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标签规例

仪器信息网标签规例专题为您整合标签规例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标签规例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标签规例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标签规例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标签规例话题讨论。

标签规例相关的资讯

  • 欧盟发布纺织品新标签及标记规例
    2011年10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第1007/2011号规例,内容涉及纺织纤维名称及纺织品的标签及标记。规例为欧盟市场内所有纺织品订立标签及标记条款,并引入崭新的条款,规定若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必须在标签内以特别字句说明。   新规例适用于所有纺织品,包括只含纺织纤维的原材料、半加工品或制成品,因此涵盖各种各类服装。   此外,规例亦适用于纺织纤维的重量百分比至少达80%的产品 纺织部分至少占整体重量80%的家具、雨伞及遮阳伞 多层地毯上层、床垫覆盖物、露营用品覆盖物的纺织部分,而该等纺织部分以重量计至少占上层或覆盖物80% 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也在规例规管范围。   规例订明,标签及标记说明纺织纤维成份时,必须使用附件1所列的相关名称。   只有全部使用相同纤维的纺织品才可在标签或标记内写上是「100%」、「纯」及「所有」或相同意思的字句。不过,若产品因技术问题,难以避免含有不超过2%的外来纤维,或若产品已经过梳理过程,以及因技术问题,难以避免含不超过5%的外来纤维,亦可获豁免遵守上述规例。此外,规例亦为套毛或未加工羊毛产品制订规管条款。   含有多种纤维的纺织品,须把所用的各种纤维名称按重量百分比由大至小列于标签或标记上。占纺织品总重量不足5%的单一纤维,或合计起来占纺织品总重量不足15%的多种纤维,可以列为「其他纤维」。   规例有一项新条款涉及含有源自动物非纺织部分的纺织品。若欧盟市场内的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须于标签或标记内标明为「含有源自动物非纺织部分」。条款规定标签或标记不能有误导成份,必须能让消费者容易理解。   所有纺织品的标签或标记必须耐用、易读、容易看见及可接触。标签必须稳当地附于产品上。向欧盟经济营运者供应产品的供应商应留意,可以提供其他商业文件,作为标签或标记的补充资料,甚至取代标签或标记。商业文件必须清楚说明纺织纤维的名称及描述纤维成份。   第1007/2011号规例将于2012年5月8日在欧盟实施,但符合第2008/121/EC号指令纺织品名称规定并于2012年5月8日前已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纺织品可获豁免。这些纺织品可于2014年9月9日前继续在市场出售。第2008/121/EC号指令的纺织品名称规定要求纺织品附有纤维成份标签。这项指令与第73/44/EC号指令及第96/73/EC号指令将于2012年5月8日起失效。   第1007/2011号规例内的纺织纤维名称及产品标签和标记条文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72:0001:0064:EN:PDF
  • 欧盟修订气体喷雾器标签法例
    欧盟修订第1272/2008号规例,即《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中和气体喷雾剂有关的规定。该等规定将分别于2013 年6月19日(适用于盛载一种物质的气体喷雾器)及2015年6月1日生效(适用于盛载混合物的气体喷雾器)。   《气体喷雾器指令》(第75/324/EEC号指令)自1975年起实施。根据该指令,气体喷雾器是指任何以金属、玻璃或塑料制造,不能重用的容器,用以盛载某种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喷雾器有释放装置,可以释出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粒子、泡沫、膏状物、粉末或液态物质。   《气体喷雾器指令》规定,气体喷雾器须附有安全警告标签,提醒使用者不可喷向火焰或炽热物料,并加上「Flammable」(易燃)的字眼或火焰标记。   欧洲委员会于2013年3月19日颁布第2013/10/EU号指令,修订上述标签规定,以便和《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协调一致。《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本身也是欧盟为了和《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GHS)标签及象形图标准接轨而制订的法规。   新指令(第2013/10/EU号指令)从数方面修改标签规定。首先,它简化高压容器的警告字句为「Pressurised container: May burst if heated」(高压容器:受热可能爆炸)。第二,它引用《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附件IV的标准警告声明,提醒用家不能把容器加热及让容器靠近火焰、不能刺穿或燃烧容器、须避免阳光照射容器及不能把容器置于高温环境等。假如是消费品,更须提醒用家须把产品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此外,根据《气体喷雾器指令》附件第1.9项,产品须附有特定的危险警告字眼及符号,视乎内容物的分类属于非易燃、易燃或极易燃而定。   非易燃喷雾剂含有1%或以下的易燃成份,其化学性燃烧热值低于20千焦耳/克(kJ/g)。非易燃喷雾剂容器上的标签,只须加添「Warning」(警告)这个讯息字。   极易燃喷雾剂含有85%或以上的易燃成份,其化学性燃烧热值为30千焦耳/克或以上。极易燃喷雾剂容器上的标签,必须包括讯号字「Danger」(危险)、句子「Extremely flammable aerosol」( 极易燃喷雾剂)、表示易燃的GHS象形图,以及《气体喷雾器指令》附件 I规定的其他元素。   易燃喷雾剂为非易燃及极易燃喷雾剂以外的产品。易燃喷雾剂容器上的标签,必须包括讯号字「Warning」(警告)、句子「Flammable aerosol」(易燃喷雾剂)、表示易燃的GHS象形图,以及《气体喷雾器指令》附件 I规定的其他元素。   如欲浏览上述规定,请登入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1975L0324:20090420:EN:PDF (说明分类制度及有关的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   浏览修订《气体喷雾器指令》的新指令,请登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077:0020:0022:EN:PDF。   浏览《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附件I第2.3.3项以及附件IV表6.1等资料,请登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353:0001:1355:EN:PDF (载有各类气体喷雾剂的标签规定)。   新规定将于不同日期生效,并有若干过渡期,视乎喷雾剂属于一种物质还是混合物而定。根据《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的定义,一种物质是指自然状态或以制造过程取得的一种化学元??物,以及制造过程衍生的杂质。混合物则由两种或以上物质组成。   盛载一种物质的气体喷雾器,须自2013年6月19日起遵守新标签规定,不设过渡期。盛载混合物的气体喷雾器,自2015年6月1日起遵守新标签规定。2015年6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气体喷雾器,到2017年6月1日才须换上新标签。
  • 欧洲议会通过纺织品标签新规定
    2011年6月3日,据香港贸发网的消息,欧洲议会在2011年5月11日通过新例,规定在欧盟销售的服装如有采用源自动物的物料,必须在标签上说明。这项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区别真正或人造毛皮及皮革产品。   此外,欧洲议会要求欧盟委员会在2013年前完成研究,探讨纺织品中可能有害的化学物质对健康有何影响。   今年较早时,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就规例内容达成非正式协议,这项协议现在获得议会正式通过。协议的文本仍须得到成员国审批。   根据建议规例,纺织品标签必须清楚显示,产品是否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部分,例如毛皮和皮革。此举有助消费者辨别含有人造毛皮或皮革的产品,以及含有源自动物物料的产品,对有过敏症的消费者来说特别重要。   最初,欧洲议会还建议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应强制规定须附有原产地标签。这份提案因遭到部分成员国大力反对而遭否决。   理事会同意要求欧盟委员会就原产地标签计划的可行性提交报告。该计划旨在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原产地的准确资料,以确保纺织品的来源能被追溯。   此外,欧洲议会并要求欧洲委员会就下列各项展开可行性研究:   协调护理标签规定,目前这类规定在欧盟属自愿性质   设立服装统一尺寸标签制度,在全欧盟实施   标示纺织品里的致敏物质。   欧委会还应评估,过敏反应和纺织品里的化学物质如着色剂、杀生物剂和纳米粒子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新科技如微晶片、无线射频识别(RFID)将来能否代替传统标签。欧委会须于2013年9月前完成报告,届时可能会一并提交立法议案。   上述关于纺织品标签的建议规例,预计于理事会下次会议中通过,并有机会于今年下半年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而20天后则会生效。
  • 香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新规7月1日实施
    香港立法会于2008年5月28日批准《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以下简称《修订规例》)。《修订规例》明确规定,经过两年的宽限期,从2010年7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符合《修订规例》要求,届时,所有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供港食品,将被强制下架。   《修订规例》的核心内容:一是所有在港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标示“1+7”种营养素,即能量加7种核心营养素(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钠及糖)。二是标示营养声称的项目必须标注量值,例如,产品标签注明了“不含胆固醇”,则在营养标签中必须标注胆固醇的含量,且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品检测胆固醇含量不能高于5毫克。三是豁免条款:年销售量不大于30000个单位的食品(需要获得香港食环署署长的批准,并保存相应的销售记录,以备查验) 预包装食品的容器外表面总面积少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 食品里不含任何能量和上述七大核心营养素(如茶叶、香料、蒸馏水) 新鲜食物或未经煮熟,并未添加任何成分(如新鲜水果、蔬菜、肉类等) 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在《修订规例》管控范围之内,但香港当局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规则(如婴幼儿奶粉、贫血患者用的补血食品等)。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仍未完成标签改版的供港食品企业,应在《修订规例》缓冲期内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 欧洲修订多类产品环保标签准则
    2009年12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09/888/EC号决议,修订多类产品的环保标签准则,其中包括灯泡、电脑、洗涤剂及若干类化妆品(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据悉,环保标签计划始于1992年,在2000年及2009年修订,旨在建立制度,向符合若干生态准则的产品颁发标签。有关准则载于第1980/2000号规例,属自愿性质,对欧盟产品和外地制品一视同仁。计划涵盖的产品类别包括清洁产品、电器、纸品、纺织品、家居及园艺产品、润滑剂等等,并且不时纳入更多产品类别。   欧盟环保标签是欧洲委员会采纳的“可持续消耗及生产与可持续产业政策”工作计划其中一环。第1980/2000号规例本身并不涵盖每一类产品的准则,各类产品的准则载于不同的委员会决议中。于2009年12月4日公布的第2009/888/EC号决议,把12类产品的环保标签有效期延长,其中包括:   1.灯泡——第2002/747/EC号决议   关于灯泡的环保标签准则适用于单端灯泡和双端灯泡。灯泡生产商须符合产品能源效益、寿命、流明维持率及汞含量这四方面的要求,才能获得能源标签。灯泡产品的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4月30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2.衣物洗涤剂——第2003/200/EC号决议   衣物洗涤剂包括粉状、液体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衣物涤剂,用来洗涤纺织品,主要在家用洗衣机中使用,亦有机会在自助洗衣店或一般洗衣店中使用。衣物洗涤剂的环保标签准则旨在鼓励:使用压缩洗衣剂,以节省运输成本和能源 降减产品使用的化学品份量,以减少水污染 减少包装,以尽量减少废料产生。   洗衣剂的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2月28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2.个人电脑——第2005/341/EC号决议   个人电脑上的环保标签,旨在向消费者显示该产品在使用和待用时同样消耗较少能源 含有较少可能危害健康和环境的物质,例如金属 报废后会由生产商免费回收 易于拆解和循环再造 已通过升级来提高耐用程度。   个人电脑的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5月31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3.手洗碗碟洗洁剂——第2005/342/EC号决议   手洗碗碟洗洁剂环保标签旨在显示该产品对水生环境影响较少 不含某些危险物质 对藻类在水中的繁殖影响有限 大部分可以生物降解 使用较少包装 载有关于正确环保用法的资料 保证去污效力至少和传统产品看齐。   手洗碗碟洗洁剂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3.手提电脑——第2005/343/EC号决议   手提电脑上的环保标签显示该产品在使用和待用时同样消耗较少能源 含有较少可能危害健康和环境的物质,例如金属 报废后会由生产商免费回收 易于拆解和循环再造 已通过升级来提高耐用程度 使用带来较少污染的电池。   手提电脑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5月31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4.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第2007/506/EC号决议   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的环保标签旨在鼓励:限制可能有害成份的份量,以减少水污染 减少包装,以尽量减少废料产生 减少或防止因使用有害物质而可能对环境构成的风险。   此外,准则亦希望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的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6月21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 儿童产品定期检测规例生效
    2011年11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关于儿童产品定期测试及消费品符合标签规定的规例,这些规例已于2013年2月8日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制造的产品。儿童产品指主要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或供其使用的产品,包括服装、两轮脚踏车、书籍、首饰、电子游戏和玩具等。   定期检测:所有儿童产品进口商、制造商及自家品牌商,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消费品安全法下所有适用的规定、禁制、标准或条例,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的任何其他法例。检测须由委员会授权可进行该等检测的第三方合格评核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合格,方能发出认证。   由2月8日起,已获初步认证的儿童产品将须定期检测。没有进行其他生产测试(即只采用本身制订的检测计划)的制造商,定期检测至少须每年进行1次 实行生产检测计划(可以使用第一方或第三方检测)的制造商,每两年进行1次 制造商若委托已获取ISO/IEC 17025:2005资格,但尚未获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接纳的检测化验所(通常是企业内部的化验室)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持续合格,则可每3年进行定期检测1次。委员会表示,定期检测应经常进行,方能保证儿童产品持续符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例。进口商及制造商可以倚靠其他业者(例如外国制造商)的检测结果或制作的证明为基础,为本身零部件或制成品制作合格证明,条件是须符合美国联邦法典第16篇第 1109 部分的规定。   重大转变:假如某种儿童产品的设计或制造过程经过重大转变,包括零部件的采购来源有所改变,会影响产品符合适用规例的能力,制造商必须把经历重大转变的产品样本交予第三方合格评估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可以局限于制成品的某部分或某部件。   不恰当的影响:每家儿童产品制造商必须订立程序,以防止制造商对第三方合格评估机构施加不恰当的影响。程序至少须包括公司高级职员的书面政策声明,表明绝不容许行使不恰当的影响力,并指示员工接受培训,避免不恰当的影响。   标签:条例订立计划,制造商或自家品牌商如已证明某种消费品符合所有适用安全规定,可于产品贴附清晰可读的标签,声明产品符合委员会的安全规定。   接触不到的部件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最终规例,就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中接触不到的部件提供指引。现时该等部件可获豁免,不受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含量限制规管。和委员会去年夏天公布的建议指引比较,最终指引没有重大改动。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8条永久禁止销售含有浓度超过 0.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 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此外,第108条暂时禁售可放进儿童口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DP) 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DnOP)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   最近,美国国会修订该条文,在儿童正常使用、可预见的合理使用或滥用该产品时,任何不会被儿童触及的部件,可获豁免限制。不会触及是指某个零部件有密封材料或外壳包覆,因此不会暴露出来,亦不会由于儿童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及滥用该产品,包括吞咽、放入口中、弄破或其他儿童活动,以及产品老化等原因而暴露出来。   指引表明,油漆、涂层及电镀不能被视为能令儿童触摸不到含邻苯二甲酸盐部件的屏障。此外,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若属于或含有被布料包裹的含邻苯二甲酸盐部件,并通过适用的使用及滥用测试,则会视为不可被儿童接触到,惟尺寸不足5厘米者除外。   由乙烯塑料(或其他塑料)覆盖的含邻苯二甲酸盐床垫或床面,若据制造商的设计或原意,是供三岁或较年幼儿童睡眠使用,就算有布料覆盖物也不会视为接触不到。
  • 美拒不符节能或标签标准产品入境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近日公布一项最终规定,藉此修订该局规例,拒绝不符合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约法》及其实施规例的消费品及工业设备入境。为执行这些法定要求,自8月5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若接获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书面通知,指某些进口货物不符合《能源政策与节约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将拒绝该等货物入境。即使没有获接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预先通知,该局亦有权判断某些产品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商讨该等货物的处置方法。   根据最终规定,受法例涵盖的进口货物是指已经申报作进口消费之用的产品及设备、从仓库取出作消费用途的产品及设备或是来自外贸区作消费用途的外国商品。   下列是必须符合美国能源部能源标准的主要家庭电器:冷藏箱及冷藏冷冻箱、冷冻箱、洗碗碟机、干衣机、热水器、室内空气调节机、无排气口家用加热设备、厨房炉灶、洗衣机、中央空气调节机及热泵、熔炉及锅炉、有排气口家用加热设备、泳池加热器、萤光灯镇流器、一般用途萤光灯及白炽灯、水龙头、花洒头、水厕、尿厕、吊扇、吊扇灯具、中型基座节能灯、除湿器、充电器以及外部电源供应器。   此外,若干类电器必须贴附标签以显示预期能耗或能效,包括冷藏箱及冷藏冷冻箱、冷冻箱、洗碗碟机、热水器、室内空气调节机、洗衣机、熔炉及锅炉、中央空气调节机、热泵、萤光灯镇流器及灯具、一般用途灯具(包括中型基座节能灯、一般用途白炽灯及一般用途发光二极管灯)、金属卤化物灯具及金属卤化物镇流器、花洒头、水龙头、水厕、尿厕、泳池加热器、吊扇及电视机。
  • 加州发布《更安全消费品规例》最终版本
    加州行政法办公室于8月28日批准了有毒物质管制部 (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以下简称DTSC) 历时两年制订的《更安全消费品规例》最终版本。新规例订立程序,以认定消费品所含可能会被视为受关注化学品的化学品或化学成份,并排定其优先处理次序,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程序也将对相关化学品及其潜在替代品进行评估,以确定限制该等物质暴露或降低其所造成危险程度的最佳方法。此外,规例还订明,DTSC在替代品分析完成后可采取的监管对策。DTSC发表的资料摘要指出,若实施规例所订立的程序,将可率先建立一项在州政府层面,全面为危险化学品寻找更安全替代品的计划。因此,DTSC认为,《更安全消费品规例》「可能成为化学品改革的全国性模范。」   《更安全消费品规例》制订了一份约有1,200种候选化学品的清单,而根据其他组织已完成的工作,该等化学品均呈现出一种或以上的危险特性,及/或环境或毒理学指标。规例并订明,容许DTSC在清单中加入其他候选化学品的程序。现时另有500种化学品只用于杀虫剂及药物,若这些化学品用于没有获加州《健康安全法》第25251节豁免的产品,将来亦可加入清单中。DTSC应评估含有候选化学品的产品,排定其优先处理次序,以制订一份必须进行替代品分析的「优先产品」清单。某种候选化学品若是某种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的依据,则将指定为该产品的受关注化学品。   规例订明,首份优先产品清单将包含不超过5种产品。在2016年1月1日前,DTSC会将某些产品列为优先产品,而这些产品必须含有一种或以上被列为具有危险特性及暴露风险的化学品。在不迟于规例生效之日起180天后,优先产品的初步建议清单可供公众查阅及评论。   规例规定,负责实体(生产商、进口商、组装商及零售商)如有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应通知DTSC,而DSTC会将有关资料在其网站发布。有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的生产商或其他负责实体,应为该产品及其所含的受关注化学品进行「替代品分析」,以确定限制受关注化学品暴露或降低其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所造成不利影响的最佳方法。   DTSC还应认定,并要求负责实体实施监管对策,以保障公众健康及/或环境,并尽可能使用问题较少的可接受及可行的替代品。DTSC有权要求负责实体为某种优先产品作出监管对策(若生产商决定保留该优先产品),或者要求选择替代产品以取代优先产品。   DTSC将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则订立程序,建立并更新优先产品清单。在规例生效之日起1年内,应发布优先产品工作计划,列明将进行评估的产品类别,以认定在未来3年将加入优先产品清单的产品。在现行工作计划的3年有效期届满前1年,应发布后续工作计划。规例还订明,DTSC在工作计划发布后作出修订的条件。   规例订立程序,容许个人或组织,包括联邦政府和加州其他政府机构向DTSC提出申诉,以便在候选化学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某种化学品,或者在优先产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某种产品/化学品组合。向DTSC提出的申诉亦可要求在候选化学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整个现有化学品清单。   以下产品获规例豁免:   已获《健康安全法》第25251节豁免的产品,即危险处方药物和设备、牙科修复材料、医疗设备 与危险处方药物和设备、牙科修复材料及医疗设备有关的包装物 食品 杀虫剂。   经DTSC确认,同样受到联邦或加州其他监管计划,或者条约或国际贸易协定监管的产品,而该等产品亦会同样因对公众健康及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暴露途径、废弃及使用期完结等影响而被列为优先产品。此项豁免只适用于经DTSC确定,该等计划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提供的保护,相当于或大于产品若被列为优先产品可能提供的保护。   DTSC指出,生产商负有主要责任,以遵守适用于负责实体的规例规定。若生产商未能遵守规定,则进口商(如有)有责任履行规定。当生产商及进口商(如有)均未能遵守规定,而有关资料亦已在DTSC网站的不合规清单中发布,零售商或组装商就须遵守规例。在特殊情况下,生产商可以选择向DTSC提交化学品移除、产品移除、产品-化学品置换,或替代品分析门槛豁免通知,藉此毋须受规例规管。同样,由于生产商/进口商不合规,而须负责遵守上述规定的零售商或组装商,可以选择停止订购产品,并通知DTSC。   适用于负责实体的监管规定,可由团体、行业协??多个负责实体履行。但这不适用于优先产品通知、化学品移除通知、产品移除通知、产品-化学品置换通知,或替代品分析门槛豁免通知。   若未能遵守规定,最初将向生产商及进口商发出不合规通知。如果生产商及进口商没有改正不遵守规定的做法,该产品及有关产品的资料将在DTSC网站内的不合规清单中公布。DTSC可以根据有关替代品分析、监管对策,以及各项通知和所提交的资料,决定负责实体是否遵守规例规定。DTSC也可启动执法行动,其中包括对未能遵守规定的负责实体予以罚款和处分。   DSTC也将在网站上建立回应状况清单,列明有关人士有否应要求向该机构提供资料。此外,DTSC将在网上发布更安全消费品合作伙伴认可清单,以识别自愿向该机构提供资料,以推动更安全消费品的有关人士。   规例订立了负责实体对DTSC所采取行动提出争议的程序。在争议未解决前,DTSC对负责实体实施的要求将继续有效,并会继续就其未能遵守规定而在不合规清单上发布资料。争议程序不适用于DTSC就候选化学品清单所采取的行动、对有关化学品和产品清单的申诉,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声称。   详情: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7%BE%8E%E5%9B%BD%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5%8A%A0%E5%B7%9E%E5%8F%91%E5%B8%83%E6%9C%80%E7%BB%88%E8%A7%84%E4%BE%8B%E4%BB%A5%E8%AE%A4%E5%AE%9A%E6%B6%88%E8%B4%B9%E5%93%81%E6%89%80%E5%90%AB%E6%9C%89%E6%AF%92%E5%8C%96%E5%AD%A6%E5%93%81%E5%B9%B6%E5%AF%BB%E6%89%BE%E6%9B%BF%E4%BB%A3%E5%93%81/baus/sc/1/1X300W0C/1X09URTY.htm#sthash.hOHaaqxP.dpuf   【原标题】加州发布最终规例以认定消费品所含有毒化学品并寻找替代品
  • 加州发布认定消费品所含有毒化学品最终规例
    加州行政法办公室于8月28日批准了有毒物质管制部 (Department of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以下简称DTSC) 历时两年制订的《更安全消费品规例》最终版本。新规例订立程序,以认定消费品所含可能会被视为受关注化学品的化学品或化学成份,并排定其优先处理次序,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程序也将对相关化学品及其潜在替代品进行评估,以确定限制该等物质暴露或降低其所造成危险程度的最佳方法。此外,规例还订明,DTSC在替代品分析完成后可采取的监管对策。DTSC发表的资料摘要指出,若实施规例所订立的程序,将可率先建立一项在州政府层面,全面为危险化学品寻找更安全替代品的计划。因此,DTSC认为,《更安全消费品规例》「可能成为化学品改革的全国性模范。」   《更安全消费品规例》制订了一份约有1,200种候选化学品的清单,而根据其他组织已完成的工作,该等化学品均呈现出一种或以上的危险特性,及/或环境或毒理学指标。规例并订明,容许DTSC在清单中加入其他候选化学品的程序。现时另有500种化学品只用于杀虫剂及药物,若这些化学品用于没有获加州《健康安全法》第25251节豁免的产品,将来亦可加入清单中。DTSC应评估含有候选化学品的产品,排定其优先处理次序,以制订一份必须进行替代品分析的「优先产品」清单。某种候选化学品若是某种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的依据,则将指定为该产品的受关注化学品。   规例订明,首份优先产品清单将包含不超过5种产品。在2016年1月1日前,DTSC会将某些产品列为优先产品,而这些产品必须含有一种或以上被列为具有危险特性及暴露风险的化学品。在不迟于规例生效之日起180天后,优先产品的初步建议清单可供公众查阅及评论。   规例规定,负责实体(生产商、进口商、组装商及零售商)如有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应通知DTSC,而DSTC会将有关资料在其网站发布。有产品被列为优先产品的生产商或其他负责实体,应为该产品及其所含的受关注化学品进行「替代品分析」,以确定限制受关注化学品暴露或降低其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所造成不利影响的最佳方法。   DTSC还应认定,并要求负责实体实施监管对策,以保障公众健康及/或环境,并尽可能使用问题较少的可接受及可行的替代品。DTSC有权要求负责实体为某种优先产品作出监管对策(若生产商决定保留该优先产品),或者要求选择替代产品以取代优先产品。   DTSC将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则订立程序,建立并更新优先产品清单。在规例生效之日起1年内,应发布优先产品工作计划,列明将进行评估的产品类别,以认定在未来3年将加入优先产品清单的产品。在现行工作计划的3年有效期届满前1年,应发布后续工作计划。规例还订明,DTSC在工作计划发布后作出修订的条件。   规例订立程序,容许个人或组织,包括联邦政府和加州其他政府机构向DTSC提出申诉,以便在候选化学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某种化学品,或者在优先产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某种产品/化学品组合。向DTSC提出的申诉亦可要求在候选化学品清单中加入或剔除整个现有化学品清单。   以下产品获规例豁免:   已获《健康安全法》第25251节豁免的产品,即危险处方药物和设备、牙科修复材料、医疗设备 与危险处方药物和设备、牙科修复材料及医疗设备有关的包装物 食品 杀虫剂。   经DTSC确认,同样受到联邦或加州其他监管计划,或者条约或国际贸易协定监管的产品,而该等产品亦会同样因对公众健康及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暴露途径、废弃及使用期完结等影响而被列为优先产品。此项豁免只适用于经DTSC确定,该等计划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提供的保护,相当于或大于产品若被列为优先产品可能提供的保护。   DTSC指出,生产商负有主要责任,以遵守适用于负责实体的规例规定。若生产商未能遵守规定,则进口商(如有)有责任履行规定。当生产商及进口商(如有)均未能遵守规定,而有关资料亦已在DTSC网站的不合规清单中发布,零售商或组装商就须遵守规例。在特殊情况下,生产商可以选择向DTSC提交化学品移除、产品移除、产品-化学品置换,或替代品分析门槛豁免通知,藉此毋须受规例规管。同样,由于生产商/进口商不合规,而须负责遵守上述规定的零售商或组装商,可以选择停止订购产品,并通知DTSC。   适用于负责实体的监管规定,可由团体、行业协??多个负责实体履行。但这不适用于优先产品通知、化学品移除通知、产品移除通知、产品-化学品置换通知,或替代品分析门槛豁免通知。   若未能遵守规定,最初将向生产商及进口商发出不合规通知。如果生产商及进口商没有改正不遵守规定的做法,该产品及有关产品的资料将在DTSC网站内的不合规清单中公布。DTSC可以根据有关替代品分析、监管对策,以及各项通知和所提交的资料,决定负责实体是否遵守规例规定。DTSC也可启动执法行动,其中包括对未能遵守规定的负责实体予以罚款和处分。   DSTC也将在网站上建立回应状况清单,列明有关人士有否应要求向该机构提供资料。此外,DTSC将在网上发布更安全消费品合作伙伴认可清单,以识别自愿向该机构提供资料,以推动更安全消费品的有关人士。   规例订立了负责实体对DTSC所采取行动提出争议的程序。在争议未解决前,DTSC对负责实体实施的要求将继续有效,并会继续就其未能遵守规定而在不合规清单上发布资料。争议程序不适用于DTSC就候选化学品清单所采取的行动、对有关化学品和产品清单的申诉,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声称。   详情: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7%BE%8E%E5%9B%BD%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5%8A%A0%E5%B7%9E%E5%8F%91%E5%B8%83%E6%9C%80%E7%BB%88%E8%A7%84%E4%BE%8B%E4%BB%A5%E8%AE%A4%E5%AE%9A%E6%B6%88%E8%B4%B9%E5%93%81%E6%89%80%E5%90%AB%E6%9C%89%E6%AF%92%E5%8C%96%E5%AD%A6%E5%93%81%E5%B9%B6%E5%AF%BB%E6%89%BE%E6%9B%BF%E4%BB%A3%E5%93%81/baus/sc/1/1X300W0C/1X09URTY.htm#sthash.hOHaaqxP.dpuf
  • 美国FDA修订色素添加剂规例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近日修订了色素添加剂规例,提供来自干燥的蓝藻提取液的安全使用,以作为一种色素添加剂用于糖果和口香糖,并将于9月13日开始生效。螺旋藻作为一种食物在许多国家有悠久的历史,是一种蓝绿色丝状蓝藻,常自然长于淡水和海洋栖息地。   FDA指出,螺旋藻必须不含任何杂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通过良好生产规范避免。此外。螺旋藻还不应含有超过2毫克/千克的铅,2毫克/千克的砷或1毫克/千克的汞,同时微囊藻 (Microcystin) 毒素测试必须为阴性。针对该物质的色素添加剂认证对于保护公众健康是没有必要的,因此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D&C》法案第721(c)部分认证要求可获得豁免。   【原标题】美国FDA修订色素添加剂规例允许使用螺旋藻提取液
  • 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即将实施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以下简称《规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例》对进口或在香港生产消费的所有食品中所有可能的除害剂(主要包括杀虫剂、除草剂、灭鼠剂及杀真菌剂)残留,对360种农药制定了7083项残留限量标准,涉及584种(类)食品农产品。   与香港现行执行标准相比,《规例》规管的产品种类和农残项目均成倍增加,对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势必导致输港产品检测项目大幅增加,检测周期延长,企业备案种植基地的投入也会加大。《规例》的实施必将对广大供港食品农产品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浙江绍兴拥有多个输港食品种类,包括供港猪、腐乳、黄酒、果酒和茶叶等,其中传统食品腐乳几乎占有半壁江山。为此,绍兴检验检疫局提醒各出口企业,高度重视《规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分析《规例》中涉及自身产品的除害剂限量标准 密切联系香港进口商,了解港方的最新动向和涉及相关种类产品的具体要求。同时,摸底排查自身原料或是种植基地的除害剂使用情况,及早摸清从原料到成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盲点,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 欧盟出台多类电子产品规例
    2011年8月3日,《官方公报》刊登第763/2011号规例,对一款“便携式电池供电器具”(称作电子书)作出描述。   这种产品可储存及复制多种文字档案(如PDF或HTML)、静止图像档案(如JPEG)及音频档案(如MP3)。规例进一步说明,这种产品备有单色显示屏、通用串联汇流排连接埠界面、耳机连接器、记忆卡插槽以及控制/浏览按钮。   该产品属于拥有独立功能的电子器具,并未列明或未包括在第85章其他编号内,因此被编入合并名目编号8543 7090之内,须缴付3.7%关税。   第763/2011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00:0006:0007:EN:PDF。   另外,《官方公报》于8月4日刊登的第776/2011号规例中,对一类微波炉作出分类。这种产品是指一种用于烹煮食物的器具,外壳以不锈钢制造,配备转盘、儿童安全锁、控制按钮及时钟。这种产品包含一台能源输出分为五级的微波炉,最高为900瓦,也包含石英发热管,最高能量输出为1000瓦。这种器具的合并名目编号为8516 5000,须缴付5%关税。   第776/2011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201:0010:0011:EN:PDF。
  • 美国食品药物局公布外国供应商查核计划建议规例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已公布实施外国供应商查核计划的建议规例,以及《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中关于认可第三方审核者的条文。根据建议规例,进口商或其美国代理必须提供保证,确认其进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标准,否则其货品将被拒入境,进口商亦会丧失参与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合资格进口商快速检查清关计划的资格。该计划属自愿性质,正在逐步发展。关于建议规例的意见,可于11月26日前提出。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就外国供应商查核计划制订实施规例,列明进口商在建议规例下应负的责任,首次明确表示进口商或其美国代理须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关于认可第三方审核者的建议规例,则详述该局将根据哪些规定和情况,以审核者提供的证书来决定是否允许某些进口食品进入美国。建议规例载有认可机构向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申请承认资格的有关规定,以及第三方审核机构寻求认可的有关规定。   根据外国供应商查核计划建议规例,美国进口商或进口商的美国代理须:   调查其供应商的守规状况,例如供应商曾否收到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警告信   分析每种进口食品的相关风险,评估一旦出现风险可能带来的疾病或伤害   进行查核活动,例如实地视察外国供应商的厂房、抽样检验食品批次,以及检查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纪录   保存一份外国供应商名单,就查核活动制订书面程序并加以遵行   设立检讨及投诉调查机制,必要时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   每3年对外国供应商查核计划进行检讨及修订,假如发生问题,应更频密进行   获取邓白氏环球编码(DUNS number),与进口文件一并提供   保存纪录,证明已遵行外国供应商查核计划要求进行的活动。   进口补助食品及细小批量货品者,可豁免若干外国供应商查核计划规定 向守规纪录良好,获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正式承认与美国同业看齐的食品供应商进口产品,亦可豁免若干规定。   根据建议规例,若干产品可豁免外国供应商查核计划规定,包括来自符合联邦安全规例的厂房的某些果汁和海鲜 进口作研究用途的食品 进口供个人食用的食品 酒精饮料 以及进口作进一步加工或转运的食品。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期望,采用认可第三方审核者签发的证书,能为合资格进口商自愿计划参与者提供便利,加快进口食品的检查及清关速度。进口商必须从已获取认证的厂房进口食品,才能参与这项自愿计划。此外,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进口商如欲输入某些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认为会构成食物安全风险的食品,该局有权要求进口商依照《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的规定申领有关认证。该等认证可以由认可第三方审核者提供。   关于认可第三方审核者的建议规例,包含承认及认可程序、认可机构及审核者的监管要求、外国食品厂及食品的审核和认证规定,以及向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通报严重风险的规定。   除了建议规例,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并公布认证机构的认可标准草拟本,将会展开谘询,考虑所有意见后将敲定最终版本。   更多详情: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7%BE%8E%E5%9B%BD%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7%BE%8E%E5%9B%BD%E9%A3%9F%E5%93%81%E8%8D%AF%E7%89%A9%E5%B1%80%E5%85%AC%E5%B8%83%E5%A4%96%E5%9B%BD%E4%BE%9B%E5%BA%94%E5%95%86%E6%9F%A5%E6%A0%B8%E8%AE%A1%E5%88%92%E5%BB%BA%E8%AE%AE%E8%A7%84%E4%BE%8B/baus/sc/1/1X300W0C/1X09UC4W.htm#sthash.pox94kRt.dpuf
  • 化妆品规例订立化妆品允许作出声称的准则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3年7月11日公布理事会第655/2013号规例。新规例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理据订定一般准则。在欧盟范围内,有关准则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进口的化妆品。   该规例根据有关化妆品的框架规例,即第1223/2009号规例订立,协调整个欧盟的一般准则,以评定化妆品营销时所用的声称是否有理据。一般准则不是要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确切措辞作出明确规定,准则只适用于按照框架规例被确定为化妆品的产品,而不包括医疗产品或生物杀灭剂等产品。   该规例附件制订了一份化妆品所用声称必须符合的一般准则列表。根据该规例,所有化妆品声称必须是合法、真实、有理据支持、诚实和公平,以及是知情决策的结果。部分重要准则概述如下:   在“合法”的标题下,以下规定必须遵守:   表明该产品已获欧盟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声称不得使用。欧盟委员会就第655/2013号规例所编订的《指引》举出该种声称的例子:“本产品符合欧盟化妆品法例的规定”。根本上,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   声称所传达的讯息是产品有特定好处,而该种好处只不过是符合最低的法律要求,就不得使用。《指引》举出该种声称的例子:“护肤品不含对苯二酚”。由于欧盟化妆品法规已禁止使用对苯二酚,因此不得使用这种声称。   “真实”方面,规例订立了若干准则,其中包括:   营销传播不得暗示所表达的意见是经核实的声称,除非该意见反映已核实的理据。例如,任何产品明示或暗示地声称含有蜂蜜,就必须真正含有蜂蜜,而非仅是蜂蜜的香味,这才算是真实。   “有理据支持”方面,该规例的规定包括:   化妆品的声称,无论是明示或暗示,均应有足够及可核实的理据支持,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有专家评估结果。   内容明显夸大而一般最终用户不会当真的陈述,或属抽象性质的陈述均毋须经核实。   在“诚实”的标题下,以下准则值得注意:   介绍产品的表现不得超越现有理据支持的范围。例如,只是根据一百万台的销售数字,就不得使用“一百万名消费者喜欢这种产品”的声称。   “公平”方面,规例列出以下一般准则:   化妆品的声称应该客观,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也不得诋毁合法使用的成份。例如,“不含防腐剂,因此不易致敏”是不公平的,因为该声称假设所有防腐剂均会致敏。   化妆品的声称不得与竞争对手的产品造成混淆。   除提供一般准则所涉及声称的部分说明例子外,《指引》还详述化妆品声称所用理据的范例。《指引》表示,这方面通常可通过实验研究、消费者认知测试及公开资讯来核实化妆品的声称。   《指引》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c.europa.eu/consumers/sectors/cosmetics/files/pdf/guide_reg_claims_en.pdf   第655/2013号规例于2013年7月11日开始适用,并在《官方公报》公布翌日起生效。规例全文载于以下网页: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190:0031:0034:EN:PDF   化妆品监管方面,欧盟成员国政府应于2013年7月11日全面实施框架规例(第1223/2009号规例)。该框架规例直接在欧盟实施,因此也适用于所有从香港及中国内地输往欧盟的化妆品。规例详见以下网页: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42:0059:0209:EN:PDF   更多详情请见: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6%AC%A7%E7%9B%9F%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5%8C%96%E5%A6%86%E5%93%81%E8%A7%84%E4%BE%8B%E8%AE%A2%E7%AB%8B%E5%8C%96%E5%A6%86%E5%93%81%E5%85%81%E8%AE%B8%E4%BD%9C%E5%87%BA%E5%A3%B0%E7%A7%B0%E7%9A%84%E5%87%86%E5%88%99/baeu/sc/1/1X2ZT68A/1X09UKVH.htm#sthash.aTasXkmQ.dpuf
  • 香港食物内防腐剂规例将于7月全面生效
    2010年5月30日,据香港政府食物安全中心的消息,《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的两年过渡期将于2010年6月30日结束 届时所有食物必须符合经修订规例的规定,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此修订规例使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管理更为清晰,可让业界和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使香港的标准与国际发展趋于一致。   此修订规例主要包括修订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定义、更改准许防腐剂和准许抗氧化剂的数目和最高准许含量、合并旧有规例附表1第I及第II部的准许防腐剂列表和准许抗氧化剂列表,以及实施食物分类系统。   修例新增11种准许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现有个别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准许使用量可能维持不变、放宽或收紧。   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替代物,即「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氯化钠」将禁用。
  • 欧洲国家与欧委会对《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的分歧扩大
    2013年7月4日,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以及瑞典等五个欧盟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挪威就《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规例)内甚具争议性的条款发出指引文件。   REACH规例第7.2及第33条规定,制品生产商及供应商有责任通报,以及向制品接收者或消费者提供制品的安全资料。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的指引订明,每当候选清单纳入某种高度关注物质(SVHC),通报及提供资料的责任随即产生。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出的指引已获欧洲委员会确认,适用于整个欧盟。据指引解释,候选清单内高度关注物质,在制品不同部件(例如笔记本电脑的底盘与变压器)的浓度各异。根据REACH规例第7.2条及第33条,以整件制品的重量计算,如高度关注物质的平均浓度超出0.1%,便须通报及提供安全资料。   不过,上文提及的国家和奥地利并不同意这项诠释。这些国家的诠释是以整件复杂制品内的每一件简单物件计算,以按重量计浓度超出0.1%作为通报及提供安全资料的门槛。   无疑,这些国家的规定大大加重了供应商的负担,他们必须检查及纪录每件预备作组装用的物件是否含有高度关注物质。若复杂制品包括数以百计甚至千计的细小物件,供应商的检测负担势必沉重。   法国生态及永续发展部认为,只要物体符合REACH规例对「物件」的定义,便可以被当作物件,而制品可以由一件或以上物体组成。以进口皮带为例,皮带由皮革带及金属扣组成,因此必须计算每件组件的高度关注物质浓度。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预期,由于意见分歧,企业将会面对两套不同的执法标准。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在网站内发表的声明指出,上述6个国家一致认为,若企业遵守这些国家订立的指引,便能符合整个欧盟/欧洲经济区市场的规定。   指引表明,无论物件是分拆出售或是包括在组装制品内,若物件所含的候选清单物质浓度超过0.1%,供应商便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资料。另一方面,根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诠释,即使制品物件所含的候选清单物质浓度远超出0.1%,只要制品其余部分够重,计算出来的平均浓度便可能低于门槛,换言之,毋须向消费者提供资料。含邻苯二甲酸酯的单车手柄便是一例。   新指引亦承认,由于候选清单物质的数目众多,亦不断增加,计算制品内每件组装零件的候选清单物质浓度,将会为供应商带来沉重负担。   不过,指引称,特定物质往往或只会在某些物料中使用,例如塑料,这些物料亦只会在若干类物件中使用。因此,指引建议利用「机率为本方法」减轻负担。「机率为本方法」首先以物件使用的物料,评估含有候选清单物质的可能性。例如:单车手柄可能含有经常用于塑料的软化剂。经评估后,供应商只需要针对目标物件及物质,便可以增加找出候选清单物质的机会。   指引列出多种制品的例子,以及0.1%浓度限制的适用方法。这些例子包括塑料庭园家具和其他家具、单车、印花T恤、电子制品以及厨具。指引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www.kemi.se/Documents/Forfattningar/Reach/Guidance_for_suppliers_of_articles_EN.pdf   总括而言,假如制品含有候选清单高度关注物质,其浓度按重量计超过0.1%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和某些欧盟成员国对此0.1%门槛的诠释有别),供应商便须履行以下责任:   REACH规例第33.2条列明,制品供应商必须向接收者提供足够资料,让接收者安全使用制品。这些资料至少包括物质名称,供应商亦必须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同资料(需要在提出要求后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当某种物质被纳入候选清单,供应商即须履行第33条的责任。   如每名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的制品中,高度关注物质超过1公吨,必须在高度关注物质纳入候选清单后6个月内,由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如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保证制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使用,并不会接触人体或曝露于环境中,或是该物质已经注册,便可以豁免REACH规例第7.3条的通报规定。   现时,候选清单内共有144种高度关注物质,详情载于以下网址:   http://echa.europa.eu/chem_data/authorisation_process/candidate_list_en.asp   详情: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6%AC%A7%E7%9B%9F%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6%AC%A7%E6%B4%B2%E5%9B%BD%E5%AE%B6%E4%B8%8E%E6%AC%A7%E5%A7%94%E4%BC%9A%E5%AF%B9-%E5%8C%96%E5%AD%A6%E5%93%81%E6%B3%A8%E5%86%8C-%E8%AF%84%E4%BC%B0%E5%8F%8A%E8%AE%B8%E5%8F%AF%E8%A7%84%E4%BE%8B-%E7%9A%84%E5%88%86%E6%AD%A7%E6%89%A9%E5%A4%A7/baeu/sc/1/1X2ZT68A/1X09UKUI.htm#sthash.ChHGPPCB.dpuf
  • FDA修订动物饲料及宠物食品辐照杀菌规例
    为了对利益相关方提出的食品添加剂请愿书做出回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修订了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辐照杀菌规例,为家禽饲料和宠物食品原料辐照杀菌过程中电子束和X射线源的安全使用提供规范。   FDA已确定可用的数据为电子束和X射线源用于此项用途建立了安全性和功用性,该举动不会对人类环境造成明显的单独或累积影响。   用作辐照杀菌目的的电离辐射仅限于:(一)来自密封钴-60或铯-137的伽马射线 (二)产生于机械源的电子,能量水平不超过1000万电子伏(electron volts) (三)产生于机械源的X射线,能量不超过500万电子伏,除非规例允许 或(四)产生于机械源的X射线,使用钽或黄金作为目标材料,使用能量不超过750万电子伏。
  • 下月起实施化妆品通用标签 全成分标签暂未执行
    日前业内有关专家就日前“化妆品全成分标签”的热点问题指出,化妆品全成分标签的规定并不是之前媒体所报道的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而是在2010年6月17日起才正式执行。   据了解,对于化妆品须标全成分的相关规定是出自2008年6月1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化妆品通用标签》,该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   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指出,“《化妆品通用标签》确实是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但对于化妆品成分标示的相关条款却是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即2010年6月17日才执行的。”记者在最新版的《化妆品通用标签》上看到,在“化妆品成分”的条款上有个标注,该标注确实明确写明“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执行本条款”。   全国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齐昆鹏也确认,化妆品的全成分标签是从2010年6月17日开始执行,并非之前所称的“2009年10月1日”。他指出,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两年后才执行是给企业一个过渡期。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化妆品企业负责人称,“近日各大媒体都在说化妆品全成分标签从今年 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事实上这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而这误读对企业影响很大。”他称最近一些商场不让他企业的新品上架,原因就是其新上架的产品并没有“ 全成分标签”。
  • 标签打印 - 效率提升的必选方案
    随着时代的发展,面对着越来越细化的工作分工,标签打印机正以前所未有速度进入到我们的工作中,合理运用标签打印机的功能,可以有效的实现文件管理,归类,特殊物品的识别,管理等,让我们的工作变成有条不紊。 随着时代的发展,面对着越来越细化的工作分工,标签打印机正以前所未有速度进入到我们的工作中,合理运用标签打印机的功能,可以有效的实现文件管理,归类,特殊物品的识别,管理等,让我们的工作变成有条不紊。在工业生产制造中,标签打印也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用在很多的称重场景,如物料入库,材料分选,配料配方,质检以及成品出库等等,称重与标签打印的需求息息相关。针对标签打印的需求,奥豪斯为您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Defender 5000中精度电子台秤, Defender 6000 XW系列超级防水台秤以及Ranger 7000系列高精度秤均可支持标签打印,其打印内容除毛重、皮重、净重等基础信息外,还可打印产品批次号,时间日期,交易号,称重模式,输出状态,操作人,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平均单重,流水号,条码,二维码及品牌Logo等信息。Defender 5000,Defender 6000™ (XW)与Ranger 7000产品均预设有六个模板,其中一个为简单模板,可打印称重结果,满足客户的打印需求;另外有五个自定义模板,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来调整打印尺寸与内容。配合ScaleMate*软件使用,可为客户提供最大程度上的便利去设计标签模版,提高工作效率。 在生物制药行业,食品饮料等行业中使用标签打印机,有助于满足数据管理和记录的相关规定。手动记录称量结果可能会出现抄录错误,同时还会因字迹不佳等导致结果释义不一致! 奥豪斯Explorer天平能为实验室提供灵活的记录和贴标选项,有助于消除抄录误差、加速工作流程并确保可追溯性,天平内置5个自定义打印模板,其中2个预设模板方便客户直接使用。 任何带有串口的斑马标签打印机均可连接以上OHAUS产品,同时我们还支持可以使用ZPL语言的串口标签打印机。配D52加斑马打印机的图片* ScaleMate软件 可在PC端读取、设置以及备份天平或秤的菜单,管理库信息、用户信息以及更加方便地设置打印模板
  • 天地公司产品标签更改公告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天地试剂的关注与支持,在此我们非常高兴地通知您:天地试剂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产品标签。此次标签更新旨在助力天地公司品牌形象的提升与强化,对产品质量不产生任何影响,天地试剂仍将一如既往的专注于品质,助您获得稳定可靠的分析结果,赢得您百分百的信赖。新标签包含两类要素:1. 识别要素:天地Logo/天地Slogan/公司联系信息/网址/T2P2标志/清晰的白色标签背景/1800电话/24小时紧急联系方式/推荐复检日期。天地公司商标和底部标识条代表我们是谁,我们做什么,并将我们与其他品牌区分开来,强调我们只专注于我们所长。T2P2标志代表我们对产品质量和工艺的信心保证和承诺。2. 技术信息:产品号/产品名称/级别/瓶尺寸/CAS号/运输信息/安全信息/HMIS(危险物质识别系统)信息/产品指标/批次号/二维码用户使用智能手机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即可通过网络直接查询该产品详细的技术信息,如天地的COA、指标、MSDS和其它产品数据。通过移动设备快速地获取这些关键信息,为用户缩短工作流程提供了极大便利。没有智能手机或类似装备的客户,也可通过天地网站获取这些关键技术信息。敬请参考以下图示中新旧标签的区别。标签上具体要素的说明请参见随后的图片说明,在今年即将出版的新的中文产品目录中也将包含这些说明。 *现有(旧)标签 2012年5月1日起启用的新标签 标签要素说明 1.天地Logo 2. 产品名称 3. 级别 4. 瓶子尺寸 5. 产品号 6. CAS号 7. 运输信息 8. 天地公司地址与联系方式 9. 产品指标 10. HMIS 信息 11. 安全信息12. T2P2商标 13. 批次号 14. 天地Slogan 15. 二维码 16. 复检日期(仅存在复检时出现) 对于天地标签的更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天地公司上海办公室:021-61009110-1242,白小姐。更多天地公司动态,请关注我们的官网www.tedia.com.cn。 美国天地公司上海代表处 2012年4月19日
  • 欧盟食品标签新规将对原法规中涉及标签内容予以强制要求
    欧盟网站消息,欧洲议会经过不懈努力,已就食品标签修订案与欧委会及理事会代表达成一致,有望于近期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后发布实施。   文章报道,新修订的法规将对原法规中涉及的标签内容予以强制要求,包括名称、成分、有效期、食用条件以及列明营养元素等,以确保标签信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避免产生误导。据主持该提案审议的欧洲议员称,新规定实施已充分考虑尽量减少食品生产者负担。据报道,欧洲理事会将在6月22日前对该提案进行最终表决,欧洲议会将根据欧洲理事会表决情况进行全会投票表决或二次审议。
  • 英国修订食品标签规则
    食品标签规则的改变能使顾客在消费时做出更明智的决定。根据新的法规,制造商必须就肉类原产国、过敏原建议以及产品中是否含有棕榈油等信息在食品标签上做出更清晰更诚实的说明。   由于英国政府要求强化标签使其在整个欧盟通用,英国从现在开始推行欧盟的标签规则。英国食品农业部部长David Heath称,政府正收紧规则,使其更便于顾客在为其自己或家人消费时作出更明智的决定。他们为了更诚实的标签在欧洲做出了长期艰苦的斗争,这样人们就能自己作出决定吃什么。他们正在使消费者更方便地知道他们买的食物和饮料中有什么,同时减少企业的繁琐的规则。   作为食品信息法规意见征询的一部分,政府正在立法确保:   十四条立法将合并为一条   去除部分国家要求,简化企业规章   餐饮业能口头向客户提供关于过敏原的建议。   这些法规保证了食品标签执行欧洲规则,以确保:   通过提供原产地标签(根据委员会规定)消费者可以知道他们所购买的肉类来自哪里   标签上的信息用便于阅读的最小字体书写   含有纳米成分的食品需要在标签上清晰地描述   企业应声明产品中的植物油来源,例如棕榈油。   食品行业有合理的时间去执行要求的变化以确保其更改成本保持在最低限度。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产品都会立即更换符合新规的标签,企业将在其计划的标签循环替换中应用新法规的要求。   政府正邀请企业和感兴趣的人士就如何执行这些食品信息法规的最后决定参与对话,针对该意见征询做出回应。
  • Avantor关于更改标签的MOC
    2012年起,Avantor公司将就旗下J.T.Baker品牌和Macron品牌的产品标签进行更改,以使之符合GHS(全球协调系统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关于化学品标识的规定,其主要增加的内容为:GHS规定的标识元素;同时标签上也会去除NFPA标识(NFPA: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以及SAF-T-DATA标识。在产品标签更换期间,由于您订货及我们供应物流时间的关系,您可能收到新旧两种标签的产品。 关于此次更改标签的MOC,您可以点击下载:http://jtbaker.instrument.com.cn/down_184124.htm 关于J.T.Baker :   艾万拓化工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APMs)于2009年正式成立,是美国Avantor&trade Performance Materials的全资子公司。Avantor&trade Performance Materials拥有的J.T.Baker和Macron&trade 两大品牌有140多年的历史,其化学品领域的高品质产品,最优化的应用方案和功能性检测可以满足客户的高端应用需求,并确保高精度和高重现性的结果。 http://www.avantormaterials.com/
  • 挑果汁并不难 看懂标签很重要
    走进超市中,一排排花花绿绿的果汁包装让人看得眼花缭乱。果汁到底应该怎么挑?果汁含量越高的果汁就越好吗?浓缩汁还原汁是什么?纯果汁就真的纯吗?什么样的果汁才算是纯果汁?为什么明明注明是&ldquo 100%纯果汁&rdquo ,而第一种配料却是&ldquo 水&rdquo ?什么又是混合果汁?这不,还有个果味饮料。想喝瓶真正地果汁还真是不容易呢!什么才是既有营养、口感又好、还绿色天然的好果汁呢?专家说,挑选好的果汁其实并不难,关键是要读懂那瓶瓶罐罐上的小小标签。   读懂品名很重要   拿起果汁,这第一眼看到的就是果汁的各类名称,石榴汁、番茄汁、葡萄汁&hellip &hellip 挑选味道倒不难,关键是想挑个果汁含量&ldquo 纯&rdquo 点的。这就要仔细阅读果汁名字了。仔细一看,大大&ldquo 果汁&rdquo 字样旁原来还会隐藏很多小&ldquo 机关&rdquo ,&ldquo 100%纯XX果汁&rdquo 、&ldquo XX果汁饮料&rdquo ,&ldquo XX果味饮料&rdquo &hellip &hellip 原来果汁还有这么多种?其实好果汁关键是看好这个百分比!《食品安全法》有规定,果汁含量必须标注。如果没有标注,要么是100%纯果汁,要么就是违规产品。如果是非100%果汁则必须标注&ldquo 果汁饮料&rdquo 字样。所以只要见了&ldquo 饮料&rdquo 二字,果汁也就和100%说拜拜了。而果味饮料更是含果浆量低,经过调制的特殊饮品,与果汁相差就更远了。所以挑选&ldquo 纯&rdquo 果汁第一步,读懂品名很重要。   辨别果汁含量   辨别果汁纯度,配料可是最关键的步骤。一般果汁配料表都必不可少三大项:水、浓缩原汁、糖。根据国家规定,果汁配料表必须按照原料成分的高低从高往低排。所以人们看到配料表时第一反应就是,果汁就是水做的,哪还有多少果汁含量?!其实不然。果汁含量是指原果汁的比例,也就是鲜果汁的含量。纯果汁分为两种,一种是鲜榨纯果汁,由鲜榨果汁直接灌装而成,但其受产季的制约,运输及贮藏成本高而不能大规模生产。另一种纯果汁就是我们市面上常见的果蔬汁,为了让消费者一年四季都能喝到纯正、实惠的纯果汁,在果蔬产季将原料通过物理手段进行压缩,然后再加入原比例的水分还原。这也就是100%纯果汁的形成。就好比将原来的5个苹果压缩成1个苹果的量,形成了浓缩的苹果原汁,这样既方便保存,也方便运输。然后制作成果汁时,如果想制作成原来5个苹果的纯度,就按照原先的比例加水,最后进行还原。这样,虽然营养会有少量流失,但基本营养还是没有大的变动的,这样的果汁也就是我们说的最营养的100%原果汁。   那么什么是果肉饮料、果味饮料、果汁果粒饮料呢?这就要看果汁含量了。市面上比较常见的果汁含量为10%、30%、70%,100%。其中成品中果浆含量不低于30%或者用高酸、汁少肉多或风味强烈的水果调制而成的制品、成品中果浆含量不低于20%的果汁就是果肉饮料。成品中果汁含不不低于10%的是果汁饮料。如果成品果汁含量不低于10%,而果粒含量不低于5%的就是果粒果汁饮料。   不要被色素蒙骗了   如果看着一款饮料色泽非常鲜艳,千万不要被双眼蒙骗了,这种果汁有可能添加了色素,而这种添加色素的饮料通常存在于透明包装里,而非透明包装的果汁则大多数没有添加色素的必要。顾客为了安心,会选择看得见的,感觉心里有个数。其实不然。天然果汁容易氧化,但氧化之后无损营养和口味。例如天然果汁放久之后,颜色会变得醇厚、有质感,透明度会降低。这就好比切开的苹果表面很快会有一层锈色层。真正值得警惕的,倒是那些始终保持透亮鲜艳颜色的果汁,因为它们有可能添加了色素,对健康无益。   不要一棒子否定添加剂   在挑选果汁中,如果看到了果汁含量中出现了添加剂,千万不要一棒子否定了它。一些食品添加剂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口味,如柠檬酸等,这样的添加剂是非常安全的。果汁的制作工艺中,有&ldquo 糖、酸不分家&rdquo 的说法,果汁中会根据国家规定添加的一定量的柠檬酸、苹果酸等,这些虽属于添加剂,但都是从天然水果、蔬菜中提取的,比较绿色天然,因此不用担心。有一些小的生产厂家,可能工艺达不到完全除菌的功效,或者封口后不能保证100%不露气,会添加一些防腐剂,例如山梨酸钾等,但这些防腐剂用量都是控制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而且是必须给国家备案的,因此也比较安全。当然,购买的时候要尽量选择正规品牌、并且有&ldquo QS&rdquo 认证标志的。   果汁的保质期   果汁的保质期是由多种条件形成的,如:产品渠道、流通速度、包装、生产工艺、内容物等等。果汁中保存期比较长的是采用世界上比较成熟的马口铁罐包装方式,为了防止氧化,会在瓶内涂上树脂,可以防酸,一般能保存18个月左右。   瓶标上注明产地   在读标签时经常会发现出品商地址和制造商地址分别是不同的地址,这是正常的。为了做更好的果汁,水果必须找很多好的产地,然后为了节约成本,制作成浓缩汁,到一个场地进行统一还原、灌装,所以才会出现现在的不同。不过好的产地一定是判别果汁好坏的标准。正所谓&ldquo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rdquo 。   此外,好产地生产的水果还有不施农药化肥的优点。如新疆天山北麓生产的番茄,每天日照时间达16小时,用天山雪水灌溉,肥料用的是牛羊的有机肥,还不洒农药。结果是新疆番茄茄红素的含量是普通番茄的1.8倍。用这样的番茄制成的番茄汁营养价值自然不同凡响 再比如巴西的橙子,因为气候土壤等原因,巴西橙子的质量远远优于普通橙子,维生素C的含量是一般橙子的5倍甚至更多。如果果汁原料来自好的水果产地,生产商都愿意在瓶标上。   能量标签识一识   按照国家规定,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是能量标签中必须体现的5项内容。如果好点的果汁,还会标注出膳食纤维、钙、VC等,能量标签体现的内容越多,果汁营养成分也就越透明。
  • 用碳标签打造低碳消费的“桥梁”
    中国承诺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简单层层分解。作为推动绿色低碳消费的重要工具,碳标签的发展对实现碳中和目标将起重要作用。 目前,许多消费产品都有能效标签。今后,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相对应,产品除了能效标签,还需要逐步加上碳标签。碳标签是以标签的形式将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化展示出来,为消费者提供判断标准,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环保的商品。 中国碳标签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已逾10年。2009年全球首个产品碳足迹方法标准PAS2050中文版的发布推动了碳标签制度在中国的试点工作;同年环保部宣布实施产品碳足迹计划,对符合的产品加贴低碳标签。2018年制定和发布的《中国电器电子产品碳足迹评价》《中国电器电子产品碳标签评价规范通则》,提出“引导绿色消费”的目标,确定电器电子行业“碳足迹标签”试点计划。2019年4月中国碳标签正式在部分产品上使用,主要包括 LCD 显示器、手机等电器电子产品。 目前政府和企业是减少碳排放的主力军,碳减排政策主要针对生产侧,直接针对消费排放的规制手段比较少。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与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依然较快,仅依靠政府强制企业降低能源消耗来降低碳排放会影响经济增长。碳标签可有效将产品的环境信息直接告知消费者,将消费者纳入碳中和的体系中,消费者对低碳产品的需求倾向会引导和倒逼企业注重绿色生产,形成一个减排的良性循环。因此,碳标签有助于改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低碳发展搭建了一座桥梁。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碳标签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碳标签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中国市场上大多数碳标签属于对低碳产品认证批准类的碳标签,而并非标明产品从原材料、研发设计、生产的整个生命周期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无法根据碳标签合理评估自身直接或间接消费该商品所产生的碳排放。 其次,碳标签的施行范围非常有限。目前仅有部分产品(如电子产品)贴上了碳足迹标签,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的众多产品,比如食品、纺织品以及其他日用品等并未涉及。作为倡导低碳消费的重要政策工具,碳标签的发展还需要扩大产品的实施范围。 再次,碳标签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还没有明确针对碳标签制度施行与推广的法律法规,关于碳足迹的核算标准也仅仅停留在一些电子产品(LED照明产品)等。碳标签在未来将会涉及到进出口贸易,关于碳足迹的核算也应当与国际上有统一的评价标准。 碳标签作为促进“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政策工具之一,未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碳标签产品的态度和购买意愿。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公众对不同碳标签的态度和支付意愿进行了评估,结果发现在受访者中80%以上的消费者愿意为碳标签产品多支付费用。这说明碳标签产品将具有较好的消费者市场和发展前景。因此,应该加强对碳标签的宣传推广,如通过电视媒体、社区宣传海报、产品广告等普及碳标签知识,让公众了解碳标签对引领低碳消费的作用。 另外,上述研究还发现,在不愿意购买或多支付碳标签产品的受访者中,认为政府应该为低碳消费买单的是最大原因。因此,在碳标签试点初期,政府也可以给予生产碳标签产品的企业或购买碳标签产品的消费者适当的补贴,减轻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及消费者购买碳标签的溢价成本,引导和鼓励企业低碳生产模式转变的同时,让碳标签产品可以在消费者中更好地推广开来。从而使政府、企业、消费者都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目标做出贡献。 关于中国碳标签发展策略的建议有以下几点。首先,由政府牵头制定碳足迹标签统一标准,并提供技术支持。碳标签的标准化需要生产商具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可精准测算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目前许多企业还不具备测度产品碳标签的完备技术,给商品加注碳标签的额外成本将企业带来压力。在碳标签施行初期,政府可以考虑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财政补贴,在全国范围统一碳足迹标签的测算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准确有效的参考依据。 其次,完善并逐步出台对各类产品碳标签的配套政策法规。目前仅对电子产品及LED照明产品和服务,有出台相关的碳足迹核算准则及相关政策,而消费者在生活中接触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需要逐步制定各类产品碳标签的配套政策法规,普及并推广碳标签在各类产品中的广泛应用。 最后,需要加快开展碳标签产品试点工作。碳标签对于中国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碳标签推广经验,优先在一线城市展开碳标签产品的试点工作,宣传碳标签在促进低碳消费和减少碳排放方面的作用,积极发挥碳标签制度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
  • 电子标签行业标准实施:轮胎有了身份证
    2016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布的4项《轮胎用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行业标准正式实施。标准对RFID电子标签功能性能、植入方法和编码方法等进行了规范,确保植入标签后轮胎的安全。  据了解,该4项电子标签行业标准由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起草,主要包括产品标准、植入方法标准、试验方法标准以及编码标准。其中,HG/T 4953-2016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标准规定了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命名、基本参数及结构组成、要求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适用于轿车轮胎及载重汽车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 HG/T 4954-2016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植入方法标准规定了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的植入方法,适用于轿车轮胎及载重汽车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 HG/T 4955-2016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性能试验方法规定了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性能的试验方法,适用于轿车轮胎及载重汽车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 HG/T 4956-2016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编码标准规定了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的编码方法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数据结构、数据方案等要求,适用于轿车轮胎及载重汽车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物联网事业部副总经理陈海军表示,这4项标准独立而又相互关联,规范了RFID电子标签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植入方法、试验方法、编码方法等,确保植入电子标签后轮胎的安全和电子标签的功能和性能。标准的统一,将使该项技术加速在行业内推广。  陈海军表示,传统的轮胎标识方法主要包括条码、胎侧信息等。但是轮胎上贴的条码很容易被污染、磨损或丢失,写入的信息无法进行二次修改,可复制性强、易伪造,可存入的信息量少 胎侧信息也会随着轮胎的使用不断磨损淡化,不利于轮胎信息的读取,再加上现有技术对胎侧信息无法通过扫描自动识别,需要人工抄录,效率低、易出错。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RFID技术解决。  相比于条码识别和胎侧信息识别,RFID标签可嵌入到轮胎内,保证了轮胎信息在整个轮胎生命周期中都可以得到有效读取。陈海军介绍,在生产环节,可通过唯一识别代码实现制造过程追溯和质量信息追溯 在仓储环节实现出入库自动识别、实时库位货位和动态库存识别等 在物流环节可实现数量自动清点、物流流向监控等 在销售环节可实现出入库识别、自动结算、存货量控制等 安装环节可实现自动规格匹配 翻新和回收环节还可以实现信息记录、过程追溯、保费预警、自动分拣等功能。  刘海军表示,RFID技术在轮胎行业进行大规模推广时,也有几个技术难点必须得到解决。比如,电子标签整体结构、标签天线、基板等部件必须经过特殊设计,保证能够克服轮胎生产及使用过程中的高温、高压、不规则曲绕形变等封装环境,从而保证标签在轮胎使用时的可靠性。  其次,刘海军表示要解决标签嵌入的粘合技术,保证标签能够和轮胎完全结合在一起,不会再使用过程中产生脱层等问题,从而影响轮胎的安全性和质量。此外还要解决轮胎中炭黑、金属成分对信号的屏蔽问题,保证标签的读写性能,同时还要规范标签植入的位置、植入时间等,保证标签的广泛适用性。  图为轮胎RFID标签使用方法示意图。  射频识别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称RFID,俗称电子标签,是一种非接触式、无需可视的自动识别技术,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无需人工干涉,可识别高速运动物体,还可同时识别多个标签,操作方便快捷。  RFID被广泛用于物流、制造、身份识别、资产管理、智能交通等领域。而在我国轮胎行业的应用还未能有效推广。作为轮胎条形码的“无线”版本,RFID技术具有条形码所不具备的防水、防磁、耐高温、使用寿命长、读取距离大、标签上数据可以加密、存储数据容量更大、存储信息更改自如等优点。RFID技术与轮胎生产信息、销售信息、使用信息、翻新信息、报废信息等进行绑定或记录,相当于是轮胎的“身份证”,随时可以通过采集终端读取相应数据,结合相应的管理软件,从而实现对轮胎全生命周期数据的记录及追溯。  目前,米其林、大陆集团、锦湖等轮胎制造商已率先开始进入RFID轮胎市场。米其林推出的卡客车轮胎整体解决方案就通过RFID技术实现轮胎实时状态跟踪,并以此为车队量身定制使用方案。此外,米其林计划在今年底前在所有轮胎上使用RFID标签。固特异也正利用RFID技术实现新的轮胎营销和使用模式。
  • 行业提示:输美食品标签需“细致入微”
    近日,美国FDA公布2013年4月拒绝进口中国食品情况,其中多批食品因为食品标签不明或未用英文标签等问题被拒之美国门外,被拒食品涉及广泛,包括糖果、瓶装水、莲子、王老吉、萝卜酥、腌制红辣椒等。   美国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说到对食品标签的规定,就不得不提《食品标签指南》(简称《指南》)。《指南》由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及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于1994年9月共同推出,后在2008年4月和2009年10月经过两度修订完善。《指南》既是制作食品标签的行业指导和设计手册,也是美国对食品标签在法律规定方面的指导性文件。   《指南》规定,食品标签是一种“信息面标签”,标签应该包括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配料名单、营养成分标签以及任何其他要求的致敏源标签。   为便于消费者直观了解标签内容,《指南》对标签使用的字号和字体都有规定。《指南》要求标签应使用清晰、醒目、便于识别的印刷体或字号,字体应以小写的O为基础,高度至少为十六分之一英寸,字体的高度不应超过字体宽度的三倍。同时,字体必须与背景鲜明地区分开来,标签内容不应与插图或非要求的标签标注在一起。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出口企业,从这些出口至美国的食品因标签而折戟沉沙的企业身上汲取教训,详细研究《指南》,严格遵照《指南》设计、制作,在食品标签上做到“细致入微”,避免食品质量合格却因食品标签问题被拒的憾事。
  • FSA对食品标签政策分工做出调整
    据FSA网站消息,自2010年9月1日起,英国食品标准局(FSA)、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处(Defra)、卫生署(DH)负责的食品标签政策将会发生变化。   FSA将会保留食品标签安全方面的责任 但是在英格兰,其他的职务将由Defra负责 而营养标签的职责转移至DH。这三个部门将紧密合作,以确保政府部门对食品标签政策的参与。而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尚未决定是否作出调整。每个部门的职责如下:   英国食品标准局:    发表食品保质期制定方面的科学意见    评估并对含有过敏原成分的食品制定标签,如天(门)冬氨酰苯丙氨酸甲酯、乙二醇、高咖啡因、高甘草酸等物质    保证有机食品的安全并控制其成分标准    保证食品安全的处理方式和条件,如速冻食品、天然及加热牛奶、食品接触材料等    转基因和新型食品,包括纳米技术的使用    动物饲料的安全    食品安全事件,如误导性标签    欧盟一般的食品法规    负责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分析和取样方法的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   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处的职责除了现有的市场标准和生态标签制定外,还包括:    一般食品标签的立法以及相关欧盟谈判    对欧盟食品信息的提议    原产地标签    食品成分标准和标签,如果汁、果酱、瓶装水等    技术咨询    鱼类标签    使用各种市场术语:自然、新鲜、清晰的标签 自然及素食标签    食品权威计划    负责食品标签、水果蔬菜加工、油脂、鱼类等的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    继续发展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的一般原则和欧洲协调委员会   卫生署:    与欧盟食品信息法规有关的营养信息    包装标签制定    特定营养用途的食品    婴儿配方奶粉    健康和营养声明    食品增补剂    餐厅及其他场所食品的热量信息   特殊膳食营养食品法典委员会
  • 美国提议修订衣物护理标签规则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目前提议修订衣物护理标签规则,就制造商和进口商在服装和某些布料商品上粘贴护理说明标签进行公众意见征询。   美国对进口成衣标签规定要求有两种:一种是由美国海关统一规定的产地标签即原产国标签,另一种是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护理标签规则。目前FTC就护理标签规则的更新征求意见,变化包括:一是如果制造商和进口商选择,在衣物可以进行专业湿洗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在标签中附加专业湿洗说明(替代干洗将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是准许制造商在标签上使用最新的ATS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或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符号代替书面条款提供护理指示 三是明确构成护理指示的合理基础 四是更新和扩大“干洗”的定义以反映当前实践,并考虑新溶剂的出现。   美国对进口成衣标签规定要求较多、较严,因此国内输美的服装企业应充分了解美国对进口成衣标签的规定,及时掌握变更内容、具体要求和实施时间,在新规则执行前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规定要求办事,以减少自身损失。
  • 纯化标签蛋白时填料的选择
    基因工程提供了人们改变蛋白质性质的机会,因而可以借此改善蛋白质的纯化特性。通过在目的DNA的3’端或5’端插入DNA序列,可以改变蛋白质两端的氨基酸序列,进而作为可纯化的融合蛋白。这些融合子可帮助蛋白质形成包含体,用于稳定蛋白质,免受蛋白酶的攻击,还可以赋予蛋白质特定的纯化性质,使其适用于免疫亲和、金属螯合、离子交换、疏水色谱以及其他分离操作。此外,对于已知特性的蛋白质,改变其中特氨基酸可引入具有特定基质吸附亲和力的片段。市面上有两种很常见的标签,分别为组氨酸标签和GST标签,这两种标签可插入蛋白形成重组蛋白,月旭科技现有针对这两种标签蛋白纯化的填料可供选择。His-Tag(组氨酸标签)是重组蛋白表达最常用的标签,无论表达的蛋白是可溶的或者包涵体都可以用固定金属离子亲和层析纯化。6×His-tag是指六个组氨酸残基组成的融合标签,可插入在目的蛋白的C末端或N末端。纯化组氨酸标签蛋白最常用的配体是亚氨基二乙酸(IDA)和次氨基三乙酸(NTA),可使用月旭科技Ni Tanrose 6FF(NTA)或Ni Tanrose 6FF(IDA)来纯化。技术参数✦✦谷胱甘肽-S-转移酶(GST)是一种亲和标签,用GST标记真核蛋白可增强融合蛋白的溶解性。此外,带有 GST 标签的蛋白可以在细菌中高水平表达,但可能会由于蛋白聚集而形成包涵体。一般将GST标签添加到目标蛋白质的N或C末端。 GST对谷胱甘肽具有很相对强的亲和力,这意味着可以在固定的基质(如键合谷胱甘肽的填料)上捕获GST蛋白融合物。这种结合特性可用于蛋白质纯化以及通过蛋白质的结合,来捕获对应的蛋白质。因此可使用月旭科技GST Tanrose 4FF来纯化GST标签蛋白。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