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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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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相关的论坛

  •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

    加拿大卫生部宣布,《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已于6月20日正式生效。此法令将取代沿用40年之久的旧版本法令,更好的保障加拿大国民规避不安全产品带来的风险。加拿大卫生部长表示,政府现在已有权力将不合格的产品做下架处理。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旨在解决和预防消费品所带来的风险,更好的保护国民的健康,该法令强调消费品行业应担负起责任,确保不会将有安全风险的消费品推向市场。 据悉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包括:要求业界及时向加拿大卫生部汇报严重事故或缺陷;要求企业保留相关档案,有助在整条供应链中追踪产品;介绍消费品的安全义务;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任何不符合CCPSA 法规要求的消费品;若发现危险的消费品,应及时有效地改进,包括允许加拿大卫生部召回;制定虚假或欺骗性健康或安全声明的消费品包装或标签属违法行为;提高违规个案的惩罚及增加罚款;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需要时提供相关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该点与将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的《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中"需提交测试报告等验证文件"的要求相同!

  • 【资料】消费品安全改善法案

    目前世界各国在化学品相关法案制定方面的举措层出不穷,欧盟、日本、挪威、韩国、美国纷纷出招。2008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签署了《消费品安全改善法案》,新法案中强化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尤其是在儿童保护方面的职责。法规中进一步降低了儿童玩具及其他儿童用产品中铅的含量,在部分产品中禁止含有邻苯二甲酸酯。

  • 【转帖】众议院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

    2007年12月消息: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务委员会于12月18日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H.R.4040),其中部分条文授权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出强制回收令,及要求委员会评估现行玩具自愿安全标准的成效。法案要点如下:禁售任何对象为12岁以下儿童、含铅量超过规定的产品。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但将在2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修订任何类别儿童产品的含铅量标准。假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物料被咽下时不会释出铅,则可豁免该等物料遵守禁令。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的面漆含铅量上限,按重量计将由目前的0.06%调低至0.009%,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3年内采纳更严格的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把上述两点所列的生效日期再押后180天,条件是委员会认为此举不会影响公众健康或安全,及生产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实施新标准、实施成本过高或需要额外时间实施该等标准及决定合适的测试方法。所有以12岁或以下儿童为对象的本土或进口产品须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测试和领有独立的第三方认证,这项规定将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儿童产品生产商须于产品及其包装上贴上清晰标记,以确定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这项规定将于法例制定当日起计1年后生效。根据众议院于10月9日通过的第H.R.1699号法案规定,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童床、幼儿床、高脚椅、沐浴椅等)的生产商必须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及私隐保密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就该12种产品颁布强制性安全标准,并须于1年内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其后每6个月颁布至少2类婴幼儿耐用品的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评估玩具安全标准(美国测试及材料学会标准F963-07)的成效,以决定(1)标准涵盖的范畴,(2)生产商须遵守的程度,(3)该等标准对儿童的保障是否足够。在2009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8,000万美元;到2010和2011财政年度,将分别增加至9,000万美元及1亿美元;并将于2009至2011财政年度期间增拨2,000万美元,供翻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测试化验所之用。简化产品安全裁决及回收程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发出强制回收令。进口商、零售商及分销商须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下,提供产品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认资料,以辨认生产商的身份。每家生产商亦须提供资料,以供辨认接收其消费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销商以及参与生产过程的分包商的身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禁止不得在美国销售的消费品出口。除非进口国获事先通知,否则生产商不得出口下列产品:(1)不符合消费品安全规例的产品;(2)被强制或自愿回收的产品;(3)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的产品;或(4)被列为禁售有害物质的产品。禁止销售、转售、生产或进口任何曾被回收、属禁售有害物质或违反安全标准的消费品。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1,000万美元。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可以包括资产没收。授权各州的司法部长提出诉讼,以强制执行消费品安全规例。鼓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分享资料。另一方面,参议院商务、科学及运输委员会已于10月30日通过本身的产品安全改革法案(S.2045),但仍未提交参议院投票决定。鉴于参议院尚有大量立法事项须要处理,今年底前未必能就S.2045法案进行投票。因此,今年内似乎不会制订出重大的消费品安全改革法例。

  • 【转帖】美国消费品进口安全战略分析

    【转帖】美国消费品进口安全战略分析

    1. 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消费品需求的日益增长,进口至美国的消费品大幅增加,2007年其总值已达6390亿美元(占美国国内消费品销售总额的44%),比1998年增加101%。其中来自中国的消费品约占进口总额的42%,是1998年从中国进口总额的将近4倍。然而,随着进口量的攀升,消费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据统计,CPSC在2007财年(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共宣布了473次消费品召回事件,其中389次涉及到进口产品,占82.4%;而涉及到中国的产品为288次,占全部涉外产品召回的74.0%。 进口产品的增加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产品召回事件的增多,但是从统计数字上来看,进口产品更容易出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进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都来自国外,无法完全受CPSC的监管。因此,为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利益,CPSC采用了与国内产品监管不同的措施,以保证进口产品符合联邦法规要求,并鼓励企业采用自愿性的安全标准。这就是美国消费品进口安全战略的由来,也是目前CPSC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本文将分析CPSC已实施和将要实施的4个消费品进口安全战略,它们也反映了总统进口产品安全跨部门工作组(President’s Interagency Import Safety Working Group)提出的“进口安全行动计划”的三个原则: 预防:加强产品制造和供应阶段的措施,及早预防; 干预:当发现产品可能具有的风险时,阻止产品进口; 行动:当产品已对美国公众产生危害时,快速采取行动。 2. CPSC的主要职责 CPSC成立于1973年,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其使命是防止公众受到不安全消费品的伤害,保护公众的安全。目前CPSC共监管15000多种消费品,为履行其使命,CPSC主要开展以下5方面的活动: 对消费品信息和产品事故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督促和参与产品自愿性标准的制定,当相关的产品标准不存在或不足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时,发布强制性的产品安全标准; 实施强制性标准,并对不符合此类标准、或具有严重危害的产品的召回进行监督; 将各种产品安全事宜告知公众,将相关标准和出现的产品安全事宜告知相关行业组织; 与其他联邦机构、州和地方政府、外国政府等合作,努力提升全社会的产品安全意识。 据估计,成立36年来,CPSC开展的工作使得消费品在使用时造成的伤害和死亡率降低了1/3。而对某些产品的效果更加明显,如将使用婴儿床造成的婴儿死亡率降低了90%。与其他国家比较,目前美国拥有世界上非常严格的产品安全标准、非常完备的产品召回和产品安全保证体系、以及非常安全的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CPSC与工业界、消费者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及其致力于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设计、制造、供应和使用等)中改善产品的安全性。 美国国内的制造业基本上已经达到了要求。但是,其他国家的标准却会有较大差异,因此进口产品激增所带来的产品安全问题是目前CPSC面对的一个挑战。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问题,如消费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加、产品技术日益复杂和高端、同一个消费品的零部件来自越来越多的国家等。为此,CPSC在积极寻找更新、更好的方法予以应对,保证产品的安全。 3. CPSC进口安全战略 为保证低成本生产工艺不会降低产品的安全性,CPSC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安全战略,以保证产品安全是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所考虑的首要问题。所有的国外产品都必须达到与国内产品安全要求相一致的标准。 根据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CPSC采取了相应的进口安全战略(如图1所示),分别是: 产品设计阶段:鼓励私营机构和外国政府参与,以保证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并采用更有效的技术来识别产品潜在的危害; 产品制造阶段:鼓励制造商采用产品安全标准,并在适当时通过第三方测试和认证来核实符合性情况,从而在制造工艺中就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产品供应阶段:基于危害分析和风险管理原则合理调配CPSC的资源,对供应链进行监管和检查,从而防止不安全产品的进口; 产品消费阶段:识别市场上产品的相关危害,并为消费者、外国政府和私营机构提供实时信息。在每个阶段中,CPSC都采取了不同的具体行动,下面对这些行动进行详细介绍。[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7/200907111048_159529_1632583_3.jpg[/img][/center]

  • 【转帖】中美欧首次合作保障消费品安全

    (中外玩具礼品网专稿) 围绕消费品安全,共同的目标这一主题的“中美欧消费品安全联合推进会”二十二日在广州举行。会议有200多名来自政府部门、检测机构、玩具生产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本次会议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欧盟欧洲委员会三方首次合作联合举办。据了解,“中美欧消费品安全联合推进行动”主要针对服装、玩具和电子电器产品,分别在北京、广州和上海三地进行培训,由中国、美国和欧盟三方的官员、技术专家和企业一起交流中美欧消费品安全管理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经验、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国外市场的产品安全管理要求、介绍中国在产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做法,并逐步探索建立中美欧共同合作机制。 会上,欧盟委员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中国质检总局官员和相关专家就欧盟产品安全体系、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美国产品安全体系、美国玩具安全新要求,以及中美欧玩具法规和技术标准比较,并对进出口玩具安全质量分析,其资讯丰富,内容实用,在互动环节,与会企业代表纷纷就自己关心的话题进行提问。摘自中外玩具礼品网

  • 【转帖】布什签署法案 加强玩具消费品安全

    【中央社╱华盛顿四日专电】 2008.08.15 07:36 am 去年夏季以来发生一连串中国制问题玩具回收实例,严重打击美国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信心。美国国会以压倒性票数通过加强消费品安全的法案,今天经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这项法案不仅制订更严格的玩具安全标准,并增加主管机关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与预算。 白宫发言人在一项声明中表示,法案将有助确保产品安全,也让主管机关有执法依据;「在来自更多国家、更多数量的进口商品空前地在美国贩售之际,这是一项日益困难与复杂的任务。」 法案除了几乎禁止儿童产品与玩具含铅,也禁止某些引起争议的软化塑胶可塑剂「邻苯二甲酸盐」的使用。另外,玩具厂商在销售玩具前,需经独立实验室检验产品安全无虞,一些安全标准也改为必须强制运行,如强力稀土磁铁不能脱落。 法案不仅增加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也将其预算自二零一零财政年度起,由原先的八千万美元,增加至一亿一千八百万美元,之后再逐步增加至一亿三千六百万美元。 除了各州检察官将协助执法外,违反产品安全法或未据实报告产品危险的厂商,罚金也由原先的最高一百八万美元,大幅增加至一千五百万美元。 另外,消费者也可以在网上数据库中,搜索诸多消费品的问题报告与申诉抱怨。 这项法案虽来不及影响美国今年假期旺季销售的玩具,但被视为是产品安全的重要变革;美国玩具业者则希望,新的法令可以增加消费者的信心。

  • 【分享】新加坡发布消费品安全要求

    新加坡于近日颁布了消费者保护(消费品安全要求)法草案2011,并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将保护对象扩展到一般的消费品,如玩具、儿童产品、纺织品、DIY产品以及运动器材等,商品类别从现有的45种增加到了15000种。据悉,此前的法案只包括45种电子、电器和家用气体装置的产品,被包含在“受控制商品”中的商品只有通过新加坡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SPRING)相关限制要求后,才能允许进行销售。扩大范围后,商品供应商必须确保其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ASTM国际、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安全标准。此外,不需要提交额外的文件。需要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的消费品包括:•儿童玩具•婴儿产品•电动工具•纺织品和服装•运动和娱乐用品•服装饰物在新法规要求下,若消费品被认定为不安全,或者不符合国际安全标准,新加坡SPRING可对产品进行撤柜或禁止销售的处理。此外,零售商和供应商将面对:•10000新元的罚款或•最多两年的刑期SPRING将通过随机检查,消费者反馈和来自海外同行的共享信息对销售的产品进行监控。

  • 【转帖】美国众议院通过两项消费品安全法案

    新闻内容 美国众议院最近通过两项消费品安全法案。第H.R.1699号法案将指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出消费品安全标准,规定婴幼儿耐用品生产商必须:(1)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的消费者登记表格;(2)保存已登记消费者联络资料记录,以提高回收产品的成效;(3)在每件产品永久附上生产商名称、联络资料、型号名称及编号、生产日期等;(4)遵守保存记录及通报规定。这些规定将适用于供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耐用品。 此外,第H.R.2474号法案将提高触犯《消费品安全法》的民事罚款上限,由125万美元增至500万美元(法例生效后1年内)及1,000万美元(法例生效后第二年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根据违规的性质、情况和严重程度,决定民事罚款额。两项法案已提交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审议。 最近传媒报道,国会议员德劳罗于9月27日提出的第H.R.3691号法案,可能于未来两个月获众议院审议,以规定儿童产品必须领有独立第三方认证。该法案建议成立食品及安全管理局,规定儿童产品须领有独立第三方认证、增加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经费及加强其回收权力,以及在立法后6个月内开始禁售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四十(40ppm)的儿童产品。 10月18日,参议院财务委员会就食品及消费品安全事宜召开听证会。主席鲍卡斯表示,业界应提高透明度,让消费者得以识别市场上的害群之马,作出明智的购买决定。 据报道,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正准备于年底前与中国签订食品安全谅解备忘录。德劳罗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若能签订谅解备忘录,对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大有帮助。 众议院监管及调查小组委员会发表进口中国食品安全报告,表示尽管中国内地的食品供应链尚未达到国际安全标准,但内地似乎很有决心避免在出口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因为这类事故对其「中国制造」品牌影响深远。 报告指出,若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采用日本的方法,只允许某些已获中国政府颁发有关出口认证的企业出口到美国,则可大大减低与中国食品有关的安全风险。不过,美中双方必须设有电子系统,以防伪方式把这些认证传送美国当局查核。

  • 【食品简讯】中欧美消费品安全峰会强化产品追溯机制

    [font=隶书][size=4]中国将每季度向欧盟提供一份危险产品报告,并可第一时间使用欧盟针对受污染食品的快速预警系统(RAPEX) [/size][/font]近日召开的中欧美消费品安全三方峰会上,中方承诺将继续完善产品追溯机制。  11月17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欧盟委员会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中欧美消费品安全三方峰会。这是三方在保障消费品安全领域首次合作召开的最高级别峰会。  这次峰会上,欧盟和中国单独签署了一份最新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将就追溯危险产品采取的行动,每季度向欧盟提交一份报告。自2007年秋天起,中国开始每季度向欧盟提供危险产品报告。新的备忘录将其正式制度化。  欧盟执委会表示,中国政府解决产品危机的最大困难是,政府无法找到危险产品的制造者。欧盟承诺,中国可以第一时间使用欧盟针对受污染食品的快速预警系统(RAPEX)。该系统能第一时间向政府提供关于危险产品的信息,从而阻止危险产品在市场上流通。2006年,中欧之间建立了RAPEX系统,此后中国共报告了599例危险产品案例。

  • 【分享】《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将于6月20日正式生效

    加拿大卫生部于近日宣布,去年通过的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CPSA)将于6月20日正式生效。CCPSA是经过多方利益相关者几年的广泛咨询讨论后得出的,其中包括业界代表、消费者团体、儿童机构、标准制定组织以及其他层次的政府和普通民众。该标准将广泛适用于多种消费品,包括儿童玩具。CCPSA旨在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好促进加拿大与遍布世界的主要贸易伙伴结成同盟,以解决日趋复杂的产品材料问题,加快市场现代化,为产品寻求新的来源地,增加消费者信息等需求。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报告制度:法案要求行业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供信息或向供应商(如果可能)提供其关注的消费品安全事故及产品缺陷的报告结果,或合理的可能造成死亡或伤害的预期结果。该“预警”规定同时也适用于可能导致相同结果的标签或指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持有记录/文书: CCPSA要求制造、进口、宣传、销售等任何进行商业目的一方必须备有产品文书,文书内容包括产品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销售时段等,以确保不安全产品可追溯到产地。通常情况下,该文书应作为常规商业实践的一部分。•产品安全的信息:加拿大卫生部可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或持有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研究或测试结果),以表明该消费品是否符合CCPSA的要求。•常规禁令:法案规定,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可能对加拿大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不合理风险的消费品。•包装和标签:若消费品的包装、标签或宣传广告出现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情况,CCPSA可就起安全性对产品颁布销售禁令。

  • 【原创】《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将于6月20日正式生效

    笔者从欧盟网站上了解到,加拿大近日宣布2010年12月通过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将于今年6月20日正式生效,从而取代实施已有40年的《危险产品法》第一部分,成为加拿大正式法律。该项法案明确规定,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不合理风险的消费品;要求制造商增加产品的可追溯记录;在得知与其产品相关的严重事件或因此引起死亡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提供关于产品的重要安全事项的信息;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被询问时提供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报告;允许加拿大卫生部召回危险消费品;提高罚款和处罚的金额等。目前,加拿大卫生部正在进一步采取措施以更好促进CCPSA的实施。在此期间,加拿大政府也会为行业提供关于CCPSA下新的限制和要求的信息。那么,加拿大消费品新法案的颁布会对我国生产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为了了解相关信息,笔者联系了在消费品出口检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的测试的专家告诉笔者,近年来,消费品安全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也为此制定了相关法规,以实施更加严格的管控。中国是加拿大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此次加拿大新法案的出台对我国的消费品生产行业必定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据加拿大统计局2011年4月7日发布的最新结果显示,加拿大2010年与中国的贸易额不断增加,其进口中国的主要商品有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便携电脑、钢材、家具、鞋类、塑料制品等,其中消费品占据了很大份额。为了有效规避消费品新法规出台所带来的冲击,测试专家建议生产企业应当从以下四点着手:首先,密切关注有关产品出口的法规特别是出口国的法规要求;其次,应当加强原辅料管理,把好源头质量关;第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自觉以相关法规为指导,提高自检自控水平;第四,积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品质检测。

  • 【分享】《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将于6月20日正式生效

    加拿大于近日宣布,去年12月通过的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CPSA)将于6月20日正式生效。据悉,该法将取代实施已有40年的《危险产品法》(Hazardous Goods Act)第一部分,成为加拿大正式法律。加拿大政府认为新的CCPSA将会大大提升加拿大消费者的安全。法律中规定,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不合理风险的消费品;要求制造商增加产品的可追溯记录;在得知与其产品相关的严重事件或因此引起死亡事件时,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提供关于产品的重要安全事项的信息;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被询问时提供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报告;允许加拿大卫生部召回危险消费品;提高罚款和处罚的金额等。目前,加拿大卫生部正在进一步采取措施以更好促进CCPSA的实施。在此期间,加拿大政府也会为行业提供关于CCPSA下新的限制和要求的信息。

  • 【原创】《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将于6月20日正式生效

    笔者从欧盟网站上了解到,加拿大近日宣布2010年12月通过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将于今年6月20日正式生效,从而取代实施已有40年的《危险产品法》第一部分,成为加拿大正式法律。该项法案明确规定,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不合理风险的消费品;要求制造商增加产品的可追溯记录;在得知与其产品相关的严重事件或因此引起死亡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提供关于产品的重要安全事项的信息;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被询问时提供产品的测试/研究结果报告;允许加拿大卫生部召回危险消费品;提高罚款和处罚的金额等。目前,加拿大卫生部正在进一步采取措施以更好促进CCPSA的实施。在此期间,加拿大政府也会为行业提供关于CCPSA下新的限制和要求的信息。那么,加拿大消费品新法案的颁布会对我国生产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为了了解相关信息,专家告诉笔者,近年来,消费品安全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也为此制定了相关法规,以实施更加严格的管控。中国是加拿大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此次加拿大新法案的出台对我国的消费品生产行业必定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据加拿大统计局2011年4月7日发布的最新结果显示,加拿大2010年与中国的贸易额不断增加,其进口中国的主要商品有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便携电脑、钢材、家具、鞋类、塑料制品等,其中消费品占据了很大份额。为了有效规避消费品新法规出台所带来的冲击,专家建议生产企业应当从以下四点着手:首先,密切关注有关产品出口的法规特别是出口国的法规要求;其次,应当加强原辅料管理,把好源头质量关;第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自觉以相关法规为指导,提高自检自控水平;第四,积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品质检测。

  • 新加坡《消费品安全规格条例》(CGSR)

    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采用的《消费品安全规格条例》(CGSR)已于2011年4月1日起生效。CGSR涉及的产品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玩具、儿童产品、服装、家具、寝具、运动休闲产品、自制工具、以及电子电器产品等等。出口新加坡的企业做好准备了嘛?

  • 【分享】国会修例减轻《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业委员会辖下的商业、制造及贸易小组委员会于4月7日举行听证会,审议一项拟对《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作出多项修订的法案。法案的宗旨是减轻《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并尽可能避免损害消费者;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调查投诉的能力及根据风险安排工作优先次序;以及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众资料库的功用及资料准确性。

  • 【原创】美国《消费品安全法》修正案(众议院第H.R.4040法案)中文

    全文共40多页,美国《消费品安全法》修正案(众议院第H.R.4040法案)全文H.R.4040美利坚合众国第一百一十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星期四)于华盛顿市开始举行有关儿童消费品安全标准和其它安全要求的设立以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重新授权和现代化的法案本法案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于召集的国会会议上通过。第1条 简称;目录(a)简称——该法案可称为《2008年消费者产品安全改善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b)目录——本法案目录如下:第1条简称;目录第2条参考第3条 发布实施条例的权利第一编——儿童产品安全第101条. 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涂料标准第102条. 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性第三方测试第103条. 儿童产品的跟踪标签第104条. 耐用婴幼儿产品标准和消费者登记第105节. 玩具与游戏器具的广告标签要求第106节. 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第107节. 对少数民族儿童的与消费品相关的可预防性伤亡研究第108节. 禁止销售含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第二编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革第一章——经营管理改善第201节. 委员会的授权第202节. 委员会全员要求;临时法定人数;员工第203节. 部分递送给国会的文件第204节. 加速制定法律第205节. 监察长的审查与报告第206节. 禁止行业赞助的差旅第207节. 与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机构信息共享第208节. 交换雇员培训第209节. 年度报告要求第二章——加强的执行权力第211节. 公开信息披露第212节. 建立一个公众消费品安全数据库第213节. 依据其他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的法令制定的储存强制令第214节. 加强的召回权利以及改正措施计划第215节. 对于由防火墙隔开的符合性评估机构的检查;供应链的识别第216节. 禁止行为第217节. 处罚第218节. 由州总检察长执行第219节. 举报人保护第三章——详细的进出口相关规定第221节. 召回品及不合格品的出口第222节. 进口安全管理及跨部门间的合作第223节. 重大产品隐患清单及不合格进口产品的消毁第224节. 财政责任第225节. 与进口消费品安全相关的公权力效力研究及报告第四章——杂项规定及顺应性修订第231节. 先占性第232节. 各类地形用车辆标准第233节. 按照《1970年的危险品包装法案》实施成本效益分析第234节. 织物及服饰产品中的甲醛使用研究第235节. 技术及顺应性变化第236节. 加快复审第237节. 撤消第238节. 浴池及温泉安全技术修订第239节. 生效日期及可分割性第2条 参考(a)本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定义:(1)“相关国会委员会”指的是众议院能源与商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和参议院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Committee on Commerce, Science, and Transportation of the Senate);(2)术语“委员会”指的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b)《消费品安全法案》——除了以别的方式进行清楚的规定外,本法案中修订被表述为对某条规定或其它规定的修订,其参考应被认为是作为《消费品安全法案》(《美国法典》第15编第2051条以下)的某条规定或其它规定。第3条 发布实施条例的权利。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发布条例来实施本法案和本法案所做的修订。

  • 【分享】美国众议院小组委员会通过《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修订案

    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业委员会辖下的商业、制造及贸易小组委员会于5月12日通过法例草案,对《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作出多项修订。小组委员会的内部备忘录指出,草案的宗旨包括:减轻《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并尽可能避免损害消费者;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调查投诉的能力及根据风险安排工作优先次序;以及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众资料库的功用及资料准确性。法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如下:含铅量限制:草案将修订《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1条,令儿童产品的100ppm含铅量上限规定仅适用于为6岁或以下儿童而设的产品。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有需要保障儿童健康,可获授权把上述标准用于专为6岁或以上儿童而设的产品。此外,落实100ppm含铅量上限标准的最后限期将推延1年至2012年8月14日。该标准亦不适用于存货产品。法例草案亦订立「功能性目的」豁免条款。若产品所含的铅份具功能性目的,而且人体接触有关产品不会导致血液铅含量上升,即使未能符合含铅量上限,也可获得豁免。此外,草案亦为户外康乐产品如全地形车辆及脚踏车制订另一个含铅量上限。这是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现时暂停执行令内采取的含铅量而制订。草案亦允许销售或分销未能符合含铅量上限的二手儿童产品,例如再销售的慈善捐赠品或旧图书。第三方测试:草案修订《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4条,保留以下3方面的第三方测试规定(i)若干优先标准(油漆、婴儿床、奶嘴、小型零件内的铅及儿童金属首饰内的含铅量);(ii)所有获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耐用育儿产品;及(iii)在2011年2月10日或以前开始实施的其他第三方测试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要求其他标准的第三方测试符合若干规定。草案订明,若把大批产品分拆为小量产品以图避开第三方测试即属违法。此外,草案亦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检讨含铅量第三方测试规定。第三方测试规定的暂缓执行令在消费品安全委员完成检讨及作出所需修订之前仍然有效。耐用育儿产品:草案修订第104条,并订立一个机制,令耐用育儿产品自愿性标准一经修订,有关产品标准即会自动更新。邻苯二甲酸盐:草案修订第108条,藉此(i)令现行上限规定仅适用于可接触的塑化零部件:及(ii)授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酌情权,豁免受邻苯二甲酸盐禁令规管的产品。追纵标签:另一项修订允许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若干产品或产品类别就经济上难以实行的标签规定给予豁免,并制订另外的标签规定。公众资料库:草案修改《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内的公众资料库规定,只容许受到真实损害或面对损害风险的人士以及其家人和其他授权代表作出损害报告,同时制订一个加强产品识别的流程,藉此减少不真确资料;此外,也禁止向资料库呈交失实资料。

  • 【转帖】美国众议院小组委员会通过《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修订案

    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业委员会辖下的商业、制造及贸易小组委员会于5月12日通过法例草案,对《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作出多项修订。小组委员会的内部备忘录指出,草案的宗旨包括:减轻《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并尽可能避免损害消费者;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调查投诉的能力及根据风险安排工作优先次序;以及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众资料库的功用及资料准确性。法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如下:含铅量限制:草案将修订《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1条,令儿童产品的100ppm含铅量上限规定仅适用于为6岁或以下儿童而设的产品。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有需要保障儿童健康,可获授权把上述标准用于专为6岁或以上儿童而设的产品。此外,落实100ppm含铅量上限标准的最后限期将推延1年至2012年8月14日。该标准亦不适用于存货产品。法例草案亦订立「功能性目的」豁免条款。若产品所含的铅份具功能性目的,而且人体接触有关产品不会导致血液铅含量上升,即使未能符合含铅量上限,也可获得豁免。此外,草案亦为户外康乐产品如全地形车辆及脚踏车制订另一个含铅量上限。这是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现时暂停执行令内采取的含铅量而制订。草案亦允许销售或分销未能符合含铅量上限的二手儿童产品,例如再销售的慈善捐赠品或旧图书。第三方测试:草案修订《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4条,保留以下3方面的第三方测试规定(i)若干优先标准(油漆、婴儿床、奶嘴、小型零件内的铅及儿童金属首饰内的含铅量);(ii)所有获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耐用育儿产品;及(iii)在2011年2月10日或以前开始实施的其他第三方测试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要求其他标准的第三方测试符合若干规定。草案订明,若把大批产品分拆为小量产品以图避开第三方测试即属违法。此外,草案亦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检讨含铅量第三方测试规定。第三方测试规定的暂缓执行令在消费品安全委员完成检讨及作出所需修订之前仍然有效。耐用育儿产品:草案修订第104条,并订立一个机制,令耐用育儿产品自愿性标准一经修订,有关产品标准即会自动更新。邻苯二甲酸盐:草案修订第108条,藉此(i)令现行上限规定仅适用于可接触的塑化零部件:及(ii)授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酌情权,豁免受邻苯二甲酸盐禁令规管的产品。追纵标签:另一项修订允许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若干产品或产品类别就经济上难以实行的标签规定给予豁免,并制订另外的标签规定。公众资料库:草案修改《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内的公众资料库规定,只容许受到真实损害或面对损害风险的人士以及其家人和其他授权代表作出损害报告,同时制订一个加强产品识别的流程,藉此减少不真确资料;此外,也禁止向资料库呈交失实资料。

  • 【分享】美国众议院小组委员会通过《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修订案

    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业委员会辖下的商业、制造及贸易小组委员会于5月12日通过法例草案,对《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作出多项修订。 草案的宗旨包括:减轻《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并尽可能避免损害消费者;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调查投诉的能力及根据风险安排工作优先次序;以及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众资料库的功用及资料准确性。 法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如下: 含铅量限制:草案将修订《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1条,令儿童产品的100ppm含铅量上限规定仅适用于为6岁或以下儿童而设的产品。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有需要保障儿童健康,可获授权把上述标准用于专为6岁或以上儿童而设的产品。此外,落实100ppm含铅量上限标准的最后限期将推延1年至2012年8月14日。该标准亦不适用于存货产品。 法例草案亦订立「功能性目的」豁免条款。若产品所含的铅份具功能性目的,而且人体接触有关产品不会导致血液铅含量上升,即使未能符合含铅量上限,也可获得豁免。此外,草案亦为户外康乐产品如全地形车辆及脚踏车制订另一个含铅量上限。这是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现时暂停执行令内采取的含铅量而制订。草案亦允许销售或分销未能符合含铅量上限的二手儿童产品,例如再销售的慈善捐赠品或旧图书。

  • 【资料】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4款产品实施召回 (铅污染)

    2008-01-25 1、2008年1月15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A.A.of America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摔跤人物玩具实施自愿性召回。  此次被召回的摔跤选人物玩具高约5.75英寸,4个为一包,UPC码为604111230003,标在产品包装上。该玩具自2007年1-12月在全美销售,单价为1美元/包。  此次被召回的商品数量约为5400包。召回原因为玩具表面的油漆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的标准。目前,A.A.of America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消费者立即将被召回的玩具远离儿童,并与零售店联系退货及退款。 2、2008年1月16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Discount School Supply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游戏毯实施自愿性召回。  此次被召回的商品为Tic Tac海龟投掷游戏毯,由乙烯基/聚酯制成。该游戏毯一面为黄色,带红色、蓝色、绿色和黑色的数字图案,另一面为海龟图案。Discount School Supply名称和商标标在游戏毯的右下角。该游戏毯自2007年6-9月在全美的Discount School Supply公司网站上销售或通过目录销售,单价为40美元/条。  此次被召回的商品数量约为60条。召回原因为游戏毯表面所用颜料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目前,Discount School Supply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被召回的游戏毯,并与Discount School Supply公司联系退货及全额退款或换取购物券。 3、2008年1月16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The Gift Wrap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相框实施自愿性召回。  此次被召回的商品为悬挂式木制相框,规格为4″×6″,主体为白色,有其他颜色点缀,顶端有绸带。该相框自2007年8-11月在全美的Babies R Us店销售,单价为10美元/个。 此次被召回的商品数量约为600个。召回原因为,相框表面的油漆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目前,The Gift Wrap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被召回的相框,并与The Gift Wrap公司联系全额退款。 4、2008年1月17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Cranium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Cranium Cadoo游艺棋实施自愿性召回。  此次被召回的商品仅限于批号为2007195-2007244、带有骰子的Cranium Cadoo游艺棋,产品批号标在包装盒内。该游艺棋自2007年10月-2008年1月在全美的Fred Meyer、Kmart、Shopko、Wal-Mart和specialty game店销售,单价为20美元/盒。  此次被召回的商品数量约为3.8万盒。召回原因为,该游艺棋中的骰子表面油漆铅含量超标,违反了联邦含铅涂料标准。目前,Cranium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消费者立即丢弃游艺棋中的骰子,并与Cranium公司联系免费更换其他骰子。

  • 【原创】出口儿童用品生产企业须关注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出口儿童用品生产企业须关注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近日,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H.R.4040)》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并开始实施。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在全美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玩具和特定的儿童用品在进入美国市场时提供检测报告;进一步严格铅含量的规定;玩具上加贴可追溯性标签;将自愿性标准ASTMF963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对某些儿童用品实行强制性第三检测;对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6种邻苯二甲酸盐实施限量要求等内容。本法案所覆盖的玩具及儿童用品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负责管辖。 据了解,该法案的实施将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玩具和儿童用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增加生产企业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出口美国儿童用品的贸易风险。为促进我国对美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我国出口的玩具和儿童用品安全质量的国际声誉,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美国市场商品生产企业,关注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实施动态,尤其是玩具和儿童用品生产企业高度关注该法案的各项规定及相应的生效日期,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损失。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也将认真研究该法案的内容,加强对美出口的玩具和儿童用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 一篇老文章###解读CPSIA--《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解读CPSIA--《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背景介绍:美国总统布什已签署《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使其正式成为法律(公共法编号:110-314)。据称,该法是1972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除对儿童产品实施更加严格的铅含量限制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品中的三种有害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下达了永久限令,对另外三种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实施过渡期限令。另外,该法规还增加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预算,并扩大其执法权力,包括保护举报者,以及要求某些儿童产品在上市销售前须进行第三方测试等。 对含铅的儿童产品的规定 对儿童产品所有部件的铅含量进行限制。该要求将分阶段实施,最终目标是将产品任何可接触部分总铅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过重量的0.06%(600 ppm)降至不得超过重量的0.01%(100 ppm)。该法规还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这项要求定期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改(降低限值)。1. 铅含量限值(总铅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 0.06%(600 ppm),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实施(2009年2月10日); * 0.03%(300 ppm),法规生效1年后开始实施(2009年8月14日); * 0.01%(100 ppm),法规生效3年后开始实施(2011年8月14日); * 含铅涂料中的铅含量限值(16 CFR 1303.1)从0.06% 降至0.009%,法规生效1年后开始实施(2009年8月14日)。2. 有害物质接触性: * 上述限值不适用于儿童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使用或滥用时接触不到的儿童产品的零部件; * 法规生效后一年内(2009年8月14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公布相关规则,为哪些产品部件可视为不可接触提供指导; * 油漆、涂层或电镀层不能被视为使儿童接触不到底层铅的屏障; *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研究确定电子设备和电池是否需要完全符合限值要求。CPSIA 对儿童产品的安全认证要求1. 总体符合性认证 法规生效90天后开始(2008年11月12日),所有儿童产品的生产商和自有品牌商应出具证书,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适用标准和法规的要求。2. 第三方测试要求 * 第三方测试要求适用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第三方符合性评估机构(测试实验室)认可要求通知90天后生产的所有儿童产品。通过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根据儿童产品适用的儿童产品安全法规提供符合性评估。 * 所有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应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并注册的可提供相关测试的第三方符合性评估机构(测试实验室)提供的评估结果出具证书,证明其儿童产品符合儿童产品安全法规的要求。 * 对于涂料中铅含量的测试,第三方测试要求将于2008年12月21日之后开始起效。其它第三方测试要求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日程安排实施。玩具和游戏用品广告的标注要求: 互联网(法规生效120天后,2008年12月12日)、产品目录或其它印刷材料(法规生效180天后,2009年2月10日)上玩具和游戏用品的广告中或邻近位置应标注适当的警示语句。儿童产品的标签: 法规生效一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所有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永久性清晰的标志,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使消费者可以确定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从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2009年2月10日),ASTM F963-07将成为强制性标准(第4.2部分和附件4:阻燃性要求除外)。对某些含有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的规定从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提供以下产品属违法行为: 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含量超过0.1%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品; 2.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含量超过0.1%,并且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品。不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这项规定,或者在未来限制其它邻苯二甲酸盐或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法规中的用词解释 1. “儿童玩具”: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 2. “儿童产品”:主要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消费品; 3. “儿童护理品”:为3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用于辅助儿童睡眠、喂食,或帮助儿童吮吸或出牙的消费品; 4. “可被放入口中的玩具”:指某部分可被儿童放入口吮吸或咀嚼的玩具。如果只能用舌头舔及,则不被视为可放入口中。如果玩具或玩具某部分的尺寸小于5厘米,则该玩具被视可放入口中。

  • 【原创】CPSIA消费品安全促进法

    CPSIA消费品安全促进法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开测试和认证公开会议2008年10月2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位于马里兰州贝塞斯达市的总部如开公开会议,讨论于今年11月生效的,由CPSC负责管的法规所适用的一般符合性证书要求。这此会议跟进了CPSC在2008年9月4日召开的CPSIA关于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合格评定的事宜。另外,委员会还就第三方测试的法规要求、涉及产品以及这些认证要求何时生效等提供了指引。会议的主要内容:一般性符合证书http://www.cpsc.gov/about/cpsia/conformity.pdf主讲人:John “Gib”Mullan 合规和现场调查部总监证书类型--一般符合性证书(相当于合格声明) 2008年11月12日或之后生产的产品需要出示一般符合性证书。--第三方认证(根据CPSC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的测试结果提供合格声明)--没有证书或使用伪造证书的产品将被销毁需要一般性认证的产品--受《消费品安全法》(CPSA)或“委员会实施的其它法规中相似条例、禁令或标准”管制的所有产品。--受标准或禁令管制的产品通常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如16CFR 1303-含铅涂料禁令,是对儿童产品和家具表面涂层以及涂料中的铅含量进行限制。--某此受标准管制但有豁免不必测试的产品仍需要认证,例如16CFR 1610 厚纤维与CPSA相似的法规、禁令、标准或条例:--被委员会采用的FHSA禁令和要求---不仅限于法令规定的禁令--被委员会采用的FHSA标签法规--《易燃织物法》(FFA)标准--《防毒包装法》(PPPA)要求--《电冰箱安全法》(RSA)标准--自原标准不要求一般性合格认证,除非委员会将其正式定为强制标准未来可能需要“一般符合性证书”的类似法规--分阶段实施的新的铅含量限制--委员会将采用婴幼儿耐用品的新标准--ASTM F963-07的部分强制实施的内容--在生效日开始实施的邻苯二甲酸盐禁令证书的签发人--测试报告不等同于证书--测试实验室不可以签发证书--证书必须由“制造商”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或类似的法规、禁令、标准或条例签发,其产品应为“用于消费或库存而进口”或“用于商业销售”--按CPSA第14部份的规定,符事性证书为第一方出具的证明--制造商一词包括进口商,以及国内外的制造商--如果产品是贴牌生产的,则贴牌商也必须出具证书--例如,当一种产品进口时,制造商和进口商都必须出具证明--如果进口产品属于贴牌,则制造商、进口商和贴牌商都必须出具证明--豁免:如果进口产品并非用于商业销售,而是用于测试或贸易展览,则这些产品不需要证书证书内容--证书必须用英文详细列出:*出具证书的制造商或贴牌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以及出具证书所依据的测试结果的第三方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产品生产的日期和地点,以及测试的日期和地点*测试记录保管人员的联络方式*适用于该产品的标准或禁令等*证书还可包含其它信息和/或其它语言的相同信息证书应用--每件产吕或整批货品必须附有相关证书--如果一批货品含有多种类型或款式的产品,那么每款产品必须附有一份证书。例如,如果一个大箱内有四个小箱(每个小箱内有两款产品),则大箱内一共应有8份证书实验室合格评定http://www.cpsc.gov/about/cpsia/labaccreditation.pdf主讲人: Robeert Jay Howell 危害鉴定和防御办公室代理主任以第三方实验室测试为基础的证书要求适用于受“儿童产品安全法规”管制的所有儿童产品, CPSC网站上已公布获得认可的实验室的清单。“儿童产品安全法规”的定义较为广泛,包括CPSA下的所有标准和禁令,或CPSC负责实施的其它法规项下的“类似法规、条例、标准或禁令”,包括宣布某类消费品为受限制使用的有毒物质的法规。实验室合格评定的基本要求:--实验室必须为ILAC成员根据ISO/IEC 17025认可--认可的测试的范围必须包括CPSC法规要求的项目--完成在线注册后,CPSC网站将公布获得认可的实验室--目前,在线注册仅适用于16CFR1303的测试--根据美国《联邦公报》最新公布的儿童产品安全规则第三方合格评定指引,实验室需针对每项法规条例进行注册合格评定流程--在线申请:http://www.cpsc.gov/cgibin/labapp.aspx--将需要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发送到:labaccred@cpsc.gov--CPSC人员审查文件--CPSC网站公布评定合格的结果后,通知申请人--对于非官方的实验室,CPSC注册过程需要4-5个工作日(假定已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对于官方实验室,首项安全规则(16CFR1303)的注册过程可能比非官方实验室所需时间更长一些合格评定/CPSC认可的撤销--可能导致撤销的行为:*不正当干预*干预测试过程--需要考虑的因素*行为结果*这些行为发生的频率*整改行动未来将颁布的法规要求--10个月内将颁布审核规范--15个月之后将颁布更多法规:*标签体系*定期测试要求*随机测试要求*符合性验证*避免实验室受到不正当干预的措施强制性第三方测试http://www.cpsc.gov/about/cpsia/childprodtest.pdf主讲人:Cheryl Falvey CPSC总法律顾问儿童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方法--第三方测试方法视适用于儿童产品的标准、禁令或类似的法规规定--对于未规定具体方法的法规,CPSC将提供补充指引第三方测试的时间表示例:-- 2008年12月22日生产:含铅涂料禁令--2009年4月4日生产:含铅涂料禁令和小物件规则--2009年8月29日生产:含铅涂料禁令、小物件规则、基材铅含量--2009年10 月2日生产:所有适用于儿童产品的安全法规----包括以上所列,以及邻苯二甲酸盐,ASTM F963和声学指标测试关键问题解答:问:什么是合理测试程序?答:过去CPSC并未就CPSIA相关产的“合理测试程序”提供具体要求,但今后CPSC可能提供指引,并将其纳入“合理测试程序”问:是否允许进行混合测试(铅和邻苯二甲酸盐)答:邻苯二甲酸盐、表面涂层中的铅以及基础材料中的铅不允许进行混合测试。在11月6日如开的公开会议上,CPSC将就此进行进一步确认问:是否接受次部件(如YKK 拉链)证书?答:不接受由零部件生产商提供的符合性证书。根据CPSIA的规定,合格证书必须基于对最终产品/成品的测试。CPSIA 11月6日公开会议内容meeting.pdf

  • 消费品领域相关动态

    1、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 International )近日公布了《悬挂式婴儿背带消费者安全规范ASTM F2907-12》(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sling carriers ASTM F2097-12)。该消费者安全标准将极大减少与悬挂式婴儿背带有关的安全风险。2、近日,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对消费品中使用的铅展开了一项建议咨询,公众可根据自身意愿提交消费品中限制使用铅或铅化合物的提案,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2012年5月21日消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近日警告消费者,不要使用可能含汞的具有美白和抗老化效果的护肤霜或其他美容和个人护理产品。4、2012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Neck & Neck”牌女童服装发出消费者警告。本案的通报国为西班牙。此次通报的女童服装为连衣裙,其中一件(编号为11/01129)的胸部和腰部点缀有红色的缎带;另一件(编号为11/01119)颈部点缀有蓝色的花纹;编号为11/01129 (size 12M) 和11/01119 (size 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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