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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相关的论坛

  • “新资源食品”更名“新食品原料”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公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修改了新食品原料定义、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的食品原料属性和特征。新资源食品的名称是《食品卫生法》中提出的,为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将“新资源食品”修改为“新食品原料”。  《办法》指出,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办法》增加向社会征求意见程序。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开其生产工艺及执行的相关标准等。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办法》对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所指的“食品原料”指哪一类原料?

    食品新规十月出台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国家要追究法律责任。这里面所指的“食品原料”应该怎样理解?“原料”是指主原料还是生产中用到的所有原辅料?“食品”是指食品级还是有别的解释?大家都积极讨论下发表下观点?

  • 中国将加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

    来源:《新华网》记者15日从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正式公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食品原料许可职责、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办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新食品原料是指在中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办法》指出,相关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撤销许可。  《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记者孙铁翔)

  • 卫计委审批的新食品原料(原新资源食品)及普通食品等公告合集

    [b]卫计委审批的新食品原料(原新资源食品)及普通食品等公告合集2月6日,国家卫计委政务大厅新公布四类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分别为黑果枸杞、磷虾油、桑叶提取物、人参组织培养物(后更名为人参组培不定根),终止审查原因各异。[/b][align=center]— [color=#ff4c00]黑果枸杞[/color] —[/align][align=left][b]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b]黑果枸杞分布于宁夏、甘肃、西藏等。青海省相关部门出具了黑果枸杞(LyciumruthenicumMurr.)在青海具有长期食用历史的证明,[color=#ff4c00]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卫生安全指标按照相关标准执行。”[/color][/align][align=left][/align][align=center]— [color=#ff4c00]磷虾油[/color] —[/align][align=left][b]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b]本产品是以磷虾为原料,经水洗、切碎、酶解去壳、干燥等工艺加工成粉后,再经乙醇提取、过滤、浓缩等工艺制成,与已批准公告的磷虾油(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6号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除生产工艺中与原公告相比增加酶解工艺外,其他要求按照已公告的磷虾油有关公告内容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align][align=left][/align][align=center]— [color=#ff4c00]人参组织培养物[/color] —[/align][align=center][color=#d1cece]后更名为人参组培不定根[/color][/align][align=left][b]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b]原卫生部于2012年批准公告人参(人工种植)(PanaxGinsengC.A.Meyer)为新资源食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人参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人参组培不定根是人参种源诱导出愈伤组织、分化培养形成不定根,通过筛选获得工作种源,再经三级培养、清洗、干燥等步骤制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参照人参的有关要求执行,卫生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执行。”[/align][align=center]— [color=#ff4c00]桑叶提取物[/color]—[/align][b]终止审查通知书意见:[/b]“本品是以桑叶为原料,经水提、微滤、超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该工艺属传统工艺,与桑叶(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具有实质等同性,其卫生安全指标按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 新食品原料安全审查管理办法公布 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经济日报》记者吴佳佳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办法》明确了新食品原料许可职责、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办法》指出,新食品原料是指在中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新食品原料中限定了食用方法,提取物怎么使用?

    遇到一个问题,关于新食品原料的食用方法的问题。 新食品原料:显齿蛇葡萄叶 食用方法:冲泡 因公告中表明了,这个新食品原料只能通过冲泡方式食用,那我按照传统的水提取工艺做成的提取粉,那是否也只能采用冲泡的方式来食用?

  • 新食品原料人参标识,必须标识年份吗?

    做标签审核,之前经常性遇到使用人参作为产品原料的。在配料表中,常规的做法就是标识成:人参(人工种植);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类似标签,就发现很多的人参原料在标识的时候,会把年份标识出来:人参(人工种植,5年及5年以下)的方式。回复说是法规要求,必须这样标识。抱着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寻根求源,看看到底是不是这样的。人参是一种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在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在此公告的基本信息中,来源明确了:5年级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对于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也仅是要求标识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并未要求标识年份。按照此理解,正常人参的标识方式:人参(人工种植)即可。不需要单独标识年份的,只要自己内部有相关的证据资料证明就可以了。那为什么大家都要把年份标识出来呢,据了解,更多的还是为了规避职业打假人的风险,对方举报说不是5年及5年以下,那就得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提供证据资料,浪费时间,那干脆就把年份标识出来,省的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

  • 韩国把蟋蟀认证为暂定新食品原料

    9月2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KFDA、农村振兴厅发表消息称,把蟋蟀认证为暂定新食品原料,以此蟋蟀在韩国可合法使用于食品中。 为了满足不断增加人口对食物和蛋白质的要求,世界范围内开始注重昆虫食材。 韩国为了把蟋蟀认证为新食品原料并活用到食品中,进行了毒性评价和最佳工艺的研究。申请专利的制作工艺是首先去除蟋蟀特有的气味,增加作为食品的香味之后经过卫生加工处理,做成粉末添加剂到点心和面包中。 以往韩国只认证蚕蛹、蚂蚱、白僵蚕为食品原料,2014年追加黄粉幼虫、白星花金龟幼虫、蛴螬为暂定新食品原料。再加上本次认证的蟋蟀,在韩国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昆虫增至7种。 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为增进消费者对食用昆虫的了解,举办了昆虫厨艺大赛、征集昆虫昵称等活动。还开发了130种昆虫料理,其中包括供进食困难的手术患者及癌症患者食用的高蛋白特殊膳食,烹饪调味酱等。

  • 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磷虾油、马克斯克鲁维酵母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24日   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 一、显齿蛇葡萄叶 中文名称显齿蛇葡萄叶基本信息来源:葡萄科蛇葡萄属显齿蛇葡萄(拉丁学名Ampelopsis grossedentata)食用部位:叶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食用方式:冲泡。2.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二、磷虾油 中文名称磷虾油英文名称Krill Oil 基本信息来源:磷虾科磷虾属南极大磷虾(Euphausia superba Dana)生产工艺简述以磷虾为原料,经水洗、破碎、提取、浓缩、过滤等步骤制得。食用量≤3克/天质量要求性状暗红色或红褐色透明油状液体总磷脂(g/100g)≥38DHA(g/100g)≥3EPA( g/100g)≥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2.卫生

  • 新食品原料之“茶氨酸”

    文/刘志军 华测检测[align=left]一泓清可沁诗脾,鲜爽茶感缘何来。优质的绿茶会有一种“鲜爽”的风味,喝茶的人对茶叶的鲜爽感应该不会陌生。那么,究竟是哪类成分物质让人有如此沁人心脾的感觉呢?[/align][align=left][color=black]不同品种茶叶泡出来的茶口感会有差异,例如绿茶的清香爽口、红茶的醇厚浓烈、黑茶的陈味香醇。导致不同品种的茶口味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各类茶叶中的主要成分含量有所不同,[/color]茶叶的成分中主要包括有水、蛋白质、氨基酸、咖啡因、多元酚类、碳水化合物、脂质、矿物质、植物色素、维生素、挥发性成分、有机酸等。各成分含量多少与茶的口感息息相关,如:[color=black][/color]鲜味:主要成分为氨基酸,鲜中带甜,细嫩的茶叶中含量高。涩味:主要成分为多酚类物质。甜味:主要成分为可溶性糖及部分氨基酸。苦味:主要成分为咖啡碱、花青素、茶叶皂素。[/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了解茶氨酸[/b][/align][align=left]上面我们讲到茶叶中各成分与茶口感的关系,原来茶的鲜爽感主要是因为茶叶中的氨基酸。氨基酸有很多种,绿茶中的鲜爽口感主要是一种叫“茶氨酸”的成分在发挥重要作用。茶氨酸是茶叶中特有的游离氨基酸,纯的茶氨酸为白色针状体,易溶于水,具有甜味和鲜爽味,是茶叶滋味的组分。茶氨酸在化学构造上与脑内活性物质谷酰胺、谷氨酸相似,是茶叶中生津润甜的主要成份。茶氨酸含量因茶的品种、部位而变动,干茶中茶氨酸含量约为新茶的1~2%左右,其含量随发酵过程减少,这就是为什么陈茶或者发酵茶的口感更偏醇厚浓烈,而绿茶的口感更清新鲜爽。[/align][align=left]1950 年,日本学者酒户弥二郎从绿茶中分离出了产生这种风味的主要物质——一种非蛋白质氨基酸,命名为茶氨酸。茶中的茶氨酸是左旋的,按照命名法记为“L-茶氨酸”。此后的研究发现,茶氨酸不仅为茶带来鲜爽风味,它本身还具有许多生理功能。比如它能突破血脑屏障直接影响大脑活动,从而对人的情绪产生影响。有研究表明茶氨酸对大脑各部位单胺类代谢影响时发现,茶氨酸可以促进脑中枢多巴胺释放,提高脑内多巴胺生理活性。多巴胺是一种活化脑神经细胞的中枢神经递质,其生理活性与人的情感状态密切相关。尽管人们对茶氨酸在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机制并不是十分清楚,但茶氨酸对精神和情感的影响无疑有部分是来自于对中枢神经递质多巴胺生理活性的作用,当然饮茶抗疲劳作用也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来自这一效果。[/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b]什么样的茶富含茶氨酸?[/b][/align][align=left]作为饮料,“好茶”的根本标准还得是“好喝”,而茶氨酸以及游离氨基酸的含量与茶的风味呈正相关,也就是说茶氨酸和游离氨基酸含量高的茶,往往会更好喝。[/align][align=left]茶氨酸的合成跟茶树的光合作用、生长环境温度密切相关。如果光照不足、或者温度较低,那么茶氨酸的分解就会受到抑制,茶的芽和叶中就会积累比较多茶氨酸。春天茶叶发育期间温度较低,所以茶氨酸的分解以及儿茶素的合成受到抑制。这样春茶中茶氨酸含量高而茶多酚含量相对低。而夏茶和秋茶生长采摘时温度较高,光合作用旺盛,相对而言茶氨酸含量低而茶多酚含量高,口感也就与春茶不同。[/align][align=left]茶叶中的茶氨酸含量一般为1%~4%左右,富含茶氨酸的茶叶主要有三类。[/align][align=left]第一类来自于品种优势,例如安吉白茶和福鼎白茶,都有明显的品种优势。安吉白茶的游离氨基酸含量测定显示最高可达8%,说明其富含茶氨酸。[/align][align=left]第二类来自于环境优势,比如高山茶中的庐山云雾茶、阿里山乌龙茶、杉林溪乌龙茶、奇莱山乌龙茶都具有“高茶氨酸”的特征。高山茶在生长的过程中经常处于云雾中,阳光受到较多遮挡,且高海拔区域的气温低于低海拔的区域,这类茶中的茶氨酸含量也就相对较高。[/align][align=left]第三类来自于工艺优势,日本人常用遮荫的方法来提高茶叶中茶氨酸的含量,以增进茶叶的鲜爽味。日本抹茶在生产时采用人工遮阴的方法,目的就是减弱茶叶生长过程光合作用而使得茶氨酸含量大大提升。当年酒户弥二郎分离茶氨酸,用的玉露茶就是通过人工干预茶叶生长过程中的光合作用而得来的。[/align][align=center][b] [/b][/align][align=left][b]怎样才能得到可以作为“食品原料”的茶氨酸呢?[/b][/align][align=left]不管是作为食品添加剂、膳食补充剂,还是食品原料,都需要相对纯度较高的茶氨酸。中国批准作为新食品原料的茶氨酸对纯度的要求为≥20%。这大大高于茶中茶氨酸的含量——也就是说,把茶氨酸分离提纯,是它实现这些用途的前提。目前,可采用的分离方法有:沉淀法、离子交换树脂法、膜分离法、化学合成法、生物发酵法、酶转化法以及植物细胞培养法等。[/align][align=left]前面说到茶氨酸易溶于水,那是不是只需要用水浸泡就可以提取出来呢?事情并没那么简单。茶氨酸溶于水的同时,茶多酚、咖啡因等各种其它成分同样会溶于水中。要分离出高纯度的茶氨酸,还需要除去其它我们不想要的成分。目前,工业上可采用的分离方法有三种:沉淀法、离子交换树脂法和膜分离法。[/align][align=left]沉淀法:是最传统的提取方法,就是通过改变提取时的温度、酸碱环境把混合物中的一种或几种成分充分地沉淀下来再进行过滤去除,从而把我们期望留下的茶氨酸和其他成分进行分离。这种手段优点是操作简单,缺点是流程比较长,步骤较多,在提取的过程中容易引人其他的有害物质。[/align][align=left]离子交换树脂法:大致原理是通过离子交换树脂,把茶氨酸吸附到树脂上,而让其他成分流过。再用溶液把茶氨酸从树脂上“洗脱”下来,就得到了茶氨酸含量大大提高的“粗品”。当然这类粗品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残留还比较多,所以需要再纯化之后得到高含量和安全性兼顾的茶氨酸成品。此方法的优点是提取的茶氨酸纯度高,缺点是成本相对传统提纯方法高。[/align][align=left]膜分离法:是现代天然产物分离中的新兴技术,在生产加工饮用水领域应用广泛,原理就是利用通过半透膜孔径把不想要的有害物质过滤掉。选择合适的过滤膜孔径是关键,可以把分子比茶氨酸大的和小的成分都去除,而只留下茶氨酸和分子大小与它接近的成分。膜分离法的优势在于不引入其他的物质,劣势是与目标分子大小相当的物质很难去除,单纯利用此方法提纯也很难获得高纯度的产品,而且此方法目前很难实现量产提纯茶氨酸。[/align][align=left]除此之外,生产茶氨酸还有化学合成法、微生物发酵法、细胞培养法,但是这些方法都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align][align=left]茶叶中的茶氨酸含量本来就不高,受技术限制,目前要量产茶氨酸就会面临提取成本高的问题,再加上如果从茶叶中只是提取茶氨酸的话,经济效益就很低。春季茶树鲜叶茶多酚含量较高,做出的优质春茶往往能卖出更好的价格,也就不会用来提取茶氨酸了。不过,茶中有经济价值的成分并不止茶氨酸,比如茶多酚、咖啡因含量高,也更有提取价值。可以在提取茶多酚时产生的废液中合理利用其中含有的茶氨酸,作为一举多得的附加值产品,由此得到的茶氨酸的成本自然就跟着降低了。[/align][align=left][b][/b][/align][align=left][b]茶氨酸的安全性及法规管控[/b][/align][align=left]有科研人员对茶氨酸进行安全性实验,结果表明茶氨酸的大鼠急性毒性在5g/kg以上。他们对大鼠每天服用2g/kg茶氨酸在连续28天的亚急性毒性实验中没有观察到任何毒性反应。此外,在突然变异的实验中也没有发现茶氨酸的任何诱变作用。[/align][align=left]在日本,对茶氨酸的摄入量没有限制。1964年,日本批准了L-茶氨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而美国FDA也在1985年给予了L-茶氨酸GRAS的分类,意味着可以根据需要用于各种食品中。中国在2014年7月18日,原国家卫计委批准了它作为新食品原料。原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5号)做了如下规定:[/align][align=left](1)必须以茶叶为原料,经提取、过滤、浓缩等工艺制成;----这意味着化学合成法和生物发酵法制成的茶氨酸不能用作新食品原料;[/align][align=left](2)每日食用量≤0.4 克/天;[/align][align=left](3)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性状为黄色粉末、茶氨酸含量≥20g/100g、水分≤8g/100g,也就是作为新食品原料的茶氨酸含量(纯度)必须≥20g/100g;[/align][align=left](4)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align][align=left]我国现行有效的茶氨酸产品标准《QB/T 4263-2011 L-茶氨酸》中对采用生物发酵法、酶法转化或提取精制而得的L-茶氨酸的感官、理化、含量、重金属、微生物等十几个指标制定了限量要求。茶氨酸相关指标的检测方法有《QB/T 4263-2011 L-茶氨酸》中的附录B和《GB/T 23193-2017 茶叶中茶氨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align][align=center][color=black] [/color][/align][align=left][b]茶氨酸在食品加工中的应用[/b][/align][align=left]茶氨酸在日本、美国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目前在我国可用作新食品原料使用(需要注意每日食用量和适宜人群)。茶氨酸具有优良的加工特性和稳定性,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类点心、糖果及果冻、饮料、口香糖等食品中。总的来说,茶氨酸主要应用在如下领域:[/align][align=left]1)作为茶饮料的品质改良剂,在茶饮料生产过程中添加一定量的茶氨酸,能明显改善茶饮料的品质和风味;[/align][align=left]2)作为改善食品风味的原料,研究表明,茶氨酸可改善咖啡、可可、果蔬饮料、啤酒等的苦味,减轻葡萄酒的涩味,因此,可作为这些食品的风味改良剂。[/align][align=left]茶氨酸在常规的食品加工条件下(如杀菌、pH和加热等)比较稳定,应用范围广。目前日本已开发出添加茶氨酸的巧克力、果冻、布丁、口香糖、保健茶和各种清凉饮料。茶氨酸功能作用这么好,但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同样要注意茶氨酸原料是否达到食品级要求以及其他安全指标是否达标国家管控要求。[/align]

  • 白桦树汁属于新食品原料还是普通食品原料?

    [font=SimSun, STSong, &]白桦树汁国标、行标等,目前只有黑龙江省有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白桦树汁》DBS 23/003-2018,是否可以认为白桦树汁是食品原料,那么其他省份,例如吉林省可不可以用白桦树汁作为食品原料来生产食品?[/font]

  • 新食品原料金花茶培养物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font=&][color=#333333]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olor][/font]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食品原料金花茶培养物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逾期将不予处理。具体内容如下:[img=,690,48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181853437793_9866_1607864_3.png!w690x488.jpg[/img]产品指标:[img=,690,93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181853251796_21_1607864_3.png!w690x936.jpg[/img][img=,690,37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181855101005_7636_1607864_3.png!w690x375.jpg[/img]

  • 【转帖】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  2.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壳寡糖、水飞蓟籽油、柳叶蜡梅、杜仲雄花、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壳寡糖、水飞蓟籽油、柳叶蜡梅、杜仲雄花、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 【分享】未获安全性评估许可不得用新原料生产食品

    国家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7部门近日发文,就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有求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7部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对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做好工作衔接方面的要求包括: (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附随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项记录、报告制度,监督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继续做好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对进口食品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实施检验;对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按原有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未完成的,目前负责的部门应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各地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机关加快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规,落实监管措施。 (三)做好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卫生部门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质检部门不再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清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要求,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衔接。 (四)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申请批准。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引导、沟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并给予帮助。 7部门要求各地要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企业、行业组织学习贯彻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卫生部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整合完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同时,启动整合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标准,提高标准的统一性,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梳理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使食品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要求,夯实食品安全的工作基础。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标准执行情况向卫生部门通报。 同时,要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卫生部近期将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框架。各地要加快组建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风险评估机构,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合理规划,不断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尽快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搭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省(区、市)、市(地)、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落实各级医疗单位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建立事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各地要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依托先进科技力量和手段,调动各方资源,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果,加快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设,履行法定职责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中国质量新闻网

  • 人参、西洋参、灵芝成为保健食品原料!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国内健康食品行业总体市场总量为3.24万亿元,其中健康食品行业市场规模为4387亿元,是行业总市场规模的13.5%。同时在2023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这是从制度上改革我国以往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评价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大监管创新。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将历史曾批准、社会共识程度高、国际上有类似功能声称的24种保健功能纳入新的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实现保健功能目录的科学动态管理。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人参、西洋参、灵芝3种保健品食品原料。[align=center][img=图片,600,24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uepic/8d0b51b7-5045-4278-ab68-bd0925305180.jpg[/img][/alig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人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灵芝》,现予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align][align=right]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国家中医药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18日[/align][align=center][img=图片,600,51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uepic/83820fd4-eb22-4f4d-bd5e-e983451cca34.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图片,600,41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uepic/1bb4b5bf-7599-43e7-960b-d391cbc08806.jpg[/img][/align][align=center][img=图片,600,32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1/uepic/0f6ce5e7-7ca9-47ee-ab84-5062d07297d3.jpg[/img][/align][align=center][b]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解读文件[/b][/align]一 、原料名称和来源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人参、西洋参、灵芝,原料名称和品种来源应与现行《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内容保持一致。对于有多个品种来源的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应明确使用的品种。对人参生长年限不作限定。二、原料在产品备案时配伍使用本次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基于注册的单方产品研 究论证确定。在产品备案时,仅可使用单方原料,不可与其他原料复配使用。三 、产品备案时的功能声称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人参、西洋参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包括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和缓解体力疲劳,产品备案时,允许备案人标注其中一种保健功能,或者同时标注两种保健功能。[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请教有机食品原料用在保健食品中

    [color=#444444]请教各位,我现在想用一种已经取得有机认证的原料.成品为保健食品.请问,我的保健食品可以标有机产品标识吗?(有机原料配料大于95%),或者还要做那些认证?或者能不能直接宣称原料为有机原料?谢谢[/color]

  • 【转帖】质疑卫生部“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

    [B]质疑卫生部“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B]  作者:郑志  2月17日卫生部网站上发布了题为《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的一条消息。云:近一段时期以来,蒙牛公司特仑苏牛奶中OMP安全性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但是 OMP不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申报新资源食品的范围,而是未纳入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该产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应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对于卫生部:“ OMP不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申报新资源食品的范围,而是未纳入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这一结论,笔者深表质疑。  食品原料指的是诸如面粉、白糖、酱油、牛奶等日常食用的安全性不容置疑的普通原料,使用这些原料生产食品产品不需要进行特别申报和审批。而新资源食品则是由于新技术生产的本无食用习惯的新材料或新成分,需要进行申报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确认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经过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评估,卫生部审批后才能使用。  根据卫生部2007年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那么OMP到底是否属于食品原料还是新资源食品,需要判断它是否有使用习惯和生产工艺。  首先OMP是从牛奶中分离出来的某些组分,OPM在我国并无食用习惯,符合第二款的规定。  其次其生产工艺,仔细研究各方面提供的信息,居然有多种说法:  一、2月13日《专家认为饮用添加OMP的牛奶不会产生健康危害》  “OMP是牛奶经脱脂、膜过滤等方法获得的牛奶蛋白组分,主要成分为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   二、蒙牛2月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蒙牛集团的技术总监母智深博士介绍:“牛奶碱性蛋白的生产工艺是从优质牛奶当中经过脱脂、膜过滤除菌、膜浓缩去除没用的蛋白,经过离子层析等物理方法获得的产品,经过这样的工艺OMP也就是牛奶碱性蛋白的组成……”  三、蒙牛公布的OMP的生产商新西兰Tatua公司的一封邮件《Safety of OMPproduct from Tatua Co Operative Dairy Co, New Zealand》  “Tatua use a well known cation exchange method of extraction to produce the OMP. This is the same method employed to extract Lactoferrin and lactoperoxidase.”  翻译成中文是:“Tatua公司使用熟知的阳离子交换提取法生产OPM。这与用于提取乳铁蛋白和乳过氧化物酶的是同一方法。”  请注意卫生部将生产工艺简化为“脱脂、膜过滤等方法”,蒙牛自己说的是:“脱脂、膜过滤除菌、膜浓缩去除没用的蛋白,经过离子层析等物理方法获得”,而生产商说的是:“阳离子交换”,根本没有提膜过滤或膜浓缩。  这里按OMP生产商的说法---阳离子交换,这显然不是普通食品或普通牛奶加工采用的生产工艺,这种工艺因为需要使用电解质而有可能引入杂质,应该属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情况。  综上所述,OMP从其食用习惯和生产工艺来判断,都应该属于新资源食品,应该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评价后,经过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评估、卫生部批准后方能使用。  另外,根据目前公布的资料,所谓造骨牛奶蛋白OMP是蒙牛自己起的商品名,主要成分为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所谓的造骨牛奶蛋白概念本身就难以成立!这个在产地新西兰都没有消费习惯的OMP,目前连其质量指标,成分含量这些基本要素都不清楚, 如何能作为食品原料?  在所谓OMP仍然有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如果卫生部将OMP纳入食品原料管理,而不按新资源食品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显然失之轻率。在这里强烈呼吁就此事件成立独立的调查小组,彻底澄清所有疑问后再做决定,以还原事件真相,还消费者一个明白。(XYS20090219)

  • 【原创】食品安全首先是要抓好食品生产原料

    食品生产原料是食品安全的基石,从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事件的起因据报道是收购奶的奶站掺假,为了达到牛奶标准,加入了三聚氰胺。产品的源头出现问题,生产的初级产品特别是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产品,有毒农药残留,带来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因此,食品安全要从源头抓起,农民是大多食品生产原料的生产者。由于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不是很高,农民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有限,加之许多地方土壤河流污染严重。我了解过当地一些农村,农民反映现在的菜不好种,籽种浸泡、保苗施肥、沾花保果、杀虫除病、催肥催熟、保险贮存,几乎每个环节都要用农药,你拿的这棵菜就是农药泡大的,农资药物有好有坏,有些可能就会残留有毒物质。没有虫不用药行吗?农民回答,卖药的说 “这种药就是蔬菜的保健品,有虫杀虫,无虫增肥”。这样农民定期撒药,直到蔬菜上市前夕。养殖农民大致也是如此,看广告买饲料。抓食品安全,首先要加强农民生产过程的乏监管,加强农民生产的技术和使用农药的宣传指导,农民使用农资严格把关,杜绝导致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食品原料生产环节上的漏洞,是食品安全的首要大事。

  • 【转帖】卫生部:保健食品及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记者6日获悉,卫生部针对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批复有关部门时强调,保健食品及冬虫夏草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据介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售部分“食”字号普通食品中,发现蜂胶、蝙蝠蛾拟青霉、冬虫夏草等原料,由此请示卫生部,保健食品、冬虫夏草是否可作为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的原料。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蜂胶等原料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蝙蝠蛾拟青霉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这两份名单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卫生监督中心认定冬虫夏草为名贵中药材,但卫生部未曾批准过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后也认为,目前冬虫夏草尚缺少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来源:新华网,2009-08-07)

  • 国家食药总局:未批准过含磷虾油原料保健食品

    近日,有媒体报道部分公司宣传“南极磷虾油保健品”功效强大、包治百病。为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国家食药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磷虾油是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卫生计生委 2013年 第16号公告),可在普通食品中使用,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  二、截至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未批准过含磷虾油原料的保健食品。  三、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不能将保健食品作为灵丹妙药。2.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3.食用保健食品要依据其功能有针对性的选择,切忌盲目使用。4.食用保健食品应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5.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可在总局网站查询核对产品信息。 磷虾油是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卫生计生委 2013年 第16号公告),来源于磷虾科磷虾属南极大磷虾,经水洗、破碎、提取、浓缩、过滤等步骤制得;食用量3克/天;质量要求:总磷脂38g/100g,DHA3g/100g,EPA6g/100g;并规定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不宜食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 食品原料进厂检验

    [color=#444444]各位同行们,请教一下,食品原料进厂除了进货查验之外,比如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第三方检验报告等。我方是不是一定要按相应的原料执行标准来检验呢,比如说化验室能检哪些项目就检哪些项目。请教一下大家,你们公司都是如何操作的。谢谢大家的宝贵意见![/color]

  • 食品原料的微生物检验

    食品原料取样也是按n=5这样吗?一个原料要抽5个样,然后至少做两个梯度,每个梯度又要做平行。只做菌落、大肠、霉菌都要49个平皿了。请教一下你们是怎么做的,然后限量标准是看哪个呢?

  • 请教大家关于进口食品原料的一些问题

    [font=SimSun, STSong, &]公司采购了一些进口的鱼糜,由于是第一次采购进口食品原料,所以不太清楚进口食品原料要索取哪些必须的资质材料文件,有老师能指导列一下出来吗?[/font]

  • 食品香精中的香原料

    在网上搜到的GB2760-2011显示已经废止不知道哪些香原料才可以用于食品香精,通过是否有FEMA号来判断吗?版友们有没有什么好的查询网站

  • 食用菌灰树花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

    [font=SimSun, STSong, &]各位大佬:农业部颁发的农业标准《NY/T 446-2001 灰树花 》中:灰树花俗称栗蘑、贝叶多孔舞茸(日本),是一种食、药两用菌,具有多糖及多种营养物质,保健功效已得到人们的认可。此外,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业标准《NY/T 749-2023 绿色食品 食用菌》中,灰树花归类为常见食用菌--多孔菌---灰树花孔菌(商品名/俗称:灰树花、舞菇)[/font][font=SimSun, STSong, &]请问各位大佬:食用菌灰树花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font][font=SimSun, STSong, &]市场局反馈说没在国家卫健委及市场总局网站上查到其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依据[/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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