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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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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来落实实验室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left][size=18px]【摘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的一项具体要求,实验室如何来落实这一要求,文章从责任制建立方法、实施路径和要素等方面进行了论述。[/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关键词】安全、全员、责任制。[/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 [/size][size=18px]安全生产法中多次提到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实验室管理角度而言,如何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必须先理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和来源。[/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增加了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两条实际已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层的安全职责进行了要求和落实。接下来,就要扩展到生产单位的全员了。[/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落实实验室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参照以下步骤。[/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岗级设置及职责[/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实验室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应根据实验室的管理层级,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明确安全权利和义务,由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组织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要讲求职责清晰,工作明确,奖惩有依据。安全职责往往与岗位工作职责密切联系,在组织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应仔细梳理各岗位工作职责,判定工作职责是否详细具体,如出现职责不清,应及时予以明确。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心,时刻提高警惕,积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房间,每个药品柜、每个实验台,不留死角。[/size][size=18px]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危险药品、实验室“三废”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2.责任制确立[/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当确定了清晰地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后,接下来,就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要求,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岗位职责进行紧密融合,这样就完成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size][size=18px]完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后,还需要组织对全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晓其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安全责任。[/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总的来说,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需要依赖于每个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和规章制度来促进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size][/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

  • 【讨论】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凡工作日均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因故不能上班应事先向实验中心负责人请假并递交假条。不履行请假制度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实验室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管理人为本实验室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维护、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工作。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十分熟悉本岗位的教学实验内容,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一般故障诊断和维修技术。平时应充分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及时修复故障设备,保证实验设备有足够的完好率;难以修复的设备应填写设备故障单并报知实验室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处理。 四、凡有教学实验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开门并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主动配合教师指导实验、处理设备故障、维护实验秩序和安全。每间实验室要保证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在场,不得擅离职守。 五、经常打扫实验室卫生,保持整洁的实验环境。重视防火、防盗和用电、水及门窗的安全,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六、努力学习专业技术,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承担实验更新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 对"食安法"中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首负责任制的解读

    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就惩罚性赔偿,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在此需要对什么情况属于“经营者明知”进行合理解释。从规范内容看,经营者明知虽然是实体法中的要求,但其真正的落实却要依靠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则。然而,关于经营者明知的举证责任规则迄今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据此,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法官即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去分配举证责任。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地位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掌握方面的差异,显然不应要求消费者去证明,而应该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对于自己的“非明知”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定经营者是明知的,除非其可以举证证明其确不知情。当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总结,也可以考虑将如下情形认定为经营者明知:一是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是不能提供进货渠道的;三是以不合理的低价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四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五是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但是,上述列举很难穷尽丰富多彩的实践,为避免挂一漏万,对于经营者明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才可以较为彻底地解决消费者作为原告的举证证明难题。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十倍赔偿”不以发生“食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等损害”为前提条件。只要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为造成损害,消费者即可以请求赔偿。二、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2009年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形的连带责任,分别是: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则规定了如下八种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相关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大多吸收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成果。一是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明知其未取得食品添加剂许可证,而为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或条件的,应与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二是明知其有六种违法生产食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或其他条件的,应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四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五是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六是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七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八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对于上述连带责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点:1.关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条件是: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才承担连带责任。而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是: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一中民终字第12355号生效判决中指出,刘某在茶城购买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身即构成损害,故依据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茶叶商十倍赔偿。但刘某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茶叶并未使茶叶城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没有判决茶叶城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只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点,需要明确,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的认定标准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更低,对于保护消费者更有力,当然对于商家的责任也更重。 2.关于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只要出具虚假报告或认证结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要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按照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在故意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过失,则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对于这一点,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注意,即认定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不再以故意为要件。三、关于首负责任制的法律适用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上述首负责任制的规定在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有生产经营者不先行赔付、互相推诿的,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首负责任制的意义则更为明显,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民事诉讼的被告有任意选择权。当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损害,请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任意选择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消费者选择生产者起诉时,生产者不能以食品交付经营者时不存在瑕疵而进行抗辩;消费者选择经营者起诉时,经营者不能以食品安全瑕疵归咎于生产者不归咎于自己而进行抗辩。前述两种情况下,法院应判决生产者或经营者先行承担责任,之后生产者或经营者才可以再行追偿。此外,适用首负责任制还应与连带责任相区分。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领域,首负责任制只发生在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而连带责任则发生在前述八种情况下;在首负责任制之下,法院不能直接在判决主文中写明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之下则必须这样写明。就此而言,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方面,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大。

  • 【原创】化验岗位责任制

    化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度。严格遵守及技术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化验生产任务。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分析结果报告单,字迹要工整,不得有涂改,分析结果报告单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化验所用器具要清洗干净,规范放置,场所要清扫干净,保持高度整洁、清静的卫生环境。非化验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化验室,不准私自接受外来样品进行加工、分析。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完成公司和化验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 【原创大赛】CMA认证实验室各部门岗位责任制

    【原创大赛】CMA认证实验室各部门岗位责任制

    CMA认证实验室各部门岗位责任制1、室主任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新的技术标准、检测规程、规定和检测方法。2、制订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实验室的检测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检测工作质量负责。3、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证能公正地、科学地、准确地进行各类检验工作。4、协调各部门工作使之纳入全面质量管理轨道。5、协同质量负责人处理检测质量事故和解决争议。6、督促检验各部门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7、监督各工作室的安全实施情况,制订职工技术培训和考核计划。8、检查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9、负责对外业务的承揽及合同签订。10、技术负责人不在时,履行技术负责人职责。2、技术负责人职责1、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工作和检测工作。2、审核各室测试计划及检测实施细则。3、组织一些特殊检测方法的研讨。4、及时了解各科室检测过程技术问题。5、掌握实验室当前科技新动向并收集最新检测规程、方法。6、负责实施职工的培训和考核工作。7、批准检测报告。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9/201209111552_390210_2352694_3.jpg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9/201209111554_390213_2352694_3.jpg3、质量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检测工作质量,定期向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汇报检测工作质量情况。2、负责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安全工作管理。3、负责计量工作的开展和完成强制性检测仪器设备周检工作。4、建立计量工作网络,培训检测设备自检人员。5、检查检测设备配备率,提出购置仪器申请。6、负责质量管理手册的贯彻执行和检查。4、各检测组负责人职责1、在实验室技术、质量负责人指导下,负责分管的检测(业务)技术工作。2、根据科室分配任务及时间期限,负责领取样品及技术资料,排好本项目的检测计划和检测安全措施。3、组织指导持证上岗检测人员实施各项技术标准、规程和标准化操作方法。[font=Times New R

  • 【原创】仪器设备责任制度

    仪器设备责任制度1.0目的1.1. 保证仪器正常使用;1.2. 明确仪器管理员的职责2.0范围2.1. 仪器验收方法2.1.1 装箱单和采购清单核对,确认装箱单和采购清单一致;2.1.2 如果需要安装,则在对方安装人员来到时,再拆箱;2.1.3 清点装箱单上物品是否和箱内物品一致。P/N号和物品名称;2.1.4 仔细查看物品是否有损坏,如果有损坏,拍照,并且书写情况说明,传给采购,请采购出面向供应商提出交涉;2.1.5 安装时候,仪器设备管理人需要在现场监督,确认安装是否没有问题。确认是否能够做样品;2.1.6 检查安装报告。咨询安装工程师如何保养,如何简单维修。维修的联系方式。保修期等; 2.2. 仪器台账登记和记录2.2.1 目的:台账管理的目的为了了解仪器使用状况,仪器各种情况。保持仪器性能稳定,维修维护方便,通过记录的信息,构成仪器身份证;2.2.2 范围: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做好台账,使用记录等。记录如下表3.1.5; 2.3. 管理者的责任2.3.1 管理者保持日常仪器的稳定可用。如果不可用,则在仪器上标注不可用;2.3.2 管理者制定仪器操作规范;熟悉仪器的维护; 2.3.3 管理者保证仪器每年校验或校准一次(粘度仪,剪切仪等)。个别仪器,按日,月,季校准(天平,pH计等);2.3.4 借用仪器,如果是组内人员,向管理者通知,管理者确认使用者能独立使用,则请使用者填写好实用记录 3.1.6,管理者应当确认仪器最终确认仪器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污染;2.3.5 如果是组外人员,组外人员应向管理者领导申请,在领导同意后,管理者确认使用者能独立使用,则请使用者填写好实用记录 3.1.6,管理者应当确认仪器最终确认仪器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污染。 2.4. 仪器故障的查询如果仪器发生故障,首先通过使用记录,确定谁最后使用,问清楚当时使用情况,造成原因,并且报请维修。 2.5. [size=3

  • 食品安全治理要强力落实责任制

    人民网评:食品安全治理要强力落实责任制2012年07月05日00:03 来源:人民网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外发布。作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指出了食品安全治理的时间表,要用3年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应当说,敢于定下时间表,表明了相关部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与信心。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出,极大地削弱了公众的安全感,对政府的公信力也构成了影响。打击食品犯罪,既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重塑政府形象的良好契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其实政府一直以来都很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这并不是一个轻易可以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我国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整顿。然而时至今日,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仍在处在高位徘徊。这样的现实,源自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基础薄弱,食品产业量大面广,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部分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与此同时,现行监管体制、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还不尽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不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薄弱,存在着监管漏洞。种种事实表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保障食品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即便困难再大,开弓就没有回头箭。面对这一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打好攻坚战和持久战,关键还在于厘清权属,强力落实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监管者的责任以及被监管者的责任。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作为一地食品安全的总闸门,能否将食品安全工作抓到位,关键在于责任能否真正逐级落实,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往往存在部门监管职责交叉与空白并存、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出现问题推诿扯皮,这种问题一定要彻底厘清,将食品安全问题纳入考核,甚至一票否决,唯此才能推动工作向前进展。另一方面,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人,同样肩负着重大的责任。部分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等不到位,产生了很多风险隐患,这是制约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因素。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我们要从严治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提高经营者的违规违法成本,促使其优化自身的生产经营水平和标准。同时,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每一个公民,也需要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广泛有序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只要大家共同携起手来,这一难题终将得到圆满的解决

  •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度1、实验技术人员是搞好教学、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建设好和管理好实验室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队伍。所有从事这一工作的同志,都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并为建设好和管理好实验室而进行积极的创造性的工作。 2、实验室技术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3、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完成教学、科研试验方面的工作任务。作好日常实验课和科研项目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及元器件材料等物资的准备和实验结束后的清查整理工作。每天要打扫室内卫生,做到地面清洁、实验台面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 4、实验技术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各负其责。对于分管实验设备器材和物资的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管好实验室的固定资产,低值工具和消耗材料的账卡,并做到账、卡、物相符;实验仪器应存放有序,排列整齐,完好无损,清洁适用,对所管财产要做到心中有数,常用仪器不但要数量清,而且还要准确填报年使用时数、统计报表。 5、要经常作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在仪器设备修理中争取做到小修不出室,中修不出系,大修不出校。 6、要爱护公共财产,反对铺张浪费,实验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把实验室的仪器、工具和原材料借出实验室。因公借用一般仪器和工具,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借用大型精密仪器,必须经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系主任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借出。 7、要做好实验的安全工作,搞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下班要关好门窗、水、电,盖好仪器台布,确保实验室安全。 8、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积极钻研技术,提倡业余时间自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各系有计划地组织学习或听课。学习听课成绩要作记载,并送人事处备案。 9、实验技术人员要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离开实验室时,一定要向班组长请假。请假的时间和批准的权限要严格按学校人事处的规定办理。 10、对一贯积极工作,不怕困难,任劳任怨,成绩突出的,要大力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者,应予批评教育,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者,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 我国有终身雇佣制吗?

    国外为了留住人才,可以签终身雇佣合同。我国有终身雇佣制吗?进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大型垄断企业,是不是就意味着相当于签了终身雇佣合同?

  • 官员损害生态环境将被终身追究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终身追究”,并细化了追责的具体流程,为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悬起一把“制度利剑”。  《办法》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将“终身追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为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而被追究责任的事例并不少见。今年6月,甘肃省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而被追责。其中,武威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武威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被诫勉谈话。此外,凉州区环保局局长、副局长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不过,专家表示,在此次出台《办法》之前,对于各类和各级领导干部究竟应该承担哪些生态环保职责,失责之后又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边界和操作流程。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制度约束。”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说。  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  此次印发的《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这在实践中有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说。  强调“党政同责”,是此次印发的《办法》的又一特点。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在中国的执政体系中,地方党委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负有全局性、方向性的责任,而政府更偏向于执行、落实的职责。  专家表示,《办法》实施后,党政追责孰轻孰重,取决于在哪些情形下出现了失责、违责现象。如果是在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和总体方向上出现决策失误,那么党委主要领导人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如果主要是执行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政府担负的责任更大一些。  此外,《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目的就重在防患于未然。”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举例说。  针对以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  《办法》规定,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各个环节形成一个闭环系统,突出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 重磅!两部委联合发文:这些实验室人员要对检测结果终身负责!

    今天,质监局、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新文件,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color=#990000]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color]大家怎么看?

  • 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终身禁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条例》对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align=center][img=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png,600,28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fc0f9bbf-3403-4af5-8d3c-64767fd5916c.jpg[/img][/align][align=center]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alig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政府网 ][/color][/size]

  • 【讨论】如何看待仪器的终身维护!

    上网看见一款硬度计,其中有段广告词:免费保修XX年,终身维护保养。我对此搞不懂这个终身维护保养是怎样的,你第一年买了仪器使用一段时间,就来免费保养,第二年估计就是电话了,询问仪器的使用状况,顺便提到保养;那么第三年,第四年。。。。。都会来你的单位给你维护保养??对此,我想咨询下大家是否有过终身维护保养仪器的事情?如果有真的年年都按时来吗?如果版友是厂商的代表,也请谈谈你对终身维护保养的看法和执行情况。[em09511]

  • 质检总局发文:落实检验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

    《意见》要求落实检验r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要推动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要加强检验认证机构分类监管,督促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检验认证基本规范,有效控制检验认证过程。   要督促建立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处理,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完整,经得起比对核查。   要督促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要督促认证机构加大企业检查及获证后跟踪检查力度,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等措施。

  • 国务院: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将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行随即选择检测机构、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推动实现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这些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息息相关的行业热点上了8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增加“中国制造”有效供给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会上李克强总理对这些工作作出了哪些部署?质量与认证带你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增加“中国制造”有效供给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会议指出,以先进标准引领消费品质量提升,倒逼装备制造业升级,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动“中国制造”迈向中高端、夯实工业发展根基的关键所在,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可以依托我国市场巨大的优势,发挥扩大有效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等多重效应。会议确定,要紧密围绕消费需求旺盛、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装饰装修、服装服饰、化妆品和日用化学品、妇幼老年及残疾人用品、文教体育休闲用品等一般消费品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 【我们不一YOUNG】+食品安全事故后,消费者可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严食品安全国标将出:罚款三十倍 终身禁入,请问您怎么看?

    最严食品安全国标将出:罚款三十倍 终身禁入,请问您怎么看?

    最严食品安全国标将出:罚款三十倍 终身禁入,请问您怎么看?参考阅读: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四个最严怎样落实?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一问: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221622_562165_1615838_3.jpg

  •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解读首席质量官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从去年起开始在全国大中型企业中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如今已有超过900家企业设立了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制度也因此得到社会广泛关注。企业首席质量官是做什么的?为什么要推行这项制度?实施效果如何?记者就此专访了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相关负责人。 职责是什么 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首席质量官受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委托,协助首席执行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企业(公司)的质量工作,主管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质量职能部门,代表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使质量管理权,具体讲主要有质量发展战略制订、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质量改进和质量创新的组织实施、质量统计分析和成本管理、质量教育培训、质量文化建设等六项职责。 可见,首席质量官是项“技术活”,也因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要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政策;取得中级(含)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经过质检部门组织的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等等。 权力有多大 我国推行的企业首席质量官,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建议权、监督权、把关权和否决权,即:向企业决策层提出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本企业各岗位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部署对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的检查把关;主持本企业内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当然,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首席质量官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本身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就可以借此逃避质量法律责任,也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就将放松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项企业内部制度,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是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将与质量法律法规形成有机互补,政府仍将严格依法实施外部监管,落实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效果怎么样 上世纪90年代国外大型企业为了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增强专业化管理水平,开始借鉴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成功模式设置首席质量官,如今这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

  • iLab,最好用的试剂耗材管理软件,终身免费!!!

    ● 你是否经常漏订试剂或耗材?● 你是否经常等到试剂用完了才匆匆忙忙想起来去买?●试剂耗材买了一大堆,你是否已记不清放在了哪个冰柜?● 发票对来对去,你是否总是对不上,理不清?● BOSS问你这个月花了多少钱,你是否拿着计算器吭哧算了半天也没算出个所以然?如果你的实验室存在同样的问题,请你试试 iLab,一定会给你不少启发和帮助。iLab试剂耗材管理软件,完全终身免费!详情请点击iLab官方网站

  • 【转帖】计量实验室制度

    一、 计量工作负责人岗位责任制1. 负责本专业计量标准的建立、制定设备计划及经费预算。2. 负责标准传递工作,引进测试新技术,不断提高计量测试水平。3. 熟知有关专业标准仪器及检定装置原理,排除设备故障,做好定期维护工作。4. 审查检定报告及试验报告。5. 组织力量解决标准传递中存在的问题。6. 制定标准设备送检计划。7. 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 计量工作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1. 做好标准传递工作,熟悉各种校验方法。2. 编写测试检验报告。3. 掌握本专业调试方法和修理工艺。4. 负责新购设备的首次起动,编写各类设备操作规程。5. 负责技术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6. 对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7. 参加本专业的计量检定工作。8. 对实验室清洁、环境、检定员服装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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