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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相关的资讯

  • 聚焦质量安全,睿科集团亮相2021~2022 年中药质量与安全风险防控论坛
    聚焦质量安全,防控行业风险日前,2021~2022 年中药质量与安全风险防控论坛在京顺利召开。本次论坛以“聚焦质量安全,防控行业风险”为主题,设置了主论坛及中药材饮片、中成药、上市后评价及新药研发、中药数字化及智能制造4个分论坛,共计40余个学术报告。主论坛上有关部门专家、领导对近年来中药领域出台的新政策、新法规、新要求进行解读。分论坛上,35位专家、学者和优秀企业代表从中药领域的不同角度探讨我国中药行业的总体质量状况、质量检验技术进展、主要质量风险及风险防控方法、中药领域数字化进展等进行探讨。从自动化到智慧化在中药数字化及智能制造分论坛上,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中药检验室主任王淑红分享了中药智能检验机器人的应用示范和智慧实验室的未来构想。中药智能检验实验室的建设,有助于以更少的人工干预完成更复杂的多维任务,实现实验分析全流程自动化、样品流转无人化、信息传递数字化、设备管理全局化的目标。数字化时代,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与睿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成立智能检验设备研究与应用联合实验室。重点研究开发“专家型中药智能检验机器人(Alpha Test 2)”,助推中医药数字化探索研究。睿科展台&check 中药样品前处理解决方案新拓仪器上海新拓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微波消解、固相微萃取、氮吹浓缩等方面具有长期的技术积累,具备行业领先技术水平,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20多项。
  • 山东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推行
    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今年是“质量和安全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的形势和实际情况做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也饱含着对质量安全工作的深切期待。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围绕“质量宣传年、质量提升年、质量服务年、质量整治年和质量建设年”5个主题,突出“迎全运,确保两个安全,促进平安山东建设”重点,山东省质监系统上下齐心协力、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大力实施质量兴省、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全面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制定一个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作为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部署,“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受到了山东省委、省政府的重视,这也成为山东省全面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最强有力的支撑点之一。   2月11日,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在听取山东省质监局局长丛大鸣的工作汇报后,专门做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质监工作,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2009年的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山东省省长姜大明专门部署了质量工作,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2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动员大会一结束,山东省质监局马上召开了局党组扩大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迅速贯彻国家质检总局会议精神,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研究部署“质量和安全年”工作。随后,山东省质监系统也层层召开会议,及时传达落实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局的决策部署上来。   据了解,山东省质监局把扎实开展好“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作为今年全面贯穿质监各项工作的主线,当作今年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求切实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措施,抓好落实。为此,山东省质监局专门制定和下发了《山东省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在《实施方案》中,山东省质监系统明确了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细化责任,提出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充分利用“质量和安全年”这个平台,把质监系统各项工作都纳入到活动之中,扎扎实实地落实好质监系统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与此同时,山东省质监局也在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局长丛大鸣为组长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设置综合、地方指导、宣传3个工作小组,加强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领导。相应地,山东省全部17个市质监局、139个县市区质监局、5个开发区质监局以及1个保税区质监分局等各级质监部门都相继成立了“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党组其他同志为成员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为促进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山东省质监局还制定印发了《山东省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工作计划方案》,下发了《关于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质监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切实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实施方案》,山东省质监系统提出了“抓质量、保安全、促增长,实现四个明显提升(一是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升,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得到强化 二是全民质量意识明显提升,形成全社会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浓厚氛围 三是监管力度明显提升,杜绝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是群众对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升,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心不断增强)”的工作目标。   确保两个安全促进平安山东建设   山东省地处我国东部黄河下游,陆地总面积15.7万平方公里,近海域面积17万平方公里。辖17个市、140个县市区,人口9248万。山东是我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先后出现了新石器时代的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和龙山文化。出现过孔子、孟子、孙子、王羲之、诸葛亮、李清照、辛弃疾、蒲松龄等许多历史名人,素有“一山一水一圣人”的美誉。2008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3.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2.1%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956.9亿元,增长16.8% 实现进出口总额1581.4亿美元,增长2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增长14.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增长13.2%。   2009年10月11日至10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将在山东举行,这是山东省第一次承办如此大规模的体育赛事。为迎接十一届全运会在山东省胜利召开,山东省质监系统按照“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力确保“两个安全”(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突出抓好全运会的安全保障工作,为“平安山东”建设做出贡献。   一是食品安全。山东省质监系统继续严格落实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证后监管力度,重点抓好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食品企业“一承诺两台账”制度。继续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不断强化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全面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全面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今年的第十一届全运会共设33个大项、360个小项,将分布在山东省17个市举行。其中济南将承办23项赛事,包括田径、游泳(跳水、男子水球)、羽毛球、男子篮球、拳击、马术、男子足球、体操、男子手球、网球、男子排球、女子排球、举重、摔跤、射击、曲棍球、棒球、垒球。   作为承办赛事最多的城市,济南市质监局在全运会倒计时200天(3月25日)开展了“保全运”百日食品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活动,以水产品、熟食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饮料、油炸食品、儿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小作坊)为整治重点。6月12日,制定了济南市质监局《“保全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应急处置预案》,与百日食品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活动进行有效衔接,以保证“全运会”的食品安全。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山东省质监局专门出台《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全运会期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要达到下列目标:核心区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缓冲区不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外围区不发生较大事故。为此,省局成立了由省局领导任组长的保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   为保障全运会安全,山东省质监系统还开展了以摸清底数、治理隐患、提高检验率为重点内容的全省危化品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专项整治以及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等专项整治和以“保全运安全、创和谐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查 同时还开展了以规范行为为突出内容的制造企业、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工作质量专项督查。探索强化监管和治理隐患的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实施三大战略大力提升质量水平   在全面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之初,山东省省长姜大明、主管副省长王军民都要求山东省质监系统继续深入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提高全省质量和安全总体水平。   在实施质量兴省战略方面,6月9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度评选一次,授予为全省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产业振兴,推进全省质量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省长质量奖的设立势必会形成一个高度重视质量、关注质量的政策导向,塑造一种“质量第一”的山东精神,形成全社会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还大力推行名牌战略,认真做好名牌战略政策研究,积极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总数达32个。山东名牌更加注重培育和引导,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培育区域品牌。临沭复合肥、滕州机床、广饶轮胎等44个产业集群的123个产品被推荐为山东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总数达到1479个,山东服务名牌总数达到203个。   山东省同时也在积极推进标准化战略。6月23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山东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山东实施标准化战略将遵循“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和面向国际”的原则,推动产业升级,突出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标准化工作的市场引导作用。到2015年,标准化工作对山东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将明显提高,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年来,山东拥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个,已经制修订地方标准1267项,办理采用国际标准9341个,采标标志产品1654个,备案有效期内的企业产品标准28041项,主要工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95%以上,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做好五项工程全面落实五大主题   近年来,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山东省质监系统以“干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建一流环境、树一流形象”为目标,从2003年以来相继开展了“执法队伍建设年”、“基础建设年”、“行风建设年”、“能力建设年”、“科技提升年”、“质量建设年”等活动,坚持一年突出一个主题,强素质、建平台、抓服务、促发展,较好地履行了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质监事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   目前,山东省质监系统在职人数12724人。从资产能力状况看,2008年全省系统资产总额达到30.38亿元,其中仪器设备总值达5.3亿元,实验室面积14.59万平方米 从人员结构情况看,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从2000年的514人增加到2008年的974人,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高级人才从54人增加到234人。   良好的基础为山东省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质量宣传年、质量提升年、质量服务年、质量整治年、质量建设年”的5个“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主题,山东省质监系统全面实施5项质量工程,即质量提升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和质量规范工程。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山东省在推进落实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实施质量安全工程,落实质量宣传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山东省的质量安全工程重点是加强产品的质量安全,向全社会宣传质量安全的相关知识,最终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支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为此,山东省质监系统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抓好食品生产加工集中整治工作和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截至3月1日,全省8285家获证食品生产企业、74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全部提交了《承诺书》,并建立了两个台账,监管工作有了有力抓手。   今年3月份,山东省对全省240多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安全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监察水平 向全省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单位发出一封公开信,号召大家落实好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质量,确保使用安全 4月,分两批对300家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以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并以《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为标准,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以“两主动”(主动登记、主动报检)为突破口,推动企业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20世界计量日、安全生产月、《食品安全法》宣贯、国际认可日等活动,山东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外界媒体和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广泛宣传。   淄博市质监局联合《淄博晚报》组织开展现场解答读者问政质监活动,通过电话热线对“企业关注、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收到良好效果。临沂市质监局利用每月的行风热线对活动进行详细介绍,并向企业发放活动明白纸,使活动更加贴近企业。东营市局开展了以“为了孩子的安全快乐、关注特种设备安全”为主题的“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引发学生的极大兴趣,使学生从兴趣中获得安全知识。枣庄市质监局邀请多家部门共同参与“国际认可日”庆典活动,广泛地宣传了认证认可知识,提高了认证认可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予以报道。日照市质监局利用日照绿茶节、食品安全进校园、农资打假下乡等活动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形式,使消费者增进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了解,进一步营造了“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支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山东省质监系统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上共开辟专栏128个、宣传报道11025次,组织宣传咨询活动1997次、共计发放宣传材料175767份。   实施质量提升工程,落实质量提升年。   通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名牌战略和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以提升全社会的质量水平。目前,围绕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振兴产业,山东省质监系统开展了初步调查,分析各地、各主要制造业质量水平和发展能力,为发布质量分析报告、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做好积极准备。   同时,山东省质监系统还开展了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初步制定了企业产品质量诚信管理体系标准,积极创建企业诚信记录专栏,敦促企业严格守法经营、诚信自律 积极推行质量追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加强缺陷调查、信息备案、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目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已经转发了由山东省质监局联合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制定的《关于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意见》,下一步山东省质监系统将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质量监管工程,落实质量服务年。   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规范》、《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对监督抽查工作程序、流程、文书、信息流转、检验等方面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保证了监督抽查工作体系科学、运行高效。建立风险研判、预警、应急处置3个平台,加强风险监测实验室和专家队伍建设,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已经进行了前期的调研、分析工作,为3个平台建设打下了基础。   同时,山东省质监局引导100家行业龙头企业,组织开展“提升质量上水平、创建品牌百强”活动,制定实施10条服务保增长、扩内需的政策措施。3月2日,山东省组织开展了“名品名店战略合作”活动,有171家名牌产品生产企业、51家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参加。活动期间,有45家商贸流通企业与155家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了合作意向,这次活动受到广大企业的欢迎和好评。山东省质监局还与莱钢、鲁商集团等山东省内重点企业签署了“服务企业携手发展合作协议” 举行了国家质检中心(山东)开放日活动。选派5名同志到省属大企业驻厂服务,从省局机关选派5名年轻干部到县级局挂职。   各地结合实际,同样开展了很多服务活动。济南市质监局出台服务企业10项措施,重点强化服务意识,完善定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服务活动,全面推行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和一条龙服务,整合系统内各项业务,着力解决好“多头进企业、重复搞检查”的问题,切实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烟台市局深入开展了以“三送一诊断”(即送法规到企业、送标准到企业、送管理经验到企业、帮助企业诊断质量问题)为主要内容的“质量和安全年”企业行活动,为全市263家企业提供服务咨询,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300余个 面向广大企业开展培训800人次。东营市质监局与市委政研室联合开展了名牌工作调研活动,以产业集群骨干企业作为培育帮扶的重点,成立了技术服务小组。菏泽市质监局开展“万名企业人员培训计划”工程进展顺利,对在企业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以及化验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600多人。   实施质量规范工程,落实质量整治年。   山东省通过完善执法打假机制,健全制度机制,全面加强新成立的12365投诉举报中心建设,建立完善的明察暗访和举报奖励制度。据介绍,山东省质监系统今年开展了农资专项打假行动和家电下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以及建材、装饰装修材料专项行动。通过执法打假活动的开展,完善了机制,整顿了市场,保证了质量。   今年自开展农资专项打假工作以来,山东省稽查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通知精神,以化肥、农药、农机和农用薄膜4大类产品为重点,组织开展了农资专项打假行动,取得初步成效。1~6月份,全省出动执法人员18008人次,检查农资生产企业947家,查办农资违法案件646起,查获涉案产品货值891.16万元,捣毁制假窝点6个,移送公安机关2起。   打假下乡进村数1803个,打假下乡入户数4105个,打假下乡抽取样品数1274个,受理农民举报投诉数132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06万元。组织开展了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的集中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检查了山东省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和农村家电消费品市场。针对青岛市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较为集中,涉及海尔、海信、澳柯玛(6.53,-0.17,-2.54%)等全国家电知名企业这一实际,青岛市局确定了“走出去,请进来”的工作方针。“走出去”,即主动与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取得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家电下乡产品情况。“请进来”,即建立打假举报日常联系制度,在12365质监热线与企业售后服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共同构筑打击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网。   实施质量保障工程,落实质量建设年。   通过着力抓好质量基础工作,加强质监系统的建设。山东省今年继续实施科技兴检战略,进一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 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基础保障作用。完成全省检验、监测、信息服务硬件平台建设 完成更新部分网络和硬件设备的调研,进一步完善质监信息网络,探索3G网络技术在质监业务管理中的应用,搭建高水平的信息平台。   济宁市质监局立足高点定位,力求科学规划,整合全市煤化工技术资源、设备资源、人力资源,按照“龙头(鲁南煤化工研究院和国家煤及煤化工实验室)+基地(煤化工企业)+人才(专家科研队伍)”的管理模式,把鲁南煤化工研究院建设成为煤化工产业的创新平台、面向社会的科技成果集成平台、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平台、面向人才的学术交流平台,为济宁乃至鲁南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威海市质监局与哈工大威海分校就产学研合作开展了交流磋商,以威海计量所为依托,建立哈工大(威海)教育科研实习基地,为促进技术机构科技能力的提升和学校科技成果的转换开辟了新渠道。   目前,在国家质检中心(山东)基本建设完成的基础上,全面完成“三大质检高地”建设,全省现拥有国家质检中心23个、省级质检中心50个,建成了覆盖全省17市的19个食品通用实验室,搭建了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和省级区域公共检测平台。
  • 乳品质量安全应从源头抓起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当前国内、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中之重,而乳和乳制品已由个别群体的营养保健品转变为大众的大宗食品,特别是婴幼儿、儿童、老年人以及大中城市的居民,牛奶消费占有较大比例,乳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乳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使消费者对乳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度有所降低。2004年上半年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8年暴发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给广大牛奶消费群体心中留下了深深的阴影。   乳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乳业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都会引起最终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2008年出台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农业部对原料奶的质量负有重要的责任。要保证在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乳品质量安全,除了要加强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扩大“良种”和“良法”的覆盖率:一是要提高“良种”覆盖率,采用高质量的冻精改良奶牛,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l)等基础性工作;二是要提高“良法”覆盖率,根据DHI测定报告调整饲料结构,大力推广全混合日粮(TMR)饲喂技术,建立奶牛主要疫病早期预报和防治技术以及常见病的快速诊断技术等。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源头上提高原料奶的质量,使奶农不需要弄虚作假就可以生产出合格的甚至优良的生鲜奶,得到合理的价格,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从而促进其养殖与生产的积极性,形成原料奶生产和销售的良性环境,消除其掺假行为的动机,同时建立起合理的原料奶定价机制、奶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主管部门和舆论监督机制以及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就可使我国的原料奶生产和销售回到诚信经营的轨道上来。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简称DHI,其含义是奶牛群体改良。   DHI测定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通过一个软件系统,将测定牛的所有资料、测定数据汇总到一起,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测定场户,用于追踪牛只表现、选种、选配、淘汰、饲料配方平衡、乳房炎管理、兽医参考、个体间及牛群间比较、牛只买卖等。DHI是世界奶业发达国家普遍用来管理和提高奶牛生产水平的一项综合技术,被业内人士公认为“牛群改良唯一有效的方法”,性能测定的重要性早就为奶牛育种者和奶农所认识。国外DHI组织与技术的实施经验已经表明,牛群的改良、奶牛场的发展60%应归功于DHI的推广应用。   DHI标准物质的生产是DHI测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DHI测定数据准确性的关键点,也是DHI测定的基础。只有使用DHI标准物质对DHI测定仪器定期校正,才能保证DHI测定的数据科学、准确,保证全国测定结果的可比性,同时为世界范围的联合育种工作打下了基础。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用于进行仪器校正的乳成分标准物质,使得乳成分分析仪器的测试准确性受到了影响,各地的DHI测定数据不能进行相互比较,无法实现全国范围的联合育种工作,对奶牛选种的准确性、广泛性乃至奶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迫切要求国家建立DHI测定标准物质制备实验室,这样就可以用同一“标尺”来衡量全国奶牛养殖场的生产管理水平和奶牛的生产性能,使全国的DHI测定数据具有可比性,可以保护奶牛生产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规范奶业的发展,对提高我国奶牛整体生产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我国优质种用奶牛进入世界市场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投资1500万元建设的DHI标准物质制备实验室已建设完成,预计年底即可投入正式生产。DHI标准物质制备实验室的正常生产和运行将对全国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起到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可极大地促进和保证全国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和奶牛后裔测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使我国奶业保持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现实意义。
  • 浅析我国原奶质量安全规制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了保证乳制品质量的安全,我国采取分段式多部门管理的方式来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个中央管理机构,并且在省、市、县都分别设有相应的延伸机构。同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也参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部门等都在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目前主要在两个环节对原奶进行质量检测:一是对收购的原奶进行检测;二是对生产企业的检测。在检测方面,国家有明确的标准,为了使产品质量达到要求,各个企业都要依照标准进行生产。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我国原奶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1.政府监管的缺位。在乳制品生产的各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然而在奶牛的饲养,奶源的获取、原奶的收购过程中,缺乏监管机构,造成了监管的空白。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相关法律不完善。当前,相关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乳制品进行安全规制。然而,在乳制品产业链长、市场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的法律又有很多种,这些法律对乳制品规制而言不具专业性,在一些特殊问题上能够发挥的作用还是十分有限。当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法律体系。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质量标准低检测设备落后。综合快速检测设备是目前大型企业采用的主要检测设备,相对于国标而言,检测快而全面。然而现在仍采用人工方法对抗生素和重金属进行检测,其存在的问题是检测时间较长、检测成本偏高,甚至有的检测不出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4.执法力度不严。当前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并不能警示违法者,有些违法者愿意冒着风险继续造假。中国一旦发生了乳制品安全事故,随着媒体报道的加深,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执法人员的检查力度逐渐减弱,质量安全问题又会出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规制失灵的原因分析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1.不合理的机构设置。目前各个规制机构的状况是各司其职,工作独立,这些机构的监管范围基本包括了乳制品加工的各个环节。然而,监管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很难对监管活动进行协调。在我国,并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对原奶的收购进行监管,造成了安全监管的部分空白。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地方保护主义。经济效益与GDP增长是目前地方政府关心的主要问题,所以在对乳制品进行安全规制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兼顾经济利益,容易造成对本地企业的偏袒。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信息不对称。乳制品企业和奶农、奶站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乳制品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政府规制部门与各利益集团的信息不对称,都会影响原奶的质量和规制部门的决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1.加大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作为政府而言,通过对乳品产业的扶持、监管,可以达到是奶农、奶站、企业协调发展的目的。政府应该引入第三方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同时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应该加大。同时,对奶站的监管工作也应该加强,建立相应的预案,发现问题及时整顿,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提升乳品企业管理与检测水平。首先,企业自身要加强管理并坚持行业操守。企业制定合理的价格可以使企业和奶站更好地履约,如果奶站在合理价格的情况下违约,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违约金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对于奶站的掺假行为,企业要坚决予以抵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大力扶持奶业发展。政府要加大力度扶持奶业发展,使奶业安全的自我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比如,对购置检测设备进行补贴,使得企业和奶站的检测成本降低,技术装备水平、质量检测能力也要进一步提升,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一级原奶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可以有效的避免。与此同时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可以进一步提升,奶农生产的生鲜乳的质量水平也会提高。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4.成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当前,对原奶的定价主要参照收购过程中的检测结果,在大型企业与奶牛养殖户的交易过程中,奶农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这一面打击了养殖户的积极性,同时也给乳制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所以成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就使原奶检测环节独立出来,对乳制品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户都公平,有利于提高奶牛养殖户提供优质奶源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提高我国乳制品检测水平和检测手段。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br/ /p
  • 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 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近年来,我国农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传统的分散农业正在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与此同时,农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为了农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如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等措施,我国农业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近日,为深入贯彻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推动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意见》明确了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创新机制、公示公开的重点任务。   如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每个网格应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任务;创新网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机制,保障网格化管理体系常态化运转,切实提高基层监管效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布局安排、工作职责等基本信息。   《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条件保障、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技术支撑、强化绩效考核的工作保障规定。   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优先利用既有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动生产主体和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考核。
  • 关注“食品安全”,了解“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
    &ldquo 预计最快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可能就会出台这个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rdquo 在今年两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说,&ldquo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rdquo 在&ldquo 食品安全&rdquo 问题中,网民认为舌尖上的威胁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即转基因食品、地沟油、添加剂和供应链。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已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举办多场网络研讨会,并将于2015年4月15日举办&ldquo 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rdquo 网络主题研讨会,并邀请上海、江苏出入境检验检验局的专家、安捷伦、岛津、赛默飞、日立等知名企业作技术报告,欢迎网友报名。 报告主题: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演讲人 04月15日 09:30 - 17:00 蜂蜜掺假检测技术研究 丁涛(江苏出入境) 赛默飞CSR大体积进样专利技术在食品安全分析中应用 张学彬(赛默飞) 台湾食品的安全事件及相关的检测技术 朱坚(上海出入境) 报名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ubjectInsidePage/1398
  • 聚焦中药质量安全 探究问题解决方案──2016年中国药品质量安全年会中药分会场回顾
    2016年12月15-16日,中国药品质量安全年会在武汉召开。中药分会场共进行了18个大会报告,其中两个主题报告和十六个专题报告。来自全国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中药检验人员、全国各中药生产企业及研究单位的质量管理、科研人员共计近400人参加了中药分会场报告。本次报告依托国家药品监督抽验工作成果,围绕“保障药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的主题,从宏观的中药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实际问题全方位解读中药质量安全状况、剖析共性问题并阐述了中药质量控制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整体行业解读中药质量安全状况  本次中药分会场演讲报告内容安排更加丰富和全面,中药所所长作的“中药质量安全状况、共性问题及质量控制未来发展方向”的主题报告及中国中药协会王桂华秘书长作的“中药行业发展与协会工作导向”的主题报告,不仅从中药监管方面探讨和评价我国目前中药质量状况,而且从宏观中药行业发展的角度结合监管者和制药企业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共同探讨。  主题报告从中医药学理论出发,指出中药材及饮片的质量是中药质量的根本,也是保证中医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产业化和市场化的不断扩大和升级,我国中药材生产逐步形成了以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专业市场为主要环节的中药材产业,也形成了一大批通过GMP认证并初具规模的中药饮片企业,中药饮片产业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但受资源紧缺、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产业链条长、生产技术和规范不够完善、从业人员质量意识薄弱等多种因素影响,中药材及饮片质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种植养殖环节标准化、规范化落实不到位,滥用农药化肥造成有害物质残留 采收、产地初加工环节操作不规范导致劣质药材增多 中药饮片生产及流通环节违法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 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的现象屡禁不止,社会反映强烈。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中药材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阻碍中药材产业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报告中还指出了中药材饮片、中成药制剂和提取物存在的共性问题。2015年,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除港澳台地区),共抽验中药材及饮片61869批,合格46328批,合格率为:75.0%,总体质量较2014年要好,但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近几年,全国中药材及饮片抽验主要质量问题如下:以伪品冒充正品 不同药材品种混用, 药用部位、杂质过多、超标严重 非法染色 掺泥沙或其它成分增重 提取过的饮片药渣再流通药用 不按炮制规范炮制 贮藏条件不当,虫蛀、霉变现象严重 硫黄熏蒸过度。2015年国家评价抽验中,43个品种按现行药品标准和已有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检验5669批,不合格146批,合格率为97.42%。国家评价抽验中,中成药品种的检验按现行药品标准和已有补充检验方法检验合格率很高,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含量测定和微生物限度,其次为水分、重量差异等项目。在探索性研究中发现,部分品种部分批次存在以下问题:1.中药材(饮片)原料的质量问题:品种混用、基原或药用部位混乱问题、掺伪染色原料药材使用问题、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工艺生产问题:擅自改变工艺生产,以原粉投料替代药材提取后投料、防腐剂的使用、辅料蜂蜜问题、工艺过程污染问题、工艺不合理问题。3.偷工减料、违法添加问题:不投料或少投料,或以伪品、掺伪品投料问题、非法添加问题。4.有害物质残留污染问题:重金属残留检测、农药残留检测、真菌毒素残留检测、蜜丸类样品氯霉素残留、二氧化硫残留检测、辐照灭菌考察、塑化剂检查、有机溶剂残留检测。我国中药或植物提取物和环境污染及不规范种植造成的外源性有害残留物超标、中药材及饮片染色或掺伪使假、加工及贮藏规范缺失造成的质量失控已成为目前影响中药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危害严重,并作为重大民生问题屡被社会高度关注。  报告还指出中药质量标准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经历了外观形态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化学对照品薄层色谱鉴别、对照药材完整薄层色谱图与供试品色谱图比较鉴别、现代仪器测定中活性成分或指标成分的含量(由测定指标性成分过渡到测定活性成分、由测定单一成分过渡到测定多种成分)的发展过程。由于成分复杂,品种繁多,中药标准的整体水平还不高,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和专属性也不强。同时,由于起步较晚,与化学药品质量标准的研究相比,中药质量标准研究的规范化程度也有较大的差距。  另外,在报告中提出中药的质量控制应该包括内源性有效成分、特征成分、指标成分、有效组分、有毒成分的整体质量控制以及外源性有毒有害成分的控制两个方面。加强生物测试项目(Biological assay)的研究,建立与药效相关的生物测试方法,建立理化分析与生物测试结果的相关关系分析等。报告中介绍了多种检测方法和新的检验技术应用,为中药的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建立明确了新的思路与方向。  中国中药协会王桂华秘书长作了“中药行业发展报告与协会工作导向”的报告,从中药行业的角度介绍我国中药产业发展现状、面临挑战。随着天然药物与中医药越来越受到全球瞩目和追捧、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使得中医药的地位持续提升,中医药立法目标实现在即,一系列方针政策密集出台:《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20)》等。2016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中医药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肩负着空前巨大的历史重任。  但同时全球经济放缓,中药行业增速下滑明显 行业高速发展之后积累的问题与矛盾尚待解决 提质增效压力巨大 中医药自身特点造成的困扰挥之不去,对中医药的认知和信念仍是最大发展瓶颈 辅助用药、工艺核查、中医治未病不等于不治病、安全风险持续发酵和放大以及药材资源问题等,使整个行业面临的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模仿、创新、品牌经营是企业发展三个重要阶段。随着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化,改革红利越来越少 商品短缺时代过去,供给和需求两端的要求全面提高 政府监管从严,违法成本加大。这都要求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战略转型、盘活存量、提质增效、创新发展、打造品牌,以应对新的历史形势。  二、全方位的专题报告反映出中药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专题报告的设立从中药材及饮片、中药提取物和中成药制剂、补充检验方法制定等角度全方位地报告了我国目前中药质量的具体情况、质量标准制定和存在的问题。  16个专题报告有来自中检院中药所和各省市药品检验机构的专家对国家药品评价抽验品种的质量状况进行解析。也有来自药品生产企业关于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管理方法的探讨。  (一)7个中药材及饮片质量分析报告。中检院中药材室负责人作的“2015年我国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报告”,通过对2015年全国各省监督抽验情况总结出全国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围绕质量和检验的关键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进行了探索性研究,起草8个染色、增重、掺伪补充检验方法,对部分品种提出了标准修订建议,并提出了等级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相关建议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质量控制,监管部门政策制定等提供参考。  中检院天然药物室负责人作的“中药民族药重金属检测与初步风险评估”的报告结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中药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残留限量的相关规定,从重金属残留污染和矿物药使用两方面分析中药民族药中重金属问题的主要类型、标准研究进展、检测方法研究、样品普查及初步风险评估情况。结合朱砂、雄黄等矿物药研究、民族药专项研究,分析矿物药的使用过程中砷汞等有害元素形态、价态检测的意义,检测方法的选择及风险评估。并结合动物药及冬虫夏草中重金属残留专项检测等研究实例,分析重金属残留检测的重点工作,阐述风险控制在解决中药民族药重金属问题中的重要性。  之后中药分会场安排了 “人参、三七类中药质量整体控制和系统监管”、 “紫草的国家评价性专项研究”、 “贝母类药材及饮片质量问题分析”、 “乳香没药药材及饮片质量问题分析”四个比较典型的专题报告。这些报告,都是依托国家抽验的平台,在检验的过程中发现药材及饮片的质量安全问题,通过检验方法的探索研究,找到问题根源,通过建立补充检验方法、提出标准修订等途径,对相应中药材及饮片及相关制剂质量控制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的范例。  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药材藏药检验研究室马潇主任介绍了甘肃省以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为中心任务,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为监管思路,抓住中药材、中药饮片在购进验收、储存养护、法定炮制工艺执行、产品检验落实等四个关键环节的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监管模式。通过开展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技术指导、中药材/饮片评价性抽验、专项监督抽验及与中检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多措并举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净化中药材/饮片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9个中成药制剂质量分析报告,从生产者和监管者两个层面探讨中药质量安全的现状与实际问题。中药分会场的第一个中成药方面的报告是承德颈复康药业所做的“腰痛宁胶囊全过程多途径质量控制体系”的报告,腰痛宁胶囊是一个典型的含有毒性药材(马钱子)的制剂,在其疗效确切的同时,也易引起不良反应,甚至中毒反应,因此质量控制非常关键。报告从原料控制(固定产地、严格入厂检验、规范中药材炮制)、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应用最优化调配技术,提高原料层次及中间品质量均一性,实时在线控制做到科学有效的监测,保证生产过程质量均一性、减少批间差异)、质量标准的不断升级提高(上市以来三次自主提高其质量标准提升质量标准。这是目前为止,是《中国药典》中含马钱子制剂中唯一同时测定士的宁和马钱子碱的含量,并同时规定上下限范围的制剂)等方面介绍了腰痛宁胶囊全过程多途径质量控制,为中药制剂的质量一致性评价提出了初步的思路。  之后中药分会场安排了跌打活血散、精制冠心片、蛇胆川贝液等8个2015年国家评价性抽验中具有代表性的中成药制剂的质量分析报告,从标准检验和探索性研究等方面,介绍了中成药品种抽验的研究思路、风险点查找、技术攻关建立相应的补充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并对检验相应品种存在的问题、问题的确认及上报进行了介绍。最后针对存在的违规生产及安全性问题的品种,提出了合理性的建议,上报风险提示。通过这些专题报告可以发现国家监督抽验对于维护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另外检验检测人员通过这些报告的学习可以获取一些经验运用到今后的检验工作中,具有指导意义。  三、中药分会场报告的时效性与创新性  中药分会场汇聚了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企业、研发单位及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会场演讲嘉宾对各自报告进行了精心准备,演讲报告内容全面、创新、实效性和吸引力强,达到了预期的成果。此次的中药分会场的报告涉及到了时下业内乃至社会比较关注的检验问题如冬虫夏草砷残留量的专题研究、红参违法掺糖增重的研究等等。与会人员反响强烈,特别是在会后答疑阶段,由于本次药品质量安全年会有许多中药生产企业的代表参加,他们对于我国中药生产、监管政策和在检验新技术与新方法以及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达到了会议预期目的。  中药所所长在总结发言中肯定了此次会议达到了预期效果,对于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表示了极大的信心。同时也表示,中药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监管者和生产单位、研究单位的共同努力。中药生产企业更应从药品标准提高以及原料管理和生产工艺研究等方面加以重视,一方面加强内源性有效成分或组分的控制,加强内源性有毒成分的研究及限量标准的制定,另一方面加强重金属、农残、黄曲霉毒素、辐照、二氧化硫残留、色素等外源性有害残留的风险研究,共同努力,保障药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新升级
    民以食为天。无论置身繁华都市,还是深居山乡村野,世上的滋味在餐桌上千回百转。每一个制造和享用美食的人,体味着食物带来的幸福感,也希望有一日三餐的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如今,吃饱已不再是难题,“食以安为先”成为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些群众反映对吃的、喝的不放心:吃米要多淘、吃菜要多泡、吃瓜果要去皮,吃面少面味、吃肉少肉味、吃菜少菜味、吃蛋少蛋味… … 这些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和品质越来越关注。保证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是最基本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三审稿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时,建议抓紧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为三审。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摄影/许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应全面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二是,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三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同时,还应当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二是,增加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三是,明确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加强“双随机”抽查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应当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中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农产品作为国计民生的必需品,建议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需要系统治理、溯源治理。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办理了一系列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促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保护农产品产地,规范农产品生产,整治农产品包装、标识和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陈国民委员说,司法实践表明,有必要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协同增强法律的供给和法律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对于有关民生方面“急难愁盼”的大事要事,需采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治理方式。“国务院已经决定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这充分说明质量是底线、是红线、是不可逾越的生命线,需要最严密的监督和最严格的保护。具体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确确实实是民生大事,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涉及民生安全。”吕世明委员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作用,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取得了很好成效,也总结出了一些很好的方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保护农产品产地,规范农产品的生产流程,对小到包装标识、大到销售过程中的违法不良行为都采取了非常有力、有效的治理措施。最终在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以立法担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生动体现。”李锐委员说,修订草案自2021年10月提交审议以来,修改历经了10个月,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和全过程管控措施,规范加强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五个方面。一是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加强收储运环节监管,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二是明确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同时,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并确保严格实施。三是坚持源头治理,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控制;明确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防止对农产品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可明晰。四是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并明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同时,强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做好行刑衔接作了规定。此外,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规定了较轻的处罚,既起到震慑作用,又兼顾农户的发展现状,引导农户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法律严格实施让农产品从田间“鲜”到餐桌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实施中,需要注重与相关法律衔接起来,形成合力,不仅要保证在生产环节生产出符合标准的安全农产品,还要保证在储存、运输、交易、加工等环节的绝对安全,强化从田间地头到百姓最终消费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用什么样的办法才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从大量的调查研究中,我看需要集中力量抓好3个环节。”吉炳轩副委员长说,第一个是生产环节。主要是4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一是污染问题,包括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对农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二是药害问题,即农药的残留对农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三是虫害问题,虫吃鼠咬等对农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四是霉变问题,由于天气条件,在收获季节对农产品质量造成危害,小麦、玉米、水稻,包括一些薯类,每年或多或少都存在这个问题。要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生产环节这4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有问题的农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吉炳轩说,第二个是贮运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有不少是在贮藏和运输环节造成的,这也有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鲜问题,一些鲜活产品怎样保证鲜活,特别是瓜果蔬菜和肉蛋奶,应是当前着力攻关的重点。二是腐烂问题,这方面造成的浪费最多,损失最大,虽然很少上市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但损失是有的。三是霉变问题,也是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四是虫咬问题,谷类、豆类时有发生。吉炳轩说,第三个是销售环节。这也有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质问题。任何农产品都有保质期,有些时间长些,有些时间短些,到底多长时间为宜,包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保存,可使产品不变质。这方面的问题较多,浪费也很多。另外,保鲜和保质是不同的概念和要求,不能混淆。这些标准怎样划分和确定,应该有参照的标准为好。二是包装问题,过度包装,包装危害,因包装而影响品质,甚至导致变质的问题也不少。三是变质问题,因保管不当,出售不及时,虽没有腐烂、霉变,但串了味儿、变了质,这种食品、商品也有。四是污染问题,在销售的过程中受到污染。“以上3个环节12个方面的问题,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需要重视解决。”吉炳轩说。
  • 专家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言献策
    7月13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中国农学会承办、14个全国学会协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现代农业发展专家论坛”在京举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冯长根在开幕式上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如何构建覆盖全产业链、高效协调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监管机制,亟待深入研究和着力解决。举办此次专家论坛,就是要以多学会共办为枢纽,以多部门联合为机制,以多学科融合为基础,搭建一个跨学科、多部门、产学研相结合的高层次学术交流平台,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检测管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研讨,为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体系与监管制度建言献策,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有力的技术和智力支持。   中国农学会副会长舒惠国在致辞时强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后一段时期,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亟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头等重要位置,进一步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好经验,潜心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集专家之力,采众家之长,不断探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创新的新规律和新思路 亟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消除隐患保安全、控制源头上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完善制度建机制,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金发忠介绍,当前我国农产品总体上质量有保障,消费安全可靠,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处于稳中有升、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以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质量追溯、风险评估和“三品一标”为抓手,完善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建立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执法监管体系,重点在执法监管、标准化生产、制度建设和基层能力建设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旭在报告中认为,目前我国缺乏成熟的农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难以准确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缺乏科学合理的安全使用技术,难以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缺乏简单快速样品前处理、准确高效的快速检测及精准检测技术,难以有效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配套性差,难以客观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后应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科技协作网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技术体系 加强农产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富集、迁移及消解动态研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体系和溯源追踪技术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及产品研发,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究和标准物质研究,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为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宗懋在报告中指出,产地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生产经营管理粗放和违规使用添加剂是造成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解决食品污染的关键,要找出污染源,确定关键控制点,从其特性、毒性、剂量和人体摄入量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建立起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和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   中国科学院院士吴常信在作报告时建议,食品污染控制要从后验(检查产品)向先验(控制过程)转变,积极推行HACCP(公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对每个环节(或关键环节)可能发生的公害预先进行科学的识别、分析、评估和监控,从而主动预防食源性污染,同时要通过风险分析来设计规章制度和标准。要确保畜产品安全,应对饲料与添加剂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控,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采用HACCP体系,使饲料质量保证体系从被动反应转向积极预防 实施原料供应商认证制度,使预防措施覆盖整个原料生产链 实施饲料去向追踪和来源追溯制度,使发生事故时可迅速查明原因 建立预警系统,对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迅速做出反应。   论坛期间,还有近30位专家分别就现代农业发展与农产品生产、环境、贮藏、加工、监测、过程控制的关键技术难点以及构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战略、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与服务能力、强化农产品产业链安全监管体系等议题进行了研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 质检总局编撰首套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产品的质量安全怎样判断?抽查中有哪些常见的质量问题?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如何规避?普通消费者关注的这些问题,在近日出版的《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读本》(以下简称《读本》)里,您就能找到答案。   据悉,《读本》从去年11月开始编写,历时1年完成,由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和中国质检出版社具体承担编撰组织任务,由近年来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具体负责编写工作。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对《读本》的编写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担任编委会主任,并为该书作序。他认为,《读本》既是广大消费者了解和掌握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实用工具书,也可作为质量监督人员的专业教材。   《读本》图文并茂、通俗易懂,集可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于一身。与其他类似读物相比,《读本》亮点突出,结合了近年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实际,紧贴老百姓日常生活需要,针对社会关注热点,重点选择日用消费品等产品作为编写对象,其中既有宏观的行业概况介绍,也有微观的产品简介 既有较为专业的标准解读及关键指标分析,也有通俗易懂的选购和使用提示。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希望《读本》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和掌握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质量安全鉴别能力,防范质量安全问题于未然,维护质量安全利益 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质量素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有助于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最终希望全社会携起手来,共同做质量强国的建设者。   据了解,该书首套一共4册,包含126种产品,覆盖了与百姓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工农业生产资料等领域。《读本》不仅是质检系统近年来抓紧构建长期有效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实现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在前的有益尝试,更是质检总局向社会报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创新之举。   据悉,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目前正在组织收集、筛选相关信息,筹备《读本》下一批产品的编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4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 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将全面受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以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据悉,此次检查的范围将主要涵盖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全工程为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二是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三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围绕检查活动安排,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时,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今年6月至7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
  • 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于近日发布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p p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部署安排,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2月7日&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strong /span /p p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全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5%,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依然存在,形势仍不容乐观。2017年,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从生产、监管两端发力,扎实推进质量兴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p p    strong 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strong /p p   1.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源头防控。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镉污染区耕地修复试点。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病死畜禽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试点。 /p p   2.加快标准制修订。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施《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编制《加快完善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7-2020年)》,新制修订兽药残留标准100项。支持地方加强标准集成转化,制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操作规程。鼓励规模生产主体制定质量安全内控制度,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p p   3.推进按标生产。支持创建1万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开展特色农产品生产、畜禽屠宰加工标准化示范。引导各地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示范场(企业、合作社)、示范乡(镇)。推动“菜篮子”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现代农业示范区整建制按标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示范,带动千家万户走上绿色安全生产轨道。 /p p   4.稳步发展“三品一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认证,不断提高“三品一标”的总量规模和质量水平。新认证“三品”1万个,新登记“地标”150个,建设一批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加强“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开展多种形式营销促销、宣传推介活动,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 /p p    strong 二、全面强化执法监管 /strong /p p   5.开展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种植业上,重点治理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禁用农药隐性添加等问题,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严禁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生产。畜牧兽医上,继续实施生鲜乳专项整治,依法打击使用“瘦肉精”和禁用兽用抗菌药、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注水等行为,坚决切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渔业上,重点治理大菱鲆、乌鳢、鳜鱼等重点品种上违法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问题,强化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违禁药物源头管控,积极推进健康养殖。 /p p   6.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用药,督促落实禁限用规定和休药期、生产记录等制度,着力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推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建立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诚信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发挥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对普通散户开展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实现监管工作县、乡、村三级全覆盖。 /p p   7.强化质量安全执法。出台《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建立工作规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实施检打联动机制,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在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查处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 /p p   8.深化农资打假。开展春、秋两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突出农村农资市场、互联网和果菜茶主产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假劣农资案件线索,及时督促地方立案查处。推动建立种子、农药、兽药质量追溯体系,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地方加快建设本地农资监管平台,探索建立执法奖励、假劣农资统一储存销毁制度。 /p p    strong 三、着力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strong /p p   9.扎实开展风险监测。发挥部、省、市、县四级监测网络作用,强化监测预警,发现风险隐患。印发2017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分工协作,及时会商研判,共享监测结果。组织开展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按季度对全国150个大中城市的5大类产品110个品种94项参数进行监测。加强监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督促问题突出地区加大整改和执法查处力度。对例行监测没有覆盖的产品和质量安全指标开展专项监测。建立省级监测信息报告制度,探索组建监测数据中心。 /p p   10.深入实施风险评估。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农兽药残留超标、病原微生物及生物毒素、收贮运防腐保鲜添加剂使用、产地环境污染等重点环节和因子,跟进开展摸底排查和专项评估,提出风险预警、过程管控和标准制修订建议。建立风险评估动态信息报送制度。推动各地启动风险评估专项,结合区域特色产业逐个品种开展风险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全程管控方案。 /p p    strong 四、继续深化质量安全县创建 /strong /p p   11.巩固创建成果。将首批107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打造成标准化生产、全程监管、监管体系建设、社会共治的样板区,总结推广有效监管模式,带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办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展,充分展示创建成效。 /p p   12.扩大创建范围。修订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考核要求和管理办法。确定第二批200个创建试点单位。加强创建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宣传培训,督促试点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制度机制,实施全程监管。鼓励各地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开好“双安双创”现场会。 /p p    strong 五、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strong /p p   13.强化平台建设应用。加快应用软件开发和指挥调度中心建设,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确保上线运行。完善追溯管理核心功能,扩充监测、执法等业务模块,建设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智能化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 /p p   14.制定追溯规范和技术标准。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追溯要求,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制定发布农产品分类、编码标识、平台运行、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8项关键标准,统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规范。 /p p   15.开展追溯平台试运行。选择有条件的省份,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重点,优先在苹果、茶叶、生猪、生鲜乳、大菱鲆等农产品上开展试运行,不断完善优化平台功能及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行业、各地区已建平台的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平台间的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 /p p    strong 六、切实强化应急处置 /strong /p p   16.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继续开展全天候舆情监测,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及时编发舆情信息。对各类突发事件或负面舆情保持高度敏感,第一时间掌握和报告情况,处置问题隐患,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健全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建立反应迅捷、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产地与销地之间的协调配合。 /p p   17.加强风险交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做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换届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组织专家撰写科普文章,编制科普图书、画册、网页和动画视频,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科普解读。对各类谣言、传言或不实信息,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及时发声辟谣,会同有关部门对造谣传谣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p p    strong 七、加快健全监管体系 /strong /p p   18.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推动“菜篮子”大县健全完善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特岗计划”等方式为乡镇充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p p   19.加强检测体系建设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建设和验收进度,督促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及5个配套文件,推进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运行管理督导检查,实现飞行检查常态化。推进市、县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部门检测机构整合。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p p   20.提高监管能力。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重点,加大县域内追溯点、乡镇监管标准化站和执法能力建设力度。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监管培训班,开展比武练兵和应急演练。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技能培训认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内容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牧渔业大县农业局长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培训课程,全年培训100万人次。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战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研究和高效低残留农兽药研发。 /p p    strong 八、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机制 /strong /p p   21.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进程,建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的制度机制。修订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评价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p p   22.健全监管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完善合格证管理办法,加强与市场准入衔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开展重大问题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社会共治。 /p p   2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安信用”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及时归集和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出台《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备忘录》,制定农资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支持地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鼓励种子、农药、兽药行业协会和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p p   24.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传播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新闻采访、署名文章等形式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和成效。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农业部主题日、农产品质量安全论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新闻媒体专题培训班。 /p p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绩效考核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勤政廉政,务实肯干,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以一流的业绩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的良好形象。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政策解读: /strong /span /p p   通过对《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通知的分析,发现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主要集中在了执法监管、监测评估和体系建设和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2015-2020年)》,通知要求2015-2020年期间,要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编制《加快完善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7-2020年)》,新制修订兽药残留标准100项。 /p
  • “求真、务实、接地气”始终是 “药品质量安全大会”的宗旨
    药品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保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责任,更是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法定义务。&ldquo 药品质量安全大会&rdquo 执着于推动我国药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通过搭建 &ldquo 高水平、专业化&rdquo 的平台,宣传药品质量与安全的先进理念,分析医药产业发展的状况,探讨保证和提高药品质量与安全的方法和途径,推动产、学、研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我国药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   己连续成功举办了4届的药品质量安全大会,坚持&ldquo 求真、务实、接地气&rdquo 的宗旨,已成为全国药品质量安全领域规模最大的专业性会议,是制药行业有广泛影响的质量安全保障技术交流平台。 &ldquo 第五届药品质量与安全大会&rdquo 将于2015年4月16&mdash 17日在杭州召开,大会邀请了多位著名的权威专家学者和企业药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高层管理者,通过多个专场专题会议,深入细致的讨论、分析、交流,使参会者有所收获、大有收获。
  • 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发布
    p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要坚决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及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农业质量年”这个主题,制定和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坚持质量第一,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p p   一、坚持“产出来”,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 /p p   坚持推行按标生产,加强产地环境治理和生产源头管控,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和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p p   (一)编制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全力配合做好质量兴农战略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推进路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质量兴农评价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考核体系。深入落实农业部关于“农业质量年”工作的部署,着力推进质量兴农八大行动。 /p p   (二)完善绿色农业标准体系。按照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要求,全面清理我部制定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废止与农业绿色发展不适应的标准。重点制定蔬菜水果和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畜禽屠宰、饲料卫生安全、冷链物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和2018年版农药残留最大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其他行业标准200项。制定农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对已列入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实施督导检查。启动开展农产品品质、营养标准的研制。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和《进口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指南》,编制《加快完善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8—2025年)》。鼓励和规范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制定农业团体标准。 /p p   (三)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强农业资源养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农业绿色发展重大行动。推进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加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重金属污染区耕地修复治理试点,分区域分品种进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扩大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规模,不断提升耕地质量。推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病死畜禽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p p   (四)严格生产过程管控。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加强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加快实施高剧毒农药替代计划,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物。 /p p   (五)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标准推广和使用指导,大力宣传培训农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督促生产者严格落实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加快推进规模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台帐。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体系(GAP、HACCP等)生产基地创建示范工程。对标准化生产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指数评价。将是否按标生产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条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菜篮子”大县、规模种养基地、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率先推行全程标准化生产。鼓励开展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把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为高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和认定的重要指标,在重点产区集中打造一批生态良好、技术成熟、按标准组织生产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使之发展成为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的示范窗口。 /p p   (六)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校和专家团队作用,落实《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规划(2018—2030年)》,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急需的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研发。在产地污染修复治理、绿色防控、风险评估、营养功能品质评价、质量追溯、智慧监管、检验检测等技术和设备方面加强技术创新,加大高效低毒经济的替代农药、兽药研发力度,大力推广绿色安全生产技术和模式。开展农业投入品减量化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营养品质影响研究评价,实施减化肥、减农药、减兽用抗菌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化(包括免用)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开展安全优质、绿色生态农业投入品新品种新技术评价、展览展示与示范推广工作,开展全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及防腐保鲜科学研究、质量评价、展览展示与示范推广。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加强质量安全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推动“健康中国2030”“国民营养计划”实施。积极开展国际食品法典和官方评议工作。修改农业部官方评议工作方案,制定农业部官方评议管理办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增加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 /p p   二、坚持“管出来”,着力加强监督执法 /p p   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观念,围绕薄弱环节、重点领域,依法监管、全程监管,严防、严管、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p p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针对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三鱼两药”、生鲜乳违禁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实施“问题链”管理,建立暗查暗访制度,积极查找问题隐患,采取内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各地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及时整改,做到举一反三。推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建立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加强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强化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的微信公众号、热线和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争取设立举报奖励专项奖金,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 /p p   (八)强化投入品监管。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逐步淘汰禁用高毒农药。严格兽用抗菌药准入管理,全面实施《全国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5年行动方案(2015—2020)》和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全面、系统开展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整治工作。继续实施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追溯管理,防止滥用、乱用和误用。开展“绿剑护农”农资打假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农兽药和肥料非法添加、肥料有效成分不足、种子无证套牌等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在3.15期间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对农业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对办案人员进行表扬奖励。推动建立农资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绿色的农资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乡村。 /p p   (九)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印发《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监测结果信息会商分析和共享。调整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和专项监测计划,重点增加农药和兽用抗菌药等监测参数,扩大监测范围,加大抽检监测力度。按季度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全国150个大中城市基地和市场的5大类产品110个品种122项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参数进行监测。加强监测结果通报发布和预警工作,督促问题突出地区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整改和执法查处力度。对例行监测没有覆盖的产品和质量安全指标开展专项监测。进一步明确各级监测功能定位,发挥部、省、市、县四级监测网络作用。实施省级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结合追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监测数据直报,部省互联互通、监测数据共享。 /p p   (十)强化风险评估排查。以影响农业产业发展、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社会高度关切的农产品和风险因子为重点,开展粮油生物毒素、蔬菜农药残留、畜禽抗菌药、水产违禁药物等15大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的风险排查和验证评估,做到家底清、情况明。针对重点品种构建风险防控策略,指导地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示范基地,在规范用药、绿色生产、品质提升等方面重点发力,做到因品施策、精准防控。启动农产品品质、营养、风味监测计划制定工作,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质营养水平的不断提升。 /p p   (十一)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积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充分利用监测、投诉举报、暗访、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对地方查处工作实施督办。特别是针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等问题,坚决做到“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 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 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 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 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剖析案件原因,追根溯源,违法必查、查必到底。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p p   (十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抓紧构建属地负责、行业主导、上下协同、全国一盘棋的机制,力求做到第一时间监测预警、调查核实、会商研判、正面发声、系统处置,防范出现大的问题,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壮大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依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质量安全岗位科学家,调整充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贴近产业、贴近消费者,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技术咨询、科普解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p p   (十三)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贯彻落实2017年北京“双安双创”现场会精神,把创建活动推向深入。举办安全县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扩大质量安全县优质绿色农产品的销量和市场影响力,充分发挥安全县金字招牌作用。组织开展第二批创建试点单位中期核查,督促创建单位加大创建力度,适时命名第二批215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强化示范推广,总结安全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创建模式,开展系列宣传报道,组织多种形式的县域间学习交流活动,整体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修订创建活动方案、考核办法和管理办法,制定群众满意度测评规范,推动创建活动更加科学、规范。将农产品追溯与安全县创建结合,并作为新命名安全县的条件,已命名的安全县应在一年内达到上述要求,逾期不达标者摘牌。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开好“双安双创”现场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省(市)为单位整建制创建。 /p p   (十四)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优化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省已有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有效对接和融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标准,加快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将农产品追溯与农业项目安排、农产品品牌推荐、“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等挂钩,率先将“三品一标”企业和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以及农业部门支持建设的各类示范基地纳入追溯管理。选择10个省开展追溯试点,检验平台的功能设置、业务流程和运行机制,强化部省追溯平台对接。加强与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商超的合作,通过设置追溯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引导增加追溯产品消费,调动生产经营主体纳入追溯平台的积极性。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强与食药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卡制度。 /p p   (十五)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积极争取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的支持,力争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专家意见,提出立足新时期、着眼长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明确立足安全、提升质量、加强基层监管能力的措施,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年底前报国务院法制办。 /p p   三、坚持“树起来”,着力提升农产品品牌含金量 /p p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强化农产品品牌意识,为农产品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组合供应链,提升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号召力和竞争力,让绿色优质成为我国食用农产品的金字招牌,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p p   (十六)加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按照“稍有不合、坚决不批,发现问题、坚决出局”的要求,稳步推进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核认证,提升发展质量,防范风险隐患。发挥系统优势,着力提升中绿华夏有机品牌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扎实做好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强化淘汰退出机制,确保标志许可和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p p   (十七)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修改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强化申报工作审核把关和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工作。继续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地标产品专展工作。开展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培育、管理、保护及宣传工作,带动区域品牌打造和产业培育,更好地促进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发展。 /p p   (十八)推进都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质量提升。举办2018年全国都市现代农业现场交流会。重点在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品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选好典型,交流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推动各地提高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p p   (十九)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调整改革。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标志式样、统一证书编号、统一检验机构布局“四统一”,遵循频道不换、放而不乱、程序简化、重心下移的原则,在改革过渡期内,先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合格证合二为一,统一下放由省级农业部门相关机构承担。加强对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协调指导。 /p p   四、坚持“讲出来”,着力强化宣传引导 /p p   坚持正面引导,积极发挥媒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优质安全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树立我国农产品安全优质放心的形象。 /p p   (二十)加强科普宣传树立消费信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万里行系列活动。让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不断提升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质量安全科学认知水平,引导放心消费。依托相关技术优势单位,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示范基地,开展常态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产指导、消费引导、技术培训和展览展示。开通“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微信公众号,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和生产、消费知识,建立联合宣传、科普机制。加强与主流媒体及相关辟谣机构的合作,构建谣言处理数据库,对公众关注、反复出现的谣言进行分类解读,做到及时有效识别谣言,快速果断破除谣言,营造风清气正、安心放心的舆论环境。 /p p   (二十一)加强绿色食品宣传。以“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发展”为主题,举办“绿色食品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绿色食品进社区、媒体记者进企业等集中宣传活动。指导、鼓励、支持各地加大绿色食品形象宣传,以电视台、电台、报刊、互联网为平台,以车站、港口、机场、高速公路广告牌为节点,开展绿色食品品牌形象宣传,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提升绿色食品的知名度、美誉度,让绿色食品标志形象深入人心,发展理念广为传播,品牌效应进一步扩大,力争让绿色食品品牌家喻户晓。 /p p   (二十二)加大绿色优质农产品市场推介。举办第十九届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推动“三品一标”农产品在绿博会集中亮相、共同推介。办好区域性绿博会、推介会、产销对接活动,借助展会平台,扩大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影响力。支持办好工行融e购等优质电商平台,帮助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拓展市场,鼓励、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柜、专营店建设,为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搭建营销平台,促进“优质优价”市场机制的形成。按品类遴选部分品牌价值较高的名特优新农产品在有关平台集中展示推介,选择部分品种启动建立名特优新农产品独特营养品质数据库。发挥“三品一标”认证产品的门槛作用,开展2018年度名特优新农产品收集登记录入工作,优化升级名特优新农产品申报系统。探索开展低碳环保、绿色优质、经济实用的农产品包装及材料科学研究、筛选评价、展览展示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设计研发、比对评价和宣传推广工作。 /p p   (二十三)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提高生产者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增强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和信心。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菜篮子主产县、粮食大县的农资和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延伸农安信用平台,推进部本级与各省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评选、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的必要条件,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大力弘扬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文化,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选择。 /p p   五、坚持“强起来”,着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p p   坚持夯实基层监管基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围绕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人才培养目标,努力造就一支“脑要勤、脚要勤、嘴要勤、手要勤 有情怀、有本领、有担当、有作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干部队伍。 /p p   (二十四)加强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出台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推动各地按照标准加大建设力度。加强乡镇监管机构条件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练兵,督促指导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农业投入品筛查选型、田间地头技术指导、生产过程督导巡查、农兽药使用间隔(休药)期等工作。推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加强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和追溯点建设,鼓励基层监管机构采用“花钱买服务”的方式雇佣监管人员。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队伍人员能力培训,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实现基层监管能力由弱到强的转变。 /p p   (二十五)加强农业检测体系建设管理。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组织开展部县质检机构结对帮扶“双百”活动,择优选择100家部级质检机构一对一帮扶县级质检站开展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双认证”,提升检测能力,充分发挥基层检测机构作用。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运行条件、检测资质、认证参数、检测工作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使国家投资建设的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有能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调查、取样速测和样品前处理及基本的定量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能力校准活动,并及时公布、反馈能力验证和校准结果。强化农业质检机构证后监管,组织开展质检机构飞行检查。探索建立质检机构诚信档案和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扩大能力验证覆盖面。加快《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做好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技能培训认定工作。确定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实训基地,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专业职称评审渠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作用。 /p p   (二十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活动,弘扬“红船精神”,以党建促作风转变、以优良作风促业务发展。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学习”,强化全系统学习交流。加强和改进基层调研工作,做好基层信息统计报送。发挥绩效管理“指挥棒”作用,加强延伸绩效考核和财务项目绩效等各类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树立勤政廉洁的行风政风,狠抓工作落实,做到部署的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p p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只争朝夕,扎实肯干,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p
  • 为药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VWR中国精彩亮相第七届药品质量安全大会
    VWR中国亮相第七届药品质量安全大会,我们此次围绕洁净室所需的耗材、试剂、微生物检测,展示了防护服、手套、擦拭系列、浮游菌采样仪、消毒液等。除了展示展览,同期还举行了《无菌工艺》分论坛,VWR中国耗材产品经理董永存女士为在场数百位制药领域的QA、QC及研发人员分享了《洁净室污染及控制》方面的专业技术内容。分论坛报告现场洁净室防护装备董永存女士从概念到使用到选择到推荐,报告内容充实,干货满满,分论坛现场座无虚席。论坛现场观众认真聆听报告展示展览现场 第七届药品质量安全大会圆满结束,VWR中国将继续在制药领域深耕,为药品质量保驾护航。
  • 中国推进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食品质量安全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中国官方23日表示,今年年底前,中国将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和肉类行业试点企业中建成实用、便捷、可扩展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消费者采用智能手机终端及政府网站可对食品信息实时追溯。   23日在北京召开的2013中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大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官员郭翔表示,今年工信部在重点食品领域试点开展了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先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和肉制品等三个行业开展试点,探索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可行模式和运行机制。   他表示,今年,128家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全面建成食品追溯体系,按计划,2014年底将实现试点企业所有应公开信息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产业链全程信息的实时实地跟踪、信息汇总与分类使用。   工信部在今年8月发布的《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工作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实现食品行业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搭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肉制品等领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面向消费者提供企业公开法定信息实时追溯服务。   据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信、电子、IT、软件、食品等行业之间展开合作,存在食品企业的生产特点各不相同,信息系统标准不统一,难以实现从源头到消费者的全程追踪等困难。本次会议邀请了生产企业、研发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的专家,共同推动食品追溯体系的建设。   据介绍,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目标,是运用国家公众信息网络,采用物联网标识技术,实现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的动态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与国家其他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架构灵活可扩展,兼容不同领域、不同细分行业,适应和包容差异化的企业编码体系和产品信息追溯水平,面向消费者、企业和政府提供跨领域、跨平台的公共服务。
  • 2017年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举行
    p   7月1日,国家粮食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银川市共同举办了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主会场活动,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国家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务锋出席并宣布活动启动。 /p p   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景波在活动启动仪式上表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作为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旨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唤起全民共同关注粮食质量安全的意识和行动。 /p p   他还强调,各地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粮食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升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要坚持严字当头,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保障民生工程来抓。 /p p   在活动现场,宁夏优质粮油企业展示了大米、面粉、胡麻油等粮油产品,以及自热饭、马铃薯面条、清真食品等种类丰富的加工产品,吸引众多银川市民驻足购买。 /p p   同时,活动还以各种形式增进市民对粮食质量安全的了解。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就将自主研发的食品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等设备搬到了活动现场,通过操作演示向市民讲解普及各作物中重金属、农残、真菌毒素等物质的快速无损检测技术。通过科普手册、专家现场讲解、展板宣传等多种形式,广大市民对“舌尖上的安全”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p p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马顺清,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丽瑛,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赵中权、总工程师何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活动。 /p
  • 茶叶质量安全门槛促茶企加大检测设备投入
    “洗牌、洗牌,谈了多年的茶行业洗牌,今年才真正感受到。”在记者走访过程中,众多茶商、茶农向记者感叹道。据了解,茶叶质量安全成为影响茶叶消费的重要因素,茶叶质量安全门槛提高,在茶叶采购及生产环节,茶叶质量安全的检测能力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品牌茶企纷纷加大对企业检测设备的投入。   茶叶质量安全成新门槛   以前,茶叶采摘、制作完成后,运到周边的市场上一摆,往往就能把茶叶销出去。可是,如今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改变。记者走访发现,铁观音春茶上市期间,以小作坊方式经营的茶农遇到了新的市场考验。往年,茶农面临的市场考验主要是制茶技术、茶叶口味、生产成本,今年,他们面临的最大考验却是茶叶质量安全。   “拿到市场上去卖,不少采购商都要求,检测农残得过关才能买。”茶农黄先生告诉记者。由于茶叶检测周期通常要近一周时间,且茶样检测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对于急着要把新茶卖出去的茶农而言,茶商对质量安全的严格要求,让他们逐渐感觉到生存压力。   华福名茶负责人高金典做茶20多年了,他深刻感受到了目前市场的洗牌,他表示,现在传统的经营模式已经开始转型为精制的经营模式,茶叶包装在改变,人们对茶叶的质量安全观念也在改变。他指着一份检测报告书告诉记者,茶叶的检测很关键,收购的茶叶经过检测后才能上架销售。2010年,他牵头成立了华福鹤厅茶叶专业合作社,开始时社员有几十户,现在已经发展到200多户,春茶期间生产了1万多斤茶叶,而这些茶企业全部收购了。高金典表示,现在茶商更倾向于向合作社收购茶叶,因为合作社更有能力进行茶叶质量安全的把关及检测,茶叶卫生安全有保障,而茶叶卫生安全、质量好就不愁销路。而合作社的茶农所售茶叶最低每斤也要35元以上,茶农保本根本不成问题。   品牌茶企重视茶叶自检   在闽茶企中,拥有茶叶质量安全自检能力的企业并不多。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是茶行业内少数拥有“检验检测中心”的茶企,该检测中心已通过国家认可委的认可。据介绍,所有茶样在进入厦茶前,都要先在这里经过严格的农残、化学、重金属、微生物等检测,只要有一项标准超标,整批茶叶就会被拒之门外。   今年,众多品牌茶企也纷纷提出要加强茶叶检测实验室的建立。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常务副主任刘新研究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八马是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监测点之一。八马茶业副总经理林荣溪表示,企业已迅速全面梳理企业质量安全性管理体系,扩大农残检测范围并提高检测密度,不能追溯及不合格的原料颗粒不收。据他介绍,公司将在基地管理、农资管理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更大的投入,继续完善茶叶质量安全联盟,无缝隙确保卫生质量安全。   安溪铁观音集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企业的春茶上市时间推迟了10天,不仅是因为天气问题、季节原因,主要是考虑质量安全。今年不论是基地自产还是收购的茶叶,都强调批批质检。他表示,企业已建立了乌龙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调进先进检测设备,批批质检。先自检,经企业实验室检测后,茶样还要送到杭州、安溪等地的国家级实验室检测,整个过程要10天左右。   据业内人士介绍,品牌茶企加大对检测设备的投入,这对茶行业将是一个良好的带动。但是,这也将成为企业实力的一场较量,毕竟这些动辄几十万的检测设备,没有一定实力的茶企是很难配备的。
  • 西南大学建柑桔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华龙网3月11日8时20分讯 未来,重庆柑桔的质量和产量将有更大的提高。记者今日从西南大学柑桔研究所获悉,在农业部发文公布的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由该校柑桔研究所承担建设的“农业部柑桔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入选,实验室将为重庆柑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柑桔研究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农业部柑桔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以柑桔种植、贮藏保鲜、加工和包装储运等产业链全过程产生的危害因子为对象,以保障柑桔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提高产品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国家柑桔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隐患动态跟踪评价和风险交流及果品营养功能评价等工作。   与此同时,实验室会逐步在风险监测、辅助风险评估技术验证、具体评估工作实施和安全标准研制等形成优势和特色,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全面提升我国柑桔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发现、预警、预防和管理水平。   据悉,该实验室的建设将为推进我国柑桔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依法加强监管、应急处置、正确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等发挥重要作用。
  • 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蜜蜂产品可溯源监控技术研究项目开始模拟运行   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由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以下简称蜜蜂所)承担的蜜蜂产品可溯源监控技术研究项目日前开始模拟运行和示范,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可望得到显著提升。此举可为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GS1系统)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据蜜蜂所蜂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与评价室主任赵静介绍,长期以来,我国蜂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是掺杂使假和药物残留,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我国蜂产业尤其是原料蜜的生产和收购环节管理松散、规模小,组织程度差,难于监管,而有效的监管需要一个可靠的技术手段。在为有效监管寻找可靠技术手段的过程中,赵静参加了国际蜂业联合会的一次会议,了解到阿根廷蜂业协会利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进行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经验,以及他们开发的编码软件在美国、墨西哥和南美洲各国应用的情况。显然,蜂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二的阿根廷在产值上却是世界第一,与其利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有着密切的关系。阿根廷蜂业协会希望我国使用他们的编码软件,其推广采取纯商业模式,一些国家使用他们的软件还要投入一定的财政补贴,而阿根廷软件的本土化还需要再开发。   我国蜂产品产量一直居世界第一,应该开发出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但这需要一定的支持。2008年,蜜蜂所得到了国家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不同蜜蜂生产区抗逆增产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蜜蜂)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信息所组成了研发团队,全面开始了蜂产品质量可溯源技术体系的研究,研究成果还在成都、北京、浙江、湖北、河南、江苏、安徽、云南8个地方设置了示范点。   编码标识技术是这项研究的关键技术之一,国内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编码体系,确定采用哪一种编码体系是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重要课题。在项目调研时,蜜蜂所就发现,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编码协会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早在1991年就将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引入中国,并从2003年开始推广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进行食品安全追溯,已建立了水果、蔬菜、食品和茶叶等几十个应用试点,出版了应用指南,制定了相关国家标准。利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编码体系、开发出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无疑是比较切实可行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引入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目前已在蜂产品可追溯系统中研究应用,采取条形码进行标识和信息载体,可将蜂场代码、产品批号、蜜源种类、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标识和传递。该项研究在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同时,也遵循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制定的相关标准。   赵静表示,随着蜂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究的完善和推广的深入,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水平必将上一个新台阶。
  • 工信部启动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的生命健康,但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严重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为此,在食品安全月来临之际,工信部启动&ldquo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rdquo ,目的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手段,探索在食品行业开展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据悉,目前蒙牛、伊利、完达山、三元、茅台、五粮液等多家试点单位已经纳入该平台系统。   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将企业质量可追溯系统与国家平台对接,通过打通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各个环节,让消费者了解符合卫生安全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让消费者对乳制品更为放心。   食品安全系统正式开通   &ldquo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rdquo ,一语道出了食品安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ldquo 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rdquo ,为食品安全提出新任务。   6月10日至22日期间,由国务院17部门联合举办,以&ldquo 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rdquo 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大量食品安全主题宣教实践活动。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表示,政府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快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ldquo 红黑名单&rdquo 制度,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挑战法律底线。   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工信部已经启动&ldquo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rdquo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手段,探索在食品行业开展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消费者只要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产品二维码,或在平台网站输入产品编号,即可追溯查询产品的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环节。据悉,目前蒙牛、伊利等多家试点单位已经纳入该平台系统。   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巡视员高伏表示,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将分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将在2013年底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行业试点建成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现消费者采用智能手机等终端及政府网站平台对企业基本法定信息的实时追溯 第二阶段为2014年底实现试点企业所有应公开信息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产业链全程信息的实时实地跟踪、信息汇总与分类使用。   食品安全面临诸多挑战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接二连三被曝光,从三聚氰胺奶粉到瘦肉精火腿肠,从硫黄生姜到近日被曝光的东莞&ldquo 臭脚米粉&rdquo ,件件触目惊心的侵权事件不断敲响安全警钟。而越来越普遍的食品网购&ldquo 丑闻&rdquo 也频频被曝发。   据了解,部分电商为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商品品质,侵害消费者权益,食品掺杂有异物、过期变质、破损变形时有发生,网购食品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一旦在网购食品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要确定发生地就变得较为困难,再加上投诉举报信息不全、无票据证明等,都助长了网购食品质量不良现象的发生。   目前的食品安全事件多是被媒体曝光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而许多商家、小作坊针对有关部门&ldquo 曝光一处,严惩一处&rdquo 的治理整顿方式,干脆打起了游击战,被整顿后即换个生产地,换个招牌,继续营业。业内人士指出,食品生产业的种种弊端主要是食品产业基础、社会诚信基础薄弱以及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其一,食品产业基础及诚信基础薄弱。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多存在&ldquo 多、小、散、低&rdquo 的现象,尤其是城郊地区,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比比皆是,食品安全卫生差,经营者也多看重眼前利益,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责任意识淡薄。   其二,法律及配套制度亟待健全。食品安全的监管法规制度目前还存在空白,譬如网购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尚待出台。目前,网购食品并没有明确的准入制度,导致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叫卖食品,鱼龙混杂的市场更增添了监管难度。   其三,监管能力不足。业内人士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普遍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专业能力不高、执法设施较为缺乏的现状。而且,部分监管人员对杂乱的黑作坊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乱象也只好&ldquo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dquo 。   平台对接,确保&ldquo 舌尖安全&rdquo   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保障&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需要构建多层次防治体系。而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启动,显然对保障消费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   工信部相关人员介绍,&ldquo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rdquo 开通后,消费者通过智能手机、平台网站查看奶粉生产等情况,向前可追溯出伊利婴幼儿配方奶粉产于哪个分工厂、奶源是何时何地来自于哪个牧场,向后可追溯到它具体发往的市场,实现放心购买。但目前加入食品可追溯系统的食品企业略少,消费者可查询的食品厂家范围仍有限。   作为企业该如何确保该系统顺利运行?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指出,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创新和应用,不断提高食品企业两化深度融合水平。二是要加强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中长期研究,并推进食品工业各细分行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标准的立项、研究制定和贯标工作。三是要最大程度地让消费者、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IT企业参与追溯平台的使用、建设以及标准制定,积极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四是要在食品追溯平台应用、数据库共享、信息查询、快速反馈、增值服务、信息安全等方面提供及时快捷低成本的服务。   另外,在23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表示,修订草案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总要求,从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行社会共治等方面作了规定。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相信在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下,对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立体保障食品安全有了更加坚固的防御墙。
  • 内蒙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中心成立
    近日,内蒙古质监局举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中心挂牌暨全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协作网启动仪式。   为适应新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转型,不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内蒙古质监局特设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中心。该中心由内蒙古质检院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下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协作网,是由内蒙古质监系统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他行业性质检机构、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主体,吸纳各类设计产品质量损害的信息监测、报告单位自愿组成的公益性技术协作组织。
  • 食品质量安全未来机遇——组学和传感技术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食品,有报告曾指出,膳食是影响人类健康的第二大因素,膳食营养因素对健康的作用大于医疗因素,目前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已经从基本的“解决温饱”向“营养健康”转变。因此食品工业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坚实保障。据了解,我国食品产业于2015年产值就已经到达8.09万亿,占全国GDP的是8.2%,对全国工业增长贡献率达到了7.7%,目前已位居全球第一。预计未来十年,中国的食品消费将增长50%,并将继续在全国工业体系中保持“底盘最大、发展最稳”的基本态势。所以食品产业不但是一个支柱产业,还是在实现乡村振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个中坚的力量。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食品质量安全同样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整体向好。在2021年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技术论坛上,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陈颖在会议报告中提到,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向好质量提升。数据显示,2016年到2020年,我国的监督督查的合格率高于97%,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国家重点监督的乳制品、肉制品等均表现出较高的合格率。如肉制品的抽检合格率由从2016年的97.9%上升到了2020年的98.7%;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抽检合格率都相对较高,连续6年达到99%以上,违法添加物三聚氰胺连续11年未检出。陈颖指出,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改变了九龙治水的格局,有效向集中化转变;食品安全的监测能力显著提高,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已经有良好的开局。然而,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从2015年到去年,每年还是会有或多或少的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比如说镉大米事件重现、海参敌敌畏养殖等等。此外,出口农食产品被拒及通报比例也普遍偏高。陈颖介绍,目前世界各国开始纷纷制定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领域长期战略研究计划,将食品安全控制和安全保障上升为国家战略。同时,世界各国逐步加强科技和财政投入,其中FDA2020年食品药品监督规划工作经费预算达61亿美元。在过程控制方面,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包括新型微生物的发现、控制与预防,强化追溯体系建设,不断加强重点技术领域发展创新能力。而在食品安全检测与溯源方面,更加重视多维组学和与之相关分析技术的协同应用。另外,新食品原料与新技术食品正在迅速拓展,对其安全性评价与管控受到越来越多世界的关注。报告中,陈颖分别提到,组学技术和传感技术未来将是食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机遇。对于一些特定食品,使用各种组学技术分析其安全性、质量、真实性和营养价值相关特征,并形成子体系,通过阐明子系统相互作用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从而可以来完整的去理解一个产品。事实上,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及其安全的关注与日俱增,组学技术越来越被更多的运用到研究食品和营养领域。食品组学涵盖了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代谢组学等多种工具。随着需求的不断更新,色谱、质谱仪等用于组学分析的分析仪器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尤其是质谱技术,以其高灵敏度、高特异性和高通量的能力可满足组学对复杂的生物标本分子组成以及相关关系的研究需求,因此在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等研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多家仪器公司也纷纷布局并不断推出用于组学研究的质谱产品,如布鲁克推出的基于timsTOF Pro的4D-蛋白组学平台、赛默飞的Oribitrap系列质谱、岛津的超快速质谱(UFMS)等等。此外,传感技术也常用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如用纳米等新材料用作生物传感器的组成部分,采用光学、声学、核磁共振、电等手段,获取“指纹”以感知食品的安全性、质量、新鲜度、坚固度和质地等。目前,传感技术在食品检测技术中已经开始发挥着重要作用,如采集食品温度、位置等。据了解,集成电路检测器已经在国外食品加工中大范围应用,用以检测食品的变质时间。而彩色机器视觉产品可以通过产品的颜色来判断其成熟度与质量等级等。之前苹果公司运用红外传感技术,还推出了可检测食品新鲜度、热量含量的头戴式设备。不过,由于食品的检测需求多样,因此不断提高传感器技术的检测灵敏度和特异性将是厂商们未来创新的目标!
  • 湖北将建首个国家级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新华网武汉2月12日专电(记者熊金超)湖北首个国家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将落户武汉。这一检测中心建成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有望实现归口检测和统一检测。   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透露,这一国家级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测   中心的建设已得到湖北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将于年内启动。去年,湖北已建成全国第一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农产品有效实施了从生产基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   参与这一检测中心筹备工作的湖北省药品检验所负责人介绍说,中心成立后,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方面的质量安全问题将由中心统一管理,可大大加强政府应对重大食品、药品、化妆品突发事件的能力。
  • 新规:质量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台质量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规范》共9章67条,明确了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委托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要求。《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规范》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具体来看,《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应当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其中,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同时质量安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产品销售管理方面,《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家药监局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四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第七条 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干扰。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需要,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指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上述职责中除(一)(二)外的其他职责。被指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职能力,且其协助履行上述职责的时间、具体事项等应当如实记录,确保协助履行职责行为可追溯。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协助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且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转移给被指定人员。第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的审核;(二)组织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三)保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有效实施;(四)保证完成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五)承担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审核工作;(六)评价物料供应商;(七)制定并实施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计划,保证员工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并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八)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第九条 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生产;(二)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三)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四)保证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经过培训,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五)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入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不得在生产车间、实验室内开展对产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章 质量保证与控制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保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审核、批准、发放、销毁等得到有效控制。第十三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形成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不得随意更改,更正应当留痕并签注更正人姓名及日期。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符合本规范附1的要求。记录应当标示清晰,存放有序,便于查阅。与产品追溯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与产品追溯不相关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记录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包括自查时间、自查依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自查程序、结果评估等内容。自查实施前应当制定自查方案,自查完成后应当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自查报告应当经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报告法定代表人,并反馈企业相关部门。企业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出现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自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企业应当明确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品管理要求、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要求等,检验或者确认的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实验室,至少具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并保证检测环境、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施、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满足检验需要。重金属、致病菌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安全性风险物质,可以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保证实验设备仪器正常运行,对实验室使用的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的配制、使用、报废和有效期实施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留样的产品,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第四章 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设施设备。生产场地选址应当不受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影响,建筑结构、生产车间和设施设备应当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生产车间不得有污染源,物料、产品和人员流向应当合理,避免产生污染与交叉污染。生产车间更衣室应当配备衣柜、鞋柜,洁净区、准洁净区应当配备非手接触式洗手及消毒设施。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环境控制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工艺环境要求,在生产车间内划分洁净区、准洁净区、一般生产区,生产车间环境指标应当符合本规范附2的要求。不同洁净级别的区域应当物理隔离,并根据工艺质量保证要求,保持相应的压差。生产车间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根据生产工艺需要,洁净区应当采取净化和消毒措施,准洁净区应当采取消毒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区和准洁净区环境监控计划,定期进行监控,每年按照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测。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止蚊蝇、昆虫、鼠和其他动物进入、孳生的设施,并有效监控。物料、产品等贮存区域应当配备合适的照明、通风、防鼠、防虫、防尘、防潮等设施,并依照物料和产品的特性配备温度、湿度调节及监控设施。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第二十三条 易产生粉尘、不易清洁等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单独的生产操作区域完成,使用专用的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的清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易产生粉尘和使用挥发性物质生产工序的操作区域应当配备有效的除尘或者排风设施。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的设备,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备应当设置唯一编号。管道的设计、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或者受到污染,固定管道上应当清晰标示内容物的名称或者管道用途,并注明流向。所有与原料、内包材、产品接触的设备、器具、管道等的材质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确认、使用、维护保养、清洁等要求,对关键衡器、量具、仪表和仪器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主要生产设备使用规程。设备状态标识、清洁消毒标识应当清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的清洁消毒操作规程。所选用的润滑剂、清洁剂、消毒剂不得对物料、产品或者设备、器具造成污染或者腐蚀。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水、水贮存及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应当确保工艺用水达到质量标准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水处理系统定期清洁、消毒、监测、维护制度。第二十七条 企业空气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应当确保生产车间达到环境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空气净化系统定期清洁、消毒、监测、维护制度。 第五章 物料与产品管理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制度,对物料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企业应当与物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双方质量责任。企业应当根据审核评价的结果建立合格物料供应商名录,明确关键原料供应商,并对关键原料供应商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审查制度,建立原料、外购的半成品以及内包材清单,明确原料、外购的半成品成分,留存必要的原料、外购的半成品、内包材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企业应当在物料采购前对原料、外购的半成品、内包材实施审查,不得使用禁用原料、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新原料,不得超出使用范围、限制条件使用限用原料,确保原料、外购的半成品、内包材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企业应当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确保实际交付的物料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并达到物料质量要求。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的原料应当有标签,至少包括原料中文名称或者原料代码、生产企业名称、原料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原料质量检验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按规定的条件贮存,确保质量稳定。物料应当分类按批摆放,并明确标示。物料名称用代码标示的,应当制定代码对照表,原料代码应当明确对应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放行管理制度,确保物料放行后方可用于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物料处理规程。超过使用期限的物料应当按照不合格品管理。第三十三条 企业生产用水的水质和水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生产用水为小型集中式供水或者分散式供水的,应当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生产用水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工艺用水质量标准、工艺用水管理规程,对工艺用水水质定期监测,确保符合生产质量要求。第三十四条 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标签管理制度,对产品标签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内包材上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生产企业内完成。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使用期限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生产指令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者与生产批号可关联的唯一标识符号)、产品配方、生产总量、生产时间等内容。生产部门应当根据生产指令进行生产。领料人应当核对所领用物料的包装、标签信息等,填写领料单据。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开始前对生产车间、设备、器具和物料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生产要求。企业在使用内包材前,应当按照清洁消毒操作规程进行清洁消毒,或者对其卫生符合性进行确认。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以及半成品全程清晰标识,标明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并可追溯。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生产指令、领料、称量、配制、填充或者灌装、包装、产品检验以及放行等内容。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后检查物料平衡,确认物料平衡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设定的限度范围。超出限度范围时,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生产后及时清场,对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管道、容器、器具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清洁消毒完成后,应当清晰标识,并按照规定注明有效期限。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生产结存物料及时退回仓库。退仓物料应当密封并做好标识,必要时重新包装。仓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退料单据核对退仓物料的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不合格品经评估确认能够返工的,方可返工。不合格品的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 企业应当对半成品的使用期限做出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应当及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章 委托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与所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注册备案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第四十九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五十条 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审核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四)委托方采购、提供物料的,物料供应商、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五)产品的上市放行;(六)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遵守第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在委托生产前,对受托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考察评估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生产能力,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取得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且具备相应的产品生产能力。委托方应当建立受托生产企业名录和管理档案。第五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五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监督制度,对各环节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受托生产企业更换制度,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委托生产需要的,应当及时停止委托,根据生产需要更换受托生产企业。第五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委托方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本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第五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出厂放行的基础上,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放行。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五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留样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应当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第五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保存与本规范有关活动的记录。记录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由受托生产企业保存的,委托方应当监督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章 产品销售管理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确保所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货品实物一致。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产品,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第六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退货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升产品质量。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合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召回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有关用语含义如下:批:在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过程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化妆品。批号: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识符号,可以是一组数字或者数字和字母的任意组合,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化妆品的生产历史。半成品:是指除填充或者灌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产品。物料:生产中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外购的半成品应当参照物料管理。成品:完成全部生产工序、附有标签的产品。产品:生产的化妆品半成品和成品。工艺用水:生产中用来制造、加工产品以及与制造、加工工艺过程有关的用水。内包材: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包装材料。生产车间:从事化妆品生产、贮存的区域,按照产品工艺环境要求,可以划分为洁净区、准洁净区和一般生产区。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区域(房间),其建筑结构、装备及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准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区域(房间),其建筑结构、装备及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一般生产区:生产工序中不接触化妆品内容物、清洁内包材,不对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生产区域。物料平衡:产品、物料实际产量或者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者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以允许的偏差范围。验证: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者方法、生产工艺或者设备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第六十五条 仅从事半成品配制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其出厂的产品标注的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第六十六条 牙膏生产质量管理按照本规范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要求2.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 附1 化妆品生产电子记录要求 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制定操作规程,确保生成和保存的数据或者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电子记录至少应当实现原有纸质记录的同等功能,满足活动管理要求。对于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并存的情况,应当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作为基准的形式。采用电子记录的系统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一)系统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一致性以及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三)具有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有效措施。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当有相应记录,系统变更、升级或者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四)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规定用户登录权限,确保只有具有登录、修改、编辑权限的人员方可登录并操作。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法规规定;(五)系统应当建立有效的轨迹自动跟踪系统,能够对登录、修改、复制、打印等行为进行跟踪与查询;(六)应当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对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者修改等内容。 附2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区域划分产品类别生产工序控制指标环境参数其他参数洁净区眼部护肤类化妆品④、儿童护肤类化妆品④、牙膏半成品贮存①、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悬浮粒子②:≥0.5μm的粒子数≤10500000个/m3≥5μm的粒子数≤60000个/m3浮游菌②:≤500cfu/m3沉降菌②:≤15 cfu/30min静压差:相对于一般生产区≥10Pa,相对于准洁净区≥5Pa准洁净区眼部护肤类化妆品④、儿童护肤类化妆品④、牙膏称量、配制、缓冲、更衣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③:≤1000cfu/m3其他化妆品半成品贮存①、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称量、配制、缓冲、更衣一般生产区/包装、贮存等保持整洁注:①企业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等生产工序采用全封闭管道的,可以不设置半成品贮存间。②测试方法参照《GB/T 16292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3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有关规定。③测试方法参照《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或者《GB/T 16293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的有关规定。④生产施用于眼部皮肤表面以及儿童皮肤、口唇表面,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的(粉剂化妆品除外),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应当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
  • 最高法: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解读《规定》时强调,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孙军工表示,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指出,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军工还强调,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文章转载自:中国新闻网
  • 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处于历史最好水平
    近年来,农业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持续开展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执法,规范生产,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处于历史最好水平。今年上半年,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3.4%,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继续保持100%。”7月1日,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广州召开的全国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   高鸿宾说,近两年来,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08年饲料整治和奶站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深入推进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强化责任抓落实、完善法规打基础、规范主体促发展、创新机制促执法、强化应急保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介绍,目前,奶站清理整顿全面完成,全国现有奶站13503个,比清理整顿前减少6890个,减幅达34%,现有奶站全部获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奶站机械化挤奶率达到87%,比清理整顿前提高36个百分点。2009年4月份以来,全国奶牛存栏稳步回升,年底达到1219万头,全年牛奶产量3554万吨,乳制品企业利润总额是2008年的两倍多,100头以上奶牛规模养殖比例达到23.1%,比2008年底提高3.3个百分点,奶业基本恢复到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前的水平。饲料企业整合淘汰步伐明显加快,全国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减少近2000家,年产50万吨以上的饲料企业和企业集团达30家,其饲料产量占全国的比例达43%。2009年,饲料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0.9%,同比提高2.3个百分点 饲料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99.3%,同比提高3.3个百分点。   高鸿宾指出,目前,饲料工业和畜牧业都处于转型提升的关键时期。各级畜牧饲料部门既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也要着眼长远、攻坚克难,全面加强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准入门槛,卡住不达标企业 强化日常监管,淘汰不合格企业 加强示范引导,提升一批企业。进一步强化奶站日常监管。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防不法收购站点反弹 督促已获证收购站继续改善条件,改进管理,提高水平 加强生鲜乳购销合同备案管理,规范生鲜乳收购行为 做好《生乳》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禁添加行为。对“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要继续严查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尤其是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充分发挥警戒威慑作用。   高鸿宾强调,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充分总结近两年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采取更扎实、更具体、更有力的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加强能力提升和条件保障,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加强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做好“十二五”发展规划,把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有新提高。他特别强调,广州亚运会将于11月召开,供粤生猪主产地湖南、江西、河南、湖北、广西等省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生猪质量安全,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的各项措施,努力实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各省(区、市)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畜牧局分管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厅(局)长和处长参加了会议。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6个部委的代表应邀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国家首席兽医师于康震主持,广东省副省长李容根出席会议并致辞。
  •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
    记者常理从“2013中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大会”上获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工作行动计划》的要求,今年将在重点食品领域试点开展以食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先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和肉制品等3个行业开展试点,探索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可行模式和运行机制。   目前,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按计划,今年底前将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和肉类行业试点企业建成实用、便捷、可扩展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现消费者采用智能手机等智能终端及政府平台网站对食品商品基本法定信息的实时追溯。到2014年底,将实现试点企业所有应公开信息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产业链全程信息的实时实地跟踪、信息汇总与分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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