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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控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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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控污染物相关的论坛

  • 【求助】土壤/沉积物中微量优控污染物监测采样方案求助

    笔者正在承办862计划资源环境领域内的《土壤/沉积物中微量优控污染物监测采样方案和设备开发》,包括研讨确立采样方案、开发采样设备、研究样品预处理,分析对象是优先控制的有机污染物,包括: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和毒杀芬; 六氯苯;1,1,1-三氯-2,2-二(4-氯苯基)乙烷(滴滴涕);和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PCDDs)、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s)以及无意生成的多氯联苯和六氯苯。 笔者希望能在这里召唤国内浸淫此行已久的大师们,集中大家多年的经验和精华,汇总呈文,为国内的环境领域和土壤监测献计献策,以发挥我们的价值,施展平生所学; 笔者谨代表国内业内所有学者,对本领域鞠躬尽瘁的前辈们和正在呕心沥血的同行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真挚的感动,对关注中国资源环境保护和改善的朋友们表示深深的谢意,谢谢大家关怀这个国家,这片土地,谢谢!

  • 我国已全面淘汰八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全面淘汰短链氯化石蜡等8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这是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印发后取得的重要进展。 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得克隆等工业添加剂曾作为增塑剂或阻燃剂广泛用于日常生产生活,存在较大环境与健康风险隐患。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对短链氯化石蜡等一批健康危害大且环境风险高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清单》印发后,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着力推动完成8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淘汰。一是宣传引导行业企业有序转产。组织各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多渠道多领域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加强技术帮扶,引导企业做好相关化学物质稳步退市淘汰工作。二是开展跨部门联合督导。排查全国范围内生产、加工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清单,推动纳入重点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赴浙江、山东、广东、广西等省份开展联合行动,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落地。三是各地方严格执行淘汰任务。全国各省份印发省级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广西等重点省份严把重要节点,细化监管要求,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严格落实淘汰任务。此外,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有关管控要求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等,引导行业绿色发展,强化重点环境监管,以长效机制保障淘汰成果。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color][/size][/font]

  • 我国已全面淘汰八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color=#000000]截至2023年底,我国已全面淘汰短链氯化石蜡等8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这是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印发后取得的重要进展。[/color][color=#000000]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得克隆等工业添加剂曾作为增塑剂或阻燃剂广泛用于日常生产生活,存在较大环境与健康风险隐患。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对短链氯化石蜡等一批健康危害大且环境风险高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color][color=#000000]《清单》印发后,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着力推动完成8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淘汰。一是宣传引导行业企业有序转产。组织各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多渠道多领域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加强技术帮扶,引导企业做好相关化学物质稳步退市淘汰工作。二是开展跨部门联合督导。排查全国范围内生产、加工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业清单,推动纳入重点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赴浙江、山东、广东、广西等省份开展联合行动,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落地。三是各地方严格执行淘汰任务。全国各省份印发省级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广西等重点省份严把重要节点,细化监管要求,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严格落实淘汰任务。[/color][color=#000000]此外,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有关管控要求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等,引导行业绿色发展,强化重点环境监管,以长效机制保障淘汰成果。[/color]

  • 我国已全面淘汰八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align=center]1月9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已全面淘汰[b]短链氯化石蜡等8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b]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这是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印发后取得的重要进展。[/align][b]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得克隆等[/b]工业添加剂曾作为增塑剂或阻燃剂广泛用于日常生产生活,存在较大环境与健康风险隐患。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对短链氯化石蜡等一批健康危害大且环境风险高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印发后,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着力推动完成8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淘汰,包括宣传引导行业企业有序转产、开展跨部门联合督导等,各地方严格执行淘汰任务。此外,各有关部门还积极推动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有关管控要求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等,引导行业绿色发展,强化重点环境监管,以长效机制保障淘汰成果。早之前,《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清单》主要包括四大类14种类新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14种类新污染物具体如下:[align=center][img=1.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uepic/3fe55fd9-f71f-4e16-af81-3f43b56b858f.jpg[/img][/align][来源:光明日报][align=right][/align]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四项污染物控制标准将发布

    在4月9日环境保护部的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 修订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锡、锑、汞工业属于“两高一资”有色冶金行业,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订《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为推进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纳入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严格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应用领域广阔,是当前无法替代的移动机械领域的配套动力。为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必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中国Ⅰ、Ⅱ阶段)》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560kw以上柴油机的控制,以及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上述四项标准在经进一步修改后,将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color][/size][/font]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b]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b]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212/W020221230613338823204.pdf]《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url]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align][align=right]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align][align=right]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 【资料】美国EPA污染物控制清单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457]美国EPA水环境中129种优先污染物的名单、归宿与分类 [/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458]美国EPA重点控制空气中190种有害污染物名单 [/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459]美国EPA200种潜在致癌物的危害等级 [/url]

  • 关于公开征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关于“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滕晓明、田亚静  电话:(010)65645761、65645790  传真:(010)65645787  邮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27540912609144.pdf]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27540913176182.pdf]《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27540913660664.docx]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 什么是一次污染物?什么是二次污染物?

    什么是一次污染物?什么是二次污染物? 一次污染物又称“原生污染物”,是由污染源直接排放进人环境的,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污染物质。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一次污染物造成的,其来源清楚,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制。 二次污染物也称“次生污染物”,是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因素或生物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特征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通常比一次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如水体中无机汞化合物通过微生物作用,可转变为毒性更大的甲基汞化合物,这种污染物进入人体易被吸收,不易降解,排泄很慢,容易在脑中积累。又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与氧气和水蒸气反应可生成硫酸,进而生成硫酸雾,其刺激作用比二氧化硫强10倍。

  • 卫生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问答

    一、《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10年6月部署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重点对食品中污染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承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修订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农业、卫生、质检、粮食等领域科研院所专家组建了标准起草组,细化修订工作原则和重点,对600多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和行业标准中涉及污染物限量指标和要求进行全面梳理,以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污染物监测数据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对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以下简称新的GB2762)标准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世贸组织(WTO)成员通报,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二、修订原则《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标准修订工作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指标及限量,体现了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基础,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三是整合现行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行业标准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确保标准的统一性;四是坚持食品污染物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通过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降低食品终产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五是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从而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六是坚持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各领域专家广泛参与。本标准由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工业等相关专业专家共同研究论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对收到的190余条反馈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履行WTO通报程序,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

  • 【分享】即将实施的污染物控制标准、排放标准和规范名录

    1.(GWKB 1.1-2011)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五阶段)将由2011年5月1日起 替代GWKB 1-1999, (GWKB 1.2-2011)车用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五阶段)将由2011年5月1日起实施;2. GB26131-2010《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3-2010《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3项新的国家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将由2011年6月1日起实施。3. GB/T 4964-2010内河航道及港口内船舶辐射噪声的测量将由2011年6月1日起 替代GB 4964-1985;4. HJ 606-2011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将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5.HJ 607-2011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 面对灰霾,将对重点控制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2月19日环境保护部召开的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必须采取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措施,在重点控制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新增量,倒逼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的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这次纳入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控制区涉及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重污染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的新建项目,火电、钢铁、石化工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的现有项目。这些地区从2013年3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限值后执行。47个城市的主城区范围内现有项目中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燃煤工业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排放限值后,按照标准设定的现有项目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 什么是化学性污染?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有哪些? 化学性污染物的来源及危害?

    什么是化学性污染?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有哪些? 化学性污染是指水中元素及其化合物数量异常的一种水污染现象。天然水是溶有多种元素和化合物的一种混合溶液,在正常情况下,水中元素和化合物含量很低,不至影响水的使用。但人类不断地向水中排放废弃物和污水,使污染水体的化学物质愈来愈多,从而影响了人类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化学污染物是当今世界性水污染中最大的一类污染物。 水中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见表1。表1水中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 污染物分类 典型污染物非金属有毒物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砷化物重金属汞、镉、铬、铅、铜、锌放射性物质铀一235、锶90、铯一137、钚一239酸碱盐类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氢氧化钠(钙)、无机盐致色物质铁盐、锰盐、色素、染料、腐殖质致臭物质氨、硫化物、酚、胺类、硫醇等作物营养物质硝态氮、亚硝态氮等需氧有机物质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动植物尸体等易分解有机毒物酚、苯、醇等难分解有机毒物有机磷农药、洗涤剂等油类石油及其制品 化学性污染物的来源有哪些?它们有哪些危害?化学性水污染主要由水域接纳工业废水、农田排水和生活污水所致。冶金、机电、电镀、造纸、制革、石油、农药、化肥、食品、印染、选矿等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强,是化学性水污染的主要来源;农田排水中的大量农药、化肥和农作 物的残枝败叶,生活污水中的很多需氧有机物,也是造成化学水污染的原因。化学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氧有机物使水中溶解氧大幅度下降。 (2)剧毒物质(如氰化物、砷化物、农药等)使水中生物慢性中毒或急性中毒。 (3)汞、铜、铅等重金属,不仅能使生物发生急性中毒,而且能在水体中沉积成为次生污染源,并易在生物体内累积,造成慢性中毒(如甲基汞引起水俣病)。 (4)砷、铬、镍、苯胺、多环芳香烃、卤代烃等有致突变、[/fon

  • 专家解读丨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反复强调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新污染物治理做出明确部署,要求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对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ur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24/content_5692059.htm]《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url],简称《行动方案》),针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隐蔽、种类繁多、常规管控效率不足以管控其环境风险等特点,制定以环境风险预防为主的治理策略,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环境风险防控思路,提出覆盖源头、过程、末端环节的全过程治理举措,在打基础、建体系、防风险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对有效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延伸拓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b]一、新污染物治理有利于延伸拓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度广度,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b]  国际国内尚无新污染物的权威定义,从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新污染物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关注的新污染物超过20大类,每一类又包含数十或上百种化学物质。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也会不断发生变化。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延伸深度、拓宽广度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行动方案》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的要求,从源头出发,充分发挥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发动机”的“牵引驱动”作用,科学筛查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新的目标靶向,打通源和汇的通路,依法实施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形成全生命周期、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和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抓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我国是化工生产大国,调查显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的高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达600余种。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和消费等各环节都可能进入环境,带来潜在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危害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质量,以及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和永续发展,正逐步成为当前制约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深入改善的新难点,也是继雾霾、黑臭水体之后,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啃的“硬骨头”。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与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相比仍存在诸多短板,突出体现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调查监测基础薄弱、环境风险底数不清、人才队伍和科技支撑能力严重不足等方面。《行动方案》以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根本目的,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基于问题导向,提出精准施策、系统推进要求,为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有力支撑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加快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力。新污染物治理主要涉及化工行业及其下游产业链,近年我国工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整体大幅提升,但大量企业仍处于产业链低端,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参差不齐,部分行业存在落后产能过剩、绿色贸易壁垒等问题。《行动方案》通过“源头防范+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管控措施组合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优化作用,推动化工及相关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和绿色制造水平,加快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标准,增强行业创新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b]二、《行动方案》从顶层谋划设计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出“筛、评、控”全生命周期治理思路[/b]  构建以体系和能力建设为着力点、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为抓手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框架。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进行了系统设计,是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施工图”和“路线图”。把握标本兼治的原则,一方面建体系、搭机制、强基础、提能力,在治理体系方面提出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等顶层设计要求,在能力建设方面提出加快提升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加强科学技术支撑等要求。另一方面,提出覆盖全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措施。  提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行动举措。与常规污染物相比,新污染物具有危害严重、环境风险隐蔽、不易降解、来源广泛、减排替代难度大、涉及领域多范围广等特点,治理也存在诸多难点,仅靠达标排放等常规手段,无法实现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目标。因此,《行动方案》从顶层设计了“三步走”治理工作路径。第一步是“筛”,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筛选出潜在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物,纳入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范围;第二步是“评”,针对筛选出的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对其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精准锚定其中对环境与健康具有较大风险的新污染物作为重点管控对象;第三步是“控”,对于经“筛、评”确定的重点管控对象,实施以源头淘汰限制为主、兼顾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管控措施。  明确了2025年的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工作重点是打通管控路径,构建管理体系,形成协调机制,做好重点示范。《行动方案》明确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增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实现新污染物长效治理起好步。  [b]三、《行动方案》立足稳中求进,以科学手段摸清底数、评估风险、精准施策、系统推进,高效能治理新污染物[/b]  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充分体现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系统推进。2025年工作目标以“打基础、建体系”为主,以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以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为目标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三个治污”,避免“一刀切”。对于环境风险大、应当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充分研判其管控措施可能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在具备管控条件、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可行的前提下,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按照“一品一策”原则,制定国际通行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针对主要产生环境风险的关键行业、关键工艺或关键环节,精准施策,避免对所有污染物、所有行业都实施排放标准的“一刀切”管理,防止对工业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额外成本。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行动,是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体现。新污染物治理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需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更需要迎难而上、开拓进取,聚焦目标任务,加强组织保障和科技支撑,为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也为全球环境治理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王金南(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2017-01-05  【编者按】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近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现予以播发。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6.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7.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8.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9.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

  • 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公告[/color][/size][/b][/td][/tr][/table]公告 2023年 第20号[/td][/tr][/table][b]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b]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  (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  (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五)户外装饰灯管;  (六)防水和阻燃油漆;  (七)粘合剂;  (八)金属加工;  (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外交部[/align][align=right]  科学技术部[/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农业农村部[/align][align=right]  商务部[/align][align=right]  应急管理部[/align][align=right]  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align][align=right]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6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6日印发  [b]附件[/b][align=center]  [b]《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b][/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b]序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b][/align][/td][td][align=center][b]化学文摘社编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参考海关商品编号[/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六氯丁二烯[/td][td]87-68-3[/td][td]2903299020[/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td][td]87-86-5131-52-227735-64-43772-94-91825-21-4[/td][td]29081100002908199023290819902429159000142909309017[/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td][td]-[/td][td]2903999050等[/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十溴二苯醚[/td][td]1163-19-5[/td][td]2909309018[/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短链氯化石蜡*[/td][td]例如:85535-84-868920-70-771011-12-685536-22-785681-73-8108171-26-2[/td][td]3824890000[/td][/tr][/table]  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sub]10[/sub]至C[sub]13[/sub]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照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 【实战宝典】土壤会被哪些污染物污染?

    [font=宋体]发帖人: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font][font=宋体]链接:[/font]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5010015[font=黑体][b]问题描述:[/b][/font][font=宋体]土壤污染都来自哪些自然或人类活动?土壤会被哪些污染物污染?[/font][font=黑体][b]解答:[/b][/font][font=宋体]土壤污染类型和污染物种类繁多,[back=white]土壤污染物有下列[/back][/font][back=white]4[/back][font=宋体][back=white]类:([/back][/font][back=white]1[/back][font=宋体][back=white])化学污染物。包括[/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无机污染物[/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和[/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有机污染物[/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前者如汞、镉、铅、砷等重金属,过量的氮、磷植物营养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稀土元素等;后者如各种化学农药、石油及其裂解产物,以及其他各类有机合成产物等。([/back][/font][back=white]2[/back][font=宋体][back=white])物理污染物。指来自工厂、矿山的[/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固体废弃物[/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如尾矿、[/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废石[/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粉煤灰和工业垃圾等。([/back][/font][back=white]3[/back][font=宋体][back=white])生物污染物。指带有各种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卫生设施(包括医院)排出的废水、废物以及厩肥等。([/back][/font][back=white]4[/back][font=宋体][back=white])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开采和大气层[/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核爆炸[/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地区,以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放射性元素[/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为主。[/back][/font][font=宋体]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font][font=宋体]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土壤→大气→人体”[/font][font=宋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font][align=left][font=宋体]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font][font=宋体]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font]GB 15618-2018[font=宋体])中镉、汞、砷、铅、铬、铜、镍、锌[/font]8[font=宋体]项重金属作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基本项目,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苯并[/font][a][font=宋体]芘作为其他选测项目。[/font][/align][font=宋体][color=black]《土壤环境质量[/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olor][/font][color=black]GB 36600-2018 [/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中规定了基本项目有[/color][/font][color=black]45[/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个,其它选测项目有[/color][/font][color=black]40[/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个。[/color][/font]

  • 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  (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  (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五)户外装饰灯管;  (六)防水和阻燃油漆;  (七)粘合剂;  (八)金属加工;  (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外交部[/align][align=right]  科学技术部[/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农业农村部[/align][align=right]  商务部[/align][align=right]  应急管理部[/align][align=right]  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align][align=right]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6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6日印发  [b]附件[/b][align=center]  [b]《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b][/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b]序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b][/align][/td][td][align=center][b]化学文摘社编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参考海关商品编号[/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六氯丁二烯[/td][td]87-68-3[/td][td]2903299020[/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td][td]87-86-5131-52-227735-64-43772-94-91825-21-4[/td][td]29081100002908199023290819902429159000142909309017[/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td][td]-[/td][td]2903999050等[/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十溴二苯醚[/td][td]1163-19-5[/td][td]2909309018[/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短链氯化石蜡*[/td][td]例如:85535-84-868920-70-771011-12-685536-22-785681-73-8108171-26-2[/td][td]3824890000[/td][/tr][/table]  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sub]10[/sub]至C[sub]13[/sub]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照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环境保护部2013年6月8日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第6.1.3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第4.4条、第4.5条、第4.7条合并为一条,内容修改为: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可能产生的风险、填埋场结构及防渗层长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渗漏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结合该地区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填埋场的设计寿命,重点评价其对周围地下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长期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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