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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解读相关的资讯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办法》首次制定于2005年,实施至今已有近18年的时间,对统一规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始终致力于推进计量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制度设计,《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计量管理实践的需要,对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受理、型式评价、审批以及事后监管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通过对《办法》进行修订,更好地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如何调整?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并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将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予以废止,重新明确了需要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目录。《办法》据此将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进行调整,规定:“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制造除前款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标准物质新产品按照标准物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三、《办法》对型式评价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办法》增设了对申请人保存样机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同时,《办法》将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的期限由三年提高到五年,从而为后续管理中产品一致性判断提供更好支持。四、《办法》如何体现型式评价的统一性?为使全国型式评价标准统一,避免出现地区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办法》取消了型式评价机构可依据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型式评价大纲的内容,明确型式评价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并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五、《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提出了哪些新要求?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质检总局相应废止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办法》新增了多项要求。一是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二是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三是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六、《办法》如何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在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外,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从而确保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要求落到实处。七、《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哪些完善和补充?现行《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对制造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情形规定较为简略,行政处罚力度低,威慑作用较弱。原《办法》除援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外,未对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鉴于此,《办法》在遵循《立法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三种违法行为,新增了三项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处罚种类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新增转致条款,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相衔接,全面做好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工作。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变化解读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为帮助大家了解新《办法》的变化,食品伙伴网将新《办法》和原《办法》进行了比对解读,以供行业参考。以下为主要变化,变化详情请查看: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与2005年版比对表.pdf。一、修改了适用范围明确新《办法》不适用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二、修改了监管部门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改为“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删除了原《办法》中的附表4-计量检验抽检方案,明确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但是目前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的部分内容与新《办法》(附件1)不统一,可能将来会对此标准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四、删除关于商品包装尺寸的规定删除以下条款: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五、明确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的制度1、新增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其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自我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2、删除监管部门对生产者的核查及备案要求,不再颁发计量保证能力证书。3、修改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修改法定计量单位的相关要求修改了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将质量中的“Q<1000克”细分为“Q<1克;1克≤Q<1000克”;将“体积”改为“体积(容积),增加“体积(固体)”相关的计量单位;将长度中的“Q<100厘米”细分为“Q<1毫米;1毫米≤Q<100厘米”,并增加长度的备注。具体如下表(其中红色为新增)。七、修改了处罚规定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3、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新《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4、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由“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三万元以下罚款”。5、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6、删除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人员的处罚规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以下称“婴配”)注册管理,保障婴幼儿健康,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显著提高,乳粉行业规范发展,消费者信心明显提振。但是,如何进一步严格配方注册、优化审批流程、促进配方研发、鼓励企业创新等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特别是《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完善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母乳研究成果和市场消费需求,支持生产企业优化配方,加快产品研发,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办法》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3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放在首位,进一步严格注册条件,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二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注册工作实际和行业企业建议,修订相关内容;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现场核查、不予注册等具体情形,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规范性。二、严格配方注册,《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一是明确禁止变相分装(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二是细化关于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三是加大对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20万元。三、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一是对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其控股子公司(申请人)可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集团充分评估后,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均可配方调用;三是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审评时间、检验时限从30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补发证书时间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四是增强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取消注册证书载明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事项。四、不予注册情形有哪些调整?原《办法》要求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证明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未明确不予注册情形。本着进一步提高审评机构工作规范性和透明度的原则,结合原《办法》发布以来行业实际情况及审评工作经验,修订后《办法》明确了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依据不充足;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者检验能力等。五、注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明确了哪些内容?进一步提高审评工作透明度,修订后《办法》明确了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如申请人首次申请的所有系列所有配方均需逐一核查;在产品配方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地址发生实际变化,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需经现场核查核实问题时,均需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办法》明确了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抽样检验的动态生产样品品种基于风险确定。六、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有哪些调整?原《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6种情形,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本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修订后《办法》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的9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 “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 “原生态奶源” “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 “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七、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要求有什么调整?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需设立独立的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研发人员。本着节约资源、集中优势的原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修订后《办法》对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允许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可以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如母乳营养成分、临床应用效果、部分研发设计等研究。八、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有什么调整和要求?为充分利用企业产能,满足市场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将集团全资子公司间的配方调配调整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间可进行配方调配,要求经企业集团母公司充分评估可行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应说明配方调配具体原因,充分评估生产工艺可行性,保证调配后配方与注册证书一致,拟定并有效执行相适应的质量管控措施,保证调配配方生产质量安全以及产品稳定。九、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需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包括哪些?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其他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变化,视实际情况进一步评估后确定。十、《办法》对关于违法处置内容做了哪些调整?依据《行政处罚法》,落实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一方面加大了对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二十万元,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亦为二十万元;另一方面,降低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予以罚款。十一、《办法》还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了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制证送达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是明确专家论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在技术审评、现场核查、产品检验等过程中,可以就重大、复杂问题听取食品安全、食品加工、营养和临床医学等领域专家的意见;参加论证的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三是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进行配方研发和创新,结合母乳研究成果优化配方,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十二、《办法》何时施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为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能够满足正常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市场存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缺乏充分的研究论证,配方之间的区分缺少科学证实,品牌与配方的混乱以及夸大宣传造成消费者选择困难,生产过程中频繁更换配方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借鉴药品管理和国外监管经验,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完善,制定发布《办法》。  《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提出要求,督促企业科学研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倡导配方设计按照科学的人类健康依据进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和均衡营养需求。《办法》对与产品配方有关的声称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利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进行夸大宣传和声称,误导消费者。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与国外有所不同,一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需求大,行业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市场还存在着一些乱象,需要进行整治以使行业健康发展。《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行为,促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中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产品配方的定义  《办法》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  《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含量。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需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批准。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总局行政受理机构(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总局食品审评机构(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总局审核查验机构(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人有哪些资质要求?  申请人应当为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包括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我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还要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程序及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的程序及其时限,主要有:  (一)行政受理及其时限。受理机构按照《办法》规定接收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技术审评及其时限。审评机构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根据审评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与专家论证等工作,综合作出审评结论。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3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抽样检验、补正材料、复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和注册决定时限内。  (三)现场核查及其时限。核查机构根据审评机构的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四)抽样检验及其时限。审评机构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五)行政审批及其时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注册决定。  (六)发出决定及其时限。受理机构自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七)境外注册时限。对于申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境外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时限。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申报资料及要求主要有哪些?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能够满足正常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检验报告、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理论上来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尽可能模拟母乳,配方数量不应过多。按照国内实际情况和产品配方研制原则,兼顾鼓励企业开展产品配方研制创新,《办法》要求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经科学证实并具有明显差异。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共9种产品配方。  八、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能否共同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为优化企业产能、满足市场需求,《办法》规定,同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可以由集团公司内的其他全资子公司使用生产,但其他全资子公司应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具备生产该产品配方的相关条件。  集团公司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九、对标签、说明书有哪些规定?  《办法》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标签、说明书样稿以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办法》对标签和说明书涉及产品配方的声称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原料来源、适用月龄等事项的标识标注。三是规定了标签、说明书禁止声称的内容,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等。  十、如何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申请人需要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产品配方变更等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审评,作出审评结论。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进行核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决定。  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  十一、如何延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申请人需要延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审评,作出审评结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决定。  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  (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与注册有关的工作。  (三)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注册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  (四)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五)不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不得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得擅自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事项。  (七)标签、说明书涉及产品配方的声称要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  (八)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十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如何衔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办法》规定,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后,再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方可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十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否给一定过渡期?  《办法》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企业的生产销售连续性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供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发布相关文件,给一定过渡期。  十五、《办法》有哪些配套文件?  为确保《办法》顺利施行,方便申请人申请注册,指导相关机构开展注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还组织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规定》等配套文件,发布后与《办法》一起实施。
  • 北京印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附解读
    2023年12月25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印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3〕2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指出将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科技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布局,按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前沿交叉技术研究四类建设。与科学仪器相关字段包括:第二章,职责部分,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经费、人员、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运行条件保障;第三章申报与认定部分,在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新领域、新业态可适当放宽。第四章运行与评价部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鼓励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详情如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5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城市建设发展等重点领域需求,着力实现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四个占先、四个突破",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动能,持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产业推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作为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培养使用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应着力解决科技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前沿交叉技术研究。第三条 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和新建等方式,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对现有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坚持控制数量、提升质量,形成规模适度"小而精"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体系。鼓励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产学研融通发展。第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在京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主体(统称依托单位)建设,鼓励以新建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重点实验室。第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总体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任务目标导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明确阶段性目标,推进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制约发展的科技难题。(二)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鼓励依托单位下放人财物及科研项目等资源配置权,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与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需求、重点区域结合,建立完善转移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四)营造开放合作生态。深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机制建设,加强国内科技创新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激发创新活力,提升服务区域、服务社会能力。第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系统布局、任务导向、有限目标、项目牵引的方式予以支持,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布局规划和认定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布局领域和相关政策,指导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二)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撤销。(三)组织开展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价工作。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聘任实验室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二)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经费、人员、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运行条件保障,探索赋予实验室主任科研人员聘用和考核评价等自主权,配备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力量,解决实验室运行有关问题。(三)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科技安全、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加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科技保密、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治理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执行。第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依托单位的指导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执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资源配置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二)建立执行科学选题机制,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强化任务目标导向,凝练本领域重大科技问题,提出任务目标和实现路径,加强科研论证,解决实际问题。(三)集聚和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加大引进国内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四)建立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治理和安全生产等制度。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科技服务业等重点领域,聚焦细分方向分类布局,原则上每个细分方向不重复布局。(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立足本市优势学科,在本领域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拓展人类认知自然的边界,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北京市基础研究实力。(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围绕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中的重大需求,凝练提出关键科学问题,产出应用原理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解决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应用问题。(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类重点实验室。侧重瞄准重点领域,加强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四)前沿交叉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聚焦新兴产业发展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变革性、颠覆性的新兴、跨界、交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前沿技术方向,促进未来前沿产业持续发展。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应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一)鼓励围绕创新链产业链不同环节,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加强紧密协作,开展联合攻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鼓励与津冀地区单位联合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二)支持围绕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学科,组建学科交叉融合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强化学术交流,开展多学科协同研究,激发科研创新活力。第十二条 申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京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新领域、新业态可适当放宽。(二)研究方向符合本市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具有相应的科研组织管理制度,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本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掌握相关细分领域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成果孵化能力。(三)实验室主任应由本领域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或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担任,具有广阔的科研视野和敏锐的前瞻判断力。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担重任。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少于40人,队伍相对稳定、专职投入实验室建设发展。(四)现有固定人员近三年内无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未列入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无其他在惩戒期内的失信情形。(五)能够凝练关键科学问题或技术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任务目标和技术路线,产出重要科技成果。(六)申报实验室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七)依托单位具备较强科研投入能力,能够为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第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销售收入一般应在10亿元(含)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投资周期长的科技型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年均研究开发费用不少于2亿元;同时,近3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未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第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认定:(一)发布指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提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可以提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推荐建议。(三)形式审核。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四)初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形成初步意见。(五)复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开展科研任务论证,明确任务目标,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拟支持名单。(六)公布名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程序确定和公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名单,颁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证书,签订科研任务书。第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中文名称为"××(研究方向或细分领域)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Beijing Key Laboratory of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结合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根据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需求,给予土地、资金、人才保障等配套支持,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第四章 运行与评价第十七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本市决策部署,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建设运行,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实验室主任应科研全时在实验室工作。第十八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5名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指导作用,主要参与研究实验室发展方向、科研目标、人员配置、科研条件、年度报告和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二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由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鼓励依托单位赋予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员聘用权,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形成以创新价值、贡献、能力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提供与能力和贡献相一致、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做好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布局,产出高质量知识产权,注重科技成果保护、运用、管理。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物质资源、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要求,持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简化成果处置程序、完善收益分配比例,健全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鼓励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在京实施转化。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鼓励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形成扎实的科研作风,培育严谨求是的科学文化。重视科学道德和作风学风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治理,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主动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实验室工作,提升人才国际化水平。鼓励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三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期限进行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不再纳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二十八条 建立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主要评价运行管理情况、人才培养和创新效能、科技成果产出、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新阶段任务目标凝练情况等。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其中,科研条件和固定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第三十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及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依托单位名称、实验室主任变更的,由依托单位在变更后三个月内书面报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资格:(一)经多次催告仍未提交年度报告。(二)不参加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通过,或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三)存在学术造假、抄袭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四)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1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是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十多年发展,为推动北京市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发展、孕育重大原始创新、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集聚培养使用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着力解决科技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研究出台本办法。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10%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由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专门安排20亿元用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07年底至今,中央财政又安排了大量资金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运行与管理。   □为何要编制《办法》?   截至目前,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主要建设成果有:一是初步建成了部、省、市三级上下联通、纵向延伸、横向共享的环保物联网体系。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超额完成任务。二是形成一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三是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管理和技术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四是带动了环保产业大发展和科技创新。五是促进了环境管理手段的创新。六是推动了全国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的提高。   但是,建成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自动监控手段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管理中问题较多。例如,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因此,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工作管理制度,着力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程度。   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有必要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有总则、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罚则等多章。《办法》起草编制时,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同步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指南》将以《办法》配套文件形式下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新生事物,技术性、系统性强,并涉及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出资有排污单位全资、政府全资、排污单位出资加政府补助、BOT等多种方式。   上述几方面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权、属性的复杂化。监管对象既有排污单位,还有设备供应商、集成商、运营商。《办法》力图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考虑地方工作的现状,主要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系统性强,为了使环保部门全面掌握分散安装在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参照排污申报制度,《办法》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由谁实施?   《办法》规范的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应由具有环境执法权的部门组织实施。   考虑到现场监督检查大部分地方是由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但同时山西、河南、内蒙古等设立独立监控中心专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的监督检查主体表述为“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办法》怎样定位?   《办法》定位是基于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执法监督检查。   随《办法》同步编制《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作为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时的技术支撑。   《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共同构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工作管理体系。   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作为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总纲,《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规定了解决数据产生源有效性问题的程序,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约束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中各方责任,是运营管理的依据。而《办法》则是环境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自动监控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   □《办法》如何操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   从2005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办法》定位于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突出的是可操作性。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   例如,关于检查频次问题,《办法》一是对检查频次的规定与现行检查频次保持一致,二是未强调污染源监控设施必须单独检查,而是提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   同时,鉴于快速监测仪在现场执法中发挥快速、便捷和初步定量分析的作用,可为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提供第一手资料。考虑到现场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现场快速监测是必要的,在《办法》中规定了“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此外,在与《办法》配套的《指南》中,设计了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   当然,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办法》配套的《指南》相对较专业,也对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提出了考验。   □责任怎么追究?   由于各地污染源监控现场端仪器设备的出资、采购、产权归属、运维模式的多样化,把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全部都推给排污单位是不合理的,但排污企业是污染产生的责任方,也是环境执法的对象,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运行状况与排污企业的管理、工作配合等有很大关系。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精神,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相关责任。   同时,《办法》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视为污染防治设施,引申出《办法》中对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进行递进式的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   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   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   四是对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经查实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获取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或有关环保考评优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及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培育构建在沪战略科技力量,研究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3日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2021-2035年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集聚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合作交流的创新策源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国家与本市重点发展战略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创新策源和人才高地,构建具有本市特色的科技创新实验室体系。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以及“创新价值导向、产学研融通发展、科学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和分类考核。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投入,推动相关单位、各区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实验室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主使用。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专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国资、经济信息化、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委办局、中科院上海分院、各区人民政府是重点实验室的推进部门(以下简称推进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市区共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议。(三)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保障条件。(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二)对于市财政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支持。(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核。第三章 建 设第九条 市科委根据国家与本市重点发展战略和领域需求,会同相关推进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地统筹规划、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数理、化学、天文与空间、地球科学、环境、生物学、医药、农业、信息、材料、制造、工程、能源、海洋、综合交叉等15个领域,根据研究性质予以分类建设:(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瞄准世界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产出具有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引领领域发展方向。(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需求、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凝练本领域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三)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聚焦本领域未来技术更新换代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引领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撑重大技术发现和战略性产业发展。第十一条 推进市区共建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建设。主要任务是围绕各区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由各区推荐申报、市科委择优遴选,各区自行支持、自主管理。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理和安全保密规定。tion
  • 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解读
    p strong   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strong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p p   为明确开放共享工作中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和《意见》的要求,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p p    strong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为依托,以解决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问题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科研仪器与设施的使用效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要求。 /p p   《办法》强调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按照《意见》要求,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一律向社会开放。二是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应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和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紧密结合的奖惩机制。三是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 /p p    strong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共有五章: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考核和奖惩、附则。 /p p   《办法》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 明确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 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 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的用途,建立了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惩罚措施。 /p p   《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strong 四、《办法》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范畴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p p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由政府预算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既包括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门、单位立项建设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类风洞、超算中心等。 /p p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p p    strong 五、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strong /p p   《办法》对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p p   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p p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p p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p p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p p    strong 六、《办法》哪些措施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 /strong /p p   第一,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保障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依据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建立有偿服务收支管理制度,保障本单位的合理利益。 /p p   第二,通过后补助机制鼓励开放共享。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 /p p   第三,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提高一线技术人员开放共享的积极性。《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服务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p p    strong 七、《办法》提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strong /p p   《办法》从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方法、考核对象以及考核结果四个方面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做了具体规定。 /p p   关于考核的组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p p   关于考核的方法。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 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的不同特点分步进行考核。 /p p   关于考核的对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独作为考核对象,其他大型仪器以管理单位作为考核对象,对管理单位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进行整体考核。 /p p   关于考核的结果。考核结果将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一是前文所述的后补助机制。二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方面。《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的查重评议要结合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还要采取核减下一年度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处罚。三是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影响。《办法》规定,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p p    strong 八、《办法》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strong /p p   《意见》明确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p p   《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于未纳入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同时,《办法》也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00" height=" 1667" title=" 00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1667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3eede321-b2c3-4985-a6c1-3510164663ee.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14051da1-c9c0-491b-a9ac-34a6e8bf03d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8f04104f-d17d-44c3-9772-1b7797ee2c8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1dabe818-7a11-4d8c-8840-cc08a45318a1.jpg" / /p p /p p /p p & nbsp /p p & nbsp /p
  •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等8部计量规章将进行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8部部门规章将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以高水平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对标“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不断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规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市场监管发展规律,适应市场监管新征程需要,加强基础性制度供给,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共列入立法项目69部。其中,第一类立法项目36部,力争在年内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33部,抓紧启动并持续推进。 (一)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14部(第一类立法项目5部,第二类立法项目9部):第一类立法项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类立法项目包括价格法、地理标志法、商标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 (二)拟制修订部门规章55部(第一类立法项目31部,第二类立法项目24部):一是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修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规章。二是为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药品安全风险防范,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三是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制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四是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制修订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 (三)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的立法项目:包括反垄断法、计量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2022年,市场监管立法工作应当深刻把握中央战略意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服务大局,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各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涉及全局、影响广泛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党组请示报告。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起草阶段,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罚则设定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确保过罚相当。在法制审查环节,要确保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与相关规章协调、衔接,符合立法权限和程序,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实现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的有机结合。同时,要强化风险评估,特别是涉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要充分论证和系统判断,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统筹推动立改废释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推进基层普遍反映问题较多、不符合监管实际、存在监管空白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健全规章清理工作机制,加快对现有规章的深度清理,推动将内容主要为相关工作标准或者内部工作规范的规章转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持规章的协调统一。加强立法研究,提升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力度。 把普法融入立法全过程。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广泛听取意见。组织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新闻发布会、解读文章等形式,做到同步发布、同步解读。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 各起草单位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第一类立法项目务必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以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要尽快启动并持续推进。2022年6月30日后送法制审查的立法项目原则上按照第二类立法项目推进。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一是根据《关于优化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报送规章立法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作用,明确责任,确保立法质量。二是法制审查中发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但未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情形,视情况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发现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修改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请起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 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起草单位要积极妥善处理分歧,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起草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协调或者提请市场监管总局法治市场监管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除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外,需要在重要文件、政策建议中增设或者调整立法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提前与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沟通,并报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同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或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经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同意后,要及时提出立项建议,研究提出草案送审稿,依程序送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审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基层执法实践,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意见。要切实推进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项目表第一类立法项目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监竞争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督司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反垄断二司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监竞争局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药监局部门规章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法规司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注册局8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竞争协调司9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反垄断一司10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反垄断一司11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反垄断一司12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反垄断二司1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网监司1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监管司15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质量监督司16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司1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食品司1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局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局20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计量司2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司22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计量司2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司2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3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32国家知识产权局3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解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强调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
    1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调查处理办法》是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所依据的重要规章制度,最早制定于2005年3月,2020年11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第二次修订。为何时隔两年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记者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下本次修订《调查处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自然科学基金委:2022年以来,《调查处理办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继修订实施,对科研诚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处理措施和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相关调整。为落实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法规对科学基金科研诚信的要求,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我们对《调查处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一是进一步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和相关处理措施,在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调查处理办法》的适用和效能,强化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训和惩戒。二是根据上位法的最新修订原则和内容,修订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科技日报:请简要介绍一下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自然科学基金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充实科研不端行为类型。结合当前学风异化中新变化,特别将“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中的“打探”、“打招呼”、“请托”纳入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惩戒。二是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措施。针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增加了“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在处理措施中增加“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同时将原“通报批评”按照范围分为“内部通报批评”和“通报批评”两档;增加对依托单位的处理视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增加联合惩戒的有关内容。三是修改被处理主体适用范围。删除或修改有关条款中对具体被处理主体的列举(如项目申请人、参与者等),使《调查处理办法》适用范围更加完备。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只要与科学基金相关,自然科学基金委均可以按程序开展调查处理,无论责任人本人是否申请或主持过科学基金项目。四是进一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调查处理办法》中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修订,如:在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科技日报:如何发挥《调查处理办法》在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调查处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就学风建设突出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要坚决杜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承担或参与科学基金项目。对于相关行为人和单位作出取消一定年限有关资格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仅要将处理决定汇交至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行为人和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联合惩戒。二是坚决杜绝评审期间“请托、打招呼”等行为。严格落实《调查处理办法》对“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严肃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委内工作人员等多方主体自觉抵制此类行为,维护公正的评审环境。科技日报:依托单位在宣传贯彻《调查处理办法》中应当如何发挥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要坚决发挥依托单位在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查处理办法》从规范、监督、惩戒等方面对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提出了具体举措,各个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要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对科研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向科研人员组织宣讲,引导科研人员明晰制度底线,让负面清单转为正面教育的警示教材,让科研不端行为人皆所忌、人皆所恶、人皆所治,使诚实创新者一路绿灯,科研失信者寸步难行,大力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勇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 促进绿色生产消费,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工信部解读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办法及名录
    p   一、《办法》和《目录》制定的背景 /p p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推进绿色发展,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耗物耗。这为新时代工业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约33亿吨,历史累计堆存量超过600亿吨,占地超过200万公顷,不仅浪费资源、占用土地,而且带来严重的环境和安全隐患,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既可以减少对天然资源的开发使用,也能够有效缓解和降低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对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工业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p p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迫切要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绿色发展,要求坚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力争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 /p p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实施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对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排放征收5-25元/吨的环境保护税,并规定对相应的固体废物开展综合利用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这些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规模化、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 /p p   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总体思路 /p p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p p   一是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活动。 /p p   二是强化服务功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政府审批权限,简化评价流程,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p p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常态化、动态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培育、监督和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p p   三、《办法》和《目录》编制的过程 /p p   2017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办法》和《目录》的研究编制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p p   一是开展专题调研。我们组织了相关行业专家,赴部分省份开展现场调研,听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p p   二是组织研究编制。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办法》和《目录》初稿。 /p p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四是修改完善并发布。组织专家对社会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和《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p p   四、《办法》和《目录》的主要内容 /p p   《办法》共五章28条,包括总则、管理机制、评价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是开展评价的目的。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将评价结果用于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等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p p   二是评价的方式和内容。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目录》,采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出具评价结果的方式。评价内容包括对企业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p p   三是开展评价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列入推荐名单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并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企业申报纳税时,将评价报告作为证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纳税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p p   四是评价机构的责任。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根据《办法》《目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等要求,对企业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接受监督。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p p   五是评价机构的确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辖区对评价机构的具体要求、推荐程序、调整机制等。负责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p p   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适时修订调整《目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价机构的培育、指导和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推荐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将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税收减免等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结果的跟踪指导,对评价报告予以备案,并在其网站上对有关内容予以公布。 /p p   七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p p   《目录》包含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三部分内容。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列出的征税固体废物种类及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目录》主要包括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和部分其他固体废物等六类工业固体废物,暂不包括危险废物。对列入《目录》中的综合利用产品,提出了相应的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需要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目录实施情况等,适时调整《目录》。 /p p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p p   《办法》和《目录》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p p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的作用,研究解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根据相关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目录》调整建议。 /p p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要明确对评价机构的具体要求,加强第三方机构的培育、监督和动态管理,建立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的动态发布、调整机制,并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p p   (三)要加快推进评价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加快建立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做好信息的公开、共享。要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评价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p p   (四)要积极完善相关标准体系。鼓励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提供有效支撑,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p p   (五)要加强宣传和培训。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宣贯和培训工作。结合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在部分城市或区域开展试点,总结经验,予以推广,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地实施。 /p
  • 中科院全院宣贯《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7月18日,中国科学院今天在北京组织召开视频会议,宣贯《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中科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李树深指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为中科院科学数据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国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有决心、有信心”落实好《科学数据管理办法》部署的相关工作。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李树深对全院科学数据管理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他说,要充分认识科学数据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要认真梳理中科院科学数据的现状,摸清中科院科学数据管理中存在的制约问题 要加强各部门协同,尽快构建中科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的政策体系 要结合中科院科研力量布局,建设好中科院科学数据中心支撑体系 要建立全院一体的科学数据工作体系,为中科院科学数据发展提供机制和组织保障。李树深强调,中科院愿意与国家有关部门一道,“聚众心、集众智、合众力、融众数”,共同开创“数据驱动创新”新时代。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会上,科技部基础司司长叶玉江围绕《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做了专题报告,从《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内容三个方面做了系统介绍和深入解读,指出科学数据管理对于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希望中科院作为科学数据的主要生产者和使用者,加快推进科学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发挥示范作用,尽快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向社会推广。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中科院办公厅副主任王树志对中科院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报告,重点从中科院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后续工作安排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中科院机关有关部门领导,院属各单位主管科技工作所领导、科技处负责人以及相关科研人员600余人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p p br/ /p
  • 岛津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成都宣贯会
    日前,工信部电子第四研究所主办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宣贯会在成都质量计量监督局隆重举行,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支持单位参加了此次宣贯会。 此次宣贯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新法规,推进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性应对措施。会议参加者包括了国家相关部委、电器电子行业相关生产企业、商质检、第三方检测等,与会人数近200人。会议当天,工信部节能司电子节能技术协会领导黄建忠秘书长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所的果荔高工作了《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的解读;京东方方咪哩做了《BOE绿色产品管控经验分享》的报告;工信部电子四所顾问于晓林先生做了“《管理办法》符合性解决方案——XRF在RoHS管控中的应用”的报告;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所首席技术总监高坚博士做了《企业应对绿色环保法规符合性指南》的报告。会议中还进行了答疑活动,针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和即将要执行情况回答了众多与会者的提问。会议现场传真 岛津公司积极参与了此次宣贯会,并在会场布置了EDX-7000移动样机,还摆放了相关分析装置的易拉宝,各种相关技术资料随同会议资料发到了每一位参会者的手里。会议间隙,员工们接待并耐心的回答了参观者的疑问和咨询,对提高岛津分析仪器在应对新管理办法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起到了应用的作用。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岛津官方微博地址http://weibo.com/chinashimadzu。岛津微信平台
  • 10余位专家在线解读GB31653.1-2021兽残新国标,报名从速!
    2022年2月1日起,涉及水产品、动物性食品、蜂产品等领域的兽药残留检测36项国家标准(GB 31653.1-2021)已经实施。基于此,以兽药残留标准为主题的网络研讨会应运而生,为呈现给参会人员高质量、高标准的研讨会,仪器信息网倾心打造此会议,将呈现以下三个亮点: 亮点一:高度聚焦,国标解读(GB 31653.1-2021)基于新国标中涉及到的食品品类和分析技术,本次会议将聚焦国家最新食品安全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新技术等领域的关键要素,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现状、标准立项背景、方法原理、技术关键点等。为参会人员带来最全面、最详细的标准解读,将满足各类听众的需求。亮点二:联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是农业农村部直属的综合性渔业科研机构,担任着我国渔业重大基础、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研究的任务。在国标(GB 31653.1-2021)中牵头制定了GB 3165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丁香酚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次会议是仪器信息网联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共同策划组织,将邀请行业专家分享国标解读及最新检测技术。 亮点三:实操视频直播间免费观看,并为100位用户颁发水产科学院培训结业证书与以往讲解理论知识不同,此次课程将特别呈现实操案例,以视频的形式对兽药残留新国标水产品检测操作进行全流程实操演示,手把手讲解实操中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旨在提高实验室分析方法验证内容、结果输出、检测数据的质量,确保实验室所提供数据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此实操视频仅限会议直播时观看,后期需付费观看,请参会人员抓住宝贵的机会!会后将为100名幸运用户颁发由水产科学院培训结业证书,数量有限,先到先得。会议日程:5月18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解读5月19日 兽药残留新国标水产品检测演示视频报名点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解读”专题网络研讨会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办法修订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 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 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财税6号公告)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的规定,延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为便于研发机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我们修订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执行期限延期的背景是什么?  为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国家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给予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总局6号公告)。202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我局发布了财税6号公告,明确9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据此,我们修订发布了《办法》,实施期限明确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四、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  (一)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二)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五、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其中,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总局在出口退税系统整合工作中,将《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因此,研发机构申报退税时,应使用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所附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 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已全面上线,因此,《办法》明确,上述允许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六、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规定如何?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办法》明确,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如,某研发机构于2021年12月1日采购了国产设备,相关退税凭证及信息于2022年5月30日收齐,该研发机构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七、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果属于“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且发票所列设备已由上游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九、如果研发机构发生违法违规,如何处理?  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十、《办法》的执行期限规定是什么?  《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 快速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
    p   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但是由于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对其规制的法律出台,相对于我国最早的污染防领域的立法,即1984的《水污染防治法》,整整晚了34年!这部立法耗时十二年、共七章九十九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制度和亮点,快来听我们阳光所专业律师的解读!   br/ 本文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解读:   br/ 1.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br/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br/ 4.《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br/ 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br/ 1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df1b7de5-34fd-49c2-b456-9301f3d76e17.jpg" title=" 土壤污染主体.jpg" alt=" 土壤污染主体.jpg" / /p p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p p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 /p p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 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p p   2)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p p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解读。 /p p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p p   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p p   4)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 /p p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 /p p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p p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名录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 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 /p p   6)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p p   a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p p   b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p p   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p p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内容在第三部分进行了解读。 /p p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p p   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p p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p p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p p   最后,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p p   总的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阶段经数次易稿,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建设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制度方案,没有明显的《超级基金法》的影子,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p p   4 《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p p   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类似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提出的“重点排污单位”。 /p p   此次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这个概念。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 /p p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 p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p p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 /p p   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p p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 /p p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6a5aa4ae-ea58-4aad-b40a-8b46a59a9c63.jpg" title=" 第三方服务.jpg" alt=" 第三方服务.jpg" / /p p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p p   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单位与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p
  • 农业部印发《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2008~2020年)》规定,为加强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实现2020年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airy Herd Improvement,简称DHI)数量达到100万头的目标,更好地为奶牛群体遗传改良和饲养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DHI工作坚持项目引导、技术支撑、分工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奶业协会、DHI测定中心、参加测定奶牛场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DHI工作。 第四条 DHI工作经费要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主要内容 第五条 测定品种以荷斯坦牛为主,兼顾娟姗牛、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三河牛、褐牛和奶水牛等。 第六条 参加测定的奶牛场原则上成母牛存栏要达到100头以上,配备有规范的采样设备,系谱资料、繁殖记录、饲养管理等养殖档案信息完整。 第七条 测定指标主要包括产奶量、乳成分、体细胞数等生产性能指标。 第八条 测定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品种登记、体型外貌鉴定及遗传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 测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为奶牛场提供DHI报告及解读,开展饲养管理、选种选配等配套技术服务和培训。 三、任务分工 第十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全国DHI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DHI工作的实施,组织相关任务和项目的申请、执行监督、总结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畜牧总站协助农业部畜牧业司开展DHI工作的实施管理,负责标准物质及未知样的生产、发放、比对工作,进行实验室考评,审核发布遗传评估结果等。 第十三条 中国奶业协会负责DHI数据收集、整理和存储,对DHI数据进行核查、分析和质量考评,组织开展全国奶牛品种登记、体型外貌鉴定、遗传评估、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 DHI测定中心负责以本地区为主的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包括:使用DHI标准物质校准仪器设备,参加DHI检测能力比对,接受未知样检测核查,校准流量计,组织奶牛场开展品种登记、体型外貌鉴定,指导牛场样品采集、DHI报告应用等技术服务及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测定奶牛场负责本场的奶牛品种登记、建立完善系谱资料、饲养管理等养殖档案,按标准要求规范采集奶样,及时准确报送基础数据,应用DHI报告改进饲养管理,协助开展体型外貌鉴定、后裔测定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DHI工作安排和相关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下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DHI测定中心按照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测定工作,建立工作管理档案及项目资金台账,对基础数据存储备份;指导参加测定奶牛场规范采集奶样,严格定标精准测定,接收奶样和基础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向参加测定奶牛场出具DHI报告;每月15日前向中国奶业协会报送上月数据;每年12月15日前向农业部畜牧业司上报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的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参加测定奶牛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测定工作,每月按约定的测定日对全群泌乳牛采集奶样和测定日产奶量,并在送样当天报送牛只信息变更等基础数据,每年定期校准流量计。 第十九条 中国奶业协会每月进行DHI数据收集、整理和存储,每年11月份完成各DHI测定中心年度数据质量考评,每年12月份完成年度种公牛遗传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协助督导检查工作,每月组织开展标准物质比对和未知样检测,每年1月份公布年度种公牛遗传评估结果。 五、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DHI测定中心根据品种登记、奶样采集、基础数据、报告应用等情况,对参加测定奶牛场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差的奶牛场可取消其参加测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中国奶业协会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遗传评估数据贡献率、数据规范程度、技术服务效果、上报数据及时性、仪器校准情况等指标,对DHI测定中心进行数据质量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全国畜牧总站根据《DHI实验室现场评审程序》,开展DHI测定中心评审。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综合数据质量考评和DHI测定中心评审结果,确定工作承担单位资格,安排下一年度任务。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解释。
  • 许智宏院士解读中科院院士增选规章制度
    1月16日讯 2013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已于今年初启动,为使整个增选工作更加规范化,中科院学部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天上午,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中科院院士许智宏就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今年,中科院学部首次制定出台了《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候选人行为守则》,对院士候选人以及相关者的行为作出相应规范。   对此,许智宏表示,院士增选是中科院院士群体的一种内部学术评估活动,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但近年来,个别人和单位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情况,如利用学术会议、评比评奖等名目变相“助选”,通过媒体过分渲染被推荐人的科研成果等,都给增选工作带来了干扰。   新出台的《守则》中,对被推荐人及其推荐单位在增选工作中的各种行为都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同时也适用于增选后续环节中产生的有效候选人、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并明确了出现相关问题后的处理办法。许智宏说,此举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个人和单位在院士增选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醒他们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增选。   除《守则》外,中科院学部还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对中科院全体院士在增选工作中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许智宏还指出,增选的首轮投票采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各学部将把候选人的材料发给每一位院士,让院士们有更充分的空间进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也有时间深入调查,严格把关,保证推荐、评审和选举的质量,维护学部声誉。   据了解,近年来,院士增选工作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也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增选工作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引起了广大院士的忧虑。中科院学部主席团对此高度重视,除上述文件外,还出台了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等规定,不断改进和完善增选工作程序,努力构建并维护风清气正的增选环境,遏制不良社会风气对增选工作的干扰。
  • 中国RoHS升级解读:从法规升级到检测技术的未来
    2024年,中国RoHS法规进行了重要升级,进一步提高电子电气产品的环保要求。新法规扩大了有害物质的限制范围,与此同时,GB/T 39560.12-2024标准的发布,规范了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在有害物质检测中的应用。这一升级不仅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也为行业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仪器信息网特别建立“中国RoHS升级解读”话题,聚焦RoHS检测的最新应用解决方案,以增强业界专家和技术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天美集团通过旗下赛里安品牌提供的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可帮助企业应对新法规的要求并提升环保形象。2024年,中国RoHS(《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迎来了重要升级,这一变化对电子电气行业的环保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规的颁布不仅扩大了有害物质的限制范围,还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随着GB/T 39560.12-2024标准的出台,使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MS)在检测中的应用更加规范化,成为保障环保合规的重要工具。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中国在电子电气产品环保管理上迈入了新的阶段,也为行业技术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将围绕此次RoHS升级的主要内容和要求、GB/T 39560.12-2024标准的解读,以及赛里安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深入分析。中国RoHS升级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此次中国RoHS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扩大有害物质的限制范围和加强产品合规性管理。新的修订单明确规定了包括多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和邻苯二甲酸酯(PAEs)在内的多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这些物质通常用于塑料材料的阻燃和增塑处理,但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新法规还加强了对企业的合规性要求,要求企业不仅要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还要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确保环保合规。这意味着,企业需要从供应链管理、生产流程到最终产品的回收处理,全面贯彻环保理念。这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推动了环保技术的升级和创新。GB/T 39560.12-2024标准解读随着中国RoHS法规的升级,GB/T 39560.12-2024《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第1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同时测定聚合物中的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和邻苯二甲酸酯》标准的出台,为检测和控制这些有害物质提供了科学依据。该标准参考了(EU) 2015/863对RoHS2.0(2011/65/EU) 附录II的测试要求,但严格规定了检测步骤和前处理,确保检测一致性。并且,此法规范围更大,覆盖更多种类的电子电气产品,限制更多种类的有害物质。其中,新增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DB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以及DI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受管控的限用物质总数增至10项。标准使用GC-MS测试方法,结合了气相色谱的分离能力和质谱的鉴定能力,能够在复杂的聚合物基质中精准、快速地检测出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和邻苯二甲酸酯。同时,标准也强调了样品前处理的重要性。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中的聚合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样品前处理的精确性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因此,企业在执行该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循标准的前处理流程,确保检测的可靠性。满足GB/T 39560.12-2024标准的天美解决方案天美集团作为全球知名的仪器公司,旗下赛里安品牌仪器能够提供测试设备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帮助行业用户全面应对RoHS有害物质检测。SCION8300GC-8700SQSCION8700SQ单四极杆质谱仪将多种硬件和软件相结合,高度集成,具有性能优异,操作维护方便,结构精巧,外形美观等特点。其拥有轴向设计离子源、主动聚焦的预四极杆、EDR技术检测器等多项专利技术,能够简化方法开发,提高效率。下图是针对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和邻苯二甲酸酯等做的测试。17种邻苯二甲酸酯色谱图DIDP色谱图结语中国RoHS的升级和GB/T 39560.12-2024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电子电气产品环保管理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引入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企业可以不仅满足法规要求,还可以提升自身的环保形象,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未来,随着更多检测技术的引入,中国RoHS的管理体系将更加完善,为全球环保事业贡献更多力量。投稿人:天美集团色谱市场工程师 何易尚
  • 关于文冠果种仁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与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文冠果种仁等2种物质申请新食品原料、β-淀粉酶等3种物质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玻璃纤维等3种物质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特此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7月24日一、新食品原料解读材料(一)文冠果种仁文冠果种仁是以无患子科文冠果属文冠果(Xanthoceras sorbifolium Bunge)的种籽为原料,经干燥、磁选、脱壳、筛选等工艺制成。文冠果种仁的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维生素等,且含有少量的皂苷和甾醇类等物质。文冠果在我国东北、西北、华北北部地区均有种植,且在内蒙古、甘肃、陕西、山东等地区具有食用历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文冠果种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文冠果种仁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文冠果种仁含脂肪57.18%、蛋白质29.69%、淀粉9.04%,营养价值很高,是我国北方很有发展前途的木本油料植物;种仁榨油出油率30%左右,种子油中神经酸含量约占1.5%~3%,是重要的神经酸资源植物,属二级食用植物油;种子榨油后饼粕是蛋白食品和精饲料的原料。种仁可以直接当水果吃,成熟的文冠果味道跟新鲜核桃一样甘甜。同时,它还可以当蔬菜吃,清炒、凉拌、腌渍各有风味。文冠果油可作为普通食用油。在2020年,国家卫健委对文冠果油终止审查(受理编号:卫食新申字(2020)第0002号),鉴于该产品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发布标准《LS/T3265-2019文冠果油》,建议终止审查,按普通食品管理。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规定执行。(二)文冠果叶文冠果叶是以无患子科文冠果属文冠果(Xanthoceras sorbifolium Bunge)的嫩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制成。文冠果叶的主要营养成分包括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等,且含有少量的茶多酚、多糖、皂苷、黄酮类等物质。文冠果在我国东北、西北、华北北部地区均有种植,文冠果叶在我国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地区具有食用历史。本申报产品的食用方式为泡饮,推荐食用量为≤6克/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文冠果叶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文冠果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待代用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则按照代用茶的标准执行。文冠果嫩芽、嫩叶、花蕾还可以炒制成茶,树叶加工成茶叶,叶片中蛋白质含量高于红茶,咖啡因含量与花茶相似,是市场的一种饮品。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解读材料(一)β-淀粉酶1.背景资料。弯曲芽孢杆菌(Bacillus flexus)来源的β-淀粉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日本厚生劳动省、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淀粉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二)溶血磷脂酶1.背景资料。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来源的溶血磷脂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国食品安全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溶血磷脂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三)硫酸1.背景资料。硫酸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啤酒、淀粉、乳制品等加工工艺。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油脂加工工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用于食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油脂加工工艺,中和油脂,去除加工副产物。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GB 29205)。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解读材料(一)玻璃纤维;玻璃棉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呈固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等多种塑料材料及制品。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2号公告已批准该物质用于聚四氟乙烯(PTFE)塑料材料及制品中,最大使用量为25%,此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聚醚醚酮(PEEK)塑料材料及制品,最大使用量为30%。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一种填充剂,可以提高食品接触用PEEK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机械性能。(二)C.I.颜料黑28;铜铬黑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为黑色粉末状细颗粒,不溶于水。GB 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PE、PP、PS等多种塑料材料及制品。此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具有较好的热稳定性和红外吸收以及红外辐射性能,多用于耐高温涂层中,可使涂层承受温度变化而不发生开裂和脱落、提高涂层的辐射换热效率。(三)N-(2-氨基乙基)-β-丙氨酸钠盐与1,4-丁二醇、1,6-二异氰酸根合己烷、1,3-二异氰酸根合甲苯和己二酸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为白色或淡黄色固体。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黏合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生产水性黏合剂的主要原料,具有较好的粘结性能。
  • 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权威解读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正式实施10天,“不按期检测将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让不少驾驶员“心跳”的同时也疑虑重重。“是不是一年不检就罚款?我检了没给发合格证怎么办?”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部分尾气检测站,并请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新条例引起检车热潮   近日,记者走访华通、林业大学等机动车检车站时发现,随着尾气新条例的实施,市区10余个尾气检测点日渐忙碌,尾气检验业务量逐日上升。华通交通管理服务站环保驻站监理告诉记者,到该站检车的多为呼兰区的机动车,原本平均每天100台左右。由于新条例提高了漏检罚款额度,近期大量机动车车主担心上道被罚前来补检,日尾气检测业务量较以往上升了近30%。部分车主未到检验周期也匆匆赶来检验,此类情况正常是不予检验的。   在该站服务窗口,新车落户刚一年便来检车的魏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刚刚被拒绝检验,原因是“未到检验周期”。据魏先生讲,他记得以前需要每年都检,漏检了还要补检。听说以后尾气漏检至少罚300元,赶紧跑来检车,结果被告知没到检验周期。   与魏先生不同,来自外县的驾驶员王洪庆一直没有检过尾气,甚至没有尾气合格证。王洪庆说,他以前在家里办车辆落户时就没给尾气证,检车也没检过这个。听说上道将被罚款,赶紧过来看看该怎么办。   外地外县车可办合格贴   据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的马主任介绍,哈尔滨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周期与交警部门车辆检验周期统一,不是硬性规定一年一检。按照规定,漏检一个周期罚款300元,漏检两个周期罚款500元,漏检3个以上周期罚款1000元至3000元。比如,2009年落户、按规定应两年一检的车辆,正常上线检验合格即可,不会发生罚款。2008年落户的车辆,其检测周期已超过两年的就将被处罚。目前,由于部分车主环保意识不强,很多新车落户时未按规定办理尾气检验合格证,今年以内落户的新车仍可凭新车落户手续到交警部门车管所正常补办尾气证和合格贴。今年以前落户车辆,如未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经上线检验合格后可补办尾气证、合格贴,无须缴纳罚款,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的须按标准缴纳罚款后补办证、贴。   据马主任介绍,按照规定,机动车尾气合格证首次申领须在车辆落户地办理,哈尔滨市尚无法为外地号牌车辆办理或补发尾气证,但外地号牌和外县号牌车辆在哈尔滨市参加检验合格后可领取尾气合格标志正常出行。   明年落户须达“国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规定,哈尔滨市拟定从明年起将落户新车的尾气排放标准提高到“国四”,将可能分两时段进行,其中重型车落户从1月1日开始限制,小型、轻型车从7月1日开始限制。   据哈尔滨市环保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机动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为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铅化合物、苯并芘及固体颗粒物等。排放后,其有害气体和颗粒基本都漂浮在距地面1.8米以下,几乎都是人们呼吸的范围,对人体影响较大,特别是儿童、老人和体弱多病人群。尾气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二是使用的燃油油质不好。因此,对车辆应该做好保养并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以前1台化油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相当于7台“国三”标准机动车,“国四”标准又比“国三”标准减少了50%的尾气污染物排放。   据了解,哈尔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将对环保合格标志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届时,环保等部门也将上路对未按规定检验尾气和使用尾气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行查罚。   今年起统一环保标志   据了解,在哈尔滨市现存的两种汽车环保标志中,一种由市环保局监制颁发,另一种由国家环保部监制并颁发。今年以前,环保部没有对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标志做出规定,所以在今年以前参加尾气检验并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颁发合格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标志颁发的年份。从今年开始,环保部加强了对机动车尾气检验的管理,并开始颁发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到期时间。   据介绍,今年起在哈尔滨市检车的车辆,将统一颁发环保部监制颁发的合格标志。由市环保局颁发的标志,将在车辆再次检车时全部更换为新标志。
  • 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与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3种物质申请新食品原料、食用单宁等2种物质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N,N'-己基-1,6-二[3-(3,5-二叔丁基-4-羟苯基)丙酰胺]等4种物质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特此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11月23日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pdf一、新食品原料解读材料(一)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是以冬青科冬青属植物巴拉圭冬青(Ilex paraguariensis A.St.-Hil.)的叶为原料,经采摘、烘烤、切碎、干燥等工艺制成。主要营养成分为碳水化合物、粗纤维、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等,且含有少量的多酚、黄酮和皂苷类等物质。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在美国被作为“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GRAS)”管理,欧盟批准其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加拿大批准其作为天然健康食品使用,巴西批准巴拉圭冬青的叶和茎可用于制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待代用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则按照代用茶的标准执行。(二)酵母蛋白酵母蛋白是以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为菌种,经培养、发酵、离心后收集获得菌体原料,经去除核酸、离心、酶解、提取、纯化、分离、灭菌、干燥等工艺制成。主要营养成分为蛋白质(≥70.0g/100g)、脂肪、膳食纤维和水分等。目前,美国已批准酿酒酵母蛋白作为营养补充剂添加到食品中,欧盟已批准酿酒酵母蛋白作为新食品原料,均未做食用量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酵母蛋白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酵母蛋白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三)儿茶素儿茶素是以茶叶为原料,经醇提取、浓缩、分离、萃取、酶解、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其中主要成分为儿茶素类,包括表儿茶素(EC)、表没食子儿茶素(EGC)、水合表儿茶素没食子酸酯(ECGH2O)、水合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EGCGH2O)、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GCG)、儿茶素(dl-C),儿茶素类总含量(以干基计)≥90 g/100g,其中EGCG含量≥50 g/100g。原卫生部2010年第17号公告批准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EGCG)为新资源食品,每日推荐食用量为≤300毫克/天(以EGCG计)。绿茶儿茶素已被日本批准为特定保健食品用功能配料。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300毫克/天(以儿茶素类总量计)(即儿茶素类总含量为100 g/100g的原料的推荐食用量为≤300毫克/天,含量为90-100 g/100g的按照实际含量折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儿茶素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儿茶素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解读材料(一)食用单宁1.背景资料。食用单宁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黄酒、啤酒、葡萄酒和配制酒的加工工艺,油脂脱色工艺。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制糖工艺。日本厚生劳动省允许其作为加工助剂用于各类食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制糖工艺,提高澄清效果。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GB 1886.303)。(二)乙酸乙酯1.背景资料。乙酸乙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配制酒的加工工艺、酵母抽提物的加工工艺。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茶叶提取物的加工工艺。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允许其作为提取溶剂用于各类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0-25mg/kgbw。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茶叶提取物的加工工艺,用于提取茶多酚和茶氨酸。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酸乙酯》(GB 1886.190)。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解读材料(一)N,N'-己基-1,6-二[3-(3,5-二叔丁基-4-羟苯基)丙酰胺]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常压下为白色固体粉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已批准其作为添加剂用于橡胶和聚乙烯(PE)、聚丙烯(PP)等多种塑料材料及制品中。本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聚氨酯(PU)传送带。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能够减缓聚氨酯的热氧化降解。(二)2,2-双[[3[3,5-双(1,1-二甲基乙基)-4-羟苯基]-1-氧代丙氧基]甲基]-1,3-丙二基-3,5-双(1,1-二甲基乙基)-4-羟基苯丙酸酯 四[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常压下为白色固体粉末。GB 9685批准其作为添加剂用于橡胶、涂料及涂层、黏合剂以及PE、PP等多种塑料材料及制品中。本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PU传送带。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能够减缓聚氨酯的热氧化降解。(三)咖啡渣1.背景资料。该物质为烘焙咖啡豆经水萃取咖啡后的剩余物料,在常温下为褐色(棕色)至深咖啡色的粉末状细颗粒,不溶于水。葵花籽壳和木质纤维等类似材料已被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允许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填充料,用于聚乳酸(PLA)和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塑料材料及制品中,可改善材料的综合力学性能、成型加工性能和产品的使用性能。(四)甲基丙烯酸丁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和1,4-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不溶于水,几乎不溶于正辛醇等有机溶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洲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是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可用于水性涂料,涂膜附着力强,耐腐蚀性较好。“三新食品”是指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2023年5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梳理了 “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点击下载),范围涵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菌种除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自原卫生部2012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共计98个新食品原料品种、215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235个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共发布17条征求意见,共涉及62种化合物。(2023年“三新食品”公示名单汇总!)点击了解更多“三新食品”》》》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及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解读《关于蓝莓花色苷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关于文冠果种仁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与解读》》》关于蓝莓花色苷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9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将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部分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规章修改背景一是按照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规定,对22部规章中涉及许可事项取消或调整的条款进行修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审批服务相关要求,对22部规章中涉及证明材料取消、许可流程优化、许可有效期延长的条款进行修改。二、主要修改内容(一)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9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改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七条至九条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二)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取消,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修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三)因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取消,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取消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删除《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因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修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相关要求,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取消、卫生检疫处理单位认定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修改。(五)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调出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为落实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已调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删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六)因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等2部规章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条至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进行修改。(七)因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相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免税商店设立审批”调整为“免税商店经营许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至十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八)因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发生变化,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相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海关总署取消了“厂区重点区域照片或视频资料”“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行政审批证明材料。本次集中修改,将上述要求在规章中予以固化,主要涉及《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九)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流程等发生变化,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至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同时,因商务部已取消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取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此次集中修改一并对上述规章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 解读创新券新政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百进千农业专题会成功召开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8年4月27日,为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技资源优势,更好地服务区域企业科技创新,由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办,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丰台工作站、丰台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承办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百家重点实验室进千家企业首都科技创新券农业专题对接会”在北京南粤苑宾馆成功举办。 /p p   本次活动得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5家研发服务试验基地的大力支持,活动聚焦最新创新券政策解读,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秀资源,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来自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成员单位、对接企业的近50位代表参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36f9a63d-9b4b-4d2f-886b-e47099b10fa3.jpg" title=" IMG_527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魏欣亚致辞 /strong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67d314f6-53cc-4a31-a11d-c4fadc01d656.jpg" title=" IMG_527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支部书记王书河 /strong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c578f7bc-f31a-4b93-8e29-4885c0799dee.jpg" title=" IMG_528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市科委条财处主管工程师毛振芹解读创新券新政 /strong /p p   2018年4月8日,《首都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印发,标志着首都科技创新券新政正式出台并实施。据毛振芹工程师介绍,从《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到《首都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新政在以下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p p    strong 1、提高支持力度 /strong /p p   差额累退比例由原来的50%、25%、10%,分别调整为90%、60%和30%。创新券最高支持额度也由20万元提高到48万元。平均后补贴支持额度由5.8万元拟提高到9万元左右。 /p p   取消首次使用创新券5万元免费的规定。(第十四条) /p p    strong 2.取消定额限制 /strong /p p   依项目合同额确定每张创新券的使用额度,每份合同对应一张创新券,取消每张5000面额。(第十条) /p p   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元。 /p p   strong  3、扩大支持范围 /strong /p p   一是扩大企业注册地范围。将企业范围扩大到北京地区注册。 /p p   二是放宽企业申领创新券前置条件。放宽为“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p p   strong  4、开展两项试点 /strong /p p   进一步扩大创新券接收范围:开展创新券在企业类公共服务机构接收创新券试点(第二条) 京津冀创新券推广试点(第二十三条)。 /p p    strong 5、强化风险防控 /strong /p p   一是强化创新券申请环节的审查 二是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三是加强对创新团队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管理。(第十三条) /p p   此外,首都科技创新券延续专门的服务体系,包含首都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首都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推荐结构、服务机构。其中推荐机构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提供专业化服务,服务机构胃口实验室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券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p p   创新券为电子券,可全年随时申请,每年可多次申请。每张创新券均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当年已经使用但因年度资金总量或兑付时间限制等原因未能兑现的创新券,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支持。北京各区县陆续出台创新券配套政策,后续还将对接科技金融接力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c2c35962-8851-4513-aeaf-29aaf1d57687.jpg" title=" initpintu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5家成员单位代表介绍科技资源 /strong /p p   创新券政策解读之后,来自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农学院研发服务试验基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印刷学院研发服务实验基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方工业大学研发服务实验基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工业大学研发服务实验基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领域中心5家成员单位的代表还分享了各自单位的科技资源,为到场企业对接更多优质资源。专题会在热闹的交流中圆满落下帷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8094770b-767a-481c-aad0-f9bcfa713175.jpg" title=" IMG_529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百进千农业专题会 /strong /p
  • 因应《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保部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应《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与审批制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实行备案制改革,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环保部门可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如果发现相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环境保护部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部令 第41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p   br/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1月16日 /p p br/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p p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p p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p p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p p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p p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p p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p p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p p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p 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p p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p p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p p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p p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p p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p p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p p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p p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p p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p p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p 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p p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p p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p p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p p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p p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p p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p p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p p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p p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p p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p p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p p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p p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附: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12/ueattachment/143a89b1-8a69-41f3-b9b1-ef1cc956bbbf.doc"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a /p p br/ /p
  • 标准起草人出席!解读检测过程关键易错项!
    氯化石蜡(CPs )是一类复杂的多氯代正构烷烃衍生物, 作为阻燃剂和增塑剂广泛应用于工业产品中。CPs 按照碳链长度可分短链氯化石蜡( SCCPs )、中链氯化石蜡( MCCPs )、和长链氯化石蜡( LCCPs )。我国是 CPs 的生产和出口大国,CPs 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主要 通过直接排放的方式进入到环境介质中,导致 CPs在环境中广泛存在且赋存量高,而 CPs 在环境中的长期暴露必然会对环境及人群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标准起草人,带你轻松解读!《GB/T 33345-2016 电子电气产品中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规定了气相色谱-电子捕获负化学电离源质谱(GC-NCI/MS)测定电子电气产品中短链氯化石蜡的定性和定量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为此,我们邀请到该标准主要起草专家进行相应的报告分享。专家介绍:高坚,高级工程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赛西实验室绿色环保检测评价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SAC/ TC2 9 7 / SC3)委员。参与制定了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的多项标准,主编完成有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20余项,牵头研制并发布9项新版RoHS检测国家系列标准( GB/T 39560序列)。2轮惊喜抽奖!直播当天,将抽取20张50元京东卡(无消费门槛),凡是报名参与直播,均有有机会获取速度报名
  • 强化检测资质管理 提升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解读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资质标准》进行了解读。《资质标准》修订背景是什么?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管理办法》,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资质标准》是《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原资质标准于2005年颁布,设定的检测资质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4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在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准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的逐步完备,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性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强制检测项目日益丰富。同时,检测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和数字化应用水平低等问题日渐凸显,原资质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亟须修订完善。新修订出台的《资质标准》,从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评审、提高技术人员要求、加强设备场所考核、提高检测数字化应用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第一,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一是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二是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强调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涉及检测项目的基本检测技术能力,强化检测技术能力考核,避免检测机构因检测技术能力不足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第二,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一是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保证检测机构具备基本从业经验。二是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三是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检测机构人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第三,强调信息化管理要求,保障检测真实有效。一是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有效。二是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转型升级。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有何要求?一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三是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如何做好《资质标准》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质量强国,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倪虹部长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监管。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决策部署上来,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资质标准》的出台对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工作贯彻好、落实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质衔接过渡,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二是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质就位具体实施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资质管理,加强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保证《资质标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做好宣贯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资质标准》解读,加强宣贯培训,认真学习《资质标准》精神,强化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科技部解读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措施细节
    让开放共享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mdash &mdash 科技部官员解读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余晓洁、荣启涵)日前,《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获得审议通过。   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项措施有何重大意义?&ldquo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rdquo 和&ldquo 大型科研仪器&rdquo 具体指哪些?如何开放共享?有没有时间表?   科技部相关负责人28日就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对《意见》进行全面解析。   打破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和闲置浪费   近年来,随着科研投入不断增加,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数量、价值也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近9万台(套),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总量54918台(套),原值总计780.2亿元。   与此同时,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凸显。重复购置、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和闲置浪费现象较严重。   此次改革旨在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差的问题。科研设施与仪器是国家所有、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源,具有公用性、稀缺性等特征。只有向社会开放才能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主要目标和时间表   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服务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要纳入平台开放共享。通过开放共享使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目前,改革的难点在于统筹,因此采取分阶段实施。2014年年底前完成仪器资源调查,摸清家底。2015年至2016年全面建设&ldquo 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rdquo 。2017年开始,对所有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开放情况等组织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四大类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此次《意见》中所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   这些设施和仪器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国有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试验基地。   五方面措施   为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将采取五方面措施。   第一,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单位都要按统一标准建立在线服务平台,纳入国家管理平台。建立开放记录,对设施和仪器的使用分布和使用情况公开。   第二,实行分类的开放共享。大型科学装置和科学仪器中心要把&ldquo 开放&rdquo 纳入到日常管理 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按照不同专业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界线,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仪器服务机构群。   第三,建立开放共享的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对通用和专用设备分别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四,加强开放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方面,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论文等要明确标注利用仪器情况 另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后,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安全管理。   第五,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管理单位法人责任,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等,提高利用效率和开放水平。   建立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   为健全开放共享的机制保证,《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  引导激励机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采取有偿服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成本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二是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对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优先支持。三是对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机制。   约束机制主要是: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采取网上通报、不准购置新仪器等方式约束 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可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也可内部调配。
  • 通知 | 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专家交流会(政策解读与产业创新系列会议)
    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专家交流会各相关单位: 我国生物制药产品的年消费量及出口量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生物制药在整个制药领域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020年12月,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对于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地要求,有效保障了生物制品安全、有效,为使患者实现生物治疗药物和疫苗的可及起到了积极作用。而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生产、纯化、贮藏、运输等工艺的不断优化,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成为各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主办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作为监管领域专业性、研究性学术交流平台,为进一步服务监管工作及产业创新,于2022年启动了“政策解读与产业创新系列会议”, 每期分设不同主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分享交流。现拟于2023年11月15日在京举办“生物制药工艺新技术”专题会议。会议拟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科研人员及产业界人士出席并分享交流。具体会议内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预告如下: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会议地点北京香山饭店交流内容时间内容13:30-13:40领导致辞中国健康传媒集团领导13:40-14:05生物制药工艺设计孙京林 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4:05-14:30生物制品的变更管理监管技术专家14:30-14:55生物制品检查常见缺陷分析监管技术专家14:55-15:10茶歇交流15:10-15:35ADC商业化生产实践及主要关注点李壮林 荣昌生物副总裁、总工程师15:35-16:00生物疫苗工厂设计关键策略杨勇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总工艺师、总监、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6:00-16:25mRNA药物CMC关键考量点杨红艳 Cytiva大中华区研发总监16:25-17:15圆桌讨论17:15-17:20总结识别二维码即可报名参会(报名仅限1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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