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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采支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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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政府采购2017全面提速 年度自采支配额增至300万
    政府采购,不但体现政府“花钱”的精打细算,更体现“花钱”的公开透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规模扩容的当下,采购效率成为考量政府采购的关键指标。  济南政府采购改革大刀阔斧,政府采购将全面提速。市财政局回应公众诉求,采取多项改革举措,提升效率,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采购单位更多自主权限。2017年起,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直通车”制度,实现快速直通,“砍掉”7个采购审批环节,化繁为简。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网上超市采购等多样采购方式,在今后采购过程中的应用也将更灵活。  “以前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就要招投标,流程很长,现在标准放宽到200万元,对于通用类产品,还可以随时到网上超市进行采购。除定点采购和网上超市采购的以外,10万元以下的工程,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也被允许实行自行采购。”读完《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后,一机关单位的采购负责人感触颇深。  2016年10月17日,济南市财政局公布《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过与《20152016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对比,可看出2017年政府采购一个明显的变化——采购人拥有更多自主权。  济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表示,“赋予采购人以更多自主权,是支持简政放权改革的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制度卡住职能部门“乱花钱”的“脖子”,但现实存在的公开招标采购流程繁琐、采购时间耗时长等弊端,对采购效率提出新要求。为提升效率,济南市财政局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抓大放小,能放则放,应放尽放”。  耗时最长的“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得以提高: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从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这意味着,200万元以下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可不进行公开招标。服务类、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小额零星采购更为灵活,因为目录内品目的最低自行采购的限额也获得大比例提高,货物、服务类自行采购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工程类则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自行采购宽严得当 年度自采支配额增至300万元  并非所有的采购项目都适合公开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具有特殊性的项目,按照采购法的相关要求,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2017年,济南政府采购改革对自行采购实行“宽严得当”的采购管理创新。  《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工程类和服务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部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对采购单位的自行采购年度可支配额度也进行调整。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所有货物、服务、工程年度自行采购分别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换句话说,就是自行采购年度可支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放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并且在采购进口科研设备时,不需审批,只需备案,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充分的自主权,提高科研资金效率,激发创新活力。同时,对高职院校医院的教学耗材、医用耗材也列入自行采购目录,各品目年度自行采购额不超过100万元。  自主权限的扩大,能放则放,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自行采购额度增大,品目增多,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采购”,财政部门还要对其进行监管。单位必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备案,自行确定供应商后,必须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输入自行采购合同(含明细),才能进行验收和资金支付。  流程简化 审核变备案实现“秒过”  第三季度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年中最繁忙的时期,一半以上工作人员的精力要花费在审批上,每人每天待办采购审批事项超过百件。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对着电脑点击鼠标、查看附件资料,然后依据采购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选择批复适当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审核制给采购处工作人员带来沉重而机械的繁琐案头工作。  繁琐的采购计划审批工作,既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又掣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管理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在政府管理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制不合时宜。  审批制两头“不讨好”,同时要面对采购人的“抱怨”——采购单位“等米下锅”,却遭遇“层层审核”,对急等“花钱办事”的职能部门来说,“干等”的滋味并不好受。  审批制最终实现改革——济南市财政局在采购计划管理方面实行了“审核变备案”的转变。采购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计划报备,报备实现了“秒过”,不用再进行审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全市每年超过3000个政府采购项目从此处进入执行环节。这里的效率也在提升——接到采购申请后,1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与采购单位进行联系,敲定论证时间。  政采“直通车”环节从7到0,7天变秒办  审核变备案的实施,大大提升了采购效率。在其基础上,市财政局经过接近半年的试行,决定自2017年开始,采用政府采购“直通车”制度,实现政府采购的“直通直达”。  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环节就明确全部采购要素,执行中直接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执行依据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这一次,不但不用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连主管部门的审核都简化了。  直通车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必须以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准确、细化填报为基础。如“品类编码”“品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金额”“进口产品品目编码”等要素,只有在这些要素不改变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直通车。“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将根据预算单位的选择,自动生成《政府采购“直通车”计划表》,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同时发送给财政部门备案。  “‘直通车’的实施,实现审批环节7个到0个聚变!”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前后对照的“明白账”:此前参与审核的分别有预算单位、预算单位负责人2个环节,主管部门负责人1个环节,财政局业务处室初审、复审、分管局长审核3个环节,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1个环节共7个环节,“直通车”制度实施后,直接实现采购人网上录入填报——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快速通达。  改革之后的济南政府采购,实现了程序简化、效率提升,时间全面缩减。  此前,规定财政部门收到采购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因审批环节的取消,仅财政部门办理时间就缩短了7个工作日。  招标限额提高采购更高效  政府采购周期长,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须经需求公示3个工作日,采购公告期20天等,加上事前准备、签订合同等过程,一个项目运作时间至少需 1个月时间,有的长达2到3个月。  2017年,济南市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提高,例如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从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实现了200万以下采购可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极大缩短了采购时间。  为方便采购人,对需求频繁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网上超市”比价采购和竞价采购、询价采购、自行采购等方式完成,此举同样减少了审批环节,让采购更简单可行。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又进一步压缩网上超市、询价、定点采购的时间,“接到采购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采购项目。”  取消投标保证金报名无需现场审核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采取了一项重要的流程简化:从2017年开始,政府采购部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实施多年的投标保证金成为历史。投标保证金的取消,给供应商带来了便利,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中小微企业发展。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时,无需到现场进行审核,仅需网上就能完成报名操作。  供应商注册流程也实现简化。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新开通的网上审核功能,供应商通过系统填写相应资料后,可以通过图片形式上传必要的送审材料,无需再到现场送审纸质材料。这不仅节省了供应商的材料打印成本,更节省了现场送审的时间成本。  电商采购互联网+出来的阳光高效政府采购  12月2日10时19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发布采购交换设备的采购项目。12月5日9时30分,供应商竞价开始,按照规定,项目公示与竞价同步进行并持续3天。最终,山东尚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18.56万元的最低报价成交。2天后,中标商就把货送上门。在此前,此类小额采购要花费至少1个月时间去采购。  ——这是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阳光快捷采购的真实案例。  2017年,济南政府采购将扩大网上超市规模,进一步解决“价高质次”问题。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系统是我市政府采购基础设施,网络覆盖济南市协议商品、协议供应商等。整个系统采用电子超市模式运作,提供竞价、直购等多种采购形式 整个平台公开透明,为各方主体提供交易载体,交易数据全过程保留 各种采购信息都通过网上超市平台对外同一门户网站展示,使得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监督管理。  记者看到,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登记的供应商中,除省内567家外,还有来自省外的供应商,其中来自北京的有12家。商品种类按照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录音笔、扫描仪、打印机、碎纸机等多类别分类,单项种类均超200。  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主要包含直购、竞价两种形式。其中,采购额小于5万元的采用直购形式,采购额大于5万元小于30万元的采用竞价形式。供应商将商品价格直接上网,实现快速更新商品及价格 采购单位直接上网订购商品,实现快速购买 采购单位直接上网比选价格,实现快速比价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在线议价,邀请超市内所有同类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快速降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直接将采购计划导入系统。这些都极大地简化了以往打印纸质资料跑流程的操作过程,买卖双方都从网上超市系统体会到了政府采购的便捷。
  •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与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电话:(010)65645635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0月31日
  • 生态环境部:做好配额分配保障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
    近日,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配额方案》)。针对《配额方案》中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问:《配额方案》作为全国碳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文件,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答:配额分配制度是全国碳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是保证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实现政策目标的基石。《配额方案》规定了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2021、2022年度配额核算与分配方法,明确了配额发放、调整及清缴履约等管理流程。《配额方案》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有“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以助力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充分考虑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保障能源供应等因素,在保证配额总量增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行业增长要求的基础上,合理设计方案。《配额方案》采用基于强度的配额分配思路,不要求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绝对降低,而是基于实际产出量,即实际供电量、供热量越大,获得配额也越多,不会对电力生产形成约束,不影响电力供应保障。二是坚持稳中求进。2021、2022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基本延续2019年—2020年的总体框架,配额分配的总体思路不变、覆盖主体范围不变、相关工作流程基本不变。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现的未分年度设定基准值等问题,持续完善配额分配方法,夯实数据基础,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调整各类机组的供电、供热基准值,保证行业配额总量和排放总量基本相当。三是坚持政策导向。鼓励大容量、高能效、低排放机组和承担热电联产任务等机组,使碳排放管理水平较好、排放水平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售富余配额获得收益,碳排放管理水平相对较差、排放水平高的企业存在缺口需要购买配额,树立“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价值导向。配额分配过程中采用冷却方式修正系数、供热量修正系数、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以鼓励机组更大范围供热、参与电力调峰,充分发挥碳市场在优化电源结构、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方面的引导作用。问:这次发布的《配额方案》与第一个履约周期相比有哪些改进和优化?答:相比于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方案,2021、2022年度配额分配方法在整体上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及新形势新任务和行业技术进步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优化,在配额管理的年度划分、平衡值、基准值、修正系数等方面作出了优化,概括起来为“五个更加”。一是实行配额年度管理,日常管理更加精细。为更好与我国碳排放管理的年度目标衔接,推动配额预分配、核定、清缴等环节按自然年常态化管理,区别于2019年和2020年采用相同的配额分配基准值、两年合并履约的做法,2021、2022年度采用了不同的配额分配基准值。基于上年实际排放情况确定第二年基准值,使基准值更加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体现了发电行业能效逐年提升和单位产出碳排放逐年下降的趋势。2021、2022年度分别发放配额、开展履约,特别是在实施履约豁免机制统计配额缺口率时,改为分年度计算。二是首次引入平衡值,信息发布更加透明。全国碳市场2019—2020年度的建设运行有力促进了企业碳排放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提高,2020年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机组占比大幅提高,导致行业总体碳排放强度计算结果比基准值测算时依据的企业排放数据偏低10%左右,使得2021、2022年基准值在数值上与2019年—2020年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配额方案》引入了平衡值。平衡值是各类机组供电、供热碳排放配额量与其经核查排放量(应清缴配额量)平衡时对应的碳排放强度值,是制定供电、供热基准值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优化配额分配基准值设置,政策导向更加明确。《配额方案》以2021年各类机组平衡值为基础,按照配额总体平衡、行业企业可承受、鼓励先进、惩罚落后的原则,充分考虑发电行业技术进步,在第一个履约周期基准值的基础上,对各类机组的供电、供热碳排放基准值进行了优化调整,使2021、2022年度基准值能够真实反映行业碳排放实际水平,总体上体现了激励高效清洁机组、约束低效机组的政策导向,与当前碳排放管理的要求相符。四是调整机组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适用范围,民生保障政策更加突出。与2019年—2020年仅在常规燃煤发电机组配额分配时采用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不同,为体现全国碳市场对高效供热生产的支持,2021、2022年在常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配额分配时,也采用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对热电联产机组低负荷运行给予配额补偿,体现“保供热、保民生”的政策导向。五是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惠企措施更加丰富。通过简化规则,提升信息化水平,减轻基层负担。在预分配环节,以2021年该机组经核查排放量的70%作为2021、2022年度各机组预分配配额量,简化了预分配配额的计算方法,便于操作,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通过履约缺口率上限豁免政策、燃气机组豁免机制和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灵活机制等减轻企业负担。改进配额发放工作流程,依托信息平台开展配额审核与发放,实现智能化配额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计算方法的一致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问:2021、2022年部分火电机组受疫情、能源保供等多种因素影响面临较大经营压力,《配额方案》中有哪些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答:考虑到2021、2022年疫情影响及能源保供压力,为有效缓解发电行业履约负担,《配额方案》延续了上一个履约周期对燃气机组和配额缺口较大企业实施履约豁免机制,新增灵活履约机制及个性化纾困机制。一是延续在核定配额环节控制配额缺口较大企业和燃气机组的配额缺口,采取清缴配额豁免的方式,当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年度配额量小于经核查排放量的80%时,其应发放配额量等于年度经核查排放量的80%。据测算,该项政策2021年度将减轻306家企业负担。二是考虑到2021、2022年企业受疫情、能源保供等多种因素影响面临较大经营压力,增加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灵活机制,缓解配额履约给重点排放单位带来的压力。对配额缺口率在10%以上(含)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因经营困难无法通过购买配额按时完成履约的,可从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中预支部分配额完成履约,预支量不超过配额缺口量的50%。三是为科学、精准、有效地减轻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负担,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的重点排放单位,在执行履约豁免机制和灵活机制后仍难以完成履约的,生态环境部统筹研究个性化纾困方案。问:一家发电企业的配额量是如何计算的?计算公式中的基准值和修正系数是如何确定的?为什么要设置这些修正系数?答:碳排放配额是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2021、2022年度配额实行免费分配,采用基准法核算机组配额量,计算公式如下:机组配额量=供电基准值×机组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机组供热量。基准值反映行业平均碳排放强度,按照配额总量总体平衡的原则确定,即行业配额发放总量与应清缴配额总量基本相等、不额外增加行业负担。2022年6月,我们已完成2021年度电力行业碳排放数据核查工作。2021年基准值是根据2021年实际碳排放数据测算得出,准确性较高,2022年基准值是在2021年数据基础上,对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基于近年来火电行业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年均下降率反复测算得出。为鼓励机组承担民生供热、参与电力调峰和提高能效等,在机组配额量计算时引入了三个修正系数,包括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供热量修正系数、冷却方式修正系数。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的设置是为了鼓励火电机组参与电网调峰和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网,弥补其降低负荷以及频繁启停的效率损失。火电机组负荷率越低,机组单位产出能耗也越高。该系数的设定依据为《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及《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上述两项国标通过大量机组统计数据得出机组负荷率与单位产品能耗之间的数量关系。供热量修正系数的设置是为了满足鼓励燃煤热电联产增加供热量、替代燃煤小锅炉和散煤的实际需要。按照我国目前“以热定电”的热电分摊方式,对于热电联产机组,随着供热量的增加,机组整体效率提升,供电碳排放强度降低。供热量修正系数为基于大量实测样本统计拟合得出,根据燃煤、燃气两类机组在不同供热比情况下供电碳排放强度的变化曲线,得出两类机组的供热量修正系数分别为(1-0.22×供热比)和(1-0.6×供热比)。冷却方式修正系数的设置是为了对缺水地区使用空冷的机组进行鼓励。该系数考虑了因冷却环节工艺不同造成的单位产品能耗差别,区分水冷和空冷燃煤机组,并通过不同赋值修正两类机组的配额量(水冷机组的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取1,空冷机组取1.05),与《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及《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提出的冷却方式修正系数保持一致。问:《配额方案》2023年发布,分配的却是2021及2022年度的配额,为何要采用这种“事后分配”的方式?答:《配额方案》编制遵循坚持服务大局和稳中求进的原则,方案测算需要建立在准确可靠的数据基础上,对数据精度要求较高,配额分配的总体要求是供需平衡,尽可能将盈缺率控制在预定目标范围之内。2021年和2022年全国碳市场处于发展初期,碳排放核算核查水平以及数据质量监管能力还有待提升,特别是由于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的机组比例变化较大,碳排放数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而采用“事前分配”,需要对碳排放数据进行精准预估,要建立在高质量碳排放数据和科学准确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基础上。为稳妥起见,我们采用“事后分配”的方式,延续第一个履约周期做法,更好地保证配额分配总量符合预期目标,既不会因为分配总量收缩过紧造成行业减排负担过重,也不会因分配总量过于宽松导致碳市场无法更好地发挥促进减排的作用。由于第一个履约周期已经释放政策信号,企业对碳排放基准值下降也有所预期,因此“事后分配”并不会影响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发挥作用。此外,目前大部分地方试点碳市场也采用配额“事后分配”,实践表明现阶段采取“事后分配”的方式能够更加精准把控配额分配总量和行业总体减排力度。下一步,随着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数据获取时效性和准确度提高,我们将积极研究如何由“事后分配”逐步调整为“事中分配”或“事前分配”的具体方案,尽可能提早向市场主体明确预期。
  • 锚定“双碳”目标 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4亿吨
    生态环境部10月27日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2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以来,中国积极落实《巴黎协定》,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中国已建立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制定了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编制实施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经初步核算,2021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降低3.8%,比2005年累计下降50.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6%,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35亿千瓦,单位GDP煤炭消耗显著降低,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连续30年实现“双增长”。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一周年,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金额84.92亿元。预计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 科技部:剩余科研经费可自主支配
    中新网5月18日电 科技部副部长王志刚今日谈到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情况时表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让大学和研究所有自主权,经费只要用得合理、规范,课题验收了、合格了,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留在本单位继续从事科研活动,自主支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秘书长徐建培介绍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科技部最近通报了六起科研经费违规的事件,对此,有记者问,最近有一个话题在关注科研经费管理的问题,说科研经费管理陷入恶性博弈,一方面是钱花不动,另一方面是乱花钱,请问对科研经费管理有什么具体的举措。  对此,王志刚回应称,科技体制改革在这方面也是不断地想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使这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事情尽可能少,但是一旦出现,科技部历来的态度是决不姑息。  同时,王志刚表示,科研经费管理,过去有一个发票的问题,大家拿发票报销等等,这个事情确实是存在的。  对于这种情况的解决方式,王志刚介绍,第一就是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让课题组在这个课题经费使用方面以及单位,包括大学和研究所它有相当的自主权。  王志刚同时表示,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有激励必有约束,光有自由没有约束,光讲自主不讲大的规矩是肯定不行,在规矩和约束的制定方面要能够符合科研活动的规律,要符合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王志刚举例说明,报销发票,到年底这个钱不报销不行,课题一结束,剩下的钱给转走了,这次也变了,经费只要用得合理、规范,课题也验收了、合格了,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留在本单位继续从事科研活动,自主支配。  王志刚表示,这样就不急于赶紧拿着发票和各种东西去套现,就不需要这样做了。在这里面要防止个别人套现装口袋,私下套取现金装到口袋,任何政策、任何规定都是不允许的。
  • 河北出台新规赋予企业科研人员在仪器设备采购方面更多支配权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规定,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军用产品技术创新,支持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引导企业创新资源与军工技术开展对接合作。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条例还鼓励企业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 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 企业获得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赋予学科带头人、重大创新平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建项目等方面更多的支配权。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1.5em " (记者李继伟) /p p br/ /p
  • 某公司“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延期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当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 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如下:下周开播!传感器/MEMS研究与检测技术讲座通知一、主办单位仪器信息网 & 电子工业出版社二、举办时间2023年4月11-26日,每周一期三、会议日程4月26日:传感器/MEMS研究与检测技术报告时间报告题目报告嘉宾单位职称14:00-14:40MEMS无线智能温振传感器及应用王建国苏州捷研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4:40-15:20面向呼气标志物检测的气体传感器研究刘凤敏吉林大学教授四、参会指南1、点击会议页面链接报名;会议页面: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RUs 2、报名并审核通过后,将以短信形式向报名手机号发送在线听会链接;3、本次会议不收取任何注册或报名费用;4、会议联系人:3i讲堂—材料小周( 邮箱:zhouhh@instrument.com.cn;微信二维码如下,可加入会议交流群)会议联系人微信二维码
  • 人大代表建议科研资助项目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费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所长杨群近年来为一件事情左右为难:一方面,他希望科研人员通过多次实验得出更精确的数据,多出好成果 另一方面,为了给大家发绩效工资、给“管理费”补缺等,又不得不规定,凡是到实验室做实验,包括查询公共信息资料都要收费。   这条规定让科研人员在做实验时往往非常“节俭”:能不做的实验尽量不做,能少做的实验尽量少做。因为基础研究课题的经费本身不多,维持一个课题组或科研团队的人员费用得从项目中支出,科研人员压力太大。   杨群反映的其实是一个科技界讨论了十来年的老话题,问题的核心是科研投入只见物不见人。但现在这个老话题还没找到新答案。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大学校长陈骏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在执行科研项目时,除直接支出成本外,还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但同样让陈骏难办的是,国家经费主要考虑科研项目的直接成本,对间接成本考虑不足,尤其对耗资巨大的科研人员“智力”成本投入严重不足。   他以2006年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例介绍,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将管理费界定为“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的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并规定按“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管理费,而且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   “‘管理费’没有涵盖‘人力资源成本’,同时可支配额度太低。”陈骏说,上述规定直接导致高校在承担、实施和完成国家科学研究项目的过程中,不得已挪用正常教育经费。   “高校从政府获得的办学经费依然按照学生规模来计算。”他告诉记者,研究型大学的教师除了教学,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从事科研活动,但目前缺乏稳定的国家经费支持,其他参与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生和校外聘用兼职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等更缺乏经费补偿机制。   这种情况直接导致的结果是,高校被迫减少教师教学工作量、挪用教育经费或者自筹资金,以便用来支付基础设施、公共仪器设备等保障性费用,尤其要用来偿付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补贴等费用。陈骏说,这加剧了原本紧张的教育事业经费的窘困程度,影响到教学质量的提高。   国家科研项目对人力资源投资力度微乎其微引起的另一个现象同样值得关注:高层次人才流失到国外相关科研机构。   “目前的做法忽视了高层次科研人才、课题负责人、科研助手、博士后等难以量化的智力付出,科研团队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陈骏说,由于国内与国外科研环境和物资待遇水平的明显差距,很多海外高水平人才不愿意前来,同时,国内一流科研人才和具有较大科研潜力的博士后、博士生纷纷选择到资助程度较高的国外大学去发展。   杨群更担心的是,目前的管理措施会制约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的产生,因为只有掌握尽可能多的实验数据,研究才更精确。此外,目前这种以项目主导的模式属于分散经营,不利于整个学科的统筹发展。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陈骏递交了一份“关于在国家科研资助项目中提高人力资源投入的建议”。   在建议中,他提出,将国家科研资助项目中人力资源管理费用比例提高到20—40%左右,这样才有利于吸引和稳定国内外优秀的科研人才,包括建立一支以博士后为主体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 可用于预测分子特性!人工智能公司DeepMind开发出化学界最有价值的技术之一
    原文作者:Davide Castelvecchi机器学习算法利用电子密度预测材料性质伦敦人工智能公司DeepMind的科学家领导的一个团队开发了一种机器学习模型,该模型能通过预测分子中电子的分布来预测分子的特性。这种方法发表于12月10日的《科学》杂志上[1],它可以比现有技术更准确地计算一些分子的性质。人工智能预测单个分子中电子的分布(示意图),并利用它来计算物理性质。来源:DeepMind维也纳大学的材料科学家Anatole von Lilienfeld说,“能做到如此精确是一项壮举。”波兰罗兹理工大学的计算化学家Katarzyna Pernal说,这篇论文是“一项扎实的工作”。但她补充说,在能为计算化学家所用之前,机器学习模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预测性质原则上,材料和分子的结构完全由量子力学决定,特别是由支配电子波函数行为的薛定谔方程(Schrödinger equation)决定。这些数学工具能描述特定电子在特定空间位置出现的概率。但是DeepMind的物理学家James Kirkpatrick说,因为所有的电子之间都存在相互作用,所以根据这样的第一性原理(first principle)计算结构或分子轨道异常棘手,仅能对最简单的分子进行计算,比如苯。为了避开这个问题,那些依赖新分子的发现或开发的研究人员——从药理学家到电池工程师,几十年来一直使用一套被称为密度泛函理论(DFT)的技术来预测分子的物理性质。该理论并不模拟单个电子,而是计算电子负电荷在分子中的总体分布。“DFT着眼于平均电荷密度,所以它不知道单个电子的状态。”Kirkpatrick说。物质的大多数性质可以根据该密度轻易地计算出来。自20世纪60年代DFT建立以来,它已经成为物理科学中应用最广泛的技术之一:2014年,《自然》新闻团队的一项调查发现,在被引次数最多的100篇论文中,有12篇是关于DFT的。材料性质的现代数据库,如Materials Project,很大程度上由DFT计算的数据组成。但是这种方法有局限性,而且现在已经知道它会对某些类型的分子给出错误的结果,甚至包括氯化钠这样简单的分子。尽管DFT已经比基于基本量子理论的计算要高效得多,但它们仍然很耗时,并且通常需要超级计算机。因此,在过去的十年里,理论化学家越来越多地开始用机器学习进行实验,特别是用在材料的化学反应活性或导热能力等性质的研究上。理想问题DeepMind团队可能做出了迄今为止最具野心的尝试,他们利用人工智能来计算电子密度,这是DFT计算的最终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这属于理想的机器学习问题:你知道答案,但不知道想用什么计算公式。”理论化学家Aron Cohen说。他长期从事DFT研究,目前在DeepMind工作。该团队用薛定谔方程导出的1161个精确解数据训练了一个人工神经网络。为了提高其准确性,他们还将一些已知的物理定律硬连接进了神经网络中。von Lilienfeld说,他们随后用一组DFT计算常用的标准分子测试了训练好的系统,结果很出色。“这是研究群体目前能得到的最好结果了,而他们大获全胜。”他说。von Lilienfeld补充说,机器学习有个优点是,尽管训练模型需要海量的计算能力,但这个过程只要做一次,之后就能在普通笔记本电脑进行独立的预测运算。与每次都从头开始计算相比,机器学习模型大大降低了成本和碳足迹。Kirkpatrick和Cohen说,DeepMind正在发布他们训练好的系统供任何人使用。作者表示,目前该模型主要适用于分子,而不适用于材料的晶体结构计算,但之后的版本也可能会适用于材料。参考文献:1. Kirkpatrick, J. et al. Science374, 1385–1389 (2021).原文以DeepMind AI tackles one of chemistry’s most valuable techniques为标题发表在2021年12月10日《自然》的新闻版块上
  • 欧盟自今年起征收加工用进口水产品关税
    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加工用进口水产品征收关税,取消现行的关税缓征(tariff suspension)政策。该规定实施后,某些特定进口鱼种将适用弹性关税配额制度,包括阿拉斯加明太鳕、加工用冷冻鱼浆、南方红鲷、制作沾酱和涂酱用的太平洋鲑、帝王蟹、蓝鳕鱼(blue grenadier)及鱼卵。   不过,欧洲水产品加工业者对弹性进口关税配额制度有所疑虑。欧盟水产品进出口暨加工协会(AIPCE-CEP)主席Guus Pastoor表示,业者仍不赞成取消关税缓征,但至少争取到维持产业经营的最低限度弹性。该制度将从2013年实施至2015年,但可进行修改。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欧盟会员国要求修改该制度,欧盟官员将进行讨论。Guus Pastoor表示,未来是否会出现新提案尚无法得知,但过去几年并未发生。未来3年将证明关税配额制度是否可行。
  • 理工女的诗意化学:检测方法像“孙子兵法”
    前几天是三八妇女节,在这万物复苏、春暖花开的阳春三月,希望姐妹们都能做一个像春天一样的女人!温润而热烈,明媚而有光彩,永远花开绚烂,时时春意盎然!前段时间单位安排我做3.8分享,然后我就在想,工作方面吧我也没值得分享的东西,反而更需要向大家学习。生活方面吧我这人比较简单,不懂流行,不懂时髦,除了油盐酱醋,就是看看书写写文章,好像也没什么拿得出手的壮举。想来想去我就随便说说我对工作、生活、人生的一些感悟吧。我这人比较爱思考,特别在工作的时候,我总觉得化学元素就和每个人一样,都有自己的脾气和性格,优点和缺点。有自己喜欢的一见面就剧烈反应的朋友;也有自己不喜欢不管什么条件都不发生反应的仇人;甚至有的就像灵魂伴侣,和谁也不反应,只对某一个元素反应(如银和氯根);有的就像没主见的墙头草(如三氧化二铝),遇酸就和酸反应遇碱就和碱反应;也有的和所有的金属元素都反应(如EDTA),就像花心的男人,看见哪个女人也喜欢。对于检测方法,我就觉得有点像孙子兵法,就像醋酸锌滴定三氧化二铝,为了滴定铝,先加入足量的EDTA络合三氧化二铝和二氧化钛,用醋酸锌滴定剩余过量的EDTA,再加入氟化钠,置换出络合的EDTA,然后用醋酸锌滴定。为了检测铝,先用EDTA来抛砖引玉,让铝上钩后,然后又反客为主。EDTA滴定钙镁,先调酸度,加入好多的掩蔽剂,最后颜色变成紫棕色,然后开始滴定钙镁,感觉就像是孙子兵法中的混水摸鱼,先把水搅混了好摸鱼。现在的仪器测定有点像顺手牵羊,本来只测一个元素,结果一看这么多元素,一个光谱全分析,测定了所有的元素。所以为了检测一个项目,我们实验室的检测人员也都是灵活运用孙子兵法的大将军。从工作中我也能悟到好多的人生哲理。比如从滴定法一滴一滴滴到终点,让我明白只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定会有质的飞跃,定会有计量点的到来。化学的能量守恒告诉我,人生就是一场氧化还原的反应,有时得到电子,有时失去电子,只要心存善良,按照能量的守恒,每一次的得失便都是爱的传递,只要心中有光,根据能量的转换,每一次的反应便都是温暖的交替。这么多年的矿石分析让我明白,矿石中有的天生就是贵金属,有的是粘土,有的天生就是金刚石,有的是石墨,有的天生就是水晶翡翠,有的却只是破铜烂铁。矿物中有贵金属命的很少,有金刚石能力的很稀有,有水晶翡翠才华的更罕见,大多数的矿石还就是贫土薄壤,还就是破铜烂铁。生活如山,苦痛总是多于欢愉,烦恼总是多于幸福,就像石头总是多于矿物,杂草总是多于草药。铁的化学反应告诉我,人生如铁,锈迹斑斑是人生的底色,要想发射金子般的光芒,需要在烈火中重生,在铁砧上舞动,在铁锤下成长,直至百炼成钢。人生如铁,注定不得清闲,就算你历经打磨光彩射人,长期的懒惰,还会被锈迹重新包裹,失去曾经的骄傲,失去往昔的荣耀,终黯然而失色,只有做个不懈追光的人,才会永披耀眼的光芒。人生如铁,里面有幸福的伴生物,也有痛苦的衍生物,懂得忍受与取舍,不断打造闪光点,不断提升显示度,方可成就好品质,真正的好品质,方经得起岁月的敲打,受得住时间的考验。人生如铁,人间就是一场炼狱越,炼越坚硬,越炼越顽强,炼狱中谁也没有更多的选择,要么做炉中的精华,要么做炉底的废渣。比色法让我明白,用蒸馏水的单纯,才能面对尘世的复杂,用最初的心,方可守住最美的梦。要想得到准确的结果,必须用无尘的心做空白,比色尘世的污浊,时代的试管,加入人性的显色剂,变换着红橙黄绿青蓝紫,我在这绚丽的色彩中,分辨着真实与虚伪,计算着善良与丑恶。关于仪器测定,每次测高含量样品时,怎么测都是标准值的模样,测低含量样品时,不是其它元素干扰,就是背景值太高,就是减个空白,都将7纠结成8的形状,仪器检测的原理告诉我,自己能力高时,再多的干扰都微不足道,背景的大小也无关紧要,自己没能力时,一点干扰便迷失了方向,有点背景便丢掉了自我。所有,你如果有高大的背景,自身一定得有很强的能量,才可以发射自己的特征谱线,实现从低能级到高能级的人生跃迁。仪器测定的原理告诉我,一定要提高自己的分辨率,明辨是非,祛除干扰、扣除背景,才可以认清本元素的特征,发挥自己的价值。新方法验证让我明白,面对人生的生存法则,我们必须不断进取不断创新,人生没有操作规程,我们所走的每一步都是新方法验证,成功了便获得了资质,失败了便堕入凡尘,所谓的红尘难度,佛道难修。所以人生就像化学反应,决定你成功的因素很多,改变外界的环境,就会改变化学反应的速率,但有的改变却可能使反应逆转。加入催化剂,可以加快反应的步伐,但往往凡事有度,过犹不及。化学反应和人一样,有的人很容易就成功,有的人需努力才能成功,有的人再努力也不会成功,但容易成功的都是一成不变的模板,不容易成功的才充满了机遇和挑战。别灰心,突破束缚,大胆创新,或许一个不经意的加入,就会看到柳暗花明,就会体会绝处逢生,就会成就科学巨匠,就会推动人类文明。所以反应能不能成功,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你的內焓(内涵),而且化学反应后,所有的产物(回报),都少于它的原料(付出),但所有的产物,都昂贵于它的原料。说实话,其实我这人缺点很多,嘴比较笨,脑子比较简单,不会八面玲珑,不会左右逢源,人们所说的职场、官场应该具备的东西我好像都没有。好多人曾告过我“没有心机、没有城府的人,在社会上是混不下去的,迟早被人踩死!”我也认真的思考过这个问题,思考过我人生的出路。但化学原理告诉我:对待得失就像氧化还原反应,得到会使你的价位降低,而失去反而会使你的价位升高。我就觉得老天给我这样的缺点,就是让我做一个不一样的自己,让我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花在更重要的事情上。不用溜须拍马,不用阿谀奉承、不用苦于算计!专心研究技术,靠技术吃饭,靠能力赚钱。像相信化学的原理一样,我始终相信“付出就有收获”,我始终相信“自助者,天亦助之,爱人者,人恒爱之”,我始终相信“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我始终相信“你若精彩、天自安排,你若芬芳,蝴蝶自来”。所以面对所有的委屈和不公,我不会在意,也不会计较。默默的努力,隐隐的发力,努力充实完善自己,才是最有力的说服力。所以我一直学习,从专业知识到国学经典,从软件编程到诗歌散文,前年到现在,我发表了5篇论文,其中两篇科技核心期刊,申请了一个软著。还有幸成为“简书”平台多个专题主编,多个“技术培训平台”特约编辑。关于人生这个话题,是一个终极话题,从古至今所有人都会想,所有文人墨客都会写的一个话题。我以前也经常想,人生应该怎样活?人生奋斗的意义是什么?直到有一次听几个退休的师傅聊天,那几个师傅里有的是奋斗了一辈子功成名就的退,有的是潇洒了一辈子一事无成的退,我就在看他们的差别。奋斗了一辈子的师傅说起当年那是慷慨激昂,心潮澎湃,满脸的自豪感。潇洒了一辈子的师傅相对平静,说对过往有太多的遗憾,对好多人和事都有所亏欠,有明显的负罪感。我就在想,这或许就是奋斗的意义,当你在老的时候,也有值得炫耀的丰功伟绩,和后辈们聊天时,会说“遥 想 当 年......”然后就开始讲他的光辉历史。在后辈们心中,你永远是那个可敬可爱的老人,而不是一句“糟老头子”或“糟老婆子”。人生是短暂的,但奋斗的意义就是让精神永恒。一说到三八,我脑海中闪过一个词“三八定律”。上帝在时间上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无论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一天都拥有24小时。我们将24小时平均分成三份,一份8小时用于工作,一份8小时用于睡觉,一份8小时用于自由支配,这就是所谓的“三八定律”。而人与人之间差距的增大,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最后的“自由支配的8小时”,在这8小时中你可以娱乐、消费,也可以刷抖音、逛淘宝,你可以阅读、学习,也可以健身塑形......你如何利用这8小时,将决定你过怎样的人生!世界上有两种耀眼的光芒,一个是太阳,一个便是你努力的模样!今天是咱们的节日,我想送大家一首我的小诗,祝各位女神们节日快乐,青春永驻,幸福美满! 把自己躬成了一座桥我想把铅灌注在时光里拖住时光的匆匆我想把金镶嵌在岁月里惊艳岁月的沧桑我想把钙溶解在生命里强壮生命的脆弱我想把铁加入在精神里治疗精神的贫血我想用酒精麻醉神经用抗坏血酸美白心灵用伽马射线穿透心脏我想深吸一口氧气平静内心的欲望都说这年代要想挺直了腰靠的是钞票都说这年代要想满目琳琅都要寻找高高的庙堂我却早已把自己躬成了一座桥虽然挺直了腰会疼但我知道我的灵魂一直高昂虽然满目尽是疮痍但我知道我的精神仍旧激昂
  • 全球分子光谱市场持续增长 四大因素全解析
    根据Technavio最新的市场研究报告,2016年全球分子光谱市场规模达44.5亿美元,2021年该市场将达57亿美元。预计,2017-2021年之间,全球分子光谱市场的复合年增长率将超过6%。其中,2016年分子光谱耗材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市场份额达54.16%。  Technavio负责实验室设备研究的首席分析师Amber Chourasia表示,“在亚太地区,生物医学领域的快速增长很可能会促进市场更多的采用拉曼光谱等分子光谱解决方案,该地区一些国家在临床试验和药物开发方面的需求和动作都将预示着市场增长的机会。”  Technavio分析师指出,以下四个方面是推动全球分子光谱市场增长的关键因素:  技术进步  在过去的几年中,分子光谱在医学、生物,以及传感领域的应用得到了深入的拓展,这也促使供应商不断改善其现有的仪器,并基于客户需求的变化开发新产品。例如,拉曼光谱的最新进展也引导了很多研究的变化,包括样品散射问题的评估,以及非侵入性骨病的诊断和血糖水平监测等新兴应用的拓展。  对药物研发关注的增加  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以及研究机构对药物研发关注度的提升,推动了分子光谱解决方案需求的增加。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已经开始支持新药研发,而随着药物研发需求的增加,智能光谱等仪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生命科学领域的快速创新  慢性疾病的增加、人口老龄化、人口增长、平均寿命的增加,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等很多因素促进了生命科学领域的快速发展。生命科学领域使用的技术必须要应对研究者的不同需求,尽管很多实验室设备的技术方案在过去的十年里发生了很大变化,分子光谱仍然是生命科学领域的关键设备。生命科学领域的用户一直是光谱仪器的最大用户群体之一,其需求的增长将推动预测期内分子光谱市场的增长。  全球研发支出的增长  在过去的十年中,全球研发支出持续增长。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快于发达国家,预计未来五年,发展中国家将会出现一些新的研究机构。  “测试和研究设备数量的增加,特别是制药和生物技术领域中测试和研究设备数量的增加,将导致实验室和研究设备需求的增加,如分子光谱仪器以及其它耗材等。” Amber说。
  • 山东出台碳金融发展行动方案,2025年底碳债券融资规模将达到100亿元以上
    当前,山东正在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减碳降碳潜力巨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力争到2023年年底,山东省推进碳金融发展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转型金融标准和激励机制基本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碳账户初步建设,碳信贷、碳债券、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较大进展。到2025年年底,碳资产托管、碳保险等碳金融产品破题并不断丰富,碳交易市场参与度有效提升;碳账户应用场景更加多样,初步搭建起集评价、融资、数据分析等于一体的碳金融服务平台;碳债券融资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绿色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碳金融体系基本形成,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推进碳普惠体系建设, 开展碳金融试点示范据了解,《行动方案》明确了五大行动,即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动、碳金融试点示范行动、碳交易推进行动、碳金融支撑行动、社会资本投入行动。在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行动方案》明确,编制转型金融支持目录,进一步明确金融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引导金融资源支持高碳行业企业向低碳转型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强化转型金融标准的数字化应用,提高便捷度、精准度、普惠度。构建“两高”重点企业工业碳账户。依托“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畅通全天候全自动全周期碳相关数据采集渠道,建立高耗能、高排放重点企业工业碳账户。对比行业基准值对碳账户数据进行分析,探索将“两高”重点行业企业按照能效碳耗标识为“红、橙、黄、绿”等不同类别,为金融机构针对性开发碳金融产品及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供支撑。引导金融机构依托碳账户将碳排放情况纳入授信审批决策环节,融入贷款定价等信贷管理模型,探索碳效贷、能效信贷、气候债券等产品。探索依托碳账户对发放贷款及债券的项目进行碳效分析,对比贷前贷后的碳减排量、单位贷款碳排放强度等,形成经济科学便捷的信贷碳效益评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衣食住行用”等日常行为,积极开发碳金融服务和创新产品;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和多层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消纳渠道,将个人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助力垃圾分类等绿色低碳活动碳减排信息纳入碳账户,形成可兑换的碳积分、授信优惠、差异化保险费率及增值服务等。在碳金融试点示范方面,山东省将围绕碳账户、转型金融、区域碳金融中心建设、“零碳银行”、碳资产证券化等,在全省布局一批试点。积极开展环境权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绿色消费信贷等领域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发展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持续提升碳金融专业服务能力。此外,积极开展碳关税应对试点。主动对接国际标准,聚焦建材、化工、塑料、钢铁、有色等重点领域,依托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进行碳关税压力测试。加强国际市场碳关税影响分析,针对碳关税影响及应对方法进行专项辅导培训,引导企业提高碳管理能力,用好贸易救济规则,提前布局积极应对。完善碳交易金融服务,建立碳金融项目库在碳交易推进方面,《行动方案》提出,要积极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指导相关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碳排放报告,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确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做到应纳尽纳。强化碳减排目标约束机制,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引导重点排放单位做好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做到应履尽履。围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搭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新能源、碳汇等“零碳”“负碳”产业发展,积极开发碳汇项目和产品。探索研究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计量方法,定期组织开展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和潜力分析,建立碳汇补偿机制,推进碳汇权益融资。在碳金融支撑方面,《行动方案》提出,将统一碳金融项目库认定评价标准,推动符合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入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符合碳金融支持方向的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在资源配置、利率定价、信息披露、尽职免责等方面优化管理、强化激励。培养碳金融领域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碳核查、碳交易、碳金融等相关专业,与金融机构、企业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成立“双碳”计量技术委员会,提供全面基础性技术保障,提升重点领域碳数据的科学性、全面性、真实性。设立山东省碳减排政策工具,引导各类资本支持碳金融发展根据《行动方案》,山东省将积极对接国家低碳转型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各类绿色发展基金的引领作用,分级分类构建绿色低碳子基金群,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域。鼓励以基金直投等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高碳行业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碳汇能力巩固提升等项目。同时,发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碳金融重点项目的担保增信支持力度。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服务。积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用足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吸引头部创投机构组建绿色技术投资联盟,引导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开展对绿色低碳项目的投资。此外,山东省还将设立碳减排政策工具,支持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增加绿色低碳领域优惠贷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每年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省财政按规定给予25BP贴息补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森林碳汇、海洋碳汇保险产品,将符合条件的相关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碳金融业务实施差异化激励政策,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强绩效奖励等措施,提升基层机构和人员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完善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根据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降碳情况,对财政涉企资金实施正负面清单管理,将“两高”行业工业碳账户评价作为财政涉企资金使用的重要参考。
  • 中科院实验室主任涉贪受审认罪 涉贪额存争议
    原是中国科学院院士热门人选,段振豪却因个人作风问题遭妻子在网上“揭短”,继而被曝出贪污公款问题。昨天,段振豪在市一中院受审时表示认罪,律师则为他做罪轻辩护。   庭审不对媒体开放,只有中科院相关人员旁听了案件,把丈夫段振豪“送上”被告席的妻子曹某也没有出现在法院。10时20分,段振豪在法警带领下出现在法院走廊,他个子不高,架着一副黑框眼镜,眼神显得有些空洞,说话声音不大,带一点南方口音。段振豪走进法庭后,法庭大门立即紧闭。案件审理一直持续到下午5时许。   段振豪的辩护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的赵福伟律师告诉记者,段振豪对检方指控的贪污罪名认可,但数额有异议。“检察院指控段振豪贪污了120余万元,我觉得其中有些钱不应该算是贪污。”赵律师举例说,段振豪作为中科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本应享受一些待遇、补助,包括对外交往的支出、考察的费用等,这些不能算是贪污所得。赵律师粗算了一下,这笔费用大概在十几万元。此外,赵律师认为,段振豪主持设计、制作中科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官网,属于其职责范围,虽然检方查账时,发现段振豪私自掌握着一些钱款,但这些都是他准备支付给制作网站的学生们的,由于不好报账才自己支配着,这点学生可以证明。   针对量刑部分,赵律师认为,段振豪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调查开始前,段振豪找过自己的学生,让他们帮忙向调查人员打‘圆场’,但当天夜里,他就给学生发短信:老师错了,一时糊涂,实话实说,切记切记。”赵律师认为这个细节体现出段振豪悔罪的心理,而且在司法机关介入前,段振豪就向中科院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构成自首。同一天,段振豪还拿出了他当时所有的存款19万余元,退赔给了中科院。   对于妻子揭发段振豪包二奶、涉嫌重婚等问题,由于和本案无关,法庭没有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 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达85.8亿元
    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截至2022年10月2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6亿吨,累计成交额85.8亿元,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总的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建设和运行,全国碳市场已经建立起基本的框架制度,打通了各关键流程环节,初步发挥了碳价发现机制作用,有效提升了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了预期目标。”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在近日举行的生态环境部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我国碳市场于2021 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是全球覆盖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2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我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于2021年12月31日收官,累计运行114个交易日,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配额履约完成率为99.5%。李高说,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重点从五个方面扎实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一是健全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二是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三是进一步强化市场功能。四是进一步完善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研究制定相关的交易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规范。五是加强市场主体能力建设。《报告》显示,在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三年期间,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PM2.5 排放量分别约下降367万吨、210万吨和125万吨,同时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1亿吨。经初步核算,2021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降低3.8%,比2005年累计下降50.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6%,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35亿千瓦,单位GDP煤炭消耗显著降低,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连续30年实现“双增长”。《报告》指出,2021 年以来,中国积极落实《巴黎协定》,进一步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中国已建立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制定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编制实施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报告》还阐述了中方关于即将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报告》指出,COP27将是气候多边进程的重要会议。中方愿全力支持COP27主席国埃及举办一届成功的缔约方会议,期待与各方一道将COP27打造成为以“落实”为主题,以适应和资金为成果亮点的一次大会。
  • 万亿分之一秒 红外脉冲拍摄高清“分子旋转电影”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在动态过程中捕捉原子超快运动,对于分子物理学始终是一个梦想,因为通常需要波长为原子大小的高能辐射才能看到细节。然而近日,科学家竟然通过创新的红外激光脉冲技术,能以万亿分之一秒的超快速度,拍摄羰基硫化物分子旋转的动态高清影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cript src=" https://p.bokecc.com/player?vid=65A3956F859B68E49C33DC5901307461& siteid=D9180EE599D5BD46& autoStart=false& width=600& height=490& playerid=5B1BAFA93D12E3DE& playertype=2" type=" text/javascript" /script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羰基硫化物分子旋转电影实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科学界常用电子显微镜来观测分子及分子的大小。现代电子显微镜最大放大倍率可超过300万倍,甚至能直接观察到某些重金属的原子和晶体中排列整齐的原子点阵。然而想要观测其动态影像则十分困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这项成果的原理:首先使用两个红外激光脉冲,它们彼此精确调谐并相隔38万亿分之一秒(皮秒),以使羰基硫化物分子一致快速旋转(即相干)。另外使用具有更长波长的另一个激光脉冲,以每个约0.2万亿分之一秒的间隔确定分子的位置。通过这样的方法,科学家拍摄了651张照片,按顺序组装,图片产生125皮秒的分子旋转胶片。羰基硫化物分子是由一个氧,一个碳和一个硫原子组成的棒状分子,需要大约82万亿分之一秒,才能完成一整圈,因此科学家的胶片覆盖了其分子旋转的一个半周期。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研究者还分享了羰基硫化物分子旋转周期确定的方法:分子级的位置和动量受量子力学支配,不能以最高精度同时确定;只能定义在特定时间点在特定位置找到分子的特定概率,即分子不是简单地指向一个方向,而是同时指向不同的方向——每个方向具有不同的概率。这正是我们在本研究中通过实验成像的那些方向和概率。而研究人员正是从大约82皮秒后这些单个图像开始重复的事实来推断出羰基硫化物分子的旋转周期的。据了解,这项技术也可以用于拍摄分子或手性化合物的内部扭曲等其他分子和过程的动力学指导电影。 /p
  • 蓝普视讯实名举报富满电子恶意哄抬芯片价格 富满电子回应:无直接供货关系
    8月12日,蓝普视讯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文“蓝普视讯实名举报富满电子(股票代码300671)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蓝普视讯实名举报富满电子文中提到,蓝普视讯于7月8日向LED行业发出提供100万人民币法律援助向某创业板IC上市企业进行联合诉讼的倡议书后,截止目前已经收到了行业近100家IC受害企业的声援、9家显示屏幕企业请求参与联合诉讼。在积极准备联合诉讼材料的同时蓝普视讯已经向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了《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举报信中提到:蓝普视讯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专注于LED、MiniLED、MicroLED、TOPCOB等LED小间距及微间距显示面板产品的研发及生产的实体企业。近年来富满电子与其指定公司一直负责蓝普视讯的LED显示产品所需的集成电路IC产品供应。在过去数月的交易中,被举报人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IC产品供货合同,并不断要求加价,给举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了举报人的生产排期、后续订单的按期履行及与下游客户的友好关系,严重挤压了举报人的市场生存空间。富满电子IC芯片产品恶意哄抬价格严重,已经引发芯片市场秩序严重紊乱,并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在上游芯片厂持续涨价的巨大压力下,致使大量LED中小企业面临倒闭或是资金断裂发不出工资,而这也有悖于落实党中央关于“六稳”“六保”的指示精神,蓝普视讯希望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再次向LED显示行业发声,鼓励更多受到伤害的LED实体企业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抵制IC封装企业富满电子(股票代码30067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约和恶意哄抬价格的行为。富满电子回应:无直接供货关系7月15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富满电子曾表示,公司与蓝普视讯不存在直接供货关系,公司重视战略合作伙伴,与合作伙伴共同成长。据报道,蓝普视讯董事长戴志明表示,今年富满电子的IC产品涨价太离谱了,从0.27元涨到1.4元,而别人同类型的涨价只有10%-20%,一般是从0.6元涨到0.8元左右。另外,由于LED显示屏行业利润薄,已经有中小企业因为上游IC封装企业哄抬价格而倒闭。富满电子董秘罗琼则表示,双方没有直接供货关系,他们是和代理商拿货。市场的销售价格受市场调控,不是三方调价。富满电子还表示,蓝普视讯曾多次诋毁公司,现在我们要反诉他们不当竞争、侵犯公司名誉。富满电子今年上半年的营收超2020全年收入富满电子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主要产品涵盖电源管理、LED屏控制及驱动、MOSFET、MCU、快充协议、RFID、射频前端以及各类ASIC等类芯片,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个人、家庭、汽车等各类终端电子产品之中。富满电子财报显示,2020年营业总收入为8.36亿元。其中LED灯、LED控制及驱动类芯片的营收占比达46.67%;2021年上半年,富满电子实现营业收入8.51亿元,同比增长239.31%,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6亿元,同比增长1190.55%。富满电子仅2021年上半年的营收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的营收。
  • 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突破100亿元大关
    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12月22日消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突破100亿元大关。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以来,共运行350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23亿吨,累计成交额101.21亿元。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首批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两千家,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丁表示,发展全国碳市场有利于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从对立冲突转向共存共赢,从而确保经济遵循可持续发展模式,最终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表示,近期生态环境部连续发布全国碳市场相关重要政策文件,完善市场制度机制,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11月份以来,共有6个交易日单日成交量突破100万吨,市场交易意愿进一步提升。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机制,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购入使用电力排放核算等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还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中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冬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发展全国碳市场能够极大促进环保事业的进程,企业减少排放的温室气体额度可以卖,超额排放的温室气体额度需要买,在“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下,能够用资本的力量助力环境保护。王冬伟表示:“随着碳价形成的市场化机制和交易结构不断优化,以及对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认定标准与核算规则的逐步清晰,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有望从发电企业延伸向其他领域,推动更多行业应用环保技术,控制碳排放。”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晔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2022年3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将继续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这将为下一步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做好准备。刘晔表示:“未来碳成本将逐渐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需面对即将到来的碳交易。掌握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情况,不但有助于企业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战略,还有助于树立品牌形象,规避相关经营风险。”
  • 国仪说|卡脖子难题之高端科学仪器面临的困境
    前不久,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曾提到,要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在石油天然气、基础原材料、高端芯片、工业软件、农作物种子、科学试验用仪器设备、化学制剂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上全力攻坚,加快突破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疫苗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这里点出的领域,很多都上过无数次热门,而科学试验用仪器设备似乎打中了人们的认知盲点。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研的竞争,往往也是科学仪器的竞争。科学仪器作为科学家的“眼睛”,常被比作高端制造业皇冠上的明珠。这个行业虽然体量不大,却有着“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出过一份报告:仪器仪表工业总产值只占工业总产值的4%,但它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达到66%。虽然国家一直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但国产仪器目前仍然主要集中在低端科学仪器市场,高端科学仪器设备依然非常依赖进口,不仅科研工作受制于人,费用也十分高昂。在高端科学仪器市场中,不少国外科学仪器厂商都制定了只换不修、先付费后检修的霸王条款,这种滥用市场支配权的行为让国内众多科研人员深感“头痛”。这里有一些小故事分享给大家:当年中科院院士杜江峰课题组曾经东借西凑、千辛万苦地购买了一台外国的电子顺磁共振波谱仪(EPR),购买过程中却经历了对方临时加价、维修等待半年等糟心事。这件事让杜江峰院士意识到,中国必须改变受制于人的局面,振兴自主科学仪器已经刻不容缓。国仪量子 X波段脉冲式电子顺磁共振波谱仪无独有偶,2019年11月,清华大学分析中心磁共振实验室的某国外品牌电子顺磁共振波谱仪测不到信号,原厂工程师确认硬件损坏,但由于返回原厂维修需要等待较长时间,于是该实验室尝试联系了国仪量子进行维修。国仪量子于2018年发布了中国首台商用“脉冲式电子顺磁共振(EPR)波谱仪”,具有EPR产品自主研发实力和专业的服务支持体系。国仪量子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安排了EPR工程师前往现场,经过排查和检修,已使实验室的EPR谱仪重新测到信号。这些故事让我们深刻感受到高端科学仪器被“卡脖子”之痛。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国产科学仪器长期“受制于人”呢?首先,科学仪器是一个研发周期长、技术壁垒极高的行业。这要求入行的企业需要具备出众的材料学、化学等领域的技术和知识储备,同时还需要拥有丰富的经验。相比起步早、行业环境好的外国公司,中国企业缺少先天性的优势,后天所需的人才方面更是一大短板。其次,我国仪器企业布局散,规模小。我国仪器仪表行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年营收超过50亿元的企业屈指可数。偏低的营业收入会影响到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而过于分散的产业结构,则导致每一个企业都在各自为营,资源和精力无法集中。最后,造不如买思潮的盛行,将刚刚起步的国产科学仪器扼杀在摇篮中。早在1958年,我国其实就已经研制出第一台国产透射电镜。20世纪70年代末,国产透射电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由于当时“造不如买,买不如租”的错误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耽误了国产科学仪器进阶的黄金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自主高端科学仪器品牌——国仪量子诞生了!作为一家以量子精密测量为核心技术的科学仪器公司,国仪量子致力于为全球范围内企业、政府、研究机构提供以增强型量子传感器为代表的核心关键器件、用于分析测试的科学仪器装备、赋能行业应用的核心技术解决方案等产品和服务,目前已有多款仪器在多项关键性能指标上实现了与世界先进水平并跑或领跑,实现了量子精密测量技术的产业化落地。国产仪器和外国仪器相比,在可靠性、应用性、可生产性、可维护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一时半会儿难以追赶。但很多高端科学仪器之所以高端,其实就在于能达到更高的分辨率和更准的精确度,这些正是量子精密测量可以发挥长处的地方。目前我国的量子信息技术研究处在世界前列,用先进的量子精密测量技术做科学仪器,很可能为我国高端科学仪器行业提供了一个“弯道超车”的变革式机遇。未来,国仪量子将坚持创新驱动,围绕量子精密测量和量子计算技术,打造先进仪器产业集群。 就像工信部原部长李毅中在2021新京报贝壳财经夏季峰会上说的,应该鼓励优先使用国产设备、材料和芯片,只有在试用中才能够试错、改进和提高。科学仪器行业也是如此,希望大家可以多多支持国产科学仪器,让这个行业发展的越来越好,让中国的科研工作摆脱长期受制于人的局面,让基础科学更快更好地发展。未来,国仪量子将继续瞄准世界前沿,以匠心打造科学仪器,赋能各行各业,建设更美好的世界。
  • 任泽平:碳中和带来碳市场巨大机会
    文:任泽平团队导读全球范围内,已经有约30个国家地区出台了碳中和时间表,未来绿色能源和产业低碳发展已是大势所趋。2021年,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建设全国性碳市场,利用市场机制降碳,是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对全球的绿色低碳发展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二十大报告强调,我们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如何通过碳市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主要通过碳的核算和碳的控制两个环节,即“碳足迹”和“碳交易”。一是在碳的核算环节,碳足迹建立在全生命周期的基础上,能够对企业或产品全部环节的碳排放进行核算。从核算方法来看,未来更科学化、精准化的混合生命周期评价方法,结合宏观微观维度,核算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将更好助力碳市场健康发展。从低碳化效果上来看,碳足迹将涵盖内部原材料采购、技术开发,外部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众多方面,从生产到消费全环节流程,实现全产业链的清洁化。二是在碳的控制环节,即碳交易市场的运营环节,相对于碳税等其他减排政策,碳交易机制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是实现碳中和的主流选择。从运行机制来讲,碳交易市场以配额交易为基础,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为补充。实现了对碳排放总量的控制,保障了碳排放控制的经济性,降低社会减排成本。从功能定位上来看,碳交易的一级市场对碳排放量进行调控,二级市场则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未来发展来说,碳交易市场不断发展,更成熟的碳金融市场也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碳中和使命。碳期权、碳期货、与碳排放权相挂钩的债券产品,拓展企业碳融资渠道,提升企业参与碳市场积极性。放眼全球,碳足迹管理叠加碳交易制度,已成为各国实现碳中和的“最优解”。我国碳排放市场方兴未艾,众多行业环节发展空间较大。建设完善全国碳市场,可顺畅碳价传导,缓解区域碳价差异。逐步扩大碳管理行业纳入范围,扩大碳交易覆盖主体,实现碳交易在成交量、成交额等方面的突破。合理发展和利用碳金融工具,有效发挥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碳中和的重要使命,最终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目录1碳足迹和碳交易:实现碳中和的必由之路2碳足迹:碳的核算2.1核算方法:混合评价精准化2.2影响分析:全产业链清洁化3碳交易市场:碳的控制3.1运行机制:配额为主,自愿减排量为辅3.2功能定位:一级市场调控,二级市场定价3.3未来发展:碳金融服务实体,营造减排新生态4碳市场未来:有效机制、扩大覆盖、多元工具正文1碳足迹和碳交易:实现碳中和的必由之路二十大对“双碳”做出了最新战略部署:“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随着低碳理念深入人心,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是大势所趋。“碳足迹”和“碳交易”已逐渐成为减排环节中的重要名词。碳足迹,是从全生命周期的视角,核算研究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反映经济活动主体的能源意识和能源行为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具体来看,一个行业不仅自身燃用化石燃料会排放二氧化碳,其中间品在生产过程中,也会排放二氧化碳,从而成为该行业碳足迹的一部分。所以一个行业完整的碳足迹,包含该行业从产业链的起点开始,所有生产环节对应的碳排放。对于企业也是一样,碳足迹包括直接和间接碳排放。直接碳排放是企业产品直接产生的,间接碳排放是整个供应链所产生的排放。例如一家发电公司,可能跟一家批发和零售公司的平均碳足迹相同:发电公司97%是直接排放,3%是间接排放。批发零售公司2%为直接排放,98%是间接排放。碳交易是指:为各市场主体设定排放上限,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发放给市场主体,并允许自由交易。其核心是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节能减排,主要分为配额型和项目型两种。碳足迹和碳交易,从碳排放量的核算到控制,两者相互衔接、共同作用,成为推进节能减排、实现碳中和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碳足迹,可更加精准地核算碳排放量,是实施碳交易、实现碳中和的基础和前提。碳足迹建立在全生命周期的基础上,能够对企业或产品的全部环节进行核算。这种核算不仅能够激发个人的能源与环保意识,也能对企业碳排放行为进行衡量与约束。碳交易,是实现碳中和的主流选择。相对于碳税等其他减排政策,碳交易机制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碳交易,首先是交易主体的多样化。碳交易市场不仅包括控排主体,还涉及各种投资机构、中介公司、个人投资者,形成了丰富的产业生态圈。其次是交易产品的多样化。作为一种市场化机制,碳交易市场中包括碳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之间的交易,还可与期权、保险、证券、碳基金、碳信用等金融产品有机结合,碳金融市场充分服务实体经济主体参与碳市场,发挥减碳积极作用。最后是碳减排高效化。第一,政府通过直接确定一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对减排有最直接的效果,控制力度较大。第二,碳交易为市场主体参与减排提供了长期的经济激励,使得减排企业具有主动、积极的减排动力,也促进了企业对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第三,碳交易降低高效、低碳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加高碳、低效企业成本,淘汰落后产能。两者叠加下,行业格局进行新一轮洗牌,排碳能力更强的企业得以存活,实现更高的碳减排效率。碳足迹叠加碳交易制度,已成为低碳环保下最为重要的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的主流选择,也是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的必由之路。2碳足迹:碳的核算碳足迹,就是核算人类生产消费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总排放。目前,碳足迹核算主流方法是生命周期评价法,对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都进行核算,评估生命周期中直接、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总量。2.1核算方法:混合评价精准化碳足迹比较常用的生命周期评价方法为:过程生命周期评价法、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法、混合生命周期评价法。过程生命周期评价是最主流的评价方法。该方法“自下而上”进行核算。通过实地监测调研、数据库资料收集,获取产品或服务在生命周期内所有的碳输入输出,核算总的碳排量和对环境影响。优势在于:精确评估产品服务的碳足迹和对环境影响,可以根据具体目标,设定评价的目标、范围、精确度。对于微观层面的具体产品或服务,一般使用过程生命周期法进行核算。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法,克服了过程生命周期评价方法中边界设定和清单分析存在的弊端,引入了经济投入产出表。此方法主要“自上而下”,一是借助于投入产出表,核算行业、部门层面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水平。二是根据平衡方程,来估算经济主体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三是依据对应关系、总体行业部门能耗,对具体产品进行核算。优势在于:比较完整地核算产品服务的碳足迹和环境影响。但投入产出表间隔发布,该方法时效性欠佳,同时部门行业不一定能与评价对象一一对应,较难用于具体产品。故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国家、部门、企业等宏观层面的计算,较少用于评价单一产品。混合生命周期评价法,将过程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相结合。可分为三种:分层混合、基于投入产出的混合、集成混合。利用三种评价模型,规避截断误差,能更有针对性地评价具体产品碳排放,是更加精准化的评价方法。但分层混合、基于投入产出的混合模型可能造成重复计算;集成混合模型难度较大,对数据要求较高。碳足迹衡量企业碳排放量,是碳交易市场的基础,是我国更好实现双碳目标的首要环节。因此,未来更合理、更科学化和精准化的碳核算方法亟需发展,从假说到实践,为低碳健康发展助力。2.2影响分析:全产业链清洁化碳足迹贯穿全产业环节,从企业内部原材料采购、技术开发和生产活动,到外部经营活动、市场营销等方方面面,对企业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产生影响。碳足迹,为全产业链的清洁化奠定了基础。企业内部环节来看,对采购、技术开发、生产各个环节碳足迹管理,以达降碳目标。采购物流上,企业更多采购绿色原料,优先合作具备可持续发展优势的供应商和物流伙伴。如宝武集团,构建绿色采购管理体系,引导供应商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京东逐步使用新能源车代替传统燃油车,在50多城市部署新能源车进行物流配送,实现每年12万吨以上碳减排。技术开发上,企业也进一步向低碳清洁化的方向倾斜。宝武集团钢铁厂,试点了富氧高炉和熔融还原炉,引进富氢技术,有效减少生产碳排放。百度超大规模数据中心,配备GPU加速异构计算和新一代供热系统技术,将数据中心的平均PUE降低至1.14,基础设施能耗相较行业平均水平低76%。产品生产上,企业用可再生绿色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提升能效。企业外部环节来看,在运营层面,企业将考虑减少产品在后续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大多数企业碳排放其实是来自产品在价值链下游被进一步加工和使用的环节。企业提供后续绿色使用服务对协助下游环节的碳减排具有重要意义。如蔚来汽车大力推广公用性充换电,通过减少汽车生命周期中需要的电池总数量,减少碳排放。在产品包装环节,企业进一步减少材料用量,选择环保可回收原料,实现减排。在对外出口时,企业将更多地考虑碳标签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企业在核算碳足迹后,需在产品上添加碳标签,把产品生命周期中各环节的碳排放量用数据标示,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企业也将考虑碳足迹对贸易壁垒、对销售渠道的影响。到2022年,有12个国家地区立法要求实行碳标签制度,未来将会有更多企业加入“碳标签”生态。随着全球碳中和进程推进,大众减碳意识增强,没有碳标签的产品将更难进入国际市场。3碳交易市场:碳的控制碳交易市场,是为了对能耗企业进行排放控制,主要具备三种功能。一是通过市场机制,提升企业减排积极性,降低社会减排成本。碳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成为一种可交易的无形资产,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使得社会减排成本逐渐向企业内部转移,实现社会总体减排成本最小化。二是提供碳定价机制和价格发现功能。碳价格及时准确反映各种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如碳排放权稀缺程度、交易风险和污染治理成本等,引导企业实施碳减排。三是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功能。碳市场衍生出碳金融产品,市场参与者可根据风险敞口和个人需求,有选择性地利用碳金融制定交易策略,进行风险管理。碳交易市场发展,目的在于实现对碳排放的高效控制。在运行机制上,以强制配额交易为基础,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补充,不仅实现对碳排放进行总量上的控制,还能进一步实现碳排放控制的经济性,降低社会减排成本。碳交易分一级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对碳排放量进行调控,二级市场则对碳进行定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通过行政、法律,在一级市场上确定企业的碳排放权和碳资产数额,并允许不同碳资产情况的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实现碳排放的控制。碳金融也大力发展,碳交易衍生品逐渐丰富。碳期权、碳期货、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企业参与碳交易积极性。碳金融产品可对冲碳价波动,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需求。放眼全球,碳交易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市场机制,日益成为各国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发布的《全球碳市场进展2022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初,全球共有25个正在运行的碳交易市场,覆盖全球1/3的人口,占全球GDP的55%,减少全球约17%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2005年欧洲碳排放交易系统初启动时提升了三倍。从国内看,自2005年以来,我国持续推进碳交易市场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参与国际碳交易体系、开展国内区域试点、推进全国碳排放市场体系建设。第一个阶段,从2005年到2012年,我国主要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来进行节能减排,主要集中在风能和水电两大领域。但该项目存在一些问题,无法满足我国对于节能减排客观要求。我国开始逐步建设自己的碳交易市场。第二个阶段,我国于2013年在全国7个重点省市开启了碳交易市场的试点,选择了“先试点、后铺开”的策略。在试点期间,各试点地区依据自身经济结构及产业规划目标,出台了一系列碳交易实施方案、交易规则。虽然由于各地区域经济基础、产业结构、营商环境、政府执行力、碳交易管理规则不尽相同,各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在碳价水平、运行效率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均有所差异,但仍然对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形成起到搭路铺桥的作用。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的正式运行,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进入第三个阶段。我国以45亿吨配额跃居全球碳市场规模首位,首批纳入碳交易市场的电力行业企业达到2000多家。2021年末,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累计成交1.79亿吨,成交额77亿元,二氧化碳成交均价达到每吨42.85元。3.1运行机制:配额为主,自愿减排量为辅国际上大多数碳交易市场是“碳排放配额+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机制。我国参考国际经验并结合实际国情,确立了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主、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为辅的碳交易结构,在碳交易市场中引入了碳排放配额(CEA)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两种基础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运行机制相对简单。政策为各类企业设定一定的碳排放配额量,此时市场上同时存在超排企业与减排企业。当超排企业的碳排放量超标时,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从减排企业处购买盈余额度。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实现碳排放额度的有效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碳交易市场试点以来,我国碳排放配额的成交量在碳交易市场中占据核心地位。根据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数据,到2022年8月份,我国8大碳排放重点区域配额成交量为674.6万吨,自愿减排量成交量约为60.1万吨,配额交易占据碳交易市场的90%以上。项目制是对配额制的有力补充,通过自愿减排量实现,是一种碳抵消机制。其主要运行机制是:业主通过清洁能源使用、增加碳汇等自愿减排方式,获取抵消碳排放的核证量。控排企业可通过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来实现对自身排放量的控制。核证减排量(CER)起源于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议定书规定,一是两个发达国家间,可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三是可采用绿色开发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是可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国家碳排放上允许有余缺,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议定书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构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京都议定书》设计制定三种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分别为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种碳交易机制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雏形。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对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按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均无须承担减排义务,主要通过参与国际CDM项目来参与碳减排,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机制转变成核证减排单位(CER),向发达国家出售。2012年之后,我国CDM项目的主要客户——欧盟碳市场——需求持续下降,无法消纳持续增加的核证碳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于是,在借鉴CDM的基础上,我国开始发展中国的自愿减排市场。在自愿碳减排市场,企业的项目中,不足基准线排放量的部分可申请成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随后可通过交易机制向控排企业出售,实现控排企业的碳抵消。直到2017年,为规范施行办法中存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的问题,CCER项目备案暂停受理,但存量的CCER交易仍在各大试点进行。自愿减排市场试点以来,总体上CCER抵消的碳排放量一般不超过当年配额总量的5%-10%。2018年5月,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CCER注册登记系统)恢复上线运行,至此CCER市场逐渐进入恢复期。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发布,CCER全国统一市场启动在望。CCER项目的市场交易能够有效激励减排行为、抵消碳排放。虽然CCER使用范围与碳排放额相比较为受限,但通常其价格会低于配额价格,从而企业可以以更小的代价完成碳排放指标。在碳交易市场中,供给方可在减排成本较低的地区开发CCER项目,并通过出售CCER,获得对自愿减排行为的补偿以获利,这一机制对企业开发减排项目具有较高的激励作用。而作为需求方的控排企业,当其碳排放量高于初始配额分配量时,可以选择购买价格更低、基于环保项目的CCER以抵消碳排放量,进而促进节能减排。从CCER的项目开发和成交量来看,在项目开发上,2012-2017年,我国累计公示项目审定2800多个,已完成项目备案1000多个和减排量备案 254 个,累计实现CCER减排量备案共计5300万吨。从已完成减排量备案的项目看,风电和水电项目实现的减排量居于领先位置,水电项目的单体减排量最大。在成交量方面,上海和广东区域市场领跑全国。至2021年末,我国9家交易中心CCER累计交易量达到2.68亿吨,其中上海市场CCER累计成交量为1.1亿吨,占比41%;广东市场成交量超过5600万吨,占比21%,北京、深圳、四川、福建和天津的CCER累计成交量在1000-3000万吨之间,分别占比在4%-10%。3.2功能定位:一级市场调控,二级市场定价碳交易市场按照功能定位分类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配额和核证减排量两类产品均有一二级市场。以碳配额市场为例,碳配额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分别对应配额的分配与交易两大环节。配额分配是基础环节,也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中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环节,直接实现对企业碳排放的总量调控。配额分配主要在一级市场完成,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将完成注册登记后的碳配额规定为持有机构或企业所拥有的可自由交易的碳资产。目前一级市场的碳排放额分配,包括免费发放和有偿分配两种形式。免费发放适用于初期碳交易市场的形成和推广阶段,控排企业的接受意愿更强。有偿分配,通过拍卖和固定价格等形式发放,附带竞价机制,遵循配额有偿、同权同价的原则,对控排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产生影响,接受度有待提升。碳交易市场运行初期,我国以无偿分配为主。未来,有偿配额以信息透明度更高、分配更有效率、政府可调控、避免寻租等优点,将成为一级市场大力发展的方向。以欧盟市场为例,目前超一半的碳排放额均为有偿分配,到2027年,其计划全部配额都将以有偿拍卖形式进行分配。我国部分区域逐渐开始试点有偿碳排放权分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深圳市2021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关于2021年度深圳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公告》指出,2021年度深圳市碳配额分配采取97%的无偿叠加3%的有偿的形式进行分配。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一级市场,是项目减排量产生的市场。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应方法,完成项目审定、监测核证、项目备案、减排量签发等一系列程序,当项目减排量完成在注册登记簿程序后,就变成了持有机构能交易、履约和使用的碳资产。参与主体的碳排放权资产确定后,二级市场是碳交易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实现低成本减排目标的关键。二级市场主要通过调节配额供给与需求,将各种碳排放信息有效衔接,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通过市场价格机制,降低整体减排成本,产生减排激励,助力减排成本最小化目标。碳排放配额的二级市场中,交易产生的价格也被称为“碳价”,是配额总量控制与市场供求两股力量共同博弈的结果。碳价通过创造价格信号、传递市场信号、发出金融信号,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引导资金流向绿色行业、体现低碳投资的长期价值。碳价不仅可以反映配额总量的分配情况、使用情况,也能间接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气候变化状况。完善碳价调控机制,促使碳价保持合理水平,能够更好地促进碳交易市场可持续发展,对减排也有着更好的激励效果。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处于初级阶段,仍有较大发展空间,碳价水平低于国际碳价。从成交额上看,2021年,中国碳市场交易规模为76.61亿元,欧盟是5589亿欧元,差异较为明显。从价格层面上看,2021年,欧盟碳价大约为56欧元/吨,中国是42.79元/吨,中国的碳价低于欧盟。碳交易和碳价差异的背后,是国家地区发展阶段和碳市场发展节奏的差异。欧盟1990年实现了碳排放达峰,在2005年开始建设碳交易市场,起步比较早,经过了两个十五年发展,碳交易相对成熟。我国尚未实现碳达峰,碳交易市场发展尚待成熟,碳排放跨区域交易仍待发展,与国际相比偏低的碳价水平仍待合理化。发展供需匹配的碳市场,是实现我国碳价合理化的关键一步。需求上,扩大碳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差异化不同类型企业减排成本,充分发挥碳减排市场调节。供给上,发展多层次的碳配额制度,将免费配额为主的碳市场,逐步发展成信息透明度高、拍卖配额占比多、自愿减排CCER项目多、层次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满足不同主体的碳需求。碳价的合理上涨预期,一是能够提高排放成本,激励企业把减排纳入决策,并最终落实到减排行动中。也能够吸引更多企业合理规划碳资产,更好利用新能源,用新能源产业引领完善低碳市场发展,为能源转型提供动力。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些变化,也将驱动全球碳价市场形成一定联动效应。一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以售卖证书的方式,对进口商品征收碳排放费,相当于对他国出口商品征收碳税。如果要免除此类碳税,要求必须有相应的碳价,否则未达到的部分由欧盟收取。因此,全球碳价联动,向更合理化的碳价靠齐,降低企业对外的额外碳税风险。二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了“国际碳价格下限协议”ICPF,保证各国的碳底价,推动世界更快地向绿色低碳转型。该协议也将提高碳价的下限,推动全球碳价整体水平联动。3.3未来发展:碳金融服务实体,营造减排新生态碳金融是指低碳经济的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买卖,服务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技术的直接投融资、碳 "二是逐步扩大碳管理的行业纳入范围,逐步扩大碳交易覆盖主体,实现碳交易在成交量、成交额等方面的突破。2021年我国碳排放交易量大约在17亿吨左右。未来,随着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更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加入到碳交易体系,相关企业将增加到8500家以上,预计覆盖排放比例超70%。不同行业排放特征不同,纳入更多行业企业,有效增加潜在交易主体,可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预计2030年碳达峰时,碳排放交易量将上升至30亿吨以上的水平。以目前的中性碳价水平计,累计交易额有望达到1000亿元以上。三是合理发展和利用碳金融工具,有效发挥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碳中和的重要使命,最终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碳金融可以发挥对于碳资产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碳金融工具能够发现碳远期价格,能够解决碳交易量时间分布不均的问题,发挥对碳价的调节作用。试点发展与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期权产品,从场外到场内、从非标到标准化,逐次完善各类碳金融体系,提高定价效率,减少在履约期间碳价波动性,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一些业务创新,如碳抵押贷款、碳担保、碳保险等,都可以助力实现碳金融工具服务碳中和发展的作用。同时,完善建立对碳市场协同监管,碳金融工具丰富、涉及范围广、创新内驱力强,应当严格规范、审慎监管。
  • 进口额近千亿元!2023年1-6月半导体设备进口数据盘点
    半导体作为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每年为全球贡献近五千亿美金的产值,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半导体技术无处不在。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半导体设备作为制造半导体器件和芯片的基础,在半导体产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我国半导体仪器设备目前仍以进口为主,其中以日本、荷兰、美国厂商为主。通过分析半导体设备的进出口情况,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半导体设备市场的一些情况。仪器信息网特对2023年1-6月,海关半导体制造设备进口数据进行了分析汇总,为大家了解中国目前半导体设备市场做一个参考。(本次统计涵盖了HS编码8486的品目下的商品)各类商品进口额统计商品名称进口额(元)品目8486所列设备用未列名零件及附件12825615066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化学气相沉积装置12791743260其他投影绘制电路图的制半导体件或IC的装置12067788695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等离子体干法刻蚀机9400231354制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分步重复光刻机6842857010其他制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机器及装置6802024850制半导体器件或IC的氧化扩散等热处理设备5642867083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离子注入机3612869663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物理气相沉积装置3382984288章注释11(3)规定的其他装配封装机器及装置3110456675其他升降、装卸、搬运单晶柱等的装置2810216361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其他刻蚀及剥离设备2058257555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化学机械抛光设备1947901894其他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机器及装置1831802137集成电路工厂专用的自动搬运机器人1780386603制作和修复掩膜版(mask)或投影掩膜版(reticle)的装置1682797055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研磨设备1585602635装配与封装半导体件或集成电路引线键合装置1570744073其他制半导体件或集成电路用薄膜沉积设备1137617627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切割设备1124248002其他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机器及装置1036601590其他投影绘制电路图的制造平板显示器的装置887068699带背板的溅射靶材组件718496455利用温度变化处理单晶硅的机器及装置357733311制平板显示器用的其他湿法蚀刻、显影等装置325988169装配与封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的塑封机294009658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CVD)293836177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物理气相沉积设备(PVD)286750189制造平板显示器的扩散、氧化等热处理设备253817488本章注释11(3)规定的机器用零件及附件208491945引线键合装置用零件及附件139329204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分布重复光刻机64797902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超声波清洗装置37710864半导体制造设备包括CVD、PVD、光刻机、刻蚀机等设备。根据海关数据统计分析发现,上半年主要进口的设备是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其他投影绘制电路图的制半导体件或IC的装置和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等离子体干法刻蚀机。2023年1-6月半导体设备海关进口贸易伙伴金额分布图根据海关数据,上半年我国主要从日本、荷兰、新加坡、美国、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进口半导体设备。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占据了几乎三分之一的进口份额,我国对日本依赖严重。数据显示,进口日本的设备主要是制造半导体器件或IC的等离子体干法刻蚀机。目前等离子体刻蚀机的主要生产企业为Lam、AMAT和东京电子。去年美国颁布芯片法案,对中国实施半导体设备限制,这可能也导致厂商将设备进口配额转向日本。新加坡并非主要的半导体设备生产国,但却占据了进口额的14%,这可能来自于转口贸易。新加坡,一直是转口贸易发达的地区,全球物流的中枢地带。目前,新加坡已与超过25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其中包含全球主要的国际贸易市场,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囊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这些自由贸易协定,能够帮助国际贸易的参与者降低成本、降低进入新市场的难度、保持业务的稳定性。随着国际贸易的逐渐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化,转口贸易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个重要的贸易模式。同时,这也是为了规避贸易制裁风险。2022与2023年1-6月半导体设备各月进口趋势变化对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半导体设备进口额逐月数据分析发现,2023年上半年半导体设备的进口数量呈现出波动增加的趋势,在四五月份出现一定的下降趋势,五月份出现低谷。而去年在三四五月份呈平缓状态,五月后却呈现明显下降趋势。2022年的变化可能上海的疫情有关,2023年的四五月的明显下降趋势和低谷则可能和日本限制半导体设备出口有关。进一步分析日本半导体设备进口额可以看到,进口自日本的半导体设备四五月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日本政府3月31日宣布,将修订外汇与外贸法相关法令,拟对用于芯片制造的六大类23项先进芯片制造设备追加出口管制。这23项先进芯片制造设备涉及六大类,包括3项清洗设备、11项薄膜沉积设备、1项热处理设备、4项光刻/曝光设备、3项刻蚀设备、1项测试设备。2023年1-6月半导体设备进口额各注册地分布通过海关进口企业注册地数据,可以大致了解到进口半导体制造设备在国内的“落脚地”。可以看出,上半年,上海、江苏和湖北等省市的进口半导体制造设备的金额最多,而这些地区也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半导体产业比较发达的省份和地区,仅上海一地上半年的半导体设备进口额就达到了188亿元。
  • 聚焦两会|盘点2017年万亿军费市场中的军工行业金属材料
    2017年军费规模首超万亿据财务部数据, 2017年中国国防费增长的幅度为7%左右,军费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国防费在gdp中占的比重为1.3%左右。 2011-2017年我国国防预算及增速2015-2017我国军费占gdp比例军工所需金属概况按照下游需求应用占比排序,军工排序分别为锗、钨、钛、钼、锆、铼和碳/碳材料。 主要与军工相关金属类别和应用稀土军工应用情况稀土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是极其重要的战略资源,有“工业维生素”的美誉。稀土在石油化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冶金等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稀土的价值将越来越大。稀土材料的军工应用金属锗军工应用情况锗作为优异的红外光学材料广泛应用于军工及民商用热成像仪、红外雷达、红外探测器等红外光学设备,用作窗口、整流罩、透镜、棱镜与滤光片材料等。红外用锗产业链我国锗产业概况2016年全球锗产量为155吨,几乎维持平稳状态。中国依然是最大的产能国。 2015-2016全球锗产量分布(吨)钨下游需求市场概况作为“中国优势”品种,钨受到国家配额保护,硬质合金是主要下游需求领域;直接的军工占比大约10%,但考虑到军备带动相关工业发展,间接的军事需求可能远高于该水平。2016年我国钨消费结构硬质合金行业产量2016前三季度全国硬质合金产量增长,达20000吨,预计2016年全年产量2.4万吨,消耗钨2.02万吨。硬质合金行业2016前三季度主要产品产量钛军工行业应用概况航空用钛是金属钛在军工行业的主要应用领域,其主要用在飞机机体和航空发动机上。民用飞机从历史上的民用飞机发展来看,钛用量占比一直在逐步提高,随着民用航空工业的发展,钛将拥有越来越大的市场空间。不同机型民机钛使用量(吨/架)?军用飞机军机的航钛使用比例远远高于民机,美国先进战机的钛使用量已经稳定在25%以上;据新材料在线数据,我国国产歼14战机的钛使用率也已经升至27%,随着新型战机队伍的不断壮大,军用钛市场一触即发。中美战机用钛量对比铼军工应用情况铼是制造含铼镍基高温合金的重要原料,含铼镍基高温合金具有优良的高温性能,是目前制造先进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叶片的主要材料。高温合金下游市场主要应用领域基本情况合金材料的检测离不开现代的检测仪器,赛默飞世尔尼通手持式光谱仪是目前最先进的合金材料检测仪器,可对生产和研发过程中的来料检测和质量控制层层把关。赛默飞世尔尼通xl系列手持合金分析仪具有小巧轻便、检测高效、结果精确、适应恶劣环境等特点,在合金材料鉴别 (pmi) 方面应用广泛。(声明:本文中部分数据图片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删除。)关于朗铎科技朗铎科技,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thermo fisher scientific)中国区域战略合作伙伴。作为工业检测分析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我们致力于为中国客户提供全球高品质的分析仪器、专业的应用技术支持、优质的售后服务等系统解决方案朗铎科技是赛默飞世尔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在合金/地矿行业的中国区总经销商,也是赛默飞世尔arl全谱直读光谱仪中国区总经销商。目前朗铎科技主要产品包括手持式合金光谱仪、手持式矿石光谱仪、直读光谱仪、工业内窥镜等系列产品。
  • 韩峰代表: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壮大
    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以来,碳交易市场向好趋势明显,碳排放通过市场调节的功能开始释放,碳交易市场逐渐活跃。但由于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仍存在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韩峰近日建议,进一步规范交易规则,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壮大,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据悉,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23亿吨,累计成交额突破100亿元以上。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首批纳入的发电行业2162家重点排放单位,年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0%左右,在碳市场领域极具代表性、影响性和引导性,我国碳市场交易规模会随着石油化工、钢铁建材、冶炼制造、民航运输、造纸印刷等行业的进入呈加速发展态势,同时,碳市场将成为我国低碳绿色发展的风向标,助力我国加快完成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目标。韩峰认为,由于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交易品种较为单一,难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市场。鉴于以上问题,韩峰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建立碳交易的合理指标分配和定价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统筹碳排放权、用能权、节能量、绿证交易等相关市场机制改革,保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同时,建立碳排放减排鼓励政策,对达到减排数量标准的给予碳排放配额奖励,实现减排技术和碳交易市场的融合对接。二是健全完善碳市场管理层级。鼓励集团型企业发挥集团化和集约化管控优势,统筹做好下属企业碳排放配额内部平衡和碳市场平台交易,实现整体推动、先进带动的更大减排力度。三是进一步丰富碳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适时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通过增加交易主体及其需求的多样性,扩大市场容量,活跃市场交易;除以全国碳市场的碳排放配额作为基准产品的现货交易外,尽快建立相关的衍生品市场,丰富碳市场产品种类,给企业提供更丰富、多元的套期保值工具,帮助企业做好中长期的碳减排规划。四是尽快实质性恢复CCER的一级市场交易机制。尽快开展项目开发指南、审定与核查规则、注册登记和交易规则、方法学等重要配套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研究,完善相关方法学与管理机制设计,理清与其他减排工具之间的政策协同,尝试以北京绿色交易所为基础打造CCER的线上集中撮合平台,提升CCER交易市场化水平。五是加快推进除发电行业外的碳排放数据统计和核查机制的建立健全,完善相关行业MRV指南。建议加快建设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不同行业碳排放标准、核算和认证的统一;逐步建设全国性的碳监测评估体系,构建全面系统的全国碳市场数据保障服务支撑体系。
  • 最高法发文!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虚构、捏造等纠纷应依法审理!
    2023年2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暨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意见》的制定坚持以下原则要求: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二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司法服务“双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产业结构调整;三是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严格贯彻落实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让法治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四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持续深化环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意见》提出,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并且,要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依法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涉及温室气体方面,《意见》提出,要依法审理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纠纷案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因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或者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技术服务机构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恶意串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法发〔2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1.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坚持系统保护,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司法服务,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2.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产业结构调整、减污降碳、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依法助力协调和平衡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走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司法服务道路。3.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精神,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强化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供给和执行,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裁判规则体系,确保法律适用统一。4.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依法审理节能减排、低碳技术、碳交易、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定维护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持续深化环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5.依法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纠纷案件。把握好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被纳入全国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契机,加大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推进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降低绿色项目开发和交易成本,形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妥善审理涉标的物包装方式争议的消费纠纷案件,对包装方式是否符合通用方式,是否足以保护标的物并且有利于碳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断,积极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绿色消费和可持续经营发展。6.依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温室气体排放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排放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明确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自愿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销或购买其他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7.依法审理大气污染防治案件。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无证排放、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及违法焚烧废弃物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造成污染的排放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推动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制度体系促进低碳发展,采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措施,全面提升减污降碳综合效能。对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走私木炭、硅砂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依法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加大司法对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积极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退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自然保护地等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企业主张因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而遭受实际损失的,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企业有序退出。审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变更、移民安置等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陆地生态系统保护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9.依法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纠纷案件。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环境信息。投资者以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未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公布企业碳排放量、排放设施等碳排放信息,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致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依法确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确保资金投向气候友好型绿色低碳项目,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气候投融资市场秩序。三、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10.依法审理产能置换纠纷案件。审理钢铁、水泥等产能置换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合同效力,结合产业政策,能源消耗、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要求,认定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推动产能指标从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向低耗能、低碳排放企业转移。审理债务人在建项目被纳入国家相关领域产业规划或产能置换范围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等纠纷案件,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问题,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目标。11.依法审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提出延长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交纳期限、分批赔偿申请,同时提供有效担保的,依法予以准许,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侵权人按照生效裁判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申请支付清洁生产改造费用折抵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依法予以准许,加强绿色低碳技改抵扣赔偿损失方式的推广适用。12.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和碳减排技术等领域具有发展前景,但经营、资金周转暂遇困难的企业所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专项再贷款、碳减排项目质押贷款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促进金融机构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审理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保险、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基金等纠纷案件,投资者以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或擅自改变资金绿色用途、致其遭受损失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更多资本和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四、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13.依法审理煤炭资源利用和电源结构调整纠纷案件。审理涉煤炭资源整合案件,被兼并中小煤矿主张兼并煤炭企业与其新设目标公司共同承担矿业权转让债务清偿责任等的,要结合煤炭资源整合政策,合同签订主体、具体内容以及履行情况,依法保护中小煤矿合法权益,推动高碳排放企业低碳公正转型。审理煤炭中长期合同纠纷案件,坚守契约精神,依法推动完善煤炭生产企业与发电供热企业长协机制,并严格落实。审理电源结构调整纠纷案件,要促进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依法服务国家能源结构清洁高效转型,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防范社会风险。14.依法审理油气资源开发纠纷案件。审理油气资源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等条款的效力。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合同相对方请求其履行报批义务的,依法予以支持,推动油气企业尽快释放产能。预约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委托、合作勘探开发油气资源本约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惩处涉能源资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15.依法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纠纷案件。审理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案件,要按照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类指导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好沙漠、戈壁、荒漠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等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助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供应体系。依法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生态环境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公众参与决策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等政府信息。依法引导和推动电力企业重视促进碳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加大设备资金投入,提升电力系统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能力。审理电网企业涉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和涉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纠纷案件,依法推动能源高效、清洁利用。16.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企业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用能单位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的,依法认定构成违约。节能服务企业作为出质人,以节能服务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财产出质并在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质权人主张就质押节能服务项目收益优先受偿的,依法予以支持。五、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17.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重点排放单位、其他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或个人等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主张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订立的交易合同有效的,依法予以支持。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全面、客观审核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及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核证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记载的分配、持有、交易、变更、注销等信息、数据,依法确定碳交易产品的归属。交易主体主张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关于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和风险防范制度、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规定,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等,依法予以认定,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18.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担保纠纷案件。担保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不是可以设立担保的财产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当事人在碳排放权或者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等办理质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主张就登记账户内的碳排放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优先受偿的,依法予以支持,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19.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案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实际排放量超过所持有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未按时履行足额清缴义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重点排放单位逾期未改正、未补缴碳排放配额或未提交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等量核减重点排放单位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20.依法办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范围。应当向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1.依法审理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纠纷案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因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或者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技术服务机构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恶意串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22.建立完善涉碳案件审判机制。构建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案件归口审理制度。完善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分工配合的审判协调机制。对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提级管辖。统筹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应对气候变化,确保法律适用统一。23.着力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加强对民法典绿色原则,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保护、担保融资等重大、前沿性基础理论研究,准确把握产业结构调整、能源体系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纠纷案件特点和审理思路。加快具有跨部门法学理论,能够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和环境工程等基础知识,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碳达峰碳中和复合型审判人才储备。探索建立与域外涉碳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加快涉碳案件审判经验积累。24.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依法支持仲裁机构发挥更大作用,实现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技术,探索建立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之间安全、高效的信息共享。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自身节能降碳行为的感知,鼓励企业、机构、个人建立碳账户、优先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中和,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共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家园。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16日
  • 211高校无一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编者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2010年3月30日,教育部审议通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实施一年之际,为深入了解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规定的各项法定义务为考评指标,对其2010-2011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12月1日发布《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法制日报》记者独家获悉,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学,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高校财务信息状况最不透明   《报告》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敬波教授介绍,我国“211工程”共纳入高校115所,其中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和第二军医大学为军事学校,因涉及保密性,未被列为观察测评的对象。   同时鉴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调研将测评时间定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超出此时间段的信息均为无效信息。   根据《报告》相关数据显示,财务信息公开情况在所有高校信息公开中最不透明。在考察高校是否主动公开了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情况时,112个被观察高校得分全部为零。这也是此次透明度调查28个测评项目中,唯一一个所有被观察高校全部都得零分的项目。   虽然《报告》调研人员曾检索到复旦大学公布的该校2009年预决算信息,但因其未在此次考察测评的时间期限内,因此没有得分。   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全不公开   财务问题一直是高校主动公开信息领域中的敏感问题。《报告》调研团队在考察是否主动公开了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时发现,112所高校中居然有108家透明度测评为零,即没有公开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而得分的那4家高校,也仅仅是公布了自己学校财政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没有交代如何具体使用。   也就是说112所高校没有一家主动公开学校财政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此外,高校收费信息的公开度也不高。根据《报告》显示数据,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被观察高校没有主动公开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收费信息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85%高校公开招标采购信息   在诸多高校信息透明度不高的背景下,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开度却相对较高。根据《报告》调查数据显示,112家高校中有96家都在主动公开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考评中,获得满分。   《报告》分析指出,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府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高校招标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因此各高校在招标采购信息的主动公开度相对较高。   财务信息透明利于公众监督   近年来,高校腐败大案频频见诸报端,高校反腐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王敬波指出,高校腐败案频发的深层根源是高校财务信息不透明。我国高校的经费来源大多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从法律属性上高校办学经费属于公共财政领域。虽然高校拥有办学经费的自主支配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置。作为公共财政拨款的使用人和管理者,高校有义务对其信息公开,以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而且今后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扩大办学融资渠道,发展多种社会力量参与。高校只有对自身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才能使社会力量提高参与热情和实施有效管理。   对于“无一家高校公开自己的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等信息”和“无一家高校公布财务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王敬波认为,我国高校在树立信息公开,特别是提高学校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水平急待提高。而其中的关键就是高校管理理念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都习惯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习惯于向上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管理情况,还不太适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自己的内部管理信息。   王敬波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根据团队的观察,有的高校通过内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部分学校财务经费状况,但是没有向社会主动公开,因此透明度考评得分都是零分。因此,转变理念是当前高校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的当务之急。   王敬波认为,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以及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都是高校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是法定义务。因此公开高校财务信息,提升财务资金使用情况透明度,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背景   近年来,高校腐败大案频频见诸报端,据媒体披露,2009年10月初,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等问题,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被当地检察机关正式批捕。据悉,湖北的7所部属院校中有3所校级领导有贪污腐败行为。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受贿80多万元,获刑13年。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受贿25万余元,获刑5年。   业内人士表示,高校贪污案件主要发生在财务部、医院收费处等财务管理部门和有资金往来的部门,受贿案件主要发生在仪器设备采购、医院药品采购等部门,挪用公款主要发生于房地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   (资料漫画)   北大清华多项考核指标得分为零   12月1日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显示,名校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在总分为100分的高校透明度排行评比中,北大得分仅为10分,排第84位,而清华得分为11分,居第79位。原因是北大清华多项测评指标得分均为零。   北京大学得零分的项目有3个,即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规范建立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情况考察。调查显示,北京大学在“是否设有负责高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 是否向社会公开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是否制定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是否制定了高校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中是否包含了法定内容 是否制定了高校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中是否包含了法定内容 是否建立健全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以及开展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等方面,还是一片空白。   而清华大学得零分的项目也有3个,即在制定高校信息制度规范、推进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及设立监督和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毫无作为,透明度为零。   在主动公开方面,北大、清华的信息透明度表现也不佳。在分值为30分的前提下,北大、清华得分均为7分,得分率仅为20%左右,低于主动信息公开考评的及格分数线。也就是说,两校在推进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收费信息公开以及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方面,并未完全履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业内人士评析认为,在国外大学普遍实行年报制度并向公众公开学校财务情况的背景下,北大清华较低的高校信息透明度,与其教育水平、口碑声誉和社会地位不相匹配。
  • 外资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双碳”目标进程
    走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卡博特工厂,由一个个巨大管道纵横交错形成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十分显眼,这是这家化工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主要标志之一。  “将生产过程中的余热回收再利用,每年能外供72万吨蒸汽和1亿千瓦时的自用电力,减少约22.8万吨的碳排放。”卡博特中国区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高级经理王学彬说。  卡博特是全球高性能材料和特种化学品领域企业,目前在中国设有9家工厂,其中天津工厂是卡博特全球范围内唯一的整合型生产基地,也是首批参与天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之一。  “对我们来说,参与碳交易是很重要的可持续发展驱动力。”王学彬表示。  近年来,通过提高工业制造效率、余热回收和能源梯级利用,卡博特天津工厂的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不但每年如期完成碳配额清缴,还累积了6万余吨的碳排放余额。  看好中国推动经济低碳转型的力度和前景,卡博特将天津工厂打造成了集团低碳转型的旗舰工厂。“未来,天津工厂也会成为卡博特减碳工艺创新以及碳中和的领航企业。”王学彬说。  碳交易是中国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国已建立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部分地方试点碳市场。  作为地方试点碳市场之一,天津2013年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共139家,其中包括15家外资企业,涵盖机械设备制造、钢铁、化工、建材、农副食品加工等多个行业,企业碳配额清缴率连续7年保持100%。  “碳配额不仅仅是一项约束,更是一项资产。”路易达孚北亚区双碳业务平台负责人戴宇然说。  作为加入碳交易市场一年的“新生”,路易达孚(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顺利完成了首年的碳配额清缴,并将清缴后剩余的碳配额成功出售。  路易达孚是一家来自欧洲的跨国企业,从事农产品和食品的贸易与加工,在华深耕几十年,运营十余个工厂和办事处。其位于天津的工厂每天可加工大豆4000吨,精炼食用油1200吨。  路易达孚2019年就启动了碳盘查工作,成立了双碳业务平台,并充分利用中国新能源发展带来的减碳机会。在路易达孚天津工厂,厂房屋顶铺设的太阳能光伏板每年能提供约150万千瓦时的清洁电力。  “减碳是环境约束下产业变革的必经阶段,抓住机遇才能在未来持续提升竞争力。”戴宇然说。  在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驱动下,路易达孚正通过农业全产业链变革,打造绿色产品链和供应链,并计划到2050年实现产品净零排放。  在持续改善能源消费结构的努力下,2021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突破10亿千瓦,风、光、水、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稳居世界第一。2021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2年下降34.4%。  在这一进程中,也有不少外资企业的身影。在德国弗兰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勾建辉看来,中国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给企业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风电行业正面临着快速发展、技术迭代、需要大规模投资的‘窗口期’。看准这一机遇,弗兰德毫不犹豫地在中国拍板增资。”勾建辉说。  今年9月,弗兰德集团在天津的公司宣布,其产线结构升级第十期增资扩建项目正式开工,投入资金3亿元人民币,建成后将为客户提供与工业和风电齿轮箱配套的核心零部件产品,成为该企业全球绿色低碳供应链上的重要一环。
  • 国务院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1月5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决定》指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四、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将第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第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开发、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一)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海关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二)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四)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依据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单位的配额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 进出口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第二十三条 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数据信息。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抄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三十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第三十八条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全国碳市场释放减排新动能
    全球单体规模最大的煤制油项目——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400万吨煤制油项目夜景。该项目每年节约原煤4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近90万吨。新华社记者王 鹏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核心政策工具。截至12月22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额突破100亿元大关。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以来,共运行350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23亿吨,累计成交额101.21亿元。在交易市场层面实现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同时,对促进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社会各界低碳发展意识,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彰显了我国积极践行“双碳”目标的决心。市场交易运行平稳我国碳市场建设始于地方试点,2011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地方试点从2013年6月先后启动了交易。2020年底,我国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到2021年6月,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有效促进了试点省市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也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进行了有益尝试。“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我国就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马文杰表示,碳交易市场上线以来不仅交易规模逐步扩大,成交价格也在55元/吨至62元/吨之间稳定波动,这对于一个刚成立一年多的碳现货交易市场而言是值得肯定的。“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建设全国碳市场是落实我国双碳目标‘1+N’政策体系的市场出口,其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安永大中华区能源资源行业联席主管合伙人朱亚明表示,处于运行初期的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基础建设工作扎实推进,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第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推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管理规则,出台并升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核查技术指南等指导性文件。第二,顺利完成第一个履约周期的配额分配和清缴工作,配额履约完成率高达99.5%。第三,扎实开展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强化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构建了信任基础。第四,探索交易产品和市场功能的丰富和提升,大力开展宣贯和培训工作,积蓄做好能力储备。“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一年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价格稳中有升,交易量也满足了控排企业的履约需求,符合碳市场作为减排政策工具的预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与会计学教授芮萌表示,全国统一碳市场可以促进企业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即将原来由社会买单的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不良后果,通过碳配额与碳交易的形式转化为由企业自身买单。目前,高能效企业通过碳交易获得更多竞争优势,从而激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实现节能减排,推动产业结构向低能耗、高附加值方向优化升级。优先解决主要矛盾现阶段,全国碳市场交易只纳入2000余家电力企业开放,外界对市场扩容的呼声较大。对此,芮萌表示,我国建立碳市场,主要目的是降低参与企业的碳排放强度,降低排放增速。“我国碳排放量最高的行业是发电供热行业,占国内碳排放总量的46.33%,同时,发电企业碳排放量大,各类数据比较规范,管理水平也较高,选择电力行业率先启动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工作符合我国国情。”芮萌说。当前,我国能源系统的低碳转型实际上是供需两侧同时发力,碳市场建设也应该适应行业转型需要,不但从发电侧(火电发电企业),也应从用电侧包括钢铁、建筑和化工等重点节能减排领域推动入市交易,上下游联动,活跃市场交易,更加准确地反映能源供需平衡情况,形成真实价格信号。朱亚明认为,当前,火电行业中短期内因为保供和转型等任务,财务压力较大,难以独立承担推动碳市场健全和发展的使命,在客观上也需要其他行业企业参与。“更多行业企业参与履约交易和自愿减排量交易,一方面可以更早地为政策完善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可以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和完整的市场分析。”朱亚明说。从国际经验看,发电行业是各国碳市场优先选择纳入的行业,电力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大、煤炭消费多,率先纳入可以同时起到减污降碳的协同作用。“电力是具有决定性的重点减排领域,在市场建设初期应当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积累经验,进而逐步推广和深入。”朱亚明介绍,我国一直在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等高排放行业开展数据核算、报送和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也曾明确表示,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以后,将进一步扩大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探索发展碳金融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披露的数据显示,全国碳市场自开市以来,每个交易日均有成交,其中一个特点是交易量随履约周期变化明显。履约期前交易量显著提升,但在履约期结束后,市场总体交易意愿下降,成交量明显回落。因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保证和提升碳市场流动性,是当前市场发展关键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碳交易方式限于现货交易,交易目的以控排企业的履约需求为主,因此,客观上造成市场换手率低,流动性、活跃度相对不足的局面。”马文杰表示,从发达地区碳交易市场来看,欧盟碳交易的重点方式聚焦于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市场整体具有更强的金融属性和价格发现功能。“如果碳价格的发现功能不足,导致定价不合理或无法定价,就会导致基于碳配额的碳金融产品难以发挥出质押、回购、信托等一些应有的金融属性。然而,只有碳金融等衍生品市场逐渐成熟,才会激励更多民间资本参与绿色金融,进入减排行业。”马文杰说,全国碳市场除了要高举助力减排的大旗以外,也要逐步释放出经济效益和激励效果,丰富交易主体,吸引合规的机构投资者,稳步提升市场流动性。值得一提的是,为优化碳市场建设,上海近日推出了《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将中小微企业与公众的减排行为进行记录、量化,并通过交易变现、政策支持、商业奖励等消纳渠道实现其价值,以引导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比如,在未来,通过公众减排行为的记录、量化、核定产生的减排量,可作为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组织等主体进入上海碳市场进行交易的产品;一些企事业单位、机构通过建设运行项目获取减排量,也可进入上海碳市场交易,实现价值转化;个人参与低碳场景,通过践行减排行为获取减排量用于自愿公益捐赠或转换生成碳积分也可以兑换商业权益、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 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新网8月13日电 国家发改委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   以下是发改委网站公布的改征求意见稿全文:   反价格垄断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价格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五条 认定协同行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当结合市场结构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考虑价格行为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   第六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的   (四)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   (六)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   (七)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七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八条 经营者在招投标和拍卖活动中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二)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三)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   (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当依法禁止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五)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第十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   (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的同种商品的价格。   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从其他经营者获得同种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前款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指经营者持续以承担损失的方式销售商品,旨在排除竞争者或者潜在竞争者的行为。   第一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三)为招徕顾客采取的短期或者小批量的促销行为   (四)应对其他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的策略而被迫采取的降价行为   (五)可以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成本,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六)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四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相对人进行交易。   前款所称“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是指,若交易相对人以此价格交易,在正常生产和销售后将不能获得正常利润。   第十五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价格差异对交易相对人的市场竞争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从其他经营者获得同种商品或者替代商品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款所称“条件相同”是指,经营者与有关相对人交易等级和质量相同的同种商品时,在交易方式、交易环节、交易数量、货款结算、售后服务等方面相近或相同。   对条件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相同的价格,视为差别待遇。   第十六条 认定和推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在依照有关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企业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份额是指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在相关市场的比重。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包括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者和进入障碍、相关市场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市场透明度等。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包括控制采购或销售市场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优先获得原材料的能力等。原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财力和技术条件,包括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因素。对于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的分析,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企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及其对相关市场进入、扩大产能等的影响。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影响依赖程度的因素包括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量、交易关系的持续时间、交易相对人转向其他经营者的难易程度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影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因素包括市场准入制度、拥有管网等必需设施、销售渠道、资金和技术等规模经济要求、成本优势等。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能够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比较容易的   (二)相关市场的竞争比较充分的   (三)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因素,经营者不具有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两个以上经营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翻相关推定还需要证明其相互之间存在实质竞争,且单个经营者与其它经营者相比没有突出的市场地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二)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三)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   (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   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实施串通,但尚未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予以提醒、告诫。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本规定所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日子终于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7月16日开市
    今年,“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的一个超级热点,在今天上午刚刚结束的环保领域大型展会中国国际环保展上,也设置了很多关于双碳主题的论坛,从政策、市场、商业、技术、金融、咨询等全产业要素来探讨这一问题。与欧美“双达峰”、“双下降”模式不同,我国能源消费、碳排放仍处在“双上升”阶段,因此我国承诺的“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目标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能源革命。由于市场需求,已经创造出碳交易的市场。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比如特斯拉2020年出售碳排放额度获得的收入就高达14亿美元,而特斯拉去年净利润才7.21亿美元,等于特斯拉卖车没赚钱,全靠碳交易赚钱。2011年10月,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7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有效促进了试点省(市)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也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摸索了制度。从传言今年6月底上线到明天(7月16日)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确定开市,这个酝酿了10年之久的全国碳市场终于“开门营业”!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即将上线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交易中心将落地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湖北武汉。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但企业的真实排放小于这一配额,多余的拿来卖;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碳市场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 CCER 替代碳排放配额,即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据悉,首批被纳入全国碳交易体系的2200多家均为发电行业企业。随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我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碳市场,碳交易市场容量巨大,保守估计我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量2021年将达到2.5亿吨,金额高达60亿。到碳达峰的2030年,累计交易额将超过1000亿元。从具体行业看,结合碳交易对各类行业可能形成的影响,碳检测、零碳排、新电车、碳消耗、绿色建筑这五大板块具有投资机会。或许,碳排放权可能超过石油,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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