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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管理相关的资讯

  • 两部委发通知督促各地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环保支出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市县倾斜
    p   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出通知,督促各地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要求环保支出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资金使用聚焦重点支出方向,优化资金安排程序,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p p   两部委要求,各省份继续保障财政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分配污染防治资金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给予积极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p p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民众用水安全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确保安全处置效果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p p   对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p p   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 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 确定不能按时执行的,可予以合理顺延。 /p
  • 五部委发文调整省级以下质监管理体系
    我要测网讯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近期质监行政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关于质监行政管理体系调整,意见要求: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体制调整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质监工作和完善质监部门自身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稳妥解决调整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质监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各项工作。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关于检测机构整合,意见要求: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已经完成质监技术机构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技术机构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级质监部门要依法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设在市(地)、县(区)的国家级、省级质监技术机构管理体制,由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探索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检验检测集团。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区域结构合理化、检验服务市场化。鼓励和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附:相关文件原文 国家质检总局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法联(201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动改革的基本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提质增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质监部门作为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作出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决策,既与时俱进,又实事求是,对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目标要求,完善市县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抓紧完成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mdash &mdash 坚持依法调整、科学调整、分类调整,保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保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证干部职工队伍基本稳定。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支持地方政府及质监部门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mdash &mdash 加强质监部门建设,提升质监工作水平。推动质监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和服务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mdash &mdash 维护全国市场开放统一,避免出现新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坚持依法行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领导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相关法规实施的统筹协调。市、县质监部门标准化、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事项,已下放到市、县质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划清职能责任边界;对需要委托市、县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须依法完善相关程序。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要统一执法人员资格准入条件,统一执法证件,统一规范执法程序。要加强对专项执法、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大案要案查处和跨区域案件行动的组织协调,严格执行督察督办、通报协查、稽查建议书等制度,制止地方保护行为,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公平竞争。&ldquo 12365&rdquo 投诉举报处置系统体制不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申诉、投诉、举报处置机制。执法信息化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三、加强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直辖市所辖县、边远地区是否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市、县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规格保持不变,编制总数、领导职数、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等保持相对稳定。市、县质监部门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均纳入市、县编制总额。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安置工作。 省、市、县质监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任免程序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异地交流安排的干部,经征求本人意见,愿意回调交流前所在单位的,允许调回原单位工作,并妥善安置;涉及人员编制和职数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商质监部门妥善解决。 依据有关规定,市、县质监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各项待遇低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按照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高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暂维持现有水平不变。今后,随所在地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收入的调整,逐步执行相同的标准。 市、县质监部门招录公务员,职位资格条件设置、录用计划制定以及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省级质监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省级质监部门统筹规划,具体指导。 四、保障经费投入,促进事业发展 要确保质监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支出水平不低于调整前水平,并建立经费逐步增长机制。考虑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监部门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因工作需要长期聘用人员费用,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统筹支持力度,对省级质监部门部署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事项给予支持;对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的执法装备建设、技术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大案要案办案经费、监管业务经费以及体制调整前遗留债务给予支持,特别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质监部门给予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同级质监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业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质监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费。质监部门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ldquo 收支两条线&rdquo 管理。严禁将年度预算与质监部门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质监部门正常履职所需经费。 要做好实行分级管理过程中的资产和债务清理划转工作。组织市、县质监部门开展清产核资,特别是对资产存量、债权债务及潜在债务的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随机构一并下划。要严格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进一步改善质监部门的执法办案条件,提高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中央财政现有支持政策不变,并随财力增强。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将质量工作列入发展规划,特别是做好&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调整、衔接工作。要将列入规划的相关重点项目纳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计划,予以保障。 五、推进技术机构管理整合和改革 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已经完成质监技术机构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技术机构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级质监部门要依法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设在市(地)、县(区)的国家级、省级质监技术机构管理体制,由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探索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检验检测集团。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区域结构合理化、检验服务市场化。鼓励和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加强管理体制调整的领导 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体制调整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质监工作和完善质监部门自身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稳妥解决调整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质监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各项工作。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 两部委发文优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 多环节将简化
    p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旨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p p   通知中多次提到“精简”,包括整合精简各类报表、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精简过程检查、简化预算编制要求、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 /p p   此外,通知中还明确指出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具体来说,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资〔2019〕45号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p p   1. 整合精简各类报表。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 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p p   2. 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p p   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不再单独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除共性要求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额外增加半年报、季报等材料和表格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p p   3. 精简过程检查。按照任务书约定,在关键节点开展里程碑式管理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前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相对集中时间开展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时,注重年度报告等已有信息的分析运用,尽量让科研人员少填报信息。 /p p   4.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p p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p p   5. 简化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对于纳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执行。 /p p   6. 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 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相关管理制度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p p   7. 规范结题财务审计。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组织实施结题审计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衔接。 /p p   8. 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重视相关项目间的协同和项目对重点专项目标实现的支撑作用。结余经费的认定、留用与收回等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p p   9. 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p p   10. 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有关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p p   11. 强化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责任。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 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深入落实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不得额外增加承担单位的负担。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等要求,做好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等相关工作。 /p p   12. 做好项目政策衔接。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p p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和改革前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1月22日 /p p br/ /p p br/ /p
  • 四部委联合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
    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四部委合力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加快实施。据了解,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4669家药品生产企业中,仅有597家获得了新修订的GMP证书。四部委本次共推出气相措施以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详情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正式印发。在坚持标准不降低、时间不放宽的要求下,四部委推出兼并重组、认证检查、审评审批、委托生产、价格调整、招标采购和技术改造等七个方面的鼓励措施,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修订药品GMP。   2011年3月1日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实施力度,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已经率先通过认证,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但总体来看,距离预期目标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无菌制剂生产要在2013年底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尤为紧迫。为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修订药品GMP,四部委推出了以下七项措施。   一是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研发和生产、制造和流通、原料药和制剂、中药材和中成药等企业之间的上下游整合,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对企业兼并重组或企业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而发生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等申请,进一步提高审评审批速度,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的,可按照上述要求,将其现有药品技术在规定期限内转让给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但一个剂型的药品技术仅限于一次性转让给一家企业。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提出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等申请,同时申请注销相应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批准文号。   二是鼓励优势企业尽快通过认证。对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药品检查国际公约组织(PIC/S)成员单位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企业或其他基础较好、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既往药品GMP认证检查中未发现严重缺陷项目的企业,通过优先安排检查等措施,鼓励其全部生产线一次性通过认证。对已经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或药品检查国际公约组织(PIC/S)成员单位药品GMP认证检查的生产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检查工作复核认为符合我国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后,可予直接通过认证。   三是限制未按期通过认证企业的药品注册。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暂停其相应剂型的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如不能提交相应剂型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不受理其新申报生产的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此类申请暂停审评审批。待上述企业提交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后,方可受理或重新启动审评审批程序。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车间)除外。   四是严格药品委托生产资质审查和审批。注射剂等无菌药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其他类别药品自2015年1月1日起,受托方未取得相应剂型新修订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对已经批准的委托生产,受托方相应类别药品如在2013年底前或2015年底前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逾期应停止受托生产。对于确已开展新修订药品GMP改造但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停产改造期间可委托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生产,注射剂等无菌药品可委托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可委托生产至2016年12月31日。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射剂不得委托生产。   五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达到国际水平的,实行合理的价格倾斜政策。   六是实行药品集中采购优惠政策。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将生产企业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如果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其他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同种产品,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 在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要积极研究探索设立单独的产品类别,并进一步加大GMP认证的评分权重。对于执行统一定价的药品,优先从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采购。   七是支持企业药品GMP改造项目。通过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等方式,对企业新修订药品GMP改造项目给予支持,调动企业实施改造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制剂生产线,组织实施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带动我国药品生产质量保证水平与国际接轨。   在通知中,四部委要求各级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同时,要建立跨部门的领导小组或协调会议机制。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运行监测,研究预判和及时解决可能影响药品正常供应的问题,保障临床用药需求。要将实施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落实有关政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各项工作。对于因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而停产关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提前预判,制定预案,妥善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 卫生部提出与环保部等5部委合并为健康福利部
    卫生部8月17日在京发布的《“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提出:涉及人民健康的若干职能相近的部门,如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运动等部门,可以考虑逐步合并,建立国家健康福利部或国家健康委员会。   参加撰写该报告的人士对南都记者称,这意味着,构想中的“大健康部”至少将统领卫生部、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计生委、环保部、体育总局5大部委。他同时透露,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大幕或于十八大后拉开。   但多位专家表示,此建议在短期内实行的希望渺茫。   “大健康部”统领5大部委?   《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涉及多个部委,但由于政出多门,既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不利于问责制的落实。例如农村妇幼保健实际涉及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教育、环境等多个部门,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并没有合作的机制。   卫生部部长陈竺昨日也在中国卫生论坛上表示,目前医改面临的难点,是医保、医药和医疗由不同部门管理,三个体系内部协调不够,例如医保管理尚存在几个制度。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凸显。   《报告》提出,涉及人民健康的若干职能相近的部门,如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运动等部门,可以考虑逐步合并,建立国家健康福利部或国家健康委员会。对于不宜合并的其他部门,建议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和跨部门合作机制。   接受南都采访的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构想中的“大健康部”至少将统领卫生部、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计生委、环保部、体育总局5大有关部委。   该人士解释,这个制度背后蕴含一个理论:在人的健康成本中,医疗只占不到20%,更多决定人的健康的是环境、是生活方式和社会。这就涉及如何用健康的生活方式来减少疾病的支出,例如环境、体育的因素,以及健康出问题了如何解决,例如医疗保险的方式。上述部委的职能都属于健康的范畴之下。   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大幕或于十八大后拉开   报告还建议,在现有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基础上,提高规模,扩大职能,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协调议事机构,明确健康工作的牵头部门,重新构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国家医改领导小组为核心组建“国家健康委员会”。   该人士指出,目前仍是过渡性机构的国家医改领导小组,或将借此成为常设机构,协调各部委间的健康工作。   他解释说,此构想写于2010年,实际上,目前爱卫委的规模和职能已获得提升,爱卫委主任现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担任,而此前担任该职的是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这表示已经受到了国家的重视”。   《报告》建议,建立有利于促进人民健康的行政管理体制,将"健康中国2020”纳入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以《意见》或《决定》的方式,确立“健康中国2020”战略的地位和指导意义,把"健康中国2020”战略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中。   据撰写这份报告的专家向南都记者透露 ,《"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由卫生部起草于2008年,这个构想已于2010年起草完成。他同时透露,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大幕或于十八大后拉开。   学者认为短期内实行希望渺茫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昨晚都对南都记者称,此建议在短期内实行的希望渺茫。   朱恒鹏认为,“大部”必须在“小政府”的前提下实现。竹立家则表示,大部制改革的实质是政府分权,将钱、物都交给社会组织和企业来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共政策。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重叠不可避免,但都有其基本职责,不应该“弃权”。他认为,与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相关的职能应划归卫生部,但环保部不应放入,“环保部是各国都必须有的”。
  • 六部委发文:千家医院大剥离!
    p   倒计时!仅余最后16个月,全国数千家国企医院彻底大剥离!  /p p   12日,成飞医院(原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院长刘作林在其实名新浪微博账户上公开了一份由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34号)(下称《指导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0170814091257701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96d44d38-9df5-43c4-b4e9-2265aabd7013.jpg" / /p p   根据这份《指导意见》,全国国企医院将面临包括资源整合、移交、关闭、改制等方法,最终时点是2018年12月。 /p p   “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指导意见》明确。 /p p   换言之,距离千家医院的彻底剥离,仅余最后16个月。 /p p   赛柏蓝注意到,在“关于医疗机构深化改革”部分,《指导意见》提出了四种“出路”: /p p   1.鼓励移交地方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地方不同意接收的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企业可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决。 /p p   2.有序实施关闭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予以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p p   3.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创新升级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 /p p   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除承担职业病防治等特殊功能的、特殊领域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以及面向企业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外,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医疗机构。 /p p   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举办和参与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落实国有企业办医责任,在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参照执行当地政府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参与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推动建立运行新机制。在医保、服务监管等方面加强与地方管理的衔接。 /p p   4.规范推进重组改制。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优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规范交易行为,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交易价格,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信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p p   重组改制要充分听取拟重组改制医疗机构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后,不以健康产业为主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举办,确需参与举办的不再承担主要举办责任。 /p p   strong  加速度!国企医院改革进行时! /strong /p p   事实上,近年来国企医院改革一直在加速推进中。 /p p   早在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后,国有企业医院曾经进行了一轮大规模、集中式的改制与剥离,到新医改方案出台之前的2008年,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经数量减半。 /p p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国企办医疗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等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p p   公开报道显示,2017年3月,复星医药集团联合泰康保险集团出资10亿元,与徐矿集团共同出资组建淮海医院管理集团,对徐矿集团所属全部19家医疗机构整体进行重组,成为国企医院与医疗上市公司及大型保险企业合作运营管理医疗机构的突破性尝试。 /p p   华润医疗集团则先后参与武钢总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徐州矿山医院等国企医院的改制,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社会办医医疗集团。 /p p   7月29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旗下上市公司*ST大有发布公告,拟在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牌转让旗下8家职工医院,挂牌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终经河南省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值。 /p p   *ST大有在公告中表示,此举旨在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通过本次医疗资产转让及之前“三供一业”移交地方,将逐步剥离承担的社会职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能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主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p p   普华永道公布此前公布的《2016年中国境内医院并购活动回顾及展望》报告数据显示: /p p   2016年,整个医疗健康行业的并购活动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上都呈现爆发式增长,交易金额不断刷新历史新高。对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的并购在2016年更是出现了井喷式增长,交易数量和金额都创下新纪录。 /p p   民营医院的投资并购金额猛增至两倍以上,达87亿元 对公立医院的投资活动也出现大幅增加,2016年披露金额的交易升至约74亿元。 /p p   而对越来越走热的国企医院改革,业内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国企医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可以在增加资本投入的同时,引入优质医疗资源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p p   但他提示,社会资本的进入也增加了资本回报压力,如何在盈利压力下维持改制后医院的公益性,使医院能在兼顾营利的同时不被资本绑架,是国企医院转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p p /p
  • 科技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strong & nbsp /p p /p p /p p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br/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br/ 2018年2月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span /strong br/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及其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重大专项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执行、成果产出、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和完成目标,更好地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br/ 第三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等为主要依据。总结验收综合考察重大专项目标指标、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成效影响、成果转化、后续管理等内容。 br/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单位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br/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档案验收先于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开展,原则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同期实施。档案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348号)执行,财务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执行。 br/ 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br/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验收组织 /strong /p p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br/ 第八条 在三部门指导下,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本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和提出总结验收申请,配合三部门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br/ 第九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形成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并配合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 br/ 第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充分履行法人责任,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负责形成本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 /strong /p p 第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总结验收材料。 br/ 原则上,应于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br/ 第十二条 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对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通过”和“整改”两种。 br/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的重大专项,三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专项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总结验收方案、工作计划和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对要求整改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补充完善总结验收材料,向三部门再次提出总结验收申请。原则上每个专项有一次整改机会。 /p p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专家组应覆盖专项涉及的关键领域,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经济和政策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确定1名组长;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有一定了解,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国内外业界具有良好的声望和较强的影响。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项,可邀请部分海外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总结验收方案和有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研究提出总结验收意见。 br/ 被验收重大专项相关管理人员、总体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专项总结验收工作。 br/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含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以及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后续管理的有关安排等。 br/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处理。 br/ (一)未达到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r/ (二)实施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与重大专项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国家投入不相匹配; br/ (三)主要项目(课题)或核心任务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工作。 br/ 第十七条 三部门根据重大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形成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br/ 第十八条 在总结验收后六个月内,牵头组织单位完成所有项目(课题)验收,以及专项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程序 /strong /p p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进行验收,对于验收前已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课题)不纳入验收范围。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br/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在任务合同到期90日前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期时间。专业机构批准同意,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后,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br/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制订验收工作计划,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和科技部备案。 br/ 对于需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做好相关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br/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br/ (一)档案验收合格结论书。 br/ (二)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后续计划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br/ (三)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br/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牵头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 br/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后,要在3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牵头承担单位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 br/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机构按照验收工作计划,与牵头承担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并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牵头组织单位。 br/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机构应及时通知牵头承担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 br/ 第二十四条 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格式参见附件3),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 br/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格式参见附件4),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抄送三部门。专业机构负责向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br/ 三部门可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br/ 第二十六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方式和内容 /strong /p p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br/ 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br/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br/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对于需要平行测试或专家组存在异议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br/ 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验收意见。 br/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 br/ 第三十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br/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 /strong /p p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包括“整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课题)不得通过验收。 br/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br/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br/ (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br/ 第三十三条 每个项目(课题)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不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br/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结论均为“通过”(含“整改后通过”)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通过”;二者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br/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专业机构及专项办在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将本专项项目(课题)及管理档案移交至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br/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专业机构要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项目(课题)验收相关责任 /strong /p p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对上述已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br/ 第三十八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牵头承担单位以及具有直接责任的参与单位申报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br/ 第三十九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第四十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承担单位、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r/ 第四十一条 参加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验收后续管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课题)后续管理,充分利用好重大专项支持形成的资源、能力,加强档案、成果、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等管理,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br/ 第四十三条 专业机构要加强项目(课题)验收与专项成果、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有机衔接。针对涉及国家战略的重大任务和主要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开放共享。 br/ 第四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专业机构开展后续管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充分协调和调动行业资源、社会力量,加强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br/ 第四十五条 三部门加强对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与宏观指导,促进重大专项科研资源能力的巩固优化和共享利用,推动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与扩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四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重大专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修订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br/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和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br/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同时废止。 /p p 附件: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600887f0-02d4-402b-bf3a-7875661466ca.doc"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5462992f-cd23-4f69-b2d3-eabb430c3b06.doc"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c23e574b-7231-4b6b-a874-d8043062df58.doc"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84755116-0b00-49d0-af4b-85aea7193e4a.doc"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doc /a /p p br/ /p
  • 四部委联合研究制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联合研究制定并颁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重大专项是我国着眼长远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努力掌握一批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核心关键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产品是重大专项的核心任务。要完成这些任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至关重要。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依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的基本规定和战略要求,把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专项管理中,包括总则、知识产权管理职责、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等内容。   《规定》对重大专项各级管理责任主体、各管理环节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明确了综合管理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总体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对专项制定五年计划和申报指南、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合同签署、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知识产权工作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 三部委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p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日前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p p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p p   《办法》中指出,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p p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p p   而对于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详细内容请参见《 a title=" " href="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23/5227060/files/a6a07cf6700f4a28abcae40dee8146b6.doc" target=" _blank" strong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strong /a 》原文。 /p p /p
  • 两部委发文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文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重点更加突出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建立健全资金引导、示范引导、政策引导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引导更多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促进专项资金取得更大成效。   中央财政2008年起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至2011年底,共安排了80亿元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通过对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共带动地方投资97亿元,对1.63万个村庄进行了整治,受益人口达4234万人。   《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规模将继续大幅增长,支持的重点更加突出,支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确保“以奖促治”政策取得更大成效。到2015年,全国要完成6万个建制村(占全国总数的10%)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建成一大批国家级生态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使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庄基本得到治理,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明显提升,有效推动农村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污染减排、环保宣教等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原则,在专项资金管理体制中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将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强调地方财政要和中央财政共同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共同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面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指导意见》在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原有的“责任制、报备制、农民参与制、公示制、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基础上,引进了3项新的制度:一是项目库制度,加强项目储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并结合财力可能,核定对各地的专项资金补助规模,提高了专项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科学性 二是监督检查制度,每季度在全国范围内通报示范省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强化过程监督,同时加强项目验收和环境成效评估工作,强化成果考核 三是资金奖惩制度,实行项目储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成效与预算安排联动,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资金效益显著的地区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录: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1]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促进“以奖促治”政策取得更大成效,推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职责,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建立资金引导、示范引导、政策引导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力度,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同时,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中央引导,地方推动。推动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将工作重心下移,中央重在政策引导,工作职责主要在地方政府。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作为重点支持范围。   集中投入,连片整治。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地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上的优势,选取合适的环保适用技术和运行管理模式,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到2015年,全国共完成6万个建制村(占全国总数的10%)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建成一大批国家级生态示范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使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庄基本得到治理,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提升,有效推动农村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污染减排、环保宣教等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十二五”期间,应着重完善农村环保资金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范围,加快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进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份,要在巩固试点示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连片整治实施范围、提升连片整治实施效果 非示范省份应积极开展连片整治试点。   地方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及财力状况,建立稳定的农村环保资金渠道,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积极配合专项资金投向,并切实保障项目前期经费、组织实施经费以及考核验收、监督监测、成效评估等工作经费。同时,地方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同国土、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等涉农部门加强协调沟通,鼓励和支持其他涉农资金与农村环保资金整合,集中投入综合整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激励和监督手段,不断促进资金管理机制创新   (一)优化预算安排。为进一步强化地方职责,充分调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各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财力可能,核定对各地的资金补助规模,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的创建。各地在资金补助规模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自主选择项目,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各地报备的实施方案是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预算执行跟踪与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示范省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督查和专项资金核查,强化过程和结果监督 加强项目验收和环境成效评估,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机制。   (三)完善奖惩机制。实行项目储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成效与预算安排联动 鼓励农村污染防治项目适用技术和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引导国家重大环保科研成果的示范试点应用 推动管理创新,对采取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一体化模式的项目进行补助(奖励)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对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补助(奖励)等。   地方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各项制度,认真执行责任制、报备制、参与制、公示制等制度,建立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付资金的县级报账制度,完善项目招投标制度,建立专家审查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项目审查机制。要不断推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督促检查、审计监督、考核验收等手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认真谋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组织编制“十二五”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区域、治理重点内容、预期治理成效等,提高连片整治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连片整治村庄原则上从实施方案中选取,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合理确定连片整治布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区域要按照国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的“以奖促治”政策优先实施范围要求,保障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水环境安全,并结合当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重点工程确定。为进一步突出治理成效,在具体项目布局时,要将三个方面的村庄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一是《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确定的“问题村” 二是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纳入减排范畴的村庄 三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所确定重点流域优先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   (三)科学选取治理方式和技术模式。在收录本地区科研院所和环保企业研发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对区域性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实行连片整治,因地制宜,科学选取适宜不同自然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低成本、高效益、便于运行维护的农村环保治理方式和实用技术。   (四)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适时掌握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等情况,提高项目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按国家、省、市、县四级(省直管县除外)权限建立项目库。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做好项目储备,动态更新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运行维护情况。   (五)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长效机制。项目布局时,要预先考虑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问题,包括运行维护方式、资金解决渠道等 实施方案制定和污染防治技术选取时,既要考虑建设成本问题,还要考虑运行维护成本和难易程度 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办理资产移交,结合本地区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权限划分,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健全设施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财政补贴、村镇自筹、收取费用等方式解决运行维护资金。鼓励开展集中运营和委托第三方运营,促进设施运行维护的专业化、市场化。   五、采取综合配套措施,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示范引导。“十二五”期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通过重点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促使各地积极探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建成一批符合本地区自然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示范区,不断总结经验,为本地区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等,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   (二)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农村主要水污染物及农业源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通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促进农村地区污染减排,调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积极性。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和投融资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科技支撑。通过规范制定、资质管理、信息收集以及技术示范推广等,规范项目建设,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引导推动农村环保技术开发、设备制造、技术服务、设施运营等农村环保产业发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 环保部等七部委将严查大气和地下水污染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6月3日表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集中开展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情况复查等。   据悉,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司法部、住建部、工商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5月至11月在全国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该负责人说,今年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电力企业及企业自备电厂的燃煤机组,钢铁、水泥企业及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严查企业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治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七部委还将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ldquo 回头看&rdquo 活动 严查医药企业超标排放、偷排漏排、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   该负责人说,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并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典型违法案件等。
  • 工信部等多部委开“闭门会” 解决工业气体“卡脖子”难题
    近日,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召开工业气体“卡脖子”问题协调工作会议,系统梳理我国工业气体现状,协调推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工业气体广泛应用于钢铁、石化、电子半导体、医疗、食品等领域。其中,电子特种气体全球市场规模约50亿美元,约占全球半导体材料市场的14%,是仅次于硅片的第二大原材料。据东莞证券的研报显示,2017年中国的特种气体市场规模已达约178亿元,预期此后5年将以平均超过15%的年增长率高速增长,到2022年中国特种气体市场规模将达到411亿元。我国半导体电子气体行业,进口公司占据了近90%的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在政策、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和国外相比均有较大的差距。如何实现工业气体国产化、填补市场空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希望国家能尽快相关政策法规,大力引进先进管理经验、技术以及人才,打破当前国外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发展出一系列本土化的国产工业气体企业。
  • 环保部、外交部等11部委公告: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等11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但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情形除外: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为阻燃剂),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2016年12月26~2021年12月25日),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公告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据了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修正案。
  • 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确定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他管理部门按照《通知》中涉及的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指导工作。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如涉及金融改革创新事项,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共有23个气候投融资试点获批,包括12个市、4个区、7个国家级新区,具体包括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阜新市、金普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西海岸新区,河南省信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南沙新区、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两江新区,四川省天府新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兰州市。早在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开展试点申报工作,并同时印发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气候投融资活动。《方案》明确提出试点目标:通过 3-5 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并提出了八大重点任务:编制试点方案,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发展碳金融,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强化政策协同,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
  • 九部委联合督查浙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浙江省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环保工作上也要提供好经验。”这是国务院九部委联合督查组第八组近日在浙江督察反馈会上提出的希望。   据了解,浙江省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6万余人(次),检查企业7万余家,查处案件3004件,挂牌督办案件45起 围绕“2+1”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展开环境执法和监管 浙江省环保厅针对重金属违法排污案件,挂牌督办20家企业,并公开曝光其中3家,正在制定中的《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也将于近期出台。   督查组认为,浙江省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得有力度、有特点、有创新,从部门联动、集中整治、创新机制等多方面入手,有效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收到了明显成效,尤其是着力加大了对重金属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强化了对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   督查组同时也指出了浙江省仍需加强和改进的一些方面,主要包括重金属排放企业调整升级进度较慢、部分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稳定达标难以保障等。   督查组建议,浙江省当前应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完善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减排效能,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和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 总理部署《中国制造2025》 20多部委通力落实
    在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一年多后,20多个国务院部委通力配合,为细化落实这一“建设制造强国的行动纲领”编制出一套细致的“框架图”。“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启动的《中国制造2025》‘1+X’规划体系的编制工作已于近日全部完成,11个配套实施指南已经全部发布实施。”工业与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  在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一年多后,20多个国务院部委通力配合,为细化落实这一“建设制造强国的行动纲领”编制出一套细致的“框架图”。  “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启动的《中国制造2025》‘1+X’规划体系的编制工作已于近日全部完成,11个配套实施指南已经全部发布实施。”工业与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  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以马凯副总理为组长,20多个国务院部委参与。而该领导小组编制的“1+X”规划体系,“1”是指《中国制造2025》,“X”则包括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高端装备创新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发展服务型制造和装备制造业质量品牌2个专项行动指南,及新材料、信息产业、医药工业和制造业人才4个发展规划指南。  “编制‘1+X’规划体系的目的,是要通过加强政府引导,凝聚行业共识,汇集社会资源,围绕重点、破解难点,着力突破制造业发展的瓶颈短板,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这位负责人说。  “中国制造2025”这一概念最早进入民众视野,源自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当时提出,“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加快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而在此后的多次会议、活动中,总理也不断身体力行,为中国制造加油、“站台”。  “工业制造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实现发展升级的‘国之重器’。”李克强曾明确表示,“要大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提高实体经济竞争力。”  在全球科技革命的大背景下,总理不仅身体力行为中国制造“站台”,更在部署推动整个中国制造业从科技到质量的转型升级。李克强曾在一次会议上总结,中国仍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绝不能丢掉制造业,但要通过新经济带动传统制造业的创新升级。“互联网+双创+中国制造2025,彼此结合起来进行工业创新,将会催生一场‘新工业革命’。”  而在考察东风商用车重卡新工厂考察时,总理勉励工人们要弘扬“工匠精神”,“要用一场‘品质革命’,促进中国制造整体升级”。事实上,本次《中国制造2025》“1+X”规划体系中,其中一个专项行动指南,就是重在“夯实质量基础”的促进装备制造业质量品牌专项行动指南。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制造2025》的11个配套实施指南不是“指令性”而是“引导性”的,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各级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广泛参与,共同努力。  李克强在去年年底的一次批示中强调,要围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在市场准入、要素配置、降低成本等方面营造良好环境 着力把“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起来 同时着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他在一次基层考察中热情鼓励广东深圳大族激光公司负责人和工人们:“‘中国制造2025’大有希望,要在你们手上大放光芒!”
  •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p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 a href="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1904/t20190429_701463.html" target=" _self"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a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指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 /p p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p p   《意见》明确,要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基本原则,有效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p p   《意见》根据行业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分门别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有效管控 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方式运输,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0%。 /p p   《意见》提出,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大税收、资金、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评价管理,强化监督执法。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 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p p   《意见》是我国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扎实有效推进相关工作。 /p
  • 两部委将组建光伏检测认证最高机构
    今后,未经第三方独立检测认证的光伏产品将在市场中寸步难行。   3月15日,国家能源局、国家认监委在京召开光伏产品质量政策研讨会,落实两部委于2014年2月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在2014年出台了前所未有的光伏装机规划,14GW电池板将被安装在中国各地,这个数字是2013年的两倍,成为装机容量增速最快的新能源。   然而,在迅速攀升的装机规模下,数百厂家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光伏产品的好坏从外观往往难以分辨,属于典型的&ldquo 路遥知马力&rdquo 型产品,加之中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时间不长,这项收益本应极为稳定的投资品种并未受到应有的追捧。出于对产品质量的担忧,银行与保险(放心保)公司不愿为电站融资及承保。   鉴此,2013年7月及2014年2月,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分别下发文件规范光伏产品质量,两份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强制检测认证,那些接入电网并接受补贴的光伏电站,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光伏产品。   据悉,按照两部委将首次筹建检测认证的最高机构&mdash &mdash &ldquo 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rdquo ,以建立国内、国际互认的通用认证体系。   功率衰减的质量忧患   2013年,国家开发银行到发放贷款的光伏电站实地调研,结果并不乐观。   &ldquo 我们发现,在同一个地区采用不同设备的发电小时数差别非常大。&rdquo 国家开发银行新能源评审处处长谭再兴说,&ldquo 这对行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投资是一个比较大的威胁。&rdquo   几乎就在同一时期,国家认监委的调研结果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光伏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并存在以次充好现象。国家认监委认证部处长邱磊称,产品标准不很健全,有些企业不按标准生产,也不曾认证。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做了更为长期和细致的调查,其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光伏电站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设备质量、电站设计、施工及运维方面。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主任秦海岩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ldquo 通过对425个电站的测试,发现光伏组件主要存在功率衰减、隐裂和热斑等问题,尤以功率衰减问题突出。&rdquo   秦海岩在对11个大型地面光伏电站检测后发现,设备仅仅运行一年,51%的组件衰减在5%-10%之间,其中,30%的组件衰减超过10%,8%的衰减超过20%。   而这一组数据显然低于电站开发商的要求。中广核应急中心负责人说:&ldquo 目前,我们对光伏组件衰减率的要求为,第一年不超过2%,五年不超过5%,十年不超过10%,二十五年是不超过20%。&rdquo   2014年2月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ldquo 接入电网并接受补贴的光伏电站,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光伏产品。&rdquo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认为,光伏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原因主要是产业发展时间短及价格导向。   &ldquo 一开始建光伏电站时,标准规范不健全,企业主要借鉴其他行业的建设标准。&rdquo 梁志鹏分析,&ldquo 此外,国内企业在选择产品时更多关注价格,对产品质量缺乏客观标准。或者明知道价格低的产品质量不高,但还是追求价格。&rdquo   质量疑虑资金难入   国家能源局规划,2014年中国将新增光伏装机容量14GW,其中8GW用于分布式光伏,按照每千瓦光伏投资9000元计算,总共需要投资1260亿元,但由于产品质量存在的不确定性,很多投资者举棋不定。   还有不到一周,中国首个众筹模式光伏电站的集资期限就将结束,但遭到冷遇,业主方联合光伏副总裁邹育德说:&ldquo 众筹模式在政策和效果方面都不十分明确,未来的前景仍不明朗。&rdquo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该众筹投资人微信圈中发现,投资者对光伏电站的最大疑虑是产品质量是否可以达到预期,换句话说,光伏电站能不能发出那么多的电。   中广核应急中心负责人说:&ldquo 投资是不是成功,最关注的是光伏电站的发电量的利用小时数在我们的设计全寿命周期里能不能达到设计水平。&rdquo   在秦海岩看来,目前光伏产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质量的不确定性带来的融资困难,他告诉本报记者:&ldquo 现在借不到钱是最大的问题,金融机构对产品质量、还款能力、项目的收益水平都很关心。光伏产品质量不稳定,金融机构肯定不能放心开展融资工作。&rdquo   事实上,风电产业曾走过类似的弯路。国家开发银行的最新数据显示,由于质量差异,中美风力发电机的表现迥异。   &ldquo 在风电领域,我国风电利用小时数最高的是福建,2666小时,美国风电平均是2700,我国最高的和美国的平均小时数接近,美国最高的发电小时数高我国将近700小时。&rdquo 谭再兴说:&ldquo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个是我国风机的可靠性质量问题,第二个是电网的限电问题。风机质量我国同美国差别很大。&rdquo   民生银行存在同样的疑虑,其能源金融事业部经理王广举说:&ldquo 我们更多考虑投资的回收是否安全,这对产品质量的要求非常高。&rdquo   出于对光伏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不敢吃下光伏保险这块蛋糕。   &ldquo 组件商苦恼的是国内光伏市场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很少,&rdquo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处长米岳说,&ldquo 但保险公司对光伏电站是又爱又恨,对光伏产业看不透。&rdquo   目前,保险公司对光伏产品的承保期限大多为1年,这与光伏电站25年的运行期相去甚远,由于缺乏长期数据以及光伏电站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保险公司举棋不定。   &ldquo 我们知道行业亟需25年的保险产品,但很多光伏电站运行两三年后就出现了问题。&rdquo 太平洋(601099,股吧)财产保险公司副总经理苏力军说。   两部委将组建最高检测认证机构   事实上,如能保证光伏产品的稳定质量,光伏电站的投资收益极为稳定。   以典型的光伏电站分析,目前的理论收益率接近并超过10%,光伏电站只要电价确定、资金成本确定,未来收益就是稳定的。英国能源部长曾劝说英国民众:&ldquo 买养老保险不如投资光伏电站。&rdquo   进入2014年,在中央财政明确每度电补贴0.42元的基础上,全国各地纷纷下发光伏电站补贴政策,据测算,个别地区的光伏电站收益率可高达20%。行业人士普遍认为,质量保证是光伏产业大规模发展的最后一道障碍。   为此,3月15日,国家能源局、国家认监委及上百位光伏业内人士召开光伏产品质量政策研讨会,力图通过加强检测认证保证光伏质量,并透露出两部委即将采取的实质行动。   上述能源局官员说:&ldquo 今后,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投资方所采用的产品都应是通过检测认证的。&rdquo   梁志鹏提出,光伏产品应建立的&ldquo 溯源&rdquo 的质量认证体系。&ldquo 目前光伏产品的质量检测还不像奶粉一样,国家质检部门有那样的能力,今后,应把所有上游产品的信息都提供给终端用户。&rdquo   此外,研讨会透出的另一信息是国家能源局、国家认监委将组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的最高机构&mdash &mdash 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   据悉,该委员会将对行业最关心的光伏产品衰减开展&ldquo 加速衰减测试&rdquo ,以满足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贷款、承保需求,由北京鉴衡认证中心负责实施,&ldquo 这将填补中国及世界光伏检测的空白&rdquo 。
  • 7部委发布140个2022年度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
    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等140个单位被命名为“2022年度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其中26家位于北京,数量居全国之首。入选“2022年度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的140个单位类别涵盖科技馆、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工程纪念馆(遗迹)、科技人物纪念馆和故居等,包括航天、物理、医学、农业、核工业等各领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科技界转化深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国科协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防科工局7部委共同开展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3月16日,7部委印发《关于开展“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启动了2022年度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各有关部委、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等单位切实履行推荐单位职责,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注重指导和服务,有力推动了社会各界对科学家精神教育工作的认可和重视。截至5月13日,共接收495份“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申报材料,在全社会掀起了建设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的热潮。经排重,20家申报单位为双渠道或多渠道推荐,实际申报单位473家。申报地域分布广泛,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计146个城市。申报单位类型多样,包括科技馆、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工程纪念馆(遗迹)、科技类人物纪念馆和故居、科研院所、学校、科技企业,以及其他等8个类别。经过初评、终评和公示等程序,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防科工局决定命名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等140个单位为2022年度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名单见附件),建设期至2026年。名单如下:2022年度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认定名单序号推荐单位基地名称所在地1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北京市2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北京市3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初心载梦”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北京市4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北京市5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馆北京市6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第九研究所所史馆北京市7中国力学学会北京大学周培源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北京市8中国数学会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北京市9中国地质学会李四光纪念馆北京市10中国心理学会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北京市11中国铁道学会、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中国铁道博物馆詹天佑纪念馆北京市12中国铁道学会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院史馆北京市13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史陈列馆北京市14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北京市15中国自动化学会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空间智能控制暨航天精神教育基地北京市16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北京市科协北京大学王选纪念陈列室北京市17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屠呦呦研究员工作室北京市18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中国科学院大学现代科学家研究中心北京市1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闵恩泽院士纪念室暨石科院院士馆北京市20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阳早寒春故居及生平事迹展厅北京市2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科智能科技园展厅北京市22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人才研究中心(兵器党校)北京市23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二院历史文化馆北京市24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科技馆北京市25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展示中心北京市26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舰船研究院铸魂强基工程中心北京市27中国核学会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王承书纪念馆天津市28天津市科协南开大学化学学科展馆天津市29天津市科协天津中医药大学组分中药国家重点实验室天津市30河北省科协北华航天工业学院航天博物馆河北省31河北省科协李保国先进事迹教育基地河北省3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卫星导航系统与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河北省33山西省科协1898太原兵工厂文化产业园山西省3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六院航天精神教育基地内蒙古自治区35中国航空学会吴大观航空发动机精神教育基地辽宁省36辽宁省科协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秉承矢志化物报国”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辽宁省37辽宁省科协中国医科大学校史馆辽宁省38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飞航空博览园罗阳纪念馆辽宁省39辽宁省科协、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航空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顾诵芬图书馆辽宁省40鞍钢集团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机厂史馆辽宁省41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大船之魂企业文化展示馆辽宁省42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吉林大学黄大年纪念馆吉林省43吉林省科协长春理工大学王大珩展览馆吉林省44吉林省科协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劳模创新工作室吉林省45黑龙江省科协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军工纪念馆黑龙江省46黑龙江省科协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于维汉纪念馆黑龙江省47黑龙江省科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伍连德纪念馆黑龙江省48中国石油学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庆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三超”文化展厅黑龙江省49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包起帆创新之路展示馆上海市50中国硅酸盐学会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上海市51上海市科协上海科学会堂上海市52上海市科协复旦大学玖园爱国主义教育建筑群上海市53上海市科协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上海市54上海市科协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人工全合成结晶牛胰岛素综合展厅上海市55上海市科协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弘扬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上海市56上海市科协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与光同行志报国”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上海市57上海市科协上海大学钱伟长图书馆上海市58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八院800所603基地上海市59中国农学会南京农业大学中华农业文明博物馆江苏省60中国兵工学会、江苏省科协南京理工大学王泽山精神教育基地江苏省61中国古生物学会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李四光先生办公旧址暨南京古生物所所史馆江苏省62江苏省科协王淦昌故居江苏省63江苏省科协泰州市姜堰区院士旧居江苏省64江苏省科协周培源故居江苏省65江苏省科协南通群英馆南通文化馆江苏省66江苏省科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象大家”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江苏省67江苏省科协灌云县院士风采馆江苏省68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雷达工业发源地展馆江苏省69浙江省科协竺可桢故居浙江省70浙江省科协严济慈陈列馆浙江省71浙江省科协苏步青励志教育馆浙江省72浙江省科协屠呦呦旧居陈列馆浙江省73浙江省科协谈家桢生命科学教育馆浙江省74浙江省科协钱学森故居浙江省75中国气象学会叶笃正气象科普馆安徽省76安徽省科协邓稼先生平陈列馆安徽省77安徽省科协安徽省院士专家联谊会院士中心安徽省78安徽省科协煤炭安全安徽省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安徽省79福建省科协鼓楼区博物馆高士其故居福建省80福建省科协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吴孟超院士先进事迹展示馆福建省81福建省科协台江区侯德榜故居福建省82福建省科协福州大学卢嘉锡教育馆福建省83福建省科协林俊德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福建省84江西省科协江西袁家山科普教育基地江西省85中国微生物学会山东大学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山东省86中国海洋湖沼学会、山东省科协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山东省87中国航空学会、山东省科协荣成市郭永怀事迹陈列馆山东省88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山东省科协日照市科技馆山东省89山东省科协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新能源科技馆山东省90山东省科协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毛主席视察省农科院纪念地、院展览馆、国家重点实验室展览室山东省91中国石油学会、河南省科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榜样的力量——时代楷模陈俊武陈列室”河南省92河南省科协孙健初故居纪念馆河南省93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新乡精神展馆河南省94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先进耐火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河南省95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李俊贤科学家精神教育实践基地河南省96湖北省科协武汉生物工程学院钱学森纪念馆湖北省97湖北省科协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湖北省98湖北省科协黄冈市李四光纪念馆湖北省99湖北省科协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湖北省100湖南省科协隆平稻作公园湖南省101湖南省科协陈能宽故居湖南省102广东省科协华南农业大学卢永根先进事迹陈列展广东省103广东省科协郁南县连滩中学傅廷栋院士成就展览馆广东省104广东省科协陈心陶精神教育基地广东省105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隧道博物馆澳门科学馆澳门特别行政区2022年度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认定名单.docx
  • 七部委:面粉中禁添“增白剂”
    3月23日,记者从商务部网站获悉,卫生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据了解,这两种物质均被称作面粉的“增白剂”。   公告要求,自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 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食品标准内容自行废止。   不过,此前按照相关标准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要求是,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据介绍,随着我国小麦品种改良和面粉加工工艺水平的提高,现有的加工工艺能够满足面粉白度的需要,因此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   同时,我国消费者普遍要求小麦粉保持其原有的色、香、味和营养成分,追求自然健康,尽量减少化学物质的摄入。因此,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公告,撤销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   七部委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将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另据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介绍,为加强国际食品添加剂标准跟踪评估,补充完善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2010年共制定发布新的95项食品添加剂标准,即将公布7项新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和58项新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资料:增白剂   是一类能提高纤维织物和纸张等白度的有机化合物,又称光学增白剂、荧光增白剂。织物等常因含有色杂质而呈黄色,过去采用化学漂白,现在采用添加增白剂的办法。其作用是把制品吸收的不可见的紫外线辐射,转变成紫蓝色的荧光辐射,与原有的黄光辐射互为补色成为白光,提高产品在日光下的白度。
  • 六部委拟制定药品招标国家标准
    计划年内或以六部委名义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暂定名,下称《规范》)正在小范围内非公开地征求意见。   《第一财经日报》在独家获取的《规范》中注意到:公立医院强制执行、提高质量要素权重过半,以及“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等内容被明确写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范》进一步提出,“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药品”和“通过国家新版GMP认证品种”等具备质量优势的药品品种将在分类时特别考虑。   推进加速   记者独家获悉,18日下午2时,国药、重庆医药股份、北医股份、九州通和广药、上药等国内六大医药商业公司,以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参加了针对《规范》的一场非公开讨论会 而在当天上午,由国内几家大医药工业企业参与的相同内容的讨论会刚刚在卫生部结束。   “其实,会上大部分人都觉得现行的招标效果不好,不如取消。”当日,参加讨论的某医药商业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即便是6家企业,对一些问题仍有分歧,但总的来说,还是希望取消目前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医药行业18家协会甚至联合2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递交《关于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八条建议》,直指当前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诸种问题,并直接送达全国人大秘书处。   或许在这样的压力助推下,《规范》的出台开始加速。   “国家标准”   “现在看来,国家是想对招标采购设定一个大致的标准,也可以理解为一个框架性的‘国家标准’。”另一参会者向记者谈道。   记者看到,《规范》内有规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牵头领导”,而其“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换言之,在国家标准的大框架下,《规范》仍然延续以往的思路,将细则制定的裁量权下放各地。   这一职能划分之外,《规范》对于“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表述也值得关注——作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它将承担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在内的各种药品、医用耗材等药械采购工作,而医疗机构也必须通过这一平台完成药品采购交易。   “我觉得可能会有点问题,大家当时在会上分析了这些年招标采购出现的问题,认为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政出多门,现在这份文件是否要延续以往的监管模式,怎样与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衔接,还是只涉及非基本药物部分,都还不明朗。”前述负责人说。   “春节前,就这个讨论稿我曾经和(卫生)部里的同志们讨论了整整5个小时,现在看来,还是涉及很多问题。”国内某著名医药物流专家在看过文件后认为,这次出台的文件更多的是对这几年政府主导和以省为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总结和概括,可行性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而对于这份招标文件和基本药物招标文件之间的关系,他告诉记者,基本药物是由卫生部基本药物司负责,而这次的《规范》是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牵头,本意设计上后者应该是不涉及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的,但“将来也许还是会参考这个框架来开展基本药物的相关工作”。   强者受益   正在酝酿的《规范》也有诸多亮点。   “对于‘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有了明确的措施,比如明确提出循证原则综合评价药品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对国家专利、国家保密处方、原研和通过GMP认证的药品梯度定价等。”该负责人认为,此举将非常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和扶优扶强,有望扭转一直以来优势品种在招标过程中的颓势。   不仅如此,文件还规定,国家一类新药、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排名靠前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药品,以及临床具有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的药品,还有通过国家新版GMP认证企业的药品,都将在药品综合评价中有所考虑。   依此规定,国内各品种排名靠前企业、保密品种企业云南白药(000538.SZ)以及浙江海正(600267.SH)、华海药业(600521.SH)等积极认证、已经开拓国际市场的“外向型”企业,都将有望因此政策明显受益。   对于目前招标中价格考量过重,而忽视质量的倾向,《规定》明确:质量要素权重一般应不低于总分的50%,服务和信誉权重不超过总分的30%,并建立企业申诉机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消费者代表全程监督。
  • 外资企业如何参与国标制定 三部委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p   11月13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公平的标准化环境。 br/ /p p   据了解,加入WTO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经济活动程度的不断提升,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积极性高涨。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标准化政策、标准化工作及参与途径尚不了解,迫切需要出台一份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文件进行引导和规范。 /p p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进一步放宽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的制定”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并明确由国家标准委牵头落实。国家标准委在广泛征求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充分调查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情况及需求的基础上完成《意见》的制定。 /p p   据介绍,《意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参与范围、参与方式、参与途径、知识产权保护及要求等。首次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规定在我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等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 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如可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也可以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等 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参与我国标准化技术组织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如可以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等,鼓励其开展标准化服务等。 /p p   据悉,截至2017年10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委员代表已达2652(人次),占全部委员人数的5.9%。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委员管理,在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规范参与标准化工作、吸收借鉴其技术和经验优势的同时,规避可能的潜在风险,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化环境,促使标准更好服务于我国经济和产业发展。 /p p br/ /p
  • 8部委联合发出倡议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全面发展
    作者:高雅丽 来源:中国科学报青年科技人才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和生力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支撑。为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全面发展,5月30日,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防科工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全面发展联合行动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号召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全面发展联合行动,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提供不竭动力。《倡议》提出,要关心青年科技人才所思所想。建设网上科技工作者之家、科技人才信息平台、“一站式”服务平台等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科技人才的线上平台,健全思想状况调查机制,及时准确把握思想动态。开通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为青年科技人才提供心理辅导和压力舒缓。帮助解决好青年科技人才在创新创业、婚恋交友、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操心事、烦心事,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倡议》提出,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扩大科学大师名校宣传工程、学风传承行动等项目支持力度和覆盖范围,提高“最美科技工作者”、“最美教师”、“大国工匠”等典型宣传中的青年科技人才比例,引导青年科技人才厚植家国情怀,坚定创新自信,弘扬优良学风,扣好学术生涯“第一粒扣子”,把个人理想和科学追求融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倡议》指出,要激励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完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全链条培养体系。加大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科技项目、科研基金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资助数量。加强部委联动,实施表彰奖励提升计划,发挥好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等表彰奖励的典型示范作用。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青年科技人才奖项,促进青年才俊奔涌而出。《倡议》指出,要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倡导“亲清”师承关系,破除“圈子”文化,反对导师在学生独立开展的论文、项目和研究中“挂名”。倡导用人单位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杜绝简单以论文数量、人才“帽子”、科技奖励和项目承担经历为决定性依据的评价。落实科研人员减负专项行动,破除“官本位”传统思维,改变“填表式”管理模式,解决评估检查多、会议多、报销难等问题,让青年科技人才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倡议》强调,要强化组织建设和平台支撑。各级学会主动吸纳青年会员,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学会任职。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组织中青年科技人才的联系服务和工作覆盖。强化青年科学家学术沙龙、博士生学术年会等青年学术交流品牌,切实提高青年科技人才在各类学术交流中的参会比例和发言名额。鼓励支持青年科技人才以所学所研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在服务社会中受教育、增才干、作贡献。《倡议》提出,要拓宽国际视野。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支持更多青年科技人才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鲜明提出中国科技界的创新主张和道义值守。支持更多青年科技人才积极加入国际科技组织并发挥作用,在国际交流中当好“科技使者”,讲好中国故事,发出中国声音,大踏步走向世界科技舞台中央。
  • 三部委组织实施2012智能制造装备专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化,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组织了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支持了汽车自动化焊接、煤炭综采设备、机场行李分拣等重大智能成套装备的研发及示范应用,取得了预期效果。在此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的目标   (一)推进制造业领域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建立依托用户发展重大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机制,以用户为龙头,以装备制造单位为主体,落实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优势,开展汽车、冶金、大化工、数字化车间等国民经济重点制造业领域所需智能制造装备的联合研发创新活动,发挥依托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带动作用,突破测控装置与关键零部件在智能制造装备中的应用技术,推动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发展,促进其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二)加强智能测控装置的研发、应用与产业化,夯实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基础。建立重大智能成套装备与关键智能测控部件的协调发展机制,着重提高以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精密传动装置、伺服控制机构为代表的体现感知、决策(控制)、执行三大功能的基础零部件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促进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与关键智能测控部件的协同发展。   (三)促进智能技术和智能制造系统在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应用。关键智能共性技术、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部件在节能环保、基础设施、资源开采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智能制造系统在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得到应用,提升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要素配置、增强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我国部分制造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研发和应用智能制造装备,显著提升国内制造业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水平,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效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二、2012年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根据“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实施的目标,2012年专项将重点支持:   (一)推进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及示范应用。推进机械加工数字化车间、智能焊接车间、高效智能压铸岛、废金属破碎分选生产线、柔性自动化装配生产线、高品质钢特厚大型板坯连铸生产线等智能制造系统重点创新产品在重大工程中的应用,支持典型制造领域所需的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的示范应用,提升制造过程的智能化水平。(详见附件一中的四到九)   (二)支持核心智能测控装置的研发与创新。重点支持大型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安全试验系统等核心智能测控装置在机械加工、汽车、流程制造及质量可靠性领域的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详见附件一中的一到三)   三、专项支持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重点围绕当前实现智能制造急需的核心智能测控部件,推进其创新、应用和产业化 推进智能测控装置在数字化车间和智能成套装备中的应用,支持智能制造系统在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领域中的示范应用,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   (二)坚持产学研用联合创新。支持制造商和用户联合开展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创新活动,鼓励实施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模式,切实推进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智能制造装备研发、产业化、推广应用一条龙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以市场需求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在推进智能制造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方面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带动产业发展,同时,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发挥其在智能制造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四、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智能制造装备的制造单位和用户单位。   (二)所申报项目应具有知识产权清晰的核心技术,产品的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属于成果初期应用。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由装备的制造商联合其用户联合申报,须附上联合研发协议和采购合同,合同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对于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及应用项目,既包括研制方和用户方准备或正处于研发、制造阶段的项目,也包括装备已完成开发和制造,正在用户进行安装调试和工艺试验。双方在申报项目时要予以说明。   (四)申报单位须附项目所需关键智能部件的具体实施方案及采购合同,并填写智能部件应用情况表(具体要求见补充通知)。   五、专项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织实施。   (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联合向上述三部委提出项目申请 中央企业直接向上述三部委提出项目申请。研制单位与用户单位在不同省(市)的,由研制单位所在省(市)申报。   (三)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和申报内容,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附件请按规定顺序装订。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全责。   (四)2012年项目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   (五)项目申报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组织联合审议及核查,并由三部委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六)国家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研发补助资金,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上50%补贴用户,50%补贴制造商。   联系人:   谭遂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 电话:(010)68501563   张楠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68552518   张荣瀚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电话:(010)682056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 《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2012年实施指南》.doc   附件二: 《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项目申请书编写提纲》.doc
  • 六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能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p p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学技术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交通运输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商务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能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strong /p p   一、总则 /p p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p p   第三条 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p p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p p   第五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p p   第六条 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p p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p p   第七条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p p   第八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p p   第九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p p   电池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p p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 /p p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核实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信息,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p p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p p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p p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p p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p p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p p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p p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可通过回收或回购等方式收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p p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p p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 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p p   第十五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p p   第十六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p p   第十七条 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应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p p   三、综合利用 /p p   第十八条 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p p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p p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p p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p p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对不符合该要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p p   第二十二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 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p p   四、监督管理 /p p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p p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p p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p p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次利用企业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p p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p p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有关企业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p p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p p   五、附则 /p p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p p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p p   附录 /p p   术语和定义 /p p   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p p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p p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p p   (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p p   (三) 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p p   (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p p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p p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p p   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p p   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p p   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p p   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p p   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p p   八、梯次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p p   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p p   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p p   十一、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p p   十二、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机构。 /p p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p p   十四、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p p   十五、梯次利用企业:即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企业。 /p p   十六、再生利用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业。 /p p br/ /p
  • 北京信立方党支部召开选举支部委员党员大会!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 nbsp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于10月11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研究制定了设立信立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了推荐、酝酿,经西城园工委审查同意后在公司内进行了公示。并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全体党员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确定了严凤霞、石乔两名同志为信立方党支部支部委员。西城园工委组织的两位同志也出席了本次党员大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0em " img title=" 1微信图片_20191126153032.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1微信图片_20191126153032.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702826c3-4ebb-46fc-b699-37db5d786a08.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8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全体参会人员合影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8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北京信立方党支部共有党员9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的规定,通过上级审批,批准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信立方党支部有选举权的党员9名,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8名,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五分之四,本次选举有效。本次会议由老党员傅晔主持,在庄重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傅晔代表筹备工作组 strong 宣读《西城园工委关于设立信立方党支部委员的批复》 /strong 并做筹备工作汇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 nbsp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img title=" 2 微信图片_20191126103526.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2 微信图片_20191126103526.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1c012c1f-9ea9-41a4-8f6b-235de528dade.jpg" /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 nbsp 筹备组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宣读上级批复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br/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img title=" 4 微信图片_20191126153331.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4 微信图片_2019112615333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28ceefaf-ce96-42a3-9586-c075d06f8206.jpg"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筹备组宣读选举办法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主持人再次核对出席党员数量,8人,符合选举人数,组委会人员宣读本次候选人的简历,宣读完毕后开始发放选票进行投票选举。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img title=" 6 微信图片_20191126153343.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6 微信图片_20191126153343.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8e6c2961-e60a-4d8b-83ef-27b619f5ab33.jpg" / 到会党员踊跃投票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8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本次投票共收回8张选票,其中7张有效选票,一张无效选票。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通过投票表决,确定了严凤霞、石乔两名同志为信立方党支部支部委员。两位新当选的支部委员分别进行了发言表态,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深知当选之后责任之重大,任务之艰巨。这不仅是一种认同与接受,更是一份希望和重托,都将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状态,倾注全力为信立方党支部服务,对上级交一份满意答卷。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8px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sans-serif " br/ /span /p
  • 两部委发文:这些检测项目不再征收行政事业性费用!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4月1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涉及仪器检测、计量检验、环境监测等项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 六部委:鼓励民企组建科学仪器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科研仪器管理运营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意见》中提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对民营企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意见》还提到,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与运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0f1a62c7-821f-440b-aa8b-0b8265933d9a.jpg" title=" 捕获.PNG" alt=" 捕获.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意见》全文如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 /strong 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 /strong 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 /strong 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根据地方实际优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四)支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strong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对民营企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五)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 /strong 各地要加大将科技创新资金用于普惠型科技创新的力度,通过银企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科技信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六)畅通国家科研资源开放渠道。 /strong 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与运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strong 发展专业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检索、保护和咨询等服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八)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strong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实施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布局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开发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等,结合行业特点对企业建云、上云、用云提供相应融资支持。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优势企业提高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带动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完善资源要素保障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九)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 /strong 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民营企业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易地发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 /strong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推动社会化评审。增加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比重。适时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包括民营企业职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一)优化资质管理制度。 /strong 对存量资质、认证认可实施动态调整,优化缩减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产能,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认证认可,不得额外设置前置条件。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产品以外,不再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于保留许可证管理产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探索引入“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优化认证程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二)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 /strong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逐步统一全国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统一平台服务接口,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的差异性。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注销程序。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四、着力解决融资难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strong 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满足民营制造业企业长期融资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评价。鼓励中小银行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深合作,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质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四)支持开展信用融资。 /strong 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推动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平台向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民营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加大“信易贷”等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内容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推广力度,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等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更好发挥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作用。用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扩大受惠企业范围,推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五)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 /strong 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发放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全程不见面网上办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制造业民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六)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 /strong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加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和融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七)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 /strong 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八)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strong 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要对恶意拖欠、变相拖欠等行为开展专项督查,通报一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典型案例,督促拖欠主体限期清偿拖欠账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五、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十九)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 /strong 更好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基金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推广转化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strong 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向智能、安全、绿色、服务、高端方向发展,加强检验检测平台、系统集成服务商等技术改造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机械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石化产业安全绿色高效发展,推进老旧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支持危化品企业改造升级,对于仅申报小批量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制造和大规模囤积的项目,设立“一企一策”评审通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 /strong 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化投向结构和投资领域,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融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不予资金支持。探索按照“揭榜挂帅,立军令状”的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工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和核心技术。 /strong 优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上重组整合,进一步集聚资源、集中发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三)提升民营企业应急物资供给保障能力。 /strong 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制造业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引导生产重要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民营企业强化日常供应链管理,增强生产能力储备。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医疗器械生产制造投资,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六、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四)精准帮扶重点民营企业。 /strong 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民营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施响应快速、程序简单、规则透明的针对性帮扶。及时研判产业链发展趋势,引导企业将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国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五)依托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strong 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促进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规模扩大、水平提升。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相关项目安排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设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六)有序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产业转移。 /strong 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制造业民营企业转移,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重点功能平台建设,为制造业民营企业有序转移创造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七)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 /strong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协助解决配套民营企业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实际困难,带动上下游各类企业共渡难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供应链协同制造,推进建设上下游衔接的开放信息平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七、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八)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strong 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进一步放开设计施工市场,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企业公平开放。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依法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检验检测市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十九)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strong 落实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带动民营企业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十)实施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广计划。 /strong 扩大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在医疗、助老助残、康复、配送以及民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等领域应用。加快高危行业领域“机器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行动实施步伐,加快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及高危企业装备升级换代。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型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在各类应急救援场景中,开展无人机、机器人等无人智能装备测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十一)支持自主研发产品市场迭代应用。 /strong 适时修订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优化首台(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小型关键装备和核心零部件支持力度。支持通过示范试验工程提升国产装备应用水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十二)助力开拓国际市场。 /strong 健全促进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拓展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海外项目投标,避免与国内企业恶性竞争。搭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平台。鼓励行业组织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海外中国中小企业中心作用,提供专业化、本地化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八、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十三)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 /strong 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主个人以及家族财产,分离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明确企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鼓励民营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strong 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行业上下游和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有效整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strong 引导企业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健全市场化规范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质量、品牌、安全、环保、财务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增强企业凝聚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九、统筹推进政策落实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十六)完善涉企政策服务机制。 /strong 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鼓励各地建立统一的民营企业政策信息服务平台,畅通企业提出意见诉求直通渠道。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鼓励各地建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问题清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困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strong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三十八)加强典型推广示范引领。 /strong 开展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支持试点地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路径和方式,梳理总结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型升级的经验成效,复制推广各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做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技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人民银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10月1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br/ /p
  • 三部委公布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近日共同向社会公布了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共104家,由相关部门推荐、经有关权威专家按照复检机构相关条件和审核程序审核,并经三部委共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布,对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相关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悉,三部委将指导食品复检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复检工作,并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附件: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排名不分先后) 省份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法人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 电话 联系人 复检项目 归属行业 北京 1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北京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100025 010-64813794 李淑娟 1-9、10(辐照食品) 检验检疫 2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100026 010-58619235 饶红 1-9、10(转基因食品) 检验检疫 3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100094 010-82479292 罗晓轩 1-9 技术监督 4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 100013 010-84654180 张于 1-5、9 技术监督 5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洋桥70号100068 010-67264821 焦烨 1-6、8、9 其他 6 农业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100193 010-62733378 刘金凤 2 农业 7 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100026 010-59194073 李友顺 1 农业 8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100027 010-64647070 尹建军 1-9 其他 9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100013 010-64407060 穆效群 1-9、10(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违禁化学成分、食品用包装材料) 卫生 10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0125 010-59194681 姜艳彬 1、2、4、5 农业 11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100193 010-62815852 张军民 1-4、6-9、10(液态奶中复原乳鉴定) 农业 天津 12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158号300456 022-66273188 黄国明 1-7、9、10(辐照食品) 检验检疫 13 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300191 022-23003871 刘潇威 1、3 农业 14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76号300011 022-24333416 冯鹤鸣 1-9 卫生 15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300384 022-23078638 刘萍 1-9 技术监督 河北 16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050051 0311-85980553 邱金科 1-7 检验检疫 17 河北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六盘山路1号066004 0335-5997603 张进杰 1-3、10(蜂蜜中C-4植物糖和高果糖淀粉糖浆) 检验检疫 18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73号050091 0311-67568303 郭丽敏 1-9、10(食品包装材料) 技术监督19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97号050021 0311-86573242 张荣安 1-8 卫生 辽宁 20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60号116001 0411-82583899 周兴伟 1-8 检验检疫 21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06号110016 024-24123659 姚家彪 1-6、9、10(植物转基因) 检验检疫 22 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110022 024-25893230 孙静 1-9 技术监督 23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116021 0411-84633817 丛培林 1-9 技术监督 24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110005 024-23373040 曲晓明 1-8、10(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及功能检验) 卫生 25 辽宁省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辽宁省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81号110016 024-24153310 刘占宏 2-4 农业 吉林 26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301号130062 0431-7607194 石建平 1-9 检验检疫 27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景阳大路3145号130062 0431-87977303 王岙 1-9、10(毒理试验、 功能试验) 卫生 28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130022 0431-85374763 王延明 1-9、10(转基因生物) 技术监督 黑龙江 29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150036 0451-82310085 李光宇 1、3-9 技术监督 30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40号150030 0451-55153651 姜晓明 1-3、6-9 卫生 31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赣水路9号150001 0451-82260317 李铁柱 1-9 检验检疫 32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25号150050 0451-82513412 刘敬东 1-6、8、9 技术监督 33 国家农林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 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150036 0451-82314508 王丽红 1、3-9 技术监督 34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30号150056 13796058790 崔国权 1、3-6、8、9 卫生 35 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 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337号 150086 13936660851 姜毓君 1、3-9、10(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制品) 其他 上海 36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市民生路1208号200135 021-68548152 俞秋蓉 1-5、7 检验检疫 37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200233 021-54263282 曹程明 1-9 技术监督 38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中山西路1380号200336 021-62088246 王旋 1-9、10(寄生虫检测、毒理试验) 卫生 39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万荣路467号200072 021-56037669 蔡颖 2-9 农业 40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200090 021-65684297 蔡友琼 2-4、6-9 农业 41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500号201203 50798152 顾颂青 1-5、7-9 卫生 江苏 42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99号210001 025-52345189 沈崇钰 1-7 检验检疫 43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江苏路172号210009 025-83759408施平 1-9、10(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卫生 44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210007 025-84470202 胡建华 1-2、3-4、6-9 技术监督 45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江苏省南京市红山路168号210028 025-85420717 陈建桦 1-9 技术监督 浙江 46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马园路9号315012 0574-87022916 孙志明 1-9 检验检疫 47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0571-85025759 顾航 3、4、9 技术监督 48 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技术检验中心 杭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浙江省杭州市九环路50号310019 0571-81995088 沈文胜 1-9 技术监督 49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630号310051 0571-87115106 张双凤 1-9 卫生 50 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水稻研究所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359号310012 0571-63372451 章林平 1、3、7 农业 安徽 51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学技术分中心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学技术分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屯西路329号230022 0551-2856380 郑屏 1-4、7 检验检疫52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中心(安徽)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和经三路交汇口 0551-3356509 卢业举 1、2 技术监督 53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406号230601 0551-3674892 许德 1、3-6、8、9 卫生 福建 54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312号国检广场350001 0591-87065570 梁鸣 1-5、7、10(植物转基因) 检验检疫 55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350002 0591-83713469 吕文 1-5、7-9 技术监督 56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津泰路76号350001 0591-87551202 林仲 1-9 卫生 57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681-685号361021 0592-3693778 林健 1-9 卫生 江西 58 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检中心(江西)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330029 0791-8331420 胡晓云 1-9 技术监督 59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45号30002 0791-8328330 石磊 1-9 检验检疫 60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555号330029 0791-8302354 于子颖 1、3-6、8 卫生 山东 61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瞿塘峡70号266002 0532-80885077 杜恒清 1-8、10(转基因成分) 检验检疫 62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8168号250100 0531-88118796 从林 1-9 技术监督 63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992号250014 0531-82679763 史晓滨 1-9 卫生 64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106号266071 0532-85819337 周德庆 2-9 农业 65 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东街80号250022 0531-87169689 刘善田 3、5、8、9 技术监督 河南 66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450004 0371-63318996 马连宏 1、3-6、8、9 技术监督 67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郑州市经三路91号450008 0371-65778960 周红霞 2-4、7、8 农业 68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450016 0371-68089105 贾松树 1、3-9 卫生 湖北 69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琴台大道588号430050 027-58906081 张剑锋 1-9 检验检疫 70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6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金银湖东二路5号 027-88232430 027-68853759 李涛 王煜红 1-9、10(功效成分) 技术监督 71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430079 027-87652356 倪京平 1-9 卫生 72 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430062 027-86812862 丁小霞 1、3-8 农业 湖南 73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砂子塘路161号410007 0731-5385204 胡宇东 1-9 检验检疫 74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410007 0731-85563935 曾小明 1-9 技术监督 75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50号410005 0731-4305742 丘丰 1-9 卫生 广东 76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B12-14层510623 020-38290322 黄华军 1、3-9 检验检疫 77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144号519015 0756-3342835 李卫岗 1、3-9 检验检疫 78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510316 020-84168056 郭剑雄 3-5、9 其他 79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231号510300 020-89108306 林钦 1-3、6、7 农业 80 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广东深圳市蛇口工业八路89号楼518067 0755-26835531侯乐锡 1-9 检验检疫 81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510300 020-84183019 罗建波 1-9、10(食品毒理) 卫生 82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510110 020-83179030 朱丽萍 1-6、8、9 技术监督 海南 83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570216 0898-66832917 王巨才 3、5、8 卫生 84 国家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46号570203 0898-65363500 杨振斌 3、5、7-9 技术监督 85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4号570203 0898-65306226 冯礼明 1、3-9 卫生 广西 86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洲路18号530028 0771-2518658 黎军 1-9、10(保健食品中功效成分、保健功能) 卫生 重庆 87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八号400020 023-67724770 周启明 1-5、7、8 检验检疫 88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二号401121 023-89232156 黄强 1-9 技术监督 89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长江二路八号400042 023-68805397 唐文革 1、3-6、8、9 卫生 90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石路3号401120 023-89138908 何义刚 3、4、6、8、9 农业 四川 91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成新大件路文星段227号610041 028-61911025 帅培强 1、2、3 检验检疫 92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16号610041 028-85182806 向旭 1-6、8、9 技术监督 93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成都市玉双路10号610021 028-84403680 刘毅 1-9 其他 94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都市中学路6号610041 028-85589717 周琦 1、3-5、8、9 卫生 95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新文路8号610097 028-87877164 向前 1-3、5、10(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 卫生 96 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610031 028-86262955 文永勤 1-9 技术监督 贵州 97 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贵州省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号550004 0851-8587710 张豫筑 1-9 技术监督 98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贵阳市八鸽岩路73号550004 0851-6810266 黎明 1、3、4、6、8 卫生 云南 99 国家热带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650223 0871-5136101 魏用林 1、3-9 技术监督 陕西 100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710054 029-83117207 王慧芳 1-9 技术监督 甘肃 101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甘肃)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0931-8824596 魏华光 1-6、8、9 技术监督 新疆 102 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830002 0991-2826544 李明 3、4、8、9 技术监督 1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37号 0991-4676105 王昇 2-4、6、8-9 农业 104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116号830063 0991-4624707 窦辉 1-4 技术监督   注:复检项目的数字代号分别代表:1、农药残留 2、兽药残留 3、重金属 4、非法添加物 5、食品添加剂 6、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7、生物毒素 8、营养成分 9、相应的质量指标 10:其他 认监委 卫生部 农业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 五部委发布《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  (一)尽快调整扩增妇幼健康服务资源。省、地市、县各级要迅速摸清区域内现有产科服务资源底数,预估新增生育峰值,合理测算需求缺口。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群众新增需求,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争取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7张。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资源,通过科室间、科室内床位调整等方式,尽快扩增产科床位,缓解部分地区“一床难求”的突出问题。生育服务需求大的重点地区可探索分级建档制度,合理分流,引导孕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选择建档机构 设立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孕妇建档问题,让每位孕妇都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快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加强省、地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在县级医院建设项目中着力提高产科服务能力,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二)积极推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通过组建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鼓励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省、地市级医疗机构与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纵向联合,联合体内部可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病房、学科帮扶、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建共享,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效能。引导区域间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围绕学科建设互帮互助、优势互补,促进区域间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三)着力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省、地市、县要依托产科儿科实力突出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加快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人员配备,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确保2018年底前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四)全面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使用。加快产科医师、助产士人才培养,力争“十三五”时期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名。在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开设大学本科助产相关专业,加强招生培养工作。实施助产士转岗培训计划,加强助产士专业方向的继续医学教育,完善助产士评价标准。在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知识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积极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专业内容培训,打造一支临床医学专业基础扎实、公共卫生视角宽广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给予倾斜,改善医护人员待遇,增加岗位吸引力。  二、加强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五)关口前移,加强生育前咨询与服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要积极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为有生育需求的夫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服务,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健康咨询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及科学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服务。帮助再生育夫妇终止长效避孕措施,向生育困难的夫妇规范提供中医药调理、药物治疗、妇产科常规手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不孕症综合治疗。  (六)系统整合,做好生育全程服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国推广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一条龙”服务链。开展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涵盖婚前、孕前、孕产、产后、儿童等5个时期,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营养改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13项服务。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流动孕产妇和儿童跨地区利用服务的接续。  (七)抓住关键,强化妊娠风险评估管理。引导孕产妇就近、有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医务人员要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在监测评估基础上,引导高龄孕产妇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和分娩。要对孕产妇尤其是高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产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网络,保障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转运救治,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八)突出重点,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推广出生缺陷一级防治措施,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孕前及孕早期妇女增补叶酸。落实出生缺陷二级防治措施,不断扩大产前筛查人群覆盖面,做好后续产前诊断服务,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和干预率。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促进患儿早诊早治。完善基因检测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推进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建设,推动基因检测技术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中的科学应用。做好唐氏综合征、耳聋、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努力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中西医并重,促进妇幼保健与中医药融合服务。在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推广应用中医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成药合理使用培训。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室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妇女儿童疾病诊疗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疑难病、危急重症诊疗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康复、儿童保健等方面应用,努力减少妊娠并发症以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三、完善妇幼健康服务模式  (十)推进防治结合服务模式。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妇女儿童提供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有利于防治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新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在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以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为抓手,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规范设置业务部门,实现保健与临床业务实质融合。推进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与公立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有机结合,建立区域内防治结合的妇女儿童健康综合服务模式。  (十一)促进惠民政策有效衔接。促进生育过程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模式,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推广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产前筛查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多渠道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十二)推广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围绕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优化诊室布局及诊疗流程,营造环境温馨、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的就诊环境。完善自助服务设备,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在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积极设立母乳喂养室。全面开展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服务,逐步推广预约住院分娩。积极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产科床位预约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广泛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缴费支付、诊疗报告查询等便捷服务,切实改善群众就诊体验。  (十三)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在妇幼健康服务中的引领作用,打造妇幼健康高新技术平台,针对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发推广妇幼保健、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新技术新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加强妇产科学、儿科学、妇幼保健学、遗传学、生殖医学等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加快适宜技术推广,使科技创新助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创新母婴保健技术评估机制,规范新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  四、落实政策保障措施  (十四)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深度整合,省、地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产科专科建设,提高产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科室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妇幼健康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稳定,坚守妇幼健康公益性服务的主阵地,设区的地(市)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五)完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产科、儿科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鼓励妇幼保健机构通过提供优质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强化母婴保健技术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产前诊断技术、助产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重点,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纳入区域卫生计生信息规划,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加强妇幼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做好重点地区妇幼健康服务监测,建立母婴安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强工作指导针对性。  (十七)加强宣传与社会动员。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提高人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技能。大力宣传扎根基层、情系百姓的妇幼健康工作者,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广泛动员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做好妇幼健康工作,重视发挥协会、学会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等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责任,将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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