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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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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

    室外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粉尘/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等;室内空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甲醛、氟利昂,厨房油烟[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丙烯醛、苯并(a)芘等]、烟草燃烧的烟雾[一氧化碳、尼古丁、醛类、苯并(a)芘等]以及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有以下几种:1、二氧化硫 SO2:二氧化硫是一种常见的和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的气体。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含硫燃料(如煤和石油)的燃烧;含硫矿石(特别是含硫较多的有色金属矿石)的冶炼;化工、炼油和硫酸厂等的生产过程。2、悬浮颗粒物 TSP(如:粉尘、烟雾、PM10、PM2.5)3、氮氧化物 NOx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是常见的大气污染物质,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影响和危害人体健康。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最大,它比一氧化氮毒性高4-5倍。大气中氮氧化物主要来自汽车废气以及煤和石油燃烧的废气。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如:苯、碳氢化合物、甲醛)5、光化学氧化物 (如:臭氧 O3)6、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甲烷、氯氟烃)

  • 【分享】主要的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引起公害的往往是人为污染物,它们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和大规模的工矿企业。 颗粒物: 指大气中液体、固体状物质,又称尘。 硫氧化物: 是硫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氧化二硫,一氧化硫等。 碳的氧化物: 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 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包括氧化亚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等。 碳氢化合物: 是以碳元素和氢元素形成的化合物,如甲烷、乙烷等烃类气体。 其它有害物质: 如重金属类,含氟气体,含氯气体等等。

  • 大气的主要污染物你了解吗

    空气污染,是我们必须要掌握的一部分,今天要介绍的是关于大气污染物的主要种类,希望小编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了解更多的污染物种类。  1、二氧化硫 SO2:二氧化硫是一种常见的和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的气体。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含硫燃料(如煤和石油)的燃烧;含硫矿石(特别是含硫较多的有色金属矿石)的冶炼;化工、炼油和硫酸厂等的生产过程。  2、悬浮颗粒物 TSP(如:粉尘、烟雾、PM10、PM2.5)。  3、氮氧化物 NOx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是常见的大气污染物质,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影响和危害人体健康。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最大,它比一氧化氮毒性高4-5倍。大气中氮氧化物主要来自汽车废气以及煤和石油燃烧的废气。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如:苯、碳氢化合物、甲醛)5、光化学氧化物 (如:臭氧 O3)6、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甲烷、氯氟烃)。

  • 【分享】主要环境污染物简介

    一、空气主要污染物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 1.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硫主要由燃煤及燃料油等含硫物质燃烧产生,其次是来自自然界,如火山爆发、森林起火等产生。 二氧化硫对人体的结膜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性,可损伤呼吸器管可致支气管炎、肺炎,甚至肺水肿呼吸麻痹。短期接触二氧化硫浓度为0.5毫克/立方米空气的老年或慢性病人死亡率增高,浓度高于0.25毫克/立方米, 可使呼吸道疾病患者病情恶化。长期接触浓度为0.1毫克/立方米空气的人群呼吸系统病症增加。另外,二氧化硫对金属材料、房屋建筑、棉纺化纤织品、皮革纸张等制品容易引起腐蚀,剥落、褪色而损坏。还可使植物叶片变黄甚至枯死。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 居住区日平均浓度低于0.15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低于0.06毫克/立方米。 2. 氮氧化物(NOx) 空气中含氮的氧化物有一氧化二氮(N2O) 、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 、三氧化二氮(N2O3)等,其中占主要成分的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以NOx(氮氧化物)表示。NOx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用的煤、石油等燃料燃烧的产物 (包括汽车及一切内燃机燃烧排放的NOx) ;其次是来自生产或使用硝酸的工厂排放的尾气。当NOx与碳氢化物共存于空气中时,经阳光紫外线照射,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光化学烟雾,它是一种有毒性的二次污染物。 NO2比NO的毒性高4倍,可引起肺损害,甚至造成肺水肿。慢性中毒可致气管、肺病变。吸入NO,可引起变性血红蛋白的形成并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影响。 NOx对动物的影响浓度大致为1.0毫克/立方米,对患者的影响浓度大致为0.2毫克/立方米。国家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 居住区的平均浓度低于0.10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低于0.05毫克/立方米。 3. 粒子状污染物 空气中的粒子状污染物数量大、成分复杂,它本身可以是有毒物质或是其它污染物的运载体。其主要来源于煤及其它燃料的不完全燃烧而排出的煤烟、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建筑和交通扬尘、风的扬尘等,以及气态污染物经过物理化学反应形成的盐类颗粒物。在空气污染监测中,粒子状污染物的监测项目主要为总悬浮颗粒物、自然降尘和飘尘。 (1)总悬浮颗粒物(TSP) 总悬浮颗粒物是指粒径在10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简称TSP。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要决定于自身的粒度大小及化学组成。 TSP中粒径大于10微米的物质,几乎都可鼻腔和咽喉所捕集,不进入肺泡。对人体危害最大的是10微米以下的浮游状颗粒物,称为飘尘。可经过呼吸道沉积于肺泡。慢性呼吸道炎症、肺气肿、肺癌的发病与空气颗粒物的污染程度明显相关,当长年接触颗粒物浓度高于0.2毫克/立方米的空气时,其呼吸系统病症增加。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日平均浓度低于0.3毫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低于0.2毫克/立方米。 (2)自然降尘 自然降尘指粒径大于10微米在空气中经重力作用就能沉降到地面上的灰尘。其来源以风沙扬尘为主。人吸入灰尘会增加呼吸道的阻力,呼吸道出现狭窄现象。 4. 酸雨 指降水的pH值低于5.6时, 降水即为酸雨。煤炭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其次气象条件和地形条件也是影响酸雨形成的重要因素。 降水酸度pH<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明显损害。 5. 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的气体。主要来源于含碳燃料、卷烟的不完全燃烧,其次是炼焦、炼钢、炼铁等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人体吸入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相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而降低血流载氧能力,导致意识力减弱,中枢神经功能减弱,心脏和肺呼吸功能减弱;受害人感到头昏、头痛、恶心、乏力,甚至昏迷死亡。我国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一氧化碳日平均浓度低于4.00毫克/立方米。6. 氟化物(F) 指以气态与颗粒态形成存在的无机氟化物。主要来源于含氟产品的生产、磷肥厂、钢铁厂、冶铝厂等工业生产过程。氟化物对眼睛及呼吸器官有强烈刺激,吸入高浓度的氟化物气体时,可引起肺水肿和支气管炎。长期吸入低浓度的氟化物气体会引起慢性中毒和氟骨症,使骨骼中的钙质减少,导致骨质硬化和骨质疏松。我国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规定城市地区日平均浓度7微克/立方米。7. 铅及其化合物(Pb)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主要来源于汽车排出的废气。铅进入人体,可大部分蓄积于人的骨骼中,损害骨骼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对男性的生殖腺也有一定的损害。引起临床症状为贫血、 末梢神经炎,出现运动和感觉异常。我国尿铅80微克/升为正常值,血铅正常值小于50微克/毫升。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主要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可分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两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我们常见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等,其主要来自加油站地下储油罐、贮油池、排油沟及输油管中汽油、柴油的泄漏及石油炼制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及多氯联苯等都是土壤中常见的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其中有机磷农药和有机氯农药主要来源于耕种过程中大量使用的化学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制药、油漆、染料等工业排出的三废污染物。[/size][/font]

  • 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主要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可分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两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我们常见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等,其主要来自加油站地下储油罐、贮油池、排油沟及输油管中汽油、柴油的泄漏及石油炼制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及多氯联苯等都是土壤中常见的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其中有机磷农药和有机氯农药主要来源于耕种过程中大量使用的化学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制药、油漆、染料等工业排出的三废污染物。[/size][/font]

  • 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主要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可分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两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我们常见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等,其主要来自加油站地下储油罐、贮油池、排油沟及输油管中汽油、柴油的泄漏及石油炼制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及多氯联苯等都是土壤中常见的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其中有机磷农药和有机氯农药主要来源于耕种过程中大量使用的化学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制药、油漆、染料等工业排出的三废污染物。[/size][/font]

  • 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主要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可分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两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我们常见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等,其主要来自加油站地下储油罐、贮油池、排油沟及输油管中汽油、柴油的泄漏及石油炼制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及多氯联苯等都是土壤中常见的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其中有机磷农药和有机氯农药主要来源于耕种过程中大量使用的化学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制药、油漆、染料等工业排出的三废污染物。[/size][/font]

  • 农田土壤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途径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我国农田土壤的主要污染物有汞、镉、铅、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有机磷、有机氯等有机污染物,还有残留的农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农田土壤的污染途径包括农药、化肥和农膜的不正确使用;生活污水、商业污水、工业污水的不合理灌溉;矿业、工业固体废弃物在农田的不合理堆放;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及汽车轮胎磨损产生的大量含重金属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在农田的自然沉降。[/size][/font]

  • 农田土壤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途径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我国农田土壤的主要污染物有汞、镉、铅、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有机磷、有机氯等有机污染物,还有残留的农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农田土壤的污染途径包括农药、化肥和农膜的不正确使用;生活污水、商业污水、工业污水的不合理灌溉;矿业、工业固体废弃物在农田的不合理堆放;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及汽车轮胎磨损产生的大量含重金属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在农田的自然沉降。[/size][/font]

  • 农田土壤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途径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我国农田土壤的主要污染物有汞、镉、铅、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有机磷、有机氯等有机污染物,还有残留的农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农田土壤的污染途径包括农药、化肥和农膜的不正确使用;生活污水、商业污水、工业污水的不合理灌溉;矿业、工业固体废弃物在农田的不合理堆放;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及汽车轮胎磨损产生的大量含重金属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在农田的自然沉降。[/size][/font]

  • 农田土壤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途径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我国农田土壤的主要污染物有汞、镉、铅、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有机磷、有机氯等有机污染物,还有残留的农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农田土壤的污染途径包括农药、化肥和农膜的不正确使用;生活污水、商业污水、工业污水的不合理灌溉;矿业、工业固体废弃物在农田的不合理堆放;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及汽车轮胎磨损产生的大量含重金属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在农田的自然沉降。[/size][/font]

  • 【分享】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

    一、悬浮颗粒物。悬浮颗粒物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直径小于100微米的颗粒。它主要来源于燃烧煤和地面上的扬尘等。颗粒物直径在0.5-5微米的飘尘,可直接进入人体的肺部,在肺泡内沉积,并可能进入血液输送到全身,在身体的各部位积累,日积月累就可以引起疾病。飘尘又常吸附着铅镉、农药、苯并荜等有害物质,从而引起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电厂煤的燃烧,沙尘暴,是其主要来源。二、一氧化碳。一氧化碳是无色、无味、有毒的气体。如果空气中一氧化碳存在较多,超过一定浓度,日久天长就会使人意识力减退,中枢神经功能降低,人的心脏和肺部呼吸功能减弱,甚至还会导致死亡。主要来源化工企业,煤得不完全燃烧等三、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无色但具有刺激性的气体。人们常常可以闻到空气中二氧化硫的味道。它主要来源于燃煤等污染物质,特别是在空气对流很弱或有大气逆温存在时更严重。当人们过量吸入后主要引起呼吸道疾病,且有腐蚀性,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在夏天它又是造成酸雨的主要物质,酸雨是危害健康和农作物的有害物质。含硫化工,煤的燃烧是其主要来源。四、氮氧化物。氮氧化物是指空气中NO、NO2。NO是无色、无刺激、不活跃的气体,能被氧化为NO2。NO2是棕色气体,对人们呼吸器官有强烈刺激,容易引起急性哮喘病。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燃煤及汽车尾气排放。NO2与碳氢化合物在阳光照射下能生成二次污染物(光化学烟雾),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今日分享内容: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主要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可分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两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我们常见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等,其主要来自加油站地下储油罐、贮油池、排油沟及输油管中汽油、柴油的泄漏及石油炼制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及多氯联苯等都是土壤中常见的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其中有机磷农药和有机氯农药主要来源于耕种过程中大量使用的化学农药,石油、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制药、油漆、染料等工业排出的三废污染物。[/size][/font]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分享】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如何危害健康

    生活在大自然中,空气是人们生存每时每刻每分每秒也离不开的物质。纯洁清新的空气可以使人健康长寿,反之空气中的污染物质多了就会危害人体健康,日积月累长久吸入污染的空气还会危及人的生命。那么,现实空气中主要的污染物有哪些,对人体健康又有哪些危害呢?  一是悬浮颗粒物。悬浮颗粒物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直径小于100微米的颗粒。它主要来源于燃烧煤和地面上的扬尘等。颗粒物直径在0.5-5微米的飘尘,可直接进入人体的肺部,在肺泡内沉积,并可能进入血液输送到全身,在身体的各部位积累,日积月累就可以引起疾病。飘尘又常吸附着铅镉、农药、苯并荜等有害物质,从而引起疾病,危害人体健康。  二是一氧化碳。一氧化碳是无色、无味、有毒的气体。如果空气中一氧化碳存在较多,超过一定浓度,日久天长就会使人意识力减退,中枢神经功能降低,人的心脏和肺部呼吸功能减弱,甚至还会导致死亡。

  • 【讨论】公路边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有哪些?

    看过一份公路的环评本底监测计划,大气类的要求监测PM10,NO2,CO,SO2,这些项目是根据什么定的?汽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是什么,为什么NOx很少检测?还有就是SO2,其主要来源是什么,如果一个没有什么大路的也没烧煤的村庄,SO2会达到GB3095的一级标准吗?还有TSP和PM10,还是没办法清楚的区分其污染源.....

  • 环保部公布2011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近日完成了201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结果表明,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实现同比下降,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新增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比一降一升。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主要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全面掌握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准确核实上半年全国污染物减排量,2011年7月,环境保护部派出24个核查组分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查污染减排重点工程进展,核实各项措施的污染物实际减排量,在此基础上,对各地上半年污染减排情况进行了逐一核算。结果显示:2011年1至6月份,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55.0万吨,比2010年同期(1276.0万吨)减少1.63%;氨氮排放总量131.2万吨,比2010年同期(132.2万吨)减少0.7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14.1万吨,比2010年同期(1133.9万吨)减少1.7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206.7万吨,比2010年同期(1136.6万吨)增长6.17%。201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单位:万吨省 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北 京10.019.93-0.821.101.09-0.745.224.60-11.879.899.57-3.18天 津11.9211.91-0.111.391.38-0.8011.9011.70-1.7117.0118.207.00河 北71.1069.54-2.205.815.71-1.5571.9071.12-1.0885.6591.266.55山 西25.3625.15-0.842.972.96-0.1971.9170.31-2.2262.0764.113.28内蒙古46.0645.35-1.562.722.750.9869.8770.010.2065.7070.206.84辽 宁68.6767.67-1.465.625.54-1.4258.60[al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color][/size][/font]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分享】抓主要矛盾创建新指标体系推动主要水污染物削污减排

    [B]一、水污染主要矛盾[/B] 由于产业结构性的原因,我国的水污染以有毒有机物污染为主,这已是毋须争辨的事实,这一结论已见诸于报端,见诸于环境统计年报,见诸于众多研究报告。 有毒有机物污染是影响我国水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素,它们破坏水生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矛盾是有毒有机污染物。抓住主要矛盾,就抓住了关键,因此笔者以为,必须把控制有毒有机物的排放放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位。[B]二、CODcr指标的缺陷。[/B] 有毒有机物多以芳环作母体,派生出门类繁多的有毒有机污染物如:POPs(持久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芳香烃类化合物(如苯系物及其衍生物),苯酚类和甲酚类化合物,酞酸脂类化合物;亚硝胺和联苯胺类化合物,醚类化合物,农药(丙烯醛,毒杀芬,七氯等),卤代烃类化合物等等。 CODcr是在强酸H2SO4介质中,经148℃加热回流,水中的还原性物质与K2Cr2O7起氧化还原反应。所消耗氧化剂(以氧计)的量。实验表明,能被氧化的大多是无机物和直链烃,而大多数有毒有害有机物的氧化率却甚低,如POPs的氧化率为零,苯与甲苯用K2Cr2O7氧化的氧化率仅有17~22%,由此可见一斑。也就是说用CODcr 来监控有毒有机物污染有其严重缺陷,既然水污染的主要矛盾在有毒有机物污染,而CODcr对它们的氧化能力又如此有限,故学术界普遍认为采用CODcr作为综合指标很难控制有毒有机物污染,换句话说,CODcr可以监控的大多为无机还原性物质、直链烃类及部分有毒有机物,这种监控表面上看似面面俱到,但什么都抓却抓不住主要矛盾,抓不住关键,如此一来,用CODcr监控水污染,实际上就不可能完成真正的最需要监控的主要任务。[B]三、先进国家经验———立法防污,指定监控技术[/B] 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水污染已相当严重,美国于1974年颁布了“清水法”与“安全用水法”。在清水法中美国EPA公布了129种优先控制水污染物黑名单及作为环境判据的水质基准数据,并明令要求各州政府结合本州实际,据此制定严格的优先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者,课以重罚,在安全用水法中,美国EPA颁布了几项综合指标作为控制有毒有机物的国家排放标准,其中最主要的是二项:其一CODUV,指定采用紫外技术测定COD;其二、总悬浮颗粒物TSP,要求采用散射光技术监控TSP。 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水污染已相当严重,为严控水污染,日本于1984年出台了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措施,并指定采用UV法作为监控有毒有机物污染的测量技术,迄今日本人仍用CODUV监控有毒有机物污染。 欧洲情况也很类似,欧共体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公布了以有毒有机污染物为主的黑名单、灰名单,并指定采用UV法作为有机污染综合指标的测量技术。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已在引滦入津工程中引进了欧洲生产的CODUV仪来监控有机污染。 立法防污,指定CODUV在线监测仪作为控制有毒有机物污染的监控技术,是先进国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B]四、必须重视TSP污染防治[/B] TSP是指存在于水中,又不溶于水的那些悬浮颗粒状物质,它包括悬浮物和胶体微粒,粒径一般在1um~100um。 在受污染的水体中,TSP并不只是以单一的悬浮状物质存在它们还吸附大量有毒有机污染物。换句话说,TSP对COD也有较大贡献。TSP一旦随污水排入环境那么载于其上的有毒有机物也跟着进入环境,进而影响水环境质量。因此,我们在控制水相有毒有机物污染的同时,必须重视载于TSP上的有毒有机物污染,也就是说必须重视TSP污染防治,要采用国外先进经验,立法防治TSP污染。笔者对化工废水,印染废水作过大量实验,实验表明TSP对CODUV的贡献可达5%~10%,一旦控制了TSP排放,仅此一项即可减排CODUV5%~10%。[B]五、创建新指标体系[/B] 美、日、欧等先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优先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综合指标CODUV,TSP排放标准,并采取了有力措施,严控有毒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已经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这样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非常可喜的是,在国家制定的排放标准及饮用水标准中已经制定了不少有毒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饮用水标准,为新指标体系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再者,国家环保总局早在八十年代就已立题开展“中国水环境优先监测”研究,并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如第一次确定了中国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黑名单,建立了配套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的监测方法等,近年来CODUV的测量技术也已取得了迅速的发展,这些都为新指标体系创建条下了良好的技术基础。[B]创建新指标体系的架构是:[/B]1、建立严格的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就现行的排放标准而言,控制有毒有机污染物的种类尚不及饮用水标准多,如一些新农药、POPs尚未列入其中;就标准的严格程度而言,现行排放标准尚未对某些有毒有机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2、建立CODUV、TSP综合指标的排放标准。[B]六、过渡与试点[/B] 一个新的指标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大约需要半年至一年) [B]过渡期怎么办?[/B] 笔者认为过渡期要作好三件事:一是抓紧新指标体系的建立;二是安排好试点,可同时选择三个地方开展工作;三是继续运行现行的指标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新指标体系抓住了我国水污染的主矛盾,是防治我国水污染的方向,是先进的、可操作的,它将从根本上推动水污染物削污减排。现行指标体系有缺陷,但也有其可行的一面,在过渡期内继续运行会起到良好的衔接作用。 笔者坚信不疑,水污染的主要矛盾在有毒有机物污染,由此出发建立新指标体系必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削污减排向更深,更科学的方向发展。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color][/size][/font]

  • 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主要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中主要的重金属污染物有镉、铜、铬、汞、铅、锌以及类金属砷等。这些金属在水中不能被分解,与水中的其他的毒素结合生成毒性更大的有机物,人饮用后危害巨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环境中重金属污染源主要来自矿山开采过程中尾矿的堆放及洗矿水直接排放,冶炼、镀金等行业“三废”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农业污水灌溉和汽车尾气排放等。[/size][/font]

  • 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主要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中主要的重金属污染物有镉、铜、铬、汞、铅、锌以及类金属砷等。这些金属在水中不能被分解,与水中的其他的毒素结合生成毒性更大的有机物,人饮用后危害巨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环境中重金属污染源主要来自矿山开采过程中尾矿的堆放及洗矿水直接排放,冶炼、镀金等行业“三废”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农业污水灌溉和汽车尾气排放等。[/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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