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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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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包装食品留样

    各位亲们请问预包装食品留样标准多少?盒饭预包装?望老师不吝赐教

  • 【资料】预包装食品标签

    标签上标示的产品(食品)名称 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是标注不真实的产品名称的标签,应视为违反《食品标签通则》的标签。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鲜XX”。关于标签上标示的配料清单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主要是指调味料、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要求按递减顺序排列。“各种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调制食品时实际添加的所有物料,不包括在制作或调制过程产生的副产物,也不包括原料、辅料、复合配料本身存在的食品添加剂。配料清单中不得使用臆造的配料名称。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经定量包装、按销售单元销售的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白砂糖、绵白糖、食用盐、茶叶、干食用菌、药食两用食品(如枸杞子)之类,可以标示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国外进口的大包装成品(如食用油、乳粉、葡萄酒),在国内分装的,应标示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标示:标示集团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公司小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订厂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产:品,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仟并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受委托单位直接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须标示“在:十,闷依法栉汜注册的代理商、进门商或经销向的尔称和地址”,但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设臀的办事处、联络处、协会。关于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可以将需要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可以只在冷冻饮品(冰棍、冰淇淋等)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关于标签上标示产品标准号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执行标瓶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就是监督检查的依据。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中“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予以标示。关于允许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允许: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其中的“固态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冰糖、单晶体冰糖之类,还可以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但不包括糖果。关于营养素作用的声称如在标签上声称营养素的生理作用,必须遵循《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第5.4.3条规定的示例(钙、蛋白质、铁、维生素E、叶酸);其他营养素生理作用的声称,可以依据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人量》中有定论的生理功能。专著未提及或既使提及而未定论的个别营养素生理功能不得声称。关于营养成分标准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允许的偏差《特殊食品标签通则》A.2.1—A.2.3规定的“营养素的实际含量”是指实际检测结果。A.2.2规定:标示平均值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但是涉及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执行GBl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第6.3.2条的规定,即标示的平均值与实际检测值的允许偏差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15%,维生素—20%—十80%,矿物质±20%。

  • 小作坊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执行标准

    [font=SimSun, STSong, &]小作坊预包装食品还需要标注执行标准吗?[/font][font=SimSun, STSong, &]我看各地小作坊实施条例中小作坊食品未要求强制标注执行标准,而是在后面加了一个等字(图一),而食品安全法第67要求预包装食品要标注执行标准,68条散装食品无需标注执行标准。[/font][font=SimSun, STSong, &]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小作坊实施条例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预包装,另一个是散装,预包装食品需要强制标注执行标准,散装不需要,但实施条例中揉成一句话,并且加“等”字所代替执行标准,因为这句话包涵预包装和散装[/font][font=SimSun, STSong, &]我这样理解对不对,麻烦各位解答一下[/font]

  • 【分享】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 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718—1987;GB 7718—1994。

  • 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 提醒:《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即将实施

    今后,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可实现明白消费了。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2012中国食品包装行业交流发布会上了解到,旨在标示商品信息、表明特性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此,专家认为,新规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食品营养标签,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同时,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行业乱象亟待新规实施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然而,近年来,由于食品标签不明确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消费者对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不理解、不明白,使得其在选购食品时缺乏“安全感”。  食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政策标准要求的现象或企业为牟利而不遵守标准的行为,给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埋下了隐患,严重的还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就在今年12月初,“美国扁桃仁”冒充“大杏仁”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美国大杏仁”随后更名为“巴旦木”。这一事件就是食品名称不能清晰表达食品真实属性的典型案例。  事实上,关于食品标签标注规则的国家标准和政策一直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处长何丽介绍,2011年4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发布,并于2012年4月20日开始实施;2012年10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发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新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四种营养成分和能量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这四种营养成分是指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此外,该标准还对其他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新规的实施,何丽表示,推行营养标签标示新规,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 【原创大赛】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浅析

    文/马涢阳 华测检测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进口产品的接受度与兴趣逐日升高。除了热门的进口电器、电子设备与日渐扩张的外国餐馆,新奇优质的进口食品也悄然进入大众的视野,以其原汁原味的异域特色获得人们的青睐。在海关发布的2018年上海市进出口数据中,本市主要进口食品、农副产品等相关进口额达到2538亿人民币,同比去年增长8.4%。进口最多的国家或地区分别为欧盟、日本、东盟、美国、德国、中国台湾、韩国等。由于食品标签问题已经成为国际食品安全主要问题之一, 标签管理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所以随着进口量的增大,政府对中文标签的审查也逐步变严格。早在2012年,原质检总局发布的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就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除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以外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但在2019年2月,海关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由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这无疑增加了进口商制作或审核标签的责任,也对其专业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所贴外文标签是符合外国当地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让当地人民清晰准确地了解食品信息,所以势必与中文标签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进口商或第三方机构在制作或审核中文标签时,不刨根究底地搞清楚产品特性,不仔细、专业地检查标签的每个细节,就很容易导致中文标签信息的错误,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内容丰富,所涉及的标准、规定等十分广泛,稍有不慎便很容易出错。本文将简明扼要地分析进口企业在制作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时的易出错点,可供企业参考。[b]1、 基本要求[/b]《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2011》)中规定的基本要求是每个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都要符合的,进口食品要在中国境内流通销售也不能例外。在所有基本要求规定里,最易出错的便是字符高度和宣传问题。1.1 字符高度在《GB 7718-2011》中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sup]2[/sup]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在GB 7718的征求意见稿当中也是如此规定,而且要求的字符高度有所增大(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sup]2[/sup]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 mm)。有些进口商觉得中文标签没有原文包装美观,为了尽量减小中文标签尺寸,便压缩中文字符高度,就很容易达不到1.8mm的要求。其次,中文字符没有高于对应外文字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GB 7718-2011》对此的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中外文内容需对应,二是中文字符高度要更高。其中,英文字符高度应按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GB 7718-2011》对于净含量的字高有单独的要求,“净含量“三个汉字、数值与单位都需满足要求,所以此处也易被企业忽略。具体规定如下。[align=left]表1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align][table=553][tr][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净含量([/color][color=windowtext]Q[/color][color=windowtext])的范围[/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字符的最小高度[/color][color=windowtext] mm[/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Q≤50mL Q≤50g[/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2[/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50mL[/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Q≤200mL[/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50g[/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Q≤200g[/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3[/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200mL[/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Q≤1L[/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200g[/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Q≤1kg[/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4[/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Q[/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1kg[/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Q[/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1L[/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6[/color][/align] [/td][/tr][/table]1.2 广告宣传中国人说“药补不如食补”,外国人也说“食物是最好的药物”。人们越来越追求健康,而许多商家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点商机。比如近几年风靡的酵素,就受到了众多爱美人士的追捧。但仔细研究其配料表与加工工艺,对照国标《GB/T 31121-201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便会发现,它的本质是发酵果蔬汁饮料,并不会起到广告中宣传的瘦身或美容效果。虚假宣传的中文标签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b]2、 食品品名与归类[/b]比较严重的是食品类别名称与实际不符。由于各国或地区对各项食品的定义不同,在确定食品的中文品名时,一定要仔细研究配料表,必要时还要了解其加工工艺,势必要将其归为符合中国定义的食品类别。例如,某款进口产品,配料为黑橄榄、水、食盐、葡萄糖酸亚铁。根据《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葡萄糖酸亚铁只能添加在类别为“04.02.02.03腌渍的蔬菜(仅限橄榄)”的食品中。由于产品包装为马口铁罐,所以产品应归类为“04.02.02.04 蔬菜罐头”,不可以添加葡萄糖酸亚铁。可进口商认为这款产品属于腌渍的蔬菜,只是包装形式为罐头。在《GB 2760-2014 实施指南》中,规定了“04.02.02.04蔬菜罐头”的定义为:以新鲜蔬菜为原料,经预处理、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只能属于罐头,此即典型的对产品属性定义混淆。[b]3、 配料表[/b]配料表可堪称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中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食品最本质的信息。所以可能出现的错误也比较多。3.1 配料名称标注不规范此项与食品名称的归类同理,配料的名称也应符合国标或其他标准的要求,不能因为作为配料就可以放低要求。要注意不可使用无法体现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属于复合配料的需将其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展开标示。3.2 单一配料的产品没有标注配料表由于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单一配料不需要标注配料表,但我国标准规定需要标注,因此此类产品中文标签容易出现漏标注配料表的问题,如茶叶、咖啡粉以及饮用水等。3.3 配料未按照递减顺序排列有些国家规定,配料顺序是按照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排列的。所以在制作中文标签时,不能简单的按外文标签中顺序写,一定要和出口国确认清楚配料的添加量,以此作为依据来排序。3.4 所使用的配料违反我国的有关规定由于各国的法规标准不同,一些在生产国家和地区允许使用的原料,在我国未被批准使用。对于有异议的配料,要特别注意查询其食用依据。如果不是新食品原料,也不属于药食同源,或无法提供其他可在中国食用的依据,那么即使市面上有其他同类产品在售,也要谨慎起见,不得进口。[b]4、 原产国与进口商等[/b]原产国与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商是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中最具特色的部分,它标示了食品的来源地与国内负责人。其中,对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需标示“原产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需标注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缺一不可。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对原产国的定义,《GB 7718-2011》的问答中做了如下解释: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WT0《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条第1款b项将货物原产地正式界定为,“完全获得该货物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由此可见,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具有唯一性,无论产品在国际贸易流通中经历了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制造或加工,其原产地通常只能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原产地。一般与原产地证上国别对应即可。[b]5、 日期标示[/b]《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且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由于一些国家或地区不要求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只要求标注保质期;或者标注的方式跟我国的要求不一致,比如有些规定保质期只需标注到月,标准的顺序是月/日/年,或者日/月/年。因此需要我们在制作标签时注意日期标注的规范性。如果原包装没有印刷具体日期,就一定要在中文标签上标注规范的具体日期,而不能以见包装某部位这种形式。[b]6、 净含量[/b]净含量的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升、L、l、毫升、mL、ml)和质量单位(克、g、千克、kg)。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除了前面提到的字符高度问题,还易出现的问题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标示:如没有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对于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没有按规定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数值超过1000的,需要换单位,如应标示1.5kg,而非1500g等等。很多进口酒类的计量单位为盎司(oz),要注意换算,1美制液体盎司(oz)=29.57毫升(ml),1英制液体盎司(oz)=28.41毫升(ml)。有些欧盟出口的酒类单位为“ml e”,此处的“e”为“estimate”的首字母,表示估量,是会有一定的误差的意思。在中文标签中,不可出现oz或ml e这些不规范的标示方式。[b]7、 营养标签[/b]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除了豁免的情况以外,营养成分表是强制标示的内容,而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在符合标准规定的条件下选择性标示的内容。在《GB 28050-2011》中,详细地规定了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以及能量的计算方法等,还有一些需特别标示的特殊情况。我国目前规定的必须标示项目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下称“能量+4个核心营养素”),相比其他国家或地区规定的项目算很少的,所以一般外文营养标签的信息是足够的。中文营养成分表中项目可以与原文标签中的项目保持一致,也可以只保留“能量+4个核心营养素”的形式。要特别注意,如果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或氢化油脂,则一定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出强化后营养强化剂或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常见的问题是进行了声称但产品并不符合标准规定可以进行声称的条件,或者有些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没有使用标准规定的用语。就销售途径来说,除了正规的线下进口,近些年来海淘发展迅猛,进口预包装食品正是其中热门的一员。但政府部门对于线上网络的监管,显然没有对线下交易的监管那么成熟。许多网店经常以不贴中文标签来标榜其是进口正品,或者其中文标签制作得很随意,只考虑广告效益,没有完全符合国家对中文标签的要求。目前,对网络销售规范性的监管也在逐步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海淘终将以其便利性,成为我国进口食品的重要销售环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进口环节各企业应负起主体责任,以更规范、更专业的态度对待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同时,配合政府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等正确发挥监督作用,各方有序参与治理,才能切实发挥标签法规标准应有的作用,实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科学管理。

  • 特殊食品标签:鼓励食品企业进一步清晰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鼓励食品企业进一步清晰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特殊食品是预包装食品的重点品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在与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标签说明书一致的前提下,鼓励特殊食品企业执行《公告》要求,尽可能优化标注特殊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公告》与《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相辅相成,希望特殊食品企业在《公告》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指南》设计产品标签。为方便消费者查找特殊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标注位置方面,《公告》鼓励特殊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保健食品生产日期的具体标注,结合保健食品《指南》等要求进行标注。在字体方面,《公告》鼓励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告》还鼓励,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保健食品的具体标注建议按照保健食品《指南》要求标注,即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保健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原创】浅析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原创】浅析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913]【附件】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4917]【附件】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url][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6/08/200608281620_24914_1607298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6/08/200608281620_24915_1607298_3.jpg[/img]《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食品包装新的国家标准,《通则》的实施将使食品包装面临"整容",消费者今后购买这类食品可得多留个心眼了。"鲜"字不能随便用"鲜牛奶"、"鲜果汁"等这些以"鲜"字为卖点的称呼不能再随便叫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在内的标签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与之配套出台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规定,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凡是加热过的食品,其标签上一律禁止使用"鲜"字。"禁鲜令"的出台对牛奶的冲击最大。目前消费者常饮用的、被加温到75℃-80℃的巴氏奶和经过137℃瞬间加热消毒的常温奶都不能再称为"鲜牛奶"了。"禁鲜令"也牵涉到人们喜爱的"鲜果汁".《通则》规定,果汁与饮料必须明确区分,名称不能混用。因此,"鲜"字很可能在大多数果汁饮料的标签名称上消失。"另类名称"要行"实名制"在宁波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优酪乳"、"烧卖"、"果珍"等食品,因名称易导致消费者疑惑和误解,"十一"后也不能随便用了。《通则》规定,在标签上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必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以"优酪乳"为例,标签上的"优酪乳"旁应该用同样大小的文字,标出其真实属性名称"酸牛奶".生产日期要明白标示在采访中发现,不少简装商品的生产日期让人一头雾水。如宁波产的一款酱油包装上写着"生产日期:见印码",但寻找到印码时却发现已经模糊不清了;还有不少商品的生产日期以"批号"表示。新国标将对模糊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说"不",哪怕日期标示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的方式,也必须清晰标明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以便消费者识别。此外,《通则》还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

  • 新“国标”元旦正式实施 预包装食品须贴营养标签

    7月3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举办了“食品安全标准面对面”的开放日活动,旨在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交流,传播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活动现场,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的4名研究员和专家,对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概况进行了阐述,此外,还讲解了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污染物标准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相关知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韩军花透露,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所有预包装食品都必须贴上营养标签。  食品安全风险是“概率事件”   来自媒体、食品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机构的代表和公众70余人参加了开放日活动。在活动现场,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严卫星研究员首先讲解了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概况。他介绍说,制定标准的原则是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符合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 可靠、兼顾本国国情。要结合我国居民膳食结构的特点,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并充分借鉴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成果。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交叉、重复、缺失、标龄长等问题。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 施以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依法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现已制定并公布269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这些新标准涵盖从原料到产品涉及健康危害的数千项指标。而根据今年7月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力争在“十二五 ”末期基本构建适应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严卫星强调,食品安全风险的实质是“概率事件”,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不是消除危害,而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 受的范围内。目前,国际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共识是强调过程监管,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管理体系的一环,对保障食品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能夸大标准的作用,惟有食品安全监管实现全过程、无缝隙衔接,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活动现场,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标准部张俭波、王君、韩军花三位专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公众讲解了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污染物标准 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知识。

  •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标准见: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20202/3842397/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十一、关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标示配料表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二十二、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二十三、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  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问答

    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订目的和背景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发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以及《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我委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以下简称GB13432-2004),新发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以下简称GB13432-2013)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GB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标准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符合定义和分类的产品其标签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原GB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

  • 食药监总局:今夏严查预包装食品和凉菜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5月16日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总局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乳制品等预包装食品及餐饮业自制的凉拌菜等作为重点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5月16日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针对夏秋季温度高、湿度大,微生物易于生长繁殖和产生毒素,食品经营领域中毒事件易发、高发的特征,加强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排查食物中毒风险隐患,防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全面检查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食物中毒隐患的排查和问题整改。对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集体食堂开办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整改;对旅游景点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旅游部门,发挥其行业管理作用。 《通知》指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总局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将乳制品等预包装食品及餐饮业自制的凉拌菜等作为重点品种,强化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微生物、山梨酸等防腐剂、非法添加物等项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强化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 《通知》强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排查出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单位,要坚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

  • 【分享】GB7718-2004J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J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6305]GB7718-2004J啎婦蚾妘 梓 籵寀[/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6305]GB7718-2004J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url]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项目总结会议在重庆召开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项目总结会议在重庆召开核心提示:2013年7月16日,卫生监督中心2012-2013年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项目总结会议在重庆市召开。2013年7月16日,卫生监督中心2012-2013年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项目总结会议在重庆市召开。承担此次项目的8个协作单位的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的相关专家参加了会议。卫生监督中心副主任高小蔷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承办。 各协作单位分别介绍了本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追踪评价工作情况,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作为牵头单位汇报了全国总报告的完成情况。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所的专家在认真听取了汇报后与代表们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了的意见和建议。各项目协作单位也对下一步标准追踪评价工作提出了宝贵意见。 会议一致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带动了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下一步,我们应当及时总结这方面的工作经验,通过分析找出规律,使追踪评价工作有标准化的技术规程。 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 预包装标签对选购食品的重要性

    [size=21px]预包装食品标签[/size][size=21px]对选食品的重要性[/size][size=18px]对于[/size][size=18px]市场上各类[/size][size=18px]预包装食品,图案鲜艳,文字多样,挑起来是不是会感觉眼花缭乱[/size][size=18px]。[/size][size=18px]其实,[/size][size=18px]我们需要学会看上面的包装信息,就能了解他的产品属于什么类别[/size][size=18px]。[/size][size=18px]“[/size][size=18px]预包装食品标签[/size][size=18px]”[/size][size=18px]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size][size=18px]其中[/size][size=18px]强制标示的内容[/size][size=18px]:[/size][size=18px]食品名称、配料表、[/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size][size=18px]推[/size][size=18px]荐标示的内容[/size][size=18px]:[/size][size=18px]食用方法、[/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致敏物质等。[/size][size=18px]具体要怎么看,下面介绍[/size]1、 [size=18px]产品[/size][size=18px]类别[/size][size=18px]及标准代号[/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食品名称必须是国家许可的[/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规范名称,能反映出食品的本质。例如,你看到某产品的名称[/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叫[/size][size=18px]“[/size][size=18px]某某味[/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饮[/size][size=18px]料[/size][size=18px]”[/size][size=18px],[/size][size=18px]这个产品属于果汁还是饮料呢?如果它的[/size][size=18px]“[/size][size=18px]产品类别[/size][size=18px]”[/size][size=18px]写[/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着[/size][size=18px]“[/size][size=18px]果汁[/size][size=18px]”[/size][size=18px],那就是说,除了水果中[/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榨出的汁,完全没有加水。如果是[/size][size=18px]“[/size][size=18px]果汁饮料[/size][size=18px]”[/size][size=18px],那就是说,它是在大量水[/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里加了少量果汁,再加糖和其它食品添加剂调制成的饮料。[/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还可以通过查询食品类别代号来查询,查询代号能查出其具体属于的执行的标准。[/size][size=18px]总之,无论产品名字起得如何花[/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哨,吸引眼球,只要细看食品类别,[/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就能明白真相。[/size][size=18px]二、[/size][size=18px]看配料表[/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根据预包装通则要求,配料表的编写按照加入物质的多少顺序排[/size][size=18px]序(包括水)[/size][size=18px],产品中加入量最大的原料应当排在第一位,最少的原料[/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排在最后一位[/size][size=18px]。[/size][size=18px]配料表中[/size][size=18px]各种名字越多,说明加的种类越多,[/size][size=18px]说明它距离天然[/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状态越远。饮料产品上[/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通常会注明[/size][size=18px]“[/size][size=18px]原果汁含[/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量[/size][size=18px]≥ 10%”[/size][size=18px]或者[/size][size=18px]“[/size][size=18px]牛奶含量[/size][size=18px]≥ 30%”[/size][size=18px]等字样,[/size][size=18px]如果一瓶饮料中,没有提到果汁或者水果原料,全是水和添加剂,那就纯粹是[/size][size=18px]水、糖、食品[/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添加剂等调配而成的[/size][size=18px]。[/size][size=18px]三[/size][size=18px]、[/size][size=18px]产品净含量或固形物含量[/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如果[/size][size=18px]2[/size][size=18px]份同样的冰淇淋水果罐头,净含量差不多,一份固形物含量是[/size][size=18px]60%[/size][size=18px],一份是[/size][size=18px]30%[/size][size=18px],那么,后面那份就是加入的水多很多。[/size][size=18px]如果后面的价格便宜一点点,还是选前面划算。[/size][size=18px]四、看营养标签[/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很多食品会被强制要求标识营养成分表,例如牛奶:[/size][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011910302458_8475_5785657_3.jpeg[/img][size=18px] [/size][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011910303576_9190_5785657_3.jpeg[/img][size=18px]这[/size][size=18px]2[/size][size=18px]瓶都是纯牛奶,但是一个蛋白质为[/size][size=18px]3.0[/size][size=18px],一个为[/size][size=18px]3.6[/size][size=18px],对于纯牛奶[/size][size=18px]来水,蛋白质含量可以说是标志牛奶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如果同样价格,同品牌。可以根据蛋白质含量选择。[/size][size=18px]五、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size][size=18px]贮[/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存条件[/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在买食品时,关注保质期多久,生产了多久,很多专业人士会根据这个去进行打假。[/size][size=18px]指可以保证产品出厂时具备的应有品质,在此期限内,产品[/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size][size=18px]食品的[/size][size=18px]品质。[/size][size=18px]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功效,口感等可能会下降,更有可能微生物超标,[/size][size=18px]在保质期内,应当选择距离生产日期最近的产品。虽然没有过期意味[/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着[/size][size=18px]食物仍具有安全性和正常口感,但[/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毕竟随着时间的延长,其中的营养成分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size]

  • 【简讯】预包装食品不标添加剂将受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在调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今后将受罚。市质监局昨天透露,国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不标注所使用的添加剂,最高将被将处以1万元罚款。  据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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