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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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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解读

    【原创大赛】《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解读

    文/王华东(华测检测团队)为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应运而生。该标准于2016年8月29日发布,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包括预包装、散装、裸装、储运包装以及现制现售的可食用鲜活农产品和非食用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这是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之后统一和规范农产品标识的又一重磅标准。本文将对其作相关解读。[b](一) 基本框架[/b]《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img=,676,34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7/201707031331_01_3051334_3.jpg[/img][b](二)术语和定义[/b]《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规定了5项术语和定义,本文重点介绍鲜活农产品的定义。鲜活农产品:通过种植、养殖、捕捞、野生采集等方式获得,且未经深加工、未改变其物理化学形态和形状、保留其自然特性的农产品。由此看来,鲜活农产品是指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鲜蔬菜、水果、水产品、禽畜及其肉类产品等。[b](三)基本要求[/b]基本要求具体分为4.1~4.8条款,内容围绕如何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与合法权益、满足消费者识别鲜活农产品的需要展开,明确标签标识的内容应真实、规范、准确、科学、通俗易懂,不应标识“比较好的”、“最好的”、“卫生的”、“健康的”、“有益健康的”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的表述,同时,当标签标识内容中使用“天然的”、“纯的”、“新鲜的”、“自制的”、“有机生长的”、“生态的”等描述词汇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或标准的规定,并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文件,不应含有不真实的信息或无法证实的内容。[b](四)标签标识的内容[/b]标签标识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又满足了实现农产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规定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质量状况、产地、日期、贮存条件与保质期、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净含量和规格、安全标识、营养标识、其他要求等,其中鲜活农产品的营养标识可参照GB 28050的规定执行,安全标识部分规定了鲜活农产品应标示的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并对标示方式进行了统一,是该标准的一大亮点。如下表所示。 [table=568][tr][td][b]条款[/b][/td][td][b]标示要点[/b][/td][/tr][tr][td=1,7] [b]5.8 安全标识[/b][/td][td][color=#333333]5.8.1 [/color][color=#333333]植物性鲜活农产品、食用菌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本产品农药残留[/color][color=#333333]、重金属含量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动物性鲜活农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本产品兽药残留及其他安全指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2 [/color][color=#333333]鲜活畜禽产品应有检疫合格标识。[/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3 [/color][color=#333333]养殖动物防疫标识应遵照[/color][color=#333333]NY/T938[/color][color=#333333]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4 [/color][color=#333333]若在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配送、销售过程中使用了防腐剂、保鲜剂及违禁物质时,应注明所使用物质的名称。[/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5 [/color][color=#333333]若鲜活农产品中含有致敏成分、毒性物质或其他由于使用或食用不当可能危及健康和安全的物质,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6 [/color][color=#333333]一些含天然毒物的水产品,如[/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河豚[/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应在醒目位置标明[/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有毒[/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并在销售时附带书面的正确处理和烹饪方式。[/color][/td][/tr][tr][td][color=#333333]5.8.7 [/color][color=#333333]经过辐照的鲜活食用农产品[/color][color=#333333],其包装上应贴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签标识,并标注中文说明。[/color] [/td][/tr][/table]另外,《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其他要求部分对农作物种子、活体畜禽耳标、脚环、特殊用途的鲜活农产品、产品条码、储运注意事项等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补充了鲜活农产品特殊条件下的标示信息和标示方式。[b](五)标签标识的方式[/b]《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对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即标签标识应印刷或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鲜活农产品包装上,也可以标签的形式粘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其中“标签标识的内容表述应准确、清晰、真实、简要”、“标签标识应牢固,易于识别”、“标签标识的字迹应清晰、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等要求和基本要求部分的内容前后呼应,“直接接触食用鲜活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包装所用的印刷油墨、标签粘合剂应无毒无害,且不可直接接触产品”等要求也充分体现了该标准的以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知情权出发点,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b] [/b]《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GB/T 32950-2016)实施在即,CTI建议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包装销售的鲜活农产品都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标示,同时,还应结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的要求重新完善自己的产品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 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的“防火墙”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8204947868b6d31bd3312b9976f92cc4[/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b9f199476652ad210e66bfbf230db333[/img][/align]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 农产品中可食用农产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更是重中之重。早在2016年3月1日,国家便正式施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前国家食药总局第20号令,就是专门负责规范“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包含:[list][*]目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具体工作: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建档、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化:汇总分析质量安全信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安全追溯体系,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list]

  • 个人理解食品、食用农产品、农产品(初级农产品)三者的关系

    [font=SimSun, STSong, &]对于食品的定义我非常熟悉,但是对于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我还有点模糊。[/font][font=SimSun, STSong,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是: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在此我认为在该法的农产品就是初级农产品,而农产品大类包括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因此我认为,在加工程度上,食品>食用农产品>本法的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好比旺旺雪饼>大米>稻谷。[/font][font=SimSun, STSong, &]在包含范围内,我认为食用农产品属于食品大类,也属于农产品大类。[/font][font=SimSun, STSong, &]不知道有没有老师同行给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font]

  • 农产品新鲜度检测仪器特点介绍

    农产品新鲜度检测仪器是一种能够评估农产品新鲜程度的设备。这种仪器运用先进的物理或化学指标来精确测定农产品的新鲜度,为农产品的保鲜和质量监控提供了有力支持。  这类仪器的工作原理可能涉及电子技术和传感器技术,通过测量农产品的特定参数,如水分含量、脂肪含量等,来判断其新鲜度。例如,某些仪器可能通过检测农产品在储存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化学物质的变化,来推断其新鲜程度。  农产品新鲜度检测仪器的操作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准备仪器,处理待检测的农产品样品,进行仪器检测,以及解读和分析数据。通过这些步骤,用户可以快速、准确地了解农产品的新鲜度情况。  使用农产品新鲜度检测仪器的好处在于,它提高了测定的准确性,避免了传统方法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同时,仪器的自动化操作大大缩短了测定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外,仪器能够实时显示并自动记录数据,方便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比对,对农产品的长期质量监控和趋势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使用农产品新鲜度检测仪器时,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保养,并按照操作说明正确使用。  总的来说,农产品新鲜度检测仪器是现代农产品质量监控的重要工具,为农产品的安全、新鲜和质量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然而,具体的仪器种类、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可能因不同的农产品和检测需求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仪器并遵循相应的操作规范。[img=,690,3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61603251034_9139_4214615_3.jpg!w690x387.jpg[/img]

  • 【分享】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19575—200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适用于包含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的其它类型的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0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产品批发市场 Wholesale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4 经营环境要求    4.1 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2 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    4.3 交易厅(棚)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牌匾,标示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4 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4.5 水产品和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4.6 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辆应保持畅通,应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和停车场地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4.7 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4.8 交易大厅宜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5 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设施设备    5.1.1 应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应符合GB10001的规定。    5.1.2 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并有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5.1.3 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施设备。    5.2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5.2.1 应建卫生间,卫生间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GB/T 17217的规定。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5.2.2 应设置相应垃圾桶和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清运。对特殊固体废弃物能集中管理,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5.2.3 应建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药剂,承担市场的防疫工作。   5.2.4 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并设置食品加工间。   5.2.5 有畜禽屠宰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有符合GB14881要求的集中的安全屠宰操作场所。   5.2.6 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3 计量设施设备   5.3.1 应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5.3.2 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 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5.4.1 应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5.4.2 应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应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5.5 保鲜贮存设施设备   5.5.1 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5.5.2 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   5.5.3 从事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粮油安全保管的仓储设施。   5.5.4 从事冷冻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冷冻贮藏设施。   5.5.5 从事果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满足交易需要的保鲜贮藏设施。   5.5.6 从事花卉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配备照明、遮光等设施。   5.5.7 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批发市场应设有专门的区域和围栏设施,便于隔离管理。   5.5.8 冷冻产品陈列应保持冷冻状态。   5.5.9 由于空间的局限不能自建仓储设施的,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保鲜特点,可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   5.6 检测设施设备   5.6.1 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设备。   5.6.2 从事水产

  • 【原创大赛】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

    【原创大赛】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

    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80836_568214_2782436_3.jpg一、农产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3.《﹡﹡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9号令发布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实行检测检验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二、农产品市场监管的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原来的吃饱,到现在的吃好,吃安全食品,吃健康食品,吃放心水平。这就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全市人民的餐桌,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个人的食品安全。• 农产品市场监管,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集中批发交易的平台,是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链条上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它向前可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安全经营行为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如何建立互动式监管机制• 1、大力宣传法律法规• 2、积极主动灵活服务四、农产品市场监管的保障措施1、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 实行农产品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农产品上市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验。外地农产品进入我市销售的,不仅提供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有效,还应当接受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检。2、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经营者要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使用其标识。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3、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并就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5、实行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在设立的黑名单专栏进行曝光。6、推行不合格农产品责任追究和退市制度。• 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实行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五、农产品市场监管的工作纪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讨论农产品中农残降解的方法

    农产品除了少数有机作物外,大部分还是要施农药。农残成为农产品的一道槛。本贴想讨论一下,有哪些方法可以降解农残。当然要切实可行且适合大生产用的经济实用的方法。例如,蔬菜可以清洗,干货可以热烘。还有光解,氧化等。大家可针对不同作物、不同方法展开讨论。说不定可以找出一些方法拯救许多企业呢。

  • 【采购信息】山西投资8000万预建29个县级农产品检测站

    [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00519/042456.shtml[/url][size=3]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今年山西省将以县级为单位,加强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检测 山西省29个县将新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size][size=3]  今年山西省新建的29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预计总投资达8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5667万元,地方配套2333万元。[/size][size=3]  山西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山西省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并且要以此为中心,把遍布各个乡镇、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生产基地、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连成质检网络,再通过计算机传递信息,形成一个反应灵敏的检测预警体系。各位厂商赶紧把握机会[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4.gif[/img][/size]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怎么做?

    5月6号,农业部又公布关于第二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增补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等21个技术性机构为农业部第二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和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为农业部第二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305/t20130507_3452577.htm 但目前农业部还没有正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位认为应该怎么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农产品检测仪适用范围

    农产品检测仪适用范围

    [size=16px]  山东云唐生产的农产品检测仪是用于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性和营养成分等方面的设备。它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起着重要作用,有助于确保农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农产品检测仪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检测: 农产品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激素、抗生素等。这有助于确保食品的安全性,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营养成分分析: 检测仪可以分析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营养价值。  农药残留检测: 在农产品的种植和生产过程中,常常使用农药来防治病虫害。农产品检测仪可以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是否超出安全标准。  微生物污染检测: 这包括检测食品中的细菌、霉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物,以防止食品引发食源性疾病。  质量评估: 农产品检测仪可以评估农产品的质量特性,如外观、口感、气味等,以确保产品达到市场需求。  基因改造检测: 一些农产品可能经过基因改造,检测仪可以用来检测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农产品加工过程控制: 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检测仪可以用来监测各个环节的质量,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合格性。  新鲜度检测: 对于生鲜农产品,可以使用检测仪来评估其新鲜度,包括测量温度、湿度等参数。  总之,农产品检测仪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从种植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旨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合规性。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可能需要不同类型的检测仪器以满足其特定的检测需求。[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31528283604_5470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size=16px]  农残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设备,它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产品生长、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农药留存在最终的农产品中的残余物质。如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或国际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因此农残检测仪的作用至关重要。  以下是农残检测仪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几个关键作用:  风险评估: 农残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通过对不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检测,可以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合规性检测: 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法规和标准。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商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合规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品牌保护: 农残检测仪有助于保护农产品的品牌声誉。如果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过标准,将对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通过使用农残检测仪进行自检和监督检测,农产品生产者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维护品牌的声誉。  市场准入: 一些国际市场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非常严格。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出口商确保产品符合进入特定市场的要求,拓展国际贸易机会。  消费者保护: 农残检测仪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消费者倾向于购买经过农药残留检测的产品,因为这可以降低他们的食品安全风险。  总之,云唐农残检测仪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检测和控制农药残留水平,它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维护农产品品质,并促进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91435339523_7824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原创大赛】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前几日,接到省厅通知,让我单位申报风险评估实验站,查阅了一些资料,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和大家共同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确立的一项最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最通行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评估,既是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虽然农产品生产方面有严格的标准、规则和实施准则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总有一些因素被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入、进入系统,给产地环境、种苗繁育、田间管理、采后处理等造成潜在的危险存在,直接导致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发生之后或发生之前,及时对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对风险本身、风险作用方式、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及时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完整的控制措施,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为此,加快推进建立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势在必行,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为目的,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可能产生不良效应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 34万!2023年农产品及农产品产地环境实验评价项目试剂耗材采购

    [quote][b]项目概况[/b]2023年农产品及农产品产地环境实验评价项目试剂耗材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21号8号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3月23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ZFCGSDDXD-2023-002项目名称:2023年农产品及农产品产地环境实验评价项目试剂耗材采购预算金额:34.8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34.8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3、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时间:2023年03月02日 至 2023年03月08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21号8号楼方式:(1)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登记并报名,不按规定报名后果自负。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3月23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3月23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0号机场富华酒店2楼会议室[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详见招标文件要求。[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广水路791号联系方式:张工 0532-876099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山东鼎信达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21号8号楼联系方式:温经理 1867843508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温经理电 话:  18678435080

  • 农业部官员:超50%消费者认为农产品问题严重

    昨天,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志喜在“诚信共治维护食品安全”分论坛上表示,尽管我国农产品的合格率总体处于较高水平,但仍有超过50%的消费者认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一旦出现农产品安全风险的任何负面信息,消费者马上会选择停止购买,因此食品企业要特别注意诚信建设和风险防范。  □专题调研  53.1%消费者不满农产品质量  农业部发布的最近四年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报告显示,我国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均保持在96%以上,而畜禽产品合格率更是高达99%,产品质量处于较高水平。  然而,2012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专题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普遍关注,有53.1%的消费者认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严重,且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容忍度很低,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轩然大波。  企业出错消费者会用脚投票  在调查中,6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当遇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会选择保持沉默,只有37.4%的消费者愿意投诉。“怕麻烦、缺乏投诉渠道、怕遭到报复是消费者选择沉默的主要原因。”邓志喜说。  虽然多数人选择沉默,但消费者还是会对风险信息做出强烈反应。根据调查,一旦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消息出现,近半数的消费者会立即停止购买相关产品,并转告亲友。“这个给我们带来启示,一旦诚信上出了一点点差错,消费者会用脚投票,这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邓志喜表示。  □专家解读  食品安全最大危机是信任危机  昨天,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在“技术创新与食品安全”分论坛上指出,食品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幸免,食品安全最大的危机是信任危机。  孟素荷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食品工业持续近30年的20%以上的高速增长,在今年第一季度出现了15%的增速,这是近30年来所没有的。“中国食品工业在未来的5到10年还依然是全球最活跃的经济板块,不过要过一个巨大的坎就是食品安全。”  孟素荷认为,中国食品安全面临几大挑战:首先是中国食品工业的基数大,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与显示度高;二是源头污染易于传递到整个产业链;三是落后分散的农业生产方式加剧了食品工业和中国农业结构性的矛盾,如三聚氰胺、瘦肉精、黄曲霉等事件都发生在原料部分;四是风险交流的缺失,老百姓的心理伤害大于真正的生理伤害。  目前行业、社会和政府对食品科学技术的需求非常大,在巨大的压力之下,有不少科学家从幕后走到台前说出真相,却受到辱骂和质疑。  孟素荷表示,食品安全最大的危机是信任危机,重新铸造信任之路需要科学精神,在破解食品安全全球挑战中,中国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从危机应对走向了风险预防,而且从终端检测走向过程控制,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进步。

  • 农产品检测仪检测原理

    [size=18px]  农产品检测仪检测原理  农产品检测仪的检测原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光学原理  测量光在物质中的传输特性:农产品检测仪中的光学系统通过测量光在物质中的传输特性来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这个过程包括光源照射农产品表面,样品吸收部分光线并反射部分光线。  光电转换:经过透镜聚焦后的光线进入检测器,被检测器转化为电信号。  信号处理:电信号经过处理,由计算机系统转化为数字信号。  结果分析:通过比对和分析这些数字信号,可以得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含量。  二、化学原理  样品前处理:涉及样品分散、去杂、分储等步骤,目的是为后续的化学分析做好准备。  农药提取:将农产品中的化学成分(如农药)提取出来。  蒸发浓缩:将提取得到的溶液浓缩至一定体积,便于后续分析。  色谱分析:依据成分的物理化学特性分离并检测成分。通过色谱分析,可以准确检测出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三、酶抑制率法  抑制原理:基于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可以抑制昆虫神经中枢和四周神经系统中乙酰胆碱酯酶的活性。这种抑制率与农药浓度呈正相关。  反应过程:在正常情况下,酶催化神经传导代谢产物(乙酰胆碱)水解,其水解产物与显色剂反应,产生黄色物质。当存在农药残留时,酶的活性受到抑制,导致产生的黄色物质减少。  结果判定:通过测量吸光度随时间的变化值,计算出抑制率,从而判断出样品中是否含有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残留。  四、光电比色法  光电比色法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测量样品中特定物质的吸光度来定量分析其含量。在农药残留检测中,它主要用于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胆碱酯酶的抑制程度,从而判断农药残留情况。  总结:农产品检测仪的检测原理主要基于光学原理、化学原理和酶抑制率法等多种方法。通过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实现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快速、准确检测,为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size]

  • 【讨论】农产品“农超对接”,对于食品检测,有多大意义?

    背景: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切实做好2009年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精神,准确把握农产品“农超对接”的内涵,择优选择有实力、信誉好、责任心强的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接,发展“农超对接”现代农产品流通模式,切实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水平。 意见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选好项目实施主体。 目前,“超市+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是“农超对接”支持发展的主要模式。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选择项目实施主体时,要将超市作为与合作社和农户对接的主要对象。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可根据情况选择1-2家合作社进行对接,建设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 意见明确,在选择“农超对接”项目时要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超市或流通企业与合作社建立了真实的、良好的对接合作关系,应重点考察双方是否签订了合作协议、是否制定了长期的发展规划;二是申报的农超对接项目,必须是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牵头申报,合作社只是作为项目的参与者,不接受合作社单独申报;三是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必须同时包含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子项目和合作社的子项目,不得只申报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子项目,或只申报合作社子项目;四是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包括的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快速检验检测系统和基地品牌建设项目的实施地必须是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县级市)的区域内。项目安排要向农产品主产区、名优特农产品以及发生过农产品“卖难”的地区倾斜。 意见指出,通过2009年的“农超对接”试点工作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农超对接”的示范功能,让各地政府、企业、农民充分认识到推进“农超对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各方面重视程度和参与积极性;二是要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政策,为全面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推进试点的过程中,要及时推广完善“农超对接”的有效做法,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color=#DC143C][size=4]讨论: 目的是为了食品安全,这样的方式,对于食品监管、检验能有多大帮助?[/size][/color]

  • 青之LIMS在农产品行业又添新绩

    5月30日,青之软件成功中标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实验室业务综合管理平台”项目。 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作为厦门市农业局直属单位,拥有如下五点使命: 1、负责厦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开展抽查和检验检测工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提供技术支持。 2、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和科学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接受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 4、制定并组织实施厦门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科技发展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调研、技术引进、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参与企业标准的制定。[align=center][img]http://www.qingzhi.net/data/attachment/image/20190606/20190606165107_73727.jpg[/img][/align] 青之软件将为厦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提供能覆盖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环境检测、动物疫病检验多方面的实验室检测流程、操作流程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与厦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共同建设信息化实验室,实现检测业务全程数字化、业务规范化、统计自动化和数据可追溯,整体提升全实验室检测与管理水平。 青之软件作为国内专注于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软件开发服务商,从业十余年,在农产品及粮油类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施经验。除此之外,公司业务覆盖90%的行业(比如:综合质检、石油、电线电缆、纤检、电子电器、建材,等等),其中,包括全国55%的省级综合质检院,30%的省级食药院;另外包括各类上市公司内部的实验室等。如有需要上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验室可与我们联系哦。

  • 【讨论】-日本再次提高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 最新2004.10.10

    日本再次提高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 近日获悉,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并对农药管理实行重大改革,再次提高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2006年将实施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推进计划,对农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列出详细清单,农产品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或检出清单中未设定限量的农药残留将不许进口。 清单将从现有的130种农产品、229种农药增加到135种农产品、724种农药,清单中未规定的农药残留项目将采用0.01mg/kg或0.05mg/kg等作为限量要求,这意味着几乎不允许检出农药残留。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主要市场。2003年仅广东蔬菜输日约1.6万吨,若以对嫩豌豆的检测为例,日本现有农药残留项目75项,如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推进计划执行,则除继续执行现有的75项标准外,其余649项将可能按0.01mg/kg执行,即意味着不得检出农药残留。 为应对日本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推进计划,有关部门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应对。一、制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以适应国际上对食品安全质量的要求。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农用化学品的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三、大力推进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农产品生产,鼓励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四、企业应加强自律,加强农产品安全质量自控体系建设,严格按要求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从根本上确保农产品安全。(中国农药信息网)

  • 【求助】农产品 检测相关问题?

    SPE技术应用在农产品前处理上各位: 请问各位,我想了解一下关于SPE这个技术在农产品前处理中的应用。现今有很多种前处理方法,是不是SPE占据主导地位。谢谢!

  • 【求助】(已应助)求助“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研究”等几篇文献

    1. 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研究 中国流通经济, 2007年 05期 2. 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思考 中国市场, 2006年 Z3期 3. 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模式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世界农业,2006年 02期 4.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出现五大变化 商业研究, 2006年 22期5.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机制:缺陷与创新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06年 10期 6. 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其推行策略 上海农业科技, 2005年 02期 7.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亟待健全 农业质量标准, 2005年 03期 8. 周建华,周正祥. 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特区经济 , 2005,(03) . 9. 郭红生,孙良溦.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党史文苑 , 2005,(10) .

  •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农产品安全否?

    农产品安全否?

    近来,无意中看到某个城市的对农产品安全的调查结果,结论么,果蔬类产品的农药残留、鱼类产品的激素以及肉类产品的病害问题都是市民最担心的问题。在你的城市中,生活中,最容易受到污染的农产品是什么呢?调查结果: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11325_327672_162063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11325_327675_162063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11326_327676_1620630_3.jpg

  • 农产品检测实验室规划

    现本人在一家农批市场工作,现在公司正在筹建农产品检测实验室,一期准备做快检(蔬菜、水果、水产、海鲜、肉类、干果粮油等),后期计划做成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做农产品安全方面的,请问我们现在需要多大面积?还有需要哪些仪器设备设施等

  • 上海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将从可控提升到确保

    据上海市农委提供的情况,今年上海开展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控检测、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等8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年抽检2250批次兽药和饲料产品,合格率为98.3%;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对全市788家农药经营门店实现了全覆盖,检查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219批次,合格率为92.7%,对涉嫌擅自修改标签的16个批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严肃处理。 上海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生产者、检测机构和政府部门应三方联动,切实加强对农产品产前农业投入品监管、产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后采收、贮藏、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从而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可控”到“确保”。 据了解,上海将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的整体认证,建立健全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区县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乡镇农产品质检室为基础的覆盖全市的三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对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毒素等风险因子进行重点的系统调查,科学分析和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提出风险预警信息。 《中国质量报》----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 【分享】加拿大加强对进口自欧盟的新鲜农产品的监视检查

    渥太华消息,鉴于目前在欧洲爆发的大肠杆菌疫情,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近日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开展合作,对进口自欧盟的黄瓜、莴苣和西红柿等农产品进行强化监视和检查。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表示,目前并没有案例显示受污染的产品已经输入加拿大。此外,加拿大从欧盟进口的新鲜农产品只占加拿大所有农产品进口数量的不到1%。但是,为了做好预防措施,CFIA将对进口自欧盟的货物进行鉴定,针对欧盟疫情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该局还将对产品进行取样并展开分析。该局还表示,将继续同欧盟以及其它的贸易伙伴和国际组织开展密切合作。由于德国政府仍在继续追踪大肠杆菌疫情爆发的源头,为了保证加拿大食物供应的安全,相关措施可能会做出调整。此次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监控检查措施将为加拿大现有的进口控制措施增加额外的安全保障。为保证食品安全,加拿大也会实行开展严格的控制措施和食物跟踪系统。

  •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追踪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追溯体系通过使用现代信息标识技术,采集记录保存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息,当出现产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查询到出问题的原料或环节。有助于农产品的质量控制和问题产品的召回。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22443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42393_01_2593886_3.jpg食用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食用菌、肉、蛋、奶。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83441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3370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4752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5470_01_2593886_3.jpg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起源于英国。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533429_01_2593886_3.jpg 我国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始于2001年,在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市政府在2001年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这是国内政府层面上对农产品可追溯机制最早的记录。农业部在2005年开始在农垦系统开展农产品可追溯试点,而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成都等城市,则从2004年就开始陆续宣布实施可追溯体系。国外可追溯体系的特点:一是政府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论是强制性追溯体系下政府的强制作用,还是自愿追溯体系下政府的引导促进作用。二是可追溯体系最早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是家畜产品,首先从牛肉产品开始,再逐渐渗透到蔬菜水果等其他农产品领域中。畜产品和蔬菜都为原始农产品,产业链较短,比较容易追溯。三是可追溯体系一般从大型生产经营者开始实施,先选择一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进行试点,再进行推广。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584071_01_2593886_3.bmp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8_567712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9_567713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9_567714_2593886_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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