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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买服务相关的论坛

  • 【608】问: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法律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font][/color][/b]

  •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可纳入政府购买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办法》规定,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办法》同时规定,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 深圳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纳入政采

    深圳市民政局日前表示,从明年起,深圳将继续加大对社工购买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将社工岗位纳入财政预算,以此来提高社工待遇和经费购买标准。

  • 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10月24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下一步在落实这项要求时,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

  • 【796】问: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是否需要报批?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是否需要报批?[/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需要报批。因为《政府采购法》第[/font][font=微软雅黑]27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令第4条进一步明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font][/color][/b]

  • 【1409】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可以,但是需要报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b][/color][/font]

  • 【1297】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否采取竞磋方式采购?[/font][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但是需要报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font][/color][/b]

  • 【684】问:根据财政部磋商办法(214号文)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除公开招标方式外,都得选择磋商方式,其他采购方式不能用,是这么理解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根据财政部磋商办法[/font][font=微软雅黑](214号文)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除公开招标方式外,都得选择磋商方式,其他采购方式不能用,是这么理解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能这么理解。这个问题应该全面理解。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font][font=微软雅黑])》第十七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结合财库2014 214号文件,还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釆购管理办法》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PPP项目釆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font][/font][/color][/b]

  • 【613】问:为政府免费提供软件服务违法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为政府免费提供软件服务违法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违法。首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font][font=微软雅黑]“有偿”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font][/font][/color][/b]

  • 【1263】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有没有年限要求?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1263[/font][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有没有年限要求?[/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有的。《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4〕37号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font][/font][/color][/b]

  • 【1401】问:政府采购需要安装服务的货物项目,其项目属性应该如何确定?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政府采购需要安装服务的货物项目,其项目属性应该如何确定?[/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需要安装服务的货物项目属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font][font=微软雅黑],其项目属性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既可以确定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也可以确定为服务类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适用法律一样,但价格分值不一样。一般情况下,按照预算金额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来确定项目属性。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font][/b][/color][/font] [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 [/color][/font][/b]

  • 【1262】问: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类项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font][font=微软雅黑]74号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font][/font][/color][/b]

  • 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甚至有人质疑政府采购是集中腐败。。。。。。不少人对政府采购发出了:想说爱你不容易的声音。 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看法?

  • 【885】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不可以分包?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不可以分包?[/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可以,中标供应商能否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先经过采购人同意,采购人有权决定项目分包与否。[/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font] [font=微软雅黑]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font][/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font][/color][/b]

  • 【讨论】有奖调查——你们当地政府开始实施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了吗?

    [color=#000000]在节能减排的大势之下,众多节能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各省市政府纷纷组织开展节能服务机构的调查评定备案等工作,确立了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场化节能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如:1.[font=宋体][size=2]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对节能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2.[/size][size=2]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size]3.山东省经贸委(节能办)印发《关于开展节能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项目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4.东莞市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及[font=Times New Roman]节能服务机构信息备案制度[/font]。。。。。。。。。[/font][/color][color=#000000][font=宋体][size=2]你们当地政府是否已经实行了相应的政策呢?[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5.gif[/img][/size][/font][/color]

  • 【1166】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都可以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都可以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是,如果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如果是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就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来评标,对于招标采购方式,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评标方式。[/font][/color][/b]

  • 政府租赁进口仪器不需要论证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我国政府部门采购产品如果接受进口的话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而“大气十条”、“水十条”出台以后,环境监测部门采购在线仪器也明显倾向于国产产品。最近看招标信息,发现一条小诡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招标一批源解析的在线仪器,方式是租赁,因此出现了一条:由于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内容为设备租赁及运维服务,不适用政府采购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故删除招标公告中“9.分包情况:③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提供进口产品。”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采购进口仪器,只要是租赁方式,连专家论证都不需要了?

  • 【564】问:政府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有三项内容报价其中一项为零,该如何处理?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有三项内容报价其中一项为零,该如何处理?[/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font][/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90)!

    [b][color=#cc0000]问: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集采项目采购?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59)!

    [b][color=#cc0000]问:某单位台式电脑采购项目共26万预算,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答:不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color][/b]

  • 政府采购采购本国货物有些难?

    财政部不会无缘无故再次发文要求采购国货。以下原因促使财政部再次强调采购国货:其一,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据悉最近多省市频推大项目基建,不排除也有很多部委项目,这必然会有大量政府采购。其二,由于地方政府采购频现“崇洋媚外”,需要部委来引领。其三,政府采购“蛋糕”越来越大,理应让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机会分享。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且,政府采购国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比如说,以色列政府要求政府采购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要求政府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政府采购国货本该是一种习惯,但笔者却注意到,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这一采购常识,令人不得不深思。  显然,财政部不会无缘无故再次发文要求采购国货。笔者以为,以下原因促使财政部再次强调采购国货:其一,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据悉最近多省市频推大项目基建,不排除也有很多部委项目,这必然会有大量政府采购。此时强调部委带头采购国货,就是想让部委带头示范,让政府投资项目多用国货,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其二,由于地方政府采购频现“崇洋媚外”,需要部委来引领。例如,去年4月,某省会城市市政府被爆在垃圾场土工膜项目招标中规定,只采购外国货;再如,2006年江西高速公路数千万元政府采购路面设备绝大多数要求必须是“洋品牌”;2007年南通市级政府采购43台服务器,清一色为洋品牌。  其三,政府采购“蛋糕”越来越大,理应让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有机会分享。据悉,“十一五”期间,全国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2012年,政府采购规模有可能超过1万亿元。政府采购“蛋糕”如此之大,如果国内企业缺少参与机会的话,就会影响企业效益、员工收入等,不仅企业会有意见,纳税人也会有意见。  不过,以发文通知的方式提醒部委采购、给地方政府采购进行示范,能收到多少效果还有待观察。显然,与其强调采购常识,不如以具体的措施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比如,今年初工信部公布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显示,进入名单的412款公务车全部为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人们熟悉的奥迪、奔驰、丰田越野等高档公务车型由于属外资或合资企业生产而落选。  今年公车采购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通过采购目录划定采购范围,避免政府采购“出格”;二是政府采购目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尽管今年公车采购国货引来了欧盟商会的反对,但却赢得了国内车企与公众的肯定。如果政府采购能给民意参与监督的机会,不仅有利于政府采购国货,而且还能避免采购高档产品,减少采购腐败。  除了民意监督之外,处罚、问责或许是保障政府依法采购的有效办法。2008年,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施时,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对弄虚作假严惩不贷。在这段表态中,“审核”和“严惩”是防止政府采购走偏的有效办法。问题是,地方政府频现采购“洋货”,有没有严格落实“审核”和“严惩”措施呢?

  • 【728】问:财政购买性支出都是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财政购买性支出都是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看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依据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一是看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看资金性质,是否是财政性资金。三是看采购对象,是否是集采目录内的,或者是集采目录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如果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就适用《政府采购法》,否则,就不适用《政府采购法》。[/font][/color][/b]

  • 【664】问: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举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举报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任何人如果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的情形,都可以举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font][/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341)

    [b][color=#cc0000]问:竞争性磋商项目,资格审查后只剩两家供应商是否可以继续磋商?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有两种情形,允许两家供应商继续进行磋商采购。具体依据如下: 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一条 最后一款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即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依据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color][/b]

  • 【825】问:地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没有在省级采购分网发布公告,而是直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采购分网看不到,是否合法合规?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地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没有在省级采购分网发布公告,而是直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采购分网看不到,是否合法合规?[/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不合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101号)第八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可以发布,但发布的第一落点应该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出现这种情况,应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font][/font][/color][/b]

  • 【原创】政府埋单,免费的文献检索中心!!!

    【原创】政府埋单,免费的文献检索中心!!!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2/201002211721_201744_1611705_3.jpg[/img]这是我昨天刚注册的上海市政府主办的科研平台,非常好用。而且审核超快的,我中午提交,下午服务台的MM就给我打电话来让我通过了审核。这是注册地址:http://ids.sgst.cn/ids/reg/index.jsp?invite=quefy

  • 【444】问: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分方案可以用优良中差来衡量打分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444[/font][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分方案可以用优良中差来衡量打分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评分项应量化,优良中差不属于量化指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font][font=微软雅黑]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font][font=微软雅黑]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font][font=微软雅黑]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font][/color][/b]

  •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181)!

    [b][color=#cc0000]问:几次竞争性磋商后,都是只有一家符合要求,能不能直接就对这1家进行磋商?答:不行!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是3家。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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