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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相关的资讯

  • 《表面温度源性能测评方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按照《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由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归口的《表面温度源性能测评方法》团体标准,已由标准起草组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4月15日前,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反馈至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纯颖 联系方式:0591-87842148电子邮箱:fjjlxh@sina.com附件1:《表面温度源性能测评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2:《表面温度源性能测评方法》团体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表面温度源性能测评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2023年3月16日附件1:《表面温度源性能测评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表面温度源性能测评方法》编制说明.doc附件3:《表面温度源性能测评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关于公开征集团体标准《表面温度源性能测评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pdf
  • 《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strong /span br/ /p p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8年1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p p   联系电话:010-88330729 /p p   电子邮箱:hzpc@sfda.gov.cn /p p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7b5fa048-1204-4653-9207-054b985340d2.doc" 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a /p p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1/ueattachment/c9d22fc0-60e3-4475-bdd1-d464ccb997b3.doc" 《化妆品分类规范》起草说明.doc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9日 /p p br/ /p
  • 《电子天平》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1年8月3日,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发布关于对《电子天平》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请各位专家于2021年10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37号),GB/T 26497-2011《电子天平》已列入2020年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立项编号20202542-T-604),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为上海天美天平仪器有限公司,归口单位为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6),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该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组成员主要包括上海天美天平仪器有限公司、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湘仪天平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赛多利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普利赛斯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该标准主要内容和技术差异如下:1、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天平的术语和定义、计量单位、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电磁力平衡式、电阻应变式、电感式、电容式等称重传感器为核心部件,检定分度值不小于 1 mg 的电子天平(以下简称天平)的设计与制造。本标准不适用于真空天平、热天平、遥控天平、自动天平和按协议制造的天平。本标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范围;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四章:计量单位;第五章:基本参数;第六章:要求;第七章:试验方法;第八章检验规则;第九章,标签、标记;第十章,包装、运输、贮存。2、主要技术差异本文件代替 GB/T26497-2011《电子天平》,与 GB/T26497-2011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新“1 范围”及“2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电子天平核心部件—称重传感器的型式描述等;b) 更新“3 术语和定义”及“4 计量单位”,增加实际分度值、检定分度值、检定分 度数及除皮等定义,取消“微克”,“公斤”变更为“千克”等;c) 更新“5 基本参数”要求,包括检定分度值与实际分度值的约束关系更新,“最小 秤量 Min”公式更新,“正常工作条件”中取消温度波动度范围及相对湿度下限、放宽相对湿度上限;d) 更新“6.1 外观及结构”及“6.2 计量性能”要求,增加适应性、安全性、“置零 准确度”及“除皮称量”等要求;e) 更新“6.3 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要求,包括倾斜、温度、供电电源及时间, 删除级天平空载倾斜试验的要求等;f) 更新“6.4 功能”、“6.5 称量结果指示”、“6.6 置零装置和零点跟踪装置”及“6.7 除皮装置”要求,包括读数装置、示值形式、数字示值、示值变化、平衡稳定等;g) 更新“6.9 抗干扰要求”要求,将“与”关系改为或“或”关系,增加备注及例外描述;h) 新增“6.12 耐久性”章节,更新“6.10 湿热,稳态”及“6.11 量程稳定性”要求;i) 更新“7.5 计量性能试验”要求,包括新增“置零准确度试验”及“除皮称量试 验”、细化“称量试验”及“重复性试验”中型式评价试验及其他试验的次数要求、“偏载试验”新增加载位置示意图、针对 d<5 mg 天平“称量试验”增加“部 分测量点再加 1 mg 砝码的载荷测量”等;j) 更新“7.6 影响因子试验”要求,包括倾斜试验要求、静态温度试验范围、空载示值影响试验、电压变化试验及蠕变试验等;k) 新增“7.8 预热时间试验”、“7.9.3 平衡稳定性试验”及“7.16 耐久性试验”;l) 更新“7.10 置零装置及零点跟踪装置试验”、“7.12 安全要求试验”及“7.13 抗干扰性试验”要求,包括介电强度试验删除“双重绝缘”试验要求、增加“配置电源设配器天平不适用”备注,抗干扰性试验方法(附录 A)调至正文等;m) 更新“8 检验规则”要求,删除周期检验要求、细化“检验项目及对应的要求、试验方法”表;n) 更新“9 标签、标记”及“10 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更新产品标签、包装要求等。n) 更新“9 标签、标记”及“10 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更新产品标签、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电子天平》(征求意见稿)如下:附:1、国家标准《电子天平》(征求意见稿).pdf2、国家标准《电子天平》(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397号 100055单位名称: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联系人:王凯联系电话:13001080500 传真:010-63490489电子邮箱: wk@tc124.com
  •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原标题:工商总局就《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日在其网站发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该办法规定,为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可依照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组织实施抽检应购买食品样品,不得向食品经营者收取费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   工商总局表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既是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的技术支撑和依据。工商总局曾陆续制定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对于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新任务,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规范化。   通知如下: 关于《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形成了《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国家工商总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迭庆杞  电话:(010)65645768  传真:(010)65645771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对照表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2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22日。   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征求意见稿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机构检验发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诉、申诉和举报的以及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其中,发现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内及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 《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修订完成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包括电子版)意见,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吕奔  电话:(010)66556220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徐驰  电话:(010)84935398-827,13991033606  传真:(010)849152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邮箱:543016486@qq.com  附件:  1.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提升检验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原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五十七条中“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而制定印发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29号)。  请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电子信箱:kbsjyc@cfda.gov.cn  附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 关于对《柔雅馥合香白酒》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专家: 近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牵头制订了《柔雅馥合香白酒》团体标准。工作启动后,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柔雅馥合香白酒》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9日。 请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修改意见,于2023年5月19日前反馈至我会邮箱:cnfia@vip.163.com。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柔雅馥合香白酒》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pdf《柔雅馥合香白酒》团体标准编制说明.pdf《柔雅馥合香白酒》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font-size: 20px " strong 关于征求《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trong /span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环境监测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档案工作,发挥环境监测档案在各项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我部组织修订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8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p p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温香彩 /p p   电话:(010)84943076 /p p   传真:(010)84949063 /p p   邮箱:wenxc@cnemc.cn /p p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王晓璐 /p p   电话:(010)66556030 /p p   传真:(010)66556029 /p p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p p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0eab9b82-cd65-460e-8904-24cae20707a2.pdf"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a /p p   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b83a0636-0a1c-45d8-9940-c12dfdad0685.pdf"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27日 /p p   附件1 /p p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p p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p p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p p   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p p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p p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p p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p 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p p   环境发展中心 /p p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p p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p p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p p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p p   苏州大学 /p p   (部内征求政法司、科技司、监测司意见) /p p br/ /p
  • 关于对《西梅汁、浓缩汁及其饮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西梅是一种天然的水果,又称欧洲李。味道甜美,营养丰富,具有极好食用价值,《本草纲目》中记载其种子有润燥滑肠、下气利水的功效,主治肠燥便秘,小便不利、水肿腹满等症状。现代营养学分析西梅中含有丰富的铁元素,维生素A和维生素 C 等营养物质,同时还含有丰富的膳食纤维和水溶性天然果胶纤维,经常食用,可以恢复胃动力、促进肠道蠕动,有效地清除肠道宿便,缓解便秘。西梅因为有其独特的营养价值,受消费者广泛喜爱和追棒,原产于欧洲和美洲,近年来,我国新疆地区也大量种植,因为鲜果贮存期短,鲜果价格昂贵,不便流通消费,将其榨成果汁,不仅可以有效地保住营养,更方便消费者使用,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福音。西梅汁一经上市之后,很快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迅速成为电商的功能果汁饮品的大单品。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不但符合了年轻消费者对管理体重、健康瘦身的大健康需求,同时还带动新疆地区农业发展,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目前西梅果汁主要执行 GB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或者是 GB/T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这类标准不能反映西梅果汁的特点和优势,因此建立西梅果汁的团体标准,对西梅果汁行业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规范意义!本标准规定了西梅汁、浓缩汁及其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西梅汁、浓缩汁及其饮料的生产、检验与销售。关于对《西梅汁、浓缩汁及其饮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专家:近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牵头制订了《西梅汁、浓缩汁及其饮料》团体标准。工作启动后,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西梅汁、浓缩汁及其饮料》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5日。请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修改意见,于2023年7月5日前反馈至我会邮箱:cnfia@vip.163.com。附件1:《西梅汁、浓缩汁及其饮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pdf附件2:《西梅汁、浓缩汁及其饮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pdf附件3:《西梅汁、浓缩汁及其饮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strong /span br/ /p p   为规范药品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8年2月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5日 /p p br/ /p
  •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为规范指导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8月2日至9月1日对《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620条,去除与细则内容无关的意见4条,吸收、合并归纳相同意见395条,共形成有效意见221条,主要集中在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管理制度等方面。下一步,食品生产司将充分研究、论证,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对《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p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作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2016年,标准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完成了13290项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有超过50%的强制性标准需要废止或转为推荐性标准。目前,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000余项,每年新立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在不断增加。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快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不仅是贯彻新《标准化法》的要求,更是推进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迫切需要。 /p p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范围和原则,组织管理, 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方面的内容。 /p p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立项下达到标准报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批准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正式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免费公开标准文本。 /p p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的信息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p p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标注起草部门信息,不标注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参编标准的证明文件。 /p p    a href=" http://samr.saic.gov.cn/gg/201810/P020181015624492081756.doc" target=" _blank" 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a /p p    a href=" http://samr.saic.gov.cn/gg/201810/P020181015624492683833.docx" target=" _blank" 附件2:《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a /p p /p
  • 《药品境外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p   为规范药品境外检查工作,保证进口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境外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24日。本规定适用于已在境内上市或者拟在境内上市药品的境外研制及生产的检查。 /p p   征求意见稿中显示,总局负责药品境外检查管理工作,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境外检查工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总局药品评价中心等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开展检查工作。上述单位除按规定提出药品境外检查任务外,中检院负责境外药品抽样的指导和检验工作 药审中心负责处于注册审评审批阶段品种的后续处理等工作 评价中心负责境外检查品种的相关评价工作。 /p p   检查期间,进口厂商应当向检查组开放相关场所和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根据检查日程,安排被检查品种关键生产工序的动态生产 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记录、电子数据等,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其中在现场主文件清单中明确要求要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附录8。 /p p   详细内容请查看附件: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jEu0qnGt76zzeK87LLpuea2qKOo1ffH89LivPu45aOpLmRvY3g=.docx" target=" _blank" 附件1.药品境外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jIut7TAodLivPux7S5kb2N4.docx" target=" _blank" 附件2.反馈意见表.docx /a /p p & nbsp /p
  • 《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各市、县(区、市)卫生健康委(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特色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委组织起草了《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食品处。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处。联系人及电话:党桂兰,0771-2860456。电子邮箱:spc@wsjkw.gxzf.gov.cn。附件:1.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7月2日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为规范《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原则)《目录》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第三条 (定义范围)食药同源物质是指有传统食用习惯,属于广西地方中药材且未列入《中国药典》正文的物质。第四条 (管理部门)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中医药局制定、公布《目录》,并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第五条 (纳入原则)纳入《目录》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广西区域内具有30年以上食用历史;(二)属于广西民族药材或道地药材;(三)未列入《中国药典》正文,或与正文品种使用部位不一致;(四)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五)符合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中药材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 (申请材料)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本辖区情况,区直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根据最新研究进展,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纳入《目录》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等);(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三)作为广西民族药或道地药材的佐证资料;(四)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六)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七)已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品种,可免提交(五)要求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但需提供作为普通食品的有关证明。第七条 (修订原则)存在下列情况的,对《目录》进行修订:(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中有新的科学证据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二)需要对食药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八条 (成立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广西食药同源专业委员会(设为广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分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目录》安全性评估细则。(二)对申请纳入目录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研究论证结果,形成综合评估意见。(三)根据《目录》管理过程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风险会商、出具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案。第九条 (社会公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广西食药同源专业委员会报送的综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目录》,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中医药局予以公布。公布的《目录》品种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必要时,标注使用的限制条件。第十条 (监测与评估)本办法实施后新申请纳入《目录》的品种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期限为2年,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已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品种不再设安全检测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目录》品种进行监督,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处置。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责任)使用《目录》品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保障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食用安全性。生产企业需配合完成食品安全监测监管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目录》品种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十二条 (经费支持)根据《目录》申报和管理需要,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一)起草《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特色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经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同意,启动《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及目录制定工作。(二)起草《管理办法》的意义及必要性。1.有利于高质量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广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代代相传的饮食习惯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结合地方饮食习惯开发食药同源食品原料资源、发展地方特色食养产业,有利于开展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等,助力健康广西建设。2.有利于促进广西中医药传承创新。广西各民族同胞在长期与疾病的斗争中,掌握了丰富的医疗保健经验,积累了许多具有独特功效的偏方和秘方,逐渐形成了广西独有的“食药同源”饮食文化,着力研发这些具有广泛食用习惯的中药品种,促进中医食养理念在健康食品研发上的应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才能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3.有利于推动广西大健康产业新发展。食药同源产业是大健康产业的重要部分,但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究其原因,法律法规尚未理顺、标准化体系建设不足直接制约了产业发展。广西拥有丰富的具有民族特色和食用历史悠久的中药材植物资源,在当地长期作为食药两用资源或产品使用,且效果显著。在全国首创地方版“食药物质目录”,将赋予我区食品企业在新赛道先发优势。二、起草调研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我委组织开展目录编制调研。一是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区内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食品企业、社会组织等40余名专家、学者和代表参加。二是召开部门协商会。邀请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等部门进行协商座谈。三是召开地市座谈会。邀请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有关领导、部分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研提意见建议。经广泛收集意见及建议并进一步调研论证,形成了《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管理办法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进行编制,规范管理广西食药同源物质。(一)做好与国家食药物质目录衔接。国家食药物质目录仅对《中国药典》正文的物质进行管理,《中国药典》正文以外的中药材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录将立足于地方民族特色,对广西民族药材及道地药材中《中国药典》正文以外的品种开展管理工作,作为国家食药物质目录的补充,条件成熟后提请纳入国家食药物质目录。(二)构建广西食品安全性评估体系。管理办法吸纳了近年来开展国家食药物质试点工作的经验:一是侧重食用历史,放宽审核。二是实施2年监测期,动态管理。三是限制试点生产,逐步放开。充分发挥广西食品安全评估委员会作用,联合部分高校、科院院所构建广西食药同源物质食品安全性评估体系,从根本上助力我区食品产业发展。(三)设立多方联动管理机制。为了兼顾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对目录实行分级管理模式。目录制修订设置“市级行政部门、研究技术机构申请—委员会评估—自治区行政部门审核”三个步骤;物质风险监测设置“技术机构风险监测—委员会风险评估—行政部门风险调控”三个关口;试点生产监管设置“企业申请—自治区行政部门批准—市级行政部门监管”三个节点,形成上下联动管理机制,紧抓食品(原料)准入、企业生产准入、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监管等关键环节,全面把控食品生产安全。四、主要内容《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十三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明确目录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清晰界定食药同源物质范围(第三条),突出广西地方特色(第五条),将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视为国家食药物质目录的补充。(二)严格依法履职。理清各部门、单位职责,对食药同源目录实行技术机构、市级行政部门、自治区行政部门三级管理制度。(第四、八、九、十条)(三)强化食品安全。紧抓安全性评估,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期限为2年,设置前期审核、中期监测、后期监管三道关口,并对食药同源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第六、七、十、十一条)(四)保证多渠道申报。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足地方实际需求,各区直科研院所和高校根据科学研究进展,均可提出扩增或修订食药同源目录的建议。(第六条)(五)予以经费保障。将目录制定所需安全性评估、风险监测及监管等工作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助力挖掘广西食药同源物质资源,助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及传统食养产业发展。(第十二条)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国产仪器认证通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产仪器认证通用技术规范》《国产仪器认证实施要求》等2 项团体标准起草工作已完成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产仪器认证通用技术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可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网站下载,网址信息如下:http://www.ccaa.org.cn/upload/cms/20240528/734125ef2a13e5196b4eb8c122fd0a82.rar二、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标准起草组。联系人:邓秋玮联系电话:13810436901电子邮箱:dengqw@mepcec.com附件:意见反馈表.zip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4年5月31日
  •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p   近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加快铜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铜冶炼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4)》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9年3月24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p p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p p   邮 编:100804 /p p   联系电话:010-68205560/68205574(带传真) /p p   电子邮箱:yousechu@126.com /p p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铜冶炼行业企业布局、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在环境保护方面提到,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第三方认证。具备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联网运行 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3/attachment/0188b431-ed06-4f54-8781-9d44f05addbe.doc" title="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6px color: rgb(0, 112, 192) "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a /span /p
  • 环保部:关于公开征求《“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强固体废物系统治理,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指导地方做好“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王永明、邹权  电话:(010)65645746、(010)65645743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s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pdf     2.“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pdf     3.《“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4.《“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 《白醋》等七个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外公示
    按照标准化工作程序,国家标准《白醋》、《泡菜》、《调味品分类》、《酱油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规范》、《酿造酱油工艺技术规范》、《调味品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行业标准《方便面调味料》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见附件1-附件7)。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希望各企业和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8-附件14),并于2013年10月20日前反馈到中国调味品协会秘书处。   联系方式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605室   邮 编: 100036   联 系 人: 李慧丽 闫泳安   电 话: 010-51921726/28 51921215/59/73 分机 802   传 真: 010-51921087   邮 箱: kejibu@chinacondiment.com.cn   附件1-7 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白醋》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泡菜》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 《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4: 《酱油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5: 《酿造酱油工艺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6: 《调味品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7: 《方便面调味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8-14 标准意见反馈表   附件8: 《白醋》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9: 《泡菜》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10: 《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11: 《酱油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规范》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12: 《酿造酱油工艺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13: 《调味品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14: 《方便面调味料》行业标准意见反馈表.doc
  •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3:2010)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了更加规范认证机构信息通报工作,满足认可业务统计需要,对《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3:2010)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上网公示征求意见,相关认证机构和人员如对文件有任何建议和意见,请于2013年6月13日前反馈至CNAS。   联系电话:010-67105232   联系传真:010-67105023   联 系 人:郑军   E-mail:zhengj@cnas.org.cn   附件:   1.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修订说明.doc   2. 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3.CNAS征求意见表.doc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 SAC/TC 526 对《高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7月7日,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6)发布关于对《高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和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应标准起草工作组的请求,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发送给各位专家,请各位专家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9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至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397号100055单位名称: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联系人:王凯联系电话:13001080500 传真:010-63490489电子邮箱: wk@tc124.com附件:1.国家标准《高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pdf2.国家标准《高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国家标准《高低温试验箱技术》(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编制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识别、系统治理、长效管护与成效验收等工作。本指南主要对农村黑臭水体定义和识别、排查与清单编制、成因分析、治理措施、长效管护、成效验收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本指南对进一步明确农村黑臭水体识别的具体要求、增加水体监管级别划定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治理思路和健全社会公众监督的有关规定等重要问题进行说明。本指南在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要求的监测方法中,规定监测分析方法参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用电化学探头法,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等满足《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25-2017);氨氮推荐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杨酸—次氯酸盐分光光度法。透明度和溶解氧指标须采用现场原位测定。附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pdf《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 生态环境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与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详情见附件)附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征求意见反馈单.doc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等4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四个目录文件,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有序推进并规范相关原料目录备案工作,市场监管总局配套起草了相关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和解读文件(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bjspba@cfe-samr.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集意见”字样。三、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2.《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附件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7月4日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2.《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 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附件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
  •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强化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与管理,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3年4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大气生态环境处或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sthj.sh.gov.cn)“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联系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处 周 南地 址:大沽路100号邮 编:200003电 话:(021)23116959 传 真:(021)63555912电子邮箱:nzhou@sthj.shanghai.gov.cn联系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卜梦雅地 址:钦州路508号 邮 编:200233电 话:(021)64085119 传 真:(021)64089220电子邮箱:bumengya@163.com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3.《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4.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摘要)(英文)相关附件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附件2-《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pdf附件3-《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4-《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英文摘要.pdfPDF附件
  •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产品配方填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我院起草了《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附件1-2),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3年5月20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pjzx@nifdc.org.cn。 附件:1.《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检院2023年5月4日附件1《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附件3意见反馈表.xls
  • 《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的研发注册,药审中心起草了《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经征求中心内部各相关专业以及专家、研发单位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 (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9月27日意见反馈表 .docx《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 CDE就《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基于我国中药新药研发创新,药审中心起草了《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经征求中心内部各相关专业以及专家、研发单位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 (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9月27日意见反馈表.docx《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战略部署,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新时代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关键所在。但是,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仍存在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重点不突出、治理成效评估不合理、治理模式不科学等突出问题。有必要总结近年来的有关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指导意见》包括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确定治理成效评判基本标准、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强化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有序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改、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进展调度与激励等九个方面内容。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pdf《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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