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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相关的资讯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作用,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征集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项目范围本次征集范围为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含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评通过后,由主导实验室承担计量比对具体实施工作。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主导实验室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的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等符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申报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5年内已经组织过同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近5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信息表见附件1。(三)申报A类计量比对项目仅限于基础性或直接关系到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物安全、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以及新纳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社会关注热点的相关项目。申报B类计量比对项目对专业领域范围不作要求,原则上预计参比实验室需10家以上。三、申报程序(一)主导实验室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也可通过主导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直接申报。(二)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报申报书(附件2),从立项背景、选题依据、工作基础、方案设计、技术要求、可行性分析、经费预算、人员配备等方面,组织研究论证把关并进行推荐排序。(三)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将组织对征集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进行论证,遴选部分项目列入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请各相关单位尽快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推荐申请函和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机要交换或邮政快递EMS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电一处(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申报书及其电子版发送到cma_luo@163.com,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街22号5层中国计量协会。联系人:计量司 李建威 010-82262871中国计量协会 罗新元 010-59196585附件: 附件1:近5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信息表.docx 附件2: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3: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汇总表.xls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11月17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7月8日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pdf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函
    国铁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国船舶、中国航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商飞(办公室、综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建立一批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定位   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研究探索计量管理由“器具管理”向“量值管理”转变和强化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载体,其主要任务是计量数据的资源整合、归集整理、挖掘利用和规范管理,积极探索计量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形成计量数据规范化管理、有效应用的路径和成果,不断拓展计量数据应用场景,提供更多计量数据应用解决方案。   二、申报重点领域   本次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申报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关系民生的公平贸易、乡村振兴、生态环境、生命健康、医疗卫生、减灾救灾等。   三、基地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应为具有计量数据资源积累以及在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取得实效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基地依托单位高度重视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工作,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在本领域具备较好的计量数据应用与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行业特色,具有良好的牵引带动作用。   (三)基地依托单位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在计量数据建设应用方面具有创新成果和应用实例。   (四)基地依托单位具有稳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及服务团队,拥有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保密安全的技术条件和工作设施。   (五)基地依托单位能为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六)基地依托单位3年内没有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没有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管理程序   (一)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经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属地省级人民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提出筹建申请。中央企业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可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筹建申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以下称基地筹建申请单位)提出筹建申请基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批准筹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筹建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充分性进行技术论证和实地调研,对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函复筹建申请单位,正式批准筹建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   (三)组织验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筹建工作一般在3年内完成。筹建期结束后,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筹建申请单位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进行技术评审和现场检查,对筹建计划方案和筹建任务完成情况、技术能力、后续建设规划进行综合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回函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等基地筹建申请单位,正式建立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未通过验收的,由获得筹建资格的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撤销其筹建资格。   (四)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场监管总局书面报告基地运行情况、计量数据资源建设情况、计量数据应用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基地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后续建设规划等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实地调研或阶段性评价,对建设成效不显著、专家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   五、其他事项   (一)同一基地依托单位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领域的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建设任务。   (二)基地依托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书(见附件),提交其他相关配套材料。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科学准确、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注重经验总结和凝练。基地筹建申请单位将申请函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同时将申报书纸质版一式五份寄送至中国计量协会(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麦子店街22号楼5层,张亮),可编辑的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相关材料及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计量司 刘国传、张亮   联系电话:010—82262865、010—59196592   传 真:010—82260132   附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申报书。wps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7月27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国铁路、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船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兵器装备、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铝集团、中国商飞、中国钢研、中国中车集团、中国航油、中国广核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计量大学:现将《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2月13日全文如下:2023 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2023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基础的重要一年。全国计量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计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统揽工作全局,紧紧围绕深入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加快实施“计量强基工程”,积极引领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完善以《计量法》为根本的计量制度,提升计量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能力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形成推动计量改革创新发展的合力(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推进计量改革创新发展。全国计量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计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计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找准新征程上推动计量改革创新发展的着力点,更好发挥计量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功能作用。(二)推进《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贯彻落实。印发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阶段性行动计划,启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有关制度性安排的政策研究工作,持续加强对《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贯彻执行的督促调度和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落细落地落实。(三)推动我国计量发展更加开放、更聚合力。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 年)》为主线,进一步发挥好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计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适时组织召开全国计量工作会议,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计量合作,加快提升我国计量整体实力。(四)做好计量一体化发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军地合作,协力做好计量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工程等重点工作任务的细化落实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不断提升计量支撑国防现代化建设能力。(五)加强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计量意识。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指导首批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基地更好发挥在计量大众化通俗化宣传中的作用。推动成立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联盟,研究制定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云建设方案,形成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合力。(六)组织开展好2023 年“世界计量日”主题活动。在湖北武汉举办2023 年“世界计量日”中国主场活动。设计制作“世界计量日”中国版主题海报,编制“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片,并公开发布。各地围绕主题、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世界计量日”主题活动。二、紧跟计量科技进步和时代发展要求,不断完善计量制度性安排(七)加强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做好计量法修订相关工作,深化计量立法实践,补充完善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相关计量监管制度和要求,积极做好地方性计量法规体系建设和部门、行业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八)健全我国计量单位制度。组织制定《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持续开展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深入开展计量单位制数字化基础科学研究,加快量和单位国际标准规范的转化应用。加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宣传推广,提高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社会认知度和规范使用程度。(九)深化计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规范计量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等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性承诺、自贸区试点取消等改革试点工作,不断优化审批程序。深入推进江西、广西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改革。组织开展6 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改革评估及经验总结。推进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改革,探索开展国家计量标准制度研究。(十)推进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摸底调查,从薄弱环节入手,切实提升检定能力,筑牢强制检定之基,通过推广多元化的检定方式,增强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智慧监管能力和水平。(十一)不断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重点领域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布局。组织修订《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加强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能力和质量。聚焦重点领域加快制定一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建设管理。(十二)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研究,在部分重点领域启动标准参考数据库建设。征集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领域方向建议,在生命健康、装备制造、食品安全、环境监测、气候变化等领域培育建立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遴选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应用案例。三、围绕高质量发展计量需求,不断提升计量基础保障能力(十三)引领推进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推动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先进测量能力调研,梳理测量需求和重点。(十四)实施国家计量基准强基工程。开展“量子度量衡”政策研究,推动国家计量基准与原创性、引领性基础研究融通发展,增强国家计量基准自主可控能力。新建一批高准确性国家计量基准,实施一批国家计量基准技术改造,不断提升国家计量基准能力水平。研究制定国家计量基准评审规范,提升计量基准管理效能。(十五)实施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推动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在先进制造、安全生产、公平贸易、环境监测等领域新建一批计量标准。加强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保障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完整和有效运行。(十六)实施标准物质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标准物质技术攻关,加快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材料科学、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刑事司法等重点领域的新型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组织修订《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规范,优化完善标准物质审评工作流程。(十七)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出台基层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指南,实施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推动解决计量技术机构有关财政保障政策问题。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计量基础和前沿、通用科学技术研究,争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发动和组织全国各级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积极对接地方、部门和行业计量需求,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做好全方位、全链条的计量保障服务。(十八)加强计量人才培养。落实中央有关人才规划,加强计量人才专题调研,研究制定计量人才培养支持方案,加大计量科技人才、计量管理人才、计量应用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等优质资源,建立国家计量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推动地方开展计量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十九)加强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组织做好全国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加强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风险防控,规范注册计量师从业行为,不断扩大注册计量师人员规模。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岗位设置,建立首席计量师、首席工程师、首席研究员等聘任制度。四、聚焦民生急需,全面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能(二十)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依法认真落实计量属地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计量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地方基本计量量值传递和法制监管需要。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计量法》等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二十一)聚焦“三个监管”推动计量监管工作改革创新。坚持人民至上,鼓励和支持地方以法治为根本、以信用为基础、以智慧为手段,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计量监管的新模式、新方法、新举措,保障计量监管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二十二)持续强化民生计量工作。紧盯集贸市场、加油站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重点民生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力度。加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检查范围,严厉打击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行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十三)不断加强计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监督检查,持续推进标准物质量值核查和现场检查。部署实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二十四)积极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落实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在全国征集诚信计量典型案例,树立诚信计量品牌,营造诚信计量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诚信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二十五)大力实施计量比对。推动修订出台《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一批国家计量比对、大区计量比对和地方计量比对,向社会公开一批计量比对结果。结合计量比对工作,探索开展中国校准测量能力承认制度研究。五、紧跟国家重大战略,更好发挥计量服务保障作用(二十六)加强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计量需求,持续做好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批准筹建和验收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强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规范管理,推动建立国家产业计量成果库,加大对产业计量测试技术、装备和方法的成果共享。(二十七)积极推进计量服务区域协调发展。聚焦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对接区域发展计量需求,积极发挥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相关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作用,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推动出台《关于全面深化长三角计量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研究制定《关于京津冀计量协同发展的意见》。继续做好计量援藏援疆援青工作。(二十八)不断深化企业计量工作。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计量服务供给。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计量支持。推动建立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搭建企业计量能力交流与技术服务共享平台。推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配合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监督检查。(二十九)稳步促进仪器仪表产业质量提升。在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仪器仪表计量调查研究,研究制定计量推动仪器仪表质量提升的若干措施。推动地方开展仪器仪表产业集聚区、仪器仪表测试评价等试点。(三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计量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碳计量现状及问题调查研究,明确碳计量工作重点和方向。研究制定碳计量相关技术规范,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要求,组织部分地方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试点。推动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三十一)持续开展能源计量工作。进一步发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作用,开展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阶段性评价,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组织地方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和能效、水效计量监督检查。(三十二)加强计量领域多双边计量合作。深入参与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活动,积极承担国际组织管理职务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充分利用澜湄、金砖、上合等合作机制,在健康、绿色、民生等重点领域,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计量合作,推进计量基础设施联互通。组织开展“一带一路”计量合作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编制《“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制度汇编》。(三十三)推进计量国际互认。加快实施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增加OIML 证书指定实验室。积极主导和参与计量国际建议制修订、国际计量比对等,稳步提升国际互认的计量校准与测量能力,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加强WTO/TBT 计量领域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推进“计量服务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走出去”。(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
  • 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快检便民服务的通知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在大型商超、批发市场设置快检室,以及配备流动快检车等措施,帮助群众进行一些特定农兽药残留的快速检验,对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有的地方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设备维护不够,人员执守缺失,快速检验形同虚设,应当引起各地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便民服务,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p p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设置的食品安全快检室等便民服务站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有效运行的,要研究解决办法,落实资金、人员、设备等保障措施。对于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全面整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p p   二、充分发挥经营者主体作用,督促商超、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抽样检验、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确保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对设在商超的便民服务站点,商超主办方要加强设备维护和日常管理,让便民服务成为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打造放心商超的重要手段。 /p p   三、加大抽检监测工作力度。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检查检验的责任,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各部门检验力量,围绕群众最关心的肉、蛋、奶、蔬菜、水果、食用油等重点食品,突出农兽药、添加剂、掺杂使假等重点问题的检验。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加强核查处置,消除风险隐患,及时公布抽检信息,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 /p p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农业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完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追溯体系,落实“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制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6日 /p p /p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参加比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一)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1. 计量基准比对项目。为保障计量基准量值一致性,检验计量基准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和保存、复现量值的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低频垂直向振动基准计量比对等18项计量基准比对项目。2.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比对项目。聚焦民生和法制计量、产业计量和碳排放计量等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装置吸收比计量比对等12项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比对项目。3. 大区计量比对项目。为提升大区和区域计量测试能力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东北大区接地电阻表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等7项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对于本次组织实施的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已取得相关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标准物质定级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向主导实验室报名参加计量比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发证机构同意并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备案。对于参加比对实验室(包括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数量过多的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将参加比对实验室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由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按比例选取部分实验室参加本次计量比对。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由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主导实验室经费补助,参加比对实验室无需交纳比对费用。(二)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根据各专业领域实际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体温计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石油螺纹量规校准装置计量比对等20项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采取自愿参加原则,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名参加。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一)主导实验室要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征求意见,及时填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并于2024年3月29日前盖章pdf版和可编辑wps版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传递标准(样品)稳定性、溯源性、重复性以及试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二)主导实验室要抓紧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加强技术交流研讨,及时妥善处置参加比对实验室技术需求和疑难问题。实施国家计量比对,不得擅自更改计量比对参数及计量比对实施方案。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项目完成不得晚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如确有需要延长预计完成时间的,应于截止日期前3个月由立项推荐单位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于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应每隔6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计量比对项目工作进展。市场监管总局将对进行中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三)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应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JJF 1117《计量比对》、JJF 1117.1《化学量计量比对》、JJF 1960《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组织参比实验室召开比对总结会。经专家评审和征求参加比对实验室意见后,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材料、比对结果公开意见等(见附件3、附件4)。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盖章pdf版和可编辑wps版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四)主导实验室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JJF 1117《计量比对》、JJF 1117.1《化学量计量比对》、JJF 1960《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撰写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对参加比对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进行对比分析。主导实验室应告知参加比对实验室本次计量比对结果,参加比对实验室应向主导实验室报送有关同意计量比对结果公示的书面确认函。(五)参加比对实验室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有效的计量比对结果,配合主导实验室做好结果分析等相关工作。对于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参加比对实验室,应由主导实验室组织其尽快整改并进行一次补测。补测结果未偏离正常范围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参加计量比对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主导实验室联系。(六)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量比对内部管理细则和奖惩措施,可以将国家计量比对工作量和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诚信和保密管理,各相关方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将把国家计量比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各主导实验室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三、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使用(一)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对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国家计量基准现场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时,相关项目可在5年内免于现场试验。(二)对于应参加国家计量比对,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以及参加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参加比对实验室,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对于本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国家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联系人:计量司 李建威 010-82262871张 溯 010-82261419附件: 附件1: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pdf 附件2: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任务书.docx 附件3: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验收材料(示例).docx 附件4: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开意见.doc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3月5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产业计量专家库专家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产业计量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市监计量函〔2022〕1251号)要求,通过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并对申请人产业与计量工作经历、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经历、学术影响力以及行业认可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将486名专家纳入产业计量专家库(名单见附件),现予发布。产业计量专家库专家要加强产业计量理念、方法的宣传推广,推动和引导企业增强产业计量意识,提升产业计量能力水平,帮助和指导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评审工作,推动计量更好地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专家履职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更新和调整。 附件:产业计量专家库专家名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4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产业计量专家库专家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专业领域1谭久彬哈尔滨工业大学综合2段宇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综合3缪寅宵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综合4葛 军 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 综合5周自力中国航空研究院综合6杨 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综合7裴雅鹏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综合8徐建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综合9熊昌友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综合10路润喜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综合11姚和军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综合12李 杰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综合13杜栓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计量所综合14徐学林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综合15林延东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综合16吴金杰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综合17李长武苏州市计量测试院综合18郑 鹏 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综合19沈学静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20杨 哲中广核苏州热工研究院综合21申亚飞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综合22高健强上海计量测试协会综合23何 旋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综合24郑安刚国网计量中心有限公司综合25曹淑琴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核工业26陈祥磊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核工业27戴 训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核工业28单意志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核工业29高 飞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核工业30高大庆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核工业31龚明明中核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32管少斌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核工业33郭 林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34胡正国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核工业35花 锋西安中核核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36黄 萍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核工业37金跃明三门核电有限公司核工业38梁珺成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核工业39廖述圣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40刘蕴韬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工业41毛瑞士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核工业42钱 森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核工业43申俊华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核工业44宋明哲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工业45苏有武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核工业46王 娜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核工业47王 旭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核工业48韦应靖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核工业49夏 浩 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核工业50杨春林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核工业51姚 伟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核工业52尹小龙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核工业53张 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核工业54张 瑾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核工业55张从华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核工业56张积运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核工业57章志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核工业58朱建军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核工业59邹盛强四川红华实业有限公司核工业60柏文琦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信息技术61程晓斌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信息技术62程鑫彬 同济大学信息技术63崔孝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信息技术64胡唐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信息技术65黄 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信息技术66李 林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信息技术67李 铁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信息技术68李宏光西安应用光学研究所信息技术69李加东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信息技术70李明齐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信息技术71李志海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信息技术72梁越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73林镇辉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信息技术74罗 钧 重庆大学信息技术75麻云凤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信息技术76潘 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信息技术77苏红雨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信息技术78汤 钧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信息技术79唐守峰中国矿业大学信息技术80王浩敏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信息技术81王秋良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信息技术82王秋明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信息技术83王克亮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信息技术84吴 霆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信息技术85吴东方 南京光蓝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86席红霞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信息技术87熊行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信息技术88熊友辉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89徐曦煜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信息技术90许 勇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信息技术91许素安中国计量大学信息技术92杨 军167苗春林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航空航天168秦红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参加比对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1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一)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根据国家计量基准管理需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中频振动基准计量比对等10项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附件1)。 (二)大区计量比对项目。为提升大区国家计量测试能力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计量比对等7项大区计量比对项目(附件2)。 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一)各主导实验室要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征求意见以及项目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传递标准(样品)稳定性、溯源性、重复性以及实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主导实验室要加强技术交流研讨,及时妥善处置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技术需求和疑难问题。计量比对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计量比对参数及计量比对实施方案,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不得收取参加比对实验室任何费用。 各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各参加比对实验室意见后,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参加机构名单等相关材料。各主导实验室要对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进行对比分析。 (二)各参加比对实验室要按照要求参加国家计量比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有效的比对结果,配合主导实验室做好结果分析等相关工作。对于参加比对实验室比对结果异常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参加计量比对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项目主导实验室联系。 (三)各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激励约束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将国家计量比对工作量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予以重视。要加强诚信和保密管理,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使用 (一)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对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国家计量基准现场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相关项目可在5年内免于现场试验。 (二)对于应参加国家计量比对,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以及参加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国家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重新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计量司 刘国传 010-82262865 张 楠 010-82261832 附件:1.2023年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汇总表 2.2023年大区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2023 年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汇总表.pdf2023 年大区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pdf(此件公开发布)
  •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p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保证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检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2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 br/ /p p   电子邮箱:yhjgs@cfda.gov.cn /p p   附件: /p p & nbsp & nbsp 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e0301e5e-9e32-4e24-a3e2-111c4ea3b1a3.doc" 药品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a /p p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38fc5721-1cd6-4903-871b-0da78bf5f316.doc" 反馈意见表.doc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9日 /p p br/ /p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计量数据是指在计量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原始数据及其生成数据,是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计量数据归集挖掘和管理应用,充分发挥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主动顺应和把握计量量子化和数字化迭代升级的新趋势新机遇,围绕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需求,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归集、分析、挖掘、应用和管理,推动跨行业、跨领域计量数据融合共享共用,强化计量数据安全管控,提升计量数据治理能力和应用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计量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领、融通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加快构建和完善计量数据协同发展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多元共治,丰富计量数据政策制度供给和要素投入,提升治理效能。加强数据汇聚融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有序流动和深度应用,促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计量数据有序流动。坚持重点突破、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突出重点领域计量数据数字化赋能,建立以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为载体,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生态。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推动建立计量数据创新应用新生态,充分发挥计量数据引领创新的重要作用。坚持创新驱动、应用带动。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计量数据技术创新和管理模式探索,在计量数据归集整合、技术创新、产业赋能、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以主体带动、模式集成多重手段融合,引导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计量数据建设应用,推动计量数据产学研用融通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35年,计量数据归集共享规模显著提升,计量数据与产业链供应链结合更加紧密,计量数据潜能进一步释放。在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30家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挖掘和推广100个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探索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计量数据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二、加强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建设(一)健全计量数据管理模式。围绕计量数字化转型发展中不断涌现的新场景新应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命脉的重大领域,鼓励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先行先试,加强计量数据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构建与计量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推动计量数据规范化管理。(二)完善计量数据技术规范体系。充分发挥全国数字计量技术委员会作用,强化综合性、通用性及特殊领域的计量数据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支持具有技术实力的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计量数字化、标准参考数据建设管理、计量数据质量评定以及溯源性、安全性评价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研究制定,不断加强计量数据采集、汇聚、共享、业务管理、技术应用、安全运维、系统集成等配套规范体系建设。(三)强化计量数据安全管理。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大力推进计量数据安全、数据共享、隐私保护的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有关企业和技术机构要加强计量数据安全技术防控能力建设,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容灾备份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不同等级用户的数据接入和使用权限,确保计量数据访问行为可管可控及服务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三、加强计量数据技术创新(一)加强计量数据关键技术研究。推动计量数据与量子信息、先进计算、未来网络等前沿技术融合发展,加快计量数据采集汇交、建模分析、质量评估、可信度评定、溯源性、应用开发、资源调度和监测管理等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计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溯源、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数据脱敏等安全技术攻关,提升计量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二)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计量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数字国际单位制框架,深入推进基于可信时间戳的数字校准证书的技术研究和应用,建立包括数据来源、数字校准证书、机器可读信息和数据本体的国际公认的数字计量基础设施。推进计量标准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建立量值传递数字链路,加快开展数字化模拟测量、智能化计量校准技术以及计量软件功能安全评测等共性技术研究,推动时间频率等关键参数远程量值传递溯源以及共享服务。鼓励计量技术机构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远程视频信息采集等多种手段,加强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过程控制等多源计量数据资源归集利用。(三)推动标准参考数据建设和管理。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委员会,研究建立标准参考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审核等工作规范,探索研究标准参考数据管理制度。瞄准质谱、热物性、X射线电子能谱、先进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围绕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环境监测等应用场景,推动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中心,探索构建跨部门、多学科领域的国家标准参考数据库和具有行业地方特色的标准参考数据库。四、加强计量数据资源建设(一)强化计量政务数据归集共享。探索建立计量数据管理应用和共建共享机制,推进计量政务数据采集、共享规范化建设,满足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数据共享交换需求。鼓励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注册计量师注册和计量技术规范、能源计量、产业计量、碳计量等计量数据信息归集,推动建立完整贯通的计量数据链,实现多源异构计量数据的高质量融合和汇聚。加强计量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和安全有序高效共享,积极推进计量政务数据在辅助政府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应用。(二)推动计量基准标准数据有效利用。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对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总体规模、地域分布、测量能力以及日常维护、重复性稳定性考核、计量比对等数据的采集、整理、挖掘和利用,强化计量数据清理、跨年对比、数据链接,全面掌握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运行情况。鼓励向社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的机构创新计量数据应用,加强产业共性解决方案供给,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三)释放民生计量数据应用效能。强化对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医用计量器具、出租汽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加气机以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计量器具数据归集,创新计量监管模式。强化民生计量数据多维度采集和分析评估,实现民生计量数据的可视可管、可信可控,逐步完善民生计量管理“一张图”,在公用事业、健康医疗、减灾救灾、质量安全、消费维权等领域推广计量数据应用,提升计量监管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四)强化企业计量数据积累与应用。推动企业加强计量数据积累和应用,建立产品研制、生产、使用和维护全生命周期的计量数据信息库,开展计量数据分析研究,改进企业生产控制流程,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企业数字化智慧计量体系建设,加强计量数据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加大内部检定校准和测量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改造,建立智慧计量实验室和智能计量管理系统,推动计量数据与生产研发、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激发计量数据潜能,强化数字化赋能。推动企业计量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构建企业计量数据一站式服务云平台,提升计量数据价值挖掘能力。五、推动计量数据融合应用(一)推动计量数据互通共享。摸清计量数据应用需求,探索建立国家计量数据需求库。推动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合作,在确保安全、准确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数据共享。加强共享链路、共享数据、共享日志的实时监测与分析,保证共享质量和数据安全。加强计量数据归集和快速共享应用能力建设,提升数据共享交换速度。加速计量数据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延展渗透,促进计量数据与产业相融相长。(二)提升计量数据应用深度。探索建立国家工业计量基础数据库,加强工业制造领域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和检测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应用。加强人工智能计量基础理论、评估方法和技术研究,开发用于评测人工智能系统性能的参考数据集。建立适用于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能安防等领域的智能水平计量数据集,提升数据和知识协同驱动的计量测试能力。完善碳排放领域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研究建立碳计量标准参考数据库,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动能源计量数据与碳计量数据的有效衔接和综合利用。(三)加强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建设。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优先建设一批特色化、功能化和专业化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加强本领域关键计量数据的归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积极探索计量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形成计量数据规范化管理和有效利用的路径和制度成果,不断扩宽计量数据应用场景,提供更多优质计量数据解决方案。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的统一规划、技术论证和监督管理,推广计量数据应用优秀案例,深化计量数据融合赋能。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计量数据管理制度,高度重视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围绕重点领域,加强对区域、行业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布局。推动建立跨部门统筹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将其与部门、地方数字经济等工作紧密结合,夯实部门、地方政府对行业、区域计量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大力提升计量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二)强化支撑保障。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各相关单位争取财税、科技以及人才保障支撑,汇集各方力量,加强计量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探索建立计量数据应用成果库。各类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发挥支撑带动作用,加强技术帮扶,培育计量数字化转型生态。完善计量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既具备计量数据技术能力又熟悉行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调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发展体系,挖掘一批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优秀案例,推广一批计量数据建设管理典型经验,促进计量数据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推动引领社会各方参与计量数据建设和应用工作。(四)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相关企业和技术机构引进和吸收计量数据领域国际先进技术,积极参与国际计量组织计量数字化转型战略研究,推动计量数据技术能力与国际接轨。稳步探索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合作新模式,加大计量数据技术研究成果国际化应用和推广,不断提升我国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发展国际化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6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能力验证提供者,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拟在信息技术及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食品、消费品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就征集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能力验证需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结合辖区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管理需要,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总局反馈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见附件1)。二、征集能力验证项目请各能力验证提供者和检验检测机构结合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技术能力提升等实际需求,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总局报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见附件2)。报送要求如下:(一)报送单位应建立和运行能力验证管理体系,具有所报项目相关领域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二)报送项目应具有代表性、创新性,能够有效反映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对提升相关技术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三)报送项目应科学、可行,有较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符合能力验证要求。(四)报送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预计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五)为避免项目重复和资源浪费,近两年已经组织过的全国性能力验证项目请勿重复报送。三、联系方式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武宏伟联系电话:010-82262744电子邮箱:wuhongwei@samr.gov.cn附件:1.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表2.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报送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10月25日附件1: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表.doc附件2: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报送表.doc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据国务院办公厅消息,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办法》要求,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考核步骤如下: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指出,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最新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在附件中一同发布。为方便量友查询使用,特转发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供量友参考。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 长度-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编号项目子项目规程/规范名称规程/规范号010100激光波长——633nm稳频激光器检定规程JJG 353010200量块——量块检定规程 JJG 146 010301线纹标准线纹尺三等标准金属线纹尺检定规程JJG 71高等别线纹尺检定规程JJG 7324m因瓦基线尺检定规程JJG 306标准钢卷尺检定规程JJG 741分辨力板检定规程 JJG 827容栅数显标尺校准规范JJF 1280显微标尺校准规范JJF 1917010302工作线纹尺钢直尺检定规程JJG 1木直(折)尺检定规程JJG 2钢卷尺检定规程JJG 4纤维卷尺、测绳检定规程JJG 5套管尺检定规程JJG 473线缆计米器检定规程JJG 987π尺校准规范JJF 1423010401角度角度标准器角度块检定规程JJG 70正多面棱体检定规程 JJG 283多齿分度台检定规程JJG 472光学角规检定规程JJG 850010402角度角度常规测量仪器光学数显分度头检定规程JJG 57测角仪检定规程JJG 97水平仪检定器检定规程JJG 191自准直仪检定规程JJG 202小角度检查仪检定规程JJG 300旋光标准石英管检定规程JJG 864刀具预调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938激光小角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998测微准直望远镜校准规范JJF 1077光学测角比较仪校准规范JJF 1078光学倾斜仪校准规范JJF 1083光学、数显分度台校准规范JJF 1114光电轴角编码器校准规范JJF 1115直角尺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140三轴转台校准规范JJF 1669倾角仪校准规范JJF 1915010403角度专用 测量仪四轮定位仪校准装置校准规范JJF 1489微机电(MEMS)陀螺仪校准规范JJF 1535捷联式惯性航姿仪校准规范JJF 1536陀螺仪动态特性校准规范JJF 1537钻孔测斜仪校准规范JJF 1550010501直线度和平面度直线度刀口形直尺检定规程JJG 63平尺校准规范JJF 1097010502直线度和平面度平面度平晶检定规程JJG 28平板检定规程JJG 117平面等倾干涉仪检定规程JJG 661研磨面平尺检定规程JJG 740平面等厚干涉仪校准规范JJF 1100010600表面粗糙度——干涉显微镜检定规程JJG 77光切显微镜校准规范JJF 1092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校准规范JJF 1099触针式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105010701万能量具游标类量具通用卡尺检定规程JJG 30高度卡尺检定规程JJG 31电机线圈游标卡尺检定规程JJG 566010702微分类量具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21内径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22深度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24杠杆千分尺、杠杆卡规检定规程JJG 26奇数沟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182带表千分尺检定规程 JJG 427大尺寸外径千分尺校准规范JJF 1088整体式内径千分尺(6000mm~10000mm)校准规范JJF 1215测量内尺寸千分尺校准规范 JJF 1411010703指示表类 量具指示表(指针式、数显式)检定规程JJG 34杠杆表检定规程JJG 35010703万能量具指示表类 量具机械式比较仪检定规程 JJG 39百分表式卡规检定规程JJG 109扭簧比较仪检定规程JJG 118大量程百分表检定规程JJG 379深度指示表检定规程JJG 830内径表校准规范JJF 1102带表卡规校准规范JJF 1253010704角度量具直角尺检定规程JJG 7正弦规检定规程 JJG 37电子水平仪和合像水平仪检定规程JJG 103方箱检定规程JJG 194多刃刀具角度规检定规程JJG 275方形角尺检定规程JJG 1046框式水平仪和条式水平仪校准规范JJF 1084水平尺校准规范JJF 1085电子水平尺校准规范JJF 1119组合式角度尺校准规范JJF 1132通用角度尺校准规范JJF 1959010705量规类量具半径样板检定规程JJG 58塞尺检定规程JJG 62圆锥量规检定规程JJG 177光滑极限量规检定规程JJG 343标准环规检定规程JJG 894010705万能量具量规类量具针规、三针校准规范JJF 1207电子塞规校准规范JJF 1310楔形塞尺校准规范JJF 1548010801长度通用测量仪器长度常规测量仪器光学计检定规程 JJG 45工具显微镜检定规程JJG 56线纹比较仪检定规程JJG 72接触式干涉仪检定规程 JJG 101指示类量具检定仪检定规程JJG 201光栅线位移测量装置检定规程JJG 341量块光波干涉仪检定规程JJG 371读数、测量显微镜检定规程JJG 571激光干涉仪检定规程JJG 739感应同步器检定规程JJG 836测长机校准规范 JJF 1066投影仪校准规范 JJF 1093测长仪校准规范JJF 1189激光测径仪校准规范JJF 1250激光千分尺平行度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252数显测高仪校准规范JJF 1254量块比较仪校准规范JJF 1304线位移传感器校准规范JJF 1305扫描探针显微镜校准规范JJF 1351角位移传感器校准规范JJF 1352010801长度通用测量仪器长度常规测量仪器生物显微镜校准规范JJF 1402地面激光扫描仪校准规范JJF 1406数字式激光球面干涉仪校准规范JJF 1739凸轮轴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795微小孔径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806球径仪校准规范JJF 1831直线度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890激光干涉比长仪校准规范JJF 1913金相显微镜校准规范JJF 1914光学轴类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933010802坐标测量 仪器皮革面积测量机检定规程JJG 413图形面积量算仪检定规程JJG 660标准玻璃网格板检定规程JJG 832坐标测量机校准规范JJF 1064激光跟踪三维坐标测量系统校准规范JJF 1242坐标定位测量系统校准规范JJF 1251步距规校准规范JJF 1258影像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318关节臂式坐标测量机校准规范JJF 1408坐标测量球校准规范JJF 1422标准球棒校准规范JJF 1859基于结构光扫描的光学三维测量系统 校准规范JJF 1951010803测微仪气动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356010803长度通用测量仪器测微仪斜块式测微仪检定器检定规程 JJG 525引伸计标定器校准规范JJF 1096电感测微仪校准规范JJF 1331激光测微仪校准规范JJF 1663光栅式测微仪校准规范JJF 1682电容式测微仪校准规范JJF 1944010804形状测量仪圆度、圆柱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429表面轮廓表校准规范 JJF 1476圆度定标块校准规范 JJF 1485010805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检定规程JJG 480磁性、电涡流式覆层厚度测量仪检定 规程JJG 818超声波测厚仪校准规范JJF 1126厚度表校准规范JJF 1255X射线荧光镀层测厚仪校准规范JJF 1306湿膜厚度测量规校准规范 JJF 1484橡胶、塑料薄膜测厚仪校准规范 JJF 1488掠入射X射线反射膜厚测量仪器校准 规范JJF 1613电解式(库仑)测厚仪校准规范JJF 1707010901齿轮测量齿轮标准器齿轮渐开线样板检定规程JJG 332齿轮螺旋线样板检定规程JJG 408标准齿轮检定规程JJG 1008010902齿轮测量 仪器跳动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109手持式齿距比较仪校准规范JJF 1121010902齿轮测量齿轮测量 仪器齿轮螺旋线测量仪器校准规范JJF 1122基圆齿距比较仪校准规范JJF 1123齿轮渐开线测量仪器校准规范JJF 1124滚刀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125铣刀磨后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138齿轮齿距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209齿轮双面啮合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233齿轮测量中心校准规范JJF 1561010903齿轮测量 量具公法线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82齿厚卡尺校准规范JJF 1072圆柱直齿渐开线花键量规校准规范JJF 1557011001螺纹测量螺纹测量仪器石油螺纹单项参数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063丝杠动态行程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410螺纹量规扫描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950011002螺纹测量量具螺纹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25螺纹样板检定规程JJG 60石油螺纹工作量规校准规范JJF 1108圆柱螺纹量规校准规范JJF 1345011100轴承测量——轴承内外径检查仪检定规程JJG 471球轴承轴向游隙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626深沟球轴承跳动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784深沟球轴承套圈滚道直径、位置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785轴承套圈厚度变动量检查仪检定规程JJG 819011100轴承测量——滚动轴承宽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885滚动轴承径向游隙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089轴承套圈角度标准件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113圆锥滚子轴承套圈滚道直径、角度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545轴承圆锥滚子直径、角度和直线度比较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684011201测绘仪器及检定装置测绘仪器检定装置 经纬仪检定装置检定规程JJG 949水准仪检定装置检定规程JJG 960长度基线场校准规范JJF 1214011202测绘仪器水准标尺检定规程JJG 8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定规程JJG 100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JJG 414水准仪检定规程JJG 425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JJG 703超声波测距仪检定规程JJG 928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检定规程JJG 966工业测量型全站仪检定规程JJG 1152垂准仪校准规范JJF 1081平板仪校准规范JJF 1082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JJF 1118激光扫平仪校准规范JJF 1166脉冲激光测距仪校准规范JJF 1324工具经纬仪校准规范JJF 1349陀螺经纬仪校准规范JJF 1350011202测绘仪器及检定装置测绘仪器非接触式测距测速仪校准规范JJF 1612望远镜式测距仪校准规范JJF 1704011301长度其它测量仪器长度工程专用仪器焊接检验尺检定规程JJG 704刮板细度计检定规程项目子项目规程/规范名称规程/规范号020101质量天平
  • 国务院办公厅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完善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审议重大质量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质量强国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质量强国建设重大问题,部署推进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全国“质量月”活动等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组成人员组 长:王 勇 国务委员副组长:罗 文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王志清 国务院副秘书长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成 员:毛定之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赵泽良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郑富芝 教育部副部长 张雨东 科技部副部长 徐晓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张春生 民政部副部长 左 力 司法部副部长朱忠明 财政部副部长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张小宏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伟平 水利部副部长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杜 江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李 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宋元明 应急部副部长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彭华岗 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张际文 海关总署副署长王道树 税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盛来运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邓波清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副署长吴曼青 工程院副院长周 亮 银保监会副主席胡文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王 伟 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黄 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三、其他事项(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参加。(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质量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8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总局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2016年政策法规标准重点工作安排 2.2016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 3.2016年统计重点工作安排 4.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5.2016年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6.2016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7.2016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8.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9.2016年人事宣教重点工作安排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3月10日 附件6摘要201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一、全面打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 1.力争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一是落实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会同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加强重大安全隐患和需政企联动解决的安全隐患的调度协调,持续开展专项督导,集中抓好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和销号,定期通报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情况,力争全面完成全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三年攻坚任务。二是继续督促各地及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2.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制定《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加强培训,严格开展有关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从源头上依法依规从严把关。 二、着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3.进一步理清监管思路,从严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一是认真吸取有关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与对策措施研究,制定措施,分工落实;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强化源头治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易爆、易燃、剧毒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严禁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建设项目准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工艺应用的安全监管,推动地方探索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三是各地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试生产备案的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四是继续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安全一体化管理,防范系统风险。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强化辖区内加油站打非治违工作。六是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4.突出重点,强化重大风险源管控。一是组织各地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状况,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档案,落实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的责任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各地区要制定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措施,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的在线监测监控,可借鉴福建等省的做法,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实现对区域内重大风险源的有效监督控制。三是研究加强对硝酸铵、硝化棉等重点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 5.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整治行动,规范执法检查。一是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在全面总结去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好针对重点物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专项整治。二是督促各地对照危险化学品领域提升本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回头看”,限期完成遗留尾项,提升工作质量。继续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完成自动化改造的企业要逐步减少现场操作人员数量。研究启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三是持续开展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对照整治方案,持续开展反“三违”活动,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实现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大幅下降。四是认真贯彻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罐区重点整治,提升储罐区安全管理水平。五是督促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认真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明确处罚标准,对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强化联合执法,依法落实“四个一律”打击治理措施。六是配合工业与信息化部门,积极推进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搬迁工程。指导各地区综合运用城镇规划、行政许可、环境治理、安全风险防控、财政补贴等措施,加快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转产和关闭。 6.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一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地区的督导,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有力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指导重点地区研究制定淘汰安全条件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履职能力。推动各地持续开展重点县攻坚工作。二是充分发挥煤化工重点地区安全监管协作组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煤化工安全监管,开展煤化工企业安全量化评估试点工作。三是加强精细化工安全管理,对采用新工艺、新配方及事故企业开展反应风险评估,有效降低控制安全风险。四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突出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的企业监督检查和改造提升力度。五是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时段、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在7月份前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警示教育。 7.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重点指导小微型企业,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大中型企业要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素全部予以纳入,全力推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对一级企业进行“回头看”,继续选树典型,做好第三批、第四批一级企业达标评审工作。三是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四是强化中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发挥中央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中央企业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情况的督导;通过开展互查,深入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提高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五是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和《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等精神的落实。 8.进一步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一是配合立法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暂定名)》,继续推动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适时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更加注重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等国家标准,组织编写《使用手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公布第1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及免于鉴定分类的化学品目录。研究制订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三是规范执法程序,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咨询热线:4008-200-117
  • 国务院办公厅: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可参与国家科技项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将从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便利度、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四个维度制定一系列措施给予支持。通知中提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通知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商务部 科技部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提供更多便利。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五)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主动了解本地区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科技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研发便利度(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海关总署、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十)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十二)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十四)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完善侵权诉讼程序,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为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在内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十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3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公开发布。《意见》指出,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其中,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三区四带”为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大气、土壤、噪声等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强化政策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流域内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管理。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全文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4年3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自然生态安全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依法依规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二、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制定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二)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把该保护的区域划出来,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三)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理,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地方,要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四)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提升服务效能。(五)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三、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服务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防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上中下游地区差异化分区管控,优化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和新能源产业布局,促进中下游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建立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和光伏基地建设。(八)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四、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九)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流域内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管理。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十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鼓励各地以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五、加强监督考核(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十三)完善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工作成效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参考。六、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十五)强化部门联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分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十八)积极宣传引导。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 农业部办公厅组织企业申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p p   依托企业建设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期间,农业部批复建设了35个企业重点实验室,有力提升了企业技术水平,支撑带动了行业转型升级。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培育创新型农业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我部决定再遴选建设一批企业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申报领域 /strong /p p   根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促进绿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遴选建设的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强化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技术创新。 /p p    strong 二、申报条件 /strong /p p   (一)申报单位为企业。鼓励企业联合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共同申报。 /p p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p p   1.技术创新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p p   2.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p p   3.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突出的研发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 /p p   4.具有独立建立或与科研教学单位联合建立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或其他科研平台。 /p p   5.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包括在建),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strong 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2500万元(不包括生产线上的检测、监控等仪器设备及系统) /strong 。 /p p   6.已有的科研平台运行2年以上,能够保证运行经费。 /p p   7.无违法违规问题。 /p p    strong 三、申报方式与注意事项 /strong /p p   (一)各申报企业如实填报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书(详见附件1),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书一式10份,报送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p p   (二)各省、自治区的推荐指标为5个,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推荐指标为3个,各计划单列市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推荐指标为2个。 /p p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和推荐指标,组织遴选优势企业,于2017年8月2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名单(详见附件2)和申报书一式9份(以邮寄时间为准),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同时将推荐名单电子版(以发出时间为准)发送至nybzdsys@ 126.com。逾期或超指标推荐,均视为无效。 /p p   (四)申报书等有关文件可登录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下载。 /p p    strong 四、联系方式 /strong /p p   (一)业务咨询 /p p   联系单位: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技术引进与条件建设处 /p p   联系人:张萌  郝先荣 /p p   联系电话:010—59193016  59193039 /p p   (二)材料受理 /p p   联系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科技服务处 /p p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三环东路96号农丰大厦603室(100122) /p p   联系人:孟洪  李仕宝 /p p   联系电话:010—59199365 /p p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9089982d-a13e-49a8-9a18-d0c2b020a11d.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1 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格式).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7/ueattachment/402d2884-8a58-4f26-90f9-cb66f9bee69b.xls"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2 企业重点实验室推荐名单.xls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20日 /p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p p   《方案》指出,“无废城市”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也是一种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从城市整体层面深化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改革和推动“无废社会”建设的有力抓手,是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p p   《方案》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为重点,实现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 /p p   《方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左右有条件、有基础、规模适当的城市,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到2020年,系统构建“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城市”建设示范模式。 /p p   《方案》明确了六项重点任务。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引领,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二是实施工业绿色生产,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三是推行农业绿色生产,促进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四是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五是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六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产业发展新模式。 /p p   为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支持、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 /p p   文件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办发〔2018〕128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2月29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strong /p p   “无废城市”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无废城市”并不是没有固体废物产生,也不意味着固体废物能完全资源化利用,而是一种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旨在最终实现整个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小、资源化利用充分、处置安全的目标,需要长期探索与实践。现阶段,要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固体废物管理,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探索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为指导地方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把禁止洋垃圾入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标志性举措,持续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迈出坚实步伐。同时,我国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高、利用不充分,非法转移倾倒事件仍呈高发频发态势,既污染环境,又浪费资源,与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从城市整体层面深化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改革和推动“无废社会”建设的有力抓手,是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p p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为重点,实现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选择典型城市先行先试,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p p   (三)基本原则。 /p p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创新驱动。着力解决当前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利用不畅、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设施选址难等突出问题,统筹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共性难题,加快制度、机制和模式创新,推动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促进形成“无废城市”建设长效机制。 /p p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分类施策。试点城市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发展阶段,重点识别主要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薄弱点和关键环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完善措施,精准发力,持续提升城市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p p   坚持系统集成,注重协同联动。围绕“无废城市”建设目标,系统集成固体废物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提升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衔接,推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绿色化、循环化。 /p p   坚持理念先行,倡导全民参与。全面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作为“无废城市”建设重要理念,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杜绝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p p   (四)试点目标。到2020年,系统构建“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试点城市在固体废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进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事件零发生,培育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通过在试点城市深化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改革,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城市”建设示范模式,为推动建设“无废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p p   (五)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左右有条件、有基础、规模适当的城市,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发展水平及产业特点、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优先选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省份具备条件的城市、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已开展或正在开展各类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试点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城市。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强化顶层设计引领,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建立“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发挥导向引领作用。2019年6月底前,研究建立以固体废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率为核心指标的“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并与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衔接融合。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统一工业固体废物数据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完善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统计方法。(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参与) /p p   优化固体废物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部门分工协作。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深化地方机构改革为契机,建立部门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类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的部门职责边界,提升监管能力,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协同增效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生态环境部指导,试点城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试点城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p p   加强制度政策集成创新,增强试点方案系统性。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关改革举措,围绕“无废城市”建设目标,集成目前已开展的有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化利用、乡村振兴等方面改革和试点示范政策、制度与措施。在继承与创新基础上,试点城市制定“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和城市建设与管理有机融合,明确改革试点的任务措施,增强相关领域改革系统性、协同性和配套性。(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统计局指导) /p p   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布局。组织开展区域内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调查评估,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区域难以实现有效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项目。构建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间资源和能源梯级利用、循环利用体系。以物质流分析为基础,推动构建产业园区企业内、企业间和区域内的循环经济产业链运行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城市基础设施保障能力需求,将生活垃圾、城镇污水污泥、建筑垃圾、废旧轮胎、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报废汽车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指导) /p p   (二)实施工业绿色生产,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全面实施绿色开采,减少矿业固体废物产生和贮存处置量。以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矿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因矿制宜采用充填采矿技术,推动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或治理采空区和塌陷区等。到2020年,试点城市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其中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实现全部利用。(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 /p p   开展绿色设计和绿色供应链建设,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和循环利用。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提高产品可拆解性、可回收性,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料使用,培育一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大力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发挥大企业及大型零售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固体废物产生量小、循环利用率高的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指导)以铅酸蓄电池、动力电池、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废弃产品逆向回收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 /p p   健全标准体系,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为重点,完善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分类别制定工业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产品技术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高值化、集约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 /p p   严格控制增量,逐步解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遗留问题。以磷石膏等为重点,探索实施“以用定产”政策,实现固体废物产消平衡。全面摸底调查和整治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逐步减少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 /p p   (三)推行农业绿色生产,促进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建立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为核心,逐步实现畜禽粪污就近就地综合利用。在肉牛、羊和家禽等养殖场鼓励采用固体粪便堆肥或建立集中处置中心生产有机肥,在生猪和奶牛等养殖场推广快速低排放的固体粪便堆肥技术、粪便垫料回用和水肥一体化施用技术,加强二次污染管控。推广“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种养循环的多种生态农业技术模式。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业农村部指导) /p p   以收集、利用等环节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就地就近原则,推动区域农作物秸秆全量利用。以秸秆就地还田,生产秸秆有机肥、优质粗饲料产品、固化成型燃料、沼气或生物天然气、食用菌基料和育秧、育苗基料,生产秸秆板材和墙体材料为主要技术路线,建立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途径利用模式。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指导) /p p   以回收、处理等环节为重点,提升废旧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再利用水平。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回收利用体系。推广一膜多用、行间覆盖等技术,减少地膜使用。推广应用标准地膜,禁止生产和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地膜。有条件的城市,将地膜回收作为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必要环节,全面推进机械化回收。到2020年,重点用膜区当季地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原则,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实施无害化处理。(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指导) /p p   (四)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以绿色生活方式为引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通过发布绿色生活方式指南等,引导公众在衣食住行等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支持发展共享经济,减少资源浪费。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扩大可降解塑料产品应用范围。加快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应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同城快递环境友好型包装材料全面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推动公共机构无纸化办公。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创建绿色商场,培育一批应用节能技术、销售绿色产品、提供绿色服务的绿色流通主体。(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管局指导) /p p   多措并举,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可回收物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装、树、联”(垃圾焚烧企业依法依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强化信息公开,提升运营水平,确保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指导)以餐饮企业、酒店、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等为重点,创建绿色餐厅、绿色餐饮企业,倡导“光盘行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拓宽产品出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管局指导) /p p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提高源头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水平。摸清建筑垃圾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强化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设施建设,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开展存量治理,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开展生态修复。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 /p p   (五)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筑牢危险废物源头防线。新建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管理要求,明确管理对象和源头,预防二次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生态环境部指导) /p p   夯实危险废物过程严控基础。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探索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转移、贮存、处置情况。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指导)全面实施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依法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流向,大幅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指导)开展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制度试点。(生态环境部指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强化地方政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责任,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 /p p   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标准规范。以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为基本原则,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资源化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规定资源化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将危险废物检查纳入环境执法“双随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非法利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指导) /p p   (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产业发展新模式。提高政策有效性。将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结果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指导)落实好现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指导)构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制定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指导)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处置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支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到2020年,在试点城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指导)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加大对畜禽粪污、秸秆综合利用生产有机肥的补贴力度,同步减少化肥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指导)增加政府绿色采购中循环利用产品种类,加大采购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指导)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政府投资公共工程中,优先使用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等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推广新型墙材等绿色建材应用 探索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和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指导) /p p   发展“互联网+”固体废物处理产业。推广回收新技术新模式,鼓励生产企业与销售商合作,优化逆向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在线交易平台,完善线下回收网点,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有机结合。(商务部指导,供销合作总社参与)建立政府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平台与市场化固体废物公共交易平台信息交换机制,充分运用物联网、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技术,实现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环节信息化、可视化,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生态环境部指导) /p p   积极培育第三方市场。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机构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打造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推动固体废物收集、利用与处置工程项目和设施建设运行,在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前提下,依法合规探索采用第三方治理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实现与社会资本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指导) /p p   三、实施步骤 /p p   (一)确定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由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统计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筛选确定。 /p p   (二)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城市负责编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确定任务清单和分工,做好年度任务分解,明确每项任务的目标成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按程序报送生态环境部,经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2019年上半年,试点城市政府印发实施方案。 /p p   (三)组织开展试点。试点城市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责任主体,要围绕试点内容,有力有序开展试点,确保实施方案规定任务落地见效。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成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适时组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经验交流。 /p p   (四)开展评估总结。2021年3月底前,试点城市政府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成效评估,对成效突出的城市给予通报表扬,把试点城市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制度化。 /p p   四、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协调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指导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政策,指导各地试点实践,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列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作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成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激励措施。正在开展固体废物相关领域试点工作的,要做好与“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统筹衔接,加强系统集成,发挥综合效益。 /p p   (二)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政府统筹运用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固体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试点城市政府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明确“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资金范围和规模。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固体废物减量化、高质化利用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制造。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金融支持力度。 /p p   (三)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对试点城市绿色矿山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督导检查。鼓励试点城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以及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与处置经营活动。持续打击非法收集和拆解废铅酸蓄电池、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加大对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农膜的查处力度。加强固体废物集散地综合整治。对固体废物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p p   (四)强化宣传引导。面向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凝聚民心、汇集民智,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加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宣传教育,有效化解“邻避效应”,引导形成“邻利效应”。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内容纳入有关教育培训体系。依法加强固体废物产生、利用与处置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 /p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p p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p p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p p   三、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公布。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p p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p p   五、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 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 及时将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收入参比制剂目录集并公布 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一次性进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p p   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 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6日 /p p br/ /p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抓手,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建立严格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监管制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水土保持领域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规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改革举措系统集成、精准施策,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3%。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5%,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四)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五)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统筹布局和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以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水蚀风蚀交错区等区域为重点,全面实施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高寒高海拔冻融侵蚀、集中连片沙化土地风力侵蚀等区域,加强封育保护。(六)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把巩固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的重点,严禁违法违规开垦,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充分发挥林草水土保持功能。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为重点,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防护林,提升土壤保持能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强化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动绿色城市建设。三、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七)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特点,明确差异化针对性要求,分类精准监管。完善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实行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八)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建立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全面监控、及时发现、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推行基于企业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跟踪预警,提高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九)加强协同监管。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投入。(十)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加强行业指导。四、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十一)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在大江大河上中游、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南水北调水源区、三峡库区等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全面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各地要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十二)大力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聚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面源污染防治,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大力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加快推进长江上中游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因地制宜完善田间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推进黄土高原旱作梯田建设,加强雨水集蓄利用,发展高效旱作农业。加大东北黑土区坡耕地和侵蚀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统筹推进保护性耕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好黑土资源。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缓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十三)抓好泥沙集中来源区水土流失治理。以减少入河入库泥沙为重点,突出抓好黄河多沙粗沙区特别是粗泥沙集中来源区综合治理,大力开展黄土高原高标准淤地坝建设,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实施固沟保塬工程。积极推进南方丘陵山地带崩岗综合治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五、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十四)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全国重要江河流域水土保持规划,推进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全国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及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水土保持规划,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强化规划实施跟踪监测评估。(十五)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创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式,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发挥好村级组织、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完善治理成果管护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工程运行维护费用政府和受益主体分摊机制。(十六)加强水土保持考核。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十七)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构建以监测站点监测为基础、常态化动态监测为主、定期调查为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完善全国和重点区域土壤侵蚀模型,深化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在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布局,按照事权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健全运行机制。按年度开展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及时定量掌握全国各级行政区及重点流域、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建立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制度,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十八)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推进遥感、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深度融合,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监测等信息共享和部门间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围绕水土流失规律与机理、水土保持与水沙关系、水土保持碳汇能力等,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水土保持领域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六、保障措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水土保持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二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水土保持部际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管理,加强跨区域水土流失联防联控联治。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抓好督促落实。(二十一)加强投入保障。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水土保持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综合运用产权激励、金融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对集中连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达到一定规模和生态修复预期目标的相关实施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对淤地坝淤积和侵蚀沟、崩岗、石漠化治理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程序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将水土保持碳汇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碳汇能力评价指标和核算方法,健全水土保持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二十二)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强水土保持学科建设。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全社会强化水土保持意识。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加强水土保持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讲好水土保持“中国故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中央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司法部、财政部负责落实)(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负责落实)(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部、财政部负责指导)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审计署、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组织实施(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查。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全文如下: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二)治理要求——伦理先行。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实现负责任的创新。——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敏捷治理。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立足国情。立足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伦理体系。——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加强对外交流,建立多方协同合作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二、明确科技伦理原则(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五)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三、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一)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科技部承担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二)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三)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设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强化学术研究支撑。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四)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四、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二)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明晰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探索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三)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四)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五、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一)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对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做到快速响应。(二)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三)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相关部门要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四)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六、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一)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二)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三)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鼓励科技人员就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等应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部署,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实施,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要定期向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鼓励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意见》提出13条政策措施,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医药企业注册认证中西药制剂和生物制品。《意见》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保障。各地方建立重点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制度,主动服务,及时掌握和解决外贸企业的困难问题。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所在省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确定重点外贸企业名录和相关物流企业、人员名录,对生产、物流、用工予以保障,尽快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复工达产,保障外贸供应链稳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各地方严格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要求,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范围,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畅通,有运输需求的外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力有序疏通海空港等集疏运,提高作业和通关效率。各地要积极优化作业流程,进一步压缩国际班轮等泊时间,不得层层加码,出台影响国际集装箱班轮靠港作业效率的措施。加强航空口岸机场海关及作业人员保障,用好航空货运运力,保障重要零部件、装备和产品运输。加强与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沟通协调,同步提高铁路口岸通关及作业效率。进一步提升深港陆路运输效率和通行能力。(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各地方、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进一步推动扩大班轮公司直客对接的业务规模。加紧研究推进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海运运价、运力期货。依法依规加强对国际海运领域的市场监管,对国际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涉嫌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各地方协调帮助物流、货代等企业及时赴港口提离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集装箱,提升主要港口的货物中转效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尽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政策,适时开展试点。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特点,加强政策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持续做好外贸企业承保理赔工作。(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各地方加强“政银企”对接,梳理一批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开展“清单式”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和理赔条件,缩短理赔时间。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作,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增加信保保单融资规模。(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各地方面向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外汇产品,提升基层银行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增加汇率避险首办户,优化网上银行、线上平台汇率避险模块,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通过内部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支持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宣传培训力度。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促进企业用好线上渠道扩大贸易成交。加快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等展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等联动互促,积极应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技术,优化云上展厅、虚拟展台等展览新模式,智能对接供采,便利企业成交。各地方、重点行业协会优化创新线上办展模式,聚焦重点国别、优势产业、特色区域打造国别展、专业展、特色展,帮助企业用好线上渠道获取更多订单。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等方式参加境外展会。商协会、贸促机构、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帮助组展企业和参展企业对接海外买家。(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中医药等部门,支持医药企业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成员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注册认证中西药制剂和生物制品。(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企业开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贸易。(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境外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品牌汽车。支持更多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商务部、公安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巩固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等方面作用,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深化区域交流合作,支持劳动密集型外贸产业在国内梯度转移、稳定发展,保障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将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纳入国家鼓励的产业目录,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逐步将大型医疗设备、智能机器人等高附加值、低污染物排放产品纳入维修产品目录。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试点。(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稳外贸工作,在支持企业保订单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各地方要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商务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多措并举稳定外贸。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p p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p p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p p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p p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p p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p p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p p   (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p p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p p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p p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p p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p p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p p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p p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p p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p p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p p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p p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p p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p p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p p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p p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p p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p p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p p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p p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p p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p p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p p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p p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p p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p p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p p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p p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p p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p p   九、强化组织领导 /p p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p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p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p p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在迈向世界科技强国的进程中,我国已积累了海量科学数据,然而流通利用不足已成掣肘,其潜在价值也未能被充分挖掘。 /p p   显然,《办法》的出台适逢其时。这里说的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p p   本着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办法》明确了科学数据管理的职责、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共享与利用、保密与安全等内容。 /p p   从职责方面来说,《办法》提出,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科学数据中心则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 /p p   《办法》指出,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p p   关于共享利用,《办法》强调,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 /p p   《办法》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被写入《办法》附则中。 /p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通知(附全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任务》)。《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二是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三是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四是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分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医改。《任务》全文如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持续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推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一)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引领辐射作用。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国家医学中心设置和建设,开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年内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发挥省级高水平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现有资源,指导地方建设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完善体制机制,引导省会城市和超(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医院支持资源薄弱地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市县延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市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每个省份在2—3个设区的市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实行网格化布局和规范化管理。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参加医疗联合体。在县域推广临床服务、急诊急救新模式。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在医共体内实行行政、人事、财务、业务、药品、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加强监测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落实和完善村医待遇保障与激励政策。推进健康乡村建设,采取巡诊、派驻等方式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健康管理服务,推广长期处方服务并完善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扩大家庭医生队伍来源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和优化就医秩序。组织制定疾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和入出院标准,引导有序就医。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促进区域或医疗联合体内合理就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六)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跟踪评估各地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工作进展,对工作滞后的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推动由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扩大采购范围,力争每个省份国家和地方采购药品通用名数合计超过350个。国家层面开展一批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采购以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耗材,指导各省份至少各实施或参与联盟采购实施1次集中带量采购,提高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结余留用考核,激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研究完善对抗菌药物等具有特殊性的药品集采规则和使用方案。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各省份2022年6月底前印发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文件,年底前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目录。指导地方科学设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触发标准及约束条件,年内开展1次调价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价。指导5个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探索价格调整总量确定规则、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等配套措施。(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全国40%以上的统筹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工作,DRG付费或DIP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达到30%。对已进入实际付费阶段的试点城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支付政策。推进门诊按人头付费相关工作,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深化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地方结合实际用足用好编制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现有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探索通过公开招聘等严格规范的程序择优聘用,纳入编制管理。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强化公益属性,健全考核机制,指导各地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堵塞监管漏洞。督促指导地方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服务,把合理用药、规范诊疗情况作为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医保部门加强智能监控应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强医药领域价格监管。制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推进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和药品编码应用,2022年力争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8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扎实推进全国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和深化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十二)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重大疫情监测预警、流调溯源和应急处置能力。平稳有序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医防协同。推进实施癌症、脑卒中、心血管病、慢阻肺等重大慢性病高危筛查干预项目。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管试点,完善慢性病健康管理适宜技术和服务模式,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探索设立医疗卫生机构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依托综合医院、职业病专科医院,加强尘肺病、化学中毒等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常态化科学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落实“四方责任”和“四早”要求,加强疫情源头控制,突出口岸地区疫情防控,严格落实高风险人员闭环管理,科学精准处置局部疫情,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不断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坚决守住不出现疫情规模性反弹的底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继续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到2022年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持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十六)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率先探索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模式和路径。地方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行评价。积极发挥高水平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加强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深化医疗卫生领域军民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发挥政府投入激励作用。坚持公益性,落实政府在卫生健康领域的投入责任,指导地方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继续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激励引导一批有改革积极性的地市推广三明医改经验。遴选10个深化医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市并给予奖励。(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每个县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指导各地推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探索推进医保信息平台按规定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强化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持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善目录管理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健全药品协同监测机制,强化药品短缺分级应对。加强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健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将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上下级用药衔接等的重要依据。分类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深化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探索完善药品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中医药综合改革。开展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点。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试点,推动中医特色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推进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和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推进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年内通过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培训全科医生3.5万人,培训住院医师(含专业硕士研究生)10万人,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相关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增设“一老一小”等健康服务产业相关专业。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推进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95%的区县,并逐步向基层延伸。(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医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和各地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协调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价,开展医改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强化定期调度和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延长补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延长补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办函社〔2019〕7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 各有关单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科技部于2018年7月发布了《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管理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函社〔2018〕267号),要求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国际合作、出口出境活动的单位,如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的活动),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按有关流程正式办理行政许可补报手续。由于大量项目在10月下旬申报,造成短期内网络拥堵,部分项目未能如期完成补报申请。经研究,现将延长补报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2018年10月31日前已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项目,自即日起予以补报受理,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 2019年3月31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2018年10月31日前未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项目,请有关单位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正式来函,说明逾期未报的原因及有关情况,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将研究提出是否受理补报工作的意见。来函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专此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right " 科技部办公厅 /p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即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全面排查   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不留漏洞和死角。在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在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并动态掌握活畜购销渠道。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活畜交易场所,重点检查交易活畜有无检疫证明、收购贩运记录。在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各地要选派业务骨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不得由被抽样单位送检,避免出现所谓“绿色羊”应付检测问题。对牧区纯放牧养殖方式的肉牛肉羊养殖场(户),由有关省份结合实际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在做好肉牛和肉羊问题排查的同时,各地要毫不放松抓好生猪“瘦肉精”监管,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落实好关键环节抽检把关等措施。   二、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在各地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等有关检测机构,针对主产区和问题多发地区,开展“瘦肉精”飞行检查。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屠宰场所,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依法对其活畜及其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对问题多发地区加大抽检频次。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强化检打联动,从快、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瘦肉精”违法行为。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要紧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要完善跨省案件协查机制,在屠宰检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来自外省份的,要在取得确证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报产地农业农村部门,产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接到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检测,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在抽样检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打掉“保护伞”。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部成立由分管副部长任组长,有关司局单位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畜牧兽医局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系统内各方面力量,强化协同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各省份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于3月25日前,将工作组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加强部门协作。我部与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强化“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推动解决跨省域追查案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推动加大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力度,实现生产流通各环节监管无缝对接。   (三)畅通举报渠道。我部设立受理社会举报的电话010-59191356。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收集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反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举报奖励措施。   (四)加强督促督办。我部将采取每周调度、情况通报、案件督办、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也要建立情况调度机制,因地制宜采取明察暗访、巡查检查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必要时进行约谈督促。   (五)抓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渠道,面向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的生产经营者,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要求,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引导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每周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见附件),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料饲草处 关 龙   电 话:010-59192882   电子邮件:xmjslch@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邓程君   电 话:010-59192694   电子邮件:nybjg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三)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张国桥   电 话:010-59193393   电子邮件:zfszfjd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附件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每周调度表.xlsx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畜牧总站,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蜜蜂研究所、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8日 附件: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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