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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相关的资讯

  • 北京环保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国庆期间空气质量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陈添18日在“绿色北京之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环保部门已采取措施,保障国庆期间空气质量达标。目前,北京今年的空气质量已经创下10年来最高水平。   “现在,还很难预测国庆期间,特别是国庆阅兵当天的空气质量,但环保部门已经采取了包括控制扬尘、减少机动车污染在内的各项措施,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来保障国庆期间空气质量。”陈添表示,空气质量受天气因素和污染物排放及累积的影响很大,一直以来,空气质量的好坏都有着“人努力,天帮忙”的说法。   据介绍,北京今年空气质量已创下10年来的最高水平,实现了奥运会后空气质量不滑坡的目标。截至17日,北京市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累计达到214天,占已监测天数的82.3%,距今年空气质量目标260天的目标还差46天,创10年来最高水平。   此外,北京预计在2012年前后,将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为“国V”。北京环保部门相关人士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不仅对控制汽车尾气污染起到重要作用,还将为北京市迅猛增长的机动车腾出发展空间。   据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介绍,“国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V标准,欧洲在今年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最新的欧V标准,其实施首先在新上市车型上使用,逐步推广到所有的市场车型。北京一旦全面实施国V排放标准,则意味着达不到此排放标准的车型不得进京销售。   据了解,为控制机动车污染,北京市一直提前执行国家相关标准,1999年执行国Ⅰ标准,2002年执行国Ⅱ标准,均比全国提前2年左右,国Ⅲ标准和国Ⅳ标准也在近两年相继实施。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以超过年均10%的速度增长,截至今年8月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380万辆。
  • 赵箭:我国流通领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主要保障措施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6月5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北京雄鹰国际展览公司承办的2012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CFAS 2012)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本届论坛特别邀请到了多位食品、农产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食品质检领域的著名学者做主题报告。   如下是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赵箭副主任报告的精彩内容: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赵箭副主任 报告题目:我国流通领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主要保障措施   在报告中,赵箭副主任首先介绍了流通领域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在基础设施方面,我国流通环节中与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检测设施、设备配置率持续提高,检测设施设备逐步完善,商务部2010年流通领域流通行业食品质量安全调查显示,已建立检测室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达到83%,有92%的批发市场已配备农残的快速检测仪器、水分检测仪器等检测设备;在市场准入把关方面,我国食品流通领域已经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比例均比2009年有所上升。与此同时我国流通领域检测力量也逐步加强,2010年城市农产品检测平均合格率达97%;在管理手段方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落实和加强,据调查,我国已通过认证的绿色市场达到390家,100%的市场已经建立了经销商管理制度和质量承诺管理制度;在市场管理者的素质方面,经调查发现,市场管理者的素质逐年上升,其中研究生学历人数比例为11.1%,多数农产品市场已经针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开展了专项培训。   随后,赵箭副主任介绍了2012年流通领域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将要开展的工作:继续强化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严抓商务领域行业管理;推进商务领域服务体系建设。   最后,赵箭副主任给出了针对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的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2)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3)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及行业协会的促进作用;(5)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新技术研究;(6)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7)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 盘点发达国家保障自来水水质严厉措施
    水是生命之源,而自来水更是与每个人每一天的生活息息相关,水的安全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为了保证自来水质量,从生产、传输和监管等各5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欧盟自1998年出台《饮用水水质指令》以来执行最严格的自来水标准,使得欧盟国家的自来水都达到了直接饮用的水平 日本则是通过运水管道的高度不锈钢化来保证自来水运输过程中不出现二次污染,而美国则是责令各自来水公司时事公布水质,放在网上以供查阅监督。   欧盟:必须承担高水价   欧盟1998年出台《饮用水水质指令》被誉为最严格的自来水标,最新指标参数高达48项。   除此之外,该指令明确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对水处理过程使用的材料和化学品建立审批制度,对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提出指导意见。它还规定欧盟国家必须向社会公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发布水质年报。   但是由于标准严格,政府投入巨大,一些欧盟国家在享受可直饮的高品质自来水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较高的水价。   德国:水质每小时一测   为了保障水源的安全,德国各地都建立了水源保护区。还在含水层周围按不同的距离划分了三级水源保护地带,其中在采水点周围10米范围内的一级保护带要求最为严格,禁止一切有污染的物质渗入地面,违者将被罚以巨款。   德国联邦卫生部规定,自来水公司每年都必须出具水质报告,居民可以随时打电话索取。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水质监测不是一天一次,而是一小时一次。据估计,在德国的饮用水管道长度超过50万公里,跟自来水处理和监管相关的雇员高达10万人。高投入必然带来高的价格,德国每立方米自来水的价格高约5欧元。   日本:东京全用不锈钢管道   据了解,日本对水质的测试有51项标准,其中包括大肠杆菌、水银含量、水的硬度和味道等。如果在输送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前期的监测就等于是无用功了,也就是说从水厂到千家万户的管道成为影响自来水质量最关键的因素。   1999年东京供水局将不锈钢波纹管作为标准用材,表明不锈钢用作自来水输水管道和建筑内给水管道步入了标准化轨道。   据东京自来水部门的统计,随着不锈钢化率从1982年的 11%上升到 2000年的90%以上,因为不锈钢管道的抗腐蚀性强。此外,不锈钢管道的卫生性好。不锈钢水管可长期使用,人们可以放心使用。   如今在日本东京,不锈钢供水管普及率几乎已达 100%,大大改善了水质,增强了抗震能力。   美国:水质情况可网上查   美国每一地区的自来水水质情况可以从当地的公共卫生部门或供水企业获得,国家环保局也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饮用水水质。另外环保局在华盛顿和其他10个地区分部也提供有关的水质情况,有兴趣的市民可以在网上查询。环保署对于自来水标准亦有详细的规定,成分标准就要检测100多项,并且定义了何为污染物,水中的最大含量,超出后的潜在危害,污染物的来源等等。   如果在抽查中发现污染物超过最大允许浓度,必须立即通知用户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确认污染问题解决以前必须强制性对饮用水水质进行跟踪检测。   为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质,1996年的《安全饮用水法修正案》还补充了下列规定:每个州必须对自来水厂的操作工进行上岗培训,并要求操作工凭证上岗。   除了对于水源的检测外,美国对于整个自来水管道系统也有严格规定,要求所有和饮用水接触的产品和材料必须是卫生级的。   英国:水质差可索赔   据广州日报报道,许多英国人用滤水装置,并非不信任自来水的安全性,而是想软化水质,因为英国大部分地方的水质很硬,容易滋生水垢。 此外,英国自来水主管道大多是铁质的,容易生锈,且部分地区水源中的铁、锰含量高,如果处理不好,会在水管中形成沉淀,混入自来水,因此英国饮用水监察局提醒民众,发现家里自来水变色,应立刻通知自来水公司,并有权索赔。
  • 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
    9月19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对强化动力锂电池源头安全监管、增强动力锂电池综合运输服务效率、提升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管控能力、健全完善动力锂电池运输标准规则、提升动力锂电池国际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作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提出要加快修订《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提升动力锂电池本质安全水平。发布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强化锂电池安全和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在运输条件检测管理中提到,要落实新出厂电池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分第38.3节(以下简称UN38.3)各项试验要求,并在运输前将UN38.3等试验简介提交给承运人。此外,《措施》中明确了动力锂电池在铁路运输中的要求,提出要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铁路安全运输条件,明确货物范围、检测要求、包装要求、集装箱技术条件、场站技术条件、运输组织要求、作业和管理要求等。在具备条件的场站开展动力锂电池铁路试运。研究推进动力锂电池国际铁路联运。全文如下: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动力锂电池是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安全、便捷、高效运输,切实增强新能源汽车和动力锂电池产业竞争力,为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运输服务和保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聚焦强化动力锂电池本质安全、增强综合运输服务效率、提升运输安全管控能力、推动国际供应链提质增效,统筹谋划、综合部署,力争到2027年,动力锂电池运输的堵点卡点进一步打通,运输效率稳步提升,综合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输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保障新能源汽车及动力锂电池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更好服务外贸“新三样”,全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二、强化动力锂电池源头安全监管1.加强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加快修订《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完善动力锂电池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动力锂电池热失控安全性能指标和测试方法,提升动力锂电池本质安全水平。发布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强化锂电池安全和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强化动力锂电池运输条件检测管理。督促指导动力锂电池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规要求,落实新出厂电池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分第38.3节(以下简称UN38.3)各项试验要求,并在运输前将UN38.3等试验简介提交给承运人。贯彻实施动力锂电池回收利用余能监测、包装运输等标准,严格执行托运条件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3.制定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分级管理要求。制定出台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分级管理要求,明确不同运输等级动力锂电池托运条件核验、承运要求、运输通行要求、运输管控措施等。(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动力锂电池综合运输服务效率4.加快推进动力锂电池铁路运输。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铁路安全运输条件,明确货物范围、检测要求、包装要求、集装箱技术条件、场站技术条件、运输组织要求、作业和管理要求等。在具备条件的场站开展动力锂电池铁路试运。研究推进动力锂电池国际铁路联运。(国铁集团、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研究规划动力锂电池运输常备通行线路及临时停放地点,确保通行安全。优化船舶载运动力锂电池进出港申报手续,提升船舶进出港和货物周转效率。推动开展船舶载运动力锂电池通过三峡船闸可行性研究,研究推进动力锂电池先行通过“翻坝”转运,降低运输成本。研究出台动力锂电池航空运输技术实施方案,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细化评估内容、优化操作程序、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提升航空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强运输保障能力动态评估。指导动力锂电池生产基地所在省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铁路局集团公司,建立动力锂电池运输能力供需对接和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对运输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优化调整运输供给。(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管控能力7.加强动力锂电池运输监管。指导各地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动力锂电池生产、维修、回收企业按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企业承运动力锂电池,严格落实动力锂电池装载查验和记录制度。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动力锂电池行为。(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8.探索运输过程安全监测技术应用。结合运输方式特点和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动力锂电池运输环节热失控报警机制、安全监测技术研究。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特点,综合考虑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场景、技术运用可靠性及后续处置流程合理性,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热失控预报警技术。(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9.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编制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操作指南》《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应急处置手册》,明确动力锂电池运输、装卸、中转等环节操作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法。指导运输企业依法依规按需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10.加快推进动力锂电池运输防护装备研发应用。加快推进“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防护技术与装备”研究项目,形成高性能、低成本、轻量化、系列化运输安全防护装备,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领域推广应用。加快研发适合动力锂电池多式联运的集装箱载具,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出台配套政策,优化集装箱装运动力锂电池多式联运条件。(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健全完善动力锂电池运输标准规则11.制定发布动力锂电池运输标准规则。加快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标准研制重点任务计划,推动动力锂电池运输安全及多式联运技术要求、锂电池铁路运输技术要求、船舶载运锂电池安全技术要求等标准出台。加快修订发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研究明确纯电动货车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建立动力锂电池运输国际规则国内实施机制。加快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规则在国内转化实施,进一步强化国际规则和国内规则对接。(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3.推进动力锂电池运输技术规则国际化。充分发挥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和铁路合作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平台作用,积极参与动力锂电池国际运输规则和标准制定。(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提升动力锂电池国际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14.加强动力锂电池运输双多边合作。加快研究加入《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加快推动与部分国家建立动力锂电池运输国际规则快速实施双边机制,畅通中欧动力锂电池国际道路运输通道。(交通运输部负责)15.培育动力锂电池运输龙头企业。组织开展动力锂电池运输龙头企业培育行动,支持运输企业对标国际一流,积极拓展动力锂电池国际供应链服务,整合海外运输、仓储等物流资源,提升动力锂电池国际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支持交通物流和动力锂电池生产企业高效衔接、深度融合,推进物流链供应链一体化融合发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7大方面28项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就《政策措施》答记者问中表示,《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中医药工作经验,针对当前中医药发展出现的薄弱环节和改革难点,聚焦破解中医药发展面临的具体问题,全面加大对中医药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投入力度。《政策措施》提出7个方面28条政策,包括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等。以下为《政策措施》原文: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中医药仍然一定程度存在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认真总结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经验做法,破解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为此,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  (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加强“双一流”建设对中医药院校和学科的支持。布局建设100个左右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进高职中医药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强化高校附属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增加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长期坚持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  (四)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加快推进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中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水平和注册服务能力,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建立科技、医疗、中医药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的有效机制。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统筹内外部技术评估力量,探索授予第三方中医药研究平台专业资质、承担国家级中医药技术评估工作。增加第三方中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数量。(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尊重中药研发规律,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和申报要求。优化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同名同方药等,研究依法依规实施豁免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部分临床试验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数据科学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优化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审批。完善中药新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技术研究指导原则体系。(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六)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作为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多方增加社会投入。鼓励有条件、有实力、有意愿的地方先行一步,灵活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提高中医临床竞争力,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特色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九)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逐步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中医药系统人员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国家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培训。探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中医药部门和专家队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科室建设,逐步增加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内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中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联合攻关。逐步建立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标准,遴选形成优势病种目录。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三)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和资金渠道,用5—10年时间,评选表彰300名左右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培育500名左右岐黄学者、3000名左右中医药优秀人才、10万名左右中医药骨干人才,强化地方、机构培养责任,建立人才培养经费的中央、地方、机构分担机制。开展中医药卓越师资培养,重点加强中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培训。加强高校附属医院、中医规范化培训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和中药炮制类、鉴定类高水平学科。开展基层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省、委(局)共建一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方向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打造中医临床能力强、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功能布局优化的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推动省域、市域优质中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建设优势病种特色鲜明的中医医院和科室。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打造一批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中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等建设。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有序推动中医重点领域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围绕中医理论、中药资源、中药创新、中医药疗效评价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服务于中医药技术装备发展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聚焦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建设10—20个中医类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一批服务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科研支撑平台。(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科院负责)  (十六)实施名医堂工程。以优势中医医疗机构和团队为依托,建立一批名医堂执业平台。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入驻名医堂的,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机构。鼓励和支持有经验的社会力量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突出特色和品牌,打造一流就医环境,提供一流中医药服务。(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建设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转化形成一批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支持中医医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中医药临床效果搜集和客观评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八)实施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生产基地建设。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初加工、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发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标准化项目。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促进快速检测装备研发和技术创新,建设第三方检测平台。(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九)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改革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加快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发展政策举措、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3—5个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负责)  (二十)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制定“十四五”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一批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为来华接受中医药服务人员提供签证便利。协调制定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和监管规则,支持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公司与中医药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和费用监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三)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在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总量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基本医疗费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支持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对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允许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医药领域专利审查质量,推进中药技术国际专利申请。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做好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探索将具有独特炮制方法的中药饮片纳入中药品种保护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国家中医药科技研发工作,加强中医药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等研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实施。加强中医药科技活动规律研究,推进中医药科技评价体系建设。(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十七)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强中药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药审评和监管现代化水平。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体考核中医药工作,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西医结合,全面落实中医药参与健康中国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倾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中医药标准制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应急救治、文化宣传等工作力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有关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支持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附图解政策详情:图片来源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 质检总局出台十项措施支持东兴试验区建设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出台《关于支持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从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升检验检疫服务和保障能力等6个方面提出10项具体措施,支持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   这10项措施具体为: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优化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支持边境扩大对外开放,支持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升级,支持东兴构建国际交通枢纽,支持东兴物流、商贸、会展业发展,支持临港工业、海洋产业和出口加工等产业发展,支持特色旅游业发展,支持东兴发展绿色产业,防范疫病疫情传入、加强检验检疫机构和能力建设。   据悉,近年来,广西检验检疫局深入贯彻国务院促外贸保增长部署,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推进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该局局长卢厚林表示,广西检验检疫局将进一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研究细化各项措施,全力支持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
  • 药监局采取四项措施强化药品质量监管
    记者从14日的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将通过推行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四项措施,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据介绍,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即将颁布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定实施计划和有关配套文件,改进检查方式和评判标准,突出动态检查、按品种检查,强调软件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起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推进医改工作的新要求,加快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提高技术要求和准入门槛,引导药品经营规模化、现代化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重点加强对原料购进、投料监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强化药品抽验,加强药品抽验与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稽查执法的有机配合,严肃查处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表示,近两年,药品生产原辅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但一些生产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断扩大产能,降低成本,由此带来新的质量风险。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质量监管,决不允许突破质量的底线。
  • 科技部: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等措施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020年03月21日,科技部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措施》推出了9个方面共18条具体措施,包括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实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具体内容: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一、总体要求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科技创新是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做好“六稳”工作的重要支撑保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科技工作职能定位,坚持底线思维,发挥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作用,形成体系化工作安排。要突出科技工作着力点,聚焦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创新主阵地,以及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发展需求,依靠科技创新解决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要强化目标导向,以近中期能否尽快取得实效作为根本标准,采取更加精准、可操作的工作举措,确保年内能够取得成效,有力有效对冲疫情影响。要注重发挥好政府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深化科技工作“放管服”改革,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市场创新活力。要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重要作用,形成全国科技系统一盘棋推动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局面,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color: rgb(0, 112, 192) " 二、重点举措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一)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 按照“周期短、见效快、程序简捷规范”的原则,通过重点研发计划快速启动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带动效果明显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实施周期两年以内,支持一批优秀科技型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短期困难,对疫情严重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各地方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实现创新发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二)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 各地方要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等级地区以及不同企业和产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复工复产举措,指导推动国家高新区分级有序复工复产。推广应用健康监测、智慧物流、远程办公、数字政务等新技术新产品,利用科技手段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健全国家高新区复工复产统计监测体系,发挥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共享。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3. 加快推动新布局一批国家高新区,优化国家高新区空间布局,通过以升促建,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动态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4. 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促进高质量就业。加强对“双创”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服务平台,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创新资源、市场渠道、供应链等优势,通过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协同创新共同体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同步复工、协同创新。推动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根据“双创”服务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绩效予以后补助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5.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在线培训、在线答疑等,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宣传解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援企稳岗、减税免费、社保减免、金融支持等重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中央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活动的绩效奖励,建立部省联合资助机制。协调推动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6. 加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设立支持新药、医疗装备、检测、疫苗等领域的子基金,加快抗疫攻关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引导已设子基金加大对疫情重点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7. 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便利化措施,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领域和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激励政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8.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服务与培训指导,与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加强合作,畅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五)实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百城百园”行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9. 围绕“一城一主题、一园一产业”,组织遴选100个左右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左右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结合地方需求及其优势快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0. 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遴选一批高校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面向社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鼓励和推动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建设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动态征集、评估、发布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六)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1. 大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5G、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脑科学、工业互联网、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支持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产业,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2. 编制面向智慧医疗、智慧农业、公共卫生、智慧城市、现代食品、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应用场景的技术目录,在国家高新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打造示范应用场景,推动实施一批医疗健康、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教育等新兴产业技术项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七)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3. 重点支持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入选人才等率先服务企业,引导地方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组织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选派“科技专员”,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服务。搭建人才与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交互服务平台,推动科技人员与企业精准对接服务,建立人才与企业需求双向互动交流机制。优化外国人来华服务管理,提供出入境便利。加快组织实施疫情防控有关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探索离岸创新、远程合作等智力引进新模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4. 落实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重要内容,对于成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抓紧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八)推动科技特派员助力保障春耕生产和扶贫攻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5. 精准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生产一线,重点围绕春耕生产、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等技术需求加强技术服务。加快推广一批符合实际需求的先进技术成果,编制印发科技手册,组织科技特派员向农民定向推送农业生产政策、春耕备耕技术,指导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技推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6. 开展科技助力脱贫攻坚,统筹推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科技服务和就业带动全覆盖工作。实施就业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扶贫,深入推进消费扶贫。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九)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7. 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中,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扩大博士后岗位规模,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保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支持高校毕业生短期就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8. 依托国家高新区设立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见习岗位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组织实施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为高校、科研院所恢复正常科研秩序以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二)健全协同联动的落实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联动,强化跨部门协同,充分调动科技界、各类创新主体等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共同推动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工作合力。各地方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加快部署启动,确保年内取得成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三)统筹当前和长远任务部署。立足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及时调整优化重点科技工作部署,加大资源配置、政策措施等重点向支撑复工复产、经济平稳运行倾斜。面向长远,加快推进已经部署的科技项目、平台基地、科技规划、体制改革等重点任务,夯实科技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和产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四)强化政策宣传落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园区要把落实政策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援企稳岗、复工复产、人才激励等政策的宣传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实尽落实,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与财税、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强化各类政策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支持,争取有新的政策突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注重用好存量资金,争取增量资金,通过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科技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保障。加大对湖北等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大科技创新资源援助力度。拓展各类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投资等加大投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六)注重奖惩并重。对于在支撑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彰奖励、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总结梳理一批在复工复产、支撑经济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园区和企业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推广。对于敷衍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p
  • 陕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政发〔202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9日陕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绿色发展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升级,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扶优劣汰、标准引领、先立后破原则,围绕扩大投资、提高效益、降耗减污、培育新业等重点,着眼市场带动与引进培育相结合,需求导向与产业链群建设相结合,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牵引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提升先进产能比重,促进节能降碳,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优化,力争招引培育一批回收利用、家电制造以及设备装备再制造骨干企业。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1.加快摸清重点行业设备生产和更新底数。聚焦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煤化、石油石化、煤炭、机械、航空、纺织、食品、医药、电子等重点行业,以能耗、能效、安全、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依据,分市(区)、分行业摸清设备生产和设备更新底数,形成供需“两张清单”。开展形式多样的供需促销对接活动,大幅提升优势设备市场占有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分工均需各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加快推动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着眼煤化工、兰炭、金属镁等产业,实施重点行业“一企一策”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推广大型高效压缩机、先进气化炉、半废锅、电驱动、竖式还原炼镁、大型矿热炉制硅等先进节能设备,推动设备向高端、智能、绿色、安全方向更新升级,&ensp 达到减员、增效、提安。建立技改项目储备清单,5月底前,将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到2025年,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推广应用能效2级以上节能设备;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退出,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关中地区陶瓷、玻璃、石灰、耐火材料、有色、无机化工、矿物棉、铸造、砖瓦窑等行业炉窑完成清洁能源替代;7.5万吨/年兰炭装置、5万吨/年镁冶炼低温热解配气装置、2.5万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炉装置基本完成升级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关中地区达到100家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大力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实施“数字产业、平台经济、工业互联网、智能工厂、产业大脑”五大工程,建设30个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支持企业对装备、车间、生产线等进行智能化改造,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领域应用。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打造100个数字化应用场景。持续开展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加快建设工业边缘数据中心,支持工业制造、智慧工厂、车联网等实时计算、低时延场景应用,推动“云边端”算力协同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快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制定项目改造“投资清单”。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加快推动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问题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或大修。推进供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大幅提升地热能利用和分户计量占比。到2025年底,城市供热管网热损失率较2020年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持续推进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开展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及焚烧厂处理工艺设备更新改造。加快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提升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水平。因地制宜完善老旧小区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等配套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车辆绿色更新。加快推动车站、铁路、机场等电气化改造,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加快淘汰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落实便利新能源汽车通行等支持政策,推进城市车辆绿色更新。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配送、垃圾清运、轻型环卫、邮政、公务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到2027年,除特殊工作要求用车外,力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不低于&ensp 85%。〔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推进绿色交通装备能力建设。支持省内龙头企业加快提升电动重卡、乘用车等整车产业能力建设,满足运输车辆更新需求。提升汽车零部件产业竞争力,重点发展节能与清洁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推进固态电池、永磁电机、燃料电池电堆、车载视觉感知与决策等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立足我省航空产业比较优势,推进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能耗高、污染重、作业损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推进绿色、智能、复式、高效农机化技术装备普及应用。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创新能力,引进、改造、试验、推广一批适用于小农生产、丘陵山区作业的轻简型、智能化小型农机和特种高效专用农机。推动智能农机与智慧农业融合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提升教学科研设备数字化水平。加快推动符合条件、债务风险低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配置更新教学科研和信息化设备。加强先进教学仪器设备更新配置,加强科研设备配置更新,支持新兴领域、技术前沿、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等科研平台建设。加速推动教育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提高教育教学和学校运行保障能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9.提升医疗设备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检验检查、重症急救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进医院病房改造提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智能、新型医疗装备应用推广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0.提升文旅设备水平。按照节能环保、循环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接近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和性能下降的观光类、游乐类、演艺类、智能类等文旅场所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动设备向高端、智能、绿色、安全的方向迭代升级。大力支持体育设备更新升级。(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11.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行动。做大做强自主创新产品和自主品牌,组织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完善充电设施管理机制,支持在居住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建设光伏发电和充电基础设施,推进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居住区充电设施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12.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行动。开展家电产品消费惠民行动,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以旧换新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对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加大招商力度,积极引进家电生产企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13.开展家装消费品换新行动。鼓励企业提供家装改造实惠产品和服务,市县政府可通过发行消费券等方式,引导居民开展旧房装修、适老化改造。推动智能家居在智慧厨房、健康卫浴、家庭安防、养老监护等更多生活场景落地。全面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14.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建立健全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交易一体化废旧物资回收体系。推进线下线上“换新+回收”一体化模式,支持生产、销售企业利用配送、安装、维修等既有渠道建设逆向物流体系,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布局。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骨干企业。(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15.完善二手商品流通交易体系。推动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大力支持西安浐灞国际港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广“二手车出口+中欧班列+综保区集结+启运港退税”业务新模式。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支持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开展二手产品鉴定、翻新维修和销售业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6.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支持建设再制造产品技术交易平台,加强再制造产品评定,开展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支持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大力开展汽车零部件、煤机装备、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机电设备、机床等传统产业再制造,培育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动力电池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新动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7.提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咸阳“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升级行动,积极推动西安、榆林、汉中、渭南、韩城等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城市和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加强工业装备、信息通信、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回收利用,支持催化剂、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的研发应用,形成一批废旧产品、设备、材料循环利用产业集群,推动资源化利用绿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建立资源消耗、回收利用、处理处置、再生原料消费等基础数据库。稳步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严格落实废旧产品设备淘汰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处置企业资质和能力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标准提升牵引行动。18.提升重点行业能耗排放标准。参与制修订煤化工、兰炭、金属镁、地热能利用、生活垃圾焚烧、油气田、煤矿、烧结墙体材料等行业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研制公共建筑、大型活动、农田林木、城市道路、地热能利用等碳排放核算地方标准,出台助推提升我省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地标清单”,加快引领装备设备更新。〔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9.加快制定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定完善生产、生活领域的绿色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启动开展绿色认证、碳足迹认证,定期公布一批重点领域“绿色清单”,促进我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完善电动汽车、智慧校园、绿色宜居、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等地方标准。主导和参与大型货运无人机系统通用要求、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碰撞安全性要求等国家标准制定。提升医疗卫生、文化旅游、邮政快递、公共安全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完善循环利用标准供给。主导参与再生钛锭、再生钢铁原料等国家标准制定,加快研制家用电器、废旧动力电池、纺织服装、家具、农机、废旧地膜、公路再生材料、循环水处理、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回收再利用地方标准,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废旧产品再利用。到2025年,主导参与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20项以上,发布地方标准60项以上。(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政策保障21.加强财政政策支持。统筹用好现有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会同主管部门完善工业、农业、建筑、交通、医疗、文旅、教育、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等领域支持政策,大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率先采购高效节能设备以及再生资源产品。政府债务高风险的市县,以及债务负担较重的省属公办高校、公立医院等,按照量力而行原则,稳妥推进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2.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断落实落细所得税征管措施。(省税务局负责)23.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投放规模。支持节能环保设备生产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陕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强化要素保障。结合“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和“标准地”改革,进一步提高要素保障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纳入省级“四个一批”项目库,加强用能、用地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开辟能评、环评等审批“绿色”通道。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5.夯实科技创新支撑。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新能源装备、新型农业机械、再制造、行业标准提升等领域,集中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集成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资本等优质科研资源协同攻坚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6.完善工作落实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例会,通报检查督导。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我省“1+N”政策体系,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各市(区)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加强政策宣传,抓好贯彻落实。重要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中国将于2023年全面实施船舶温室气体短期减排措施
    23日,2022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安全与合作”分论坛在上海举行。论坛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并宣布中国将于2023年全面实施船舶温室气体短期减排措施“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上海海事局局长谢群威表示,航运绿色低碳智能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发力点,是下一轮产业发展主导权争夺的主战场,也是推动海事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源。推动航运绿色低碳智能发展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2018年4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全球首个航运业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计划到2030年碳排放强度降低40%,到2050年降低70%,碳排放总量降低50%,并于本世纪内尽快逐步停止海运温室气体排放。2021年6月,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形成了包括现有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船舶能效指数(EEXI),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CII)评级以及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的温室气体减排短期措施,旨在从技术和营运两方面同时提高船舶能效,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际航运公会(ICS)秘书长普拉滕强调,到2050年航运业预计将承担至少50%零碳燃料的运输。世界正在转向使用零排放的燃料,必须要果断采取行动,保证世界都可以获得需要的燃料,进而保障能源转型能取得成功。据悉,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持续开展中国国际航行船舶能效管理技术和营运措施研究,深入探讨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短、中、长期措施,发布《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的要求,为航运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完)
  • 公安部推出六项便民利企措施,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公安部推出疫情防控期间6项便民利企措施,保证疫情防控物资、民生物资、产业链供应链生产物资和春耕生产物资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便利通行,服务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推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交管业务“特事特办”。严格落实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要求,对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实行交管业务“特事特办”,开通专门窗口,积极提供集中办理、上门办理等服务。开设重点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通行证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对持证货车快速检疫、快速放行,最大限度保障通行便利。推行疫情防控车辆人员牌证“急事急办”。开通应急业务窗口,对支援疫情地区的救护、防疫和运送防疫物资等车辆和人员,实行“应急窗口”急事急办、专人专办,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车辆和人员第一时间投入疫情防控工作。设立专线服务电话,接受疫情防控加急业务咨询求助、预约,对接服务需求,全力做好服务保障。推行机动车检验等业务“延期办”。针对近期聚集性疫情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在全国推行交管业务“延期办”措施,即日起,对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统一延长3个月办理期限,7月底截止,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延期办理期间,对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不予处罚。同时,对互联网服务平台预选号牌号码有效期和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一并予以延长3个月,保证群众正常办理车辆登记、学习驾驶技能。推行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容缺办”。为减少群众到医疗机构交叉感染风险,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实行驾驶证期满换证容缺办理。对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身体条件证明的,先予办理驾驶证换证,允许申请人在疫情结束后补交身体条件证明。对实行驾驶证期满换证“容缺办”的地方,将开通互联网服务平台容缺办理功能,方便群众网上办理换证。推行交管窗口业务“便捷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窗口服务,在严格落实窗口单位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科学安排窗口,优化服务流程,做好业务引导和秩序维护,推行提前预约、引导分流、延时服务、周六日服务等措施,保证群众便捷办理。积极推行在交管业务办事大厅应用自助服务终端,便利群众自助、快捷办理业务,实现业务有效分流,避免排队等候。推行34种交管业务“网上办”。全面应用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推行补换驾驶证、补换领号牌、申领临时号牌等34种业务网上办理,减少“面对面”办事,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增设业务受理、语音电话等坐席,保证网上业务及时受理、及时办结,提升群众网上办事体验。
  •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防治工作早见成效,促进改善民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七是用法律、标准&ldquo 倒逼&rdquo 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十是树立全社会&ldquo 同呼吸、共奋斗&rdquo 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会议指出,要围绕稳增长、调结构,陆续出台扩内需的举措,打造中国经济&ldquo 升级版&rdquo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我国光伏产业已具有相当国际竞争力,但受全球光伏市场低迷、国内市场应用不足等影响,目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必须支持光伏产业走出困境并健康发展。要在努力巩固国际市场的同时,用改革的办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力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一是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促进合理布局,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二是电网企业要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投产,优先安排光伏发电计划,全额收购所发电量。三是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支持政策,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电量补贴的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四是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缓解光伏制造企业融资困难。五是支持关键材料及设备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光伏产业标准和规范建设。六是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优做强,抑制产能盲目扩张。
  • 辽宁省出台19条措施支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
    为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改革,集聚科技资源,激发创新活力,日前,辽宁省出台《支持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包括创新管理体制、改革人才发展机制、加强经费投入保障等在内的19条举措,以推进辽宁材料实验室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家在材料领域的战略科技力量。具体措施如下:一、明确建设定位材料实验室对标国家实验室,着重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与在辽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重大创新平台错位互补发展,承接基础研究、前沿探索以及技术攻关成果,实施交叉集成创新,打造材料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支撑辽宁产业振兴。二、创新管理体制支持材料实验室打破传统科研单位的固有模式束缚,建立独立法人运作、多元投入支撑、产业需求导向、科技资源整合、选人用人灵活的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一)推进管理模式创新。材料实验室是省属新型研发机构,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核定机构规格,不纳入预算单位管理,不设工资总额,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立适合创新发展和财务管理需要的银行账号。充分赋予材料实验室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自主权,以任务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活动。材料实验室由所在市具体负责建设和运行保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等)(二)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在辽宁实验室建设推进领导小组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成立材料实验室理事会,作为材料实验室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材料实验室章程、机构设置、主任提名及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事项,统筹资源支持材料实验室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材料实验室主任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监督考核沈阳市建设和运行保障材料实验室的相关工作。材料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理事会由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属地市政府和材料实验室、省(中)直有关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负责同志以及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军人物等人员组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三)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落实理事会决策部署前提下,材料实验室主任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按相关规定对在改革创新、探索试验、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给予包容、免责。(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等)三、改革人才发展机制材料实验室通过市场化聘用、薪酬制度,自主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聘人才,合理规划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个人及团队创新能力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四)赋予选人用人自主权。支持材料实验室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以固定人员为基础、流动人员为主体,根据科研选题、科研项目需要,自主选聘科研、管理、技术技能支撑等人才。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分类管理、能进能出,建立开放的人才生态圈。材料实验室可按规定单独申请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接评聘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材料实验室需要,引进的高端、急需人才,经理事会同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可按程序申请编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等)(五)赋予薪酬分配自主权。支持材料实验室给予各类人员具有国内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对引进的全球顶尖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薪酬待遇可以“一事一议”。对到材料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材料实验室可根据项目实施成效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等)(六)给予人才政策倾斜支持。支持材料实验室“带土移植”引进“项目+团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材料实验室引进的首席科学家、研究组负责人,可直接纳入“兴辽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及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计划。支持材料实验室厚土培植人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博士点、硕士点,以科研任务为依托,联合培养人才。鼓励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研究生到材料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对科研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学金资助,毕业后优先留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等)(七)提供人才服务保障。为材料实验室引进、聘用的外籍专家及随行家属办理签证、取得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等提供专门的绿色通道。对材料实验室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规定实施分类区别管理,不进行批次限制,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特殊情况下,经材料实验室同意和省外事主管部门批准,科研人员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回国后凭相关证明批件按因公出国相应标准报销。符合条件的材料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医疗、交通、保险等方面服务保障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外办,沈阳市政府等)四、加强经费投入保障材料实验室以省投入为引导,沈阳市投入为主体,积极争取国家投入,吸纳社会资本,构建多元化投入体系。(八)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自2022年起,每年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材料实验室提报并经理事会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以及上年度资金使用和建设任务完成等情况,组织编制材料实验室相关资金预算,省、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建设大科学装置、购置科研设备、实施科研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保障日常运行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沈阳市政府等)(九)设立材料实验室发展基金。利用省、市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资金和其他资金,采取多种投入方式,撬动吸纳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材料实验室发展基金,自主运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发挥材料实验室发展基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聚焦新材料科技发展和投资领域,通过“拨投结合”等多种方式,优先投向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攻关项目、关键创新平台建设等,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材料实验室投资收益用于反哺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沈阳市政府等)(十)拓宽投入来源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和单位的支持。深化行业龙头企业与材料实验室合作机制,鼓励企业以投资入股、合同科研等方式参与材料实验室建设。鼓励材料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材料实验室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等)五、优化科研管理机制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材料实验室及其科研人员科研管理自主权,切实提升科研绩效,营造更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生态。(十一)优化科研组织机制。材料实验室自主实施各类专项科研项目,其科研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者及其承担单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可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对材料实验室科研项目简化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支持材料实验室与国内外高水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研究中心和科研平台。积极争取国际科技组织或其分支机构依托材料实验室落户辽宁。积极争取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材料实验室与省内大中型国有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推动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支持申办相关资格认证,承担相关科研生产任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等)(十二)赋予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支持材料实验室实行经费统筹、使用自主的科研经费使用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支持科研团队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各项经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允许项目经费外拨至协同单位以及跨地区使用。材料实验室可依法科学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及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材料实验室享受国家科技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沈阳市政府等)(十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材料实验室对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可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建立材料实验室、地方政府、高新园区、中试基地、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成果转化推进协调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本地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十四)建立产业对接机制。材料实验室可以依法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委托属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负责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支持材料实验室对接市场、产业,与相关方面共建中试孵化平台、培育孵化衍生企业等。支持材料实验室与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局,沈阳市政府等)(十五)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诚信监管制度。将材料实验室打造成为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转变科研学风作风、服务振兴发展的典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沈阳市政府等)六、健全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谋划、系统部署,调动社会各方参与,为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十六)切实加强政治保障。强化政治引领,选好配强专职党务、行政管理干部到材料实验室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材料实验室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抓好廉政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支持材料实验室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尊重科研规律,结合本支持措施和配套文件等规定,依法依规对材料实验室科开展巡视、审计等。除国家和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材料实验室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理事会审定后,可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的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等)(十七)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一般为5年)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材料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重点考核科研成果产出、创新人才集聚、机制制度创新、创新生态优化等情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十八)落实科研保障条件。以沈阳市为主导,围绕材料实验室建设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做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在资金、土地、基建、设备、生活设施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十九)健全工作落实机制。相关部门和沈阳市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会同材料实验室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配套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等)
  • 浙江出台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浙政办发〔2023〕22号),以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该文件共有6条支持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工作举措,具体如下:(一)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1、新招引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2、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实施技改等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二)加大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引力度1、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2、其他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三)加大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项目招引力度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等)项目:经认定后,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世界500强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四)加大产业基金对外资项目招引的支持力度1、加大让利力度:支持全省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参与投资重大外资项目,在投资收益方面加大让利力度。2、给予融资贴息:各地为招引落地重大外资项目进行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融资,省级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融资贴息等支持。(五)发挥经济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作用1、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利用外资考核评价指标权重。2、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加大对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和领导班子招引外资情况的绩效考核力度,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六)开展“投资浙里”全球大招商年系列活动1、加大赴境外招商引资洽谈力度;2、支持省、市共建境外商务代表处;3、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往来;4、对“走出去”招商在出国批次、人员数量和经费方面给予适当倾斜;5、发挥并提升驻美、日、德、新等商务代表处作用;6、鼓励在境内外资企业聚集地开展招商推介活动。该文件提出4条工作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如下:(一)落实项目落地要素保障协调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外资项目和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在要素保障上予以倾斜支持;特别重大外资标志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有绿电使用需求的重大外资项目,省级层面统筹适当予以支持等。(二)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挂钩联系和跟踪协调常态化服务机制;开展在浙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关心关爱行动,提供签证审批、居留许可、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视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本地的贡献给予奖补。(三)强化招商队伍工作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各地对招引外资贡献突出的专业性招商中介、机构进行奖补;按规定对全省利用外资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劳模先进评选;实施招商引资培训工程,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队伍。(四)加强工作督查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指导督查。对稳外资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高、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褒扬激励,对资金使用效率低、效果差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确保政策资金用得好、用得安全。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 杭州市发布25项措施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10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本文件中共包含25项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重点支持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速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完善产业生态体系,夯实高质量产业支撑,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现就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本措施重点支持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二、提升创新研发能力(一)夯实创新策源基础。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等平台,鼓励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国家、省级攻关任务,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市级按省级资助实际到账金额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加强药物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挖掘新药发现阶段极具潜力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对开展新靶标、新机制、新原理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支持创新药品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四)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五)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或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三、完善临床研究应用(六)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全市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探索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制度,有效减少临床试验重复审批,缩短创新产品研发周期。(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七)完善药物临床研究支撑平台体系。加强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建设市级临床生物样本库,统一临床生物样本库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临床研究信息平台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库,实现数据汇集,优化样本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八)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对经认定的研究型病房可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床位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DRGs临床绩效体系等考核。GCP项目按不同来源和规模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管理。支持三级公立医院探索建立临床研究“大PI”计划,对引入的“大PI”按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九)提升医企融合创新能力。建立医企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的形式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鼓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委托企业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加强院内制剂的开发和转化。(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十)探索成立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临床研究联盟。成立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的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药物/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联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临床研究服务、政策法规培训、高端展会等活动,支持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给予单个组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一)鼓励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服务。对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为本市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达到5、15、30项以上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分别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积极支持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DT)试点,有条件允许LDT项目服务于临床推广。(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十二)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对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GMP标准厂房装修等)的30%予以资助。各区、县(市)国资平台建设的厂房出售给企业,总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全部用于产业化项目的,对所在区、县(市)按厂房交易金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十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规上生物医药企业当年市级留成新增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属地政府,由其统筹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一核四园多点”协同发展,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强化区县(市)联动,合理布局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补齐生物医药发展产业链,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共同富裕示范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十四)支持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级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按中标总价的3%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十五)提升产业化能力。获得国家药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2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3—5类以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3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产品获证后3年内本地化生产并形成销售的,按年度新增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十六)支持MAH产业化落地。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承担本市以外委托生产任务且产值结算在我市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七)支持开拓海外医药市场。对首次取得FDA、EMA、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FDA、CE、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钱江海关)(十八)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一核四园多点”开展生物医药产业空间规划布局,合理布点特色产业园区。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开展生物医药标准厂房建设,经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市级财政对其所在地区、县(市)予以投资总额20%的资助,由各地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对市级特色园区入驻企业给予相应的房租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五、健全生态服务体系(十九)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GLP、GCP、CRO、CMO、CDMO、注册检验、MAH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的30%予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市生物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根据其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创新券补贴,单个平台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二十)提升药械审核查验服务能力。依托浙江省医药创新和审评柔性服务站建设,提升审评检查咨询服务能力,缩短药械审评和变更备案周期;加强省药检中心杭州分中心建设,配强专业人员和装备,争取培养国家级药品注册核查检查员和省级GMP检查员;加强市食药检院经费投入,建设药品注册检验实验室,承担药品注册检验、重点领域或重点品种的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一)加强医保、医疗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撑。积极指导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对纳入国家或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确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注册上市产品,支持企业按我省药械采购平台阳光挂网政策规定申请挂网并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赋码。对医疗服务项目以外且不能另收费的创新项目,按照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规定,及时申报立项,争取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建立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会商机制,引导优质创新产品进入在杭医院。健全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体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发挥本市商业保险等金融服务作用,丰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二十二)支持创新优质药械应用。对医疗机构采购经省、市认定的首台(套)医疗器械,给予其采购金额20%的奖励,单家医疗机构奖励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医疗机构使用经认定的创新优质药械,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并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产品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医疗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二十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生物医药产业。鼓励“一核四园多点”,遵循市场化机制,设立多层次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对所投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后,市级产业基金可采取市、区县(市)1:1联动出资机制进行直投。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化运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本市或同意落地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合计到账投资(不含约定返投)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区、县(市)对政府产业基金所投重大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收益部分给予其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二十四)加大生物医药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具有“杭州特色”的生物医药人才评价标准,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予以支持。授权符合条件的重点用人单位试行按岗位、能力、实绩等方面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对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予以一定额度无抵押融资担保。积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及专项评审等工作,畅通生物医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十五)健全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和物品“白名单”,健全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等配套服务。进一步发挥“浙江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集中监管平台”的作用,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支持保税研发、离岸外包服务、特殊物品及生物材料一站式进出口通关服务、保税冷链仓储物流等专业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自贸委)、钱江海关,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本措施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措施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资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9号)同时废止。相关阅读:《上海发文鼓励开展LDT实验室自建方法学技术》
  • 最高检:对关键岗位科研人员尽量不用逮捕等强制措施
    中新网7月14日电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今日介绍《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时表示,《意见》要求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肖玮介绍,《意见》强调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肖玮介绍,《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对于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要求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 给力:国务院七措施加强“地沟油”治理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就构建“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作出安排部署。 br/ /p p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地沟油”整治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违法犯罪仍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地沟油”综合治理作为当前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着力在强化源头防范和监管执法、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下功夫,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地沟油”违法犯罪的土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无安全之忧。 /p p   《意见》聚焦“地沟油”综合治理,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要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有条件的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 不具备条件的,委托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p p   二是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p p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和技术手段。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研究推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 /p p   四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p p   五是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p p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办发〔2017〕30号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但“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rong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 /strong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既要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 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突破。(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strong /p p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p p    strong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strong /p p   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p p    strong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strong /p p   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指导地方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抓紧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加快制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定方法。(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rong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strong /p p   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rong 六、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strong /p p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 /p p    strong 七、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strong /p p   各地区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4月15日 /p p br/ /p
  •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28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围绕促进公平准入、强化要素支持、加强法治保障、优化涉企服务、营造良好氛围等五个重要方面,提出28条具体措施,以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其中,在促进公平准入方面提出,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在强化要素支持方面明确,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全国工商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一、促进公平准入1. 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2.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4. 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5.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6.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二、强化要素支持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5.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加强法治保障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四、优化涉企服务20.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21. 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23. 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五、营造良好氛围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26. 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27. 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2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7月28日
  • 事关众多仪器仪表企业!八部门提出28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现提出以下措施。一、促进公平准入   1. 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 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 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 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 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 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自然资源部提出12条措施,以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
    2021年12月1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关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细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国办32号文”)、等国家支持科技创新文件要求,扎实推进部党组有关科技创新系列政策落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完善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一)全面贯彻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最新要求。贯彻落实国办32号文、《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21〕178 号)和《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教〔2021〕203号)等文件精神,在做好“放管服”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出成果、出人才。(二)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加强对部系统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情况的督导,切实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三)改革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部属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部属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使用,不再收回,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快资金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50%。(四)探索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五)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科研院所和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落实下放预算调剂权、及时拨付经费、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改进财务报销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实施动态监管,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规范。二、强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六)重奖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团队(个人)。落实部党组“重奖高层次创新人才围绕主责主业干事创业”的要求,对在国家重大需求、自然资源部主责主业的重大工程等重点工作中,开展研究式调查,做出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和重要业务革新的部系统团队或个人,部给予物质奖励。鼓励各单位对国家科技奖、部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团队(个人)等匹配奖金,加大激励力度。(七)加大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加快推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绩效工资单列,完成首批绩效工资单列人才名单申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足额兑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新津贴。(八)继续给予青年科技人才研发激励。部系统青年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需要支持的任务,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结合青年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鼓励青年科技人才申报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有关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三、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九)建立部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人力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署,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收入差距等因素建立部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部属科研院所应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按要求向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或支撑部主责主业重大任务、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鼓励对两院院士和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工资分配方式。鼓励其他单位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政策,加大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四、兑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岗位聘任政策(十)落实第二、三梯队人才岗位聘任政策。深化部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加大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岗位聘任政策落实力度。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第二梯队人员直聘专业技术二级岗所需的岗位指标,部直属单位由部统筹安排,地调局所属单位由地调局统筹安排。第三梯队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凭借专业能力和科研业绩参加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竞聘。各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在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重点保障。各单位要建立基于科研成效和岗位绩效的考核机制,签订岗位绩效考核责任书并严格开展考核,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形成良性循环。五、急需紧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适当延迟退休(十一)第二、三梯队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延迟退休。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调动发挥保障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干事创业的活力与动力。入选部第二、三梯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经集体研究,认为确系在部主责主业中急需的以及技术力量薄弱领域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办理延迟退休手续。各单位应结合驻地养老保险政策和本单位人才队伍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稳慎开展入选部第二、三梯队人才的延迟退休审批工作,避免因与驻地养老保险政策冲突,影响相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六、进一步支持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十二)支持自然资源领域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自然资源领域的专业性或科技性国际会议,如因国际惯例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会期,且已有预算安排的,可说明原因及必要性,报部审批。部属单位为解决实际工作需要拟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并承担国际旅费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国办32号文规定的项目执行范围实施;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特邀代表,主办单位已有预算安排的,可明确适用条件并说明必要性,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一并报批;援外专家和引智专家可按商务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应及时制修订内部管理规定,进一步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切实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式,在出访报告提交等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便利。部科技、国际合作、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主管司局将建立机制,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在部系统通报。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科技工作政策,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大力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
  • 工信部出台20条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p   近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p p   举措如下: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span /strong /p p    strong 1.加强分类指导。 /strong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p p    strong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 /strong 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p p    strong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 /strong 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p p    strong 4.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 /strong 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span /strong /p p    strong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 /strong 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p p    strong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strong 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p p    strong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 /strong 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span /strong /p p    strong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strong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p p    strong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strong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p p    strong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 /strong 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p p    strong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 /strong 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span /strong /p p    strong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 /strong strong 。 /strong 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p p    strong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strong 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p p    strong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strong 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p p    strong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strong 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span /strong /p p    strong 16.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strong 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p p    strong 17.加强培训服务。 /strong 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p p    strong 18.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 /strong 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六、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span /strong /p p    strong 19. /strong 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结合实际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p p    strong 20. /strong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及本地政府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扩大惠企政策受益面,提升企业实实在在地获得感。 /p p   各地要将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p
  • 37项措施 山西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日前,山西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塑料污染治理(2022—2023)年度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紧扣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流通、使用和回收替代等关键环节,制定37项主要任务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减少塑料污染,要从源头做文章。在产品设计生产环节,《工作要点》提出将严格医疗废物流向管控,打击废弃塑料进口,打击超薄塑料购物袋、超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违规生产行为。同时,鼓励开展可降解塑料研究、塑料污染防治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有序发展。到2022年年底,实现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增加产能20万吨。在塑料流通消费环节,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减少商品过度包装,推动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领域一次性塑料用品减量使用,大幅减少电商商品在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同时要求公共机构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要点》明确,到2022年底,全省所有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2023年年底,全省设区市集贸市场将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除了源头管控,加强“终端”处理,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也是《工作要点》重点部署的内容。在回收和清运方面,山西省将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融合,提升塑料废弃物回收规范化水平。加强公路、铁路、民航等旅客运输领域塑料废弃物规范收集,完善县、乡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持续推进农膜回收。在再生利用方面,提出要支持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建设,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同时加强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二次污染。在无害化处置方面,提出要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推动难以再生利用的塑料垃圾能源化利用,实现设区市塑料垃圾基本实现资源化、能源化、零填埋。聚焦河湖水库、旅游景区、农村等重点区域,《工作要点》提出要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力争水域岸线管控空间内塑料垃圾基本清零,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露天塑料垃圾全部清零,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在完善支撑保障体系方面,山西省将于7月启动实施《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并在立项审批、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与塑料污染治理相关项目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引导公众养成绿色消费习惯,形成塑料污染治理的社会化推进体系,推动全省白色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 八大措施让大型科学仪器走出“深闺”!深化科研资源共享,广东这样做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3月18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完全或主要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或省属国有资本建设、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简称大型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具体措施有哪些?科技君带大家一起看看!01构建开放共享体系架构坚持“创新机制、统筹资源、充分利用、强化共享”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主导作用,以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为目的,以查重评议和评价考核为重要抓手,以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络为技术支撑,建立完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及大型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大型仪器设施用户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单位、用户单位)的权利义务,实施奖惩结合的全过程评估监督,逐步构建配置优化、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体系架构。02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建立省级层面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广东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统筹规划全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管理单位是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职责主体,应当提供场地设备、实验人员等基础条件保障,编制开放共享方案、报送相关信息、做好自查自评,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外开放共享闲置机时,优先服务国家、广东重大科技项目,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试验测试需求,并依法保守用户单位技术秘密和保护其知识产权。用户单位是开放共享的受益主体,应当遵守仪器设施使用管理规定,支付适当费用,充分维护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03完善开放共享平台网络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网址www.gdkjzy.net)是省级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网络核心节点,负责收录全省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施资料,实时公告其权属、分布、使用、共享、考评等具体信息;面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精准征集用户单位大型仪器设施使用需求;针对用户单位特别是企业用户实际问题,开展线上咨询,提出大型仪器设施使用建议;编制用户操作指引,提供信息查询、合同模板、业务培训、专家论证等配套服务。引导省直部门、地市政府、高校院所、骨干企业等现有科技资源平台无缝对接省共享平台,向上纳入国家科技资源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建成多层次、宽领域、专业化的广东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网络。04开展新建新购查重评议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新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其建设申请文件中应包括开放共享措施等相关内容;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新购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查重评议,充分论证购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将查重评议报告作为购置决策的重要参考。本单位或本地市已有同类大型仪器设施且共享服务可以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省科技厅对管理单位查重评议情况进行抽查,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记录为法人单位科研失信行为。05明确开放共享规范要求管理单位应在大型仪器设施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和共享使用办法、机时分配方案、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必要信息(涉密等特殊情况除外)报送省共享平台公示。大型仪器设施使用机时不足85%的,闲置机时应对外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在85%以上的,可暂不开放共享,但仍需报送相关信息。鼓励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非省级财政资金出资建设、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报送相关信息。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依照相关办法执行。大型仪器设施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并报省共享平台注销。大型仪器设施因故障维修或保养时,可暂停开放共享,维修或保养结束后应及时恢复。06便捷开放共享办理流程用户单位访问省共享平台即可检索全省大型仪器设施型号、功能、技术指标等基本信息,注册认证后可查询服务团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空闲机时、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向管理单位申请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大型仪器设施运行使用情况更新状态信息,及时响应用户单位服务申请,闲置机时必须开放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双方商议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金额、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等重大事项,依法享有相关法律权利,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并履约执行。省共享平台线上受理双方评价及申述,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纳入开放共享绩效考评。07合理收费及规范开支用途大型仪器设施面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个人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根据材料消耗、维修维护、水电开支、设备折旧、场地租金,以及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实际成本,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收取服务费用,并在省共享平台公示,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大型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由管理单位依规使用,按规定用于弥补开放共享成本。管理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取得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08落实评价考核与奖惩措施建立以用户满意度为主要导向的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拥有一定数量和原值大型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对信息公开、开放共享、服务绩效等重要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根据当年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可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支持,并作为省级财政资金持续投入的重要依据。已参加科技部、财政部组织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单位可不参与广东省评价考核,其结果可直接采用。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其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时采取限制仪器设备购置等措施。通用性强但使用率低、开放共享效果差的大型仪器设施,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转。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购置大型仪器设施后,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使用中央财政、央属国有资本建设或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地市财政、市属国有资本建设或购置的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 深圳发布促消费措施,提升医疗器械国产化采购比例
    5月23日,深圳多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强调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具体来讲包括加大电子哨兵布设力度、积极推广应用高科技抗疫产品、扩大消耗型抗疫产品储备应用、提升医疗器械国产化采购比例和建立创新药绿色通道。扩大消耗型抗疫产品储备应用中要求卫健部门、公立医院等加大核酸采样物资、检测设备及试剂采购规模,全市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达到200万管/日。提升医疗器械国产化采购比例中要求落实国家医疗设备采购政策,严格审批进口设备,加大国产医疗设备推广力度。原文如下: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消费工作的决策部署,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一)支持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新购置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并在深圳市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台补贴。全面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交警局、深圳市税务局)  (二)增加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投放。新增投放2万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通过专项摇号活动,面向仍在摇号且已参加60期以上(含60期)的“未中签”申请人进行配置,中签者须购置符合条件的燃油车或新能源汽车(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中签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台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公安交警局、财政局)  (三)放宽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申请条件。允许名下仅有1辆在深圳市登记的小汽车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混合动力小汽车,并申请上牌指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  (四)鼓励旅游客运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对新购置符合条件新能源旅游客运车(含清洁燃料客运车)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补贴。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绿色交通出行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  (五)加快垃圾转运车清洁化替代。统筹推进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采购工作,各区按照“合同到期、全量替代”原则,加快推动柴油垃圾转运车转换为符合条件的LNG、电动(含换电)和氢燃料电池转运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  (六)推动港口内燃油拖车更新置换。对港口内燃油拖车置换为符合条件新能源车(含清洁燃料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加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统筹推动燃油公务车、警车、国企用车等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车辆。加快推进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到期置换工作。(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  (八)推动二手车交易。扩大二手车周转指标试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法人单位发放二手车周转指标。二手车经销法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深圳市税务局)  (九)开展汽车下乡活动。在深圳市行政区(新区)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居民,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纯电动小汽车或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并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发挥深圳派驻各对口帮扶地区前方工作机构作用,加强政企联动,促进汽车下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公安交警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  (十)扩大新能源汽车出口。加快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产能,支持注册在深圳并经深圳港出口整车的汽车生产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提高港口物流便利化水平,推动重点船公司在深圳港开设固定外贸滚装船航线,对承运出口汽车的船公司,给予停泊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二、扩大消费电子市场规模  (十一)开展消费电子产品促销活动。结合开学季、暑促季、传统节日等主题,在5-8月期间轮动组织开展消费电子专场促销活动,对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手机、电脑(含平板电脑)、耳机、音响、全屋智能家电、智能穿戴设备、消费级无人机、智能家用机器人、智能健身器材等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人累计最高2000元。鼓励电信运营商与消费电子生产企业深度合作,开展“换新补贴”“话费奖励”“套餐升级”等活动。支持回收设备绿色利用,符合条件企业回收旧机在深圳翻新出售的,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十二)拓展集中采购订单。面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数字办公和职工自用等需求,组织生产企业、电信运营商、服务方案提供商定期举办专场集中采购活动。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消费电子产品用于对口帮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财政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各区、各有关单位)  (十三)实施百万用户宽带提速升级。鼓励运营商免费升级家庭用户宽带网速至500兆以上(含500兆),资费标准保持不变。对于2022年宽带网速500兆以上(含500兆)家庭用户占比不低于60%的运营商,按照新升级用户数量给予每户80元补贴,每家运营商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区)  三、推动家电消费  (十四)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销。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活动,5-8月期间,对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厨房家电、生活小家电等家用电器,按照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人累计最高2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五)实施保障性住房“拎包入住”工程。修订完善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标准,对年内建成、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配置符合条件的抽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空调等基本家居产品,开展全屋智能家居试点。鼓励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交房,配套必要的智能家居产品。(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才安居集团,各区)  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十六)加大电子哨兵布设力度。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原则上全部安装电子哨兵。各区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工作场所按照防疫要求升级改造“电子哨兵+闸机”,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按其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各区)  (十七)积极推广应用高科技抗疫产品。在隔离酒店、方舱医院、专用隔离场所等领域,加大送餐和消杀机器人、视频智能分析系统、水性自消杀成膜剂材料、毫米波雷达、防疫型智能环保移动厕所、核酸检测亭等高科技防疫产品推广应用,市级财政对各区相关费用按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区)  (十八)扩大消耗型抗疫产品储备应用。卫健部门、公立医院等加大核酸采样物资、检测设备及试剂采购规模,全市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达到200万管/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区)  (十九)提升医疗器械国产化采购比例。落实国家医疗设备采购政策,严格审批进口设备,加大国产医疗设备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区)  (二十)建立创新药绿色通道。在市药品和医用耗材交易平台开设绿色通道,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创新药品及医用耗材按规定实施挂网采购,实行“随报随挂”,支持创新药品及医用耗材及时入市销售。(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五、扩大信创产品市场规模  (二十一)加大信创产品推广力度。制定信创产品推荐目录,组织开展对接交流会,对采购5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用户单位,按采购额的3%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  (二十二)提升信创产品应用比例。原则上新增办公系统、业务系统中信创产品的采购比例,金融、能源、教育、医疗、电信、交通等重点领域不低于20%;新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信创产品的采购比例,党政机关、国资国企不低于4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区)  六、促进户外文旅体消费  (二十三)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积极开展文旅体活动。发挥深圳“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的城市生态脉络优势,举办黄金海岸旅游节、红色旅游等系列旅游活动。鼓励广大市民走到户外,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下沉社区组织健身、露营等活动,联动契合活动主题的品牌生产商、经销商配套开展促销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举办健身活动,按规定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丰富推广城市文化菜单,积极开展草地音乐节、沙滩音乐节、粤剧周、青年艺术周、读书月、美丽星期天等文化活动,办好马拉松、赛艇等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总工会、财政局、各区)  (二十四)举办潮流主题消费活动。支持重点商圈联合经营商户举办咖啡、茶饮等主题消费节,开展品鉴、教学、沙龙、陈列等活动,拓宽消费体验场景,打造时尚、休闲城市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  (二十五)推动体育设施“一键预约”全覆盖。鼓励学校、社会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共享,推动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进行“一门两开、早晚两进”安全隔离改造,2022年6月底实现学校、社会、公益等体育设施“一键预约”全覆盖。用好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i深圳”平台预约体育场地享最低6折优惠,促进体育消费增长。(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各区)  (二十六)推广高品质智能健身器材。在社区、公园、广场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新建或改建200个以上便民健身设施,推广使用一批受众面广、灵活轻便、科技含量高的健身器材。鼓励商业楼宇、厂区、园区等重点场所采购使用符合条件的健身器材,按其实际采购总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资助,打造全民健身新场景。(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各区)  七、扩大大宗商品消费  (二十七)开展成品油与“圳品”联动促销活动。持续推进“圳品”进商超、进农贸、进社区生鲜门店、进电商,鼓励加油站直营便利店及其网上商城上架“圳品”,对单次加油或预付充值达到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发放消费券,用于在加油站直营便利店或其网上商城等购买符合条件的“圳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八)支持企业设立采购中心和销售公司。对2022年在深设立采购中心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按其2022年采购额每满1亿元奖励5万元。对制造业企业2022年在深新成立的销售公司,按其2022年商品零售额每满1亿元奖励50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八、安全有序恢复专业展会  (二十九)建立“白名单”制度,在做好参展各方常态化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支持服装、家具、珠宝、钟表、眼镜、皮革等优势时尚产业举办面向专业采购方的专业展会,助力时尚消费市场复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加大“有奖发票”活动力度  (三十)新增1000万元“有奖发票”资金,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在全市范围内根据发票金额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活动期限从5月1日起至年底。(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市商务局、财政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规定的各项措施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 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出台 利好仪器仪表企业
    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
  • 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清零”!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修订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要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一道,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各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我国更深层次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打造更加开放、更富有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是提升引资规模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等领域,持续优化引资结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更大范围实施内外资一致管理,将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积极动力。《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答记者问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问: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新形势下,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也将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促进国际合作、互利共赢。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限制措施分别由93条、122条缩减至31条、27条,在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金融业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实现“清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听取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意见建议,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开放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持续扩大对外开放。问: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开放措施?答: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我国将依托自身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支持中外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问:本次修订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未来在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方面有什么工作考虑?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新进展。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有助于提升服务业多元化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努力实现外资不仅可以“进得来”,而且能够“发展好”。一方面,我们将创新方式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启动了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建设,扎实开展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持续优化外资促进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就是继续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问: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对于新开放领域,如何在开放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于新开放领域,我国已建立较为规范成熟的行业监管制度,未来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而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外商来华投资新开放领域项目,需与内资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我们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 四川财政打开政策“工具箱” 绿色采购等措施支持碳达峰碳中和
    近日,财政厅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打开财政支持“双碳”工作的政策“工具箱”,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明确,重点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节能降碳增效和资源节约利用、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生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建设等8个方面。在支持方式上,政策“工具箱”将充分打开。《实施意见》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财政资金引导方面,统筹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投资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聚焦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推动企业有效投资超过万亿元,着力培育30—50家重点企业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税收调节方面,全面落实好现行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利于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元化投入方面,整合优化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更多投资省内项目。对绿色信贷年度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以及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政府绿色采购方面,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特殊地区、特殊用途除外),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 江门发布降民企成本《措施》 多项认证检测费全免
    江门市出台《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昨天,记者获悉,在市长邓伟根11月9日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十四届105次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审议通过,并将发布实施。以打造“群众办事方便快捷、企业税费负担不重、项目审批程序简单”的惠企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企业可拒缴清单外收费  记者从江门市经信局日前发布的《若干措施》了解到,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江门市将去费减负,多维度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若干措施》要求,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取消江门市、县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同时,对国家、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进行减免,不断降低企业负担。而《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则对涉企收费进行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此外,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于船舶港务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将全部免征。对于堤围防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检验检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GMP认证费、 GSP认证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检验检测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劳动合同文本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等已免征市县级涉企收入的收费,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全部免征(即全免)。  政府性基金免征企业范围扩大  《若干措施》提出将加大政府性基金减免力度。其中,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及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直购电  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方面,台山、开平、恩平享受东西两翼地区优惠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优惠8.77分。进一步扩大直购电市场规模,增加参与直购电市场的主体范围,完善直购电交易规则 产业转移园区内2015年年用电量达800万千瓦时,园区外2015年年用电量达8000万千瓦时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直购电。  为了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若干措施》提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 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各气源供应方均可直接面向用户、自行在江门市开拓市场。明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天然气价格,工业用户价格不高于4.6元/立方米,商业用户价格不高于4.9元/立方米。  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为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若干措施》提出,将严格执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全面降低民营企业税负。  其中,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免征增值税。
  • 深圳市印发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制定本措施。  一、明确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绿色低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安全储能、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等清洁能源领域,高效电机与变频器、半导体照明、节能服务、先进环保、资源循环等节能环保领域,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与驱动控制、充电设施、自动驾驶、智慧出行等新能源汽车领域,生态农业、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生态环境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咨询、绿色低碳项目运营、产品认证与推广等绿色低碳服务领域。详见附件。  二、提升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能力  (一)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绿色低碳创新平台建设,对落地深圳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争创若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二)加强产学研融合创新。鼓励绿色低碳产业领军企业集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瞄准绿色低碳产业链发展需求开展研发,择优选取若干创新联合体,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三)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持续布局市级科技和产业重大专项,支持针对附件中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开展“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等项目,支持附录中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  (四)支持布局前沿基础研究。支持创新主体面向绿色低碳领域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和共性关键技术,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支持针对附录绿色低碳前沿领域开展基础研究探索与技术研发,按照《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予以支持。  三、鼓励绿色低碳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五)提升车网互动水平。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支持开展大功率化、智能化升级,经评审后按照智能化改造部分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针对公交、出租、港口、环卫等典型车型,面向工业园区、社会停车场等停充一体场景,对车网双向互动典型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六)加快虚拟电厂建设。对5G通信基站、充电站、建筑空调、冷站、数据中心等场景的智能化改造,经评审按设备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制定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在广东省市场化需求响应基础上,启动针对日内、实时阶段的局部性电力供应紧张问题的响应机制,参考广东省市场化需求响应支持力度给予补贴。对于开展虚拟电厂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主管部门纳入业绩考核。  (七)大力发展综合能源服务。鼓励能源服务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壮大综合能源服务商。支持公共建筑、连片建筑群、大型工业园区等试点示范应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部署分布式综合能源调控系统,实现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对示范项目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  (八)创新节能管理模式。鼓励公共建筑委托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对年整体综合节能率达到10%以上的公共建筑,根据节能率水平分档,按能源托管面积给予能源托管服务公司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公共建筑实施集中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对改造后综合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集中空调系统,按集中空调系统改造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对体量相对较小的公共机构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集中打捆招标。引导新建建筑采用先进节能设备和服务,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主导项目招标过程中明确量化建筑能效和制冷机房能效要求,鼓励对集中空调制冷系统、制冷控制系统进行独立招标。  (九)鼓励碳管理服务发展。鼓励碳排放监测、量化、核查,低碳认证、咨询、培训,碳减排评估、碳足迹评价、碳金融服务、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对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放单位等碳减排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分档给予优质服务商奖励。  (十)支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鼓励开发交通、商业、居民生活、碳汇等节能降碳重点领域碳普惠方法学,对具备碳减排效益且经备案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运营机构开发碳普惠应用程序,打造碳普惠场景,对运营机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纳入深圳市碳交易市场履约补充机制。  (十一)鼓励绿电绿证交易。鼓励我市能源企业利用全国布局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支持购售电公司为我市企业提供绿电交易服务。建设深圳市“绿电历”平台,为我市企业提供绿电查询、认证及相关服务,提供科学、权威的用电碳排放数据。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消费绿色电力比例较高的用户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时优先保障。加强与深圳碳交易市场的衔接,探索将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与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其他自愿减排机制不重复核证部分]纳入深圳市碳交易市场履约补充机制,具体要求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确定。  四、加快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  (十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持新建分布式光伏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推动分布式光伏聚合参与绿色电力市场交易试点。鼓励薄膜光伏示范项目建设,对示范项目按发电量予以0.4元/千瓦时的补贴。鼓励生物质发电企业拓展上游环卫业务,打造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生物质全生命周期污染和碳排放控制。  (十三)支持氢能示范应用。鼓励重载及长途交通运输、分布式发电及综合能源等领域氢能示范项目建设,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按广东省奖补标准予以1:1建设配套。对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一体站,电解水制氢用电价格执行蓄冷电价政策。允许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或就近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鼓励开展天然气掺氢发电、城镇燃气管网掺氢等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应用。  (十四)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加强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锂离子电池材料、模组、控制芯片及系统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快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示范。鼓励结合电网调峰调频需求布局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系统,在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场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户侧储能。对规模化示范储能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探索移动储能商业化运营模式。  (十五)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建设。探索适应城市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微电网技术及运营管理体制,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储能设施搭建微电网。对利用分布式能源、储能装置和可控负荷组成的微电网示范项目,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鼓励应用“互联网+回收”模式开展废旧物资回收活动,支持回收企业与生产厂商共建网点,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培育废旧物资龙头企业,对于认定的市级废旧物资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对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以及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给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支持。  (十七)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试点示范。鼓励开展CCUS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煤电CCUS、海上CCUS等重大示范项目建设,推动CCUS技术全链条、规模化应用,实现CCUS项目持续高效运营。  五、支持数字化赋能绿色转型  (十八)筑牢绿色化转型数字基础。加快我市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城市级碳监测与评价平台,支撑各行业各领域优化能耗与碳排放表现。汇聚绿色低碳产业情报和行业信息,免费向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开放。  (十九)鼓励数字化解决方案赋能绿色化。鼓励工业企业、建筑业主等市场主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安装温室气体排放、能耗在线监测设备,对接入深圳节能在线公共平台、深圳市建筑能耗管理系统、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示范项目,按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推动数字产业绿色化转型。支持建设绿色数据中心,推进存量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改造,加快冷源、近端制冷、液冷等制冷先进节能技术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中的应用。打造零碳数据中心示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数据中心给予奖励。  六、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市场竞争力  (二十一)推动标准、认证、计量与国际接轨。支持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导数据中心能效、工业互联网节能、碳计量、氢能、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绿色金融、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评价技术要求等绿色低碳领域标准编制,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分级给予奖励。支持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开展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制定国家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二)持续推广新能源汽车。结合促消费政策实施安排,适时实施新购置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以及对提前报废或迁出“国IV”及以下普通小汽车并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等,促进新能源汽车销售。  (二十三)加大跨境贸易支持力度。完善新能源汽车贸易配套服务体系,继续鼓励重点船公司在深圳港开设固定外贸滚装船航线,对承运出口汽车的船公司,给予运营费用补贴。支持我市绿色低碳领域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经核准出口商 ”等认定,享受通关便利化政策支持。  (二十四)发挥专业展会桥梁作用。结合绿色低碳细分领域拓展我市重点展会目录,支持我市企业在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等重点市场参加重点展会,搭建品牌展会平台,拓展国际市场。参加绿色低碳领域境外展会项目的按展位费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加大高水平绿色低碳专业展会培育力度,对在我市新办且办展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展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五)强化交流合作宣传。支持举办绿色低碳领域专业论坛,按层次分级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合作开展全球绿色低碳领域蓝天奖评选活动,对评选认定的国际先进技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先进制造业园区入驻优惠、创业融资支持、研发补助等孵化政策,支持其在深圳实现成果转化。鼓励绿色低碳城市应用场景示范基地建设,对举办绿色低碳相关的科普、教育、宣传类公益活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七、打造绿色低碳特色园区社区  (二十六)优化绿色低碳特色园区土地政策。鼓励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探索特色园区二三产业混合用地供应和综合开发。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对经认定的特色园区,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提高到建筑总量的30%。  (二十七)鼓励绿色低碳产业特色园区建设。推动绿色低碳示范园区建设,在立项、审批环节为绿色低碳领域特色园区开通流程简化绿色通道,重点引进附录中绿色低碳产业优势企业,给予形成聚集效应和竞争力的示范园区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项目所在区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员工宿舍,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企业自产生税收后可自愿分期回购。  (二十八)支持产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改造。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现代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面向“20+8”产业集群打造若干示范园区,支持园区配备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监测收集处置设施,建立与园区节能、节水、碳排放下降水平、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挂钩的奖励机制。  (二十九)打造一批近零碳排放区。选取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及企业,试点建设近零碳排放区,对符合条件且验收通过的试点项目给予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绿色低碳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面向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碳捕集利用、碳管理、碳经济、循环经济等方向建设绿色低碳领域学科,鼓励围绕新建学科建立碳中和技术学院、低碳特色学院等,对相关学科和学院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推动绿色低碳产业技能人才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将碳排放管理员、碳交易员等纳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建设深圳市绿色低碳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发展中心和大湾区绿色低碳技术人才实训基地,开展职业培训,推进产教融合。  (三十一)加大绿色投融资支持力度。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和主要发起人,在绿色低碳领域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碳账户和碳评级工作,引导金融资源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精准支撑。用足用好风险共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绿色融资增信服务,按照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支持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予以贴息。对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入库项目融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九、附则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区根据产业规划布局特点制定专项领域支持措施。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自2022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绿色低碳产业重点支持领域 附件  绿色低碳产业重点支持领域  一、清洁能源  光伏领域。支持针对新兴高转换效率有机薄膜光伏电池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开展钙钛矿薄膜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中试,支持异质结电池、隧穿氧化层钝化接触电池、交指式背接触电池等下一代电池以及双玻半片等新型组件、组件优化器、智能逆变器、适配大尺寸硅片电池装备和异质结电池装备、交指式背接触电池装备等先进电池片设备等产业化。鼓励碲化镉薄膜光伏等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风能领域。支持针对新型风力发电机、深远海漂浮式风电基础、浮式平台及系泊系统的风浪流动力耦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开展下一代大容量高防护风电变流器、场站级协调控制技术、自主化能量管理系统、风机状态传感器和海上风电水下机器人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攻关。鼓励风电变流器、智能运维等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核能领域。鼓励围绕聚变堆芯等离子体、核反应堆模拟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开展核燃料组件、事故容错燃料、核级泵阀等关键技术和设备开发。支持开发第四代核反应堆、可控核聚变核心材料和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开展安全防护及监测、通信系统、核级线缆、电源系统等核电配套零部件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氢能领域。鼓励围绕海水制氢、氢气管道输运等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开展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催化剂、气体扩散层、质子交换膜、双极板,以及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阴极、阳极、密封材料、连接体等核心材料和零部件技术攻关。鼓励海上风电就地制氢、海上氢气储运等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电解水制氢、光催化制氢、生物质制氢等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发展高效安全氢气储运技术,鼓励膜电极、电堆、系统集成和氢能利用等技术研发。支持氢气制备、储运、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及零部件、系统集成、氢能应用等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智能电网领域。支持基于直流的综合能源系统、逆变器集群统一控制技术、前端智能传感器数据采集技术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攻关。鼓励面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所需的电网侧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及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储能领域。支持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空气储能、液流储能、氢储能等新型储能技术开发,重点支持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池正负极及耐高温低电阻隔膜、高导电率电解液、电燃料储能等电化学储能技术开发。支持变流器、电池模组优化器、簇控制器、能量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攻关。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电池系统关键材料及零部件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新兴领域。鼓励开展大功率海洋广域电磁法勘探、高效率大规模开采、脱水净化等天然气水合物基础研究,支持前瞻布局海洋盐差能和温差能等前沿领域研究。鼓励开展高效能量俘获系统、能量转换系统等波浪能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开展恶劣海况下生产保障及锚泊等潮流能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开展地下温度场三维勘测技术、高温钻井装备仪器、增强型地热系统、中低温地热发电等地热能关键技术攻关及装备研发。  二、节能环保  高效节能领域。鼓励开展高功率高性能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第三代半导体功率器件、高性能铁钕硼永磁体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攻关。支持数字技术与工业节能融合发展,鼓励开发高能效低能耗人工智能芯片,开发工业互联自动化技术、软件与装备。鼓励开发综合智慧能源系统能效诊断和碳流分析等智能化技术,支持能源路由器和能量AI调度算法开发。支持伺服电机、高效变频器等优质节能产品增资扩产,支持IGBT、第三代半导体功率器件等产业化。鼓励开展5G基站、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液冷、间接蒸发冷却、整机柜服务器、预制化电力模块等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与装备研发。  先进环保领域。支持高品质净水器产品、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成套设备、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小型化水质多参数自动监测仪器设备、VOCs组份监测仪器设备、新污染物分析监测仪器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鼓励开展基于卫星遥感的区域/全球生态环境要素的高分辨率遥感技术、菌藻共生等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新型固碳储碳技术等前沿技术研究及布局。支持保温隔热防火材料、光催化自清洁功能材料、涂镀锌防腐装饰、节能玻璃幕墙等绿色建材研发及产业化。  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支持面向碳中和远景目标,开展固废二氧化碳捕集、二氧化碳高值化化学利用、二氧化碳生物利用、二氧化碳矿化封存、碳集中储存转运、海洋生态负排放等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和布局。支持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重点支持动力电池先进检测设备、磷酸铁锂电池材料修复技术、废旧锂电池预提锂与短程回收技术开发。支持余土免烧结建材等建筑废弃物再生高附加值产品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拆解技术、高品质再生骨料制备、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研发等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三、新能源汽车  支持围绕固态动力电池、燃料电池、L4等级以上高安全性线控底盘、智能车路协同等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鼓励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开发,支持动力电池核心材料、车规级芯片、电机控制器、轮毂电机、发卡绕组电机、整车控制系统、车载智能感知与控制、自动驾驶解决方案等关键技术攻关和核心零部件研制。鼓励无模组化电池、驱动电机、智能座舱、高端车型整车制造等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四、生态环境  支持对控制农艺性状、畜禽水产性状、功能性状基因功能元件定位与克隆、连锁标记分析和分子标记开发、基因功能元件组合、新种质创制等种源关键技术领域进行技术攻关。鼓励农业传感器、农业物联网设备、智能控制生产流水线、智能灌溉系统、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型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微生物饲料、疫苗、电子杀虫技术、种子磁化处理技术、防病促生技术等先进绿色农业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五、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鼓励开发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节能设计分析软硬件技术,开发柔性配电、电能质量管理、新型直流配电网保护、光储直柔等节能技术。开发装配式墙板设计、墙体与主体结构连接、拼装节点处理等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高性能结构保温一体化建材。支持轨道交通线网评估模型、车站评估模型、策略预案等技术研发,支持智慧乘务服务、网络化智能运输组织调度、智慧能源管理、智能运维等系统开发,鼓励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车路协同、船舶自主航行、船岸协同等领域前瞻性、战略性技术研发。  六、绿色低碳服务  支持风能资源、光伏资源、生物质能资源等绿色资源勘察服务。鼓励开展绿色产业项目设计与建设服务、绿色产业项目运维与优化服务。支持开展绿色低碳产业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绿色金融咨询服务。鼓励开展绿色低碳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包括虚拟电厂、车网互动、微网互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绿证及绿电交易等服务。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认证和推广服务,重点支持碳足迹标识、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等认证和推广服务。支持碳计量、碳排放监测、温室气体测量等服务。
  • 北京16条措施帮中小微企业渡难关 仪器企业亦受益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16条工作措施,仪器企业也可受益。 /p p   举措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255, 255) "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192, 0, 0) "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span /strong /span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span /strong /p p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span /strong 。 /p p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span /strong /p p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 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span /strong 。 /p p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span /strong 。 /p p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 /p p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 /span /strong /p p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span /strong 。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p p   (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span /strong /p p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span /strong 。 /p p   (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 /span /strong /p p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 /p p   对符合条件的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 /span /strong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 /span /strong 贴。 /p p   对受疫情影响的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滑冰滑雪场所 /span /strong 给予适当额度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用水用电补贴 /span /strong 。 /p p   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span /strong ,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p p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 /span /strong 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 /p p   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 /span /strong ,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适度减免承包金 /span /strong 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span /strong 。 /p p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255, 255) "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192, 0, 0) "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span /strong /span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span /strong /p p   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span /strong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p p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span /strong /p p   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span /strong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p p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span /strong /p p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 /span /strong 。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p p   (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9.提高融资便捷性。 /span /strong /p p   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p p   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 /span /strong 。 /p p   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 /p p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span /strong /p p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 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 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p p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span /strong /p p   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span /strong 。 /p p   (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192,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span /strong /p p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span /strong 。 /p p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p p   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p p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strong /span /p p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p p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 /strong /span /p p   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 /p p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p p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strong /span /p p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p p   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 /span /strong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span /strong 。 /p p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span /strong /p p   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p p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p p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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