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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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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挥发性相关的资讯

  • 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6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黄翠芳 周羽化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
    半挥发性有机物是一大类较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较慢的有机物,它们更容易在水、土壤、空气、生物等介质中迁移转化,长期存在于水、土壤中,通过生物富集而危害人体健康。这类有机物的共性是脂溶性、易溶于有机溶剂,可在有机溶剂中分配,同时可进行气相色谱分析。按照萃取条件的不同还可将这一大类有机化合物分为碱-中性可萃取有机物和酸性可萃取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种类较多,包括多环芳烃、氯苯类、硝基苯类、硝基甲苯类、邻苯二甲酸酯类、亚硝基胺类、苯胺类、氯代苯胺类、氯代烃类、氯代醚类、联苯胺类、氯代联苯胺类、氯代酚类和硝基酚类等。通常,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其它除草剂等有机物都可归入这类有机物范围内。由于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毒性高,对环境的危害较大,有多种化合物被我国、美国等国家列入水中优先控制的污染物。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等均规定了部分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值。目前国内个别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主要以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为主。《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76-2013)、《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48-2013)、《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8-2009),另外我国已发布了《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2017)和《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51-2018)2 个标准。国际上对水中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的标准方法所采用的主流技术是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以 US EPA 方法以及相关文献涉及较多。国外气相色谱法质谱联机测定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主要有 EPA 8270D、EPA 3510C 和 EPA 625 方法,其中 3510 方法使用液液萃取方法,8270 和 625 方法是采用液液萃取的方法,在碱中性和酸性的条件下,用二氯甲烷分别对水样进行萃取,合并有机相,经无水硫酸钠脱水后浓缩,用气相色谱-质谱法来分析水样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当然随着各种新型前处理技术的不断丰富更新和发展,现有的液液萃取方法将逐步被更加高效先进的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以及膜萃取取代,这也是当前前处理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用二氯甲烷分别在 pH11 和 pH2 的条件下,萃取样品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萃取液经脱水、浓缩和定容后,经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和目标化合物的特征离子定性,内标法定量。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 64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筛查鉴定和定量分析,对于特定类别的化合物,应在此筛选基础上选用专属的分析方法测定。当取样体积为 1000 ml,试样体积为 1.0 ml,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时,方法检出限为 0.1μg/L~2 μg/L,测定下限为 0.4 μg/L~8 μg/L。征求意见稿:《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 GB/T 5750实操直播 | 嗅味物质、农残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继《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配套的检测标准《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为帮助广大实验室同行更好地应对,睿科集团将于2022年4月7日举办“新版GB/T 5750征求意见稿 嗅味物质、农残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实操”专题网络讲堂。直播时间 2022年4月7日(周四)14:00 直播内容✓理论介绍:新版GB/T 5750征求意见稿详解及检测技术✓标准背景解读及检测方法简述✓自动化前处理解决方案如何应用实操课程✓水中嗅味物质、农残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实操✓检测前处理仪器实操流程✓注意事项及问题排查
  • 岛津应用:GCMSMS法测定生活饮用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
    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SVOCs)是指沸点在170~350℃、蒸汽压在13.3~10-5Pa 的有机物。主要包括二噁英类、多环芳烃、有机农药类、氯代苯类、多氯联苯类、吡啶类、喹啉类、硝基苯类、领苯二甲酸酯类、亚硝基胺类、苯胺类、苯酚类、多氯萘类和多溴联苯类等化合物。生活饮用水及饮水水源往往受到工业废水、农药和日用化学品等各种有机物的污染,可能会含有 SVOCs,危害人类健康,因此饮用水的标准都会对 SVOCs 进行限制,限值一般在 ng/mL 的浓度级别。如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对六氯苯的限值为 1 ng/mL、对三氯苯的限值为 20 ng/mL。 目前用于检测 SVOCs 的标准方法一般采用气相色谱和单四极杆气质联用仪。由于选择性和灵敏度的限制,在采用气相色谱和单四极杆气质联用仪进行样品分析时,前处理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净化和浓缩过程。而三重四级杆串联气质联用仪拥有良好的选择性和灵敏度,可以很好地弥补气相色谱和单四极杆气质联用仪在这方面的不足,从而简化前处理方法。 本文利用岛津GCMS -TQ8040三重四极杆气质联用仪建立了测定生活饮用水中52种SVOC的方法。本方法的前处理只需简单地进行液液萃取,非常方便快捷,各组分的仪器检出限均可达到 1 ng/mL 以下,在提取过程中经过20倍的浓缩,方法检出限可达到0.05 ng/mL以下。本法简单快速,灵敏度高,可用于生活饮用水中SVOC的快速检测。了解详情,敬请点击《GCMSMS法测定生活饮用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
  • 力合科技首次展出半挥发性有机物在线检测模块
    第十四届环保展于2015年6月9日在北京开幕,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携多款产品隆重亮相。力合科技总裁助理文立群先生接受了本网的采访。   力合科技主要从事水质和大气自动监测设备的系统集成和信息平台建立,此次展会力合科技重点介绍了其再次扩展的水质自动监测站。此系统通过模块化设计实现了特征污染物检测和应急检测双重功能,其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模块为首次展出。
  • 挥发性排放物的鉴定:同时EI和CI
    • Steve Down概述在同一色谱运行中交替使用EI(Electron ionization source,电子电离源)和CI(Chemical ionization source化学电离源)源的GC/MS方法已被用于装饰汽车内饰的人造皮革排放的挥发性化合物的鉴定。使用可互换的CI试剂可以快速控制碎片化程度。两全其美室内空气质量受到许多来源(如塑料、织物、粘合剂、油漆、地板和建筑材料)蒸汽排放的影响,这些来源被认为会导致病态建筑综合症。但不仅是建筑物会受到影响——如果室内空气不充分,其他室内空间(如车辆)可能会积聚材料散发的挥发性化合物。可以通过电子电离的GC/MS等技术分析有问题的化合物,并将光谱与标准库相匹配,但70eV的标准电离能会导致严重的碎片化,这可能会阻碍鉴定。具有化学电离的GC/MS是一种较软的技术,通常会导致质子化分子处于正离子模式,因此分子质量很容易确定。2022年,发布了一种新仪器的详细信息,该仪器通过在同一飞行时间质谱仪上并行操作EI和CI进行GC/MS,实现了两全其美。这两种技术的数据都是在一次GC运行期间获得的,并且通过使用不同的CI试剂气体来改变选择性。现在,该仪器的一个稍微修改的版本已经被证明用于识别汽车内饰中使用的人造皮革样品所释放的挥发性化合物。同时EI和CISteffen Bräkling和来自TOWERK、Thun和伯尔尼应用科学、建筑、木材和土木工程大学、德国伍珀塔尔大学和意大利帕多瓦大学的核心研究员描述了这些修改。在新的设计中,CI试剂气体水和氨被掺入氮气流中,这与最初的设计不同,即它们被直接送入CI源中。将水或水/氨混合物添加到用PTFE棒堵塞的PTFE渗透管中,这允许掺杂剂以温度控制的方式渗透到氮气流中。将流出物与由氢等离子体产生的H3+离子的单独流混合,以产生CI试剂离子,例如H3O+、N2H+、NH4+和质子化水簇。切换CI试剂以调整气相碱度,拓宽了可电离分析物的范围。这些离子与分离的GC流的一部分混合,以电离挥发性化合物,而GC流的其余部分直接送至EI源。快速离子光学开关装置将两个源的离子输送到飞行时间分析仪,从而记录每个GC峰的同时EI和CI光谱。补充技术验证挥发物为了测试该系统,在Tenax吸收管中捕获一块人造皮革的挥发物,随后将其置于与气相色谱仪相连的热脱附装置中。检测到许多化合物,并以不同的方式说明了组合光谱的优点。通过搜索NIST(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质谱库,一些化合物(如十六烷和5,5-三乙基十三烷)从EI质谱中得到了可靠的鉴定,CI有助于确认分子质量。在其他情况下,当EI数据不确定时,从CI光谱中获得的准确分子质量有助于缩小鉴定范围。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就是这样。在第三种情况下,来自CI的精确分子质量与NIST混合相似性搜索功能一起使用,以缩小可能的结构,并在EI光谱没有提供合理匹配时提供初步鉴定。一系列试剂离子的使用提高了GC/MS系统的识别能力,并且在不改变硬件的情况下切换的能力是改进系统的一大优势。这是对各种材料排放的挥发性化合物进行非靶向分析的一个很有前途的发展。原始出版物:Bräkling, S, Hinterleitner, C, Cappellin, L et al. GC-CI&EI-TOFMS using permeation tube facilitated reagent ion control for material emission analysis. Rapid Commun Mass Spectrom 2022 e9461. http://dx.doi.org/10.1002/rcm.9461作者介绍• Steve Down史蒂夫是一位生活在英国诺丁汉的自由撰稿人。他毕业于约克大学,获得化学荣誉学士学位,之后为几家科学出版社工作。他继续经营质谱数据中心,该中心每月出版一份最新认知期刊、一份印刷数据集,并向NIST质谱数据库提供数据。后来,他与人合伙创办了一家出版公司,生产质谱杂志和书籍,后来缩减为自由职业者。史蒂夫喜欢自由职业所带来的题材变化,以及自由职业所赋予的追求其他兴趣的自由,包括园艺、散步/徒步旅行和听各种音乐(尤其是爵士乐、古典音乐、歌剧和摇滚),尤其是在现场表演中。供稿:符 斌,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
  • 北京博赛德科技参加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培训班
    2018年3月26日BCT27日,山东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济南举办了山东省环境空气与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培训班。主要内容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现场采样技术、实验室分析测试技术、恶臭与沥青烟监测技术,以及实验室现场教学等。全省17个市监测站7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 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受邀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在山东环境监测中心站实验室为参会人员详细的介绍和解释了VOCs采样及分析方案。 实验室现场教学过程中,北京博赛德技术人员向大家展示了几种不同的大气罐采样方案,包含手动采样和自动采样,以及污染源VOCs采样等,并详细介绍了各种不同采样方案的使用方法、质控措施等。 针对污染源VOCs,从采样、进样、分析,北京博赛德提供一整套解决方案。首先针对不同的污染源,通过加热/稀释采样杆将污染源样品正确采集到罐子、真空瓶、解析管以及Tedlar袋内,然后通过7032/7650-L20自动进样器将罐子/真空瓶/解析管/Tedlar袋内的样品自动进样到GC/GCMS中进行分析。这套方案获得了现场各位参会专家及老师的认可。 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专注于VOCs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从采样、前处理、预浓缩、到分析检测,从实验室,在线监测,到应急响应,从污染源到环境大气,均有一整套成熟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让VOC的监测数据更加准确全面,从而为我国的环境治理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污染源VOCs方案简介 针对污染源烟囱采样,北京博赛德提供了一整套解决方案,通过采用加热/稀释采样杆把污染源的样品气正确合适地采集到采样罐/真空瓶/解析管或Tedlar袋内,然后通过7650-L20多功能自动进样器自动定量进样到GC/GCMS中进行分析。进样分析时,采样袋、真空瓶,以及真空采样罐都可以模拟采样时的状况,对样品进行加热再进样分析。 大气VOC解决方案简介实验室手工监测方案:北京博赛德提供多种采样方式:单罐人工采样、单罐或双罐远程或定时自动采样、多罐远程或编程自动采样。手工VOC监测方案中,采样质控非常重要,是否到规定的地点进行采样?是否在需要的时间进行采样?采样流速是否能够得到保证?采样如何和分析数据一一对应?北京博赛德的解决方案中软硬件相结合,加入采样质控措施,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使用苏码罐系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关系到BCT终分析数据的准确性,那BCT是配气系统,配气系统可能带来的误差甚BCT高达20%以上。我们推荐使用4700高精度稀释仪,它摒弃了质量流量计(MFC),消除了MFC测量带来的各种误差,尤其是低流速时的测量误差以及不同MFC通道之间的误差;同时也避免了因为MFC平衡造成的标气的大量浪费。整套系统可以BCT配合,可以一次进样直接分析117种VOCs,包含13种醛酮类物质: 大气自动站在线自动监测方案大气自动监测方案不同于实验室方案,它要求设备更加稳定、可靠、少维护和少消耗。为此北京博赛德特推出BCT-7800A PLUS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这套系统采用BCT先进的3级多层毛细柱捕集技术对样品进行浓缩,精确地将大气中C2BCTC18范围内的挥发性化学物质进行捕集、浓缩并自动进样到GCMS中进行检测、分析。整个过程无需复杂的液氮或电子制冷,使得系统更加稳定、可靠,便于维护,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维护成本。
  • 我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政策总结
    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强调&ldquo 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rdquo ,而研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颗粒物的重要来源,故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逐步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发布,其中强调&ldquo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rdquo 。此规划正式提出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并明确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工作。 &ldquo 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dquo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进一步细化了需要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行业。 &ldquo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rdquo   同期,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ldquo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 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 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 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 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rdquo   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此细则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   &ldquo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rdquo   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开始开展,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工作作为治理的前端工作,也正式开启。   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将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向全国逐步开展,涉及的行业有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其中石化行业已制定明确的时间表。
  • 环保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等2项环保国标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   二、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5-2013)。   以上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 盘点: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
    大气中的VOCs不仅是生成光化学烟雾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同时也是大气细粒子中有毒有害有机组分的重要来源,对形成灰霾有重要贡献,且一些VOCs本身具有毒性和致癌性。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不断深化,VOCs成为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后,我国大气污染控制中又一新的关注点。   VOCs定义   VOCs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组合,不同组织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意义上的定义,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   化学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五种: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定义VOCs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有机化合物 2)世界卫生组织将VOCs定义为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挥发性有机物化学结构可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醇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 3)ISO 4618/1-1998中VOCs指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4)德国DIN55649-2000将VOCs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 5)我国北京地方标准DB11/447-2007中将VOCs定义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两种:1)美国EPA对VOCs的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2)美国ASTM D3960-98中VOCs指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标准中,还没有大气中VOCs的明确定义,而VOCs的定义关系到检测方法制定、治理措施等问题。   VOCs标准   我国VOCs检测标准有《HJ 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 气相色谱-质谱法》以及《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C,均采用色谱法进行分析。   VOCs排放标准国家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区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一些地区标准,如《DB12/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31/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   美国EPA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有毒有机物检测标准,其中涉及VOCs检测的共有6项,均是气相色谱法,但可配备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   VOCs检测   我国大气中的VOCs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行业。因此大气中VOCs的检测主要应用于三个方面:一大气中VOCs检测 二污染源集中排放VOCs检测 三生产过程VOCs泄露检测。与三种应用场合相适应,VOCs的检测仪器也分为实验室仪器、在线式仪器和便携式仪器三类。   实验室VOCs检测   VOCs实验室分析发展较早,也比较成熟。分析方法为使用采样袋、苏码罐、吸附剂或吸收液将VOCs采集回实验室,再经过热解析、溶剂解析等前处理过程后,利用GC或HPLC分析。   实验室VOCs检测主要难点在于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保证可以采集到所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制定规范的运输方案防止运输过程中VOCs的损失,选择合适的前处理过程保证所有的挥发性有机物进入分析仪器。   实验室分析方法的主要优势是结果准确,主要缺点是时效性差,采样和运输过程中易导致样品损失,影响测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线VOCs检测仪   VOCs在线分析仪主要有在线气相色谱仪、在线质谱仪、在线气质联用仪、在线PID和FID检测器、在线红外光谱仪、在线激光检测仪和在线差分光学吸收光谱仪等。   由于VOCs没有标准的检测方法,而且在线系统用于现场检测,而不同现场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差异较大且相对稳定,故检测需求不同。因此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各种检测仪器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在线气相色谱仪可检测出已知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 在线质谱仪可同时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和定量检测,但无法区分同分异构体 在线PID和FID检测器可得出VOCs的总量,且仪器体积较小 各种在线光谱仪检测范围宽,可适应各种工业场合应用。   在线VOCs检测仪主要的国内厂家有聚光科技、广州禾信、宝英科技、中科光电、富瞻环保、武汉天虹等,国外厂家有英国Markes、日本亚那科、奥地利IONICON、韩国KNR、德国AMA、法国Chromatotec、美国CerexMS等。   便携式VOCs仪器   便携式VOCs分析仪主要有便携式FID/PID检测器、便携红外分析仪、便携激光光谱仪、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等。   最新公布的环保部标准中便携式仪器提到了FID检测器、PID检测器和红外吸收检测器三种。   便携式VOCs检测仪主要的国内厂商有东西分析、崂应、富瞻环保等,国外厂商有美国Inficon、英国SIGNAL、美国雷格沃夫、美国华瑞、日本亚那科、英国科尔康等。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混合物,由于其定义未明确,因此监测需求也不明确。目前的主要检测方法是气相色谱法、质谱法和光谱法,环保部公布的行业标准中采用的是气质联用法。其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HJ644)标准中测定的是35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烷烃、烯烃和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HJ734)标准中测定的是24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酮类、酯类、烯烃类和苯系物。
  • 国瑞力恒发布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新品
    GR-1210型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 1.产品概述 GR-1210型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以下简称采样器)是我公司针对环境空气、工作场所、工业生产有组织排放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采样进行研发的专用采样器。该采样器是环境空气中的TVOCs、苯、甲苯、二甲苯等多种有机物专用采样设备,采样器的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研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专家及广大用户的意见,应用高性能处理器、进口采样泵、高精度质量流量传感器及新材料领域的高新技术,竭力为用户提供一台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高品质采样器。2.适用范围适用于环境空气、工作场所、工业生产有组织排放中的挥发性有机、有毒有害气体的采样。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检、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使用。3.采用标准HJ644-2013《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583-2010《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象色谱法》HJ584-2010《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象色谱法》HJ645-2013《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管-二硫化炭解析/气相色谱质谱法》HJ683-201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801-2016《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T 17061-1997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4.技术特点1.原创流量控制算法,微小流量稳定;2.采用进口质量流量传感器,流量控制精度高; 3.采用进口采样泵,恒流采样,稳定性好; 4.内置高能锂电池,一次充电工作24小时以上; 5.自动测量大气压、温度,自动计算标况流量和标况体积;6. 即时采样、定时采样、定容采样、间隔采样多种采样模式可选择;7.具有欠压和掉电保护功能,来电继续采样,保证采样数据不丢失;8.内置2微米双重粉尘过滤,保护仪器内部不受粉尘的影响,使用寿命更长; 9.一机多用,支持活性炭等吸附管、溶液吸收瓶、滤膜等多种采样方式; 10. 体积小、重量轻;配三角支架,采样高度可调。 5.技术指标 表1技术指标主要参数参数范围分辨率准确度采样流量(20~300)mL/min1mL/min优于±5%负载流量 20kPa (100ml/min)工作温度(-20~+60)℃数据存储能力1000组电池工作时间大于24小时仪器噪声60dB(A)整机重量约0.65kg主机尺寸(mm )234×134×45功耗10W 创新点:GR-1210型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 应用高性能处理器、进口采样泵、高精度质量流量传感器及新材料领域的高新技术;原创流量控制算法,微小流量稳定;采用进口采样泵,恒流采样,稳定性好;采用进口质量流量传感器,流量控制精度高;具有欠压和掉电保护功能,来电继续采样,保证采样数据不丢失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
  • 24种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品促销
    24种挥发性有机物混标(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 货号:CDGG-122768-03-1ml 名称:24种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品 说明:共25组分,因为1,2-二氯乙烯有顺反异构体。 溶剂:甲醇 规格:1ml 价格:1200元 促销:900元 库存:现货 同时提供其他环境标准品:地表水检测混标,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多环芳烃(PAHs),EPA方法标准品等,请关注《安谱标准品专刊2010-2011》或访问: www.anpel.com.cn
  • 24种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品促销
    24种挥发性有机物混标(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 货号:CDGG-122768-03-1ml 名称:24种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品 说明:共25组分,因为1,2-二氯乙烯有顺反异构体。 溶剂:甲醇 规格:1ml 价格:1200元 促销:900元 促销时间:11月29日至12月29日 库存:现货 同时提供其他环境标准品:地表水检测混标,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多环芳烃(PAHs),EPA方法标准品等,请关注《安谱标准品专刊2010-2011》或访问: www.anpel.com.cn
  • 力合科技自主研发国内首台半挥发性有机物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成功应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是一类广泛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严重危害人类健康。SVOCs存在各种水体中,其在水中含量低,种类多。力合科技通过近六年的自主研发,成功突破了半挥发有机物样品自动富集与解析、多组分分离检测等核心技术,实现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全自动在线监测,具备数据准确、监测时间短等优势,满足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等水质监测要求。2015年12月该技术已成功应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陶岔渠首水质自动监测站,解决了传统实验室监测方法存在的费时、费力、溶剂用量大、监测频次低等缺陷。南水北调工程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跨流域调水工程,水质安全保障攸关工程成败。该项目建成后可对卤代烃、苯系物、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以及邻苯二甲酸酯类等物质进行预警监测,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
  • 【安捷伦】守护净土 |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实训班”成功举办
    在重点行业企业土壤详查工作正如火如荼开展的背景下,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分别在 8月 10 日 - 8 月 14 日和 8 月 24 日 - 8 月 28 日组织举办了两期 “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实训班”,旨在帮助土壤检测实验室提高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的分析检测能力,配合全国重点行业企业土壤详查工作顺利开展。实训班由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牵头主办,安捷伦参与支持,重点帮助土壤检测实验室提升对多环芳烃、硝基苯、氯酚、苯胺等 SVOC 的分析检测能力。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是生态环境部首批实训基地,在有机污染物检测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是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项目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的牵头单位。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实训班的授课老师均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专家组成员,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操经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研究室董亮主任授课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杨文龙老师授课在实训过程中,授课老师为学员们详细讲解了“有机污染物的分类及其理化性质”、“固体样品提取的技术要点”、“土壤中 SVOC 检测各种前处理技术”等理论知识,深入剖析了土壤中 SVOC 检测的难点,详细讲解了 GC/MS 等仪器分析的要点,并结合样品前处理、上机操作、软件使用、数据处理等实际演练,全方位提升了学员们的检测水平。从样品前处理到上机操作的土壤中 SVOC 检测全程演练安捷伦专家现场为学员们讲解软件使用技巧安捷伦作为实训班的支持单位,派出技术专家配合授课老师,细致讲解了使用到的安捷伦仪器、软件的操作技巧,助力实训班的顺利举办。在实训结束后,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组织学员们进行了结业考试,所有学员均顺利通过了考试并取得结业证书。在此,安捷伦衷心祝贺各位学员学有所成,也祝愿各位学员在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后,能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技巧落到实处,为国家土壤检测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关注安捷伦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市场资讯
  • GB3838-2002 24组分半挥发性有机物混标(定制)促销
    货 号: CDGG-116495-04-1ml 中文名称: GB3838-2002 24组分半挥发性有机物混标(定制) 英文名称: Custom Semi-Volatile Mix, 24-31, 500 mg/L 型 号: 500ug/ml于甲苯, 1mL 产品类别: 标准品 库存总量:10瓶 价 格: 1500.00 优惠价: 1200.00 促销时间: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8月4日 产品描述 编号 CAS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浓度(ppm) 1 87-61-6 1,2,3-Trichlorobenzene 1,2,3- 三氯苯 500 2 120-82-1 1,2,4-Trichlorobenzene 1,2,4- 三氯苯 500 3 108-70-3 1,3,5-Trichlorobenzene 1,3,5- 三氯苯 500 4 634-66-2 1,2,3,4-tetrachlorobenzene 1,2,3,4- 四氯苯 500 5 634-90-2 1,2,3,5-tetrachlorobenzne 1,2,3,5- 四氯苯 500 6 95-94-3 1,2,4,5-tetrachlorobenzne 1,2,4,5- 四氯苯 500 7 118-74-1 Hexachlorobenzene 六氯苯 500 8 98-95-3 Nitrobenzene 硝基苯 500 9 100-25-4 p-Dinitrobenzene 对二硝基苯 500 10 99-65-0 m-Dinitrobenzene 间二硝基苯 500 11 528-29-0 o-Dinitrobenzene 邻二硝基苯 500 12 121-14-2 2,4-Dinitrotoluene 2,4- 二硝基甲苯 500 13 118-96-7 2,4,6-Trinitrotoluene 2,4,6- 三硝基甲苯 500 14 100-00-5 p-Nitrochlorobenzene 对硝基氯苯 500 15 121-73-3 m-Nitrochlorobenzene 间硝基氯苯 500 16 88-73-3 o-Nitrochlorobenzene 邻硝基氯苯 500 17 97-00-7 2,4-Dinitrochlorobenzene 2,4- 二硝基氯苯 500 18 120-83-2 2,4-Dichlorophenol 2,4- 二氯苯酚 500 19 88-06-2 2,4,6-Trichlorophenol 2,4,6- 三氯苯酚 500 20 87-86-5 Pentachlorophenol 五氯苯酚 500 21 62-53-3 Aminobenzene 苯胺 500 22 84-74-2 Dibut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00 23 117-81-7 Di(2-ethylhexyl)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500 24 50-32-8 Benzo(a)pyrene 苯并(a) 芘 500 上海安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斜土路2897弄50号海文商务楼5层 [200030] 电话:86-21-54890099 传真:86-21-54248311 网址:www.anpel.com.cn 联系方式:shanpel@anpel.com.cn 技术支持:techservice@anpel.com.cn
  • 北京市印发《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p p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p p   二、为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 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p p   三、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p p   四、各区县环保局应加强收费情况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开据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p p   五、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p p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p p   特此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9月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df074319-cc3a-443c-8061-a60830648c99.jpg" title=" 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40603e4-1db0-430f-b322-a3a25d39562a.jpg" title=" 0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5609076-1dde-4a70-af22-3f268fd51560.jpg" title=" 000.jpg" / /p
  • APL奥普乐承办的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培训大会圆满落幕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不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也是臭氧和灰霾的重要前体物。近年来,臭氧已经成为部分城市夏秋季的首要污染物,这一发展态势已引起政府和公众的高度关注。为满足新的环境保护要求,我国近年来先后发布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政策,挥发性有机物管控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为了帮助大家应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新的变化,2020年10月20日,由APL奥普乐集团承办的“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培训班”在苏州成功举办! 大会现场本次大会以“提升VOCs监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水平”为主题,邀请全国VOCs监测相关领域的研究专家,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检测第三方实验室以及高等院所等分析测试机构的分析测试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共同交流VOCs监测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前沿的技术手段。 现场部分精彩报告 报告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与控制新要求新加坡国立大学苏州研究院 顾海东 顾海东老师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与控制新要求》中向大家介绍了挥发性有机物定义、来源和危害,以及VOCs监测和管理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并讲解了夏季挥发性有机物自主减排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绩效分级评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简介。 报告二:VOCs监测及质控要点分析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王荟 王荟老师在《VOCs监测及质控要点分析》中主要讲了VOCs监测背景、VOCs监测及质控现状和VOCs质控要点分析等三部分内容,在VOCs质控要点分析中,老师着重为我们讲解了采样环节、运输环节、标气配制、分析环节等环节的要点分析。 报告三:聚焦环境空气VOCs检测多种进样技术——吸附管/苏玛罐/气袋进样 王宏老师 王宏老师主要介绍了空气中VOCs背景概述、VOCs吸附管采样、VOCs罐/气袋采样、吸附管/罐/气袋进样比较等内容,在VOCs罐/气袋采样中老师讲了瞬时采样和恒定流量采样的区别,还为我们介绍了苏玛罐恒流采样的注意事项有罐子的选择;采样管路、阀体;过滤器;流速控制。 现场抽奖APL奥普乐集团江苏销售经理(右)为学员颁奖
  • 冷杉亮相“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及系列标准规范解读培训班”!
    2019年9月4日-5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承办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及系列标准规范解读培训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功举办,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监测站的专家学者及监测单位100余名代表共聚一堂,交流分享最新监测技术方案。苏州冷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新受邀出席本次培训班,并发表重要演讲!本次培训班通过解读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列标准规范,旨在帮助相关参与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环境空气与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现状及展望,及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领域新制订的标准及规范内容与要求,从而提高国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冷杉苏州冷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新在会议上分享了题为《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连续监测解决方案》的精彩演讲。 冷杉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连续监测解决方案适用于《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等标准,采用在线预浓缩系统与气相色谱仪方案,多种除水方式可选,结合冷杉精密仪器公司定制化 Radium 云系统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上传,可实现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物的连续监测。冷杉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连续监测解决方案分享会上,宋新总经理结合冷杉与南京大学合作的“企业采样监测”实际案例向各位嘉宾重点介绍了冷杉环境空气臭氧前体物连续监测解决方案的原理、特点等。据介绍,该方案在性能方面非常出色,采用高精度仪表,可一次分析57种PAMS组分,目标化合物分离良好,且运用高性能电子压力控制单元,压力精度可达0.001Psi,保证分析更精准。同时,方案系统有来电自启动功能,能自动分析样品,节省运维成本并保证数据有效率。演讲期间,冷杉的技术方案受到了与会嘉宾的强烈好奇,纷纷咨询提问,现场交流气氛愉快热烈。低碳通道:C2~C6色谱图低碳通道:C6~C12色谱图本次培训会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提高了国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水平。冷杉作为专业环保在线监测解决方案服务商愿不遗余力的推动环保科技创新,积极与学术大咖、行业企业共同研讨学习,分享交流,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建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对挥发性化合物的回收率
    1、挑战总有机碳(TOC,Total Organic Carbon)分析技术能够有效测量样品中的杂质,提供有机污染物的简明、非专属、全面的测量结果,为用户提供宝贵的工艺监测数据。准确地检测和量化低TOC浓度,对工艺控制、产品质量、资产保护来说至关重要。有机物的污染会影响生产工艺、污染制成品,导致整个产品批次不合格,甚至损坏生产设备。有机污染物的来源之一是挥发性化合物。挥发性和半挥发性化合物常来源于清洁剂或冷却剂。挥发性污染物也可能来自源水和化学分解产物。能够有效检测挥发性和半挥发性化合物,对于城市用水和工业用水处理工艺的全面检漏来说非常关键,我们可以用TOC分析技术来完成这项检测任务。先将有机物氧化成CO2,然后检测CO2的含量,从而完成TOC分析。有些常用的TOC分析方法会在过程中添加酸剂并进行气体吹扫。向液体样品中添加酸剂降低其pH值,可以确保将所有以碳酸根或碳酸氢根形式存在的碳转化为溶解CO2。气体吹扫就是使气泡通过液体样品,去除样品中的其它溶解气体或挥发性液体的过程。有些分析方法很难有效检测挥发性化合物,这是因为挥发性化合物会消失在气体吹扫过程中,或者需要用特殊方法才能检测到。这些局限性会造成监测数据不准确,从而导致应对决策延误甚至错误。本文比较了以下三种TOC氧化法对挥发性化合物的回收效率:高温催化燃烧法两级先进氧化法紫外-过硫酸盐氧化和膜检测法(此技术用于 Sievers® M系列TOC分析仪)2、实验在实验中,我们用上述几种TOC氧化方法对不同的挥发性化合物进行测试,以了解这些氧化方法的分析性能。我们测量了TOC浓度分别为0.25 ppm、1.0 ppm、5.0 ppm的标准品的TOC值。本次研究根据以下化合物特性,选用4种化合物【丙酮、甲醇、甲乙酮(MEK)、异丙醇(IPA)/2-丙醇】进行测试:具有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是水系统中常见的污染物可能影响制成品质量,或长期损坏生产设备催化燃烧(CC,Catalytic Combustion)式分析仪在本次研究中使用的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用铂催化剂和高温燃烧法进行TOC氧化,然后进行非色散红外(NDIR,Non-Dispersive Infrared)检测。在TOC或POC(Purgeable Organic Carbon,可吹除有机碳)模式下运行分析仪来分析挥发性化合物,工作流程见图1和图2。POC模式是分析仪的可选配置,不在本次研究中讨论。图1: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的NPOC(Non-Purgeable Organic Carbon,不可吹除有机碳)模式图2: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的TOC模式图1和图2是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的两种常见操作模式。图1显示,在NPOC模式的吹扫过程中,IC(Inorganic Carbon,无机碳)和POC被去除,因而不包含在测量结果中。图2显示了TOC分析的两步过程。在TC测量中,由于未吹扫就进行氧化,TC(Total Carbon,总碳)测量结果中包括了POC。在IC测量中,样品和酸剂经过吹扫,产生的CO2被载气送到NDIR部分进行测量。两级先进氧化(TSAO,Two-Staged Advanced Oxidation)式分析仪在本次研究中使用的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用氢氧化钠和臭氧(能够产生羟基自由基)进行TOC氧化,然后进行NDIR检测 。在TC或VOC(Volatile Organic Carbon,挥发性有机碳)模式下操作分析仪来分析挥发性化合物,TC模式和VOC模式均为分析仪的可选配置。本次研究不评估TC模式。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VOC模式类似于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的POC模式,这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使用。图3是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标准操作模式【TIC(Total Inorganic Carbon,总无机碳)+TOC模式】。在这两步操作模式下,在NDIR测量之前先进行IC和POC吹扫。由于未进行氧化,POC不包含在测量结果中。此模式的两个步骤使用同一样品,TOC代表样品中的NPOC。*注意:在 IC 测量步骤中,已通过吹扫去除了样品中的 POC 和 IC。图3: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TIC+TOC模式图4是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附加TC模式。在此模式下,用氢氧化钠和臭氧来预氧化样品,以便在吹扫之前氧化全部POC。分析仪的VOC模式是TC分析和TIC+TOC分析的结合。计算实测的“TC”与实测的“TIC和NPOC之和”之间的差值,即可得到VOC。VOC=TC–(TIC+NPOC)。图4: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TC模式Sievers M系列分析仪Sievers M系列TOC分析仪用紫外-过硫酸盐进行TOC氧化,然后进行膜电导(MC,Membrane Conductimetric)检测。分析仪可以在普通操作模式下检测挥发性有机物。图5是M系列分析仪所采用的TOC分析方法的流程。图5:M系列分析仪的标准操作图5显示了Sievers M系列TOC分析仪的普通分析模式。样品在被加入酸剂后,分流到分析仪中相互独立的TC通道和IC通道中。TC通道中的样品被加入氧化剂,然后在紫外线照射下,样品中的有机物被氧化。IC通道中的样品则跳过上述过程。各通道中的样品通过CO3、结果
  •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实训班”在莱伯泰科顺利召开
    8.10-8.14日为期一周的“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实训班”在莱伯泰科顺利召开。培训班由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牵头主办,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承办。此次培训旨在提高土壤检测实验室对多环芳烃、硝基苯、氯酚、苯胺等同时分析的能力,配合全国重点行业企业土壤详查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是生态环境部首批实训基地,在有机污染物分析方面经验丰富,是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项目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的牵头单位。此次培训班多位授课老师均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控专家组成员,理论与实操经验丰富。而莱伯泰科作为业内极具影响力的实验室产品供应商,在样品前处理方面也有着深厚的技术沉淀,为此次培训班提供了“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前处理整体解决方案”。同时,为培训班顺利召开提供了全程的会务支持与后勤保障。8.10日上午,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员齐聚莱伯泰科培训室,培训之初,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POPs研究室主任董亮老师主持了开班仪式,莱伯泰科副总经理邓宛梅女士代表公司对学员和培训老师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邓总表示,莱伯泰科拥有有机无机样品分析中用到的大部分前处理设备,可为“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由于此次“土壤详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技术储备和检测能力参差不齐,样品前处理因其操作的复杂性成为影响工作进度的瓶颈。因此,全自动高效快速溶剂萃取仪、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和平行浓缩仪等高通量、自动化设备成为各项目参与单位争相追捧的“实验利器”。莱伯泰科在样品前处理方面有着多年的技术沉淀,愿与广大学员相互交流学习,为“土壤详查”工作保驾护航。莱伯泰科副总经理邓宛梅女士致辞随后,实训班正式开班,董亮老师为学员们详细讲解了“有机污染物的分类及其理化性质”、“固体样品提取的技术要点”、“浓缩技术及溶剂转换”、“固相萃取与柱净色谱净化的区别”等理论知识。并与学员开展趣味互动,将晦涩的实验技术融入生活常识之中,使学员们在掌握实验方法的同时,拓展了行业知识,并将这些基本原理融会贯通。幽默的教学方式得到学员们的积极响应,培训效果显著。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POPs研究室主任董亮老师授课基于“土壤详查”的标准检测方法,结合莱伯泰科自有技术,有机产品经理刘雪为学员们讲解了莱伯泰科在“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前处理方面的整体解决方案。此方案可快速、高效地完成土壤样品中待测组分的提取、净化和浓缩等前处理步骤。莱伯泰科产品经理刘雪授课培训班最重要的课程是实操环节,结束了基础理论培训之后,来自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的杨文龙老师,带学员走进莱伯泰科应用实验室,对学员们进行了四天的实操培训。培训中,杨老师就“土壤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中所涉及到的全部环节进行讲解和演示。内容包括:“土壤鲜样的制备与样品的冻干”、“加压溶剂萃取”、“样品净化与浓缩”、“GC/MS内标法分析”、“内标与标准替代物的计算”等。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杨文龙老师授课与此同时,莱伯泰科的应用工程师们为学员详细讲解了与实验配套的“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全自动快速溶剂萃取仪”、“平行浓缩仪”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对实验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指导。学员们根据培训老师的讲解,分组进行了方法实操。通过现场反复交流与探讨,所有学员均掌握了标准实验方法,并可独立解决实验中常见的问题。学员实操培训为期一周的培训结束后,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组织学员们进行了业务能力考试,所有学员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结业证书。在此,莱伯泰科祝贺各位学员学有所得,也欢迎所有检测行业从业人员来公司交流学习,莱伯泰科将与您一道推动国家分析检测技术的发展,期待下期培训班与您相见。
  • 国家大气重点实验室在沈建成 专管“挥发性”物质
    2010年12月29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获悉,环保部第一家依托环境监测部门建设的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在沈建成。空气中的157种微粒状况将被沈阳人完全掌控。   从2008年开始,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就开始筹建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用于了解沈阳市环境空气中有机污染状况,为全国该领域的研究提供技术保障。目前,此重点实验室已经具备了157种大气有机污染物的分析能力,并在北陵公园建成具备77种污染物监测能力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能力居全国第一,该站还会对沈阳日常的空气质量进行分析。   沈阳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重点实验室的建成将为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高科技保障。今后,沈阳市民将受益于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过程跟踪和源解析技术,掌握沈阳市大气有机污染物的来源,为环保部门进行污染源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市民身体健康。   沈阳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大气有机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强毒性,并且具有流动性和积累性,可通过呼吸、接触、食物链累积等途径,对人类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目前已被列为全球八大环境问题之一。   李晶演示使用预浓缩仪-气相质谱联用仪检测苏玛罐内空气样本中大气有机污染物含量   记者探访 最牛实验室   昨日,本报记者独家走进全国最牛大气实验室,对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进行探访。   15时许,在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楼内,一处看似平常的大门后,藏着最尖端的气体实验设备和人才。在实验室内,负责人李晶和几名工作人员正在抽取空气样本,对大气中的挥发性物质进行检测。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总工程师曲健对记者说,空气中的挥发性物质由于稳定性差通常都是最难监测的,但其对人体和臭氧层的危害又是很强的,这家实验室最强的标志就是对可挥发性气体实现了监测。   注入氮气 用来当“洗涤剂”   由于挥发性物质检测的特点,取样的物品使用后需要让内壁保持真空,而“洗涤剂”就是“氮气”。就像打针抽气一样,将苏玛罐内所有的气体抽空,并注入氮气,由于氮气化学性质稳定,不易与其他物质反应,从而保障下次采样时,能够获得权威的科学数据。   与普通实验室监测的数据不同,这里监测的数据将成为全国标准。曲健介绍说,由于是国家重点大气实验室,这里获得的数据样本将成为全国气体环境数据的重要标准。   确定挥发性物质比例   李晶将苏玛罐挂在了预浓缩仪-气相质谱联用仪的端口上,对内部的气体进行加热、加入溶剂等过程后,挥发性物质在空气中的比例就被确定了下来。   李晶告诉记者,预浓缩仪-气相质谱联用仪价格在200万元,整个实验室的设备的价格至少在千万元以上。   对人体伤害较大的苯系物、有机硫等挥发性有机物气体都在监测范围之内。
  •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监测有新规
    p   2016年5月26日,由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规范(试行)》,通过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论证。 /p p   据介绍,该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对推进和规范天津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沸点在50℃—260℃之间,常温常压下蒸气压大于13.332pa,分子量范围约在16amu~250amu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其成分包括烃类、含氧烃、卤代烃、低沸点多环芳烃等多种类型,是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之一(简称VOCs)。据了解,本市已出台地方标准《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对石油化工、医药制造、橡胶制造、涂料制造、电子工业等多个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及在线监测方法进行了详细要求,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和二甲苯等。目前国家标准正在起草当中。 /p
  • 【精品巡礼】系列报道之一:工业园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造成灰霾和臭氧超标的主要前体物之一,对环境空气质量和人们身体健康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我国政府高度对此高度重视,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监管对象;《“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 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 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VOCs怎么治先河环保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种类多、组分复杂、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和监管难度高等突出特点,充分利用网格化监测理念,构建点、面、域全覆盖/测、管、治一体化的工业园区VOCs综合整治解决方案,确保VOCs排放测得准、说得清、管得好;打造智能、高效和便捷的VOCs监管平台,为管理部门核算VOCs排放量,制定VOCs排污和收费政策,减排效果评估,污染预警与溯源和环境执法等提供关键数据和技术支撑。XH VOC6000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本期为您介绍先河环保XHVOC6000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适用于工业园区或环境空气中全组分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在线监测,可实现污染来源追踪及溯源。产品概述针对国内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复杂多变和部分地区空气湿度较大等特点,结合环保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仪器自动化和智能化运行的监测需求,先河环保开发了XHVOC6000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该监测系统具有定性可靠、测量精度高和扩展性强等特点,可实现环境空气中VOCs全分析,数据无盲点,真正实时反应环境空气中VOCs的类型和变化。适用于工业园区或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在线监测。XHVOC6000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利用二级脱附与电子制冷技术采集+富集+聚焦VOCs技术进样,由气质联用仪(或气相色谱)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该产品可一次采样监测100多种VOCs,其中包括C2-C12碳氢化合物、苯系物、卤代烃、氯苯类、含氧有机物、硫化物等挥发性有机物及部分半挥发性有机物。性能特点1) 所有流路经过惰性化处理。避免有机物在系统中粘附、反应,能用于活性较高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2) 全流路保温。将冷点减少到了最低,避免有机物在流路中冷凝损失3) 可测量组分多,可扩展性强。目前应用已完成100种以上物质的监测,并且可在一个程序中完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发新的分析方法,可扩展测定半挥发性有机物4) 具备干吹功能。能在分析实际样品时有效降低水分的吸附,防止聚焦管出现的吸水“结冰”现象,从而保证流路通畅与捕集效率,保证样品分析时的准确度5) 定性能力强。系统的专利技术与整体优化,使得质谱检测器能够满足C2~C12的监测,其质谱自带的谱图库和检索能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定性的准确性;最大限度降低假阳性结果的产生和误报,并能对难分离的非同分异构体准确定量6) 识别未知组分的能力强,当出现未知组分时,通过质谱扫描,可实现及时定性;特别适用于未知挥发性气体的监测,满足应急监测的需要7) 仪器性能稳定,保留时间的稳定性强,测量结果可靠,校正工作量较小8) 可连接真空罐、采气袋,完成异地采样的分析9) 可以自动实现样品加标或添加替代物,考察基底效应与系统的稳定性技术指标
  • 浙江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p p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p 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一、征收范围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span ,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3)、仓储业(G5990)。 /p p   (二)包装印刷行业:包装装潢印刷(C2319)。 /p p   二、征收标准 /p p   遵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执行,同时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p p   三、排污申报 /p p   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企业分别按《办法》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年为核算周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材料须在环保部VOCs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上实行网上申报。 /p p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 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 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p p   四、核定与征收 /p p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1.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2.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 排污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申报 对逾期拒不补报、申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p p   (三)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定,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p p   (四)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属地化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p p   五、相关要求 /p 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辖区内试点范围企业的数量。深入缴费单位,明确企业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p 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p p   (三)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现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到按照规定申报排污信息、提交证明材料。 /p p   (四)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p p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2月7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48791884-d4b7-4dd5-a6f9-32427fc123cd.jpg" title=" 0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b7538b8-453c-43e9-953a-6f4bbf54c278.jpg" title=" 000.jpg" / /p
  • 湖南省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p p   湘发改价费〔2015〕1120号 /p p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p p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p p   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征收排污费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为我省本次试点行业 /span 。具体行业范围及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附件1、附件2执行,待试点完成后全面推行。 /p p   二、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三、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 /span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保部环办﹝2015﹞10文件执行。 /p p   四、强化VOCs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各地必须严格要求试点企业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据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加强对VOCs排污收费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督促试点企业严格按规定报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征收排污费,要开展定期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p p   五、本通知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e82647f0-218d-4f5f-9620-b1026c388839.doc"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a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2月17日 /p
  • “双碳”背景下如何更好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水平正处在爬升阶段,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解决了治理设施‘有没有’的问题,但效果‘好不好’仍是当前VOCs管控的重点。”5月5日,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办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论坛上,评估中心党委书记、主任谭民强表示。“VOCs治理不仅是技术问题,政策性也很强,需要政策和技术同向发力;不仅需要做好规划、管理、标准等制度性工作,也需要落实好每一个治理项目;技术层面不仅需要好的工艺、技术路线,还需要好的装备和运营管理。”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朝阳说。本次论坛邀请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行业专家和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就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管控技术经验展开交流研讨,为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出谋划策。“双碳”战略有利于VOCs减排,总体要求再升级当前,VOCs污染防治顶层设计日臻完善,管理标准体系日趋健全,但相较SO2、NOx等传统污染物,VOCs治理工作仍是大气环境管理的重点和突出短板。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固定源处处长王凤认为,当前VOCs治理在源头控制、污染治理、规范管理、管理能力4个方面还不够到位。分析源头控制不到位的原因,王凤说:“除了管理短板和技术上的问题,一些企业在认识上还没有转变,对一些成熟的技术不敢用或是觉得成本高。事实上,有些企业做完源头替代以后,通过全环节、全流程测算核算会发现是节省了成本的。有关应用案例可以在行业内更多地分享和推广。”她指出,应在源头替代、排放控制、监测监控、监督执法、技术创新方面全面加强相关工作。“对于有组织排放管理,部分地区低质低价、简易低效治理设施仍普遍存在,下一步我们还要开展简易低效设施全面排查整治,当然,提升改造过程也不能‘一刀切’要求所有企业建设RTO(蓄热式热力焚化炉)、RCO(蓄热式催化燃烧设备),应当以适宜为第一位,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双碳”战略与VOCs治理的关系一直是业界关心的话题。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院长叶代启分析了“双碳”背景下的VOCs治理情景,认为“双碳”政策的实施有利于VOCs减排。同一经济发展速度下,2060年“双碳”情景下VOCs减排量比强化减排情景预计增加42.8万吨—43.2万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秘书长栾志强认为,“双碳”战略和减污降碳目标对VOCs污染源的排放管控、治理过程与治理工艺选择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在VOCs治理项目层面上,进行治理工艺选择时就需要对碳排放进行核算,在治理效率提升和碳排放之间寻求平衡点。技术、机制同发力,区域园区管控更精细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治理提升,是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的要求之一,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污染源的精细化管控和深度治理需要探索和积累有效经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张钢锋介绍说,针对化工园区VOCs污染企业集中度高、源强位置相对分散、污染问题错综复杂等众多特点,上海市化工园区在以往VOCs综合治理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精细化的思路和方法,做好VOCs源头和过程管控。例如,采用高效密封呼吸阀、快速干式接头、自动密闭采样等配件设备,做好呼吸阀、装卸连接、采样过程的无组织逸散管控。总结上海市十多年来VOCs污染防治从无到有、从有到全的成功经验,张钢锋说:“技术和机制要同时发力。技术和产品是工具,要实现好的治理效果,怎样使用工具非常重要,而机制能让好的工具通过合理的设计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城市层面,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段潍超关注到“城市型炼厂”问题。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步向周边拓展,建厂之初远离城区或位于城市边缘的炼化企业逐渐融入城市,出现“城围炼厂”现象。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和环境风险引起政府、媒体及周边居民的高度关注。“‘城市型炼厂’达标排放只是基本要求,需进一步提升安全、环保绩效,降低对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段潍超分析了整体搬迁和就地提升两种“城市型炼厂”发展模式的优势劣势和实现路径。他认为,VOCs全过程精细化管控是VOCs减排的必由之路,需要企业各部门、各专业共同推进,并与节能减排、减污降碳、绿色发展相协同。减排利民有“技”可施,行业企业创新空间大VOCs污染防治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除了VOCs污染防治相对成熟的石化等重点行业,与会专家还关注了原料药、木质家具等行业企业的VOCs污染防治问题。其中,铸造等产生恶臭异味物质的行业企业VOCs污染问题被多次提及。恶臭污染为何成为典型的扰民污染?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朱剑秋解释说,VOCs与异味污染物质高度同源,而异味污染既是一种常见的大气环境污染,又以人的嗅觉感知为判断标准,具有阵发性、瞬时性的特点。恶臭感觉取决于瞬间的臭气浓度波动峰值,而不是长时间平均值。“嗅觉刺激只需要1次呼吸就足够了,时间大概只有0.5秒—5秒。但实践中,大多数大气扩散模拟预测和监测模式都低估了恶臭的影响。部分恶臭污染物嗅阈值极低,意味着异味的消除难度远高于VOCs排放标准。国标+民标,是基层恶臭污染治理的无奈之举和创新举措。”朱剑秋认为,大风量、低浓度废气往往存在“达标性污染”,且治理和管理存在难度,不能采用常规的治理模式,必须兼顾节能降碳减污和环境影响可接受性的多目标最优化。针对产生异味物质的不同行业的特点,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娜介绍了南京所异味物质污染治理技术和实践。比如,在铸造行业,团队基于异味物质情况摸排、源强计算、精准溯源分析,自主开发工艺设备,初步构建了铸造行业异味溯源—中试试验—示范工程—效果评估全链条的成套技术体系。论坛现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联合研究中心正式成立。联合研究中心由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联合6家单位共同组建,将打造VOCs污染防治领域新型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VOCs污染防治领域的技术和智力服务。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p p   苏财综〔2016〕91号 /p p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境保护局: /p p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9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35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p p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1。 /p p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氧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p p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p p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p p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p p   VOCs污染当量数= VOCs 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p p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p p   排污者VOCs排放量,暂按《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苏环办〔2016〕154号)核算 。 /p p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p p   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可按高于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政策文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 /p p   第九条 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为一年,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为半年。 /p p   排污者应在核算周期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或《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VOCs排放量,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p p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p 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各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实际相符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p p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同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p p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s排污费数额。 /p p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p p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p p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p p   附件:1.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8ac6c615-bbb3-441d-a704-037a8655773e.jpg" title=" 147510860601738450.JPE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3ae3db17-e651-49b7-8acb-700692fb8827.jpg" title=" 147510860631556243.JPEG" / /p
  • 北京市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京环发〔2015〕33号 /p p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我局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本细则,认真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促进治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p p   特此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1月26日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p p   为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p p   一、征收范围及计费办法 /p p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对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p p   1.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涉及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仓储业(G5990) /p p   2.汽车制造行业:汽车整车制造(C3610)、改装汽车制造(C3620) /p p   3.电子行业:通信终端设备制造(C3922)、集成电路制造(C3963)、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C3969)、印制电路板制造(C3972) /p p   4.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C2311)、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p p   5.家具制造行业:木质家具制造(2110)。 /p p   凡从事上述行业活动并排放VOCs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缴纳VOCs排污费。收费额为收费时段内排污单位VOCs的排放量与当期所执行收费标准的乘积。收费时段执行现行排污收费办法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计费办法如下: /p p   排污费=排放量× 收费标准 /p p   二、排放量核算 /p p   一般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18b0104a-8b8b-40a8-a157-471f805c628e.jpg" title=" 0_副本.jpg" / /p p   式中:n指排污单位的原料或产品种类 /p p   A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的活动水平信息 /p p   F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所对应的产污系数 /p p   E集气指排污单位VOCs收集设备的集气效率 /p p   E治理指排污单位VOCs治理设备的治理效率。 /p p   产污系数参见附件1,集气效率参见附件2,治理效率参见附件3,排放申报登记表(产污系数法)参见附件4。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可采用其它核算方法进行比对核算 /span ,所得结果亦可作为申报依据(需提供详细核算信息,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其它核算方法和使用条件参见附件5,相关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件6和附件7。 /p p   三、收费标准 /p p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为进一步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p p   1.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p p   2.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p p   3.其他情况执行基本收费标准20元/公斤。 /p p   四、申报与核定 /p p   1.VOCs纳入北京市已有的排污申报体系进行申报。排污单位按月或按季填写相应的排污申报表,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p p   2.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参考附件5所列核算方法进行申报与核定。 /p p   3.采用10元/公斤的收费标准进行排污费核算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排污单位需提供 /span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监测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数据 /span )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 /span /p p   4.环保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日常监察执法记录为主要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必要时可对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 /p p   五、相关要求 /p p   1.做好政策出台的宣贯工作。加强宣传策划工作,强化全社会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深入缴费单位,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p p   2.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p p   3.加强排污核定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核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p p   4.进一步提高排污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对所有排污单位的收费管理及收费情况稽查、考核,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span /p p   5.认真执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鼓励排污单位深化污染治理和强化环保管理。 /p p   6.加强排污费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必须全额上缴各级国库,不得坐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提高排污费征收使用效率。 /p p   7.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我局将不定期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各区县排污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核定缴纳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p p   8.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总结报送政策的实施情况。 /p p   附件:1. 主要行业VOCs产污系数表 /p p   2.不同情况下的集气效率 /p p   3.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状况的去除效率 /p p   4.产污系数法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 /p p   5.VOCS排放量对比核算方法 /p p   6.物料衡算法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p p   7.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674d5aa1-0fa3-4c57-adaa-5a4e4944d831.docx" 附件组合.docx /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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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挥发性有机物概要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的重要前体物,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 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迫在眉睫。挥发性有机物时事播报 2019年06月2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计划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 2019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并于2019年07月0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2019年4月14日,环境部印发了《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方案要求,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均要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VOCs组分指标监测工作。 2018年12月29日发布了《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2018),并于2019年07月0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的主要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解决方案 很多用户都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需求,却又感觉无从下手。嘿,别担心!崂应教你三步轻松解决。 第一步,根据行业排放标准,明确需要监测的成分。每个行业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所属行业排放标准,可以明确需要监测的成分。只有明确需求,才能对症下药。 第二步,根据监测成分和工况,查阅对应的执行标准。同一种监测成分在不同的工况中可能执行不同的标准,或者是相同的执行标准中不同的采样方法,因此根据工况查阅对应的标准,并且认真学习和执行标准对工作的开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步,根据执行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监测仪器。仪器选对了,监测工作就能事半功倍。既然思路已经明确,那么接下来这份详细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解决方案,你千万不要错过!哇塞!重点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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