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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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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的采样体积

    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的采样体积

    请问各位老师,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的采样体积怎么计算呢?HJ 544-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见图1,里面的计算公式这么写的:无组织排放是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有组织排放是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的采样体积。但是HJ/T 29-1999固定污染源铬酸雾的计算公式见图2,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采样体积又都是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采样体积,请问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的采样体积是按照各自的检测标准还是有统一的计算公式呢?谢谢。图1[img=,690,92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1/202101121029488880_8629_1470916_3.jpg!w690x922.jpg[/img]图2[img=,690,92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1/202101121151042036_3841_1470916_3.jpg!w690x922.jpg[/img]

  • 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

    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首先要分清或理解下述文中所介绍的“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监控点”以及“参照点”的概念: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意思就是所有测点值取最高的一个;监控点就是分散的一些数据采集、信息收集点,本处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所设立的大气监测点位;参照点有两种:一种是绝对参照点(以绝对的零点作为测量的起点),另一种是相对参照点(以人为确定的零点为测量的起点),大气监测参照点就应为相对参照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注意了,上述规定只是针对旧污染源(或称老污染源),对新污染源并无此要求。在综合排放标准上,对于新建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全部都在场界10米内浓度最高点进行监测,这里所说新旧污染源分界时间有明确定义: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简称为现有污染源),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简称为新污染源。规定新、旧污染源也是为了有区别对待,新污染源所有项目无组织排放都是周界外10米浓度最高点,不存在参照点问题;旧污染源才存在参照点问题。这样立法的本意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空气质量,只要无组织监控点超标即可视为超标,无需再扣除参照点监测值。有的人认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两者之间有些矛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全部在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解释:“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 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这下子要确定应该执行哪个标准让人有点头晕了,其实可以这样子分析:第一条原则,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这一点必须视情按规定执行。第二条原则,根据遵循的排放标准里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原则,教材里写的是一般规律,特殊的在各自的行业性排放标准里。第四条原则,规定点位的选择非常复杂的目的,就是要判断出污染源对环境的最大影响或判定污染因子的最大贡献值。有一种理解方式可供参考:2~50米距离范围可做为验收监测采用,10米距离范围可做为环境评价及现奖调查时采用。

  • 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与监管如何进行?

    “三废”达标排放,但其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也产生一定影响。这是广东仁化儿童血铅事件的结论。不知道是否调查完全,有组织排放此前的水平现在时无法得知的。因此归咎于运输过程的扬尘等无组织排放,可能会漏失。希望自此事件的企业真的有组织排放口都达标,不要此一时,彼一时。监管不可放松。对于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管,看来需要做了。具体怎么做呢?

  • 关于有参照点无组织排放浓度计算问题

    无组织废气浓度是以浓度最高点为最后结果报出,无组织监测技术规范hj/t55中规定的以监控点浓度最大点减去参照点为排放浓度,但实际工作中一般都采样三到四个小时值,这时候结果如何报出?比如布点为上1下4,频次为三次,下风向就有12个数据,是从这12个数据中挑选最大值、减去上风向为排放浓度,还是同一个时间段内、挑选最大值减去上风向,这样就有三个最大值,然后从这三个值中挑选最大值[img=,690,13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1/201911151918586348_821_3424004_3.png[/img]

  • 无组织排放监测静风还能监测吗?

    无组织排放监测静风还能监测吗?有次去监测,看见企业挂的国旗垂下来一点都不飘,这时候用气象五参数测无风,无组织排放监测条件还能满足吗?

  • 关于无组织排放标准的疑惑

    关于无组织排放标准的疑惑

    固定源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浓度,我一直是按监测点-参照点计算的,最近想写一个作业指导书重新看了一下HJ/T 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我困惑了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2.gif大家帮助解读一下这两个标准吧!HJ/T 55-2000标准有如下规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5/201205140958_366768_1681389_3.jpg我理解应该是只有二氧化硫等污染物需抵扣参照点浓度而其他污染物不必抵扣。而在浓度计算时HJ/T 55-2000又有如下规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5/201205141002_366769_1681389_3.jpg其中m为参照点浓度。貌似有矛盾。在GB 16297-1996中也有类似描述。在限值表中更有如下描述: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5/201205141005_366770_1681389_3.jpg及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5/201205141007_366771_1681389_3.jpg请问,是不是每种污染物均抵扣参照点浓度呢?

  • 关于无组织排放金属铅采集的疑问

    首先有没有单独关于无组织排放金属铅采集的标准?如果没有,那么我想问的是,采集金属铅的滤膜是否用采集环境空气中铅的有机滤膜?另外我这几天用重量法使用的玻璃纤维滤膜采集,消解分析感觉总得来说结果还算令人满意。两个空白是0.082㎎/L,0.068㎎/L。不知道大家看了觉得如何?

  • 【原创大赛】企业视角: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如何执行?

    【原创大赛】企业视角: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如何执行?

    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三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除此之外,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政院君从企业视角为大家划重点。一起看下!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哪些重要内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为首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适用范围?标准中明确了适用范围: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中VOCs污染物控制项目是什么?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4、VOCs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重点?10.3.1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10.3.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0.3.4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10.3.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标准规定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检测也有明确要求:[img=,690,38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291517536438_1004_3991827_3.png!w690x384.jpg[/img]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等。

  •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是指TSP吗?

    平时做验收监测,做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我们都是按TSP监测。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有颗粒物的排放限值,都是用“颗粒物”这个名称。但实际上没有颗粒物的采集及分析方法标准,有TSP 、PM10等。广泛讲,颗粒物包括PM10、PM2.5、降尘等,但测PM10是用了切割头的,降尘被排外。后来有同事提出这个问题,个人倾向GB16297-1996中所指的颗粒物应该是指TSP,这样与排放标准比较吻合,但标准对“颗粒物”确实有些语焉不详,没有定义,导致我们的争论。请教大家的看法。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农田的种植基地是否属于无组织排放源的疑惑

    问题:请问贵厅,农田种植基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无组织排放源的范围之一?如果不是是否有依据?回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适用范围为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农业种植基地不属于该标准适用范围,不需要作为无组织排放源管理。

  • 【“仪”起享奥运】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

    问题:针对区环保局提出的问题:广东地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对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进行了要求,然而却没有明确检测方法,请问是否可以采《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的方法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检测?而检测分析方法是根据之前国家环保部2018年10月31日答复的“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可以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所以急需省环保部给我们一个答复是否可以用,谢谢!回复: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均未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分析方法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https://www.mee.gov.cn/hdjl/hfhz/201810/t20181031_672042.shtml),以及后续出台的标准(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GB 4915-201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等)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方法作出的规定,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测。《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已于2023年1月5日起实施,《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已被HJ 1263-2022替代。故在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可采用《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监测。

  • 咨询一个无组织排放铅的监测和分析问题

    现在有一个电池厂需要监测无组织排放铅,是否按照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参见GB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在电池厂无组织排放铅,具体应当如何操作呢?具体的步骤是什么呢?现在我们单位是按照GB/T 15264在电池厂厂界进行监测,采样体积至少30m3,采样时间为5个小时。

  • 【“仪”起享奥运】《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标准适用问题

    问题:您好,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规定“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请问有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但是该标准无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标准是否需要进一步执行DB44/2367-2022呢? 2、例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规定了有组织和无组织厂界排放标准,是否还需要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标准呢?回复:您好!《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适用范围: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 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 应当执行本文件。 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 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无组织排放监测氮氧化物采样?

    [img=,1236,23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181708215995_6659_1858968_3.png[/img]无组织排放监测氮氧化物,不区分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是否可以这样连接吸收瓶(即:拆掉第一个吸收瓶只用后面两个瓶子)

  • 无组织排放参照点和监控点的布设和计算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写到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本标准表1所列标准值,1997年1月1日起设计的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表1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控点要求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限制浓度为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表2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控点要求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浓度限制处没有其他说明。表1和表2都写到监控点设置参照附录C,附录C中要求布设上风向参照点,下风向监控点。问题1:1997年后设计的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布点还是要上、下风向同时布点吗?问题2:最终结果监控点还要减去参照点吗?

  •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该标准中将大气无组织的监测分成了两类 一个是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测是在下风向距排放源2-50m范围内设监控点,其他项目监测是在单位周界外10米范围内设置监控点,这样区分的目的是什么? 是跟国家重点污染物控制对象有关吗?

  • 【求助】关于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布设的问题。

    关于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布设,上下风向布设与厂周界外10M内布设两种。但是,如是在上下风向布设,该企业又是97年以后的新建企业,这种布点最后要算一个差值,但标准中新建企业又是以周界外最高浓度值与标准值比较。在执行标准上就不知道该如何办了?有这方面的经验的能否指点一下?

  • 【求助】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乙腈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最近一家化工企业要环保验收。他们用到乙腈做原料。国家没有乙腈的排放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查找到资料有卫生部门的车间卫生标准,分析法是空气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地方有上海的环保地方标准。用采样管吸收,气相色谱法分析。因为在环评报告中提及乙腈的排放限值,所以我们也要做。一是排气筒,还有无组织。请教 用什么方法采样?针筒抽气,还是采样管?采样管用活性炭管吗?采样管还要热脱附装置,没有岂不是不能做了?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现批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标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05.shtml]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url];  二、[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13.shtml]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url];  三、[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16.shtml]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url]。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kjs.mee.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19年5月24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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