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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质检办财〔2016〕107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要求抓紧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简政放权“不愿”“懒政”等行为,严查违规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从根本上遏制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管住管好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局制定了《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质检收费十七不准  一、行政机关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其他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收费。  二、行政机关不准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29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b][/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29px][b]《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b][/size][/align][size=21px][/size][size=21px]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铁路、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船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兵器装备、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铝集团、中国商飞、中国钢研、中国中车集团、中国航油、中国广核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计量大学:[/size]现将《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19日 [/align]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7772d39643044729abe3194b22dbbc78.pdf?fileName=2024%E5%B9%B4%E5%85%A8%E5%9B%BD%E8%AE%A1%E9%87%8F%E5%B7%A5%E4%BD%9C%E8%A6%81%E7%82%B9.pdf]2024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pdf[/url][/list]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915450[/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市监标创发〔2024〕13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标准创新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4年03月0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3日[/list][/td][/tr][/table] [align=center][font=黑体, SimHei][size=32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的通知[/size][/font][/align]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厅、 委): 为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的有关规定, 规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 2019 年印发的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进行修订, 现将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 年 3 月 4 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zcxs/art/2024/art_123f9f7d98c74402bd2a01a2bff55a8f.html]国家市场监管总局[/url]

  •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2月23日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附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docx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黑体, SimHei][size=24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size][/font][/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7/e4c14278b5ab4f6d83765ddd9dd6f2a3.pdf?fileName=%E8%82%89%E5%88%B6%E5%93%81%E7%94%9F%E4%BA%A7%E7%9B%91%E7%9D%A3%E6%A3%80%E6%9F%A5%E6%93%8D%E4%BD%9C%E6%8C%87%E5%8D%97.pdf]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pdf[/url][/list]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名单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节能中心、中国节能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院(所):[/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进一步完善能源资源计量体系,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绿色[/font][font=仿宋_GB2312]低碳[/font][font=仿宋_GB2312]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活动[/font][font=仿宋_GB2312]。经自愿申报、初评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现予以公布。[/font][font=仿宋_GB231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学协会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的宣传和推广。积极推动将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纳入政府激励、采购和奖励项目,并在评优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采取多种方式,让更多企业和技术机构了解示范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仿宋_GB2312]入围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做法,加快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网络、报纸期刊等多种媒体手段,加大对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普及能源资源计量知识,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和理念,进一步发挥计量在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促进绿色低碳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方面的作用。[/font][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jls/202304/W020230406618368304698.pdf]2022[font=仿宋_GB2312]年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和入围项目名单[/font][/url][/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 [/color][color=#000000] [/color][align=center][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font]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font][/color][/align][align=right][color=#000000]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color][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font=Times New Roman]24[/font][/color][/font][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日[/font][/color][/align][font=仿宋_GB2312](此件公开发布)[/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的函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中央企业办公厅(办公室、综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人才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现将组织申报实训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内容和分类实训基地建设应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优质资源,建立以实践应用为导向的计量科技人才、产业计量人才、法制计量人才、国际计量人才等方面的国家级计量人才公共培训平台。实训基地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计量专业培训课程,开展法律法规、计量基础和专业知识、计量技术实际操作、注册计量师专业项目、计量监管执法以及重点产业(领域)特色计量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等。实训基地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两种,综合类是指能够满足高层次、复合型计量人才培训需求,提供面向全国基础性、综合性、交叉性综合计量培训服务的实训基地;领域类是指能够满足特殊产业或专有领域的计量人才培训需求,提供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者其他计量专业应用领域计量人才的实训基地。“十四五”期间,通过建立一批实训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计量专业技能公共培训基础设施网络,提高计量专业技能培训资源高质量精准供给,通过市场化运行机制,满足计量人才培训需求,不断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二、申请主体基本条件(一)申报资格。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具备常态化开展计量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实训的能力、资质以及工作条件。(二)人员配备。申请单位具备实训基地培训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计量实践能力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能够满足实训基地公共教学培训和实验操作需要。(三)场地设施。申请单位培训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建设以及安全标准、计量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的需要。(四)培训体系。申请单位的培训模式清晰明确,培训方案、培训课程体系等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符合计量人才发展方向;具备完整的计量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计量技术培训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实际操作技能实践培训体系。(五)合法合规。申请单位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没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三、申报程序和要求实训基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推荐申请、批准建立、监督管理等3个环节。(一)推荐申请。鼓励满足相关条件的单位通过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提出推荐申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可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基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申请基地数量为1个;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申报的基地数量不限。(二)批准建立。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充分性等进行技术论证和实地调研,形成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或经整改合格后通过评审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程序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批准建立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三)动态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进行实地督导或阶段性评价,对实训基地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建设成效不显著、专家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四、其他事项(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书(见附件),提交其他相关配套材料。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科学准确、重点突出。同一申请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二)实训基地应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和培训的主要情况、取得的成效和服务案例等。实训基地注册地址或重要人员发生变更,培训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优质资源,认真组织筛选推荐和申报,将推荐申报函或请示件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机要交换、邮政快递EMS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电一处(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申报书盖章(签字)纸质版一式五份寄送至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王建华),盖章(签字)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申报书的电子版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size=24px][size=16px]12[/size][size=16px]月29[/size][/size]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计量司 刘国传、王建华010-82260128附件: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申报书[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9/fc6e1080c4e14baa984be253a68fdc17.pdf?fileName=%E5%9B%BD%E5%AE%B6%E8%AE%A1%E9%87%8F%E4%BA%BA%E6%89%8D%E5%AE%9E%E8%AE%AD%E5%9F%BA%E5%9C%B0%E7%94%B3%E6%8A%A5%E4%B9%A6.pdf]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申报书.pdf[/url][/lis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酚酞、氟西汀也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 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技术[/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要求》的通知[/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市监检测函〔[/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111[font=仿宋_GB2312]号[/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font][font=仿宋_GB2312]现将修订后[/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font][font=仿宋_GB2312]技术[/font][font=仿宋_GB2312]要求》印发[/font][font=仿宋_GB2312]给[/font][font=仿宋_GB2312]你们[/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请[/font][font=仿宋_GB2312]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font][font=仿宋_GB2312],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font][font=仿宋_GB2312]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顺利转版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 20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9[/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仿宋_GB2312] (此件公开发布)[/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附链接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301/t20230106_352721.html[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center][/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18px][font=黑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18px]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市监计量函[font=&]〔2020〕94[/font]号[/size][/font][/align][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计量比对作为保障量值准确一致和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计量比对作用,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征集[font=&]2020[/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一、征集范围[/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本次征集范围为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含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是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评通过,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具体承担的全国性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要是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对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水平和保障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工作计量器具等量值准确一致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二、申报要求[/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主导实验室应对计量比对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计量比对组织实施技术规范和要求,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并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量比对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二)申报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font=&]18[/font]个月,[font=&]5[/font]年内已经组织过的同类计量比对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font=&]2019[/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相关信息见附件1。[/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三)申报[font=&]A[/font]类计量比对项目仅限于基础性或直接关系到交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以及新纳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社会关注热点的相关项目。申报[font=&]B[/font]类计量比对项目对专业领域范围不做要求,参比实验室需[font=&]10[/font]家以上。[/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font=黑体]三、申报程序[/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一)主导实验室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也可通过主导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直接申报。[/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二)各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从项目选题、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础、方案设计、人员配备、项目效益和经费概算等方面,组织研究论证把关并进行推荐排序,确保申报方案科学规范、切实可行。[/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三)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组织对征集的计量比对项目进行审评和论证,遴选部分项目列入[font=&]2020[/font]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相关单位尽快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将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书(附件[font=&]2[/font])和汇总表(附件[font=&]3[/font])等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font=&]2020年2月26[/font]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电子版发送到[font=&]jlslzc@samr.gov.cn[/font],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街22号5层中国计量协会。[/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联系人:计量司量值处 刘国传 [font=&]010-82262865[/font][/size][/fon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中国计量协会 罗新元 [font=&] 13718909343[/font][/size][/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size][/font][/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2020年1月17日 [/size][/font][/fon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size=21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font][/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align][align=center]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市监检测发〔2024〕53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工责任,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深化整治机动车检验市场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着力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秩序。[b]二、加大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力度[/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积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对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b]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交由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文件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四、推动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落实优化车检服务举措。联合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两站合一”要求,确保新申请和到期换证机构实现安检、环检两站合一。联合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推动落实提升检验服务规范化水平工作要求,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推进实现群众送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b]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b]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经营主体名下,及时向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影响力和震慑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及典型案例上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左天明 010-82262722附件:2024年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17日 [/align](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7/f83a6cd22a1742ca94a90180c7d22c6a.doc?fileName=%E9%99%84%E4%BB%B6%EF%BC%9A2024%E5%B9%B4%E6%9C%BA%E5%8A%A8%E8%BD%A6%E6%A3%80%E9%AA%8C%E4%B8%93%E9%A1%B9%E6%95%B4%E6%B2%BB%E8%A1%8C%E5%8A%A8%E4%BF%A1%E6%81%AF%E6%B1%87%E6%80%BB%E8%A1%A8.doc]附件:2024年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doc[/url][/list]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从2013年开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将逐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有关条件、标准、程序执行。为认真做好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确保资质延续的新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序衔接、顺利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甲级机构资质延续办法自2013年开始,甲级机构资质延续的条件、标准、程序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质到期的甲级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续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专业能力审查。二、乙级机构资质延续办法根据各地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和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进展情况,分步分类开展乙级及其他机构资质延续。(一)已经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2013年开始,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条件、标准、程序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延续的业务范围为非煤炭采选业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的业务范围为煤炭采选业的,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资质到期后,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并对照《暂行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丙级机构资质认可的有关规定,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其中,申请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2013年度资质延续过程中,确因购置仪器设备、引进人才等情况无法在资质到期前进行申请的,报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时限不得超过2014年4月30日。(二)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河北、吉林、山东、河南、广东、重庆、西藏、宁夏等8个省(区、市),2013年底前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与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结合进行,其程序、条件、标准原则上仍参照卫生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延续后资质有效期为1年、业务范围不变。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届时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届时可以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其中,申请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三)尚未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地区。北京、天津、浙江、福建、云南5个省(市)相关部门应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比照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有关安排,开展资质延续工作。三、服务机构工程技术人员认定和业务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资质延续工作中,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精神,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工程技术人员和确定业务范围:(一)工程技术人员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1.所学专业为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科类专业;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发表或出版相关领域科研论文、学术专著;4.获得相关领域科技进步奖或科技发明专利。(二)业务范围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相应行业的业务范围:1.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且其能满足该行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提交的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报告评价报告(含模拟评价报告)符合有关要求;2.在过去三年内完成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至少5项(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各不得少于2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5月2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办公厅关于印发[/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相关文件的通知[/font][/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总局设立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并形成《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22日 [/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成员名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align=center] [/align] [b]一、主任委员[/b] 白清元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b]二、副主任委员[/b] 况 旭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 [b]三、成员[/b] 彭增田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缪 丹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 母 兰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副司长 郭向丹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副司长 王柏琴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二级巡视员 张晋京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稽查专员 李奇剑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一级巡视员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工作规则[/font][/align] [b]一、总则[/b]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活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35号),制定本规则。 [b]二、主要职责[/b] (一)负责研究讨论备选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 (二)负责研究讨论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形成一致意见报总局主要领导审签。 [b]三、机构设置[/b]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总局分管执法稽查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1名,由执法稽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7名,由法规司、执法稽查局、食品协调司、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食品抽检司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在执法稽查局设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具体工作。 [b]四、工作流程[/b] 1.初审。案指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推荐表》,并交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初步审核,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备选指导性案例。 2.复核。对于初审通过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指委办公室通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格式文本及相关案件材料,交至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征求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题论证会。 3.组织研究。案指委办公室将经成员单位确认后的备选指导性案例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 4.总局局务会审议。根据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意见,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通过后由总局主要领导签发。 5.公开发布。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等正式向社会公布指导性案例。 [b]五、附则[/b]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定事项由相关司局、单位向案指委办公室提出,报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管理办法(试行)[/font][/align]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促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的申请遴选、工作分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稽查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专家组工作制度; (二)负责专家的申请、遴选、换届等日常工作; (三)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指导性案例评选、编撰等工作; (四)其他与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风险评估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等从事食品安全研究、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法制审核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熟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 (三)具有法律、食品、药品、医学等领域的教育背景,具备较丰富的食品安全研究和监管执法经验。其中,市场监管系统内的应具有5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或法制审核经验,总局《综合执法人才库》人员可优先入选;系统外专家应在行政执法领域或食品安全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原则上从事行政执法研究、食品安全研究年限不少于5年,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身心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专家组相应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专家选用采取自愿申请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自愿申请需由本人申请并填报《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申请表》(附件1);地方推荐需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专家推荐表》(附件2)。 执法稽查局确定拟纳入专家组的人员名单,并为入选专家组人员颁发聘书。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组: (一)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或降级(含)以上政务处分的;或受到前述处分以下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相关专业资质、资格证书被吊销、注销的; (四)有不诚信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宜入选专家库的情形。 第八条 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情况,对专家组专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专家组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九条 专家组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执法稽查局报送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工作任务; (二)有意违反回避原则,违反工作纪律; (三)其他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情形。 本人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准予退出。 第十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通过提供咨询和建议、出席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的审议备选工作; (二)通过课题研究、会议研讨、案例评审等方式参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工作; (三)通过编撰指导性案例评析、专题讲课等方式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与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培训活动; (四)其他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专家参与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书面提出回避: (一)承担工作任务与专家本人、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相关联,或有利益关系; (二)专家本人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有科研合作、项目委托、专利合作关系; (三)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组专家不得利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身份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对外泄露案件情况及有关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执法稽查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执法稽查局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源自:[url=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4/art_a4f3e175c4f0417f9333f796a3031bbf.htmlhttp://]国家市场监管总局[/url]

  •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

    办量函〔2013〕462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5月6日,我局公布了《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为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做好注册准备工作(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任务及职责,组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以保障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466号)规定,争取价格、财政部门尽快批复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收费标准。(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要求,做好注册专用章刻制、注册证及有关审批表印制等工作。二、关于注册的若干要求(一)2013年12月31日前,对已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二)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含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以下简称项目分类表)确定。(三)申请注册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量专业项目类别:1. 《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的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同项目分类表完全一致的,可直接确定计量专业项目类别。2. 《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的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同项目分类表不一致的,要依据项目分类表确定计量专业、项目、子项目。(1)《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的,对照项目分类表,根据已注明的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确定计量专业、项目、子项目。(2)《计量检定员证》上只填写专业、项目名称,没有注明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的,申请注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建标情况,对照项目分类表,出具申请人所从事计量专业、项目、子项目和对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的证明。(四)为了便于管理,一、二级注册证中的“注册编号”均设置7位数字,前两位为省级区域编号(见附件1),后五位为注册序号,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规定。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6/201306081314_443574_1638093_3.jpg(五)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要求使用并报送注册计量师相关表格(见附件2-8)。1. 上报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申报材料及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表、注册汇总表(见附件8)和注册时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复印件上报,注册汇总表只上报电子文档。2. 上报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备案材料及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年底前,需将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汇总表上报质检总局备案。其中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汇总表需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在“单位”处加盖公章,可不打印“注册计量专业项目一栏”。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及时向我局汇报,以推进注册计量师工作规范开展。 附件:1.省级区域编号明细表2.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3.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审批表4.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5.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6.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7.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align=left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央编办 质检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职责,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坚持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本行业相关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三、重点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一)推进部门和系统内整合。  1.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同一地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业专业领域类别分步推进交通运输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交通运输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指导的国家级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农业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统筹研究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稳步推进。推动行业协会所属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国资委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指导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电力、石油、煤炭等类别,分类研究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能源局、国资委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烟草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烟草局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粮食局分别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推进跨地区整合。  加强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类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整合不同市(地)相关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  要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完善标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五)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六)研究完善产业、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font][font=仿宋_GB2312]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相关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font]2021—2035[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发〔[/font]2021[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37[/font][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0[font=仿宋_GB2312]〕[/font]127[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更好发挥计量比对作用,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征集[/font]2024[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有关事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告[/font][font=仿宋_GB2312]如下:[/font][font=黑体]一、征集项目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次征集范围为国家计量比对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含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评通过后,由主导实验室承担计量比对[/font][font=仿宋_GB2312]具体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二、申报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主导实验室应[/font][font=仿宋_GB2312]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的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等符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font][font=仿宋_GB2312](二)申报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font]18[font=仿宋_GB2312]个月[/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5[font=仿宋_GB2312]年内已经组织过同类[/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font][font=仿宋_GB2312]计量比对项目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近[/font]5[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表[/font][font=仿宋_GB2312]见附件[/font]1[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申报[/font]A[font=仿宋_GB2312]类计量比对项目仅限于基础性或直接关系到[/font][font=仿宋_GB2312]贸易[/font][font=仿宋_GB2312]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物安全、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以及新纳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社会关注热点的相关项目。申报[/font]B[font=仿宋_GB2312]类计量比对项目对专业领域范围不[/font][font=仿宋_GB2312]作[/font][font=仿宋_GB2312]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原则上[/font][font=仿宋_GB2312]预计参比实验室需[/font]10[font=仿宋_GB2312]家以上。[/font][font=黑体]三、申报程序[/font][font=仿宋_GB2312](一)主导实验室可通过[/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直属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font][font=仿宋_GB2312]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font][font=仿宋_GB2312]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也可通过主导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由[/font][font=仿宋_GB2312]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font][font=仿宋_GB2312]直接[/font][font=仿宋_GB2312]申报。[/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填报申报书(附件[/font]2[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从[/font][font=仿宋_GB2312]立项背景、选题依据[/font][font=仿宋_GB2312]、工作基础、方案设计、[/font][font=仿宋_GB2312]技术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可行性分析、经费[/font][font=仿宋_GB2312]预算、[/font][font=仿宋_GB2312]人员配备等方面,组织研究论证把关并进行推荐排序。[/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将组织对征集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font][font=仿宋_GB2312]计量比对项目进行论证,遴选部分项目列入[/font]2024[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请[/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相关单位尽快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于[/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12[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仿宋_GB2312]15[/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仿宋_GB2312]前[/font][font=仿宋_GB2312]将[/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font][font=仿宋_GB2312]计量比对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推荐申请函[/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2024[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font][font=仿宋_GB2312]汇总表(附件[/font]3[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机要交换或邮政快递[/font]EMS[font=仿宋_GB2312]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电一处(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font][font=&]9[/font][font=仿宋_GB2312]号);申报书及其[/font][font=仿宋_GB2312]电子版发送到[/font]cma_luo@163.com[font=仿宋_GB2312],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街[/font][font=&]22[/font][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5[/font][font=仿宋_GB2312]层中国计量协会。[/font][font=仿宋_GB2312]联系人:计量司[/font] [font=仿宋_GB2312]李建威[/font] 010-82262871 [font=仿宋_GB2312] [/font] [font=仿宋_GB2312]中国计量协会[/font] [font=仿宋_GB2312]罗新元[/font] 010-59196585[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1. [font=仿宋_GB2312]近[/font]5[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信息表[/font] [font=仿宋_GB2312] [/font] 2.[font=仿宋] [/font]2024[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书[/font] [font=仿宋_GB2312] [/font] 3.[font=仿宋] [/font]2024[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汇总表[/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办公厅[/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 [/align][align=righ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11[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仿宋_GB2312]17[/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 [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size=17px][color=#7b0c00][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color][/size][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6px]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一计划项目[size=16px]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8项。其中,涉及[/size][size=16px][color=#c0310c]食品安全6项、电气安全5项、建材质量2项、消费品安全2项、农资质量1项、生态环境监测1项、材料测试1项[/color][/size][size=16px]。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size]二参加对象[size=16px]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size]三实施要求[size=16px](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size][size=16px]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size][size=16px](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size][size=16px](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size]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size=16px]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size][size=16px]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size][size=16px]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size][size=16px]联系电话:010-82262733[/size][size=16px]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 [/size][size=16px]附件: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size][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right][size=16px]2021年4月12日[/size][/align][align=left][size=16px][img=,690,77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170820245814_1070_1954597_3.jpg!w690x779.jpg[/img][img=,690,33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170820293782_5387_1954597_3.jpg!w690x338.jpg[/img][/size][/align]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订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对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14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附件:1.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清理情况.doc     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经审核,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食品司,同时提供电子版。传真:010-52165424邮箱:zqyj@cfsa.net.cn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完成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08电子信箱:biaozhun@cfsa.net.cn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2.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情况.doc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0号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完成食品添加剂标准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24电子信箱:zqyj@cfsa.net.cn 附件:1.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清理情况.doc 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1号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完成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24电子信箱:zqyj@cfsa.net.cn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清理情况.doc   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产品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产品标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订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对食品产品标准进行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14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 附件:1.食品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食品产品标准清理情况.doc   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 为引导规范医疗美容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font][font=仿宋_GB2312]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font][font=仿宋_GB2312]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font][font=仿宋_GB2312]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现予印发。[/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font][align=lef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Times New Roman'] 2023 [/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 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 24 [/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align][align=lef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align][align=left] [/align][font=仿宋_GB2312] (此件公开发布)[/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wjs/202304/W020230418370417176950.pdf][font=仿宋_GB2312]《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font][/url]  相关链接:[url=https://www.samr.gov.cn/zw/wjfb/zdjd/][color=#0000ff]《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color][/url]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的通知[/size][/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行为,提高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2021年3月26日[/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000000](此件公开发布)[/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size][/b][/align]第一条 为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行为,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的技术专家。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即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和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考核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第五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专业计量技术工作8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font=仿宋_GB2312]([/font]三)具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font=仿宋_GB2312]  [/font](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第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量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计量管理和计量标准考核要求、计量标准考评技能以及考核中的技术问题等。参加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提供所申请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一篇。第九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和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严格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在确认的技术能力范围内实施计量标准考评,按时完成考评任务,对考评结论负责。第十一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主动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考评能力和专业水平。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可以根据当前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情况,提出增加专业项目的变更申请。申请增加的项目应当具有[color=#ff0000]3年以上[/color]本项目检定或校准经历。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以下简称发证单位)根据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对符合规定的增加项目申请予以批准。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在工作调离后的六个月内向发证单位及时报送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和岗位变动情况。因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时,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提出删除专业项目申请,报发证单位审核批准。发证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更新计量标准考评员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再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证自动作废。第十五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因工作或身体健康状况连续五次不能尽职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每五年向发证单位提交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工作岗位变动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等信息。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信息或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细化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加强对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单位组织对其委派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发现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监督可以采取查阅档案记录、回访被考评的建标单位、观察考评活动、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计量标准考核有关规定和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未在工作时限内完成考评工作;(二)受委派承担超出被确认技术能力范围的考评工作,未如实告知委派单位的;(三)承担本人参与开发或经销计量设备项目的考评;(四)向被考评的建标单位推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五)与被考评的建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因素时,未进行回避;(六)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font=PingFangSC-Ultralight][size=16px][color=#000000](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考评结论;[/color][/size][/font](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政纪律要求。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规定的,发证单位暂停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视问题整改情况,恢复或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停止资格的,应当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六)(七)(八)规定的,发证单位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数据库,鼓励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源共享和互认共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委派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跨区域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命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类别、专业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颁布之前发布的有关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align=left][/align][b][/b]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精等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精等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84号,详见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GB30616-2014)替代《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GB10355-2006)和《咸味食品香精》(QB/T2640-2004),替代《食用香精》(QB/T1505-2007)中食品用香精的内容,不包括QB/T1505-2007中的饲料用香精、接触口腔与嘴唇用香精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GB30612-2014)替代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乳化硅油产品标准。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精等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8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了《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水利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自然资源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1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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