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政府购买服

仪器信息网政府购买服专题为您整合政府购买服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政府购买服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政府购买服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政府购买服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政府购买服话题讨论。

政府购买服相关的资讯

  • 把握政府购买监测服务关键环节
    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对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共同参与环境监测工作,探索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几年来,各地也开展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实践。如湖南省政府把环境监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六大试点领域之一,并选择将污染源在线设施运营维护、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运行维护两个项目作为试点项目。   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简单地一购了之。如果事前缺乏科学规划、事中缺乏严格监管、事后缺乏客观评估,很可能事与愿违,既不能购买到准确、可靠监测数据,而有限的财政资金也不能发挥效用。笔者认为,在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科学拟定购买清单。要明确界定各级监测机构的法定职能、职责,如属于政府监测机构法定职能事项则不是购买服务,而应由财政保障相应运行经费,对适宜购买服务的项目,则安排相应的购买服务资金来实施。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事业单位改革和监测行业发展现状、政府购买服务需求、财政资金预算等现实情况确定购买服务清单。现阶段并不是所有的环境监测领域都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应在充分调研后再确立各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领域和项目动态清单,并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应组织专业机构按照科学的方法,详细测算出购买监测服务事项的运行成本和费用,形成定额参考标准,作为购买服务的预算定价依据。既要保证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一定的利润,又要防止低价恶性竞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具体购买方式。   二是签订完备的购买合同。合同的完善与否是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关键因素。公平﹑合理规定合同履行的细则对于监测服务的供需双方至关重要,要明确购买和承接两个主体的责权利,规定购买主体按合同拨付经费,承接主体按合同履行监测服务。要基于每个购买项目的特点确定合同条款,对于监测服务内容和目标既要可行可达,又要便于厘清各自责任。要对购买服务的质量评价验收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据此确定经费拨付比例与方式,通过合同条款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建立完善的质量抽查监管机制。多数环境监测服务的承接主体天生具有逐利性。在市场培育初期,承接主体还可能会存在内部管理经验不足、技术员工流动性大、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方面的问题。并且,与一般事务性的服务不同,环境监测服务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以及监测数据不可复现等特点,使得评价其服务质量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难度。如果缺乏有效的技术监管、监督,很难取得预想的购买效果。因此,必须依靠现代互联网技术和人工现场检查手段,建立一套将远程与现场结合的质量监管抽查体系,由政府专业机构独立、客观、公正评价服务质量,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拨付等提供依据。应当明确由政府专业机构对购买服务的评估评价结果负责,而监测承接主体对所提供的数据质量负责。   四是提供公平的社会环境。有了公平的裁判规则,运动员才能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环境监测领域也不可能独善其身。政府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时,最大的责任应当是制定规则,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尽快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建立黑名单与淘汰退出机制,将监测领域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对于提供虚假数据的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惩戒到位。   五是接受广泛的公众监督。对于各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而言,政府购买服务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廉政风险,要建立一套能够规制权力寻租行为的廉政风险防范责任体系。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环境监测服务购买清单、采购方式和结果、监测服务评估结果、监测服务的数据成果等,让公众和全社会广泛监督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行为。
  •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将环境监测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对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作了相应规定。对于环境监测工作来说,这既是良好的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   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和环境执法的依据,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已是大势所趋。当前,要贯彻落实好新法,应对挑战,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切实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首先,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清单,严把准入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政府要购买公共服务产品,为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的方向,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花同样的钱办更多、更好的事。目前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已经开始试点。例如,山东省环保厅组织公开招标社会化机构购买试点城市空气站并负责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同进行质控考核,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   建议借鉴国内外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先进经验,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清单。让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明确政府将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种类,并根据自身检测能力申请承担相应的环境监测服务项目。同时,环保部门要综合考虑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信誉等因素,严把准入关,确保购买的监测服务物有所值。   其次,公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名单,并进行分类管理。为了落实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应对环境监管面临的严峻挑战,福建省已着手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例如,厦门市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环境监测,出台《厦门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备案考核办法(试行)》。目前,已有中科院分析测试中心、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福建省环安节能监测检验有限公司等20多家企事业的环境检测机构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了备案申请。建议环保部门对这些社会化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对这些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的考核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建立社会化环境检测服务管理长效机制,实行淘汰制度。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环境监测质量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影响政府环境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基础性工作。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相关人员&ldquo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rdquo ,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建立社会化环境检测服务管理长效机制,对于受委托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保部门要定期进行质控考核,确保政府购买的监测数据符合质量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环境监测质量有问题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实行淘汰制度。规范环境监测服务管理,让社会化环境检测服务真正成为政府环境监测服务的有益补充。
  • 广东: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预算
    随着政府对企业实行的排污门槛逐步提高,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去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记者2月6日从广东省环保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16年,环境监测社会化在部分地市逐步推开,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环境监测服务产业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的多元化需求。   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据省环境监测协会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省内约有100多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除承接排污企业的委托监测外,部分机构还承接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业务。   &ldquo 全省将在部分地市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深圳、佛山和东莞三市已被列为省级试点城市。其他有条件的城市也可自愿申请加入试点。&rdquo 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试点城市将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并把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此来不断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规模。   据了解,为实现因地制宜开放社会环境监测领域,此次《意见》中规定,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其他环境监测领域原则上均可向社会开放。   记者在《意见》中还注意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加强组织培训的同时,也将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办学机构根据产业需求设置环境监测专业培养环境监测人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面向采样、分析、报告的全过程服务,&ldquo 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实力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监测骨干企业。&rdquo 相关负责人透露,对于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府将优先考虑购买其服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境监测机构,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监测方若弄虚作假将受法律严惩   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如何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省环保厅介绍,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接受省及业务开展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将作出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ldquo 一经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发或是委托方授意编造、篡改数据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dquo 据透露,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将在媒体上曝光其行为。   在试点之一的东莞,某社会监测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ldquo 要想成为政府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机构,需要通过规模实力、实施服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八个方面的考核评估,而且&lsquo 政府的认可&rsquo 有效期只有一年。&rdquo
  • 一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被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1 公开曝光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近期,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了一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2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污染源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情况开展调查时,发现安徽祥和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调查人员现场检查了祥和公司实验室及设备仪器,调阅了服务合同、设备使用记录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2 调查发现2021年9月24日,祥和公司未对污染源总排口进行采样,却出具了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1HCMA2NAK916909003)。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3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4 处理决定1、责令祥和公司停业整顿,对祥和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对该案主要责任人王某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3、将祥和公司和有关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4、将该处罚信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四川省政府购买食品检测服务“第一单”
    12月7日,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农贸市场,四川合泰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一份竹荪装入取样袋。&ldquo 按照锦江区食药监局的要求,水发食品要重点检测,拿回去后一周就能知道合不合格。&rdquo   一个多月前,经过激烈的角逐,四川合泰与成都市锦江区食药监局签订合同,为后者提供食用农产品检测服务,我省首个政府购买食用农产品检测服务试点就此产生。锦江区一共23个农贸市场,要对食用农产品流通质量进行全天候监控和抽检,这样的工作量,此前是&ldquo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rdquo 。   1 全天候监控农产品质量此前是&ldquo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rdquo   &ldquo 我们的目标是打造一张&lsquo 检测网&rsquo 。&rdquo 锦江区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该局今年将通过&ldquo 定期随机抽检&rdquo 的模式对锦江区食用农产品流通质量进行全天候的监控。&ldquo 抽检批次少,商户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抽检周期长,问题食品无法及时查处。只有检测批次多、周期短,才能达到&lsquo 检测网&rsquo 的效果。&rdquo   经过测算,覆盖锦江区全部23个农贸市场,抽检频率每月一次,以每个市场抽8个批次计算,每次抽检需达184个批次。   这样的工作量,此前几乎是&ldquo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rdquo 。锦江区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传统渠道检测方式,如此大的监测量,周期往往超过一个月,效率上难以满足需求。&ldquo 如果自己筹建检测实验室,仅购置设备就要好几千万元,既不划算也不现实。&rdquo   如何破解这一矛盾?锦江区政府想到了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七八家公司打电话来咨询,有三家进入正式招标环节,最终一家中标。   相比传统检测渠道,采购检测周期大大缩短,在送检后一周就可以出具检测结果,在时间上满足了锦江区食药监局&ldquo 每月定期抽检一次&rdquo 的需求。   通过传统渠道检测,每批次需要花费800元到1000元不等,经过公开招标,价格每批次需411元。&ldquo 因为是首个政府订单,我们报出超低价,为的是先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rdquo 四川合泰食品检测有限公司董事林德明坦言。   2 政府买服务看重有资质的企业   怎样判断一项服务政府该不该购买?   &ldquo 主要基于三点判断,首先是我们职权范围之内,其次它是指导目录中列出的,最后就是采购的服务能让财政资金更好发挥效果。&rdquo 锦江区食药监局负责人介绍,确定后便公开招标。   &ldquo 以前政府买服务,由于规程不明,拿着一笔固定资金去找服务,&lsquo 以费定事&rsquo 缺乏议价环节,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或浪费。&rdquo 西南财大财税学院院长李建军表示,相比之下,锦江区的模式更符合《意见》确立的&ldquo 以事定费&rdquo 的基本原则,即不预设资金,针对服务购买的需求编制财政预算。   锦江区食药监局此次购买的为期15个月的农产品检测合同,合同价值121万元。&ldquo 此前一直承接民间的检测需求,这个是来自政府的第一单!&rdquo 林德明介绍,2011年,他的公司进入食品检测领域,并于2012年底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今年1月成为四川省第一家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   相比共同进入招标环节的两家来自山东的企业,四川合泰价格低、服务能力强,但真正被招标方看中的还是&ldquo 司法鉴定许可证&rdquo 和&ldquo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rdquo 两块招牌。&ldquo 对于像农产品检测这样的新兴市场,政府购买服务时缺乏足够的市场信息,业内权威资质认定就成为关键。&rdquo 李建军建议,相关企业可以先取得资质认定。   3 如何监管&ldquo 卖方&rdquo :同一问题3次未整改即取消合同   &ldquo 要保障这种模式的健康发展,内外监管都要完善。&rdquo 锦江区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是来自政府的监管,锦江区食药监局编制了考评表,其中包含了及时性、准确性等15个指标。此外,检测结果要在农贸市场内的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或者被抽检者的举报和反馈。  对于监测机构来说,负面反馈后果都很严重。按照考评办法,如果同一问题3次未能整改的,政府将终止合同,承接企业将直接&ldquo 出局&rdquo 。   而每年度的考评结果,还将作为下一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ldquo 对我们来说,肯定想做长线生意。&rdquo 林德明表示。&ldquo 只要涉及到财政资金的使用,为了保障使用效率,必然要进行绩效评价。&rdquo 李建军认为,食用农产品检测服务有硬性的技术指标,相对容易监督,资金使用绩效上则要靠市场竞争来不断体现。   他同时提醒政府部门,长期持续地保持资金使用效益的最优化,则要靠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ldquo 政府招标不要怕流标,要给予市场充分的议价空间。&rdquo
  • 财政部印发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 加大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等发展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二)加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力度。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核酸检测、消毒消杀、防疫宣传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三)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务实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养老服务,政府不再直接举办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确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发挥好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四)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举措,促进社会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五)做好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工作。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领域,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通过发放助学券、购买学位(服务)等创新方式,支持增加普惠性教育资源,提升教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做好义务教育领域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工作,规范开展购买活动,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推行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服务,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和资源共享,助力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六)持续推进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继续加大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助力公共服务精准提供。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关规定开展购买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一)规范调整指导性目录设置。尚未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要求开展目录编制工作,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综合司、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各地要规范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通用目录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设置应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三级目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能够与财综〔2020〕57号文件保持一致的,应当保持一致。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三级以下目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通用目录调整编制工作。(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备合同要件,明确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监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确保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重购买、轻管理”现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不同领域特点,研究养老、就业、教育、卫生健康等特定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事项。(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要纳入预算。对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不得开展购买服务。落实民生政策管理要求,对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和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链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做好事前评估。加强需求管理,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相关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中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合理运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四)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监督作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整改。三、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继续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位购买服务,增强改革激励约束,激发事业单位内在活力。(一)加强改革组织推进。要全面梳理明确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通过预算拨款方式安排、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将相应预算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改革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对暂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改革当年可按规定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委托原提供该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接。必须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组织协调工作。(二)规范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开展改革的各级部门要按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本级管理。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四、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宣传培训切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宣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相关领导干部的培训,牢固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理念。运用好线上培训、短视频等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背景知识及操作规范,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五、适时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调研指导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及本通知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指导。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养老、就业、教育、助残、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行业领域中央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财政部(综合司)报送本地区、本领域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 检验检测、监测服务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4日联合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其中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另外,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原文如下: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综[2014]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ldquo 费随事转&rdquo 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质疑政府核辐射数据 日本民众自费购买仪器检测
    据美国《纽约时报》2011年8月1日报道,由于无法相信政府公布的核辐射监测数据,越来越多的日本普通民众选择自费购买专业仪器,测量周遭环境是否遭受了核辐射污染。   这张东京电力公司提供的拍摄于2011年8月1日的照片显示,一名身穿核防护服的工作人员在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和2号机组反应堆所在建筑附近主排气筒下方管线附近测量辐射数据。   从4月份开始,大越清子开始进行一个大胆的举动。她花费625美元(约合4022元人民币)买来一个放射量测定器,开始检测附近的树林小道、稻田等各个地方的辐射量。
  • 政协委员周汉民: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国货
    人民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王新玲)今天,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应该在同等价格条件和技术指标相同的条件下,尽可能购买中国法人企业的产品。   周汉民委员表示,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政府改革,政府改革应该格外强调用开放促进改革。对于政府采购,人们非常关心的是,价格是否合理、选择是否得当、质量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周委员说,我们看到还有许多事例并不如人意,最典型的如中国高铁,它的许多配置,远远高于一般市场同质、同技术的产品,这说明了政府采购还有很多弊端。   周汉民委员建议,政府采购应该做到信息公开,只有公开信息人们才知道你买什么 其次,要公开竞卖者,竞卖企业要广谱,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甚至是海外企业 第三点,要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价格指导,这就是非常关键的政府采购三件事,国家应该立法保障。   周汉民委员简介: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主任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副局长、国际展览局规则委员会副主席
  •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引入第三方检测 筑食品安全防火墙
    如何利用好“快检”这一工具,进行更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给市民更好的食品安全保障?  今年,东湖高新区利用辖区科技优势,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创新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快检”,为市民提供更好食品安全保障,快速响应市民食品安全投诉,同时还降低了行政成本。  依托光谷科研实力 建立食品安全技术壁垒  东湖高新区是中国三大智力密集区之一,也是全球大学生最集中的区域,大量高等院校、省部级科研院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在这里聚集。  武汉光谷生物城,一个8年前破土动工的生物产业园区,如今实现生物产业年产值800亿元,年均增幅30%,在全国108个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中排名第二。  在这里,已有900多家入驻企业,七成研发力量本地生长。华大基因、明德生物、耦合医学、汉密顿、璟泓生物、中旗生物、新华扬、科前生物等一批“生物汉军”迅速成长,成为各自领域的排头兵。  在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精准诊疗、智慧医疗、生物服务等多个细分领域,光谷生物城企业都在逐渐占据一席之地。  “在园区调研后,发现光谷生物城的食品安全技术,完全可以为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力量”,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领导决策决定,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  首批试点,选择了光谷生物城里专业从事研发生产食品快检试剂盒的武汉华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开展食品快速检验工作。  通过政府从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华美生物派出专业人员配合执法人员,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快检操作,执法人员专注执法,这样一来,“快速检验”更高效地运用到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处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等多个活动中,充分发挥快检的优势。  处理可疑线索有了好帮手 第三方检测快速、专业、公信力强  今年7月,有群众投诉,东湖高新区某学校食堂的餐具不卫生。  接到投诉后,监管人员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起赶到现场。通过现场抽样快检显示,餐具洁净度符合标准。为确保检测结果精准,工作人员又抽样带回实验室进行了定量检测。检测结果打消了投诉者的疑虑。  “第三方检测机构,反应及时,专业性强,检测结果的公信力更高。”处理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刘斌介绍,目前,东湖高新区的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均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做到集贸市场、超市农产品抽检全覆盖,增强了高新区农产品检测检验的技术力量,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除了快检项目之外,市场监督管理局还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常规法定检验机构,针对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三个环节开展区本级食品监督性抽检,将检测结果每季度向社会公示。  做好应急预案、演练 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管理  出现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必须迅速响应,准确研判,合理处置,不仅确保食品安全,也能避免辖区居民出现恐慌心理。  东湖高新区健全完善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按要求开展食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采取桌面推演的方式,对照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充分准备,推演过程中认真答题,积极讨论。通过演练,东湖高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析研判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决策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在现场进行快检的同时,建立快检阳性后处置通道,一旦发现阳性,马上进行正式抽检,进行定量分析,确保不合格产品无处遁形。  目前东湖高新区只要发生了疑似食品安全应急事件,都先通过“快检”到现场迅速检测,同时安排“全检”完成定量分析,及时排除了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在第一时间公布了信息,稳定了民心。  优化人力、仪器配置 引入第三方快检降低行政成本  食品安全快检虽然简单、快捷,但也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还需要配备一定的检测设备和耗材。  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科负责人刘斌介绍,此前,这些工作都是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完成,虽然辖区共有5个市场监管所,但工作量一旦扩大,就会出现人手不足的问题,同时,人员培训、设备购买,都会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  比如,瘦肉精检测需要仪器,采购一台需要数万元,如果只购置一台,很难机动调动,但每个检测站点都购置一台,也容易造成行政成本的巨大浪费。以此类推,如果所有的食品检测项目都购置相应的仪器,要想覆盖全部领域,总费用算下来就是一笔“巨款”了。  通过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快检,辖区任何地点发生疑似食品安全问题,都可以马上通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赶到,他们带着企业配置的仪器前来,操作专业,检测结果更为权威。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本,和直接配置人员、购置仪器、人员培训的行政成本相比,大大降低。  今年,中考集中用餐、第六届世界木材与木制品贸易大会召开、武汉网球公开赛等大型活动在东湖高新区接连举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均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配合下圆满完成。
  • 深圳市政府资助500万项目补助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深纺织A(000045)晚间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政府给予的5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将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公告显示,深纺织A获得补助的项目是“深圳偏光材料及技术工程实验室”,该实验室总投资为2439万元,建设期为2012-2013年,建成后将开展偏光片新产品、光学薄膜材料和偏光片原材料的替代材料研究及技术转化,改善现有生产技术及工艺。
  • 近1.45亿!江门市区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项目信息采购人: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项目名称:江门市区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江门市区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蓬江区)156,765.18吨 总价 58,130,096.39元江门市区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江海区) 67,572.34吨 总价 25,056,499.39元江门市区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新会区)165,828.05吨 总价 61,490,699.22元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44,677,295.00元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拟定供应商信息:名称1: 江门绿源环保有限公司地址1: 建设路44号之一第二层三、公示期限2024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25日四、其他补充事宜无。五、联系方式1.采购人 联系人: 叶森 联系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幸福路20号 联系电话: 137259026252.财政部门 联系人: 邓少丰 联系地址: 江门市五福一街8座 联系电话: 0750-3833886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江门市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 叶永斌 联系地址: 江门市宏达路41号5栋708室 联系电话: 0750-3286570、13422775924六、附件专家论证意见.pdf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01月18日
  • 深圳请第三方机构为政府采购“问诊把脉”
    一直以来,部分地方的政府采购饱受诟病,甚至被看作花纳税人钱的&ldquo 冤大头&rdquo ,烂尾项目时有耳闻。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获悉,为了提高采购质量,该中心聘请专业检测机构给政府采购&ldquo 问诊把脉&rdquo 、建立黑名单制度,采取多种保障措施,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   政府采购涉及多个领域,为了避免被不良商家欺骗,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第三方机构,为项目的现场抽检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避免花&ldquo 冤枉钱&rdquo 。   同时,该中心的官网及时公开履约抽检结果。对现场抽检发现的问题,立即发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和督促,对整改不到位或严重违约的供应商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在加大履约管理力度的同时,市政府采购中心还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库,确保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
  • 买仪器政府“报销”12.5%,最高补助500万?这个地方的企业有福了
    近日,为了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实施意见》提出,针对食品与生物技术、高性能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海洋高新等领域,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力度聚集创新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奖励。力争至2025年,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80家以上,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达50家以上。《实施意见》还提出,将出台泉州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泉州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30%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力争至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原文如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出台泉州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本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的30%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我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力争至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增量扩面”专项行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高企申报精准培训、辅导,市、县两级每年举办高企申报辅导培训30场次以上。建立市、县两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择优遴选85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给予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力争至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3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三、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针对食品与生物技术、高性能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海洋高新等领域,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力度聚集创新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优秀给予50万元奖励,良好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力争至2025年,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80家以上,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达5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四、推动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项目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五、加快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经认定登记的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在泉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的,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推进泉州科技大市场建设发展,力争至2025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30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六、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人才+团队+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凡认定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每个团队给予100~3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科研经费50万元;放宽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报的团队带头人年龄限制。力争至2025年,引进100个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七、创新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攻关方式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联合在泉重大科研平台承接在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施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聚焦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重点产业领域,面向全市企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开出“技术榜单”凝练生成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泉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引导企业从纯粹购买技术向联合研发转变,优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力争至2025年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100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八、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推进“一带一路”“港澳台”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产学研活动,每年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5项,每项给予30~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发改委、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九、完善科技金融促进企业发展发挥“科技贷”的融资支持作用,扩大“助保贷”贷款规模,重点扶持泉州地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改制挂牌上市进程。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投向知识产权二次开发、成果转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产业化等项目,助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有影响、有实力的民营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设立服务平台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宣讲会、科技金融对接活动,推动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深化对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市金控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十、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落实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专项计划,加大对企业家创新思维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力度。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倡导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力争全市每年举办4期以上企业家培训活动,培训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400人次以上,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球化视野、锐意改革创新、善于做大做强的企业家队伍。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十一、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智能制造和半导体等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包,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仅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异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十二、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定期跟踪监测企业创新发展状况,评估政策落实成效,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推广企业创新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实现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人才办,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2日
  • 政府采购优先自主创新产品规定停止执行
    概因原规定部分内容曾引发美国等异议   自7月1日起,“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的规定将停止执行。   财政部通知称,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三个文件。   这三份文件分别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文件于2007年4月颁布实施,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当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财政部当时还表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价格4%-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或评估加分。   另外,如果是采购外国产品的,要根据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招标采购单位如果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财政部此次没有解释停止执行的原因,只表示是“经研究决定”的。   路透社消息称,上述规定部分内容曾引发美国等国家异议,中国政府5月曾向美国表示,不会以美国公司为代价,利用政府采购来支持中国企业。    去论坛讨论:政府放宽采购限制,是否意味着对国产自主创新仪器的否定?
  • 政府将加大对国产测试仪器采购力度
    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举办的“建立公平、公正、分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建议征询沙龙”召开。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理事长关亚风、秘书长刘长宽、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秘书长曹乃玉等领导出席,沙龙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副秘书长周志恒主持。来自全国的数十家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以及物理性能测试仪器、核心零配件生产企业代表,以及部分分析测试单位代表等40余人参加了沙龙。    本次沙龙,分析测试百科网整理了部分公开的政府招标采购中对采购进口仪器的申请理由,涉及到分析仪器、在线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生命科学专用设备以及物性测试仪器等。从这些采购理由看,采购方要么是简单地认为国产仪器稳定性、可靠性不达要求,要么则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参数或功能限制,试图说明国产仪器不能购买。    国产科学仪器,尤其是民营科学仪器企业基本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时间短,底子薄。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国产科学仪器与进口产品相比,在整体上是有一定的差距,也因此,政府采购中的高端实验室鲜见国产科学仪器的身影。但现在,则是连县级及以下采购中,都开始明确地要求采购进口仪器。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国产仪器在政府采购中遭遇了不小的歧视。“现在国产仪器受到的歧视越来越重了。”丹东百特总经理董青云说。“国产仪器和进口产品相比是有差距,但在用户那里,差距被放大了。至于对“国产”的歧视,与会代表的例子更是信手拈来。一位曾经有过维修国外仪器经验的代表说,如果进口仪器出现了故障,用户会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世界最好的产品出了故障,是应该的,而国产产品出了故障,用户则会迅速给国产仪器贴上标签:国产仪器就是不好。    与会代表针对自己所处的环境和实际遇到的案例,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分析测试百科网对部分意见建议作了初步整理如下:    1、明确科学仪器的战略意义  科学仪器事关科研水平,事关航空、航天、军工等高科技,同时事关食品安全、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国计民生。国产仪器的发展在事实上促成了进口仪器不断放低姿态,技术和价格垄断也被打破。因此,应当从战略高度思考和制定发展国产仪器的政策。    2、“进口”字样本就不应存在  在标书中采用“进口”字样,直接限制了国产企业参与竞争,这是不公平的。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采购要求,但不应是采购“进口”或者“国产”。因此,建议限制标书中出现“进口”和“国产”字样。    3、计量认证等检定要求应内外相同对待  国产仪器企业需要通过计量认证,项目包括现场考核等多项严格的要求,而进口仪器则无需此项考核。建议进口与国产企业在计量认证方面是相同的待遇。另外,在一些检定规程中,也存在进口与国产标准不一的情况。检定规程应该与国际接轨,大家在同样的条下下竞争。    4、标书应该从应用角度写  现在的标书很多都写明了对要采购的仪器的一些特殊功能的要求,这不但限制了国产企业,同样也在限制不具备这些特殊功能或配置的国外企业。专用指标明显是不公平的,采购标书中应该写明采购方要检测什么项目,样品是什么,要参照什么标准,对检出限要求是什么,而不是写参数、配置。    5、能否给使用国产仪器的采购单位补贴  国产仪器与进品仪器普遍有较大的差价,有代表建议,因为采购国产仪器而节约了资金,这部分资金应该给予购买国产仪器的采购单位,以鼓励用户购买国产仪器。    6、加强对采购标书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参会代表建议,应该组织行业内资深专家资源,加强对采购标书的审查工作,对采购中,需求与所购买的产品脱节情况的监管工作。在这方面,学会等社团组织应该发挥作用。    7、加强对国产仪器的宣传和舆论导向  代表认为,国产仪器在宣传和推广方面还存在不足,社会大环境也对国产仪器有误解。一方面,国产仪器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另一方面,舆论环境也应该形成对国产仪器的重视。    8、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促进横向合作  国产仪器企业发展的时间短,单体力量都比较弱,应该加强同业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由学会等社团组织促进这方面的工作,形成团体优势。    9、邀请研究人员使用国产仪器做研究,撰写论文,起引领作用  专家研究人员具有意见领袖作用,与会者提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研究人员使用国产仪器做研究。    10、和专家合作,多做仪器比对  代表认为,行业应加强和专家的合作,建立国产科学仪器验证平台,通过仪器比对实验,一方面,可以找出进口与国产仪器的差距,帮助企业改善产品,另一方面,也向更多用户提供公正、权威的数据,证明国产仪器的可靠性,形成对用户的影响。    11、从政策上形成对普通政府采购的进口限制  与会者认为,高端用户担负前沿研究的使命,采购进口仪器可以理解,但现在一些县、乡用户也在采购进口仪器,是完全多余的。应该从政策上限制这样的单位购买进口仪器,如果确实因需要购买,则加强审批。    12、应该有主管部门促进国产仪器企业发展  因为历史原因,现在科学仪器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代表希望,有这样的主管部门能牵头促进国产仪器的发展。    13、加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科学仪器属于门槛比较高的领域,公众对科学仪器的了解程度不高,也难以看出其采购的问题所在。应通过对出具采购意见的专家公开、给充足的质疑时间等方式,加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14、考虑更合适的时间提建议  当前,出于贸易顺差等诸多考虑,现在是否是写建议的时间?    与会代表也反思了国产仪器企业自身的不足带来的问题。国产仪器企业数量众多,大都属于小微企业,竞争时往往采取价格战,更大的伤害是企业无法发展,并且使国产仪器整体声誉受到牵连。与会代表建议,应当形成行业自律,珍视自己的企业和产品,在竞争中,多进行产品性能战、服务品质战,而不是价格战。(来源:分析测试百科网) 文章编辑-标准集团:http://www.standard-groups.cn/
  • 优先购买国货是国际通行标准
    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国货是国际通行的标准,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完善的法律。   美国:美国1933年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国货认定规定了两种标准:境内生产,或货物原料在美国开采、生产、制造成本超过所有原料成本的50%。并规定,凡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的,或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为美国产品。   欧盟:采购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要采购外国产品,也会提出相应的贸易补偿条款,避免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澳大利亚:对环境产品采购更严格,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 两部委倡导“政府买国货” 制造业锁定7%增长率
    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发布《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坚持创新驱动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制造业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并确定了智能化改造、基础能力提升、绿色制造推广等10大重点工程。  万博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像制造业这样的“硬财富”也要增加软价值,这就需要我们的制造业转型升级。  《通知》指出,力争通过3年努力,规模以上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以上,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5%左右。树立“政府买国货”的理念,通过政府首购、订购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国内创新产品。  “在制造业比较困难的时期,政府应该发挥带头作用。”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政府买国货”也是一项国际惯例。  不过,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研究员王军特别提醒说,这样的政策一定要注意把握分寸,切忌变成长期、强制性政策,以免“企业躺在政府怀里”的事情发生。  增加值增长7%以上并非易事  据世界银行数据,2013年中国制造业增加值在世界排名第一,占比达到20.8%。然而,自2013年以来,规模以上制造业增加值连年下降,2015年这一数据为7%,今年一季度进一步下滑至6.5%。  波士顿咨询公司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杜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最近几年制造业的增速有所放缓,主要的挑战之一就是生产效率增长速度和成本增长速度不是完全一致的,劳动力、能源、原材料等价格在过去几年的上涨,都比生产效率的上涨要快很多,因此,提高制造业生产效率成了推动制造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两年来,针对制造业的政策频频出台。在《中国制造2025》发布后,广东、浙江、甘肃等地迅速跟进,配套的11个专项规划也在加紧编制,“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更被国家发改委列为重大投资工程包之一。  《通知》认为,我国制造业大而不强、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方式比较粗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转型升级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组织实施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通过实施重大工程包,力争通过3年努力,规模以上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以上。  对此,王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我国制造业中的很多门类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产能过剩,在去产能、去杠杆的任务下,今年的制造业增加值增速要想达到7%并不容易。  10大工程促制造业升级改造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近日在安徽调研时指出,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新供给引领需求发展,为经济持续增长培育新动力、打造新引擎。  在制造业领域,增加新供给不仅仅可以通过创造新的产品,也可以通过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来实现。“奔驰也曾夸耀卖的不是交通工具,而是一件‘碰巧会跑’的艺术品。这就是软价值。”滕泰说。  除了7%的增加值增长目标,本次发布的《通知》还提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要实现年均增长15%左右。  “在推动制造业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改造旧的动能,另一方面还要发展新型产业,中间的过度地带就是用新的技术来改造旧的动能,这一部分的潜力非常大。”王军认为,虽然我国传统制造业产能过剩,但基础良好,使用新的技术和理念进行改造升级,一样可以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  一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制造业企业也表示,制造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自身发展,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的动力本就很强。  《通知》确定了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推广等10大重点工程。重大工程包中,包括“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工程”,其中又包括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化工园区(基地)建设、钢铁基地建设、船舶基地提升和产业转移承接五项具体工程。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建立促进制造业升级改造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氛围,加快推进重大工程实施。  10大重点工程  智能化改造工程、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绿色制造推广工程、高端装备发展工程、关键新材料发展工程、航天航空能力建设工程、电子信息升级工程、质量和品牌提升工程、服务型制造转型工程、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工程。
  • 重磅!3月1日起实行!新的政府采购方式来了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哪些特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2、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3、供应商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有什么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入围阶段有无竞争。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后,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对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协议内容和付费标准进行了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2、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规则有哪些?1、《办法》规定,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主要方法。2、质量优先法仅适用于两类项目: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无法竞价的;对功能、性能等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针对以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买得便宜用得贵”等问题,《办法》规定了哪些举措?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尽可能确保采购需求标准与最高限制单价相匹配。对封闭式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设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但是对于采用质量优先法的仪器设备采购,由于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评审环节又未开展价格竞争,为更好地平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将最低淘汰率提高到40%。要求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原则上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能采用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避免同一货物因使用专供政府采购的型号导致价格不可比。同时,要求货物项目的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响应,避免多产品响应形成报价组合,干扰价格竞争。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等仪器设备,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并在评审时考虑专用耗材使用成本。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又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报价以下的,可将合同授予该非入围供应商。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刘昆2022年1月14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 第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第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民营科技企业困惑:政府采购“潜规则”难破
    老工程师郑浩常挂在嘴边的一个故事是:美国公司帮了我们。   郑浩是广州三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ldquo 三业&rdquo )的总工程师。郑家兄弟三人上世纪90年代下海一起创办了这家科技公司,主要经营消防水泵、应急智能柴油机等应急类科技产品。   经营一家以技术创新为主导的科技公司并不容易,撇开研发需要的大投入不谈,新产品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难题才是郑家三兄弟最犯愁的。而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中小型科技公司共同面临的困惑和无奈。   政府采购难题   其中一个无奈就是:三业的产品,美国公司买了之后中国公司才敢买。   每每说到企业最初如何打开国内市场,郑浩总是很激动。他告诉记者,目前三业的产品已经卖到了全国各大机场,而最开始,国内的机场都无法接受一家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三业跟广州的白云机场谈了多次,机场也认可其技术,但出于保险(放心保)角度考虑,仍坚持采购美国的产品。转机出现在美国的一家航空公司在几经招标比较之后,最终选择了三业,此后三业的产品就仿佛敲开了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的门。   除了很难获得企业的认可以外,政府相关标准的缺乏和过时也是郑浩最头疼的问题。   类似三业的这种科技型公司常常会生产出一些创新型的产品。比如在汶川地震后,一批在仓库里放了两年的抽水泵被拉到现场应急,却被发现电池已经不能使用。郑浩从那时起就想到要做一个专门为应急抢险设计的抽水泵,这种抽水泵不靠蓄电池,而靠弹簧机械发电。保修期内,放到任何恶劣环境下都能使用。   新产品很快就做出来了,但是如何推广?郑浩告诉本报,应急抢险产品很大一部分是政府购买,而政府购买要参照标准,但是现行标准往往很&ldquo 古老&rdquo ,新产品往往不能满足那些&ldquo 古老&rdquo 的标准。   比如,对于应急抢险类的产品来说,保养简单、保修时间长、使用方便、能在恶劣条件下使用等都是必需的因素。但目前郑浩找不到任何一家归口管理的政府机构来对应急抢险类产品的采购制定一个标准。&ldquo 一般的水泵跟我们的可以抽垃圾的水泵相比,怎么比较?&rdquo 郑浩说,政府竞标是同技术竞标,不同技术无法竞标。   郑浩感叹,产品虽然研发出来了,但是后面的路比研发更难。如果不及时推广,很多相似的产品就会出来。即便已经申请专利,但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新产品。   在抢夺政府订单的路上,三业被迫还扮演了一次打假者的角色。郑浩告诉本报,深圳某家公司每年都中标,后来经郑浩等人调查,这家公司的标书存在造假行为,举报后,这家公司几年内都不能投标。但这家公司在很多政府机构的标书里都已经留下烙印。许多地方政府的招标标准正是参考这家公司所写的标书而定。当郑浩与这些政府机构沟通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告诉他:&ldquo 以前就是这样做的,不合理也没办法改了,我们也不太懂。&rdquo   这也是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普遍情况。此前一位LED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告诉本报,地方政府在设置行业标准或采购标准时往往要依靠一些龙头企业,而这些企业在制定标准时不可避免地会做出保护自身利益的举动。这就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设置了看不见的门槛。   对于政府购买的局限,很多与政府打过交道的企业都有过类似吐槽。   在广州今年两会上,一名华大基金的代表表示,他们研发出的一种用于产前诊断的新技术,相比传统技术,成本更低准确度更高,但新技术在推广中遇到很多障碍,现有的利益格局很难打破。   另一位来自某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代表则表示,他们的产品宁愿在海外销售,因为海外市场环境更简单,而国内政府采购讲究关系,有太多的潜规则,所以只能寻求代理商的帮助。   这位代表指出基层政府采购的很多问题,比如,政府大多是批量式采购,采购量太大,甚至不会用就买,另外通常采取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这种方式让中标企业利润减少,难免偷工减料或部分掺假。   资金压力   资金投入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是不小的压力。   尽管这些年三业也陆续拿到一些政府立项的科技项目,政府出资一半企业出资一半,加起来超过200万。但这显然是杯水车薪。   三业的副总经理郑建伟告诉本报,三业每年在研发的投入占营业额的8%,去年三业有2900万营业额,意味着仅去年一年三业在研发上的投入就超过230万。   这一行业目前流行的&ldquo 091&rdquo 结算方式也让三业等工程设备生产商面临不小的资金压力。   郑建伟告诉本报,&ldquo 091&rdquo 中的&ldquo 0&rdquo 指的是没有预付款,&ldquo 9&rdquo 指的是交货后付90%货款,&ldquo 1&rdquo 指的是一年后才付剩下的10%尾款。郑建伟说,这样一来,生产所需费用都由自己垫付,使得设备供应商倍感压力。   此外,这一两年来由于经济大环境影响,工程项目远不如从前好做,这也波及到工程设备商。郑建伟说,现在大多客户都是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项目的总承包商承接项目后,从设备商手中购买设备,然后完成一个工期付一部分的设备款,等于把资金的风险转嫁到设备供应商身上。   广州某区三防办的负责人表示,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产品销售一定要和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做。   广东省一位人大代表也对本报透露,曾有一家企业给他递上立法方面的提案,希望通过人大立法来促进自己企业产品的销售。   这意味着三业等科技企业在推广自己的产品及技术上还有不少的路要走。   尽管有种种困境,郑浩仍然对自己所处的应急行业前景非常看好。他告诉本报,在美国,消防产业的产值在整个应急行业中仅仅占10%,而在中国,消防产品的产值占了整个应急产业的90%。这意味着除了消防,应急行业里还有很多相关产业可以开发。
  • 公立医院用自筹资金购买进口仪器,算政府采购吗?
    基本情况2014年2月,S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县政府请示,同意S县医院采购一批医疗设备,资金来源方式为自筹,纳入政府采购,并在S县政府办、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下公开采购。同年5月,S县医院将该项目委托给某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在国内进行国际招标采购。不过,该项目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时,招标公司没有通知S县财政局、县医院参加,也没有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经评审,江西九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后来,S县财政局以招标公司违反了有关抽取专家和评审现场要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S县医院发出废标通知。九五公司向Z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Z市政府作出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S县财政局作出的废标通知。九五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求及观点原告九五公司认为,S县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 本次招标项目使用的是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应属于《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财政部门无权监管。2. S县财政局作出废标决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充分。基于以上事由,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答辩及观点被告S县财政局答辩称:1. 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受政府采购法、《评审专家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约束。2. 该项目在抽取使用专家时没有通知S县财政局,更没有在S县财政局的监督下抽取,甚至也没有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其在评标过程中未进行录音录像,招标程序严重违规。S县财政局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作出废标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其作出的废标通知。第三人观点第三人招标公司述称:1. 本案涉及的采购设备为进口机电设备,必须遵循《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否则无法办理《进口自动许可证》和海关手续。2. 本次招标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规定。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次招标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裁判。法院裁判及观点S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虽属S县医院自筹资金,但其主管部门已向县政府作出请示,将此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明确了监督部门;S县医院与招标公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也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所签订的,此次采购行为应属政府采购。S县财政局根据招标公司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未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及监督人S县财政局到场参加和未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的事实,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S县医院作出废标通知,并无不当。招标公司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所依照的《国际招标试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并无矛盾。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法律适用及延续在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早是由国家外经贸部门(后为商务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2003年1月,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被予以明确,但其未对机电产品招标作出特别规定。实践中仍延续此前的管理格局,由外经贸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18号令第八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同年11月,商务部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其第八条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2007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这实际上承认了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由商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法律适用现状。鉴于机电产品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法本身亦未将机电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因此,《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是政府采购法及18号令。到了2014年2月,商务部废止了《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发布了《国际招标试行办法》。其第六条规定:“… …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工程方面。很显然,机电产品采购难以继续纳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对18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7月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87号令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此项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对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投标不再适用商务部《国际招标试行办法》,而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即,在《条例》已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限定的情况下,87号令改变了属于货物类别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的法律适用,将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周光智1. 事业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与支出都应纳入单位预算,无论其单位性质是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这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中有着明确规定。此外,2014年8月修订的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即只要涉及财政支出,就应当全部纳入预算;而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的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当然,本案中采购项目的招标组织活动发生在2014年2月—5月,当时预算法尚未修订,《条例》也没有出台,但鉴于S县医院的主管部门已向S县政府请示将该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为该项目的法定监督部门,应认定其属于政府采购。2. 实践中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的折中做法关于进口机电产品招标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成协中教授已经作了很详细的分析。实践中,由于87号令第八十三条所提及的“另行规定”迟迟未出台,采购人又不得不办理进口产品自动许可证及海关手续,上述招标公司所陈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对此,大多数地区采取了折中做法,即项目前端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报,后端的采购合同备案等都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具体招投标程序执行商务部相关规定。3. 财政部门直接作出废标的决定不严谨从本案裁判文书的内容看,S县财政局没有针对项目招标中的问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也没有听取中标供应商的意见,确实不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出具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招标公司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时未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及监督人S县财政局到场,未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影响了采购的公正和采购结果?是否构成了违法、违规行为?其严重程度是否到了必须废标的地步?很难判断。我们只能说其招标程序存在瑕疵,而且抽取专家论证参数并不需要财政部门的现场监督,这是对相关法条的误解。(案情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绥行初字第20号)注:本文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作者 戎素梅
  • 山东采购新政:100万以下可不选政府采购 200万以下不必公开招标
    28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9月份,山东全省政府采购额达到1489.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6%。我省将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包括删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使用率不高的品目,将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从50 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  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企  11月22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提出“二十三条”新政。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同时,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  在预算安排上,对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 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  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  我省将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比如,将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也就是,采购目录以外、 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来选择服务商 将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也就是,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灵活、自主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同时,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特殊项目,以及水、电、暖、气等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将获得更多采购自主权,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  此外,灵活运用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 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 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  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建设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在采购组织形式上,对紧急、涉密以及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依法自行采购 对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签订3-5年履行期限的合同。  另外,在采购或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政府采购信用平台管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或者不支付相应资金。
  • 两会观点:国产科研仪器需政府采购“扶一把”
    p   美国仪器仪表行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4%,拉动相关经济产值却达66%。与之形成的对比是,我国科研仪器市场长期以来为进口仪器占据,2014年,国产仪器与进口仪器之间的贸易逆差高达177亿美元。 /p p   “孱弱的国产科研仪器装备产业链,是导致市场竞争失利的根本原因。”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所长徐涛列举的一组数字,让两会现场话题的讨论戛然而止。 /p p   徐涛顿了顿,继续抛出数据说,发达国家一方面在研制环节通过国家投入资助仪器装备的原始创新,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主要科学仪器设备计划,每年投入上亿美元支持仪器开发 另一方面,国外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保护本国产品,如美国规定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在美国生产或者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要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的“美国产品”等。 /p p   “我国在采购环节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导致进口仪器装备占据大部市场。”徐涛说,“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我国就把政府采购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有效果但不明显。 /p p   一直沉默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常务副校长潘建伟院士开始频频点头,徐涛接着说,在国内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理应成为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拉动我国科研仪器装备产业发展的“第四驾马车”。 /p p   “希望能细化落实国产科研仪器装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机制,对自主创新的高科技产品实行加分和优先采购机制。”徐涛话音未落,隔壁委员就插了一句,“附议徐涛委员的提案,一点小意见是:条件稍微差点也要向国产仪器倾斜”。 /p p   值得关注的是,相关部门对国产产品价值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创新产品和仿制产品并没价格区别,最简单直接的方法是按产地原则(进口和国产)进行价格分类。 /p p   “这种简单的分类法无视高端及先进产业创新技术的价值,歧视自主创新品牌。”在徐涛看来,要建立对自主创新产品的科学定价机制,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科研创新投入,促进仪器装备的自主创新。 /p p br/ /p
  • 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3万亿元
    p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采购规模为31089.8亿元,剔除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5358.5亿元,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为25731.4亿元,较上年增加4660.9亿元,增长22.1%,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和3.5%。 /p p   从政府采购结构来看,货物类采购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比重下降,工程类采购比重相对稳定,服务类采购比重上升明显。货物类采购规模为7240亿元,较上年增加668.6亿元,增长10.2%,占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的28.1%,较上年下降3.1个百分点。其中,台式计算机、车辆等通用设备采购规模下降8.4%;医疗卫生、教育科技领域的专用设备采购规模增长6.9%;医药品采购规模增长19.5%。工程类采购规模为13630.4亿元,较上年增加2475.2亿元,增长22.2%,占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的53%,与上年基本持平。服务类采购规模为10219.3亿元,剔除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5358.5亿元后,服务类采购同口径规模为4860.8亿元,较上年增加1516.9亿元,增长45.4%,占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的18.9%,较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 /p p   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来看,分散采购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公开招标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下降明显。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规模分别为16446亿元、6132.9亿元、8510.8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52.9%、19.7%和27.4%。分散采购比重较上年上升6.7个百分点,主要是一些地方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项目相应减少。公开招标规模为19935.3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64.1%,公开招标仍占主导地位,但所占比重较上年下降13.6个百分点,主要是不少地方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应减少了公开招标项目数量。同时,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采购项目不同特点,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逐步增加。 /p p   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来看,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得到较好发挥。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达到1344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76.2%。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规模达到1360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1.5%。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总采购额为24036.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7.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10193.9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2.4%。 /p
  • 政府采购法修订再次征求意见,25点差异看过来!
    7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与2003版《政府采购法》相差几何呢?  1、采购主体扩大到公益性央企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意见稿》: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这个“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什么呢?《意见稿》12条有明确解读 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点评:这意味着,铁路、能源、通讯等公益事业央企采购将纳入政府采购。  2、采购目录制订权力收归中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意见稿》:第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及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点评:未来将不再有地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全国共用同一个目录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中央确定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意见稿》:第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点评:全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统一。  4:政府采购不再局限于“有偿”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意见稿》: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点评:近年来,在如云计算等新兴行业政府采购中经常出现零元中标的情况,还有一些项目,企业中标反而要支付特许经营费,按照原有法律是不合法的,征求意见稿则给予这些新兴采购模式以合法地位。  5、代理机构不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意见稿》: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点评:代理机构失去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身份,会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身份。  6、不再要求供应商有“良好商业信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产的   (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点评:《意见稿》删除了对供应商的一些模棱两可不好量化的要求,比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供应商联合体要求降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应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  点评:《意见稿》不再要求每一个成员都满足资格条件、资质要求,只需联合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即可,这给了大量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8、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跨区工作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  点评:《意见稿》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展开跨级别、跨地域竞争机制。  9、从“本国产品”到“本国产业”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支持本国产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达到规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条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评审优惠。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意见稿》第一次提出“本国产业”附加值比例这两个概念,这意味着核心部件国产化率越高的产品越有竞争优势。  10、新增维护国家安全内容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维护国家安全】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要求,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国家安全的产品标准、供应商资格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和数据管理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竞争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点评:2003版政府采购法订制于网络时代初期,电子政务刚刚起步,因此对于信息安全并无明确规定,但20年后的今天信息安全是重中之重,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是势在必行。  11、政策功能增加支持科技创新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支持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应当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点评:在2010年曾经出台过《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1年废除了,新版政府采购法重提创新,很可能会重新制定支持自主创新的办法。  12、从保护环境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退役军人企业等按规定需要扶持的供应商,可以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执行国家相关绿色标准,推动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和相关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应用。  点评:支持中小企业和绿色环保的概念更加明确。  13、新增“采购估值”概念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三十三条【采购估算价值和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估算价值是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估算采购价值。创新采购的估算价值应当包括创新产品各阶段的研发、生产、改造和后续采购成本。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估算价值额度内合理设置采购最高限价。  点评:《意见稿》提出了采购估算价值的概念,并且允许以此设定最高限价。  14、新增最优质量评标法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评审方法及适用】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点评:这是一个新的评分法,加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全生命周期成本,这使得采购不仅只评价采购成本,还考虑使用成本。  15、业绩可以用于评审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评审因素及适用】设计咨询服务、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采购人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点评:业绩纳入评审因素造成的质疑和投诉很多,《意见稿》确定了何种情况下可以应用业绩评审。  16、信息化采购强制分包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  点评:这就要求: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不可以一家独揽,应当分包采购,避免政府被一家供应商捆绑,处于不利地位。  17、低于三家也可开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   《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点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都是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  18、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构成  《87号令》:47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点评:这样的规定增加采购人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是评标专家的价值被削弱。  19、等标期可以缩短到10天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意见稿》: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等标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点评:提高了采购人的权限,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  20、新增创新采购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创新采购】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点评:创新采购是本次修法新提出的概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   (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  21、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增加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意见稿》:六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或者采购艺术作品、特定的文艺表演,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点评:征求意见稿对单一来源应用的条件大幅度放宽,但是肯定会产生很多争议,比如“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这个领先地位怎么确定?  22、框架协议拓展到工程建设领域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意见稿》:第六十九条:采购人对小额零星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明确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框架协议授予的采购合同不得对该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作实质性修改。  点评:对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工程建设领域  23、要求实现电子化采购  《政府采购法》:无  《意见稿》:第五十五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点评: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实现采购电子化,特别是要和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24、允许使用电子凭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意见稿》: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替代书面合同。  点评:电商采购时代需要更适合时代特点的合同形式。  25、扩大质疑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意见稿》:【供应商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点评:《意见稿》规将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扩大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覆盖了供应商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避免了遭遇不公但是无法质疑的尴尬。
  • 福建食品(药品)检测今后将向社会购买服务
    今后福建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将向社会检验机构购买服务。昨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购买服务招标管理规定》,意味着今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将更常态化,更加规范。   本次出台的规定明确说明,食品安全检验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采用向系统内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下达指导性计划安排和向社会检验机构购买服务两种方式。向社会检验机构购买服务的,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的有食品安全检验资质认定的(CMAF)检验机构,遴选的检验机构不少于5家。   根据规定,各食品检验承检机构,应依据食品委托检验合同和实施方案进行抽检,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真实性负责。检验报告所有权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 场景模拟:国产仪器在政府采购中的“待遇”
    厂商来稿:无畏艰难险阻 国产仪器坚定前行   感谢仪器信息网,终于给了国产仪器一个发声的平台,不管多少人能够看见,多少看见的人能行动起来,又有多少行动起来的人取得了成功,这都是对国产仪器的发展有着正面推动性作用的。   蒋士强老师在近90岁的高龄时仍然投身于仪器技术方法的研究,时刻关注国内仪器行业发展动态,着实令人敬佩,然而更让人钦佩的是蒋老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讲出大家都不敢讲的话,只要能为改变如此混乱的现状发挥出哪怕一点点作用,都值得!然而有的人并不接受如此苦心建议,该招的标继续招,该出的公告继续出,对于仪器信息网等主流媒体对蒋老的发声报道置若罔闻,甚至有些看客们在该项目的结果公示新闻中留言&ldquo 之前那位老爷子该气炸了吧&rdquo ,如此无情冷漠,令人心寒!   相信国内每一个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分析仪器厂商在研发推广每一款产品的同时,除了跟国外厂商一样具有&ldquo 商业头脑&rdquo 之外,一定还更多了一份&ldquo 爱国情怀&rdquo ,这份爱国情怀落在实地其实就是这些想法:&ldquo 为了打破进口产品的垄断&rdquo ,&ldquo 国产的也一样可以甚至更好&rdquo ,&ldquo 进口那么贵为什么用户还要买&rdquo ,&ldquo 用户使用进口仪器好像没那么顺手,我们可以提供更合适的&rdquo 等等,不夸张地说,这些初衷简单而伟大。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句话用在国产仪器厂商身上再适合不过了。事实上有很多的用户是这样想的:&ldquo 进口的好啊,周围兄弟单位和上级单位都在用,没风险&rdquo ,&ldquo 进口的价格贵没事,咱预算足,不然钱花不掉也会被收回去的&rdquo ,&ldquo 国产仪器总是有问题,进口的问题少,就算坏了也没责任,因为我都选了最好的了,就这样了&rdquo ,&ldquo 买进口产品显得我的实验室多高大上啊,领导来考察同行来参观倍儿有面子&rdquo ,&ldquo 进口产品出的数据就是准确,让人放心,和国产的数据对比如果出现不一致,错的绝对是国产的&rdquo ,&ldquo 国产的都是新出来没多长时间的,我也知道可能性能不错,但是我可不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rdquo &hellip &hellip   看吧,两个想都想不到一起去的人,最终怎么能走到一起去呢?   虽然国家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国产仪器成熟的前提下,必须优先采购国产仪器,其实这是一句基本没有发挥过作用的空话,因为想买进口仪器的用户会找到一百个理由来证明国产仪器&ldquo 不成熟&rdquo !作为一个国产仪器厂商,我们从来没有奢求过用户必须选择我们的成熟产品,尽管该产品在国内各个行业已有成熟的应用,也不乏忠实的用户,我们现在最奢求的就是想要一个真正意义上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平台!请注意,是真正意义上的,请别跟我说我们的招标流程和招标法有多么的&ldquo 公平公正公开&rdquo !   以下几个场景是我们平时随处可见的,借此来分享一下我们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所遇所感。   场景一:第一次登门拜访时,国产仪器的销售员被用户&ldquo 请出&rdquo 办公室的门,该用户还豪言声称&ldquo 我们肯定要买进口的,国产的就是rubbish!&rdquo   虽然我们的销售人员大多数情况都是被用户很客气的拒绝,但是这么简单粗暴的&ldquo 礼遇&rdquo 却是真实发生过的。&ldquo rubbish&rdquo 真的就像一个巴掌狠狠抽在我们的脸上,也抽在国家科技部,环保部等部委的脸上,你们花了重金扶持的专项仪器,现在被人认为是rubbish!甚至连见一面的机会都不给。   目前高端检测设备购买的主力军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各级检测中心,民办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进行设备选型和采购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也受到相关领域政府实验室的影响。由于政府机构在组织结构上的垂直领导,加上部分地方监管力度偏弱,导致某些上级部门的领导利用职务之便直接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或通过向下&ldquo 打招呼&rdquo 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所辖部门的大额采购招标结果。   场景二:政府采购网上对某个项目进行招标文件的公示,发现其中某家产品特有的参数全部打上星号,不满足的扣分甚至废标,这是招标文件中非常常见的&ldquo 门槛&rdquo ,纵使全球只能找出这么一家能全部满足招标参数。更为称奇的是,这标还是能顺顺利利地招完,公示期引来的质疑随意回复几句就打发回去了,如果遇到较真的质疑人怎么办?再质疑?再质疑就封杀你们公司!永远别想卖产品进来!   现在国内招投标过程中都默认这么一条,老板考核销售的工作做得到不到位,去看看招标参数就知道了。竞争对手的参数全是星号就说明商务工作不到位,这标你就不用去投了,人家早有布局。但是有些实在&ldquo 有点过分&rdquo 的招标文件在不断地挑战着我们的极限,真的让人看不下去。什么叫过分?招标项目名称上赫然写着**公司**型号的产品 标书公开发售的时间只有短短4小时,如果你离这个采购中心路程大于4个小时,那么你就放弃吧,没你什么事了,人家早做好准备的人已经在五楼511等着啦!   场景三:某政府招标采购文件中写明要采购进口产品,并且是按照国家法规的规定做了进口产品论证,可是问题就出在这个专家论证上,淡淡的一句话&ldquo 国产仪器不如进口仪器成熟稳定&rdquo 就算是完成了进口论证,招标接下来该怎么进行就怎么进行,只留下身后网友们对几个&ldquo 砖家&rdquo 的谩骂和质疑&hellip &hellip   国家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前必须要做进口论证,目的在于鼓励用户单位能够做好全面的调研,在国产仪器符合使用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国产仪器,这么苦心鼓励国产仪器发展的初衷却被无情得曲解和践踏,列几个&ldquo 砖家&rdquo 的名字,留一句无关痛痒的话就算完事&hellip &hellip 也苦了这些&ldquo 砖家&rdquo 们了,用自己的权威捍卫了实至名归的骂名,也是蛮拼的!   有人在评论国产仪器和进口仪器的时候,提到了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其实这是一个不完全恰当的比喻,首先,买车人可是从自己口袋掏钱,哪个买车的人在入手之前不做全面深入调研?比价格,比性能,比服务,什么样的预算没什么档次的车,你没见过有人倾家荡产去买一辆豪车的吧?买仪器可就不一样了,国家给的钱不花还得收回去,还影响政绩考核,所以&ldquo 被逼无奈&rdquo 花高价去买进口仪器;其次,买车都得符合个人的气质,你是老板就必须得买奔驰宝马,你是普通上班族,大可以买性价比高油耗低的车代步,哪怕它是国产车;再者,车子买来人们都恨不得马上开出去兜风显摆,可是贵重的进口仪器包装完好得躺在实验室里睡大觉可是常见的不能再常见的现象了;为什么?怕坏了要修啊,进口仪器的工程师费用高昂,从人家出门那一刻开始计价,国家拨的款可没有维修耗材这一项,花自己钱的时候知道要省了。得了,还是把仪器&ldquo 束之高阁&rdquo 保护起来吧,等有领导视察参观的时候再出来亮个相。   国产仪器厂商时刻都在呼吁,期待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好不容易有个国产仪器示范工作项目,却又几乎全部采购进口仪器。就这么一次次看到希望,又一次次失去机会,中国仪器制造厂商的路充满荆棘险阻。   然而,还有很多的专家学者和用户在关心关怀着国内的仪器制造商,在多个场合创造机会给国产仪器提供交流的平台,让国产仪器走进越来越多用户的视野;同时,专家学者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国产仪器创造更多的机会,让这些多数人眼里&ldquo 不行&rdquo 、&ldquo 略逊&rdquo 、&ldquo 用不了&rdquo 、&ldquo rubbish&rdquo 的仪器有更多的应用机会,发现问题,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前行的道路凶险异常,但是我们仍然将不畏险阻,坚定前行!
  •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上)
    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可从2003年《采购法》实施以来,全国每年都有几千亿元的政府采购大单,而能真正吃到这些政府采购蛋糕的基本上都是一些较大规模的供应商,不少的中小企业几乎就与政府采购业务无缘,他们只能看着大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进进出出而发出各种“悲观和感叹”。对此,财政部通过调研并在日前下发的《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贯彻落实到位。 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与功能 法律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法定”政策功能。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章“市场开拓”的第三十四条中,也有相关和类似的法律规定,并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等等。所有这些规定和要求都是中小企业依法应当享受到的正当权益,此项权益的享受明显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 财政部2009年工作要点中有明确的要求。在财政部列出的2009年度要做的九个方面三十八项重点工作中,在其中的第四项就明确了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这是财政部今年工作要点中明确的重点工作内容。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要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宣传,并要落实到位。另外,在财政部下发的《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也明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继续抓好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与完善工作,特别是要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以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等经济政策的政府采购功能。 《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明确要求。《科学发展观》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其核心就是要“统筹兼顾”各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无论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是个体私营经济,必须要同步发展,一视同仁地支持,特别是中小企业,无论是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量,还是经济总量等,都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支柱。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明确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努力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和具体行动。 中小供应商正当权益难以保障的现象 有的地方以注册资本金为理由或借口,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直接要求供应商必须要是大型企业,有的甚至于就明确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必须要达到几千万元以上,否则就进不了政府采购大门。我们知道,对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注册资本金规模一般都是非常有限的,怎么可能有几千万元呢,如果有这样大的规模,他们就不是中小型企业了。而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强制要求潜在的供应商必须要具备这些资格和条件,这不就是明显要拒绝中小企业参与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吗。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更何况,《采购法》中还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必须要“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由此可见,这种将注册资本金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就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必须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要采取措施,切实承担起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任。 有的地方将供应商履行合同所需设备的规模作为评分因素,并对其进行分档量化打分,从而变相地削弱了中小企业的投标竞争力。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具备“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的条件,但,这只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按此法律规定,任何一个供应商,只要具备了能够履行其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就有资格并也应该“一视同仁”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活动,而不应该再按供应商所拥有的设备多少进行评价打分。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却又根据投标人拥有的设备规模情况进行“分档”评价打分,资产设备规模大的得分就高,而设备规模小的中小企业得分就少,甚至于有的中小型供应商在这个评标项目上就得不到分,这就直接“削弱”了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有的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作为评分标准,变相地歧视了难以取得较高信用级别的中小型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因素很多,诸如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企业的偿还能力等等。这样,一般中小型企业的信用等级就不会太高。按道理,只要供应商具备了与采购项目相应的信用等级,满足了采购人需求后,大家就应当“一视同仁”地参与采购活动,而不宜再分信用等级的高低。可在实际中,却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进行量化,并作为评标因素进行打分。如,有的以工商部门或金融机构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的资质等级作为评标因素,并依据“AAA”级、“AA”级、“A”级的不同级别在标书评审时分别给予不同的加分,这对那些无法取得较高信用等级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带有一定程度的歧视性质。 有的地方以保障采购项目质量为由,随时随地找借口,变相回避中小供应商应当享受的各种采购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都有一种误解,他们把供应商的规模大小与他们提供的采购项目质量高低联系起来,总认为大型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保证,而对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就不大放心。于是,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不少的采购人都把供应商内部拥有的技术人员多少,以及技术级别的高低等作为产品质量的评价标志和因素,并将其作为加分条件和事项。同样,有的采购人则把供应商过去的经营业绩作为加分事项等等,所有这些加分因素,都人为限制了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阻碍了他们对各种采购优惠政策的享受。(上)
  • 大学副教授购买实验室设备虚报高价
    漫画:大耳兔   说实话,有着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徐某48岁混到大学副教授这一步,虽然比不上年轻教授,但总的来说也算不错,套句老话,那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何况,副教授年头多了,论文有了,再有点项目成果,“正高”职称是指日可待,这职位应该珍惜。   徐某时任大连市某大学一工程实验室负责人,当然主业是教学和科研,可领导信任徐某,指派他负责联系采购一批项目设备,徐某有点“权”,居然心动了,金钱关前犯了迷糊。   2009年4月至11月,徐某从大连一家科技公司采购时,让这家科技公司女负责人王某虚报设备采购合同,提高设备报价,王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只要能卖设备赚钱,何乐而不为?就这样,徐某从中套取设备采购资金328350元,揣了自己腰包,而王某公司卖出了设备,也有钱挣,皆大欢喜。   2010年4月至11月间,徐某从一家工程机械公司为学校购置设备,虚报采购合同,套取设备采购资金160746元。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事终于发作了,去年4月,徐某被拘捕,赃款33万元被司法机关扣押。王某知道这事,还是争取主动吧,她投案自首了。   案子应定啥罪?法庭上有争议。徐某也是有文化的人,自学刑法为自己辩护,他知道,这贪污罪判得重,自认为犯罪构成、特征符合诈骗罪,而非控方指控的贪污罪。律师也有词,用了术语,就是说徐某采购设备是受领导指派采购教学设备,他没有决定权,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这术语咱也都明白。律师还说,徐某家庭生活困难,工作表现好,积极返赃,请求从轻处罚。王某律师辩护时也用了一个术语,就是说王某是“帮助犯”,自己并没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建议判缓刑。这话真是不假,她就是为了多卖设备呗,虚报了设备价,得钱的是徐某。   被告人、律师都说完了,该法官说,法官观点明确,徐某是某大学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购教学设备时虚报设备合同,提高设备报价,骗取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从犯王某是自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徐某贪污数额为489096元。   结果今年1月15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徐某犯贪污罪,判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489096元 王某犯贪污罪,判刑3年缓刑3年。   编辑点评贪婪和学历、职称无关,在这一人性弱点面前,所有人都可能就范。   而权力有时就是贪婪的催化剂,使人忘记恐惧,忘记忌惮,只为心中贪欲所驱使,终将自毁前程。   聪明人,往往喜欢走捷径,钻空子,不肯下笨功夫,最后还是上了被告席,再用自己的“聪明才智”研究:我犯下的到底是贪污罪还是诈骗罪?这是不是一种讽刺呢?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人生是一场双重的修炼:一方面是修自己的学历、职称、财富、社会地位以及各种头衔,沽名钓誉,以使自己看上去风光无限 而另一方面,则是要修自己的德行、素养、品位和境界,让自己无论在任何背景下,都能从容以对,喜乐祥和。   当这两者无法真正匹配,总会多少留有隐患,至少,也是一种人生的缺憾。
  • 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预算830万元购买串联质谱仪、在线标本冷藏箱
    4月6日,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公开招标,购买串联质谱仪、在线标本冷藏箱2台/套仪器,预算830万元。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39  项目名称: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备(串联质谱仪、在线标本冷藏箱)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1豫政采(2)20210281-1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备(串联质谱仪、在线标本冷藏箱)采购项目83000008300000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采购货物名称及数量: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1 台、在线标本冷藏箱1套  标包划分:1个标包  采购货物技术性能指标: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核心产品: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采购范围:货物的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保修及相关伴随服务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3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