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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 【分享】《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size=4][font=黑体]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font][/size]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资料】状态标识管理规定

    状态标识管理规定[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930]状态标识管理规定[/url]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9785]产品标识标注规定[/url]

  • 世界上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标识阈值的规定

    农业部发文通报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阈值的规定时说:除中国外,世界其他实施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国家,大都设置了标识阈值。如欧盟法规规定其标识阈值为0.9%,当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低于0.9%时,可以将该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视为“无法避免的少量无意混杂”,不需要标识;当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高于0.9%时,则必须标识。韩国的法规规定其标识阈值为3%,当食品中前5种含量最高的成分中含有转基因成分,且含量均低于3%时,不需要标识。日本的标识阈值为5%,当食品前3种含量最高的成分中含有转基因成分,且含量低于5%,不需要标识。标识阈值的高低,主要是各国依据国情在转基因产品管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成本方面取得平衡。

  • CNAS、CMA、CAL等的标识使用时有尺寸大小的规定?

    以前学习知道,CNAS、CMA、CAL等的标识使用时其位置是有规定的,尺寸大小的规定?记得好像在哪里见过有此规定,好像是直径不小于2cm,具体在哪里有规定,我也记不清了最近检验报告封面需要重新印刷,把标识直接印在封面上,目前我们使用的标识直径肯定小于2cm,如果有上述规定的话,标识的使用就不符合规定了,需要在新印刷时改正过来。大家有清楚的吗?尺寸大小有必要做规定吗?

  • 【分享】《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实施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原创】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2号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广大食品生产者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鉴于部分食品生产者尚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原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摘自《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网》 2009-11-23 09:29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6088]总局第102号令.doc[/url]

  • 食品标签判定依据是否还需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以前食品标签判定依据为GB7718-2004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现在GB7718-2011实施以后,是否还需要考虑《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存在争议的条款应该就在食品产地的标注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明确规定: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GB7718-2011中规定: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这细微的差别,不知道是否可以忽略呢?在标签判定的时候是否可以只依据GB7718-2011呢?个人感觉GB7718-2011更加合理一些,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四十四、关于标准中的产地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这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的解释。希望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 欧洲议会批准最新欧盟食品标识规定

    错误的标签往往是产品召回的原因之一。如果标签标示不正确,如缺少过敏原声明,或标注的营养成分含量与实际不符,都可能成为食品被召回的原因。2006年至2009年间,荷兰因标签不正确而导致的产品召回数占总数的20.5%.英国消费者投诉某些肉馅所标注的脂肪含量比实际值低之后,英国食品标准局对所涉及产品进行了抽检,结果发现18%的抽检样品的脂肪含量均比标注值高很多。爱尔兰也进行了类似的检验,结果发现25%的面条均含有辐射成分,但生产商却没有在标签上标明此信息。由于法规更新速度快,并且常常附加额外的地方性要求,因此应经常检查食品标签,以确定您的产品标签符合销售地的最新法规。 在欧盟,标签的法规的立法基础是1978年12月18日颁布的理事会指令79/112/EEC.该指令由欧盟各成员国有关出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标签、展示及广告的法律发展而来。该法规发布后,已经过了多次修订,各成员国均可以针对欧盟总则(横向)提出具体的反对意见(纵向)。 根据以上法规及其修订,标签上应标注的重要信息包括: . 产品名称 . 成分列表 . 各种成分的数量 . 最短使用时间 . 具体储存条件或使用条件 . 生产商或包装商的商号及地址 . 使用说明 . 产地(如不提及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时) . 净重 . 如饮料中酒精含量超过1.2%,应标注有效酒精含量(%) 为了加强说明性和合理性,欧洲议会于2000年3月20日颁布了2000/13/EC指令,用于取代79/112/EEC指令。新指令整合了之前的所有修订。同时,经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批准,新法规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过敏原信息。 由于使用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针对此类标签的规定。《欧盟公报》(QJEU)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6年12月20日颁布的有关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 的(EC) No 1924/2006规定。在本规定中,用于表示营养宣称的用语在营养限值的旁边标示,所做宣称与同等的相关常规食品(例如淡蛋黄酱与普通淡蛋黄的比较)相比应符合规定。 该规定仍有待完善,因为使用健康声称所必须的食品数据图仍未确定。 2011年7月6日,欧洲议会同意了欧盟有关食品标签的新规定。其目的在于让信息更加清晰易懂,具体包括以下信息: . 卡路里值 . 脂肪含量 . 饱和脂肪酸 . 盐分 . 糖分 . 蛋白质 . 过敏原 此外,需要标明产地的食品的范围扩大至新鲜猪肉、鸡肉、山羊肉和绵羊肉。自规定在《欧盟公报》上发布起,给予企业3年时间来适应新规定。考虑到营养值的标注标准,在强制执行上述规定之前将有5年的过渡期。预计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发布。 由于法律环境变更迅速,应该按照所涉及的法规对标签内容进行仔细审查,以避免发生错误标示的情况。 欧洲议会文件见:http://www.europarl.europa.eu/en/pressroom/content/20110705IPR23384/html/Food-labels-clearer-information-for-consumers

  • 【分享】台湾地区拟修订真空包装食品标示规定

    2011年5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公告(署授食字第1001300575号),拟修订“市售真空包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的第一、三和四点,主要修订内容有:第一点:对于即食食品,依冷藏及冷冻性质,应标明“须冷藏”或“须冷冻”;对于非即食食品(生鲜农畜禽水产品除外),应标明“非供即食,应充分加热”。第三点:“须冷藏”或“须冷冻”字体长宽不得小于1cm;“非供即食,应充分加热” 字体长宽不得小于5cm.第四点:“须冷藏”、“须冷冻”或“非供即食,应充分加热”的字体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便于辨认。来源:http://www.ieatpe.org.tw/index.asp

  • 【分享】解读国际化学品安全标识规定

    化学品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物品,但是,在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销售、使用以及废弃后的处理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泄漏以及误用、滥用等,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因此,对化学品特别是有毒化学品的安全包装、监督控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和欧盟委员会合作组织制定的国际化学品安全标识规定,对国际化学品的编号、名称、分子式、分子量、危害、接触类型、急性危害/症状、预防、急救/消防、溢漏处置、储存、包装与标志等作了详细规定。 国际化学品的常用编号 1.ICSC编号:指国际化学品安全标卡的顺序号。 2.UN编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对危险物质制定的编号。 3.EC编号:是《欧洲商业化学物质名录》中对化学品的编号。 4.CAS登记号:是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的英文缩写。 5.RTECS号:是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规定的化学物质毒性作用登记号。 国际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和其他名称。一般通用名在前,化学名和其他名称在后。有的化学品在中文名称中无通用名时,则根据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规则命名的化学名放在前面。 国际化学品的危险性 国际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分为人体危险、易燃性危险、反应性危险,危险程度分为五级,用数字0-4表示,级别越高表示危险性越大。 A.人体危险 4———表示只要很短时间接触,即使立即给予医疗处理也能致死或造成严重残留伤害的物质; 3———表示只要短期接触,即使立即给予医疗处理也能引起严重残留伤害的物质; 2———在强烈或连续接触时,除非立即给予医疗处理,否则会引起暂时机能丧失或可能造成残留伤害的物质; 1———接触时引起轻微刺激,但只有很小残留伤害的物质; 0———着火条件下接触,对人体的危害低于普通可燃物质的物质。 B.易燃性危险 4———指在大气压力和正常环境温度下,迅速或完全气化的物质,或者容易在空气中扩散并容易燃烧的物质; 3———在几乎所有的环境温度下,都能着火的液体和固体物质; 2———发生燃烧前,必须适当加热或接触相当高环境温度的物质; 1———必须经预热才能燃烧的物质; 0———指不燃物质。 C.反应性危险 4———在常温常压下本身很容易起爆或爆炸分解或反应的物质; 3———指自身虽能起爆或爆炸分解,但需要强有力的起爆源或者在起爆前,在密闭空间内受热或遇水发生爆炸反应的物质; 2———指容易引起剧烈化学反应,但不会发生爆燃的物质。还包括能与水剧烈反应或可能与水形成潜在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 1———指本身稳定,但在高温高压下能变成不稳定物质或可能与水发生反应释放出能量,但不剧烈的物质; 0———指本身在通常情况下,甚至在接触火焰的条件下是稳定的,并且不与水发生反应的物质。 国际化学品分类与包装级别 联合国把化学危险物品分为9类:第1类为爆炸品,第2类为气体,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第5类为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第6类为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为放射性物品,第8类为腐蚀性物品,第9类为杂类危险品。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级别,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的规定,除第1类、第2类、第5类、第6类和第7类有专门要求外,其余各类化学物质的包装按危险性分为三级。危险性大的包装级别为I级,中等危险的包装级别为II级,危险性较小的包装级别为III级。 国际化学品的包装标识 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图版对国际化学品的安全包装标识做了详细规定。另外,根据欧盟规定,化学品包装上必须标示出危险符号。危险符号应以黑体字印刷在橙红色背景下,各种符号的含义如下: E符号:爆炸性物品;O符号:氧化性物品;F符号:高度易燃物品;F+符号:极易燃物品;T符号:有毒物品;T+符号:极毒物品;C符号:腐蚀性物品;Xi符号:刺激性物品;Xn符号:有害物品;N符号:环境危险物品。 除了上述这些符号,化学品的标识卡片上还应根据规定,标注R标记或S标记。R标记表示化学物质使用中产生的特别风险的性质,S标记表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这种特别标记由一个字母和一串数字组成,字母后面的数字表示具体风险类型或具体安全预防措施建议。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国际化学品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已被列入《中国21世纪议程》之中。因此,化学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检验人员,都应当了解并掌握化学品安全包装及标识的有关要求,以避免因包装及标识问题引起的重大事故。

  • 【转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别犯错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 四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晨刊讯 (记者 王静 通讯员 胡召军)记者昨日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化痰止咳”、“清热祛火”这类涉嫌吹嘘食品药用功能的广告词将成为食品包装袋标识禁列范围。 根据新规,食品包装袋除了要标明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外,“化痰止咳”、“清热祛火”这类涉嫌吹嘘食品药用功能的广告词也成为食品包装袋标识禁列范围。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还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但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含转基因原料的,必须用中文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属于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企业不严格遵守,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

  • 【讨论】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行业将面临波动?

    [size=4][font=黑体]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食品包装严禁乱标“营养”等字眼。另外,新《规定》对日期的标注也作了要求。据悉,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不容易产生食物变质情况,因此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除这4类食品外,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font][/size]政策的制定应该是有利于市场,而不能引起市场的不稳定,政策只能服务于和影响于市场。食品行业在市场中已经存在了很多年,虽然有起伏,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食品身份如果不被明确,政府又不能为企业找到出路,企业与政府间的矛盾会激化。截止2008年7月,共计11个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涉及保健食品部级相关法规120部,多部法规的立法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而《食品安全法》将替代《食品卫生法》,如果《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删除保健食品相关内容,这些法规将面临失去立法依据,政府也将面临对多部法规的调整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实施在即,我们希望也相信国家会随着中国的强大和发展而更加智慧和开明,相信中国立法工作会更全面、合理、科学,我们也更期待保健行业企业重视参与行业环境的改善,团结并行动起来,倡导自律,重塑行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9号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我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标牌(标识) 制作规定 通知

  • 仪器设备三色标识的规定从何而来?

    在我们建立设备管理程序时,使用三色标识对设备状态进行管理是大部分实验室的通用做法。那么,设备三色标识的规定最初源于哪里呢?仪器设备的标志管理应是源于原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的规定:对所有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分别贴上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标志。其应用范围为:1.合格证(绿色)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者 设备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如计算机、打印机) 设备无法检定,经对比或鉴定适用者 [im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71111/2d5cc0b2301c41b68f9571124524d678.jpeg[/img]2.准用证(黄色)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校准合格者 测试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检验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降级使用者。[im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71111/2814e8aa76fb49c5b341a96b6f6e5259.jpeg[/img]3.停用证(红色)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 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者 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检测仪器、设备超过检定周期者。[im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71111/ce433f4765fd4725bd8ebfb18bf1fbfb.jpeg[/img]

  • 【转帖】特别提示:食品出口企业需关注进口国的过敏原标识规定

    特别提示:食品出口企业需关注进口国的过敏原标识规定近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频频召回未标注过敏原的食品,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需对此高度关注。受召回食品中未被标注的过敏原主要包括花生、牛奶、亚硫酸盐、小麦等。各国对于过敏原的标识规定不尽相同,下文分别就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的过敏原标识规定进行陈述。1.欧盟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2.美国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3.日本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 20种,这包括: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桔、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胶冻、香蕉。4.加拿大加拿大于2011年强化了对过敏原的标识规定,规定的过敏原包括:花生、鸡蛋、牛奶、树生坚果、小麦、大豆、芝麻籽、海鲜、亚硫酸盐以及芥末。具体包括:需要将食物过敏原、麸质来源以及亚硫酸盐标注在配料表中或者以"含有:……"开头;用通用的词汇标注食物过敏原或者麸质来源,例如:("牛奶"或者"小麦");将芥菜子纳入食物过敏原进行管理;将规定水解植物蛋白来源的通用名称。例如,标识可能提示大豆,或者水解植物蛋白(大豆),而非标注水解植物蛋白。过敏原来源:斯佩尔特小麦以及卡姆小麦将统一以"小麦"进行标注。 超过10ppm的亚硫酸盐将同其它过敏原一样进行处理,可以选择使用独立的"含有"字样进行声明。如果使用鸡蛋、鱼或者牛奶作为澄清剂加入葡萄酒或者烈性酒中,那么需将过敏原的来源标注在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对于预包装果蔬产品而言,出现在蜡质涂层中的任何过敏原来源或者麸质的来源,或者蜡质涂层的成分均需被标注。5.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规定的过敏原包括:小麦、花生、树生坚果(腰果、杏仁、核桃)、甲壳类、鱼类、牛奶、鸡蛋、芝麻、大豆以及这些物质的产品、亚硫酸盐(超出10ppm)。对于不确定的成分,生产商可以使用"可能含有"字样。6.韩国韩国规定的过敏原包括:含蛋制品、乳制品、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螃蟹、虾、猪肉、桃子及番茄的过敏性物质产品,均需标识。

  • 【转帖】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年9月开始实施

    经过卫生部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还未正式出台,国家质检总局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便提前出炉,并将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业界指出,新版《规定》有两点最受关注,一是要求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二是把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的管理范畴。 消费者可看成分选产品全国化妆品质量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长齐昆鹏告诉记者,“之前国家并没有要求化妆品标识需要全成分标注,因此这一条规定应该是对行业影响最大的,这意味着化妆品企业必须对之前的产品包装进行重新调整。”卫生部化妆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疾控中心杜达安也非常赞同实施全成分标注,“早在多年前,业内专家就提出化妆品要实行全成本标注,现在终于正式实施了。”他认为,实行全成分标注首先是给予消费者知情权,让他们知道化妆品含有的成分,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二是更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进行管理,以打击化妆品企业吹嘘成分的现象。全国工商联化妆品商会理事、北京伊淑颜spa连锁机构总经理陈慧芳在接受〈〈中国美容时尚报〉〉北京电视台、上海卫视的联合采访中对记者说,其实这个规定对于美容化妆品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双方的权益都是一个保护,对于引导和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掌握消费知识,都是一个普及。对于美容化妆品产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都可以起到促进的作用。尚未完善执行或有难度不过,新版《规定》的提出却引起很大的争议。有企业认为,消费者并不是行业人士,大部分人肯定看不懂专业性较强的成分名称,所以,即使实施全成分标注,也无法实现他们知情权;而有企业则指出,目前国家的监督体系还未完善,在实施全成分标注后,有没有部门去监督产品所标注的成分是否属实,企业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保护,这些都仍是疑问;另外,还有企业提出,化妆品标签的面积有限,尤其是小包装产品,能否在包装上把所有成分标注出来也是个难执行的问题。据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实施了全成分标注,而且对于全成分标注的相关规定也非常明确。比如欧盟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如因体积、大小等原因无法做到全成分标注时,可印在宣传资料、标签或卡片上;基于商业秘密的原因,可要求在成分目录中不标注1种或多种化妆品成分,但应向生产地或最初进口地所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交成分保密申请……”因此,业内人士指出,我国还应继续完善具体明细,让企业能更容易执行。相关链接 新规涵盖口腔产品填补管理空白记者发现,与卫生部之前颁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规定》把牙膏列入了化妆品的定义之中。在《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而在《规定》中,“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由此可见,牙膏等作用于“齿”的产品被纳入了化妆品。据一牙膏企业的负责人林先生介绍,以往如牙膏、牙刷、牙线等用于牙齿和口腔黏膜的产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一家企业只要申请了营业执照就可生产销售此类产品,这对质量的监管、市场的规范等带来不少隐患,所以口腔产品的归属问题一直受到关注。“现在新出台的《规定》正式把牙膏等口腔产品纳入化妆品管理领域,填补了此类产品管理上的空白,这对于整顿市场,尤其是保护品牌有很大作用。”但也有企业指出,牙膏等产品是用于人体口腔,是否应归入食品级等更严格管制的类别?同时,原来口腔产品没有相关的管理机构,如果把其纳入化妆品后,也将面临着由哪个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问题

  • 【分享】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食品有望强制标注“过敏提示”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食品外包装上,必须对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作为原料加工成的食品进行警示说明,这意味着一旦该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过敏提示”即将成为食品包装的必需标注语之一。就在国家相关部门酝酿规范食品警示说明标识管理的同时,记者在各大超市的调查发现,国内生产的食品多数没有“过敏提示”。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内的几家大型超市,在对20多种食品进行调查后,发现除少数合资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有标明“过敏提示”外,绝大多数的国产食品包装上,都找不到类似的警示,而极少数在外包装上标有“过敏提示”的国内品牌都是印刷字体小,很难被发现。   市第七人民医院的陈医生告诉记者,乳类、蛋类、海鲜类、坚果类等食品都会引起一些特定体质人群的过敏。出现过敏症状,轻者容易引起腹泻、腹痛,重者呼吸困难、休克等,严重的过敏症状甚至会导致死亡。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得过敏症的人越来越多,但目前我国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没有将过敏提示等相关项目作为强制要求,对食品成分的标示也没有做统一全面的详细规定。而在美国,有关法例要求生产厂家要详细标注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成分,而且还必须在食品包装上的显要位置标识“过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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