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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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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相关的资讯

  • 《保健食品真实世界研究通则》团标征求意见发布!助力保健食品功效和安全性评价
    保健食品的市场接受度逐渐上升,加上居民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度提高,我国保健品市场持续发展,市场规模持续上涨。保健食品行业市场分析相关数据显示,2015-2021 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呈现上升趋势,2021 年我国保健品市场规模上涨至 2708 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了 8.19%。2022 年中国保健食品行业市场规模达到 2113 亿元。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行业发展趋势,预测 2023 年中国保健食品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 3289 亿元。真实世界研究(Real World Study,RWS)是指针对预设的临床问题,在真实世界环境下收集与研究对象健康有关的数据(真实世界数据)或基于这些数据衍生的汇总数据,通过分析,获得药品或保健食品的使用情况及潜在获益-风险的临床证据(真实世界证据)的研究过程。保健食品行业内已对真实世界对保健食品的作用进行了前期的论证。保健食品开展的 RCT 人体试食试验有一定的局限性,RCT 限定了试验人 群、样本量较小、随访时间较短,而保健食品不以治病为目的,消费者自主选择食用,相对药物来说,保健食品的食用人群更广泛,干预情况更复杂,因此RCT 研究对产品实际食用的效果和安全性评价具有一定局限性,结果的外推性较差。开展保健食品真实世界研究可作为 RCT 的补充,评估产品长期食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明确不适宜人群及更大获益人群、探索更科学的食用方法(食用剂量、食用周期、与其他产品联合食用等)、发现新的作用效果。团体标准的应用可以是开展与保健食品相关的真实世界研究的所有对象, 包括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健食品研究单位(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为研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单位、提供数据采集平台或统计分析的相关企业); 保健食品使用方(如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和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等。附件3 意见反馈表.doc2-编制说明-保健食品真实世界研究技术规范通则.pdf征求意见通知--保健食品真实世界研究技术规范通则团体标准.pdf1-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真实世界研究技术规范通则.pdf
  • 药监局提高保健食品指定实验室“门槛”
    为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保健食品行业技术进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在官网上发布《保健食品安全与评价指定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安全与评价指定实验室应具有食品安全或食品营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近5年在相关领域承担10项以上省部级科研任务,其中与保健食品安全评价直接相关的项目需达2项以上。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保健食品有害物检测技术、保健食品污染物调查评价、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研究和保健食品安全指标及标准研究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指定实验室原则上对外开放5年以上,应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学术委员会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其拥有的与检验、研究工作相适应的固定专业研究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不少于60% 仪器设备种类及数量应达到本领域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评价指定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司组织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评价指定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国家局保化司。   联 系 人:孙波   电  话:010-88330565   电子信箱:liuxl@sda.gov.cn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指定实验室条件.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2013年1月31日
  • 保健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并重
    记者从国家食药监总局了解到,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有2006家,2012年产值约2800多亿元。   由于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迅速,近年来,各地食药监部门也在稳步推进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经过多年整治与规范,我国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状况呈现稳中向好的趋势,年产值不断提升。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经超过2000家。不过目前保健食品市场问题依然突出,如存在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盗用食品批准文号等假冒保健食品、虚假夸大产品功效等违法违规现象。   针对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这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决定主动出击、重点治乱,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自2013年5月至9月底,利用五个月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整治规范,以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专家解析说,被打击的“四非”行为分别指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一是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如地下黑窝点生产或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等。二是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如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等。三是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如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等。四是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如在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效等。   据记者了解,各地食药监部门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同时,许多地方还从制度设计上想办法,着力解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建立符合实际的监管制度 重点制定实施保健食品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设计统一格式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台账记录 起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管理制度,整合保健食品GMP认证和生产许可工作等,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全面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 保健食品将加强监管制度
    文章原标题:边振甲赴广东开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调研   2014年1月7~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边振甲同志赴广东调研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在粤期间,边振甲同志分别参加了保健食品企业代表、监管人员座谈会,先后听取了企业代表和广东省、部分地市、区(县)局保健食品监管人员关于如何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保健食品分级分类注册和备案管理制度、清理换证、规范委托生产以及标签说明书管理等进行了交流,并深入南方新闻网保健食品行业电子商务导购平台、保健食品配送公司、零售超市等,了解保健食品网络监管、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现场检查产品索证索票、台账管理、标签标识和批准文号等情况,并对广东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他指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在组建之初,就部署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有效地遏制了保健食品违法违规高发频发势头,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去年底,总局党组决定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调研作为总局党组成员牵头负责调研的重点题目之一。下一步,要结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征求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变监管工作思路,明确保健食品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研究进一步减少和下放注册事项,优化注册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强化监管,积极探索,鼓励先行先试,要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保健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最后,边振甲强调,春节将至,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保持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确保春节期间保健食品安全。食监三司主要负责同志等随同调研。 文章转载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保健食品标签拟出新规
    11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规范。《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一旦通过施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将同时废止。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起草了该份《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稿》里指出,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意见稿》强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保健食品标签上的“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另外,为指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根据《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还制定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指南》。其中,辐照食品被首次要求在标签上必须标明“经辐照”字样。   该份指南指出,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当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 人参、西洋参、灵芝成为保健食品原料!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国内健康食品行业总体市场总量为3.24万亿元,其中健康食品行业市场规模为4387亿元,是行业总市场规模的13.5%。同时在2023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这是从制度上改革我国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大监管创新。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将历史曾批准、社会共识程度高、国际上有类似功能声称的24种保健功能纳入新的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实现保健功能目录的科学动态管理。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人参、西洋参、灵芝3种保健品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人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灵芝》,现予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3年12月18日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解读文件一 、原料名称和来源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人参、西洋参、灵芝,原料名称和品种来源应与现行《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内容保持一致。对于有多个品种来源的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应明确使用的品种。对人参生长年限不作限定。二、原料在产品备案时配伍使用本次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基于注册的单方产品研 究论证确定。在产品备案时,仅可使用单方原料,不可与其他原料复配使用。三 、产品备案时的功能声称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人参、西洋参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包括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和缓解体力疲劳,产品备案时,允许备案人标注其中一种保健功能,或者同时标注两种保健功能。
  • 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你了解吗
    什么是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我国正规的保健食品,会在产品标签上以“蓝帽子”标识标明,并在下方标注注册号或备案号,这是保健食的唯一“身份证”。保健食品的常见功能1.补充营养2.增强免疫力3.改善肠道健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可以调节肠道菌群平衡,促进消化吸收,改善便秘等问题。4.抗氧化:维生素类和植物提取物类保健食品富含抗氧化物质,可以清除自由基,延缓细胞老化。5.促进心血管健康:某些保健食品含有降脂、降压、抗凝血等成分,有助于预防心血管疾病。什么是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是指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一些药物或其他禁用物质,以提高产品的功效或掩盖产品的质量问题。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物质包括禁用药品、化学原料、激素等,这些物质可能对人体造成各种不良影响,如头痛、腹泻、心律失常、肝功能损坏等,甚至可能危及生命。此外,非法添加的物质还可能让消费者产生依赖性和耐药性,对身体健康造成长期的影响。目前,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可能包含非法添加物质的保健食品主要有六大类,包括声称减肥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压)功能产品。 图片来自网络本次优质解决方案推荐聚焦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检测,方案分别来自迪马科技、沃特世和岛津。优质解决方案一:“三高症”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检测和研究进展 (点击可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迪马科技摘要: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统称为“三高症”,已经成为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常见疾病。针对调节“三高症”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种类进行了总结,并对此类非法添加药物的国家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及其他学者的检测分析方法研究情况进行了综述,最后根据目前非法添加现状分析了进一步的研究方向,以期为非法添加检测工作提供参考。关键词:三高症 保健食品 非法药物添加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53476.html 优质解决方案二:快速筛查四种抗炎/降血糖类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 (点击可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沃特世摘要:本实验采用ACQUITY UPLC I-Class及Xevo G2-S QTof系统进行测定,UNIFI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对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成分建立了系统的筛查方法,完成了4种市售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成分的快速筛查和鉴定。关键词:保健食品 非法添加 成分筛查技术特点:一针进样即可得到所有峰的分子、离子和相应的子离子信息;数据库是开放性的,用户可以自己添加化合物和编辑数据库;软件可提供多种工作流程,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05857.html优质解决方案三:LCMS-9050快速筛查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物 (点击可跳转至详细方案)方案来源:岛津摘要:本文利用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结合《保健品非法添加QTOF质谱库》,建立了一种对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快速筛查方法。对7个样本中的非法添加物质进行定性分析,其结果显示:在7个样本中共筛查出13种添加化合物,二级碎片与数据库匹配度高。使用该方法,可通过一针进样,快速完成目标物的定性筛查,结果准确可靠。关键词:四级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 保健品 非法添加技术特点:利用数据库可实现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物的快速定性;Insight Explore具有多样品批量搜库的功能,提高筛查效率。完整方案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olution-949253.html 更多食品非法添加物质检测方法和应用案例请浏览行业应用栏目: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 ══════════▼▼▼══════════【行业应用】是仪器信息网专业的行业技术解析和应用拓展平台,聚焦食品农产品、传统制药、生命科学、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化工生产、新能源等不同行业,以相关国家标准为依据,依托国内外主流厂商的仪器设备和优质解决方案,为用户进行全方位的检测方法和具体应用方案解读,旨在解决每一位用户的科学实验需求。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 (2023年版)》等四个保健食品目录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修订并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四个保健食品目录(以下简称四个目录),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新增了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酪蛋白磷酸肽+钙”、氯化高铁血红素,更新了部分原料及化合物的标准依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增加了补充n-3多不饱和脂肪酸的保健功能及其释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规定了原料名称、每日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对应功效以及原料技术要求等内容。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坚持高质量注册促进高质量备案,秉承科学严谨原则,在扎实调研、充分研讨、多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高质量备案原料目录;通过智慧监管统一办事指南标准、统一系统流程管理、统一备案数据共享,建设高效能备案信息化系统,首批实现“跨省通办”;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四个最严”要求督促落实保健食品备案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 保健食品命名拟禁用7类内容
    “御制”、“祖传”、“奇效”、“顶级”等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今后将禁止在保健食品名称中出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为保健食品命名作出进一步规范。   根据修订稿,保健食品命名禁用7类内容,除上述禁用词语外,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 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如脑、眼、心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 以及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等内容也禁止在保健食品命名中出现。   修订稿指出,保健食品的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以产品原料命名的,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   同时,修订稿指出,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品牌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
  • 食品、保健食品将执行最严谨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毕井泉在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span /strong /p p   今年7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两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今天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p p   刚才,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这些讲话都非常重要,会后将以文件形式,由九部门联合印发,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08ded27c-4d31-4249-b5ea-7dd4afd59f4a.jpg" title="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这表明,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满意不满意,本质上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问题,是关系人心向背的问题。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受害的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映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把整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好。 /p p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要把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一,要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strong 有机食品必须名实相符,产自良好生态环境,不得检出农药、兽药,不能让虚假的有机认证贻误中国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必须按照生产规程要求,按规定限量使用限定的化肥、农药、兽药,或者不使用化学物质。无公害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残留不得超标,重金属不得超标。 /strong 所有工业化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如实标示,不得有任何虚假标示。保健食品所标功能声称,应当有科学依据。所有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二,要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企业是产品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 必须保证其所用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 必须保证其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真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市场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公开生产过程的检查结果,公开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播出单位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最严格监管”的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总书记“党政同责”的要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三,要把最严厉的处罚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对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惩戒,严厉惩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属生产、销售假药刑事犯罪。《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预防和治疗疾病是药品的特殊属性。凡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为药品的产品(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均为非药品,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这些非药品时声称能够治疗、预防某种疾病,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药品而购买使用的,都属于冒充药品,都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药品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论处。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对有证据证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以上《刑法》《药品管理法》中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相关的规定,要依法严格落实。所有的违法处罚案件,都要按总书记的要求处罚到人,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监管信息和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对生产经营者最有力的震慑,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对社会舆论最重要的引导,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查处案件情况,要定期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四,要把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守土有责、失责必问。食品安全,不出事都没事,出了事就要查明谁的事、怎么出的事、谁应对此事负责。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既要查办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又要调查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责任落实情况,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和监督措施,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p p   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请省级食品安全办牵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九月底前向各自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综合情况由省级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由食品安全办汇总报告国务院。 /p p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即。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牢记肩负的政治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工作实效,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p p   会议到此结束。 /p p br/ /p
  • 胶原蛋白九成非保健食品
    潜力巨大的市场背后,是胶原蛋白功效的多次争议,更似乎是厂家们的一场商业忽悠。   继近日被卷入胶原蛋白“无效”风波后,东宝生物的胶原蛋白产品“圆素”又因未获得“保健食品”(俗称“蓝帽子”)批号而卷入涉嫌虚假宣传漩涡。   与此同时,市场上胶原蛋白的宣传推广攻势正此起彼伏。贵州百灵(002424.SZ)邀请了章子怡作为形象代言人,东方海洋邀请了赵雅芝,颜如玉邀请了林志玲,LUMI的代言人是杨幂。东宝生物2012年销售费用大增57.79%,为推广胶原蛋白投放了大量广告。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CFDA”)保健食品数据库后发现,涉及“胶原蛋白”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仅有32个,上市公司的相关产品几乎“全军覆没”。   九成胶原蛋白产品未获认证   “实际上,市面的上百个胶原蛋白类产品,其中九成以上都是普通食品。” 广州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易麟告诉本报。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明文禁止普通食品宣传疗效,普通食品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都是违规的。CFDA药品评价中心专家孙忠实表示,有保健品批号的产品尚且不能对适应证、疗效进行描述 作为普通食品,则更无资格在宣传中鼓吹暗示各种功效。   东宝生物的“圆素”同样是普通食品,因其在天猫和京东商城等官方旗舰店上充斥着“骨骼强健”、“保湿补水”、“延缓衰老”、“淡斑祛黑”、“不只是水嫩肌,更是补骨素”等描述,而被外界质疑涉嫌虚假宣传。   然而,本报记者近日走访广州多家连锁药店、屈臣氏和广百商场等零售网点后发现,市面上形形色色的胶原蛋白产品,都在打着“保健食品”的擦边球宣传功能。辉瑞中国出品的善存沛优胶原蛋白粉在外包装上宣称“为皮肤真皮层提供养分” 杨幂代言的LUMI液态胶原蛋白宣称“补水保湿、亮白祛黄、紧致毛孔” 昂力莱胶原蛋白片则更为夸张,在外包装上宣传产品主要作用是美白淡斑、预防乳房下垂等。这些产品均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号。   而此番东宝生物“圆素”之所以涉嫌“虚假宣传”,还因其一份用以佐证胶原蛋白口服产品“美容功效”的“研究报告”《口服骨胶原蛋白改善皮肤生理状况的临床研究》被媒体证实为造假。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食药总局正在严打保健食品“四非”,其中一项就是非保健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及虚假宣传。   “蓝帽子”需苦候三年   申请胶原蛋白类产品“蓝帽子”并非易事。广州金康连锁药房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浩涛告诉本报,由于国内保健食品法规不健全,所有在国外获得保健食品资质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均无法获得健字号,所以像日本FANCL、美国自然之宝的胶原蛋白产品在国内无法申请“蓝帽子”。   贵州百灵市场部一位前员工向本报透露,一开始贵州百灵“爱透”胶原蛋白口服液也想申请健字号,但他们发现要做很多验证,至少要花两三年时间,这与当时公司高层快速打开胶原蛋白市场的意愿不符合,所以没有申请。   而谢易麟则对本报称,颜如玉从2007年就开始申请保健食品资质,2010年获批,花了整整三年时间。   据谢易麟介绍,胶原蛋白类产品申请“蓝帽子”首先有很高的技术门槛,原料必须符合海洋鱼皮低聚肽分子量1000道尔顿以下的国家标准,这一点代表优质原料的可吸收性,但多数厂家无法达到。   其次,申请健字号的胶原蛋白产品,需要经过严格的动物、人体试验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在批准的功能上也有严格的限制。   东宝生物董秘刘芳称,公司长期重点发展胶原蛋白的计划不会因此次舆论针对胶原蛋白的质疑而改变。但连日来的质疑已经让东宝生物的股价持续走低,昨日跌幅达5.26%,报收11.16元。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在京成立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9/noimg/2abf8403-6d22-47fe-ab8a-a8d3d4ded00b.jpg" title=" 143514L22-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为大会现场。 br/ /p p   9月15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该协会旨在建立一个政府指导、会员共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专注于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政府、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从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来自全国近100家营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单位和研究机构共150余名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 /p p   滕佳材指出,近年来,我国营养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享受健康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产品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创新能力不足、产业基础薄弱、产品结构不合理、产品虚假夸大宣传、法规标准不健全、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他表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四个最严”要求,努力解决特殊食品行业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尽快完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特殊食品监管的法律依据,完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障有力的法律实施与监督。二是从严强化监督管理,严把注册关,确保产品安全、科学、质量可控 严把生产关,突出源头治理,严格全程控制 严把市场关,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市场秩序。三是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构建社会共治的新格局。 /p p   滕佳材指出,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的成立,是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凝聚了行业发展的期许,反映了全体会员的意愿,必将对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推动行业的自律与规范,助力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协会的筹建工作,并将继续支持协会发展,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协会将会更多地参与政策制定、市场监管、产业升级、行业管理等工作。 /p p   滕佳材希望协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顺应改革形势,抓住改革机遇,努力建设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并且不断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完善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营养保健食品事业做出积极贡献。首先,协会要搭建好公共服务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参与政策法规制定,反映会员诉求,充分发挥好企业、监管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法规普及、产品研发、行业自律、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高标准的服务,助力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其次,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要牢固树立尚德守法的价值观,不断增强尚德守法自觉性,发挥协会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督促企业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进一步严格协会纪律,监督落实问题会员单位整改,坚决开除屡次违法违规的会员企业。第三,协会要开展宣传教育和推广普及,引导健康消费理念。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正确引导企业发展与产品宣传,倡导科学理性消费。协会应当加强同食品、药品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p p   新当选的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会长、中粮集团总裁于旭波在大会上表示,协会诞生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之际。协会是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同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业务指导,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来自中国境内从事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检测、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领域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协会将积极配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实现人民群众食用安全、身体健康的宏伟目标。今后,协会将加强调查研究,针对行业面临的挑战和难题,积极建言献策,服务政府决策,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增进社会和谐 立足于自主创新,着力推动营养保健食品行业科技进步,构建交流平台,增强营养保健食品行业的科学宣传和普及 以崭新的理念、思想、思路和方法做好工作,努力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功能,整合和运用社会各界力量和资源,携手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p p   大会还通过了《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章程》等,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第一届执行机构和领导成员,形成了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p p   大会期间,还召开了特殊食品监管政策座谈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稽查局以及食品监管一司、二司、三司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介绍了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框架下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政策和要求,并听取了会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p p br/ /p
  • 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将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力营造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和及时曝光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2010年,各地加大了对违法添加药物、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目前,市场混乱形势依然严峻,市场秩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在会议上指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11年开展六个“严厉打击”,即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边振甲要求,各地要以有力的措施和行动,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有干劲、负责任、抓实效的良好形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实施五个“必须”,即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 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生产经营 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 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对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支持配合省级局,对违法违规企业一查到底,坚决予以打击 建立地区之间的协查机制,使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切实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的建立健全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是实现严格准入、提高门槛的最有效手段。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   边振甲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修订的力度,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省级局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协会、院校等先后承担了部分工作。目前,有的已经发布,有的已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等编制和管理规范,科学推动和指导工作进展,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科学有效降低申报数量。   同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做好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司长童敏介绍,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有序地推进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相应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据介绍,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包括,完善原料标准。针对胆碱类及其酯类物质的使用问题,修改化妆品卫生规范。组织拟订24种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完善产品标准。制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改变了化妆品没有产品注册标准规范的状况,进一步完善了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规范和要求,提高了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水平。   此外,还包括完善检测方法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
  •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公布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版)》。该指南中规定了保健食品名称组成、命名的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及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评审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d97ee1a7-a13f-4dc0-8dd0-abdf442e6795.jpg" title=" 保健_副本.png" alt=" 保健_副本.png" /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9年版)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span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遵循一品一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6.地名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0.除“& reg ”之外的符号;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 reg ”,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7.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8.备案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录内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坏血酸钠”、“碳酸钙”命名。不宜用“维C”、“VC”、“Vc”或“Ca”等命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span /p p br/ /p
  • 史上最严《广告法》实施 保健食品“最受伤”
    p   “产品好到违反广告法。”这句话成了近期微博微信上最火的一句话。禁止为保健食品代言、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新《广告法》对食品、日化行业的影响不容小觑,尤其是保健食品企业“最为受伤”。业内专家表示,新《广告法》在让企业不能大肆忽悠消费者的同时,可倒逼企业在产品营销上转型。 br/ /p p   新法: /p p   虚假广告最高罚100万 /p p   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新法修改幅度较大,把原来部分比较笼统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并大幅提高处罚额度。特别是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20万元起、最多100万。 /p p   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些产品的推荐和代言,仍是现阶段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而此次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p p   同时,对于“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一规定,也令近年兴起的“童星”代言受到限制。 /p p   “这一规定的力度很大,能够形成倒逼机制,使得明星自动规范代言行为。”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要求将使得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等接代言时更加谨慎,同时也必然大大增加代言成本。更重要的是,在创意上,代言人不会再那么“配合”,因为他们也将承担责任。 /p p   据了解,对于新法实施前十周岁以下儿童已经代言的广告将如何处理,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处理这个问题会有一个过程,比如在电视、广播等传媒上出现的广告可以叫停。但是还有很多产品的包装物上有儿童代言,而产品已经上架进入市场,如果要求返厂换包装,企业的损失会很大。据悉,工商部门收到了多家企业发来的联名信,对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请求宽限期。 /p p   影响: /p p   保健食品行业“最受伤” /p p   日化行业作为快消产品,竞争激烈、品牌众多,消费者对某一特定品牌的忠诚度不持久,因此对于广告的依赖性非常高。根据资料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国内化妆品电视广告投放总量就达到217亿元,几乎所有的大牌栏目都是化妆品品牌冠名或特约。因此,新《广告法》对日化行业的影响不容小觑。 /p p   新《广告法》中提到,广告不得使用通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也不能用“纯天然”、“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用语,这项规定已经在日化行业内引起热议。相当多的业内人士认为,“100%安全,100%有效”这样的广告语,以及特效、速效、神效、最、第一、极致、换肤、去除皱纹等词汇在以往的护肤品和化妆品广告中都很常见,而如果这些将来都不能使用,那么很多广告将不得不撤换。 /p p   不过,也不要低估了日化行业企业玩“文字游戏”的能力。9月8日,雅丽洁在某知名纸媒上发出正版文字广告,就直接拿新《广告法》做起了广告。这则广告以给范冰冰的一封信的形式出现,内文写道:“我们非常抱歉地通知您,您是第二位万亩芦荟基地的代言人,因为,据朋友圈说,新厂告法(注:原文即“厂告法”)里并没有‘第一’……” /p p   引人关注的是,新广告法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应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p p   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保健食品是此次新《广告法》实施影响下的“重灾区”。因为中国的保健食品行业很大程度还停留在忽悠消费者、打擦边球、夸大功能等方面进行宣传,产品本身的功能并没有太多地显现出来,更多的推广都停留在广告上。 /p p   但朱丹蓬认为,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大企业来说,新《广告法》的影响有限。例如脑白金,经过多年的品牌耕耘和市场经营,它已经拥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营模式,新法对它的影响不会太大。而对于行业的新晋者来说,则更艰难。“要做保健食品,目前只能通过几种比较单一的方法。新企业的产品一定要非常过硬,这就要求企业有较高的科技研发水平和足够的资源,包括无形资源如研发的配方等,有形资源更多的则是资金方面的东西。” /p p   展望: /p p   企业吹牛营销有望收敛 /p p   “新《广告法》对整个食品行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对于新广告法对食品行业的影响,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中国食品行业存在着较多“硬伤”,把很多功夫停留在产品的宣传上,并没有对产品本身的“硬件”进行提升。 /p p   而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酒类等广告。因此,新《广告法》的推出对很多食品企业来说,其宣传渠道要比以前窄很多。 /p p   不过,大部分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都表示,新《广告法》的确对行业产生了冲击,但他们的态度多是支持和认同。多位食品、日化行业人士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广告法》主要是针对那些无依据夸大功效的产品,对于本身品质有保障的企业来说,能够更好保证行业环境,起到规范管理行业的作用,让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忽悠人的企业无处遁形,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品质发展。 /p p   据朱丹蓬分析,新《广告法》对中国食品行业未来的发展其实起到相当正面的作用:第一,它将让整个食品产业的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优化 第二,新《广告法》的实施将加速整个食品行业的洗牌,食品企业必须要拿出真功夫,不可能像以前靠忽悠、夸大宣传这样的模式来操作市场 第三,规范了一些行业的规则和法律法规,这对中国食品产业结构提升有很大帮助。 /p p   “新法并没限制做广告,只是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变相广告,宣传疗效功能进行限制。只要有广告创意,一样可以推广产品。”世界华人直销大会组委会副秘书长胡军也曾向媒体表示,新《广告法》的实施能让整个行业更加规范,回归理性发展状态。 /p p br/ /p
  • 国家食药局下发通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宜印发通知。   通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切实承担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原料的监管 应当充分认识加强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重要性,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用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附件: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2011年03月1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切实承担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一)应当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采购合同中应当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   (二)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包括对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情况的定期现场核查等内容,并建立审查档案,做好审查记录。   (三)应当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强检验能力建设,强化原料进厂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   (四)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   (五)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要签订合同,委托方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被委托方要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使用的原料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原料需要委托提取的,其原料提取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应当与产品注册批准的内容一致。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原料的监管。   (一)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等价格昂贵、产量有限、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原料审查和建档情况、原料采购、检验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结合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际,提出重点监管的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使用假冒伪劣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采取责令下架等行政措施。   保健食品原料直接关系到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关系到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重要性,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用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 中国将整顿保健食品市场 确保饮食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通过保健食品安全整顿,依法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违法乱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据悉,此次整顿工作的重点为: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 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 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查处普通食品宣称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   该方案要求,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抓好保健食品安全整顿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努力构建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顿工作,不但要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而且要适时宣传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此外,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协查要求 对接到情况通报和协查要求的,要及时办理并按要求回复。各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 2010年SFDA加快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建设
    记者从19日闭幕的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获悉,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快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标准的建立和提高是严格准入、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提醒我们,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刻不容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说。   他指出,要以建立和完善原料安全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注册标准为重点,启动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标准研究,制定原料安全标准和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标准,完善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建立化妆品产品注册标准。   边振甲还表示,要不断提高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准入门槛,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安全保障基础。在餐饮服务方面,要研究制定餐饮服务分类许可指南,对不同业态的餐饮服务单位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完善《保健食品评价指南》,加快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毒理学检验方法的研究,拟定《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补充规定,进一步提高技术准入门槛。
  • 多因素制约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
    “这么一盒灵芝孢子粉售价近5000元,比黄金还贵!怎么才能知道它里面的成分含量有没有‘缺斤少两’?”捧着一盒灵芝孢子粉,吴奶奶显得迷茫和焦虑。   焦虑的还有从事保健食品监管的基层执法人员,他们一直在寻求破解保健食品贵重原料“缺斤少两”的方法。“现在我们对市场上保健食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基本上是卫生学检验、是否含有重金属成分以及是否非法添加化学药品,对于功效成分的检验基本没有能力去做。”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执法处处长周健对此深有体会。   检验能力制约检测   “其实,市售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缺斤少两’的情况很常见。药品检验中,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可以作为劣药查处。但是,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不足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广州市食药监局保化处处长张永胜表示,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管理的范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是,《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至今没有出台。   而检验能力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监督检验。   1996年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截至2011年,能进行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验的检验机构共34家,基本分布在各省级疾控中心,这些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基本只能满足“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和复核的任务,无法承担全省保健食品的监督抽验任务。”国家食药监局承担保健食品监管职责后,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副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和复核。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开展较晚,各地受编制、资金、人才、设备、场地等方面限制,保健食品扩项工作也不尽如人意。“即使这些省级、副省级药检所全部扩项,受检验资源的约束,也无法胜任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进行检测。目前,真正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是地市药检所,而他们根本没有能力进行保健食品检验能力扩项。”张永胜说。   检验体系制约检测   “地市药检所目前无法胜任保健食品的检验,还在于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标准差别大。”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保化室主任冯光说,药品的标准都非常成熟,检验都有章可循,但是保健食品的标准是按照食品标准体系和方式制定的,一个标准往往适应一类保健食品的检验。如人参皂甙成分的含量测定,就用于所有含人参、西洋参保健食品中人参皂甙成分的含量测定。地市药检所的检验装备和检测能力都是依据《中国药典》所要求进行配备的,其实验室认证、计量认可都是围绕药品标准进行,根本没能力进行保健食品功效检验和全成分检验。   据了解,保健食品和药品在剂型上相似度高,一般为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液等剂型,在某些成分上有相似之处,如水分、崩解时限、装量或重量差异、相对密度、PH值、总灰分、烧灼残渣等基本相同。另外,大多数保健食品含中药成分,因而《药典》中相关中药的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方法适用于保健食品标准。“有些检验方法虽然类似,但是由于其含量很少,单纯运用药品检验方法容易造成对目标物的干扰,影响检验结果,这时候,还要参照食品标准进行检验。比如,检测多维片中铁、铜的含量。”冯光说。   “但是,由于药品和食品检验体系不同,很多地市检验所没有通过食品检验、保健食品的检验扩项,即使有些检验方法可以通用,其也无法出具检验报告。”冯光说,这样的检验结果只能作为科研项目,不能用作执法依据。   标准缺失制约检测   一位专业人士表示,标准化是保健食品创新的迫切需要,要鼓励保健食品提升产品质量,就要从规范保健食品原料做起。而现实却相当尴尬,大部分保健食品原料,特别是天然产物标准匮乏,许多大类的原料品种既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仅有企业标准。如葡萄籽提取物、番泻叶、总蒽醌化合物就只有企业标准。标准缺失使行业规范与监管存在局限性。   虽然《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无相关检测办法和标准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检测方法和方法学研究及验证结果”,“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应建立自己的企业标准”,但是,很多保健食品的前期研究以及功效学评价等都是一些研究机构完成后,进行科技成果交流“辗转”来到企业的,其功效学研究、注册检验与复核还不一定在企业所在地检验机构。   “假设一个云南的产品,所用的原料标准为企业自拟标准,现在在武汉市场上发现有产品销售。如果进行监督检验其功效成分,我们去哪里得到标准?这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当地监管部门想摸其家底都难。”这位专业人士说。   缺乏对照品也是原料标准不健全的因素。据了解,目前保健食品检验所用对照品来源多头,有中国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照中心,也有一些专业公司,还有科研院所和高校。这些对照品来源各异、纯度不同,没有统一标定,直接影响检测结果。不同检验机构使用不同对照品结果就不同,无法比对,“到底有多少功效成分,活性是否稳定一致,缺乏判定的标准依据,严重阻碍了保健食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   即便是那些对照品明确的中药材也存在问题,很多复方保健食品仅检测一味中药材,对组方中的其他中药材没有任何鉴别和含量测定的要求 即便一味中药材,同一种药可能含有多种有效成分,以哪些作为标准来控制质量,都要进行研究。   国家食药监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定修订的力度,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   “看来,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检测,还有一段必须要经历的路程。”这位专业人士表示。
  • 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成立
    2012年10月29日上午,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边振甲副局长出席揭牌仪式。   该检验中心在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基础上加挂牌子,主要承担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工作,在规范职能和人才队伍建设上实现了质的突破,走在了全国前列。   边振甲表示,近几年来,全国保化系统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防止了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公众利益。但是保化监管工作仍然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制约保化安全深层次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还需要全系统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边振甲指出,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中心的成立,将大大提高首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检验的能力,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从而有力保障首都人民的健康安全,促进首都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边振甲强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应进一步解放思路,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将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中心建设成为“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权威检验机构,为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起到引领、示范和带头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席了活动。
  •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8号 2013年09月30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根据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制定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李 琼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fda.gov.cn   附  件: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单独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标签规定内容的,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夸大宣传以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商标   (四)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   (五)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六)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涉及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   (三)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单位)、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注意事项中应当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用于疾病预防、治疗”   (八)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说明书和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志、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完整、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标或者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方或者竖版标签右方的显著位置标出。   (四)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贮藏方法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一个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产品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当标注规格。   (六)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注应当清晰、准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当注明日期标注顺序。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标注。保质期可标注为“XX个月(天、年)”。   (七)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注生产者地址、邮编和电话。   (八)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XX营养素”,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同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使用相同的商标。   第十七条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者“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规定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 净含量、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2014年 月 日起生产或者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在其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新规发布!保健食品开启科研创新时代
    8月28日,保健食品行业迎来新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对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正式放开保健食品新功能的申报管理,推动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创新研发。保健食品的新功能突破一直是行业高度关注的议题,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应运而生。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相关研究后,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提出新产品注册或新功能建议申请。 具体的新功能定位方向有: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而新功能的研究则要求,评价方法研究和方法学论证,需要通过至少一家符合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业内的解读为,这是从制度上改革我国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将为企业研发创新带来发展新机遇,加速行业整体创新的步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公告.pdf31日,24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也正式亮相。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新旧保健功能声称对应关系和功能评价衔接要求一、《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 年版)》是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 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基础上修订形成,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或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的,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二、参照既往再注册产品保健功能评价管理要求,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低于现行标准要求的,新旧保健功能声称调整时,需提供相应产品的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1. 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数据采集、管理、分析应当规范、真实、可溯源,并对产品的保健功能提供有效技术支撑;2. 无法提供上市后人群食用功能学评价研究报告的,可提供按照《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 年版)》、原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 年修订发布的《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 9 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或《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重做的功能学试验报告,其中,原功能学试验报告评价要求和标准为《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 版)》的,需重新开展的功能学试验项目见上表要求,“— —”表示不需提供保健功能再评价资料。《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pdf《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pdf《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3年版)》.pdf《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pdf《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pdf
  • 《保健食品用原料 枸杞子》等20项团体标准问答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保健食品标准体系建设是监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也是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系统的保健食品标准体系,保健食品研发、注册、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引用或参考其他类别产品标准、使用标准与质量标准脱节、标准缺失或标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制约了保健食品高质量和创新发展。国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为加强源头标准建设,填补标准空白,提升标准水平,做好国家标准制定技术储备,进一步服务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推动保健食品行业技术进步与管理规范,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以下简称中营保协会)联合检验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单位,开展了保健食品用原料系列团体标准研究。此次发布的20项团体标准系中营保协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主要起草,是首批食药物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这一类别的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研究成果,也是中营保协会落实国家培育团体标准的具体体现。  二、团体标准如何理解和使用?  答:中营保协会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及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的名单),分两批共立项了191项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分为两个类别:《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一)》团体标准(以下称《通则(一)》、《保健食品用原料枸杞子》等各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以下称《各论》)。此次发布的20项团体标准,是上述团体标准中的1项《通则(一)》和19项《各论》。  《通则(一)》仅适用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通则(一)》规定了《各论》团体标准项目设置、技术指标、检验方法等研究制定规则及要求、主要内容和制定依据,用于指导和统一《各论》团体标准的研究、起草、制修订、复核及审定等工作,是《各论》团体标准研究制定的基础和遵循的技术依据。  《各论》仅为《通则(一)》规定规范内的原料。《各论》需按《通则(一)》的要求,根据各保健食品用原料具体情况开展研究、社会调研和征求意见,最终形成规范的标准文本。《各论》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标准直接采用,并在应用中不断完善。  同时,协会未来将积极沟通监管及技术审评部门,探索技术审评衔接机制及转化国家标准可行性。  三、团体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该系统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尊重传统与食品属性,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的自身特点和监管政策,综合功能性(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行业需求,遵循严谨、科学、实用、规范及环保性原则等开展研究。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药品标准的差异性,标准在必设检验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各品种的特性再增设安全性和功能性(有效性)检测项目,充分体现该系列标准的“食品味”和“中药味”双重属性。  (一)主要制定依据  根据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文件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及第四部等药典标准、科学文献转化而来,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形成标准文本。  (二)部分技术项目及指标说明  团体标准紧紧结合不同原料特性、围绕安全性和可控性,在《通则(一)》中提出了“必设项目+可选择项目”模式,并规定了《各论》项目选择和指标确定的原则及依据。部分项目及指标说明如下:  1.来源:根据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技术审评要求确定。  2.水分、灰分:不同检验方法可能会造成水分、灰分检测结果的差异,鉴于尚未进行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进行中药材水分、灰分检验研究,故《各论》中水分、灰分检验方法及指标值均按《中国药典》进行标示。  3.铅、总砷、总汞: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总汞(以Hg计)三项指标为理化指标中的必设指标(一致性指标),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四部9302中药有害残留物限量制定指导原则中有关药材及饮片(植物类)的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一致性限量指导值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鉴于中药材的检验方法与食品检验方法基本相同,故《各论》中铅、总砷、总汞检验均采用GB 5009检验方法。  4.内源性成分:若有文献报道某内源性成分的毒性研究结果明确,应根据毒性研究结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科学依据,将该有害或有毒成分作为质量控制指标,并制定合理的上下限控制要求列入必设项目理化指标中。如何首乌中蒽醌类成分、佩兰中的吡咯里西啶生物碱(PA)成分等。  5.标志性成分: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增加标志性成分指标,若检验方法为自行研究的,需提供方法研究及验证材料。  四、团体标准研究进展如何?  答:(一)《各论》团体标准  首批《通则(一)》及《保健食品用原料枸杞子》等共20项团体标准已发布,于2023年4月10日正式实施。  第二批《保健食品用原料人参叶》等171项《各论》团体标准正在起草过程中,拟于2023年底前完成。  (二)提取物原料团体标准  中营保协会正在积极开展保健食品用原料提取物团体标准研究相关工作,探索建立提取物原料的《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编制通则(二)》等系列团体标准。目前已立项《保健食品用原料骨碎补提取物》等6项提取物团体标准,标准研究及文本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其他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  保健食品原料除食药物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材及其提取物外,还包括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营养强化剂等,中营保协会将按照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体系规划,开展不同类别原料《通则》及《各论》团体标准的研究。另外,协会还开展保健食品辅料、产品、检测方法等相关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构建完善、系统、全面的保健食品团体标准体系。  五、团体标准查询采用渠道有哪些?  答:团体标准立项、发布及标准文本信息可通过中营保协会官方网站“法规标准”栏目进行查询。  团体标准自愿采用,鼓励相关单位积极采用并提出意见,采用团体标准或若对团体标准有任何建议,可通过协会团体标准邮箱(TB cnhfa.org.cn)与协会进行联系。
  • 保健食品、药用辅料检测知多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可用辅料使用规定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的公告。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47px height: 38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489d5996-db25-48f9-8f6e-f7e720426227.jpg" title=" 001.png" alt=" 001.png" width=" 547" height=" 386" / span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版本不一致的,以本版本为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市场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9年10月3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152f9a95-a29c-4ea0-8eb7-49756d5c752c.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20191115153637.png" alt=" 企业微信截图_20191115153637.png" / /p p 更多详情点击附件查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11/attachment/160b4fcb-8e9b-45cf-a292-32d13adcbad2.docx" title=" 附件: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docx" 附件: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docx /a /p p & nbsp & nbsp 仪器信息网整理了保健品以及药用辅料的检测以及质量控制供各位用户查看学习,点击感兴趣主题图片即可了解相应标准、所需仪器、解决方案等丰富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BJPJC" target=" _blank" img style=" width: 518px height: 20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92cc0341-85fe-42f5-a2dc-f515da3aadd5.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20191115154028.png" width=" 518" height=" 205" /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BJPJC" target=" _blank" 保健品检测应用专题(点击查看)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yaoyongfuliao" target=" _blank" img style=" width: 520px height: 21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bbc049ed-50b6-4ea1-a238-d2c293f2e63c.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20191115154050.png" width=" 520" height=" 211" /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t/yaoyongfuliao" target=" _blank" 药用辅料检测应用专题(点击查看)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background-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仪器信息网生命科学公众号【3i生仪社】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background-color: rgb(255, 192, 0) " strong 获取更多生命科学新鲜资讯 /strong /span /p
  • 非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成毒药
    p   随着大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在居民日常消费中所占比重日益增高。然而,保健食品市场中存在的标签证号缺失、功能夸大、产品真假难辨、非法添加等乱象,正日渐成为市场隐患。据悉,去年我市保健食品抽样检查中,曾有3批样品中检出了非法添加的化学药成分,“非法添加”成了保健食品不合格主因。从今年10月起,保健食品不能再如此“任性”,即将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将对保健食品有严格规范。 /p p   【现象】 /p p   非法添加成不合格主因 /p p   “夸大宣传是欺骗老百姓,但非法添加对老百姓来说却是‘毒药’。”昨天,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去年保健食品抽样检查中,有41批样品,其中3批样品中检出了非法添加的化学药成分。此后,市食药监局还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筛查,样本236批次,抽检63批次,不合格批次有37个。非法添加的成分为:酚酞、西布曲明、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 /p p   “特别是县城和城乡接合部地区,消费者稍有不慎,易买到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市食药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江星表示,非法添加成化学药成分已经成为保健食品不合格首因,市场上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都较容易出现非法添加现象。 /p p   据悉,今年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抽检情况有所好转,截至目前抽检30个批次,全部合格。 /p p strong   【变化】 /strong /p p strong   新法要求标签写明成分含量 /strong /p p   江星介绍,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一系列严格规范。 /p p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过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江星说,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p p   此外,“新法”还加大了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一是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 二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明确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 四是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五是明确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p p strong   【追问】 /strong /p p strong   非法添加危害有多大? /strong /p p strong   会导致保健产品变“毒药” /strong /p p   市食药监局专家表示,各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成分,都有一定的“路数”,如,调节免疫类主要是非法添加了枸橼酸西地那非,镇静安眠类主要是非法添加了艾司唑仑,降脂(减肥)类主要是非法添加了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其他(排毒养颜、降血脂)类主要是非法添加了酚酞等化学药物成分。 /p p   据了解,西布曲明是抑制中枢神经的化学药物,能控制多余脂肪的摄入、增加脂肪分解,但同时也存在导致心梗、卒中、心脏骤停等严重心血管疾病的风险。酚酞,是一种治疗习惯性便秘的刺激性泻药,过量服用可诱发心律失常、神志不清、肌痉挛及倦怠无力等症状,并会导致女性不孕。枸橼酸西地那非,是用于治疗男性功能障碍药品“伟哥”的主要成分,因高血压、心绞痛而服用硝酸甘油药物的患者,一旦服用含“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药品或食品,就会血压骤降,危及生命。艾司唑仑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抗焦虑、镇静催眠类化学药物,具有较大的毒性和副作用,长期服用后,易产生依赖性。 /p p strong   为何要添加药物成分? /strong /p p strong   为求“疗效显著”营造口碑 /strong /p p   专家表示,保健食品只是一种营养补充剂,可以调节人体某种生理机能、强化免疫系统,本质仍然是食品,而且作用比较慢,不可能有奇效。 /p p   然而,摆在面前的事实却是,各种各样的保健品号称自己“疗效显著”。甚至很多患者用后效果明显,短时间内症状得以减轻,形成了一定口碑效应。 /p p   专家说:“这其中的奥妙就在于非法添加了化学药物,早些年就已经存在,太常见了。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成分。”于是,一些不法保健品生产厂家为了让患者觉得产品疗效好,纷纷在里面添加化学药物。但因此给患者带来的风险,他们却毫不顾忌。 /p p   strong  如何辨认是否非法添加? /strong /p p strong   效果立竿见影,当心其中有假 /strong /p p   如何辨认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药物?市食药监专家介绍,见效越快的保健品越可能有问题。 /p p   例如,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都是通过抑制食欲减肥,如发现使用有长期食欲不振、恶心、心慌、兴奋失眠等现象,就要留意产品是否有西布曲明等药物。 /p p   降血糖的保健品中,如有违法添加物,会表现为起效迅速但不持久。因此,如果服用保健品后,血压或血糖指数波动增大,最好向医生寻求帮助。 /p p   市食药监局表示,想核实保健品是否违规添加了药物成分,可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由药监部门进行检测。 /p p /p
  • 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去年85家企业被停产
    记者从22日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2011年,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共检查生产经营企业31万家,抽验保健食品1.1万种次、化妆品2.07万种次。检出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599种次、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化妆品300种次,立案查处案件1876件,责令停产停业企业85家,吊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2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强调,今年要提高准入门槛,减少保健食品化妆品申报量,逐步解决产品同质化问题。要通过开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制修订、功能范围调整、检测方法和功能评价方法制修订等,全面提高保健食品注册和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对申请注册和再注册的产品,要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要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告。
  •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我司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8月1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司。   联系人:李莉   电 话:(010)88330505   邮 箱:wangtz@sfda.gov.cn   传 真:(010)88374394   附件:《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7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稳定性试验研究是保健食品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标准等的有关要求,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   (一)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食品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的试验,考察产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的变化情况。   (二)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目的是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产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申报产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三)根据产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分为加速试验、长期试验和短期试验。   1.加速试验:该类产品一般保质期为2年,为了缩短考察时间,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在加速条件下考察产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方面的变化。   2. 长期试验:该类产品一般保质期为1至2年,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3.短期试验:该类产品保质期一般在3至6个月内,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二、稳定性试验要求   (一)产品类别:不同的产品,其剂型、原辅料、成分等不同,对稳定性试验的要求、方法、判定标准也不同。   1.一般产品:对贮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产品,可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如固体类产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等) 液体类产品(口服液、饮料、酒剂等)。   2.特殊产品: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益生菌类、鲜蜂王浆类等。   (二)样品批次、取样和用量:应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满足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三)样品包装及试验放置条件   稳定性试验的产品所用包装材料、规格和封装条件应与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中的包装要求完全一致。   1.普通样品   加速试验应置于温度37±2℃、相对湿度RH75±5%、避免光线直射的条件下贮存三个月。   长期试验、短期试验应在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贮存,贮存时间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声称的保质期而定。   2.特殊样品   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存。   (四)试验时间   稳定性试验中应设置多个考察时间点,其考察时间点应根据对产品的性质(感官、理化、生物学)了解及其变化的趋势而设定。   1.普通产品   加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为三个月,即对放置0月、1月、2月、3月样品进行考察。0月数据可以用同批次产品卫生学试验结果代替。   长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应与产品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定为二年的产品,则应对0、3、6、9、12、18、24个月产品进行检验。0月数据可以用同批次产品卫生学试验结果代替。   2.特殊产品   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行考察。保质期在三个月之内的,应在贮存0、终月(天)进行检测 保质期大于三个月的,应按每3个月检测一次(包括贮存0、终月)的原则进行考察。   (五)考察指标   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   (六)所用方法   应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考察指标的检测。   三、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是对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稳定性试验检测结果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一)贮存条件的确定   应参照稳定性试验研究结果,并结合产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同时参考同类已上市产品的贮存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适宜的产品贮存条件。   (二)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的确定   一般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结合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适宜的包装材料。   (三)有效期的确定   保健食品有效期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和稳定性考察结果综合确定。采用加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产品,根据加速试验结果,产品保质期一般可定为2年 采用长期试验或短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产品,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应以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参考,根据试验结果及产品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产品保质期 同时进行了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产品,其保质期一般主要参考长期试验结果确定。
  • 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成立
    国家食药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2011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来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单位的180名专家出席并接受了聘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到会讲话,并为受聘委员颁发了聘书。   边振甲副局长首先分析了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及面临的形势,肯定了近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阐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强调了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要求安全委员会及各位专家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为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边振甲副局长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孙宝国 应用化学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2 顾问王永琰 中医药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蔡瑞康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顾问 秦钰慧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教授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主任委员 孙有富 卫生化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 7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物检验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8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9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化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董关鹏 应急/新闻 所长 清华大学 11 副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4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15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16 委员 马鹏程 天然药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17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8 委员 王万绪 日用化学 教授级高工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1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20 委员 刘正平 有机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21 委员 弓振斌 分析化学 教授 厦门大学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委员 曹玉华 分析化学 教授 江南大学 2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26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27 委员 马 琳 儿科学 主任医师 北京儿童医院 28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29 委员 周灯学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0 委员 郑锦其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福建省卫生监督所 31 委员 阎中集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32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33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34 委员 郑彦云 包材与容器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5 委员 曹 进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6 委员 陈西平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委员 崔生辉 微生物 副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李 波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 副主任委员 张宏伟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副主任委员 刘 玮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4 副主任委员 徐 良 配方/工艺 教授级高工 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 5 副主任委员袁 韧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秘书长 张庆生 药物检验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7 委员 高 申 药剂学 教授 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8 委员 钟晓明 中药学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9 委员 董银卯 化妆品与生物技术 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 10 委员 刘正平 化学 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 11 委员 郭宝华 化学 教授 清华大学 12 委员 甘志华 化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3 委员 谢剑伟 分析化学 教授 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14 委员 朱 英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委员 张金兰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16 委员 白 桦 分析化学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17 委员 方继辉 分析化学 副研究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委员 江英桥 化学 研究员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董树芬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 委员 曹光群 配方/工艺 高级工程师 江南大学 21 委员 石 钺 植物化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2 委员 关勇彪 毒理学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23 委员 徐海滨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4 委员 徐兆发 毒理学 教授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5 委员 张宝旭 毒理学 教授 北京大学毒理学系 26 委员 伍一军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27 委员 王 雪 毒理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8 委员 王志斌 毒理学 研究员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29 委员 王 彦 公共管理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 委员 王学民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31 委员 宋 坪 皮肤科学 主任医师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32 委员 吴 艳 皮肤科学 副教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33 委员 周灯学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4 委员 万 勇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35 委员 张 忠 卫生监督 主任医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顾问 肖培根 药用植物 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顾问 王永炎 中医内科 院士 北京中医药大学 3 顾问 陈君石 毒理学 院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顾问 孙宝国 食品 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 5 顾问 闪淳昌 应急管理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 6 顾问 陈孝曙 营养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主任委员 高思华 中医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8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9 副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10 副主任委员 黄璐琦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11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13 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4 副主任委员 叶永茂 药学 教授 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1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6 委员 李 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7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8 委员 毕开顺 检验检测 教授 沈阳药科大学 19 委员 王 彦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主任药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2 委员 张永健 应急管理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23 委员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4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5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26 委员 张 正 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28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29 委员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30 委员 宋民宪 包装材料 教授 成都中医药大学 31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2 委员 董关鹏 新闻 教授 清华大学 33 委员 李 江 法学 研究员 中兆律师事务所 34 委员 周汉华 法学 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35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黄璐琦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张晋京 公共卫生 副司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 副主任委员 丁丽霞 药学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4 副主任委员 林升清 污染物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药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李云峰 公共卫生 副处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7 委员 王广基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8 委员 王英华 药学 研究员 宁夏药品检验所 9 委员 徐雅娟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0 委员 阿吉艾克拜尔艾萨 中药学 研究员 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11 委员 季绍良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2 委员 黄俊明 毒理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委员 赵超英 毒理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赵毓梅 毒理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15 委员 陈晓光 营养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 16 委员 孙长颢 营养 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 17 委员 王任茵 营养 研究员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18 委员 申玉华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19 委员 黄 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四川省药品检验所 20 委员 史廷明 理化 研究员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徐韧柳理化 研究员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杨大进 理化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23 委员 郭顺星 生物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4 委员 刘 弘 微生物 主任医师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委员 石 磊 微生物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 26 委员 张 正污染物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 冯 芳 污染物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28 委员 蔡木易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29 委员 王小元 生产工艺 教授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技国家重点实验室 30 委员 袁宝君 生产工艺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 委员 孙会敏 包装材料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2 委员 郑彦云 包装材料 副研究员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33 委员 杨月欣 标签说明书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34 委员 邓 峰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36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37 单位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38 单位委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39 单位委员 中国保健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序号 担任职务 姓 名 专 业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1 主任委员 陈士林 中药学 研究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 2 副主任委员 吴晓明 药学 教授 中国药科大学 3副主任委员 严卫星 公共卫生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4 副主任委员 李任波 毒理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 秘书长 张庆生 检验检测 主任医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 委员 蔡少青 药学 教授 北京大学药学院 7 委员 谢德隆 药学 研究员 上海中药创新研究中心 8 委员 张振中 药学 教授 郑州大学药学院 9 委员 李 冀 中医学 教授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 委员 高学敏 中药学 教授 北京中医药大学 11 委员 周建民 中药学 研究员 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 12 委员 徐海滨 毒理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 13 委员 仲伟鉴 毒理 研究员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委员 吕圭源 药理 教授 浙江中医药大学 15 委员 梅其柄 药理 教授 第四军医大学药学院 16 委员 李 铎 营养 教授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 17 委员 李可基 营养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 18 委员 王 玉 营养 教授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9 委员 茅向军 检验检测 研究员 贵州省药检所 20 委员 马永健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委员 朱 毅 检验检测 研究员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2 委员 马双成 理化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3 委员 洪利娅 理化 研究员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4 委员 曾 明 微生物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5 委员 张永慧 微生物 研究员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委员 吴永宁 污染物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委员刘烈刚 污染物 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28 委员 江连州 生产工艺 教授 东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29 委员 张保献 生产工艺 研究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30 委员 郑建仙 生产工艺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 31 委员 李 洁 应急管理 主任医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32 委员 李 宗 应急管理 研究员 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3 委员 郑奎城 公共卫生 研究员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委员 李友林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35 委员 张耀圣 临床医学 主任医师 北京东直门医院 36 委员 王 彦 食品添加剂 研究员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我国将加大保健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7日下发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重点案件要限时督办,及时曝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2010年6—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为:主要包括对违法添加药物情况、食品生产情况以及委托生产情况进行检查。通知要求各省级局应于6月15日前将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报送国家局食品许可司。   通知强调,各地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加大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要求整改并监督落实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销售,并采取下架、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措施 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先采取责令停产和召回、封存产品等措施,再依法严肃处理 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对重点案件要限时督办,及时曝光。   同时,要加大专项检查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及时报道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鼓励消费者和企业广泛参与,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及时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拓宽举报渠道,动员各方力量进行监督,不断推进专项检查工作,形成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良好氛围。   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强专项检查信息报送的责任意识,按时、准确、全面上报检查情况。在集中检查阶段,各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专项检查总体进展、查处重点、典型案件、难点问题等情况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同时填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月报表》。每月10日、25日前,分别报送前半月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违法违规案例处理情况、有关工作建议等信息。重要紧急信息随时报送。
  • 食药局就《保健食品化妆品快检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6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f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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