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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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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政府设立质量管理奖

    日前,云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云南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完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的起草工作,该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 “省政府质量奖”是云南省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表彰该省在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或组织。 据介绍,“省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6年后获奖企业可重新申报。该奖的评审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程序。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此外,评审将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为评审员。 云南省政府将给予获得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同时颁发证书和奖杯。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奖励,不占当年授奖名额。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等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或组织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依法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产品、服务、自主创新能力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近3年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 同时,云南省也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或组织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 湖北省借政府质量奖评选带动全社会质量意识提升

    评选3届,仅有7家企业获奖。湖北省设立的“长江质量奖”门槛之高、评选之严可见一斑。正如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所说,长江质量奖应当是湖北的头块牌子和领军者的标志,更应当是进入世界级企业的标志;应当是高品质、大品牌的代名词,更应当是企业走向中国乃至世界的通行证。 翻开长江质量奖的获奖名单,个个都是在世界舞台上响当当的湖北企业,不仅主导产品在国际国内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企业质量管理也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比如,武钢的拳头产品硅钢,实物质量水平已达到了日本新日铁的水平,产能及产品销售额位于国内第一、世界第二。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和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去年同时获得“全国推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先进企业”特别奖。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亚洲规模最大、世界排名第三的酵母制造企业。东贝公司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已连续7年排名全国第一,2011年排名全球第二,已成为世界顶级冰箱、冷柜制造企业的压缩机供应商。 获奖并不是句号,而是新的激励。在获得长江质量奖之后,神龙汽车公司组建了以法方总经理毕高诚为组长的卓越绩效管理推进领导小组,学习标准,分析不足,组建战略管理平台,以战略地图为工具,重新规划公司中期发展战略,以平衡记分卡为手段,建立和实施了公司、事业部、工厂的30个战略目标、54个绩效指标和19个行动方案。2011年12月荣获中国“战略执行明星组织奖”。东贝公司则进一步改进公司战略管理,重新修订了《经营战略管理标准》,加快了市场反应速度和加大服务力度,2011年顾客满意度达到96.7分,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安琪酵母公司持续创新经营模式,不仅在核心竞争力的识别和培育方面狠下工夫,还将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纳入战略行动,使之成为常规性的经营活动。 然而,长江质量奖的评选,受益的绝不只是获奖企业。3年来,随着长江质量奖影响力的扩大,卓越标杆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湖北省的质量理念和质量氛围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追求质量、追求卓越,在湖北企业界蔚然成风。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已有211家企业导入了卓越绩效标准,54家单位申报长江质量奖,近200家企业申报市州质量奖,11个单位和个人荣获2011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以质量为抓手发展经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质量工作,群众性质量活动蓬勃开展。据悉,湖北省各市州自觉加大政府质量奖的推进力度,武汉、宜昌、襄阳、黄石、荆州、孝感等16个市州下发了市长令,开展市级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为长江质量奖的评选培养后备军。“十二五”期间,湖北省大力实施卓越绩效“千百十”工程,即组织1000家企业导入长江质量奖标准,组织100家企业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树立10家长江质量奖标杆。为此,湖北省质监局与15个市(州)政府签订了质量兴市合作备忘录,组织715家企业、4000多人次参加了相关培训 。正如该局局长王泽洪在全省质监系统半年工作座谈会上所说的,长江质量奖已成为推进质量兴省战略和全省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在长江质量奖的带动下,讲品牌、讲质量成为了湖北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着力点之一。截至目前,全省认定湖北名牌704个。名牌产品虽然数量不到全省产品总数的1%,但销售额占全省工业产品销售额的25%以上,拉动工业销售产值增长近8个百分点。----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课题在京通过验收和鉴定

    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课题在京通过验收和鉴定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2/201202082228_348410_1636164_3.jpg 2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课题在京通过验收和鉴定。专家们一致认为,该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对我国政府部门运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不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填补了国内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课题组项目主持人、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出席课题验收暨鉴定会并致辞。 会议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孙大伟主持,中国政府绩效管理学会会长王澜明、科技部办公厅巡视员兼调研室主任胥和平出席会议。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源张为组长的专家验收组对该课题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课题通过鉴定和验收,不仅对我国政府部门运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执行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对提高我国的软科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支树平在致辞中首先对为开展课题研究付出辛勤努力的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对课题成果通过验收表示祝贺。他说,“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是根据现实工作的实际需要搞起来的,可以说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研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一次较为成功的尝试。该课题研究首先有实践基础。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历来重视科技,重视管理,尤其重视质量管理。把质量管理引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机关,是总局党组认真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中央要求、管理趋势、现实需要、质检责任。课题研究从2009年6月8日正式启动至今,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全员参与、专家互动,做了许多非常复杂、浩繁的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在质检系统的广泛运行,为这个课题研究奠定了实践基础。 支树平指出,该课题研究还有理论创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总结各国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质量管理的一系列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方法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一种趋势。我国在改革开放不久,即引入了全面质量管理,现在党政机关借鉴质量管理的也不少,但在国家部委层面,国家质检总局是第一家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的,这本身就是一个创新。在科技部的支持下,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这个软课题研究,把质量管理与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联系到一起,也是一个创新。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既参考了一些现成标准,也搞了一些自己的创新,如确定了政府部门执行力评价的定性和定量要素、创新性地提出了政府部门执行力评价的累加模型、提出了以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为目标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步骤和方法等。 支树平表示,科研探索永无止境,今天课题通过验收并获得专家高度评价,既是鼓励,更是一种责任。下一步我们要认真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推进实施,把理论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加强管理,提升工作效率效能,提升质检部门的执行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科研探索,特别是理论探索的力度,争取形成更加科学、更有价值、更富创新的理论成果。希望我们的研究团队不停歇地继续努力,希望全系统的同志更加重视质量管理体系,重视执行力的提升,在具体实践中认真探索。更重要的是希望在座的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顶尖专家学者,继续关注我们、指导我们,帮助我们完善这个理论成果,使它真正具有国际水平,在实践中形成一个可资借鉴的典型。 支树平认为,现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质量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作为我国质量管理部门,不仅要把中国的质量管理搞好,而且要为世界的质量管理作贡献,提供可资借鉴的模式和经验。这是一个宏大的目标,我国质检部门和质检工作者要有这种雄心壮志和远大理想。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自2010年1月1日正式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成为我国部委中第一家运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政府部门内部管理的单位。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课题的申请,并被科技部列为当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指令性项目。 该课题研究是质量管理体系在中国政府部门执行力提升背景下的新应用,对于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执行力要求在理论和应用上进行拓展,具有创新意义。研究从执行力概念入手,深入分析了政府部门执行力的构成要素,界定了政府部门执行力的定义及内涵;研究了质量管理体系对提高政府部门执行力的适用性及优势,并基于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总结、归纳了以提升政府部门执行力为目标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方法,并不拘泥于标准条款的要求,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步骤和方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工作形式和内容上进行了创新;课题还对政府部门执行力的系统评价方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政府部门执行力评价的定性要素和定量要素,具有创新性。 课题组在研究中形成研究报告3篇、调研报告1篇、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草案1份,并在《软科技要报》、《中国行政管理》等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研究文章4篇。 此次课题验收暨鉴定会是科技部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进行,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源张担任专家组组长。

  • 【转帖】毛里求斯质疑中国玩具质量,政府加大监控力度

    年末,毛里求斯玩具市场不断升温,产自中国的玩具以低价格、品种多的优势受到商家青睐。但同时, “价格低廉的中国玩具质量是否符合生产标准” 、 “中国玩具对儿童是否有潜在危险”等质疑的声音也不断出现。 毛主流媒体《快报》称,政府相关部门已为此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毛消费者保护部门从市场上随机提取样品并送至毛标准局进行检验,不符合 EN71 欧洲标准或毛本地标准的产品都将被销毁或运回原产国;此外,政府对进口玩具的审批趋严,进口商须提供原产国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同时,海关也加大了对进口玩具的监管力度。 但毛消费者保护部门称,截至目前,尚无送检玩具不合格而从毛市场撤出的情况发生。

  • 广西南宁政府出台技术标准发展与名牌战略奖励政策措施

    广西南宁政府出台技术标准发展与名牌战略奖励政策措施2012-04-05 10:47:13南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2〕13号)正式出台,明文规定对实施技术标准发展和名牌战略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奖励,标志着南宁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相关配套奖励制度正式建立。  该通知(南府发〔2012〕13号)明确规定:一是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标准化工作。支持企业牵头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以标准促进创新产品开发。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安排对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进行资助,制定国际标准资助5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3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10万元。二是支持企业塑造知名品牌。实施名牌战略,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和自律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赞助国内外知名赛事等推广品牌。对新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予以奖励,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南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三是鼓励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企业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予以50-100万元资助。四是鼓励企业开发自主创新产品。对本市企业生产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 深圳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纳入政采

    深圳市民政局日前表示,从明年起,深圳将继续加大对社工购买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将社工岗位纳入财政预算,以此来提高社工待遇和经费购买标准。

  • 【转帖】我国逾2000个政府部门通过ISO9000认证

    [center]“质量管理体系在政府部门应用与实践论坛”在北京举办[/center]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个政府部门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从已经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政府部门的工作实践看,引入ISO9000管理,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这是记者在9月3日于北京举办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政府部门应用与实践论坛”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近年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采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一国际先进理念来强化行政管理,推动自身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这些部门通过多年实践,在充分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手段推动政府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实现科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专家指出,政府部门通过推行ISO9000管理,可以促进机关规范化管理;有效缩短循环时间,规范了运行程序;理清各种权责关系,推动部门间的有效协调;使各级领导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基础性、前瞻性工作的调研和决策上,不会因为领导注意力和工作的变动带来大的波动。 此次论坛由国家认监委主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协办。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知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王凤清、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张纲等出席了论坛开幕式。《中国质量报》

  • 【讨论】你是怎么看待南京政府查处万科降价的?

    恒大和万科在南京低价卖房,被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认为是“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万科被指“涉嫌价格欺诈”,将要受到处罚。房管局负责人说,查处不是为了处罚开发商降价亏本卖房子,而是避免烂尾房出现。 表面上看,没有人能搞得清楚,南京政府究竟要干啥?当房价猛涨时,南京政府并没有以垄断罪对地产商课以处罚,相反,还借机大肆拍卖住宅用地,恨不能把地价抬到天上去,弄得一个好端端的南京,民怨鼎沸,骂声载道。而现在市场刚刚有所好转,弄得连猪都会飞的泡沫就只是刺破了那么一点点,房价远没有回归到南京普通居民可以承受的水准,南京政府居然指责商家“涉嫌价格欺诈”了,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不只是南京,中国的大中城市住宅价格早已背离真正的价值,理性回归势所必然。如果房价不降,新房存量会进一步加大,中国老百姓奋斗了十年所积累的财富,已经全部堆积在钢筋水泥上面。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70个大中城市新房空置面积已经达到1.33亿平方米,有的城市的新房存量十年都消化不完。北京新房存量已经达到36万套,按目前的销售进度,要将近五年的时间才能消化完;深圳的新房存量65000套,销售起来绝非短期所能完成。南京新房存量也接近50000套,需要一年才能消化。 因此,中国楼市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在政策层面,尽管全球经济出现重大危机,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并拿出9000亿来兴建社会保障住宅以确保民生,说到底,就是因为商品住宅的价格已经违背了当年房地产市场化的初衷,不仅解决不了民众的住房问题,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损害了中国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助长了两极分化,衍生了经济泡沫,长此以往,中国经济也将受到极大的拖累。 在市场层面,楼市成交量非常低迷的观望期已经延续了一年多。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才会出现,市场稍微成熟的国家,房价是有供需双方决定的,供不应求,价格就涨;供过于求,价格就跌。这是市场的基本规律。因此,一般国家,楼市的低迷是拖不过半年的,美国如此,日本亦如此。为什么在中国可以无休止的拖下去呢?明明供过于求,房价就是不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房地产利益链上的重要一环,在明里和暗里维护高房价。 违背市场规律,必然要受到市场的惩罚。现在南京反过来了,不是违背规律者受到处罚,而是政府出面来处罚市场行为。这叫万科到哪儿去说理?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不降就卖不动,可是,降价来卖吧,政府却来处罚你,并美其名说,是为了防止烂尾楼的出现。从南京目前的市场来讲,烂尾楼是肯定要出现的,一批房地产企业也是要倒闭的,我们能不能换个观念,对开发商来讲,破产也是一种保护,不仅仅只是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地方经济大局的保护。这也符合市场经济铁的法则。 说穿了,南京政府的处罚开发商降价的行为,是一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惜对市场的反动。在中央政府全力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刺激消费、激活市场应该各个大中城市近期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楼市来说,就是不顾一切的放大成交量,盘活存量新房,抑制过度开发,扭转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同时,要把社会保障住宅的大规模建设落到实处,不要再让城市居民在经济增长时期没有享受繁荣,却要在经济调整时期承受苦难。 鉴于此,南京政府应该尽快撤销对万科等公司降价的处罚。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这场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大局中,南京应该设法扩大成交量,尽快的降低新房存量,大规模的兴建社会保障住宅,只要成交量得以放大,楼市的繁荣指日可期。否则,那将会拖累整个经济的增长。 说说你们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

  • 【分享】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案例背景:2009年11月,S采购中心为某行政机关采购一网络系统。成交信息发布后,W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C公司技术指标没有本公司好,C公司质疑的理由:该网络系统的操作系统采购文件要约为JY级,而W公司投标产品为JY版,优于C公司的JY级,应由W公司中标。S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经过认真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再次论证,认定W公司的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W公司不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又经过相关评审专家认真复审,认定投诉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案例分析:提出质疑或投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拥有的权利,但质疑问题的提出,首先要站在一个清醒的位置上进行全面考虑,不能只看到本公司的优势,而是要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来权衡。  一是采购文件是评标定标的唯一依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49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由此可见,采购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采购文件成为评标的依据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要求,具体来说是经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评标专家共同拟定的,采购文件将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了量化,以适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需要,成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W公司没有根据采购文件来评判采购结果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是简单将C公司的投标产品与本公司产品进行横向比较,这样得出的结果肯定是不正确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论是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投标的内容千奇百怪、不甚相同,这不足为奇,所投产品在质量、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不能成为评标定标的依据,只能依据法律和价格、技术和服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定标,《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就谈判采购提出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40条第4款就询价采购也确立了上述相同的成交原则。公开招标的定标原则虽然是经过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但中标原则大同小异。《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号)文件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其中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就是响应了采购需求的投标报价,其实质就是只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约,就只能按照报价高低采取从低到高的方法进行排序,在技术、服务上也是如此。基本上,只要列为评标基准价,那么在技术、服务方面也不会走太多的样,除非评标委员会干预过多的人为因素或者采购文件存在给予专家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规因素,照此推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评标方法都显示出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投标报价的成交(中标)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立法的宗旨,也是政府采购重要的评审方法和原则。W公司在投标报价方面高出C公司,不论高出多少,总是有违政府采购的定标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W公司理亏,评标委员会所作出对W公司质疑、投诉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  二是质疑投诉供应商不能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记得有位政府采购的资深人士曾经说过“政府采购就是鼓励竞争”,对于一个项目来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效果就越大,政府采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任何限制竞争的言行都与现行法律相悖。当然,应该看到,本案中W公司限制别人竞争的方式并不是明打明地要C公司放弃投标,而是通过显摆自己公司技术参数的优势来挤压对方公司。不错C公司投标产品是JY级,W公司是JY版本,JY版本优于JY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否定C公司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因为采购文件上明确地写着JY级而非JY版。因此,W公司尽管有太多的理由,但千头万绪九九归一不能说C公司的投标产品不行,这样说的话大有限制同类产品竞争的嫌疑。  三是质疑过程明显得到圆满回复的问题不宜再投诉。纵观政府采购领域的所发生的质疑投诉,有很大一部分是供应商没有弄懂质疑投诉的法律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分析本案,S采购中心已经为此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书内容作了非常有根据的答复,并且也当场向质疑人进行了告诉,质疑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观点没有拿出新的证据进行辩驳,可谓已经在“朝堂上认输”了,如果再提起投诉又有什么意义呢。存在幻想或者认为将奇迹的发生都是不切实际的,如果仅仅出于本公司或者本人的利益考虑,而不顾及大多数人的利益,那样的做法是愚蠢至极,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种做法既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浪费了括纳税人的血汗钱,得不偿失,有百弊而无一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事讲法治、讲证据是对每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要求,否则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仅仅在一个投标项目上,而是会要对公司的信誉和声誉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和伤害。所以,奉劝供应商朋友切不可意气用事,动不动就要质疑投诉,遇到此问题,你要首先问一问自己:我质疑什么、投诉什么,这样才能成为有观念有理性的供应商。

  • 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剖析及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剖析及对策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为国家节约了很多资金,采购规模每年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1999年扩大到130亿元,增长幅度为319%。2000年为328亿元,增幅为152%。2001年,政府采购总额为653亿元,增幅为99%。2002年为1009.6亿元,2003为年1659.4亿元,2004年为2135.7亿元,2005年达到2500亿元,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预计将达到3000亿元。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诸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比如采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购制度不健全而使得某些人钻了空子;规模过大造成规模效益递减;由于对采购的监督不到位使得采购人员发生寻租行为;还有,由于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益偏低等。随着我国加入WTO,即将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不高成了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就针对在新形式下如何提高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平稳地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一、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现状  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意义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支精通采购技术、熟悉商品性能、道德水平高、责任感强的高素质队伍。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不够专业,主要来自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他们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在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法律、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了解不多,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时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对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程序知之甚少,很多采购人员对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不够熟悉,对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不够强。把政府采购简单等同于市场招标,对政府的采购政策不够敏感,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素质精良、执业规范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尤为迫切。

  • 【讨论】有奖竞猜了——财政部首次处罚四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哪次政府采购

    财政部首次处罚四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国财经报 2010-9-26   日前,4名专家因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而受到财政部作出的警告行政处罚。  据了解,这4名评审专家在参与某国家机关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对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完全相同的应答内容,打分差别畸大,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在该中标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后,评审专家应要求对该项目投标文件进行了复审,复审后,4名专家仍然维持原评标结果。事后,供应商因不满质疑结果,就该项目向财政部投诉。财政部经过依法调查取证后发现,这4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遂对该项目作出废标的投诉处理决定。此后,财政部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4名违规的评审专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照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相关专家通过自主报名、推荐成为政府采购专家,表明专家已经承诺能够胜任评审工作。专家的评审意见直接决定中标、成交结果,而不仅是作为决策辅助依据,因此评审专家有义务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并进行客观打分。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借助专家的专业优势、相对独立的地位以及专家的声望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也是为了改变以往存在的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以政府采购为渠道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的情况,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法》实施6年来,该设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评审专家的作用贯穿了政府采购标书编制、评标、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始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个别评审专家接受少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请托,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打分或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决定,将进一步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一方面,依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加大对评审专家的整顿力度,对评审专家库进行清理,对普遍反映存在问题的专家,要坚决清除出采购队伍;另一方面,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情况的查处广度和处罚力度,对于存在严重违法的线索,坚决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有关专家认为,对4名违规评审专家的依法处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的规定的有力举措,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约束,将更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51)

    [b][color=#cc0000]问:从业人员缴纳保险数量可以设置为加分项目吗?答:不可以,企业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缴纳保险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color][/b]

  • 企业如何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企业如何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今后,力争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企业有了一套可供参考的申报程序“模板”。  近日,《申报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正式对外公布,《办事指南》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公示、公布和更正等程序及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说明与指导。  记者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了解到,我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建立后,企业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成为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个关键点。但由于部分企业对产品申报程序和其他方面的规定不甚了解,在申请其产品进入清单时都遇到了不同的困难。《办事指南》的公布,不仅能够帮助企业熟悉申报规定,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三公”特性和透明性。从发布效果来看,《办事指南》公布后,获得了部分企业良好的反响。  据《办事指南》,企业产品申报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程序包括认证、公示、公布和更正等环节。其中,认证是指企业获得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公示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拟调整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相关企业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对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异议的企业,可以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异议材料。目前,节能清单相关信息公布(公示)途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  此外,公布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文,公布经核实修订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在指定媒体发布。  更正,是指自“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有异议的,须提交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异议的具体要求与公示通知提出的要求相同)。对具备进入该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资格条件,且已在公示期间按照规定递交材料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同时,《办事指南》明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调整公布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和7月。其中,1月公布的清单在上一年的12月公示,7月公布的清单在6月公示。具体以上一期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据了解,“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73)!

    [b][color=#cc0000]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在没有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能唱标吗?答:代理机构的作法不合法,应该将最后报价交由谈判小组进行评审,由谈判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由采购人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color][/b]

  • 【讨论】政府采购为什么不优先考虑国产仪器呢?!!

    如果要支持国货,就得限制国外的产品的进入?如果支持国货,就得政府限制或者是要求买国货,这样就能提高国产仪器的整体水平?现在不管什么仪器行业,都认为国产仪器便宜,但质量一直跟不上去,这个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大家都去争着买老外的仪器,如此长期以往,国产仪器将何时才是出头之日?!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各大高校、行业内的各企业....等等,不管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很少优先考虑到国产仪器,原因何在?!当然,就单靠少数群体或者个人乃至企业,也很难提高国内整个行业的发展。有人说国产仪器需要重组、整合,才能发展;有人说国产仪器需要合资、引进,才能提高;有人说国产仪器需要政府支持,才能进步;有人说......根据小道消息,到某个年度,比如2015年政府采购国产仪器的百分率要逐步提到50~70%以上,逼迫国外仪器厂家将技术与生产工艺转移到中国来。不知道是否属实?

  • 企业如何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企业如何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今后,力争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企业有了一套可供参考的申报程序“模板”。  近日,《申报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正式对外公布,《办事指南》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公示、公布和更正等程序及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说明与指导。  记者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了解到,我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建立后,企业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成为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个关键点。但由于部分企业对产品申报程序和其他方面的规定不甚了解,在申请其产品进入清单时都遇到了不同的困难。《办事指南》的公布,不仅能够帮助企业熟悉申报规定,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三公”特性和透明性。从发布效果来看,《办事指南》公布后,获得了部分企业良好的反响。  据《办事指南》,企业产品申报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程序包括认证、公示、公布和更正等环节。其中,认证是指企业获得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公示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拟调整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指定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相关企业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对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异议的企业,可以按照公示通知的要求提交异议材料。目前,节能清单相关信息公布(公示)途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  此外,公布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文,公布经核实修订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在指定媒体发布。  更正,是指自“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正式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有异议的,须提交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异议的具体要求与公示通知提出的要求相同)。对具备进入该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资格条件,且已在公示期间按照规定递交材料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同时,《办事指南》明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调整公布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和7月。其中,1月公布的清单在上一年的12月公示,7月公布的清单在6月公示。具体以上一期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据了解,“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253)

    [b][color=#cc0000]问:采购人一个项目想招两个供应商是否可以?答:可以分包,否则只能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color][/b]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数字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font][font=TimesNewRomanPSMT]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生[/font][font=仿宋_GB2312]态环境厅数字政府建设[/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font]????????????????? [font=仿宋_GB231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font]????????????????????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8[font=仿宋_GB2312]月[/font]7[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Times New Roman', serif][/font][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数字政府建设[/font]2023[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年工作方案[/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font][font=仿宋_GB2312]“把数字化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的[/font][font=仿宋_GB2312]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黑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工作方案》(黑数政发〔[/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font]1[font=仿宋_GB2312]号)、《在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黑数政发〔[/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font]3[font=仿宋_GB231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此方案。[/font][font=黑体]一、总体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以“数跑龙江”为统领,以“五横五纵”为架构,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体系共享、数据汇聚能力,努力打造企业和群众办事环节最简、材料最少、时间最短、费用最小、便利度最优、满意度最高的“六最”品牌,为推动我省数字政府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数据保障。[/font][font=黑体]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font][b][font=楷体_GB2312](一)构建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font][/b]1.[font=仿宋_GB2312]提升共性支撑能力。[/font][font=仿宋_GB2312]完成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数据归集,具备上线条件。配合省营商环境局建设共性支撑能力开放平台、人工智能平台。[/font][font=楷体_GB2312](办公室牵头,辐射处、环评处、固体处、协调中心配合)[/font][b][font=楷体_GB2312](二)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font][/b]2.[font=仿宋_GB2312]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一本账”。[/font][font=仿宋_GB2312]按照“应编尽编”原则,配合省营商环境局编制全省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font]3.[font=仿宋_GB2312]促进政府数据资源按需共享。[/font][font=仿宋_GB2312]关闭自建的跨部门信息共享通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办公室、协调中心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font]4.[font=仿宋_GB2312]开展全省政务数据资源汇聚。[/font][font=仿宋_GB2312]配合省营商环境局升级省级政务数据资源中心,为全省政务数据融合应用提供支撑。[/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办公室、协调中心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font]5.[font=仿宋_GB2312]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font][font=仿宋_GB2312]。配合省营商环境局建设生态环境主题库,在业务应用中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可用。[/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font]6.[font=仿宋_GB2312]强化数据安全保障。[/font][font=仿宋_GB2312]按照省营商环境局统一安全技术规范,提高数据安全处置能力,筑牢数据安全防线。[/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办公室、协调中心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font][b][font=楷体_GB2312](三)构建协同高效的数字化履职支撑体系。[/font][/b]7.[font=仿宋_GB2312]配合省营商环境局建设“龙政通”协同办公平台。[/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省营商环境局要求,完成机构和人员注册。配合省营商环境局推进办公系统整合接入。[/font][[font=楷体_GB2312]人事处、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font]][font=黑体]三、组织保障[/font][b][font=楷体_GB2312](一)加强组织领导。[/font][/b][font=仿宋_GB2312]成立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立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专班,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办公室、协调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font][font=仿宋_GB2312]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数字政府建设部署安排,统筹数字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确保我厅数字政府建设组织有序、行动有力、落实有效。[/font][b][font=楷体_GB2312](二)推进工作落实。[/font][/b][font=仿宋_GB2312]制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数字政府建设[/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重点任务台账》,分解重点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完成时限,[/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快推进我厅数字政府建设各项指标进度,完成省生态环境厅[/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任务。[/font][b][font=楷体_GB2312](三)强化考核评估。[/font][/b][font=仿宋_GB2312]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专班对各部门数字政府建设对接、推进情况定期进行评估通报,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font][b][font=楷体_GB2312](四)定期督导预警。[/font][/b][font=仿宋_GB2312]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专班定期督导调度,[/font][font=仿宋_GB2312]对工作推进缓慢、未完成节点目标的部门进行通报。[/font]

  • 七项措施助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共有50万家左右中小型企业,占全部企业的93.79%,它们为国家创造了60%的生产总值、40%的利税和75%的就业机会,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可谓居功至伟。近日,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在苏州实地调研时强调:“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摆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突出位置。”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非强制性的“应当”两字,让我国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受到资质、实力等多方面的条件制约,造成了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而相比之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方面就做的比较好,国外都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明确要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实际上为确保中小企业能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拿到相当份额的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开放的需要,以及在经济发展困境中,国家政策如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进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全面复苏的经济发展态势来看,现在开始我国就应该在广泛研究和完善的基层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作用,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支持。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采购人和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标讯中明确规定供应商的资质、注册资金量等条件,有的出于质量考虑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大型企业,而且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几千万元以上或企业每年的业务实绩也必须要几百万以上等,这样的要求对于质量要求较高的工程、公路、桥梁建设当然也毋庸置疑。但如果是一般类项目,这样的条件规定显然会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因此,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种以注册资本金、过去的营销实绩等来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来人为提高政府采购招标“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我们政府采购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各种以人为制造理由或借口,来变相歧视和排斥中小企业的不法行径,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多渠道、多方式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获知政府采购信息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众所周知,即使一个再具强劲实力的企业,如果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也只能与政府采购永远无缘。而中小企业在对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能力方面,与大型企业比较起来,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不足。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正常上网查询,有的地方只能靠电视或订阅部分报刊了解政府采购市场行情。而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国家规定的为“一网、一报、一杂志”。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对于没有能力通过网络了解标讯的中小企业,如果报刊杂志不能及时获取,就会错失较多的采购标讯。因此,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时,不要局限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可以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的发布方式,同时在多种信息媒体上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发布,特别是地方性的媒体,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政府采购信息。

  • 【讨论】山西临汾政府铁腕治理环境污染

    6日午后,记者来到山西临汾市采访。蒙蒙细雨中,匆匆路人给这座小城带来无限生机。  近日,有国外媒体关于“临汾污染世界第一”的报道再见报端。山西省环保部门认为:如今,临汾市环境质量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变,再将“世界污染之首”的帽子戴在临汾头上无论从数据和评价上讲都严重与事实不符。为此,中新社记者实地走访此间的社会民众与政府环保部门。 临汾位于山西南部,早年为山西晋南行政公署,是三晋原野的粮棉大区。在以粮为纲的年代里,当地人在与外乡人交往中,总有几分自豪在心头。  上世纪相当一段时期,这里还是闻名国内的黄土高原上的花果城。春日,街道上繁花满城。秋日,市区中硕果累累。人们为生活在此间满足惬意。当时在部队复转军人间流传这样一句话:银太原,金晋南。能在临汾生活是计划年代人们的最大向往。  临汾市环保部门一位负责人介绍,前些年,当地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期,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由于临汾是山西的煤炭资源大市,环境污染一度是当地政府官员的“心腹之患。”  记者从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到,为让临汾早一天重现黄土高原上的花果城美景,临汾市铁腕治理环境污染,改进城市环境。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当地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据了解,临汾市区二级以上天数由2005年的187天增加到2009年的334天,增加了147天。综合污染指数由2005年的5.46下降到2009年的1.72,下降了68.5%.。时下,当地居民明显地感觉到:自己生活的城市蓝天越来越多,绿色越来越多,居住环境也越来越舒适。  下午,临汾市一位退休的环卫职工告诉记者:从2006年以来,临汾把蓝天碧水工程作为市长工程、头号任务,大打工业污染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攻坚战,不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据老人回忆:从2006年以来,临汾全市共关停各类污染企业一千多个,取缔一定规模的污染企业649个,其中取缔焦炉78个,取缔炼铁炉173个。对工业污染源坚持实施限期治理和全面达标,经过3年的不懈努力,全市的1407家企业,实现全面达标。同时,环保部门对全市99家重点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191套,全部实现在线监控。  有资料表明,政府累计投资15亿元人民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供气工程,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500万平方米,供热覆盖率达到80%。新增煤气用户10多万户,用气覆盖率达到87%。  当地还集中整治市区煤烟污染,对市区内的60余家污染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搬迁。政府部门对市区年发运量400万吨的八家煤焦发运站实施关闭,对位于城郊的三个煤焦发运站强制安装了防尘墙、喷淋洒水设施。对市区范围内400余条小街小巷进行硬化改造。每天29辆洒水车,对市区主要街、路昼夜洒水,有效遏制市区扬尘污染。  记者了解,临汾市实施荒山绿化、环城绿化、通道绿化等造林工程,在临汾市区和17个县市城区实施100米环城林带建设和非硬化即绿化工程。2008年以来,全市共完成营造林211.3万亩,新增城镇绿化面积610.6万平方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同时,大手笔开展汾河、沁河等重点流域生态综合治理。投入资金30多亿元,启动工程328处,集中开展了清除垃圾、清淤除障、拆除违章、取缔河道采砂、加固堤坝、沿河绿化工作。此工程去年5月开工以来进展迅速,年底一期工程将基本竣工,即将实现汾河万亩公园向市民开放。  秋雨过后,小城中的空气显得更清新。行走临汾市区中,从人们充满信心面容中感受到,临汾生活如此美好,家园未来更迷人。(

  • 【转帖】中国首次与国外政府达成认证结果互认协议

    国家认监委宣布,“国际互认”取得重大成果,中国在认证认可领域的政府间国际互认已获突破。中国与新西兰合格评定互认谈判日前圆满完成,这是我国首次与国外政府部门达成认证结果互认协议。今后中国产品可以凭中方认证结果直接进入新方市场,从而降低贸易成本,便利国际贸易。重点产品重点国别的双边互信达到新高度。  目前,中国认证认可领域的多边合作正全方位深化,已与所有国际性认证认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2007年,我国与国际认可论坛成功举办“国际认可中国日”、中美玩具高层论坛、中欧工业品安全与合格评定工作会议,有力地回应了中国产品威胁论,增进了中国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声誉。

  • 中国机床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

    为了推动机床行业由上而下的系统性的发展,中央政府从宏观上提出对机床行业发展具有推动力的政策、规划,而地方政府则是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当地代表性机床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在“十一五”期间,中国机床行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比如,2007年,国家制定了《数控机床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产业扶持政策,通过财政、税务、信贷等支持数控机床产业的发展;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施重点技术改造,建设10~20个数控机床和功能部件制造基地,提高普及型数控机床国内市场的占有率等。 地方性的政策支持,如浙江省玉环县政府提出的《关于扶持机床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设置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当年研发费用;鼓励参展,摊位给予补助;加大先进制造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科技经费等。 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控系统占数控机床总产量的75%;在国产数控机床销售额中,经济型数控机床约占50%,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并达到批量出口能力;普及型数控机床约占45%,实现规模化生产,逐步扩大出口;高级型数控机床约占5%,品种将大大增加,并在出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此外,在“十二五”规划中,政府对于高端制造业已经提到了一个战略性的高端,将发展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功能部件作为国家重要的振兴目标之一。随着一系列扶植政策的陆续出台,未来几年中国的机床行业有望在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在质量和技术水平上达到一个突破。

  • 【资料】中心校友、全国人大代表陈海啸:设立国家质量奖 提升我国质量形象

    议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 议案要点:以国务院名义设立和颁发国家质量奖,国务院领导出席颁奖大会,鼓励优秀企业、组织参与国家质量奖的评奖活动,在追求卓越中提高竞争力,以质量兴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奖励条例》;设立国家质量奖基金会。 背 景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消费、出口大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不仅涉及中国13亿人的民生,还时刻影响全球几十亿人的生活。如何促进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产品,一直是政府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民众关心的话题。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大学2005年对中国制造产品和外国制造产品进行了对比调查与分析,根据对500位美国消费者的调查数据分析,中国产品平均质量得分2.77(满分为10分),非中国产品平均质量得分7.22,这两年总体来讲有明显提高,但不少中国产品在美国消费者心目中的质量形象仍为廉价低质,这对于希望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的中国来说应是一个很值得警惕的信号。 国内民众关于各种产品、各类服务质量的不满从未断过。在中国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我们必须冷静思考:中国产品仅仅依靠低廉价格抢占市场的做法是否可以长期持续?外国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制裁日益频繁、国内总体质量水平并不高,质量良莠不齐,是否敲响了警钟:市场竞争不仅仅是价格竞争,更重要的是质量竞争:保持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何在? 出 路 大量事实研究证明:制约产品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往往不是技术,而是落后的质量观念。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曾在20世纪80年代建立了世界上技术含量最高、全部自动化的撒旦分部集团,生产一个系列的各种汽车,希望实现一流质量一流效益,结果发现撒旦分部并没有明显优于其他分部。这说明技术设备往往不是决定质量的最关键因素,员工的观念和态度才是最关键的因素。一家著名美国企业的总裁曾经到日本企业参观学习时表示:我们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在于30%的技术加70%的态度。没想到日本企业的老板则说:我们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在于10%的技术加90%的态度。那么,当前对于中国来说,是什么制约了中国产品质量的提高?质量观念反映员工对质量的认识和对质量问题的观点,决定着员工的质量态度和行为取向。落后的质量观念必然产生消极的质量态度和不适宜的质量行为,从深层次上制约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质量工作的开展。 因此,要改善我国的质量形象,必须革新落后的质量观念,否则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质量现状。不仅要在各类民间社团或地方政府和某个政府部门的层面上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组织进行鼓励,更需要在国家层面上进行鼓励。政府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奖励条例》表彰在提高质量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优秀企业,授予国家质量奖荣誉称号,激励和引导不断改进质量,增强竞争优势,致力于持续发展。强化组织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世界级质量水平形象的知名品牌。在我国设立国家质量奖,对于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落实,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产品质量的快速提高,都会产生显著的效果。 建 议 借鉴国外振兴质量实例和中国质量管理协会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于2001年启动了“全国质量奖”(CQMA)评审工作,以及《质量振兴纲要》发布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质量奖励制度,有近20个省市设立了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成功经验。陈海啸代表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奖励条例》,设立国家质量奖提出如下建议: ——通过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和评奖活动,确认和表彰在提高质量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优秀企业和组织,激励不断追求卓越质量和绩效,提高竞争能力。 ——质量奖是直接由政府授予的,可分为企业和组织二大类:企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组织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及政府机构。 ——奖励条例以提高质量和绩效卓越和提高公众对质量认知为宗旨。对《产品质量法》关于奖励的规定进行细化。 ——条例聚焦于质量结果和持续改进,提供了一个设计、实施、评估管理整体业务运营流程的框架结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质量改进及绩效卓越的典范,传播他们的做法。 ——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对各项工作实行动态控制,过程把握,系统优化,实行绩效的持续发展。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40)!

    [b][color=#cc0000]问:政府釆购项目,釆购人要求把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列入打分项,可以吗?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由此可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属于资格条件,而资格条件是不能作为评审项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color][/b]

  • 【讨论】政府采购之怪相

    现在仪器供应商做政府采购的时候,做得更多的工作是针对政府官员,是XX局的XX局长,是财务科长,是供应X长,花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真正做到仪器上的就是乱七八糟了,要么是东拼西凑,要么是减低配置,要么是加大配置,总之要降低成本,或者提高价格以稀释"公关"的费用,受害的当然是真正使用仪器的人! 朋友们说起这事都是“总过特色”总结之,这特色不能改变?怎么改变?各位同志们有何意见?只针对仪器政府采购啊!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73)!

    [b][color=#cc0000] 问:竞争性谈判有4家报名,符合实质性响应的只有两家,是否可以继续进行谈判?答:请参照政府采购法中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三点所示,确定可以进行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应该在三家以上,才符合政府采购法;详细界定请请教专业人员![/color][/b]

  • 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五)

    [b][color=#cc0000]政府采购项目流程采购人指南(十五)十五、履约验收(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2)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color][/b]

  • 【转帖】中国政府将依法科学监管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生产企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7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组长陈竺、副组长李长江等通报婴幼儿奶粉抽检等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路透社记者]请问陈部长,昨天我去了石家庄,我也同石家庄很多婴儿的家长进行了交谈。从我们的谈话中,我发现,大部分的家长都认为给他们的孩子喝奶粉要比母乳喂养更好,请问中国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鼓励母乳喂养,中国的专家也提出过母乳的喂养比婴儿吃奶粉更好,所以我想问一下中国政府将如何推动这方面的宣传,促进母乳喂养,而不是让婴儿主要依靠奶粉的喂养。 [陈竺]首先我要感谢记者朋友的这个问题。从营养学的角度来看,母乳喂养的效果远远要好于替代品,包括婴幼儿奶粉。在中国政府大力推动的母婴健康计划当中,就包括有推进母乳喂养这样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正如我们所知,年轻的妈妈们,现在面临的社会压力是很大的。她们由于工作的原因,常常出现母乳不足的现象,所以在我们国家婴幼儿奶粉的使用量的确是比较大。在今后我们还是要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的计划。 但这绝不是说我们可以放松对食品安全,特别是不能放松对婴幼儿食品安全,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安全监管。正如刚才李局长已经提到的,和昨天政府公告的那样,中国政府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科学监管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生产企业,确保婴幼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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