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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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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新闻】包头市实行资质认定实验室辖区责任监管

    [color=#ff483f][size=4]包头市实行资质认定实验室辖区责任监管 [/size][/color] [size=4] 实验室资质认定结果具有广泛的社会公信力,在经济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的助推作用。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改变监管方法,工作重心下移,在全市实行了资质认定实验室辖区责任监管,并将其作为开展“质量提升”活动中“提升基础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认证认可体系建设。[/size][size=4] 包头市现有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90多家。这些实验室面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为提高全市产品质量水平、维护公平交易提供了良好技术支撑,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实验室重取证、轻监管,存在着未及时完善质保体系,主要人员变动频繁,日常管理松懈,设备管理水平低,检测报告信息不全等问题,影响了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size]

  • 【原创大赛】一个质量负责人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经历

    【原创大赛】一个质量负责人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经历

    本文所用图片均来自于网络,如侵犯权益,敬请告知。 首先,这里说的是接受评审,不是评审别的机构;其次,是外部评审,不是内部评审;再次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CMA),不是实验室认可(CNAS)评审;最后说的不对,说的不好的地方敬请大家拍砖。 本人所在单位为一农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范围涵盖农、畜、水产品、产地环境、其他独立参数。毕业之后就一直在这个单位,待了近8年的时间,做质量负责人也做了6年时间。这些年,评审是家常便饭的事情,再加上CMA证的有效期又缩短了,这不,最近又在准备CMA复评。 质量负责人,作为单位的质量主管,不仅要负责组织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宣贯、考核,还需要组织内审,对不合格进行鉴别,对纠正进行跟踪和验证,还有质量事故的处理等等,事情很多,很繁琐,很杂。实际上这些到还不算什么,最要命得就是我们要说的主题,外部评审,质量负责人,担子不轻,说重一点,主要是质量负责人的事。 CMA是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基本条件,国内还有CATL,CMAF,CAL,CNAS,种类繁多,意义不一,不做赘述。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我们单位只搞CMA,这个得感谢领导,没有意义的事情实在没有必要做,面子工程实在要不得,要不然不仅劳民伤财,而且还苦了底下干活的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653_631441_1614552_3.jpg图-1 先熟悉一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流程,书上有的,不说了,质监局网站上有的,也不说了,就说说具体怎么办。

  • 【转帖】淄博广告北京“造” 药品夹广告是否违规难认定

    【转帖】淄博广告北京“造” 药品夹广告是否违规难认定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9/201009291051_247907_1606681_3.jpg[/img]拆开塑料密封包装的药品盒,除了真空包装的药品外,盒子里面竟然还有一张淄博某医院的广告宣传卡。这让消费者不禁疑惑,药品是北京一家药厂生产的,咱本地医院的广告怎么能“溜”进去呢。是医院想办法放进去的,还是生产药品时带着的? 全媒体记者 徐晓会 北京产的药竟夹淄博广告  前几天,张店的孙女士从张店人民西路的众益大药店购买了一盒早孕检测试纸。这盒试纸是用透明塑料密封着的,但当她拿回家拆开包装后发现,盒子里不仅有真空包装着的怀孕检测试纸,另外还有说明书和一张淄博丽人医院的意外怀孕援助卡。  孙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担心是医院或者药店的人做了手脚——私自将药品开封,装进援助卡后又重新密封上。“如果是这样,药品是否会受到污染,质量会不会受影响。” 广告是生产时就放进去的  带着疑惑,记者今天上午来到了这家药店,以两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九号早早孕检测试纸,果然在里面也看到了一张淄博丽人医院的意外怀孕援助卡。药店销售人员对此也是一头雾水:“这些药品购进之后,我们再也没动过,根本不知道里面还有淄博丽人医院的援助卡。”  随后,记者来到了淄博丽人医院,企划科一名负责人表示,这张意外怀孕援助卡确实是药品厂家生产时就放进去的,属于医院的一种广告宣传形式。他们跟北京的药品生产厂家合作,医院出钱,药厂负责推广宣传。  根据药盒上的电话,记者又联系上了生产厂家北京库尔科技有限公司。  据厂家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厂目前在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合作医院,药品在包装过程中装上了各地不同医院的广告宣传卡,附带药品一起销售到相对应的地区,达到一种较好的广告宣传效果。  当记者向厂家的工作人员咨询是否对淄博这家医院进行过资质、水平审查时,她表示不清楚。药品夹广告是否违规难认定  药品在生产包装过程中能否放进广告宣传卡?  记者带着药品来到了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广告宣传形式,药监只负责药品的质量与外包装的标识问题,对于是否能在药品包装盒里放入广告宣传卡,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种广告是否违规,可咨询工商部门的商业广告管理科。  对此,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店分局商广科负责人表示,这种投放到药品包装盒里的广告投放渠道非常罕见。  一般来说,工商部门只负责监管商业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对于商业广告的投放渠道是否合法,还需要查看广告投放者与药品生产厂家的合同。如果双方的合同违反了相关的广告法,工商部门将依法查处。

  • 河南认定13家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检测实验室

    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获悉,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发布《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2024年河南省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认定工作。经认定,郑州牧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合格。有效期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8日。[align=center][img=w700d1q75cms.jpg,600,303]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145c7b7e-f12e-4f4a-b882-aa6b79099f69.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w700d1q75cms (1).jpg,600,83]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6aea8ce6-23a5-4f3a-816a-2ff31efed256.jpg[/img][/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讨论】计量资格认定

    计量资格认定现存在很多不良现象:如出钱可买到资格证,有的培训单位根本没有负起责任,这对计量不规范行为该有谁管?

  • 【建设新闻】云南省质监局召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研讨会

    [color=#ff483f][size=4]云南省质监局召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研讨会[color=#000000]4月8日,云南省质监局组织召开全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研讨会,来自质监、农业、建设、环保、冶金、粮食、疾控、医药等行业的20多名评审专家参加会议。省质监局副局长符亚杰,省局监察室主任杨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省质监局认证认可处崔晓云处长主持会议。[/color][/size][/color][color=#000000][size=4] 符亚杰副局长强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是质监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评审组代表着省质监督局的形象,各位评审员要充分认识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评审,做到公平、公正,统一尺度;要加强评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技术过硬的评审员队伍;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size][/color][size=4][/size][color=#000000] [size=3]杨春华主任就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了要求;省质检院何中石副院长传达了国家认监委在成都召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级评审员验证考核会议的情况;省局认证认可处就评审工作中的注意事项提出了相关要求。[/size][/color][size=3][color=#000000] 与会人员就评审过程中如何把握重点、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水平和评审报告编制质量、开展监督评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color][color=#000000]摘自《中国质检网》[/color][/size]

  • 2018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启动

    [b]扩散 | 检测机构注意!2018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启动[/b]2018-02-13 17:00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通知,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自查,请有关单位注意。[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认办实函〔2018〕16号[/alig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及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有关管理要求,根据国家认监委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安排,请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检验检测机构所属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还需上报2017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要求,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4月底前,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的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点选“上报年度报告”栏目,提交本机构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二、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上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取得认监委授权的各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当于2018年4月底前,以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的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点选“上报社会责任报告”栏目,提交本中心2017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7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参考格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2)。一个法人单位承建有多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每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需单独填写一份社会责任报告。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2018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自查表”)的要求,于2018年4月底前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点选“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栏目进行资质认定自查,查找自身运行管理的问题和不足,并持续改进。四、工作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应高度重视年度报告上报及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相关工作,认真按要求完成。未按照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适用)以及开展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在后续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原创】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学习及质量手册编写培训班

    关于举办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学习及质量手册编写辅导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管理经验和工作经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发布新的国家标准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了更好学习、贯彻新标准,顺利完成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编写转版工作,本中心特聘请资深专家举办新准则的学习及质量手册编写辅导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参加。一、培训内容 :1、我国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动态及国家相关政策;2、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新评审准则讲解;3、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的异同;4、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过程及管理评审以及报告的编写;5、实验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编写;6、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前的准备。二、培训对象:1、企事业单位检测、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校准实验室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3、国家各行业主管计量、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4、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5、环保、卫生、交通、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三、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2011年6 月13日— 6月15日 南 宁2011年7 月18日— 7月20日 秦 皇 岛 收费标准:培训费1000元(含资料费、证书费),食宿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四、考核与发证: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秦皇岛培训中心颁发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五、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工作委托北京万有质量技术咨询中心负责 监督电话:13501235575李洋六、报名事宜:1、报名者请尽早按要求填写(培训班报名回执)传真至招生办,根据反馈情况统筹安排

  • 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

    我们实验室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CNAS方面要求传真一个情况说明即可,哪位知道资质认定方面是什么个手续,有联系电话什么的吗?

  • 实验室资质认定CMA

    我单位实验室需要做实验室资质认定CMA,有没有合适的咨询公司推荐的,帮我代理做资质认定工作,最好在湖南的公司,方便交流与沟通。。谢谢(自来水检测)

  • 河南省工程系列一、二级注册计量师中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table][tr][td][align=center][b]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一二级[url=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193]注册计量师[/url]中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b][/align]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结合《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试行)》,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河南省工程系列一二级注册计量师中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9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职称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一、二级注册计量师中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河南省工程系列一、二级注册计量师中、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工作坚持重在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原则,不受外语、论文论著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系列一、二级注册计量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从业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认定。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的范围是: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一、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二、考核认定条件[b](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认定工程师条件[/b]:1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4)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时缴纳有关保险。(5)在行业工作中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6)二级注册计量师考核通过并注册。2学历和执业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满1年,且从事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满1年,且从事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3)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满1年,且从事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4)中专毕业,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满1年,且从事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1年以上。3专业能力条件(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较全面地掌握计量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②熟悉计量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计量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③了解本计量领域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④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熟练掌握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②具有科学运用计量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测量、计量问题的能力与经历。③具有解决计量专业与其他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④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4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须具备(1)(2)(3)(4)(5)(6)中的1条):(1)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2)获得与计量专业有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3)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4)作为主要参加者,制修订有一定技术水平地方计量[url=http://www.gfjl.org/thread-2148-1-1.html]校准规范[/url]、地方计量[url=http://www.gfjl.org/thread-599-1-1.html]检定规程[/url]、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或主持编制企业标准、计量校准规范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有关计量领域的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有关计量领域的省级以上计量产业计量中心、计量专业授权站、省级最高计量标准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的撰写,经省部级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参加过1项省级以上产业计量中心、计量专业授权站、省级最高计量标准等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6)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有关计量方面的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以上计量专业授权站、计量标准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厅)级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辖市(厅)级以上计量专业授权站、计量标准项目等建设项目,通过省辖市(厅)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7)获得省辖市级以上计量专业领域优秀新产品奖励1项。(8)参加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有2项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并已投入使用。(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计量专业领域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完成2项引进计量专业领域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10)参加完成1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计量并通过鉴定(验收)。(11)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承担计量专项工作,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1项。(12)参与有关计量专业领域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b](二)一级注册计量师认定高级工程师条件[/b]:1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4)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时缴纳有关保险。(5)在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中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6)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2学历和执业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2年以上。(5)中专,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计量工作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3高级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计量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计量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②熟悉计量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③了解计量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计量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④较熟练地掌握与计量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⑤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熟练掌握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②具有科学运用计量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测量、计量问题的能力与经历。③具有解决计量专业与其他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④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4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须具备1、2、3、4、5、6条中的1条):(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计量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励1项。(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以上。(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4)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5名,以下同),起草编制1项以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团体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或2项以上地方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或用于计量工作。(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承担其中计量专项技术工作,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其中计量专项技术工作,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并承担其中计量专项技术工作,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计量专项技术工作,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计量专业领域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产业计量中心、计量专业授权站、省级最高计量标准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产业计量中心、计量专业授权站、省级最高计量标准项目等建设项目,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并承担其中计量专项技术工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计量专项技术工作,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建设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在大型或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完成的计量专业领域项目获得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或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8)作为主持人,提出3项省辖市(厅)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9)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计量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此条仅适用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10)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11)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计量产品或产品检验设备、计量标准器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12)主持建立的省部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3项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并已投入使用。(1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计量产品或产品检验设备、计量标准器,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1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能源计量节能改造重大项目通过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省级先进水平,效益显著。(15)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计量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16)负责完成的工程计量测试、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型式评价、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等工作中,解决了3项以上重要技术问题,得到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认可的。(17)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技术比武先进个人、技术能手"等业务技术类称号(该条仅适用于在市级、县工作的计量技术人员)。三、考核认定程序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有结构比例限制的单位,需在结构比例内申报),申报人需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件。2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和个人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审查并报送省质监局考核认定委员会;省直单位可以直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格审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负责),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质监局考核认定委员会。3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员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和工作实践情况,具体答辩办法参考《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4专家评议。省质监局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5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取消其资格。6下发批发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四、考核认定需报送的相关材料1身份证;2学历证(含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及学位证;3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4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5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印发[/td][/tr][/table][img]http://www.gfjl.org/static/image/filetype/pdf.gif[/img][url=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Q0MTQ0fDE1MjA1OWNlfDE1NDQwNzgxMTN8MzMzMzd8MjEzNjc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pdf[/url]

  • 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一、 主任致辞2015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国内外检测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的一年。面对检测客户的多样需求、中心把发展的重点放在提高检验质量和服务客户需求上,中心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质量管理和质量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规性文件,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向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本中心在检测工作中始终贯彻“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的质量方针,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服务,把公正服务作为行为准则,保持判断的独立性和工作的诚实性。二、机构简介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1、。2、。3、。4、。5、。6、。三、组织结构实验室部门和岗位设置,充分考虑各部门及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以保证各级工作人员免受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的干扰和压力,使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内部组织结构图:四、 价值观1、价值观:和谐 诚信 责任 公正 科学 服务。2、质量方针: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3、质量目标:全面贯彻质量方针,建立并保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体系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测量技术设备水平,履行向国家和社会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服务和其他技术服务的承诺。4、愿景:本领域值得信赖的服务机构。五、 资质六、 2015年主要工作业绩1、完成;2、完成;3、完成社会企业委托检验88批次;4、完成;5、完成;6、全年;7、通过了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认可委组织的对本检验机构的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复评审;8、依据质检总局新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完成本中心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变更工作。七、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一)诚信责任1、依法运营2、规范运营3、科学诚信  (二)经济与服务责任1、创新发展2、提高服务水平  (三)社会责任1、参与社会公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检验检测方面的支持和援助。2、报告责任。定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行业动态;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风险,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未来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计划及报告反馈联系方式:1、发展计划2、联系方式名 称:地 址:邮政编码:610036 电话号码: 传 真:

  • 官方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 资质认定 最高管理者的社保问题

    首次申请资质认定,想问一下人员的社保问题。本公司是总公司(有生产、销售类的经营项目)下设的一个子公司,法人兼最高管理者是总公司的,社保关系还在总公司;其他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员等)的社保在子公司。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可以么???不转社保、不授权他人做最高管理者的话,有没有别的解决办法,比如可以出具什么证明材料?

  • 对"食安法"中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和首负责任制的解读

    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就惩罚性赔偿,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在此需要对什么情况属于“经营者明知”进行合理解释。从规范内容看,经营者明知虽然是实体法中的要求,但其真正的落实却要依靠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则。然而,关于经营者明知的举证责任规则迄今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据此,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法官即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去分配举证责任。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地位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掌握方面的差异,显然不应要求消费者去证明,而应该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对于自己的“非明知”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定经营者是明知的,除非其可以举证证明其确不知情。当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总结,也可以考虑将如下情形认定为经营者明知:一是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是不能提供进货渠道的;三是以不合理的低价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四是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五是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但是,上述列举很难穷尽丰富多彩的实践,为避免挂一漏万,对于经营者明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才可以较为彻底地解决消费者作为原告的举证证明难题。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十倍赔偿”不以发生“食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等损害”为前提条件。只要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为造成损害,消费者即可以请求赔偿。二、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2009年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形的连带责任,分别是: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则规定了如下八种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相关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大多吸收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成果。一是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明知其未取得食品添加剂许可证,而为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或条件的,应与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二是明知其有六种违法生产食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或其他条件的,应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四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五是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六是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七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八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对于上述连带责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点:1.关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条件是: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才承担连带责任。而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是: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一中民终字第12355号生效判决中指出,刘某在茶城购买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身即构成损害,故依据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茶叶商十倍赔偿。但刘某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茶叶并未使茶叶城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没有判决茶叶城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只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点,需要明确,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的认定标准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更低,对于保护消费者更有力,当然对于商家的责任也更重。 2.关于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只要出具虚假报告或认证结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要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按照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在故意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过失,则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对于这一点,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注意,即认定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不再以故意为要件。三、关于首负责任制的法律适用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上述首负责任制的规定在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有生产经营者不先行赔付、互相推诿的,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首负责任制的意义则更为明显,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民事诉讼的被告有任意选择权。当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损害,请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任意选择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被告进行起诉。消费者选择生产者起诉时,生产者不能以食品交付经营者时不存在瑕疵而进行抗辩;消费者选择经营者起诉时,经营者不能以食品安全瑕疵归咎于生产者不归咎于自己而进行抗辩。前述两种情况下,法院应判决生产者或经营者先行承担责任,之后生产者或经营者才可以再行追偿。此外,适用首负责任制还应与连带责任相区分。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领域,首负责任制只发生在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而连带责任则发生在前述八种情况下;在首负责任制之下,法院不能直接在判决主文中写明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之下则必须这样写明。就此而言,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方面,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大。

  •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变化1. 办法名称变化,取消了检查机构的字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2.定义了资质认定,性质为一种许可,但是没有明确具体都包含那些形式,只提到包括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否有意模糊其意?? 取消了原来的审查认可的说法,也剔除了原来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定义解释。 3.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原来CMA为中国计量认证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4.进一步明确了资质认定部门的工作时限,明确了自受理之日起45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原办法没有明确)5.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改为6年有效。复查申请由原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改为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6. 明确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不少于6年7.明确要求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业。8.分包需要分包给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9. 对质检机构进行分类监管;10.明确要求参加能力验证;11.检验机构要定期上报持续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12.明确了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定要求;13. 剔除了原办法中鼓励实验室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促进检测检查结果的国际互认的条款,以及取消了对取得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应当简化相应的资质认定程序描述。14.明确细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15.明确了五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

  • 报送2015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我们省是一月底上交,大家有没有开始做的~内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上报本机构在2015年年度中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如机构性质、主体地位、体系运行等)、在遵守从业规范的前提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如人员、设备、环境、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检验业务量、营业收入等较上年度的变化等业务经营状况;客户反馈、举报投诉情况;主体意识、社会责任等)。并就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进行自我声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相关单位。

  •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解读(全解析)针对质量负责人、内审员学习材料

    2015年转眼间已经过去一个月,不管今年对大家来说是个“评审年”还是个“间歇年”,还是很需要继续学习和完善实验室体系诸多方面的东西。之前分享的《【分享】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学习-小黑板-实时更新标注重点和链接(是我分享的主框架次序大目录,希望置顶谢谢)》可能已经不能满足大家的学习需求,有幸我找了又一个不错的学习资料,分享给大家学习使用,个人觉得附件中《好资料-条文解读(管理技术要求)》非常不错,已经非常全面的解读准则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大家可以细细拜读。当然对于质量负责人和内审员更是不错的学习材料。在这里感谢提供分享的江西省认证认可协会网站和陈敏老师。

  • 新人,咨询下CMA资质的认定事宜

    来到这个网站是新人,进入公司也是新人,领导让了解下CMA资质认定的可行性,我自己先了解下申请条件。公司领域是环境与保护。问题有3:1. 经营范围方面 经营范围里面需要增加检验、检测字样;另外经营范围里是不是不能出现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2. 人员资质方面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是不是都要中级工程师职称及以上? 其他检测人员人数资质要求是怎样的?需不需要获得什么资质认定?专业有没有要求? 化学分析工程师,是不是必备条件?至少1人? 需不需要内审员,取得内审员资质证书?3. 仪器设备方面 哪些需要有认证,像化学分析仪器(国家标准)、CMC认证的仪器。4. 申请过程中会需要多少费用?感谢各位大侠指点,在此谢过啦!!

  • 新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区别

    不知对大家是否有帮助,先分享出来~~新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区别序号项目旧办法(第086 号)新办法(第163 号)备注1法律依据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2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3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增一个管理机构4 第二章资质认定 删掉5资质认定的基本第十三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第十六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第十七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6程序第二十条(三)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四)受理人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 日内,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名录,以及计量认证项目、授权检验的产品等。第十条(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时限,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 日。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7期限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为3 年。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 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1.延长许可有效周期,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 年。2. 复评审申请由提前6 个月缩短至3 个月。

  •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思考题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思考题1. 什么是实验室资质认定?什么是实验室计量认证?2.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依据?3. 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4. 为什么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几层文件组成,它包括那些内容?6. 检测站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什么?7. 为什么要编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它们各包括那些内容?8. 什么是内审和管理评审?各有何不同?9. 内审和监督有什么不同?10.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责范围?任职条件?11.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有什麽区别?12.检测站常用的技术标准有那几个?13.哪些文件应进行受控管理?14.什么是不确定度?如何计算?15.简述计量检定的作用。16.检测站公正性声明的主要承诺是什么?17.实验室如何验收设备?18.检测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19.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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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释放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红利,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广大检验检测机构现实情况和调研意见,于4月中旬向国家认监委上报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评审中有关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的请示》(沪质技监认〔2015〕177号),对检验检测机构中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要求提出了若干改革意见。  近日,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复了我局的请示,就资质认定评审中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中级职称同等能力要求,食品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中的同等能力要求,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相关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检验检测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也是上海积极落实国家改革精神、顺应检测行业呼声的具体体现。具体通知见附件吧。

  • 【原创大赛】浅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原创大赛】浅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浅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zcdczg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政府和老百姓最为关心的头等大事,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和挑战。200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从法律的高度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生产、流通等各领域的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一、曾经的食品检验机构 可以说,市场上专业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并不多,多数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实验室是作为综合实验室的一部分存在的,普遍没有独立的食品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食品检验与其它领域的检验混淆在一起,也没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程序规定,食品检验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近年来,由于场所的限制和检验机构的认识不足,屡屡出现食品检验结论的乌龙现象。如某山泉水的“砒霜门”事件;某方便面的“酸价超标”风波;洋奶粉的“香兰素”超标等事件,都是因为监管部门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不严谨造成的,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关企业的声誉和经济损失,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恐慌。因此,进一步规范食品检测领域的行为刻不容缓。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依据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0/201410022222_516838_1687963_3.jpg(二)卫生行政部门和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通知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0/201410022224_516839_1687963_3.jpg(三)2009~2010年,卫生部牵头联合质监、药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于2010年4月正式发布实施。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全面启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质监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将《食品检验机构认定条件》转化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并执行。国家认监委又于2010年11月23日印发了《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对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作出了全面部署。(四)《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要点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2. 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中的评审表格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表》的基础上,增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表》。3. 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殊要求”的主要条款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4.1.3)。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不能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不得聘用兼职人员和退休返聘的检验人员。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4.4)。强调了食品检验机构应该制定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3.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4.5)。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承当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等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相应的行为管理程序和食品安全工作制度。4.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讨论】关于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各有关实验室:  200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和有关实验室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预定任务,现将此次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09年度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从方案设计到组织实施,紧密围绕“质量和安全年”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以责任为主线,质量为核心、增强有效性为目标。今年的检查改变了以往按区域划分检查小组的做法,采取了专业与区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实验室实施专项检查,确定了涉及家电、食品、节能、农资和农产品、建工建材等检测的5个领域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领域,确定了北京、辽宁、广东等20个重点省份作为重点检查地区。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有针对性的为每一个检查小组选配了技术专家。  在检查内容安排上,以实验室法律地位为主线,明确实验室的依法设立、依法检验和法律责任主体,保证检测市场行为主体的合法性;以公正检验为主线,核查实验室防止商业贿赂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以资质认定评审质量为主线,核查资质认定评审组的评审质量,明确资质认定的评审责任和监管责任。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度重视,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文件要求部署了辖区内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对国家认监委派来的检查组的工作予以积极的支持配合。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计量认证部分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也对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

  • 中国全面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 有关"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在2010年底颁布实施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实施和全面推行,对于保障中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有重要意义。

  • 【原创】矿难治理“难”在哪?

    [size=4][font=楷体_GB2312]****矿难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这其中以煤矿矿难首当其冲!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天,全国大大小小的煤矿矿难就有90起。最近,关于矿难的消息更是接踵而来。“1121”黑龙江鹤岗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08人遇难、“1126” 贵州兴仁县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0名矿工遇难和“1127” 吉林梅河口市煤矿透水事故17人被困井下、生死未卜。****另一个所谓的“好消息”也随之而来——11月27日的2009年度全国矿山医疗救护工作会议宣称“全国矿山医疗救护队伍抢救成功率保持在98%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不知道这个既拗口又冗长的“全国矿山医疗救护队伍抢救成功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即使有那么一天,“无限光荣”地达到了“100%”,却也挽救不了千百个鲜活的生命、还有这些生命背后被永远支离破碎的家庭,每次看到诸如此类的新闻报道,我就会为逝者默默悲哀——他们失去的是各自生命的全部100%,没了就是没了,“全国矿山医疗救护队伍抢救成功率”到底是1%?还是100%?对他们没有任何价值,这些冠冕堂皇的数据有什么意义呢?****“1121” 黑龙江鹤岗煤矿特大瓦斯爆炸经国家安全煤矿监察安全局初步调查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官商勾结腐败、地方保护监管不力、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这些是众人皆知的矿难顽症。每次矿难出现后的问责总结也好、停产整顿理也罢,大家原以为小型私营煤矿是重点,现在才发现原来大型国营煤矿也会出事故,并且出的还是规模更大、遇难人数更多的特大事故,相继发生的血淋淋事实说明了之前说的做的只是虚的、空的、假的。****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戴着在生产安全方面认为“国企保险,私企危险”的“眼镜”,现在它被这些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的出事国企轻而易举地跌碎了,还不忘一次次地加力“踩上几脚”。这令我认识到:归根结底,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只要不务实、摆样子的,事故与灾难都会随之即来。在我们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求真务实、落实措施。****矿难一周三起,如此高频率得罕见,而“1121”鹤岗矿难震惊了国人,也惊动了外国元首——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政府总理普京,分别向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发来慰问电。中国煤矿被认为是“全世界最危险的煤矿之一”,而在中国当矿工则是“这个世界上最危险的职业之一。”****矿难治理,任重道远![/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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