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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器行业互联网思维1:五分钟带你系统了解仪器/检测行业的生态圈!

    仪器行业互联网思维1:五分钟带你系统了解仪器/检测行业的生态圈!

    [b]本系列文章目的在于普及仪器从业从业者互联网思维,作者蒋超,就职业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从事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工作。微信jcvstop,欢迎同行交流。[/b][color=#737372]如果不从事一线实验室工作,我想我永远没办法能了解这个行业,因为我这个群体是这个行业的终端,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最终的源头都流向了这个群体...[/color][color=#737372][/color][color=#737372]也正是因为如此,缺少用户视角,使得太多的人看不清这个行业,理不顺这个行业的状态,如果采用阿里的生态圈视角,顿时你会对这个行业清楚许多...[/color][color=#737372][/color][color=#737372]昨天晚上东北远方来的客人聊了些行业的现状。交流完了后有一点想法,仪器行业那么大,我们这个生态圈的人们应该怎么做,怎么找到合适的立足点,这个问题是所有这个生态圈的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所以回到家后趁着有一些这样的想法,把这块写了点东西,我想尽管不深入,但多少应该能给这个行业的从业者一些启示。[/color][color=#737372][/color][color=#737372]学过一点市场方面的人都知道,定位最传统的理论框架是波特提出来的成本领先、差异化和利基市场的竞争战略。虽然在未来这种定位还是大家需要去思考的,但实际上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有更重要的问题要先回答。我始终这样认为,如果要谈定位,首先得知道是在什么局势下定位,如同上战场杀敌,首先得了解战争形势,至于杀敌精准度及快慢,那是技术问题。而最终成败你的是你对战场的形势的把握。[/color][hr/][align=center][color=#ff4c00]生态[/color][/align][color=#737372]仪器行业目前的局势是怎样,有哪些相关方?[/color][color=#737372]首先我们看仪器行业生态圈包括哪些?一般按照服务对象来说分为四大类型:[/color][color=#737372]A:仪器耗材厂家(进口仪器厂家以及国产仪器厂家)[/color][color=#737372]B:仪器平台方(仪器信息网,分析测试百科网等信息平台类)[/color][color=#737372]C:代理方及服务方(仪器耗材代理公司,仪器售后公司)[/color][color=#737372]D:终端用户方(政府事业单位,高校,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企业用户)[/color][align=center][img=,690,45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2/201712041010_01_3166627_3.jpg!w690x459.jpg[/img][/align][color=#737372]对于A端仪器厂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买卖,面对的是最终端为D端用户。对于中间B端平台型公司,目的那就不止一个,因为可以对A端,为A端厂家服务,帮助他们更好的售卖产品。同时,还可以面对C端代理方和D端用户方,帮助代理方做好品牌宣传同时帮助用户方更好的使用仪器。对于C端代理方及服务方,面对的则同时是A端仪器厂家和D端用户方,所以他们的目前就是做好服务工作,最大可能把仪器厂家的产品卖给用户,同时可能还与厂家存在竞争关系。对于D端用户端,目的则是怎样更好的使用仪器与如何更性价比买到仪器,同时仪器售后能方便快捷。[/color][color=#737372][/color][color=#737372]这样我们就把这几方简单的分类了一下,为了更加形象的描述,我把这四方分别比作为体,面,线,点。[/color][hr/][align=center][color=#ff4c00]形势[/color][/align][align=center][img=,690,45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2/201712041011_01_3166627_3.jpg!w690x459.jpg[/img][/align][b][color=#737372]体代表仪器平台,面代表仪器厂家,点代表零散的终端用户,线则代表仪器厂家与零散的终端用户之间的桥梁。[/color][/b][color=#737372]点线面体,是一种全新的定位思考方法。 点、线、面、体,每一个定位背后,逻辑是不一样的,需要的运营原则、资源调配的方法,甚至竞争壁垒,最后可能的发展路径都不一样。 所以先明确自己在未来数据互联时代的世界中的定位,是决定企业发展方向的第一步。[/color][b][color=#ff4c00]体[/color][color=#737372],[/color][/b][color=#737372]我指的是大家通常意义上讲的平台或者生态型的企业,典型的例子例如仪器信息网这样的平台。体的核心是要创造新模式的可能性,它要广泛地连接不同的玩家,既要扩展不同的仪器厂家“面”,同时又要让上面的点尽可能地多。[/color][color=#737372][/color][b][color=#ff4c00]面,[/color][/b][color=#737372]指的是仪器行业中存在的大大小小的仪器厂家,体上的每一面代表一家仪器公司,每家仪器公司都有相应的点和线。点和线是这个面上各种各样新的角色。比如说在安捷伦这家公司有很多丰富的角色,从自己公司的仪器耗材代理到给仪器维护维修外包代理公司,各仪器使用的用户,这些角色都是安捷伦这个面上的不同的线和点。那么,面要发展,就要给这些线和点创造生存跟发展的机会。例如给代理更多自主权和利润空间,帮助用户开发给多的方法技术。但为了保持利润,面有时则采取两条腿走路,既保持终端客户,又依靠代理商。目前面的主要竞争不仅在仪器本身质量上,而且对于技术支持,售后这块也是考验非常大的。例如一些用户技术人员的更换,这样就会带来额外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color][color=#737372][/color][b][color=#ff4c00]线,[/color][/b][color=#737372]指的是存在于面上的大大小小的仪器及耗材代理商。前几年,面跟点都不直接提供服务,所以线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因为它连接了最终的客户点和仪器厂家面。一个典型的线就是德祥这样的大型代理公司。代理公司直接面对终端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但是这个代理是依托仪器厂家这个面发展起来的,它能够快速地发展,甚至是轻资产地发展,重要的原因是它充分利用了仪器厂家这个面提供的各种各样的基础服务,例如培训、维修、也包括后来的售后和技术支持。这些代理只要聚焦在自己最擅长的那个能力上,再借助这个能力把所有相关的用户这些点都服务整合在一起,就能够快速发展。很多进口仪器品牌在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时做得好的重要原因,是它充分地利用了线的能力,以及整合了各种线能够带来的支持力量。 那时,对于线来说,最重要的是,选择在哪个面去发展。你可以选择做安捷伦代理,你也可以选择国产仪器代理。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代理感觉生意难做,面直接与点对接,不需要线的存在了,特别是的部分仪器厂家看到自己合作的代理不能达到销售额后,又培养下一个代理,这样代理之间就存在更大的竞争关系,而仪器厂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加上现在很多终端客户会直接联系厂家,这样导致代理这个连接功能散失。[/color][color=#737372][/color][b][color=#ff4c00]点,[/color][/b][color=#737372]则是整体生态圈中最为复杂最为庞大的一个群体,也就是仪器使用用户。仪器行业属于辅助性行业,它是所有基础性学科如化学,生物,医学的支撑工具,因此仪器行业分布范围广,使用人数基数大。涉及化工,环境监测,质监,食品,材料,药物等众多行业。仪器信息网,新材料在线等行业媒体的一篇微信技术类的文章阅读量可达10万以上,如果加上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学生等,这个行业从业人员应该在100万以上。但整体仪器分析及测试行业是一个相对其他行业人员结构简单,仪器知识结构的性质决定了从事仪器分析相关的人员整体受过学校教育,但人员性格属于稳重,保守型,这种性格特征导致这个行业的特点是人员交流互动相对不频繁,拥有资源者掌握行业的话语权,信息垄断比较严重。这因为这样的一种信息垄断以及话语权为重的群体,导致仪器行业的采购以及谈判也就没有那么直截了当。[/color][color=#737372][/color][color=#737372]以上,我们梳理了一下仪器行业的点线面体。仪器行业的点线面体概念,就是希望大家想明白你是点,还是线,还是面,还是体,你现在正在做的是什么?那么做线当然就需要找到一个很有前景的面和它共同发展, 所以不同的场景下的选择是不一样的,思路也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一种定位都有它自己的价值。做点,当然就是发挥你的技术优势,最大程度能用好仪器,为这个行业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等等。[/color][hr/][align=center][color=#ff4c00]破冰[/color][/align][align=center][img=,690,45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2/201712041011_01_3166627_3.jpg!w690x459.jpg[/img][/align][align=center][/align][color=#737372]作为体,则服务的是面,线,点。体(平台企业)需要做的是创造网络效应。回到我们一开始讲到[/color][color=#737372]的网络时代最有价值的是网络效应, 所以体的核心是一定要创造网络效应。要创造网络效应,就要去建一张协同的网络。如果不是一个协同网络,它就不可能有网络效应,也就不能够催生众多的新角色,它就不是一个体。体在这个意义上等同于协同网络,而协同网络最重要的就是为这些点赋能,让它们去成长、让它们去发育、让它们去壮大。 所以我们看到,如果一个平台公司,没有能让服务的企业公司成长,而只是一味的在想着怎样收取平台佣金,这个平台肯定活不长。体的核心其实是网络效应,所以怎么快速地扩张网络,把网络协同做到极致是非常重要的,但很多人其实完全没有往这个方向去努力。更多的场景是很多人想的是面的果实,但它实际上只有线的能力。所以仪器行业的创业者,特别是平台型创业者,其实面(小企业或者大企业)与线(服务商,代理商)也是一个很好的战略定位。在一个准确的时间点上,找到一个合适的面,其实线也可以有爆炸性的成长。不要低估线的价值。当然,线考验的是人的眼光,能不能抓住这个机会。线有个很大的挑战是本身的壁垒不太高,所以重要的是对时机的把握。[/color][color=#737372][/color][img]data:image/gif base64,iVBORw0KGgoAAAANSUhEUgAAAAEAAAABCAYAAAAfFcSJAAAADUlEQVQImWNgYGBgAAAABQABh6FO1AAAAABJRU5ErkJggg==[/img][color=#737372]对于面(企业)来说,一种为超级企业如安捷伦,赛默飞等,其面涉及的领域特别多。而另一类为小企业则为小企业,可能只生产某一两种产品,其也有自己的代理,也能构成自己的面线点这样的小型生态系统。其实整个仪器生态系统比较挑战的就是面,在这个数据智能时代,尽管仪器行业真正数据智能还未到来,但接下来的未来如需布局,则需要一套全新的打法,其实是一个企业,一个尽可能向C2B演变的一个创新企业。 做面,一方面需要理解体带来的机会,另外一方面要善于用线的机会, 别总想着把线干掉。面(企业)在定位自己的时候始终要想到服务在面上的线及点,只有这两两方发展好了,才能符合数据智能时代的两大特征:数据智能与网络协同,否则,面(企业)如果只想着服务好点,可能表面占领了点(用户)这个市场,那么线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面的发展,网络协同这一步很难实现。[/color][color=#737372][/color][color=#737372]对于做线(代理公司,服务商)的来说,在遇到面(厂家)的大量打压及价格压榨时,目前唯一的突破点就是服务好点,把线上连接的点做到专业化,精细化。同时,线也能与点组成小型生态圈,做到网络协同。 目前很大部分线(代理公司,服务商)对市场很敏感,但他并不具备系统化架构的能力,特别是包括我们讲到的持续运营的能力,或者是产品参数的了解能力,他只是自己有稀缺的资源,或者在特定时间点有最需要的能力。所以说到这里,我们做线的需要仔细研究目前电商比较火热的网红经济,这些网红,既不需要生产工厂,也不需要自建销售平台,为什么在这两年网红的收入甚至能超过一个大型公司,这个现象的模式很值得线去研究。[/color][color=#737372]而对于点(终端用户方)来说,他们是仪器的购买者及使用者,这一批人如何给自己定位就不在这一小节里继续分析。这不属于仪器行业商业分析的范畴,划分在仪器行业个人职业发展问题。[b]但对于点的发展的理解及把握,则关系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甚至可以总结为仪器行业的葵花宝典,得此秘籍者的天下。[/b][/color][color=#737372][b][/b][/color][hr/][align=center][color=#ff4c00]总结[/color][/align][color=#737372]对于不同的人和公司来说,因为整个时代是一个大爆炸的时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机会,只是要想清楚你的第一切入点是什么。[/color][color=#737372]点、线、面、体的运营模式都不同。 重要的是理解了运营模式的不同之后,你第一天就能找到最适合自己发展的切入点。这既要考虑到机会的特征,也要考虑到你能力的特征。[/color]

  • 专家解读丨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

    近日,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ywgz/zcghtjdd/ghxx/202206/t20220628_987021.shtml]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url]》(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新时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  [b]一、新形势下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b]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十分关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10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从新的战略高度发出了“为黄河永远造福中华民族而不懈奋斗”的号召。《规划》是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1+N+X”要求的专项规划,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迫切需要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黄河流域各省区生态环境质量。治理黄河是治国兴邦的大事,经过一代接一代的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黄河治理和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黄河流域依然面临着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流域水质和各省区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汾渭平原污染严重;流域土壤污染程度和尾矿库环境风险较高。要以有效解决流域突出环境问题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做好“三个统筹”,即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统筹谋划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提升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迫切需要缓解水资源矛盾、促进可持续发展。黄河以全国2%的水资源承担着沿黄河省区人民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重要任务,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的生命线。同时,黄河水资源极为短缺,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部分支流出现断流,甚至存在挖湖造景的情况。要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通过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提升发展能力。  迫切需要提高生态系统质量、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黄河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华北平原和渤海的天然生态廊道,是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同时,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脆弱,一旦破坏,恢复难度极大。要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主要目标,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格局,因地制宜对重要生态系统采取保护修复措施,强化生态保护监管,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带,煤炭储量占全国一半以上,化工、原材料和基础工业实力较强。2020年,沿黄9省区原煤、焦炭、原盐、烧碱、纯碱、农用化肥、粗钢工业产品产量分别占全国的80%、58%、44%、52%、52%、51%和26%。同时,沿黄河省区产业结构总体偏重,部分地区“一煤独大”“一油独大”,发展新动能不足。要以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为重要抓手,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产业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全面绿色转型,促进流域高质量发展。  [b]二、“三个坚持”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线[/b]  《规划》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沿黄河各省区制定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黄河流域要“有多少汤,泡多少馍”,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规划》坚持“四水四定”,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水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空间、产业结构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全面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二是坚持解决流域各省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境污染积重较深。《规划》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污染协同治理,系统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持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三是坚持用系统方案解决区域协同的问题。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是生态脆弱。黄河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把系统观念贯穿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过程。《规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有机整体,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充分考虑上中下游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b]三、全面推进四大类重点任务[/b]  《规划》锚定幸福黄河目标要求,提出通过2030年、2035年两个阶段的努力,力争到本世纪中叶,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全面形成,重现生机盎然、人水和谐的景象,幸福黄河目标全面实现,在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围绕实现2030年目标,《规划》提出了七项四大类重点任务。  一是推动绿色产业升级的任务。《规划》提出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绿色发展,要求科学制定水资源环境承载要求,因地制宜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企业园区化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采,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以上任务包含了源头管控、产业调整、绿色转型升级等方面,将有效提升工业企业的绿色低碳水平。  二是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任务。在水环境方面,《规划》提出推进三水统筹,治理修复水生态环境,要求落实水资源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科学配置全流域水资源,实施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全面深化工业、城镇、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维护干支流重要水体水生态系统,封育保护河源区水生态系统,恢复受损河湖水生态系统;实施水体消劣达标行动,综合整治城乡黑臭水体。在大气环境方面,《规划》提出加强区域协作,强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区域联防联控,分类推进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全面达标;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扎实稳妥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加强移动源排放管控;有序推动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在土壤环境方面,《规划》提出加强管控修复,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与监测,加强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有效落实耕地分类管理制度。以上任务,既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又是实现全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支撑。  三是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任务。在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方面,《规划》提出坚持生态优先,实施系统保护修复,要求构建“一带五区多点”生态保护格局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筑牢三江源“中华水塔”,保护重要水源补给地,建设黄河绿色生态廊道,加强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重点地区风沙和荒漠化治理,创新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模式,有序推进下游滩区生态综合治理;深化“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执法机制。在防范环境风险方面,《规划》提出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重大环境风险,要求加强工业企业和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尾矿库环境污染防控,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监管;开展流域环境风险调查,加强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监控预警,提升流域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强化次生环境事件风险管控;有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补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短板。以上任务,从构建安全格局和严控环境风险角度,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  四是不断提升现代环境治理能力的任务。《规划》提出构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要求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推进流域执法司法联动;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创新;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深化黄河流域示范创建,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以上任务,全方位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保障。  [b]四、多措并举保障任务实施[/b]  “十四五”是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规划》提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的格局。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落实好中央统筹、省区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跨省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间联席会议制度与调度协调和重大工程推进机制。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在出台方案举措、细化目标任务,逐项抓好落实的同时,要加强《规划》实施指导、调度和评估。  三是推进多元投资,要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各地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规划》工程项目资金倾斜和要素保障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黄河生态保护治理。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功能。  作者:王金南(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赵越(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水生态环境规划研究所副所长)

  •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规范》解读

    [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一、《编制规范》编制背景和必要性[/font]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三大国家战略走深走实的重大行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统一环保标准,制定统一的环保标准编制技术规范。2022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综合〔2022〕12号)进一步指出,制定实施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编制技术规范,联合开展现行生态环境标准差异分析评估,研究制修订统一的大气、水、土壤以及危险废物、噪声等领域的环保标准或技术规范。统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是推进区域联建联防联控的重要基础。标准统一除了对标准本身技术内容的统一外,更重要的还需统一编制过程。但当前两地在标准编制程序、编制技术方法等方面尚存在差异,有必要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的工作原则、编制程序、技术路线及主要技术内容如何确定等进行统一,以指导和规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二、《编制规范》编制依据[/font]本规范编制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二是相关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如《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等;三是相关标准,如《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等。[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三、《编制规范》的主要内容[/font](一)明确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的编制原则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合法合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二是体系协调原则。应当与国家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有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相衔接,与相关生态环境标准及行业标准相协调。三是科学可行原则。应当推荐成熟稳定、技术经济合理的工艺路线或者治理技术,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技术参考。四是程序规范原则。应当符合两地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要求,经充分论证审查、意见征求后,按程序报批发布,强制性标准应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二)明确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的编制程序本着共同制定、分别发布的原则,在协调两地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预研—立项—起草—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报批—发布—评估复审”等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突出强调了各环节协同的工作要求。(三)明确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的一般要素构成和编写要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的要素一般构成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标准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心技术要素、其他技术要素、参考文献和索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1、GB/T 1.2 以及国家相关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对标准格式、内容的规定,其核心技术要素章节应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实际进行规定,内容力求完整、准确适用、易于理解、便于实施。(四)明确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类型及各类标准编制技术路线、主要内容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地方制定生态环境标准权限规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四种类型,其中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水、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包括管理技术指南标准、导则标准、规程标准、规范标准。同时,《编制规范》针对各类标准的特点,明确了其编制的技术路线和标准主要内容确定的方式方法。[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编制规范》的主要特点[/font]《编制规范》在总结前期两地标准协同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两地标准编制程序不一致、要求不统一等问题,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特点:一是衔接一致、科学适用。《编制规范》编制思路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建设思路及国家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化建设思路保持一致,使制定出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进而保障《编制规范》的可操作性。二是管理、技术双统一。《编制规范》着眼于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实际,既从管理层面统一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程序,又从技术层面统一了标准编制的技术要求,使《编制规范》成为川渝两地协同开展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编制的重要依托。三是精炼明了、重点突出。对于国家相应标准、规范或导则中已有详尽方法和要求的,在突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特色的基础上,采用援引的形式将已有的方法和要求在《编制规范》中呈现。

  • 《四川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政策解读

    [align=right][font=???’???¥??a€????????¢?¢a€??????1???’???¤??a€????????¢?¢a€????…a€? !important][url=http://sthjt.sc.gov.cn/sthjt/wjtztw/2022/10/13/4eb6065268ce47a29cc0a44a42864d57.shtml]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url][/font][/align]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印发《四川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font=???’???¥??a€????????¢?¢a€??????1???’???¤??a€????????¢?¢a€????…a€? !important]一、编制背景[/font]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成渝地区发展。2020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的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10月1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对成渝地区健全合作机制、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跨界污染协同治理、探索绿色转型发展新路径、打造区域协作的高水平样板等提出重要要求。2022年2月1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到2035年,成渝地区基本建成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宏伟目标,并明确聚焦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稳步推进区域碳排放达峰,共筑“四屏六廊”生态格局,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着力解决高关注度环境问题,协同推进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任务。成渝地区地处长江上游,既是西部人口最为稠密、产业最为集中、城镇密度最高的区域,也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强化长江上游生态保护,破解区域环境难题、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设高品质宜居地,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力,编制本规划。[font=???’???¥??a€????????¢?¢a€??????1???’???¤??a€????????¢?¢a€????…a€? !important]二、总体要求[/font]《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围绕促进四川“一干多支”与重庆“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格局深度互动,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为目标,以一体化治理和保护为要求,以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解决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为突破,以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支撑,坚持不懈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社会、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是强调“一体谋划”。积极对接重庆,共同确定近期、远期目标指标,开展成效评估,增强协同治理驱动力。二是突出“生态优先”。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上游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三是强调“协同推进”。推动形成地区间功能定位准确、资源优势互补、任务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共建共保新格局。四是坚持“共建共治”。加快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廊道建设,加强跨界污染协同治理,合力管控环境风险。五是强化“创新驱动”。创新区域、流域协同保护治理新机制,构建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体系。[font=???’???¥??a€????????¢?¢a€??????1???’???¤??a€????????¢?¢a€????…a€? !important]三、目标指标[/font]规划期至2025年,展望到2035年。《规划》提出目标是到2025年,区域生态文明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初步建立,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整体达标,跨界水体水质稳步提升。到2030年,区域生态文明体系基本建成,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生态安全格局基本构建,生态系统功能显著增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展望2035年,生态安全格局全面筑牢,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先行区基本建成。《规划》围绕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改善等4个方面,设置了24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各12项。12项约束性指标中,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完成国家下达任务,万元GDP用水量下降16%,万元GDP能耗降低14%,森林覆盖率达41%,河流主要断面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达90%,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国省考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96%,跨界河流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率稳中向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优良天数比率达89.9%,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3%,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3%,有效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font=???’???¥??a€????????¢?¢a€??????1???’???¤??a€????????¢?¢a€????…a€? !important]四、重点任务[/font]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使成渝地区成为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重要指示精神,谋划了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包括构建区域绿色发展格局、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方式、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影响、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塑造美丽巴蜀宜居风貌等。二是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包括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推进生态屏障建设、实施生态退化区修复与恢复、实施自然生态系统休养生息等。三是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包括强化水生态环境齐防共治、加强大气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深化土壤污染治理联动、协同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四是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预警、强化环境应急准备与响应、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管理等。五是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协作机制,包括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管理顶层设计、完善联合巡防执法机制、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政策支撑体系、构建区域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完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等。为支撑主要任务落实,《规划》衔接《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等,从补短板、强弱项、打基础、利长远出发,提出了区域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沿江沿岸和城市群生态廊道建设、重点流域水质巩固提升、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巩固提升、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及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及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生态环境执法能力现代化建设、生态环境科研能力现代化建设等,共9大类工程项目。[font=???’???¥??a€????????¢?¢a€??????1???’???¤??a€????????¢?¢a€????…a€? !important]五、保障措施[/font]为保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提出了4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与重庆的合作,统筹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加大实施力度,抓好任务落实,形成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一体化的强大合力。二是严格目标考核。坚持各级党委“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强化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做好财政资金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四是实施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建、共保、共享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font=???’???¥??a€????????¢?¢a€??????1???’???¤??a€????????¢?¢a€????…a€? !important]六、主要特点[/font]《规划》在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各项决策部署,针对川渝两地山岭相联、水脉相通、生态相系的特点,进行了新的探索,主要体现了以下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强化区域协同。聚焦成渝地区“协同”和“一体化”,统筹各项任务设置,即从我省的问题、需求和目标出发,同时又充分考虑与重庆协同联动的需要,专章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协作机制。二是突出“大环保”格局。在任务设计上不仅涵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的方面,也包含构建绿色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低碳产业体系等内容。三是强调项目支撑。坚持以项目为载体,落实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重点任务,形成包含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能力建设等9个专栏,具有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的系列重大工程项目。

  • 【我们不一YOUNG】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问题与对策

    [font=&][color=#666666]在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凸显,直接关系到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公共健康和全球环境治理。然而,当前监测存在监测方案不合理、监管评价机制不健全、监测设备较为落后和监测人员素质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应采取一系列对策,包括强化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完善监管评价机制、推动监测设备更新升级、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以及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这些对策有助于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的质量,为科学研究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全球环境治理。[/color][/font]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3年5月6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若各单位了解到该标准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请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的相关情况一并反馈。联系人:李文峰电 话:010-64289128-7052E-mail:liwenfeng2013@yeah.net[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4071107.zip]附件:[/url]1.《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6日[/align]附件: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意见反馈表

  • 学术期刊生态怪圈如何打破

    http://img.dxycdn.com/cms/upload/userfiles/image/2013/09/28/649715757_small.jpg一手交钱、一手发论文,收取高额版面费;代写、代发论文“一条龙服务”,形成完整产业链……这些发生在学术期刊间的种种乱象,早已不是新鲜事。近期多家媒体对此问题的关注,再次把这一话题带回公众视野。代写论文产业链有其形成前提,即论文沦为商品,明码标价;期刊收钱发稿,作者编辑默认。长此以往,导致高质论文出走海外,低质期刊充斥市场,形成学术生态恶性循环。版面费处于产业链前端,是万恶之源吗?代写代发行为应该如何看待?如何打破这一怪圈?“版面费”:摇摆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版面费类似称谓很多,如发表费、出版费、审稿费等。在不少专家学者看来,滥收版面费成就了论文买卖市场,成为论文买卖产业化和学术界乱象丛生的始作俑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长秋关注这一领域许久。致力于学术规范法律化的他认为,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是违法的。著作权法规定,报刊杂志等采用他人稿件必须支付作者稿酬。原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也规定:“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但刘长秋同时表示,2011年国务院修改《出版管理条例》时,将出租版面的行为从违法行为中除去,这一修改让版面费的法律界定更加模糊。但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对版面费不可简单否定。2006年,西安交大期刊中心主任赵大良曾发表文章《科技论文发表费收取的合理性及其规范》,引起学术界的争议。赵大良认为,学术论文作为科研成果,其出版传播也应当属于研究活动,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成果的出版传播理所应当,况且现在很多研究课题立项时,也包含“出版费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也是支持者之一。“版面费并非中国独有,美国顶级期刊《科学》、《自然》等也是收取一定的图表费,第一幅彩图约收600美元。这并不是一项坏政策。”熊丙奇认为,现在之所以出现混乱,主要坏在执行。“发稿收钱”本是论文审核通过后,编辑向作者征收费用,而“收钱发稿”则以版面费为准入门槛,收费与发表挂钩,不看论文质量,把钱当作敲门砖。正是“收钱发稿”现象的盛行,学术界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怪圈在哪一环能被打破没有需求就没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记者采访发现,良莠不齐的期刊充斥市场,也是导致混乱的原因。据报道,中国每个研究所和大学都有学术期刊,但多数“学术水平不高”。据刘长秋和熊丙奇介绍,美国期刊的收费与中国不尽相同,因为双方生存模式不同。美国学术期刊大多隶属行业协会,每年定期收取会员费用。其主编、编辑多为大学教授或研究员,一般是兼职,所以期刊运营相对容易。反观国内期刊,不少是为了满足论文发表量的要求而存在,难免被利益左右。“经营状况不应成为放任收取版面费的借口。”刘长秋质疑,许多期刊难以生存归根结底是论文质量差,在学界没有口碑,这样的期刊存在价值并不大,可以允许正常的优胜劣汰。熊丙奇认为,归根结底是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评价机制,政府主导学术研究,导致缺乏竞争力。他建议逐步减少学术期刊的行政色彩,然后政府成立一些公益基金来支持期刊发展。这样使得期刊资金来源多元化,也能减少对发行量和版面费的依赖。事实上,监管部门不明晰的态度,也侧面促进了收取版面费的盛行。记者调查发现,原新闻出版总署整治两起非法出版物案例后提出要求,将停办片面依赖版面费生存的期刊,非学术期刊不得征收版面费等。表态中并未明确提出:任何学术期刊不得收取版面费。要想实现良好的学术生态循环,依法清理期刊市场是第一步骤,这当然需要监管部门更明确的态度和更有力的措施。这是刘长秋和熊丙奇的一致看法。代写代发带出的法律问题如果说版面费在道德和法律上还有待商榷,那么代写论文的性质则容易界定得多。公司化经营论文买卖的公司多数认定这块灰色市场的安全性,在网站上宣称代写属你情我愿,不涉及法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刘长秋很无奈,“代写代发是滥收版面费的衍生现象。目前确实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买卖论文属违法。根据著作权法,论文作者有权处置自己撰写的文章。”代写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但这并不代表就不牵扯法律问题。刘长秋介绍说,如果代写者有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不但自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可能被追求法律责任,委托人也不能置身事外,同样要担责。同时,委托人自论文发表之日起,就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代写者可以保护自身著作权为由,追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期刊若有联合侵权行为,也会承担相应责任。刘长秋还指出,代写公司也涉嫌非法经营。工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为“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服务”,这其中并不包含代写代发行为,随时可被查处。据了解,今年起实施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了购买、出售论文,组织论文买卖,找人代写或替他人代写论文等行为,均属于学术论文作假,学生所为则给予开出学籍处分,教师所为则给予开除处分或解聘。这一规定,从产业链前端对论文买卖进行了打击。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

    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7月1日施行,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1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b][/align]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深圳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会议精神,加快发展以绿色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现就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一、持续深入实施国家重大战略(一)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典范建设。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强化美丽中国典范建设水平评估。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无废城市”建设,一体推进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等“美丽系列”建设。(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率先推进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建立健全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为导向的产业准入及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碳交易支持效果,开展跨区域碳汇交易试点,探索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对电厂和垃圾焚烧厂按照相关要求加装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的,每套新增设备按采购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单套设备分别给予最高7.5万元和70万元资助。(三)携手共建国际一流美丽湾区。充分利用深港环保合作专班、深港环保合作交流会议等平台,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合作。推进与广州生态环保领域“双城联动”,深化深莞惠跨界河流治理合作。积极推动粤港澳生态环境标准衔接,推动建立生态环境领域紧缺人才引进制度。(四)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作用,加强绿色供应链创建和国际合作。持续扩大海外实体联络点建设,推动建立中国绿色产业“走出去”企业联盟,探索构建技术对接、招商推介、产业落地等一体化转移服务机制。二、推动环境准入改革落地见效(五)持续强化重点项目审批服务。落实落细广东省服务高质量发展“1+3+N”政策措施,加强产业转移平台、产业转移园区、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建立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及“一对一”跟踪机制,优化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环评即报即受理。对具备基本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实行环评受理材料“容缺后补”机制。(六)扎实推动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持续推进各区开展区域环评,重点推动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的区域环评工作,力争2024年完成全市(不含深汕合作区)陆域范围区域环评成果编制全覆盖。在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区域,将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管理清单有关规定。(七)稳步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全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两证衔接”改革试点,探索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审批新模式,提高项目审批、落地效率。在已开展区域环评的区域,推动做好清单管理类项目的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八)继续深化项目审批环保政策咨询服务。开设“线上咨询”和“线下专区”,充分利用服务热线、政务服务窗口等途径,强化环评帮扶和咨询服务。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了解环评管理要求和服务举措,引导小微企业合法合规建设运营。三、助力实体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九)支持先进环保技术推广应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赋能污染防治攻坚战,鼓励企业应用绿色低碳环保原辅材料,支持污染防治前沿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示范应用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十)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改造。深入推进清洁生产整体审核,统筹推进“绿岛”项目建设。以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为先导,支持绿色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零碳园区等试点示范。开展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分类资助优秀项目。对实施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的,按照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实施软件方面提升的,给予10万元资助。(十一)加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示范。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对通过验收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进行分类资助。区域试点资助300万元,园区试点资助100万元,社区试点资助100万元,校园试点按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类型分别资助15万元、25万元、50万元,建筑试点按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企业试点资助50万元。(十二)扎实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行动。对列入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标杆园区类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企业类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加快推动产品碳足迹试点应用,选取重点排放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试点评价。鼓励企业和园区建设智慧环保平台,提高减污降碳协同管理智慧化水平。(十三)全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加快推进深汕生态环境科技产业园建设。持续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加强废钢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废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结合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措施。(十四)创新开展领跑者引领行动。探索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一批环保标杆企业。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全面推动交通、工业等重点用能行业企业节能降耗,制定实施重点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改造方案。探索开展企业自愿性环境治理试点,推动企业多途径参与自愿性环境治理,提高环境绩效。积极推动建立企业环保合规制度体系,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环保合规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四、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十五)着力打造清新空气示范区。持续开展“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锅炉。支持依法依规淘汰高排放燃油车,持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和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十六)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以深圳河、茅洲河等重要江河湖库为重点,开展“一河一策”精准治污,打造一批美丽河湖典范。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加快沙河等5座水质净化厂建设。高质量推动排水管网改造修复,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创建,推动水质净化厂协同处理食品行业等可生化性较好的工业废水,支持企业应用污泥减量化技术。(十七)统筹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坚持陆海统筹,打好珠江口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全面推进深圳湾水质提质攻坚。推进大鹏湾打造国际滨海旅游度假型美丽海湾。开展港口码头船舶污染联防联治,建成全球领先的绿色发展示范港。推进红树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高标准建设国际红树林中心,加强沙滩、珊瑚等海洋自然资源养护。(十八)合力推进宁静城市建设。建立全流程噪声管控机制,落实噪声治理主体责任。加快噪声监测能力建设和地方标准制定,积极创建“宁静小区”,强化重点领域噪声排放源监管,打造高密度超大宁静城市典范。(十九)着力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建设。以城市公园群、自然郊野公园、特色主干步道建设为抓手,促进形成公园融城空间格局。深化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制度体系建设,促进生态产品保值增值。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大鹏新区典型生境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发布梧桐山等重点区域重要物种名录。(二十)全力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统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对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先进技术示范和试点工程的企业,按照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建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官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鼓励企业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水平能力,对年度认定优秀的企业,按照经核定提升改造总投资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五、加快促进城乡绿色协调发展(二十一)系统推进城乡环境协同治理。系统整治农村黑臭水体,完成赤石镇田心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农业面源调查监测,统筹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等行动。推动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培育原生态种养模式,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健康养殖。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二十二)健全城乡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完善农村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实现污水应收尽收。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化和数字化转型,打造一批经济技术合理、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样板。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六、纵深提升生态环境服务效能(二十三)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深入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持续推行生态环境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及应用,鼓励打造“智慧低空+治理+服务”模式。全面启动“综合查一次”生态环境执法,加强企业信用修复指导,督促企业自觉守法。(二十四)持续做好财税扶持保障。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正面清单企业,逐步推行财税、金融等方面的联合激励。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深圳模式,加强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建设。(二十五)大力推进气候投融资发展。深入推进气候投融资改革,探索建立与被投企业污染减排量、碳减排量挂钩的绿色低碳气候投资基金。高质量建设福田气候投融资试点。对于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广库和开发库的项目业主,按融资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二十六)强力支持碳金融发展。对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深圳实现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且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小贷公司和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且在申请的同类金融机构中数额最大的,给予50万元资助。七、推动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七)继续加大生态环境科技支撑。高水平推动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和核设施流出物实验室建设,推动城市综合碳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新污染物监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等。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及关键零部件研制。(二十八)不断培育壮大生态环保制造业。加强生态环保装备制造业聚集发展,引导和支持生态环保装备制造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10家生态环保制造龙头企业。鼓励生态环保装备龙头企业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促进先进环保装备科技成果产业化。(二十九)持续深化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模式。鼓励开展结果导向的综合环境服务外包或托管,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市场化治理机制。建设区域生态环境“康复中心”,鼓励探索发展“环保管家”“环保医院”“环保超市”“流域管家”等综合服务平台。(三十)大力支持新兴生态环境服务业。支持碳管理、生态环境修复、排污权交易、环保物联网等服务业发展,推动“环境健康+”产业不断发展,稳步推进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打造一批综合型、科技型生态环境服务龙头企业,构建新兴生态环境服务业产业链。鼓励开发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应用程序和低碳场景,对开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资助。(三十一)科学引导生态环境服务业规范化发展。探索开展具有深圳特色的生态环保产业统计调查。加强生态环保产业市场管理,规范生态环境服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支持碳核查机构、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全面推行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生态环境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八、持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细化任务举措,明确具体责任,做到任务清单化、清单项目化、项目责任化。(三十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措施内容纳入全市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体系,定期调度和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十四)加强指导帮扶。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特色建立生态环境政策评估样本点,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提高减污降碳效能。各区针对性建立技术帮扶专家团队,积极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九、附则本措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措施所涉资金由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统筹保障。已申请财政资助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不纳入本措施支持范围。本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 国家重拳出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table=55%][tr][td=2,1][b][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color][/b][/td][td=1,1,29%][b][color=#ff0000] 文件 [/color][/b][/td][/tr][/table] 环监测45号[align=center][b]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健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或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六)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对信用优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加强社会监督。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受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努力形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八)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九)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的实施方案,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18年5月28日[/align]  抄送: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5月31日印发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多彩贵州拒绝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2021年8月31日[/align][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多彩贵州拒绝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推动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b]一、以严格环境准入优化推动产业项目建设[/b](一)引导产业项目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在项目规划、招商、设计阶段,通过强化“三线一单”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业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避让不利地质条件,优化选择建设用地。(二)引导产业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在项目规划、招商、设计、环评阶段,指导项目业主选择国家鼓励类生产工艺、产业规模,从严把握限制类产业项目,坚决防止禁止类项目建设。鼓励支持项目业主采用领先的生产工艺技术,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减少投资损失。(三)引导产业项目入园建设。在项目规划、招商阶段,以开发区首位产业和潜力产业为重点。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指导项目业主根据开发区规划定位、产业链发展要求,到开发区集聚发展。化工、冶金、涉危涉重等环境影响较重、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进入合规园区。(四)引导产业项目符合环境绩效使用要求。在项目设计、环评、“三同时”阶段,指导项目单位严于国家排放标准设计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减少碳排放和污染总量指标使用,提高排污排碳产出效益,减少污染问题产生,提高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隐患防控能力。[b]二、以规范管理优化推动开发区发展[/b](五)优化修订开发区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开发区规划和首位产业和潜力产业定位,分批次修订开发区环境准入清单,作为开发区发展和项目引进的环境保护基本依据,对符合环境准入清单的项目,优化简化环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程。(六)优化管理开发区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以开发区为单位,核算环境容量,开展环境承载力评估,在开发区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基础上确定开发区允许排污总量;以开发区规划产能规模和行业排污标准为基数,核算分配企业、项目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和排放限值,作为环评审批、治污、监管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开。(七)规范一开发区一方案管理模式。对全省开发区分批次按照符合“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和符合开发区规划定位的总体要求,坚持环境风险可控和产业政策鼓励的原则,结合开发区规划环评、环境容量、区域环境特性以及存在的环境问题,系统梳理开发区首位产业先进工艺、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治污要求。对首位产业和特色产业明晰的开发区形成一个规划环评(跟踪环评)、一个环境监管方案和一个高标准治污方案。(八)推行环保管家服务模式。推进第三方环保管家对开发区进行专业化管理。通过法律法规宣贯、专家巡检督查、污染源监督检查等方式,为开发区环保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指导和依据。[b]三、以高标准治理优化支撑传统产业项目发展[/b](九)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腾出排污总量,支撑新建项目。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高标准污染治理规范,在国家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整改实践,总量和标准限值制定规范,指导服务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突出污染问题,减少排污总量,用于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替代。(十)开展排污总量绩效管理,优化倒逼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园区升级,提高排污总量产出效益。强化排污许可与“三同时”自主验收、入河排污口、环境统计、执法检查等环境管理的衔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形成链条式数据管理,推动企业依证排污和监管部门按证监管。通过严格实施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源监管制度,提升企业排污总量绩效管理。(十一)全面推行绿色创建。积极推动开发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改造,推动企业优化升级和开发区污染源整治,优化开发区能源利用结构,不断提高能源产出率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动绿色企业培育,在能源、电力、化工、新材料、食品、医药等行业,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工厂创建,引导企业采用全生命周期理念,优先选用绿色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能源资源等的高效利用。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大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力度。积极配合工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源头管控,建立工业固体废物防治倒逼机制,提高综合利用率,降低环境风险。[b]四、以高质量高效率优化项目审批服务[/b](十二)组建服务团队模式,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落地为根本目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成立以省环科院、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贵州大学为主要技术支撑的“三线一单”技术服务保障团队,采取系统应用平台加团队的方式,推进“三线一单”成果支撑服务项目环评审批。依托省环科院、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立覆盖全省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有针对性专家库,建立帮企治污的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团队。(十三)实施清单管理。建立重点支持重大项目清单,实施台账制管理,按月调度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进展,对完成项目环评审批的逐一销号;强化技术评估同步介入和专班专人服务,通过加强企业、环评单位、技术评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联动,切实保障编制质量,确保一次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审批,全过程做实跟踪指导服务。(十四)简化资料和程序。全面梳理生态环境准入正面清单,及时调整豁免清单。深入实施环评、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实行一次审批。实施“一站式服务”,做到“一窗通办”“全省通办”、“一网通办”和排污许可“全国通办”。严格落实评估时间纳入审批时间的要求,先受理后评估,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报告书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的要求(不含规定的公示时间)。(十五)优化主动上门服务机制。坚持主动到发改、工信和各市(州)对接环评准入服务需求,对重大项目,采取主动到业主、开发区上门服务,实行工作专班、处级干部包保服务、周调度、技术评估同步介入工作机制,强化环评与可研的高度衔接融合,及时解决环评编制中的各项问题和困难,推行环评审批“零”工作日。(十六)优化部门和地方协同机制。积极会商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文旅等部门,加强横向联动,形成各要素统筹协同的重大项目服务机制,会商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市(州)生态环境主要领导接访制度,市(州)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定期与项目业主沟通交流、定期回访跟踪问效。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现场办公、实地检查、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管理的指导帮助。对服务不到位的市(州)实施重点督导。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指导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我厅。

  • 2017年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

    2017 年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有所遏制,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变化。 大气环境状况方面,全国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99 个城市达标,占29.3%;全年优良天数比例7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2.5% ;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43 微克/立方米,超标22.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75 微克/立方米,超标7.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均达标。主要特点体现为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总体改善,局部时段有所反弹;重点区域继续改善,个别地区污染仍然较重;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臭氧超标问题日益显现。河北、山西、天津、河南、山东5 省(市)优良天数比例仍不到60%,仍需加大治理力度;全国O3浓度同比上升8.0%,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汾渭平原等升幅较大,成为下一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高水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4—2025年)》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5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一、本征求意见栏目下方直接填写反馈我局。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825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发展处收,联系电话:0755-23910869(邮编518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ghc@meeb.sz.gov.cn。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特此通告。联系人:李志林,联系方式:0755-23910869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11/141106741514921.docx]附件1 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11/141115471514921.docx]附件2 《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url][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10日[/align]

  • 【世界环境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联合印发《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税务局:为健全排污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优化排污权配置效率,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财政厅[/align][align=right]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7日[/align][align=center][b]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排污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优化排污权配置效率,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阶段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及管理。暂未纳入交易范围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污染物)可参照执行,重点重金属另行规定。第三条 省、市(州)应在坚持统筹谋划、科学管理、市场运作、有序推进的原则下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储备机构)承担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管理及具体工作。第四条 排污权储备是指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以回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排污权出让是指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配置给排污单位的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减少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统筹推进排污权储备、出让及监管工作,具体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事项的审核及动态调控,编制排污权出让收入预算和回购预算。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相关经费的保障及监管工作,根据回购预算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需求。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第七条 储备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信息,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台账。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第八条 排污权储备分为省级储备和市(州)级储备。省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于下列途径:(一)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富余排污权 (二)中央或省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三)金融机构依法处置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质押的排污权 (四)省级财政资金回购的排污权 (五)经国家认定后的全省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 (六)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各地其他工程项目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 (七)其他来源。市(州)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下列途径:(一)市(州)、县(市、区)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市(州)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 (三)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已购排污权 (四)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排污单位质押的排污权 (五)市(州)级财政资金回购的排污权 (六)经国家认定后的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90% (七)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辖区内其他工程项目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90% (八)其他来源。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排污权,无偿使用的由相应生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无偿收回,涉及到政府投入资金的,由省级和市级政府按相应投资比例分成 交易获得的,申请排污权出让时,优先鼓励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也可由相应生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回购。回购价格按现行市场交易底价计。第十条 无偿收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核和告知。纳入市(州)级储备的,由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告知排污单位 纳入省级储备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告知排污单位。(二)公示。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储备机构将储备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官方媒介公示10日。(三)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排污单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审批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销。第十一条 回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排污单位、拥有排污权质押权的金融机构向相应储备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权回购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审核和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回购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条件的,办理回购相关手续,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回购资金 对不满足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三)回购。财政部门收到排污权回购资金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回购资金。回购资金落实后,回购双方在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并取得排污权交易凭证。(四)公示。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储备机构将储备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官方媒介公示10日。(五)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排污单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审批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销。第三章 排污权出让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储备排污权使用方向,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新增的排污权,应由所在市(州)先行保障。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储备排污权出让解决,暂未纳入交易范围的其他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储备排污权调配解决。第十四条 需使用省级储备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开展排污权交易或调配。省级储备排污权使用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统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排污权核定、排污权相关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排污权的核定工作,强化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全过程监管,每年不定期对储备机构和排污单位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排污权储备年度预算资金,督促储备机构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和情况。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利用省级排污权储备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储备信息,建立电子化储备管理台账,实施排污权动态管理。第十九条 储备机构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的监管,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第二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开展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并自觉接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开展排污权储备、核定,并按照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信息变更或注销。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及本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与本省现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仪”起享奥运】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align=center](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各县级行政区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介休市、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阳泉市盂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与沿黄各省、自治区的跨区域沟通协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物、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管理执法等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流域防灾减灾、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安排,并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本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依法报送备案后发布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通过科学识别,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报送备案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确定涑水河、三川河等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生态保护,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处理、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轮牧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轮牧休牧等措施,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在生态脆弱区域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重点造林工程,建设北部风沙区防风固沙林、吕梁山中南部水土保持林、黄土高原生态经济防护林、黄河中游残垣沟壑区防护林、汾河上游水源涵养林、沿黄地区经济林以及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逐步提高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恢复水库库容,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土高原高塬沟壑区塬面保护,统筹安排塬面、塬坡、侵蚀沟综合治理,配置塬面径流集蓄利用与排导工程。晋西太德塬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固沟保塬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塬面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多沙粗沙区治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提升水土保持功能。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合理配置骨干坝、中型坝、小型坝;开展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防汛责任体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蓄水池、窖池、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减少水土流失。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土地,恢复植被,防治污染。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三十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节水水平、城乡发展等,制定和调整本省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当地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集蓄利用,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强再生水利用量目标刚性约束和责任考核。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景观绿化、建筑施工、市政杂用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第三十五条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超过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支持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企业废污水循环利用。第三十九条 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净水产品,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协同治理。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重点排污控制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黄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粪污、农田残留地膜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配套管网、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据行业排水特征,制定相关行业排水管理规范。煤炭、有色金属、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企业应当依法对采矿废水进行处置。鼓励利用经过处理后达到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采矿废水。第四十五条 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尾矿、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源头治理以及错接混接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和实施促进黄河流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任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构建区域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引导,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布局高速飞车、绿色氢能、量子信息、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合成燃料、非常规天然气等绿色清洁能源发展,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建设,扩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规模。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执行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产品等生产基地建设,开展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转化基地,培育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慧交通和低空经济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农村公路和黄河公路融合发展,构建覆盖广泛、安全便捷的基础交通网。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为重点,推动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传承弘扬山西黄河文化,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对黄河流域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档案,实现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产业全域融合体系,促进黄河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工业、建筑、会展、商贸、农业、康养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以文创电商、文旅综合体、研学旅行以及影视动漫综合开发等为主的山西黄河文化新业态。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具有山西黄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古村落等农耕文化遗产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的研究和振兴,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渠道。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黄河红色文化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山西红色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文化题材文艺作品的交流合作、推广传播等活动的支持力度,运用旅游发展大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康养产业发展大会等平台,促进山西黄河文化和旅游的传播,提升山西黄河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补偿资金,对黄河重要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予以补偿。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培育等。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第七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2024年5月28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 翔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亲赴黄河流域视察,两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支持沿黄省区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沿黄各省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本省(区)与黄河保护法实施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制定条例是有效解决我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需要。我省位于黄河中游,黄河干流流经我省4市19县(市),干支流涵盖11市86县(市、区),区域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截至2023年底,全省仍有水土流失面积5.55万平方公里;黄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虽达到90%,但仍比沿黄9省区平均水平低1个百分点,特别是汾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仅为80.9%。加快地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有利于依法解决我省黄河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三)制定条例是促进我省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省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尽管近年来转型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传统产业占比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足、产业倚能倚重的状况仍客观存在。条例的制定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一是建立工作推进机制。2023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13家省直单位召开条例起草启动会,并成立工作专班,吸纳高水平专家,组建专家团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条例起草精准高效推进。二是扎实开展立法调研。2023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等部门赴省内运城、临汾、吕梁等市,省外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青海等省(区)开展了条例立法调研。三是精心组织条例起草。在省人大财经委精心指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会同专班成员单位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起草条例草案初稿,经十余轮修改打磨,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四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向11个市、10个县(市、区)、省直40余个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征集意见。同时,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均达成一致。2024年5月8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的审议稿。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7章70条,分为总则、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及附则,主要内容是:(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包括11市86县(市、区)。(二)加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落实黄河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湖生态流量和水位保障、河道岸线生态修复治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黄土高原沟壑区塬面保护、晋西太德塬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的制度措施。明确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加强黄河流域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对农村污水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采矿废水处置等作出规定。(三)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条件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三章规定了黄河水量分配、水资源优化配置、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岩溶地下水保护利用、非常规水利用、行业节水、海绵城市建设等制度措施。(四)促进高质量发展。落实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新兴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区域合作等制度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对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等内容作出规定。(五)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落实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五章规定了建立黄河文化资源数据库、开展资源普查、培育沿黄文化旅游品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等制度措施。四、条例草案特色一是聚焦了黄河战略重点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五大目标任务,在对标对表黄河保护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推进落实的制度措施。二是体现了流域治理的系统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坚持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从河湖与岸线、地表与地下、水质与水量、点源与面源、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等多角度全流域,对我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规定。三是突出了省内黄河流域的地域和产业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对晋西太德塬、汾河、岩溶大泉等独特地理环境的保护治理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我省能源和产业特点,规定了推动大宗固废利用、矿井水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制度措施。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4年7月24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汾湘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4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草案修改稿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设区的市人大、部分县(市、区)人大、省直有关部门、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赴忻州、吕梁等市开展立法调研。7月1日,法工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7月4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15日,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总体修改情况草案初审稿共7章70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的体例结构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增设了一章“规划与管控”,将第二章中的“污染防治”单设一章;草案初审稿共增加23条,删除18条,分2条为4条,现草案修改稿9章77条。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一)关于黄河水质标准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一泓清水入黄河是习近平总书记寄予山西的殷切期望,条例应当明确入黄水质标准,为黄河永续造福中华民族作出山西贡献。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内容。(二)关于恢复水库库容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我省一些重要水库,比如汾河水库,泥沙淤积严重,防洪蓄水作用减弱,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对重点水库和河段实施清淤疏浚,恢复水库库容,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保障防洪安全。(三)关于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山西矿产资源丰富,但是开采后也面临着矿山生态修复难、修复后标准低的问题,建议对此作出规定。考虑到国家已经出台矿山生态修复标准,我省也出台了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四)关于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由于引黄水价格偏高,我省引黄水使用规模严重不足,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的内容。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增加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五)关于高质量发展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以及双碳目标是山西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建议条例增加相关条款,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对草案初审稿“促进高质量发展”一章作较大幅度修改,增加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构建、产业基础再造、未来产业布局、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保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制度等内容。即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建议对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必要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科学性、代表性、延续性和全面性,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1年8月23日[/align][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424d061fc4db42efa3a717646c7bb0fb.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的通知.pdf[/url]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荒漠化防治监督等职责,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等4项生态环境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黄金  电话:(010)65645419  传真:(010)65645411  邮箱:hongxianchu@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67770892.pdf]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68760372.pdf]《湿地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69494067.pdf]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0056239.pdf]《荒漠化地区生态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1045602.pdf]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7.[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1563223.pdf]《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  8.[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2607183.pdf]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9.[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4606317.pdf]《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遥感监测(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10.[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2/W020230206329477664436.doc]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部内征求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2日[/align][align=center][b]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b][/align]为全面服务我省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落实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要求,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将排污许可制作为总量制度的延伸,聚焦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通过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涉气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一)开展从严许可排放量试点工作。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在2027年底前完成西安市、咸阳市和渭南市以实际排放量为基数的计算值(计算方法见附件1)作为许可排放量的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区域内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全口径许可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全面管控。对于重新申领、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达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为基数重新核定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填报实际排放量。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量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排污许可处牵头,省评估中心配合,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落实)(二)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VOCs)。通过排污许可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对年挥发性有机液体贮存能力大于10吨或年使用有机溶剂量大于10吨的排污单位,许可VOCs的排放量。在执行报告和环境管理台账中填报VOCs实际排放量和治理措施等信息。西安市、咸阳市和渭南市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于202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许可处牵头,省评估中心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落实)(三)实现绩效分级与排污许可联动。严格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大气绩效分级的重要依据,对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情形实行绩效分级的“一票否决”制。202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定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增加分级标识。(大气办牵头,排污许可处、省评估中心配合)(四)依证实施特殊时段污染物管控。结合大气绩效分级评定及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2027年底前将涉气重点行业、重点设施排污单位实施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适用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无组织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对有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浓度限值要求的,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浓度限值。(排污许可处牵头,大气办、省评估中心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落实)(五)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严格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自行监测报告质量并完整公开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应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的完整性、规范性;监测分析方法、监测仪器设备规范性;质控措施规范性、合理性等。(监测处牵头、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六)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填报“排污许可涉气执行要点一览表”(详见附件2),落实排污单位自证守法,服务执法人员现场监管。强化涉气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日常监管、环境监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等,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对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大气绩效分级和特殊时段要求等各项要求进行严格监管。(执法总队牵头、排污许可处、大气办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落实)(七)探索实行工业园区“限值限量”管理。按照“测值测量、定值定量、用值用量”三个环节,2027年底前试点探索核定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根据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核定园区内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完善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推动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与园区内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的有效结合,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控”,确保工业园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排污许可处牵头,环评处、监测处、省评估中心配合)(八)开展涉气企业“审计式”核查。依据《排污许可证后核查审计式技术规范 总则》,2024年底前开展涉气重点行业“审计式”核查工作,重点对西安市、咸阳市和渭南市绩效分级达到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开展排污许可“审计式”核查工作,促进绩效分级管控措施有效落实。(排污许可处牵头,大气办、省评估中心配合)(九)为大气治理提供精准数据分析。按照大气污染治理需求,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每年建立涉气排污单位“源清单”。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能力建设,建立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信息化平台。坚持问题导向,按区域、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分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决策依据。(大气办牵头,排污许可处、信息中心、省评估中心配合)三、工作要求(十)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充分认识排污许可制支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明确任务,细化内容,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强化执行力度,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对在排污许可政策执行较好的排污单位在行业中起到示范作用的进行报道,引导排污单位自证守法。坚决曝光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实现排污单位自觉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管理人员和排污单位管理人员能力建设,注重技术团队培养,提升支撑保障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能力水平。省级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依据。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17/110153531514921.docx]附件1:陕西省大气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及实际排放量核定方法.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17/110201311514921.docx]附件2:排污许可涉气执行要点一览表.docx[/url]

  • 【“仪”起享奥运】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font=&][color=#666666]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受布设测点、采集数据质量等影响,导致监测精度下降,且流域范围较大存在监测不完全的现象。为此,提出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模拟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确定影响监测质量的因素,通过调整监测点分布、监测设备改装、数据采集与处理环节优化以及监测指标筛选等步骤,完成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任务。结果表明:在优化控制技术作用下,能够有效降低环境监测误差并扩大监测范围,水温和pH值的监测误差分别降低了0.32℃和0.16,监测范围扩大约35%。[/color][/font][font=&][color=#666666]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受布设测点、采集数据质量等影响,导致监测精度下降,且流域范围较大存在监测不完全的现象。为此,提出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模拟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确定影响监测质量的因素,通过调整监测点分布、监测设备改装、数据采集与处理环节优化以及监测指标筛选等步骤,完成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任务。结果表明:在优化控制技术作用下,能够有效降低环境监测误差并扩大监测范围,水温和pH值的监测误差分别降低了0.32℃和0.16,监测范围扩大约35%。[/color][/font]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align]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第八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九条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开展环境检测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二)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包括故意或默许他人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干扰采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等影响样品代表性;(三)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检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擅自改动仪器参数、不按规范处理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四)违反规定要求,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强制要求检测人员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五)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第十一条环境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第十二条委托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委托方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委托方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态环境检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环境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活动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采取盲样考核、留样复测、比对检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环境检测机构下列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检测方法的使用、环境条件与人员;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承接业务信息及工作总结、统计信息等。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宁夏”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环境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投诉。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加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环气候〔2023〕37号)

    各有关单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于2021年7月16日启动上线。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360.html]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url]》(部令第19号)、《[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2810.html]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url]》(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6185.html]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url]》(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全国碳市场数据监督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系统碳市场数据管理相关能力建设,建立碳市场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数据质量。二、工作内容(一)确认重点监管对象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逐年确定本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2年度名录见附件1),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二)组织信息化存证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通过全国碳市场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对相关台账和原始记录进行存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三)落实常态化执法检查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及监测等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常态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发现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执法处组织市环境执法总队等单位对市管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各区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单的准确性;月报和支撑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燃料消耗量、热值、元素碳含量等实测参数在采样、制样、送样、化验检测、核算等环节的规范性;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关原始材料、煤样等保存时限是否合规;投诉举报情况;上级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详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技术审核工作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表》(附件2、3)。(四)做好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各区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将监管执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汇总执法检查情况,于每季度后5天内抄送气候处。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会执法处及时分析重点排放单位数据填报情况,跟踪各区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问题进行监督指导,形成季度日常监管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季度后15天内向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报告。(五)切实做好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牵头负责,切实做好对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核实、处置、整改和上报工作,加大对重点排放单位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对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问题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分级分类督促整改,将问题一盯到底,核实整改情况,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及时将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气候处、执法处、环评处、监测处、大气处、法规处、办公室、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碳市场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由气候处牵头做好全国碳市场数据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环评处、监测处、大气处、法规处、办公室各司其职,从源头准入、在线监测管理、大气污染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创新管理机制探索,执法处会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加强执法检查,把好最后一道关。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相关支撑工作。(二)严格落实整改针对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过程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各区生态环境局应进一步核实并督促整改。将被通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三)强化能力建设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能力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执法处落实执法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多源数据比对,识别异常数据,增强监管针对性。附件:1. 上海市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技术审核工作表3.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表[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2月20日[/align]附件1上海市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table=595][tr][td=1,1,51]序号[/td][td=1,1,416]单位名称[/td][td=1,1,128]所属区域范围[/td][/tr][tr][td=1,1,51]1[/td][td=1,1,416]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28]浦东新区[/td][/tr][tr][td=1,1,51]2[/td][td=1,1,416]上海申能临港燃机发电有限公司[/td][td=1,1,128]临港新片区[/td][/tr][tr][td=1,1,51]3[/td][td=1,1,416]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28]浦东新区[/td][/tr][tr][td=1,1,51]4[/td][td=1,1,416]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28]浦东新区[/td][/tr][tr][td=1,1,51]5[/td][td=1,1,416]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td][td=1,1,128]浦东新区[/td][/tr][tr][td=1,1,51]6[/td][td=1,1,416]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td][td=1,1,128]闵行区[/td][/tr][tr][td=1,1,51]7[/td][td=1,1,416]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28]闵行区[/td][/tr][tr][td=1,1,51]8[/td][td=1,1,416]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28]闵行区[/td][/tr][tr][td=1,1,51]9[/td][td=1,1,416]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td][td=1,1,128]闵行区[/td][/tr][tr][td=1,1,51]10[/td][td=1,1,416]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td][td=1,1,128]宝山区[/td][/tr][tr][td=1,1,51]11[/td][td=1,1,416]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td][td=1,1,128]宝山区[/td][/tr][tr][td=1,1,51]12[/td][td=1,1,416]华能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28]宝山区[/td][/tr][tr][td=1,1,51]13[/td][td=1,1,416]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罗泾燃机发电厂[/td][td=1,1,128]宝山区[/td][/tr][tr][td=1,1,51]14[/td][td=1,1,416]华能上海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28]宝山区[/td][/tr][tr][td=1,1,51]15[/td][td=1,1,416]上海东冠纸业有限公司[/td][td=1,1,128]金山区[/td][/tr][tr][td=1,1,51]16[/td][td=1,1,416]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td][td=1,1,128]市管[/td][/tr][tr][td=1,1,51]17[/td][td=1,1,416]上海漕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28]化工区[/td][/tr][tr][td=1,1,51]18[/td][td=1,1,416]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td][td=1,1,128]化工区[/td][/tr][tr][td=1,1,51]19[/td][td=1,1,416]上海奉贤燃机发电有限公司[/td][td=1,1,128]奉贤区[/td][/tr][tr][td=1,1,51]20[/td][td=1,1,416]上海申能奉贤热电有限公司[/td][td=1,1,128]奉贤区[/td][/tr][tr][td=1,1,51]21[/td][td=1,1,416]上海华电奉贤热电有限公司[/td][td=1,1,128]奉贤区[/td][/tr][tr][td=1,1,51]22[/td][td=1,1,416]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td][td=1,1,128]崇明区[/td][/tr][tr][td=1,1,51]23[/td][td=1,1,416]上海申能崇明发电有限公司[/td][td=1,1,128]崇明区[/td][/tr][/table][font=&][color=#333333][/color][/font]附件2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技术审核工作表[table=765][tr][td=2,1,281]单位名称[/td][td=1,1,128] [/td][td=1,1,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d][td=2,1,177] [/td][/tr][tr][td=2,1,281]单位地址[/td][td] [/td][td=1,1,179]排污许可证编号[/td][td=2,1] [/td][/tr][tr][td=2,1,281]技术审核单位[/td][td] [/td][td=1,1,179]审核日期[/td][td=2,1] [/td][/tr][tr][td=2,1,281]技术审核责任人[/td][td] [/td][td=1,1,179]联系方式[/td][td=2,1] [/td][/tr][tr][td=2,1,281]机组基本情况[/td][td=4,1,484](燃料类型、装机容量、数量)[/td][/tr][tr][td=6,5,765]工作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发电设施》国家最新文件要求等[/td][/tr][tr][/tr][tr][/tr][tr][/tr][tr][/tr][tr][td=1,2,51]序号[/td][td=1,2,230]主要参数[/td][td=2,2,307]关注重点[/td][td=2,2,177]技术审核结论(说明审核情况,或“是/否”)[/td][/tr][tr][/tr][tr][td=1,2,51]1[/td][td=1,2,230]提交情况[/td][td=2,1,307]1.1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在每个月结束之后的40个自然日内提交了碳排放报告月报[/td][td=2,1] [/td][/tr][tr][td=2,1,307]1.2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按要求完整上传信息化存证资料[/td][td=2,1] [/td][/tr][tr][td=1,2,51]2[/td][td=1,2,230]基本情况[/td][td=2,1,307]2.1 表1信息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资料信息一致[/td][td=2,1] [/td][/tr][tr][td=2,1,307]2.2 表2信息是否与企业机组运行规程、排污许可证等资料信息一致[/td][td=2,1] [/td][/tr][tr][td=1,5,51]3[/td][td=1,5,230]化石燃料情况[/td][td=2,1,307]3.1 燃料消耗量数据获取的口径,a)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b)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td][td=2,1] [/td][/tr][tr][td=2,1,307]3.2燃料消耗量统计口径是否基本满足指南要求[/td][td=2,1] [/td][/tr][tr][td=2,1,307]3.3是否上传每日/每月消耗量原始记录或台帐(盖章扫描件)[/td][td=2,1] [/td][/tr][tr][td=2,1,307]3.4是否上传月度燃料购销存记录(盖章扫描件)[/td][td=2,1] [/td][/tr][tr][td=2,1,307]3.5燃料相关参数,如煤种、煤炭购入量、煤炭来源(产地、煤矿名称)是否与原始记录/台帐一致[/td][td=2,1] [/td][/tr][tr][td=1,10,51]4[/td][td=1,10,230]化石燃料元素碳含量[/td][td=2,1,307]4.1 对于委外检测元素碳含量,是否上传存证有资质的外部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td][td=2,1] [/td][/tr][tr][td=2,1,307]4.2 检测机构是否与备案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td][td=2,1] [/td][/tr][tr][td=2,1,307]4.3 检测报告是否加盖CMA或CNAS章[/td][td=2,1] [/td][/tr][tr][td=2,1,307]4.4 对于燃煤元素碳含量委外检测[/td][td=2,1] [/td][/tr][tr][td=2,1,307] 4.4.1 检测报告项目是否包含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的检测结果[/td][td=2,1] [/td][/tr][tr][td=2,1,307] 4.4.2是否在每次样品采集之后40个自然日内完成该样品检测并出具报告[/td][td=2,1] [/td][/tr][tr][td=2,1,307]4.5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是否按符合指南要求的公式和口径换算[/td][td=2,1] [/td][/tr][tr][td=2,1,307]4.6 收到基元素碳含换式公式涉及全水分、内水是否为企业每日自测值的月度加权平均值[/td][td=2,1] [/td][/tr][tr][td=2,1,307]4.7核算引用的碳空干基或碳干燥基是否与检测报告值一致[/td][td=2,1] [/td][/tr][tr][td=2,1,307]4.8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是否按规定保留四位小数[/td][td=2,1] [/td][/tr][tr][td=1,7,51]5[/td][td=1,7,230]生产数据情况[/td][td=2,1,307]5.1对于发电量等生产数据,是否上传每月电量原始台帐记录(盖章扫描件)[/td][td=2,1] [/td][/tr][tr][td=2,1,307]5.2对于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负荷出力系数等生产数据,是否上传每月电厂技术经济报表或生产报表(盖章扫描件)[/td][td=2,1] [/td][/tr][tr][td=2,1,307]5.3热量的单位换算是否按符合指南要求的公式换算[/td][td=2,1] [/td][/tr][tr][td=2,1,307]5.4对于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是否提供体现计算过程的Excel表[/td][td=2,1] [/td][/tr][tr][td=2,1,307]5.5供热比、发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发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上网电量是否提供每月生产报表、台账记录和Excel计算表[/td][td=2,1] [/td][/tr][tr][td=2,1,307]5.6运行小时是否保留两位小数[/td][td=2,1] [/td][/tr][tr][td=2,1,307]5.7负荷(出力)系数是否保留两位小数[/td][td=2,1] [/td][/tr][tr][td=1,1,51]6[/td][td=1,1,230]其它发现情况及其说明[/td][td=4,1] [/td][/tr][tr][td=1,1,51]7[/td][td=1,1,230]月度数据及材料技术审核发现问题需提交现场核实的情况[/td][td=4,1] [/td][/tr][tr][td=2,1,281]审核责任人(签名、日期):[/td][td=4,1] [/td][/tr][/table][font=&][color=#333333][/color][/font]附件3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表[table=765][tr][td=2,1,281]单位名称[/td][td=1,1,128] [/td][td=1,1,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d][td=2,1,177] [/td][/tr][tr][td=2,1,281]单位地址[/td][td] [/td][td=1,1,179]排污许可证编号[/td][td=2,1] [/td][/tr][tr][td=2,1,281]单位联系人[/td][td] [/td][td=1,1,179]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td][td=2,1] [/td][/tr][tr][td=2,1,281]检查工作组组长[/td][td] [/td][td=1,1,179]检查组组长联系方式[/td][td=2,1] [/td][/tr][tr][td=2,1,281]检查组成员[/td][td] [/td][td=1,1,179]现场检查日期[/td][td=2,1] [/td][/tr][tr][td=2,1,281]机组基本情况[/td][td=4,1,484](燃料类型、装机容量、数量)[/td][/tr][tr][td=6,5,765]工作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发电设施》国家最新文件要求等[/td][/tr][tr][/tr][tr][/tr][tr][/tr][tr][/tr][tr][td=1,2,51]序号[/td][td=1,2,230]主要参数[/td][td=2,2,307]关注重点[/td][td=2,1,177]监督检查结论[/td][/tr][tr][td=2,1,177](说明检查情况,或“是/否”)[/td][/tr][tr][td=1,3,51]1[/td][td=1,3,230]基本信息[/td][td=2,1,307]1.1 重点排放单位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信息是否变化[/td][td=2,1] [/td][/tr][tr][td=2,1,307]1.2 重点排放单位发电、供热生产设施情况是否发生变化[/td][td=2,1] [/td][/tr][tr][td=2,1,307]1.3是否定期对计量器具、监测设备、测量仪表等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并记录存档[/td][td=2,1] [/td][/tr][tr][td=1,4,51]2[/td][td=1,4,230]化石燃料情况[/td][td=2,1,307]2.1企业是否做到每月一次皮带秤实煤或循环链码校验;或至少每季度对皮带秤进行实煤计量比对[/td][td=2,1] [/td][/tr][tr][td=2,1,307]2.2查阅燃料消耗量原始记录或台帐,核对煤种、煤炭购入量、煤炭来源(产地、煤矿名称)等参数是否与系统上传电子版材料一致[/td][td=2,1] [/td][/tr][tr][td=2,1,307]2.3查阅每日/每班次燃料检测记录或煤质分析原始记录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与系统上传电子版材料一致。[/td][td=2,1] [/td][/tr][tr][td=2,1,307]2.4对于燃煤电厂,每日或每班入炉煤日综合煤样是否留存两个月备查[/td][td=2,1] [/td][/tr][tr][td=1,4,51]3[/td][td=1,4,230]化石燃料元素碳含量[/td][td=2,1,307]3.1查阅检测报告原件是否与系统上传电子版一致;检测报告是否加盖CMA或CNAS章[/td][td=2,1] [/td][/tr][tr][td=2,1,307]3.2检测委托单记录的送样名称、克重、日期等是否与检测报告记录信息一致[/td][td=2,1] [/td][/tr][tr][td=2,1,307]3.3查阅月缩分煤样混合工作记录,确认混合质量是否正比于入炉煤煤量[/td][td=2,1] [/td][/tr][tr][td=2,1,307]3.4月缩分煤样是否留存一年备查 [/td][td=2,1] [/td][/tr][tr][td=1,1,51]4[/td][td=1,1,230]购入使用电电力情况[/td][td=2,1,307]查阅购入使用电力发票,发票量是否与报告购入使用电量数值是否一致,若有差异是否合理。[/td][td=2,1] [/td][/tr][tr][td=1,4,51]5[/td][td=1,4,230]生产数据情况[/td][td=2,1,307]5.1查阅每月发电量、上网电量等台账及其原始记录是否与系统报告数据一致[/td][td=2,3] [/td][/tr][tr][td=2,1,307]5.2查阅每月供热量台账及其原始记录是否与系统报告数据一致[/td][/tr][tr][td=2,1,307]5.3查阅每月电厂技术经济表或生产报表是否与系统上传电子版一致[/td][/tr][tr][td=2,1,307]5.4查阅运行小时原始台帐及其原始记录是否与系统报告数据一致[/td][td=2,1] [/td][/tr][tr][td=1,1,51]6[/td][td=1,1,230]台帐资料留存[/td][td=2,1,307]涉及碳排放核算的所有相关资料是否安排留存5年以上(有无相关内部管理文档规定)[/td][td=2,1] [/td][/tr][tr][td=1,3,51]7[/td][td=1,3,230]咨询机构情况[/td][td=2,1,307]6.1 是否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编制、数据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无论是否直接付费)[/td][td=2,1] [/td][/tr][tr][td=2,1,307]6.2 咨询机构名称[/td][td=2,1] [/td][/tr][tr][td=2,1,307]6.3 咨询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td][td=2,1] [/td][/tr][tr][td=1,1,51]8[/td][td=1,1,230]月度数据及材料技术审核发现问题现场核实情况[/td][td=4,1] [/td][/tr][tr][td=2,1,281]监督检查工作组成员(签名、日期):[/td][td=4,1] [/td][/tr][/table]

  •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科技支撑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科技在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我部创新科研组织实施机制,推进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现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303/W020230302515527188080.pdf]《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url]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公众对《安徽省关于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后《安徽省关于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2023年8月12日(因时间紧急,征求意见时限缩短至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联系方式:杨皖玲 0551-623792932. 电子邮件:ahhjgjb@163.com3.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766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邮编:230071)[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8日[/align][align=center]安徽省关于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align]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以及我省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改革成果,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激励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污染减排腾退指标,新排污单位控制污染排放节约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优质、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二)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差别推进。区别对待新老企业排污权指标获取方式,差异化推进不同指标、不同行业的排污权交易工作,鼓励市级层面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创新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要素的配置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政府通过储备排污权,统筹调控排污权市场。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制定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建立规范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强化确权、申请、交易、登记、储备等全过程监管。(三)工作安排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市境内)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基础上,将排污权交易范围拓展至全省域。按照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要求,选择部分设区市、县(市、区)参加长三角跨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指标排污权交易试点。2023年底,完成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政府储备库。开展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前期工作。2024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场机制。配合开展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选定合适的县(市、区)纳入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2025年底,我省基本建成配置科学、运转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参加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实施范围分阶段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现阶段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范围为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现阶段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随着交易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将其他有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纳入交易。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二)合理核定权属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与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排污权有效期限以排污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一般为5年,出售(让)的排污权有限期限不足5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5年。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审核确定,废水、废气进入集中式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按达到集中式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的排放标准进行核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应重新核定排污权,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在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和其他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优先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三)规范工作流程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交易主体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发起交易请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拟交易排污权指标、排污权可申购量和来源条件进行确认。交易主体按核定量和来源条件,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交易。交易生效后,排污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四)健全交易机制一是区别对待新老单位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除集中式污水治理和集中式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外,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确需新增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出让等方式有偿获取。现有排污单位出售、出租、抵押排污权指标的,需缴纳相应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二是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区域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省级层面制定我省统一实施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市级层面制定自行纳入污染物种类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并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排污权交易(买卖、租赁等)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三是完善排污权交易形式。排污单位可依规定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在确保排放浓度达标情况下,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积极探索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通过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的无形资产。四是健全跨区域调控机制。排污权交易应符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按照排污权指标来源条件进行。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污单位优先在本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购买排污权指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交易,受让区域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须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对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未完成减排任务的行政区域,不得开展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权购买、租赁。五是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储备库,政府通过预留、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和重点支持保障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省、市两级财政安排适当资金,储备排污权。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或者破产、依法关停、取缔、法定淘汰产污设施或迁出所在行政区域,或者不再排放相应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其无偿取得的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可通过交易或协议出让等方式由政府有偿收储。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投入的污染治理项目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省级排污权储备来源包括预留初始排污权、无偿收回或有偿收储的排污权、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污染治理项目中按投资比例获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在正式适用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通过排污许可证变更核减的排污权(省市按比例收储)等。探索将符合要求的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工程逐步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范围。(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完善管理体系。结合我省重点污染源“三个全覆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科学核定、监控企业实际排污量,强化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平台,及时记录排污权核定结果、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区域排污权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二是加强资金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三是妥善处置争议。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复核结果。排污单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核定。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交易管理机构的,相关单位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组织保障(一)实行属地管理。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省、市、县三级成立专门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收储、出让及相关日常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和分工,协同推进改革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政策框架,开展辖区内排污权核定、分配、监管和储备管理工作,建立排污权交易系统等;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排污权交易工作和管理经费保障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制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三)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的良好氛围。开展排污权交易业务培训,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形成内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绩效,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把改革创新引向深入。(四)加强制度建设。有关部门需结合我省实际,共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细化制定排污权相关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储备和出让、租赁、交易规则等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办法;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其它相关部门做好配好支持。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31/105727371562029.docx]关于征求公众对《安徽省关于推进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x[/url]

  •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lfec2020@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王媛媛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8征求意见稿[align=center]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黄河干流、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全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阳泉市盂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与相邻省、自治区的跨区域沟通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能源、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专项规划。第七条【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省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与国家智慧黄河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执法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归集至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八条【宣传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弘扬山西黄河文化,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值,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第十条【生态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第十一条【指标控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统筹黄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目标要求,制定黄河流域用水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体水质等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第十二条【源头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源头保护区范围,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案,并提供资金保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源头区域的生态保护,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封山育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促进生态自然恢复,增强水源涵养功能。第十三条【生态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河道岸线生态修复治理,在干支流沿岸划定生态功能保护线,因地制宜建设具有缓冲和隔离功能的沿河林地、草地和湿地,但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生态流量】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依法确定汾河、沁河等黄河重要支流的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生物多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十六条【水土保持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土高原高塬沟壑区塬面保护,科学配置塬面径流集蓄利用与排导工程,开展塬面、塬坡、侵蚀沟综合治理,统筹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固沟保塬综合治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整沟治理,组织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林草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科学采取工程、林草、耕作等措施还林、还草、还湿、还滩,建设河道护岸林、侵蚀沟水保林、塬地生态经济林。第十七条【水土保持2】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组织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矿产资源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规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义务,落实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相关费用纳入生产成本。第十九条【重点排污控制区】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划定汾河、沁河等黄河流域主要支流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河湖综合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整治效果。第二十一条【农村污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村镇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农村厕所改造等人居环境建设。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工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政策。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第二十二条【非常规天然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开采、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煤炭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煤矿高盐矿井水和闭坑煤矿老窑水的污染。鼓励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非常规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处理压裂返排液、采出水,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鼓励开展高盐废水高效脱盐、回注地层处置等废水处理处置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大宗固体废物】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模化消纳、安全处置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政策。鼓励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模化消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四条【水资源利用】 本省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第二十五条【分配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天然水与再生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施深度节水控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黄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当地用水需求,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第二十六条【地下水保护】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第二十七条【泉域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岩溶地下水系统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开展泉域水源涵养,实施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严格控制岩溶水用于农田灌溉。岩溶泉域取水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开采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第二十八条【非常规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优化利用矿井水,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第二十九条【农业节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与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十条【工业节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生产用水和工业废水处置管理,推行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逐步推动火电、钢铁、焦化、化工等行业废水零排放。第三十一条【城市节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严格控制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水体更新、水质保持和净化等措施,避免水体水质恶化,维护城镇景观水体水质。生态景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城市污水再生水。第四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三十二条【高质量发展】 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推动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科学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第三十三条【区域协同】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黄河流域毗邻区域合作机制,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信息共享、标准互认、项目实施、执法协同等方面建立沟通协作,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部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区域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沿黄生态经济带建设,加强在文化旅游、农林经济、清洁能源、商贸物流、数字产业等领域和产业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对接合作。第三十四条【对外合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的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依托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培育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第三十五条【资源转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资源型经济转型与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动煤炭、火电、焦化、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低碳转型,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列为重点发展领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节能降碳、购买绿色电力、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减排等方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足迹。第三十六条【能源清洁】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地热、合成燃料和非常规天然气等绿色清洁能源和新型储能的发展,推动多元化推广应用。第三十七条【工业转型1】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调整煤炭开发布局,推进产能置换和先进产能建设,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产业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全面升级,提高稳定供应能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建设集研发、生产、服务于一体的智慧矿山创新基地。第三十八条【工业转型 2】 鼓励和支持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通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延伸产业链条,推动煤化电热一体化发展,建设绿色焦化产业基地,促进现代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差异化、市场化、智能化和环境友好型发展。鼓励和支持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查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等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推动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加快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建设。第三十九条【电力清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电力清洁发展水平,合理布局高参数、大容量煤电机组,建设电力外送基地,拓展电力外送市场,发挥煤电项目的托底保障作用。鼓励和支持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推动朔州、忻州等风电基地以及吕梁、朔州、忻州等市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推进农林秸秆资源富裕地区生物质热电联产,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第四十条【资源循环】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废弃资源的再生和循环利用,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煤炭、煤电、有色金属、钢铁等重点行业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废利用基地,以及废旧物资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服务体系,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群。第四十一条【农业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加工转化等基地建设,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生态型特色农业、发展优质蔬菜种植加工产业,建设谷子、油料、豆类等优势杂粮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区域智慧果蔬产业园区,利用地理优势发展道地中药材,支持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等建设。鼓励和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业等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新业态,加强农村物流建设,打造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促进流域乡村振兴。第四十二条【现代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物流、金融、商贸流通、软件服务、工业互联网、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教育培训、医养健康、文化旅游、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生活性服务业提档扩容,推进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科技服务、生态环保、检验检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第四十三条【新兴产业】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开展特种金属材料、合成生物基新材料、现代医药和大健康、轨道交通装备和煤机智能制造业、通用航空、电动汽车和光伏等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和支持发展大数据产业,开展大数据创新、基础设施、产业应用和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字化转型。第四十四条【新型城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交通、物流、能源、通讯、环境、市政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教育、医疗、公共文化服务等资源配置,促进文旅、康养和科技等产业发展。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能市政、智能建造等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第四十五条【美丽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生态保护与乡村建设,加强农村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基本服务,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厕所革命、清洁能源利用、污水治理、废物循环利用等,建设美丽乡村。第四十六条【人才保障】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激励保障措施,加强高技术人才的培育和引进,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联合开展产学合作、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创新发展模式。第四十七条【绿色生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绿色消费,丰富绿色消费场所,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倡导社会公众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第五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四十八条【文化体系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西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促进黄河文化体系建设。第四十九条【数据库建设】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数据库,对黄河流域古遗址、古建筑、古民居、古村落、古渡口、彩塑壁画、岩画等文物以及戏曲、民俗、音乐、舞蹈等黄河文化进行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档案,实现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第五十条【文化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以根祖文化、华夏文化等为代表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五十一条【遗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第五十二条【非物质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的研究和振兴,培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渠道,提高传承发展利用水平。第五十三条【红色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军东征纪念馆、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八路军太行纪念馆、平型关大捷纪念馆、刘胡兰纪念馆等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重大纪念日、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红色文化价值,建立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黄河流域红色文化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第五十四条【文旅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具有山西黄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黄河主题公园、精品剧目演艺、康养旅游等文化业态和旅游产品,培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依法建设以壶口瀑布、永和乾坤湾为核心,辐射黄河晋陕峡谷、黄河龙门、风陵渡等区域的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第五十五条【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产业全域融合体系,促进黄河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工业、建筑、会展、商贸、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以文创电商、文旅综合体、研学旅行以及影视动漫综合开发等为主的山西黄河文化新业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投资、合作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五十六条【推广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文化题材的文艺创作、交流合作、推广传播等活动的支持力度,打造旅游发展大会、大河论坛黄河峰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康养产业发展大会等文化平台,促进山西黄河文化和旅游的传播,提升山西黄河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五十七条【文艺创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时代文化人才工程建设,扶持本土艺术家的创作活动,以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为灵魂,以尧舜德孝文化、关公忠义文化、能吏廉政文化、晋商诚信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开展精品文艺创作,展现山西黄河文化的独特魅力。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八条【发展基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第五十九条【绿色金融】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投融资产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拓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渠道。第六十条【生态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以及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本条第一款所称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是指重要河湖、河流源头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蓄滞洪区、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等区域。第六十一条【科技支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转型、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第六十二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系统以及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三条【约谈整改】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四条【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第六十五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参照执行】 本省黄河流域以外其他地区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自治区“六权”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号)有关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环规发〔2021〕8号)同时废止。[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align][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align][align=right]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5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宁夏,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绿色发展、降污减排,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市场、公平交易,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自治区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同步开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先行对氮氧化物(NO[sub]x[/sub])、二氧化硫(SO[sub]2[/sub])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sub]3[/sub]-N)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ub]s[/sub]),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第五条 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权限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权交易系统,组织排污权交易,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不收取服务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排污权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排污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第八条 排污权核定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具体核算技术规范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区域排污权核定总量应与本五年规划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相衔接,并不得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第九条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单位排污权重新核定或者完成排污权交易后,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核发、延续)排污许可证,及时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交易日期、排污权指标出让或受让情况、剩余可交易排污权指标、重新确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等)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认定表形式确认。第十条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登记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自排污权核定之日起计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作为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市场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第十二条 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本五年规划期内暂不全面征收现有单位初始排污权使用费,下一个五年规划期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另行安排。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出让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按照征收标准补缴交易部分排污权的使用费,溢价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许可排污量后,通过市场购得相应的排污权,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和办理排污许可的前置条件。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开展跨区域交易的,应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本年度不得跨区域购入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按照国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排污权交易指标倍量替代。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对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等法律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权确权后方可开展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受让方和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通过定额出让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等方式,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交易申请、交易资格认定、交易委托、发布公告、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归档、排污许可登记、变更等,具体规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经地级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部门初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复核后,作为可交易排污权:(一)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二)排污单位因停止建设、破产、退出市场及迁出宁夏行政区域,其经核定或购买的排污权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的剩余削减量。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在核定后5年内可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或进行市场交易出售,到期未使用或未交易的,有效期不再延续;排污单位减排措施未申报为减排项目的,不予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第二十条 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需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先立后改的火电项目所需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优先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排污单位应优先在本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确实无法达成交易的,可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 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排污权抵押融资,逐步建立排污权租赁机制。积极探索减污与降碳、排污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协同推进机制。第四章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并安排财政资金,适当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有针对性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储备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动延续。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回购、出让储备排污权。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储备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回购的排污权;(二)排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被关停、取缔,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有偿收储;(三)新(改、扩)建项目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确实无法实现排污权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其无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总量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四)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因主动变更先进工艺技术或为适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导致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高于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形成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可交易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出售,确实无法实现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五)由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项目所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扣除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后剩余部分,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政府承担的必要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修订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和地区,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优惠。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运维的监管,扩大在线监测覆盖面,建立健全排污总量核算体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税务、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及各监管分局等部门,认真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相关职责。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许可量排污、无证排污、违规交易等行为。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其中,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是指在2021年12月1日起,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通过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设施或工程。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办法所称的可交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采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可用于排污权交易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出让方是指拥有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者拥有排污权储备的相关机构。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购买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回购排污权的相关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环规发〔2021〕8号)同时废止。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等相关要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推动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及要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严格按照鲁环发〔2020〕49号文件要求,及时将评审会议通知、调查结论及调查报告专家评审结论(含复核意见)等有关文件上传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国家要求将有关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用地申请依据,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依据。(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以下重点建设用地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地类代码07、08〕的地块,包括用途变更为含“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其中,对于多用途混合地块应当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 “一住两公”建设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3.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拟用途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地块,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拟(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地块(以下简称“6+1”行业地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完善建设用地管理机制(五)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查询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落实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六)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使用权转让、土地供应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环节前,应当查询地块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中状态,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未开展的,以及在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内未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不得办理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七)共享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优先监管地块清单、“6+1”行业地块清单及用地详细位置等相关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土地收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以及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地块信息。地块信息包括地块名称、位置、矢量范围、面积、原用地类型、拟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必要的图件等,实时关注相关地块调查及修复动态,统筹谋划考虑,保障用地安全。三、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八)优化土壤调查启动时序。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地块,原则上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废水之后,且遗留建(构)筑物不影响布点采样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止因二次污染再次开展调查,减轻企业负担,缩短调查周期。(九)从严监管拆分地块调查。原则上,同一地块不得拆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需进行拆分的风险管控或修复地块,要将拆分方案纳入风险评估报告,拆分方案要充分考虑地块规划用途、地块原空间布局、污染情况以及开发时序等,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并且每个拆分后的区域应当满足最低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基础数据要求。(十)强化污染地块调查边界管理。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调查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十一)规范调查报告评审。各市要督促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传采样方案,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附件或者在调查报告中编制专门篇章。调查报告评审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直属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调查报告评审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委托文件,将委托情况或文件函告或抄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监督受委托方依法行使被委托的事权。组织评审单位应当在调查报告评审会前下发正式评审通知,组织相关单位参会,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中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十二)加强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关键环节和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范围原则上应当涵盖全部“6+1”行业地块,总数不低于当年评审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数量的10%。四、优化建设用地管理服务(十三)主动靠前服务。根据《“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考核节点调整为供地环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重点项目,提前告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引导其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十四)简化农用地调查流程。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中,涉及农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经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其调查报告评审可以由专家集中评审简化为函审,或由组织评审单位直接出具审核意见,无需专家评审。(十五)优化报告评审程序。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报告提交、评审申请、查询、报备“一网通办”。各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实现报告评审受理、审核全过程网上办理,提高评审效率,压缩评审时间,服务高质量发展。组织评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汇总上年度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五、严格组织实施(十六)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业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计划。建立问题通报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防范“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违法开发利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方调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等行为。(十七)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和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核算本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并于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上一年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 ?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18日?[/align]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align=right]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9月11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align=center][b]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b][/align][align=center][b]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b][/align]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域差异化管控,不断优化我省国土空间布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锚定“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高质量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推动海南成为向世界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成果的重要窗口。到2025年,基本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初步形成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入一流行列、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居世界领先水平、美丽海南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二、精准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省、市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形成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张图”。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保持总体格局基本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依法依规论证后开展动态更新。 (二)精准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准入清单。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将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区域确定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其他区域确定为一般管控单元。根据各区域各环境要素功能定位、产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等,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对现有生态环境矛盾和问题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编制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理。 (三)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治理水平。落实“智慧海南”“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以建设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性基础信息平台为目标,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优化升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农业、水务、林业、测绘等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数据共享共用,夯实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数据底座。借助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环境数据治理和挖掘,提升环境问题识别、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回溯对比、实施应用、跟踪评估及监督管理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依托“海政通”“海易办”平台,聚焦提升监管决策科学性和公众服务便捷性,在综合性政策制定、空间准入研判等方面打造特色应用场景。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智慧雨林、智慧水务及智慧城市等多平台协同联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治理和一体化服务能力。 三、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助力高标准建设“三极一带一区”。有效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差异化引导作用,聚焦“三极一带一区”功能定位,提升环境管理能力,推进各区域生态环境联保联治。海口经济圈、三亚经济圈、儋洋经济圈三个增长极围绕保护“大生态”,深化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管控要求,优化三大增长极内部功能布局,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治理和监管体系,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调推进以新型城镇化为基础的滨海城市带规划建设,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陆海统筹,严格管控海岸带开发利用,统筹滨海滩涂、海岸、湿地系统的治理维护,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为重点,强化南渡江、万泉河和昌化江源头区管控,加快建设中部生态保育区,维护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优化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等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研究生活垃圾焚烧、污水集中收集及处理设施等邻避设施管控原则,完成“邻避效应”源头预防场景应用,推动调整周边地块功能,实现相邻地块间环境相容、功能相容。 (五)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园区产城融合、产业聚集、园区开发等方面优布局、调结构的作用,聚焦各园区产业定位,促进各园区合理分工、错位发展、协同发力、实现“多赢”,形成若干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园区。深化园区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鼓励各园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细化更新,纳入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支持重点园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工作。鼓励符合相关要求的园区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开展环评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基础上,鼓励园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同联动,开展数字化创新应用建设,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数字化管理体系。 (六)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化产业体系方面的服务保障作用,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不断优化产业链、创新链和产业创新生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准入。以能源保供稳价为基础,安全有序、合理布局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打造新型能源体系。全面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低碳交通,提升港口、路网建设的“含绿量”。完善能耗标准体系,健全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推动实施各领域能耗和排放水平过高的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备等更新换代,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四、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七)夯实生态立省根基。严守优先保护单元,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强化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监管要求,完善重要河口、海湾、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则,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维护自贸港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生态保护差异化分区管控格局。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民间智库等专业团队对接,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张图”的基础数据,逐步摸清“绿色陆地”“蓝色海洋”家底,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流域补偿工作衔接,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持续推进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创新。 (八)提升生态环境品质。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环境要素中的落地应用,形成现状分析、问题溯源、分区施策的闭环管理。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全面贯彻“四水四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划定水资源利用格局,积极开展重要地表水体、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持续推进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保障重要地表水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跨区域实施大气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环境准入要求,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升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效率。推进土壤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联动监管。加强声环境分区管控,围绕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优化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用地布局,进一步改善声环境质量。拓展应用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定成果,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管理,积极探索打造海洋碳汇国际合作高地。 (九)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形成协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合力。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推广海口市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试点成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各产业园区要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贯彻到各宏观政策、规划的制定、调整及各项目策划生成、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的相关要求应作为新规划、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的参考和依据,并逐步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各要素环境管理要求中,实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的联动。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探索制定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名录。 (十)加强督察执法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评估,开展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通过“双随机”监管执法、常态化专项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曝光等机制,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借助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快速锁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点对象,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对于市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不符合规定随意调整的,不予备案及数据入库。加强跟踪评估结果应用,结合美丽海湾、美丽河湖、无废城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申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全面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见效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及跟踪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市县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十二)完善成效考核。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等,考核结果作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十三)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推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指导意见》,适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法规中,充分发挥源头预防作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标准规范。 (十四)做好宣传培训与服务。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借助新媒体、电视、电台、报刊等,持续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宣传工作。积极服务和引导企业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投资决策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快项目实质性落地。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正面典型宣传,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及时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及阶段性实施效果,营造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 【“仪”起享奥运】生态环境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研究

    [font=&][color=#666666]本文旨在研究生态环境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策略,通过对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价值进行论述,引出了一系列质量控制策略。在强化样品采集与保存方面,应加强采样点选择、采样时间与方法的科学性,以保证样品在采集过程中的真实可靠。在仪器校准与维护方面,应注意选择合适的校准方法和维护措施,以确保仪器的准确和稳定。在数据处理与分析方面,要注重数据清洗和校验,正确选择统计方法和分析指标,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此外,还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并完善监督审查体系,以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数据的可靠性,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color][/font]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6916.html]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ur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12月25日。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处 孙磊联系电话:029-63916194传真号码:029-63916190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10楼66号邮政编码:710000电子邮箱:22023307@qq.com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14/133602611514921.docx]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url]

  • 【“仪”起享奥运】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问题与对策研究

    [font=&][color=#666666]现如今,社会经济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与此同时,生态问题也愈发严峻。在可持续发展日益深化的新形势下,要寻求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间的平衡点,做到经济生态两手抓。在生态保护工程中,环境监测占据核心位置,该项工作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生态保护的最终成效。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还存在一些问题,整体监测质量还没有达到预期水平,因此,必须要对现存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明确并落实相应的对策,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本文针对环境监测中的现存问题展开分析,并对相关对策进行研究,以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colo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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