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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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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对于有计量要求的商品都需要安装这个来检查计量准确性,通俗的讲,从超市买的方便面,标注的净含量为200G,但实际上是不是有200G,就是我们质检员需要检查的地方,但是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有个表格来判断,本人看不懂,希望有懂的人指点一下净含量Q负 偏 差Q的百分比g或mL5g----50g5mL----50mL9 ----50g----100g50mL----100ml ----4.5100g----200g100mL----200mL4.5 ----200g----300g200mL----300mL ----9300g----500g300mL----500mL3 ----500g----1kg500mL----1L----151kg----10kg1L----10L1.5----10kg----15kg10L----15L ---- 150 15kg----25kg15L----25L1.0----

  • 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关于过度包装治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size][/font]

  • 问: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关于过度包装治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 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关于过度包装治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size][/font]

  • 问: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关于过度包装治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 今日分享内容: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关于过度包装治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size][/font]

  • 【转帖】食品包装材料及印刷等国外规定严格

    在外国人眼里,食品包装与食品质量同等重要。包装是食物的“外衣”,一旦它出现问题,食品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印刷不能太花哨  颜色鲜艳的食品包装,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但印在包装上五颜六色的图案,却可能危害健康。  在日本,《食品卫生法》明确要求,食品包装不能太花哨,而且印制食品包装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的油墨。  “食品包装袋上经常要印上名称、成分、图案、宣传语等信息。印在袋子上的这些物质,很可能污染食物,引起食品安全问题。”日本负责食品安全检验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生命时报》记者,在日本,凡是食品包装,必须用醇溶油墨取代甲苯油墨,这种油墨比较稳定,不容易挥发产生有害物质。另外,儿童食品的包装颜色不能太多,这也是为了控制油墨使用量,并且包装内层要有一个隔离膜。记者注意到,日本不少儿童食品也附送玩具,但玩具都是在食品袋外面另外包装赠送的,绝对不会像国内一样,放到食品袋里面。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还规定,食品包装必须无味。此前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制造出一些有香味儿的包装袋,经检测其中含有过量的挥发性物质,因此有关方面禁止用它来包装食品。  塑料袋标明加热温度  “你的食物安全吗?先看看包装是否合格吧!”这是加拿大联邦食品检验局常用来提醒消费者的一句话。  加拿大法律里对食品包装有着明确的规定:“食品包装的物理指标和元素含量必须符合标准,可能危害健康的材料,绝对不允许用来包装食品。”加拿大食品化学安全局负责各项物质的检测,食品与包装材料保健管理局对投入市场的包装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包装出现问题,或因为包装可能导致安全问题,就会立即召回这些包装,并对生产者进行严格处罚。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加拿大的塑料包装也很多,尤其是超市里,人们常吃的快餐品,很多都是用塑料托盘加上一层塑料薄膜来包装的。对此,加拿大食品与包装材料保健管理局要求,一个包装里所装的食物必须在规定的重量内。此外,普通的食品塑料袋,不能用来装温度在50摄氏度以上的食物。食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可以达到的最高温度。  加拿大还注意从一些细节上保证食品包装的安全。例如,一些加拿大人常将塑料托盘里的快餐品加热食用,但老式塑料包装托盘在常温下品质不稳定,加热后更容易释放有害物质。对此,食品与包装材料保健管理局要求生产厂商在食品上打上鲜明的标签,注明哪些包装可以用微波加热,哪些可以用常规灶具加热,哪些绝对不能带着包装加热。  由于对包装材料的要求严格,加拿大科学界不断推出新的包装材料,如能检测细菌的食品包装,可以延长食品保质期的新型耐高温食品包装等。食品包装材料的进步,又反过来推动了加拿大食品包装安全的发展。  吃的必须装纸袋  英国人对食品包装十分讲究,安全和环保是他们对食品包装的首要要求。“食品要选纸包装”,这在英国已经成了一种生活时尚。超市里,纸盒、纸袋、纸筒、纸罐琳琅满目,谷物加工制品、面粉、大米、土豆粉、点心都放在纸袋、纸罐里;现场制作的熟食,如烤鸡、猪肘子等也都是用纸袋来装的;各种饮料,如果汁、蔬菜汁、牛奶、酸奶等,则是使用纸盒来装的。餐馆里,食品打包从来不用塑料餐盒,用的是单张的食品纸和纸袋。  英国食品标准局负责食品包装的一位负责人告诉《生命时报》记者,纸是最安全的食品包装,相对于塑料包装来说,纸包装性能比较稳定,不易因为环境、温度的改变产生危害身体的化学物质,而且可以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英国的食品纸包装都是经过专门研制的,具有良好的防湿性、保鲜性、避旋光性,能够有效防止细菌侵入和延缓食品变质、还有耐水、耐油、耐酸、除臭等特性。此外,英国食品标准局有专门的部门对食品包装进行监控,要求包装必须印上“合格标签”,并注明耐热温度。  当然,塑料包装在英国也有不少,为了保证安全,英国把关十分严格。以矿泉水瓶为例,每个瓶子都要分成瓶身、瓶盖、标签3个部分,分别检测其铅、镉、汞、铬等化学物质的含量,有一部分超标就不能使用。当然,这些塑料包装大都选用可降解的材料,因此成本也比较贵,与卫生、安全的纸包装相比,显得稍逊一筹。

  • 【分享】台湾地区拟修订真空包装食品标示规定

    2011年5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公告(署授食字第1001300575号),拟修订“市售真空包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的第一、三和四点,主要修订内容有:第一点:对于即食食品,依冷藏及冷冻性质,应标明“须冷藏”或“须冷冻”;对于非即食食品(生鲜农畜禽水产品除外),应标明“非供即食,应充分加热”。第三点:“须冷藏”或“须冷冻”字体长宽不得小于1cm;“非供即食,应充分加热” 字体长宽不得小于5cm.第四点:“须冷藏”、“须冷冻”或“非供即食,应充分加热”的字体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便于辨认。来源:http://www.ieatpe.org.tw/index.asp

  • 【原创】欧美出台食品包装材料新规定企业需积极应对

    近日,继加拿大、美国宣布禁止在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中使用双酚A(BPA)后,法国议会议员也联名提出议案,要求禁止在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中使用双酚A(BPA)。欧美国家对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的新规定,应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双酚A(BPA)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砜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研究机构发现,双酚A(BPA)可能导致人类心脏、肝脏等多种疾病,尤其是婴儿奶瓶释放的双酚A(BPA),可能导致婴孩产生荷尔蒙分泌异常和脑部发育障碍。 对此,建议相关企业:一是密切关注各国食品包装技术法规的新变化,及时了解其实施时间、具体内容及涵盖范围;二是树立质量至上的观念,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做到知标准、懂标准、用标准,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三是加强生产源头管理,严禁在原辅材料中添加双酚A(BPA),确保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符合进口国标准要求。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检测专家,将继续加大对食品包装新检测方法的研究,广泛搜集国外新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跟踪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新变化,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为出口食品包装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 【原创】欧美出台食品包装材料新规定企业需积极应对

    近日,继加拿大、美国宣布禁止在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中使用双酚A(BPA)后,法国议会议员也联名提出议案,要求禁止在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中使用双酚A(BPA)。欧美国家对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的新规定,应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双酚A(BPA)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砜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研究机构发现,双酚A(BPA)可能导致人类心脏、肝脏等多种疾病,尤其是婴儿奶瓶释放的双酚A(BPA),可能导致婴孩产生荷尔蒙分泌异常和脑部发育障碍。 对此,一是密切关注各国食品包装技术法规的新变化,及时了解其实施时间、具体内容及涵盖范围;二是树立质量至上的观念,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做到知标准、懂标准、用标准,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三是加强生产源头管理,严禁在原辅材料中添加双酚A(BPA),确保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符合进口国标准要求。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检测专家,将继续加大对食品包装新检测方法的研究,广泛搜集国外新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跟踪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新变化,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为出口食品包装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 【简讯】预包装食品不标添加剂将受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在调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今后将受罚。市质监局昨天透露,国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不标注所使用的添加剂,最高将被将处以1万元罚款。  据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等。

  • 【讨论】定量包装允许偏差的问题

    我刚看了下定量包装的管理规定,发现其规定的质量最大为10~50kg,其允许偏差为1%,我不知道我包装为500kg时,其允许偏差为多少? 望同道解惑!

  • 【原创】REACH法规/物品/包装

    目前各种类型的商品在REACH法规下承担的义务均已得到了各位专家的关注,但对于形形色色包装的关注则比较少。货物、物质、配制品的包装也属于物品,企业需要结合REACH法规下对物品的规定对包装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分析。

  • 【分享】解析国外食品包装法规

    [size=4]美 国  美国联邦法规中的第21章(CFR)从第170节至186节,对食品包装进行了严格规定。通常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的测试。  一、化学成分测试:包装使用的材料须在法规中有明确的确认,包装商还须遵照法规要求的方法条件处理这些材料。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材料而言。  二、迁移测试:包装材料需要经过检验,通过复杂的迁移测试并被认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迁移测试是用于评测从包装材料中流失出来的食品残留物的含量水平。这个方法是新型包装材料的必选测试。  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还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凭此判定接触食品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FDA的严格测试。而确保该包装材料满足FDA的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份内职责。[/size]

  • 【分享】食品包装技术法规之欧盟/美国篇

    欧盟(欧共体)关于食品包装的技术法规76/211/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该指令是比较实用和覆盖面广的技术法规。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装或标签标示的量。范围在不小于5g或5ml,不大于10kg或10L之间。实际的量允许有误差,但有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基本要求的范畴,由指令直接规定产品的质和量是顺理成章的。90/496/EEC和2003/120/EC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和关于90/496/EEC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是对营养食品的基本要求。规范的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关于一般食品标签见第五章。89/109/EEC、2002/72/EC等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主要受关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纸。在欧盟,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的(实际上是这方面的技术成熟)。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出口包装材料,欧盟的相关法令很多。89/109/EEC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有两个具体的转移类型,允许透过极限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质、lkg的食品)。2002/72/EC的颁布,全部取代了90/128/EEC和7个修正案,并且修订了2002/17/EC,对转移采取了与89/109/EEC不同的量纲,并且特别关注与薄膜复合的材料,允许透过极限为l0mg/dm2(10mg的任何物质、1dm2的包装材料)。82/711/EEC中规定了测试方法。欧盟法令对PVC没有规定具体的转移量,但78/142/EEC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氯乙烯单体允许量为0.701mg/kg,80/766/EEC规定了检测方法。美国关于食品包装的技术法规《公示法案》(ModelLegislation)。2004年10月美国官方正式公布修订的公示法案《包装中的毒物》(Toxi-csinpackaging),该法案持有与欧共体相同的观点,规定了与欧盟94/62/EC和其修正案2004/12/EC相同的技术指标,提出了特殊的规定。鉴于重要性,摘录如下:第2条本法案认为并宣布:处理固体废弃物可能造成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大范围的危害;包装(废弃物)占所有固体废弃物流很大的比例;在焚烧包装废弃物时,包装所含的重金属中的一部分很可能随焚烧时的飞灰散发或残留在废渣中,而后废渣在填埋场形成渗滤;铅、汞、镉和六价铬受到特殊关注是基于现有的科学和医学的理论;就减少包装废弃物的危害而论,排除包装上添加的重金属是可取的首要措施;本法案的目标旨在减少危害的同时不妨碍或阻止在包装及其辅助物的产品中广泛使用再循环材料。第4条禁令的延迟时间及对应总量。任何包装或包装辅助物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量不应超出以下规定:本法案生效两年后低于重量的0.06%(0.6g/kg);本法案生效三年后低于重量的0.025%(0.25g/kg);本法案生效四年后低于重量的0.01%(0.1g/kg)。  第5条玻璃形态的玻璃或陶瓷包装或包装成分,当样品预期依照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C1606-04并依照美国EPA毒性过滤程序的测试方法和公布于SW846第3版中评估固体废料的测试方法测试时,镉的含量不超出百万分之一(1ms/ks),六价铬的含量不超出百万分之五(5mg/kg),铅的含量不超出百万分之五(5mg/kg)。在本规定中不应出现汞。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食品、药物和化妆品》对关联包装的规定:食品必须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中包装;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必须依据良好的管理规范(GMP);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要求。这两条规定了生产企业必须通过相关的认证。对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美国法规认为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活性物质迁移到食品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原因,因而将此类活性迁移物质定义为间接食品添加剂。美国联邦法典第21卷《食品、药物和化妆品》的第174、175、176、177、178部分(21.CFR.Part;174.175.176.177.178)对食品添加剂有详细的规定。在美国,食品包装材料主要由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管理,肉类和家禽由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

  • 【求助】求助几个包装标准

    EN 13427:2004:包装物-使用欧洲标准于包装物与包装物废弃物领域之要求事项EN 13428:2004:包装物-制造与组成之特殊要求事项-藉产源减量来预防EN 13429:2004:包装物-相关材料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种类之要求事项EN 13430:2004:包装物-可进行材料回收之包装物之要求事项EN 13431:2004:包装物-可进行能源形式回收之包装物(包括对于最低热量值规定)之要求事项请各位帮帮忙,2000版的也可以

  • 初探月饼包装及标识

    初探月饼包装及标识

    月饼是广大吃瓜群众都很熟悉的一款节令食品,可以说月饼年年见、年年吃月饼。由于祖国大地五湖四海,所以各地月饼也各有风格,按照《月饼》GB/T19855-2015(以下简称《月饼》)中的分类就有广式、京式、苏式、潮式、滇式、晋式、琼式、台式、哈式以及其他类。 中秋还没有到,但我提前给大家用这“纸上月饼”聊以“画饼充饥”吧。 月饼,不仅仅是一款节令食品,还承载着更多的元素比如家的味道、比如礼品馈赠。所以月饼的包装以及标识,也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个演变,总之是越来越规范了。 首先,精美的包装仅限于铁皮和纸皮包装,那种高级红木盒啊、各种稀罕材质的包装啊,你是见不到了。因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中对过度包装定义为: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其中4.2.2 更具体规定了“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加上“八项规定”以来,过度包装、公款购月饼问题得到了遏制,月饼重新回到了节令食品的定位上。 其次,企图在月饼盒里发现精美礼品,比如高级茶叶啊、金叉子之类小玩意也是不可能的了。因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2005年第33号公告)中“六、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所以月饼就是月饼,打开包装除了月饼不会有其他商品了(除了必要的刀叉)。[img=,496,27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7/201907011802122841_9364_1645752_3.jpg!w496x273.jpg[/img][b] 上图为常规的精装月饼的外包装和内包装[/b] 然后,月饼前面的“头衔”也有不少约束了。没有那25%以上的哈密瓜,你就别叫哈密瓜月饼,只能叫哈密瓜味月饼;纯莲蓉月饼也不是你想叫就能叫的了,必须是真纯; 五仁月饼也不是哪个“仁”都能宣传自己是“五仁”的了,至少要有五种果仁。[color=#2b2b2b]全国烘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还专门发函声明:国标所列出的五种果仁,是基于广式五仁月饼的基本描述,“等”字的提出,是指在五仁月饼配料中不限于上述五种果仁的使用。这些都是因为[/color]《月饼》和《食品馅料》GB 21270-2007中规定了:“水果类馅料中水果及其制品的用量应不低于25%。莲蓉类馅料中莲籽含量应不低于60%;莲籽含量为100%,可称为纯莲蓉类。果仁类馅料中果仁含量应不低于20%”。使用核桃仁、杏仁、橄榄仁、瓜子仁、芝麻仁等五种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可称为五仁月饼。[img=,590,16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7/201907011802458398_540_1645752_3.jpg!w590x167.jpg[/img][b] 如上图,纯正白莲蓉月饼的配料表上注明:莲子100%。[/b][img=,554,18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7/201907011803363009_7039_1645752_3.jpg!w554x189.jpg[/img][b] 如上图,金腿五仁叉烧大月饼的配料表中标注了五种果仁≥20%。[/b] 月饼包装和标识的规范,让我们可以看得明白,吃起来才更放心。下次买月饼,看清楚点哦。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3-03-22 18:48 信息来源:计量司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内容物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 【简讯】日本着手研究食品纸制包装安全标准

    [font=黑体][size=4]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道[/size][/font]:日本将出台食品纸制包装安全标准 由于有关纸制包装容器中检测出双酚A (简称BPA)和来自油墨的米氏酮(简称MK)等化学有害物质不时见诸报端, 日本造纸行业以保证食品纸制包装安全为目的, 日前已经开始研究食品纸制包装的安全标准。   据有关人士介绍, 纸制包装的安全标准作为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 但长期以来,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未对食品包装纸制品标准进行规定, 而只是沿用一般标准中的染色材料相关标准。日本厚生劳动省虽然以通知的形式规定纸和布中不能使用荧光染料, 纸和合成树脂中的PCB 含量不得超过5mg• kg-1, 但是一直没有对有关纸制品安全性的统一规划进行研究和探讨。   随着人类对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 日本有关方面为了确保纸制容器包装的安全性, 将对管理策略、对象产品范围以及应限制的内容等分别进行研究。此外, 在纸制容器包装现状调查方面, 日本计划对包括进口在内的约20 种原料纸和纸制容器包装进行分析研究, 调查分析对象主要包括日本《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合成树脂、欧盟标准所规定的约20 种物质和一般细菌、大肠杆菌等。   业界人士认为, 日本食品纸制包装安全标准一旦实施, 将会对中国食品出口企业带来影响,因为中国向日本出口的食品, 其包装和运输也要用到纸和纸板。因此, 中国食品出口企业以及为食品包装提供原材料的造纸企业应密切关注此事, 适时作出调整, 避免食品出口因包装安全而受阻。

  • 【分享】国外食品包装法规全接触

    近年来,由于全球各地食品污染事件频频发生,许多地区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以此指导包装厂商和食品包装商安全地进行食品包装。然而,这些规章准则本身就会令人困惑不已,特别是在采用新方法时,例如蒸馏、热封装、液体包装和蒸汽杀菌等尤为明显。这些情况,使得生产商在查找“可适用的”法规时常常遇到麻烦。当他们评测当前的工作状况,或是对出口产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包装时,他们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章。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日益加强,食品包装方面的出口也越来越多,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想出口。要出口,就必须满足对方要求,符合对方的标准。因此,无论是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立场出发,为了更有效的保证食品包装安全质量,加快我国食品包装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包装材料检测分析能力都已是当务之急。 新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食品包装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备案管理,增强了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源头管理的可追溯性,可操作性更强了;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进出口食品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好处的。 以下是各国食品包装的相关法规,在行业规范的标准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些许启示和指导作用,为更好地规范包装树立风向标。美国  美国联邦法规中的第21章(CFR)从第170节至186节,严格规定了食品的包装。通常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的测试。化学成分组成:包装使用的材料必须在法规中有明确的确认,包装商还必须遵照法规要求的 方法条件处理这些材料。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材料而言。  迁移测试:包装材料需要经过检验,通过复杂的迁移测试并被认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迁移测试是用于评测从包装材料中流失出来的食品残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这个方法是新型包装材料的必选测试。  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还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凭此判定接触食品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 FDA 的严格测试。而确保该包装材料满足FDA的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份内职责。欧盟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 年代中期,现行的法规是欧盟2004 年11 月13 日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No.1935/2004,该法规不仅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 和89/109/EEC 指令,而且在内容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法规。该指令的实施,不但会影响到我国对欧盟食品包装材料的出口,而且会因相应的包装材料问题对我国输欧食品的出口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EC No.1935/2004 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  该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按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类健康,或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的劣变的情况,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该法规对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制订了特殊要求:①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导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组成发生变化,但条件是其变化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应共同体规定时,其变化应符合各成员国有关食品的规定。②有关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补充规则尚未通过时,有意识地掺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释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围环境中的物质,其许可和使用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以及本法规及其实施措施的规定。③活性材料和制品不应导致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的变化,譬如掩饰食品的酸败,这可能误导消费者。④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给出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⑤已经与食品接触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便消费者能辨别其为不可食用部分。⑥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说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新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规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新法规对标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要求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因此也是值得国内相关方面关注的内容。法国  从立法、科研、风险分析和评估、食品安全监控到很多食品的全程跟踪系统,法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打消消费者的顾虑。在法国,食品标签赋予了产品更强的抵御危机能力,食品标签制度也有着很好的信誉,消费者可以放心地根据食品标签买到符合卫生和健康标准的食品。   法国食品共有4种官方认可的质量标签:红色标签、特殊工艺证书、生态农业产品标签和产地冠名标签,由农业部和经济财政部联合管辖的“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司”予以认可,农业部和经济部分别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负责贴标签食品的管理和监督。在食品标签上,除了产地、成分、口味、制作工艺、生产日期、有效期、荣获奖项、价格等基本内容,还能提供很多其他信息。红色标签  要买普通意义上的优质产品,可以选择“红色标签”。始于1965年的红色标签是某种产品质量优秀的保证。食品要贴上红色标签,首先要提供质量证明、特别是味觉方面的分析;产品的生产工艺要由“国家标签和鉴定委员会”考核通过,交农业部官方公报认可。认可之后还要随时接受认证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 【求助】关于计量包装秤的选择

    求助格式:不限【序号】: 未知【作者】: 未知【题名】: 未知【期刊】: 未知【年、卷、期】:未知【全文链接】: 未知 不知道有没有以下方面的标准或规定、文件之类的, 例如,包装100-2500g,应选择什么性能(精确度、分度值等)要求的电子秤;包装20-30Kg,应选择什么性能(精确度、分度值等)要求的电子秤。 如果有的话,请不吝赐教,谢谢了。[em09509]

  • 印度发布最新的食品包装与标识标准

    据印度食品安全与标准局消息,近日该局发布了最新的食品包装与标识标准,该标准已于2011年8月5日生效。 新标准规定了一般包装要求以及牛奶、食用油以及饮用水等特定食品的包装要求;在食品标识方面规定了一般标识要求以及预包装食品标识要求、营养信息标识要求、素食与非素食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求、制造商名称地址标识要求、净重标识要求、批号代码标识要求、生产包装日期、保质期标识要求以及进口食品的原产国标识要求。详见标准原文。

  • 【讨论】是“规定”还是“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863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url]而GB 19855-2005《月饼》的引用标准中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这个是怎么回事儿呢?到底是“规定”就是“管理办法”,还是这本来就是一个错误???

  • 【转帖】包装过度将受罚

    3月25日,河南日报记者王屹立从省质监局获悉,4月1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将实施,一些豪华包装的食品、化妆品将面临处罚。  采用简包装、低成本、易回收的包装材料,提倡简约而不简单的包装新理念,是国家对食品、化妆品等包装的明确要求。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加剧环境污染,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对饮料酒、糕点、粮食、保健食品、化妆品、其他食品的包装孔隙率、层数和成本等三个指标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包装层数要求3层以下、包装孔隙率最高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 上海拟立法促进商品包装减量 强调全程统一监管

    上海拟立法促进商品包装减量突出企业自我约束 强调全程统一监管近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这标志着上海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促进商品包装减量。《草案》明确,该规定适用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及销售的所有商品,由质监系统承担全部监管责任。 商品包装涉及的内容很广,管理工作涉及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府“三定方案”,都没有明确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现实中这项工作职责分工不清,管理界面模糊。《草案》明确由质监部门全程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管工作,即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包装物减量均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记者在此次审议中了解到,目前,商品包装主要产生于生产环节,从生产源头来规范包装行为最为有效。上海是个开放性的大市场,非本地生产的商品占很大比重,因此,只有通过销售环节的监管并向生产环节传导,才能对源头起到有效的管控作用。为了避免分段管理的弊端,让监管责任更加清晰,从标准管理的角度,质监部门相比其他部门技术手段支撑力度更大。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虽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但缺乏相应罚则,因此,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往往难以奏效。对过度包装设定法律责任,是当前管理部门处置违法行为急需突破的问题。 由于《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上位法对生产环节的过度包装行为未规定相应处罚,按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对此不宜设定罚则。因此,《草案》厘清了有关法律责任问题,对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只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规定。但考虑到本次立法将监管重点设定在销售环节,而上位法未对“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包装规定的商品”这一行为做规定,因此,地方立法存在设立罚则的空间。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草案》规定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已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行业和产品做了约束性规定,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同时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规定生产或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规定了停止生产或销售及处相应的罚款,对于国家尚未出台限制过度包装标准的,《草案》应从政府政策引导、标准规范引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记者在调研时,有关人士表示,基于目前行政架构和资源配置,如果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作为管理抓手,质监部门有能力在统筹引领技术标准规范、对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方面提供技术手段支撑,但《草案》还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包装物减量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应要求工商、食药监、发改、商务、经信、环保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政府各部门的合力,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包装物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草案》确立了“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其中,重点强调的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草案》关于包装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义务及减量措施的规定,其核心都是突出企业的自我约束。 此外,《草案》将激励引导措施与约束性措施并重,目的在于除了发挥规范、惩戒作用外,充分发挥其宣示、引导作用,不仅仅是制约商品过度包装行为,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传达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引导公众建立新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从而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进一步形成。--------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求助】塑料包装袋的打孔问题!

    听说国际上有规定用于玩具的塑料包装袋尺寸规格到一定的范围,必须要打孔。防止小孩玩耍时套入头中不透气而窒息.那么用于非玩具的塑料包装袋是否也要遵守这一规定呢?如果有,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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