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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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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论】五部门严管酒吧噪声 严重扰民的可吊销执照

    酒吧噪声整改不到位,很可能要被吊销营业执照。昨天下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鹿城一分局邀请市区望江路8家酒吧经营户座谈,并传达了行政执法、工商、环保、文化、公安等五部门严管该路段酒吧噪声的决定。  这8家酒吧是该段路市民噪声投诉的重点对象,仅今年1月1日至19日,行政执法部门就接到投诉40来起。  五部门协商决定,市区望江路的酒吧严禁设置超低音音乐设施,一经发现,将予以暂扣。同时,经营户应控制好音量,避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五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果违章酒吧不按规定整改,继续严重扰民的,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吊销这些酒吧的工商营业执照。  会上,经营户也交流了各自的想法。一经营户表示,因市区难以找到经营性用房,酒吧只能开设在商住楼,给附近居民带来噪声污染。他们愿意配合部门做好该工作,使他们赚钱安心,附近居民居住舒心。....[color=#DC143C][size=4]搞不明白,为什么一个噪声问题需要5家部门来联合执法,环保在这5个部门当中也只是属于提供执法依据这个角色,完全没有执法权。[/size][/color]

  • 【讨论】五部门:三聚氰胺限量扩至所有食品 禁人为添加 2011年4月22日

    卫生部等五部门20日联合发布公告,规定了我国食品中的三聚氰胺限量值。这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制定的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这一公告,我国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毒性轻微,但长期摄入三聚氰胺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膀胱、肾部结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 五部门发布的公告中指出,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黏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 公告称,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

  • 【转帖】卫生部等六部门发文:食品违法添加按最高限处罚

    添加勾兑火锅底料引热议  1月底,卫生部等四部门曾发出关于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其中称,近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发现一些餐饮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制作火锅底料,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用食品添加剂勾兑火锅底料问题引发热议。  可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对于违法添加行为,不仅要检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也要严厉处罚。卫生部网站昨日刊发《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做好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跨省违法添加案件,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公安部报告,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 五部委将发文鼓励加快实施新版GMP

    来源:医药经济报 http://img.dxycdn.com/cms/upload/userfiles/image/2012/11/30/850629711_small.jpg近日,国家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先行通过新版GMP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多方面的扶持。据记者了解,新版GMP实施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离预期目标仍有差距,国家希望通过系列措施来鼓励企业积极主动进行新版GMP改革,加速升级进程。具体将涉及通过新版GMP的企业或产品,在招投标中的评标和定价、新版GMP实施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等方面。南昌立健等先行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非常肯定,认为以是否通过新版GMP认证作为药品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作为药品招标及其他方面政策执行的参考意义重大,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质量风险,也可以有效引导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版GMP,推动产业升级。鼓励新GMP《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要在2015年前全面实施新版GMP认证,同时指出,截至2012年10月,共有535家企业全部或部分车间通过新版GMP认证,但进度仍较慢,部分企业存在观望心态,尤其是无菌制剂要在2013年底全部通过认证压力较大。为此,SFDA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版GMP要求。备受企业关注的主要包括技术转让、委托生产、招标定价等相关条款。具体内容上,《征求意见稿》指出,要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如果企业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将现有药品技术在规定期限内转让给已经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可由各省局进行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和质量保障体系核查,报SFDA审批。但注射剂等无菌药品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其他类别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转让申请,同时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和批准文号。在委托生产资质和审批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无菌药品自2013年7月1日,其他产品自2015年1月1日起,受托方为取得相应剂型新版GMP认证的,将不再批准其委托申请。已经批准,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通过新版GMP的,应停止授权生产。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射剂不得委托生产。另外,对已经通过新版GMP的企业产品在定价上予以优待。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充分考虑新GMP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新版GMP认证的品种或剂型,且该产品原全国平均中标价和最高零售价差距不超过20%的,允许企业自动上浮最高零售价,但不得超过5%;该品种获得主管部门认定质量显著高于其他产品后,还可获得差别定价。《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中药品质量评价体系,企业品种或剂型通过新版GMP认证的,应作为质量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并显著加大评分权重,所占分值应不低于评价指标总分的30%;在价格评标时,因通过新版GMP认证而允许上浮的中标价,应与通过新版GMP认证药品的中标价格视为同一标的,对执行统一定价的,优先采购。

  • 五部门:到2025年底先期布局建设一批质量基础设施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5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进一步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指导意见》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分类施策,提出了明确的行动目标:通过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充分释放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加快形成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新格局,实现上中下游各环节质量联动发展,推动点线面各层级质量协同共进,在打造安全可靠、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显著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底,先期布局建设一批质量基础设施项目,支撑行动目标实现。《指导意见》提出,绘制质量图谱和质量问题清单、重点攻关项目清单、质量政策工具清单。以现代先进的测量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力、以协同领先的标准群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以专业高效的检验检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以权威公信的质量认证认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端化。[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湖南日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毒豆芽进展】三部门发文:生产豆芽禁用“无根水”!

    5月5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国家食药监局与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发布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等物质。毒豆芽风波历程:1. 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曾被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但此后被剔出食品添加剂名单,拟重新划分归属,按“农业投入品”管理,但长时间以来这一重划并未被农业部接收。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豆芽,一度成为监管“空隙”,被称为“毒豆芽”。2. 而在去年11月,国家曾就新起草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公开征求意见。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并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该草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按计划将在2015年年底拟定,并作为《食品安全法》配套标准施行。 该新国标草稿公布的同时,一些专家也纷纷为“毒豆芽”正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研究员钟凯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无论公检法部门还是媒体,将之定义为“毒豆芽”很不科学。3. 然而近日事情再次出现转折。最新公布的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与国家卫计委共同发布的公告称,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疑惑:“无根水”到底有没有毒,动物实验应该很容易就能证实的啊,为什么这好几年来,这么多专家学者、这么多科研机构,就是搞不定到底有没有毒这一命题。到底是因为什么呢?

  • 七部门发文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科学仪器行业再迎利好

    [color=#000000]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color][color=#000000]《指导意见》提出主要目标:到2030年,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层级整体跃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新兴产业绿色增长引擎作用更加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比重显著提高,绿色融合新业态不断涌现,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color][color=#000000]到2035年,制造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碳中和能力稳步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竞争优势凸显,绿色发展成为新型工业化的普遍形态。[/color][color=#c00000][b]作为工业生产的“倍增器”,科学仪器在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由此也迎来新的发展机遇。[/b][/color][color=#000000]《指导意见》明确表示,要积极培育专业化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开发推广绿色制造解决方案,[/color][b][color=#c00000]提供绿色诊断、计量测试、研发设计、集成应用、运营管理、检验检测、评价认证、人才培训等服务。在钢铁、石化化工、家电等行业建设一批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开展绿色低碳关键计量技术、设备研发。布局建设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试验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发展。[/color][/b][color=#000000]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加快补齐新兴产业绿色低碳短板弱项,着力锻造绿色低碳产业长板优势,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等要求。[color=#1f497d][b]这其中蕴藏着巨大的仪器采购需求,值得相关仪器厂商密切关注。[/b][/color]本文特摘录如下:[/color][b][color=#000000]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color][/b][color=#000000]定期更新发布制造业绿色低碳技术导向目录,遴选推广成熟度高、经济性好、绿色成效显著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企业、园区、重点行业全面实施新一轮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大型企业围绕产品设计、制造、物流、使用、回收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转型需求,实施全流程系统化改造升级。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找准绿色低碳转型短板,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鼓励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对标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要求,开展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整体改造升级,组织园区内企业持续实施绿色低碳技术改造。[/color][b][color=#000000]加快补齐新兴产业绿色低碳短板弱项。[/color][/b][color=#000000]聚焦制约新兴产业绿色发展的瓶颈环节,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着力解决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后顾之忧。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引导数据中心扩大绿色能源利用比例,推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应用,探索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低碳算力应用体系。在新能源领域,加快废旧光伏组件、风力发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体系,推动规范化回收、分级资源化利用。在新材料领域,开展共伴生矿与尾矿集约化利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升稀土、稀有金属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color=#c00000][b]在高端装备领域,加快增材制造、柔性成型、无损检测和拆解等关键再制造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b][color=#000000]推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装备开展再制造。[/color][/color]在环保装备领域,针对新污染物治理等新需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航空航天领域,积极发展电动飞机等新能源航空器。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加快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电池等动力形式的绿色智能船舶研制及示范应用,推广内河、近海船舶电气化改造工程试点。[/color][b][color=#000000]着力锻造绿色低碳产业长板优势。[/color][/b][color=#000000]立足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带来的巨大市场空间,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提高绿色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占比。鼓励产业基础好、集聚特征突出的地区,优化产业链布局,集聚各类资源要素,提升集群治理能力,推动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跃升,在绿色低碳领域培育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强绿色低碳产业链分工协作,支持龙头企业争创制造业领航企业,加快产业延链强链,在产业链关键环节打造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努力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商业可行的应用模式,形成产业增长新动能。[/color][b][color=#000000]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color][/b][color=#000000]聚焦“双碳”目标下能源革命和产业变革需求,谋划布局氢能、储能、生物制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未来能源和未来制造产业发展。围绕石化化工、钢铁、交通、储能、发电等领域用氢需求,构建氢能制、储、输、用等全产业链技术装备体系,提高氢能技术经济性和产业链完备性。聚焦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等电力系统各类应用场景,开发新型储能多元技术,打造新型电力系统所需的储能技术产品矩阵,实现多时间尺度储能规模化应用。发挥生物制造选择性强、生产效率高、废弃物少等环境友好优势,聚焦轻工发酵、医药、化工、农业与食品等领域,建立生物制造核心菌种与关键酶创制技术体系。聚焦CCUS技术全生命周期能效提升和成本降低,开展CCUS与工业流程耦合、二氧化碳生物转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及示范。[/color][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五部门发布进一步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工信部、环保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种农药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含有上述农药的新增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  二、自2011年6月15日起,撤销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树,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线磷在柑橘树、黄瓜,硫丹在苹果树、茶树,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的登记。本公告发布前已生产产品的标签可以不再更改,但不得继续在已撤销登记的作物上使用。  三、自2011年10月31日起,撤销(撤回)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停止生产;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 五部委发文 再举重拳破除各类市场准入“藩篱”!

    五部委发文 再举重拳破除各类市场准入“藩篱”!

    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称《实施细则》)。这是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称34号文件)后,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又一指导性文件,对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要求,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1/201711011051_01_1634717_3.png[/img]

  • 【分享】气相色谱资料大全(五部分)

    对做色谱的工作者有一定的作用,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1662][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资料大全(五部分)经典汇集[/url]

  • 今日环保部发文在催收监测津贴了

    监测津贴于去年发文,今年1月执行,如今已一年了,很多地方还没有到位,近日环保部环办人事函2016-2211号再次发文,统计各地执行情况。不知道监测系统的各位,哪些拿到手了?拿到手的是多少?

  • 实验室公文-发文管理制度

    摘要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1.目的为规范本中心文件的编写、发放、审批、归档处理等环节,确保各科室及时有效的执行。2.公文起草 一般业务性公文,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责范围,由各科室负责起草;涉及全面工作或重要内容的公文,由中心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起草。3.公文格式的应用 依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标准要求,起草公文有以下要求:3.1字体和字号 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3.2标题 主题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字,因我们的电脑字库版本较低,没有这一字体,所以我们统一用2号宋体加黑,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房间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3.3正文 正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3.4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标全,年份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4.公文审核。凡正式公文,在送领导审批签发前,均须经业务办公室主任校核,对公文格式认真审核把关,审稿核稿后,审核人要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要控制滥发文件和发文总量,发文以中心编号(×××)印发。5.公文的审批、签发 凡以本中心名义印发的业务性公文,由副主任签发。上报主管局委、市委、市政府、省有关单位,涉及人事任免、财务收支、项目申报等重大事情的公文,须经主任审批签发,并在公文上标明签发人。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书写,不准用铅笔、园珠笔和其它不符合记录、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领导审核公文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6.公文印发和存档 需印发的公文由业务办公室主任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统一安排印刷。业务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编号、打印、分发存档。公文的校对、装订、封发由拟稿科室负责。原稿和打印件一式三份送档案室由档案管理员登记、保存。发文要加盖公章,否则不代表本中心意见。总结 公文是一切管理和技术活动的依据,也是一个单位的门面,规范和正确使用公文格式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中心通过制订有效管理制度,使原来的文件字体字号使用不统一、排版不规范、层次不明确等现象得以纠正和改进,现将主要做法与大家分享,因时间仓促,有不到之处敬请指正。参考文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 六部门发文明确预制菜定义和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内容聚焦预制菜范围、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4个方面,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预制菜范围,对预制菜原辅料、预加工工艺、贮运销售要求、食用方式、产品范围等进行了界定。[color=#ff0000][b]预制菜是以食用农产品等为原料,经工业化预加工,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得添加防腐剂。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b][/color]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制菜。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等主食类产品不属于预制菜。《通知》要求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在餐饮环节大力推广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资料】五部门首次制定乳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

    卫生部于10月8日上午11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介绍卫生部等部门公布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一事。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卫生监督局副局长王雪凝先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称,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从环境、食品包装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规定: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公告称,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转帖】2007年底五部大片带给我们的启示

    [size=4][font=楷体_GB2312]2007年底五部大片带给我们的启示:《色戒》: 女人不可靠《苹果》: 男人不可靠《投名状》:兄弟也不可靠《集结号》:组织更不可靠 《长江7号》:地球人都不可靠[/font][/size]

  • 【聚焦REACH】法国检验局推出应对REACH法规“五部曲”

    法国国际检验局公证香港有限公司日前在上海宣布,推出’五部曲’解决方案及化学物质守规注册方案,协助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   据介绍,要满足REACH法规,首要工作是清楚产品内含的物质成分,并通过妥善周全的系统,在整个供应链中确认、监察并控制产品内的化学品应用。鉴于此,法国国际检验局制订了’五部曲’解决方案,并推出化学物质守规注册方案,协助相关人士达到REACH法规要求。   这’五部曲’分别是:制定政策指导企业及供货商;给供货商提供有关政策要求的培训;通过化学物质守规注册方案,为企业整合产品数据;实行各种监察控制计划,确保企业在各方面符合法规;确认有关化学物质及其用量限度,确保所有提交的数据正确无误。

  • 【转帖】女人每天必洗的五部位

    [size=1][color=#DC143C]保持健康 女人每天必洗的五部位 发表时间:2009-03-15 09:28 作者:aizhuzhudezhu每天例行公事一样的洗脸、刷牙、洗澡……不代表就真正起到了它该起的作用。洗了一辈子,结果发现一直没有洗对!清水清洗外阴[IMG]http://x.limgs.cn/xkimgs/200971171710132.jpg[/IMG]外阴是防止生殖道感染的第一门户,如果外阴感染,可直接侵袭阴道,进一步就是宫腔、输卵管等。因此专家建议:要坚持每天清洗外阴。正确的方法:每天清洗时先将专用洗盆清洗干净,后放冷水半盆,将擦阴毛巾一起放人盆中,煮沸5-10分钟,待水冷至不烫手时,洗涤外阴,这样等于用灭菌的水和毛巾清洗外阴,可避免感染,起到保护阴道自洁作用。温开水清洗乳房[IMG]http://x.limgs.cn/xkimgs/200971171711266.jpg[/IMG]现代医学认为,乳房上有皮脂腺及大汗腺,乳房皮肤表面的油脂就是乳晕下的皮脂腺分泌的。专家指出,经常使用香皂类的清洁物品,会通过机械与化学作用洗去皮肤表面的角化层细胞,促使细胞分裂增生。如果经常不断去除这些角化层细胞,就会损坏皮肤表面的保护层,使表皮层肿胀,这种肿胀就是由于乳房局部过分干燥、粘结及细胞脱落引起的。若每晚重复使用香皂等清洁物品,则易碱化乳房局部皮肤,而乳房局部皮肤要重新覆盖上保护层,并要恢复其酸化环境,则需要花费一定时间。香皂在不断地使皮肤表面碱化的同时,还促进皮肤上碱性菌丛增生,更使得乳房局部酸化变得困难。此外,用香皂清洗,还洗去了保护乳房局部皮肤润滑的物质——油脂。因此,要想充分保持乳房局部的卫生,最好还是选择温开水清洗。[size=4]女性朋友多关注下!!!!!![/size]

  • 生态环境部就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文

    [align=center][color=#ab1942]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color][/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color=#ab1942]一、总体要求[/color](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统筹兼顾,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为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坚持改革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差异性,统筹兼顾,着力体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公平性、严肃性。坚持落地见效。树立“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的工作理念,确保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切实提高“放管服”改革措施成效。[color=#ab1942]二、加快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发展活力与动力[/color](三)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落实已下放和取消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做好生态环境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推动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着力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中介服务不规范、乱收费行为。加快推进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压缩行政申请材料。(四)进一步改革环评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宏观管控,建立健全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全面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加强制度联动,排污许可证载入环评要求,作为企业守法准则和监督执法依据。进一步细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管理要求,避免重复评价。加大环评违法惩戒力度,坚决遏制“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动态修订,优化环评分类。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更加聚焦环境影响事项。加强环评质量管理,强化环评文件技术复核。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五)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拉条挂账形成清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color=#ab1942]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营造公平发展环境[/color](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压实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持续开展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或专项督察。推动加大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督察整改,推动列入整改方案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提标改造、产业调整等重大项目整改到位、落地见效,倒逼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和产业深层次问题。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分析全国生态环境举报信息,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预警,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工作,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依纪依法精准问责。(七)严格依法监管,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依法依规,着力整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处罚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企业,完成环境整治要求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八)严格禁止“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坚决反对“一刀切”。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地要出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各地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color=#ab1942]四、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color](九)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启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整合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行政审批系统,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优化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大厅设置,全面推进网上申报、辅以快递(纸件)窗口受理,加快实施“不见面”审批。督促地方完善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政务信息服务能力。(十)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提升信息服务水平。开发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实时共享数据库,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和集中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的污染排放数据、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情况等信息,公开排放不达标设施的设备提供商、运营维护单位等信息。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行排污企业环境信用记录,深化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与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督、绿色金融等政策联动。(十一)强化生态环境科技支撑,增强技术服务能力。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验证、二次开发、技术交易、产业孵化全链条,加快建立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以及环保装备、技术需求信息。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进行把脉问诊,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供需对接,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推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服务社会化,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数据真实准确。[color=#ab1942]五、推进环保产业发展,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color](十二)加快生态环境项目实施,释放环保产业有效需求。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为重点,推进重大治理工程建设,有效带动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各地做好污染防治攻坚项目储备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建立健全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健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考评体系,将工程实施进展、运维效率、服务效果等纳入考评。建立项目储备、实施成效与资金安排联动机制。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范,充分发挥标准对环保产业发展的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十三)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环保产业发展效果。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城市开发(EOD)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城镇开发等产业融合发展,在不同领域打造标杆示范项目。以工业园区、小城镇为重点,推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启动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模式试点。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对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与机制创新的地区予以支持。推进与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强化建设与运营统筹,开展按效付费的生态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提升整体生态环境改善绩效。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出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对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支撑作用强、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PPP项目。(十四)加强行业规范引导,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依托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研究发布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基准收益率,引导行业投资合理收益。对生态环境领域PPP项目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入第三方担保支付平台。开展生态环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生态环保标杆企业和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分类制定出台《生态环境项目技术标评标指南》,指导招投标机构完善评标流程和方法,加大生态环境技术和生态环境效果评价分值权重,有效防止恶性低价中标。推进高效除尘、污染场地修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备与材料等领域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提高环保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生态环境技术评价制度,以实际运行成效评估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color=#ab1942]六、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color](十五)创新绿色金融政策,化解生态环保企业融资瓶颈制约。积极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挥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作用,支持执行国家重大战略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行业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加强环境风险监控。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开发性金融资金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鼓励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开展排污权、收费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十六)落实价格财税政策,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加快落实国家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价格机制。研究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利定价机制,推动环境权益及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与税务部门配合,大力推进环境保护税征管能力和配套建设,逐步完善适用于本地区的污染物项目及税额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七)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继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在产业结构优化中发挥效用,增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名录产品种类。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探索建立“领跑者”财政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政策。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机制,推行绿色供应链建设。积极发挥绿色消费引领作用,推广环境标志产品。完善绿色贸易政策,推广中国绿色产品标准,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做法,细化举措,制定落实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研究新问题、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奖惩机制,对实施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环境治理和环境监测可纳入政府购买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办法》规定,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办法》同时规定,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 五部门开展收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行动

    12月19日,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统一部署下,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决定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行动。这次行动主要目的是扩大“瘦肉精”破案会战成果,防止流散在社会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据了解,此次清查收缴的“瘦肉精”类物质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16个品种(同类物质中涉及的人用药品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将重点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开展清查收缴。清查收缴的含“瘦肉精”饲料,主要是全国“瘦肉精”破案会战中涉案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以及其他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将重点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开展清查收缴。凡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上缴“瘦肉精”及含“瘦肉精”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相关部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积极配合做好清查收缴工作,不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 【分享】真的很好笑,一个蛋,难倒五个部门

    市民蒋女士发现一枚奇怪的鸡蛋,煮熟后蛋黄不易碎,不掉渣,而且弹性极佳。她怀疑这个鸡蛋就是传说中的假鸡蛋。昨天下午,食品药品监督、农林、工商、质监、卫生等五个部门齐聚一堂,围绕蒋女士买的这批鸡蛋的真假展开讨论。五部门最后得出一致结论:目前暂无鸡蛋的国家标准,无法判别这批鸡蛋的真假,需由工商部门追溯其源头,再行定论。  生熟鸡蛋统统送去检查  蒋女士吃鸡蛋吃出了疑惑,而供应商表示,鸡蛋绝无质量问题。9日下午,记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试图辨明鸡蛋真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食品领域只有协调监督职能,不能单独给出结论,而且,仅这一枚鸡蛋还不能作为证据,希望蒋女士再找几枚同一批的没有煮过的生鸡蛋来,到时候与其他部门一起调查。  得知这一情况后,蒋女士前天下午特意从城北赶到城南,将该批次剩余的7个生鸡蛋全部送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同农林、工商、质监、卫生部门一同研究。  鸡蛋真假让各部门犯难  昨天下午,五部门的工作会议上,“辨蛋”成为议题之一。几个鸡蛋放在桌上,十多位工作人员围坐在桌前讨论。  卫生部门主管餐饮场所的卫生问题,对于鸡蛋真假没有表态。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领域的质量监督,但鸡蛋属于农产品,因此也不好管。  农林部门表示,他们只负责农产品的质量,例如鸡蛋存在疫病、或者激素超标等。但目前鸡蛋真假未定,如果是假鸡蛋,则超出了他们的管辖范围。  最终,鸡蛋落到了工商部门手上。但工商也有难处,他们负责流通领域,没有设置独立的质量检测机构,只能检查鸡蛋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至于鸡蛋是鸡生的,还是人造的,他们追查起来也很有难度。  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的协调,各部门同意,鸡蛋真假待定,由工商上门抽检鸡蛋,送往具有资质的机构做鉴定。   结果:鸡蛋没有国家标准   会议结束后,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姓江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记者,暂无鉴定结果,重要原因是,“鸡蛋没有国家安全标准,没有明文规定,应该是什么样,应该具有哪些特性,所以不好给出结论。”他表示,目前初级农产品,大都没有相应标准,这样就给监管造成难度。“现在有很多新问题,是以前没有遇到的。”他也非常无奈,“而且这些蛋都不能作为证据,我们必须协调工商上门去人家公司查。”  现在,几枚生鸡蛋都完好地躺在该局食品安全协调处的办公室。工作人员最后告诉记者:“鸡蛋都没被敲开,还是完好的,你尽快把这些鸡蛋领回去,如果不愿领回去,我们也可以帮你处理掉。”  鸡蛋到底是真是假?蒋女士急,供应商江苏绿灌禽业有限公司也急。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这几天公司的电话被打爆了,市民们都来问鸡蛋的真假,他们只能一遍遍地解释,是鸡蛋在冰箱里放久了。  记者虽然仍未得到相关部门的结论,但通过实验证明,正常鸡蛋受冻,确有可能产生弹性极佳的蛋黄。

  • 【506】问:公开招标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一项资格要求已经由国家发文取消了,可以发布补充公告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突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一项资格要求已经由国家发文取消了,可以发布补充公告吗?[/font][/b][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是不能修改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font][/font][/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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