快诊疗装备智能化改造升级。(3)省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建设增加预防保健、科研、全科医生培养培训等设备设施,使其与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等任务相匹配,合理提高建设标准,为必要时扩大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救治能力预留空间和条件。提升大型设备配备水平,加强智慧医院建设,保障远程医疗需要,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支持脱贫地区、三区三州、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提标扩能,改善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条件,完善医疗、信息化、医用车辆等设备配置和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提升医院诊疗环境。加强胸痛、卒中、创伤、呼吸等专病中心和肿瘤综合治疗中心、慢性病管理中心建设。(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1)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妇产科项目重点强化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产妇、儿童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全面改善病(产)房、新生儿室等诊疗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儿科项目重点加强呼吸、神经、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救治设施建设,配置相关紧缺医疗设备,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设置一定量的儿科隔离病房,满足传染病救治需要。(2)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每省建好 1 所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重点改善老年和儿童精神疾病、睡眠障碍、抑郁焦虑、精神疾病康复等相关设施条件。(3)康复医疗“城医联动”项目建设重点为急性期后的神经、创伤等大病患者,老年等失能失智人群,临终关怀患者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和医疗护理服务,为建立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康复、护理体系探索有效路径。(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1)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依托省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院所,加强基础医学研究中心、生物信息资源库、中药特色制剂研发与中药研究中心等用房建设,加强研究和信息化设备等配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攻克一批优势病种防治关键技术,转化一批中药新药和中医药特色装备,形成一批高级别专家共识、诊疗方案以及标准指南。(2)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加强具有中医特色的肺病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及疫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搭建中医药疫病防治科研支持平台。建设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 ICU、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等,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 CT、心肺复苏等重症急救抢救设备,做好必要的负压救护车、移动中药房等移动设备配置。(3)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建设 50 个左右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大力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4)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遴选 130 个左右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地市级重点中医医院,围绕心脑血管、肿瘤、骨伤、妇科、儿科、康复等优势病种,打造名科、名医、名药,做优做强一批中医优势专科。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推动一批中药制剂开发应用,加快省域内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距离2022年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加持下,相关领域或迎来今年最后一波采购潮,同时东南仪诚也不得不提醒大家,受到疫情、全球供应链危机、国家限电等情况影响,已有多个生产厂家发布了明年的调价通知,如有相应需求,建议大家早做决定。综上所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仍然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在县域医院建设的支持力度上一直在加大。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以及内陆边境防疫压力的增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资助正在逐渐向边境、中西部省份倾斜。随着政策资助的到位,相关区域将会迎来新一轮相关仪器设备采购潮。二、采购可能涉及哪些领域的仪器设备?根据今年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提出,目前我国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区域配置不均衡,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不高。要加快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高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与保障能力。包括:(一)提升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1)建设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省级疾控机构原则上要有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省域内常见多发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一锤定音”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地市级疾控机构有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的实验室,具备辖区常见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县级疾控机构达到相关建设标准。(2)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进一步改造提升传染病防控救治设施,建设足量的负压病房、可转换重症监护病区、可转换院(病)区,加强传染病解剖室、临床教学用房、应急物资储备空间等设施建设,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 CT、传染病隔离转移装置等医学设备,有条件的可以配备移动生物安全三级水平实验室、移动核酸检测实验室。(3)建设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在全国范围内以省为单位开展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完善紧急医学救援培训、演练、教育、科研等综合功能,具备大批量伤员立体化转运、集中救治、救援物资保障、信息指挥联通等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1)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医学科研平台设施和装备水平。建设高水准、国际化、开放性的药物、医疗器械装备、疫苗等临床科研转化平台和创新技术孵化基地。(2)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点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医学装备购置、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设,建立远程医疗和教育平台,加快诊疗装备智能化改造升级。(3)省域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建设增加预防保健、科研、全科医生培养培训等设备设施,使其与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等任务相匹配,合理提高建设标准,为必要时扩大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救治能力预留空间和条件。提升大型设备配备水平,加强智慧医院建设,保障远程医疗需要,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支持脱贫地区、三区三州、中央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提标扩能,改善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条件,完善医疗、信息化、医用车辆等设备配置和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提升医院诊疗环境。加强胸痛、卒中、创伤、呼吸等专病中心和肿瘤综合治疗中心、慢性病管理中心建设。(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1)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妇产科项目重点强化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产妇、儿童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全面改善病(产)房、新生儿室等诊疗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儿科项目重点加强呼吸、神经、血液、肿瘤等重大疾病救治设施建设,配置相关紧缺医疗设备,适当增加儿科病床数量,设置一定量的儿科隔离病房,满足传染病救治需要。(2)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每省建好 1 所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重点改善老年和儿童精神疾病、睡眠障碍、抑郁焦虑、精神疾病康复等相关设施条件。(3)康复医疗“城医联动”项目建设重点为急性期后的神经、创伤等大病患者,老年等失能失智人群,临终关怀患者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和医疗护理服务,为建立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康复、护理体系探索有效路径。(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1)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依托省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院所,加强基础医学研究中心、生物信息资源库、中药特色制剂研发与中药研究中心等用房建设,加强研究和信息化设备等配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攻克一批优势病种防治关键技术,转化一批中药新药和中医药特色装备,形成一批高级别专家共识、诊疗方案以及标准指南。(2)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加强具有中医特色的肺病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及疫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搭建中医药疫病防治科研支持平台。建设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 ICU、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等,配备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移动 CT、心肺复苏等重症急救抢救设备,做好必要的负压救护车、移动中药房等移动设备配置。(3)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建设 50 个左右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大力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4)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遴选 130 个左右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地市级重点中医医院,围绕心脑血管、肿瘤、骨伤、妇科、儿科、康复等优势病种,打造名科、名医、名药,做优做强一批中医优势专科。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推动一批中药制剂开发应用,加快省域内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距离2022年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加持下,相关领域或迎来今年最后一波采购潮,同时东南仪诚也不得不提醒大家,受到疫情、全球供应链危机、国家限电等情况影响,已有多个生产厂家发布了明年的调价通知,如有相应需求,建议大家早做决定。
  • 共175亿!财政部下达2024年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
    据央视网报道,近日,财政部下达2024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172亿元,用于支持开展“十四五”期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同时,2024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3亿元也已下达。一、2024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本次下达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十四五”期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二、2024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本次下达资金用于支持2022年、2023年、2024年通过竞争性评审选拔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 又170亿!财政部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
    继210亿元的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之后,财政部继续加大环境领域资金!据了解,为支持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共计170亿元!其中,青海省所占最多,为14.5亿元,其次为湖南省12.5亿元,湖北省11.6亿元。在同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中提出,作为质量指标,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84.2%,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1%,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达25%左右;并把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列为生态效益指标。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 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详情请见: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xlsx附件2.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调整表(分发地方) 附件3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docx附件4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 政策解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科技部、财政部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1.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背景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的重要载体,对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同时,对于体现国家在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上的政策取向、战略布局、发展重点以及科技创新规律特点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成效,直接关系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否真正落实好,推进好。新中国成立后,&ldquo 六五&rdquo 时期我国就设立了第一个国家科技计划&mdash &mdash &ldquo 六五&rdquo 科技攻关计划。改革开放以来,相继设立了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火炬计划、973计划、行业科研专项等,这些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凝聚了几代领导人的远见卓识以及各个时期科技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事实证明,这些科技计划不负使命,取得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重大科研成果,培养和凝聚了一大批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解决了一大批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全面提升了我国科技创新整体实力,强有力地支撑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不同时期分别设立,且越设越多,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其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很多重要领域都亟需真正具有标志性、带动性,能够解决制约发展&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的重大科学技术突破。产生这种差距的根源之一是管理体制,现行的科技计划体系庞杂、相互交叉、不断扩张,管理部门众多,各管一块,各管一段,项目安排追求&ldquo 大而全&rdquo 、&ldquo 小而全&rdquo ,造成科技资源配置分散、计划目标发散、创新链条脱节,概括起来就是科技计划碎片化,科研项目取向聚焦不够。解决这些问题对当前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十分重要。   因此,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今年初,科技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对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落实国发11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全面梳理分析当前我国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现状,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有关调整科技创新战略和加强科研资源集成的政策,研究提出了改革思路和举措。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两部门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50个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协商,各有关部门对改革方向、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和具体措施达成共识。《改革方案》起草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召集科技部、财政部专题研究,进行工作部署。张高丽副总理专门听取科技部、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要求。《改革方案》经过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改革方案》。   2.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   基本原则包括:一是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建立统一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破除条块分割,解决科技资源配置&ldquo 碎片化&rdquo 问题。二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确定主攻方向,解决目标分散问题。三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使科技创新更加主动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四是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并以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五是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改革方案》中提出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的具体内容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亮点。各政府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联席会议制度(一个决策平台),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三大运行支柱),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套管理系统)。   联席会议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联席会议是实现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一管理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首先是形成相关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围绕国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研究凝练形成科研任务需求,经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按程序确定,相关各方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行业和区域内应用示范。其次是建立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的议事机制,联席会议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共同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第三是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经联席会议议定后即可实施 重大事项需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确保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政府职能转变,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后,将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对专业机构的遴选:主要是对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任务是: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国家层面设立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代表性,不仅有科技界的专家,也有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反映各方面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委员会要有战略高度,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趋势,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任务和重大科技创新方向的选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另外,委员会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   政府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具体举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不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中央财政将不予以资助。   4.要依托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也要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   专业机构管理项目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主要国家对专业机构的设置有多种模式,有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还有的委托社会化的非营利机构管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机构要兼顾现实可操作和未来长远发展。因此《改革方案》中,一是明确了专业机构的确定程序,联席会议根据重点任务的需要统一确定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对联席会议负责,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专业机构根据委托开展工作。二是对专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制定统一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等。三是对规范专业机构的运行提出了要求。专业机构应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5.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改革方案》提出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加强基金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   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解决&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进一步改革创新组织推进机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控制专项数量,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强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当前,从&ldquo 科学&rdquo 到&ldquo 技术&rdquo 到&ldquo 市场&rdquo 演进周期大为缩短、各研发阶段边界模糊,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为适应这一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特征,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着力改变现有科技计划按不同研发阶段设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该计划下,将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设立一批重点专项,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改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行分类整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采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等引导性支持方式,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相关专项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优秀团队的科研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整合形成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 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   将按照上述五类新科技计划体系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不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对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   6.优化整合工作的具体实施进度   本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具体进度安排为: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对部分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优化整合 启动重点专项试点,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选择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并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同时,开展有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着手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开展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初步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专项的布局,并据此编制发布2016年项目指南,按新机制组织2016年新立项目实施 同时,为确保管理改革与现有工作的有序衔接,在研项目(课题)可继续按照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经费渠道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初步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发布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机构遴选办法、专业机构资质能力评价标准、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重点专项设立规则和动态调整工作规则、有关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等各项科技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 2009年中央财政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预算公告
    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676号),现下达你单位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具体项目名称及预算金额见附件。预算科目列“2111103 减排专项支出”。   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相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单位名称) 预算金额(万元)   合 计 16681   机关本级 一 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绩效考核 440 二 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运行与管理 230 三 国家级自动监控中心运行与项目管理 530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 边境河流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6011 五 总站转型能力建设项目一期 3905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六 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运行与管理 400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七 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 485 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八 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 180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九 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项目 4500
  • 财政部: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十年共计7.07万亿元
    7月30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财政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会上说,2012-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科学技术支出从4452.63亿元增长到9321亿元,十年共计7.07万亿元,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着力保障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突破技术瓶颈和“卡脖子”问题。  财政部门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创新完善政策机制。刘昆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疫情出现以后,我国的减税降费规模是历史上最大的,而且市场主体受益非常大。”  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介绍,财政部门支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并且允许企业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刘昆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补充说明:“减税降费政策通过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今年制造业研发加计扣除百分之百,就是说可以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数额,在企业要缴税时扣除200%,就是原来100%再加上新的100%。”大幅度的减税降费政策就是为了鼓励企业把资金更多地搞研发、搞基础性研究,促进企业提高创新水平和技术水平。  财政部门今年还新出台一些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推动制造业科技创新。例如,对于先进制造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刘昆表示,下半年积极财政政策将提质增效更可持续。支持实施国家重大的战略任务,支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将是财政工作的一大重点。  2012-2020年,全国财政收入累计142.8万亿元,年均增长5.7%。国家财力的日益壮大,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
  • 40.5亿!财政部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近日,财政部提前下达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代码:Z135050009017),共计40.5亿元,统筹用于支持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其中,北京、河北、山西等多个省市获批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超过1亿元,江苏、广东(不含深圳)、四川三个省份获批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超过2亿元。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明细如下: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表单位:万元序号地区(单位)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合 计4050001北京124202天津79203河北118804山西 117905内蒙古71106辽宁(不含大连)97207大连34208吉林90909黑龙江900010上海873011江苏2475012浙江(不含宁波)1998013宁波342014安徽1800015福建(不含厦门)954016厦门342017江西1179018山东(不含青岛)1836019青岛441020河南1620021湖北1665022湖南1332023广东(不含深圳)2295024深圳810025广西864026海南468027重庆999028四川2871029贵州738030云南882031西藏657032陕西1413033甘肃999034青海576035宁夏792036新疆774037兵团2700
  • 中央财政2023年预算草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33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257亿元!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要完善绿色低碳财税支持政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有关污染防治资金方面,该报告提出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30亿元,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57亿元、增加20亿元,主要支持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如下:一、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一)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1.全国一般公共预算。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48亿元,为预算的96.9%,比2021年增长0.6%。其中,税收收入166613.96亿元,下降3.5%;非税收入37089.52亿元,增长24.4%,主要是盘活存量资源资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增加较多。加上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24541亿元,收入总量为228244.48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60609.17亿元,完成预算的97.6%,增长6.1%。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85.31亿元、向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150亿元,支出总量为261944.48亿元。收支总量相抵,赤字33700亿元,与预算持平。  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4884.98亿元,为预算的100%,增长3.8%。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2765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9900亿元,收入总量为107549.98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2714.67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13.3%,主要是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85.31亿元、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150亿元,支出总量为134049.98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6500亿元,与预算持平。  2022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4.98亿元、支出结余1180.33亿元,全部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预备费预算500亿元,实际支出1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做好抗旱减灾等工作,剩余390亿元(已包含在上述结余1180.33亿元中)全部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补充5.1亿元后,2022年末,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2351.63亿元。  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5963.25亿元,其中,本级收入108818.5亿元,下降2.1%;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97144.75亿元。加上从地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1876亿元,收入总量为217839.25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5039.25亿元,增长6.4%。收支总量相抵,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与预算持平。  (二)202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7879.34亿元,为预算的79%,下降20.6%。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0583.28亿元,完成预算的79.6%,下降2.5%。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23.99亿元,为预算的97.8%,增长3%。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330.48亿元,完成预算的78.4%,主要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低于预期。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73755.35亿元,下降21.6%,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少。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5039.49亿元,下降4.7%,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少,支出相应减少。  (三)202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688.6亿元,为预算的110.9%,增长10%。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395.32亿元,完成预算的96.5%,增长29.5%。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343.31亿元,为预算的103.3%,增长17.2%,主要是2021年中央国有企业利润高于预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10亿元,完成预算的99.2%,增长60.6%,主要是加大对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支持力度。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3345.29亿元,增长5.5%。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34.3亿元,增长2.2%。  (四)2022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01522.98亿元,为预算的101.2%,增长4.8%。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91453.11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5.5%。当年收支结余10069.87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14789.46亿元。  (五)2022年主要财税政策落实和重点财政工作情况。  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住经济大盘。  加强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支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  坚持创新引领,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保基本兜底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进乡村振兴,增强区域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监督。  回顾过去五年,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有力服务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一是财政实力日益壮大。二是财政宏观调控不断完善。三是财政保障更加精准有效。四是财税改革纵深推进。五是财政管理水平持续提高。六是保持财政可持续。二、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一)2023年财政收支形势分析。  从财政收入看,2023年国内经济有望总体回升,加上2022年集中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基数偏低,为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奠定了基础。但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财政收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继续出台一些必要的税费支持政策也将减少财政收入规模。从财政支出看,科技攻关、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重点支出刚性增长,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民生短板需要继续加强保障。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增强基层“三保”能力,转移支付也需要保持必要力度。总体来看,2023年财政收支形势依然严峻,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既把握发展大势,坚定发展信心,也保持清醒认识,树牢底线思维,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二)2023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做好2023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注重精准、更可持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加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兜牢基层“三保”底线,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保障财政可持续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强财政宏观调控效能,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持续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持。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在合理增加和优化支出上再下功夫,注重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社会政策等协同发力,更直接更有效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  加力主要是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优化组合财政赤字、专项债、贴息等工具,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一是适当提高财政赤字率。二是适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三是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  提效主要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财政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二是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三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要保障财政更可持续。  (三)2023年主要收支政策。  1.发挥财政稳投资促消费作用,着力扩大国内需求。  促进恢复和扩大消费。加大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促进消费潜力充分释放。支持重点城市加强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提升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保障能力。再支持一批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畅通物流网络。继续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  加强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带动。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前期准备,适当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优先支持成熟度高的项目和在建项目。注重政府投资绩效,防止盲目扩大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800亿元、增加400亿元。  支持加力稳定外贸。深入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自贸协定。完善关税、进口环节税收和出口退税政策,优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鼓励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等产品进口。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2.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健全适应新型举国体制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全力支持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实施基础研究人才专项试点。研究优化科技支出结构,加强任务和经费统筹。研究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改革发展。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实验室体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安排65亿元、增加20亿元,推进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高地。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33亿元、增加44亿元。落实税收、政府采购、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延续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3.进一步优化政策实施方式,持续增强各类企业活力。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降至1%,继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适当延长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到期政策实施期限。聚焦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结合实际新增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根据企业困难程度,依法对及时纳税存在困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缓税时间。  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支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在财政补助、税费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4.加强乡村振兴投入保障,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安排459亿元,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安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750亿元、增加100亿元。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占比力争提高到60%以上,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落实好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支持政策,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统筹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地方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深入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综合运用转移支付、税收等政策,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相关转移支付1770亿元、增长8%。  5.完善绿色低碳财税支持政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支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落实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相关产品采购力度。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30亿元,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57亿元、增加20亿元,主要支持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安排172亿元,推动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继续支持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和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6.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扎实做好民生保障。  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668亿元、增加50亿元。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举措,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帮助农民工、脱贫人口、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推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250亿元、增加20亿元,扩大普惠性教育资源供给。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安排100亿元、增加30亿元,支持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安排404亿元、增加10亿元,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高校“双一流”建设等。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安排720亿元、增加32亿元。  支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财力补助资金1700亿元、使用2022年权责发生制结转资金300亿元,支持地方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年89元。稳妥有序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完善生育支持措施和应对人口老龄化财政政策举措。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1567亿元,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做大做强战略储备基金。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水平。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支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  7.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持国防、外交、政法等工作。  (四)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165亿元,比2022年执行数增长5.6%。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500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5750亿元,收入总量为107415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9015亿元,增长4.7%。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31600亿元,通过发行国债弥补,比2022年增加5100亿元。  (1)中央本级支出37890亿元,增长6.5%。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扣除中央储备支出、国债发行付息支出、国防武警支出后,中央部门支出增长0.8%,重点保障教育、科技等领域支出。  (2)对地方转移支付100625亿元,增长3.6%,剔除一次性安排的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后增长7.9%。  (3)中央预备费500亿元,与2022年持平。  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117135亿元,增长7.6%。加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100625亿元、地方财政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1780亿元,收入总量为229540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6740亿元,增长5.2%。地方财政赤字7200亿元,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弥补,与2022年持平。  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7300亿元,增长6.7%。加上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19030亿元,收入总量为236330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75130亿元(含中央预备费500亿元),增长5.6%。赤字38800亿元,比2022年增加5100亿元。  (五)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148.9亿元,增长0.6%。加上上年结转收入7393.09亿元,收入总量为11541.99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941.99亿元,其中,本级支出5045.39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896.6亿元。调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5000亿元。结转下年使用600亿元。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74021亿元,增长0.4%。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896.6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8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12917.6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2917.6亿元,增长7.5%。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8169.9亿元,增长0.4%。加上上年结转收入7393.09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38000亿元,收入总量为123562.99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17962.99亿元,增长6.7%。调入一般公共预算5000亿元。结转下年使用600亿元。  (六)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410.4亿元,增长2.9%。加上上年结转收入88.92亿元,收入总量为2499.32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49.32亿元,增长2.3%。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2948亿元,下降11.9%,主要是2022年地方国有企业净利润下降。加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44.55亿元、上年结转收入186.49亿元,收入总量为3179.04亿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64.04亿元,增长1.7%。调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1415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358.4亿元,下降5.8%。加上上年结转收入275.41亿元,收入总量为5633.81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468.81亿元,增长2.2%。调入一般公共预算2165亿元。  (七)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09356.63亿元,增长7.7%,其中,保险费收入79974.28亿元,财政补贴收入24949.82亿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98008.44亿元,增长7.2%。本年收支结余11348.19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6137.65亿元。  2023年,中央财政国债限额298608.35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654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256185.08亿元。三、扎实做好2023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  (一)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四)做好基层“三保”工作。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六)加强财会监督。  (七)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八)主动接受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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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动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财政部提前下达了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共计预算超30亿,其中重点任务金额超15亿。以下为提前下达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汇总表:序号省份金额(万元)其中:重点任务金额(万元)总计3080001540001天津45582河北1707061023山西2624内蒙古11235辽宁1169156596吉林240819987黑龙江28998上海7809江苏703310浙江7165708911安徽497712福建11924667913江西16391945714山东11420248815河南810716湖北10893635717湖南689604777518广东11614174819广西24189918520海南28021重庆8303160422四川727832023贵州14464798924云南219381731525西藏220226陕西192881843127甘肃414570028青海1907161329新疆457914913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2以下为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预算表: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合计154000河北61021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老西沟铬砷污染底泥治理工程20682张家口市赤城县东卯镇上碌碡湾村土法炼金区历史遗留废渣治理20093原柏乡县磷肥厂废渣清理项目2025辽宁56594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原盘岭铜选厂历史遗留废渣渣堆治理工程43575营口市卧龙泉镇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1302吉林19986安图县荒沟岭历史遗留铬渣堆放场综合治理项目(一期工程)1998浙江70897平阳县宠物东北地块二期历史遗留污染源治理工程7089福建66798南平市建瓯市和鑫矿业有限公司历史遗留废渣整治项目实施方案1060.159大田县域文江溪底泥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一期)工程3388.0510福建省大田县乡镇企业开发公司龙山崎铅锌铜矿山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1382.8811尤溪县梅仙镇坪寨区域尾矿库及耕地周边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综合整治方案847.92江西945712萍乡市芦溪县历史遗留垃圾堆场污染源清源整治项目265313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老屋村历史遗留固废地块污染源整治155014柴桑区赣北小腊子山及周边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329015井冈山金矿开采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治理项目1964山东248816招远市蚕庄镇黄金行业历史遗留固废风险管控项目158317招远市金岭镇黄金行业历史遗留固废风险管控项目905湖北635718蕲春县张桥村金矿区域历史遗留污染源调查与治理项目393819大冶市铜绿山历史遗留废渣场重金属污染源调查与治理项目2419湖南4777520洪江市黔城镇九木冲北矿区碳质板岩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整治工程185021湘潭县河口镇中湾村灌溉渠重金属污染底泥治理示范项目106022邵东市寻柳村、民范村锰矿开采区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230023永定区西溪坪街道一碗水村历史遗留废渣治理项目100024益阳市赫山区典型历史遗留石煤矿下游灌溉沟渠重金属污染底泥清淤与源头综合整治项目224825桃江县丰家村尾矿库周边遗留废渣及矿涌水治理项目140026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东市村铁渣市组周边废渣治理项目800027桂阳县欧阳海库区猫崽山历史遗留废渣治理项目288228原江永县非凡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综合治理项目505029娄星区蛇形山镇白竹村璜矿历史遗留废渣整治工程269730凤凰县茶田镇冷水湾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整治项目120031湘潭县农用地周边灌渠重金属污染底泥清理处置(齐力村、樟树村、日华村)269832永州市远兴橡塑助剂厂历史遗留废渣处置项目167833湖南衡阳县樟木乡塔兴村遗留废渣治理项目240334常德市澧县原闸口克清石煤矿历史遗留废渣综合治理工程216035双峰县走马街镇原益丰石煤矿历史遗留废渣整治工程140336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岩上石煤开采区遗留污染治理项目219837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道元冲石煤开采区遗留污染治理项目400038益阳市安化县烟溪镇原715矿二工区216段十八村何家坳废渣治理工程项目1548广东174839广东省英德市典型历史遗留矿区污染源管控项目(门洞村芋合笼地块)110040曲江区沙溪镇船肚村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程648广西918541金城江区五圩镇落河西岸地块历史遗留污染源治理494042广西大新铅锌矿矿区重金属污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一期)323443河池市宜州鸡叫山历史遗留废渣污染治理项目1011重庆160444石柱县龙潭乡废弃矿渣综合处置示范工程63645石柱县龙潭乡烂磨子及刘家大洞废弃矿渣综合处置工程968四川32046兴文县仙峰苗族乡历史遗留硫铁矿渣堆污染源头防控项目320贵州798947威宁县板底镇登底村五组簸箕沟历史遗留铅锌废渣污染治理工程109548威宁县东风镇历史遗留铅锌废渣污染治理工程80749威宁县猴场镇街上社区历史遗留铅锌废渣污染治理工程99450威宁县陕桥街道、炉山镇历史遗留铅锌废渣污染治理工程96351威宁县盐仓镇三寨村、兴发村、盐仓社区历史遗留铅锌废渣污染整治工程121852铜仁市万山区瓦屋坪村白沙井历史遗留汞污染综合整治项目33753凯里市鱼洞河流域第一区域煤矿酸性废水治理工程2575云南1731554个旧市沙甸区创新选厂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风险管控项目119755宣威市东山镇海白冲与马场村片区耕地周边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风险管控项目188156宣威市乐丰乡土法炼锌遗留涉镉金属废渣风险管控工程85957玉龙县黎明乡丽江黎明铜矿有限公司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风险管控项目63458墨江新茂矿业有限公司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修复治理项目2268.159玉龙县九河选矿厂和永发选矿厂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风险管控项目3059.3960香格里拉市康特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桑都格勒钨钼矿尾矿堆场原位风险管控3937.4561香格里拉市安乐铅锌矿无主尾矿库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工程3479.06陕西1843162潼关县代字营镇马家寨历史遗留“三小”提金废渣风险管控项目170063潼关县城关街道办马吉村“三小”废矿渣综合管控工程147164潼关县姚清河流域历史遗留废渣风险管控项目76065商洛市商州区丹江支流王山沟河及高岭沟矿区历史遗留含锑砷废渣治理工程450066白河县废弃硫铁矿废石贮存场工程600067紫阳县大、小米溪沟流域废弃石煤矿废渣及酸性废水综合治理工程4000甘肃70068成县黄渚镇贾家坝后沟历史遗留铅锌废渣整治700青海161369同德县穆黑汞矿历史遗留污染源治理项目1613新疆149170富蕴县萨尔布拉克金矿无主矿区废渣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1491
  • 财政部、发改委发文要求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等 仪器仪表企业负担将减轻
    p   日前,财政部、发改委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环保领域涉及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财政部.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noimg/d13d2ee3-86c2-4af5-bb79-6a4323ea521a.jpg" /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有关政策的通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财税[2017]20号 /span /p p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p p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p p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p p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p p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p p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p p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p p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p p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3月15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共41项) /p p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p p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p p   发展改革部门 /p p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p p   公安部门 /p p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p p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p p   环境保护部门 /p p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p p   5.环境监测服务费 /p p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p p   6.白蚁防治费 /p p   7.房屋转让手续费 /p p   农业部门 /p p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p p   质检部门 /p p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p p   测绘地信部门 /p p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p p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p p   宗教部门 /p p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p p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p p   国土资源部门 /p p   1.地质成果资料费 /p p   环境保护部门 /p p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p p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p p   交通运输部门 /p p   4.船舶登记费 /p p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p p   卫生计生部门 /p p   6.卫生检测费 /p p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p p   水利部门 /p p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p p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p p   农业部门 /p p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p p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p p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p p   质检部门 /p p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p p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p p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p p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p p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p p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p p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p p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p p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p p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p p   民航部门 /p p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p p   林业部门 /p p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p p   测绘地信部门 /p p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p p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p p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p p   卫生计生部门 /p p   1.预防性体检费 /p p   体育部门 /p p   2.兴奋剂检测费 /p p   中直管理局 /p p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p p   相关部门和单位 /p p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p p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p p   民政部门 /p p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p p   相关部门和单位 /p p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p
  • 156亿!财政部提前下达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大批仪器设备需求来了!(附清单)
    日前,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此次提前下达的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共计156.4亿元,相较于2022增长31%。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与包虫病防治、精神卫生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工作。详情如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项目代码:10000019Z195110010004)预算指标(详见附件)。该预算指标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0卫生健康”科目,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卫生健康支出”科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与包虫病防治、精神卫生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工作,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请你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工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分配表.pdf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2年10月31日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分配表单位:万元地区(单位)合计其中: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与包虫病防治精神卫生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上划资金ABCDEFGH北京28646 4877 97055540 2748 32997463 天津15236 2645 28374290 2430 30363859 河北53084 18853 1230533910 6957 83223256 山西30240 7893 749114240 5183 59112338 内蒙古24921 5227 47441568572 4163 64662181 辽宁33631 7198 1000429430 4665 51063715 其中:大连6196 1236 9973780 410 6872488 吉林20297 4289 543613100 3666 4717879 黑龙江25039 4546 714022440 4381 6043685 上海17392 4394 592056323 2229 3767496 江苏80349 17662 1816124852062 6258 696526756 浙江60369 14844 170832909616 5221 567014026 其中:宁波7190 1992 151033120 593 6732071 安徽54390 15241 1340129035169 6856 67704050 福建33355 11332 10187181858 3495 5535930 其中:厦门3726 1527 9511482 295 568235 江西55016 12173 1172528615599 4518 628111859 山东64862 26976 1563837920 9043 74891924 其中:青岛5897 2481 16984230 543 7520 河南95387 29316 3498558260 8741 78378682 湖北67948 12680 1351541098392 6722 646816062 湖南71677 16945 2187154518220 6150 74655575 广东123435 38844 38464532064 4847 805327843 其中:深圳12140 5366 39284840 641 819902 广西89420 16287 38863399590 4820 666018705 海南12062 3022 29596820 2544 28550重庆40247 7335 19393208730 3947 38573598 四川137552 20048 6948944788782 7832 1036116562 贵州49798 13867 2018537750 3818 53432810 云南96099 14044 4933442452412 4876 906812120 西藏28238 1325 13405593478 1580 401015946 陕西36975 11807 10075269151 4293 58352223 甘肃30859 8849 610210762671 4374 57532034 青海16312 1613 22726403504 2160 34652658 宁夏10520 2235 1884293730 2722 26560 新疆53845 6886 1916758673530 3142 54909763 兵团6844 671 2029597628 2266 6530 合计1564045 363924 503704 82885 56681 146647 181206 228998 据资金分配表了解,本次提前下发的资金中,广东省、四川省获补助最高,分别达到了12.3亿、13.7亿元。另外,“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包括新冠肺炎)”总金额为18.1亿元,相较2022年直接翻了三倍。除了这笔资金,国家财政部还提前下发了2023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与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119亿元。根据国家卫健委此前下发的《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主要用途,包括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能力建设。这也就意味着,相关医疗设备配置与实验室建设,将继续在2023年迎来强需求,配置标准出台,大批设备即将爆发!除了一般的防疫物资,此前,为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国家还印发了《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方案明确,全面改善疾控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实现每省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三级(P3)水平的实验室,每个地级市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具备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具体配置包括:一是县级疾控中心重点提升疫情发现和现场处置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设备配置,满足现场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需要。二是地市级疾控中心重点提升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升级和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整合市县两级检验检测资源,配置移动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统筹满足区域内快速检测需要。三是国家、省级疾控中心重点提升传染病检测“一锤定音” 能力和突发传染病防控快速响应能力,推进中国疾控中心菌毒种库和相关实验室升级改造,支持省级疾控中心菌毒种库、生物安全三级(P3)实验室等建设,加强和完善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装备配置。另外,在实验室建设和相关仪器设备配置方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也做出明确的规定。图片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 科研经费用于“人”的费用可达 50%以上┃财政部专家权威解读“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新政”
    科研经费新政  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项。一是“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没有比例限制。二是“绩效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由单位在间接费用中统筹安排。  新政要求:  1、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 20%提高到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 15%提高到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 13%提高到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我们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 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下午 3 时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出席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现将文字实录摘录如下:  一、情况介绍阶段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还有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先生。  下面,首先有请欧文汉先生作介绍。  欧文汉: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首先,向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2013-2020 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 2.3 万亿元 2021 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 3227 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 7 个方面,提出 25 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及时回应科技界关切,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  8 月 13 日,《若干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后,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反响强烈,普遍认为经过此次改革,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更大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激励力度更强了、繁文缛节更少了,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环境更好了、劲头更足了。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狠抓《若干意见》贯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我就先介绍这些基本情况,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各位的提问。谢谢!  二、媒体问答阶段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这次出台的《若干意见》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财政经费使用自主权,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些措施的出台是基于哪些考虑?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科研工作与有计划的生产、建设不同,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科研经费使用,也不能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工程预算的方法来管理。只有充分尊重科研规律,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才能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科研成果。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给科研人员“松绑”,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但仍然存在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等问题。为此,《若干意见》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本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围绕“四个扩大”,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一是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科目从 9 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3 个。也就是说,以后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预算时,不用再编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科目预算。同时,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了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必“事无巨细”,一笔一笔列出来。  二是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主要是两类情况:一类是设备费调增权,以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现在要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 另一类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买酱油的钱可以用来打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三是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近年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探索实行经费使用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从实际情况看,实施效果很好。这次《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不仅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还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是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考虑到科研活动的连续性,以及避免突击花钱等问题,《若干意见》取消了此前结余资金只有 2 年的使用期限,明确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知道人才是科技创新中的核心要素,和之前相比,本次管理办法的改革在加大科研项目中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有哪些具体改革措施,请介绍一下,谢谢。  欧文汉: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科研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好科研人员,既要用事业激发其创新勇气和毅力,也要重视必要的物质激励。高校、院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是我国重要的科研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流砥柱”。这些科研人员承担了大量的国家科研项目,对他们在项目中付出的智力劳动进行合理补偿,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目前,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没有比例限制。另一项是“绩效支出”,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由单位在间接费用中统筹安排。但仍然存在间接费用比例偏低,激励作用有限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这次《若干意见》打出“组合拳”,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  首先,在经费来源方面,做到“有钱可以发”。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 20%提高到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 15%提高到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 13%提高到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二是扩大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试点单位从中科院所属部分研究所,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的范围,也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要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其次,在经费使用范围方面,实现“有钱应该发”。《若干意见》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在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方面,防止“有钱发不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绩效工资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我们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 50%以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谢谢!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科研经费拨付涉及环节多,拨付进度有时比较慢,科研人员着急“等米下锅”,请问《若干意见》对这一问题有何考虑?谢谢。  欧文汉:科研项目拨付涉及多个环节,关键是各个环节要把职责搞清楚,要求明确,提高效率,具体的请黄司长回答。  黄家玉:谢谢你的提问。这些年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完善经费拨付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调整项目立项工作机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项目拨付时间比较长的问题,为此《若干意见》从优化“三个环节”入手,完善拨付流程,明确拨付时限,压实拨付责任,力争实现科研经费拨付“环环相扣”,减少在途时间。  第一个环节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管理部门就可以拿到预先拨付的经费,确保科研活动正常推进。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预算法》要求,预算正式批准后,财政部要在 20 日内批复下达科研经费。  第二个环节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这次《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 30 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求。  第三个环节是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科研工作往往需要多个单位合作开展,从项目牵头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是经费拨付的最后一环。《若干意见》专门明确,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谢谢。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科研工作专业性较强,有效监管一直是难题,这次《若干意见》给予科研经费管理很大程度的“松绑”,请问下一步如何实现有效监管?确保科研经费管理安全使用?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你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的确,随着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不断松绑,如何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愈发重要。面对新形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强科研经费监管方面,这些年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出现了一些违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情况,比如虚假报销、签订虚假协作合同等,这些不仅影响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也损害了科研人员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若干意见》从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  一是在监督检查方式方面,强调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的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  二是在监督检查责任方面,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  三是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这里,我想告诉各位记者朋友们的是,加强监管,并不等于是要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要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实行免责,顺应科研活动规律,有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科研经费报销繁琐被认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一大“痛点”,耗费了科研人员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请问《若干意见》对此有何解决办法?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  近年来,为了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不少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一些科研人员仍反映本单位存在报销繁琐等问题。此次《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症下药、精准发力,从三个方面着力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一是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已经建立了科研财务助理队伍,但现在也存在单位之间、项目之间的不平衡。这次《若干意见》明确,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  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项目承担单位不断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是破解科研人员报销繁琐的有效途径。比如,项目承担单位主办会议时,可以在会议费中报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交通费等。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  三是推进无纸化报销,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减轻科研人员经费报销负担,也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此次《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科研经费报销的信息化建设,明确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我们知道政策好还要确保能够落实到位,发挥作用。请问财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取得实效。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从以往经验看,政策落实得好不好,极大影响改革成效。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同样需要各方一起努力,切实落地落实落细,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  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若干意见》多措并举,不仅专门明确了落实责任部门和单位,还从三方面明确了具体落实要求:  第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涉及部门规定及办法,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也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办法,如间接费用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  第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宣传上要实现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大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培训上要实现专题和日常相结合,让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充分知晓、理解政策措施。  第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若干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督查。各地也要参照《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确保改革取得成效。谢谢。  科技日报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若干意见》发布后,我们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请黄司长回答。  黄家玉:新政策出台后,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顺畅运行十分重要。为此,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若干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对这一类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二是《若干意见》发布时,仍然处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比如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劳务费管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等。如果项目承担单位经与科研人员协商后,确定要执行新规定的,涉及到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三是《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谢谢。  中国财经报记者:近年来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越来越重要,请问《若干意见》在加强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谢谢。  欧文汉:谢谢你的提问。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科技工作的特点,不断完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健全绩效拨款机制,积极推进机构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在财政和各方共同努力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管理机制不断健全,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这次《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科研经费绩效管理。在项目管理部门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要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要作为后续支出的重要依据。比如说,自由探索型科研项目,要突出原创性、前沿性,避免唯数量的评价 任务导向型科研项目,要突出任务完成情况,切实改变唯论文的倾向。在项目承担单位层面,要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谁能干、谁干得好,就支持谁,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谢谢。
  • 【盘点】财政部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大事记
    1、财政部部署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八大要点  2月19日,财政部发布《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财政部明确提出,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着力围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夯实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政府采购宣传和研究工作、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进政府采购各项改革工作以及积极稳妥开展对外谈判八项工作展开。  2、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召开  4月14日,由财政部教育中心和国库司联合举办的 2016年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培训班在江苏镇江开班。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框架讲解、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中国政府采购网数据接口规范说明、浙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经验介绍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相关知识介绍等。  3、财政部启动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为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常态化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财政部决定从2016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将从北京、河南、山西、陕西4个省市,共选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15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4、财政部出台政采活动内控管理指导意见  7月4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明确了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随后,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阐述了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是什么、《指导意见》对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指导意见》针对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等。  5、财政部明确失信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8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次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6、财政部政府采购规模首次突破两万亿元  财政部8月11日公布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首次突破两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765.2亿元,增长 21.8% 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和3.1%。从政府采购结构来看,服务类采购大幅增长,较上年增加1409.7亿元,增长 72.9%,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明显上升,比上年提升4.7个百分点。从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来看,公开招标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下降,分散采购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上升。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等采购政策,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目标。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达到1346.3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71.5% 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规模达到1360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1.5%。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总采购额为16072.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6.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6564.6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0.8%。  7、财政部要求失信登记应录入主体标识码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财政部办公厅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简称主体标识码) 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8、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财政部10月18日发布公告,明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就“谁来查”、“怎么查”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双随机一公开”是指财政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此外,《细则》还强调,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将及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刘昆副部长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转型  9月29日-30日,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出席会议并讲话。刘昆明确了“十三五”时期财政国库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转型,构建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要加快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持续完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积极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稳妥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  10、财政部通报表扬35家中央单位政采信息统计编报工作  财政部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9月底向相关单位印发了情况通报文件,35家中央单位获财政部通报表扬。财政部主要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数据质量和分析报告质量等客观因素,对中央主管预算单位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  11、财政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  财政部10月20日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在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12、中欧GPA研讨会直面国有企业出价难题  10月25日,由财政部和欧盟共同举办的中欧GPA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双方就国有企业出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研讨会上,中方代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政策研究组处长季晓刚和欧方代表--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处长让-伊夫穆勒分别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新进展--前景和落实》和《欧盟GPA之采购实践:中国国有企业的机遇》的报告。  13、财政部发文规范中央单位预算管理及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采购  财政部11月17日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旨在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4、财政部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三项内容实施动态监管  财政部在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财办库[2016]413号)中明确,为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中央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将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等三项内容实行动态监管。  1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4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执业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四章二十五条。  16、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办法》有5大亮点35个要点值得关注,明确了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面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12月7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7、财政部推行变更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  财政部11月29日印发《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16 号)通知,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程序,提高审批审核工作效率,保障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通知》,此次简化优化相关审批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推行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提高申报和审批审核效率3项举措。  18、明年起中央批量集采将实行四项新规  根据财政部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将进行4项调整。具体包括: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单独采购售后服务,京外单位不再实施空调批量集采,适当提高协议供货采购数量规定上限等方面。《通知》要求,各中央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并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19、财政部发文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财政部12月1日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指导意见》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环节的主体责任。  20、财政部举办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  12月13日,由财政部国库司和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的“地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山东烟台开班。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在培训班上通报了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和成效,并对2017年的工作重点进行了全面部署。娄洪为明确了2017年政府采购的五项重点共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二是继续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三是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是进一步构建适应政府采购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监管机制。  21、财政部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培训班  12月22-23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培训班在北京召开。本次培训内容有七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7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2016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讲解及答疑。
  • 财政部:采购进口仪器,需核准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5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际上,早在3月1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已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提升《办法》实施效果,《通知》提出,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协调、处理好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衔接、推动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推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在此前发布的《办法》的基础上提出框架协议采购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细化政策执行措施。具体包括,政府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原则上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落实,第二阶段交易不再作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要求在第二阶段落实。在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方面,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在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在进口产品管理方面,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以下为《通知》全文: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提升《办法》实施效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协调。《办法》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与创新。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充分理解把握《办法》对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切实抓好《办法》确定的公平竞争机制建设,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二、处理好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衔接。《办法》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对一些地方或者部门缺乏专业实施力量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修订集中采购目录或者制定专门办法,适当调整相关品目实施的组织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确定征集主体推进实施,并同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  三、推动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要合理确定不同等次、规格产品的最高限制单价,综合考虑采购历史成交价格与市场调查情况,平衡采购需求标准与成本价格的关系,做到最高限制单价与采购需求标准相匹配。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服务项目需求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实施开放式框架协议的服务类采购,特别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主管预算单位的市场调查情况及成本构成重点把关,严禁服务内容及最高限制单价突破预算和其他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要求。条件成熟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统一的服务需求标准。对新开展的公共服务类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指导相关部门先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展试点,时机成熟后再按规定实施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四、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重点包括:一是实施范围审核。要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相应实施范围。其中,小额零星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严禁出现《办法》对政府限价服务、专用设备、公共服务等采购的一些特殊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大。二是竞争机制审核。要严格执行“需求明确、竞争价格”的评审要求,同时把握对各品目分级、分类、分包的合理性,防止品目拆分过细带来的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对专用设备采购,要严格控制质量优先法的适用,加强对需求标准、最高限制单价以及竞争淘汰率的匹配性审核。三是其他重要问题审核。包括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以及防止政府采购“专供”、高价专用耗材捆绑问题的措施等。  主管预算单位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行备案管理。财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存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需求标准不合理不明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缺乏供应商申请办法、公共服务标准及最高限制单价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协议采购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细化政策执行措施。政府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原则上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落实,第二阶段交易不再作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要求在第二阶段落实。在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方面,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在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在进口产品管理方面,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探索选择特定货物、服务品目,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特殊主体设置采购包,要求采购人在采购相关货物、服务时,将合同授予该采购包的入围供应商。  六、推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确定的业务规则、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筹协调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建设和拓展完善,实现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通过电子卖场开展,但不得强制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交易。  在框架协议采购全流程电子系统建设完成之前,框架协议采购可以在已有电子采购系统上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入围征集活动可以依托项目采购的相关系统,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托电子卖场等系统,按照《办法》确定的规则开展。  七、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货物采购中,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商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代理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可以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征集人应当提供便利。对于代理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追究入围供应商责任,并按协议约定解除代理商在该框架协议中接受合同授予的资格。征集人不得未经入围供应商同意,擅自增减变动代理商。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安排部署,全面总结框架协议采购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完善办法措施,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财 政 部  2022年5月16日
  • 国务院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mdash &mdash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mdash &mdash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 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ldquo 鼓励探索、宽容失败&rdquo 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ldquo 拉郎配&rdquo 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ldquo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rdquo 。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 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ldquo 黑名单&rdquo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 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 两会环保提案初露端倪 多省环保预算增超10%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中国民主促进会将在今年两会提交6条关于环保问题的提案。致公党曾就土壤和生态修复进行研讨和调研,调研结果可能成为提案提交至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业内人士表示,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期全国各地频现雾霾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势必使环保话题成为两会的最大热点之一。   致公党关注土壤环保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不少民主党派已准备好有关环保的提案。人民政协网透露,民进中央2月21日召开全国两会情况通报会。民进中央今年将提交6篇大会发言、38件提案。其中,《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的提案》、《关于加快制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提案》、《关于高度关注农村垃圾处理、完善村镇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的提案》、《关于采取措施,加强国家层面湿地保护工作的提案》从不同角度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言献策。   据人民政协报报道,致公党中央去年底曾召开土壤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调研课题研讨会,旨在理清调研思路,制定工作计划,稳步分阶段分重点就土壤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问题进行系列调研。分析人士表示,按照惯例,相关调研和意见很可能以提案方式提交至今年全国两会。中国证券报还从有关渠道获悉,环保部将于两会期间举行新闻发布会,回答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地方环保预算支出增长   财政部上周公布的各地财政预算草案显示,今年地方财政的节能环保支出同比进一步增加。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北京、上海、广东、湖南、四川、山西、山东、内蒙、辽宁、江苏、河南、广西、海南、陕西等地的节能环保预算平均增长幅度均在10%以上,部分地区增幅达50%。   北京提出市本级节能环保支出65.1亿元,同比增长3.0%。为全面推进“内涵促降”,北京将安排20.6亿元支持节能减排综合示范重点项目以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PM2.5大气污染物监测、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等项目;安排21.4亿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抗震加固等项目。上海安排市本级节能环保支出26.9亿元,主要用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排污费支出,落实高污染车辆报废淘汰专项补助、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助、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等。广东安排省本级投入21.65亿元推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同比增长30.67%,其中将安排污染减排专项3.8亿元、治污保洁专项资金1.3亿元、水质保护专项1.15亿元、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0.5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地方财政预算的逐步落实将对节能环保产业高增长带来持续稳定的需求支撑。
  • 治霾的钱去哪了?财政部点名批评了这些地方
    北京启动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天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河北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响应̷̷近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又遭遇了“霾伏”。  12日,财政部对外发布一份关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通报,列举五大典型案例,点名批评部分地方政府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扩大开支范围。  专项资金 多向使用  国务院2013年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汪健此前介绍,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中央分别安排50亿元、98亿元和106亿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今年5月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9省区市进行检查,调查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省区市,共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39.4亿元,占资金总额的94.25%。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涉及中央专项资金80.72亿元,检查覆盖面为34% 检查共涉及121个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和单位、719个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检查发现,地方政府扩大开支范围现象突出:  ——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霍邱县等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工作经费等保障类经费2.19亿元,其中2014年7700万元,2015年1.42亿元。部分县区还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其中2014年90.58万元,2015年166.53万元。  ——天津市环保局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以拨代支 浪费闲置  检查还发现,部分地方存在专项资金闲置、乃至浪费等现象:  ——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购186辆小型垃圾压缩车,其中分配给中原区的25台小型垃圾压缩车因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原因造成车辆闲置,涉及762.5万元专项资金。  ——山西太原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太原市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推广使用洁净煤焦替代工程指定配送企业,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从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购洁净焦炭14.61万吨,对其中抽验不合格的洁净焦炭3.88万吨,该公司未按规定拒付价款,涉及财政资金1941.35万元。  此外,有些地方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山西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属于此类,涉及金额24679.03万元。  依法追责健全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张连起认为,中央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民众高度关切的话题。安排专项资金的本意,是专款专用,专项落实。  “但从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地方是移花接木,有的是挪用,有的是骗取,这些行为都是违反预算法的。”他说。  张连起认为,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他还建议今后增加督查频率,对重点地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绩效评估。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方面表示将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同时,财政部门将研究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防止财政存量资金在基层财政和项目单位沉淀。
  • 各级财政累计投入470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p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继续加大疫情防控投入力度。截至2020年2月3日零时,各级财政累计下达疫情防控补助资金470亿元,主要用于患者救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支出。 /p p   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此前印发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统筹安排经费预算,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积极主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研究细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部署到位、预算安排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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