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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相关的资讯

  • 世界各国食品安全法规
    美国:食品安全法支持新技术应用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另外,美国消费者热爱科技创新,美国食品安全法支持新技术运用。 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英国: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 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英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企业监督、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其管理的严格可以体现在三大方面:法律法规涵盖整个食品产业链;严格的追溯召回制度;完备的信用体系。 追溯、召回和信用体系已经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而英国从严从重惩治违法犯罪的司法制度,更是让犯罪分子畏而怯步。 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范例 澳大利亚食品安全标准由&ldquo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管理局&rdquo 负责制定,由两国负责食品管理的部长联合领导的委员会对该局进行政策引导和评估。 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前,澳大利亚有关部门进行的预测研究发现,实施标准后,食源性疾病发生率将下降20%,实施成本将比实施原有法规的费用降低35%,这促成了澳大利亚政府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目前,澳大利亚已通过四个食品安全标准,其中三个为强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可接受的食品安全操作以及食品加工场所与设备的规定。另一个为自愿标准,建议食品企业制定明确的食品安全计划,并确定食品加工操作中的有害物。 德国:食品管理历史悠久 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 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加拿大:食品检查严格,百姓放心购买 加拿大商场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标有出厂日期或有效期,过期食品不允许出售给消费者。比如面包,商店会在有效期到达的前一两天,捐赠给慈善机构,到期仍未售出的,就撤下货架销毁。2012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了《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案》,最新法案整合了现有的4部食品安全法案,包括《水产品检验法案》、《加拿大农产品检验法案》、《肉品检验法案》以及《消费者包装与标识法案》,将食品违规的最高罚款额度提高至500万加元,以强化食品安全。  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ldquo 政府检验过的肉类&rdquo 字样,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因为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 日本:标准覆盖点、线、面的《食品卫生法》 日本人青睐国产食品。日本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数量很多,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不仅在生鲜食品、加工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标识制度,而且在标准制定、修订、废除、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等方面也建立了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日本的食品标准数量很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标准体系。总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种类齐全:二是标准科学、先进、实用 三是标准与法律法规结合紧密,执行有力;四是制定标准的目的明确。 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
  • 美国进口食品安全法规加速来袭
    当2008美国大幅修改消费品安全法,出口企业将目光锁定在消费产品领域之际,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在2009年迎来新进展,出口美国的食品今后将遭遇新食品法规的多重封锁。   6月17日,美国新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在革新食品安全法规方面有许多新的内容和亮点:一是要求所有在美国营运的食品设施和所有食品、药物及医疗器材进口商,每年向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注册及缴付注册费。二是要求定期巡视本土和外地食品厂。高风险设施每6至12个月巡视一次;低风险设施每18个月至3年巡视一次;食品仓库每3至5年巡视一次。三是原产地标签方面,所有加工食品须附有标签,显示进行最后加工的国家名称;所有非加工食品须附有标签,显示原产地。四是制定多项执法措施,包括刑事和民事罚款,允许就违规情况持续的每一天征收最高罚款。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新增多项权力,包括强制回收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有关记录。五是规定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评估双酚A的风险,各州逐步禁止食品和饮品容器含有该物质。六是制定其他多项条文,例如:推行安全计划控制风险;为遵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自愿安全指引的进口商提供快速进境安排;对食品生产商、加工商、运输公司或仓库实施可追溯规定;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只能接受来自认可化验所的化验结果;确保婴儿奶粉安全等。   权威人士指出,美国这几道新门槛的设置是美国立法重点从消费品领域加速转向食品领域所释放的强烈信号,可能会将矛头对准中国的食品生产商与出口商。新政因其手续繁杂和措施严厉,客观上会造成出口食品成本增加,货物流通时间拖长,出口风险增大,极有可能使出口商被迫放弃原本出口数额较大的部分北美市场,出口前景着实堪忧。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食品问题频发的情况下,及时谋求破解上述壁垒的良策和树立食品出口的良好形象乃明智之举,当务之急可从如下几方面加以应对:首先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纲要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以美国食品法规进展为契机,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新体制和新规范,并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助力出口。其次是建立食品普检制度和避险机制,除通过加工精细化、标准化来提高自身竞争力外,负责食品及农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不同环节的企业必须加强食品安全方面协作,环环相扣,避免出现管理盲区。此外,出口企业还应引以为戒,明确美国立法监管重点的转移倾向,警惕法规连锁效应,以免壁垒挡道。
  • 默克食品安全法规及检测方法讲座邀请
    讲座简介: 最近两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全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关注,食品生产厂商和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控部门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针对最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不断更新的标准食品安全检测方法,默克愿意与您分享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经验,探讨先进科学的检测方法,为您提供从原料到质控的全套解决方案。 真诚邀请您的参加! 食品安全法规及检测方法讲座会议安排 08:00-09:00 登记 09.00-09.10 介绍默克中国以及会议安排 09.10-09.20 Introduction of Merck Offer for the Food Industry 默克产品在食品行业的应用 09.20-10.00 Overview on Global Food regulations 全球食品安全法规概况 演讲人: Dr. Sehat 10.00-10.40 Preparing for Reach & GHS: Overview, Regulation, Implementation Reach & GHS法规应对准备:概览,规则,执行 演讲人: Dr. Sehat 10.40-11.00 茶歇 11.00-12.30 International Testing of Food relevant Microorganism 食品微生物国际检测方法演讲人:Dr. Andreas Bubert 12.30-13.45 午餐 13.45 -14.30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的新变化 演讲人: 上海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顾其芳 14.30 - 16.00 HPLC Analysis in Food Applications: The choice of the optimum HPLC column 高效液相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选择最适宜的色谱柱 演讲人: Dr. Mc Illwrick 16.15-17.00 简便快速的检测方法:测试条,测试盒,RQ反射仪在食品饮料行业的应用 演讲人:吴喜名17:00 结束 登记表请填好以下表格并反馈给: 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联系人: 徐晓敏 电话:021-32224788传真: 021-62496124Email: Sabrina.xu@merck-china.com 我希望能够参加. 姓名:................................单位:.................................部门: ................................地址:.................................电话:.................................. 手机:.................................传真: ................................Email:................................ 会议地点和交通信息 上海建国宾馆4层九州厅B上海市漕溪北路439号(南丹路口) 电话:021-64399299 2009年06月12日上海建国宾馆 2009年6月默克药品质量管理及法规研讨会邀请
  • 美国CPSC发布新的儿童外套细绳联邦安全法规
    华盛顿消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近日以5-0的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一项新的关于儿童外套细绳的联邦安全法规。该项最终法规指出,尺码为2T-12,颈部或风帽处有抽绳的儿童外套 以及尺码为2T-16,腰部或底部带有抽绳的儿童外套,皆为存在大量安全风险的产品。细绳被车门、儿童滑梯等外物抓住或纠缠后,可能对儿童造成拖拽、勒住等危险。   目前,CPSC已收到26起因为儿童服装上的细绳被儿童滑梯、校车的车门以及其他物体缠住,或因外套腰部和底部的细绳被门或汽车的其他部门勾住造成拖拽而引发的死亡意外事故。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2008》(CPSIA)给予CPSC权利,对任何存在安全风险的消费品或视为危险的消费品零部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法规。CPSC联邦合作伙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署(CBP)也有权利禁止带有细绳的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儿童服装进入美国境内。此外,CPSC也加强了规管力度,更好发布因违反儿童服装法规而受到召回的通报。   1996年2月,CPSC发布了最初的法规,并在1997年被纳为行业标准,以防止儿童因茄克外套或圆领运动衫上的细绳而引发勒死或缠住的风险。该项行业性标准引进后,儿童因颈部或细绳造成的致命事件减少了75%,与腰部或服装底部细绳有关的死亡事故减少了100%。但是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仍有115次不符合规定服装的召回发生。   CPSC表示,要求公司生产商确保他们所进口、制造、批发或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儿童上衣外套遵守美国业界现行一致同意的自愿性安全标准,即美国材料试验国际协会颁布的F-1816关于系绳儿童上衣外套的标准消费品安全规格。
  •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标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天(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主要修改呢?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ldquo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dquo 。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ldquo 三聚氰胺&rdquo 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对于同样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研讨会召开
    由美国农业出口联盟和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和四川省检验检疫局共同举办的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培训研讨会9日-10日在成都举行,会上中美双方将讨论分享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中美双方的食品行业的科学家和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了新的联系,双方可通过行业企业的加入,使用科学的原理来改进双方在食品安区领域的法规的执行,以确保消费者不受食品安全隐患的困扰。   美国农业出口联盟主席丹尼斯先生谈到:“我们很荣幸和中国政府的官员分享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结构,美国的企业如何跟政府一道努力促进食品安全。同时我们也希望学习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如何来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美两国的相关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共同来分享确保食品安全的想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让消费者得到最安全的食品。”   此次研讨会主要集中在乳制品,禽类和肉类(包括牛肉和猪肉)行业,为中美双方的专家提供了一次很好的机会共同分享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相关法规的执行。参会者还将就两国在食品安全体系结构方面可能进行的调整展开讨论。
  • 美国食品安全网可查美国食品安全法规中文译本
    6月28日,美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联盟(FAEA)及美国驻华使馆农业处召开美国食品安全网介绍会。通过主办方的现场演示,中国用户可以通过该网址,快速简洁地查询到美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美国主要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可以直接浏览中文译本,方便阅读。   美国驻华使馆农业处农业专员彭礼在会上介绍了美国食品安全网www.usfoodsafety.cn的基本构架和页面。据了解,该网站已经运行了两年时间,网站包括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标准、国际组织动态和新闻信息等,中国用户可以免费登录该网址,查询信息。彭礼先生把这个网站形象地比喻为“可实现在指尖上就可以获得美国最新的食品及饲料安全信息。”   介绍会上,美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联盟主席丹尼斯奥普丁介绍了该联盟与中国检验检疫协会的合作项目。他认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是美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联盟与中国开展食品安全合作的强大伙伴,双方的合作领域包括了美国食品安全网以及有关深入理解及交流各自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研讨会。”美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联盟的成员包括美国乳品出口协会、美国谷物协会、美国肉类出口协会、美国家禽及蛋品出口协会以及美国大豆出口协会。这些协会成员的产品占美国农产品出口总量的40%.
  • 食品安全法颁布一年 配套法规滞后较突出
    北京2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报告指出目前该法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难度较大。   食品安全法于去年2月28日颁布,6月1日起施行。路甬祥说,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一些企业反映,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既给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不便,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   路甬祥指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有的机构职能调整后,相应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未健全,给法律执行造成一定困难。   路甬祥说,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例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报告建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加强领导,抓紧出台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监管的整体效果,抓紧细化监管部门和责任。
  • 国务院: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在第二届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表示,目前正在依据《食品安全法》正在清理修订现有规章制度,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以尽快解决目前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为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依据。   他说,我国食品行业守法诚信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张勇强调,将加大整顿治理力度,为企业诚信守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关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无资质生产经营单位,为守法企业、优质产品保驾护航,使违法企业、假冒伪劣产品无立足之地。   张勇表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一起,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食品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正式实施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是一个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法案。该法案取代危险产品法(HPA)第I部分并且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制度。该法案于2009年12月23日在文件G/TBT/N/CAN/290中进行通报,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政府宣布两院通过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已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生效。   当前危险产品法(HPA)中的特殊产品规定(如消费化学品、玩具、婴儿床)在新法案中继续有效,如需要可根据新法案要求制定新的特殊产品规定以处理特殊产品危险。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包括以下关于消费品的新规定:   • 全面禁止销售引起危险的产品   • 禁止销售召回或其它未执行纠正措施的产品   • 禁止涉及健康及安全的错误或误导性包装、标签、广告,包括错误的认证标志   • 部长要求不合格指标检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的规定   • 企业保留产品来源及分销记录要求   • 企业报告其产品严重事故要求   • 向其它消费品安全执行组织公开商业机密的规定(适当的保密协议)   • 加拿大卫生部检查员命令召回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规定   • 违反检查员命令的行政处罚制度。   还有某些特殊产品要求被认为应当增加到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文本中,包括:   • 革新加拿大儿童玩具安全法提案第一部分:机电危险   • 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注系统(GHS)提案   • 禁止包含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提案   • 用于放入嘴中或可能放入嘴中的产品铅含量限制提案   • 软乙烯儿童玩具及儿童保育品邻苯二甲酸盐规定提案   • 危险产品(水壶)法规修订提案   • 滑雪和滑雪板头盔法律措施提案   • 危险产品(床垫)法规修订提案   在生效之日,《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将取代《危险产品法案》(HPA)的第I部分和目录I。作为《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和《危险产品法案》结构不同的结果,并且为了避免任何制定规章的差异,现行的《危险产品法案》的禁令和法规必须根据《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权力转换。该转换使用《解释法案》和联邦制定规章的程序进行。多数根据《危险产品法案》制定的现行法规将通过《解释法案》转换,但由于四种原因(将禁止条款编入已修订的法规 将禁止条款编入将撤销和取代现行法规的法规 在新法规中规定了禁止条款 以及在修订过的法规中延续关于限制条款的要求和禁令)之一,11项法规将修订。所有的法规都将转换,无论是那些使用《解释法案》的或是在下面确定的11项,这是一项行政工作,并且不会导致关于行业规章要求的任何变化。   三项产品具体法规正在修订,三项产品具体法规撤销和取代法规,以及正在从《危险产品法案》目录1的第I部分的条款中制定出五项新的产品具体法规。这些法规将着手解决在不同的情况下由《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生效产生的差异。   三项修订的产品具体法规是:   - 修订表面涂层材料法规的法规(SOR/2011-14)   - 修订石棉制品法规的法规(SOR/2011-23)   - 修订消费化学品和容器法规的法规,2001(SOR/2011-24)   三项撤销并取代法规的产品具体法规是:   - 儿童睡衣法规 (SOR/2011-15)   - 机动车辆约束系统和加高座椅法规 (SOR/2011-16)   - 玩具法规 (SOR/2011-17)   五项新的产品具体法规是:   - 蜡烛法规 (SOR/2011-18)   - 儿童首饰法规 (SOR/2011-19)   - 冰球和曲棍球运动员面部防护罩法规 (SOR/2011-20)   - 冰球头盔法规 (SOR/2011-21)   - 纺织品易燃法规 (SOR/2011-22)
  • 食品安全法实施曝七大问题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方、各方面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的建议,概括为七个方面:   1、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2、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   3、安全风险监测基础薄弱   4、安全标准数量少指标粗   5、经费问题影响执法效果   6、部分企业未能落实责任   7、普法宣传社会监督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对一部法律当年实施、当年即开展执法检查。   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就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昨日作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各级党政领导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社会公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关注食品安全。”   执法检查组认为法律实施总体情况良好。不过,向来讲问题和建议多于成绩的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了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中涉及的七大问题。   综合协调机制待完善   分段监管的体制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制订过程中即有很多批评,执法检查组发现,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   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此前法律制订中,分段监管体制中的不同部门监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就已提出,此次执法检查发现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   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   执法检查组发现,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比如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   此外,虽然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地方立法难度大,至今绝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路甬祥表示,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与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检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   中西部经费缺口较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此外,执法检查组还就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和不统一,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执法检查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再次开展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改进食品安全状况。
  • 食品安全法5年首修 将“重典治乱”
    今天(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部保障&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ldquo 计划赶不上变化快&rdquo 。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ldquo 重典治乱&rdquo ,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   顺机制   用法律终结&ldquo 分段管理&rdquo   &ldquo 实在是因为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不得不改。&rdquo 面对新京报记者提出&ldquo 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5年就启动修订&rdquo 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一名官员如此回答。   &ldquo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的规定,也不符合新形势。&rdquo 上述官员说。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当年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事实上,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进度不尽相同。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大致有70%的市和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至今仍留在工商部门。   &ldquo 这次修法的直接动机是2013年的机构调整,新的食品监管机制应该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rdquo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在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坦陈,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法律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   据多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法将明确约谈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有学者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用重典   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   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   &ldquo 我现在经常要吃些安眠药,这肯定也与压力有关系。&rdquo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启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张勇在这次采访中透露,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更严厉的惩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出现消费者&ldquo 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rdquo 的现象,将成为修法的重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员介绍,&ldquo 重典治乱&rdquo 成为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将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ldquo 重典治乱&rdquo 体现在送审稿中,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提高罚款数额是否能根本杜绝违法行为,社会有不同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告诉新京报记者,很多食品企业靠违法行为获利丰厚,罚款只占非法获利的一小部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ldquo 严重非法的企业,不应该让它继续留在食品领域。&rdquo 雷晓凌说。   在资格惩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这一新规有望保留。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ldquo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本次修法中,在刑事责任方面,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填空白   网购等监管盲区将弥补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只有5年时间,但部分重要领域存在&ldquo 盲区&rdquo ,比如已经成为年轻人购物主渠道的网络平台。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介绍,目前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上述监管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弥补。   刘俊海认为,本次修法应该加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让第三方承担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使消费者放心网购。   王贵松说,淘宝、一号店这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   有学者建议,今后如果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婴幼儿食品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热点问题。   去年的送审稿中,新增专门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要求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有食品安全学者建议,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应保留这条规定。   新华社曾报道,一些不法企业从新西兰等国家进口大包装乳粉到国内分装,其间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生产条件不过关等问题,影响奶粉质量。   但是,王贵松认为,&ldquo 婴幼儿食品领域的问题比较严重,所以专门进行规定有合理性,但对生产行为管理这么细,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有待商榷。&rdquo   ■ 新闻背景   四审通过 五年即修   早些年间,在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曾被公众寄予厚望。自2008年公布草案,经历多次再审。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但是有委员认为,这是一部涉及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   因中间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直到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才以一个&ldquo 相对完美&rdquo 的状态高票通过。   近年来,各地又不断曝出镉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网购食品成为潮流、婴幼儿食品质量问题频发。&ldquo 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rdquo 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说明称,为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公众对该法的关切程度亦非常之高,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有效文字总计84万字。   【相关法律演变】   ●1965年   国务院批转试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   食品卫生法实施,注重产品卫生检查和管理,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不足。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订食品安全法。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食品卫生法废止,由重在外部监管转向全程监督。   ●2013年   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立法项目,公开征意见。
  • 专家:《食品安全法》修订难在“衔接关”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被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在近日召开的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上,多位参与修法的专家表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操作性不强,原因在于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有问题,这也是本轮修法力图解决的难题。   作为一部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需要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行政部门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主体进行处罚时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罚款或责令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告诉记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类单独的行政处罚,而吊销许可证或者暂扣许可证是另外一类单独的行政处罚,它们之间要根据行为的程度分别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此的规定是由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判断,这个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太大。此外,过大的裁量空间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因此需要在修法时进行修改,解决这一问题。   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中,曾有人提出应该对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但这个建议却面临着《行政许可法》的限制。   胡锦光告诉记者,对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能通过四种方式规范的,则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只有证明这四种方式都解决不了,才能规定必须经过许可才能从事食品行业。而且如果要确定这个职业准入资格的话,那么同样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能由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来设定,而不能由行政监管部门设定。   《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和其他法律存在这么多衔接问题,在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看来,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它的定位存在认识误区。"立法部门一直把《食品安全法》列为行政法,我认为它实际上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部门法,而是多个部门法综合在一起的。"王晨光表示,《食品安全法》是一个跨部门的法律,它涉及到市场、行政管理、执法。从内容来讲,它不仅仅涉及政府的监管行为,还涉及《刑法》和民事关系。因此,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法。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张守文也表示,修订《食品安全法》应该是几部法同步修订,才具有可操作性。王晨光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当中,最好成为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基本法。把《食品安全法》作为基本法来推动,有利于协调和其他法律关系,也有利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
  • 食品安全法:从“讲卫生”到“讲安全”
    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使立法机关对出台《食品安全法》更加审慎。   按惯例,一部法律草案一般经二次审议之后意见就基本趋同,三次审议后就将表决通过。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广泛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谁料想,几天后爆发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让这部被千呼万唤的法律“搁浅”。   “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   “孔雀石绿、苏丹红、三聚氰胺,这些我们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化学名词,统统出现在食品事故中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负责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痛心地说,“这些东西,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尝不出……”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和建议。   不过,到底是修改已有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全新的食品安全法,代表们莫衷一是。   在李援看来,“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注重的是食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而“安全”就是无毒无害,已经深入到了食物的内在品质。   就在全国人大代表大规模建议修法之时,相关立法规划也随之启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次年,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工作就开始了。   随着修订工作的展开,草案的内容不断丰富,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的内容,已经大大超过了食品卫生法的内容。“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至此,方向敲定。   法律名称两个字的改变,意味着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提升。李援认为,此前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控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他坦言:“这源于监管体制不健全。”具体说来,一是食品的监管措施、方式有漏洞 二是缺乏规范企业行为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从田间到餐桌,多部门分段监管不衔接。   2007年12月,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透露,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对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症下药,一一破解: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分工明晰、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当时的舆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焊牢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针对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起草者思考的问题,同样是审议者关注的问题。   在2007年12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08年8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审议者不明白,“十来个部门怎么就管不住一头猪”?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执法检查时发现,卫生部门只检查卫生,看到有人给肉注水却管不了,因为那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多头管理,反而成了没人管理。为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他们建议,将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改为由一个部门主管、实行全程监管,或者在原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他们还退了一步,“如果难以做到,建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监管,其他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各负其责”。   不过总体而言,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但是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后的几天里,三鹿有毒奶粉事件浮出水面。   2008年9月10日,陕西、甘肃、宁夏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稍后,不少品牌奶粉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近30万名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一时间,老百姓“谈奶色变”。   这个突发事件成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试金石。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情况每天被披露,我们就对照着现在的草案,看对暴露出的问题是否能管得住。”李援说,“几乎是和事件发展同步的,今天看到有问题,就加一条,明天又有新的问题了,就再加一条。”   三鹿奶粉事件中,最致命的问题便是添加了三聚氰胺。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两条规定,其一是卫生部门在制订食品添加剂标准时,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立法部门发现,三聚氰胺的添加是在奶站环节,也就是在牛奶被企业收购之前,就被添加了三聚氰胺,而奶牛养殖及牛奶收购站归农业部门管理。此前的草案中,因为规定食用农产品由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所以农业部门是被排除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之外的。于是,三审稿在二审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规定。   立法部门还注意到,对于三鹿奶粉存在的问题,很早就有人举报反映,但直到9月才被处理。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测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在这次奶粉事件中,有不少被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已经废除了食品的免检制度。草案三审稿更是从法律高度明确,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   “‘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也是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才规定的。我们发现,按照规定,行政罚款就已经先让三鹿破产了。所以国家不能先把钱拿走,而是应该让民事赔偿优先。”李援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各相关部委对草案的每条规定都抠得非常细,“一定要明确责任和权力所在,以免将来出了事故之后责任不清”。   立法部门抓住了这次难得的自我修正的机会。到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尽管有一些反对意见,但是我们还是把这些修改意见坚持写上了。”李援说。   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得以通过   “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作出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也顺应民心。”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新草案这样评价。   2008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活跃起来。   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那么这部在提交三审前作了较大修改的草案,要不要付诸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了分歧。   有委员认为,这次三审不安排通过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一部涉及到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但也有人建议这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因为“百分之百、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现在很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普遍认为,修改后的草案还是有不足,尤其是监管体制问题。   “许多委员都提出,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下发生。如果还维持这种监管体制,我们的食品安全现状就不可能改变。”李援说,这也是我们这次立法特别关注的问题,属于我这一段的我管,不属于我这一段的我就不过问,就使得一些信息、一些事故的处理不及时,造成我们的食品事故一旦发生,尽管有这么多部门,事故仍扩大和蔓延。“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突出的表现,教训非常深刻”。   “现在一下子让国务院把体制完全理顺还不太可能,但是这件事又非常重要。在这种非常情况下,建议国务院成立一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体制的问题,以后再理顺。”牟新生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   “设立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在草案二审时就曾有人提出过,但未被采纳,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后,终于被立法者接受了。“这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之上的一个很大的推进。”李援认为,“有了一个国家层级的协调机构,就可以对各个底下监管部门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现问题以后进行协调,然后把这些漏洞都给补上。”   接下来,全国人大又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对三鹿奶粉事件中出现的“明星代言”问题作出规定,要求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的四审,原本被安排在2008年12月进行,但由于一些重要问题尚需明确,四审又被顺延两个月。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经表决通过。   回顾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李援深有感触地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法律的制定,在世界各国都不例外。”   不过还是有人对此感到“后怕”———如果没有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发生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又将是怎样的情景?
  • 最严食品安全法亮相 修补“旧法”三大硬伤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ldquo 服役&rdquo 近5年的食品安全法完成首次修改。   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现行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条,多出50条。   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称号,那么,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为&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带来哪些新的保障?&ldquo 史上最严&rdquo 又严在哪里?   新法亮&ldquo 利齿&rdquo 建立严厉惩处制度   4月24日,在全国人大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ldquo 四个最严&rdquo 的要求,即&ldquo 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rdquo   相较于老法,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此次修法就是意在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较大的改革。   首先,新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而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对此仅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最后一条规定,&ldquo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ldquo 新增这一条充分体现了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rdquo 滕佳材说,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法还有两条规定。一是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是新增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而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对不适用于刑事追责的违法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滕佳材指出,实际上,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罚款方面,新法也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法则提高到30倍。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此次新法还增设了问责制度&mdash &mdash 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而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其中,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ldquo 九龙治水&rdquo 、&ldquo 监管链条断裂&rdquo 、&ldquo 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rdquo 三大&ldquo 硬伤&rdquo 获改善   2015年2月9日,在北京举办的一场食品安全法研讨会上,专家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存在的&ldquo 多龙治水&rdquo 、&ldquo 监管链条断裂&rdquo 、&ldquo 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rdquo ,是目前亟须解决的三大&ldquo 硬伤&rdquo 。(2015年3月9日,《中国经济周刊》曾以&ldquo 专家争议《食品安全法》三大&lsquo 硬伤&rsquo 呼吁立法重时效更重实效&rdquo 为题进行报道)   而此次修法对这三大&ldquo 硬伤&rdquo 也并没有回避,通过新法条文可以看到,上述&ldquo 硬伤&rdquo 都得到明显改善。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舆论多认为原因是多头管理,呈现出&ldquo 多龙治水&rdquo 的局面。在这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着墨不少。新法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对此,黄薇表示,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这样一个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一个重大调整,原来是分段监管,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把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此次新法的完善,正是明确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完整链条,如何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监管,避免监管链条断裂也是新食品安全法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曾指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方面的漏洞,&ldquo 从国际社会看,美国、日本、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基本做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而我们的链条是断裂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食品加工开始,到流通和餐饮。&rdquo   对此,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黄薇表示,食品安全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全链条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此次新法可以说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的问题予以了回应。   此外,&ldquo 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rdquo 也是现有食品安全法三大&ldquo 硬伤&rdquo 之一。据统计,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针对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全国30余省份由省级人大立法的不超过8个,加上制定政府规章的省份不超过15个。也就是说,我国食品摊贩几乎处在监管真空状态。   刘兆彬直言,这是当前食品安全最大的隐忧,&ldquo 中国食品加工小微企业有35万家左右,占到食品企业总数的80%,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六年过去了,这部分的监管竟无人问津。&rdquo   新法要求各地方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而按照新修订完成的立法法,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执行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执行。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条例》对于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近万条。   【追踪采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相比《条例》草案,《条例》主要在3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 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记者通过对照《条例》与《条例》草案发现,大大小小的修改共有50余处,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修改。   修改重点一:食品安全标准   在《条例》草案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放在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中 而在《条例》中,“食品安全标准”被“单拎”出来成为第三章。除了位置改变之外,在具体规定上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修改:   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将启动前提从7条减少至5条,“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内容被删除   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组成,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改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修改重点二:食品生产经营   《条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增加了具体规定,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另一个重要修改是《条例》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从4年改为3年。   另外,《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等内容。   在食品召回的规定中,针对因食品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条例》规定,如要重新销售,食品生产者除了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之外,还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修改重点三:进出口食品监管   《条例》明确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对进口食品报检增加了具体规定,即“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条例》还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修改重点四:法律责任   《条例》突出了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处罚力度,规定如果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依法对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当地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还增加了对于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处罚规定,即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   通过对照《条例》和《条例》草案,我最大的感觉是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监管,包括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配合,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等等。在不放松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和违法成本,应该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   从起草草案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正式公布执行,《条例》用了半年多的时间。然而,从检验《条例》的效果到最终实现制定《条例》的目标,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食品安全法》表决通过 6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审议相关消息: 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出问题代言明星也要负责 广告中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可能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拟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后续报道:   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公布   我国建立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中国将在两年内建立全方位食品安全监测调查体系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
  • 加拿大批准通过《消费品安全法》
    近日,加拿大政府批准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CPSA),取代实施已有40年的《危险产品法》而正式成为加拿大法律。   新的CCPSA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可能对人类健康或安全造成不合理风险的消费品 要求产业在得知与其产品相关的严重事件或因此引起死亡事件时,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提供关于产品的重要安全事项的信息 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被询问时提供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报告 允许加拿大卫生部召回危险消费品 提高罚款和处罚的金额。   加拿大正在制定进一步实施计划,以便于CCPSA在未来数月后生效。加拿大政府承诺将与业界积极沟通,以便及时告知CCPSA的生效日期,以及制造商在CCPSA下的新义务和新要求。同时政府还将致力于告知消费者新立法将会如何影响到他们及他们所购买的产品。   在过去的一年中,加拿大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新的消费者安全法律,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如为了减少儿童的铅暴露含量,加拿大提出议案,要求降低用于儿童家具、玩具、设备和学习用品的表面涂层材料的总含铅量限值。对于儿童玩具和3岁以下婴幼儿用品,特别是与婴幼儿嘴部有密切接触的消费品,如奶嘴、饮料吸管等产品中的可允许含铅量为最高90mg/kg。12月对婴儿床标准进行了强化,要求婴儿床不能有任何能使婴幼儿爬出护栏外的支撑点,以免孩子坠地受伤 所有婴儿床、摇篮和摇篮床侧面围栏高度不能低于23厘米 产品含铅量不得高于90mg/kg等等。加拿大政府希望通过《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继续向加拿大公众提供更进一步的保护,解决更多的消费品安全事件。   加拿大是宁波产品的重要贸易国家之一 ,许多宁波出口的消费品在加拿大普遍受欢迎。从宁波对加拿大出口的商品比例看,出口的主要消费品为纺织品、轻工产品以及部分机电产品。2010年,宁波出口至加拿大的纺织品有5000多个批次,货物总值超过8000万美元 轻工产品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机电产品更是达到1.5亿美元。在此,检验检疫专家提醒,企业要密切关注CCPSA,加强对其研究力度,仔细分析法规中的具体要求、标准和实施时间。在向加拿大出口消费品时要严格按照新法规中的注意事项和要求。此外,在原材料选取、产品设计、生产流程、包装以及检验时都要严格把关,加强控制风险的能力,做到事前防范,避免出口损失。必要时可寻求检验检疫部门的帮助,以增强应对新规的能力。
  • 食品安全法今起实施 受损可获10倍赔偿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新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新法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   省食安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而使用了什么添加剂以及用量,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专家表示,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省食安办负责人表示,“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而质检部门因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不再“不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整合,这意味着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   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新华社电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月23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关于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一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57条,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doc
  • 中国官员赴日详解新《食品安全法》受到欢迎
    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的两位官员在东京应邀出席“中国食品安全法解说研讨会”并发表演讲,详细解读了今年六月一日刚刚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官员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日方与会三百多名食品业界人士的欢迎。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官员赵增连和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的高级工程师焦阳从新法的出台背景、基本内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风险预警与风险评估等几个方面对新《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介绍。他们随后指出,中日食品贸易发展离不开双方的共同努力。虽然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和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日食品贸易近几年持续低迷,但两国食品安全的水平始终保持了高品质合格率:中国对日输出食品的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九点八以上 日本对中输出食品的合格率也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九点三。在当前中日“政暖经热”的大环境,两国食品领域的合作关系与市场互补优势也将进一步加深。   日本进口冷冻蔬菜品质安全协会会长河合义雄表示,两位中国官员的介绍清楚易懂,增加了自己对中日食品贸易未来的信心。此次研讨会主办方、日本冷冻食品协会会长浦野光人则表示,中国的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受到日本食品行业的高度关心。日方迫切需要了解和认识中国在维护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新举措。他对中国官员在此时能亲赴日本答疑解惑,感到非常高兴。   据悉,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二月二十八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中日互为重要贸易伙伴,食品和农产品贸易更是两国双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日本一直是中国食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占中国食品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 关于召开“新版《食品安全法》标准解读与科学监管专题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被冠以“史上最严”称号。从新修订的这部法律诸多规定发出的信息,我们如何判断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形势和企业面临的挑战,认识和利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服务产业发展。  为了帮助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和法律政策,使监管人员依法正确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法规司、疾控局、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学研究院校等相关参与新法修订的专家,针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解读、分析,于2015年8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举办“新版《食品安全法》标准解读与科学监管专题研修班”。现将有关事宜函知如下:  一、研修时间:2015年8月20日至22日(20日全天报到)  研修地点:北京(具体地址会前七天发给参会人员)  二、研修内容:  1、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背景、原则及亟需解决的问题   2、新旧《食品安全法》的重大变化与企业面临的新挑战   3、新《食品安全法》下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   4、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部门责任划分   5、新《食品安全法》执行的标准和执法中问题解析   6、新《食品安全法》食品违法行为预防与安全社会共治的具体体现   7、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程序   8、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风险监管、评估及分级管理)   9、新《食品安全法》下食品追溯体系建立与食品安全溯源技术解决方案   10、新《食品安全法》餐饮食品安全供应链管理、检测及认证   11、新《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2、新《食品安全法》网购食品交易监管前沿问题剖析   13、新《食品安全法》企业自查与认证认可的有效运作   14、新《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监管制度特点与要求   15、专家及学员互动答疑环节。  三、拟邀专家:  任端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处长  严卫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常务副所长 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  李 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竹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  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  金宗濂 北京联合大学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主任,参与新法修订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中国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参与新法修订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参与新法修订  注:每位专家讲解后会有十分钟左右的互动时间,请大家提前准备。  四、研修对象:  1、食品饮料、乳制品、保健食品、农产品、水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人及质量授权人、法规人员等   2、餐饮企业、集体用餐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   3、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后勤食品安全分管领导等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安办负责人,分管食品行业系统人员   5、各级省、市、县检验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相关负责人   6、政府、高校等食品质量技术与标准研究专家   7、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设备企业相关人员   8、投资机构、咨询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士。  五、研修费用:  会务费1800元/人 (含会议期间午餐、会议筹备费、资料费、场地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培训部  负 责 人:陈好  手 机:15311210159  电话/传真:010-66706820  邮 箱:chenhao_0531@sina.com或者407382866@qq.com  中国老年学学会  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  2015-07-07  附件:新版《食品安全法》标准解读与科学监管专题研修班  参会回执表 单位名称邮 编通讯地址联 系 人部 门Email手 机电 话传 真参会 代 表 登记 姓 名性 别职务/称 手 机 电子 邮 箱是否寻求技术合作:是○ 否 ○ 住宿:标间○ 合住 ○技术(项目)推广与需求名称:是否参加产品推广:是○ 否○ 展位○ 会刊彩页○ 大会发言○ 费用:会务组指定账号账户名: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两广支行账 号:1026 7000 0004 46771可开票项目:培训费、会务费、服务费、咨询费等1、请您务必准确完整填写上表各项信息,以便制作代表证、通讯录等相关会务资料。2、请您在回传此确认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汇款注明:食品安全会议费 。3、请您付款后把汇款底单回传至010-66706820,款到后我们会给您邮寄正式发票。4、我们在会议前一周左右给您发第二轮报到通知。是否参加会议发言: 发言题目: 感兴趣的议题: 参会目的: 其他要求: 联 系 人:陈好 手 机:15311210159 电话/传真:010-66706820 邮 箱:chenhao_0531@sina.com或者407382866@qq.com
  • 一图看懂:最新食品安全法与最严食品安全国标
    p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p p   四个最严怎样落实?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编 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nbsp img title=" 7845c40ef0e017362f340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uepic/7a77017e-974e-4263-a111-18a1ee6166bd.jpg" / /p p    strong 一问: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 /strong /p p strong   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 /strong /p p   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p p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 /p p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p p   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 /p p   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 /p p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p p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p p    strong 二问:最严监管如何避免花架子? /strong /p p strong   下力气解决瘦肉精等问题,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 /strong /p p   记者: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 /p p   负责人: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p p   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 /p p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p p   其次是过程严管。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p p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 /p p   最后是风险严控。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 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p p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p p   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p p   strong  三问:能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吗? /strong /p p strong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strong /p p   记者:有人说,有些国家在食药领域的处罚极为严厉,非法商家往往会倾家荡产,并且终身禁入,我国为什么没有采取这样的严厉程度? /p p   负责人: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对比。有些发达国家食品药品产业发达,监管起步较早,法制体系较为完备,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起步较晚,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国情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 /p p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p p   比如,提高罚款额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p p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p p   再比如,规定行业终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p p   记者:处罚从严,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p p   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对食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p p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主动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信息。 /p p   二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行动。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 /p p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p p   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p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 新食品安全法初稿将出炉 或加大违法成本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公众忧心,本月,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年满&ldquo 4周岁&rdquo ,而新版食品安全法初稿有望近期出炉。记者从昨天举行的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获悉,食药监总局本月20日左右将汇总各方意见。   □进展   新法有望加大违法成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食品安全工作事关民生福祉,从理念创新、品质创新、法制创新、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等多方面来协同,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制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针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他透露,本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经召开了研讨会。   徐景和介绍,新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中,将遵循五大原则,即其既要适应我国食品安全改革的需要,也要适应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需要,我们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同时,鼓励动员社会各方来参与,要在制度和机制上予以保障 实行食品安全科学治理,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 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   新法初稿近期将出炉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包括跨国公司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委托媒体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按照工作计划,到本月20日左右,将对各方意见进行收集,届时,新版食品安全法初稿出炉时间不会太久,之后还将请多方面专家进行研讨。   徐景和表示,从现在来看,专家提出的建议很多,如能否把有奖举报制度纳入食品安全法,能否把风险交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法,还有人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增加责任保险制度和现代追溯制度等。对于这些建议,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在起草修订过程中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   &ldquo 我希望凝聚大家的智慧,使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我们整个的食品安全制度,经过若干年的努力,能够成为全世界最好的监管制度之一。&rdquo 徐景和表示。   将调查老法&ldquo 沉睡&rdquo 内容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表示,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应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效果。对于现行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将启动专项调研,摸清其中实施状况不是很理想的制度。&ldquo 食品安全法当中,哪些制度他们没有用起来,很好的一项制度睡在那儿,而这个制度为什么睡在那儿?&rdquo   他举例说,比如公众关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在学界是个经常讨论的热词,但实践当中,几乎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这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完全不同,应该说差距非常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想实现什么功能呢?第一,肯定是弥补损失的功能,第二是威慑的功能,第三是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事实上都没有达到。   □现状   小作坊是食品监管难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食品安全法主要起草人李援表示,目前,我国达到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72%。规模以下10人以上的食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18.7%。两者相加,市场占有率达到90%左右。把这一部分企业的食品安全控制住,全国食品安全的大局基本上就稳住了。但是,我国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60%,虽然市场占有率仅约9.3%,却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点和监管的难点。   李援称,我国食品产业在加速发展,规模以上的大型现代食品加工企业会不断增加,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刻不容缓。应鼓励发展现代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食品规模生产经营,改变小而分散的作坊式生产状况,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企业和预包装食品,把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做大才好监管,做强才更安全。   □修法建议   关键词   风险治理   或将按行业风险分类管理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指出,新版食品安全法将把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他提出,风险治理内涵非常丰富,如积极预防、犯罪治理、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等。   &ldquo 比如食品安全能不能分类制,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可能按照风险来分类是最好的方式。&rdquo 徐景和说,这意味着,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业或企业,即风险系数较高的单位将和风险系数较低的单位实行两种或多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鉴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平不高的现状,北京市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建议,统一设置国家级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同时授权各省市建立各自的专家委员会机构,将对现实执法、现实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都会产生良好作用。   徐景和表示,当下的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不是政府&ldquo 一龙治水&rdquo 能实现的,因此应建立好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社会协同的理念,实现食品安全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良好衔接,真正实现全程治理。   关键词   违法成本   应提高违法者被处罚概率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应将提高被处罚的概率和提高惩罚程度相结合,即提高违法成本。但目前大家多关注的是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惩罚幅度,但如果被处罚的概率不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得到解决。&ldquo 如果一家企业,一百次违法,只有一次被罚钱,惩罚的力度幅度再大,能产生多大效果?&rdquo 他认为,一定要提高被处罚的概率,这就需要明确监管单位应积极发现犯罪行为,严格执法。   &ldquo 从来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提到食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甚至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的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管理企业内部的总体的生产经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dquo 冯源认为,食品安全法应明确主体责任,否则将对现实执法造成很大障碍。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执法过程和结果都应透明   在现场讨论中,不论是食药监部门官员、人大法工委巡视员,还是法律专家都认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增强公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加政府公信力,也能减少因错误猜测引发的负面影响。   &ldquo 内地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大家会举一反三,这个领域不行,另外一个领域也不行 在境外可能这个事情发生了,就事论事,不会影响波及到其他领域,不会影响乃至摧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原因在哪?&rdquo 李仕春表示,事件曝光效果之所以不同就在于执法公开的程度,只有不遮掩地公布事实才能挽回民众对于食品企业的信心,因此,新版食品安全法中应该强化执法公开,包括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公开。   李援表示,食品安全的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来源无权威性,信息混乱且不一致,不但对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置不利,还会引起社会上的混乱与恐慌。他建议,食品安全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确定权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机构和新闻发言人,明确哪些信息应先报告监管部门处理,监管部门不处理的,追究其法律责任。&ldquo 当然也要防止听了养生知识,却陷入&lsquo 不吃盐没力气,吃多盐血压高,不知怎么吃&rsquo 的纠结之中的现象。&rdquo   □数字   224.6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王珅介绍,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2011年比2010年审结的案件增长279.83%,2012年比2011年增长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3.09%、 267.07%,这在其他犯罪类型中几乎是没有的。   □声音   &ldquo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标准的生命在于执行,尽管生产的规模、工艺的技术千差万别,但是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一视同仁。&rdquo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表示,2013年底将完成现行近5000项各类食品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并指导地方同步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专家标准解读会议,报名通道开启!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回应社会关切,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2022年7月28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2年第3号公告,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1项污染物标准、《饮料》(GB 7101-2022)等3项食品产品标准、《洗涤剂》(GB 14930.1-2022)等3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 1886.129-2022)等11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金枪鱼油)》(GB 1903.26-2022)等9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34-2022)等9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 蜂蜡》(GB 1886.87-2015)第1号修改单等3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修改单。每次新法规新标准的制定,都会影响到各单位科研人员、各生产企业的研究、生产、检测等环节,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法规标准的要点等内容,仪器信息网将于10月19日举办“食品安全国标准解读”主题网络研讨会,我们将会邀请法规标准起草人、权威专家及厂商技术人员带来精彩分享,把最新的标准动向、技术要点等内容呈现给大家。欢迎大家踊跃报名!点我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免费,免费报名!若报名不成功,或关于会议任何问题,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加食品领域小助手微信号:更多免费会议,欢迎关注网络讲堂服务号:相关会议赞助,请联系刘经理,欢迎各位厂商前来咨询!
  • 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通过食品安全法案
    渥太华2012年11月6日消息,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常务委员会已经完成对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案的审议,并将其转至下议院进入报告阶段和三读阶段。这使加拿大政府向食品安全体系的强化与现代化进程更进了一步,确保其能继续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农业部长Gerry Ritz称,这项重要的法案将为食品安全风险的管控提供新的权威,并将在食品安全体系中建立从加工商到进口商再到消费者的额外的安全保障。   新法案将整合多个食品法规的权威,尤其是考虑:   • 对给加拿大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带来风险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 对所有的食物类商品建立更统一的检验制度   • 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更好的管控   • 强化食品的可追溯性。   Gerry Ritz还称,将所有权威法规整合成一部法案将保证当局对所有食物类商品的检验及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令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CFIA)把重点放在高风险领域,从而使检查人员更有效率。因此,加拿大消费者将享受更安全的食品供应。”   公众若需了解更多关于加拿大食品安全法案的信息,请电话1-800-442-2342联系CFIA。
  • 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
    食品安全法的宗旨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可以说是过去七十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用美国零售制造商协会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潘贝利的话来说,"这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将有助于FDA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通过预防的战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体系,重铸美国民众对所供应食品安全的信心。"   本次修法的重中之重旨在授予美国负责大部分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像以前那样,等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来考虑如何应对。该法出台之前,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P)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800万国民(也就是说每6个美国人当中就有1个人)生病,12.8万人入院治疗,其中有3000人是死于食品导致的疾病。疾病医疗支出对美国公共卫生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而由于食品不安全导致疾病或死亡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及广大民众酝酿、推动改革旧法,加大FDA的监管权力,防范大规模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美国民众的健康。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健康,所以该法在国会参众两院投票时分别以73:25和215:144的多数票通过。   食品安全法的五大创新   在美国立法机关看来,如果全球食物链中的每个生产者对存在致病风险的环节认真对待并且承担起真正的责任来,食源性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避免的。根据新法,FDA将拥有更多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举措以及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来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之不足。具体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该法在以下五个主要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第一、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该法首次明确FDA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有权进行立法。   第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该法认为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进行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该法明确规定FDA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的频率应当不断提高。这种检查包括对出口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国内存在高风险的美国食品加工、生产企业,法律规定新法实施后FDA将至少每5年要进行1次检查 对国内不认为存在高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在新法颁布实施后,每7年要进行1次检查 对于出口美国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法规定FDA局长必须在新法实施后一年内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少于600家,并且在此后5年时间内,每一年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至少是前一年的2倍以上。在过去,FDA极少对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农场进行检查,最多每10年对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视,而更多食品加工厂则是从来没有进行过巡视 此外,新法规定FDA在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运用监测资源时要注意采用以监测风险为工作基础,在进行检查时尽量采用创新手段。   第三、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多达150个,根据新法,FDA拥有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安全的权力。例如,首先,该法第一次规定,食品进口商必须确保他们的外国食品供应商拥有足够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 其次,FDA将授权第三方稽查机构或人士来证实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达到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再次,对于存在高风险的食品,FDA有权要求相关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境内时具备可信赖的第三方认可证明。?此外,为了对外国食品出口企业进行检查,法律还配套了一些另外的资源。最后,对于那些拒绝接受美国检查的外国食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到美国的食品FDA将有权拒绝其进入美国国境。   第四、问题食品及时应对方面。该法首次规定,FDA对所有问题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不过,FDA期望这种强制召回权仅只在食品生产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按规定遵守自愿召回问题食品时,才动用该项权力。   第五、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该法对目前美国联邦、各州、地方、领地、部落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间合作重要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充分重视,重视这种国内各相关机构及国外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公共健康目标的实现。例如,该法第二编第209章就明确要求FDA加强对联邦各州、地方、领地及部落地区食品安全官员的技能培训。   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   为了尽快建立起以预防为主的新的食品安全体系,该法中明确要求一些监管机构尽快行动起来,就新授予的权力准备更加详细的管理规定及指导性文件,比如该法对于如何实施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就有非常详细的要求,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在实施这些新的要求时广采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建议。   综合考察新法,可以发现该法将FDA推到了预防食品安全发生的最前线,使得FDA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扩大至80%(不包括由美国农业部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比如,新法授权FDA就食品供应领域制定综合性的、以科学为基础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如前面提及的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以及扩大FDA在食品产销及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力等。根据该法,食品企业必须落实FDA制定的强制性预防措施,并且要执行强制性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在农产品安全领域,FDA将起草一套规则,就水果及蔬菜的安全生产和收获制定最低标准的科学标准,与此同时,还就涉及食品生产的土地改良、工人的健康及卫生、食品包装、温度控制、水利用等其他问题制定统一操作规范。对于食品企业来说,他们将必须制定书面的预防性安全控制方案,该方案必须涉及对相关安全控制措施落实的监督,同时,该方案还必须明确必要时该食品企业可以采取的整改行动。
  • 熊猫事件让《食品安全法》沦为一纸空文
    一个幽灵,一个三聚氰胺的幽灵,在中国大地徘徊不去。   就像是一种宿命与诅咒,当新年伊始,三聚氰胺再次扑面而来。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发布消息,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据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此次问题依然出现在奶源上,而且可能是使用了当年的遗留有毒奶源。而且据了解,对于上海熊猫乳品问题的查处,早在2009年4月已经进行,但在之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处于对公众“保密”状态。   相关部门对上海熊猫乳品问题长达8个月的“保密”,与他们在2008年三鹿事件暴发之前的隐忍与沉默,如出一辙。一切都未曾淡漠,一切也犹可追记:在三鹿事件中,早在2008年3月,就有许多消费者反映奶粉问题,幼儿罹患肾结石的病例不时出现,至当年8月初,专家鉴定问题奶粉中有大量三聚氰胺,有关部门却表示“不便透露进展情况”。直到大量结石患儿涌现,舆情为之汹汹,卫生部才于当年9月11日公开结果。其间相关部门长达近半年时间的沉默,既没有发布预警提示,更无信息公开,都曾经让人悲愤莫名。   相似的情节重复着相同的悲情。他们总是这样,不惮以更长时间的 “保密”与无可奉告,来作为对这样一种悲情的铺垫与淤积。三鹿事件一年之后,当我们再次置身于“上海熊猫”的悲愤之中,回望那个被三聚氰胺命名的2008,不免自问我们从中到底得到什么?除了那些被祸及而且至今得不到赔偿的结石宝宝,我们真的有什么真实的触动与改善吗?我们已经看到,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已经复出履新,因三鹿及后续众多品牌的问题奶粉事件受到冲击的中国乳业已经全面复苏。但当上海熊猫事件再度上演,一切仿佛又只是刚刚开始。   我们真的能够走出2008那个奶粉漫天飞扬的迷茫秋天?在支付了无比沉重的生命与社会代价之后,我们真的能够获得进步与“补偿”?从三鹿事件到上海熊猫事件,无不表明政府的社会责任及监管职能,永远是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中最让人痛心与不安之处。   固然,上海熊猫事件中,8个月前政府已经予以“秘密查处”。但这却不是对公众保密的理由。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公众有权第一个知道真相。显然,一种秘而不宣的查处,于消费而言是一种冷血,因为它无疑是将一些可能的受伤害者忽略掉了,同时也忽略了他们要求赔偿的权利 于不法企业而言则是一种姑息养奸,因为它助长了不法企业的侥幸心理。报道中,对于政府部门为何在查处了8个月之后才把情况通报给公众的问题,业内人士仅表示,“目前乳业恢复形势很好”。为了行业的利益,不惜以公众生命安全为代价,这正是一种冷血行政。   作为一个更加重大的事实,是在 “上海熊猫”事件对公众保密的8个月时间内,正值《食品安全法》颁行之际。这部于三鹿事件之后推出的,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规,不论在信息公开及安全监管方面,都曾被寄予厚望,舆论亦乐观地表示,它“将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然而一次“上海熊猫”事件,却让《食品安全法》沦为一纸空文。
  • 国家食药管理总局陈谞剖析新《食品安全法》变更要点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5年11月4日,第九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暨展览(CIFSQ)在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隆重召开。来自国内外的专家、监管官员、食品企业负责人等800余人参会,共同探讨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谞博士在大会上做了特邀报告,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在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及责任治理等制度的创新及变更要点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剖析。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陈谞IMG_9659_副本_副本1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1/insimg/a26cdafb-54cd-497f-8e64-2e3202538f3c.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strong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陈谞 /strong /span /p p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共154条,与2009年的104条相比增加了50条,其中有80条进行了修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0,0) FONT-SIZE: 18px" strong 风险治理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COLOR: rgb(255,0,0) FONT-SIZE: 18px" img title=" 风险_副本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1/insimg/6a449592-82d2-4b04-b1a8-31d7399c028d.jpg" / /span /p p   据陈谞介绍,新《食品安全法》在风险治理方面的创新首要是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即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和实施计划。 /p p   其次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陈谞介绍道,“新《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风险监测行为规范,明确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另外规定,若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本级、上级卫生行政等部门,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p p   此外,陈谞提到,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例如,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 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 /p p   同时,也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确定了参与交流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组织者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参与者一般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0,0)" 全程治理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0,0)" img title=" 全程_副本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1/insimg/c865a4ec-a0d8-44b0-9946-035715fd8338.jpg" / /span /strong /span /p p   陈谞说道,“新《食品安全法》在全程治理上的创新主要有六点,即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地源头把关、建立全程追溯制度、完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确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制度、确立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及明确网络食品交易者义务。” /p p   他还强调,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地源头把关主要体现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 禁止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 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要停止销售,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此外,食品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p p   陈谞介绍,“国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应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采用信息化手段,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同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也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p p   生产经营过程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很重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陈谞提到,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生产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等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贮存、运输、装卸、包装的容器工具也应安全、无害 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及包装裁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网售食品需在第三方平台实行实名登记和验证制定,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取得许可证件。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0,0)" 社会治理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0,0)" img title=" 社会_副本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1/insimg/6ecdb7bb-5309-4cf8-a3e0-d481eab7ee07.jpg" / /span /strong /span /p p   陈谞谈到,新《食品安全法》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创新主要有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此外还强化了部门之间重大事项协同、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p p   另外,陈谞强调,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由国家统一建立,统一发布公开制度 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后,应立刻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0,0)" 责任治理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0,0)" img title=" 责任_副本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1/insimg/b2afee59-a00b-4b14-b821-1669d307bdd1.jpg" / /span /strong /span /p p   在责任治理上的创新,陈谞作了如下阐述:“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有害物质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先按照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构成犯罪,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相关法律处罚以外,给予额外处罚。” /p p   他还补充道:“对于发生多次违法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营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p p   同时,还提高了财产罚数额,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币金额不足一万元,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的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币金额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p p   最后,陈谞强调,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从业禁止处罚和声誉罚力度,并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撰稿:张葳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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