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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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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规定相关的资讯

  • 美国药典USP对无菌包装水TOC检测的规定
    背景美国药典(USP)规定了制药生产和测试要求,以确保药品安全有效。USP 总有机碳(TOC)法规就包含了制药用水的测试要求。TOC是重要的水质参数,帮助我们在关键应用之前先了解制药用水的水质。 TOC对工艺控制和患者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各国监管机构都对制药用水的测试提出了严格要求。2021年5月生效的USP 要求对包装水设定取决于容器容积的TOC限值和系统适用性浓度。Sievers® M9 TOC分析仪和标准品满足这些修订后的法规要求。无论您使用Sievers M9分析仪还是其它仪器,现在都应认真审查您所使用的TOC测试技术和流程。本文和下面讨论的USP法规修订只适用于包装水。批量水(即现场水系统生产的纯化水或注射用水)不受此USP 法规修订的影响,您可以继续使用500 ppb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和限值。接受标准和系统适用性的更改以前,无菌水的标准化限值和系统适用性浓度曾经是8 ppm。无论容器大小,此浓度应用于所有的包装水。USP 总有机碳规则对容器中的无菌水测试标准进行了修改。请注意,方法的修改只影响无菌包装水的分析,不影响批量水的分析。无菌包装水的接受标准和系统适用性浓度取决于容器的容积大小。如果容器的容积较小,相对于水的单位包装面积就会较大,从容器到水的单位浸出物就会增加,从而提高TOC浓度。USP规则考虑到浸出物浓度的增加,提高了容器中的浓度限值。表1列出了不同容器的标称容积和相应的浓度限值。表1:限值1和限值2的标准品溶液浓度TOC限值从8.0 mg/L C(8 ppm)的设定值更改为取决于容器容积的可变值。在USP 对无菌水测试的要求中,仪器的最大设定范围仍然是0.10 mg/L到容器容积的TOC限值。虽然包装水系统适用性浓度有了改变,但确定系统适用性通过/失败的计算方法不变。USP 的测试程序部分概括了样品测试。测试程序从“通过/失败限值测试”改为分阶段的测试程序,如下所述。请注意,在测试样品之前,必须以适当的频率运行限值2的系统适用性任务。在对设定的容器容积限值测试样品水时:如果样品小于限值1(见表1),则样品测试通过,测试完毕。如果样品大于限值1且小于限值2(见表1),请执行步骤2.9(6.),以检测和量化超过0.20 mg/L碳的有机杂质。如果样品大于限值2(见表1),则样品测试失败,测试完毕。Sievers随时为您提供帮助Sievers M9 TOC分析仪和新的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完全符合修订后的规则要求。Sievers分析仪提供满足USP 要求的标准品浓度和任务程序,如表2所示。无菌水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包括:试剂水标准品溶液,限值1标准品溶液,限值2 系统适用性溶液表2:Sievers系统适用性标准品部件号各标准品组中的浓度基于容器的标称容积。标准品组中的标准品分别用于确定限值1、限值2、响应效率。用标准品溶液的响应值减去试剂水的响应值,即可得到限值1和限值2。可以像以前一样,用限值2标准品溶液来计算响应效率。用Sievers M9 TOC分析仪进行制药级水质测试时,可以用系统任务来自动运行500 ppb和8 ppm系统适用性任务。M9分析仪还可运行新的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但当前版本的软件并无可用于自动分析和计算通过/失败标准的系统任务。在未来版本的软件有了能满足新系统适用性要求的系统任务之前,请按照下列表3中的内容,用表4中建议的试剂流量来创建手动任务。表3:大于100mL容积的任务配置示例表4:建议的酸剂和氧化剂流量通过/失败的标准与以前版本的USP 中规定的计算方法相同。对于1.09和更早版本的软件,DataPro2不进行自动计算。请用以下定义和公式来手动确定系统适用性通过/失败。rSS = 对系统适用性溶液的仪器响应(1,4-苯醌)rW = 对试剂水控制的仪器响应rs = 对标准品溶液限值2(蔗糖)的仪器响应re= 100 x [(rss– rw)/(rs-rw)]如要通过系统适用性,响应效率(re)必须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115%。总结制药级水质测试不仅对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而且还必须受各国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例如必须满足美国USP规则)。对于TOC测试,USP 规定了符合TOC分析要求的仪器、测试、接受限值。USP的要求是活的文档,可以被修改,以更好地满足行业需求并提高产品安全。无菌包装水的USP 规则修订要求系统适用性浓度和接受标准取决于容器的容积。这些规则修改只适用于包装水,如表1所示,容器的容积分为三档。Sievers M9 TOC分析仪在分析范围、准确性、精确性、数据可靠性等方面都完全符合更改后的规则要求。此外,如表2所示,Sievers分析仪还研制了新的系统适用性标准品组,帮助用户充分满足2021年5月生效的修订版规则。规则已经被修改,现在应当认真检查您所使用的技术和程序,以确保TOC测试符合监管要求。Sievers分析仪除了为您提供仪器、标准品、耗材之外,我们的专家团队还会随时帮您解决一切问题和疑虑!◆ ◆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 印度发布食品包装及标签中反式脂肪酸规定
    据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i)消息,2013年7月9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发布了2013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法规(包装及标签)第二次修正案通知,将于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60天后生效。   最新修正案规定:   (a)对于可食用植物油、脂肪包括氢化植物油、加工类包装食品,需在标签上加注总反式脂肪含量以及总饱和脂肪含量,标注方式为“总反式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以及“总饱和脂肪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   (b)在“可食用植物油、脂肪标识规定”中,新增反式脂肪含量以及饱和脂肪含量规定,标注方式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以及“饱和脂肪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   原文链接:   http://fssai.gov.in/Portals/0/Pdf/GazetteEnglish(09-07-2013).pdf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将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   2012年第27号   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欧美频出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新规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不可轻视“双酚A”   欧美频出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新规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近日,继加拿大、美国宣布禁止在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中使用双酚A(BPA)后,法国议会议员也联名提出议案,要求禁止在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中使用双酚A。欧美各国纷纷出台对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的新规定,我出口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引起高度关注,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双酚A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砜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研究发现,双酚A可能导致人类心脏、肝脏等多种疾病,尤其是婴儿用奶瓶等器皿释放的双酚A,可能导致婴儿产生荷尔蒙分泌异常和脑部发育障碍。   为指导企业有效应对新规定,检验检疫部门一是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新检测方法的研究,广泛搜集国外新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跟踪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新变化,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二是要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加强原辅材料和生产过程控制,强化生产源头管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检验监管力度,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控制,针对输入国的技术法规要求,强化对不同品种的出口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的风险分析,突出抽样检测的重点品种及项目,为出口食品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同时建议相关出口企业:一是密切关注各国食品包装技术法规的新变化,及时了解其实施时间、具体内容及涵盖范围 二是树立质量至上的观念,强化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做到知标准、懂标准、用标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生产源头管理,严禁在原辅材料中添加双酚A,确保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符合进口国标准要求。
  • 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技术文件意见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引导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规范包装标识,国家药监局在前期组织部分省药监局、专家、企业座谈,开展课题研究、调研、论证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技术文件《中药饮片标签内容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2、3、4、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6),于2022年8月4日前反馈至zhongyaominzuyaochu@nmpa.gov.cn,邮件主题注明“中药饮片包装标签意见反馈”。    附件:1.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中药饮片标签内容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4.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5.《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6.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7月4日附件1 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 《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附件3 中药饮片标签内容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附件4 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附件5 《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附件6 意见反馈表.doc
  • 塑料软包装溶剂残留检测又有新规定
    5月22日,参加塑料软包装溶剂残留标准制定会议的北京兰德梅克公司王庆国高工对记者表示,这次塑料软包装溶剂残留检测标准草稿的修改会议上,把原来的取样要求取0.2m2,裁剪为1×3cm的小块,放入500ml玻璃瓶进行烘烤。改为取内表面积100cm2放入20ml玻璃瓶进行烘烤,并且样品不要求裁剪。   这次修改是根据国外最新标准制定的,新方法比原来有三个优点:   1、 面积减小后容易取样。因为对于已经分切的卷膜,因为要除去边缘处,面积太大不方便取样。   2、 减少复合膜层间粘合剂层的溶剂干扰。溶剂残留主要指表层印刷的溶剂残留量,如果裁剪成很多小碎片,层间粘合剂层暴露多,集中挥发的溶剂对结果影响大。   3、 方便操作,减少了工作量。   王庆国高工是国内最早关注软包装溶剂残留的权威人士之一,曾经主持设计了专门用于软包装溶剂残留的2061C 、3061C气相色谱仪,是这次会议专家组中唯一被邀请的塑料包装检测仪器生产代表。
  • 欧盟对食品营养标签做出新规定
    欧盟各国消费者保护部7日达成一致,规定欧盟国家的生产商今后有义务在食品包装上标明七种成分的含量。   德国超市出售的食品中,大约有三分之二的产品包装上有各种含量标记,迄今为止这只是出于生产商的自愿所为。欧盟的新规定却将此转为义务。27国的部长们目前达成一致,脂肪、饱和脂肪酸、糖、蛋白、盐、碳水化合物以及热量,这七种含量必须出现在食品的外包装上,并且所有内容必须以令人看清楚的字迹出现。至于这些标记应该出现在外包装的何处,欧盟国家没有统一标准。   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部部长艾格纳认为,欧盟的新规则还不甚完满,她提出更多细节需要得到解释。尤其是食品生产商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代用品的问题。“比如做匹萨饼用了火腿代用品,制造商标明这个匹萨用了肉类含量很低的混合物品,我怀疑这样说消费者是否能明白。”她认为代用品必须明确标示用了什么物质。   在欧盟通过以及实施任何一项法律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欧盟各国虽然已达成一致,但这项法律实行起来则不会那么快。据悉生产商将会有3到5年时间去贯彻这项规定。
  • 欧盟对食品成分标记做出新规定
    欧盟各国消费者保护部7日达成一致,规定欧盟国家的生产商今后有义务在食品包装上标明七种成分的含量。   德国超市出售的食品中,大约有三分之二的产品包装上有各种含量标记,迄今为止这只是出于生产商的自愿所为。欧盟的新规定却将此转为义务。27国的部长们目前达成一致,脂肪、饱和脂肪酸、糖、蛋白、盐、碳水化合物以及热量,这七种含量必须出现在食品的外包装上,并且所有内容必须以令人看清楚的字迹出现。至于这些标记应该出现在外包装的何处,欧盟国家没有统一标准。   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部部长艾格纳认为,欧盟的新规则还不甚完满,她提出更多细节需要得到解释。尤其是食品生产商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代用品的问题。“比如做匹萨饼用了火腿代用品,制造商标明这个匹萨用了肉类含量很低的混合物品,我怀疑这样说消费者是否能明白。”她认为代用品必须明确标示用了什么物质。   在欧盟通过以及实施任何一项法律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欧盟各国虽然已达成一致,但这项法律实行起来则不会那么快。据悉生产商将会有3到5年时间去贯彻这项规定。
  •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8号 2013年09月30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根据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制定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李 琼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fda.gov.cn   附  件: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单独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标签规定内容的,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夸大宣传以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商标   (四)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   (五)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六)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涉及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   (三)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单位)、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注意事项中应当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用于疾病预防、治疗”   (八)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说明书和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志、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完整、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标或者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方或者竖版标签右方的显著位置标出。   (四)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贮藏方法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一个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产品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当标注规格。   (六)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注应当清晰、准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当注明日期标注顺序。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标注。保质期可标注为“XX个月(天、年)”。   (七)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注生产者地址、邮编和电话。   (八)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XX营养素”,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同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使用相同的商标。   第十七条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者“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规定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 净含量、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2014年 月 日起生产或者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在其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2号令)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广大食品生产者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鉴于部分食品生产者尚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原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附: 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食品包装要求标准明年实施 月饼外包装将不超三层
    来自市质监部门的消息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月饼销售包装计量检验规则(试行)》已于近日出台。根据质检总局的通知要求,质监部门将在中秋节前按照《规则》的规定和程序,对月饼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展月饼包装计量监督检查,并于国庆节前后汇总公布检查结果。   据介绍,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了月饼包装的容积率等的测定方法。而且在“包装”部分明确规定:“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每千克月饼的销售包装容积应不超过9.00×103cm”.但国家标准并未对检测仪器、检测程序等做出更细致统一的要求,这不利于提高检测结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此次出台的新规则旨在通过制定月饼销售包装计量检验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以保证判断月饼是否过度包装时不再是主观判断,而是用检测数据说话,可以说是对标准的细化。例如在“计量检验”部分,《规则》规定:对月饼销售包装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测量的主要测量设备为钢直尺。   近年来,国家和相关行业部门,对月饼市场的监管越来越严。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2010年4月1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即将实施。这也是我国继2005年首次整顿月饼过度包装后,再次为月饼包装“瘦身”开出药方。新标准将强制要求月饼外包装不得超过3层,并建议包装成本占总价值比例从2005年划定的25%降至12%.   小朋友体验月饼DIY   中秋就要到了,昨日上午,市质监局与园南小学联合举办“食品安全进校园月饼DIY”活动,在厦门安德鲁森的烘焙艺坊里,20多名三四年级的小朋友穿上围裙,戴上头巾,来了个月饼DIY.据了解,这也是我市2009年“质量月”的活动之一。   面皮和馅都是现成的。小朋友们要做的就是把面团搓圆,把馅包进去,再把包好的馅压模成型。记者在现场看到,尽管工序不多,对这群八九岁的孩子来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老师们都忙前忙后当起了下手。一个小时下来,月饼做得有模有样,孩子们脸上、身上也全是面粉。
  • 《污(废)水处理用碳源药剂》标准首发!规定多项指标
    近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批准发布《污废水处理用碳源药剂》T/CSTE0001—2021团体标准。本文件规定了污(废)水处理用碳源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污(废)水处理用的碳源产品,该产品主要用于废水、污水的生物反硝化脱氮过程中有机碳元素的补充、水质可生化性差时提高其可生化性。《污(废)水处理用碳源药剂T/CSTE 0001-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归口。本文件为首次发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污(废)水处理用碳源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污(废)水处理用的碳源产品,该产品主要用于废水、污水的生物反硝化脱氮过程中有机碳元素的补充、水质可生化性差时提高其可生化性。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6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510-2018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T 21621 危险品 金属腐蚀性试验方法GB/T 22592 水处理剂 pH值测定方法通则GB/T 22594 水处理剂 密度测定方法通则GB/T 33086 水处理剂 砷和汞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GB/T 37883 水处理剂中铬、镉、铅、砷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OES)法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828-201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碳源carbon source可为污(废)水生化处理系统的微生物生长代谢提供营养物的含碳元素化合物。3.2 有效碳源成分effective carbon source composition具有单一分子式和分子结构的、且易被微生物利用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甲醇、乙醇、丙醇、丁醇、乙二醇、丙三醇、丁醇、戊醇等小分子醇类,甲酸、乙酸、丙酸、乳酸、丁酸、乙酸盐、柠檬酸、柠檬酸盐等小分子有机酸和有机酸盐类,葡萄糖、果糖、蔗糖等糖类物质。规定有效碳源成分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3.3 单一碳源single-component carbon source只含有一种有效碳源成分的碳源。3.4 复合碳源composite carbon source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效碳源成分组成、有效碳源成分之间须兼容且无化学反应、不存在安全风险的碳源。本文件中所涉及的复合碳源不包含固体产品。4、技术要求4.1 用于生产单一碳源和复合碳源的有效碳源成分应符合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其安全要求按照GB 12268-2012执行,详见附录A。4.2 碳源生产工艺宜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或材料,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生产。4.3 以不危及自身或他人健康和安全的方式进行产品的生产和复配,碳源产品应稳定,无后续化学反应。4.4 液体单一碳源产品为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不得有与产品原料气味不相符的气味。固体产品为无色透明或白色结晶粉末或结晶颗粒,无臭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溶于水。复合碳源产品为无色至棕黄色透明液体,不得有与产品配方中碳源有效成分不相符的气味。4.5 污(废)水处理用碳源产品按本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测应符合表1要求。4.6 污(废)水处理用碳源产品的安全性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5、试验方法5.1 通则本文件中,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所用水为蒸馏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三级规格的水或相应纯度的水。试验方法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 GB/T 601、GB/T 602 和 GB/T 603 之规定制备。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5.2 外观和气味检验在自然光下,于白色衬底的表面皿或白瓷板上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味。5.3 有效碳源成分含量的测定单一碳源的有效碳源成分按照成分所归属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此处不一一列出。本标准不对复合碳源的有效碳源成分含量进行限定。5.4 化学需氧量(CODCr)的测定5.4.1 方法提要在试样中加入已知量的重铬酸钾溶液,并在强酸介质下以银盐作催化剂,经沸腾回流后,以试亚铁灵为指示剂,用硫酸亚铁铵滴定水样中未被还原的重铬酸钾,由消耗的重铬酸钾的量计算出消耗氧的质量浓度。5.4.2 试样溶液的制备称取10 g试样,精确至0.01 g,加水转移至1 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为试液A。移取适量试液A至100 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采用逐级稀释法,使待测溶液中CODCr范围在50 mg/L~700 mg/L。若稀释液浑浊,用中速滤纸干过滤。5.4.3 测定取稀释后待测液按HJ 828-2017中9.2规定的方法测定。5.4.4 结果计算试样中化学需氧量(CODCr)以质量浓度ρ1计,单位以毫克每升(mg/L)表示,按式(1)计算:5.5 BOD5/CODCr 的测定5.5.1 试样溶液的制备称取10 g试样,精确至0.01 g,加稀释水(HJ 505-2009中的4.4)转移至1 L容量瓶中,用稀释水定容至刻度,摇匀,此为试液B。移取适量试液B于100 mL容量瓶中,采用逐级稀释法,用接种稀释水(HJ 505-2009中的4.5)稀释至刻度,摇匀,使待测溶液中BOD5范围在2 mg/L~6 mg/L。5.5.2 测定取稀释后的待测溶液按HJ 505-2009中的7.2规定的稀释接种法测定。5.5.3 结果计算5.5.3.1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试样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以质量浓度ρ2计,单位以毫克每升(mg/L)表示,按式(2)计算:5.5.3.2 BOD5/CODCr试样的 BOD5/CODCr 以 R 计,按式(3)计算:R = ρ2/ρ1..........................(3)式中:ρ2——试样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质量浓度的数值,单位为毫克每升(mg/L);ρ1——试样中化学需氧量(CODCr)的质量浓度的数值,单位为毫克每升(mg/L)。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5.6 pH 的测定5.6.1 方法提要将配有测量电极和参比电极的酸度计浸入同一被测溶液中,测量试验溶液的 pH 值。5.6.2 仪器设备酸度计:精度为 0.02pH 单位,配有玻璃测量电极和饱和甘汞参比电极或复合电极。5.6.3 试验步骤将适量试样倒入烧杯中,将电极浸入溶液,在已定位的酸度计上读出 pH 值。5.7 密度的测定按 GB/T 225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8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5.8.1 方法提要试样用水溶解后,经过滤、洗涤,烘干至恒量,求出水不溶物的含量。5.8.2 仪器设备5.8.2.1 坩埚式过滤器:滤板孔径为 5 μm~15 μm。5.8.2.2 电热干燥箱:温度可保持在 105 ℃±2 ℃。5.8.3 试验步骤称取约 30 g 试样,精确至 0.01 g,置于 400 mL 烧杯中,加 200 mL 水使之溶解。用已于 105 ℃±2 ℃恒量的坩埚式过滤器过滤,用水洗涤 10 次,每次用水 20 mL。将过滤器连同滤渣在 105 ℃±2 ℃下干燥至恒量。5.8.4 结果计算水不溶物含量以质量分数w1计,按式(4)计算:式中:m2——干燥后坩埚式过滤器和滤渣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m1——坩埚式过滤器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m——试料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两位。5.8.5 允许差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02%。5.9 总磷含量的测定5.9.1 原理在中性条件下用过硫酸钾使试样消解,将所含磷全部氧化为正磷酸盐。在酸性介质中,正磷酸盐与钼酸铵反应,在锑盐存在下生成磷钼杂多酸后,立即被抗坏血酸还原,生成蓝色的络合物。5.9.2 试样溶液的制备称取 10 g 试样,精确至 0.01 g,加水转移至 100 mL 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摇匀,此为试液 C。移取适量试液 A 于 100 mL 容量瓶中,采用逐级稀释法,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使待测溶液中总磷含量范围在 0.01 mg/L~0.6 mg/L。5.9.3 测定移取稀释后的待测溶液 25 mL 按 GB/T 11893-1989 中的 6.2.1.1 进行消解,按 6.2.2~6.2.4 规定的方法测定,同时进行空白试验。若消解后的溶液呈黄色,则应减少待测溶液的取样量重新进行消解。5.9.4 结果计算试样中总磷的含量以质量分数�2计,按式(5)计算:5.10 总氮的测定5.10.1 原理在120 ℃~124 ℃下,碱性过硫酸钾溶液使样品中含氮化合物的氮转化为硝酸盐,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于波长220 nm和275 nm处,分别测定吸光度A220和A275,两者差值为校正吸光度A,总氮(以N计) 含量与校正吸光度A成正比。5.10.2 试样溶液的制备称取10 g试样,精确至0.01 g,加水转移至1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为试液D。移取10 mL试液D至100 mL容量瓶中,加上稀释至刻度,摇匀。必要时,采用逐级稀释法,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使待测溶液中总氮含量范围在0.20 mg/L~7.00 mg/L。5.10.3 测定移取10 mL 试样溶液于25 mL 具塞磨口玻璃比色管中,加入10.00 mL 碱性过硫酸钾溶液(HJ 636-2012 中的 6.11),按 HJ 636-2012 中的 9.1 规定的方法测定。在绘制校准曲线时,碱性过硫酸钾溶液的加入量为 10.00 mL。5.10.4 结果计算试样中总氮含量以质量分数w3计,按式(6)计算:5.11 氯化物(Cl)含量的测定5.11.1 方法提要在酸性条件下,溶液中的氯化物与硝酸银溶液反应生成氯化银沉淀,使溶液浑浊。与标准比浊溶液进行目视比浊。5.11.2 试剂和材料5.11.2.1 硝酸溶液:1+3。5.11.2.2 硝酸银溶液:17 g/L。5.11.2.3 氯化物标准贮备溶液( Cl ):0.1 mg/mL。5.11.2.4 氯化物标准溶液:10 ug/mL。移取 10.00 mL 氯化物标准贮备溶液,置于 100 mL 容量瓶中, 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溶液现用现配。5.11.3 试验步骤5.11.3.1 样品溶液的制备:准确称取 10 g 样品,精确至 0.01 g,加水溶解后转移至 50 mL 容量瓶中, 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5.11.3.2 标准比浊溶液的制备:用移液管量取氯化物(Cl)标准溶液 5.0 mL 于 25 mL 比色管中,加2 mL 硝酸溶液,再加入 2 mL 硝酸银溶液,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于暗处放置 10 min。5.11.3.3 用移液管量取 2 mL 样品溶液于 25 mL 比色管中,与标准比浊溶液同时同样处理。其浊度不得大于标准比浊溶液。5.12 硫酸盐(SO4)含量的测定5.12.1 方法提要将试样用水溶解后,溶液中的硫酸盐与氯化钡反应生成硫酸钡沉淀,使溶液浑浊。与标准比浊溶液进行目视比浊。5.12.2 试剂和材料5.12.2.1 氯化钡溶液:100 g/L。5.12.2.2 盐酸溶液:1+4。5.12.2.3 硫酸盐(SO4)标准贮备溶液:0.1 mg/mL。5.12.2.4 硫酸盐标准溶液:10 ug/mL。移取 10.00 mL 硫酸盐标准贮备溶液,置于 100 mL 容量瓶中, 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溶液现用现配。5.12.3 试验步骤5.12.3.1 样品溶液的制备:准确称取 10 g 样品,精确至 0.01 g,加水溶解后转移至 100 mL 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5.12.3.2 标准比浊溶液的制备:用移液管量取硫酸盐(SO4)标准溶液 5.0 mL 于 25 mL 比色管中,加2 mL 盐酸溶液,再加入 5 mL 氯化钡溶液,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放置 5 min。5.12.3.3 用移液管量取 2 mL 样品溶液于 25 mL 比色管中,与标准比浊溶液同时同样处理。其浊度不得大于标准比浊溶液。5.13 重金属的测定5.13.1 汞(Hg)和 砷(As)含量的测定按 GB/T 330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13.2 镉(Cd)、铬(Cr)和铅(Pb)含量的测定按 GB/T 37883 规定的方法测定。5.14 闪点的测定按 GB/T 261 规定的方法测定。5.15 金属腐蚀速率的测定按 GB/T 21621 规定的方法测定。5.16 凝点的测定取适量试样(不需要脱水处理)按 GB/T 510-2018 中的 9.1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产品按批次检验,以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同班次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次产品应不超过 100 t。6.2 抽样6.2.1 采样单元按 GB/T 6678 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6.2.2 液体抽样对桶装液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从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300 mL,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 800 mL,分装于两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对于贮罐装液体产品,用采样器从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样,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 500 mL,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 800 mL,分装于两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6.2.3 固体抽样固体产品采样时,用采样器垂直插入至料层深度 3/4 处采样,按 GB/T 6679 的规定进行抽样,用四分法将所采样品缩分至不少于 200 g,分装于两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6.2.4 样品保存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用。6.3 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 6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其中外观、CODCr、pH 值、密度、水不溶物、总磷、总氮、氯化物、硫酸盐指标项目应逐批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时;b) 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c) 工艺、原料或生产人员发生较大差异时;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抽取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检验结果中有 1 项~2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若检验结果中有 3 项及以上指标不合格,判该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净质量、厂址、主要成分(适用于单一液体碳源和固体单一碳源,复合碳源除外)及含量、本标准编号以及 GB/T 191-2008 中规定的“怕晒”、“怕雨”和“向上”标志。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7.2 包装固体产品采用双层包装袋包装,每袋净质量 25 kg、50 kg 或依顾客要求而定。液体产品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每桶净质量 25 kg、50 kg、250 kg、吨桶或依顾客要求而定。包装容器应整洁、卫生、无破损,应符合 GB/T 15346 的规定。7.3 运输运输设备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暴晒、雨淋和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强氧化性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产品的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阴凉、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和含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液体产品保质期应为 6 个月,固体产品保质期应为 12 个月。8、安全要求部分产品按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判定其是否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如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应按GB 190规定的“腐蚀性物质”要求标识。附录A(规范性) 原料危险性本文件所规定原料所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包装要求见表A.1。
  • 定个标准给包装
    食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制定逐渐走入一个套路—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源于一起事故,标准的作用除了预防,更多的是在亡羊补牢。   拆开兰州市定西县佳鹏食品厂的薯片包装袋,就像走进了一间刚刚装修好的屋子,气味刺鼻。“从原料到设备都检查了,就是不知道是什么问题。”面对仓库里被召回的640箱薯片,分管销售的江瑞锦试图搞清楚“味”从何来。   半个月之后,兰州大学化学实验室的朋友告诉江瑞锦,怪味来自包装袋 1个月后,甘肃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确定,怪味源于残留在包装袋上的苯 3个月后,兰州市展开了食品包装袋溶剂残留的专项抽查,7个样品中就有5个超标,随后,抽查范围扩大至全国。   一年半后,国家执行了一份包装材料的“白皮书”,名为GB/T10 0 05《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卫生标准》,这是国家食品包装标准中,为数不多的一次强制执行。   苯残留,超出国家标准10倍   2005年1月,佳鹏食品厂刚刚建厂,薯片是厂里准备主推的产品之一,谁也没想到,第一批薯片还没出厂就因为有怪味被拦了回来,“我们就是想试试包装袋好不好撕开,谁知道一撕开有股很浓的怪味”。   江瑞锦跟厂里其他职工一样,认为问题一定出在原料、调味料或者生产设备里,于是“从里到外,检查了个遍”。厂方全面的检测,居然没有结果,江瑞锦开始尝试其他可能性。“有个朋友在兰州大学搞化学的,我们就让他帮忙检测了一下”,结果—问题出在包装袋。   这让所有人都很吃惊,一直以来大家都关注袋子里的东西,却忽略了包裹食品的袋子。   包装袋是找虹雨塑料彩印公司定做的,江瑞锦以为打个电话过去问问就行了,没想到,这通电话让她接下来成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的常客。虹雨塑料彩印公司在兰州市算是规模比较大的,手上的订单就没少过,佳鹏食品厂之所以找他们合作,就是为了买个保险,“我们多次和他们交涉都没有结果”,这让江瑞锦决定像兰州市质量监督局稽查大队投诉。   调查展开。江瑞锦没有亲眼见证在甘肃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食品检验室的那7个小时,但气象色谱分析仪和5个研究员对工作台上的样品的分析结果显示,包装袋上每平方米苯的残留量达到9.7毫克,而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不超过3.0毫克。“这个样品,基本上是国家要求允许量的3倍左右,属于严重超标。”质检中心的工程师祖新说。   相比“怪味”,苯严重超标会致癌,这连江瑞锦都知道。20 03年,国家在1998年颁布的塑料复合包装膜标准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限制苯残留的具体指标值—每平米不得超过3毫克,将风险尽可能降低。   之所以允许在食品包装材料的印刷油墨中添加甲苯溶剂—这类国家规定的二类致癌物质—是因为苯在印刷的过程中可以帮助油墨稀释和干燥,也就是容易上色、快干,薯片袋其实是由3层膜粘合而成,国内很多食品都是拿这种复合膜包装的,一旦甲苯溶剂使用过量,就会渗透到包装袋里。   “这可能不是个案”,质监局的稽查员意识到。距离事发时间3个多月,4月26日,一次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抽查立即展开,7家生产复合型食品包装膜的塑料彩印企业,每一家企业都分别抽取了2份样品进行送检,一份送往甘肃省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另一份寄往位于成都的国家包装制品质量检验中心。   分析结果再一次震惊了质监局。情况最严重的一家企业森杰塑料印刷公司送检的样品,苯残留甚至超出国家标准10倍,这几乎相当于让消费者吃下剧毒,而这家企业生产的正是奶粉的包装袋。6020 0个运往青海的超标包装袋被迅速召回扣缴,“如果它投入使用了,那引起的后果就不可想象了”。   有了事故,才有了标准   超出国家标准10倍,这个结果让抽检行动由一个市上升到全国范围。甘肃、青海、浙江、江苏4省的十几家塑料彩印企业成了第一批抽查对象。在这之前,国家质监局从来没有针对食品包装苯超标这一项开展过专项抽查。   “以前质检机构没有测这个苯含量,到底里面含量多少我不知道,是不是超标我也不知道。”森杰公司经理说。以往食品包装的抽检主要针对横向拉力、竖向拉力、均匀程度、着色各方面,就是“苯残留”没有检验过。   2006年6月,佳鹏食品厂的薯片重新包装上市。江瑞锦对新一批的薯片包装袋十分放心,因为国家标准重新修订,并且已于2006年5月强制执行。   “在此之前,中国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大部分是推荐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国家推荐执行、供企业参考的标准,以及一些行业和企业内部标准,大家惯性的思维是‘退一步再说吧’。”GB/T10005 号国家标准制定委员会行业专家组成员顾庆红说。直到薯片包装袋里的怪味“传遍”全国,行业内的人才意识到,制定一个GB打头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并且强制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有一些相关标准,但是都是一些推荐性的标准,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解释。2006年的新标准中,“新标准是所有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都必须执行的”。   董金狮所说的“必须执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相关产品处联合地方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说了算。2009年11月,卫生部等7部委发出了《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这次大清查,被董金狮喻为“包装行业的地震”。其中,“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的审批就是由产品处和研究所主要负责。   不是“推荐”和“参考”,这个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并被反复修改。   “4年改了4次。”董金狮4次都参与了相关的监督执行和宣传,“先是变成强制性标准,然后明确规定包装袋上苯溶剂以及混合溶剂的残留量。2006年的时候是苯溶剂残留不允许超过3毫克,2007年的时候变成2毫克,2009年8月份的时候已经修订成了0.01毫克。”   不幸的是,GB/T10005 号国家标准的诞生过程接下来被复制。2009年上半年的“毒餐具”事件催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的修订,而在此之前,20年未变。食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制定开始走入一个套路—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源于一起事故,标准的作用除了预防,更多的是在亡羊补牢。   安全攻关, 还是安全公关?   江瑞锦当年投诉后产生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食品包装新标准纷纷出台,只是有些包装标准的执行往往一波三折。例如,也是在2005年事发,同样有致癌危险的“PVC保鲜膜”事件之后,国家对保鲜膜进行分类,并明确使用时的条件,新标准原定于2009年12月1日实施,但现在推迟至2010年9月1日。与保鲜膜相比,“包装袋苯残留”事件还算幸运,2005年事发,一年半之后就有相应标准出台。   “11月30号的时候,国家标准委的网站上挂了一条‘推迟执行’的消息,标准经过几方征求意见,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批示,4月的时候就公告了,为什么推迟?因为好多企业做不到!”董金狮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有些气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代表企业说‘做不到’,理由是标准内容没学习,不理解。”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在董金狮看来比想象难,公告的标准可以因为一句“不知道”就推迟。   十几年从业经验的董金狮遇到过很多类似情况。“为什么有些标准是推荐执行,不是强制标准,因为有些材料企业用不起,消费者可能也买不起。”以包装袋印刷油墨为例,我国也使用环保型油墨,比如乙醇类、大豆油、天然植物还有水性油墨,“但成本就要高10%,像日本就禁止使用含苯油墨,成本方面它有补贴。”不久前刚参加过世界食品包装安全研究会的董金狮说。   “其实,当年那次事件还有一个承印商在浙江,有很多人不知道,虽然执法查处了,但是不让报道。”虹雨公司薯片袋超标事件,董金狮也参与调查过,“有时候他们要顾全整个行业,你一个企业出了问题,可能整个行业受牵连,垮掉了,这样的事情可能走内参就完了。”   在整个监管过程中,除了质检机构、企业、行业和科研院所的专家,还有一群人的身份让董金狮头疼—“公关公司”。公关公司的“攻关”对象主要有三个,当事人、政府、媒体。   “我就被‘攻关’过!”董金狮曾因是包装安全事件的揭发者,被公关公司找过。不要发布对企业和行业不利的言论,就是公关公司的工作内容。对于政府和媒体,采取的“攻关”方式也是一样。
  • 应对美国药典USP 新规定,你准备好了吗?
    在制药行业,越来越多的大输液厂家,从传统的玻璃瓶,转向一次性塑料袋。塑料袋造价便宜、使用方便、不易破碎、方便运输。但带来的问题是,塑料袋本身的有机物溶出,会污染药品,甚至对人体造成损害。 ◆ ◆ ◆ 2016年春,美国药典USP章作出修改,新题目为《塑料包装系统与其组成材料》(PLASTIC PACKAGING SYSTEMS AND THEIR MATERIALS OF CONSTRUCTION),提出对大包装注射剂的包装材料,检测浸出液的总有机碳TOC。要求对象是所有出售到美国市场的最终药品制剂的塑料包装容器,是USP的强制要求,包括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厂商。 USP章分为与。所有的塑料包装需要符合,溶出TOC需要低于8 mg/L (ppm)。如果其材料是中列出的,如聚乙烯、聚丙烯(cyclic olefins, polyethylene, polypropylene,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G, and plasticized polyvinyl chloride)等,则TOC需要低于5 mg/L (ppm)。 另外对分析仪器的TOC线性范围,与均要求线性范围在0.2 - 20 mg/L (ppm)。具体中间加几个点及浓度选取,USP无要求。GE分析仪器建议增加2, 5, 10 ppm三个点。 针对以上规定,GE分析仪器的M9系列TOC分析仪,满足法规要求,是非常适合的TOC分析仪。同时,GE分析仪器还配套推出了3套标准品,分别为:◆ ◆ ◆ 如果您采用塑料包装的药品剂型产品出口到美国,药品包装是塑料袋、塑料瓶、或静脉注射盒等,则需要符合USP。此要求对于所有美国本土的药企,与出口到美国的海外药企,为强制要求。 立刻联系我们,为新规做好准备! 800-915-9966(固话用户) 0411-8366 6489(手机用户)geai.china@ge.comcn.geinstruments.com官方微信
  • 关于机械、轻工、包装行业标准报批公示通知
    根据我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我们组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及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造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完成了《电子束焊接工艺指南》等196项机械、轻工、包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以上标准批准公布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对以上标准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0年2月13日。   联 系 人:盛喜军   电 话:010-68205253   电子邮件:KJBZ@miit.gov.cn   附件:  196项机械、轻工、包装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1 QB/T 1319-2010 气相防锈纸 本标准规定了气相防锈纸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作防锈包装用的气相防锈纸。 QB 1319-1991 2 QB/T 1322-2010 陶瓷泥料可塑性指数测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用压缩法测定陶瓷泥料可塑性指数的原理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含工作水分的陶瓷泥料。 QB/T 1322-1991 3 QB/T 1463-2010 纸浆实验室打浆PFI磨法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PFI磨进行实验室打浆的方法。该方法仅限于纸浆的取样和打浆、样品的采取和分配及打浆设备。 本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各种化学浆和半化学浆。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某些纤维非常长的浆,用本方法测定时可能得不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QB/T 1463-1992 ISO 5264-2:2002,MOD 4 QB/T 1633-2010 贴花面纸 本标准规定了贴花面纸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金属、木器等贴花纸及印花陶瓷薄膜的隔衬用纸。 QB/T 1633-1992 5 QB/T 1951.1-2010 木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质量检验和评定,其它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当有具体产品标准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QB/T1951.1-1994 6 QB/T 2103-2010 蚕种纸 本标准规定了蚕种纸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蚕种产卵孵化用纸。 QB/T 2103-1995 7 QB/T 2403-2010 手表游丝 本标准规定了手表游丝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手表游丝。 QB/T 2403-1998 8 QB/T 2404-2010 手表发条 本标准规定了手表发条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手表发条。 QB/T 2404-1998 9 QB/T 4030-2010 电话纸 本标准规定了电话纸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低压电器用纸。 QB/T 3705-1999 10 QB/T 4031-2010 阻燃性汽车空气滤纸 本标准规定了阻燃性汽车空气滤纸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滤清器用阻燃性空气滤纸。 11 QB/T 4032-2010 纸杯原纸 本标准规定了纸杯原纸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纸杯的原纸。 12 QB/T 4033-2010 餐盒原纸 本标准规定了餐盒原纸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经淋膜加工后生产餐盒的原纸。 13 QB/T 4034-2010 壁纸 本标准规定了壁纸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纯纸壁纸、纯无纺纸壁纸、纸基壁纸和无纺纸基壁纸。 14 QB/T 4035-201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用表层耐磨纸 本标准规定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用表层耐磨纸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用表层耐磨纸。 15 QB/T 4036-2010 纸尿裤高吸收性树脂 本标准规定了纸尿裤聚丙烯酸盐类高吸收性树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婴儿纸尿裤(片)、成人失禁用品用聚丙烯酸盐类高吸收性树脂。 16 QB/T 4037-2010 卫生巾高吸收性树脂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巾(含卫生护垫)聚丙烯酸盐类高吸收性树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妇女卫生巾(含卫生护垫)用聚丙烯酸盐类高吸收性树脂。 17 QB/T 4038-2010 卫生用品无尘纸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用品无尘纸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无尘纸,包括含有高吸收性树脂的合成无尘纸和不含高吸收性树脂的普通无尘纸,不包括由无纺布、PE膜等材料复合而成的复合无尘纸。 18 QB/T 4039-2010 造纸用原料 芦苇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用原料芦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用原料芦苇的采购及销售。 19 QB/T 4040-2010 液体包装用纸板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包装用纸板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作液体包装用纸板。 20 QB/T 4041-2010 聚四氟乙烯棒材 本标准规定了聚四氟乙烯棒材的型号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各种腐蚀介质中工作的衬垫、密封件和润滑材料以及在各种频率下使用的电绝缘零件等的未加填充的聚四氟乙烯树脂(可含再生聚四氟乙烯树脂)经模压、糊膏挤出或柱塞挤出工艺成型的棒材。 QB/T 3626-1999 21 QB/T 4042-2010 聚氯乙烯涂层膜材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涂层膜材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纤维织物为底基,以聚氯乙烯增塑糊为涂覆料,采用直接涂刮工艺而成的蓬盖用聚氯乙烯涂层膜材。 22 QB/T 4043-2010 汽车用聚氯乙烯人造革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聚氯乙烯人造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加入增塑剂和其他添加剂,以针织或平织布为底基的经压延或涂覆等工艺方法而制成的汽车用聚氯乙烯人造革,主要用于汽车内饰件。 23 QB/T 4044-2010 防护鞋用合成革 本标准规定了防护鞋用合成革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超细纤维布基为底基制造的防护鞋用聚氨酯合成革。 24 QB/T 4045-2010 聚氨酯家居用合成革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家居用聚氨酯合成革的安全等级、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基布、聚氨酯树脂等主要原料,经湿法或干法聚氨酯涂层以及后加工而制成的家居用聚氨酯合成革。 25 QB/T 4046-2010 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的安全等级、安全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26 QB/T 4047-2010 帽用聚氨酯合成革 本标准规定了帽用聚氨酯合成革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布基为底基,经干、湿法聚氨酯加工工艺以及后整理工艺制成的帽用聚氨酯合成革。 27 QB/T 4048-2010 高回弹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本标准规定了高回弹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分类和级别、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醚多元醇与异氰酸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块状、冷固化模塑成型的高回弹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QB/T 2080-1995 ISO5999:2007,MOD 28 QB/T 4049-2010 塑料饮水口杯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饮水口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塑料为原料加工成的塑料饮水口杯。 本标准不适用于一次性口杯和双层口杯。 29 QB/T 4050-2010 淋浴器 本标准规定了淋浴器(淋浴柱)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0MPa,水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安装在盥洗室(洗手间、浴室)、淋浴房等卫生设施上使用的淋浴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带加热装置的淋浴器。 30 QB/T 4051-2010 太阳能热水器用温控混合阀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能热水器用温控混合阀的术语、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0.5MPa条件下使用, 安装在太阳能热水器设施上, 出水温度自动受预选温度控制的温控阀。 本标准也适用于安装在储水式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设施上, 能配套使用的温控阀。 31 QB/T 4052-2010 石英表用集成电路 本标准规定了以32768Hz标准频率为基准源的指针式表用集成电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单走时为主的指针式表用集成电路。 32 QB/T 4053-2010 石英钟用集成电路 本标准规定了以32768Hz标准频率为时间基准源的指针式石英钟用集成电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单走时及具有附加闹时功能的指针式石英钟用集成电路。 1 QB/T 2793-2010 食品添加剂 乙酸芳樟酯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芳樟醇和乙酐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食品添加剂乙酸芳樟酯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QB/T 2793-2006 CAC(JECFA359), MOD 2 QB/T 2794-2010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醇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苯甲醛或氯化苄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醇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QB/T 2794-2006 CAC(JECFA25), MOD 3 QB/T 2795-2010 食品添加剂 广藿香(精)油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广藿香(精)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广藿香(精)油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QB/T 2795-2006 ISO3757:2002, MOD 4 QB/T 2796-2010 食品添加剂 丁酸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丁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丁醇或丁醛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食品添加剂丁酸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QB/T 2796-2006 CAC(JECFA87), MOD 5 QB/T 2797-2010 食品添加剂 己酸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己酸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仲辛醇(辛醇-2)氧化所得或从低碳脂肪酸分离而得的食品添加剂己酸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QB/T 2797-2006 CAC(JECFA93), MOD 6 QB/T 2798-2010 食品添加剂 杭白菊浸膏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杭白菊浸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浙江特产的杭白菊(茶菊)(Chrysanthemum morifolium)为原料,采用食用乙醇作溶剂,经浸提所得的杭白菊浸膏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QB/T 2798-2006
  • 台拟实施输入查验中药材的相关查验规定
    台湾地区“卫生署”6月26日发布署授药字第1020003249号文件,预告制定“应施输入查验中药材的相关查验规定”草案,自2013年8月1日生效。根据公告,应施输入查验中药材为红枣干、杜仲、茯苓、川芎、白术、白芍、地黄、黄芪、当归、甘草根(中药用)等,这些药材应凭“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核发的输入许可通知方可进口。检验项目有铅、镉、汞、铜、砷、总重金属、黄曲霉毒素、总BHC、总DDT、总PCNB等。查验方式有抽批检验、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2种方式。实行抽批检验的,以每批5%机率随机抽批检验 抽中批须经现场查核包装、外观与标示等项目、取样及检验,未抽中的,审核申请查验文件齐备及符合规定,必要时得取样检验。抽中批如经检验不合格者,同一报验之后申请同产地或国家相同输入货品分类号列的中药材,改为逐批检验,经连续5批检验符合规定的,改为抽批检验。但该同一报验人连续输入5批符合规定的中药材数量,应达该不合格产品批的3倍量。   公告还规定,以货柜装运者,10柜以下开验1柜,11至50柜开验2柜,每增加50柜加开验1柜,未满50柜以50柜计。每批报验箱/袋数50箱/袋以下开验2箱/袋、51箱/袋至500箱/袋开验开验5箱/袋,逾500箱/袋开验15箱/袋。取样数量以600克为原则,但重量为10Kg以下或每公斤价值新台币1000元(以CIF计)以上,经报验义务人申请减量取样者,得减量取样,但样品应足供检验及复验所需。(来源:台湾地区“卫生署”)
  • 行标与化学毒物规定矛盾 洗涤协会被告
    北京一消费者近日起诉蓝月亮洗衣液含致癌物荧光增白剂后,尽管蓝月亮公司和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洗涤协会)都发出官方声明,称产品符合标准,但该消费者的代理人王海认为,洗衣液行业标准与国家安监总局化学毒物规定冲突,行业标准代表行业利益,协会方面是在帮助企业做虚假宣传,因此,其于30日正式将洗涤行业协会诉上法庭。   协会:增白剂安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于今天正式立案”,王海介绍,一直使用蓝月亮系列产品的原告陈小冰6月25日在蓝月亮官网上看到洗涤协会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衣物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说明》,其内容大概为:“根据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规定,衣物洗涤剂中可以使用荧光增白剂二苯乙烯基联苯类和双三嗪氨基二苯乙烯类。该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3月12日发布,2008年9月1日实施……同时国际国内大量的研究权威报告证明,标准所规定使用的荧光增白剂安全可靠,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看到该文章后,原告认为蓝月亮洗衣液应该是低碳环保安全无副作用的,于6月29日再次购买了两袋500g的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而在当天拆开使用后,原告从《南方日报》网站上得知如下内容:“青岛科技大学化工学院教授殷树梅称,日化产品中微量使用增白剂不会致癌。按照国家规定,在日化产品中, ‘荧光增白剂’只能用于洗衣粉、洗衣液这些不和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中,但是只能微量使用。”不过,殷树梅也指出,荧光增白剂中的VBL是有害的,婴幼儿和小孩因为其皮肤比较娇嫩,最好不要使用,而原告家有一小孩的衣服等一直都用蓝月亮产品。原告在诉状中称:蓝月亮深层洁净亮白增艳包装的外包装非但没有标注产品内含有荧光增白剂和相关警示信息,相反除了“安全环保”外还特别说明“婴幼儿衣物、内衣同样适用”。   王海:协会“恶意欺骗”   “洗涤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其发布所谓专业性文章说荧光增白剂安全可靠,有悖其宗旨。同时协会并没有对荧光增白剂进行环保、安全认定的资质,其断言荧光增白剂安全环保属于恶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王海昨天表示,蓝月亮产品除了标榜“安全环保”外,还明确说明“婴幼儿衣物、内衣同样适用”,这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添加了化学毒物荧光增白剂却不标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洗涤协会方面工作人员昨天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协会所有领导都在外开会,不方便联系,需要到下周一才能联系。   “打这个官司纯粹是公益官司,像这样的行业协会丧失了最起码的公信力,其应当解散”,王海昨天表示,目前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 食品包装荧光剂标准国际上属空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包装荧光剂标准国际上属空白   针对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发布的方便面、奶茶等纸容器荧光性物质超标损害健康的消息,日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食品用包装用纸适用标准情况作出说明。说明表示,美国食药监局及欧盟对食品包装纸荧光剂无明确限制,而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皆无具体针对食品包装纸的法规。我国是用《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1680-89)来规范食品包装的。   该说明表示,我国《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1680-89)明确规定了直接接触食品的原纸中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大肠菌群和致病菌等项目的卫生指标,并制定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78-2003)。食品包装外层材料不适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1680-89)。   目前,方便面、奶茶等食品用纸杯、纸碗产品一般为双层淋膜产品(如聚乙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材料部分应符合《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淋膜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食品包装容器的外层材料应避免和食品直接接触,并采取措施防止荧光物质迁移到食品,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该说明介绍,对于荧光剂的限制,国际上仍属空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联邦法规第21部分第176章列出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未对荧光增白剂有限制。美国FDA还经食品接触物质通报程序(FCN)批准了一批可用于纸和纸板的物质,其中包括荧光增白剂。   该说明指出,欧盟无针对食品包装纸的法规,普遍遵循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第36部分对食品接触用纸的规定。其规定焙烤用纸不得使用着色剂或荧光增白剂,但在着色剂或荧光增白剂不迁移到食品中的情况下,多层纸和纸板中不和食品直接接触的外层用纸可以使用以上物质。欧洲理事会指令规定,仅厨房用毛巾和餐巾纸可以添加荧光增白剂,最大使用量不得超过0.3%,其他食品接触用纸产品应符合德国BfR对食品接触用纸的规定。   日本、澳新等国家无具体针对食品包装纸的法规,仅由食品接触材料通用法规进行管理。
  • 我国首部《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6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据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此同时,《规定》还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规定》对食品添加剂企业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具体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另外,《规定》还明确要求,如果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在标识方面,《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欧盟修订电气及电子设备等产品安全规定
    欧盟《官方公报》即将刊登合共8项经过修订的产品安全指令。这些指令属于欧盟新立法框架的一部分,涵盖8个领域。   电气及电子设备方面:两项经过修订的指令分别是第2006/95/EC号指令,即《低电压指令》,以及第2004/108/EC号指令,即《电磁兼容性指令》。   其他经过修订的指令:分别是《简单压力容器指令》(2009/105/EC)、《计量器具指令》(2004/22/EC)、《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2009/23/EC)、《防爆指令》(94/9/EC)、《民用爆炸物指令》(93/15/EC)以及《升降机指令》(95/16/EC)。   此外,与烟火产品的销售有关的第2013/29/EU号指令亦已被修订,同样是欧盟新立法框架的一部分,并已于2013年6月28 日公布。   2011年11月21日,欧洲委员会曾经采纳方案,以修订现有指令,涉及上述9个领域。2014年2月5日,欧洲议会通过其余8项经过修订的指令。   欧盟修订上述指令,目的是确保在欧盟销售的产品(包括进口产品)安全可用,以及业界规定协调统一,便于遵守。现在,标签或追溯的规定以及合格声明的规定已不再有区别。   更新后的规定既有助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亦能为健康及财产提供更大保障,其要点包括:   1.目的及范畴:修订后的指令将涵盖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新产品。产品可以是设于欧盟的生产商制造的新产品,亦可以是从第三国进口的新旧产品。新例适用于所有供应形式,包括遥距销售。此外,有若干适用于《民用爆炸物指令》及《烟火物品指令》的例外情况。   2.进口商的责任:生产商及进口商须于器具上列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及邮寄地址 如不可行,应于器具的包装或附随文件列出上述资料。地址必须注明可以联络到生产商的单一地点,联络资料必须以最终用家及市场监察部门容易明白的文字列出。为方便营运商、市场监察部门与最终用家之间的沟通,成员国应鼓励营运商除了提供邮寄地址外,亦列出网址。   3.资料清晰度:所有指示、资料及标签必须清晰易明。   4.欧盟合格声明: 欧盟合格声明须包含指令附件中有关条文列明的元素,并须持续更新。为减少营运商的行政负担,单一欧盟合格声明可以是一套由相关个别合格声明组成的文件。   5.CE标记: 欧洲议会呼吁成员国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确保CE 标记规定正确实施。若发现标记被不当使用,应合力处理问题。   关于器具用途的资料:器具须附有资料,说明组装、安装、保养或使用器具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器具被使用时符合指令的必要规定。   6.剩余库存:指令须转换为国家法例,在后者实施之日前,分销商应能供应已被投放市场的器具,即是已经进入分销链的存货。   新框架允许业者更多使用电子途径,证明产品符合规定。例如,产品的技术文件不必是纸张形式,业者可以向市场监察当局申请以电子方式呈交。消费者安全也获得更多保障,欧盟将可通过追溯系统追寻有问题或不安全的产品,成员国的市场监察部门将添置设备,以便追寻及截停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危险进口产品。
  • 包装水国标出台 新“瓶”装新“水”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以下简称&ldquo 新国标&rdquo ),其中明确规定: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同时,新国标还取消了菌落总数和霉菌、酵母等致病菌的限量要求,仅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包装水产品中最常见的环境污染微生物&mdash &mdash 铜绿假单胞菌指标。这引起了业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关于包装饮用水的争议一直不断,背后深藏的既是有关健康的思考,也是当今饮食安全遭到质疑的大环境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示添加剂◎   富氧水、苏打水、蒸馏水&hellip &hellip 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瓶装水不仅给我们带来便利,也带来了疑惑:它们是否名副其实,带有某种功能性?   包装饮用水新国标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包装饮用水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ldquo 富氧水、蒸馏水、离子水&hellip &hellip 可能会在市场上消失。&rdquo 中国公众健康饮用水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保护健康协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会长赵飞虹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新国标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ldquo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lsquo 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以调节口味&rsquo 等类似字样&rdquo 。尽管新国标没有明确禁止矿物质水的名称使用,但上述新规定使得长期以来争议很大的矿物质水受到了深刻影响。   据了解,矿物质水是在纯净水基础上添加少量矿化元素制成。因此,当2016年1月1日新国标中关于标签标识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市面上售卖的矿物质水将不得不在产品名称附近标示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字样。   &ldquo 从历次检测上来看,矿物质水所加进去的矿物质是特别微量的。&rdquo 赵飞虹表示,从营养学的角度上讲它没有什么作用。   长期以来,随着纯净水不含矿物质、长期饮用对人体健康不利争论的加剧,矿物质水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有不少纯净水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矿物质水,以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需要。   赵飞虹指出,加上矿物质对纯净水的口感确实有一定改善。新国标这样要求是对的,矿物质水可以生产,但不能声称它的营养作用。   然而,由于矿物质水没有国家标准,其质量只能由企业自己制定企业标准来控制。而不同企业生产的矿物质水,矿化元素种类和含量都不同。这些添加物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有待科学论证。   ◎多种微生物限量被取消◎   新国标&ldquo 微生物限量&rdquo 的表格显示,目前只有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两种微生物的限量及检验方法规定,而此前在该表格中出现的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计数等微生物限量指标均已被删除。   菌落总数这一概念之所以被公众所熟知,与饮用水产品多次因菌落总数超标而上黑榜有关。国家食药监总局2014年12月公布的抽检信息显示,不合格的水样达775种。其中因菌落总数超标而被判定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占了半壁江山。   新国标实施后,过去监管部门常以菌落总数超标判定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有企业人士曾指出,删除菌落总数指标是为了与包装饮用水国际标准接轨。然而一些行业观察员及营养专家却质疑称,在国内饮用水企业还无法对饮用水卫生做出完全保障、从而菌落总数屡触红线之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新调整有太过超前、不符合国内饮用水实际现状之嫌。   上述被删除的微生物菌落总数直接关乎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国家公共二级营养师韩国芬向《中国科学报》记者介绍,菌落是指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而形成的能被肉眼识别的生长物,是由数以万计相同的微生物集合而成,菌落总数通俗理解就是样本中所含菌落的总数量。该指标一般作为判定食品被污染程度的标志。   &ldquo 饮用水本身就是一种单一营养素。如果菌落总数没有被限制,一旦超标就会破坏大肠内的菌群平衡,从而引发呕吐、腹痛等症状。&rdquo 韩国芬说。   对于菌落总数被删除的新规定,专家们也各执一词。赵飞虹认为,菌落总数达标是生产过程中的控制点,不应该作为监测的指标。   广东瓶(桶)装饮用水协会会长罗坦也指出,菌落总数的含量代表其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概率较高,但并不代表一定是有害食品。   菌落总数超标,除了企业自身在生产、运输等过程监管有待完善之外,还和标准中关于菌落总数的要求过高有关。&ldquo 而新国标取消菌落总数的检测,并不意味着标准变得宽松。&rdquo 罗坦说。   &ldquo 以菌落总数判断水污染并不科学。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细菌都跟人的健康没有太大的关系。不同食品的菌落总数差异很大,因此它不是一个准确的安全指标。&rdquo 食品安全专家董金狮说。   ◎规范行业发展◎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新国标正式实施后,对包装饮用水名称的新规定将重创达70亿元的矿物质水市场。赵飞虹介绍,由于考虑到矿物质水是仅在纯净水中添加硫酸镁、硫酸锌等食品添加剂的饮用水,&ldquo 矿物质水&rdquo 名称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补充矿物质的营养功能。   事实上,包装饮用水新国标发布意见征询稿时,曾考虑将不再使用&ldquo 饮用矿物质水&rdquo 名称,当时引起众多矿物质水企业反弹。随后时隔仅大半个月,矿物质水生产企业之一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就正式宣布计划在2014年下半年完全退出矿物质水市场。   目前,娃哈哈、可口可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都表示,其公司正在对新国标进行研究。而康师傅公司则表示,他们的矿物质水符合国家标准,对于新国标早有应对,影响不大。   而对于微生物标识的新规定,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则表示,虽然新国标有完善之处,但仍然看不懂为何要删除菌落总数这一项。&ldquo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每一次抽检报告中,菌落总数都是重灾区。虽然超标的后果有轻有重,但反映的都是饮用水生产企业自律性较差,饮用水基本卫生堪忧的问题。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或者为了降低溴酸盐含量,新国标可以适度调整菌落总数检测指标标准,但是彻底取消该指标等于再次降低了企业违规的门槛。&rdquo   据记者观察,市场上流通的各种品牌与包装的饮用水有三四十种。品牌饮用水添加剂泛滥、厂家乱打概念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这些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相应的统一标准。   董金狮介绍,目前包装饮用水业有两个标准在执行。此次新国标出台,将取代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而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中涉及新国标的部分将以新国标为准。这将对规范整个行业起到积极作用。   &ldquo 新标准将原先多个标准统一起来,让饮用水标准更加清晰,便于企业执行,也会减小消费者的误解和疑虑。&rdquo 董金狮表示。同时,&ldquo 标准明确&rdquo 和&ldquo 管理明确&rdquo 相结合后,对生产、监督、消费者的选购以及未来维权都能提供更好的通道和依据,整个行业将进入规范化运作的新环境。   《中国科学报》 (2015-01-28 第8版 食品)
  • 食品包装新国标4月1日开始实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今后,里三层外三层的繁复包装、“面子”大内容小的礼盒装等等不符合新标准规定的产品将不允许流通销售。   新规:脱掉“厚衣”   质检总局表示,目前市场上少数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源头抓起,加强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整治商品过度包装之风,减少资源的消耗,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参考国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的空隙率、层数和成本等指标,都有强制性规定。如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饮料酒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糕点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 饮料酒、糕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层数均不得超过3层。   质监部门表示,4月1日新标准实施后,企业包装申报时违反了新标准中任意一项,则定为不合格,不能流通销售。   目的:低碳节能   据国家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减少使用1千克过度包装纸,可节能约1.3千克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3.5千克。如果全国每年减少10%的过度包装纸用量,那么可节能约12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312万吨。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该委曾批准发布了对月饼包装的国家标准,对限制月饼过度包装有一定积极作用,但目前市场上少数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整治商品过度包装之风,减少资源消耗,国家标准委制定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国家标准。   市场:浪费普遍   记者走访了部分商超、茶市发现,休闲零食的多层包装现象十分突出,如某品牌的休闲大礼包,大包装袋里套着各自独立的几包零食,而其中两包零食内又套着一份份小包装,这样一包总含量不足一斤的食品,里里外外最多的套着三层塑料纸,能拆出二十多件包装“衣”。超市内大部分的零食都是“内衣”加“外套”的形式,包材消耗极大。   而酒类包装则呈现“充胖子”,一般包装空隙率较高,礼品酒尤甚。记者看见一款500ml白酒礼盒,瓶身造型夸张,看起来明显比正常500ml白酒“多”。销售人员举起酒瓶介绍,瓶身为双层设计,所以有“放大”效果。记者目测估计,该款礼盒包装空隙率约近50%,如果再算上双层瓶壁之间的空隙,恐有违规之嫌。   记者发现,市面上身价高的茶叶商品不少都爱使用考究的木盒、瓷罐,在一间“×韵”茶庄内,一款豪华包装的铁观音,老板称是精品陶瓷罐装,“光这两只罐子就值不少钱呢”。   回声:标准仍宽   采访中,多数市民都表示反对商品过度包装,他们认为食品包装本是为了卫生,兼具美观,可现在本末倒置了,为了漂亮包装越来越夸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加重了百姓的购买成本。市民许先生还指出,原来简单的包装方便实用最重要是安全,现在各式各样的新包材谁说得清有毒没毒?   除了对新标准给予赞扬,部分市民也反映称,目前的标准感觉还是定得太宽了点,像是“包装不超过3层”的规定就不够合理,其实东西包两层已经完全可以保证与外界隔绝和实现独立小包装,根本没必要包3层。空隙率50%已经非常高了,新标准的最高限度却可以到60%。包装成本不超过商品售价的20%,这个比例也给得太多了。   这样一套“高标准”,大概很难令浪费现状改观,达不到节约资源的目的,甚至还可能引人误会是将目前的铺张行为合法化
  • 出口内销规定有别:儿童玩具再陷“激素门”
    顾客正抱着孩子选购芭比娃娃玩具。此前,德国有报告称芭比娃娃等玩具发现了有害成分邻苯二甲酸盐(酯)。   ■非官方报告   国外围剿含邻苯二甲酸酯的玩具和儿童用品,我国标准为何长期缺位?出口和内销标准有别,我国儿童健康堪忧。   因可能诱发儿童性早熟,环境激素双酚A已被卫生部列入“黑名单”。2011年6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婴幼儿食品容器中,双酚A将被禁用。至此,沸沸扬扬的双酚A隐忧尘埃落定。   然而,旧伤未愈,又添新忧。5月18日,一家环保组织公布了一项调查报告称,一种同样有可能致癌或导致男婴生殖器发育变异的环境激素——邻苯二甲酸酯被检测出存在于多类塑料婴幼用品及儿童玩具中。   邻苯二甲酸酯是什么?   2011年4月,这家环保组织从京、沪、穗、港四地的多家大型母婴超市购买了聚氯乙烯(PVC)材质的玩具样品三十份,包括幼儿玩具、幼儿戏水用具、幼儿泳圈、婴儿游泳池等,并送至香港的独立第三方实验室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三十份样品中有二十一份含有邻苯二甲酸酯,“其中一只绿色玩具球的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甚至达到43.1%。”这家环保组织污染防治项目主任武毅秀说。   邻苯二甲酸酯究竟为何物?它究竟有何危害?   已研究环境激素十余年的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史江红副教授告诉记者,邻苯二甲酸酯类是内分泌干扰物中的典型物质,“生活中这些物质天天都在接触,尤其是我们的孩子们”。   作为一种有机类化合物的总称,邻苯二甲酸酯主要用作塑料增塑剂,可增强塑料的可塑性和柔软性,使塑料可加工出万千新奇花样。在儿童塑料玩具、医疗器械、化妆品、农药、人造革及食品包装材料中,都有邻苯二甲酸酯的影子。目前,邻苯二甲酸酯类占到了全球塑料增塑剂消费量的86%。   然而,邻苯二甲酸酯与塑料的结合不是一种化学结合,而是物理结合,因此,随着时间推移,它可以从塑料制品中逸出。史江红等人的监测研究表明,塑料工业的发展和塑料制品的大量使用,使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已经普遍存在于大气、水体、土壤环境中,并进入人体和生物中。   虽然可以让塑料变得柔软多姿,但邻苯二甲酸酯的另一张面孔是一种具有类似雌激素作用的环境激素。环境激素,亦称环境荷尔蒙或内分泌干扰物,是指一类干扰人体正常激素功能的外因性化学物质,可能影响包括人类在内的各种生物的生殖功能、免疫系统和神经系统。目前,被世界各国列为“环境激素”的化学物质约有七十种。其中有四十多种是农药,其中的六六六、DDT、硫丹等目前已被禁用。   邻苯二甲酸酯已屡被证实对动物有潜在危害。史江红介绍,早在1982年,美国国家毒理规划署的实验报告就已确证大小白鼠通过食物长期吸收邻苯二甲酸酯可引发肝癌。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邻苯二甲酸酯可能与美国男性肥胖以及糖尿病有关。   早在1995年,邻苯二甲酸酯被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为内分泌干扰物,是对动物的生殖系统造成危害的一类环境污染物。武毅秀称,国内外已有诸多动物实验显示暴露于一定剂量的邻苯二甲酸酯的环境下可导致动物睾丸病变和精子数量下降。   不惟动物如是,邻苯二甲酸酯同样可能对人体产生影响。2005年,由美国和丹麦多位科学家组成的“未来家庭研究小组”在对134名男婴进行观察研究后发现,产前暴露于邻苯二甲酸酯环境下会影响男婴的生殖器发育。2006年,一项北欧的研究亦证实男婴的生殖激素水平的下降与其尿液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水平有关,激素水平下降说明睾丸机能障碍。   在武毅秀看来,幼儿正处于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发育期,在玩耍玩具过程中因吮吸等行为有可能更直接接触邻苯二甲酸酯。“环境激素对幼儿带来的潜在危害会更大,他们的健康问题容不得半点马虎,因此幼儿用品中的化学品尤其应该从严把关。”武毅秀说。   内外有别   三十个样品中有二十一个检测出含有邻苯二甲酸酯,且最高含量逾40%,作为组织该检测的项目主管,武毅秀却并不觉得这样的结果出乎意料:“因为目前中国针对邻苯二甲酸酯在玩具材料内的含量并未有严格限制。”此说亦得到业内人士证实。增塑剂专家、江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蒋平平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曾在2008年颁布了一项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国标,但对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要求并无相关规定。2008年颁布的另一项国家标准——《玩具及儿童用品聚氯乙烯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对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试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但亦未对其含量设限。2009年,国家标准《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规定了玩具涂料中各类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不得超过0.1%,然而,在武毅秀看来,这样的规定失之恰切,“因为邻苯二甲酸酯更多是存在于塑料玩具本身,而非涂料之中。”然而,在欧美等国,邻苯二甲酸酯等典型的环境激素在儿童产品中的使用已被严格管控,甚至将被彻底淘汰。   “警告:放在口中的时间不要过长,因为玩具释放的邻苯二甲酸酯对儿童健康有危险”。早在1999年11月,欧盟委员会即已通过法令,将这样的警告标示贴在玩具和包装上,并开始对部分邻苯二甲酸酯设限。经过多次修改并于2005年通过的一项欧盟指令,规定了所有生产及进口的玩具及育儿物品中DEHP、DBP、BBP等三种有害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浓度综合百分比不得超过0.1%。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董夫银指出,由于在实际生产中需要大量使用邻苯二甲酸酯,使得其在成品中的含量远远超过0.1%,因此设立该限量实际上是完全禁用了这些邻苯二甲酸酯。2011年2月,欧盟再出杀手锏,将上述三种邻苯二甲酸酯直接列入化学品“淘汰名单”。此举意味着,三至五年之后,如无特别授权,这三种邻苯二甲酸酯将在欧盟市场上绝迹。   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亦已对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做出了与欧盟类似的限定。   一个最新发出禁令的国家是加拿大,该禁令将在今年6月正式实施。“这一新规将会确保加拿大进口、销售及广告的玩具不会让我们的孩子暴露在邻苯二甲酸的风险之下。”在今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国卫生部长如是称。   规定内外有别,出口和内销的玩具亦有了贫贱之分。广东中山一增塑剂厂家负责人告诉记者,自从欧盟标准颁布之后,出口欧盟的玩具便基本不再使用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增塑剂。据该负责人称,目前含邻苯类的增塑剂,其每吨价格大概14000元,而不含邻苯类的增塑剂每吨价格则在两万元上下,因为“国内没有像欧盟那样说不能在玩具上用”,出于成本考虑,内销的玩具仍大量使用邻苯二甲酸酯,这一事实,“做我们这个行业的都知道。”该负责人说。“幼儿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只是众多具有环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中的冰山一角。”武毅秀说,目前中国90%以上的化学品都尚未被进行健康和环境危害的鉴定与分类。
  •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百亿份方便面外包装存隐患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近日发布了一份“食品包装产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此报告一出笼,争议声四起。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对方便面桶、奶茶杯、一次性纸杯、纸碗的调查报告显示,多款知名品牌所用的双层纸制品外层纸的荧光性物质含量超标。   “荧光增白剂不像一般化学成分那样容易被分解,而是在人体内蓄积,大大削减人体免疫力,会成为潜在的致癌因素。但是调查检测显示,有些产品的内层合格,但是外层却超标,仍按照合格产品来认定,国家标准没有明确如何执行所导致。”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董金狮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上述报告称,在被调查的55个样品中,有36个样品是双层的,这36个双层的纸质样品的外层荧光性物质大部分均不符合食品用纸标准中规定的“100平方厘米纸样中最大荧光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厘米”要求。   针对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这份报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在8月9日发表声明称,方便面的纸容器由内层的“纸碗”和外层的“碗标”构成,具不同功能,适用于不同的安全标准。方便面的纸容器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内层的纸碗和外层的碗标。其中内层的纸碗因直接接触食品,是按照国家要求使用原浆纸材料,已经足以确保食品内容物安全。而外层的碗标部分,并未直接接触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   康师傅新闻发言人陈功儒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首先要明确荧光剂在哪里?目前是在外层而不是内层,内层是符合国家标准,外层的物质不会迁移到里面,是安全的。   但是董金狮坚称,虽然内层合格,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外层也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内外标准必须一致。目前我国纸制品标准中并未对纸桶外层纸有明确要求,一些检测机构一般也只检测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层荧光物质的含量。企业为降低成本,很容易使用非食品级纸。食品级原纸的价格一般每吨在10000元以上,而再生纸的价格每吨一般为5000元左右,成本相差一倍以上。   2011年中国方便面行业总计使用纸质容器约100亿份,是食品纸质容器中用量最大的行业,确保容器安全尤为必要。   “食品用包装纸或者餐饮具,国家是有标准的,无论是纸标还是包装材料,都是不允许使用荧光剂的,虽然标准中没有分内外层,是由于把内外层作为一个整体,必须都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过去在制定这个标准时,没有分内外层的,所以也没有解释。”一位食品安全专家昨日对本报表示。   上述专家表示,目前国家正在对食品用纸质餐饮具标准进行清理工作,如果企业用内外不一样的材质,必须有实验数据证明确保不迁移到食品中,是否分内外层,还有哪些附加条件,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内容物的量。(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 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docx 2.标注字符高度.docx 3.允许短缺量.docx
  • 有效应对出口食品包装安全
    食品包装安全作为关系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正因为如此,近期国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法规和措施,加强了对进口食品包装安全的限制:欧盟制定了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最大迁移值,规定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材料中的4-甲基二苯甲酮及二苯甲酮的总迁移极限值必须低于0.6毫克/公斤 法国宣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非生物降解的塑料材料包装食品、农产品,改由环保可降解材料完全替代 美国也于近日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要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评估双酚A的风险,该国各州将逐步禁止食品和饮品容器中含有该物质。   我国是食品农产品生产大国,也是出口大国,在食品农产品出口中,包装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对食品包装纷纷采取的各种新安全规定,应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出口企业的高度关注,避免因食品包装问题使出口受阻。   为有效应对国外食品包装安全法规,进一步扩大产品出口,检验检疫提醒广大食品出口企业,务必要提高对食品包装质量安全认识,在确保食品本身质量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措施:   一是要密切关注各国食品包装技术法规,对其实施时间、具体内容和涵盖范围等进行深入了解和解读,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是要加强环保意识,确保从原料选购、产品制造等全过程符合输入国环保要求   三是要加大科技投入,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将环保理念引入包装原料选择、产品制造乃至使用、回收等全过程,开发无毒、无害、可降解的绿色环保型食品包装材料,加快食品包装产业更新换代的步伐   四是要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实施贸易伙伴的多元化。在巩固欧盟、美国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寻求新的贸易伙伴,适当规避食品包装壁垒,增强企业抵御包装风险的能力。
  • 墨西哥更新药物及草药标签规定
    墨西哥卫生部于11月21日发表官方标准NOM-072-SSA1-2012,更新了国产和进口药品及草药的标签要求。   总体而言,药物标签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一)专有名称   (二)通用名称(草药必须使用符合植物命名法的学名)   (三)制药形式 (四)药物浓度   (五)使用方法   (六)配方及配方说明   (七)服用剂量   (八)使用说明   (九)保存和储存信息   (十)禁忌和声明   (十一)有效的卫生注册码   (十二)批号   (十三)有效期   (十四)制造日期   (十五)制造商、分销商、注册方信息,或者在墨西哥的法人代表(进口产品必须包括原产地信息)   (十六)容量   (十七)最高销售价格。   通常,草药标签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一)“治疗周期”   (二)专有名称   (三)通用名称   (四)制药形式   (五)使用方法   (六)容量   (七)配方及配方说明   (八)禁忌和声明   (九)保存和储存信息   (十)禁忌和声明   (十一)有效的卫生注册码   (十二)批号   (十三)有效期   (十四)制造商、分销商、注册方信息   (十五)其他备注。   任何二次包装也必须遵守某些特定的标签要求。新规定将于2013年4月1日生效。
  • 我国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4项,地方标准若干
    原标题:关于包装饮用水标准情况的简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简介如下:   一、我国饮用水的管理   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包装饮用水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目前按食品管理。GB10789《饮料通则》对包装饮用水做了分类,根据水的来源、加工方式等特点,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共6类。由于包装饮用水加工、运输、储存与生活饮用水不同,因此包装饮用水的执行标准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包装饮用水标准   我国目前存在食品质量标准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并存的局面。我国包装饮用水标准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涉及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   (一)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有4项,分别是: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   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   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以上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   (二)地方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各地对除天然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类制定了部分地方标准。如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广东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净水》(DB44/116-2000)、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DBS50006-201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等。   三、标准清理工作进展   为了解决食品标准交叉矛盾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全面启动了标准清理工作。该项工作将对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清理,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清理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整合工作。包装饮用水标准也在清理范围内,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指标将会进一步整合。目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设了食品标准清理专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的“食品安全标准”新浪官方微博也会及时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展,欢迎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变化解读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为帮助大家了解新《办法》的变化,食品伙伴网将新《办法》和原《办法》进行了比对解读,以供行业参考。以下为主要变化,变化详情请查看: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与2005年版比对表.pdf。一、修改了适用范围明确新《办法》不适用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二、修改了监管部门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改为“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删除了原《办法》中的附表4-计量检验抽检方案,明确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但是目前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的部分内容与新《办法》(附件1)不统一,可能将来会对此标准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四、删除关于商品包装尺寸的规定删除以下条款: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五、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的制度1、新增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其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2、删除监管部门对生产者的核查及备案要求,不再颁发计量保证能力证书。3、修改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修改法定计量单位的相关要求修改了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将质量中的“Q<1000克”细分为“Q<1克;1克≤Q<1000克”;将“体积”改为“体积(容积),增加“体积(固体)”相关的计量单位;将长度中的“Q<100厘米”细分为“Q<1毫米;1毫米≤Q<100厘米”,并增加长度的备注。具体如下表(其中红色为新增)。七、修改了处罚规定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3、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新《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4、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由“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三万元以下罚款”。5、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6、删除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人员的处罚规定。
  • 医疗设备及生物制品标签规定修订议案正在审议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建议检讨医疗设备及生物制品现行的标签条例,容许这些产品使用单独的资讯图形或符号,但有关符号必须属于美国或国际认可标准制订机构所制订的标准的一部分,也必须是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医疗设备标签认可标准的一部分。此外,一种标准化符号必须在医疗设备附有的符号表(symbols glossary)内有其注解,方可使用。符号表指医疗设备标签使用的符号清单以及相关意义或注解文字。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亦建议修订处方设备的标签条例,以授权这些设备的标签使用”Rx only”(须凭处方购买)符号文字。   医疗设备业要求美国批准在设备标签上使用单独符号,代替细小难读的文字加资讯图形,让使用者更易了解标签内容,并令美国的标签规定与外国相关规定一致。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发现,医疗产品的包装标签以及使用说明等其他标签文件,多年来一直使用各种符号加说明文字。上述议案将继续准许设备标签使用符号(包括标准符号)加说明文字。至于供医疗专业人员使用的体外诊断设备,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以及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BER)对适用的标签规定作出解释,准许这些设备使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认可标准内的若干符号,毋须附加说明文字。此外,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亦运用酌情权,准许有关处方产品使用符号文字”Rx only”,毋须附加说明文字。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又表示,这项议案亦可令美国的医疗设备标签规定与欧盟现行的相关规定一致。   有关人士可于6月18日前就这项议案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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